注意:以下圖書只作自學研究自途

儒學

《礼记正义》  汉 郑玄疏  唐 孔颖达注


 

卷一 曲礼上第一
卷二 曲礼上第一
卷三 曲礼上第一
卷四 曲礼下第二
卷五 曲礼下第二
卷六 檀弓上第三
卷七 檀弓上第三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卷九 檀弓下第四
卷十 檀弓下第四
卷十一 王制第五
卷十二 王制第五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卷十四 月令第六
卷十五 月令第六
卷十六 月令第六
卷十七 月令第六
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国子祭酒上护军曲阜县开国子臣孔颖达等奉敕撰

  夫礼者,经天纬地,本之则大一之初;原始要终,体之乃人情之欲。夫人上资六气,下乘四序,赋清浊以醇醨,感阴阳而迁变。故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物而动,性之欲也。喜怒哀乐之志,於是乎生;动静爱恶之心,於是乎在。精粹者虽复凝然不动,浮躁者实亦无所不为。是以古先圣王鉴其若此,欲保之以正直,纳之於德义。犹襄陵之浸,修堤防以制之;覂方用切驾之马,设衔策以驱之。故乃上法圆象,下参方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然飞走之伦,皆有怀於嗜欲;则鸿荒之世,非无心於性情。燔黍则大享之滥觞,土鼓乃云门之拳石。冠冕饰於轩初,玉帛朝於虞始。夏商革命,损益可知;文武重光,典章斯备。洎乎姬旦,负扆临朝,述《曲礼》以节威仪,制《周礼》而经邦国。礼者,体也,履也,郁郁乎文哉!三百三千,於斯为盛。纲纪万事,彫琢六情。非彼日月照大明於寰宇,类此松筠负贞心於霜雪。顺之则宗礻石固,社稷宁,君臣序,朝廷正;逆之则纪纲废政,政教烦,阴阳错於上,人神怨於下。故曰,人之所生,礼为大也。非礼无以事天地之神,辩君臣长幼之位,是礼之时义大矣哉!暨周昭王南征之后,彝伦渐坏;彗星东出之际,宪章遂泯。夫子虽定礼正乐,颓纲暂理,而国异家殊,异端并作。画蛇之说,文擅於纵横;非马之谈,辨离於坚白。暨乎道丧两楹,义乖四术,上自游夏之初,下终秦汉之际,其间歧涂诡说,虽纷然竞起,而馀风曩烈,亦时或独存。
  於是博物通人,知今温古,考前代之宪章,参当时之得失,俱以所见,各记旧闻。错总鸠聚,以类相附,《礼记》之目,於是乎在。去圣逾远,异端渐扇,故大、小二戴,共氏而分门;王、郑两家,同经而异注。爰从晋、宋,逮于周、隋,其传《礼》业者,江左尤盛。其为义疏者,南人有贺循、贺玚、庾蔚、崔灵恩、沈重、范宣、皇甫侃等;北人有徐遵明、李业兴、李宝鼎、侯聪、熊安生等。其见於世者,唯皇、熊二家而已。熊则违背本经,多易茆义,犹之楚而北行,马虽疾而去逾远矣。又欲释经文,唯聚难义,犹治丝而棼之,手虽繁而丝益乱也。皇氏虽章句详正,微稍繁广,又既遵郑氏,乃时乖郑义,此是木落不归其本,狐死不首其丘。此皆二家之弊,未为得也。然以熊比皇,皇氏胜矣。虽体例既别,不可因循,今奉敕删理,仍据皇氏以为本,其有不备,以熊氏补焉。必取文证详悉,义理精审,翦其繁芜,撮其机要。恐独见肤浅,不敢自专,谨与中散大夫守国子司业臣朱子奢、国子助教臣李善信、守太学博士臣贾公彦、行太常博士臣柳士宣、魏王东閤祭酒臣范义頵、魏王参军事臣张权等对共量定。至十六年,又奉敕与前修疏人及儒林郎守太学助教云骑尉臣周玄达、儒林郎守四门助教云骑尉臣赵君赞、儒林郎守四门助教云骑尉臣王士雄等,对敕使赵弘智覆更详审,为之《正义》,凡成七十卷。庶能光赞大猷,垂法后进,故叙其意义,列之云尔。
   ◎礼记正义
   夫礼者,经天地,理人伦,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礼运》云:“夫礼必本於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礼也。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故昭二十六年《左传》称晏子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但于时质略,物生则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鸿雁飞有行列,岂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后,即应有君臣治国。但年代绵远,无文以言。案《易纬 通卦验》云:“天皇之先,与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辅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辅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机矩”,注云:“遂皇谓遂人,在伏牺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机运转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礼起於遂皇也。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礼纬 斗威仪》云“宫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宫主妇,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为七政。七政之立,是礼迹所兴也。郑康成《六艺论》云:“《易》者,阴阳之象,天地之所变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则七政是也。《六艺论》又云:“遂皇之后,历六纪九十一代,至伏牺始作十二言之教。”然则伏牺之时,《易》道既彰,则礼事弥著。案谯周《古史考》云:“有圣人以火德王,造作钻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悦,号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牺,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作琴瑟以为乐。”又《帝王世纪》云:“燧人氏没,包羲氏代之。”以此言之,则嫁娶嘉礼始於伏牺也。但《古史考》遂皇至于伏牺,唯经三姓;《六艺论》云“历六记九十一代”,其又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为九十一代也。案《广雅》云:“一纪二十七万六千年。”方叔机注《六艺论》云:“六纪者,九头纪、五龙纪、摄提纪、合洛纪、连通纪、序命纪,凡六纪也。九十一代者,九头一,五龙五,摄提七十二,合洛三,连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牺之前及伏牺之后,年代参差,所说不一,纬候纷纭,各相乖背,且复烦而无用,今并略之,唯据《六艺论》之文及《帝王世纪》以为说也。案《易 系辞》云:“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案《帝王世纪》云,伏牺之后女娲氏,亦风姓也。女娲氏没,“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卢氏、浑伅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无怀氏,凡十五代,皆袭伏牺之号”。然郑玄以大庭氏是神农之别号。案《封禅书》无怀氏在伏牺之前,今在伏牺之后,则《世纪》之文未可信用。《世纪》又云:“神农始教天下种穀,故人号曰神农。”案《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燔黍椑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为蜡。”蜡即田祭,与种穀相协,土鼓苇籥又与蕢桴土鼓相当,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农也。既云始诸饮食,致敬鬼神,则祭祀吉礼起於神农也。又《史记》云“黄帝与蚩尤战於涿鹿”,则有军礼也。《易 系辞》“黄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诸中野”,则有凶礼也。又《论语撰考》云:“轩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当有朝聘,是宾礼也。若然,自伏牺以后至黄帝,吉、凶、宾、军、嘉五礼始具。皇氏云:“礼有三起,礼理起於大一,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礼理起於大一”,其义通也;其“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义乖也。且遂皇在伏牺之前,《礼运》“燔黍捭豚”在伏牺之后,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时?其唐尧,则《舜典》云“修五礼”,郑康成以为公、侯、伯、子、男之礼。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礼”。“五礼”其文,亦见经也。案《舜典》云“类于上帝”,则吉礼也;“百姓如丧考妣”,则凶礼也;“群后四朝”,则宾礼也;“舜征有苗”,则军礼也;“嫔于虞”,则嘉礼也。是舜时五礼具备。直云“典朕三礼”者,据事天、地与人为三礼。其实事天、地唯吉礼也,其馀四礼并人事兼之也。案《论语》云“殷因於夏礼”,“周因於殷礼”,则《礼记》总陈虞、夏、商、周。则是虞、夏、商、周各有当代之礼,则夏、商亦有五礼。郑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礼,至周分为五礼,不言夏、商者,但书篇散亡,夏、商之礼绝灭,无文以言,故据周礼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没后,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摄政,六年致大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礼也。故《洛诰》云:“考朕昭子刑,乃单文祖德。”又《礼记 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礼,则《周官》、《仪礼》也。郑作序云:“礼者,体也,履也。统之於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郑知然者,《礼器》云:“礼者,体也。”《祭义》云:“礼者,履此者也。”《礼记》既有此释,故郑依而用之。礼虽合训体、履,则《周官》为体,《仪礼》为履,故郑序又云:“然则三百三千虽混同为礼,至於并立俱陈,则曰此经礼也,此曲礼也。或云此经文也,此威仪也。”是《周礼》、《仪礼》有体、履之别也。所以《周礼》为体者,《周礼》是立治之本,统之心体,以齐正於物,故为礼。贺玚云:“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其《仪礼》但明体之所行践履之事,物虽万体,皆同一履,履无两义也。于周之礼,其文大备,故《论语》云:“周监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也。”然周既礼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者,忠信之薄,道德之华,争愚之始”。故先师准纬候之文,以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义。若失义而后礼,岂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后?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质素之事,无为静默之教,故云此也。礼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圣人之王天下,道、德、仁、义及礼并蕴于心,但量时设教,道、德、仁、义及礼,须用则行,岂可三皇五帝之时全无仁、义、礼也?殷、周之时全无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据之以难经也。既《周礼》为体,其《周礼》见於经籍,其名异者,见有七处。案《孝经说》云“礼经三百”,一也;《礼器》云“经礼三百”,二也;《中庸》云“礼仪三百”,三也;《春秋》说云“礼经三百”,四也;《礼说》云“有正经三百”,五也;《周官外题》谓“为《周礼》”,六也;《汉书 艺文志》云“《周官》经六篇”,七也。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举其大数而云三百也。其《仪礼》之别,亦有七处,而有五名。一则《孝经说》、《春秋》及《中庸》并云“威仪三千”,二则《礼器》云“曲礼三千”,三则《礼说》云“动仪三千”,四则谓“为《仪礼》”,五则《汉书 艺文志》谓《仪礼》为《古礼经》。凡此七处、五名,称谓并承三百之下,故知即《仪礼》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礼之别,其事委曲,条数繁广,故有三千也。非谓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别有三千条耳。或一篇一卷,则有数条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汉书 艺文志》云“汉初,高堂生传《礼》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时,河间献王得古《礼》五十六篇,献王献之。又《六艺论》云:“后得孔子壁中古文《礼》,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同而字多异,其十七篇外则逸礼是也。”《周礼》为本,则圣人体之;《仪礼》为末,贤人履之。故郑序云“体之谓圣,履之为贤”是也。既《周礼》为本,则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礼,以吉礼为上;《仪礼》为末,故轻者在前,故《仪礼》先冠、昏,后丧、祭。故郑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礼》,《六艺论》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汉书》说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其阙。《汉书》云得五篇,《六艺论》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礼记》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礼》残缺,无复能明,故范武子不识殽烝,赵鞅及鲁君谓《仪》为《礼》。至孔子没后,七十二之徒共撰所闻,以为此《记》。或录旧礼之义,或录变礼所由,或兼记体履,或杂序得失,故编而录之,以为《记》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缁衣》公孙尼子所撰。郑康成云:《月令》,吕不韦所修。卢植云:《王制》,谓汉文时博士所录。其馀众篇,皆如此例,但未能尽知所记之人也。其《周礼》、《仪礼》,是《礼记》之书,自汉以后各有传授。郑君《六艺论》云:“案《汉书 艺文志》、《儒林传》云,传《礼》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传弟子戴德、戴圣名在也。”又案《儒林传》云:“汉兴,高堂生传《礼》十七篇,而鲁徐生善为容。孝文时,徐生以容为礼官大夫。瑕丘萧奋以礼至淮阳太守。孟卿,东海人,事萧奋,以授戴德、戴圣。”《六艺论》云“五传弟子”者,熊氏云:“则高堂生、萧奋、孟卿、后仓及戴德、戴圣为五也。”此所传皆《仪礼》也。《六艺论》云:“今礼行於世者,戴德、戴圣之学也。”又云“戴德传《记》八十五篇”,则《大戴礼》是也;“戴圣传《礼》四十九篇”,则此《礼记》是也。《儒林传》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桥仁字季卿、杨荣字子孙。仁为大鸿胪,家世传业。”其《周官》者,始皇深恶之。至孝武帝时,始开献书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复入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时,通人刘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为众儒排弃,歆独识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缑氏杜子春,永平时初能通其读,郑众、贾逵往授业焉。其后马融、郑玄之等,各有传授,不复繁言也。
 


 
卷一 曲礼上第一

 卷一 曲礼上第一  
  礼记
  ○陆德明《音义》曰:“此记二礼之遗阙,故名《礼记》。”
  [疏]正义曰:夫礼者,经天地;理人伦,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礼运》云:“夫礼必本於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礼也。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故昭二十六年《左传》称晏子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但于时质略,物生则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鸿雁飞有行列,岂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后,即应有君臣治国。但年代绵远,无文以言。案《易纬 通卦验》云:“天皇之先,与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辅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辅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机矩”,注云:“遂皇谓遂人,在伏牺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机运转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礼起於遂皇也。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礼纬 斗威仪》云“宫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宫主妇,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为七政。七政之立,是礼迹所兴也。郑康成《六艺论》云:“《易》者,阴阳之象,天地之所变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则七政是也。《六艺论》又云:“遂皇之后,历六纪九十一代,至伏牺始作十言之教。”然则伏牺之时,《易》道既彰,则礼事弥著。案谯周《古史考》云:“有圣人以火德王,造作钻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悦,号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牺,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作琴瑟以为乐。”又《帝王世纪》云:“燧人氏没,包牺氏代之。”以此言之,则嫁娶嘉礼始於伏牺也。但《古史考》遂皇至于伏牺,唯经三姓;《六艺论》云“历六纪九十一代”,其文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为九十一代也。案《广雅》云:“一纪二十七万六千年。”方叔机注《六艺论》云:“六纪者,九头纪、五龙纪、摄提纪、合洛纪、连通纪、序命纪、凡六纪也。九十一代者,九头一,五龙五,摄提七十二,含洛三,连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牺之前及伏牺之后,年代参差,所说不一,纬候纷纭,各相乖背,且复烦而无用,今并略之,唯据《六艺论》之文及《帝王世纪》以为说也。案《易 系辞》云:“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案《帝王世纪》云,伏牺之后女娲氏,亦风姓也。女娲氏没,“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卢氏、浑沌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无怀氏,凡十五代,皆袭伏牺之号”。然郑玄以大庭氏是神农之别号。案《封禅书》无怀氏在伏牺之前,今在伏牺之后,则《世纪》之文未可信用。《世纪》又云:“神农始教天下种穀,故人号曰神农。”案《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燔黍捭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为蜡。”蜡即田祭,与种穀相协,土鼓苇籥又与蕢桴土鼓相当,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农也。既云始诸饮食,致敬鬼神,则祭祀吉礼起於神农也。又《史记》云“黄帝与蚩尢战於涿鹿”,则有军礼也。《易 系辞》“黄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诸中野”,则有凶礼也。又《论语撰考》云:“轩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当有朝聘,是宾礼也。若然,自伏牺以后至黄帝,吉、凶、宾、军、嘉五礼始具。皇氏云:“礼有三起,礼理起於太一,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礼理起於大一”,其义通也;其“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义乖也。且遂皇在伏牺之前,《礼运》“燔黍捭豚”在伏牺之后,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时?其唐尧,则《舜典》云“修五礼”,郑康成以为公、侯、伯、子、男之礼。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礼”。五礼其文,亦见经也。案《舜典》云“类于上帝”,则吉礼也;“百姓如丧考妣”,则凶礼也;“群后四朝”,则宾礼也;“舜征有苗”,则军礼也;“嫔于虞”,则嘉礼也。是舜时五礼具备。直云“典朕三礼”者,据事天、地与人为三礼。其实事天地唯吉礼也,其馀四礼并人事兼之也。案《论语》云“殷因於夏礼”,“周因於殷礼”,则《礼记》总陈虞、夏、商、周,则是虞、夏、商、周各有当代之礼,则夏、商亦有五礼。郑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礼,至周分为五礼。不言夏、商者,但书篇散亡,夏、商之礼绝灭,无文以言,故据《周礼》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没后,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摄政,六年致太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礼也。故《洛诰》云:“考朕招子刑,及单文祖德。”又《礼记 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礼,则《周官》、《仪礼》也。郑作序云:“礼者,体也,履也。统之於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郑知然者,《礼器》云:“礼者,体也。”《祭义》云:“礼者,履此者也。”《礼记》既有此释,故郑依而用之。礼虽合训体、履,则《周官》为体,《仪礼》为履,故郑序又云:“然则三百三千虽混同为礼,至於并立俱陈,则曰此经礼也,此曲礼也。或云此经文也,此威仪也。”是《周礼》、《仪礼》有体、履之别也。所以《周礼》为体者,《周礼》是立治之本,统之心体,以齐正於物,故为体。贺玚云:“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其《仪礼》但明体之所行践履之事,物唯万体,皆同一履,履无两义也。于周之礼,其文大备,故《论语》云“周监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也。然周既礼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者,忠信之薄,道德之华,争愚之始”。故先师准纬候之文,以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义。若失义而后礼,岂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后?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质素之事、无为静默之教,故云此也。礼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圣人之王天下,道、德、仁、义及礼,并蕴于心,但量时设教,道、德、仁、义及礼,须用则行,岂可三皇五帝之时,全无仁、义、礼也?殷周之时,全无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据之以难经也。既《周礼》为体,其《周礼》见於经籍,其名异者,见有七处。案《孝经说》云“经礼三百”,一也;《礼器》云“经礼三百”,二也;《中庸》云“礼仪三百”,三也;《春秋说》云“礼经三百”,四也;礼说云“有正经三百”,五也;《周官外题》谓‘为《周礼》’,六也;《汉书 艺文志》云“《周官》经六篇”,七也。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举其大数而云三百也。其《仪礼》之别,亦有七处,而有五名。一则《孝经说》、《春秋》及《中庸》并云“威仪三千”,二则《礼器》云“《曲礼》三千”,三则《礼说》云“动仪三千”,四则谓“为《仪礼》”,五则《汉书 艺文志》谓《仪礼》为“古礼经”。凡此七处五名,称谓并承三百之下,故知即《仪礼》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礼之别,其事委曲,条数繁广,故有三千也。非谓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别有三千条耳。或一篇一卷,则有数条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汉书 艺文志》云“汉初,高堂生传《礼》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时,河间献王得古《礼》五十六篇,献王献之。又《六艺论》云:“后得孔子壁中古文《礼》,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同而字多异,其十七篇外则逸礼是也。”《周礼》为本,则圣人体之;《仪礼》为末,贤人履之。故郑序云“体之谓圣,履之为贤”是也。既《周礼》为本,则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礼,以吉礼为上;《仪礼》为末,故轻者在前,故《仪礼》先冠、昏,后丧、祭。故郑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礼》,《六艺论》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汉书》说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其阙。《汉书》云得五篇,《六艺论》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礼记》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礼》残缺,无复能明,故范武子不识殽烝,赵鞅及鲁君谓《仪》为《礼》。至孔子没后,七十二之徒共撰所闻,以为此《记》。或录旧礼之义,或录变礼所由,或兼记体履,或杂序得失,故编而录之,以为《记》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缁衣》公孙尼子所撰。郑康成云:《月令》,吕不韦所修。卢植云:《王制》,谓汉文时博士所录。其馀众篇,皆如此例,但未能尽知所记之人也。其《周礼》、《仪礼》,是《礼记》之书,自汉以后各有传授。郑君《六艺论》云:“案《汉书 艺文志》、《儒林传》云,传礼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传弟子戴德、戴圣名在也。”又案《儒林传》云:“汉兴,高堂生传《礼》十七篇,而鲁徐生善为容。孝文时,徐生以容为礼官大夫。瑕丘萧奋以礼至淮阳太守。孟卿,东海人,事萧奋,以授戴德、戴圣。”《六艺论》云“五传弟子”者,熊氏云:“则高堂生、萧奋、孟卿、后仓及戴德、戴圣为五也。”此所传皆《仪礼》也。《六艺论》云:“今礼行於世者,戴德、戴圣之学也。”又云“戴德传《记》八十五篇”,则《大戴礼》是也;“戴圣传《礼》四十九篇”,则此《礼记》是也。《儒林传》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桥仁字季卿、杨荣字子孙。仁为大鸿胪,家世传业。”其《周官》者,始皇深恶之。至孝武帝时,始开献书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复入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时,通人刘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为众儒排弃,歆独识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缑氏杜子春,永平时初能通其读,郑众、贾逵往授业焉。其后马融、郑玄之等,各有传授,不复繁言也。
  陆曰:“本或作《曲礼》,上者,后人加也,《檀弓》、《杂记》放此。《曲礼》者,是《仪礼》之旧名,委曲说礼之事。”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曲礼》者,以其篇记五礼之事。祭祀之说,吉礼也。丧荒去国之说,凶礼也。致贡朝会之说,宾礼也。兵车旌鸿之说,军礼也。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嘉礼也。此於《别录》属《制度》。”案郑此说,则此《曲礼》篇中有含五礼之义。是以经云“祷祠祭祀”之说,当吉礼也。“送丧不由径”,“岁凶,年穀不登”,又云“大夫士去国”,如此之类,是丧荒去国之说,当凶礼也。“五官致贡曰享”,“天子当宁而立曰朝”,“相见於郤地曰会”,如此之类,是致贡朝会之说,当宾礼也。“兵车不式”,“前有水,则载青旌”,如此之类,是兵车旌鸿之说,当军礼也。“侍坐於长者”,“故君子式黄发”,“妇人之贽,椇榛枣栗”,“纳女於天子”,如此之类,是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当嘉礼也。必知执贽当妇人之贽者,以其《士相见》,郑《目录》以士执贽为宾礼故也。此篇既含五礼,故其篇名为《曲礼》。《曲礼》之与《仪礼》,其事是一。以其屈曲行事,则曰《曲礼》;见於威仪,则曰《仪礼》。但曲之与仪相对。《周礼》统心为号若,若总而言之,则《周礼》亦有曲名,故《艺文志》云:“帝王为政,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故曰,经礼三百,威仪三千。”是二礼互而相通,皆有曲称也。云“上”者,对下生名。本以语多,简策重大,分为上下,更无义也。“第一”者,《小尔雅》云:“第,次也。”吕靖云:“一者,数之始。”《礼记》者,一部之大名。《曲礼》者,当篇之小目。既题《曲礼》於上,故著《礼记》於下,以配注耳。郑氏者,姓郑名玄,字康成,北海高密县人,前汉仆射郑崇八世之孙也。后汉徵为大司农,年七十四乃卒。然郑亦附卢、马之本而为之注。注者,即解书之名。但释义之人,多称为传。传谓传述为义,或亲承圣旨,或师儒相传,故云传。今谓之注者,谦也,不敢传授,直注己意而己。若然,则传之与注,各出己情。皇氏以为自汉以前为传,自汉以后为注。然王肃在郑之后,何以亦谓之传?其义非也。
  《曲礼》曰:“毋不敬,礼主於敬。
  ○陆曰:“毋音无。《说文》云:‘止之词,其字从女,内有一画,象有奸之形,禁止之勿令奸。古人云毋,犹今人言莫也。’案‘毋’字与父母字不同,俗本多乱,读者皆朱点‘母’字以作‘无’音,非也。后放此。疑者,特复音之。”俨若思,俨,矜庄貌,人之坐思,貌必俨然。
  ○严,鱼检反,本亦作俨,同,矜庄貌。思如字,徐息嗣反。矜,君冰反。安定辞。审言语也。《易》曰:“言语者,君子之枢机。”
  ○枢,昌朱反。安民哉!此上三句可以安民,说《曲礼》者,美之云耳。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立治之本,先当肃心谨身,慎口之事。
  ○“《曲礼》曰”者,案下文“安民哉”,是为君上所行,故记人引《仪礼》正经“毋不敬”以下三句而为实验也。
  ○“毋不敬”者,人君行礼无有不敬,行五礼皆须敬也。“俨若思”者,俨,矜庄貌也。若,如也。思,计虑也。夫人计虑,状必端悫。今明人君矜庄之貌,如人之思也。
  ○“安定辞”者,安定,审也。辞,言语也。人君出言,必当虑之於心,然后宣之於口,是详审於言语也。
  ○“安民哉”者,但人君发举,不离口与身心,既心能肃敬,身乃矜庄,口复审慎,三者依於德义,则政教可以安民也。云“哉”者,记人美此三句者也。
  ○注“礼主於敬”。
  ○正义曰:《孝经》云:“礼者敬而已矣。”是也。又案郑《目录》云“《曲礼》之中,体含五礼”,今云“《曲礼》曰:毋不敬”,则五礼皆须敬,故郑云:“礼主於敬。”然五礼皆以拜为敬礼,则祭极敬、主人拜尸之类,是吉礼须敬也。拜而后稽颡之类,是凶礼须敬也。主人拜迎宾之类,是宾礼须敬也。军中之拜肃拜之类,是军礼须敬也。冠昏饮酒,皆有宾主拜答之类,是嘉礼须敬也。兵车不式,乘玉路不式,郑云“大事不崇曲敬者”,谓敬天神及军之大事,故不崇曲小之敬。熊氏以为唯此不敬者,恐义不然也。既云“《曲礼》曰”,“是引《仪礼》正经,若引“《春秋》曰”、“《诗》曰”之类。所引者若《冠礼》戒辞云“寿考惟祺,介尔景福”之等,今不见者,或在三千散亡之中也。
  ○注“俨矜”至“俨然”。
  ○正义曰:经唯云“俨若思”,不云“坐”,郑必知“坐思”者,案《大学》云:“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即思,故知思必当坐也。
  ○注“审言”至“枢机”。
  ○正义曰:《论语》云:“驷不及舌。”故审言语也。“《易》曰”者,《易 系辞》之文也,故彼云:“君子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况其迩者乎!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况其迩者乎!言行者,君子之枢机。”郑注:“枢谓户枢,机谓弩牙,户枢之发,或明或闇;弩牙之发,或中或否,以喻君子之言,或荣或辱。”引之者,证审言语之事。彼为“言行”,郑云“言语”者,既证经辞,无取於行,故变文为语也。
  敖不可长,欲不可从,志不可满,乐不可极。四者慢游之道,桀、纣所以自祸。
  ○敖,五报反,慢也;王肃五高反,遨游也。长,丁丈反,卢植、马融、王肃并直良反。欲如字,一音喻。从,足用反,放纵也。乐音洛,皇侃音岳,极如字,皇纪力反。桀,其列反,夏之末主,名癸。纣,直丑反,殷之末主,名辛。
  [疏]“敖不”至“可极”。
  ○正义曰:此一节承上人君敬慎之道,此亦据人君恭谨节俭之事,故郑引桀、纣以证之。
  ○“敖不可长”者,敖者矜慢在心之名,长者行敖著迹之称。夫矜我慢物,中人不免,若有心而无迹,则於物无伤;若迹著而行用,则侵虐为甚。倾国亡家,必由乎此,故戒不可长。
  ○“欲不可从”者,心所贪爱为欲,则“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也。人皆有欲,但不得从之也。
  ○“志不可满”者,六情遍睹在心未见为志。凡人各有志意,但不得自满,故《六韬》云:“器满则倾,志满则覆。”
  ○“乐不可极”者,乐者天子宫县以下,皆得有乐,但主欢心,人情所不能已,当自抑止,不可极为,故《乐记》云:“乐盈而反,以反为文。”
  ○注“四者”至“自祸”。
  ○正义曰:案《尚书》、《史记》说纣恶甚多,不可具载。皇氏云:“斮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是长敖也。糟丘酒池之等,是从欲也。玉杯象箸之等,是志满也。靡靡之乐,是乐极也。桀之为恶,唯有民队涂炭,淫於妹嬉之事,虽史传不言四事,亦应俱有四者之恶,故纣焚宣室,桀放南巢,但‘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桀、纣皆自身为恶,以致灭亡,故云‘自祸’也。”
  贤者狎而敬之,狎,习也,近也,谓附而近之,习其所行也。《月令》曰:“虽有贵戚近习。”
  ○狎,户甲反。近,附近之近,下注内不出者皆同。傶音戚,本亦作戚。畏而爱之。心服曰畏。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谓凡与人交,不可以己心之爱憎,诬人之善恶。
  ○诬音无,后并同。积而能散,谓已有蓄积,见贫穷者,则当能散以周救之,若宋乐氏。
  ○蓄,敕六反。周音周。乐音岳,谓宋司城乐喜。安安而能迁。谓已今安此之安,图后有害,则当能迁。晋咎犯与姜氏醉重耳而行,近之。
  ○害如字,本亦作难,乃旦反。咎,其九反。重,直尨反。临财毋苟得,为伤廉也。
  ○为,于伪反,下“为伤”、“为近”皆同。临难毋苟免。为伤义也。
  ○难,乃旦反。很毋求胜,分毋求多。为伤平也。很,阋也,谓争讼也。《诗》云:“兄弟阋於墙。”
  ○很,胡恳反。胜,舒证反。分,扶问反。阋,呼历反,犹斗也。争,争斗之争,下文皆同。疑事毋质,质,成也。彼已俱疑,而已成言之,终不然,则伤知。
  ○知音智。直而勿有。直,正也。已若不疑,则当称师友而正之,谦也。
  [疏]“贤者”至“勿有”。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爱敬安危忠信之事,各随文解之。
  ○“贤者狎而敬之”者,贤是有德成之称,狎谓近也,习也。贤者身有道艺,朋类见贤思齐焉,必须附而近之,习其德艺,侪伦易相亵慢,故戒令相敬也。
  ○注“狎习”至“近习”。
  ○正义曰:引《月令》者,案《月令》仲冬之月,禁戒妇功,不得奢慢。贵戚谓王之姑姊妹。近习谓王之所亲幸嫔御之属。言近习者,王附而近之,习其色。引之者,证贤者附而近之,习其道艺。连引贵戚,於义无所当也。
  ○“畏而爱之”。
  ○正义曰:贤者有其德行,人皆心服畏之。既有所畏,必当爱其德义,不可疏之。
  ○注“心服”至“所畏”。
  ○正义曰:引“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者,《孟子》云:“或问曾西曰:‘吾子与子路孰贤?’曾西蹴然曰:‘吾先子之所畏也。’”先子谓祖曾参,不在四科,
  ○而子路入四科,故曾参心服子路。引之者,证经“畏”是心服之义。
  ○“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正义曰:爱谓己所亲幸,憎谓己所嫌慢。人多爱而不知其恶,憎而不知其善,故记人戒之云,凡人虽爱,必当知其心怀恶行。崔氏云:“若石碏知子厚是也。心虽憎疾,亦当知其善能。若祁奚知其解狐是也。若然,乃可审知人之贤愚。”
  ○“积而能散”。正义曰:凡人贪啬,皆好积而不好散。今谓已有蓄积,能赈乏周无,则是仁惠也。
  ○注“谓已”至“乐氏”。
  ○正义曰:引宋乐氏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郑国饥,子皮贷民粟,户一钟。乐氏者,宋司城官,姓乐,名喜,字子罕。宋亦饥,乐喜请於平公云:“邻於善,民之望。”请贷民粟,并使诸大夫亦贷之。今不引郑罕氏而引宋乐氏者,郑罕氏施而敛之,宋乐氏施而不敛,故晋叔向闻之曰:“郑之罕,宋之乐,施而不德,乐氏加焉。”熊氏云:“礼,家施不及国,大夫不收公利,二家皆非也。”今郑为能散者,直取一边能散之义是同,不据家施非礼之事。郑不言“是”而言“若”者,但礼与诸经事实是一,惟文字不同,郑则言“是”。若《檀弓》云:“诸侯伐秦,曹桓公卒於会。”郑注引《春秋传》云:“曹伯庐卒於师是也。”以其一事,故云“是”也。此礼本不为乐氏而作,但事类相似,引以为证,故云“若”也。
  ○“安安而能迁”。
  ○正义曰:上安据心,下安据处。凡人多居危如安,故记人戒之云,谓已心安於此所处之安,当图谋於后有害以否。若后当有害,必须早迁,则离害也。
  ○注“谓已”至“近之”。
  ○正义曰:晋舅犯者,案《左传》僖二十三年,晋重耳自翟之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重耳心安於齐,不欲归晋。从者重耳之舅,字子犯,“谋於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公子曰:‘无之。’姜氏曰:‘行也,怀与安,实败名。’公子不可,姜氏与子犯谋,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至秦,秦伯纳之,卒为霸主。是“安安而能迁”之事。郑不云“是”,又不云“若”,而言“近之”者,安安能迁,亦不为重耳而作,不得云“是”,迁又非重耳之意,不得云“若”,故云“近之”也。
  ○“临财毋苟得”。
  ○正义曰:财利,人之所贪,非义而取谓之苟得。故记人戒之,今有财利,元非两人之物,两人俱临而求之,若苟得入已,则伤廉隅,故郑云:“为伤廉也。”
  ○“临难毋苟免”。
  ○正义曰:难谓有寇仇谋害君父,为人臣子,当致身授命以救之。故记人戒之云,若君父有难,臣子若苟且免身而不斗,则陷君父於危亡,故云“毋苟免”。见义不为,无勇也,故郑云:“为伤义也。”
  ○“很毋求胜,分毋求多”。
  ○正义曰:很谓小小阋很。凡人所争,皆欲求胜。故记人戒之云,而有小小阋很,当引过归已,不可求胜。
  ○“分毋求多”者,此元是众人之物,当共分之,人皆贪欲,望多入已。故记人戒之云,所分之物毋得求多也。
  ○注“为伤”至“於墙”。
  ○正义曰:所引《诗》者,是《小雅 常棣》,闵管蔡失道之诗也。彼云:“兄弟阋於墙,外御其侮。”引之者,证经很亦是小小阋很之事,若大很则当报之,故《论语》孔子云“以直报怨”是也。
  ○“疑事毋质”。
  ○正义曰:人多专固,未知而为已知。故戒之云,彼已俱疑,而来问已。质,成也。若已亦疑,则无得成言之;若成言疑事,后为贤人所讥,则伤已智也。故孔子戒子路云“不知为不知”也。
  ○“直而勿有”。
  ○正义曰:此谓彼疑已不疑者,仍须谦退。直,正也。彼有疑事而来问已,已若不疑而答之,则当称师友所说以正之,勿为巳有此义也。
  若夫,言若欲为丈夫也。《春秋传》曰:“是谓我非夫。
  ○夫,方于反,丈夫也。坐如尸,视貌正。立如齐。磬且听也。齐谓祭祀时。
  ○齐,侧皆反,本亦作斋,音同,注同。礼从宜,事不可常也。晋士匄帅师侵齐,闻齐侯卒,乃还,《春秋》善之。
  ○丐本亦作匄,音盖。还音旋,后放此。使从俗。亦事不可常也。牲币之属,则当从俗所出。《礼器》曰:“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鬼神不飨。”
  ○使,色吏反。币,徐扶世反。飨,许两反。
  [疏]“若夫”至“从俗”。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丈夫之法,当“坐如尸”以下四行并备,乃可立身,各依文解之。
  ○“若夫”者,凡人若为丈夫之法,必当如下所陈,故目丈夫於上,下乃论其行以结之。
  ○注“言若”至“非夫”。
  ○正义曰:案《左传》宣十二年邲之战,楚侵郑、晋救之。及河,闻郑既及楚平,中军将荀林父欲还,不济。上军将士会曰:“善。”中军佐先穀曰:“不可,成师以出,闻敌强而退,非夫也。”又哀十一年,齐伐鲁,鲁武叔初不欲战,为冉求所非。武叔曰:“是谓我不成丈夫也。”退而蒐乘。二传之言,当是先縠之辞也。彼无“是谓我”,郑君足之也。
  ○“坐如尸”者,尸居神位,坐必矜庄。言人虽不为尸,若所在坐法,必当如尸之坐,故郑云“视貌正”也。
  ○“立如齐”者,人之倚立,多慢不恭,故戒之云,倚立之时虽不齐,亦当如祭前之齐,必须磬折屈身。
  ○注“磬且”至“祀时”。
  ○正义曰:“磬且听”,案《士虞礼》云:“无尸者,主人哭,出复位,祝阖牖户,如食间。”是祭时主人有听法。云“磬”者,谓屈身如磬之折杀。案《考工记》云:“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郑云:“必先度一矩为句,一矩为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触其弦,则磬之倨句也。”是磬之折杀,其形必曲。人之倚立,亦当然也。又云“齐谓祭祀时”者,凡齐皆在祭前,自整齐之名,并於適寝之中,坐而无立。今云“立如齐”者,齐有立者,但祭前有齐,所以自整齐也,则祭日神前亦当齐,则斋者是先后通称。此言“立如斋”,非祭前坐斋,故郑云:“斋谓祭祀时也。”若然,此立谓侍尊者之时,故《玉藻》云“凡侍於君,绅垂,足如履斋,视下听上”是也。
  ○“礼从宜”者,皇氏云:“上二事,丈夫为俨恪之仪。此下二事,丈夫为君出使之法。”义或然也。“礼从宜”者,谓人臣奉命出使征伐之礼,虽奉命出征,梱外之事,将军裁之,知可而进,知难而退,前事不可准定,贵从当时之宜也。
  ○注“事不”至“善之”。
  ○正义曰:案《春秋》襄十九年,“齐侯还卒,晋士匄帅师侵齐,至穀,闻齐侯卒,乃还。”《公羊》云:“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此受命於君而伐齐,则何大其不伐丧也?大夫以君命出使,进退在大夫也。”
  ○“使从俗”者,使谓臣为君出聘之法,皆出土俗牲币以为享礼,土俗若无,不可境外求物,故云“使从俗”也。皇氏云:“上‘礼从宜’,与此‘使从俗’,互而相通,皆是以礼而使。”义或然也。
  ○注“亦事”至“不飨”。
  ○正义曰:“牲币之属,当从俗所出”者,谓若《郊特牲》及《聘礼》,朝聘皆有皮马龟金竹箭璧帛之等,有则致之,无则已,故云“不可常也”。“《礼器》曰:天不生”者,谓天不以四时而生,若李梅冬实。“地不养”者,谓居山以鱼鳖,居泽以鹿豕。“君子不以为礼”者,谓天不生地不养之等,君子不将为飨礼。“鬼神不飨”者,言君子不以为礼者,祇由鬼神不歆飨此非常之物,明鬼神依人也。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不妄说人,为近佞媚也。君子说之不以其道,则不说也。
  ○夫音扶,凡发语之端皆然,后放此。疏,所居反,或作疏。决,徐古穴反。嫌,户恬反。别,彼列反,下注、下文同。说音悦,又始悦反,注同。伎,乃定反,口才曰佞。媚,眉忌反,意向曰媚。不辞费。为伤信,君子先行其言而后从之。
  ○辞,本又作词,同;《说文》以词为言词之字;辞,不受也,后皆放此。费,芳味反,言而不行为辞费。礼不逾节,不侵侮,不好狎。为伤敬也。人则习近为好狎。
  ○侮,徐云抚反,轻慢也。好,呼报反,注同。脩身践言,谓之善行。践,履也,言履而行之。
  ○行,下孟反,下“行脩”同。行脩言道,礼之质也。言道,言合於道。质犹本也,礼为之文饰耳。礼闻取於人,不闻取人。谓君人者。取於人,谓高尚其道。取人,谓制服其身。
  ○取於,旧七树反,谓趣就师求道也;皇如字,谓取师之道。取人如字,谓制师使从已。礼闻来学,不闻往教。尊道艺。
  [疏]“夫礼”至“往教”。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治身立行,交接得否,皆由於礼,故以礼为目,各随文解之。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者,五服之内,大功已上服粗者为亲,小功已下服精者为疏,故《周礼》小史掌定系世,辨昭穆也。
  ○“决嫌疑”者,若妾为女君期,女君为妾若报之则太重,降之则有舅姑为妇之嫌,故全不服,是决嫌疑者,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是决疑也。
  ○“别同异”者,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
  ○“明是非也”者,得礼为是,失礼为非,若主人未敛,子游裼裘而吊,得礼,是也。曾子袭裘而吊,失礼,非也。但嫌疑同异是非之属,在礼甚众,各举一事为证。而皇氏具引,今亦略之。
  ○“礼不妄说人”者,礼动不虚,若说人之德,则爵之。问人之寒,则衣之。若无爵无衣,则为妄说,近於佞媚也。
  ○注“君子”至“说也”。
  ○正义曰:此《论语》文。孔子曰:“君子说之不以其道,则不说也。”不以其道说之,是妄说,故君子不说也,引证经礼不妄说人之事。
  ○“不辞费者”。正义曰:凡为人之道,当言行相副,今直有言而无行,为辞费。
  ○“礼不”至“好狎”。
  ○礼者所以辨尊卑,别等级,使上不逼下,下不僣上,故云礼不逾越节度也。“不侵侮”者,礼主於敬,自卑而尊人,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於人也。
  ○“不好狎”者,贤者当狎而敬之,若直近而习之,不加於敬,则是好狎,故郑云“习近为好狎”也。
  ○“行脩”至“质也”。
  ○凡为礼之法,皆以忠信仁义为本,礼以文饰。“行脩”者,忠信之行脩。“言道”者,言合於仁义之道。“质”,本也,则可与礼为本也。
  ○“礼闻取於人,不闻取人”者,熊氏以为此谓人君在上招贤之礼,当用贤人德行,不得虚致其身。“礼闻取於人”者,谓礼之所闻,既招致有贤之人,当於身上取於德行,用为政教,不闻直取贤人,授之以位,制服而已,故郑云“谓君人者”。皇氏以为人君取师受学之法,“取於人”,谓自到师门,取其道艺。
  ○“礼闻来学,不闻往教”。
  ○“礼闻来学”者,凡学之法,当就其师,处北面伏膺。“不闻往教”者,不可以屈师亲来就己,故郑云“尊道艺”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分、辨,皆别也。官,仕也。班,次也。涖,临也。庄,敬也。学或为御。
  ○辨,皮勉反,徐方勉反。上下,上谓公卿,下谓大夫、士。宧音患。朝,直遥反。涖,本亦作莅,徐音利,沈力二反,又力位反。祷,丁老反,郑云:“求福曰祷。”祠音词,求得曰祠。共音恭,本或作供。庄,侧良反,徐侧亮反。学或为御,郑此注为见他本也,后放此。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撙犹趋也。
  ○撙,祖本反。趋,士俱反,就也,向也。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聚犹共也。鹿牝曰麀。
  ○婴,本或作鹦,厄耕反。母,本或作鹉,同,音武,诸葛恪茂后反。离,力智反,下同。狌,本又作猩,音生。禽兽,卢本作走兽。麀音忧,牝鹿也。牝,频忍反,徐扶尽反,旧扶允反。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於禽兽。
  [疏]“道德”至“禽兽”。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为诸事之本。言人能有礼,然可异於禽兽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称,仁是施恩及物,义是裁断合宜,言人欲行四,事不用礼无由得成,故云“非礼不成”也。道德为万事之本,仁义为群行之大,故举此四者为用礼之主,则馀行须礼可知也。道是通物,德是理物,理物由於开通,是德从道生,故道在德上。此经道谓才艺,德谓善行,故郑注《周礼》云:“道多才艺,德能躬行,非是《老子》之道德也。”熊氏云:“此是《老子》‘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今谓道德,大而言之则包罗万事,小而言之则人之才艺善行。无问大小,皆须礼以行之,是礼为道德之具,故云‘非礼不成’。然人之才艺善行得为道德者,以身有才艺,事得开通,身有美善,於理为得,故称道德也。”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者,熊氏云:“教谓教人师法,训谓训说义理,以此教训,正其风俗,非得其礼,不能备具,故云‘非礼不备’。但教之与训,小异大同。”“分争辨讼,非礼不决”者,《周礼 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又云“以两剂禁民狱”,故郑云:“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则万事通名。故《左传》云“凡有血气,皆有争心”,又云“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是也。此“争财曰讼”,对文异耳,散则通名。故《左传》云“卫侯与元咺讼”,是争罪亦曰讼也。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者,上谓公卿大夫,下谓士也。君父南面,臣子北面,公卿大夫则列位於上,士则列位於下,兄前弟后,唯礼能定也。《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臣,坚也,厉志自坚也。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孳也,孳孳无已也。兄,况也,况父法也。弟,悌也,心顺行笃也。”“官学事师,非礼不亲”者,熊氏云:“官谓学仕官之事,学谓习学六艺,此二者俱是事师,非礼不亲。”《左传》宣二年,赵盾见灵辄饿,问之,云:“官三年矣。”服虔云:“官,学也。”是学职事为官也。
  ○“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者,班,次也;朝,朝廷也;次,谓司士正朝仪之位次也;治军,谓师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涖,临也;官,谓卿、大夫、士各有职掌;行法,谓司寇士师明刑法也。皆用礼,威严乃行也。“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者,《周礼 都宗人》云:“国有大故,则令祷祠。”郑注云:“祠谓报塞。”又《小宗伯》注云:“求福曰祷,得求曰祠。”熊氏云:“祭祀者,国家常礼。牲币之属,以供给鬼神,唯有礼乃能诚敬。”
  ○“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者,君子是有德有爵之通称,王肃云:“君上位,子下民。”又康成注《少仪》云:“君子,卿大夫若有异德者。”凡礼有深疑,则举君子以正之。恭敬者,何胤云:“在貌为恭,在心为敬。”何之所说,从多举也。夫貌多心少为恭,心多貌少为敬,所以知者,《书》云“奉先思孝,接下思恭”,又云“貌曰恭”,又《少仪》云“宾客主恭,祭祀主敬”,《论语》云“巧言令色足恭”,又云“至於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又《孝经说》“君父同敬,为母不同敬”。以此诸文言之,凡称敬多为尊,故知貌多为恭,心多为敬也。又通而言之,则恭敬是一。《左传》云:“敬恭父命。”《士昏礼》云:“敬恭听宗父母之言。”《孝经》云:“恭敬安亲。”此并恭敬连言,明是一也。撙者,趋也。节,法度也。言恒趋於法度。“退让以明礼”者,应进而迁曰退,应受而推曰让。“以明礼”者,既道德仁义已下,并须礼以成,故君子之身行恭敬,趋法度,及退让之事,以明礼也。
  ○“猩猩”至“禽兽”。
  ○正义曰:《尔雅》云:“猩猩小而好啼。”郭注《山海经》云:“人面豕身,能言语,今交阯封谿县出猩猩,状如獾犭屯,声似小儿啼。”今案,禽兽之名,经记不同。《尔雅》云:“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今鹦鹉是羽曰禽,猩猩四足而毛,正可是兽。今并云禽兽者,凡语有通别,别而言之,羽则曰禽,毛则曰兽。所以然者,禽者,擒也,言鸟力小可擒捉而取之;兽者,守也,言其力多,不易可擒,先须围守,然后乃获,故曰兽也。通而为说,鸟不可曰兽,兽亦可曰禽,故鹦鹉不曰兽,而猩猩通曰禽也。故《易》云:“王用三驱,失前禽。”则驱走者亦曰禽也。又《周礼 司马职》云:“大兽公之,小禽私之。”以此而言,则禽未必皆鸟也。又康成注《周礼》云:“凡鸟兽未孕曰禽。”《周礼》又云:“以禽作六挚,卿羔,大夫雁。”《白虎通》云:“禽者,鸟兽之总名。”以此诸经证禽名通兽者,以其小兽可擒,故得通名禽也。
  太上贵德,太上,帝皇之世,其民施而不惟报。
  ○大音泰,注同;大上谓三皇五帝之世。施,始豉反,下同。其次务施报。茸荃之世,礼始兴焉。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故曰,礼者不可不学也。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负贩者尤轻恌志利,宜若无礼然。
  ○贩,方万反。佻,吐彫反。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慑犹怯惑。
  ○好,呼报反,下同。慑,之涉反。怯,丘劫反,何胤云:“惮所行为怯。”
  [疏]“太上”至“不慑”。
  ○正义曰:此一节明世变道殊,所贵有异,虽负贩者,必须有礼,各随文解之。
  ○“太上贵德”者,大上谓三皇五帝之世也。其时犹淳厚其德,不尚往来之礼,所贵者在於有德,故曰“贵德”也。德主务施其事,但施而不希其反也。皇是三皇,帝是五帝,不云皇帝者,恐是一事不分,故郑升“帝”於“皇”上,以殊异代矣。然五帝虽有三礼五玉陟方朝会,而犹是揖让,故上同三皇,是以《礼运》注谓五帝为大道之时也。熊氏云:“三皇称皇者,皆行合天皇之星。”故《诗纬 含神雾》宋均注云:“北极天皇大帝,其精生人。”然则称皇者,皆得天皇之气也。郑玄意则以伏牺、女娲、神农为三皇,故注《中候 数省图》引《运斗枢》:“伏牺、女娲、神农为三皇也。”然宋均注《援神契》引《甄耀度》数燧人、伏牺、神农为三皇,谯周《古史考》亦然。《白虎通》取伏牺、神农、祝融为三皇,孔安国则以伏牺、神农、黄帝为三皇,并与郑不同。此皆无所据,其言非也。郑数伏牺、女娲、神农,非谓其人身自相接,其间代之王多矣。《六艺论》云:“燧人至伏牺一百八十七代。”宋均注《文耀钩》云:“女娲以下至神农七十二姓。”谯周以为伏牺以次有三姓始至女娲,女娲之后五十姓至神农,神农至炎帝一百三十三姓。是不当身相接。谯周以神农炎帝为别人,又以神农为木德,女娲为水德,皆非郑义也。其五帝者,郑注《中候 敕省图》云:“德合五帝坐星者称帝,则黄帝、金天氏、高阳氏、高辛氏、陶唐氏、有虞氏”是也。实六人而称五者,以其俱合五帝坐星也。五帝所以称帝者,《坤灵图》云:“德配天地,在正不在私,称之曰帝。”茸荃称王者,庄三年《穀梁传》曰:“其曰王者,人所归往也。”散而言之,则三皇亦称帝,则《月令》云“其帝太昊”是也。五帝亦称皇,则《吕刑》云“皇帝清问下民”是也。至茸荃德劣,不得上同於天,唯称王而已。此云“太上贵德”,郑云“帝皇之世”,则帝皇以上皆行德也。所以《中候 握河纪》云:“皇道帝德,非朕所事。”是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不同者但德由道生,道为其本,故道优於德。散而言之,德亦是道,故总云“贵德”。既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以次推之,则茸荃行仁,五霸行义。五帝虽行德,亦能有仁,故《大学》云“尧舜率天下以仁”是也。案《老子》云:“道常无名。”河上公云:“能生天地人,则当大《易》之气也。”《道德经》云:“上德不德。”其德稍劣於常道,则三皇之世,法大《易》之道行之也。然则可行之道,则伏牺画八卦之属是也,三皇所行者也。“下德不失德”,河上公云:“下德谓号谥之君。”则五帝所行者也。但三皇则道多德少,五帝则道少德多,此皆熊氏之说也。今谓道者开通济物之名,万物由之而有,生之不为功,有之不自伐,虚无寂莫,随物推移,则天地所生,微妙不测。圣人能同天地之性,其爱养如此,谓之为道。此则常道,人行大道也。其如此善行为心,於已为得,虽不矜伐,意恒为善,谓之为德,此则劣於道也。既能推恩济养,恻隐矜恤於物,谓之为仁,又劣於德。若其以仁招物,物不从已,征伐刑戮,使人服从,谓之为义,又劣於仁。以义服从,恐其叛散,以礼制约,苟相羁縻,是之谓礼,又劣於义。此是人情小礼,非大礼也。圣人之身,俱包五事,遇可道行道,可德行德,可仁行仁,可义行义,皆随时应物,其实诸事并有,非是有道德之时无仁义,有仁义之时无道德也。此道德以大言之,则天地圣人之功也。以小言之,则凡人之行也。故郑注《同礼》云:“道多才艺,德能躬行。”谓於一人之上,亦能开通,亦於已为德。以此言之,则《周礼》三德六德及《皋陶》九德,及《洪范》三德,诸经传道德皆有分域,小大殊名,不足怪也。
  ○注“其民施而不惟报”。
  ○正义曰:惟,思也。世既贵德,但有施惠而不思求报也。
  ○“其次务施报”。
  ○正义曰:“其次”谓茸荃之世也。“务”犹事也。茸荃之世,独亲其亲,独子其子,货力为己,施则望报,以为恒事,故云“务施报”。
  ○“礼尚往来”者,言茸荃之世,其礼主尚往来。
  ○“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者,慑,怯也,惑也。贫者之容,好怯惑畏人,使心志不遂,若知礼者,则持礼而行之,故志不慑怯,是以於负贩之中,必有所尊也。
  ○注“慑犹怯惑”。
  ○正义曰:何胤云:“惮所行为怯,迷於事为惑。”义或当然。
  人生十年曰“幼”,学。名曰幼,时始可学也。《内则》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学书计。”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有室,有妻也。妻称室。
  ○冠,古乱反。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艾,老也。
  ○艾,五盖反,谓苍艾色也;一音刈,治也。六十曰“耆”,指使。指事使人也。六十不与服戎,不亲学。
  ○耆,渠夷反,贺玚云:“至也,至老境也。”与音预。七十曰“老”,而传。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之父。
  ○传,直专反,沈直恋反。八十、九十曰“耄”。耄,惛忘也。《春秋传》曰:“谓老将知,耄又及之。”
  ○旄,本又作耄,同,亡报反,注同:本或作“八十曰耋,九十曰旄”,后人妄加之。惛音昏,一音呼困反。忘,亡亮反,又如字。知音智。七年曰“悼”。悼,怜爱也。
  ○悼,徒报反。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爱幼而尊老。百年曰“期颐”。期犹要也。颐,养也。不知衣服食味,孝子要尽养道而已。
  ○颐,羊时反。要,於遥反,又如字,下同。养道,羊尚反,又如字。大夫七十而致事。致其所掌之事於君而告老。若不得谢,谢犹听也。君必有命,劳苦辞谢之,其有德尚壮,则不听耳。
  ○听,吐丁反,后可以意求,皆不音。劳如字,又力报反。则必赐之几杖,行役以妇人,適四方,乘安车,自称曰“老夫”,几杖、妇人、安车,所以养其身体也。安车,坐乘,若今小车也。老夫,老人称也。亦明君贪贤。《春秋传》曰:“老夫耄矣。”於其国则称名。君虽尊异之,自称犹若臣。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邻国来问,必问於老者以答之。制,法度。
  [疏]“人生”至“其制”。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幼而从学,至於成德,终始之行,皆遵礼制,各随文解之。
  ○“人生十年曰幼,学”者,谓初生之时至十岁。依《内则》,子生八年“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学书计”,故以十年为节也。幼者,自始生至十九时,故《檀弓》云:“幼名者,三月为名称幼。”冠礼云:“弃尔幼志。”是十九以前为幼。《丧服传》云:“子幼。”郑康成云:“十五已下,皆别有义。”今云“十年曰幼,学”,是十岁而就业也。
  ○“二十曰弱,冠”者,二十成人,初加冠,体犹未壮,故曰弱也。至二十九,通得名弱冠,以其血气未定故也。不曰“人生”,并承上可知也。今谓庶人及士之子,若卿大夫十五以上则冠,故《丧服》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是也。其冠仪与士同,故《郊特牲》云“无大夫冠礼”是也。其大夫之子亦二十而冠,其诸侯之子亦二十而冠,天子之子则十二而冠。若天子诸侯之身,则皆十二而冠。具释在《冠义》。
  ○“三十曰壮,有室”者,三十而立,血气已定,故曰壮也。壮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为室。若通而言之,则宫室通名,故《尔雅》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别而言之,论其四面穹隆则宫,因其贮物充实则曰室,室之言实也。今不云“有妻”而云“有室”者,妻者,齐也,齐为狭局,云室者,含妾媵,事类为广。案《媒氏》云:“男三十,女二十。”郑康成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易》曰:“参天两地而地而奇数焉。”《白虎通》云:“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四十曰强,而仕”者,三十九以前通曰壮,壮久则强,故“四十曰强”。强有二义,一则四十不惑,是智虑强;二则气力强也。
  ○“五十曰艾,服官政”者,四十九以前通曰强,年至五十,气力已衰,发苍白,色如艾也。五十是知天命之年,堪为大夫服事也。大夫得专事其官政,故曰“服官政”也。郑康成注《孝经》云:“张官设府谓之卿大夫。”即此之谓也。熊氏云:“案《中候 运衡》云‘年耆既艾’,注云:‘七十曰艾。’言七十者,以时尧年七十,故以七十言之。又《中候 准谶哲》云:‘仲父年艾,谁将逮政。’注云‘七十曰艾’者,云谁将逮政,是告老致政,致政当七十之时,故以七十曰艾。”
  ○“六十曰耆,指使“者,贺玚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耳顺,不得执事,但指事使人也。”郑注《射义》云:“耆耋皆老也。”
  ○注“六十”至“不亲学”。
  ○正义曰:此《王制》文。引之者,证不自使也。
  ○“七十曰老,而传”者,六十至老境而未全老,七十其老已至,故言老也。既年已老,则传徙家事,付委子孙,不复指使也。
  ○注“传家”至“之父”。
  ○正义曰:然庶子年老,亦得传付子孙,而郑唯云“谓宗子”者,为《丧服》有“宗子孤为殇”,郑云:“言孤,有不孤者,谓父有废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郑今欲会成《丧服》义,故引“宗子之父”也。又一云“宗子”并谓五宗也。五宗之子并是传祭之身,故指之也。庶子乃授家事於子,非相传之事,此既云“传”,故郑知非庶子也。必为宗子父者,以经言“传”,传者,上受父祖之事,下传子孙,子孙之所传家事,祭事为重,若非宗子,无由传之。但七十之时,祭祀之事犹亲为之,其视濯溉则子孙,故《序卦》注云“谓父退居田里,不能备祭宗庙,长子当亲视涤濯鼎俎”是也。若至八十,祭亦不为,故《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及也。”注云:“不齐,则不祭也。”
  ○“八十、九十曰耄”,耄者,僻谬也。人或八十而耄,或九十而耄,故并言二时也。
  ○注“耄惽”至“及之”。
  ○正义曰:“耄,惽忘也”者,“惽忘”即“僻谬”也。
  ○所引《春秋》,案《左传》昭元年,周景王使刘定公劳晋赵孟,定公劝赵孟纂禹之绩,广树之功。赵孟对云:“老夫罪戾,朝不谋夕。”刘子归语王曰:“谚所谓老将知而耄及之者,其赵孟之谓乎?”引之者,证老为耄。
  ○“七年曰悼”者,悼,怜爱也。未有识虑,甚可怜爱也。年七岁而在九十后者,以其同不加刑,故退而次之也。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者,幼无识虑,则可怜爱,老已耄而可尊敬,虽有罪,而同不加其刑辟也。《周礼 司剌》有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憃愚。郑注云:“若今时律令,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故司剌有三赦,皆放免不坐也。
  ○“百年曰期颐”者,期,要也;颐,养也。人年百岁,不复知衣服饮食寒暖气味,故人子用心,要求亲之意而尽养道也。“颐,养也”,《易 序卦》文。“大夫七十而致事”者,七十曰老,在家则传家事於子孙,在官致所掌职事还君,退还田里也。不云置而云致者,置是废绝,致是与人,明朝廷必有贤代已也。《白虎通》云:“臣年七十悬车致仕者,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耳目不聪明,是以退老去避贤也,所以长廉远耻。悬车,示不用也。致事,致职於君。君不使退而自去者,尊贤也。”
  ○“若不得谢”者,谢犹听许也。君若许其罢职,必辞谢云:“在朝日久,劬劳岁积。”是许其致事也。今不得听,是其有德尚壮,犹堪掌事,不听去也。“则必赐之几杖”者,熊氏云:“既不听致事,则《祭义》云‘七十杖於朝’是也。听致事,则《王制》云‘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是也。”案《书传》云:“七十杖於朝。”郑注云:“朝当为国者,以其下有‘八十杖於朝’,故以朝当为国也。与《王制》同,并谓听致事也。”
  ○“行役以妇人”者,行役,谓本国巡行役事。妇人能养人,故许自随也。
  ○“適四方,乘安车”者,“適四方”,谓远聘异国时。乘安车,安车,小车也,亦老人所宜。然此养老之具,在国及出,皆得用之。今言行役妇人,四方安车,则相互也,从语便,故离言之耳。
  ○“自称曰老夫”者,若此老臣行役及適四方,应与人语,其自称为老夫,言已是老大夫也。必称老者,明君贪贤之故,而臣老犹在其朝也。
  ○注“几杖”至“耄矣”。
  ○正义曰:“安车,坐乘,若今小车”者,古者乘四马之车立乘。此臣既老,故乘一马小车坐乘也。庾蔚云:“汉世驾一马而坐乘也。”熊氏云:“案《书传略说》云:‘致仕者以朝,乘车輲轮。’郑云:‘乘车,安车。言輲轮,明其小也。’”“《春秋传》曰:老夫耄矣”者,引《左传》,证老臣对他国人自称老夫也。此是《春秋》隐四年卫石碏辞也。石碏子厚与卫州吁游,吁弑其异毋兄完而自立,未能和民,欲结强援,时陈侯有宠於周桓王,州吁与石厚往陈,欲因陈自达於周,而石碏遣人告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
  ○“於其国则称名”者,“於其国”,谓自与其君言也,虽老,犹自称名也。
  ○注“君虽尊异之,自称犹若臣”者,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士相见礼》云“士大夫於他邦之君曰外臣”,是上大夫於已君自称为下臣,於他国君自称为外臣。又《玉藻》云“下大夫自名”,又郑注《玉藻》云“下大夫自名,於他国则曰外臣某”,其是下大夫於已君称名,於他国曰外臣某。此既自称老夫,宜是上大夫,而称名从下大夫者,既被君尊异,故臣亦谦退,从下大夫之例而称名也。且《玉藻》所云,是其从下大夫例,然臣於君,单称名无嫌也。
  ○“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者,越国犹他国也,若他国来问已国君之政,君虽已达其事,犹宜问於老贤,老贤则称国之旧制以对他国之问也。
  谋於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从,犹就也。
  ○长,丁丈反,下皆同。操,七刀反。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当谢不敏,若曾子之为。
  [疏]“谋於”至“从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有事取谋议於长者,各依文解之。
  ○“操几杖以从之”者,操,执持也。杖可以策身,几可以杖己,俱是养尊者之物,故於谋议之时将就也。
  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凊,昏定而晨省。安定其床衽也,省问其安否何如。
  ○夏,遐嫁反。凊,七性反;字从冫,冰,冷也;本或作水旁,非也。衽,而审反,徐而鸩反,席也。在丑夷不争。丑,众也。夷犹侪也。四皓曰:“陛下之等夷。”
  ○侪,仕皆反,等也,沈才诣反。皓,元老反;四皓,园公、绮季、夏黄公、角里先生。
  [疏]“凡为”至“不争”。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子事亲奉养之礼,又去争讼,今各随文解之。
  ○“昏定而晨省”者,上云冬温夏凊,是四时之法,今说一日之法。定,安也。晨,旦也。应卧,当齐整床衽,使亲体安定之后,退。至明旦,既隔夜,早来视亲之安否何如。先昏后晨,兼示经宿之礼。熊氏云:“晨省者,案《内则》云,同宫则鸡初鸣,异宫则昧爽而朝。”
  ○“在丑夷不争”者,此一句明朋侪礼也。丑,众也;夷犹侪也,皆等类之名。风俗语不同,故兼言之。夫贵贱相临,则存畏惮,朋侪等辈,喜争胜负,亡身及亲,故宜诫之以不争。
  ○注“丑众”至“等夷”。
  ○正义曰:“丑,众也”,《释诂》文,谓在众不忿争也。云“四皓曰:陛下之等夷”者,证夷是等类也。四皓,汉时隐人高士也。其四人,一东园公,二绮里季,三夏黄公,四角里先生,皆老,发白皓素,因呼为四皓。隐商山不仕,高祖数召不出。后为高祖欲废吕后之子盈,而立戚夫人之子赵王如意为大子,张良使太子卑辞安车遣辨士以请四皓,四皓果来,舍建城侯所。至汉十一年,黥布反,高祖令太子将兵击之。四皓自相谓曰:“几来欲以安太子,太子将兵,事危矣。”乃说建城侯曰:“太子将兵有功则位不益,无功则从此受祸。且太子所与诸将,皆尝与上定天下骁将也。今使太子将之,此无异使羊将狼,皆不肯为用,其无功必矣。臣闻母爱者子抱之,今戚夫人日夜侍御,赵王常居前,上终不使不肖子居爱子之上,明乎其代大子之位必矣。君何不急请吕后承间为上泣言:“黥布天下猛将,善用兵,诸将皆陛下之等夷,今令大子将此属,莫肯为用。’”於是吕后如四皓言以请高祖。高祖时疾,自行,十二年破黥布还而疾益甚,愈欲易太子。及燕置酒,太子侍,四皓从太子,高祖惊曰:“吾召公数岁,公逃我,今反从我儿乎!”四皓曰:“陛下轻士善骂,臣等义不受辱,故恐而亡匿。”
  夫为人子者,三赐不及车马,三赐,三命也。凡仕者,一命而受爵,再命而受衣服,三命而受车马。车马,而身所以尊者备矣。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天子诸侯之子不受,自卑远於君。
  ○远,于万反。故州闾乡党称其孝也,兄弟亲戚称其慈也,僚友称其弟也,执友称其仁也,交游称其信也。不敢重受赐者,心也,如此而五者备有焉。《周礼》二十五家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僚友,官同者。执友,志同者。
  ○僚,本又作寮,了彫反,同官者。弟,大计反,下注同。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敬父同志,如事父。此孝子之行也。
  [疏]“夫为”至“行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子谦卑,行著於外,所敬又广。今各随文解之。言“夫”者,贵贱悉然也。“三赐”,三命也。言为人子,虽受三命之尊,终不敢受车马,车马则身有成尊,便比逾於父,故不受。所以许受三命,而不许受车马者,命是荣美,光显祖父,故受也;车马是安身,身安不关先祖,故不受也。不云“不受”,而云“不及”者,受是已到之日,明人子非唯外迹不受,抑亦心所不及於此赐也。
  ○注“三赐”至“於君”。
  ○正义曰:云“三赐不及”者,受命即受赐,故三赐三命,故《公羊》云:“命者何?加我服”,“锡者何?赐也。”是其命赐将相也。云“凡仕者,一命受爵,再命受衣服,三命受车马”者,皆约《周礼 大宗伯》之文。案《大宗伯》“一命受职”,职则爵也。又《宗伯》“三命受位”,郑康成云:“始有列位於王朝。”今言“受车马”者,但三命受位,即受车马。以经云“车马”,故以“车马”言之。云“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者,以公侯伯卿三命,其子不受,不敢比於父;公侯伯大夫、子男卿再命,公侯伯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其子三命不受车马者,皆是不敢逾於父。不言天子诸侯之子不敢受者,以其父位既尊,不得言不敢比逾,故云“自卑远於君”。案《周礼》九仪,“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案《含文嘉》:“九赐:一曰车马,二曰衣服,三曰乐则,四曰朱户,五曰纳陛,六曰虎贲,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宋均注云:“进退有节,行步有度,赐以车马,以代其步。言成文章,行成法则,赐以衣服,以表其德。动作有礼,赐以纳陛,以安其体。长於教诲,内怀至仁,赐以乐则,以化其民。居处修理,房内不泄,赐以朱户,以明其别。勇猛劲疾,执义坚强,赐之虎贲,以备非常。抗扬威武,志在宿卫,赐以斧钺,使得专杀。内怀仁德,执义不倾,赐以弓矢,使其专征。慈孝公母,赐以秬鬯,以归祭祀。”郑司农以《周礼》九命与九赐是一也。然则此“三赐”,郑康成知非“九赐”之第三,而云“三命之赐”者,康成以九命与九赐不同,九赐谓“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之后,始加九赐。知者,《王制》云“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二曰衣服之属”是也。又《宗伯》“八命作牧”注云:“侯伯有功德,加命得专征伐。”《王制》云:“赐弓矢,然后征。”《诗》云:“瑟彼玉瓒,黄流在中。”传曰:“九命然后赐以圭瓒。”又《尚书 文侯》:“仇受弓矢秬鬯。”《左传》:“晋文公受大路、戎路、弓矢、秬鬯、虎贲。”此皆九命之外,始有衣服、弓矢、秬鬯等之赐,故知九赐不与九命同也。且此云“三赐不及车马”,其九赐“一曰车马”,何由三赐不及车马乎?故知此三赐非九赐之三赐也。若是九赐之三赐,即是身八命九命之尊,礼绝凡庶,何得下文云州闾、乡党、僚友、交游也?故康成以为诸侯及卿大夫之子三命者。其《公羊》说九赐之次,与《含文嘉》不同,一曰加服,二曰朱户,三曰纳陛,四曰舆马,五曰乐则,六曰虎贲,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异人之说,故文有参差,大略同也。《异义》许慎说九赐九命,郑康成以为不同,具如前说,其大夫赐乐,《乡饮酒》注云“大夫若君赐乐”,及《左传》“魏绛有金石之乐”,非九赐之正法也。车马之赐,进退由於君命,今言不受者,君子仕,辞位不辞禄,其物终必受之,故郑注下文“不敢受重赐者,心也。”
  ○“故州闾”至“称其信也”。《周礼 司徒》去王城百,置远郊,远郊之内为六乡,六乡之民,“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又《遂人职》主六遂,六遂之民在远郊之外,“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今不言六遂者,举近耳。若六遂之中有此孝者,则亦称之也。
  ○“兄弟亲戚称其慈也”,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慈者,笃爱之名。兄弟,外内通称。亲疏交接,并见其慈而称之。
  ○“僚友称其弟也”,僚友,同官者也。弟者,事长次弟之名。孝子能接同官,有所次序,不敢逾越等级,故同官之友称之。
  ○“执友称其仁也”,执友,执志同者也。同师之友,意趣相得,绸缪切瑳,故其见仁恩之心而称之。
  ○“交游称其信也”,交游,泛交也。结交游往,本资信合,故称信也。熊氏云:“然此五句,上始州闾,下及交游,亦其次也。前孝后信,又为差序,略举五者,馀行可知。不敢受赐者,心也。不受由心,故有五称也。”
  ○“见父之执”者,此亦承为人子之事也。明非惟见交游为善,乃遍至父友也。自上诣下曰见,自下朝上曰见。父之执谓执友,与父同志者也。或故往见,或路中相见也。
  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告、面同耳,反言面者,从外来,宜知亲之颜色安否。
  ○告,古毒反。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缘亲之意,欲知之。恒言不称老。广敬。年长以倍,则父事之。谓年二十於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为人父之端。今四十於二十者有子道。《内则》曰:“年二十,惇行孝弟。”
  ○冠,工唤反。惇,都温反。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肩随者,与之并行差退。
  ○差,初佳反,徐初宜反。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席以四人为节,因宜有所尊。
  [疏]“夫为”至“异席”。
  ○正义曰:此一节亦明人子事亲之法,游方习业,及汎交之礼,亦各随文解之。
  ○“恒言不称老”者,老是尊称,若其称老,乃是己自尊大,非是孝子卑退之情,故注云:“广敬。”言广者,非但敬亲,因敬亲广敬他人。或云子若自称老,父母则甚老,则感动其亲,故舜年五十而慕是也。
  ○“年长以倍,则父事之”者,此谓乡里之中,非亲非友,但二十以后,年长倍己,则以父道事之,即父党随行也。
  ○注“谓年”至“孝弟”。
  ○正义曰:人年三十而娶,於后乃有子,则三十於六十,乃是倍年。今郑言二十於四十者,但二十加冠成人,责以为人父为人子之礼,虽未有妻子,有为人父之端,又《内则》云“二十乃能敦行孝弟,可责以孝子之行”,故二十於四十,约之为倍年也。以二十未合有子,故郑云为人父之端,有子道也。
  ○“十年以长,则兄事之”者,谓年二十於三十者,全倍者父事之,半倍,故兄事之也。凡事之,则正差退而雁行也。
  ○“五年以长,则肩随之”者,谓并行而差退。若未二十童子则无此礼,以其不能惇行孝弟。《论语》云“与先生并行”,《王制》云“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者,举成人有此礼也,童子礼则无也。此谓二十於二十五者肩随,则齐於雁行也。然则以此肩随而推之,上云父兄事之,岂是温凊如亲,正言其或行来坐席,推前相类耳。
  ○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者,谓朋友居处法也。群,朋友也。子夏曰“吾离群”是也。古者地敷横席而容四人,四人则推长者居席端。若有五人会,应一人别席,因推长者一人於异席也。
  ○注“席以”至“所尊”。
  ○正义曰:熊氏云:“知四人为节者,以此云‘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既长者一人异席,馀则四人矣。”案《公食大夫礼》云:“蒲筵常,加萑席寻。”此以蒲席者,故得容四人,此群居之法。若宾主礼席,皆无同坐之法,故《乡饮酒》宾介异席,又云:“众宾之席,皆不属焉。”不相连属也。”《乡射》“众宾之席继而西”,谓相连属也。《燕礼》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异席也。
  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谓与父同宫者也,不敢当其尊处。室中西南隅谓之奥。道有左右。中门,谓枨闑之中央。《内则》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
  ○奥,乌报反,沈於六反。处,昌虑反,下同。枨,宜衡反,闑也。闑,鱼列、五结二反。上,时掌反,凡言“以上”皆放此。食飨不为,,量也。不制待宾客馔具之所有。
  ○食音嗣。飨本又作享,香两反。,古爱反。馔,士恋反。祭祀不为尸。尊者之处,为其失子之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
  ○为其,音于伪反,下注除“不为孤”皆同。听於无声,视於无形。恒若亲之将有教使然。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为其近危辱也。人之性,不欲见毁訾,不欲见笑。君子乐然后笑。
  ○訾音紫,毁也,沈又将知反。乐音洛。
  [疏]“为人”至“苟笑”。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处及行立待宾祭祀敬慎之事,各随文解之。
  ○此明孝子居处闺门之内。不言凡者,或异居礼则不然。
  ○“居不主奥”者,主犹坐也。奥者,室内西南隅也。室乡南户,近东南角,则西南隅隐奥无事,故呼其名为奥。常推尊者于闲乐无事之处,故尊者居必主奥也。既是尊者所居,则人子不宜处之也。
  ○“坐不中席”者,一席四人,则席端为上。今不云上席而言中者,旧通有二,一云敬无馀席,非唯不可上,亦不可中也;一云共坐则席端为上,独坐则席中为尊。尊者宜独,不与人共,则坐常居中,故卑者坐不得居中也。
  ○“行不中道”者,尊者常正路而行,卑者故不得也。男女各路,路各有中也。
  ○“立不中门”者,中央有闑,闑傍有枨,枨谓之门梐。今云“不中门”者,谓枨闑之中,是尊者所行,故人子不得当之而行也。
  ○注“谓与”至“异宫”。
  ○正义曰:凡上四事,皆谓与父同宫者尔。若命士以上,则父子异宫则不禁。所以尔者,有命既尊,各有臣仆,子孙应敬已故也。云“不敢当其尊处”者,四事皆尊者之处。“室中西南隅谓之奥”者,《尔雅 释宫》文。郭璞注云:“隐奥之处。”“西北隅谓之屋漏”,孙氏云:“日光所漏入。”“东北隅谓之宧”,孙氏云:“日侧之明。”是宧,明也。“东隅谓之窔”,郭氏云:“隐暗也。”云“《内则》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者,证有异居之道也。
  ○“食飨不为”者,熊氏云:“谓传家事任子孙,若不传家事,则子孙无待宾之事。大夫士或相往来,设於飨食量也。不制设待宾馔,其事由尊者所裁,而子不得辄豫限量多少也。”
  ○“祭祀不为尸”者,尸代尊者之处,故人子不为也。
  ○“听於无声”者,谓听而不闻父母之声,此明人子常礼也。
  ○“视於无形”者,谓视而不见父母之形,虽无声无形,恒常於心想像,似见形闻声,谓父母将有教,使己然也。
  ○“不苟訾,不苟笑”者,苟,且也。相毁曰訾。不乐而笑为苟笑。彼虽有是非,而己苟讥毁訾笑之,皆非彼所欲,必反见毁辱,故孝子不为也。
  ○注“为其”至“后笑”。
  ○正义曰:“危”,解“不登高,不临深”,“辱”释不訾不笑也。云“君子乐然后笑”者,引《论语》证不苟笑之事也。此是公明贾答孔子云:“夫子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也。”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惧辱亲也。服,事也。暗,冥也。。不於暗冥之中从事,为卒有非常,且嫌失礼也。男女夜行以烛。
  ○瞑,本亦作冥,莫定反。下同。卒,才忽反。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为忘亲也,死为报仇雠。不有私财,
  [疏]“孝子”至“私财”。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自谨慎其身,不许友以死,及不得有私财之事,各随文解之。
  ○“不服暗”者,服,事也,谓不行事於闇中也。一则为卒有非常,一则闇中行事,好生物嫌,故孝子深戒之。
  ○“父母存,不许友以死”者,谓不许为其友报仇雠也,亲存存须供养,则孝子不可死也。若父母存,许友报仇怨而死,是忘亲也。亲亡则得许友报仇,故《周礼》有“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白虎通》云:“朋友之道亲存不得行者,不得许友以其身,亦不许友以死耳。”
  ○“不有私财”者,家事统於尊,财关尊者,故无私财。
  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为其有丧象也。纯,缘也。《玉藻》曰:“缟冠玄武,子姓之冠也。高冠素纰,既祥之冠也。”《深衣》曰:“具父母,衣纯以青。”
  ○纯,诸允反,又之闰反,下及注皆同。缘,悦绢反。缟,古老反,沈又古到反。纰,婢支反,徐补移反。
  [疏]“为人”至“纯素”。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人子父母存及孤子衣冠纯饰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不言凡者,若仕者或遇凶荒,虽亲存亦须素服,非要在亲没,故不言凡。
  ○“父母存,冠衣不纯素”者,冠纯谓冠饰也,衣纯谓深衣领缘也。《礼》,具父母,太父母,存冠衣纯以缋;若有父母,无太父母,则纯以青;若少而并无,则乃纯素也。故亲存者不得纯素也。
  ○注“为其”至“以青”。
  ○正义曰:引《玉藻》“缟冠玄武,子姓之冠”,证冠纯有吉凶之别也。缟冠者,薄绢为之。玄武者,以黑缯为冠卷也。子姓者,姓,生也,孙是子所生,故谓孙为子姓。父有服未毕,子虽已除,犹未全吉也,故缟冠玄武。玄武是吉,缟冠为凶,明吉凶兼服也。何胤云:“缯里卷武也。”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又证有素为凶也。当祥之日,朝服缟冠;祥祭之后,则缟冠素纰。何胤云:“素纰谓缘冠两边。”云“《深衣》曰:具父母衣纯以青”者,引证不纯以素之事。
  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早丧亲,虽除丧,不忘哀也。谓年未三十者。三十壮,有室,有代亲之端,不为孤也。当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纯以素。”
  ○早丧,息浪反。適,下历反。
  [疏]“孤子”至“纯采”。
  ○正义曰:上言有亲而不素,此言无亲而素者也。孤子谓二十九以下而无父者,当室谓適子也。既少孤,故虽除服,犹自素也。然《深衣》云:“孤子衣纯以素。”则嫡庶悉然。今云“当室”,则似庶子不同,所以尔者,通者有二,云凡子皆然,岂唯当室,但嫡子内理蒸尝,外交宗族,代亲既备,嫌或不同,故特明之,所以郑引《深衣》为注,会证凡孤子悉同也。崔灵恩云:“指谓当室,不当室则纯采,所以然者,当室之孤,内理蒸尝,外交宗族,所履之事,莫不伤心,故特纯素示哀也。《深衣》不云当室者,文略耳。”
  ○注“早丧”至“以素”。
  ○正义曰:三十以外遭丧者,除服后即得纯采。今所言虽是除丧,未三十不得纯采。若至三十,则亦采也,故云“当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纯以素也。’”然注前解適子,后引《深衣》,似崔解也。《深衣》不言冠者,从可知也。
  幼子常视母诳。视,今之示字。小未有所知,常示以正物,以正教之无诳欺。
  ○视音示。诳,本或作廷,注同,九况反,欺也。童子不衣裘裳。裘大温,消阴气,使不堪苦。不衣裘裳,便易。
  ○衣,於既反,下同。大音泰,徐他佐反。便,婢面反。易,以豉反。立必正方,不倾听。习其自端正。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习其扶持,尊者提携,谓牵将行。
  ○提,大兮反。携,户圭反。奉,芳勇反,又扶恭反,下及注“奉扃”、“奉席”、“奉箕”皆同。负剑辟咡诏之,负谓置之於背,剑谓挟之於旁。辟咡诏之,谓倾头与语,口旁曰咡。
  ○辟,匹亦反,侧也,徐芳益反,沈扶赤反,注同。咡,徐如志反,何云:“口耳之间曰咡。”挟音协。则掩口而对。习其乡尊者屏气也。
  ○掩,於检反。乡,许亮反,本又作向,后文注皆同。屏,必领反。
  [疏]“幼子”至“裘裳”。
  ○正义曰:此一节明父母教子及衣裘裳之法也,各随文解之。
  ○小儿恒习效长者,长者常示以正事,不宜示以欺诳,恐即学之,故曾子儿啼,妻云:“儿莫啼,吾当与汝杀豕。”儿闻辄止,妻后向曾子说之,曾子曰:“勿教儿欺。”即杀豕食儿。是不诳也。
  ○注“视,今之示字”。
  ○正义曰:古者观视於物,及以物视人,则皆作示傍著见,后世已来,观视於物,作示傍著见,以物示人单作示字,故郑注经中视字者,是今之以物示人之示也。是举今以辨古。《昏礼》“视诸衿鞶”,注云:“视乃正字,今文视作示,俗误行之。”言视正字也,言古之以物示人作视字为正,故云“视乃正字”。今文《仪礼》应为古视字,乃作今示字,故言俗误也。
  ○“童子不衣裘裳”者,童子,未成人之名也,衣犹著也。童子体热,不宜著裘,裘大温,伤阴气也。又应给役,若著裳则不便,故并不著也。故童子并缁布襦袴也。
  ○注“裘大”至“便易”。
  ○正义曰:“使不堪苦”者,热消阴气,则不堪苦使也。此“童子不衣裘裳”,二十则可,故《内则》云,二十“可以衣裘帛”。国君十二冠,则裘裳早矣。女子十五许嫁者则亦衣帛。《诗》云:“乃生男子,载衣之裳。”是初生暂行此礼。
  ○“立必”至“而对”。
  ○“立必正方”,立宜正乡一方,不得倾头属听左右也。张逸云:“此说其威仪常然。”
  ○“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者,非唯教之听立,至於行步,亦宜教之。提携谓牵将行时,因牵行之,又教之为节也。奉长者之手,为儿长大,方当供养扶持长者,故先使学之,令习便也。张逸云:“说其见与行之法也。”
  ○“负剑辟咡诏之”者,岂但在行须教,正在抱时亦令习也。负谓致儿背上也,剑谓挟於胁下,如带剑也。辟,倾也。咡,口旁也,诏,告也。长者,或若负儿之时而与之语,当倾头以告之也。不正向之,令气不触儿也,亦令见长者所为而复习之也。张逸云:“辟咡诏之,倾头以告教之也。”此长者之为也。此负谓儿在人背上曰负,儿在怀中亦称负,谓儿负之,故《内则》云:“三日始负子。”注云:“负之谓抱之。”
  ○注“口旁曰咡”。
  ○正义曰:案《管子书 弟子职》云:“食已循咡覆手。”谓弟子食讫,以手循覆於咡,故知是口旁也。
  ○“则掩口而对”者,向长者告语之,此是童子答长者。童子虽未能掩口而对,长者亦教其为之其礼,以为后法。掩口,恐气触人。张逸云:“谓令小者如是,所习乡尊者屏气也。”


 
卷二 曲礼上第一

 卷二 曲礼上第一  
  从於先生,不越路而与人言。尊不二也。先生,老人教学者。
  ○从,才用反,下皆同。遭先生於道,趋而进,正立拱手。为有教使。
  ○拱,俱勇反。先生与之言则对,不与之言则趋而退。为其不欲与已并行。从长者而上丘陵,则必乡长者所视。为远视不察有所问。
  ○上,时掌反,下同。
  [疏]“从於”至“所视”。
  ○正义曰:此一节明事师长之礼,并自恭谨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从於先生”者,谓从行时。先生,师也。谓师为先生者,言彼先已而生,其德多厚也。自称为弟子者,言已自处如弟子,则尊师如父兄也。故公西华、子夏之徒答孔子,皆自称弟子也。雷次宗以为师如父兄,故自称弟子也。今明若从师行,不得辄往路傍与他人言也。而《论语》云:“有酒食,先生馔。”则先生之号亦通父兄。崔灵恩云:“凡言先生,谓年德俱高,又教道於物者。凡云长者,直以年为称也。凡言君子者,皆为有德尊之,不据年之长幼。故所称不同也。”
  ○“遭先生”至“拱手”,此明道路与师长相逢之法。遭,逢也。趋,疾也。拱手,见师而起敬,故疾趋而进就之也。又不敢斥问先生所为,故正立拱手而听先生之教。
  ○注“先生,老人教学者”。
  ○正义曰:案《书传略说》云:“大夫士七十而致仕,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教於州里。”《仪礼 乡饮酒》注云:“先生,乡大夫致仕者。”此云“老人教学者”,则通凡老而教学者是,未必皆致仕者。
  ○“与之言则对”者,此谓问时事之言则对,若问己大事,则辞让然后对,故前文云“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
  ○“则必乡长者所视”者,长者东视则东视,长者西视则西视,从先生君子亦然。
  登城不指,城上不呼。为惑人。
  ○呼,火故反,号叫也。将適舍,求毋固。谓行而就人馆。固犹常也。求主人物,不可以旧常致时乏无,《周礼 土训》“辨地物,原其生,以诏地求”,其类。将上堂,声必扬。警内人也。
  ○警,京领反。
  [疏]“将適舍,求毋固”。
  ○正义曰:自此以下,虽从师长,兼明为宾客礼也。適犹往也。舍,主人家也。固犹常也。凡往人家,不可责求於主人,賝常旧有之物,故曰“求毋固”也。
  ○注“《周礼》”至“其类”。
  ○正义曰:案《地官 士训职》云:“辨地物。”郑注云:“别其所有所无,原其生者,生有时以告王之求也。若地所无及物未生,则不求。”与此相类也。故引之证“求毋固”也。
  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将入户,视必下。入户奉扃,视瞻毋回。不于掩人之私也。奉扃,敬也。
  ○屦,纪具反,单下曰屦。闻音问,又如字,下同。视,常止反,下同,徐音示,沈又市志反。扃,古萤反,何云:“关也。”一云门扇上镮钮。瞻毋,徐音如字。户开亦开,户阖亦阖。下以后来变先。
  ○阖,胡腊反。有后入者,阖而勿遂。示不拒人。
  ○拒,其许反。毋践屦,毋席,抠衣趋隅,必慎唯诺。趋隅,升席必由下也。慎唯诺者,不先举,见问乃应。
  ○,在亦反,一音席,躐也。抠,苦侯反,提也,下及注同。趋,七俱反,向也,注同,本又作走,徐音奏,又如字。唯,于癸反,应辞也,注同,徐于比反,沈以水反。诺,乃各反。应,应对之应。
  [疏]“户外”至“唯诺”。
  ○正义曰:此一节明谓室有两人,故户外有二屦,此谓两人体敌,故二屦在外,知者以《乡饮酒》无筭爵,宾主皆降,脱履於堂下,以体敌故也。若尊卑不同,则长者一人脱屦於户内,故《少仪》云“排阖脱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已矣”是也。案《屦人注》云:“复下曰舄,襌下曰屦。古人言屦以通於复,今世言屦以通於襌。”如郑此言,古人之言无问襌之与复,皆名为屦。今人言屦,正谓襌者也。
  ○“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者,若一屦有一人,一人无非法之私事,则外人可即入。若有二屦,二屦是有二人,或清问密事,若内人语闻於户外,则外人乃可入也。熊氏以为一人之屦在户内,其户外有二屦,则三人也,下文云:“离坐离立,无往参焉。”则知户内二人不得参之,故知户外有二屦者,当有三人,义亦通也。
  ○“将入户,视必下”者,虽闻言而入,亦不得举目而视,恐睹人私,故必下。
  ○“入户奉扃”者,奉扃之说,事有多家,今谓礼有鼎扃,所以关鼎。今关户之木,与关鼎相似,亦得称扃。凡常奉扃之时,必两手向心而奉之。今入户虽不奉扃木,其手若奉扃然,以其手对户若奉扃,言恭敬,故言奉扃也。是以注云:“奉扃,敬也。”
  ○“视瞻毋回”者,初将入时视必下,而竟不得回转,广有瞻视也。
  ○“户开亦开”者,既入户,不以后来变先,若户本开,则今入者不须阖也。
  ○“户阖亦阖”者,户若本阖,则今入者不须开也。
  ○“有后入者,阖而勿遂”者,有后入者,谓己於先入,后犹有人又应入者也,虽已应还阖,当徐徐欲作阖势,以待后入,不得遂阖以成拒后人,故注云:“示不拒人。”
  ○“毋践屦”者,践,蹋也。既并脱屦户外,其人或多,若后进者,不得蹋先入者屦。
  ○“毋席”者,犹躐也。席既地铺,当有上下,将就坐,当从下而升,当己位上不发初从上,从上为躐席也。《玉藻》云升席,“升席不由前为躐席”也。熊氏以为席犹逆席。逆席谓从上升,故郑云:“必由下。”《玉藻》所云者,自是不由席前升,与此别。
  ○“抠衣趋隅”者,抠,提也。衣,裳也。趋犹向也。隅犹角也。既不席,当两手提裳之前,徐徐向席之下角,从下而升,当己位而就坐也。
  ○“必慎唯诺”者,唯,也。诺,应对也。既坐定,又慎於应对。
  ○注“趋隅”至“乃应”。
  ○正义曰:案《乡饮酒》云:“宾升席自西方。”注云:“升由下也。升必中席,彼谓近主人为上,故以主西为之下。凡席皆升由下,降由前。”云“慎唯诺者,不先举,见问乃应”者,举犹问也,谓不先问也。
  大夫士出入君门,由闑右。臣统於君。闑,门橛。
  ○闑,鱼列反,橛也。橛,求月反,门中木。不践阈。阈,门限也。
  ○阈,于逼反,一音况域反。
  [疏]“大夫”至“践阈”。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出入君门之法。门以向堂为正,右在东,故卢注《檀弓下》云:“门以向堂为正,主人位在门东,客位在门西。今此大夫士是臣,臣皆统於君,不敢自由宾,故出入君门恒从闑东也。其士之朝位,虽在西方东面,入时仍依闑东。”其《大射》注云:“左则由闑西者,泛解宾客入门之法也。”
  ○“不践阈”者,践,履也。阈,门限也。出入不得践履门限,所以尔者,一则自高,二则不净,并为不敬。
  凡与客入者,每门让於客。下宾也。敌者迎於大门外。《聘礼》曰:“君迎宾於大门内。”
  ○下,遐嫁反。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为犹敷也,虽君亦然。
  ○敷,芳夫反。然后出迎客,客固辞,又让先入。主人肃客而入。肃,进也。进客谓道之。
  ○道音导。主人入门而右,客入门而左。右就其右,左就其左。主人就东阶,客就西阶。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降,下也。谓大夫於君,士於大夫也,不敢辄由其阶,卑统於尊,不敢自专。主人固辞,然后客复就西阶。复其正。
  ○复音服,后此音更不重出。主人与客让登,主人先登,客从之,拾级聚足。拾当为涉,声之误也。级,等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之并。
  ○拾,依注音涉。级音急,阶等。蹑,女摄反。并,步顶反。连步以上。重蹉跌也。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
  ○上,时掌反,下皆同。重,直勇反,徐治恭反。蹉本亦作差,同,七何反。跌,大结反。过,古卧反,后不音者放此。上於东阶,则先右足。上於西阶,则先左足。近於相乡敬。
  [疏]“凡与”至“左足”。
  ○正义曰:此一节明宾与主人送迎相让,及升堂行步之法,各随文解之。
  ○言“凡”者,通贵贱也。“每门”者,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大夫二门。客敌者,主人出门外迎客,主人辄先让不先入,故曰“每门让於客”也。贵贱礼不并存,且诸侯自相为宾之礼。凡宾主各有副,宾副曰介,主副曰摈及行人。若诸侯自行,则介各从其命数,至主国大门外,主人及摈出门相接。若主君是公,则摈者五人,侯伯则摈者四人,子男则摈者三人。所以不随命者,谦也,故并用强半之数也。宾若是公,来至门外,直当闑西,去门九十步而下车,当轵北乡而立。郑注《考工记》云:“轵,毂末也。”其侯伯立当前疾,胡下此。子男立当衡。注:衡谓车轭。其君当轸,而九介立在公之北,逦迤西北,并东乡而列。主公出,直闑东南西向立,摈在主人之南,逦迤东南立,并西向也。使末摈与末介相对,中间傍相去三丈六尺。列摈介既竟,则主君就宾求辞。所以须求辞者,不敢自许人来诣己,恐为他事而至,故就求辞,自谦之道也。求辞之法,主人先传求辞之言与上摈,上摈传以至次摈,次摈继传以至末摈,末摈传与宾末介,末介以次继传上至於宾。宾答辞随其来意,又从上介而传下至末介,末介又传与末摈,末摈传相次而上至於主人。传辞既竟,而后进迎宾至门知。摈介朝位如此者,《大行人职》文。又知传辞拜迎宾前至门者,《司仪职》文。其传辞司仪之交摈也,其列摈介传辞委曲,约《聘礼》文,若诸侯使卿大夫相聘,其介与主位,则《大行人》云:“卿大夫之礼,各下其君二等。”郑注云“介与朝位”是也。主君待之摈数,如待其君。其有异者,主君至大门而不出限,南面而立也。若公之使亦直闑西北向,七介,而去门七十步。侯伯使列五介,而去门五十步。子男使三介,而去门三十步。上摈出阈外,闑东南西向,陈介西北东面逦迤,如君自相见也,而末介末摈相对,亦相去三丈六尺。陈摈介竟,则不传命,而上摈进至末摈间,南揖宾,宾亦进至末介间,上摈与宾相去亦三丈六尺。而上摈揖而请事,入告君,君在限内,后乃相与入也。知者,约《聘礼》文,不传辞,《司仪》及《聘礼》谓之旅摈。君自来所以必传命者,《聘义》云:“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质,敬之至也。”又若天子春夏受朝宗则无迎法,受享则有之,故《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郑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也。”若秋冬觐遇,一受之於庙,则亦无迎法,故《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明冬遇依秋也。此云“凡与客入者”,谓燕也。故下文云“至寝门”,谓燕在寝也。若相朝,飨食皆在庙。
  ○“每门让於客者”,每门让於客,自谦下,敬於宾也。
  ○注“迎於”至“门内”。
  ○正义曰:“迎於大门外”,证敌者则主人自出。“《聘礼》云:君迎宾於大门内”者,证不敌者主人不出门也。使者是彼臣,故主君迎至门内而不出也。“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寝门,最内门也,谓客与主人入至主人内门也。“主人请入为席”者,为犹敷也。客至於内门,而主人请先独入敷席也。然主人乡已应正席,今客至门,方请先入敷席者,其意有二:一则自谦,示不敢逆设席以招贤也;二则重慎,更宜视之。
  ○注“虽君亦然”。
  ○正义曰:知君迎臣,君亦先入者,案《聘礼》云“及庙门,公揖入,立于中庭”是也。若敌者则更出迎,其不敌则不出迎,故《聘礼》云“立於中庭”,注“不复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是也。《聘礼》君使卿归饔饩於宾,宾迎於门外,及庙门,宾揖俱入。是敌礼不重出迎者,尊主君之命,不敢当也。《聘礼》宾见主国大夫,及庙门,大夫揖入,不出迎者,尊聘君之命,不敢当也。
  ○“然后出迎客”者,入铺席竟,后更出迎客也。
  ○“客固辞”者,固,如故也。礼有二辞,初曰礼辞,再曰固辞,三曰终辞。主人入铺席竟。出而迎客,再辞不先入也。
  ○“主人肃客而入”者,肃,进也,谓先导之也。客以再辞,故主人进道客也。故《公食大夫礼》云“公揖入,宾从”是也。
  ○“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者,降等,卑下之客也。不敢亢礼,故就主人阶,是继属於主人。
  ○注“降下”至“自专”。
  ○正义曰:“谓大夫於君,士於大夫”者,此“大夫於君”,大夫谓他国大夫也。案《聘礼》云:“公迎宾,宾不就主人阶。”《公食大夫礼》:“公迎宾,宾入门左。”注云:“左,西方。”此皆是降等不就主人阶者,以《聘礼》及《公食大夫礼》并奉已君之命,不可苟下主人,故从客礼也。若君燕於臣,命宰夫为主人,则主人与宾皆从西阶升,与此异也。案《聘礼》宾面主国大夫,他国大夫是敌礼,宾亦入门右。郑注:“见私事,虽敌宾,犹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
  ○“主人与客让登”者,客主至其阶,又各让,不先升也。
  ○“主人先登”者,让必以三,三竟而客不从,故主人先登,亦肃客之义。不言三者,略可知也。
  ○“客从之”者,言主人前升至第二级,客乃升,中较一级,故云从之也。《公食礼》云“公升二等,宾升”是也。案《燕礼》、《大射》宾先升者,公以宰夫为主人,宾尊也。故下注云:“宾每先升,尊也。”案《聘礼》君使卿归饔饩於宾馆,卿升一等,宾从。於时宾为主人不先升者,卿衔主君之命尊,故先升也。至於宾设礼摈卿,宾升一等,大夫从升者,以宾作主人故也。“拾级聚足”者,此上阶法也。拾,涉也。级,等也。聚足,谓每阶先举一足,而后足并之,不得后过前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而并之也。
  ○“连步以上”者,上,上堂也。在级未在堂,后足不相过,故云“连步”也。涉而升堂,故云“以也”。
  帷薄之外不趋,不见尊者行自由,不为容也。入则容,行而张足曰趋。
  ○帷,位悲反。帷,幔也。薄,平博反,帘也。堂上不趋,为其迫也。堂下则趋。
  ○为,于伪反,下并同。迫音伯。执玉不趋。志重玉也。《聘礼》曰:“上介授宾玉於庙门外。”
  ○介音界。堂上接武,武,迹也。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中人之迹尺二寸。堂下布武。武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相蹑。室中不翔。又为其迫也。行而张拱曰翔。并坐不横肱,为害旁人。
  ○并如字,又步顶反,后放此。肱,古弘反。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为烦尊者,俯仰受之。
  ○跪,求委反,本又作危。授坐,本又作“俯仰”。
  [疏]“帷薄”至“不立”。
  ○正义曰:此一节言趋步授受之仪。帷,幔也。薄,帘也。趋谓行而张足,疾趋而行,敬也。贵贱各有臣吏,故其敬处亦各有远近也。《礼》: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卿大夫以帘,士以帷。外屏,门外为之。内屏,门内为之。“邦君树塞门”是也。臣来朝君,至屏而加肃敬,屏外不敬,故不趋也。今言“帷薄”,谓大夫士也。其外不趋,则内可趋,为敬也。此帷薄外不趋,谓平常法也。若祭祀之礼,《尔雅》云:“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知《尔雅》是祭祀者,以《召诰》云:“王朝步自周,则至于丰。”注云:“告文主庙。告文王则告武王可知。”出庙入庙,不以远为文是也。若迎宾,则《乐师》云:“行以《肆夏》,趋以《采齐》。”行谓大寝之庭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
  ○“堂上不趋”者,亦谓不疾趋,堂上迫狭故也。下阶则趋,故《论语》云:“没阶,趋进,翼如也。”然《论语》云是孔子见於君也。“执玉不趋”者,执玉须慎,不论堂之上下,皆不疾趋也。若张足疾趋,则或蹉跌失玉,故不趋。注云“《聘礼》曰:‘上介授宾玉於庙门外’”者,引证宾有执玉於堂下时也。宾当进聘,故上介授宾玉於主人庙门外,宾执玉进入门内,不疾趋而为徐趋。徐趋者,则《玉藻》云:“圈豚行,不举足,齐如流。”注云:“孔子执圭则然也。”又云:“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注云:“著徐趋之事。”疾趋者,则《玉藻》云:“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母移。”注云:“疾趋谓直行也。疏数自若,母移欲其直且正也。”“堂上接武”者,武,迹也。既不欲疾趋,故迹相接也。郑云:“每移足半蹑之。”王云:“足相接也。”庾云:“谓接则足连,非半也。”武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也。中人迹一尺二寸,半蹑之,是每进六寸也。
  ○“堂下布武”者,郑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半相蹑,王云:“谓迹间容足。”若间容足,则中武,王说非也。
  ○“授立不跪”者,谓尊者立之时,卑者以物授尊者,不得跪,烦尊者俯俛。若尊者形短,虽卑者得跪以授之,故《少仪》云:“受立,授立不坐,性之直者则有之也。”注云“尊者短则跪,不敢以长临之”是也。
  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於箕上,如是得两手奉箕,恭也。谓初执而往时也。《弟子职》曰:“执箕膺擖,厥中有帚。”
  ○为,于伪反,扌粪,本又作粪,徐音奋,扫席前曰扌粪。帚,之手反。箕音基。膺,於陵反。叶如字,箕舌。以袂拘而退,其尘不及长者,谓埽时也。以袂拥帚之前,埽而却行之。
  ○袂,武世反,衣袖末。拘,古侯反,徐音俱。谓扫,先报反,又先早反。拥,於勇反,以箕自乡而扱之。扱读曰吸,谓收粪时也。箕去弃物,以乡尊者则不恭。
  ○扱依注音吸,许急反,敛也。去,丘吕反,下注同。奉席如桥衡。横奉之,令左昂右低,如有首尾然。桥,井上<木挈>槔,衡上低昂。
  ○桥,居庙反。令,力呈反。卬,本又作昂,又作仰,同,五刚反,又鱼丈反,下同。<木挈>,本又作契,又作絜,同音结。槔,古毫反。絜皋,依字作桔槔,见《庄子》。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顺尊者所安也。衽,卧席也。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
  ○衽,而审反。趾音止。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布席无常,此其顺之也。上,谓席端也。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
  ○坐,才卧反,又如字。
  [疏]“凡为”至“为上”。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尊者埽除布席之仪,各随文解之。“必加帚於箕上”者,谓初持箕往时也,以帚加置箕上,两手举箕也。。
  ○注“《弟子职》曰:执箕膺擖,厥中有帚”。
  ○正义曰:证加帚箕上。《弟子职》者,《管子》之书篇名也,其书述为弟子职也。膺,胸前也。擖,箕舌也。厥,其也。言执箕之礼,以箕舌向胸而帚置於箕中,箕是弃物之器,故不持乡尊也。
  ○“以袂拘而退”者,谓埽时也。袂,衣袂也。退,迁也。当扫时,却迁以一手捉帚,又举一手衣袂以拘障於帚前,且扫且迁,故云“拘而退”。
  ○“以箕自乡而扱之”者,扱,敛取也。谓以箕自乡敛取粪秽,亦不以箕乡尊也。
  ○注“扱读曰吸”。
  ○正义曰:必读扱为吸者,以其秽物少,吸然则尽,不得为一扱再扱,故读从吸也。
  ○“奉席如桥衡”者,所奉席席头令左昂右低,如桥之衡。衡,横也。左尊故昂,右卑故垂也。但席舒则有首尾,卷则无首尾,此谓卷席奉之法,故注云“如有首尾然”。言如有,则实无首尾,至於舒席之时,则有首尾,故《公食礼》云:“莞席寻,卷自末。”注云:“末,终也。”终则尾也。
  ○请席何乡,请衽何趾”者,既奉席来,当随尊者所欲眠坐也。席,坐席也。乡,面也。衽,卧席也。趾,足也。坐为阳,面亦阳也,坐故问面欲何所乡也。卧是阴,足亦阴也,卧故问足欲何所趾也。皆从尊者所安也。
  ○注“衽,卧席也”。
  ○正义曰:案《昏礼》同牢礼毕,将卧,云“御衽於奥,媵衽良席,有枕北趾”,此是衽为卧席也。
  ○“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者,谓东西设席,南乡北乡,则以西方为上头也。所以然者,凡坐随於阴阳,若坐在阳则贵左,坐在阴则贵右,南坐是阳,其左在西,北坐是阴,其右亦在西也,俱以西方为上。
  ○“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者,谓南北设席,皆以南方为上者。坐在东方西乡,是在阳,以南方为上。坐若在西方东乡,是在阴,亦以南方为上,亦是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此据平常布席如此,若礼席则不然。案《乡饮酒礼注》云:“宾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阶上西面,介席西阶上东面。”与此不同是也。
  若非饮食之客,则布席,席间函丈。谓讲问之客也。函犹容也。讲问宜相对。容丈,足以指画也。饮食之客,布席於牖前。丈或为杖。
  ○函,胡南反。丈如字,丈尺之丈,王肃作杖。画,胡麦反。牖,羊九反。
  ○主人跪正席,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於弟子。客跪抚席而辞。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客彻重席,主人固辞。彻,去也。去重席,谦也。再辞曰固。
  ○重,直龙反,注同。再辞曰固,一本作“曰固辞”。客践席,乃坐。客安,主人乃敢安也,讲问宜坐。主人不问,客不先举。客自外来,宜问其安否无恙,及所为来故。
  ○恙,羊尚反,《尔雅》云:“忧也。”为,于伪反,不同。将即席,容毋怍。怍,颜色变也。
  ○怍,才洛反,惭也。两手抠衣,去齐尺。齐谓裳下缉也。
  ○齐音咨,注同,本又作斋。缉,七立反。衣毋拨,拨,发扬貌。
  ○拨,半末反,发扬。足毋蹶。蹶,行遽貌。
  ○蹶本又作蹶,居卫反,又求月反,行急遽貌。遽,其据反。
  [疏]“若非”至“毋蹶”。
  ○正义曰:此一节明客主之礼仪。云“若非饮食之客”者,饮食之客,谓来共饮食者。非饮食客,谓来讲问者。布席,谓舒之令相对。若饮食之客,不须相对。若讲问之客,布席相对,须讲说指画,使相见也。
  ○“席间函丈”者,函,容也。既来讲说,则所布两席,中间相去使容一丈之地,足以指画也。《文王世子》云:“侍坐於大司成,远近间三席。”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则三席是一丈,故郑云容丈也。
  ○注“讲问”至“为杖”。
  ○正义曰:凡饮食燕飨,则宾位在室外牖前,列筵南乡,不得布席相对。相对者,唯讲说之客耳。不在牖前,或在於室。云“丈或为杖”者,王肃以为杖,言古人讲说,用杖指画,故使容杖也。然二家可会。
  ○“主人跪正席”者,客虽来讲问,而主人宜敬,故跪而正席,示亲客之来也。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於弟子也。
  ○“客跪抚席而辞”者,抚谓以手按止之也。客跪以手按止於席而辞,不听主人之正席也。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席也。
  ○“客彻重席”者,《礼器》云:“诸侯三重,大夫再重。”又《乡饮酒之礼》:“公三重,大夫再重。”是尊者多,卑者少,故主人为客设多重席,客谦而自彻也。
  ○“主人固辞”者,固辞,再辞,止客之彻也。然尊卑有数,而客必彻之者,既言讲说,本以德义相接,不以尊卑为用,故虽尊犹自彻也。“客践席”者,践犹履也。客起彻重席,主人止之,故客还履席将坐。
  ○“乃坐”者,主人待客坐乃坐也。
  ○“主人不问,客不先举”者,举亦问也。客从外来,宜问路中寒热无恙。若主人未问,则客不可先问也。《尔雅 释诂》云:“恙,忧也”。
  ○“将即席,容无怍”者,此明弟子讲问初来之法。即,就也。怍,颜色变也。初将来就席,颜色宜庄,不得变动颜色。
  ○“两手抠衣,去齐尺”者,抠,提挈也。衣谓裳也。齐是裳下缉也。亦谓将就席之时,以两手当裳前提挈裳使起,令裳下缉去地一尺,恐衣长转足蹑履之。“足毋蹶”者,蹶,行急遽貌也,亦谓客初至之时,勿得以为行遽,恐有蹶踬之貌也。
  先生书策琴瑟在前,坐而迁之,戒勿越。广敬也。在前,谓当行之前。
  ○筴,本又作策,初革反,编简也。虚坐尽后,谦也。
  ○尽,津忍反,后放此。食坐尽前。为汙席。
  ○污,污辱之污,又一故反,后放此。坐必安,执尔颜。执犹守也。长者不及,毋儳言。儳犹暂也,非类杂。
  ○儳,徐仕鉴反,又苍鉴反,又苍陷反。正尔容,听必恭,听先生之言,既说又敬。
  ○说音悦。毋剿说,剿犹揽也,谓取人之说以为已说。
  ○剿,初交反,一音初教反,揽取。说如字,注同,徐舒锐反。揽,徐力敢反。毋雷同,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己,不当然也。《孟子》曰:“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应,应对之应,下同。必则古昔,称先王。言必有依据。侍坐於先生,先生问焉,终则对。不敢错乱尊者之言。
  ○坐,才卧反,后放此。请业则起,请益则起。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业谓篇卷也。益谓受说不了,欲师更明说之。子路问政,子曰:“先之,劳之。”请益,曰:“无倦。”
  ○卷音眷,徐久恋反。父召无“诺”,先生召无“诺”,“唯”而起。应辞,唯恭於诺。
  ○唯,于癸反,徐于比反,注同。侍坐於所尊敬,毋馀席,必尽其所近尊者之端,为有后来者。
  ○为,于伪反,下“为馔”同。见同等不起。不为私敬。烛至起,异昼夜。食至起,为馔变。上客起。敬尊者。烛不见跋。跋,本也。烛尽则去之,嫌若烬多有厌倦。
  ○见,贤遍反。跋,半末反。去,起吕反。下“风去”、“免去”同。烬,才信反。厌,於艳反,下同。尊客之前不叱狗。主人於尊客之前不敢倦,嫌若风去之。
  ○叱,尺质反。狗,古口反。风音芳凤反,让食不唾。嫌有秽恶。
  ○唾,吐卧反。秽,纡废反,徐乌外反。恶,乌路反。
  [疏]“先生”至“不唾”。
  ○正义曰:此一节明弟子事师、子事父之礼,各随文解之。
  ○“先生书策”者,策,篇简也。坐亦跪也,坐通名跪,跪名不通坐也。越,逾也。弟子将行,若遇师诸物或当已前,则跪而迁移之,戒慎勿得逾越。广敬也。
  ○“虚坐尽后”者,凡坐各有其法。虚,空也。空谓非饮食坐也。尽后,不敢近前,以为谦也。《玉藻》云“徒坐不尽席尺”是也。“食坐尽前”者,谓饮食坐也。古者地铺席,而俎豆皆陈於席前之地,若坐近后则溅汙席,故尽前也。《玉藻》云“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是也。
  ○“坐必安”者,凡坐好自摇动,故戒之令必安坐。“执尔颜”者,执,守也。久坐好异,故必戒之宜如乡者无作颜容也。故注云“执犹守也”。
  ○“长者不及,毋儳言”者,长者犹先生也,互言耳。及谓所及之事也。儳,暂也。长者正论甲事,未及乙事,少者不得辄以乙事杂甲事,暂然杂错师长之说。
  ○“正尔容”者,正谓矜庄也。方受先生之道,当正己矜庄也。颜、容通语耳。
  ○“听必恭”者,听师长之说,宜恭敬也。
  ○“毋剿说”者,语当称师友而言,无得揽取人之说以为已语。
  ○“毋雷同”者,凡为人之法,当自立已心,断其是非,不得闻他人之语,辄附而同之。若闻而辄同,则似万物之生,闻雷声而应,故云“毋雷同”。但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而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已,不当然也。
  ○“必则古昔”者,则,法也。虽不雷同,又不得专辄,故当必法於古昔之正。
  ○“称先王”者,既法古昔,而所言之事,必称先王。先王,圣人为天子者也。如孔子说《孝经》,称“先王有至德”也,言必有所依据。
  ○注“人之”至“人也”。
  ○正义曰:人之言评议是非,须自出已情,“不当然”者,“然”谓如此也,谓不当如此,随附他意。《孟子》云:“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引之者,明是非由己,不可一同馀人。“请益则起”者,益谓已受说而不解了,更谘问审之也,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汉时受学,有抠衣前请之法,故郑引证之也。
  ○注“子路”至“无倦”。
  ○正义曰:子路受师说不了,故就孔子请益也。案《论语》云,子路问为政之道,孔子答云:“为政先行恩惠,后乃可使人为劳役。”子路嫌少,就孔子更请益。孔子答云:“但勤行前恩惠之事,无倦怠则自足为政。”引之者,证请益也。
  ○注“唯恭於诺”。
  ○正义曰:父与先生呼召称唯,唯,也,不得称诺。其称诺,则似宽缓骄慢。但今人称诺,犹古之称唯,则其意急也。今之称,犹古之称诺,其意缓也,是今古异也。
  ○“侍坐於所尊敬,毋馀席”者,谓先生坐一席,己坐一席,己必坐於近尊者之端,勿得使近尊者之端更有空馀之席。所以然者,欲得亲近先生,似若扶持然,备拟先生顾问,不可过远,且拟后人之来故阙其在下空处以待之。
  ○“见同等不起”者,虽见己之同等后来,不为之起,任其坐在下空处。所以然者,尊敬先生,不敢曲为私敬也。
  ○“上客起”者,上客谓尊者之上客也。尊者见之则起,故侍者宜从之而起。然食与烛至起,则尊者不起。
  ○“烛不见跋”者,《小尔雅》云:“跋,本也。”本,把处也。古者未有蜡烛,唯呼火炬为烛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然残本。所以尔者,若积聚残本,客见之,则知夜深,虑主人厌倦,或欲辞退也。故不见残本,恒如然未尽也。
  ○“尊客之前不叱狗”者,若有尊客至,而主人叱骂於狗,则似厌倦其客欲去之也。卑客亦当然,举尊为甚。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以君子有倦意也。撰犹持也。
  ○欠,丘剑反。伸音身。撰,仕转反。屦,纪具反,下同。蚤音早,莫音暮。侍坐於君子,君子问更端,则起而对。离席对,敬异事也,君子必令复坐。
  ○离,力智反。令,力呈反。侍坐於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间,原有复也。”则左右屏而待。复,白也。言欲须少空间,有所白也。屏犹退也,隐也。
  ○间音闲,注同。。
  ○毋侧听,嫌探人之私也。侧听,耳属於垣。
  ○探音贪。属,之玉反。垣音袁。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游毋倨,立毋跛,坐毋箕,寝毋伏。敛发毋髢,冠毋免,劳毋袒,暑毋褰裳。皆为其不敬。噭,号呼之声也。淫视,睇眄也。怠荒,放散身体也。跛,偏任也。伏,覆也。髢,髲也,毋垂馀如髲也。免,去也。褰,袪也。髢或为肄。
  ○噭,古吊反。视如字,徐巿志反。倨音据。跛,彼义反,又波我反,徐方寄反。髢,徒细反,发垂如髲。袒,徒旱反,露也。褰,起连反。为,于伪反,下“为妨”、“为于”、“皆为”、“为其”、“为后”同。号,户高反,本又作啼字。呼,火故反,又如字,睇,大计反。眄,莫遍反。覆,芳伏反。髲,皮义反。袪,丘鱼反。肄,以二反,馀也。
  [疏]“侍坐”至“褰裳”。
  ○正义曰:此一节明卑者事君子之礼。
  ○“君子欠伸”者,君子志疲则欠,体疲则伸。“撰杖屦”者,则君子自执杖在坐,著屦升堂,脱之在侧,若倦则自撰持之也。
  ○“视日蚤莫”者,君子或瞻视其庭影,望日蚤晚也。
  ○“侍坐者请出矣”者,礼,卑者贱者请进不请退,退由尊者,是以《论语》云:“杖者出,斯出矣。”不敢自专。今若见尊者为上诸事,皆是欲起之渐,故侍坐者得请出矣。
  ○“侍坐於君子”者,此又明卑侍尊,事异於上,故又言侍坐也。
  ○“君子问更端”者,更端,别事也,谓向语已毕,更问他事。“则起而对”者,事异宜新更敬,又起对也。
  ○“侍坐於君子”者,此亦卑事於尊,所明既异,故更言侍坐。
  ○“若有告者曰:少间,原有复也”者,间谓清闲也。复,白也。卑者正侍坐於君子,而忽有一人来告君子云:“欲得君子少时无事清闲,己原有所白也。”
  ○“则左右屏而待”者,屏,退也。侍者闻告欲有所白,则当各自屏退,左右避之,不得远也。
  ○“毋侧听”者,此已下亦是侍君子之法。凡人宜当正立,不得倾欹侧听人之语,嫌探人之私,故注云:“侧听,耳属於垣。”若侧听,则耳属於垣壁,听旁人私言也。
  ○“毋噭应”者,噭谓声响高急,如叫之号呼也。应答宜徐徐而和,不得高急也。
  ○“毋淫视”者,淫谓流移也。目当直瞻视,不得流动邪盻也。
  ○“毋怠荒”者,谓身体放纵,不自拘敛也。
  ○“游毋倨”者,游,行也。倨,慢也。身当恭谨,不得倨慢也。
  ○“立毋跛”者,跛,偏也,谓挈举一足,一足蹋地立。宜如齐,双足并立,不得偏也。
  ○“坐毋箕”者,箕谓舒展两足,状如箕舌也。
  ○“寝毋伏”者,寝,卧也。伏,覆也。卧当或侧或仰而不覆也。
  ○“敛发毋髢”者,髢,髲也,垂如髲也。古人重发,以纚韬之,不使垂也。
  ○“冠毋免”者,免,脱也。常著在首,不可脱也。
  ○“劳毋袒”者,袒,露也。虽有疲劳之事,厌患其衣,而不得袒露身体。
  ○“暑毋褰裳”者,暑虽炎热,而不得褰袪取凉也。然上诸事条目,诫侍者左右屏隐之人也。既屏隐,好生上事,或私觇清闲,或隔尊自恣,故宜兼戒,亦可通戒为人之法也。
  侍坐於长者,屦不上於堂,屦贱,空则不陈於尊者之侧。
  ○上,时掌反。解屦不敢当阶。为妨后升者。
  ○妨音芳。就屦,跪而举之,屏於侧。谓独退也。就犹著也。屏亦不当阶。
  ○著,丁略反。乡长者而屦,跪而迁屦,俯而纳屦。谓长者送之也。不得屏迁之而已。俯,俛也。纳,内也。迁或为还。
  [疏]“侍坐”至“纳屦”。
  ○正义曰:此一节明解屦著屦之法,事异於上,故别言侍坐也。“屦不上於堂”者,长者在堂,而侍者屦贱,故脱於阶下,不著上堂。若长者在室,则侍者得著屦上堂,而不得入室,户外有二屦是也。或云悉不得上也。户外有二屦,是狎客,非须摈通也。
  ○“解屦不敢当阶”者,解,脱也。屦既不上於堂,故解之於阶下也。谓脱为解者,案《内则》云:“屦著綦。”郑云:“綦,履系也。”又《冠礼》云:“黑屦青絇。”郑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案《内则注》有屦系之文,《冠礼》有“絇如刀衣,鼻在屦头及行戒之间”,故师说云:“用物穿屦头为絇,相连为行戒也。”今云“解屦”是解系也。故《隐义》云:“古者屦头鼻綦绳相连结之,将升堂解之也。”“不敢当阶”者,谓人与屦并不当阶,侧就阶边而解。若留屦置阶道,为妨后升也。“就屦,跪而举之”者,此侍者或独暂退时取屦法也。就犹著也。初升时解置阶侧,今下著之,先往阶侧,跪举取之,故云“就屦,跪而举之”。
  ○“屏於侧”者,屏,退也,退不当阶也。
  ○“乡长者而屦”者,此明少者礼毕退去,为长者所送之法也。既为长者所送,则於阶侧跪取屦,稍移之,面乡长者而著之,故云“乡长者而屦”。
  ○“跪而迁屦”者,迁,徙也。就阶侧跪取,稍移近前。
  ○“俯而纳屦”者,纳,内也。既取,因俯身向长者而内足著之。不跪者,若跪则足向后不便,故俯也。虽不并跪,亦坐左纳右,坐右纳左耳。
  离坐离立,毋往参焉。离立者不出中间。为干人私也。离,两也。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内言不出於梱。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皆为重别,防淫乱,不杂坐,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问谓相称谢也。诸母,庶母也。漱,浣也。庶母贱,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贱,尊之者亦所以远别。外言、内言,男女之职也。不出入者,不以相问也。梱,门限也。女子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大故,宫中有灾变,若疾病,乃后入也。女子有宫者,亦谓由命士以上也。《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亦远别也。
  ○椸,羊支反,衣架也。枷本又作架,徐音稼,古本无此字。栉,侧乙反。嫂,字又作,素早反。漱,悉侯反。梱,本又作阃,苦本反。别,彼列反,下及注同。浣,户管反。父子不同席。异尊卑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见媒往来传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
  ○媒音梅。不相知,本或作“不相知名”,名,衍字耳。传,直专反。非受币,不交不亲。重别有礼,乃相缠固。故日月以告君,《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
  ○判,普叛反。齐戒以告鬼神,《昏礼》凡受女之礼,皆於庙为神席以告鬼神,谓此也。
  ○齐,侧皆反。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会宾客也。以厚其别也。厚,重慎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为其近禽兽也。妾贱,或时非媵,取之於贱者,世无本系。
  ○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贺取妻”同。媵,羊证反,又绳证反。系音计,又音户计反。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辟嫌也。有见,谓有奇才卓然,众人所知。
  ○见,贤遍反。辟音避,本亦作避,下同,馀皆放此。
  [疏]“离坐”至“为友”。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不干人私并远嫌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离坐离立”,离,两也。若见彼或二人并坐,或两人并立,既唯二人,恐密有所论,则已不得辄往参预也。
  ○“离立者不出中间”者,又若见有二人并立当己行路,则避之,不得辄当其中间出也。不云离坐者,道路中非安坐之地,故不云坐也。识与不识,通如此也。
  ○注“离,两也”。
  ○正义曰:案《易 象》云:“明两作离。”是离为两也。
  ○“男女”至“而食”。
  ○“不亲授”者,男女有物,不亲相授也。《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授以篚。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诸母不漱裳”者,诸母谓父之诸妾有子者。漱,浣也。诸母贱,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亵也,欲尊崇於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远别也。
  ○“外言不入於梱”者,外言,男职也。梱,门限也。男职在於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妇人预之,故云“外言不入於梱”也。
  ○“内言不出於梱”者,内言,女职也。女职谓织纴,男子不得滥预,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许嫁,缨”者,女子,妇人通称也。不要对文,故不重云子也。妇人质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属,故恒系缨。缨有二时,一是少时常佩香缨,二是许嫁时系缨,此则为许嫁时系缨。何以知然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紟缨。”郑以为佩香缨,不云缨之形制,此云许嫁“有从人之端也”。又《婚礼》:“主人入,亲说妇缨。”郑注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又《内则》云:“妇事舅姑,紟缨。”郑云:“妇人有缨,示系属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缨也。但妇人之紟缨即是五采者,故郑云:“示系属也。”今此“许嫁”谓十五时。
  ○“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者,大故谓丧病之属也。女子巳许嫁,则有宫门,列为成人。唯有丧病等,乃可入其门,非大故,则不入门也。
  ○“女子子”者,谓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云“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为父之子,男子则单称子,女子则重言子者,案郑注《丧服》云:“重言女子子,是别於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与同席而坐”者,虽已嫁,及成人,犹宜别席,不云侄及父,唯云兄弟者,侄父尊卑,礼殊不嫌也。
  ○“弗与同器而食”者,熊氏以为不得传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异於未出,故明之,皆为重别,防淫乱也。
  ○注“不杂”至“别也”。
  ○正义曰: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熊氏云:“谓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妇燕食族妇於房也。”
  ○注“《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引《公羊传》证女子有别宫也。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於外”,《公羊传》曰:“路寝则不可,小寝则嫌。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何休云:“路寝是君听事之处,不可嫁他女。小寝是夫人所居,天王女宜远别,不可住也。”“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者,群公子是鲁侯之诸女也。鲁侯女宫为卑,不可处王女也。何休又云:“当筑夫人宫下,群公子宫上。”《公羊》以为筑宫於外,非礼也。《左氏》以为筑宫於外,礼也。郑康成亦以为筑宫当於宫外是也。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者,相知男女名者,先须媒氏行传昏姻之意,后乃知名,见媒往来,传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也。故《婚礼》有六礼,二曰问名。
  ○“非受币,不交不亲”者,币谓聘之玄纁束帛也。先须礼币,然后可交亲也。
  ○“故日月以告君”者,既男女须辨,故妇来,则书取妇之年月日时,以告国君也。注“《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引《媒氏职》,证必书告君也。妻是判合,故云判也。“入子”者,郑康成注云:“入子者,谓容媵及绖娣不聘者也。”妾既非判合,但广其子胤而已,故云“入子”。
  ○“齐戒以告鬼神”者,并厚重远别也。”齐戒谓嫁女之家受於六礼,并在於庙布席告先祖也。明女是先祖之遗体,不可专辄许人。而取妇之家,父命子亲迎,乃并自齐絜,但在已寝,不在庙也。所以尔者,《白虎通》云:“娶妻不告庙者,示不必人女也。”然夫家若无父母,则三月庙见,亦是告鬼神,故云“齐戒以告鬼神”。
  ○注“昏礼”至“此也”。
  ○正义曰:《婚礼》:“纳采,主人筵於户西,西上右几。”注:“为神布席,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不敢不告。”《婚礼》又云:“受诸礼於庙而设几筵也。”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熊氏云:“卜者卜吉凶。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则取之。”义或然也。
  ○注“为其”至“本系”。
  ○正义曰:《郊特牲》云:“无别无义,禽兽之道。”此不取同姓,为其近禽兽故也。云“妾贱,或时非媵,取之於贱者”,如诸侯取一国之女,则二国同姓以侄娣媵。媵,送也。妾送嫡行,则明知姓氏,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或时非此媵类,取於贱者,不知何姓之后,则世无本系,但卜得吉者取之。
  ○“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者,明避嫌也。见谓奇才卓异可见也。寡妇无夫,若其子有奇才异行者,则己可与之为友。若此子凡庸,而己与其往来,则於寡妇有嫌也。是以郑注:“有见,谓奇才卓然,众人所知也。”
  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谓不在宾客之中,使人往者。羞,进也,言进於客。古者谓候为进,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礼不贺。
  [疏]“贺取”至“羞”。
  ○正义曰:谓亲朋友有昏,己有事碍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云:“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此云贺者,闻彼昏而送筐篚,将奉淳意,身实不在为贺,故云贺,而其辞则不称贺。“曰某子使某”者,此使者辞也。“某子”者,贺者名。“使某”者,使自称名也。言彼使我来也。
  ○“闻子有客”者,“闻子”,呼娶妻者为子也。昏礼既不称贺,故云“闻子有客”也。客者,乡党僚友之属也。
  ○“使某羞”者,“某”是使者名也。羞,进也。子既召宾客,或须饮食,故使我将此酒食以与子进宾客。
  ○注“谓不”至“不贺”。
  ○正义曰:羞,进也,言进於客也。“古者谓候为进”者,证呼送礼为进,候犹进也。古时谓迎客为进,汉时谓迎客为候,此记是古法,故饮食与彼迎接呼为进也。郑注《周礼 候人》云“候,候迎宾客之来”是也。云“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者,言於礼物用壶酒及束脩。束脩,十脡脯也。若无脯,则壶酒及一犬,故云“若犬”也。《少仪》云:“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脩以将命。”是酒脩献人之法也。此贺用酒,或亦四壶也。云“不斥主人,昏礼不贺”者,解所以不云贺主人昏,而云有客之义,主人有嗣代之序,故不斥云贺也。
  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礼许俭,不非无也。年五十始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
  ○筋音斤。
  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此在常语之中,为后难讳也。《春秋传》曰:“名,终将讳之。”隐疾,衣中之疾也,谓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
  ○臀,徒孙反。摘,徐吐历反,或音的。医,於其反。
  [疏]“名子”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明与子造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名子者不以国”者,不以本国为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传云:“不以本国为名。”如是他国,即得为名,故桓十二年卫侯晋卒,襄十五年晋侯周卒是也。
  ○“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为名。殷家得以为名者,殷质,不讳名故也。然案《春秋》鲁僖公名申,蔡庄公名甲午者,周末乱世,不能如礼,或以为不以日月二字为名也。
  ○“不以隐疾”者,谓不以体上幽隐之处疾病为名。
  ○注“谓若黑臀、黑肱矣”。
  ○正义曰:案宣二年,晋“使赵穿迎公子黑臀於周而立之”。《周语》单子云:“吾闻晋成公之生,梦神规其臀以黑,使有晋国,此天所命也。”有由而得为名。昭元年楚公子黑肱,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为名,或亦有由,或乱世而不能如礼。云“名,终将讳之”者,案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问名於申繻,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杜注云:“若唐叔虞、鲁公子友”;“以德命为义”,“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以类命为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於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取於父为类”,若鲁庄公与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按传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此《记》文略耳。传云:“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杜注云,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按《国语》:“范献子聘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乡名对。献子云:‘何不云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所讳也。’”此等所以皆为名者,以其不能如礼,故申繻言之。周人以讳事神者,谓周人讳神之名而事神,其名终没,为神之后,将须讳之,故不可以为名也。
  男女异长。各自为伯、季也。男子二十,冠而字,成人矣,敬其名。
  ○冠,古乱反。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女子许嫁,笄而字。以许嫁为成人。
  ○笄,古兮反。
  [疏]“男女”至“而字”。
  ○正义曰:此一节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男女异长”者,按《冠礼》加字之时,“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又《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知女子亦各自为叔季者,《春秋》隐公二年“伯姬归于纪”,隐七年“叔姬归于纪”是也。《礼纬 含文嘉》云:“文家称叔,质家称仲。”以此言之,则周有管叔、蔡叔之属是文家,故称叔也。《礼纬》又云:“嫡长称伯,庶长称孟。”
  ○“君前臣名”者,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公陷于淖,栾书欲载晋侯,针曰:“书退。”针是书之子,对晋侯而称书,是於君前臣名其父也。
  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皆便食也。殽,骨体也。胾,切肉也。食,饭属也。居人左右,明其近也。殽在俎,胾在豆。
  ○殽,户交反,熟肉有骨曰殽。胾,侧吏反,大脔。食音嗣,饭也,注“食,饭属”同,徐音自。羹,古衡反,旧音衡。便音婢面反,下同。近如字。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殽胾之外内也。近醯酱者,食之主。脍炙皆在豆。
  ○脍,古外反。炙,章夜反,注同。醢,徐音海,本又作醯,呼兮反。酱,子匠反。葱处末,,烝葱也,处醯酱之左。言末者,殊加也。在豆。
  ○,以制反。烝,之承反。酒浆处右。处羹之右,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
  ○浆,子羊反,字亦作将。燕,本亦作宴,於遍反。放,方两反。公食音嗣,此《仪礼》篇名也,后放此,下文及注“执食”同。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亦便食也。屈中曰朐。
  ○朐,其俱反。客若降等,执食兴辞。辞者,辞主人之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复坐。主人延客祭。延,道也。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客不降等则先祭。
  ○客祭,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也。干宝注《周礼》云:“祭五行六阴之神,与人起居。”道音导。祭食,祭所先进。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如其次。殽之序,徧祭之。谓胾、炙、脍也,以其本出於牲体也。《公食大夫礼》:“鱼、腊、湆、酱不祭也。”
  ○徧音遍,下注同。腊音昔。湆音泣。三饭,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先食胾,后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辨於肩,食肩则饱也。
  ○饭,扶晚反,下注“礼饭以手”同。依字书,食旁作卞,扶万反;食旁作反,符晚反,二字不同,今则混之,故随俗而音此字。辨音遍,下同,主人未辩,客不虚口。俟主人也。虚口,谓酳也。客自敌以上,其酳不待主人饱,主人不先饱也。
  ○酳音胤,又士觐反,嗽口也;以酒曰酳,以水曰漱。
  [疏]“凡进”至“虚口”。
  ○正义曰:此一节推明饮食之法也。各随文解之。今此明卿大夫与客燕食之礼。
  ○“左殽右胾”者,熟肉带骨而脔曰殽,纯肉切之曰胾,骨是阳,故在左。肉是阴,故在右。
  ○“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者,食饭燥为阳,故居左;羹湿是阴,故右设之,并在殽胾之内。
  ○注“皆便”至“在豆”。
  ○正义曰:“皆便食也”者,此中有三便,一则纯肉在右,先取为便也;二则羹饭并近人之食,先取羹饭亦便;三则饭在左,羹在右,右手取羹,羹重於右,亦便,故云:“皆便食。”云“食,饭属”者,知食是饭者,《春秋左氏传》云:“粢食不凿。”《论语》云:“一箪食。”《玉藻》云:“子卯稷食。”皆饭也。言属者,诸饭悉然,故云属也。云“居人左右,明其近也”者,以其系人言之,故云近也。云“殽在俎”者,《春秋》宣十六年王享士会殽烝,下云:“宴有折俎。”又《昏礼》及《特牲》、《少牢》皆骨体在俎,是“殽在俎”。知“胾在豆”者,《公食大夫礼》庶羞十六豆,有牛胾、羊胾,是胾在豆。
  ○注“殽胾”至“在豆”。
  ○正义曰:知在“殽胾之外内”者,以此馔之设,羹食最近人,羹食之外,乃有殽胾,今云“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内,故知在“殽胾之外内。”此醯酱,徐音作海,则醢之与酱,两物各别。依《昏礼》及《公食大夫礼》酱在右,醢在左,此醯酱处内,亦当酱在右,醯在左也。按《公食大夫礼》:“宰夫自东房授醯酱,公设之。”郑注云:“以醯和酱也”。又《周礼 醯人》“祭祀共齑菹醯物”,则醯酱共为一物也。今此经文若作醯字,则是一物也。醢之与醯,其义皆通,未知孰是。但郑注“葱”云“处醯酱之左”,则醯酱一物为胜。云“脍炙皆在豆”者,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有牛炙、羊炙及芥酱鱼脍,故知在豆。
  ○注“处醯”至“在豆”。
  ○正义曰:知“处醯酱之左”者,地道尊右,既云“处末”,则末在左,上继“醯酱”,文承其下,故云在醯酱之左。知葱殊加者,以《仪礼》正馔唯有菹醢,无葱,故知葱为殊加也。以其菹类,故知在豆也。
  ○注“若酒”至“礼云”。正义曰:卑客则或酒或浆,若尊客则有酒有浆。案《公食大夫礼》云:“设酒於豆东,是酒在左也。《公食大夫礼》又云,宾三饭,设浆饮於稻西。郑注云:“酒在东,浆在西,所谓左酒右浆是也。”云“此大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者,从上进食之礼,至此所陈馔具,皆是卿大夫燕食也。其礼食则似《公食大夫礼》所陈是也。案《公食大夫礼》,醯酱陈於席前,豆六,设於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醯醢、昌本,南麋赞,以西菁菹、鹿赞。士设俎於豆南,牛俎在西,牛俎东羊俎,羊俎东豕俎,又牛俎南鱼俎,鱼俎东腊俎,腊俎东有肠胃俎,又有肤俎在两行俎之东,纵设之。黍稷六簋,设於俎西,黍簋当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东黍,黍东稷,屈为两行。大羹在酱西。鉶四,设於豆西,牛鉶在东,牛西羊,羊南豕,豕东牛。饭酒设於豆东,梁饭设於湆西,稻于粱西。庶羞十六豆,设於稻南,屈折而陈,凡为四行:膷东臐,臐东膮,膮东牛炙;炙南醢,醢西牛胾,胾西醢,醢西牛脍;脍南羊炙,炙东羊胾,胾东醢,醢东豕炙;炙南醢,醢西豕胾,胾西芥酱,酱西鱼脍。此是公食。下大夫礼云:“若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庶羞二十也。”
  ○“以脯脩置者”,设食竟所须也。脯训始,始作即成也。脩亦脯也。脩训治,治之乃成。郑注《腊人》云:“薄折曰脯,棰而施姜桂曰锻脩。”今明置设脯脩与客之法,故云“以脯脩置者”。
  ○“左朐右末”者,朐谓中屈也。屈脯朐朐然也。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边际;置左,右手取际擘之便也。脯脩则处酒左,以燥为阳也。脯脩皆左边也。注“亦便”至“便也”。
  ○“客若降等”者,降,下等也,谓大夫为卿之客,其品等卑下也。
  ○“执食兴辞”者,执,捉也。食,饭也。兴,起也。客既卑,故未食必先捉饭而起,以辞谢主人之临已也。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堂下是卑者食处。饭为食主,故特执之也。《公食大夫礼》云“宾北面自间坐,左拥簠梁,右执湆以降”是也。郑云:“自间坐,由两馔之间也。”辞主人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此降等谓大夫於卿,故欲降而不降,若臣於君,则降也,故《公食》云“宾拥簠梁以降”是也。若敌者,全无欲降之礼,故《公食礼》云:“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湆,之西序端。”无降法也。
  ○“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者,主人见客执饭起,故主人亦起,辞止之,则客从辞而止,乃坐食,复坐也。
  ○“主人延客祭”者,延,道也。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种种出少许,置在豆间之地,以报先代造食之人也。若敌客则得自祭,不须主人之延道。今此卑客听主人先祭道之,己乃从之,故云“延客祭”也。
  ○“祭食,祭所先进”,凡祭食之法,随主人所设前后次第种种而次祭之,故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所从如其次也。
  ○“殽之序,徧祭之”者,序,次序也,谓脍炙胾之属也。徧,匝也。炙胾之属,虽同出於牲,今祭之,故种种次序,徧匝祭之。
  ○注“谓胾”至“祭也”。
  ○正义曰:案《公食大夫礼》云:“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宾兴受,坐祭,捝手。”又云:“鱼、腊、酱、湆不祭也。”
  ○“三饭,主人延客食胾”者,三饭谓三食也。礼食三飧而告饱,须劝,乃更食。三饭竟,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以湆酱。”郑云:“每饭歠湆以殽擩酱,食正馔也。”案彼文是三饭,但食酱及他馔而未食胾,故三飧竟,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所以至三飧后乃食胾者,《公食礼》亦以胾为加,故客三飧前未食之,故郑注云:“以殽擩酱,食正馔。”正馔则非胾也。然《公食礼》三飧竟,捝手,起,受浆漱口,受束帛之物,升降拜,礼毕,方是升还坐食,取饱,饱又三漱。不云三饭延客食胾者,与此异也。
  ○“然后辩殽”者,“然后”谓食胾竟后也。辩,匝也。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饱,食殽得匝也。
  ○注“先食”至“饱也”。
  ○正义曰:纯肉为阴,阴,卑也。带骨为阳,阳,尊也。尊故后食之也。云“凡食殽,辩於肩,食肩则饱”者,案《特牲》、《少牢》云,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后食肩。是辩於肩也,故云“食肩则饱”也。郑云:“举前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案郑云,是先食胁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胁脊,竟,乃食肩。
  ○“主人未辩,客不虚口”者,虚口谓食竟饮酒荡口,使清絜及安食也。用浆曰漱,令口以絜清为义。用酒曰酳,酳训演,言食毕以酒演养其气。主人若食殽未辩,则客虽已辩,而不得辄酳漱也。主人恒让客,不自先饱,故客待主人辩,乃得为酳也。此谓卑客耳,敌客以上则不待主人也。《音义隐》云:“饭毕荡口也。”
  ○注“俟主”至“酳也”。
  ○正义曰:案《公食礼》云:“宾卒食,会饭三饮。”郑云:“三漱浆也。”明是食竟漱也。又初三饭竟,设浆稻西,“宾坐祭,遂饮”。郑云:“三饮漱也。”案此漱是三飧竟,又有事,故用浆漱口,若如斯,则公食之礼,虽设酒为优,宾不得用酳,故郑注彼云“设而不举”,明但以浆漱口而已也。此是私客,故用酒以酳,所以异於《公食礼》也,故郑此云“谓酳也”。云“客自敌已上,其酳不待主人饱”者,客不敌,故待主人。“主人不先饱”者,缘主人不先饱,故待之也。
  侍食於长者,主人亲馈,则拜而食。劝长者食耳。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拜而已,示敬也。
  ○馈,徐其类反。主人不亲馈,则不拜而食。以其礼於已不隆。
  [疏]“侍食”至“而食”。
  ○正义曰:乡是自为客法,此明侍从尊长为客礼也。“主人亲馈,则拜而食”者,馈谓进馔也。已虽侍尊长,而主人若自亲馈与己,己则拜谢之而后食也。
  ○注“劝长”至“敬也”。
  ○正义曰:言己今侍食,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故但拜之,以示敬也。
  共食不饱,谦也,谓共羹饭之大器也。共饭不泽手。为汗手不絜也。泽谓捼莎也。礼,饭以手。泽或为择。
  ○为,于伪反。汗,下半反,本或作汙。捼,乃禾反,沈耳佳反。莎,息禾反,沈又息随反。
  [疏]“共食”至“泽手”。
  ○正义曰:共食,谓同事聚居,非礼食,则有同器食法,共食宜谦,不辄厌饫为饱也。共饭不泽手者,亦是共器盛饭也。泽谓光泽也。古之礼,饭不用箸,但用手,既与人共饭,手宜絜净,不得临食始捼莎手乃食,恐为人秽也。
  ○注“为汗手不絜”。
  ○正义曰:絜,净也。若泽手,手必汗生,则不絜净。一本汗生不圭。圭,絜也。言手泽汙饭也。
  毋抟饭,为欲致饱,不谦。
  ○抟,徒端反。为,于伪反,下皆同。
  [疏]“毋抟饭”。
  ○正义曰:共器若取饭作抟,则易得多,是欲争饱,非谦也。故注云“为欲致饱,不谦”也。毋放饭,去手馀饭於器中,人所秽。
  ○去,起吕反。毋流歠,大歠嫌欲疾。
  ○歠,川悦反。毋咤食,嫌薄之。
  ○咤,陟嫁反,叱咤也。毋齧骨,为有声响,不敬。
  ○齧,五结反。毋反鱼肉,为已历口,人所秽。毋投与狗骨,为其贱饮食之物。毋固获,为其不廉也。欲专之曰固,争取曰获。
  ○固获,并如字,徐云:“郑撗霸反。一音护。”毋扬饭,饭黍毋以箸,毋嚃羹,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
  ○饭,扶晚反。箸,直虑反,《说文》云:“饭欹也。”嚃,他答反,一音吐计反,又音退。嚼,疾略反,又序略反。毋絮羹,为其详於味也。絮犹调也。
  ○絮,敕虑反,谓加以盐梅也。毋剌齿,为其弄口也。口容止。
  ○剌,七亦反。弄,鲁冻反。毋歠醢。亦嫌详於味也。歠者为其淡故。
  ○淡,度敢反。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辞以窭。优宾。
  ○亨,普彭反,煮也。窭,其禹反,贫也。濡肉齿决,决犹断也。
  ○音濡,字亦作濡。断音短。乾肉不齿决,坚宜用手。毋嘬炙。为其贪食甚也。嘬谓一举尽脔。《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
  ○嘬,初怪反。炙,章夜反。脔,力转反。少,徐式照反,凡“少牢”皆同。哜音才细反,
  [疏]“毋放”至“嘬炙”。
  ○正义曰:“毋放饭”者,手就器中取饭,饭若黏著手,不得拂放本器中也。“去手馀饭於器中,人所秽者,当弃馀於篚,无篚,弃馀於会。会谓簋盖也。
  ○“毋流歠”者,谓开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则欲多而速,是伤廉也。故郑云:“大歠嫌欲疾。”
  ○“毋咤食”者,咤谓以舌口中作声也。似若嫌主人之食也。
  ○“毋齧骨”者,一则有声;二则嫌主人食不足,以骨致饱,故庾云“为无肉之嫌”;三则齧之口唇可憎,故不啮也。“为有声响,不敬”,郑举一隅也。“毋反鱼肉”者,谓与人同器也,已齧残不可反还器中,为人秽之也。故郑云:“谓已历口,人所秽。”崔灵恩云:“不可反於故处。是以《少牢礼》尸所食之馀肉,皆别致於肵俎,不反本处也。”
  ○“毋投与狗骨”者,投,致也。狗,犬也。言为客之礼,无得食主肉后,弃其骨与犬,故郑云:“为其贱饮食之物。”
  ○“毋固获”者,专取曰固,争取曰获,与人共食,不可专固独得及争取也。卢植云:“固获取之,为其不廉也。”
  ○“毋扬饭”者,饭热当待冷,若扬去热气,则为贪快,伤廉也。
  ○“饭黍毋以箸”者,饭黍无用箸,当用匕,故《少牢》云:“廪人溉匕与敦。”注云“匕,所以匕黍稷”是也。
  ○“毋嚃羹”者,人若不嚼菜,含而歠吞之,其欲速而多,又有声,不敬,伤廉也。故郑云:“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羹有菜者用挟,故不得歠,当挟嚼也。
  ○“毋絮羹”者,絮谓就食器中调和盐梅也。若得主人羹,更於器中调和,是嫌主人食味恶也。
  ○注“为其详於味也。絮犹调也。”详,审也,谓更详审嫌淡也。
  ○“毋剌齿”者,口容止,不得剌弄之,为不敬也,谓其弄口。《少仪》曰:“口容止。”容仪欲静止也。“毋歠醢”者,醢,肉酱也。酱宜咸,客若歠之,则是酱淡也。
  ○“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者,亨,煮也。若客失礼而絮羹,则主人宜有优宾之辞谢之,云己家不能亨煮,故羹味不调適也。
  ○“客歠醢,主人辞以窭”者,窭,无礼也。若客失礼而歠醢,则主人亦致谢。云主人作醢淡而无盐,故可歠也。《诗》云:“终窭且贫。”毛云:“窭,无礼也。”《笺》云:“君於已禄薄,终不足以为礼也。”两辞皆优饶於宾也。“濡肉齿决”者,濡,湿也。湿软不可用手擘,故用齿断决而食之。决,犹断也。
  ○“乾肉不齿决”者,乾肉,脯属也,坚肕不可齿决断之,故须用手擘而食之。郑注《腊人》云:“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也。”“毋嘬炙”者,火灼曰炙,炙肉濡,若食炙,先当以齿哜而反置俎上,不一举而并食,并食之曰嘬,是贪食也。
  ○注“为其”至“于俎”。
  ○正义曰:不细啮之,是一举尽脔也。”《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者,哜至齿也。《特牲》、《少牢馈食礼》,尸及祝佐食主人之徒,得肉皆哜之,哜之竟而加置于俎上也。但此所哜,取彼哜至齿,反置于俎则同。然前云“无反鱼肉”,此得反于俎者,上文谓共人同器而食者,故郑云:“为其已历口,人所秽。”《特牲》、《少牢》独食,故得反也。
  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谦也。自,从也。齐,酱属也。相者,主人赞馔者,《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也。”
  ○卒,子恤反,后更不音者同。齑本又作齐,将兮反。相,息亮反,注同。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不听亲彻。
  [疏]“卒食”至“相者”。
  ○正义曰:卒食,食已也。自,从也。食坐在前面向,候客食竟,加于俎。起从坐前北面,当以坐而跪,自彻已所食饭与齐,饭齐食主,故答主人初所亲馈者也。此是卑者,侍食之客耳,若敌者则否。“以授相者”,相者谓主人所使进食者,宾以所彻饭齐以授之。
  ○注“谦也”至“降也”。正义曰:齐,酱属也。齐、酱、菹,通名耳。“《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者,引证自彻是卑客也。大夫卑於公,所为客,故食竟亲取饭及酱以降下,当知敌者否。
  ○“主人”至“客坐者”,主人起,辞不听自彻,则客亦止而坐也。
  侍饮於长者,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降席拜受,敬也。燕饮之礼乡尊。
  ○乡音向。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不敢先尊者。尽爵曰釂。《燕礼》曰:“公卒爵而后饮也。”
  ○少,式召反,下皆同。釂,子妙反,尽也。先,悉荐反,又如字。
  [疏]“侍饮于长者”。
  ○正义曰:明侍尊长饮酒法也。食竟宜饮酒,故次之。
  ○“酒进则起”者,谓长者赐侍者酒,进至侍者前则起。侍者见酒至,不敢即饮,故起也。
  ○“拜受於尊所”者,“尊所”者以陈尊之处也。侍者起而往尊处拜受之也。陈尊之所,贵贱不同,若诸侯燕礼、大射,设尊在东楹之西,自北乡南陈之。酌者在尊东西向,以酌者之左为上尊。尊面有鼻,鼻向君,示君专有此惠也。若乡饮酒及卿大夫燕,则设尊陈於房户之间,宾主共之,尊面向南,酌者向北,以西为上尊。时主人在阼,西向,宾在户西牖前,南乡,使宾主得夹尊,示不敢专惠也。今云“拜受於尊所”者,当是燕礼。而《燕礼》不云拜受於尊所,《乡饮酒》亦无此语,正是文不具耳。近尊乡长者,故往於尊所乡长者而拜。
  ○注“降席”至“乡尊”。
  ○正义曰:何胤云:“尊者,主人也。拜者,在尊所对主人也。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尊谓主人尊也。”崔灵恩云:“卿大夫燕饮,主人面亦乡尊。若乡饮酒,皆主人与宾夹尊也。”今案,何、崔并是解此拜受尊若所乡长者之证也。
  ○“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者,长者辞止少者之起。长者既止,故少者复反还其席而饮赐也。
  ○“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者,举犹饮也。釂,尽也。饮酒尊卑异爵,故《燕礼》公执膳爵,受赐爵者执散爵。今少者虽反席而饮,要须待长者尽爵后,少者乃得饮也。若长者饮未尽,则少者不敢饮也。
  ○注“不敢”至“饮也”。
  ○正义曰:证长者未尽,少者不敢饮也。《燕礼》曰:“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饮。”郑注云:“不敢先虚爵。明此劝惠从尊者来也。”然此与《燕礼》及注合,而与《士相见》及《玉藻》违。案《士相见礼》云:“若君赐之爵,则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郑云:“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玉藻》云:“君若赐之爵,则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注云:“不敢先君尽爵。”案二文皆先君卒爵,而此云后饮者,此据燕饮正礼,故引《燕礼》以证之,《玉藻》及《士相见礼》谓私燕之礼,故不同也。
  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不敢亢礼也。贱者,僮仆之属。
  ○亢,苦浪反。潼音同。
  [疏]“长者”至“敢辞”。
  ○正义曰:此明凡受赐礼也。少谓幼稚,贱谓僮仆之属也。若少者及贱者被尊长之赐,则不敢辞谦,宜即受也,不敢亢礼也。敌者亢而有辞,少者贱者,故不敢也。
  赐果於君前,其有核者怀其核。嫌弃尊者物也。木实曰果。
  ○核,户革反。御食於君,君赐馀,器之溉者不写,其馀皆写。重污辱君之器也。溉谓陶梓之器,不溉谓萑竹之器也。写者,传己器中乃食之也。劝侑曰御。
  ○溉,古爱反。重,直勇反,徐治龙反。陶音桃,瓦器也,沈音遥。萑音九,苇也。传,直专反。侑音又。
  [疏]“御食于君”。
  ○正义曰:御者非侍者,但是劝侑君食也。
  ○“君赐馀”者,谓君食竟,以食残馀赐御者也。
  ○“器之溉者不写”者,溉,涤也。写谓倒传之也。若所赐食之器可涤溉者,不畏污则不须倒写,仍於器中食之。食讫,乃澡洁以还君也。
  ○“其馀皆写”者,“其馀”谓不可涤溉之器也。若不倒写,久则浸汙其器,又不可澡絜,则坏尊者物也,故皆倒写之。
  ○注“重污”至“曰御”。
  ○正义曰:“溉谓陶梓之器”者,陶是瓦甒之属,梓是杯杅之属,并可涤絜之者。何胤云:“梓,漆也。”“不溉谓萑竹之器”者,萑,苇也,是织萑为之器,竹是织竹为之器,并谓筐筥之属,并不可澡絜者。郑注《司几筵职》云:“萑如苇而细。”云“劝侑曰御”者,何胤云:“劝侑谓卑者劝美尊者之食也。”
  馂馀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食人之馀曰馂,馂而不祭,唯此类也。食尊者之馀则祭,盛之。
  ○馂,子闰反。
  [疏]“馂馀”至“祭妻”。
  ○正义曰:馂者,食馀之名。祭谓祭先也。因前有“赐馀”,故明食人之馀不祭者也。凡食人之馀,及日晚食馔之馀,皆云馂,故《玉藻》云:“日中而馂。”郑云:“馂,食朝之馀也。”今此明凡食馀悉祭,若不祭者,唯此下二条也。“父不祭子,夫不祭妻”者,若父得子馀,夫得妻馀,不须祭者,言其卑故也。非此二条悉祭也。父得有子馀者,熊氏云:“谓年老致仕,传家事於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馀。”夫馂其妻馀者,谓宗妇与族人妇燕饮有馀,夫得食之。
  御同於长者,虽贰不辞。谓侍食於长者,馔具与之同也。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
  ○重,直龙反。
  [疏]“御同”至“不辞”。
  ○正义曰:御谓侍也,同谓侍食而与长者同馔也。贰谓重也。侍者虽获殽膳重,而己不须辞其多也。所以然者,此馔本为长者设耳,若辞之,则嫌当长者。何胤云:“礼:当盛馔,宜辞以贱不能当之。此侍食於长者,盛馔不在已。”故郑云:“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也。”偶坐不辞盛馔不为已。
  ○偶五口反配也。一曰:“副贰也。坐才卧反又如字
  [疏]“偶坐不辞”。
  ○正义曰:偶,媲也。或彼为客设馔,而召己往媲偶於客共食,此馔本不为已设,故己不辞之也。又一云,偶,二也。若唯独有己,主人设馔,己当辞谢。若与他人俱坐,则己不假辞,以主人意不必在已也。故郑云:“盛馔不为己。”并会两通也。
  羹之有菜者用梜,其无菜者不用梜。梜犹箸也。今人或谓箸为梜提。
  ○梜,古协反,沈又音甲,《字林》作筴,云:“箸也,公洽反。”箸,直虑反。
  [疏]“羹之”至“用梜”。
  ○正义曰:“有菜者”为鉶羹是也,以其有菜交横,非梜不可。“无菜者”谓大羹湆也,直歠之而已。其有肉调者,犬羹兔羹之属,或当用匕也。
  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横断之,而巾覆焉。
  ○为,于伪反,下同。削,息略反。瓜,古华反。副,普逼反。絺,敕宜反,细葛。析,星历反,下同。断音短,下同。
  [疏]“为天”至“以絺”。
  ○正义曰:此为人君削瓜礼也。削,刊也。副,析也。絺,细葛也。谓先刊其皮,而析为四解,又横切之,既破,又横解,而细葛为巾,覆上而进之也。
  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华,中裂之,不四析也。
  ○华,胡瓜反。绤,去逆反,粗葛。为大夫累之,累,倮也,谓不巾覆也。
  ○累,力果反,一音如字。倮,力果反,沈胡瓦反。士疐之,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
  ○疐音帝。去,丘吕反,庶人龁之。不横断。
  ○龁,恨没反,徐胡切反。
  [疏]“为国”至“龁之”。
  ○正义曰:“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者,华谓半破也;绤,粗葛也。诸侯礼降,故破而不四析也,亦横断之。虽与天子俱无文,推理亦横断,而巾用粗葛,覆而进之。《尔雅》云:“瓜曰华之。”郭璞云:“食啖治择之名。”
  ○“为大夫累之”者,累,倮也,不巾覆也。大夫降於诸侯,直削而中裂,横断而已,不巾覆而进之。知对破而横断之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则知大夫犹中裂而横断,倮而已。
  ○“士疐之”者,疐谓脱华处,士不半破,但除疐而横断,亦不覆也。下注庶人云“不横断”,则知士横断也,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
  ○“庶人龁之”者,庶人,府史之属也,龁,啮也。既注云“不横断”,故知去疐而啮之也。然此削瓜等级不同,非谓平常之日,当是公庭大会之时也。
  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忧不为容也。
  ○冠如字,徐古乱反。为如字,徐于伪反。言不惰,忧不在私好。惰,不正之言。
  ○惰,徒禾反,一音徒卧反,好音呼报反。琴瑟不御,忧不在乐。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忧不在味。笑不至矧,怒不至詈,忧在心,难变也。齿本曰矧,大笑则见。
  ○矧,本又作哂,失忍反,又诗忍反。詈,力智反,骂詈。则见,贤遍反。疾止复故。自若常也。有忧者侧席而坐,侧犹特也。忧不在接人,不布他面席。已有丧者专席而坐。降居处也,专犹单也。
  [疏]“父母”至“而坐”。
  ○正义曰:此已下明亲疾人子之礼,及除丧后之仪,各随文解之。
  ○“言不惰”者,惰,讹不正之言。
  ○注“忧不在私好”者。
  ○正义曰:好谓华好,言语戏剧,华饰文辞,故云“不在私好”。
  ○“食肉不至变味”。
  ○正义曰:犹许食肉,但不许多耳。“变味”者,少食则味不变,多食则口味变也。
  ○“有忧者侧席而坐”者,忧亦谓亲有病也。侧犹独也。独席谓独坐,不舒他面席也。明忧不在接人故也。平常则舒他面席也。
  ○注“侧犹特也”。
  ○正义曰:案《聘礼》云,公礼宾,“公侧受醴”,是侧犹特也。
  ○“有丧者专席而坐”。
  ○正义曰:专犹单也。吉时贵贱有重席之礼,若父母始丧,寝苫无席,卒哭后,乃有芐剪不纳,自齐衰以下,始丧而有席,并不重,降居处也。
  水潦降,不献鱼鳖。不饶多也。
  ○潦音老,雨水谓之潦。献鸟者佛其首,为其喙害人也。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
  ○拂,本又作佛,扶弗反,下同。为,于伪反,下“为其”同。喙,吁废反,又陟遘反,又知胃反,又丁角反。戾,力计反。笼,力东反。冒,莫报反。畜鸟者则勿佛也。畜,养也。养则驯。
  ○畜,许六反,徐况又反。驯,似遵反,狎也,徐食伦反,沈养纯反。献车马者执策绥,献甲者执胄,献杖者执末,献民虏者操右袂,献粟者执右契,献米者操量鼓,献孰食者操酱齐,献田宅者操书致。凡操、执者,谓手所举以告者也。设其大者,举其小者,便也。甲,铠也。胄,兜鍪也。民虏,军所获也,操其右袂制之。契,券要也,右为尊。量鼓,量器名。
  ○绥音虽,执以登车者。胄,直又反。操,七刀反,持也,下及注皆同。契,苦计反。量音亮,又音良,升斛。鼓,《隐义》云:“乐浪人呼容十二石者为鼓。”齐,本又作齑,同,子兮反。便,婢面反。铠,苦爱反。兜,下侯反。鍪,莫侯反。券,字又作豢,音劝。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弓有往来体,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顺也。遗人无时,已定体则张之,未定体则弛之。
  ○遗,于季反,与也,注同。弛,本又作施,同,式是反,谓不张也,注同。隤,本又作颓,徒回反,顺貌。右手执箫,左手承弣。箫,弭头也,谓之箫。箫,邪也。弣,把中。
  ○弣音抚,徐音甫,下同。弭,亡婢反,弓末也。邪,似嗟反。把音霸,手执处也。尊卑垂帨。帨,佩巾也。磬折则佩垂,授受之仪,尊卑一。
  ○帨,徐始锐反。磬,徐苦定反。折,徐时列反,又之列反,沈云:“旧音逝。”若主人拜,拜受也。则客还辟,辟拜。辟拜,谦不敢当。
  ○辟辟,上扶亦反,下辟音避,注同。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由,从也。从客之左,右客,尊之。接下,接客手下也。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
  ○覆,芳服反。与音馀。乡与客并,然后受。於堂上则俱南面,礼:敌者并授。进剑者左首。左首,尊也。进戈者前其鐏,后其刃。进矛戟者前其钅敦。后刃,敬也。三兵鐏、钅敦虽在下,犹为首。锐底曰鐏,取其鐏地,平底曰钅敦,取其钅敦地。
  ○鐏,在困反,旧子困反,注同,一读注音作管反。矛,本又作钅予,音谋,兵器。钅敦,本又作錞,徒对反,注同,一读注丁乱反。
  [疏]“水潦”至“其钅敦”。
  ○正义曰:此一节明献遗人物及授受之仪,今各随文解之。
  ○“水潦降,不献鱼鳖”者,案定四年《左传》云:“水潦方降。”今谓“水潦降”者,天降下水潦,鱼鳖难得,故注云“不饶多也”。卢植、庾蔚之等并以为然,或解郑云“不饶多”者,以为水潦降下,鱼鳖丰足,不饶益其多。
  ○“献鸟者佛其首”者,王云:“佛谓取首戾转之,恐其喙害人也。”郑云:“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案王、郑义同,而加笼笼之,为其喙害人也。
  ○“畜鸟者则勿佛也”者,畜,养也。养则驯也。驯,善也。鸟经人养,则不喙害人,故献之不用笼冒及戾之。
  ○“献车马者执策绥”者,策是马杖,绥是上车之绳。车马不上於堂,不可投进尊者之前,但执策绥,策绥易呈,呈之则知有车马。
  ○“献甲者执胄”者,甲,铠也。谓铠为甲者,言如龟鳖之有甲也。胄,兜鍪也。铠大,兜鍪小,小者易举,执以呈之耳。
  ○“献杖者执末”者,末,柱地头也。柱地不净,不可向人,故执以自向,持净头投与人。“献民虏者,操右袂”者,“民虏”谓征伐所获彼民以为外虏,故云“民虏”也。“右袂”者,右边袖也。献之,以左手操于囚之右边袂,右边袂,右边有力,故此用右手以防其异心。凡言执、操,互言耳。
  ○“献粟者执右契”者,粟,粱稻之属也。契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郑注此云:“契,券要也,右为尊。”以先书为尊故也。
  ○“献米者操量鼓”者,米,六米之等。量是知斗斛之数,鼓是量器名也。《隐义》云:“东海乐浪人呼容十二斛者为鼓,以量米,故云量鼓。献米者执器以呈之。”米云“量”,则粟亦量。粟云“契”,则米亦书。但米可即食为急,故言量。粟可久储为缓,故云“书”。书比量为缓也。
  ○“献孰食者操酱齐”者,孰食,葱之属。酱齐为食之主,执主来,则食可知。若见芥酱,必知献鱼脍之属也。
  ○“献田宅者操书致”者,“书致”谓图书於板,丈尺委曲书之,而致之於尊者也。以上诸物可动,故不云“致”,而田宅著土,故板图书画以致之,故言“书”,又言“致”也。然古者田宅悉为官所赋,本不属民,今得此田宅献者,是或有重勋,为咀荃所赐,可为己有,故得有献。“凡遗人弓”者,此谓敌体,故称遗者也。“张弓尚筋”者,弓之为体,以木为身,以角为面,筋在外面,张之时曲来乡内,故遗人之时使筋在上,弓身曲乡其下,其弛弓之时反张向外,筋在曲内,角在曲外。今遗人之时,角向其上,弓形亦曲向下,故郑注“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顺也”。
  ○注“遗人”至“弛之”。
  ○正义曰:案《槀人》云:“春献素,秋献成。”注云:“矢箙春作秋成。”矢箙既献素,明知弓亦献素。素,形朴也。故《士丧礼》注云:“形法定为素。”又《弓人》云:“秋合三材,冬定体。”则合三材之时,可以献入,故此注云“未定体则弛之”是也。
  ○“右手执箫”者,箫,弓头,头稍剡,差邪似箫,故今为箫也。谓弓头为鞘,鞘、箫之言,亦相似也。然执箫谓捉下头,客覆右手执弓下头也。
  ○“左手承弣”者,弣谓弓把也。授在地,地道贵右,主人推客居右,客覆右手执弓下头,又却下左手以承弓把,把当中央而高、两头颓下以授主人,主人在左。所以知是执於弓下头者,下头拄地不净,不可与人,故自执之,而以上头授人,所以为敬也。“尊卑垂帨”者,“尊卑”谓宾主俱是大夫则为尊,若俱是士则为卑。帨,佩巾也。“若主人拜”者,主人将受,应当宾前而拜受所遗也。
  ○“则客还辟,辟拜”者,“还辟”犹逡巡也。客谦不欲当主人之拜己,故少逡巡迁延辟之也。不云客答拜者,执弓不得拜也。何胤云:“执弓者回还,见主人拜而辟之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者,由,从也。主人既敌,故自受也。拜客既竟,从客左而受之。
  ○“接下承弣”者,主人既还在客左,与客并,以却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又覆右手捉弓下头。
  ○注“由从”至“手与”。
  ○正义曰:客在右,故云“右客”也,是尊客,故使客在右也。云“接下,接客手下也”者,客却左手承弣,今主人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必知其客主俱卻左手承弣,右手覆箫者,若主人用右手承弣,便是主人倒执弓,故知然也。云“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者,箫谓弓下头也。客以弓上头授与主人,主人以左手却之接客手下,故又覆右手按捉弓下头也。是客主授受皆卻左手承弣,覆右手执箫也。
  ○“乡与客并,然后受”者。前漫云由左,恐人或相对而左右也。今明既拜客竟,则还前立处,与客俱乡南而立,乃后受弓,故云“乡与客并,然后受”也。
  ○注“於堂”至“并授”。
  ○正义曰:“俱南面”,解“乡与客并”也。言於堂上俱南面,是向明故也。若不於堂上,则未必南面,当随时便而俱向明。云“礼:敌者并授”者,若不敌则不并授,此又证遗人是敌者也。然敌者并授,案《聘礼》宾问主国之卿,卿北面受币,聘宾南面授币,卿与聘宾是敌,不并授者,以聘宾衔聘君之命问卿,故卿北面受之,敬聘君之命也。
  ○“进剑者左首”。正义曰:进亦谓遗也,言进授与人时也。首,剑拊环也。《少仪》曰:“泽剑首。”郑云:“泽,弄也。”推寻剑刃利不容可弄,正是剑环也。又云:“刀却刃授颖。”郑云:“颖,镮也。”案《少仪》而言,首则镮也。不以刃授人,敬也。《春秋》鲁定公十年,叔孙之圉人欲杀公若,伪不解礼而授剑末。杜云:“以剑锋末授之。”案解锋为末,则镮是首也。然剑有匣,又有衣也。故《少仪》云:“剑则启椟,盖袭之,加夫襓”是也。郑云“左首,尊”者,客在右,主人在左,剑首,首为尊,以尊处与主人也。假令对授,则亦左首,首尊,左亦尊,为宜也。
  ○“进戈者前其鐏,后其刃”。
  ○正义曰:戈,钩孑戟也,如戟而横安刃,但头不乡上为钩也。直刃长八寸,横刃长六寸,刃下接柄处长四寸,并广二寸,用以钩害人也。刃当头而利者也,利故不持乡人也。鐏在尾而钝,钝乡人为敬,所以前鐏后刃也。
  ○“进矛戟者前其钅敦”者,矛,如鋋而三廉也。戟,今之戟也。古作戟,两边皆安横刃,长六寸,中刃长七寸半,横刃下接柄处又长四寸半,并广寸半。钅敦为矛戟柄尾,平底如钅敦柄下也。以平向人,敬也。亦应并授。不云左右而云前后者,互文也。若相对则前后也,若并授则左右也。
  进几杖者拂之。尊者所冯依,拂去尘,敬。
  ○拂如字。冯,皮冰反。去,起吕反。效马效羊者右牵之,用右手便。效犹呈见。
  ○效,胡教反,下同。便,婢面反。见,贤遍反。效犬者左牵之。犬龇啮人,右手当禁备之。
  ○龇,本亦作噬,常世反。执禽者左首。左首尊。饰羔雁者以缋。缋,画也。诸侯大夫以布,天子大夫以画。
  ○缋,胡对反。受珠玉者以掬。慎也,掬手中。
  ○掬,九六反,两手曰掬。受弓剑者以袂。敬也。饮玉爵者弗挥。为其宝而脆。
  ○挥音辉,何云:“振去馀酒曰挥。”脆,七岁反。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问犹遗也。苞苴,裹鱼肉,或以苇,或以茅。箪笥,盛饭食者,圜曰箪,方曰笥。
  ○苞苴,子馀反;苞,裹也;苴,藉也。箪音单;笥,思嗣反,《字林》先自反,沈息里反;箪笥,竹器也。裹音果。苇,韦鬼反。盛音成。圜音圆。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谓使者。
  ○使,色吏反,注及下“使者”、“使也”并同。
  [疏]“进几”至“之容”。
  ○正义曰:此一节皆谓相献遗及呈见之仪,各依文解之。
  ○“进几杖者拂之”,谓拂去尘埃,为当冯执故也。前云献杖执末,与此互文也。此兼言几者,几虽无首末,亦拂之。或云进几者,以弯外授人,亦得顺也。
  ○“效马效羊者右牵之”者,效,呈见也。此亦是遗人,而言效,亦互文也。马羊多力,人右手亦有力,故用右手牵掣之也。
  ○“效犬者左牵之”者,犬好齛啮人,故左牵之,而右手防御也。案《少仪》云“献犬则右牵之”者,彼是田犬、畜犬,不啮人,不须防;今此是充食之犬,故防御之也。然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故《月令》皆为犬,而《周礼》有《犬人职》,无狗人职也,故《尔雅》云“未成毫狗”是也。但燕礼亨狗,或是小者,或通语耳。
  ○“执禽者左首”者,禽,鸟也。左,阳也,首亦阳也。“左首”谓横捧之也,凡鸟皆然。若并授,则主人在左,故客以鸟首授之也。不牵,故执之也。
  ○“饰羔雁者以缋”者,饰,覆也。羔,羊也。缋,画也。画布为云气,以覆羔雁为饰以相见也。《士相见礼》云,下大夫以雁,上大夫以羔,饰之以布。并不言缋,此言缋者,郑云,彼是诸侯之卿大夫,卑,但用布;此天子之卿大夫,尊,故画之也。“受珠玉者以掬”者,掬谓手中也。珠玉宝重宜慎。若受之,开匣而出,置在手中,下用袂承之,恐坠落也。
  ○“受弓剑者以袂”者,不露手取之,故用衣袂承接之,以为敬也。
  ○“饮玉爵者弗挥”者,玉爵,玉杯也。挥,振去馀也。《春秋左氏传》云:“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挥之。”是振去馀也。
  ○“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凡谓凡此数事皆同然。苞者,以草苞裹鱼肉之属也。故《尚书》云:“厥苞橘柚。”是其类也。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贮物也。箪圆笥方,俱是竹器,亦以苇为之。问人者,问谓因问有物遗之也。问者或自有事问人,或谓闻彼有事而问之。问之悉有物表其意,故自“弓剑”以下皆是也。
  ○注“苞苴”至“以茅”。
  ○正义曰:知“裹鱼肉”者,《诗》云:“野有死麕,白茅苞之。”《内则》云:“炮取豚,编萑以苴之。”《既夕礼》云:“苇苞长三尺。”是其裹鱼肉用茅用苇也。
  ○“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者,言“使之容”者,言使者操持此上诸物以进,受尊者之命,如臣为君聘使,受君命,先习其威仪进退,令如其至所使之国时之仪容,故云“如使之容”也。


 
卷三 曲礼上第一

 卷三 曲礼上第一  
  凡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急君使也。言谓有故所问也。《聘礼》曰:“君有言,则以束帛如飨礼。”
  ○为,于伪反,下注“为哀乐”、“为其废丧事”并同。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敬君命也。此谓国君问事於其臣。若使人於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此臣有所告请於其君。
  ○朝,直遥反。
  [疏]“凡为”至“受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相聘问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谓受得君命为聘使也。“君言”谓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於家也。故《聘礼》既受命,“遂行,舍於郊”是也。
  ○注“言谓”至“享礼”。
  ○正义曰:解“君言”也。君之所言谓有事,故所问也,或问其臣,或问他人。郑注《聘礼记》:“有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也。”云“《聘礼》曰: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者,又证有言必有物将之也。此谓行享礼毕,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郑注彼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於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其类也。”
  ○“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义曰:此谓君使人问其臣,臣对使礼也。出,出门也。君使初至,则主人出门拜迎君命也。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来也。“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门外也。去既送出门,则知初至迎亦出门也。此谓国君问事於其臣也。若臣遣人往君所及问他人,则送迎亦然。
  ○“若使人於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谓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亦有物以将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然命使者言朝服,则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者,谓己使者从君处反还至也。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不出门者,已使卑於君使也。亦当拜之,不言,从上可知也。
  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敦,厚。
  ○识如字,又式异反。行,下孟反,皇如字。怠音代。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欢谓饮食,忠谓衣服之物。
  [疏]“君子”至“交也”。
  ○正义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饮食是会乐之具。承欢为易。衣服比饮食为难,必关忠诚筹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明与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若使彼罄尽,则交结之道不全,若不竭尽,交乃全也。”
  《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以孙与祖昭穆同。
  ○昭,时招反。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尊尸也。下,下车也。国君或时幼少,不能尽识群臣,有以告者,乃下之。
  ○少,式召反。尸必式,礼之。乘必以几。尊者慎也。
  ○乘,绳证反,下注二处“乘车”同。齐者不乐不吊。为哀乐则失正,散其思也。
  ○齐,侧皆反。乐音洛,下“无容乐”、“非乐所”同。思,丝嗣反,又如字。
  [疏]“礼曰”至“不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立尸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孙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凡称“礼曰”者,皆旧礼语也。为下事难明,故引旧礼为证。案此篇之首,作记之人引旧礼而言“《曲礼》曰”,此直言“礼曰”,不言“曲者”,从略可知也。“抱孙不抱子”者,谓祭祀之礼必须尸,尸必以孙。今子孙行并皆幼弱,则必抱孙为尸,不得抱子为尸。所以然者,作记者既引其礼,又自解云,“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故也。《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於同姓可也。”是有抱孙之法也。言“无孙取於同姓可”者,谓无服内之孙,取服外同姓也。天子至士皆有尸,《特牲》是士礼,《少牢》是大夫礼,并皆有尸。又《祭统》云:“君执圭瓒祼尸。”是诸侯有尸也。又《守祧职》云:“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是天子有尸也。天子以下,宗庙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统》云:“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为子行,父北面而事之。”法云:“子行犹子列也。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也。”虽取孙列,用卿大夫为之,故《既醉》注云:“天子以卿。”郑笺云:“诸侯入为天子卿大夫,故云公尸。”天子既然,明诸侯亦尔,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曾子问》云:“无孙取於同姓可也。”又郑注《特牲礼》“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是也。言“伦”,明非己孙,皇侃用崔灵恩义,以大夫用已孙为尸,恐非也。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属,皆有尸也。故《凫鹥》并云“公尸”。推此而言,诸侯祭社稷竟内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尸也。外神之属,不问同姓异姓,但卜吉则可为尸。案《曾子问》祭成人必有尸,则祭殇无尸。若新丧虞祭之时,男女各立尸,故《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至祔祭之后,正用男之一尸,以其祔祭渐吉故也。凡吉祭祗用一尸,故《祭统》云:“设同几”是也。若祭胜国之社稷,则士师为尸。知者,《士师职》文,用士师者略之。故《异义》:“《公羊》说祭天无尸。《左氏》说晋祀夏郊,以董伯为尸。《虞夏传》云:‘舜入唐郊,以丹朱为尸。’是祭天有尸也。许慎引《鲁郊礼》曰:‘祝延帝尸。’从《左氏》之说也。”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
  ○正义曰:此臣为君作尸者,己被卜吉,君许用者也。下谓下车也。古者致齐各於其家,散齐亦犹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来入庙,故群臣得於路见君之尸,皆下车而敬之。
  ○“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者,此亦谓散齐之时。君若在路见尸,亦自下车敬之。不直云“君见尸”,而云“君知”者,言“知”则初有不知,不知谓君年或幼少,不能并识群臣,故於路或不识,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所以知是散齐者,君致齐不复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庙,后乃尸至也。
  ○“尸必式”者,庙门之外,尸尊未伸,不敢亢礼,不可下车,故式为敬以答君也。式谓俯下头也。古者车箱长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后二,横一木,下去车床三尺三寸,谓之为式。又於式上二尺二寸横一木,谓之为较,较去车床凡五尺五寸。於时立乘,若平常则冯较,故《诗》云“倚重较兮”是也。又若应为敬,则落手隐下式,而头得俯俛。故后云“式视马尾”是也。郑注《考工记》云:“兵车之式高三尺三寸。”“较,两輢上出式者也。兵车自较而下,凡五尺五寸。”然尸在庙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犹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礼,至於庙中,礼伸则亢,故答之。
  ○“乘必以几”者,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据之。几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缘之也。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为其废丧事。形谓骨见。
  ○瘠音在昔反,瘦也。见,贤遍反。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常若亲存,隧,道也。阼,才故反。遂音遂。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胜,任也。
  ○创,初良反,又初亮反。疡音恙,本或作痒。胜音升。任,而金反。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於内。所以养衰老。人五十始衰也。
  ○衰,七雷反。
  [疏]“居丧”至“於内”。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丧,此先明居丧平常之法也。“毁瘠不形”者,毁瘠,羸瘦也。形,骨露也。骨为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也。居丧乃许羸瘦,不许骨露见也。
  ○“升降不由阼阶”者,阼阶,主人之阶也。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丧思慕,犹若父在,不忍从父阼阶上下也。若祔祭以后,即得升阼阶。知者,案《士虞礼》云,卒哭以后称哀子,祔祭称孝子。祔祭如馈食之礼,既同於吉,则孝子得升阼阶也。然《杂记》云:“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下云:“既葬,蒲席。”则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则是升自阼阶。此未葬得升阼阶者,敬异国之宾也。
  ○“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者,结所以沐浴酒肉之义也。“不胜丧”,谓疾不食酒肉,创疡不沐浴,毁而灭性者也。不留身继世,是不慈也。灭性又是违亲生时之意,故云不孝。不云“同”而云“比”者,此灭性本心实非为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致毁”者,致,极也。五十始衰,居丧乃许有毁,而不得极羸瘦。
  ○“六十不毁”者,转更衰甚,都不许毁也。鲁襄公三十一年《经》书:“九月癸巳,子野卒。”《传》云“毁也”是也。
  ○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首荠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敛,又厥明大敛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与,或为“予”。
  ○数,所主反,下皆同。殡,必刃反,下同。敛,力验反,下同。贬,彼检反,《字林》方犯反。
  [疏]“生与”至“往日”。
  ○正义曰:“生与来日”者,此谓士礼。与,数也。谓生人成服杖,数来日为三日。“死首荠日”者,谓死者殡敛,数死日为三日。
  ○注“与数”至“为予”。
  ○正义曰:贬犹屈也。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厌其殡日。然士惟屈殡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殡后故也。云“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者,大夫尊,则成服及殡皆不数死日也。大夫云三日殡,不数死日,则天子诸侯亦悉不数死日也。故郑云:“大夫以上。”云“《士丧礼》曰死日而袭”者,注引《士丧礼》者,证殡与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审,故云“似异日”。又引《丧大记》者,更证明士殡与成服不同日,故云“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谓以《士丧礼》、《丧大记》二者相推校。然犹是也。殡与成服是异日,明矣,无所复疑。言“与,或为予”者,谓诸本《礼记》有作“予”字者,故云“与,或为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人恩各施於所知也。吊、伤,皆谓致命辞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伤辞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盖本伤辞。辞毕,退,皆哭。
  ○伤如字,下同,旧式亮反。
  [疏]“知生”至“不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伤之法,若存之与亡并识,则遣设吊辞伤辞兼行。若但识生而不识亡,则唯遣设吊辞而无伤辞。
  ○“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者,若但识亡,唯施伤辞,而无吊辞也。然生吊死伤,其文可悉。但记者丁宁言之,故其文详也。
  ○注“吊伤”至“皆哭”。
  ○正义曰:皆不自往,而遣使致已之命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也。引《杂记》者,证诸侯有邻国之丧,不得自往,遣使往吊,致命吊辞之法也,然吊辞唯使者口传之於主国孤而已。云“伤辞未闻”者,经典散亡,故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闻伤辞,有旧说者云有吊辞如此也。施於死者,盖本伤辞也。郑此云旧说,疑其非吊辞,正是伤辞耳。所以然者,一则不与《杂记》吊辞同,二则既言“皇天降灾,子遭罹之”,明是伤於亡者自身,非关吊于孝子也。云“辞毕,退,皆哭”者,然吊辞乃使口致命,若伤辞当书之於板,使者读之而奠致殡前也。知辞毕皆退而哭者,案《杂记》行吊之后,致含襚赗毕乃临,若不致含隧赗,则吊讫乃临也。故郑云吊伤辞毕皆哭。
  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弗能遗,不问其所欲。见人弗能馆,不问其所舍。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皆为伤恩也。见人,见行人。馆,舍也。与人不问其所欲,己物或时非其所欲,将不与也。
  ○赙音附,《公羊传》曰:“钱财曰赙。”《穀梁传》曰:“归生者曰赙。”不问其所费,芳味反,一本作“有所费”,下句放此。遗,于季反,与也。皆为,于伪反,下“为啤变皆同。
  適墓不登垄,为其不敬。垄,冢也。墓,茔域。
  ○垄,力勇反。茔音营。助葬必执紼。葬,丧之大事。紼,引车索。
  ○紼音弗。引棺,本亦作引车。索,悉各反。临丧不笑,临丧宜有哀色。揖人必违其位,礼以变为敬。望柩不歌,入临不翔。哀伤之无容乐。
  ○柩,求又反。临如字,旧力鸠反。当食不叹。食或以乐,非叹所。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助哀也。相,谓送杵声。
  ○舂,束容反。相,息亮反,注同。杵,昌吕反。適墓不歌,非乐所。哭日不歌。哀未忘也。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所哀在此。
  ○径,经定反,邪路也。辟音避,本亦作避,下注同。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紼不笑,临乐不叹,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貌与事宜相配。介,甲也。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荏,而审反,柔弱貌。很,胡恳反。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抚犹据也。据式小俛,崇敬也。乘车必正立。
  ○俛音免。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
  ○下,遐嫁反,又如字。遽,其庶反,沈及其於反。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上,时掌反。与音预。刑人不在君侧。为怨恨为害也。《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疏]“助葬”至“君侧”。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杂记吉凶举动威仪之事,各依文解之。
  ○“助葬必执紼”者,助葬本非为客,正是助事耳,故宜必执紼也。
  ○注“葬丧”至“车索”。
  ○正义曰:“葬,丧之大事”,解所以必执紼之义。云“紼,引车索”者,绳属棺曰紼,属车曰引,引、紼亦通名,故郑云:“紼,引车索也。”
  ○“揖人必违其位”者,位谓己之位也。於位而见前人,己所宜敬者,当离己位而乡彼遥揖。礼以变为敬,是以《燕礼》君降阶,尔卿大夫。郑注云:“尔,近也。”揖而移近之,明虽君臣,皆须违位而揖也。
  ○“入临不翔”者,谓入临人之丧,不得趍翔为容。不翔,故不歌,歌则犹翔也。
  ○“当食不叹”者,吉食奏乐,既乐,故不宜叹也。又若助丧事而食,使充饥,不令废事,亦不宜叹,叹则不饱也。
  ○注“食或以乐,非叹所”。
  ○正义曰:人君吉食则有乐,贱者则无,故云“或”也。
  ○“哭日不歌”者,“哭日”谓吊人日也。哭、歌不可共日也。
  ○注“哀未忘也”。
  ○正义曰:《论语》云:“子於是日哭,则不歌。”而郑此云:“哀未忘也。”则吊日之朝,亦得歌乐。但吊以还,其日晚,不歌耳。亦得会是日哭则不歌,是先哭后乃不歌也。
  ○“送葬不辟涂潦”者,前文“送丧”,此云“送葬”,上下文势皆据他人,知者,以上“適墓不登垄”,“入临不翔”,及“哭日不歌”,以文类之,故知此等皆据他人也。而本亦有云“送丧不辟涂潦”者,义亦通也。
  ○“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者,亦内外宜相称也。戎容暨暨,若身被甲,首冠胄,则使形势高岸,有不可干犯之色,以称其服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者,并结前义也。故,承上起下之辞。上既言内外宜称,故君子接人,凡所行用,并使心色如一,不得色违於心,故云“不失色於人”也。
  ○注“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正义曰:此举失色之事也。小人颜色严厉而心内荏弱为佞,又外乃象恭而心实敖很,此并情不副色也。故《论语》云:“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又云:“巧言令色足恭。”《书》云:“象恭滔天。”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者,抚谓手据之,谓君臣俱行,君式宗庙,则臣宜下车。此独云大夫,则士可知也。“大夫抚式,士下之”者,士为大夫之臣,亦如大夫於君也。
  ○注“乘车必正立”。
  ○正义曰:证所式义也。乘车,驷马之车也。既并立乘,故为敬时,则俯俛据式。
  ○“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是也。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注“不与”至“刑书”。
  ○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脱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郑司农云:“若今之吏墨绶有罪先请者。”案汉时墨绶者是贵人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也。《异义》:“《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郑康成駮之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如郑之言,则於《戴礼》及《周礼》二说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此经注是也。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適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郑云,大夫於朝,士於市,是也。
  ○“刑人不在君侧”者,彼刑残者,不得令近君,为其怨恨也。《白虎通》云:“古者刑残之人,公家不畜,大夫不养,士遇之路不与语,放诸墝埆不毛之地,与禽兽为伍。”
  ○注《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正义曰:此引《公羊传》证刑人在君侧之失者也。《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阍弑吴子馀祭。”《公羊》云:“阍者何?刑人也。
  ○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又《左传》云:“吴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馀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兵车不式,尚威武,不崇敬。武车绥旌,尽饰也。绥谓垂舒之也。武车亦兵车。
  ○绥,耳隹反。德车结旌。不尽饰也。结谓收敛之也。德车,乘车。
  [疏]“兵车”至“结旌”。
  ○正义曰:此一节明德车兵车旌旗之异。
  ○“兵车”,革路也。兵车尚武猛,宜无推让,故不为式敬也。
  ○“武车绥旌”者,武车亦革路也。取其建戈刃,即云兵车。取其威猛,即云武车也。绥谓舒垂散之也。旌谓车上旗幡也。尚威武,故舒散旗幡垂绥然。何胤云:“垂放旌旗之旒,以见於美也。”
  ○“德车结旌”者,德车谓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车。德美在内,不尚赫奕,故结缠其旒,著於竿也。何胤云:“以德为美,故略於饰。此坐乘之车也。”郑前云“乘车必正立”,此云是乘车,则非坐乘也。
  史载笔,士载言。谓从於会同,各持其职以待事也。笔谓书具之属,言谓会同盟要之辞。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鸢。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皮。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载谓举於旌首以警众也。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前驱举此,则士众知所有,所举各以其类象。青,青雀,水鸟。鸢鸣则将风。鸿,取飞有行列也。士师谓兵众。虎,取其有威勇也。貔貅亦挚兽也。《书》曰:“如虎如貔。”士或为仕。
  ○载音戴,本亦作戴,下及注同。埃,乌来反。鸢,悦专反,鸱也。骑,其寄反。挚音至。貔,婢支反,徐扶夷反。孔安国云:“貔,执夷反,虎属,皆猛健。”貅,本亦作<豸木>,许求反,又虚虬反。貔貅,挚兽。警音景。从,才用反,下同。行,户刚反。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以此四兽为军陈,象天也。急犹坚也。缮读曰劲。又画招摇星於旌旗上,以起居坚劲,军之威怒,象天帝也。招摇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
  ○招摇,并如字,北斗第七星。缮,依注音劲,吉政反,陈直觐反。杓,敷招反,徐必遥反。进退有度,度谓伐与步数。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局,部分也。
  ○分,扶问反。
  [疏]“史载”至“其局”。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以军行之礼,各随文解之。
  ○“史”谓国史,书录王事者。王若举动,史必书之。王若行往,则史载书具而从之也。不言简牍而云笔者,笔是书之主,则余载可知。《尔雅》云:“不律谓之笔。”郭云:“书笔名,四方之异言也。”
  ○“士载言”者,士谓司盟之士,言谓盟会之辞,旧事也。崔灵恩云:“必载盟会之辞者,或寻旧盟,或用旧会之礼,应须知之,故载自随也。”
  ○“前有水,则载青旌”者,王行宜警卫,恶善必先知之,故备设军陈行止之法也。军陈卒伍行,则并衔枚,无喧声。若有非常,不能传道,且人众广远,难可周遍,故前有变异,则举类示之,故宣十二年《左传》云“前茅虑无”是也。青旌者,青雀旌,谓旌旗。军行若前值水,则画为青雀旌旗幡上,举示之。所以然者,青雀是水鸟,军士望见,则咸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
  ○“前有尘埃,则载鸣鸢”者,鸢,今时鸱也。鸱鸣则风生,风生则尘埃起。前有尘埃起,则画鸱於旌首而载之,众见咸知,以为备也。不直言鸢而云鸣者,鸢不鸣则风不生,故画作开口,如鸣时也。不言旌,从可知也。
  ○“前有车骑,则载飞鸿”者,车骑,彼人之车骑也。鸿,鸿雁也。雁飞有行列,与车骑相似,若军前忽遥见彼人有多车骑,则画鸿於旌首而载之,使众见而为防也。然古人不骑马,故但经记正典,无言骑者。今言骑者,当是周末时礼。
  ○“前有士师,则载虎皮”者,士师,兵众也。虎是威猛,亦兵众之象。若见前有兵众,则举虎皮於竿首,使兵众见以为防也。
  ○“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者,挚兽,猛而能击,谓虎狼之属也。貔貅是一兽,亦有威猛也。若前有猛兽,则举此貔貅,使众知为备也。但不知为载其皮,为画其形耳。通有二家,一云与虎皮并画作皮於旌也,一云并载其皮。
  ○注“载谓”至“如貔”。
  ○正义曰:“载谓举於旌首以警众也”,文并为载,而郑今云“举於旌首”,是明诸物并在旌旗首也。云“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辞,此嘉好之事,若为其出军征伐,则随军多少,与此不同。云“《书》曰:如虎如貔”者,此《尚书 牧誓》,引证虎、貔同是猛兽也。此武王伐纣时,於牧野作誓,诫士卒为战之辞也,令士众皆如虎貔然也。郑注《尚书》云:“其威当如兽之将攫搏也。”貔一名曰豹,虎类也。《尔雅》云:“貔,白狐也。”“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者,前明军行逢值之礼也,此明军行象天文而作陈法也。前南后北,左东右西。朱鸟、玄武、青龙、白虎,四方宿名也。军前宜捷,故用鸟。军后须殿捍,故用玄武。玄武,龟也,龟有甲,能御侮用也。左为阳,阳能发生,象其龙变生也。右为阴,阴沈能杀,虎,沈杀也。军之左右生杀,变应威猛如龙虎也。何胤云:“如鸟之翔,如蛇之毒,龙腾虎奋,无能敌此四物。”郑注四兽为军陈,则是军陈之法也,但不知何以为之耳,今之军行,画此四兽於旌旗,以标左右前后之军陈。
  ○“招摇在上”者,招摇,北斗七星也。北斗居四方宿之中,以斗末从十二月建而指之,则四方宿不差。今军行法之,亦作此北斗星在军中,举之於上,以指正四方,使四方之陈不差,故云“招摇在上”也。然并作七星,而独云“招摇”者,举指者为主,馀从可知也。
  ○“急缮其怒”者,向明军陈之法,此举士卒之用也。急,坚也。劲,利也。其怒,士卒之怒也。军行既张四宿於四方,标招摇於中,上象天之行,故军旅士卒起居举动,坚劲奋勇,如天帝之威怒也。然若类前而论四宿之陈,画旌为胜;且郑云“又画招摇於旌上”,则知四物是画,故星约言云“又画”也。崔灵恩云:“此谓军行所置旌旗於四方以法天。此旌之旒数皆放其星,龙旗则九旒,雀则七旒,虎则六旒,龟蛇则四旒,皆放星数以法天也,皆画招摇於此四旗之上。”案崔并画四旗,皆为北斗星,於义不安。何者?天唯一斗以指四方,何用四斗乎?
  ○注“以此”至“指者”。
  ○正义曰:此朱雀是禽,而总言“兽”者,通言耳。言“为君陈”者,则四兽各有军陈之法,故昭二十一年宋人与华亥战,云:“郑翩原为鹳,其御愿为鹅。”又《兵书》云:“善用兵者似率然。”率然者,常山蛇,击其首则尾至,击其尾则首至,击其中则首尾俱至,是其各有陈法也。知“招摇在北斗杓端”者,《春秋运斗枢》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机,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标。”案此摇光则招摇也。在下云端者,明魁以上为首,标则以下为端也。
  ○注“度谓伐与步数”。
  ○正义曰:《牧誓》武王誓众云:“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四伐五伐,乃止齐焉。”一击一剌为一伐。郑注《尚书》云:“伐谓击剌也。”始前既敌,六步七步当止,齐正行列,及兵相接,少者四伐,多者五伐,又当止。齐正行列也。
  ○“左右有局”者,局,部分也。军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滥也。
  ○“各司其局”者,军行须监领,故主帅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尔雅》云:“局,分也。”郭云:“谓分部也。”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杀之,乃止。
  ○仇,常由反。兄弟之仇不反兵,恒执杀之备。交游之仇不同国。仇不吾辟,则杀之。交游,或为“朋友”。
  [疏]“父之”至“同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复仇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於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又《檀弓》云,父母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并是不共天下也。而《调人》云,父之仇辟诸海外,则得与共戴天。此不共戴天者,谓孝子之心,不许共仇人戴天,必杀之乃止。《调人》谓逢遇赦宥王法,辟诸海外,孝子虽欲往杀,力所不能,故郑答赵商云:“仇若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乎?”是也。
  ○“兄弟之仇不反兵”者,兄弟谓亲兄弟也。有兄弟之仇,乃得仕而报之,“不反兵”者,谓带兵自随也。若行逢仇,身不带兵,方反家取之,比来则仇已逃辟,终不可得,故恒带兵,见即杀之也。《檀弓》云,父母之仇“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兄弟不共国,谓不同中国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雠则不仕,不辟市朝,兄弟仇雠,则犹仕而辟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则同体重之也。而《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二文不同者,《调人》亦谓会遇恩赦之法,辟诸千里之外。《檀弓》又云:“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虽同不反兵,与父母仇异也。
  ○“交游之仇不同国”者,交游,朋友也,为朋友亦报仇也。故前云“父母存,不许友以死”。则知父母没,得为朋友报也。此云“不同国”者,谓不共五等一国之中也。而《调人》云:“从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国。”与此同。又《调人》云:“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是主友亦同。此与《调人》皆谓会赦,故不同国。虽不同国,国外百里二百里则可。其兄弟仕不与共国者,必须相去千里之外,故《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是也。但从父兄弟及交游、主友报仇之时,不自为首,故《檀弓》云从父兄弟之仇“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也。其君之仇,《调人》云“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则姑姊妹伯叔,皆视兄弟。《异义》:“《公羊》说复百世之仇,《古周礼》说复仇之义不过五世。许慎谨案: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其子庄公与齐桓公会,《春秋》不讥;又定公是鲁桓公九世孙,孔子相定公,与齐会於夹谷:是不复百世之仇也。从《周礼》说。”郑康成不驳,即与许慎同。“凡君非理杀臣,《公羊》说,子可复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贤之。《左氏》说,君命,天也,是不可复仇”。郑《驳异义》称:“子思云:‘今之君子退人,若将队诸渊,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子胥父兄之诛,队渊不足喻,伐楚使吴首兵,合於子思之言也。”是郑善子胥,同《公羊》之义也。
  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辱其谋人之国,不能安也。垒,军壁也,数见侵伐则多垒。
  ○垒,徐力轨反,又力水反。辟本又作壁,布狄反。数,色角反。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辱其亲民不能安。荒,秽也。
  [疏]“四郊”至“辱也”。
  ○正义曰:此明食禄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并有郊,近郊五十里,远郊百里;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里数随地广狭,故云“四郊”也。垒,军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当军帅,若有威德,则无敢见侵。若尸禄素餐,则寇戎充斥,数战郊坰,故多军垒。罪各有所归,故为卿大夫之耻辱也。
  ○“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荒,废秽也。士,邑宰也。士为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广大而荒废,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耻辱也。而云“亦”者,今谓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垒,独为大夫之辱。士则职卑位下,为君邑宰,劝课耕稼,故地荒为士之辱也。
  临祭不惰。为无神也。
  ○为,于伪反,下“为不”、“为其”、“为有”皆同。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此皆不欲人亵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为。
  ○埋,徐武乖反。亵,息列反,慢也。凡祭於公者,必自彻其俎。臣不敢烦君使也。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祭於公,助祭於君也。
  ○使,色吏反。
  [疏]“临祭”至“其俎”。
  ○正义曰:此一节明接神及归俎之礼。
  ○“临祭不惰”者,祭如在,故临祭须敬,不得怠惰,故郑注云:“为无神也。”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则神不歆,是无神也。既谓其不敬,亦是无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亵之“。
  ○正义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为亵慢鬼神之物。所以“焚之”、“埋之”异者,服是身著之物,故焚之;牲器之类,并为鬼神之用,虽败,不知鬼神用与不用,故埋之犹在,焚之则消,故焚、埋异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义曰:此谓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则君使人归之於俎。而《礼》本并云“大夫以下,或人归之”,是郑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庙,则使人归宾俎。故《曾子问》云“摄主不归俎”,明正主则归也。
  卒哭乃讳。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名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
  ○辟音避,下皆同。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为其难辟也。嫌名,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禹与雨,并于矩反,一读雨音于许反。丘与区,并去求反,一读区音羌虬反,又丘于反。案汉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魏武帝名操,陈思王诗云“修阪造云日”;是不讳嫌名。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於祖名。孝子闻名心瞿,讳之由心,此谓庶人。適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
  ○逮音代,一音大计反。瞿,本又作惧,同,俱附反。邑,丁历反。君所无私讳,谓臣言於君前,不辟家讳,尊无二。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也。《诗》、《书》不讳,临文不讳。为其失事正。庙中不讳。为有事於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於下则讳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也。质犹对也。妇讳不出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大功、小功不讳。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皆为敬主人也。禁谓政教,俗谓常所行与所恶也。国,城中也。
  ○竟音境。恶,乌路反。
  [疏]“卒哭”至“问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讳,故卒哭前,犹以生事之,则未讳。至卒哭后,服已受变,神灵迁庙,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讳之。讳,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质,故言之不讳。死则质藏,言之则感动孝子,故讳之也。
  ○注“卫侯”至“不非”。
  ○正义曰:证生不相讳也。时君臣同名,《春秋》不讥。案鲁襄公二十八年,“卫石恶出奔晋”;二十九年,“卫侯衎卒”,卫侯恶乃即位;与石恶不相干,熊氏云:“石字误,当云大夫有名恶。知者,昭七年‘卫侯恶卒’,《穀梁传》云:‘昭元年有卫齐恶,今卫侯恶,何谓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亲所名也。是卫齐恶不得为石恶也。”
  ○“礼,不讳嫌名”,注“若禹与雨、丘与区”。
  ○正义曰:今谓禹与雨音同而义异,丘与区音异而义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与雨有同音嫌疑,丘与区有同义嫌疑,如此者不讳。若其音异义异,全是无嫌,不涉讳限,必其音同义同,乃始讳也。
  ○“二名不遍讳”,注“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正义曰:“不遍讳”者,谓两字作名,不一一讳之也。孔子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者,案《论语》云“足则吾能徵之矣”。是言徵也;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案《异义》:“《公羊》说讥二名,谓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说二名者,楚公子弃疾弑其君,即位之后,改为熊居,是为二名。许慎谨案:云文武贤臣有散宜生、苏忿生,则《公羊》之说非也,从《左氏》义也。”“逮事王父母”者,逮,及也。“王父母”谓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则讳祖也。何以然?孝子闻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讳,则子不敢言。既已终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忆父母,故讳之也。
  ○“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识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讳祖父母。庾云:“讳王父母之恩,正应由父。所以连言母者,妇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为体,讳敬不殊,故幼无父而识母者,则可以讳王父母也。”
  ○注“此谓”至“讳祖”。正义曰:“適士已上,庙事祖”者,《祭法》云適士二庙,祖之与祢各一庙,其中士下士亦庙事祖,但祖、祢共庙,则《既夕礼》一庙是也。熊氏云:“此適士者,包中下士,对庶人府史亦称適也。”
  ○“大夫之所有公讳”者,今谓人於大夫之所,止得避公家之讳,不得避大夫讳,所以然者,尊君讳也。若兼为大夫讳,则君讳不尊也。不言士之所讳者,士卑,人不为之讳故也。或可大夫所有公讳者,君及大夫讳耳,亦无己之私讳。《玉藻》云:“於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但此文上承“君所有私讳”之下,唯云“大夫之所有公讳”,故略之,不云无私讳耳。
  ○“《诗》、《书》不讳”,何胤云:“《诗》、《书》谓教学时也。临文谓礼执文行事时也。”案《论语》云“《诗》、《书》执礼”,是教学惟《诗》、《书》有诵,礼则不诵。惟临文行事,若有所讳,则并失事正,故不讳也。
  ○“庙中不讳”者,谓有事於高祖庙,祝嘏辞说,不为曾祖已下讳也。为尊无二上也,於下则讳上也。若有事於祢,则讳祖已上也。
  ○“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者,夫人,君之妻。质,对也。夫人本家所讳,臣虽对君前,而言语不为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故不讳也。
  ○“妇讳不出门”者,门谓妇宫门。妇家之讳,但於妇宫中不言耳。若於宫外,则不讳也。故臣对君不讳也。
  ○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陈铿问云:“《杂记》:‘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也。’此则与母讳同,何也?”田琼答曰:“《杂记》方分尊卑,故详言之。《曲礼》据‘不出门’,大略言之耳。母讳远,妻讳近,则亦宜言也,但所辟者狭耳。”
  ○“大功小功不讳”者,古者期亲则为讳。陈铿问曰:“亦为父乎?自已亲乎?”田琼答曰:“《杂记》云:‘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讳齐衰亲也,然则大功小功不讳矣。”熊氏云:“大功亦讳,小功不讳。若小功与父同讳,则亦讳之。知者,《杂记》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皆为之小功,父为讳,故己从父为之讳。”
  ○“入境而问禁”者,此以下并为敬主人也。竟,界首也。禁谓国中政教所忌。凡至竟界,当先访问主国何所禁也。“入国而问俗”者,
  ○国,城中。城中如今国门内也。俗谓常所行也。入主人之城内,亦先问风俗常行也。
  ○“入门而问讳”者,门,主人之门也。讳,主人祖先君名,宜先知之,欲为避之也。问讳而以门为限者,主人出至大门外迎客,客入门,方应交接,故於门为限也。故注云:“皆为敬主人也。”
  外事以刚日,顺其出为阳也。出郊为外事。《春秋传》曰:“甲午祠兵”。内事以柔日。顺其居内为阴。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旬,十日也。
  ○筮,市制反。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孝子之心。丧事,葬与练祥也。吉事,祭祀冠取之属也。
  ○冠,古乱反。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命龟筮辞。龟筮於吉凶有常,大事卜,小事筮。
  ○假,古雅反,下同。卜筮不过三,求吉不过三。鲁四卜郊,《春秋》讥之。卜筮不相袭。卜不吉则又筮,筮不吉则又卜,是渎龟策也。晋献公卜取骊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
  ○渎,徒木反。骊,力知反。
  [疏]“外事”至“相袭”。
  ○正义曰:此一节明卜筮及用日之法,各依文解之。
  ○“外事以刚日”者,外事,郊外之事也。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外事刚义,故用刚日也。
  ○注“顺其”至“祠兵”。
  ○正义曰:以出在郊外,故顺用刚日也。《公羊》庄公八年“正月,师次於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祠兵”。传云:“祠兵者何?出曰祠兵。”何休云:“礼,兵不徒使,故将出兵,必祠於近郊。”此郑所引,直取甲午证用刚日事耳,其“祠兵”之文,郑所不用。故《异义》“《公羊》说以为甲午祠兵,《左氏》说甲午治兵”,郑驳之云:《公羊》字误也,以治为祠,因为作说。引《周礼》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之法,是从《左氏》之说,不用《公羊》也。
  ○“内事以柔日”者,内事,郊内之事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然则郊天是国外之事,应用刚日,而《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非刚也。又社稷是郊内,应用柔日,而《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非柔也。所以然者,郊社尊,不敢同外内之义故也。此言外刚内柔,自谓郊社之外,他礼则皆随外内而用之。崔灵恩云:“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者。以郊用辛,社用甲,非顺其居外内刚柔故也。祭社用甲,所以召诰用戊者,召诰是告祭,非常礼也。郊之用辛者,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若圜丘自用冬至日,五时迎气,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
  ○“凡卜筮日”者,凡先圣王之所以立卜筮者,下云“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决嫌疑,定犹与”也。卜筮必用龟蓍者,案刘向云:“蓍之言耆,龟之言久。龟千岁而灵,蓍百年而神,以其长久,故能辩吉凶也。”《说文》云:“蓍,蒿属也。生千岁,三百茎,《易》以为数。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陆机《草木疏》云:“似藾萧,青色,科生。”《洪范五行传》曰:“蓍生百年,一本生百茎。”《论衡》云:“七十年生一茎,七百年十茎,神灵之物,故生迟也。”《史记》曰:“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其上常有云气覆之。”《淮南子》云:“上有丛蓍,下有伏龟。卜筮实问於神,龟筮能传神命以告人。故《金縢》告大王、王季、文王云‘尔之许我’,乃卜三龟,一袭吉。是能传神命也。”又郑注《天府》云:“卜筮实问於鬼神,龟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案《白虎通》称:“《礼三正记》天子龟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龟,阴也,故其数偶。”筮者,案《少牢》“大夫立筮”郑云:“大夫蓍长五尺。”推此而言,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士三尺。蓍,阳也,故其数奇。所以谓之“卜筮”者,师说云:卜,覆也,以覆审吉凶;筮,决也,以决定其惑。刘氏以为卜,赴也,赴来者之心;筮,问也,问筮者之事。赴、问互言之。案《易 系辞》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又云:“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神以知来,知以藏往。”又《说卦》云:“昔者圣人幽赞於神明而生蓍。”据此诸文,蓍龟知灵相似,无长短也。所以僖四年《左传》云,“筮短龟长,不如从长者”,时晋献公卜娶骊姬,不吉,更欲筮之,故太史史苏欲止公之意,讬云筮短龟长耳,实无优劣也。若杜预、郑玄因筮短龟长之言,以为实有长短,故杜预注传云“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龟象筮数,故象长数短”是也。象所以长者,以物初生则有象,去初既近,且包罗万形,故为长。数短者,数是终末,去初既远,推寻事数,始能求象,故以为短也。又郑康成注《占人》云:“占人亦占筮,言掌占龟者。筮短龟长,主於长者。”是郑及杜预皆以为龟长筮短。凡卜筮,天子诸侯若大事则卜筮并用,皆先筮后卜,故《筮人》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即事之渐。大事者,则《大卜》云“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大祭祀,凡出军旅丧事”,及“龟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与,四曰谋,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此等皆为大事。故郑注《占人》云“将卜八事,皆先以筮筮之”是也。若次事则唯卜不筮也。故《表记》云:“天子无筮。”郑注云:“谓征伐出师若巡守,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是天子出行,唯卜无筮是也。小事无卜唯筮。《筮人》掌九筮之名,一曰筮更,谓迁都邑也。二曰筮咸,咸犹佥也,谓筮众心欢不也。三曰筮式,谓制作法式也。四曰筮日,谓事众,筮其要所当也。五曰筮易,谓民众不说,筮所改易也。六曰筮比,谓与民和比也。七曰筮祠,谓筮牲与日也。八曰筮参,谓筮御与右也。九曰筮环,谓筮可致师不。郑注《占人》“不卜而徒筮者,则用九筮”是也。天子既尔,诸侯亦然,故《春秋》僖二十五年,晋卜纳襄王,得黄帝战於阪泉之兆,又筮之,得大有之睽;哀九年晋卜伐宋,亦卜而后筮:是大事卜筮并用也。但《春秋》乱世,皆先卜后筮,不能如礼。其礼既先筮后卜,《尚书》先云“龟从”者,以尊卑言之,故先言龟也。郑注《周礼》云:“筮凶则止,不卜。”所以《洪范》有“筮逆”、“龟从”者,崔灵恩云:“凡卜筮,天子皆用三代蓍龟,若三筮并凶,则止而不卜。”郑云:“若一吉一凶,虽筮逆犹得卜之也。”则《洪范》所云者是也。其大夫则大事卜,小事筮。大事则葬地及葬日,为事之大则卜,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是也。其小事用筮,则《少牢》“常祀筮日”是也。士亦大事卜,小事筮,故《士丧礼》“卜葬日”,以丧葬为重,须定吉凶,故用卜也;其寻常吉祭,比葬为轻,故筮日也。葬既卜日得吉,馀事皆吉可知,故唯筮葬地不复用卜也。
  ○“旬之外曰远某日”者,案《少牢》大夫礼,今月下旬筮来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远某日,故《少牢》云“日用丁巳,筮旬有一日”,吉乃官戒。既云“旬有一日”,是旬外一日。此谓大夫礼。
  ○“旬之内曰近某日”者,案《特牲士礼》云:“不诹日。”注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是士於旬初即筮旬内之日,是旬之内日也。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此据大夫士,故有旬内、旬外之日也。若天子诸侯,其有杂祭,或用旬内,或用旬外,其辞皆与此同。案《少牢》、《特牲》,其辞皆云“来日丁亥”,不云“远某日”、“近某日”者,彼文不具也。
  ○“丧事先远日”者,丧事谓葬与二祥,是夺哀之义也。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获已,故卜先从远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故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杜云:“怀,思也。”辟不思亲也。此尊卑俱然,虽士亦应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不吉,卜中旬。不吉,卜上旬。
  ○“吉事先近日”者,吉事,谓祭祀、冠婚之属,故《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是“先近日”也。
  ○“曰为”至“有常”者,曰,命龟筮辞也。卜择吉日,故云“曰为日”。
  ○“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者,假,因也。尔,汝也。尔谓指蓍龟也。泰,大中之大也。欲褒美此龟筮,故谓为泰龟泰筮也。“有常”者,言汝泰龟泰筮决判吉凶,分明有常也。故云“假尔泰龟”、“泰筮有常”。凡卜筮,大夫以上命龟有三,命筮有二。其一为事命龟,莅卜之官,以主人卜事命卜史,是一也。二,卜史既得所卜之命,更序述莅卜所陈之辞,名曰述命,二也。卜人即席,西而命龟云“假尔泰龟有常”,三也。命筮二者,一为事命筮,则主人以所为之事命筮史,是一也。二则筮史得主人之命,遂述之,为述命,是二也。士则命龟有二,命筮有一。知士命筮有一者,《士丧礼》云:“命筮人,哀子某,为其父筮宅。”“筮人许诺,不述命。”注云:“不述者,士礼略。”是士命筮一也。知士命龟二者,《士丧礼》:“莅卜,命曰:‘哀子某,卜葬其父,无有近悔。’许诺,不述命。”乃云“即席,西面坐,命龟”。既云“不述命”,是士命龟二也。知大夫命筮二者,以士云命筮不述命,则知大夫以上述命也。故《少牢》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於皇祖伯某。’”又云:“史遂述命,曰:‘假尔泰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云云。是大夫命筮二,但冠即席所命于述命之上也。知大夫命龟三者,以《士丧礼》莅卜为事命龟,又有即席西面命龟,云“不述命”,明大夫有述命,故知大夫命龟三也。
  ○注“大事卜,小事筮”。
  ○正义曰:此大事者,谓小事之中为大事,非《周礼》大贞、大封及八事之等,故得用卜而已。或云“大事卜”者,总兼大贞、大封及八事等,虽卜筮并用,总皆用卜,故云“大事卜”。但大事则先筮后卜,卜筮俱有,若小事筮,徒有筮而无卜也。
  ○“卜筮不过三”者,王肃云:礼以三为成也。上旬、中旬、下旬,三卜筮不吉,则不举也。郑意“不过三”者,谓一卜不吉而凶,又卜,以至於三,三若不吉则止,若筮亦然也。故鲁有四卜之讥。崔灵恩云:“谓不过三用。若大事龟筮并用者,先用茸荃筮,次用茸荃龟,始是一也。三如是乃为三也。若初始之时,三筮三龟皆凶,则止。或逆多从少,或从多逆少,如此者皆至於三也。单卜单筮,其法惟一用而已,不吉则择远日,不至於三也。前以用茸荃之龟筮者,有逆有从,故至三也。此唯用一,故不至三也。”案崔解亦有茸荃龟筮也。
  ○注“鲁四卜郊,《春秋》讥之”。
  ○正义曰:卜郊之事,或三或四或五。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从”。三传之说,参差不同。若《左氏》之说,鲁郊常祀,不须卜可郊与否,俱卜牲与日,唯周之三月为之,不可在四月,虽三卜亦为非礼,故僖三十一年《左传》云:“礼不卜常祀。”是常祀不卜也。襄七年《左传》云:“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从也。”是用周之三月,不可至四月也。若《公羊》之义,所云卜者,皆为卜日,故僖三十一年《公羊传》云:“三卜,礼也。四卜,非礼也。”又成十七年《公羊传》云:“郊用正月上辛。”何休云:“鲁郊搏卜三正,茸荃之郊,一用夏正。”又定十五年:“礼,三卜之运也。”何休云:“运,转也。已卜春三正,不吉,复转卜夏三月,周五月,得二吉,故五月郊。”如休之意,鲁郊转卜三正,假令春正月卜不吉,又卜殷正,殷正不吉,则用夏正郊天。若此三正之内,有凶不从,则得卜夏三月,但满三吉日,则得为郊。此《公羊》及何休之意也。《穀梁》之说,《春秋》卜者皆卜日也。哀元年《穀梁传》云:“郊自正月至三月,郊之时也。”或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卜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从,则不郊。如是《穀梁》三正正月卜吉,则为四月,五月则不可,与《公羊》之说同,与何休意异休以四月五月卜满三吉,则可郊也。若郑玄意,礼不当卜常祀,与《左氏》同,故郑《箴膏肓》云:“当卜祀日月尔,不当卜可祀与否。”郑又云:“以鲁之郊天,惟用周正建子之月,牲数有灾不吉,改卜后月,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故有启蛰而郊,四月则不可。”故《驳异义》引《明堂》云:“孟春正月,乘大路,祀帝於郊。”又云:“鲁用孟春建子之月,则与天子不同明矣。鲁数失礼,牲数有灾不吉,则改卜后月。”如郑之言,则与《公羊》、《穀梁传》卜三正不同也。此云“鲁四卜郊,《春秋》讥之”,用《公羊》、《穀梁传》三卜正、四卜非正也。是四卜为讥,三卜得正,与《左氏》意违。《左氏》三卜亦非故也。
  ○“卜筮不相袭”者,袭,因也。前卜不吉则止,不得因更筮。若前筮不吉则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袭”也。若相因不止,是渎龟筮,则神不告也。王云:“三筮及三卜不相袭,三者初各专其心也。”
  ○注“卜不”至“是也”。
  ○正义曰:晋献公初卜不吉,故公云“更筮之”,是因袭也。《表记》云:“卜筮不相袭。”郑云:“袭,因也。大事则卜,小事则筮。”然与此注不同者,明袭有二义,故两注各举其一。一则大事小事,各有所施,不得因龟卜小事,因蓍筮大事也。二则筮不吉,不可复卜,卜不吉,不可复筮也。
  龟为卜,筴为筮。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日而行事,则必践之。”弗非,无非之者。日,所卜筮之吉日也。践读曰善,声之误也。策或为蓍。
  ○与音预,本亦作豫。践,依注音善,王如字,云:“履也。”蓍音尸。
  [疏]“龟为”至“践之”。
  ○正义曰:解卜筮所用也。龟处筮后,龟覆於筮。策为筮者,筮在龟前为决也。谓蓍为策者,策以谋筴为义,言用此物以谋於前事也。
  ○“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者,解所以须卜筮之义也。“先圣王”,伏羲以来圣人为天子者。不直云先王,又加圣字者,夫王未必圣,古来非一,圣不必王,孔子是也。明造制卜筮,必须圣位兼并。时者,四时及一日十二时也。日者,甲乙之属。圣王制此卜筮,使民择慎而信时日与吉凶也。
  ○“敬鬼神”者,乃择吉而祭祀,是“敬鬼神”也。“畏法令”者,法,典则也。令,教训也。君行法令,若依卜筮而为之,则民敬而畏之也。
  ○“所以使民决嫌疑”者,事既异,故更云所以有嫌疑,而卜筮决断之也。
  ○“定犹与也”者,《说文》云:“犹,兽名。玃属。”与亦是兽名,象属。此二兽皆进退多疑,人多疑惑者似之,故谓之“犹与”。
  ○“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者,引旧语以结之。卜筮所以定是非也。若有疑而筮之,则人无非之也。不言卜者,从何知也。
  ○“日而行事,则必践之”者,践,善也。言卜得吉而行事,必善也。王云:“卜得可行之日,必履而行之。践,履也。弗非,无非之者也。”
  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监驾,且为马行。
  ○监,古衔反。为,于伪反。已驾,仆展軨。展軨具视。
  ○軨,历丁反,一音领,卢云:“车辖头靻也。”旧云车阑也。效驾,白已驾。奋衣由右上,取贰绥。奋,振去尘也。贰,副也。
  ○上,时掌反,下“犬马不上”、下注“而上车”同。去,羌吕反。跪乘,未敢立,敬也。
  ○乘,绳证反,下“除乘”、“君不乘奇车”、“乘路马”皆同。执策分辔,驱之五步而立。调试之。
  ○辔,悲位反,四马八辔,故云分。君出就车,则仆并辔授绥,车上仆所主。
  ○并,必政反。左右攘辟。谓群臣陪位侍驾者。攘,却也;或者攘,古让字。
  ○攘,如羊反,却也,又音让。辟音避,徐扶亦反,本或作避字,非也。车驱而驺,至于大门,君抚仆之手,而顾命车右就车,门闾、沟渠必步。车右,勇力之士,备制非常者。君行则陪乘,君式则下步行。
  ○驱,起俱反,徐起遇反。驺,仕救反,又七须反,徐仕遘反。凡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若仆者降等,则受,不然则否。若仆者降等,则抚仆之手,不然则自下拘之。抚,小止之,谦也。自下拘之,由仆手下取之也。仆与己同爵则不受。
  ○拘,古侯反,又音俱。客车不入大门,谦也。妇人不立乘,异於男子。犬马不上於堂。非挚币也。
  ○贽,本亦作挚,音至。
  [疏]“君车”至“於堂”。
  ○正义曰:此以下总明乘车顾式仆御谨敬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车将驾”者,为君仆御之礼。“君车”,君所乘之车也。“将驾”,谓始欲驾行时也。
  ○“则仆执策立於马前”者,仆即御车者也。古者仆用好人为之,故孔子曰:“吾执御矣。又云“子適卫,冉有仆”。及《周礼》诸仆皆用大夫士也。策,马杖也。别有人牵马驾车,而此仆既知车事,故监驾也。又恐马奔走,故自执马杖,立当马前也。执策是监驾。立马前,恐马行也。
  ○“已驾,仆展軨”者,已驾,驾竟。展,视也。旧解云:“軨,车栏也。”驾竟,仆则从车軨左右四面看视之,上至於栏也。卢氏云:“軨,辖头靻也。”皇氏谓軨是辖头。卢言是也。一则车行由辖,二则栏之。“苓”字不作“车”边为之。郑云:“展軨具视,谓遍视之。”
  ○“效驾”者,效,白也。仆监视驾竟,而入白君,道驾毕,故郑云“白已驾”也。
  ○“奋衣由右上”者,奋,振也。由,从也。从右边上升也。仆入白驾竟,先出就车,於车后自振其衣去尘,从右边升上。必从右者,君位在左,故辟君空位。
  ○“取贰绥”者,二,副也。绥,登车索。绥有二,一是正绥,拟君之升,一是副绥,拟仆右之升。故仆振衣毕,取副二绥而升也。《诗》云:“淑旂绥章。”笺云:“绥,所引登车也。”
  ○“跪乘”者,谓仆先试车时,君既未出,未敢依常而立,所以跪而乘之为敬也。然此是暂试,空左不嫌也。
  ○“执策分辔”者,策,马杖也。辔,御马索也。车有一辕而四马驾之,中央两马夹辕者,名服马,两边名騑马,亦曰骖马。故《诗》云:“两服上骧,两骖雁行。”郑云:“两服,中央夹辕者也。雁行者,言与中服相次序是也。”然每一马有两辔,四马八辔,以骖马内辔系於轼前,其骖马外辔,并夹辕两服马各二辔,六辔在手,分置两手,是各得三辔,故《诗》云“六辔在手”是也。今言“执策分辔”,谓一手执杖,又六辔以三置空手中,以三置杖手中,故云“执策分辔”也。
  ○“驱之”者,分辔既竟,而试驱行之也。
  ○“五步而立”者,仆向跪而驱,令马行之,得五步止,而仆倚立待君出也。何胤云:“跪以见敬,则立调试之也。”
  ○“君出就车”者,谓君始出上车时也。
  ○“则仆并辔授绥”者,君初来欲上,而仆并六辔及策置一手中,所馀一空手取正绥授与君,令登车也。当右手并辔,左手授绥,转身向后,引君上也。
  ○“左右攘辟”者,左右谓侍驾陪位诸臣也。攘,却也。辟,远也。君已上车,车欲进行,故左右侍者悉迁却以辟车,使不妨车行也。
  ○“车驱而驺”者,左右已辟,故驱车而进,则左右从者,疾趋从车行也。
  ○“至於大门”者,君至外门,谓车行至外门时也。
  ○“君抚仆之手”者,抚,按止也。仆手执辔,车行由仆,君欲令驻车,故君抑止仆手也。
  ○“而顾命车右就车”者,顾,回头也。郑笺《诗》云:“回首曰顾也。”车右,勇力之士也。就车,谓君命勇力士,令上车也。车行则有三人,君在左,仆人中央,勇士在右也。初在门内,未顾勇士,勇士故从趍在车后。今车行既至大门,方出履险阻,恐有非常,故回头命车右上车也。
  ○“门闾、沟渠必步”者,是车右勇士之礼也。门闾,谓凡所过门闾处也。沟,广深四尺者,渠亦沟也。步谓下车也。勇士虽即上车,车若至门闾、沟渠,而勇士必下车。所以然者,一则君子不诬十室,过门闾必式,君式则臣当下也。二则沟渠是险阻,恐有倾覆,故勇士亦须下扶持之也。而仆不下者,车行由仆,仆下则车无御,故不下也。“凡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者,“凡仆人”,谓为一切仆,非但为君仆时也。车上既仆为主,故为人仆,必授绥与所升之人也。
  ○“若仆者降等,则受”者,谓士与大夫,大夫与卿御也。若御者卑降,则主人不须谦,故受取绥也。“不然则否”者,“不然”谓仆者敌体,虽御,其主人宜谦不受其绥也。
  ○“若仆者降等,则抚仆之手”者,仆者虽卑,而受其绥不谦,犹当抚止仆手,若不听自授,然后乃受也。
  ○“不然则自下而拘之”者,“不然”,不降等者,既敌不受,而仆者必授,则主人当却手从仆手下自拘取之。
  ○注“抚小”至“不受”。
  ○正义曰:由,从也。此时主人初欲上,而仆在车上,转身向主人以授绥,主人不就仆手外取之,而以手从仆手下进,拘取仆手里上边,示不用仆授也。仆与已同爵则不受,谓不降等者。
  ○“客车不入大门”者,案《公食大夫礼》云:“宾之乘车在大门外西方。”注云:“宾车不入门,广敬也。”与此同。《觐礼》云:“偏驾不入王门。”谓同姓金路,异姓象路之等,舍之於宾馆,谓不得入王门。又云“墨车龙旂以朝”,墨车得入大门,但不得入庙门耳。
  ○“妇人不立乘”者,立,倚也。妇人质弱不倚乘,异男子也。男子倚乘,妇人坐乘,所以异也。
  ○“犬马不上於堂”者,宾主相见之礼也。犬马将为礼而贱,不牵上堂也。犬则执绁,马则执勒,以呈之耳,非贽币故也。贽谓羔雁锦玉之属,乃上堂也。犬马用充庭实而已,非物聘之贽币,故不上堂也。
  故君子式黄发,敬老也。发句言“故”,明此众篇杂辞也。下卿位,尊贤也。卿位,卿之朝位也。君出过之而上车,入未至而下车。
  ○朝,直遥反,下同。入国不驰,爱人也。驰,善蔺人也。
  ○蔺,力刃反。入里必式。不诬十室。君命召,虽贱人,大夫士必自御之。御当为讶。讶,迎也。君虽使贱人来,必自出迎之,尊君命也。《春秋传》曰,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皆讶也,世人乱之。御,依注音讶,五嫁反。跛,波我反。眇,名小反。介者不拜,为其拜而蓌拜。蓌则失容节,蓌犹诈也。
  ○为其,于伪反,下注“为惑”、“为掩”同。蓌,子卧反,又侧嫁反,挫也,沈租稼反,又子猥反,虑本作蹲。祥车旷左。空神位也。祥车,葬之乘车。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君存,恶空其位。
  ○恶,乌路反。仆御妇人则进左手,后右手。远嫌。
  ○远,于万反。
  ○御国君则进右手,后左手而俯。敬也。国君不乘奇车。出入必正也。奇车,猎衣之属。
  ○奇车,居宜反,奇邪不正之车,何云:“不如法之车。”车上不广咳,为若自矜。广犹弘也。
  ○咳,开代反。不妄指。为惑众。立视五巂,立,平视也。巂犹规也,谓轮转之度。巂或为。
  ○巂,本又作隽,惠圭反,车轮转一周为巂,一周丈九尺八寸也。,本又作蕊。如捶反,徐而愧反。式视马尾,小俯。顾不过毂。为掩在后。国中以策彗血阝勿驱,尘不出轨。入国不驰,彗,竹帚。血阝勿,搔摩也。
  ○彗音遂,徐虽醉反,又囚岁反。血阝,苏役反,注同。勿音没,注同。驱如字,又羌遇反。搔,素刀反。摩,莫何反。国君下齐牛,式宗庙。大夫士下公门,式路马。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左必式。步路马,必中道。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皆广敬也。路马,君之马。载鞭策,不敢执也。齿,欲年也。诛,罚也。
  ○齐,侧皆反。鞭,必绵反。蹙,本又作蹴,徐采六反,又子六反。刍,初俱反。
  [疏]“故君”至“有诛”。
  ○正义曰“此以下明杂敬礼也。君子谓人君也。黄发,太老人也。人初老则发白,太老则发黄,发黄弥老,宜敬之,故人君见而式敬也。人君尚尔,则大夫士可知也。若与咀墁行,君式则臣下。若异行,则式而己。《诗》云:“黄发儿齿。”皆谓老人也。
  ○注“发句言故,明此众篇杂辞也”。
  ○正义曰:谓他篇上旧礼杂辞,连上至下,所以有故,今作《曲礼记》者,引此他篇杂辞而来,为此篇发首有“故”也。
  ○“下卿位”者,卿位,路门之内,门东北面位,故《论语 乡党》云:“入公门。”又云:“过位,色勃如也。”注:“过位谓入门右北面君揖之位。”故《燕礼》、《大射》卿大夫门右,北面,公降阼阶,南向,尔卿是也。今谓寻常出入,故出则过卿位而上车,入则未到卿位而下车。若迎宾客,则案《乐师》注云:“登车於大寝西阶之前,反降於阼阶之前。”或可“下卿位”是诸侯礼,《乐师》据天子礼。
  ○“入国不驰”者,国中人多,若驰车则害人,故不驰。注云:“爱人也。驰,善蔺人也。”善犹好也。蔺,雷剌也。若车驰则好行剌人也。何胤云:“蔺,躐也。”
  ○“入里必式”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巷首有门,十室不诬,故入里则必式而礼之为敬也。里必式,则门闾亦式,故门闾必步,不诬十室也。《论语》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是“不诬十室”也。
  ○“君命召”者,谓有君命呼召臣也。
  ○“虽贱人”者,君之使者,假令是贱人为之来。
  ○“大夫士必自御之”者,御,迎也。使者虽贱,而君命可尊,故虽大夫士贵,亦自出迎之也。
  ○注“御当”至“乱之”。
  ○正义曰:郑引《春秋》证御者迓也。成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首,及齐侯战于鞍。”《公羊传》云:“前此者,晋郤克与臧孙许同时而聘於齐。萧同侄子者,齐君之母也。窥客或跛或眇,於是使跛者迓跛者,眇者迓眇者。二大夫归,相与率师为鞍之战。”《穀梁传》云:“曹公子手偻,同时聘齐。齐顷公使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秃者,御秃者,偻者御偻者。齐顷公母萧同侄子处台上而笑之也。”郑言彼既以为讶,此御故宜是讶,而世人乱之,读云“御”耳。
  ○“介者不拜”者,介,甲铠也。著铠者不为式敬,故宜无所拜之也。“为其拜而蓌拜”者,解所以不拜。蓌,挫也。戎容暨暨,著甲而屈拜,则坐损其戎威之容也。一云蓌,诈也。言著铠而拜,形仪不足,似诈也。虚作矫蓌,则失容节,是蓌犹诈也。
  ○“祥车旷左”者,此以下又明仆御之礼。祥犹吉也,吉车为平生时所乘也。死葬时因为魂车,鬼神尚吉,故葬魂乘吉车也。旷,空也。车上贵左,故仆在右,空左以拟神也。
  ○注“空神”至“乘车”。
  ○知“葬之乘车”者,以其大小二祥,生人所乘之车,无空左之法,言空左,唯据葬时魂车,故知也。
  ○“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者,乘车,谓君之次路也。王者五路,玉、象、木、金、革各一路。王自乘一,所馀四路,皆从行。臣若乘此车,不敢空左。故《典路》云:“凡会同、军旅、吊于四方,以路从。”郑云:“王出,於事无常。王乘一路,典路以其馀路从行,亦以华国。”又《戎右职》云:“会同充革车。”郑云:“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行。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若旷左则似祥车,近於凶时,故乘者自居左也。
  ○“左必式”者,虽处左而不敢自安,故恒冯式。云“乘车”,则君皆在左。若兵、戎、革、路,则君在中央,御者居左。故成二年韩厥代御居中,杜云:“自非元帅,御者皆在中,将在左。”以此而言,则元帅及君宜在中也。又《诗》云:“左旋右抽。”郑笺云:“左,左人,谓御者。右,车右也。中军谓将也。兵车之法,将居鼓下,故御者在左。“君存,恶空其位也。《太仆》云:“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注云:“前驱,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驭,不参乘,辟王也,亦有车右焉。
  ○“仆御妇人则进左手”者,仆在中央,妇人在左,仆御之时,进左手持辔,所以尔者,形微相背也。
  ○“后右手”者,若进右手,则近相向,相向则生嫌,故后右手,远嫌也。
  ○“御国君则进右手,后左手”者,礼以相向为敬,故进右手。非男女,无所嫌也。“而俯”者,既御不得恒式,故但俯俛而为敬也,并两御也。
  ○“国君不乘奇车”者,国君出入宜正,不可乘奇邪不正之车。卢氏云:“不如御者之车也”。
  ○注“出入”至“之属”。
  ○正义曰:《隐义》曰:“猎车之形,今之钩车是也。衣车如鳖而长也。汉桓帝之时,禁臣下乘之。”
  ○“车上不广咳”者,广,弘大也。咳,声咳也。车已高,若在上而声大咳,似自骄矜,又惊众也。
  ○“不妄指”者,妄,虚也。在车上高,若无事,忽虚以手指麾於四方,并为惑众也。
  ○“立视五巂”,车上依礼。巂,规也。车轮一周为一规。乘车之轮,高六尺六寸,径一围三,三六十八得一丈八尺,又六寸为一尺八寸,总一规为一丈九尺八寸。三规为九十九尺,六尺为步,总为十六步半,在车上所视,则前十六步半地。
  ○注“巂犹规也”。
  ○正义曰:知巂为规者,以巂、规声相近,故为规。规是圆,故读从规。言“或为”,他本《礼记》有作字者。
  ○“式视马尾”者,马引车,其尾近在车栏前,故车上冯式下头时,不得远瞩,而令瞻视马尾。
  ○“顾不过毂”者,车毂也。若转头不得过毂,过毂则掩后人私也。《论语》云“车中不内顾”是也。
  ○“国中以策彗血阝勿驱”者,前云“入国不驰”,此为不驰,故为迟行法也。策,马杖。慧,竹帚也。
  ○注“血阝勿,搔摩也”。入国不驰,故不用鞭策,但取竹帚带叶者为杖,形如扫帚,故云策彗。云“血阝勿”者,以策微近马体,不欲令疾也,但仆搔摩之时,其形状血阝勿然。
  ○“尘不出轨”者,轨,车辙也。车行迟,故尘埃不起,不飞扬出辙外也。
  ○“国君下齐牛,式宗庙“者,案《齐右职》云:“凡有牲事,则前马。”注云“王见牲,则拱而式”。又引《曲礼》曰:“国君下宗朝,式齐牛。”郑注《周官》与此文异者,熊氏云:“此文误,当以《周礼》注为正。宜云‘下宗朝,式齐牛’。”
  ○“大夫士下公门,式路马”者,公门谓君之门也。路马,君之马也。敬君,至门下车,重君物,故见君马而式之也。马比门轻,故有下、式之异。
  ○“乘路马必朝服”者,谓臣行仪习礼独行时也。路马,君之车马,臣虽得乘之,犹不可慢,故必朝服而自御乘之也。
  ○“载鞭策”者,又不敢执杖杖马,故但载杖以行也。
  ○“不敢授绥”者,君在则仆人授绥。今习仪者,身既居左,自驭而乘,虽有车右,而不敢授绥与已也。
  ○“左必式”者,既不空左,故亦居左,式而敬之,此言“不敢授绥”,与前“不敢旷左”文互也。
  ○“步路马,必中道”者,此谓单牵君马行时。步,独行也。若牵行君之马,必在中道正路,为敬也。
  ○“以足蹙路马刍有诛”。
  ○刍,食马草也。诛,罚也。此草拟为供马所食,若以足蹴踏之者,则有责罚也。
  ○“齿路马有诛”者,齿,年也。若论量君马岁数,亦为不敬,亦被责罚,皆广敬也。


 
卷四 曲礼下第二

 卷四 曲礼下第二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与前篇同,简策重多,分为上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高下之节。
  ○奉,本亦作捧,同,芳勇反。提,徒兮反。
  [疏]“凡奉”至“当带”。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袭之节,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奉之者,谓仰手当心,奉持其物。提之者,谓屈臂当带,而提挈其物。带有二处,朝服之属,其带则高於心,深衣之类,其带则下於胁。何以知然?《玉藻》说大带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绅长三尺,而居带之下三分之二,则带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人长八尺为限,若带下四尺五寸,则带上所馀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带则高也。而《深衣》云:“带下母厌髀,上母厌胁,当无骨者。”故知深衣之带则下也。今云“提者当带”,谓深衣之带。且古人恒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执天子之器则上衡,谓高於心,弥敬也。此衡谓与心平。
  ○上,时掌反。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士则提之。绥读曰妥,妥之,谓下於心。
  ○绥,依注音妥,汤果反,又他回反。
  [疏]“执天”至“提之”。
  ○正义曰:向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为其君上提奉之礼也。执,持也。上犹高也。衡,平也。平谓人之拱手正当心平,故谓心为衡。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为擎奉皆高於心,弥敬也。此衡谓与心平也。凡言衡有二处,若大夫衡视,则面为衡;此为天子执器,则上衡,谓高心也。既有二处不同,故郑云此衡与心平,明他衡者不与心平也。
  ○“国君则平衡”者,国君,诸侯也。降於天子,故其臣为奉持器与心齐平也。
  ○“大夫则绥之”者,绥,下也。又降於诸侯,故其臣为奉器下於心也。
  ○“士则提之”者,上云大夫绥之,已下於心,今为士提之,又在绥之下,即上“提者当带”。然凡常提物,尚得当带,今为士提物,更在带下者,士臣为士,卑远於君,故厌降在下。故《礼》云“大夫之臣,不稽首,以辟君”其义同也。
  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重慎之也。主,君也。克,胜也。
  ○胜音升。
  [疏]“凡执”至“不克”。
  ○正义曰:向明持奉高下之节,此辨持奉之容仪也。主亦君也。礼,大夫称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诸侯,下含大夫为君者,故并曰“主”,士则不然。克,胜也。尊者之器,不论轻重,其臣执之,唯宜重慎,器虽轻小,而执之恒如实重,如不胜之容也。故《论语》云:“孔子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聘礼》曰:“上介执玉如重。”是也。
  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轮曳踵。重慎也。尚左手,尊左也。车轮,谓行不绝也。
  ○操,七刀反。曳,以制反。踵,支勇反。
  [疏]“执主”至“曳踵”。
  ○正义曰:又明提奉用手足之仪也。圭璧,瑞玉也。尚,上也。谓执持君器及币玉也。若擎奉此物,则右手在下,左手在上。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举足,车轮曳踵”者,曳,拽也。踵,脚后也。若执器行时,则不得举足,但起前拽后,使踵如车轮曳地而行,故云“车轮曳踵”。
  立则磬折垂佩。主佩倚则臣佩垂,主佩垂则臣佩委。君臣俛仰之节。倚,谓附於身。小俛则垂,大俛则委於地。
  ○折,之列反,一音逝。佩,步内反,本或作珮,非。倚,范於绮反,徐其绮反。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藉,藻也。裼,袭,文质相变耳。有藻为文,裼见美亦文。无藻为质,袭充美亦质。圭璋特而袭,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藉,在夜反,下同。裼,星历反。藻音早,本又作缫。琮,才冬反。
  [疏]“立则”至“则袭”。
  ○正义曰:向明奉持及手足之仪,此明授受时礼也。立,倚也。佩谓玉佩也,带佩於两边。臣则身宜偻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身既偻折,则所著之佩从两边,出县垂於前也。
  ○“主佩倚”者,主谓君也。倚犹附也。君宜直立,则佩直附倚身,而县垂不出前。
  ○“则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於身,则臣宜曲折,曲折则佩不得倚身,故县垂於前也。
  ○“主佩垂,则臣佩委”者,主,君也。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则臣弥曲,故佩历委於地。然臣不发初太曲,必待君偻而后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义也。
  ○“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凡执玉之时,必有其藻,以承於玉。若尽饰见美之时,必垂藻於两端,令垂向於下,谓之“有藉”。当时所执之人,则去体上外服,以见在内裼衣,故云“有藉者则裼”也。其事质充美之时,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谓之“无藉”。当时所执之人,则掩其上服,袭盖裼衣,谓之“无藉者则袭”。此谓执玉之人,朝聘行礼,或有裼时,或有袭时。
  ○注“圭璋”至“是也”。
  ○正义曰:郑云此者,以经云裼袭者,人之裼袭,欲明玉亦有裼袭。云“圭璋特而袭”者,上公享王圭以马,享后璋以皮,皮马既不上於堂,其上唯特有圭璋。圭璋既是宝物,不可露见,必以物覆袭之,故云“圭璋特而袭”也。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谓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既有帛锦承玉,上唯用轻细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袭,其玉亦有裼袭之义,此皇氏之说。熊氏以为上明宾、介二人为裼袭。“圭璋特”以下又明宾、主各自为裼袭,谓朝时用圭璋特,宾、主俱袭行,享时用璧琮加束帛,宾、主俱裼,亦是也。凡执玉,“天子执冒四寸,以朝诸侯”。注云:“德能覆盖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为贵。又孔安国注《顾命》云,“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诸侯之圭,以为瑞信。子男执璧,盖亦刻验覆之,但无以言焉。又执镇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庙,知者,《典瑞》云,王执镇圭以朝日;又《郑志》云“祭天地宗庙亦执之,”是朝日既执镇圭,则夕月亦当然也。《大宗伯》云:“王执镇圭。”注:“以四镇之山为瑑饰,圭长尺有二寸,故《玉人》云‘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其五等诸侯,《大宗伯》又云“公执桓圭”,注云:“双植谓之桓。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圭长九寸。”故《玉人》云“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宗伯》又云:“侯执信圭,伯执躬圭。”注云:“盖皆象以人形为瑑饰,文有粗缛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长七寸。”故《玉人》云:“命圭七寸,谓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谓之躬圭,伯守之。”江南儒者解云,直者为信,其文缛细;曲者为躬,其文粗略。义或然也。《宗伯》又云:“子执穀璧,男执蒲璧。”注云:“穀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不执圭者,未成国也。”盖瑑以为穀稼及蒲苇之文,盖皆径五寸。故《大行人》云,子执穀璧,男执蒲璧,五寸是也。凡圭广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礼记》文。其璧则内有孔,外有玉,其孔谓之好,故《尔雅 释器》云:“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此谓诸侯所执圭璧,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故《典瑞》前既陈玉,则云“朝、觐、宗、遇、会、同於王,诸侯相见亦如之”是也。其公侯伯朝后皆用璋,知者,以《聘礼》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则知於天子及后亦然也。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后宜用琮,以璧、琮相对故也。郑注《小行人》云,其上公及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马,享后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数。知者,《玉人》云“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是也。其诸侯相朝所执之玉,与朝天子同。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知者,《聘礼》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礼亦当然。子男相享则降用琥以绣,璜以黼。故郑注《小行人》云:“其於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诸侯则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其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其藉玉之藻,郑注《觐礼》云:“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天子则以五采画之,诸侯则三采,子男二采,其卿大夫亦二采。故《典瑞》云,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采三就,子男二采二就。又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是也。熊氏云:“五采五就者,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五就也。三采三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三就也。二采二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再就也。二采一就者,以卿大夫卑。二采,采则别唯一行共为一就。”知然者,《杂记》及《聘礼记》三采六等,则知天子诸侯采别为二等也。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则《礼说 含文嘉》云:“天子、三公、诸侯,皆以三帛以荐玉。”宋均注云:“其殷礼三帛谓朱白仓,象三正。其五帝之礼,荐玉用一色之帛。”故郑注《虞书》“三帛”,“高阳氏之后用赤缯,高辛氏之后用黑缯,其馀用白缯”。“其馀”谓尧舜之诸侯。既以采色画韦衣於板上,前后垂之,又有五采组绳以为系,其组上以玄为天,下以黄为地,长尺,无事则以系玉,有事则垂为饰。故《聘礼记》“皆玄纁,系长尺,绚组”,注云“采成文曰绚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皆用五采组。上以玄,下以绛为地”是也。其裼袭之义者,藻藉有二种,一者以韦衣木画之也,二者绚组垂之。若板之藻藉,则当有,今言无者,据垂之也。其垂藻之时则须裼,屈藻之时则须袭。案《聘礼》宾至主人庙门之外,“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注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以贾贱,故不言裼,明贵者垂藻当裼也。又云:“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注:“上介不袭者,以盛礼不在於己。”明屈藻合袭也。又云:“宾袭,执圭。”又云:“公袭,受玉。”於时圭皆屈藻,故宾与公执玉皆袭。是屈藻之时皆袭,则所谓“无藉者袭”是也。《聘礼》又云:“宾出,公授宰玉,裼降立。”是授玉之后乃裼也。又云:“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是有藉者裼。凡朝之与聘,宾与主,君行礼皆屈而袭,至于行享之时皆裼也。知者,以《聘礼》行聘则袭,受享则裼。凡享时其玉皆无藉藻,故崔灵恩云:“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馀则束帛加璧。既有束帛,不须藻。”凡诸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礼,故《大行人》云公侯伯子男,并云:“庙中将币,三享。”《觐礼》云“四享”者,郑注云:“四当为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龟、金、丹、漆,唯国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礼》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裼所以异於袭者,凡衣近体有袍襗之属,其外有裘,夏月则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袭衣,袭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则皮弁之属也。掩而不开则谓之为袭。若开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谓之为裼。故郑注《聘礼》云:“裼者,左袒也。”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时,其人则裼,屈藻之时,其人则袭,则裼袭不相因。《表记》云“裼袭不相因”者,彼谓各执其物,执龟玉者则袭,受享者则裼,与此同也。
  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虽贵,於其国家犹有所尊也。卿老,上卿也。世臣,父时老臣。
  ○侄,大节反,《字林》丈一反。娣,六计反。相,息亮反。长,丁丈反,下注“长老”同
  [疏]“国君”至“长妾”。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不名卿老世妇”者,人君虽有国家之贵,犹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卿老”谓上卿,上卿贵,故曰“卿老”。“世妇”者,谓两媵也,次於夫人,而贵於诸妾也。言诸侯虽贵,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侄娣”者,世臣,父在时老臣也。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贵妾名也。然《王制》云:“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贤,谓袭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长妾”者,家相谓助知家事者也。长妾,妾之有子者也。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不名长妾者,熊氏云:“士有一妻二妾,言长妾者,当谓娣也。故郑注《昏礼》云:‘娣尊侄卑。’”义或然也。
  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称曰“余小子”。辟天子之子未除丧之名。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
  ○辟音避,本又作避,下同。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亦辟其君之子未除丧之名。不敢与世子同名。辟僣傚也,其先之生,则亦不改。世或为大。
  ○僣,作念反。傚,胡孝反。
  [疏]“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丧,摈者接对宾客之辞也。君大夫,谓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则亦称曰君,故云“君大夫”也。天子未除丧,自称曰“余小子”。今大夫有地,虽同曰君,而其子在丧,不敢同天子称余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者,此诸侯称大夫士之子也。诸侯在丧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与世子同名”者,世子谓诸侯之適子也。诸侯之臣为其子作名,不得与君適子名同也。《白虎通》云:“生在称世子何?系於君也。”
  ○注“辟僣”至“为大”。
  ○正义曰:若名子与君世子同,则嫌其名自比拟於君,故云“避僣傚也”。世子贵不得同,则与庶子同不嫌。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为名,而君来同之,此是君来同己,不须易也。故《穀梁 昭七年传》云:“何为君臣同名?君子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由来也。”是臣先名,君后名,同之,臣不改也。又案《杂记》云:“与君之讳同则称字。”若先生与世子同名,亦当然也。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异义》:“《公羊》说臣子先死,君父犹名之。孔子云‘鲤也死’,是已死而称名。《左氏》说既没,称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称其字。《穀梁》同《左氏》说。许慎谨案:同《左氏》、《穀梁》说,以为《论语》称‘鲤也死’,时实未死,假言死耳。”郑康成亦同《左氏》、《穀梁》之义,以《论语》云“鲤也死,有棺而无椁”是实死未葬已前也。故郑驳许慎云:“设言死,凡人於恩犹不然,况贤圣乎?然鲤也死,未满五十。鲤死称伯鱼者,案《冠礼》二十已称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但五十直称伯耳。”焦氏问:“案《春秋》君在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无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当何称?”张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称未闻。案称嗣子某,或殷礼也。”
  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射者所以观德,唯有疾,可以辞也。使士射,谓以备耦也。忧或为疾。
  ○使音史。射,市夜反。则辞以疾,如字;本又作“有疾”、“为疾”,如字;本又作疚,音救。
  [疏]“君使”至“之忧”。正义曰:射法,每两人相对,以决胜负,名之曰耦。耦,贵贱必对,故卿与卿耦,大夫与大夫耦,或奇馀不足,则使士备耦。案《大射》君与宾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於大夫。又司射誓耦,“卑者与尊者为耦,不异侯”,是言士得备预为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礼也。
  ○“不能,则辞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当自称有疾也。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则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误用己也。
  ○“言曰:某有负薪之忧”者,此称疾之辞也。某,士名也。负,檐也。薪,樵也,大樵曰薪。《诗》云:“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是大故用斧也。忧,劳也。言已有檐樵之馀劳,不堪射也。不直云“疾”而云“负薪”者,若直云“疾”,则似傲慢,故陈疾之所由,明非假也。然士禄代耕,且后问庶人子云能负薪,而今云士负薪者,亦谦辞也。兼言昔未为士时经檐樵,今犹发动昔日之劳也。《白虎通》云:“天子病曰不豫,言不复豫政也。诸侯曰负子。子,民也,言忧民不复子之也。”桓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公羊》云有疾曰“负兹”。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盖“子”、“兹”声相近,其字相乱,未知孰是。《音义隐》云:“天子曰不豫,诸侯曰不兹,大夫曰犬马,士曰负薪。”
  ○注“使士射,谓以备耦也。忧或为疾”。
  ○正义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备耦者”,熊氏云:“若其自射,不须云使,又不应辞,以其言使言辞,故云备耦。”
  侍於君子,不顾望而对,非礼也。礼尚谦也。不顾望,若子路帅尔而对。
  [疏]“侍於”至“礼也”。
  ○正义曰:谓多人侍而君子有问,若指问一人,则一人直对。若问多人,则侍者当先顾望坐中,或有胜已者宜前,而己不得率尔先对,先对非礼也。
  ○注“礼尚”至“而对”。
  ○正义曰:此证问多人而不顾望对者。《论语》云,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於孔子,孔子问四人:“各言其志。”而子路率尔先对云:“原治千乘之国。”而孔子哂之云:“为国以礼,其言不让,是故哂之。”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求犹务也。不务变其故俗,重本也。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
  [疏]“君子”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去本国行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行礼”者,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者也。求犹务也。俗者,本国礼法所行也。明虽居他国,犹宜重本,行故国法,不务变之从新也。如杞、宋之臣入於齐、鲁,齐、鲁之臣入於杞、宋,各宜行已本国礼法也。此云不变俗,谓大夫出在他国,不变己本国之俗。案郑答赵商,以为卫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礼,即引此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如郑之意,不变所往之国旧时风俗,与此不同者,熊氏云:“若人臣出居他国,亦不忘本,故云不变本国风俗,人君务在化民,因其旧俗,往之新国,不须改也。”然则“不求变俗”,其文虽一,但人君、人臣两义不同。熊氏云:“必知人君不易旧俗者。《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又《左传》定四年,封鲁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於殷虚,启以商政,封唐叔於夏虚,启以夏政。皆因其旧俗也。”案有列於朝,有诏於国,三代之内,丧服为旧。“君齐衰三月”,传曰:“三谏不从,待放未绝者,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尚有诏於国。”如《丧服》所云,大夫待放之时,名为有列有诏。不至三世者,熊氏云:“彼据为旧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时,名为有列有诏。此据去国之后,但有列有诏,仍行旧国之礼,断章取证,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礼”者,此陈不变之事,若祭祀之礼不变,即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及先求阴阳、牺牲、骍黑之属也。“居丧之服”者,殷虽尊贵,犹服傍亲,周则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適,以班高处上。周世贵正,嗣孙居其首。
  ○“皆如其国之故”者,谓故俗也。凡上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国俗也。然上既举三条,余冠、昏之属从可知也。
  ○“谨修其法而审行之”者,并结前事,各令分明谨脩本国之法,审慎以行之。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孙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礼,是不变俗也。
  去国三世,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三世,自祖至孙。逾久可以忘故俗,而犹不变者,爵禄有列於朝,谓君不绝其祖祀,复立其族,若臧纥奔邾,立臧为矣。诏,告也,谓与卿大夫吉凶往来相赴告。
  ○三世,卢、王云:“世,岁也。万物以岁为世。”朝,直遥反,下皆同。复,扶又反,下“复还”同。纥,恨发反,徐胡切反,沈胡谒反。若兄弟宗族犹存,则反告於宗后。谓无列无诏者。反告亦谓吉凶也。宗后,宗子也。
  [疏]“去国”至“宗后”。正义曰:此以下明在他国而得变俗者也。将明得变改,上先明未得者也。
  ○“去国三世”,谓三谏不从,及他事碍被黜,出入新国已经三世者,则郑注云“三世,自祖至孙”也。
  ○“爵禄有列於朝”者,谓本国君不绝其祖祀,复立族为后有朝者也。
  ○“出入有诏於国”者,出入犹吉凶之事,更相往来也。诏,告也。去已三世,而本国之君犹为立后不绝,则若有吉凶之事,当与本国卿大夫往来出入,共相赴告,故云“出入有诏於国”。
  ○注“若臧”至“为矣”。
  ○正义曰:引之者,证有列位也。臧纥,武仲也,时为季氏家废长立少,故与孟氏相恶,遂出奔邾。鲁人以臧纥有功,复立其异母兄臧为,以守先祀,是有列也。故鲁襄二十三年《左传》云,臧纥奔邾,“使告臧贾,且致大蔡焉。曰:‘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纥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纳请,其可’贾曰:‘是家之祸,非子之过。贾闻命矣。’再拜受龟,使为以纳请,遂自为也。乃立臧为,纥致防而奔齐”,是其事也。
  ○“若兄弟”至“宗后”。
  ○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禄无列於朝、吉凶不相诏告、而不仕新国者。宗族兄弟,谓本国之亲。宗后,大宗之后也。已本国不列不告,若宗族犹存,兄弟尚在,已有吉凶,当反还告宗適,不忘本故也。前告国者,亦告兄弟耳。然既未仕新国,犹用本国礼也。《音义隐》云:“虽无列於朝,有吉凶,犹反告於宗后。其都无亲在故国,不复来往也。”
  去国三世,爵禄无列於朝,出入无诏於国,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以故国与已无恩。兴谓起为卿大夫。
  [疏]“去国三世,爵禄无列於朝,出入无诏”至“之法”。
  ○正义曰:此犹是论无列无诏而反告宗后者,今得仕新国者也。但仕新国有异,故重言“三世”也。
  ○“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者,唯兴谓已始仕也。虽有宗族相告,已仕新国,而本国无列无诏,故所行礼俗,悉改从新也。然推此而言,若本国犹有列诏者,虽仕新国,犹行故俗。何以知然?既云无列而从新,明有列,理不从也。又若无诏而不仕新者,不得从新。何以知然?既云“唯兴”,明不兴则不从。无列无诏,唯兴之日三世,即从新国之制。孔子去宋既久,父为大夫,尚冠章甫之冠,送葬皆从殷制者,熊氏云:“案《钩命决》云:‘丘为制法之主,黑绿不伐苍黄,圣人特为制法,不与常礼同也。’”
  ○注“兴谓起为卿大夫”。
  ○正义曰:郑注云“起为卿大夫”者,则若为士犹卑,不得变本也。
  君子已孤不更名,亦重本。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子事父,无贵贱。
  ○为,于伪反。谥音示。
  [疏]“君子”至“作谥”。
  ○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没不可辄改为名谥之事。“已孤不更名”者,不复改易,更作新名。所以然者,名是父之所作,父今已死,若其更名,似遗弃其父,故郑注云“亦重本”也。言“亦”者,亦上行本国之俗,上是重本,故云“亦”也。“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者,此孤不辨老少,唯无父则是也。暴贵,本为士庶,今起为诸侯,非一等之位,故云“暴贵”也。谥者,列平生德行,而为作美号。若父昔贱,本无谥,而己今暴贵,升为诸侯,乃得制谥,而不得为父作谥。所以尔者,父贱无谥,子今虽贵,而忽为造之,如似鄙薄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或举武王为难,郑答赵商曰:“周道之基,隆於二王,功德由之,王迹兴焉。凡为人父,岂能贤乎?若夏禹、殷汤,则不然矣。”
  ○注“子事父,无贵贱”。
  ○正义曰:子不得言已昔贱今贵,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为礼各於其时。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非其时也。
  [疏]“居丧”至“妇女”。
  ○正义曰:此一节明行礼各有时之事,各随文解之。
  ○“居丧”者,居父母之丧也。丧礼谓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殡宫及葬等礼也。此礼皆未葬以前。
  ○“既葬,读祭礼”者,祭礼,虞、卒哭、祔、小祥、大祥之礼也。
  ○“丧复常,读乐章”者,复常,谓大祥除服之后也。乐章,谓乐书之篇;章谓《诗》也。禫而后吉祭,故知禫后宜读之。此上三节,事须预习,故皆许读之。
  振书、端书於君前有诛,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尘也。端,正也。倒,颠倒也。侧,反侧也。皆谓甫省视之。
  ○倒,多老反。去,羌吕反,下“彻犹去”、“去琴瑟”同。颠,丁田反。
  [疏]“振书”至“有诛”。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臣当预事,并明臣入公门当谨敬之礼也,各依文解之。
  ○“振书”者,拂去尘也。书,簿领也。端,正也。诛,责也。臣不豫慎,若将文书簿领於君前,临时乃拂整,则宜诛责也。
  ○“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者,倒,颠倒也。侧,反侧也。龟筴,君之卜筮所须也。不预周正,而来在君前方颠倒反侧齐正,则有责罚也。
  ○注“臣不”至“视之”。
  ○正义曰:甫者,始也,谓不豫整理,今於君前始正之。
  龟筴、几杖、席盖、重素、袗絺绤,不入公门。龟筴,嫌问国家吉凶。几杖,嫌自长老。席盖,载丧车也。《杂记》曰:“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袗,单也。孔子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为其形亵。
  ○重素,直龙反,注同;重素,衣裳皆素。袗,之忍反。輤,于见反。苇,于鬼反。为其,于伪反,苞屦、扱衽、厌冠,不入公门。此皆凶服也。苞,藨也,齐衰藨蒯之菲也。《问丧》曰:“亲始死,扱上衽。”厌犹伏也,丧冠厌伏。苞或为菲。
  ○苞,白表反,草也。扱,初洽反。衽,而审反。厌,於涉反。藨,白表反,一音扶苗反。齐衰,本又作斋,音咨,下七雷反,下文同。蒯,苦怪反。菲,扶味反,屦也。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门。此谓丧在内,不得不入,当先告君耳。方,板也。《士丧礼》下篇曰:“书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凶器,明器也。
  ○板,字又作版,音同。赗,芳仲反,车马曰赗。公事不私议。嫌若奸也。
  [疏]“龟筴”至“公门”。
  ○正义曰: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门者也。
  ○“龟筴”者,谓臣之龟筴也。将入,嫌问国家吉凶。
  ○“几杖”者,臣之几杖也。若将入,谓欲骄矜,嫌自长老。
  ○“席盖”者,丧车盖也。臣有死於公宫,可许将柩出门,不得将丧车凶物入也。车比棺为缓,宜停外也。
  ○“重素”者,衣裳皆以素,谓遭丧之服也,亦不宜著入也。
  ○“袗絺绤”者,袗,单也。絺绤,葛也。上无衣表,则肉露见,为不敬,故不著入也。
  ○“不入公门”者,并结上诸条事,皆不得入也。若尸乘以几至庙门,及八十杖於朝,则几、杖得入公门也。
  ○注“龟筴”至“形亵”。
  ○正义曰:引《杂记》,证席盖是丧车也。輤,丧车边墙也。在上曰屋,在边曰裳帷。士丧车用苇席为上屋,蒲席以为边墙也。然天子诸侯染布为蒨色,大夫但布而不染。士用席,而亦言輤者,因天子輤通名也。今言席盖,谓士耳。举士为例,卿大夫丧车亦不得入。云“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者,若臣之待放,衣裳皆素。既是待放,本无得入公门之理。此云重素不入公门者,谓私服。又《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公亲素服。唯君得素服入,臣则不可。引《论语》,证入公门不单也。形亵,谓肉露见也。
  ○“苞屦”至“公门”。
  ○苞屦,谓藨蒯之草为齐衰丧屦。
  ○“扱衽”者,亲始死,孝子徒跣扱上衽也。
  ○“厌冠”者,丧冠也。厌帖无者强,为五服丧所著也。
  ○“不入公门”者,此并五服之内,丧服差次,不合入,不得著入公门也。苞谓杖齐衰之屦,故《丧服》杖齐衰章云:“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此云苞屦、扱衽不入公门,《服问》云:“唯公门有税齐。”注云:“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如郑之言,五服入公门与否,各有差降。熊氏云:“父之丧唯扱上衽不入公门,冠绖衰屦皆得入也。杖齐衰,则屦不得入,不杖齐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绖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此厌冠者,谓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门。凡丧冠皆厌,大功以上,厌冠宜得入公门也”。凡丧屦,案《丧服》斩衰用菅屦,杖齐衰用苞,不杖齐衰用麻,大功用绳。故《小记》云:“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其小功以下,郑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絇。”
  ○“书方”者,此谓臣有死於公宫,应须凶具,此下诸物,并宜告而后入者也。书谓条录送死者物件数目多少,如今死人移书也。方,板也。百字以上用方板书之,故云“书方”也。
  ○“衰”者,孝子丧服也。
  ○“凶器”者,棺材及棺中服器也。
  ○“不以告,不入公门”者,臣在公宫而死,营凶器所须,而不得辄将入公门,故须告也。然衰之属,今厌冠苞屦尚不入,云衰告乃入者,熊氏云:“上不入,谓公宫库、雉、路之门,今此不入公门者,国城之门,谓卿大夫之丧从外,来书、方、衰、凶器,须告乃入。”今谓既同称公门,又国城之内,百姓民众所居,方、衰、凶器,须告乃入,事恐非也。盖公门非一,或是公之外门,及百官治事之处。君许其在内殡,及将葬之礼,故有明器书方,须告乃入。
  ○注“士丧”至“器也”。
  ○正义曰:证丧礼书方也。送死者,车马曰赗,衣服曰襚,亦通曰赗。“若九、若七”等,谓书送物於板行列之数多少,物多则九行,少则七行五行也。
  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为次,居室为后。重先祖及国之用。
  ○厩,九又反。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大夫称家,谓家始造事。牺赋,以税出牲。
  ○凡家造,才早反,一本作“凡家造器”,“器”,衍字。牺,许宜反。养,羊尚反,一如字。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君子虽贫,不粥祭器。虽寒,不衣祭服。为宫室,不斩於丘木。广敬鬼神也。粥,卖也。丘,垄也。
  ○粥音育。衣,於既反。
  [疏]“凡家”至“丘木”。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大夫所造祭器衣服,并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大夫为家。
  ○“祭器为先”者,崇敬祖祢,故在先。“牺赋为次”者,诸侯、大夫少牢。此言牺,谓牛。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牺赋”。
  ○“养器为后”者,养器,供养人之饮食器也。自赡为私,宜后造。然诸侯言“宗庙”,大夫言“祭器”,诸侯言“厩库”、“居室”,大夫言“牺赋”、“养器”者,互言也。此据有地大夫,故得造祭器。若无田禄者,但为祭服耳。其有地大夫祭器、祭服俱造,则先造祭服,乃造祭器。此言“祭器为先”者,对牺赋、养器为先,其实在祭服之后。
  ○“无田”至“祭服”。
  ○乡明得造祭器,此明不得造者,下民也。若大夫及士有田禄者乃得造器,犹不具,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备具。若诸侯大夫非四命,无田禄,则不得造,故《礼运》云:“大夫磬乐皆具,祭器不假,非礼也。”据诸侯大夫言之也。熊氏以《礼运》据天子大夫得造,不得具,非也。
  ○“有田禄者先为祭服”者,若有田禄,虽得造器,而先为祭服,后为祭器耳。所以然者,缘人形参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可以共有,以其制同,既可暂假,故营之在后。
  大夫士去国,祭器不逾竟。此用君禄所作,取以出竟,恐辱亲也。
  ○去国祭器不逾竟,音境,注及下同;一本作“大夫士去国”,下“去国逾竟”亦然。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寓,寄也。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后还。
  ○寓,鱼具反。觊音冀。
  [疏]“大夫”至“於士”。
  ○正义曰:此以下明人臣三谏不从,去国之礼。
  ○“祭器不逾竟”者,既明出礼,先从重物为始也。逾,越也。此祭器是君禄所造,今既放出,故不得自随越竟也。注云“此用”至“亲也”。无德而出,若犹滥用其器,是辱亲也。《隐义》云:“嫌见夺,故云恐辱亲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者,寓犹寄也。既不将去,故留寄其同僚。必寄之者,冀其复还得用也。鲁季友奔陈,国人复之,传曰“季子来归”是也。
  ○注“寓寄”至“后还”。
  ○正义曰:此解言“寄”之义也。夫物不被用,则生虫蠹,故寄於同官,令彼得用,不使毁败,冀还复用,大夫士义皆然也。
  大夫士去国逾竟,为坛位乡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屦、素幂,乘髦马,不蚤鬋,不祭食,不说人以无罪,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言以丧礼自处也。臣无君,犹无天也。坛位,除地为位也。彻犹去也。鞮屦,无絇之菲也。幂,覆笭也。髦马,不鬄落也。蚤读为爪。鬋,鬋鬓也。不自说於人以无罪,嫌恶其君也。御,接见也。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遂去也。幂或为幕。
  ○坛,徐音善,注同。乡,许亮反。缘,悦绢反。鞮,都兮反,又徒兮反;鞮屦,屦无絇。幂,本又作幭,莫历反,注同,白狗皮覆笭。髦音毛。蚤,依注音爪,谓除爪也。鬋,子浅反。絇,求俱反。笭,力丁反,车阑。鬄,吐历反,又他计反。说,亦劣反,又如字。恶,乌路反。见,贤遍反,下文“见国君”、注“谓见”同。幕,莫历反,又音莫。
  [疏]“大夫”至“复服”。
  ○正义曰:此大夫士三谏而不从,出在竟上。大夫则待放,三年听於君命。若与环则还,与玦便去。《隐义》云:“去国当待於也。若士不待放,临去皆行此礼也。”
  ○“为坛位乡国而哭”者,坛者,除地不为坛。臣之无君,犹人无天也。嫌去父母之邦,有桑梓之变,故为坛乡国而哭,以丧礼自变处也。所以待放必三年者,三年一闰,天道一变,因天道变,望君自改也。然在竟未去。听君环玦,不谓待归,而谓待放者,既已在竟,不敢必放,言唯待君见放乃去也。
  ○“素衣、素裳、素冠”者,今既离君,故其衣裳冠皆素,为凶饰也。
  ○“彻缘”者,缘,中衣缘也。素服里亦有中衣,若吉时中衣用采缘,此既凶丧,故彻缘而纯素。
  ○“鞮屦”者,谓无絇繶屦也。屦以絇为饰,凶故无絇也。《士冠礼》云:“玄端黑屦,青絇博寸。”郑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故解者云:古屦以物系之为行戒,故用缯一寸,屈之为絇,絇为絇著屦头,以容受系穿贯也。其屈之形,似汉时刀衣鼻也,其色或青或黑不同。而《冠礼》屦夏用葛,冬用皮,又各随裳色。今素裳,则屦白色也。
  ○“素”者,素,白狗皮也。幂,车覆兰也。礼,人君羔幦虎犆,大夫鹿幦豹犆。今此丧礼,故用白狗皮也。《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白狗幦”是也。然吉凶覆笭,不必用皮者,象始服牛马,初当用皮为覆。
  ○“乘髦马”者,吉则翦剔马毛为饰,凶则无饰,不翦而乘之也。
  ○“不蚤鬋”者,以治手足爪也。鬋剔治须发也。吉则治翦为饰,凶故不翦也。《士虞礼》曰“蚤翦”,谓爪翦须也。
  ○“不祭食”者,祭,祭先也。夫食盛馔则祭食之先,丧凶,故不祭也。
  ○“不说人以无罪”者,善则称君,过则称己。今虽放逐,犹不得乡人自说道已无罪而君恶,故见放退也。
  ○“妇人不当御”者,御,接见也。吉时妇人以次侍御寝宿,今丧礼自贬,故不也。
  ○“三月而复服”者,自贬三月,然后事事反还如吉礼,而遂去也。所以三月者,为一时天气一变,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
  ○注“鞮屦,无絇之菲也”。
  ○正义曰:知鞮是无絇之屦者,案《周礼 屦人》屦舄皆有絇繶纯。案《鞮屦氏》无絇繶之文,故知是无絇之菲也。云“髦马,不鬄落也”者,以其称髦马,与童子垂髦同,故知不鬄落鬃鬛。案《大戴礼 王度记》云:“大夫俟放於郊,三年,得环乃还,得玦乃去。”此逾国三月乃行,不同者,得玦之后,从郊至竟,三月之内而行此礼也。
  大夫士见於国君,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谓见君,既拜矣,而后见劳也。《聘礼》曰,君劳使者及介,君皆答拜。
  ○劳,力报反,注及下“君劳”同。辟,婢亦反,下同。还辟,逡巡也。使,色吏反。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嫌与君亢宾主之礼。迎拜,谓君迎而先拜之。《聘礼》曰,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
  [疏]“大夫”至“答拜”。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
  ○“大夫士见於国君”者,谓大夫士出聘他国君之礼。“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者,劳,慰劳也。还辟,逡巡也。初至行聘享私觌礼毕,而主君又别慰劳已在道路之勤,故已逡巡而退者,辟君之答己之意也。
  ○案《聘礼》行聘享及私觌讫,宾出,主君送至大门内,主君问聘君、问大夫竟,乃云“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公劳介,介再拜稽首,公答拜”,即此大夫出聘他国、君劳之是也。《聘礼》无“还辟”之文者,文不备也。
  ○注“谓见”至“答拜”。
  ○正义曰:案《聘礼》劳宾之前,不见宾先拜,此云宾“既拜矣”,谓宾初行私觌之时,已拜主君矣。在后始主君劳,故曰“既拜矣,而后见劳”。引《聘礼》者,证君劳宾再拜之事。熊氏以为唯云“大夫士”,谓小聘大夫为宾、士为介故也。今谓大聘小聘皆然,故郑引《聘礼》以证之,此大夫之中则含卿也。知者,以此经皆总云大夫,不别言卿,故知大夫含卿也。“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者,君若迎,先拜宾,宾是使臣,不敢当礼,则还辟逡巡,不敢答主君之拜。
  ○注“嫌与”至“其辱”。
  ○正义曰:此主君迎拜者,谓聘宾初至主国大门外,主君迎而拜之,故《聘礼》云,宾入门左,公再拜,宾辟不答拜,是也。故郑引《聘礼》,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者,初入门,主君再拜其辱也。
  大夫士相见,虽贵贱不敌,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尊贤。
  [疏]“大夫士相见”至“则先拜主人”。
  ○正义曰:此谓使臣行礼受劳已竟,次见彼国卿大夫也。唯贤是敬,不计宾主贵贱,虽为大夫而德劣,亦先拜有德之士也。谓异国则尔,同国则否。又《士相见礼》若先生异爵者,谓士则先拜之,此则不必同国也。
  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者。礼尚往来。丧,宾不答拜,不自宾客也。国君见士,不答其拜,士贱。
  ○非见,贤遍反,下“大夫见”、“士见”、下注“拜见”同。
  [疏]“凡非”至“拜者”。
  ○正义曰:此明礼尚往来也。己虽贤德,而必皆相答拜也。凡拜而不答拜者,唯有吊丧与士见已君此二条耳。吊所以宾不答拜者,己本来为助执於丧事,非行宾主之礼,故主人虽拜己,己不答也。故《士丧礼》有宾则拜之、宾不答拜是也。君不答士者,谓士见已君,君尊不答也。
  ○注“国君”至“拜士贱”。
  ○正义曰:案《聘礼》士介四人,君皆答拜者,以其他国之士故也。
  大夫见於国君,国君拜其辱。士见於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自外来而拜,拜见也。自内来而拜,拜辱也。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不臣人之臣。大夫於其臣,虽贱,必答拜之。辟正君。
  ○辟音避。男女相答拜也。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相答拜,一本作“不相答拜”;皇云:“后人加‘不’字耳。”别,彼列反。
  [疏]“大夫”至“相答拜也”。
  ○正义曰:“辱“谓见他国君也,故《聘礼》云公在门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见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谓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故《聘礼》宾朝服问卿,卿迎於庙门外,再拜,是主人必拜辱也。《士相见礼》士见大夫,於其入也,主人一拜,宾退,送,又再拜。熊氏以为同国大夫见已君,君拜其辱者,以初为大夫,敬之故也,若寻常则不拜也。
  ○“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者,前是异国,此明同国。同国则主人必先拜辱,不论有德也。
  ○“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者,君於己士,以其贱,故不答拜。然《聘礼》云聘使还,士介四人,君旅答拜者,敬其奉使而还。《士相见礼》士见国君,君答拜者,以其初为士,敬之故也。
  ○“非其臣则答拜之”者,以其他国之士,非已尊所加,故答之也。
  ○“大夫於其臣,虽贱,必答拜之”者,大夫为君,宜辟正君,故不辨己臣贵贱,皆答拜也。
  ○“男女相答拜也”者,男女宜别,或嫌其不相答,故明虽别,必宜答也。俗本云:“男女不相答拜。”礼,男女拜,悉相答拜,则有“不”梁为非,故郑云:“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生乳之时,重伤其类。
  ○麛音迷。卵,力管反。乳,如注反。
  [疏]“国君”至“麛卵”。
  ○正义曰:此明贵贱田猎不同。国君,诸侯也。春时万物产孕,不欲多伤杀,故不合围绕取也,夏亦当然。
  ○“大夫不掩群”者,群谓禽兽共聚也。群聚则多,不可掩取之。
  ○“士不取麛卵”者,麛乃是鹿子之称,而凡兽子亦得通名也。卵,鸟卵也。春方乳长,故不得取也。然国君春田不围也,则天子春围。大夫春不掩,则国君春掩也。士春不取麛卵,则大夫春取也。而《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则与此异者,彼上云:“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郑云:“三田者,谓夏不田,谓夏时也。”案《周礼》四时田,而云“三田”者,下因云“不合围”,则知彼亦夏礼也。又《史记》汤立三面网,而天下归仁,亦是不合围也。此间所明周制矣。
  岁凶,年穀不登。登,成也。君膳不祭肺,马不食穀,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梁,士饮酒不乐。皆自为贬损忧民也。《礼》:食杀牲则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不祭肺,则不杀也。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除,治也。不治道,为妨民取蔬食也。县,乐器锺磬之属也。粱,加食也。不乐,去琴瑟。
  ○肺音芳废。县音玄,下同。为如字,旧音于伪反,下“为妨”音于伪反。
  [疏]“岁凶”至“饮酒不乐”。
  ○正义曰:此下明凶荒人君忧民自贬退礼也。
  ○“岁凶”者,谓水早灾害也。“年穀不登”者,岁既凶荒,而年中穀稼不登。登,成也。然年、岁虽通,其亦有异。郑注《太史职》:“中数曰岁,朔数曰年。”释者云,年是据有气之初,岁是举年中之称,故云朔数曰年,中数曰岁也。
  ○“君膳不祭肺”者,膳,美食名。礼,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夫盛食必祭,周人重肺,故食先祭肺。岁既凶饥,故不祭肺,则不杀牲也。
  ○“马不食穀”者,年丰则马食穀,今凶年,故不食也。
  ○“驰道不除”者,驰道,正道,如今御路也。是君驰走车马之处,故曰“驰道”也。除,治也。不治谓不除於草莱也。所以不除者,凶年人各应采蔬食,今若使人治路,则废取蔬食,故不除也。“祭事不县”者,乐有县锺磬,因曰“县”也。凶年虽祭,而不作乐也。自贬损,故先言膳,后言祭。
  ○“大夫不食梁”者,大夫食黍稷,以梁为加,故凶年去之也。
  ○“士饮酒不乐”者,士平常饮酒奏乐,今凶年,犹许饮酒,但不奏乐也。
  ○“君膳不祭肺”以下,及“士饮酒不乐”,各举一边而言,其实互而相通,但君尊,故举不杀牲及不县之等大者而言,大夫士卑,直举饮酒之小者言耳。
  ○注“有虞”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证不祭肺。“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诸侯非凶年常食杀牲之事。案《周礼 膳夫》云,王日一举太牢。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秪有王礼,《玉藻》兼载天子诸侯。此经云“君膳不祭肺”,又连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广,故引《玉藻》天子诸侯为证也。《玉藻》所以异《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礼,《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郑志》云:“作《记》之时,或诸侯同天子,或天子与诸侯同,作《记》者乱之耳。”云“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礼》设正馔之后,乃设稻粱,以其是加也。此“岁凶”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饥,《穀梁传》曰:“五穀不升为大饥。一穀不升谓之嗛,二穀不升谓之饥,三穀不升谓之馑,四穀不升谓之康,五穀不升谓之大侵。。大侵之礼,君食不兼味,台榭不涂,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祷而不祀。”此云“岁凶”,与彼“大侵”同也。此“膳而不祭肺”,则“食不兼味”也。此“祭事不县”,谓祈祷之祭,则与大侵“祷而不祀”一也。《白虎通》云:“一穀不升彻鹑迟,二穀不升彻凫雁,三穀不升彻雉兔,四穀不升损囿兽,五穀不升不备三牲。”其“不备三牲”,与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忧乐不相干也。“故”谓灾患丧病。
  ○乐音洛。
  [疏]“君无”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无灾者也。君,诸侯也。玉谓佩也。君子於玉比德,故恒佩玉,明身恒有德也。且以玉为容饰,无故则有容饰,故佩玉也。
  ○“大夫无故不彻县”者,彻亦去也,无灾变则不去乐也。
  ○“士无故不彻琴瑟”者,此无灾则亦不去也。故郑前注士“不乐,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尔,若其命士,则特县也。自士以上,皆有玉佩。上云君无故不去玉,则知下通於士也。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於君也。但比德为重,故君上明之也。又大夫言县,士言琴瑟,亦互言耳。但县胜,故大夫言之也。
  ○注“忧乐”至“丧病”。
  ○正义曰:灾,水火也。熊氏云:“案《春秋说题辞》:‘乐无大夫士制。’郑玄《箴膏肓》从《题辞》之义。大夫士无乐,《小胥》‘大夫判县,士特县’者,《小胥》所云娱身之乐及治人之乐则有之也。故《乡饮酒》有工歌之乐是也。县,《题辞》云无乐者,谓无祭祀之乐,故特牲、少牢无乐。若然,此云大夫不彻县,士不彻琴瑟者,谓娱身及治民之乐也。”
  士有献於国君,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后对。起敬也。
  [疏]“士有”至“后对”。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士馈献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献”者,谓士有物奉贡於君也。
  ○“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谓别日也,非是献物之日。“安取彼”,犹何处取彼物。别日君问士云:“何处得前所献之物?”所以须问者,士卑德薄,嫌其无有也。不即问而待他日者,士有贡献,当日乃自致於外,而不敢容易见,恐君答已拜,故别日乃见君,君得问之也。
  ○“再拜稽首而后对”者,士闻君问,故先拜稽首,而后起对得物所由。
  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告。臣不敢自专也。私行,谓以已事也。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献也,告反而已。
  ○疆,居良反,下同。君劳之,则拜。问其行,拜而后对。亦起敬也。问行,谓道中无恙及所经过。
  ○恙音羊尚反。
  [疏]“大夫私行”至“拜而后对”。
  ○正义曰:“私行”谓非为君行也。“疆”,界也。既非公事,故宜必请也。然大夫无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来大夫,姻娅犹在本国,故有私行往来,但不得执交於外耳。
  ○“反必有献”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饷遗,故还必有献。有献由德,亦示君知贤无异志。
  ○“士私行出疆,必请”者,出与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还与大夫异也。士德劣,故不必有献,但必知还而已。
  ○“君劳之,则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谓行还,而君若慰劳己之劳苦,则己拜之也。或有本云“士有献”字,非也。
  ○“问其行,拜而后对”者,君若问其行道中无恙及游涉所至,则又拜拜竟而起对也。先拜后答,急谢见问之恩也。
  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士,曰:“奈何去坟墓也?”皆民臣殷勤之言。国君死社稷,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春秋传》曰:“国灭,君死之,正也。”大夫死众,士死制。死其所受於君。众谓君师。制谓君教令所使为之。
  [疏]“国君”至“死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去国,臣民止留之辞,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去其国”者,谓诸侯去国,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辞也。奈何,犹言如何也。国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异义》:“《公羊》说,‘国灭,君死,正也’。故《礼运》云‘君死社稷’,无去国之义。《左传》说,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逾梁山,邑於岐由,故知有去国之义也。许慎谨案:《易》曰:‘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知诸侯无去国之义也。”郑不驳之,明从许君用《公羊》义也。然则《公羊》之说正礼,《左氏》之说权法,义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者,大夫去国,谓三谏不从,或以罪见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辞也。大夫无社稷,故云“宗庙”也。故《孝经》云,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庙也。
  ○“士,曰,奈何去坟墓也”,士亦谓三谏不从,及或以罪见黜,虽无臣民,而属吏止之也。士亦有庙,辟大夫,言“坟墓”,亦与大夫互也。然《孝经》云,士“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今不云“祭祀”者,明虽去此之彼,而犹得祭祀,但坟墓不随耳。
  ○“国君”至“死制”。
  ○国君体国,国以社稷为主,若有寇难,则以死卫之,故不可去也。注云:“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郑又引《公羊》襄六年传云“国灭,君死之,正也”。以证之,是也。
  ○“大夫死众”者,大夫职主领众将军,若四郊多垒,则为己辱,故有寇难,当保国,必率众御之,以死为度。“士死制”者,制谓君教命所使也。虽不得率师,若君命使之,则唯致死。熊氏云:“上云国君‘去社稷’,此云‘死社稷’,上云大夫‘去宗庙’,士‘去坟墓’,此不云大夫‘死宗庙’,士‘死坟墓’,而云‘死众’、‘死制’者,以宗庙、坟墓已私有之,大夫士为臣事君,不可为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师众及君政令。然君言“死社稷”,则宗庙、坟墓亦死可知也。但社稷受於天子,故特举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皆摈者辞也。天子,谓外及四海也。今汉於蛮夷称天子,於王侯称皇帝。《觐礼》曰:“伯父实来,余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
  ○分,方云反,徐扶问反。摈,必刃反。予一人,依字音羊汝反,郑云“余、予古今字”,则同音馀。
  [疏]“君天”至“一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谓七千里外也。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诸侯,则摈者称天子以对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难伏,宜尊名以威临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为天所命,子养下民,此尊名也。崔灵恩云:“夷狄不识王化,无有归往之义,故不称王临之也。”不云皇者,戎狄不识尊极之理,皇号,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举天子威之也。
  ○“朝诸侯”者,此谓接七千里以内诸侯也。
  ○“授政”者,谓所县象魏之法,授於诸侯也。
  ○“任功”者,谓使人专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自“朝诸侯”以下,皆是内事,故不假以威称,但自谓“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与物不殊,故自谦损。《白虎通》云:“王自谓一人者,谦也,欲言己才能当一人耳,故《论语》云:‘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臣下谓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内,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摈”至“天子”。
  ○正义曰:知摈者之辞者,以《觐礼》云,摈者曰:“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此经亦称“予一人”,故知“摈者辞”。引汉礼於夷狄称天子者,证此经“君天下”谓夷狄之内也。《异义》:“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说,《易》有周人五号:帝,天称,一也;王,美称,二也;天子,爵号,三也;大君者,兴盛行异,四也;大人者,圣人德备,五也。是天子有爵。《古周礼》说天子无爵,同号於天,何爵之有?许慎谨案:《春秋左氏》云施於夷狄称天子,施於诸夏称天王,施於京师称王。知天子非爵称,同古《周礼》义。”郑駮云:“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自周及汉,天子有谥。此有爵甚明,云无爵,失之矣。”若杜预之义,天子,王者之通称,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鲁非夷狄,称“天子”;庄元年冬,“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鲁非京师,而单称“王”:是无义例。其许慎、服虔等依京师曰“王”、夷狄曰“天子”,与此不同,具有别说。
  践阼,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皆祝辞也。唯宗庙称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内,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
  ○“皆祝辞”,本或作“皆祝祝辞也”,下祝字之又反,又之六反。
  [疏]“践阼”至“王某”。
  ○正义曰:践,履也。阼,主人阶也。天子祭祀升阼阶。天子吉凶之称,凡自称及摈者之辞曰“予一人”,故《玉藻》云“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丧未葬,自称曰“小童”,故僖九年在丧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后,未逾年,则称名称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逾年之后,三年之内称“予小子”,故下文云“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丧,称王,故《公羊》云九年传云“天子三年,然后称王”是也;或称“予”,或称“我”,故《泰誓》云“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称“朕”,故《汤诰》云“朕躬有罪”是也。其祝告神之辞,则下文云:“内事曰孝王某,外事又嗣王某”,曰曰“天王某甫”是也。其史书策辞,下文云“天王崩”。其招魂之辞,其下文云“天子复矣”是也。其谦虚卑退,或称“小子”,《汤誓》云“非台小子”是也。或曰“不穀”,僖二十四年《左传》云“不穀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是也。或曰“寡人”,故《中候洛予命》汤东观於洛,云“寡人慎机”是也。“逾年则称王”者,据臣子称也。若王自称,必待三年。《顾命》成王殡,未能逾年,称“予一人”者,熊氏云:“天下不可一日无王故也。今谓‘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顾命,从吉,故暂称‘一人’也。”履主阶行事,故云“践阼”也。
  ○“临祭祀”者,谓天子临郊庙之祭祀也。
  ○“内事曰孝王某”者,内事,宗庙,是事亲。事亲宜言孝,故升阼阶,祭庙则祝辞云“孝王某某”,为天子名也。“外事曰嗣王某”者,外事,郊社也。天地尊远,不敢同亲云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继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祝”至“内外”。
  ○正义曰:天子以四郊为外,圆丘方泽,明堂社稷,皆在郊内,应称孝而犹同外辞曰“嗣王”者,尊天地,虽祭之郊内,犹从外辞。崔灵恩云:“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内,不敢外之。”今案郑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则是唯於嗣王之称有外内,不关祭祀之处。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内,不敢外,恐非郑义。谓不敢外内者,若宗庙之祭从内事之例,而祭辞称孝,若凡常山川并岳渎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辞称嗣,是在内从内辞,在外从外辞。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内之例。虽祭之在内而用外辞,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内之常例也。
  临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畛,致也。祝告致于鬼神辞也。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不名者,不亲往也。《周礼》大会同,过山川,则大祝用事焉。鬼神谓百辟卿士也。畛或为祗。
  ○畛,之忍反。父音甫,注同。大祝音泰,下文、注除“太宗”皆同。辟,必亦反。
  [疏]“临诸”至“某甫”。
  ○正义曰:此谓天子巡守,祝告神辞也。巡守遍於方岳,临视诸侯,故曰“临诸侯”也。郑云:“以尊適卑曰临。”
  ○“畛於鬼神”者,畛,致也。王往方岳,凡所过山川,悉使祝往致辞,告於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辞不称名,而云“某甫”者,郑云“且字”也。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称也。祝称天子字,而下云甫,是尼父之类也。故《穀梁传》云:“父犹傅也,男子美称也。”《士冠礼》注曰:“甫,丈夫美称。”而《杂记》:“附於殇,称阳童某甫。”郑注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以此而言,“某”者是字,“甫”者,丈夫美称。而郑所以谓为“且字”者,旧说云,未斥其人,且以美称配成其字。《音义隐》云:“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
  ○正义曰:致鬼神,谓天子所行过诸侯之国,则止於诸侯之庙,而使太祝告鬼神,云“有天王某甫”。“鬼神谓百辟卿士”者,谓昔为诸侯卿士者,若过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职》以证之。
  崩,曰:“天王崩。”史书策辞。复,曰:“天子复矣。”始死时呼魄辞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诸侯呼字。
  [疏]“崩曰”至“复矣”。
  ○正义曰:此谓告王者升假,而史书载於方策之辞。“崩”者,自上而坠下曰崩,王者死如从天坠下,故曰“崩”也。然崩通於坏败之称,则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复,曰,天子复矣”者,复,招魂复魄也。夫精气为魂,身形为魄。人若命至终毕,必是精气离形,而臣子罔极之至,犹望应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还复身中,故曰复也。若漫招呼,则无指的,故男子呼名,妇人呼字,令魂识知其名字而还。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则臣子不可名君,二则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复”,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以例而言之,则王后死亦呼“王后复”也。崔灵恩云:“复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气还复於上,呼称天子,望更生之义。”
  告丧,曰:“天王登假。”告,赴也。登,上也。假,已也。上已者,若仙去云耳。
  ○假音遐,注同。登上,时掌反,下同。仙音仙。措之庙,立之主曰“帝“。同之天神,《春秋传》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措,七故反,置也。祔音附。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谦,未敢称一人。《春秋传》曰:“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生名之,死亦名之。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晋有小子侯,是僣取於天子号也。
  [疏]“告丧”至“名之”。
  ○正义曰:此谓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万国之辞也。登,上也。假,已也。言天子上升已矣,若仙去然也。而史策书云“天王崩”,复曰“天子复”,赴云“天王登假”,三称不同者,为义然也。王是归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来之义,故崩、赴并言之也。
  ○“措之庙,立之主”者,措,置也。王葬后,卒哭竟而祔,置於庙,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无依据,孝子以继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终,又与人相似也。”盖记之为题,欲令后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郑云:“周以栗。”《汉书》:“前方后圆。”《五经异义》云:“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号此主,同於天神,故题称帝,云文帝武帝之类也。崔灵恩云:“古者帝王生死同称,生称帝者,死亦称帝。生称王者,死亦称王。今云‘措之庙,立之主曰帝’者,盖是为记时有主入庙称帝之义,记者录以为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义曰:此是《左传》僖三十三年之言也。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卒哭者,是葬竟虞数毕后之祭名也。孝子亲始死,哭昼夜无时,葬后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无时之哭,犹朝夕各一哭,故谓其祭为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於庙,随其昭穆,从祖父食。卒哭,主暂时祖庙,毕,更还殡宫,至小祥作栗主入庙,乃埋桑主於祖庙门左埋重处。故郑云:“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庙,既事毕,反之殡宫。”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而《左传》唯据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郑注《祭法》,云大夫士无主也。此言“凡君”,明不关大夫士也。崔灵恩云:“大夫士无主,以币帛祔、祔竟,并还殡宫,至小祥而入庙也。”又《檀弓》云:“重,主道也。”郑注引《公羊传》云“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则似虞己有主。而《左传》云:“祔而作主。”二传不同者,案说《公羊》者,朝葬,日中则作虞主。若郑君以二传之文虽异,其意则同,皆是虞祭总了,然后作主。以作主去虞实近,故《公羊》上系之於虞,作主谓之“虞主”。又作主为祔所须,故知《左氏》据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故《异义》云:“《古春秋左氏》说,既葬,反虞。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诸侯七虞,十二日也。大夫五虞,八日也。士三虞,四日也。既虞,然后祔死者於先死者,祔而作主,谓桑主也。期年然后作栗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记》同。”郑君不驳,明同许意。故注《檀弓》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是总行虞祭竟,乃埋重作主耳。下《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於宫中曰:‘舍故而讳新。’郑云:“故谓高祖之父当迁者。”据《檀弓》文句相连,郑以为人君之礼,明虞唯立尸,未作主也。
  ○“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者,夫適嗣於初丧,但人子当未忍即受天王之称,故不曰“予一人”,而称“予小子”者,言我德狭小也。
  ○注“《春秋》”至“称子”。
  ○正义曰:郑所引者,文九年《公羊传》文。案《公羊传》说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云:“逾年矣,何以不言王使?未称君也。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若然,天子逾年即位无文。约鲁十二公,诸侯三年内称子亦无文,约天子逾年不称使也,是天子诸侯互相明也。引之者,证天子三年之内称“予小子”也。又准《左传》之义,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时,一是始丧,即適子之位:二是逾年正月,即一国正君臣之位;三是除丧而见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为诸侯之位。今此《公羊》逾年即位,是遭丧明年,为元年正月即位。《白虎通》云:“父没称子某,屈於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终始之义,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三年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思,未忍安吉。”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寝。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韩诗内传》曰:“诸侯世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於天子。”乃归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无自爵之义是也。童子亦当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国命之,不与童子为礼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者,嗣王既呼为小子,若於丧中而死,亦谥为小子王,丧质,故不变称也。
  ○注“生名”至“号也”。
  ○正义曰:以晋为证也。晋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鲁桓公七年《左传》“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是在丧而死,犹呼为小子侯也。其应称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称小子,是僣取之耳。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妻,八十一御妻,《周礼》谓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寝。妾,贱者。
  ○嫔音频。
  [疏]“天子”至“有妾”。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有后”者,天子立官,则先从后妃为始。所以然者,为治之法,刑於寡妻,始於家邦,终於四海,故删《诗》则以后妃为首。若论气先阴后阳,故此言“天子有后”也。谓之为后者,后,后也,言其后於天子,亦以广后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於王也。
  ○“有世妇”者,妇,服也,言其进以服事君子也。以其犹贵,故加以“世”言之,亦广世胤也。
  ○“有嫔”者,嫔,妇人之美称,可宾敬也。
  ○“有妻”者,郑注《内则》云:“妻之言齐也。以礼见问,得与夫敌体也。”案彼是判合齐体者,今此言齐者,以进御於王之时,暂有齐同之义。
  ○“有妾”者,郑注《内则》云:“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也。”《周礼》则嫔在世妇上,又无妾之文也。今此所陈与《周礼》杂而不次者,记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礼》,或可杂夏、殷而言之。郑注《檀弓》云:“舜不告而娶。不立正配,但三夫人。夏则因而广之,增九女,则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则九嫔也。”故郑云:“《春秋》说云,天子娶十二人,夏制。”郑又云:“殷增三九二十七人,总三十九人,所增二十七世妇也。周又三二十七人,因为八十一人,则女御也。”
  ○注“《周礼》”至“贱者”。
  ○正义曰:解周名为“女御”之义,以其御於王之燕寝。御法,案《周礼》王有六寝,一是正寝,余五寝在后,通名燕寝。其一在东北,王春居之。一在西北,王冬居之。一在西南,王秋居之。一在东南,王夏居之。一在中央,六月居之。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寝之中也。故郑注《周礼 九嫔》云:“凡御见之法,月与后妃共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后。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望后反之。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月纪是星也。而妇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毛诗传》“贻我彤管”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后妃妾以礼御於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无小大,记以成法。
  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典,法也。此盖殷时制也,周则大宰为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为春官,大史以下属焉,大士以神仕者。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众,谓众臣也。此亦殷时制也,周则司士属司马,大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六官。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府,主藏六物之税者。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徒。司士,土均也。司木,山虞也。司水,川衡也。司草,稻人也。司器,角人也。司货,卝人也。
  ○卝,革猛反,又音虢猛反,徐故孟反,卝人掌金玉锡石未成器者。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空。土工,陶、也。金工,筑、冶、凫、栗、锻、桃也。石工,玉人、馨人也。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兽工,函、鲍、韗、韦、裘也。唯草工职亡,盖谓作萑苇之器。
  ○陶音桃,陶人为瓦器也。,方往反,人为簠簋之属。筑音竹,筑氏为书刀。冶音也,冶氏为箭镞。凫音符,凫氏为钟也。段,本又作锻,多乱反,段氏为钱镈。函音含,函人为甲铠。韗,况万反,一音运,一音况运反,韗人为鼓。萑音丸。五官致贡曰享。贡,功也。享,献也。致其岁终之功於王谓之献也。《周礼 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享,许两反,旧许亮反,后皆放此,不复重出。治音直吏反。会古外反。
  [疏]“天子建天官”至“致贡曰享”。
  ○正义曰:此以下是殷礼,所明异於周法。案《甘誓》云:“六事之人。”郑云:“《周礼》六军皆命卿,则三代同矣。”案《甘誓》及郑注,则茸荃同有六卿。又郑注《大传》:“《夏书》云,所谓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马、作士、共工也。”而不说殷家六卿之名,今比《记》所言,上非夏法,下异周典,郑唯指为殷礼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时,而殷六卿所法,则有异也。殷以大宰为一卿,以象天时,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郑志》崇精问焦氏云:“郑云茸荃同六卿,殷应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显大宰之下隶属大宰之官。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典司六典”者,结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则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盖”至“仕者”。
  ○正义曰:知殷制者,以其上与夏官不同,下与《周礼》有异,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师、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别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师、卿士也。与“大祝”、“大卜”相连,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者,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气,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践立,故复云“天子”,不云“建”,从“天官”也。又天官尊、阳,故一卿以摄众,地官卑、阴,故五卿俱陈也。不云“地”者,与前互也。天尊故没其数,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众”者,结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众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领群众,如大宰领大宗以下也,而不条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众”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众”也。
  ○注“众谓”至“六官”。正义曰:知此非是天下众人,而为“群臣也”者,以经云“五众”,明官各有所众,如周六官之属也。《周礼》大宰总主六官之职。司徒主教,教其徒众。宗伯者,伯,长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为名。司马主征伐,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贼寇。司空主士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禄之等。特以“司士”为名者,士是官之总首,故《诗》云“济济多士”是也。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总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上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职”。
  ○殷六卿外,复别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处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应生万物,故为万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为土均也。均平地税之政令也。土生万物,故为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则为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则为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泽,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为稻人也。掌稼种下地及除草菜。
  ○“司器”,五也,於周为卝人也。掌以时征齿角於山泽之农,供为器用也。
  ○“司货”,六也,於周为丱人,言矿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守禁,以时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货,故称货人。“典司六职”者,结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职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义曰:此皆与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礼》“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举山虞耳。司水於周为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泽虞者,亦略举川衡耳。“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礼》亦有草人。今以司草为稻人者,二官俱主杀草,郑举稻人,欲见司草兼有二官也。“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司货,丱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故为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木工、石工、兽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礼》并属司空,而《司空职》散亡,汉购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记》以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谓材物,结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义曰:《考工记》“陶人为甗,实二鬴”,又“甑实二鬴,七穿”。《人职》云:“人为簋。”是放法,陶是陶冶,互文耳。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云“金工”,谓筑氏,掌为削。削,书刀也。“冶”谓煎金石者,冶铸为之,冶氏掌为戈戟,故因呼煎金为冶。凫氏世能为钟以供乐器,故因呼作钟为凫氏也。氏为量器,为豆、区、鬴、钟之属也,氏世能为之。段氏主作钱铸田器。桃氏为刃,刃谓刀剑之属。云“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谓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玉及磬同出於石,故谓“石工”也。云“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者,此七物并用木,故曰“木工”也。轮,车轮也。舆,车床也。车难,不能一人独成,各有所善,故轮、舆不同也。弓,能作弓者,也。庐,能作戈戟柲者也。匠,能作宫室之属者。车谓能作大车及羊车也。梓谓杯勺为笋虡之属也。“兽工,函、鲍、韗、韦、裘”者,此物并用兽皮,故曰“兽工”。函谓能作甲铠者。鲍谓能治皮供作甲者。韗谓《考工记》“韗人为皋陶鼓木”,谓能以皮冒鼓者。韦,熟皮为衣及韎韐者。裘谓带毛狐裘之属者。《考工记》韦、裘二职存,唯草工职亡,《考工》无。“盖谓作萑苇之器”,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或言“氏”,或言“人”者,郑注《考工记》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业者也。”干宝云:“凡言司者,总其领也。凡言师者,训其徒也。凡言职者,主其业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终其身也。不氏不人,权其材也。通权其才者,既云不世,又不终身,随其材而权暂用也。”然案《周礼》建官列职,有“司会”之属,是言“司”者也。有“甸师”之属,是言“师”者也。有“职内”之属,是言“职”者也。有“川衡”之属,是言“衡”者也。有“掌舍”之属,是言掌者也。有“师氏”之属,是言“师”者也。有“庖人”之属,是言“人”者也。有“宫正”、“膳夫”、“外饔”、“内饔”之属,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贡曰享”者,“五官”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后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贡,功也。享,献也。岁终则此五官各考其属一年之功,以献於天子,故云“致贡曰享”也。王后之属致蚕织之功,天官以下各献其职之功。
  ○注“贡功”至“废置”。
  ○正义曰:引《周礼》,证岁终百官各献其功,以礼诏告也。周则冢宰至岁终受於百官之簿书所会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若功少则废黜其人,功多则迁置其职也。今谓“五官”,则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云“五官之长曰伯”,与此五官一也。但太宰总摄群职,总受五官之贡,故不入其数也。若以五官为后以下,则下云“五官之长”、岂有长於后乎?熊氏以为五等诸侯。亦非也。


 
卷五 曲礼下第二

 卷五 曲礼下第二  
  五官之长曰“伯”,谓为三公者,《周礼》:“九命作伯。”
  ○长,丁丈反,后皆同。是职方。职,主也,是伯分主东西者。《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或为氏。
  ○陕,式冉反,依字当作陕。何休注《公羊传》云:“弘农陕县是也。”一云当作郏,古洽反,谓王城郊鄏也。召,时照反,又作邵,音同。相,息亮反。
  [疏]“五官”至“职方”。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二伯,及州牧诸侯等称谓,今各依文解之。
  ○“五官之长曰伯”,畿外之大,莫大於二伯,故此先言之也。“五官”者,即司徒以下五官也。云“长”者,谓三公无职,故不在五官之中,即三公加一命,出为分陕二伯者也。“伯”,长也,谓朝廷之长,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是职方”者,言二伯於是职主当方之事也。
  ○注“职主”至“乎内”。
  ○正义曰:引《公羊传》,证周家二伯所主之事。隐五年《公羊传》云:“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又案三公八命者,尧时为四伯,故《诗 崧高》注云:“当尧时,姜氏为四伯,至尧之末,分置八伯。”故《虞书传》云:“元祀巡守四岳八伯。”舜之元祀有八伯,明尧末置之,夏则无文,殷则改置二伯,与周同。故《王制》云:“八州八伯。”又云“天子之老二人,曰二伯”是也。
  其摈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摈者辞也。《春秋传》曰“王命委之三吏”,谓三公也。
  ○摈,本又作傧,必刃反。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於诸侯曰“天子之老”,於外曰“公”,於其国曰“君”。称之以父与舅,亲亲之辞也。外,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内。
  ○“天子谓之伯父”,本或有“同姓”二字,衍文。
  [疏]“其摈”至“之吏”。
  ○正义曰:此是二伯也。摈谓天子接宾之人也。若摈者传辞於天子,则称此二伯为“天子之吏”也。亦当言名也,记者略,可知也。然摈呼在朝三公亦为天子之吏。若然,《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者,谓介传命称天子力臣。摈者受辞,传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
  ○注“摈者”至“公也”。
  ○正义曰:引证呼三公并为吏之意也。此《左传》成二年晋使巩朔献齐捷于王,王命委之三吏。杜预注云:“三吏,三公也。”於时王不见巩朔,王命委付三公接对之,故云“委之三吏”。
  ○“天子同姓谓之伯父”者,此三公与王同姓者,王呼为伯父。伯者长大之名,父乃同姓重亲之称也。
  ○“异姓谓之伯舅”者,异族重亲之名也。异族无父称,故呼为伯舅,亦亲之故也。案晋文公为二伯,《左传》僖二十八年云:“王曰叔父。”不称伯者,以州牧之礼命之,故称叔也。然晋既称叔父,所以昭九年云“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又云“我在伯父,犹衣服之有冠冕”。晋称伯父者,以晋既称伯父,又以晋为州牧,又为二伯,若以州牧为礼称之,则曰叔父;若以二伯之礼称之,则曰伯父;故晋或称伯,或称叔也。周公分陕为二伯,《诗》称“王曰叔父”者,成王以本亲命之。晋文侯仇为伯,《尚书》直云“父义和”,不云伯者,亲亲之也。又二伯称“天子之老”,自敌以下曰寡人,僖四年齐桓公对楚屈完称不穀者,谦也。凡常诸侯皆称寡人,庄十一年宋灾,鲁往吊之,宋闵公称孤者,传云:“列国有凶,称孤,礼也。”以有凶灾,故降名称孤。
  ○“自称於诸侯曰天子之老”者,二伯若与九州及四夷之诸侯言,己自谓“天子之老”,系於天子言之,以威远国也。
  ○“於外曰公”者,外者,其私土采地之外也,而犹在王畿之内,如周公食邑於周。向国外之人,其自称则曰公也。
  ○“於其国曰君”者,其国采地内也。若与采地内臣民言,则自称曰君。其既主分陕,又在王朝,嫌不正为采地君,故明之也。不云自称,承上可知也。
  ○注“称之”至“畿内”。
  ○正义曰:自称为公,正在畿内耳,畿外则曰“天子之老”也。
  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每一州之中,天子选诸侯之贤者,以为之牧也。《周礼》曰:“乃施典於邦国而建其牧。”
  ○牧,牧养之牧,徐音目。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於外曰“侯”,於其国曰“君”。牧尊於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也。亦以此为尊。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外,自其国之外,九州之中,曰侯者,本爵也。二王之后不为牧。
  ○辟音避,下同。
  [疏]“九州”至“曰君”。
  ○正义曰:殷曰伯,周曰牧。此云牧,据《周礼》也。天子於每州之中选取贤侯一人,加一命,使主一州为牧。若入天子国,则自称曰牧。牧,养也,言其养一州之人,故《周礼》“八命作牧”是也。然伯不云入天子国者,伯不出,故不言入耳。州长云入曰牧,出则否也。崔灵恩云:“州长,自称也。”《白虎通》云:“往来牧视诸侯也。”
  ○“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者,牧劣於二伯,故天子谓之叔。叔,小也。父、舅,义如前。一本云“天下同姓”。然则二伯云其“摈於天子,曰天子之吏”,此不云摈於天子,是记者略之也。故下云诸侯见天子,郑云“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是也。
  ○“於外曰侯”者,外谓其所封外九州内也。自称曰侯,侯是本爵,不云牧自称,承前可知也。
  ○“於其国曰君”者,若与国内臣民言,犹自称为君也。
  ○注“牧尊”至“为牧”。
  ○正义曰:大国之君是侯,使称伯,今选侯之贤者加一命为牧,则是尊贵於不牧之侯。而不谓为伯,降呼为叔父者,分陕已称伯,今牧若又呼为伯,则乱於分陕,若犹呼本称,则不见其异,故呼为叔,亦异常也。云“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者,崔云:“《觐礼》,大国之咀墁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此小者,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此各当一国,不嫌敌二伯。州牧虽为侯封,皆是大国之君,本自称伯牧。今总摄众国,嫌其敌义,故更称叔,此是损也。叔名虽损,即是明其为牧,故谓之为益,故云“损之而益,谓此类也’。”熊氏云:“三夫人致饮,有醴、清、医、酏、糟,不体王,故申得二饮。后致饮,医、酏、糟以体王,故屈二饮,亦是损之而益之类也。”云“二王之后不为牧”,知不为牧者,以二王之后,其爵称公,今此经云“九州之长曰牧”,“於外曰侯”,不言於外曰公,故知二王之后不为牧,牧用侯以下。二王之后所以不为牧者,以其先祖尝为天子,统领海内,若更遣为牧,恐有专权之心故也。
  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谓九州之外长也。天子亦选其诸侯之贤者以为之子。子犹牧也。入天子之国曰子,天子亦谓之子,虽有侯伯之地,本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
  [疏]“其在”至“曰子”。
  ○正义曰:此天子亦选其中贤者为之牧也。但不知几国立一人耳。卑不得名为牧,又不得谓为父舅,其本爵不过子男;若其本爵子者,今朝天子摈辞曰子;若本爵是男,亦谓为子也。所以尔者,举其高者言之,亦尊异故也。不云“入天子国”,及不云“摈”者,略可知也。故《尔雅》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李巡注:“四海,远於四荒,晦冥无形,不可教诲,故云四海也。”海者晦也。言其晦暗无知。案《尔雅》所列与此同,但数异尔。
  ○注“谓九”至“曰子”。正义曰:其或有多功益士,虽加侯伯之地,而爵不得进,终守子男,以卑远故也。今虽别为牧长,而同呼为子,不得过本爵也。
  於内自称曰“不穀”,与民言之谦称。穀,善也。
  ○谦称,尺澄反。於外自称曰“王老”。威远国也。外,亦其戎狄之中。
  [疏]“於内”至“王老”。
  ○正义曰:谓其国之外,夷狄之中也。以为牧长,恐夷狄难服,须尊名威之,故与一切言,自称曰“我是天子之老臣”也。崔云:“方伯牧称天子之老,四夷之长称曰王老。方伯之职,带三公之任,犹谓之内臣,化同天子,无有归往之义,故云天子之老。四夷之君去王远,由有归往之义,贤始得为长,故以王老为称也。”
  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国曰“某人”,於外曰“子”,自称曰“孤”。谓戎狄子男君也。男者於外亦曰男,举尊言之。
  [疏]“庶方”至“曰孤”。
  ○正义曰:庶,众也。小侯谓四夷之君,非为牧者也。以其贱,故曰众方也。若入王国,自称曰某人,若牟人、介人也。六服之内,但举伯之与牧,不显其馀诸侯。九州之外,既举大国之子,又举其馀小国者,以六服诸侯下文别更具显,故於此略之。
  ○“於外曰子”者,此君在其本国外,四夷之中,自称依其本爵,或子或男。今言子,是举其尊称耳,若男亦称男也。
  ○“自称曰孤”者,若自与臣民言则曰孤,孤者特立无德能也。凡二伯自称及介传命曰“天子之力臣”,故《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是也。若摈者传命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故此云摈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是也。於诸侯及朝廷则曰“天子之老”,则此文及昭公十三年刘献公对晋叔向云“天子之老”是也。九州之长及介传命则曰“某土之守臣某。”知者,《玉藻》云:“若其摈者传命於天子,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知者,约此文“天子之老”,及下文“云某侯某”。其馀诸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守臣某”,知者,亦约《玉藻》文也。摈者传命云某侯某,知者,约下文也。凡九州之外,大国之子,介传命“某屏之守臣某”,故《玉藻》又云“其在边邑,曰某屏之守臣某”是也。摈者告天子称“某子某”,与中国诸侯同。庶方小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孤某”,知者,《玉藻》云“小国之君曰孤”是也。摈者告天子亦应云“某孤某”,知者,约寻常诸侯称“某侯某”,但称孤为异耳。其二伯以下,对天子皆称名也。
  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诸侯春见曰朝,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依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觐礼》今存,朝、宗、遇礼今亡。
  ○依本又作扆,同,於岂反,注同;状如屏风,画为黼文,高八尺。见,贤遍反,下文注除“相见”皆同。觐,其靳反。宁,徐珍吕反,又音储,门屏之间曰宁。夏,户嫁反。唁音彦,《穀梁传》云:“吊失国曰唁。”易,以豉反。
  [疏]“天子”至“曰朝”。
  ○正义曰:此二节论诸侯四时朝、觐、宗、遇之法,各随文解之。
  ○“天子当依而立”者,依,状如屏风,以绛为质,高八尺,东西当户牖之间,绣为斧文也,亦曰斧依。故《觐礼》云:“天子设斧依於户牖之间,左右几。天子衮冕,负斧依。”,郑注云:“依如今綈素屏风也。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尔雅》云:“牖户之间谓之扆。”郭注云:“窗东户西也。”依此诸解,是设依於庙堂户牖之间。天子见诸侯,则依而立,负之而南面,以对诸侯也。凡诸侯朝王,一年四时。案《宗伯》:“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郑注:“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遇犹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若通而言之,悉曰朝,从初受名。《觐礼》云:“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又云:“乘墨车,载龙旂弧韣乃朝。”又《春秋》僖二十八年夏五月经曰:“公朝於王所。”知朝,通名也。但朝、觐、宗、遇礼异耳。案《大行人》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随服更来,周而复始。然而六服分来,又每方服别分为四分,一分朝春,一分宗夏,一分觐秋,一分遇冬,四方并然。故郑注云:“其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趋四时而来。或朝春,或宗夏,或觐秋,或遇冬。”要服之外,有夷、镇、藩三服。案《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谓之藩国,世壹见。”郑注云:“世谓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来耳。”六服之中,服数朝外,又有四名:一是“时见曰会”者,若诸侯有不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若东方诸侯不服,则与东方诸侯共讨之;若南方诸侯不服,则与南方诸侯共讨之;诸方皆然。朝竟,王乃为坛於国外,与之会盟。春於国东,夏南,秋西,冬北。会则随事,无有定期,有时而然,故曰“时见曰会”也。二曰“殷见曰同”者,天子十二年一巡守,或应巡守之岁而天下未平,或王有他故不获自行,则四方诸侯并朝京师,朝竟,亦於国外为坛,以命之政事。殷,众也,其来既众,故曰“殷见曰同”也。三曰“时聘曰问”者,谓王有事,诸侯非朝王之岁,不得自来,遣大夫来聘,因而问王起居,此亦无常期,故曰“时聘曰问”也。四曰“殷覜曰视”者,谓元年、七年、十一年,唯有侯服来朝,朝者既少,诸侯遣卿大夫以大礼来聘,聘者既众,故曰殷也。覜亦见也,为来见王起居,故曰覜也。殷頫亦并依时,春东、夏南、秋西、冬北,各随方逐时,但不每方分为四耳,故郑注《大行人》云:“其殷国,四方四时分来如平时也。”郑既云“四时分来如平时”,而前六服,初时唯云四时,虽不言四方,后又云四方各分趋四时,明其同也。然所以殷覜不须分见四时者,小礼不须更见四时法也。天子当依而立,是秋於庙受觐礼也。诸侯来朝,至於近郊,王使大行人皮弁用璧以迎劳之。诸侯亦皮弁,从使者以入。天子赐舍,诸侯受舍,听天子之命。其朝日未出之前,诸侯上介受舍于庙门外,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至朝日质明,诸侯裨冕,先释币於其齐车之行主。天子衮冕在庙,当依前南面而立,不迎宾。诸侯自庙门外位,天子使上摈进诸侯。诸侯入庙门右,坐奠圭玉而再拜。所以奠圭玉者,卑见於尊,奠贽不授也。摈者命升西阶,亲授诸侯,於是坐取圭玉升堂,王受玉,是当依而立之时也。
  ○“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者,王既受玉,而诸侯降阶,并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使升成拜,是北面曰觐时。所以同北面者,觐遇秋冬,阴气质敛,故不布散。
  ○“天子当宁而立”者,此为春夏受朝时也。宁者,《尔雅》云:“门屏之间谓之宁。”郭注云:“人君视朝所宁立处。”李巡云:“正门内两塾间曰宁。”谓天子受朝於路门外之朝,於门外而宁立以待诸侯之至,故云“当宁而立”也。然路门外有屏者,即树塞门是也。《尔雅》云:“正门谓之应门。”又云:“屏谓之树。”李巡云:“恒当门自蔽名曰树。”郭云:“小墙当门中。”今案李、郭二注以推验《礼》文,诸侯内屏在路门之内,天子外屏在路门之外而近应门者矣。
  ○“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者,王既立宁,诸侯次第而进,诸公在西,诸侯在东,而朝王,阳气文也,故因文而分布也。崔云:“地道贵右,公故在西也。然此是春朝也,先受朝竟,然后入庙受享也。”
  ○注“诸侯”至“今亡”。
  ○正义曰:庭实受之於庙,生气文也。阳生之时,其气文舒而布散,故分於两处受也。云“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一并朝享,皆庙受之,杀气质也。此阴杀之时,其气质敛,故并於一处受之也。云“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者,此内朝,即路门外朝也。对皋门内三槐九棘之外朝,故称内也。若对路寝庭朝又为外,故《文王世子》云“朝於外朝则以官”是也。崔云:“诸侯春夏来朝,各乘其命车至皋门外陈介也。天子车时在大门内,传辞既讫,则乘车出大门下车。若升朝之时,王但迎公,自诸侯以下则随之而入,更不别迎也。入至文王庙门,天子还服朝服,立於路门之外。诸侯更易服朝服,执贽而入应门而行礼,故王当宁以待诸侯次第而进,故云“序进”。谓入应门,诸公东面,诸侯西面。”若熊氏之义,则朝无迎法,唯享有迎诸侯之礼。案《觐礼》诸侯乘墨车而入朝。郑云:“墨车者,大夫制也。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也。”云“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者,其宿受位次在庙门外,至朝之旦,秋冬王不出迎,其尊卑各在其次中。未得相见,听上摈进之,乃於位次第而入,故云“序入”也。云“王南面,立於依宁而受焉”者,二处皆南面也。云“夏宗依春,冬遇依秋”者,阴阳同,各相依也。云“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者,此引证宗依朝,遇依觐,非唯并受为异,其礼有难易繁省之殊也。《穀梁传》曰:“吊失国曰唁。”鲁昭公伐季氏,不胜而出,故《春秋》昭二十五年九月,“公孙於齐。次于阳州。齐侯唁公於野井”,《公羊》云“以人为菑,以幦为席,以鞍为几,以遇礼相见”是也。分六服随服而朝,则六年一遍,此郑康成之义。《尚书》“六年五服一朝”,而孔注云:“五服一朝,侯、甸、男、采、卫,六年一朝,会京师。”孔、郑不同。孔以昭十三年《左传》云“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以为诸侯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是周之正朝法也。其《大行人》依服数见者,是诸侯遣使贡献而见耳。知觐在庙者,此云“当依而立”,《觐礼》又有“负斧依”,及侯氏入庙门告听事,郑注云“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故也。知在文王庙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明天子受觐於庙之祧可知也。又案《觐礼》:“同姓西面,异姓东面。”郑注:“分别同姓异姓者,受之将有先后也。”则是《觐礼》之法先同姓,后异姓。若然,案《檀弓》注云“朝觐爵同同位”,则爵尊先见。《觐礼》见不同者,二文虽异,其意则同,就爵同之中,先受同姓之朝。周之盟会,亦先同姓也。故定四年祝佗称践土之盟载书云:“晋重、鲁申、蔡甲午、郑捷、齐潘。”郑虽小国,而在齐上,故隐十一年传云:“周之宗盟,异姓为后。”若其馀盟,分国大小为次,故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晋楚争先,楚人先歃是也。必知然者,案杜预《释例》云:“若王官之伯主盟,异姓为后,其馀则否也。”凡天子三朝,其一在路门内,谓之燕朝,大仆掌之,故《大仆》云:“王燕朝则正其位。”《文王世子》云:“公族朝於内朝,亲之也。”此则王与宗人图其嘉事,及王退,俟大夫之朝也。其二是路门外之朝,谓之治朝,司士掌之,故《司士》云:“正朝仪之位,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太仆、太右、太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上。”此是每日视朝之位,其王与诸侯宾射亦与治朝同,故《射人》云:“三公北面,孤东面,卿大夫西面,诸侯在朝,则皆北面。”不云王族、故士、虎士、大仆、大右者,文不具耳。不云士者,郑注云:“此与诸侯射,士不与。”案诸侯大射,士立於西方东面,是天子大射,士亦预礼也。其三是皋门之内,库门之外,谓之外朝,朝士掌之,故《朝士》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此是询众庶之朝也。凡朝,三公北面者,以其贵臣答王之义也。孤及诸侯东面者,尊之,故从宾位。卿大夫西面者,君之臣子统於君也。士门西东面者,以其卑贱,故外之。其外朝,孤与士辟诸侯,故就东方西面同其位。案《燕礼》云:“卿西面,大夫北面,士门西东面,大射亦然。”知诸侯有路门外朝者,案《玉藻》云“君朝服,日出而视朝,退適路寝”是也。其外询众庶之所,经虽无文,亦当与天子同。其位,无三公及诸侯,当同《燕礼》、《大射》之位。若然,《周礼》天子有射、朝、燕,《仪礼》诸侯有燕、朝也,射虽无正朝,当与天子同,则天子诸侯皆三朝也。
  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於郤地曰“会”。诸侯使大夫问於诸侯曰“聘”,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及,至也。郤,间也。莅,临也。坎用牲,临而读其盟书。《聘礼》今存,遇、会、誓、盟礼亡。誓之辞,《尚书》见有六篇。
  ○郤,丘逆反。莅音利,徐力二反,又音类。盟音明,徐音亡幸反。郤,间,如字,又音闲。坎,苦感反,徐又苦敢反,后同。
  [疏]“诸侯”至“曰盟”。
  ○正义曰:今若未至前所期之日,及非所期之地,而忽相见,则并用遇礼相接,故曰遇也。所以尔者,遇礼易略,既期未至,故用简易礼也。
  ○“相见於郤地曰会”者,此谓及期之礼郤间也。既及期,又至所期之地,则其礼闲暇。
  ○“诸侯使大夫问於诸侯曰聘”者,聘,问也。谓遣大夫往相存问。
  ○“约信曰誓”者,亦诸侯事也。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若用言相约束以相见,则用誓礼,故曰誓也。郑注《司寇》云:“约,言语之约束也。”
  ○“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於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同好恶,奖王室,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及殷见曰同,并用此礼。后至於五霸之道,卑於茸荃,有事而会,不协而盟。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於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知坎血加书者,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坎血加书”。又襄二十六年《左传》云“歃用牲加书”是也。知用耳者,《戎右职》云:“赞牛耳。”知用左者,以馘者用左耳故也。知珠槃、玉敦者,《戎右职》云:“以玉敦辟盟。”又《玉府》云:“则共珠槃、玉敦。”知口歃血者,隐七年《左传》云:“陈五父及郑伯盟,歃如忘。”又襄九年云“新与楚盟,口血未乾”是也。《异义》云:“礼:约盟不今。《春秋公羊》说,‘古者不盟,结言而退’,故《穀梁传》云:‘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茸荃,交质子不及二伯。’诅盟非礼。故《春秋左氏》云,《周礼》有司盟之官,杀牲歃血,所以盟事神明。又云‘凡国有疑,盟诅其不信者’,是知於礼得盟。许君谨案:从《左氏》说,以太平之时,有盟诅之礼。”郑氏不驳,从许慎义也。盟诅不及茸荃,非郑所用。然盟牲所用,许慎据《韩诗》云:“天子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以鸡。”又云:“《毛诗》说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又《左传》云:‘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又云:‘卫伯姬盟孔悝以豭。’”郑云:“《诗》说及郑伯皆谓诅小於盟,《周礼 戎右职》云:‘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郑注云:“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下云:“赞牛耳桃茢。又《左传》云:‘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然则盟者人君以牛,伯姬盟孔悝以豭,下人君也。”皇氏以为《春秋》时盟乃割心取血,故定四年炉金云:“王割子期之心,与随人盟。”杜云“当心前割取血以盟,示其至心”是也。
  ○注“及至”至“六篇”。
  ○正义曰:郑注《司盟》云:“盟者书其辞於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谓之载书。”云《聘礼》今存,遇、会、誓、盟礼亡。《誓》之辞,《尚书》见有六篇”者,一曰《甘誓》,夏启伐有扈氏,誓群众。二曰《汤誓》,谓汤伐桀,誓群臣也。三曰《泰誓》,武王伐纣,度孟津,誓敕士众之辞也。四曰《牧誓》,武王伐纣於牧野时所作。五曰《费誓》,徐戎作难,鲁侯伯禽誓群臣,兴兵伐之也。六曰《秦誓》,秦穆公袭郑,不从蹇叔之谋,果败诸崤,后穆公悔过,与群臣自誓也。
  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谓啬夫承命告天子辞也。其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奉珪请觐”。
  ○啬音色。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谦也,於臣亦然。
  ○自谓,一本作“自称”。其在凶服,曰“適子孤”。凶服,亦谓未除丧。
  ○適音的。临祭祀,内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孙某侯某”。称国者,远辟天子。死曰“薨”,亦史书策辞。复曰“某甫复矣”。某甫且字。既葬,见天子,曰“类见”。代父受国。类犹象也。执皮帛,象诸侯之礼见也。其礼亡。言谥曰“类”。使大夫行,象聘问之礼也。言谥者,序其行及谥所宜,其礼亡。
  ○其行,下孟反。诸侯使人使於诸侯,使者自称曰“寡君之老”。系於君以为尊也。此谓诸侯之卿上大夫。
  ○使於,色吏反,下同。
  [疏]“诸侯”至“之老”。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及臣称谓之法,各随文解之。
  ○“诸侯”,谓五等诸侯见天子,而摈者将命之辞也。同得称臣,故曰臣也。
  ○“某侯某”者,若言齐侯、卫侯,下某是名。若伯子男则云曹伯、许男某也。
  ○注“谓啬”至“请觐”。
  ○正义曰:“啬夫承命告天子辞也,”此注并《觐礼》之文也。郑云:“啬夫,盖司空属也。为末摈,承命於侯氏,末介传而上,上摈以告於天子也。”《音义隐》云:“啬夫主诸侯所赍币帛皮圭之礼,奉以白於天子也。”云“其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者,若为州牧既尊,若来见,故摈者加此四字也。前州牧阙此,故郑补言之也。云“奉珪请觐”,是郑意术摈者之辞,文无所出也。
  ○“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此亦自与民言法也。寡人者,言己是寡德之人。
  ○“其在凶服曰適子孤”者,谓摈者告宾之辞。知者,《杂记》云:“相者告曰,孤某须矣。”但彼文不云適子,文不备。此直云“適子孤”,不云名,亦文不具也。称孤称名者,皆谓父死未葬之前也,故《杂记》云:“孤某须矣。”下则云“既葬蒲席”,明孤某是未葬也。凡诸侯在丧之称,《公羊》未葬称子某者,庄三十二年“子般卒”,襄三十一年“子野卒”,皆是君薨未葬称子某也。既葬称子,则文公十八年子恶卒,经书“子卒”是也。逾年称君者,则僖公十年里克杀其君卓,及文公元年公即位,是逾年称君也,谓臣子称君也,若其君自称犹曰子,故《公羊传》文九年“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是也。案昭十一年,“楚灭蔡,执世子有”。其时蔡君已死,其子仍称世子者,何休云:“称世子者,不许楚之灭蔡也。犹若君存然,故犹称世子。”文十四年九月,“齐商人弑其君舍”,舍为君,商人之弑也。襄二十九年,“吴子使季札来聘”,先君未逾年,吴称子者,贤季子,故录之。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先君既葬而尚称名者,《公羊》云:“何以名?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休云:“直以丧降称名,无馀罪致贬,凡以王事出会未逾年皆称子。”僖九年会於葵丘,宋襄公称子;僖二十八年会於践土,陈共公称子;定四年会召陵,陈怀公称子:皆未逾年会王事而称子也。若未逾年,非王事而称爵者,皆讥耳。成四年“郑伯伐许”是也。从上以来,皆《公羊》之义也。其《左氏》之义,君薨未葬,未行即位之礼前称子某,子般、子野是也。其出会诸侯,未葬之前称子,故僖九年《左氏传》云:“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葵丘之会,宋襄公称子,践土之会,陈共公称子是也。葬虽未逾年则称君,则“晋里克弑其君卓”,“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文十八年子恶卒,先君葬后称子者,杜预云:“时史畏襄仲不敢称君,故云子也。”其王事出会则称爵,成四年“郑伯伐许”是也。案桓十三年经书卫惠公称侯,成十三年经书宋公卫侯,此并先君未葬而称爵者,贾、服注讥其不称子。杜预云:“非礼也。”僖二十五年“会卫子、莒庆、盟於洮”,时先君巳葬,卫成公犹称子者,杜预云:“善其成父之志,故上系於父而称子。”服虔亦云:“明不失子道。”成十年晋侯伐郑,时厉公父景公患未薨,而厉公出会称爵,讥其生代父位不子也。此皆《左氏》之义。《公羊》以奚齐僖九年死,卓子十年死,以卓子逾年,故称君。《左氏》卓子亦九年死,但赴告在十年,以葬后,故称君。《左氏》、《公羊》二传不同也。《公羊》以成四年郑伯伐许非王事,未逾年而称爵,讥之也。《左氏》则以郑伯伐许为王事,虽未逾年,得称爵,当与《公羊》异。郑《驳异义》从《公羊》义,以郑伯伐许为非礼。及《公羊》未逾年为王事,皆称子,即宋襄公称子,陈共公称子是也。《左氏》未逾年为王事,皆称爵。郑《驳异义》引宋襄公称子,从《公羊》说,以为称子礼也。
  ○“外事曰曾孙某侯某”,
  ○外事谓社稷山川在封内者也。天子外事言嗣王某,诸侯不得称嗣侯,但称曾孙。所以然者,天子尊,谓能继天德而立也;诸侯无德,不继嗣为侯,故不云嗣。但是父祖重孙,故言曾孙也。
  ○“死曰薨”者,此谓诸侯死而国史策辞也。若异国史书之,则但云卒也。在四夷不言,亦贱,略也。自此以下皆然。
  ○注“亦史书策辞”。
  ○正义曰:上又云“天王崩”,书策辞。今诸侯云薨,故亦史策辞。若告於诸侯,则辞当谦退,故《杂记》云:“赴於诸侯,曰寡君不禄。”
  ○“复曰某甫复矣”,天子复则曰天子,诸侯不可复云诸侯复,故呼其字,言某甫,故郑注前文诸侯呼字是也。
  ○“既葬,见天子,曰类见”,此诸侯世子父死葬毕,而见於天子礼也。类,象也。言葬后未执玉而执皮帛,以象诸侯见,故曰类见。然《春秋》之义,三年除丧之后乃见,而今云“既葬”者,谓天子或巡守至竟,故得见也。若未葬,未正君臣,故虽天子巡守,亦不见也。
  ○“言谥曰类”,言谥,谓将葬,就君请谥也。凡谥既是表德,故由尊者所裁,故将葬之前,亲使人请之於天子。若《檀弓》云:“其子戌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是言谥於君也。而曰类者,王肃云:“请谥於天子,必以其实为谥,类於平生之行也。”何胤云:“类其德而称之,如经天纬地曰文也。”郑云:“使大夫行象聘问之礼也。”今案,郑旨谓吉时遣大夫行则曰聘,今请谥使大夫不得曰聘,而名曰类,言类象聘而行此礼也。故云“言谥曰类”也。
  ○注“使大”至“礼亡”。
  ○正义曰:言象聘问之礼者,解经中“类”字,言比类聘问之礼,请谥於天子。
  ○“诸侯”至“之老”。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摈者曰寡大夫。”此云“自称曰寡君之老”,则上大夫摈者传辞。及自称於他国,亦曰寡君之老。若於已君,则《玉藻》云“下臣某”。
  天子穆穆,诸侯皇皇,大夫济济,士跄跄,庶人僬僬。皆行容止之貌也。《聘礼》曰:“宾入门皇。”又曰:“皇且行。”又曰:“众介北面锵锵焉。”凡行容,尊者体盘,卑者体蹙。
  ○济,子礼反。跄,本又作鸧,或作锵,同士良反。僬,子妙反。盘,步丹反。蹙,子六反。
  [疏]“天子”至“僬僬”。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至庶人行容之貌,云“天子穆穆”者,威仪多貌也。天子尊重,故行止威仪多也。
  ○“诸侯皇皇”者,自庄盛也。诸侯不及穆穆,而犹有庄盛。郑注《聘礼》云:“皇皇,庄盛也。”
  ○“大夫济济”者,济济,徐行有节。大夫降於诸侯,不得自庄盛,但徐行而已也。
  ○“士跄跄”者,郑注《聘礼》云:“容貌舒扬也。”案郑意则不得济济也,但舒扬而已。
  ○“庶人僬僬”者,卑尽之貌也。庶人卑贱,都无容仪,并自直行而已。崔云:“凡形容,下不得兼上,上得兼下,故《诗》有‘济济文王’、‘穆穆鲁侯’者,诗人颂美,举盛以言,非对例也。”
  ○注“《聘礼》”至“体蹙”。
  ○正义曰:引《聘礼》证“皇皇”是容仪也,此是入门时容也。“又曰,皇且行”者,又证行时容也。然皇是诸侯之容,《聘礼》是臣而云皇者,执玉入庙门得进其容,亦如其君行礼,宜巳申也。若在本国,则济济然。云“又曰众介北面跄焉”,亦《聘礼》文也。众介,士也。卑故不得进容,犹跄跄而已。云“凡行容,尊者体盘,卑者体蹙”,尊者体盘,穆穆皇皇,卑者体蹙,跄跄僬僬是也。
  天子之妃曰“后”,后之言后也。
  ○妃,芳非反。诸侯曰“夫人”,夫之言扶。大夫曰“孺人”,孺之言属。
  ○孺,而树反。士曰“妇人”,妇之言服。庶人曰“妻”。妻之言齐。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贬於天子也,无后与嫔,去上中。
  ○贬,皮检反。去,羌吕反。夫人自称於天子曰“老妇”,自称於天子,谓畿内诸侯之夫人助祭,若时事见。自称於诸侯曰“寡小君”,谓飨来朝诸侯之时。自称於其君曰“小童”,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小童,若云未成人也。婢之言卑也。於其君称此,以接见礼敌,嫌其当。
  ○童本或作僮。子於父母,则自名也。名,父母所为也。言子者,通男女。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亦谓诸侯之卿也。三命以下,於天子为士。曰某士者,如晋韩起聘於周,摈者曰“晋土起”。自称曰“陪臣某”,陪,重也。
  ○重,直恭反。於外曰“子”,子,有德之称,《鲁春秋》曰:“齐高子来盟。”
  ○称,尺证反。
  ○於其国曰“寡君之老”。使者自称曰“某”。使,谓使人於诸侯也。某,名也。
  ○使自称,色吏反,注“使谓”同,本或作“使者自称”。
  [疏]“天子”至“曰某”。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妃妾及臣子称谓之法,各随文解之。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者,皆敌其夫,如王之后,故以后居前耳。妃,邦君之合配,王诸侯以下,通有妃义,故以妃字冠之。以《特牲》、《少牢》是大夫士之礼,皆云某妃配某氏,尊卑通称也。《白虎通》云:“后,君也。明配至尊,为海内小君,天下尊之,故继其王言之曰王后也。”
  ○“诸侯曰夫人”者,夫人之名,唯诸侯得称,《论语》云“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是也。
  ○“大夫曰孺人”者,孺,属也,言其为亲属。
  ○注“孺之言属”也。
  ○正义曰:案《尔雅》云:“孺,属也。
  ○“士曰妇人”者,妇之言服也,服事其夫也。其妇号亦上下通名,故《春秋》“逆妇姜於齐”,是诸侯亦呼妇也。《穀梁传》云:“言妇,有姑之辞。”言服事舅姑,知通名也。
  ○“庶人曰妻”者,妻之言齐也。庶人贱,无别称,判合齐体而已。尊卑如此,若通而言之,则贵贱悉曰妻,故《诗》曰:“刑於寡妻。”是天子曰妻也。周家大夫妻曰内子,赵姬以叔隗为内子是也。
  ○“公侯”至“有妾”。
  ○正义曰:独言诸侯,举其上者,馀从可知也。既下於天子,不得立后,故以敌体一人正者为夫人。
  ○“有世妇”者,谓夫人之侄娣,故《公羊》云,夫人无子,立侄娣子也。质家先立侄之子,文家先立娣之子。《左氏》亦夫人侄娣贵於二媵,则此世妇者,谓夫人侄娣也,其数二人。
  ○“有妻”者,谓二媵及侄娣也,凡六人。“有妾”者,谓九女之外,别有其妾。知者,以上文云天子八十一御妻之外,更有妾。郑注云:“妾,贱者,不入百二十人数。”故知此妾不在九女之数也。
  ○“夫人”至“婢子”,此“夫人”谓畿内诸侯之妻也。其助祭於后,得接见天子,故得自称也,言老而服事也。以畿外诸侯夫人无见天子之礼,此云“自称於天子”,故注云“畿内诸侯之夫人助祭”。“若时事见”,谓若献茧之属。
  ○“自称於诸侯曰寡小君”者,此诸侯谓他国君也。古者诸侯相飨,夫人亦出,故得自称也。知者,《坊记》云:“阳侯杀缪侯,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於此之前,有夫人飨法,故注云:“谓飨来朝诸侯之时也。”君之妻曰小君,而云寡者,亦从君为谦也。
  ○“自称於其君曰小童”者,小童,未成人之称也。其与夫言,自谦称为小童,若未成人,言无知也。
  ○“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者,降於夫人,故并自称婢子,贱故也。婢之言卑也,向其夫自称,言己卑,故《春秋》晋怀嬴谓公曰“寡君使婢子侍执巾栉”是也。注云“接见体敌,嫌其当”者,为其接见之时,暂有体敌,嫌若当夫人然也。
  ○“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
  ○谓摈者辞也。列国,五等诸侯也,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而五等之臣,唯公国一孤四命耳。自卿大夫从三命而下,其命等於王之士,故入天子之国,则摈者称为某国之士也。故注引《春秋》襄二十六年“晋韩起聘於周,摈者曰晋士起”,言晋国之士起以证之也。
  ○“自称曰陪臣某”,陪,重也。某,名也。其君已为王臣,己今又为己君之臣,故自称对王曰重臣也。若襄二十一年晋栾盈辞於行人曰“天子陪臣盈”是也。
  ○“於外曰子”者,亦摈者辞。外谓在他国时也。摈者则称其姓而曰子。子是有德之称,故注引闵公二年冬“齐高子来盟”,证於外曰子也。高子,高傒是也。
  ○“於其国曰寡君之老”者,其国,自国中也。其君与民言,自称曰寡人,故此卿若与国中人语,自称曰“寡君之老”也。
  ○“使者自称曰某”者,某,名也。若此卿为使,在他国与彼君语,则称名也。若与彼臣民言,则自称“寡君之老”也。
  ○注“使谓”至“名也”。正义曰:知者,以《玉藻》云“上大夫於他国,摈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於他国,摈者曰寡大夫”,皆无称名之事。《玉藻》又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注云:“私事使,谓以君命私行,非聘也。若晋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彼以私事使称名,此文使自称曰某,称名与彼相当,故知“使谓使人於诸侯也”。
  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天子之言出,诸侯之生名,皆有大恶,君子所远,出、名以绝之。《春秋传》曰“天王出居於郑”、“卫侯朔入於卫”是也。
  ○远,于万反。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绝之。
  [疏]“天子”至“姓名”。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有罪,书出、名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不言出”者,天子以天下为家,策书不得言出,所在称君。
  ○“诸侯不生名”者,诸侯南面之尊,名者质贱之称。诸侯相见,祗可称爵,不可称名。
  ○“君子不亲恶”者,谓策书君子,谓孔子书经,若见天子大恶,书“出”以绝之,诸侯大恶,书名以绝之。君子不亲比恶人,故书“出”、“名”以罪之也。
  ○注“天子”至“是也”。
  ○正义曰: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郑”,《公羊》云:“王者无外,此其言出何?不能乎母也。“谓不能以孝事於母。此郑注天子言出大恶,用《公羊》义也。案《春秋》庄六年,“卫侯朔入於卫”,朔未为君之时,与其母谗构世子伋,及为君,被逐出,奔齐。王立公子黔牟。朔自齐而入卫,以逐黔牟。《公羊》云:“朔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犯命也。”谓犯王命。郑注以朔为大恶,亦用《公羊》义也。
  ○“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
  ○《春秋》庄十年,“荆败蔡师於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云:“何以名?绝。曷为绝之?获也。”此失地名也。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云:“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此灭同姓名也。故郑总言“绝之”。
  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为夺美也。显,明也。谓明言其君恶,不几微。
  ○为夺,于伪反。三谏而不听,则逃之。逃,去也。君臣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疏]“为人”至“逃之”。
  ○正义曰:案庄二十四年,“曹羁出奔陈”。《公羊传》云:“戎将侵曹,曹羁谏曰:‘戎众以无义,君请勿自敌也。’曹伯曰:‘不可。’三谏不从,遂去之。”何休云“谏有五,一曰讽谏”者,案定十二年《公羊传》云:“孔子以季氏之强谓季孙曰:‘家不藏甲,邑无百雉之城。’季孙闻之,堕费邑。”是讽谏也。何休又云:“二曰顺谏,曹羁是也。”即上谏曹君,无以戎敌,三谏不从,遂出奔陈。所谓以道事君,不可则止,此是顺谏也。何休又云:“三曰直谏,子家驹是也。”案昭二十五年《公羊传》云:“昭公将弑季氏,子家驹谏曰:‘诸侯僣於天子,大夫僣於诸侯久矣。”是不辟君僣而言之,是直谏也。何休又云:“四曰争谏,子反请归是也。”案宣十五年《公羊》云,楚庄王围宋,子反、华元乘堙相对语。华元谓子反云:“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子反谓华元:“吾军有七日之粮。”子反劝楚王赦宋而归,楚王不可。子反频谏不听,乃引师去,楚王亦归。是争谏也。何休又云:“五曰赣谏,百里子、蹇叔子是也。”案僖三十三年《公羊》云,秦穆公将袭郑,百里子、与蹇叔子谏。穆公不从,百里子、蹇叔子从其子而哭之。是赣谏也。凡谏,讽谏为上,赣谏为下。事君虽主谏争,亦当依微纳进善言耳,不得显然明言君恶以夺君之美也。
  ○“三谏不听,则逃之”者。听犹从也。逃犹去也。君臣有离合之义,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若三谏不听,则待放而去也。
  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至亲无去,志在感动之。
  ○号,户刀反。
  [疏]“子之”至“随之”。
  ○正义曰:父子天然,理不可逃,虽不从,则当号泣而随之,冀有悟而改之。然《论语》云:“事父母,几谏。”此不云者,以其略耳。《檀弓》云:“事亲无犯。”相互耳。又云:“事君有犯。”故此论其微。《檀弓》言“事亲无犯”,此论其犯,亦互言耳。故注云:“至亲无去,志在感动之。”
  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尝度其所堪。
  ○度,待各反。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慎物齐也。
  ○齐,才细反。
  [疏]“君有疾饮药”至“医不三世,不服其药”。
  ○正义曰:凡人病疾,盖以筋血不调,故服药以治之。其药不慎於物,必无其征,故宜戒之,择其父子相承至三世也。是慎物调齐也。又说云,“三世”者,一曰黄帝《针灸》,二曰神农《本草》,三曰素女《脉诀》,又云夫子《脉诀》。若不习此三世之书,不得服食其药。然郑云“慎物齐也”,则非谓《本草》、《针经》、《脉诀》,於理不当,其义非也。
  儗人必於其伦。儗犹比也。伦犹类也。比大夫当於大夫,比士当於士,不以其类,则有所亵。
  ○儗,鱼起反,注同。亵,息列反。
  [疏]“儗人”至“其伦”。
  ○儗人必於其伦。
  ○正义曰:儗,比也。伦,匹类也。凡欲比方於人,当以类相并,不得以贵比贱,则为不敬也。
  问天子之年,对曰:“闻之,始服衣若干尺矣。”既不敢言年,又不敢斥至尊所能。问国君之年,长,曰:“能从宗庙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从宗庙社稷之事也。”问大夫之子,长,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问士之子,长,曰:“能典谒矣。”幼,曰:“未能典谒也。”问庶人之子,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皆言其能,则长幼可知。御犹主也。《书》曰:“越乃御事。”谓主事者。谒,请也,谓能摈赞出入,以事请告也。《礼》:“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
  [疏]“问天”至“负薪也”。
  ○正义曰:此谓幼少新立之王,或有远方异域人来,不知王年大小,问朝廷之臣。
  ○“对曰,闻之,始服衣若干尺矣”者,臣为答之,必有法则。《礼》:“齿路马有诛。”而至尊体贵,故臣不可轻言君年及形长短与才技所堪,故依违而对也。但云“闻之”,谦不敢言见也。云“始服衣若干尺”,既不敢指斥,即云服衣若干尺,谓或五尺,或六尺,随长短而言之也。幼则衣短,长则衣长。问者闻之,则知玉之长幼也。古者谓数为若干,故《仪礼 乡射》、《大射》数射筭云“若干纯”、“若干奇”。若,如也。干,求也。言事本不定,常如此求之也,故云若干也。
  ○“问国君之年”者,亦谓幼少新立为君,而他人问其臣也。
  ○“长,曰,能从宗庙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从宗庙社稷之事也”,不言闻之及衣,而言所能主国者,辟天子也。国保宗庙社稷,故以所保答之也。人君十五有养子之礼,长则能主国,闻其能主国,则知十五以上为长也。若闻未能主国,则知十四以下是为幼也。
  ○“问大夫之子”者,亦他国人问此大夫之子长幼於大夫之臣也。天子诸侯,继世象贤,其年不定,故问其年;而大夫五十乃爵,故不问大夫而问其子。
  ○“长,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御谓主事也。官有世功,子学父业,故有御事之因也。举其所能,则长幼可知也。大夫子卑,长幼当以二十为限也。
  ○“问士之子”者,亦谓他国人来问此士之属吏也。四十强而仕,故问其子也。
  ○“长,曰,能典谒矣。幼,曰,未能典谒也”,谒,请也。士之子年数长,则言能主宾客告请之事,幼则言未能也。士贱无臣,但以子自典告也。
  ○“问庶人之子”者,庶人谓府史之属,亦有同僚或他国人问其同僚府史。熊氏云:“庶人年无长幼,亦问其子者,顺上大夫士而言之。”
  ○“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者,《少仪》云:“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谓士禄薄,子犹以能农事为业也。与此不同者,亦当有田无田之异。此所言之士者,是有田者,故子免耕负薪而典谒。
  ○注“《书》曰:越乃御事。谓主事者”。
  ○正义曰:引《大诰》证御事是大夫礼。“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曲礼》文。引之,释所以不问大夫士庶人之身,而问其子之义也。以大夫士其年既定,故不假问其年,而问其子也。
  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皆在其所制以多少对,宰,邑士也。食力,谓民之赋税。
  ○数,色主反,下“数畜”同。畜,许又反。郑注《周礼》云:“始养曰畜。”
  [疏]“问国”至“以对”。
  ○正义曰:谓问诸侯之臣,求知其君封内土地所出也。云富者,非问其多金帛,正是问最所优饶者也。不问天子者,率土之物,莫非王有,天下共见,故不须问,而诸侯止一国,故致问也。
  ○“数地以对”者,首芰地广狭对之也。“山泽之所出”者,又以鱼、盐、蜃、蛤、金、银、锡、石之属,随有而对也。晋文公谓楚成王曰“羽、毛、齿、革,君地生焉”是也。
  ○“问大夫之富”者,亦他国人问其臣也。
  ○“曰,有宰食力”者,答之也。宰,邑宰也。有宰,明有采地,即“公山弗扰为季氏宰”是也。“食力”谓食民下赋税之力也。
  ○“祭器衣服不假”者,谓四命大夫也。衣服,祭服也。若四命大夫,得自造祭器衣服,故云“不假”。若三命以下,有田者造而不备,则假借也。
  ○“问士之富,以车数对”者,士有地不多,亦无邑宰,故其属吏但以其车数对也。上士三命,则得赐车马也,副车随命。中士乘栈车,无副车也。
  ○“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者,谓鸡豚之属。《闾师》云:“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故以畜数对。郑注《周礼》云:“始养曰畜,将用之曰牲。”引《春秋》云:“卜日曰牲。”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徧。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徧。大夫祭五祀,岁徧。士祭其先。祭四方,谓祭五官之神於四郊也。句芒在东,祝融后土在南,蓐收在西,玄冥在北。《诗》云:“来方禋祀。”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此盖殷时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谓周制也。
  ○徧音遍,本亦作遍,下同。句,古侯反。芒音亡。蓐音辱。冥,亡丁反。禋音因。霤,力救反。
  [疏]“天子”至“其先”。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祭祀尊卑不同,并论神有废置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祭天地”者,祭天谓四时迎气,祭五天帝於四郊,各以当方人帝配之。《月令》春曰“其帝太皞”,夏曰“其帝炎帝”,季夏曰“其帝黄帝”,秋曰“其帝少皞”,冬曰“其帝颛顼”,明为配天及告朔而言之。其雩祭亦然,故《月令》孟夏云:“大雩帝,为命祀百辟卿士。”既云“祀百辟卿士”,明五方人帝,天子亦雩祀之,其夏正郊感生之帝,周以后稷配之,其於明堂总享五帝,以文王、武王配之,故《孝经说》云“后稷为天地之主,文王为五帝之宗”是也。周人祭明堂时,又兼以武王配之,故《祭法》云周人宗武王是也。知方丘之神是昆仑者,案《地统书 括地象》云:“地中央曰昆仑。”又云:“其东南方五千里曰神州。”以此言之,昆仑在西北,别统四方九州,其神州者,是昆仑东南一州耳。於一州中更分为九州,则《禹贡》之九州是也。其配地之神,《孝经纬》既云后稷为天地之主,则后稷配天南郊,又配地北郊。则周人以喾配圆丘,亦当配方泽也。
  ○“祭山川”者,《周礼》:“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类亦如之也。”
  ○“祭五祀”者,春祭户,夏祭灶,季夏祭中霤,秋祭门,冬祭行也。。
  ○“岁徧”者,谓五方之帝迎气雩祀明堂及郊,虽有重者,诸神总徧,故云“岁徧”。
  ○“诸侯方祀”者,诸侯既不得祭天地,又不得总祭五方之神,唯祀当方,故云“方祀”。
  ○“祭山川”者,《王制》云“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是也。
  ○“大夫祭五祀”者,大夫不得方祀及山川,直祭五祀而已。
  ○“士祭其先”,不云岁徧者,以士祭先祖,岁有四时,更无馀神故也。“天子祭天地”者,天地有覆载大功,天子王有四海,故得总祭天地以报其功。其天有六,祭之一岁有九。昊天上帝,冬至祭之,一也。苍帝灵威仰,立春之日祭之於东郊,二也。赤帝赤熛怒,立夏之日祭之於南郊,三也。黄帝含枢纽,季夏六月土王之日,亦祭之於南郊,四也。白帝白招拒,立秋之日祭之於西郊,五也。黑帝汁光纪,立冬之日祭之於北郊,六也。王者,各禀五帝之精气而王天下,於夏正之月祭於南郊,七也。四月龙星见而雩,总祭五帝於南郊,八也。季秋大飨五帝於明堂,九也。地神有二,岁有二祭。夏至之日祭昆仑之神於方泽,一也。夏正之月祭神州地祗於北郊,二也。或云建申之月祭之,与郊天相对。冬至祭昊天上帝者,《春秋纬》云“紫微为天帝,北极辉魄宝”是也。其配之人,以帝喾配之,故《祭法》云“周人褅喾”是也。其五帝则《春秋纬 文耀钩》云:“苍帝曰灵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黄帝曰含枢纽,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纪。”
  ○注“祭四”至“制也”。
  ○正义曰:此经直言“祭四方”,知非祭五天帝於四方者,以上云“祭天地”则五帝在其中矣,故知非天帝也。案《宗伯》云:“辜祭四方百物。”知此方祀非四方百物者,以此文在山川、五祀之上。与《大宗伯》“血祭社稷、五祀、五岳”,五祀在五岳之上,此四方亦在山川之上,故知是五官之神。云“祝融后土在南”者,郑意以为黎兼为后土,土位在南方,故知“祝融后土在南”。引《诗》云“来方禋祀”者,是《小雅 大田》之诗,以刺幽王之无道,追论成王之时,太平时和年丰,至秋报祭,招来四方之神,禋絜祭祀。引之者,证四方之义也。云“五祀,户、灶、中霤、门、行”者,此《月令》文。《大宗伯》五祀以为五官者,以其在五岳之上,此五祀在山川之下,又与大夫同祭,故知是户、灶等。云“此盖殷时制也”者,以天子诸侯大夫同云“祭五祀”,既无差等,故疑殷时制也。案《王制》云:“大夫祭五祀。”文与此同,而郑云:“五祀谓司命也、中霤也、门也、行也、厉也。”与此不同者,《王制》之文,上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既有尊卑等级,疑是周礼,故引《祭法》五祀以解之,与此不同。是有地大夫祭五祀,无地大夫祭三祀。
  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为其渎神也。废、举谓若殷废农祀弃,后不可复废弃祀农也。后有德者继之,不嫌也。
  ○为,于伪反。复,扶又反。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妄祭,神不飨。
  ○妄祭,本亦作“无福”。
  [疏]“凡祭”至“无福”。
  ○正义曰:此明祭有常典,不可辄擅废兴,如殷时废柱祀弃,则后人不得复举柱而祭之也。
  ○“有其举之,莫敢废也”者,若已举弃祀之,后人不得复废弃也。
  ○注“为其”至“嫌也”。
  ○正义曰:农即柱也,有农功,故曰农也。弃即后稷也,为稷官,故曰稷也。《尚书》云“弃,黎民阻饥,汝后稷”是也。云“后有德者继之,不嫌也”者,郑恐人疑之,昔以举柱,何意废柱祀稷乎,故此解之者,若后有德者继之,则不在今所言之例也。
  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牺,纯毛也。肥,养於涤也。索,求得而用之。
  ○索,所百反,注同,求也。牷音全,一本作纯。涤,直的反,养牲官也,徐又同吊反。
  [疏]“天子”至“羊豕”。
  ○正义曰:此“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皆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故《左传》云:“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是天子亦得以肥也。又《公羊》云:“帝牲必在涤三月,稷牛惟具,稷有灾,故临时得别求之。”是天子诸侯得有索牛。
  ○“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者,天子大夫、士也。若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则用特牲。其丧祭,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故《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特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是也。据此诸侯不得用牺牛。《祭义》云:“天子诸侯必有养兽之官。”下云:“牺牷祭牲,必於是取之。”诸侯有牺牲大牢者,诸侯对卿大夫亦得云“牺”,若对天子则称“肥”耳。其大夫牲体完全,亦有牺牲之称,故上云大夫牺赋为次,但不毛色纯耳。
  ○注“肥,养於涤也”。
  ○正义曰:案《楚语》观射父云:“大者牛羊,必在涤三月,小者犬豕,不过十日。”然者即此大夫索牛、士羊豕,既不在涤三月,当十日以上,但不知其日数耳。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不敢自专,谓宗子有故,支子当摄而祭者也,五宗皆然。
  [疏]“支子”至“宗子”。
  ○正义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適子之家,而庶子贱,不敢辄祭之也。若滥祭亦是淫祀。
  ○“祭必告於宗子”者,支子虽不得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宜告宗子然后祭,故郑云:“不敢自专。”
  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刚鬛”,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鸡曰“翰音”,犬曰“羹献”,雉曰“疏趾”,兔曰“明视”,脯曰“尹祭”,槀鱼曰“商祭”,鲜鱼曰“脡祭”。水曰“清涤”,酒曰“清酌”。黍曰“芗合”,梁曰“芗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丰本”,盐曰“咸鹾”。玉曰“嘉玉”,币曰“量币”。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元,头也。武,迹也。腯亦肥也,《春秋传》作“腯”。腯,充貌也。翰犹长也。羹献,食人之馀也。尹,正也。商犹量也。脡,直也。萁,辞也。稻,菰蔬之属也。丰,茂也。大咸曰鹾,今河东云。币,帛也。
  ○大武,如字,一音泰。鬛,力辄反。豚,徒门反。腯,徒忽反,注同,本亦作豚。翰,户旦反。羹,古衡反,徐又音衡。槀,苦老反,乾鱼。鲜音仙。脡,肥顶反,徐唐顶反。芗音香。合如字,或音閤。萁,字又作箕,同,音姬,语辞也;王音期,期,时也。稷曰明粢,音咨,一本作明梁,古本无此句。疏,本又作蔬,色鱼反。韭音久。咸本又作醎,音咸。鹾,才何反。量音亮,又音良。作腯,徒忽反。翰长,如字。菰音孤,本又作苽,音同。
  [疏]“凡祭”至“量币”。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庙牲币告神之法。
  ○“凡祭”者,为贵贱悉然。
  ○“牛曰一元大武”者,元,头也。武,迹也。牛若肥则脚大,脚大则迹痕大,故云“一元大武”也。
  ○“豕曰刚鬛”者,豕肥则毛鬛刚大也。王云:“刚鬛,言肥大也。”“豚曰腯肥”者,腯即充满貌也。
  ○“羊曰柔毛”者,若羊肥则毛细而柔弱,故王云:“柔毛,言肥泽也。”
  ○“鸡曰翰音”者,翰,长也,鸡肥则其鸣声长也。
  ○“犬曰羹献”者,人将所食羹馀以与犬,犬得食之肥,肥可以献祭於鬼神,故曰“羹献”也。
  ○“雉曰疏趾”者,趾,足也,雉肥则两足开张,趾相去疏也。《音义隐》云:“雉之肥则足疏。故王云:“足间疏也。”
  ○“兔曰明视”者,兔肥则目开而视明也。故王云:“目精明,皆肥貌也。”然自牛至兔,凡有八物,唯有牛云一头,而豕以下不云数者,皆从其所用而言数也,则并宜云若干也。鸡雉为膳及腊,则不数也。
  ○“脯曰尹祭”者,尹,正也。裁截方正,而用之祭,一通云正,谓自作之也。脯自作,则知肉之所用也。《论语》云:“沽酒市脯不食。”言其不正也。
  ○“槀鱼曰商祭”者,槀,乾也。商,量也。祭用乾鱼,量度燥滋得中而用之也。
  ○“鲜鱼曰脡祭”者,脡,直也。祭有鲜鱼,必须鲜者,煮熟则脡直,若馁则败碎不直。
  ○“水曰清涤”者,古祭用水当酒,谓之玄酒也。而云“清涤”,言其甚清皎絜也。《乐记》云“尚玄酒”是也。
  ○“酒曰清酌”者,酌,斟酌也,言此酒甚清澈,可斟酌。当为三酒,未必为五齐。“黍曰芗合”者,夫穀秫者曰黍,秫既软而相合,气息又香,故曰“芗合”也。
  ○“粱曰芗萁”者,梁谓白粱黄粱也。萁,语助也。
  ○“稷曰明粢”者,稷,粟也。明,白也。言此祭祀明白粢也。郑注《甸师》云:“粢,稷也。”《尔雅》云:“粢,稷也。”注:“今江东人呼粟为粢。”隋祕书监王劭勘晋宋古本,皆无“稷曰明粢”一句,立八疑十二证,以为无此一句为是。《今尚书》云:“黍稷非馨。”《诗》云:“我黍与与,我稷翼翼,为酒为食,以享以祀。”然则黍稷为五穀之主,是粢盛之贵,黍既别有异号,稷何因独无美名?《尔雅》又以粢为稷,此又云“稷曰明粢”,正与《尔雅》相合。又《士虞礼》云:“明齐溲酒。”郑注云:“或曰明齐当为明视,谓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也。”如郑言云“皆非其次”,由《曲礼》有明粢之文,故注《仪礼》云:“非其次。”王劭既背《尔雅》之说,又不见郑玄之言,苟信错书,妄生同异,改乱经籍,深可哀哉!
  ○注“号牲”至“币帛”。
  ○正义曰:“元,头也”,案《释古》文:“元,首。”首则头也。武也。释训文《春秋传》作腯者,桓六年《左传》云“博硕肥腯”是也。云“羹献,食人之馀也”者,《周礼 槀人》云“掌豢祭祀之犬”是也。“尹,正也”,“嘉,善也”,《释言》文。此等诸号,若一祭并有,则举其大者牲牢、酒齐而言,不应诸事皆道,故《少牢礼》称“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是也。或唯有鸡犬,或唯鱼兔及水酒韭盐之祭,则各举其美号,故此经备载其名。必知然者,案《士虞礼》祝辞云:“尹祭。”郑注云:“尹,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如郑此言,明单用脯者称尹祭。以此推之,馀亦可知也。
  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异死名者,为人亵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薨,颠坏之声。卒,终也。不禄,不终其禄。死之言澌也,精神斯尽也。
  ○傎音颠。澌本又作<歹斯>,同,音赐。在床曰“尸”,尸,陈也,言形体在。在棺曰“柩”。柩之言究也。
  ○柩音旧,《白虎通》云“久也”。
  [疏]“天子”至“曰柩”。
  ○正义曰:此一节论死后称谓尊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但生时尊卑著见可识,而死荫为野土,嫌若可弃而称轻亵之,故为制尊卑之名,则明其犹有贵贱之异也。
  ○“崩”者,坠坏之名,譬若天形坠压然,则四海必睹。古之王者登假也,则率土咸知,故曰崩。
  ○“诸侯曰薨”者,薨者,崩之馀声也。而《诗》云“虫飞薨薨”,是声也。诸侯卑,死不得效崩之形,但如崩后之馀声,远劣於形压,诸侯之死,知者亦局也。
  ○“大夫曰卒”者,卒,毕竟也。大夫是有德之位,仕能至此,亦是毕了平生,故曰卒也。
  ○“士曰不禄”者,士禄以代耕,而今遂死,是不终其禄。
  ○“庶人曰死”者,死者,澌也。澌是消尽无馀之目,庶人极贱,生无令誉,死绝馀芳,精气一去,身名俱尽,故曰死。今俗呼尽为澌,即旧语有存者也。云崩、薨异号,至葬同者,以臣子藏其君父,安厝贵贱同也。
  ○“在床曰尸”者,尸,陈也。古人病困气未绝之时,下置在地。气绝之后,更还床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既病将死,故下复其初生,冀脱得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复反本床。既未殡敛,陈列在床,故曰尸也。《白虎通》云“失气亡神,形体独陈”是也,言形体在也。
  ○“在棺曰柩”者,柩,究也。三日不生,敛之在棺,死事究竟於此也。《白虎通》云:“柩,究也,久也,不复变色。”然尸、柩亦通名也。案《曾子问》云:“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此谓小敛,举尸在为柩也。《春秋左氏传》:“赠死不及尸。”是呼未葬之柩为尸。
  羽鸟曰“降”,四足曰“渍”。异於人也。降,落也。渍,谓相瀸汙而死也。《春秋传》曰:“大灾者何?大渍也。”
  ○降,户江反,又音绛,注同。渍,辞赐反。瀸,子廉反。污,秽污之污,一作汗,户旦反。
  [疏]“羽鸟”至“曰渍”。
  ○鸟、兽死异名也。降,落也。羽鸟飞翔之物,今云其降落,是知死也。
  ○“四足曰渍”者,牛马之属也。若一个死,则馀者更相染渍而死。今云其渍,则知死也异於人耳。《春秋传》曰:大灾者何?大渍也”,《公羊》庄二十年,“夏,齐大灾。大灾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疒列>也”。注云:“<疒列>者,民疾疫也”。然此云渍,彼云瘠,字异而意同也者。
  死寇曰“兵”。异於凡人,当飨禄其后。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更设称号,尊神异於人也。皇,君也。考,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於考也。辟,法也,妻所取法也。
  ○妣,必履反。辟,婢亦反,徐扶亦反。称,尺澄反,下之“称”皆同。行,下孟反,下同。媲,普计反。
  [疏]“死寇”至“皇辟”。
  ○“死寇曰兵”,谓父祖死君之寇,而子孙为名也,言人能为国家捍难御侮,为寇所杀者,谓为兵。兵,器仗之名,言其为器仗之用也。故君恒禄恤其子孙,异於凡人也。故郑云“当飨禄其后,春飨孤子”是也。
  ○“祭王”至“皇辟”。
  ○此更为神设尊号,亦广其义也。
  ○王父,祖父也。皇,君也。考,成也。此言祖有君德已成之也。
  ○“王母曰皇祖妣”者,王母,祖母也。妣,媲也,言得媲匹於祖也。
  ○“父曰皇考,母曰皇妣”者,义如上祖父母也。
  ○“夫曰皇辟”者,辟,法也,夫是妻所取法。如君,故言君法也。
  ○注“皇君”至“法也”。
  ○正义曰:“皇,君也”、“考,成也”、“辟,法也”,皆《释古》文也。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嫔,妇人有法度者之称也。《周礼》:“九嫔掌妇学之法,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疏]“生曰”至“曰嫔”。
  ○生时所称也。不言祖及夫者,以生号无别称也。
  ○“死曰考、曰妣、曰嫔”者,嫔,妇人有法度之名也。前是宗庙之祭,加其尊称,故父母并曰皇也。此谓非祭时所称也。
  ○注“嫔妇”至“妇功”。
  ○正义曰:“《周礼》九嫔掌妇学之法,教九御”者,此证嫔有德之名,《周礼》以九嫔教宫内之妇人学四德也。谓“九御”者,自世妇以下,九九而御者也。嫔所教不教后夫人及世妇,唯教九御而已。云“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者,此九嫔所教之事也。“妇德”谓贞顺也,“妇言”谓辞令也,“妇容”谓婉娩也,“妇功”谓丝枲也。
  ○此生死异称,出《尔雅》文,言其别於生时耳。若通而言之亦通也。《尚书》云“大伤其考心”,又云“聪听祖考之彝训”,《仓颉篇》云“考妣延年”,《书》云“嫔于虞”,《诗 大明》云“曰嫔于京”,《周礼》九嫔之官,并非生死异称矣。
  寿考曰“卒”,短折曰“不禄”。禄谓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老而死,从大夫之称,少而死,从士之称。
  ○折,市设反。任音壬,又如字。
  [疏]“寿考”至“不禄”。
  ○此并是有德未经仕而死者之称也。寿考,老也。短折,少也。若有德不仕老而死者,从大夫之称,故曰卒也。若少而死者,则从士之称,故曰不禄。
  ○注“有德”至“之称”。
  ○正义曰:郑知“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若实是大夫、士,前文已显;今更别云卒与不禄,同大夫、士之称,故知堪为大夫、士而不为者。《檀弓》云:“君子曰终,小人曰死。”与此不同者,此据年之老者从大夫之称,少者从士之称;《檀弓》不据年之老少,但据君子取终其成功,小人精神尽澌,与此别也。
  天子视不上於袷,不下於带。袷,交领也。天子至尊,臣视之,目不过此。
  ○上,时掌反,下及注同。袷音劫。国君绥视,视国君弥高。绥读为妥,妥视,谓视上於袷。
  ○绥依注音妥,他果反。大夫衡视,视大夫又弥高也。衡,平也。平视,谓视面也。士视五步。士视得旁游目五步之中也。视大夫以上,上下游目不得旁。
  ○游如字,徐音流。凡视,上於面则敖,敖则仰。
  ○敖,五报反。下於带则忧,忧则低。
  ○倾则奸。辟头旁视,心不正也。倾或为侧。
  ○辟,本或作僻,匹亦反。
  [疏]“天子”至“则奸”。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其臣视君尊卑有异之事。
  ○“天子视不上於袷”者,袷谓朝祭服之曲领也。天子至尊,臣之所视,不得上过於袷,过袷则慢。供奉至尊,须承候颜色。又不得下过於带,若下过於带,则似有忧戚,不供其事。
  ○“国君绥视”者,国君,诸侯也。妥,下也。若臣视君,目不得取看於面,当视面下袷上。既卑,稍得上视也。庾氏云:“妥,颓下之貌。前执器以心为平,故以下为妥。此视以面为平,故妥下於面,则上於袷也。”
  ○“大夫衡视”者,衡,平也。人相看,以面为平。若大夫之臣视大夫,平看其面也,故前云“绥视”,形大夫为言。“士视五步”者,若视大夫以上,唯直瞻上下,并不得旁视。若士之属吏视士,亦不得高面下带,而得旁视左右五步也。
  ○“凡视上於面则敖”者,此解所以观视有界限之义也。视人过高则是敖慢,定十五年“邾子执玉高,其容仰”,“高仰,骄也”。
  ○“下於带则忧”者,若视过下则似有忧,有忧头低垂,定十五年,“鲁公受玉卑,其容俯”,“卑俯,替也”。又昭十一年秋,会於厥慭,单子视不登带是也。
  ○“倾则奸”者,倾,欹侧也。若视尊者而欹侧旁视,流目东西,则似有奸恶之意也。
  君命,大夫与士肄,肄,习也。君有命,大夫则与士展习其事,谓欲有所发为也。
  ○“君命”绝句。肆,本又作肄,同以二反。在官言官,在府言府,在库言库,在朝言朝。唯君命所在,就展习之也。官谓板图文书之处。府谓宝藏货贿之处也。库谓车马兵甲之处也。朝谓君臣谋政事之处也。
  ○处,昌虑反,下皆同。藏,才浪反。贿,呼罪反,《字林》音悔。朝言不及犬马。非公议也。辍朝而顾,不有异事,必有异虑。心不正,志不在君。辍犹止也。
  ○辍,丁劣反。故辍朝而顾,君子谓之固。固,谓不达於礼也。在朝言礼,问礼,对以礼。於朝廷言无所不用礼。
  [疏]“君命”至“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事君,所在皆当谨习其事,各随文解之。
  ○“君命”,谓君有教命,有所营为也。其大夫则与士先习学所为之事,备拟君之所使。
  ○“在官言官”者,此是君命所使之事,言犹议也。若君命之在官,则臣当展习言议在官之事。
  ○“在府言府”者,命之在府,亦当习议在府之事也。
  ○“在库言库”者,命之在库,亦随而习议在库之事也。
  ○“在朝言朝”者,命之在朝,亦随而习议在朝之事也。
  ○注“唯君”至“处也”。
  ○正义曰:知“官谓板图文书”者,与“府”相对。《周礼》内府之属皆主财货,故知“官谓板图文书”,故《周礼》八法治官府。
  ○“朝言”至“以礼”。
  ○此以下明在朝言朝之事,朝既如此,则官及府、库可知也。朝是谋於政教之处也,不宜私亵辩论以及犬马也。
  ○“辍朝而顾,不有异事,必有异虑”者,辍,止也。异事,非常之事。异虑,非常之虑也。臣於朝矜庄俨恪,视不流目。若忽止朝而回顾,此若非见异事,则心有异虑也。此由不先习也。
  ○“故辍朝而顾,君子谓之固”者,固,陋也。若身无异事,心无异虑,忽止朝而顾,君子谓此为固陋,不达礼意也。鲁哀公答孔子云“寡人固不固”是也。固谓不达礼也。
  ○“在朝言礼,问礼,对以礼”者,朝事既重,谋政不轻,殷勤诫之,言及问对,则宜每事称礼也。故郑注“於朝廷言无所不用礼”,故《论语》云,孔子谓颜回曰“非礼勿动,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是也。
  大飨不问卜,祭五帝於明堂,莫適卜也。《郊特牲》曰:“郊血,大飨腥。”
  ○適,丁历反。腥音星。不饶富。富之言备也。备而已,勿多於礼也。
  [疏]“大飨”至“饶富”。
  ○正义曰:此大飨总祭五帝,其神非一,若卜其牲日,五帝总卜而已,不得每帝问卜。若其一一问卜,神有多种,恐吉凶不同,故郑云“莫適卜”,一卜而已。
  ○“不饶富”者,富之言备也。虽曰大飨诸帝,配以文武,然礼数有常,取备而已,不得以其大飨,丰饶其物,使之过礼。此经直云“大飨”,郑知“祭五帝於明堂”者,以其上文云“不问卜”,又与《月令》季秋大飨帝同,诸帝皆在,不得每帝问卜。若其祫之大飨,则《周礼 宗伯》享大鬼皆卜,不得云不问卜,知非大祫也。郑引《郊特牲》云“郊血,大飨腥”者,取“大飨”二字以证此“大飨”之文,其实彼“大飨”文在郊下,谓祫祭也。然此祭五帝莫適卜,而雩总祭五帝得每帝问卜者,以雩祭为百穀祈雨,非一帝之功,故每帝適卜。至於大飨之时,岁功总毕,配以文武,祭报其功,不须每帝皆卜,故惟一卜而已。
  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挚匹。童子委挚而退。挚之言至也。天子无客礼,以鬯为挚者,所以唯用告神为至也。童子委挚而退,不与成人为礼也。说者以匹为鹜。
  ○挚音至,徐之二反,本又作贽,同。鬯,敕亮反,香酒。挚匹,依注作鹜,音木,鸭也。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非为礼之处,用时物相礼而已。缨,马繁缨也。拾谓射韝。
  ○樊,本又作繁,步丹反。韝,徐音沟,又古侯反,一音古豆反。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枣、栗。妇人无外事,见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实,今邳、郯之东食之。榛,实似栗而小。
  ○椇,俱羽反。榛,侧巾反,《字林》云:“仕巾反,木丛也。”古本又作{立未},音壮巾反,云似梓,实如小栗也。见,贤遍反。枳,居纸反。邳,被悲反,下邳也。郯音谈,东海县名。
  [疏]“凡挚”至“枣栗”。
  ○正义曰:“天子鬯”者,酿黑黍为酒,其气芬芳调畅,故因谓为鬯也。天子无客礼,必用鬯为挚者,天子吊临適诸侯,必舍其祖庙。既至诸侯祖庙,仍以鬯礼於庙神,以表天子之至,故郑注《鬯人》亦然也。。
  ○“诸侯圭”者,谓公侯伯也。公侯伯用圭,子男用璧,以朝王及相朝聘,表於至也。此唯云圭,不言璧者,略可知也。
  ○“卿羔”者,郑注《宗伯》云:“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类也。”《白虎通》云:“羔,取其群而不党。”卿职在尽忠率下不党也。《周礼》云:“公之孤以皮帛。”若诸侯適子被王命者,各下其君一等。公之子如侯伯,执圭侯伯之子如子男,执璧;子男之子命与未命者,皆以皮帛继子男也。
  ○“大夫雁”者,郑注《宗伯》云:“雁,取其候时而行也。”《白虎通》云:“雁,取飞则行列也。”大夫职在奉命適四方,动则当以正道事君也。
  ○“士雉”者,雉,取性耿介,唯敌是赴。士始升朝,宜为赴敌,故用雉也。羔、雁生执,雉则死持,亦表见危致命,《书》云“二生一死”是也。故郑注《宗伯》云:“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节也。”然《白虎通》云:“雉,取其不可诱之以食,挠之则威,死不可畜也。士行威介守节,死义不当移。”士挚,冬雉夏腒也。
  ○“庶人之挚匹”者,匹,鹜也。野鸭曰袅,家鸭曰鹜,鹜不能飞腾,如庶人但守耕稼而已,故郑注《宗伯》云:“鹜取其不飞迁。”《尔雅 释鸟》云:“舒凫鹜。”郭景纯云:“鹜音木。”舍人及李巡云:“鹜,野鸭名。鹜,家鸭名。”某氏云:“在野舒飞远者为鹜”。
  ○“童子委挚而退”者,童子见先生,或寻朋友,既未成人,不敢与主人相授受拜伉之仪,但奠委其挚於地而自退辟之。然童子之挚,悉用束脩也。故《论语》云孔子“自行束脩以上,则吾未尝无诲焉”。是谓童子也。然凡用牲为挚,主人皆食之,故《司士》云:“掌摈士者膳其挚。郑司农云:“王食其所执羔、雁之挚。”玄谓:“膳者入於王之膳人。”
  ○注“挚之”至“至也”。
  ○正义曰:郑知然者,以上文云“天子临诸侯,畛於鬼神”。又《鬯人》云:“供介鬯。”是天子於诸侯有告神之义。
  ○“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
  ○谓人在野外军旅之中,或应相见而无物可持为挚者,则不以旧礼,当随时所用。缨谓马繁缨,即马鞅也。拾,射韝也。矢犹箭也。军在野无物,故用此为挚可也。不直云军中,而云野外者,若军在都邑中则宜依旧礼,不可用军物也。云若非军中而在野外,亦曰时物,或缨、拾之徒,随所有也,举一隅耳,触类而长之。则若土地无正币,则时物皆可也。
  ○“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枣、栗”,
  ○妇人无外事,唯初嫁用挚,以见舅姑,故用此六物为挚也。椇即今之白石李也,形如珊瑚,味甜美。榛似栗而小也。脯,搏肉无骨而曝之。脩,取肉鍜治而加姜桂乾之如脯者。所以用此六物者:椇训法也;榛训至也;脯,始也;脩,治也;枣,早也;栗,肃也。妇人有法,始至,脩身早起,肃敬也。故后、夫人以下,皆以枣栗为挚,取其早起战栗自正也。必知以名为义者,案庄二十四年《左传》云:“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见榛是虔义之名,明诸物皆取名为义。案《昏礼》妇见舅以枣、栗,见姑以腵、脩。其榛、椇所用无文。
  纳女,於天子曰“备百姓”,於国君曰“备酒浆”,於大夫曰“备埽洒”。纳女,犹致女也。婿不亲迎,则女之家遣人致之,此其辞也。姓之言生也。天子,皇后以下百二十人,广子姓也。酒浆、埽洒,妇人之职。
  ○埽,悉报反。洒,所买反,又山寄反。迎,鱼敬反。贱妇人之职,本又有无“妇”字者。
  [疏]“纳女”至“埽洒”。
  ○正义曰:纳犹致也。致者,婿不亲迎,则女之家三月庙见,使人致之而为此辞。姓,生也。言致此女备王之后妃以下百二十人,以生广子孙,故云姓也。
  ○“於国君曰备酒浆”者,致女於诸侯也。酒浆是妇人之职也。故送女而持此为辞。转卑,不敢言“百姓”也。《诗》云“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是也。
  ○“於大夫曰备埽洒”,弥贱也,不敢同诸侯,故不得言“酒浆”也。唯及大夫,不及士者,士卑故也。诸侯功成,得备八妾,重国广嗣也。
  ○注“纳女”至“之职”。
  ○正义曰:成九年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此云“纳女”,故云“纳女,犹致女”也。知婿不亲迎嫁女之家,使人致女者,以成九年二月“伯姬归於宋”,时宋公不亲迎,故鲁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是也。而天子亦有亲迎以否者,《异义》云:“《礼》戴说天子亲迎。《左氏》说天子不亲迎,使上卿迎之。诸侯亦不亲迎,使上大夫迎。”郑《驳异义》云:“文王迎大姒,亲迎於渭。”又引孔子答哀公:“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冕而亲迎,君何谓已重乎?”此天子诸侯有亲迎也。若不亲迎,则宜致女,云“备百姓也”。


 
卷六 檀弓上第三

 卷六 檀弓上第三  
  陆曰:“檀弓,鲁人。檀,大丹反,姓也。弓,名。以其善於礼,故以名篇。”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檀弓》者,以其记人善於礼,故著姓名以显之。姓檀名弓,今山阳有檀氏。此於《别录》属《通论》。”此《檀弓》在六国之时,知者,以仲梁子是六国时人,此篇载仲梁子,故知也。案子游讥司寇惠子废適立庶,又《檀弓》亦讥仲子舍適孙而立庶子,其事同,不以子游名篇,而以《檀弓》为首者,子游是孔门习礼之人,未足可嘉,《檀弓》非是门徒,而能达礼,故善之,以为篇目。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故为非礼,以非仲子也。《礼》:“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
  ○公仪仲子,公仪,氏;仲子,字;鲁之同姓也,其名未闻。免音问,注同,以布广一寸,从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又却向后绕於髻。袒音但。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此其所立非也。公仪盖鲁同姓。《周礼》適子死,立適孙为后。
  ○舍音舍,下皆同。適,多历反,下皆同。《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居,读为姬姓之姬,齐鲁之间语助也。前犹故也。
  ○居音殴,下同。趋而就子服伯子於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去宾位,就主人兄弟之贤者而问之。子服伯子,盖仲孙蔑之玄孙子服景伯。蔑,鲁大夫。
  ○蔑音芒结反。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伯子为亲者隐耳,立子非也。文之立武王,权也。微子適子死,立其弟衍,殷礼也。
  ○腯,徐本作遁,徒本反,又徒逊反。衍,以善反。为,于伪反,下“为晋”、“礼为”、“为师”同。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据周礼。
  ○孔子曰否,绝句。
  [疏]“公仪”至“立孙”。正义曰:此一节论仲子废適立庶,为檀弓所讥之事。公仪仲子而身今丧亡,檀弓与之为友,又非处他邦,为之著免,故为重服。讥其失礼。所以讥者,仲子適子既死,舍其適孙而立其庶子。檀弓居在宾位而言曰“何居”?居是语辞,言仲子舍適孙立庶子,是何道理乎?“我未之前闻”,前犹故也。言我未闻故昔有此事。既言之后,乃从宾位趍而就子服伯子於门右,问之曰:“仲子舍其適孙而立庶子,是何礼也?”伯子为仲子隐讳,乃言曰:“仲子虽生周世,犹上行古之道也。”言“亦”者,馀人有行古之道,仲子亦如馀人,故云“亦”也。即引文王、微子之事,为古之道也。更继之云“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与文王、微子无异。子游以此为疑,问诸孔子。孔子以仲子周人,当从周礼,不得立庶子,当立孙也。
  ○注“礼朋友”至“袒免”。
  ○正义曰:知者,《丧服记》云:“若他邦来,还家而无主,犹为之免。”故郑注云:“归有主人乃已,明无主犹袒免也。若朋友俱在家,则吊服加麻。加麻者,素弁上加緦之环绖,若一在一否亦然。”知者,以云“皆在他邦,乃祖免”,明不皆在者则否。
  ○注“公仪盖鲁同姓”。
  ○正义曰:知者,案《史记》鲁相公仪休,此云子服伯子是鲁人,故疑鲁同姓也。知同姓者,以《春秋》有公鸟、公若、公仪,同称公,故知同姓也。
  ○注“去宾”至“大夫”。正义曰:案宾位之法,随主人而变。小敛之前,主人未忍在主位,有事在西阶下,则宾亦入门西,吊於西阶下,故《士丧礼》,君使人襚,主人拜送,拜宾,即位西阶下东面。郑云:“未忍即主人位也”。小敛之后,尸则出堂廉,然后有饰主人位,则在阼阶下西面,宾吊者入门东,於东阶下吊也。故《士丧礼》小敛讫,“故士举,男女奉尸侇於堂。主人降自西阶,即位踊,袭绖于序东”。郑云:“即位踊,东方位也。”则众主人不接宾,发初在东耳。而檀弓之来者,当在小敛之前,初于西阶行讥,吊而主人未觉,后乃趍乡门右,问伯子焉。必知小敛前者,以仲子初丧即正適庶之位故也。未小敛而著免者,故为非礼之吊,亦异常也。然则子游之吊惠子,是小敛后也。故服衰而在门东,故郑云:“大夫家臣,位在宾后。”又云:“在门内北面。”云“子服伯子,盖仲孙蔑之玄孙子服景伯”者,案《世本》,献子蔑生孝伯,孝伯生惠伯,惠伯生昭伯,昭伯生景伯。云“盖”者,彼云子服景伯,此云子服伯子,不同,故云“盖”。景是谥,伯是字也。
  ○注“文王之立武王,权也”。
  ○正义曰:案文王在殷之世,殷礼:自得舍伯邑考而立武王。而言权者,殷礼若適子死,得立弟也。今伯邑考见在而立武王,故云“权”也。故《中候》云:“发行诛纣,且弘道也,是七百年之基验也。”
  事亲有隐而无犯,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论语》曰:“事父母,几谏。”左右就养无方,左右,谓扶持之。方,犹常也。子则然,无常人。
  ○左右,徐上音佐,下音佑,今并如字,下同。养,以尚反,下同。服勤至死,致丧三年。勤,劳辱之事也。致谓戚容称其服也。凡此以恩为制。
  ○称,尺证反。事君有犯而无隐,既谏,人有问其国政者,可以语其得失,若齐晏子为晋叔向言之。
  ○语,鱼据反,又如字。向,香亮反;叔向,羊舌肸。左右就养有方,不可侵官。服勤至死,方丧三年。方丧,资於事父。凡此以义为制。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心丧,戚容如父而无服也。凡此以恩义之间为制。
  [疏]“事亲”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节论事亲事君及事师之法,臣子著服之义,各依文解之。
  ○注“无犯”至“几谏”。
  ○正义曰:据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於不义”是也。《论语》曰:“事父母几谏。”是寻常之谏也。
  ○注“左右”至“常人”。
  ○正义曰:凡言“左右”,者据仆从之臣,故立有左右仆从之官位。此左右言“扶持之”,谓子在亲左相右相而奉持之。云“子则然,无常人”,然犹如是也。但是子则须如是,或左右奉持,不常遣一人在左,一人在右,故云“无常人”。
  ○注“勤劳”至“为制”。
  ○正义曰:言“服勤”者,谓服持勤苦劳辱之事。故云“致谓戚容称其服也”者,致之言至也,谓哀情至极而居丧礼,故云“致谓戚容称其服也”。上《曲礼》云:“五十不致毁。”与此同。云“凡此以恩为制”者,凡上三事对下君与师,故云“以恩为制”。
  ○注“既谏”至“言之”。
  ○正义曰:知既谏而后,人有问其国政,可以语其得失者,昭三年《左传》云:“晏子谓景公曰:‘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景公曰:‘子近市,何贵何贱?’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谏景公重刑。后及其聘晋,与叔向言齐国之政将归陈氏,景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是既谏得言君之过。若其未谏而言君过,则不可,故昭三年子大叔如晋,张趯与子大叔言云:“火星中而寒暑退。此其极也,能无退乎?”未曾谏君,辄言君德之退,故传云:“张趯有知,其由在君子之后乎!”是其被讥也。鲁昭公取同姓,孔子不仕昭公,既先谏,所以《论语》称孔子为昭公讳而称丘也过者,圣人含弘劝奖,揽过归己,非实事也。若史策书,理则不一,若其良史,直笔不隐君过,董狐书赵盾弑君,及丹楹刻桷之属是也。若忠顺臣,则讳君亲之恶者,《春秋》辟讳皆是,故僖元年《左传》云:“讳国恶,礼也。”
  ○注“不可侵官”。
  ○正义曰:案成十六年《左传》云,晋楚战于鄢陵,时栾书将中军,栾针为晋侯车右,晋侯陷於淖。“栾书将载晋侯,针曰:‘书退!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时栾书弃元帅之任,欲载晋侯,是侵官也。故云“不可侵官”。此谓君有平常小事,若有危难当致死,故《论语》云:“事君能致其身。”
  ○注“方丧,资於事父”。
  ○正义曰:方谓比方也,谓比方父丧礼以丧君,故云“资於事父”。资,取也。取事父之丧礼以丧君,但居处饮食同耳,不能戚容称其服。
  ○注“心丧”至“为制”。
  ○正义曰:凡亲有冥造之功,又有生育之惠,故怀哀戚之痛,同君衰服之限。君则徒有荣身显亲之事,而无冥造生育之功,故唯服粗衰,表尽哀戚。师则以恩爱成已,有同於亲,故不为制服,故云“心丧,戚容如丧父”,为恩爱成己故也。云“而无服”者,既无亲之冥造,又无君之荣显,故无服也。云“以恩义之间为制”者,无犯是同亲之恩,无隐是同君之义,兼有亲恩君义,故言“恩义之间为制”。但子之事亲,本主恩爱,不欲闻亲有过恶,故有隐,不欲违亲颜色,故无犯。臣之事君,利在功义,若有恶不谏,社稷倾亡,故有犯。君之过恶,众所同知,故云“无隐”也。
  季武子成寝,武子,鲁公子季友之曾孙季孙夙。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自见夷人冢墓以为寝,欲文过。
  ○葬,徐才浪反,又如字。合如字,徐音閤,后“合葬”皆同。文如字,徐音问。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命之哭。记此者,善其不夺人之恩。
  [疏]“季武”至“之哭”。
  ○正义曰:此一节明不夺人之恩,兼论夷人冢墓为寝,欲文过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武子”至“孙夙”。
  ○正义曰:案《世本》公子友生齐仲,齐仲生无逸,无逸生行父,行父生夙。夙是公子友曾孙也。
  ○注“自见”至“文过”。
  ○正义曰:言“文过”者,武子自云,合葬之礼,非古昔之法,从周公以来,始有合葬,至今未改。我成寝之时,谓此冢墓是周公以前之事,不须合葬,故我夷平之以为寝。不肯服理,是文饰其过。先儒皆以杜氏丧从外来,就武子之寝合葬,与孔子合葬於防同。又案《晏子春秋》景公成路寝之台,逢於阿盆成逆后丧,并得附葬景公寝中。与此同也。
  ○“吾许”至“何居”。
  ○“吾许其大”者,听之将丧而入葬,是许其大。“不许其细”,哭是细也。“何居”,“居”,语辞。既许其大,而不许其细,是何道理,故云“何居”。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子上,孔子曾孙,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
  ○不丧,如字,下同,徐息浪反,下放此。伋音急,子思名也,孔子之孙。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礼,为出母期。父卒,为父后者不服耳。
  ○期,居宜反,本又作期,后放此。“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污犹杀也。有隆有杀,进退如礼。
  ○隆,力中反,盛也。污音乌,下同。杀,所戒反,又所例反,下同。伋则安能?自予不能及。
  ○予,羊许反,许也;一云我也,又音馀。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记礼所由废,非之。
  [疏]“子上”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上不丧出母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礼为”至“服耳”。
  ○正义曰:案《丧服》齐衰杖期章:“出妻之子为母。”又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云,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是也。子思既在,子上当为出母有服,故门人疑而问之。云“子之先君子”,谓孔子也,令子丧出母乎?子思曰:“然。”然犹如是也,言是丧出母故也。伯鱼之母被出,死,期而犹哭,是丧出母也。
  ○“子思”至“而污”。
  ○道犹礼也,言吾之先君子无所失道,道有可隆,则从而隆。谓父在,为出母宜加隆厚,为之著服。“道污”者,污犹杀也,若礼可杀则从而杀。谓父卒,子为父后,上继至尊,不敢私为出母礼。当减杀,则不为之著服。“伋则安能”者,子思自以才能浅薄,不及圣祖,故云伋则何能。郑云:“自予不能及,予犹许也。自许不能及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此殷之丧拜也。颓,顺也。先拜宾,顺於事也。
  ○颡,素党反,稽颡,触地无容。颓,徒回反。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此周之丧拜也。颀,至也。先触地无容,哀之至。
  ○颀音恳,恻隐之貌,又音畿。触音昌欲反。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重者尚哀戚,自期如殷可。
  [疏]“孔子”至“至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丧拜之异也。拜者,主人孝子拜宾也。稽颡者,触地无容也,颓然不逆之意也。拜是为宾,稽颡为己,前宾后已,各以为颓然而顺序也。
  ○“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者,颀,恻隐貌也。先触地无容,后乃拜宾也。是为亲痛深貌,恻隐之至也。
  ○“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孔子评二代所拜也。至者,谓先稽颡后拜也。重丧,主貌恻隐,故三年丧则从其颀至者也。
  ○注“重者”至“殷可”。
  ○正义曰:三年之丧,尚哀戚则从周。自期以下如殷可。此经直云“拜而后稽颡”,“稽颡而后拜”,郑知拜而后稽颡是“殷之丧拜”,稽颡而后拜是“周之丧拜”者,於孔子所论,每以二代相对,故下檀弓云:“殷人既封而吊,周人反哭而吊,殷以悫,吾从周。”又云:“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皆以殷、周相对,故知此亦殷、周相对也。知并是殷、周丧拜者,此云“三年之丧,吾从其至”,明非三年丧者,则从其顺,故知并是丧拜。但殷之丧拜,自斩衰以下,緦麻以上,皆拜而后稽颡,以其质故也。周则杖期以上,皆先稽颡而后拜,不期杖以下,乃作殷之丧拜。郑知殷先拜而后稽颡,周先稽颡而后拜者,以孔子所论皆先殷而后周;今“拜而后稽颡”,文在其上,故为殷也;“稽颡而后拜”,文在其下,故为周也。且下《檀弓》云,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重耳稽颡而不拜,示不为后也。若为后,当稽颡而后拜也。重耳既在周时,明知先稽颡而后拜者。若然,《士丧礼》既是周礼,所以主人拜稽颡,似亦先拜而后稽颡者,《士丧礼》云“拜稽颡”者,谓为拜之时先稽颡。其《丧大记》每拜稽颡者,与《士丧礼》同。案《晋语》云,秦穆公吊重耳,重耳再拜不稽颡。与下篇重耳稽颡不拜文异者,《国语》之文,不可用此稽颡而后拜。即《大祝》“凶拜”之下,郑注:“稽颡而后拜,谓三年服者。”此拜而后稽颡,即《大祝》吉拜。郑注云:“谓齐衰不杖以下者。”郑知凶拜是三年服者,以《杂记》云:“三年之丧,以其丧拜。”丧拜即凶拜。郑又云:“吉拜,齐衰不杖以下。”则齐衰杖者,亦用凶拜者。知齐衰杖用凶拜者,以《杂记》云:“父母在,为妻不杖不稽颡。”明父母殁,为妻杖得稽颡也。是知杖齐衰得为凶拜。若然,《杂记》云:“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则杖期以下,皆用吉拜。今此杖期得用凶拜者,《杂记》所云,大判而言,虽有杖期,总属三年之内。熊氏以为《杂记》所论,是拜问拜赐,故杖期亦属吉拜。必知然者,以郑注《大祝》“凶拜”云“三年服者”,是用《杂记》之文,解以凶拜之义,则拜宾、拜问、拜赐不得殊也。且《杂记》“问”与“赐”与於“拜”文,上下不相接次,不可用也。《周礼 大祝》“一曰稽首”,郑云:“头至地。”案《中候》:“我应云王,再拜稽首。”郑云:“稽首,头至手也。”此即臣拜君之拜,故《左传》云:“天子在,寡君无所稽首。”大夫於诸侯亦稽首,故下《曲礼》云:“大夫之臣不稽首。”则大夫於君得稽首。“二曰顿首”,郑曰:“头叩地不停留也。”此平敌以下拜也,诸侯相拜则然,以其不稽首,唯顿首也。“三曰空首”,郑云:“头至手,所谓拜手也。”以其与拜手是一,故为头至手也。此答臣下之拜,其敌者既用顿首,故知不敌者用空首。“四曰振动”,郑云:“战栗变动之拜。”谓有敬惧,故为振动,故《尚书 泰誓》火流为乌、王动色变是也。“五曰吉拜”者,谓先作顿首拜,后作稽颡,故郑康成注与顿首相近。“六曰凶拜”者,既重於吉拜,当先作稽颡,而后稽首。“七曰奇拜”,郑大夫云:“奇拜谓一拜也。”郑康成云:“一拜答臣下。”然《燕礼》、《大射》公答再拜者,为初敬之,为宾尊之,故再拜。燕末无筭爵之后,唯止一拜而已。“八曰褒拜”者,郑大夫云:“褒读为报,报拜,再拜也。”郑康成云:“再拜,拜神与尸。”“九曰肃拜”者,郑司农云:“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介者不拜。”引成十六年“为事故,敢肃使者”。此礼拜,体为空首一拜而已,其馀皆再拜也。其肃拜或至再,故成十六年晋郤至三肃使者。此肃又谓妇人之拜,故《少仪》云“妇人吉事,虽有君赐,肃拜”是也。
  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者,少孤不知其墓。
  ○少,诗召反,下文同。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墓谓兆域,今之封茔也。古谓殷时也。土之高者曰坟。
  ○坟,扶云反。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於是封之,崇四尺。东西南北,言居无常处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礼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盖周之士制。
  ○识,式志反,又如字。处,昌虑反。之度,本又作“之数”。孔子先反,当脩虞事。门人后。雨甚,至。后,待封也。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也?”曰:“防墓崩。”言所以迟者,脩之而来。
  ○防墓,防地之墓也。庾云:“防卫墓崩。”孔子不应。以其非礼。
  ○应,应对之应。三,三言之,以孔子不闻。
  ○三,息暂反,又如字。孔子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脩墓。”脩,犹治也。
  ○泫,胡犬反。涕音体。
  [疏]“孔子”至“修墓”。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不修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子之墓一丈,诸侯八尺,其次降差以两。
  ○“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
  ○今既东西南北,不但在乡,若久乃归还,不知葬之处所,故云不可以不作封坟,记识其处。
  ○注“《周礼》”至“士制”。
  ○正义曰:引《周礼 冢人》,云“高四尺,盖周之士制”者,其父梁纥虽为大夫,《周礼》公侯伯之大夫再命,与天子中士同,云“周之士制”者,谓天子之士也。
  ○“曰,防墓崩”。
  ○防地之墓新始蛔芰,遇甚雨而崩。庾蔚云:“防守其墓,备拟其崩。”若如庾之言,墓实不崩,郑何以言“修之而来”?孔子何以言“古不修墓”?违经背注,妄说异同,非也。
  ○“孔子泫然流涕”。
  ○自伤修墓违古,致令今崩,弟子重修,故流涕也。
  孔子哭子路於中庭。寝中庭也。与哭师同,亲之。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为之主也。既哭,进使者而问故。使者,自卫来赴者。故,谓死之意状。
  ○使,色吏反,下及注同。使者曰:“醢之矣。”时卫世子蒯聩篡辄而立,子路死之。醢之者,示欲啗食以怖众。
  ○醢音海。蒯,苦怪反。聩,五怪反。蒯聩,卫灵公之太子出公辄之父庄公也。篡辄,初患反;辄,出公名也。啗,本又作“啖”,待敢反。怖,普故反,遂命覆醢。覆,弃之。不忍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孔子”至“覆醢”。
  ○正义曰:此一节论师资之恩,兼明子路死之意状。
  ○注“寝中”至“亲之”。
  ○正义曰:下文云“师,吾哭诸寝”,今“哭子路於中庭”,故云“与哭师同,亲之”。若其不亲,当哭於寝门外,与朋友同,故下云“朋友,哭诸寝门外”。案《奔丧》云“师於庙门外”者,谓周礼也。下文据殷法也。
  ○注“故,谓死之意状”。
  ○正义曰:案哀十五年《左传》云:“孔子闻卫乱,曰:‘柴也其来,由也其死矣。’”则是预知,所以进使者问故者,以子路忠而好勇,必知其死难,但不知其死之委曲,更问之也。
  ○注“时卫”至“怖众”。
  ○正义曰:案哀十五年《左传》云,蒯瞶潜入孔悝之家,与伯姬“迫孔悝於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子路入,逐之至台下,且曰:‘大子无勇,若燔台半,必舍孔叔。’大子闻之,惧,下石乞、盂黡敌子路,以戈击之,断缨。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
  ○注云:“不使冠在地。遂绝缨而死。”
  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宿草,谓陈根也。为师心丧三年,於朋友期可。
  ○期音期。
  [疏]“曾子”至“哭焉”。
  ○正义曰:曾子,孔子弟子,姓曾名参,字子舆,鲁人也。宿草,陈根也。草经一年陈,根陈也。朋友相为哭一期,草根陈,乃不哭也。所以然者,朋友虽无亲,而有同道之恩。言朋友期而犹哭者,非谓在家立哭位,以终期年。张敷云:“谓於一成之内,如闻朋友之丧,或经过朋友之墓及事故须哭,如此则哭焉。若期之外,则不哭也。”
  子思曰:“丧三日而殡,凡附於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以尽心脩备之。附於身,谓衣衾。附於棺,谓明器之属。
  ○衾音钦。丧三年以为极亡,去已久远,而除其丧。
  ○以为极亡,并如字;极,已也,徐纪力反;王以“极”字绝句,亡作“忘”,向下读;孙依郑作“亡”,而如王分句。则弗之忘矣。则之言曾。故君子有终身之忧,念其亲。而无一朝之患,毁不灭性。故忌日不乐。”谓死日,言忌日不用举吉事。
  ○乐如字,又音洛。
  [疏]“子思”至“不乐”。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之初死及葬送终之具,须尽孝子之情,及思念父母不忘之事,今各随文解之。“三日而殡”者,据大夫士礼,故云三日也。
  ○“凡附於身”者,谓衣衾也。夫祀必求仁者之粟,故送终之物,悉用诚信,必令合礼,不使少有非法,后追悔咎。“焉耳矣”者,助句之辞。
  ○“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者,三月而葬,亦大夫士礼也。附谓明器之属,亦当必诚信,不追悔也。
  ○注“言其”至“之属”。
  ○正义曰:此“言其日月,欲以尽心修备之”,郑意但言凡附身附棺自足,又更云“三日”、“三月”,言棺中物少者,三日之期,家计可使量度,则必中,棺外物多,三月之赊,思忖必就,故言日月,欲见宜慎也。云“谓明器之属”者,案《既夕礼》除明器之外,有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盘匜、燕乐器、甲、胄、干、笮、杖、笠、翣等,故云“之属”也。
  ○“丧三年以为极亡”,
  ○此亦子思语辞也。言服亲之丧,以经三年,以为极亡,可以弃忘,而孝子有终身之痛,曾不暂忘於心也。注云“则之言曾”,故君子有终竟己身,恒惨念亲。此则是不忘之事。虽终身念亲,而不得有一朝之间有灭性祸患,恐其常毁,故唯忌日不为乐事,他日则可,防其灭性故也。所以不灭性者,父母生己,欲其存宁,若灭性,伤亲之志,又身已绝灭,无可祭祀故也。
  ○注“谓死”至“吉事”。
  ○正义曰:下篇子卯为人君忌日,恐此忌日亦为子卯,故云“谓死日”也。言“忌”者,以其亲亡忌难,吉事不举之。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郰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徵在野合而生孔子,徵在耻焉,不告。
  ○郰,侧留反,又作邹。纥,恨发反,徐胡切反,又胡没反。殡於五父之衢,欲有所就而问之。孔子亦为隐焉,殡於家,则知之者无由怪己,欲发问端。五父,衢名,盖郰曼父之邻。
  ○父音甫,注及下同。衢,求于反。为如字,又于伪反。曼音万。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见柩行於路。其慎也,盖殡也。慎,当为引,礼家读然,声之误也。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棺以柳翣。孔子是时以殡引,不以葬引,时人见者,谓不知礼。
  ○慎,依注作引,羊刃反。輤,七见反。翣,所甲反。
  ○问於郰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於防。曼父之母,与徵在为邻,相善。
  ○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皆所以助哀也。相,谓以音声相劝。
  ○相,息亮反,注同。丧冠不緌。去饰。
  ○緌,本又作绥,同,耳佳反。去,起吕反。
  [疏]“孔子”至“於防”。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访父墓之事。云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处。今母既死,欲将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问人,故若殡母於家,则礼之常事,他人无由怪己。故殡於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问於己。外人见柩行路,皆以为葬。但葬引柩之时,饰棺以柳翣,其殡引之礼,饰棺以輤。当夫子饰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盖殡也。殡不应在外,故称“盖”,为不定之辞。於时郰曼父之母,素与孔子母相善,见孔子殡母於外,怪问孔子。孔子因其所怪,遂间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然后得以父母尸柩合葬於防。
  ○注“孔子”至“不告”。
  ○正义曰:按《史记 孔子世家》云:“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郑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备於礼也,若《论语》云:“先进於礼乐,野人也。及野哉!由也。”非谓草野而合也。但徵在耻其与夫不备礼为妻,见孔子知礼,故不告。言“不知其墓”者,谓不委曲適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处。其或出辞入告,总望本处而拜。今将欲合葬,须正知处所,故云“不知其墓”。今古不知墓处,於事大有,而讲者喧喧,竞为异说,恐非经记之旨。案《家语》云:“叔梁纥年馀七十无妻,颜父有三女。颜父谓其三女曰:‘邹大夫身长七尺,武力绝伦,年馀七十,谁能与之为妻?’二女莫对,徵在进曰:‘从父所制,将何问焉?’父曰:‘即尔能矣。’遂以妻之,为妻而生孔子,三岁而叔梁纥卒。”王肃据《家语》之文以为《礼记》之妄。又《论语纬 撰考》云:“叔梁纥与徵在祷尼丘山,感黑龙之精以生仲尼。”今郑云“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徵在野合”,於《家语》文义亦无殊,何者?七十之男,始取徵在,灼然不能备礼,亦名野合。又徵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惭,不能告子。又叔梁纥生子三岁而后卒,是孔子少孤。又与《撰考》之文祷尼丘山而生孔子,於野合之说,亦义理无妨,郑与《家语》、《史记》并悉符同。王肃妄生疑难,於义非也。
  ○注“慎当”至“知礼”。
  ○正义曰:挽柩为引,无名慎者,以慎、引声相近,故云“慎”当为引。云“礼家读然”者,“然”犹如是也,言礼家读如是引字。故《大司徒》云:“大丧属其六引。”是读引也。云“殡引,饰棺以輤”者,案《杂记》云,诸侯行而死於道,其輤有裧,缁布裳惟。輤为赤色,大夫布裳帷,士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大夫以下虽无輤,取诸侯輤同名,故饰棺以輤。云“葬引,饰棺以輤”者,案《丧大记》云,君龙帷、黼荒、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大夫画帷、画荒、黻翣二、画翣二、士布帷,布荒、画翣二。在上曰荒,在旁曰帷,总谓之柳,故云“饰棺以柳翣”。
  有虞氏瓦棺,始不用薪也。有虞氏上陶。
  ○陶,大刁反。夏后氏堲周,火熟曰堲,烧土冶以周於棺也。或谓之土周,由是也。《弟子职》曰:“右手折堲。”
  ○即周,本又作堲,同,子栗反,又音稷,注下同。何云:“冶土为砖,四周於棺。”烧,叔招反。折,之设反,《管子》云:“左手执烛,右手折堲。”即,烛头烬也。《弟子职》,其篇名。殷人棺椁,椁,大也。以木为之,言椁大於棺也。殷人上梓。
  ○棺音官。椁音郭。梓音子。周人墙置翣。墙,柳衣也。凡此言后王之制文。
  ○墙,在良反。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略未成人。
  ○长殇,丁丈反,下式羊反;十六至十九为长殇,十二至十五为中殇,八岁至十一为下殇,七岁已下为无服之殇,生未三月不为殇。
  [疏]“有虞”至“之殇”。
  ○正义曰:此一节论棺椁所起及用棺椁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始不”至“上陶”。
  ○正义曰:案《易 下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大过》者,巽下兑上之卦。初六在巽体,巽为木,上六位在已,已当巽位。巽又为木,二木在外,以夹四阳。四阳互体为二乾,乾为君为父,二木夹君父,是棺椁之象。今虞氏既造瓦棺,故云“始不用薪”。然虞氏瓦棺,则未有椁也,《系辞》何以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连言“椁”者?以后世圣人其文开广,远探殷、周。而言丧期,有虞氏则然,故《尚书》云:“三载,四海遏密八音。”云“有虞氏上陶”者,案《考工记》陶人造瓦器,故引之证瓦棺。
  ○注“火熟”至“折堲”。
  ○正义曰:“火熟“者,以《弟子职》云:“折烛之炎烬,名之曰堲。”故知堲是火熟者。云“烧土冶以周於棺也”者,谓凿土为陶冶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烧土冶以周於棺”也。云“或谓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问》云:“下殇土周葬於园。”云“由是”者,烧土周棺,得唤作土周。引《弟子职》者,证火熟曰堲之意。案《管子书》有《弟子职》篇,云“左手秉烛,右手正堲”。郑云:“折堲者,即是正除之义。”
  ○注“椁大”至“上梓”。
  ○正义曰:椁声与宽廓相近,故云“大於棺”也。“殷人上梓”,亦《考工记》文,引之以证椁也。《考工记》又云:“夏后氏上匠。”於“堲周”,不引之者,以匠无所不为,非独圣周而已,故不引也。《考工记》又云:“周人上舆。”舆非墙之事,故於“周人墙置翣”亦不引之也。
  ○注“墙柳”至“制文”。
  ○正义曰:案《丧大记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帷荒所以衣柳,则以帷荒之内木材为柳,其实帷荒及木材等总名曰柳。故《缝人》云:“衣翣柳之材。”注云:“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是帷荒总称柳也。云“凡此言后王之制文”者,“凡”谓虞、夏、殷、周。有虞氏唯有瓦棺,夏后氏瓦棺之外加堲周,殷则梓棺替瓦棺,又有木为椁替堲周,周人棺椁,又更於椁傍置柳、置翣扇,是后王之制,以渐加文也。夏言“后”者,《白虎通》云:“以揖让受於君,故称后。殷、周称人者,以行仁义,人所归往,故称人。”夏对殷、周称人,故言后,见受之於君。虞则不对殷、周。自五帝之内,虽受於君,不须称后也。
  夏后氏尚黑,以建寅之月为正,物生色黑。
  ○正者征,下同,又如字。大事敛用昏,昏时亦黑。此大事谓丧事也。
  ○敛,力验反,下皆同。戎事乘骊,戎,兵也。马黑色曰骊。《尔雅》曰:“騋,牝骊,牡玄。”
  ○骊,力知反,徐郎志反。纯黑色马。騋音来,马七尺已上为騋。牡用玄。玄,黑类也。殷人尚白,以建丑之月为正,物牙色白。大事敛用日中,日中时亦白。戎事乘翰,翰,白色马也。《易》曰:“白马翰如。”
  ○翰,字又作鶾,胡旦反,又音寒。牲用白。周人尚赤,以建子之月为正,物萌色赤。
  ○萌,亡耕反。大事敛用日出,日出时亦赤。戎事乘騵,騵,骝马,白腹。
  ○騵音原。骝,力求反,赤马,黑鬛尾。牲用骍。骍,赤类。
  ○骍,息营反,徐呼营反,纯赤色也。一云赤黄色。
  [疏]“夏后”至“用骍”。
  ○正义曰:此一节论三代正朔所尚色不同,各依文解之。
  ○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此之谓茸艹,故《书传略说》云:“天有茸艹,物有三变,故正色有三。天有三生三死,故土有茸荃,王特一生死。”又《春秋纬 元命苞》及《乐纬 稽耀嘉》云:“夏以十三月为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始,其色尚黑,以寅为朔。”“殷以十二月为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牙,其色尚白,以鸡鸣为朔。”“周以十一月为正,息卦受复,其色尚赤,以夜半为朔。”又《三正记》云:“正朔三而改,文质再而复。”以此推之,自夏以上皆正朔三而改也。郑注《尚书》:“三帛,高阳氏之后用赤缯,高辛氏之后用黑缯,其馀诸侯用白缯。”如郑此意,却而推之,舜以十一月为正,尚赤。尧以十二月为正,尚白,故曰:“其馀诸侯用白缯。”高辛氏以十二月为正,尚黑。故云:“高辛氏之后用赤缯。”高阳氏以十一月为正,尚赤,故云:“高阳氏之后用赤缯。”帝少皞以十二月为正,尚白。黄帝以十三月为正,尚黑。神农以十一月为正,尚赤。女娲以十二月为正,尚白。伏牺以上,未有闻焉。《易 说卦》云“帝出乎震”,则伏羲也。建寅之月,又木之始。其三正当从伏羲,以下文质再而复者,文质法天地,文法天,质法地。周文法地而为天正,殷质法天而为地正者,正朔文质不相须,正朔以三而改,文质以二而复,各自为义,不相须也。建子之月为正者,谓之天统。以天之阳气始生,为百物得阳气,微稍动变,故为天统。建丑之月为地统者,以其物已吐牙,不为天气始动,物又未出,不得为人所施功,唯在地中含养萌牙,故为地统。建寅之月为人统者,以其物出於地,人功当须修理,故谓之人统。统者,本也,谓天地人之本也。然王者必以此三月为正者,以其此月物生微细,又是岁之始生,王者继天理物,含养微细,又取其岁初为正朔之始。既天地人之三者所继不同,故各改正朔,不相袭也。所尚既异,符命亦随所尚而来,故《礼纬 稽命征》云:“其天命以黑,故夏有玄珪。天命以赤,故周有赤雀衔书。天命以白,故殷有白狼衔钩。”是天之所命,亦各随人所尚。符命虽逐所尚,不必皆然。故天命禹观河,见白面长人。《洛予命》云:“汤观於洛,沈璧,而黑龟与之书,黄鱼双跃。”《泰誓》言武王伐纣,而白鱼入於王舟。是符命不皆逐正色也。郑康成之义,自古以来,皆改正朔。若孔安国则改正朔殷、周二代,故注《尚书》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革命创制,改正易服,是从汤始改正朔也。
  ○注“昏时”至“事也”。
  ○正义曰:知“大事”是丧事者,以其与“敛”文连,故知大事是丧事也。
  ○注《尔雅》曰:騋,牝骊,牡玄”。
  ○正义曰:引《尔雅 释畜》文。“騋,牝骊,牡玄”,谓七尺曰騋,牝者色骊,牡者色玄。引之者,证“骊”是玄之类也。案《廋人》云:“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凡马皆有骊牡玄,独言騋者,举中以见上下,明其诸马皆然。或《尔雅》释《诗》云:“騋牝。”郭璞注:“玄驹,小马。”稍异郑也。
  ○注“玄黑类也”。
  ○正义曰:案《周礼 考工记》:“七入为缁。”郑云:“玄则六入者与?”是玄黑类。
  ○注“翰白”至“翰如”。
  ○正义曰:所引《易》者,《易 贲卦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贲》离下艮上,郑注云:“六四,巽爻也。有应於初九,欲自饰以適初,既进退未定,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谓九三位在辰,得巽气为白马。翰犹幹也。见六四適初未定,欲幹而有之,引此者证“翰”为白色。案彼以幹为翰者,以“翰如”、“白马”连文,故以翰为幹,望经为义,以此不同。
  ○注“物萌色赤”。
  ○正义曰:案上“殷尚白”之下,注云:“物牙色白。”此“萌色赤”不同者,萌是牙之微细,故建子云萌,建丑云牙。若散而言之,萌即牙也。故《书传略说》云:“周以至动,殷以萌,夏以牙。”此皆据一种之草,大汎而言,故建子始动,建寅乃出,至如荠麦以秋而生,《月令》仲冬荔挺出,不在此例也。此文质虽异,殷、质周文,大泛言之,乃前代质,后代文也。故《表记》云“虞、夏之质,殷、周之文”是也。
  ○注“騵,骝马,白腹”。
  ○正义曰:《尔雅 释畜》文。武王伐纣所乘也。故《诗》云:“驷騵彭彭。”《毛传》云:“上周下殷。”故周人戎事乘之,若其馀事,则《明堂位》云“周人黄马蕃鬛”是也。
  穆公之母卒,穆公,鲁哀公之曾孙。使人问於曾子曰:“如之何?”问居丧之礼。曾子,曾参之子,名申。
  ○参,所金反,一音七南反,后同。对曰:“申也闻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子丧父母,尊卑同。
  ○齐音咨,本亦作赍,赍衰之字,后皆放此。饘,本又作飦,之然反,《说文》云:“糜也。”周谓之饘,宋、卫谓之{衍食}。粥,之六反,徐又音育,《字林》云:“淖,糜也。”布幕,卫也。縿幕鲁也。’”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缣也。縿读如绡。卫,诸侯礼。鲁,天子礼。两言之者,僣已久矣。幕或为幦。
  ○幕,本又作幂,音莫,徐音觅,下同。縿音绡,徐又音萧。缣,古谦反。绡音消,徐本又作绡,桑尧反。僣,子念反。幦,莫历反。
  [疏]“穆公”至“鲁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卑之丧有同有异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穆公”至“曾孙”。
  ○正义曰:案《世本》传记,哀公蒋生悼公宁,宁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曾孙也。
  ○“曰哭”至“子达”者,曾申对穆公使人云,哭泣之哀,谓有声之哭,无声之泣,并为哀然,故曰“哭泣之哀”也。“齐斩之情”者,齐是为母,斩是为父,父母情同,故答云“之情”也。“饘粥之食”者,厚曰饘,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为食,故曰“食”也。“自天子达”者,父母之丧,贵贱不殊,“哭泣”以下,自天子至庶人如一,故云“自天子达”。
  ○“布幕,卫也。縿幕,鲁也”者,既言齐斩饘粥同,又言覆棺之幕天子诸侯各别。以布为幕者卫,是诸侯之礼;以縿为幕者鲁,是天子之制。幕者,谓覆殡棺者也。下文云:“加斧於椁上。”郑云:“以剌绣於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尽涂之。”如郑此言,绣幕加斧文涂之,内以覆棺椁也。周公一人得用天子礼,而后代僣用之,故曾申举卫与鲁俱是诸侯,则后代不宜异,谓鲁之诸公不宜与卫异也。崔灵恩云:“当时诸侯僣效天子也,恐鲁穆公不能辨,故两言以明显鲁与诸侯之别也。”今案崔言虽异,而是曾申为穆公说则同也。然《周礼 幕人》:“掌帷、幕、幄、帟。”注云:“在傍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陈於上。帷、幕皆以布为之。四合象宫室曰幄,王所居之帐也。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尘也。幄、帟皆以缯为之。”而今云天子用绡幕者,崔灵恩云:“《周礼》所陈只谓幄帟之帷幕,不论衬棺自用縿也。天子别加斧于上毕涂屋,此所陈袛谓衤亲棺幕在於毕涂之内者也。若其涂上之帟,则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凡丧,王则张帟三重,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下云‘君於士有赐帟’,然士无覆棺之幕,下云‘子张之丧,楮幕丹质’者,彼谓将葬启殡以覆棺,故郑注彼云:‘葬覆棺别也。’”
  晋献公将杀其世子申生,信骊姬之谮。
  ○孋,本又作丽,亦作骊,同,力知反。公子重耳谓之曰:“子盖言子之志於公乎!”盖皆当为盍。盍,何不也。志,意也。重耳欲使言见谮之意。重耳,申生异母弟,后立为文公。
  ○重,直龙反,注皆同。子盖,依注音盍,户腊反,下同。世子曰:“不可,君安骊姬,是我伤公之心也。”言其意则骊姬必诛也。骊姬,献公伐骊戎所获女也。申生之母蚤卒,骊姬嬖焉。
  ○蚤音早。嬖,必计反。曰:“然则盖行乎?”行犹去也。世子曰:“不可,君谓我欲弑君也。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吾何行如之?”言人有父,则皆恶欲弑父者。
  ○弑,本又作煞,音试,注同。徐云:“字又作嗣,音同。”恶,乌路反。使人辞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辞犹告也。狐突,申生之傅,舅犯之父也。前此者,献公使申生伐东山皋落氏,狐突谓申生欲使之行。今言此者,谢之。伯氏,狐突别氏。
  ○突,徒忽反。傅音富。咎,其九反。皋,古刀反。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子,骊姬之子奚齐。
  ○少,诗召反。难,乃旦反。伯氏不出而图吾君,图犹谋也。不出为君谋国家之政。然则自皋落氏反后,狐突惧,乃称疾。
  ○为,于伪反,下“为时”同。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则犹惠也。再拜稽首,乃卒。既告狐突,乃雉经。
  ○雉经,如字,徐古定反,如雉之自经也。是以为恭世子也。言行如此,可以为恭,於孝则未之有。
  ○共音恭,本亦作恭,注同。行,下孟反。
  [疏]“晋献”至“子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献公杀申生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信骊姬之谮”。正义曰:案僖四年《左传》云:“姬谓大子曰:‘君梦齐姜,必速祭之。’大子祭於曲沃,归胙於公。公田,姬置诸宫,六日,毒而献之。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亦毙。姬泣曰:‘贼由大子。’”又《晋语》云:“姬寘鸩於酒,置堇於肉。”堇谓乌头,是骊姬谮申生之事也。
  ○注“盖皆”至“文公”。
  ○正义曰:此云“盖言子志”及下“盖行乎”,以盖非一,故云“皆当为盍”。言“重耳欲使言见谮之意”者,重耳欲使申生言见骊姬所谮之意。《左传》云:“或谓太子曰:‘子辞,君必辨焉。’”杜预云:“以六日之状自理。”谓毒酒经宿辄败,若申生初则置罪,经六日,其酒必坏,何以经六日,其酒尚好,明临至加药焉。云“重耳,申生异母弟”者,案庄二十八年《左传》云:“晋献公烝於齐姜,生太子申生。大戎狐姬生公子重耳。”是异母弟也。
  ○注“言其”至“嬖焉”。
  ○正义曰:案僖四年《左传》云:“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饱。君老矣,吾又不乐。’”谓我若自理,骊姬必诛,姬死之后,公无复欢乐,故此云“是我伤公之心”。云“骊姬,献公伐骊戎所获女也”者,庄二十八年《左传》云:“初,晋献公灭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骊姬嬖,生奚齐,其娣生卓子。”是骊姬,嬖也。云“申生之母蚤卒”者,以《左传》云:“姬命大子祭齐姜。”是蚤死也。
  ○“使人”至“而死”。
  ○时狐突谢病在晋都,大子出奔曲沃,於是狐突欲令大子出奔。大子不用其言,故今临死,使人辞谢言於狐突曰:“申生有愚短之罪,不念伯氏之言,出奔避祸。今日被谮,以至於死,申生不敢爱惜其身命之死。”言死不受命。“虽然不惜身命,犹有所忧。吾君已老,子又幼少,又国家多有危难,伯氏又谢病不出图吾君之事,吾以为忧。伯氏诚能出外而图谋吾君国家之事,申生受伯氏恩赐,甘心以死”。
  ○注“前此”至“别氏”。
  ○正义曰:案《左传》闵二年,献公使申生伐东山皋落氏,狐突欲令申生行云:“虽欲勉之,狄可尽乎?”下又云“狐突欲行”,是狐突欲使行之事。言“前此”者,此谓僖四年申生将死之时,前谓闵二年伐皋落氏之时,在前五年,故云前。皋落氏在晋都之东,居在山内。皋落氏,杜预云“是赤狄别种”,故云“东山皋落氏”。云“伯氏,狐突别氏”者,既言辞狐突,又云伯氏,故云“狐突别氏”。狐是总氏,伯仲者是兄弟之字,字伯者,谓之伯氏,字仲者谓之仲氏,故传云“叔氏其忘诸乎”,又下云“叔氏专以礼许人”,是一人身,字则别为氏也。
  ○注“图犹”至“称疾”。
  ○正义曰:“图,谋”,《释诂》文。“自皋落氏反后,狐突惧,乃称疾”者,以经云“伯氏不出而图吾君”,故知称疾必有所因,反自皋落,去此不远,知自皋落反而称疾也。
  ○注“既告”至“雉经”。
  ○正义曰:雉,牛鼻绳也。申生以牛绳自缢而死也。故郑注《封人》云:“缘,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也,今时人谓之雉。”或为雉鼻耿介,被人所获,必自屈折其头而死。《汉书》载赵人贯高自绝亢而死,申生当亦然也。传云:“申生缢死。”《晋语》:“申生使猛足辞於狐突,乃雉於新成庙。”
  ○注“言行”至“之有”。
  ○正义曰:《春秋左传》云:“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父不义也,孝子不陷亲於不义,而申生不能自理,遂陷父有杀子之恶。虽心存孝,而於理终非,故不曰孝,但谥为恭,以其顺於父事而已。《谥法》曰:“敬顺事上曰恭。”
  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笑其为乐速。
  ○莫音暮,乐音洛,又音岳。夫子曰:“由,尔责於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为时如此人行三年丧者希,抑子路以善彼。
  ○已夫音扶,绝句,本或作“已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又,复也。
  ○复,扶又反。
  [疏]“鲁人”至“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祥除衰杖之日,不得即歌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鲁人有朝祥莫歌”者,鲁人不辨其姓名,祥谓二十五月大祥,歌、哭不同日,故仲由笑之也。故郑注:“笑其为乐速。”然祥日得鼓素琴。
  ○“夫子”至“善也”。
  ○夫子抑子路,呼其名云:“由,若人治丧不备三年,各有可责。今此人既满三年,尔尚责之,女罪於人,终无休已之时。“夫”是助语也。三年之丧,计其日月已过,亦已久矣。人皆废,此独能行,其人既美,何须笑之。时孔子抑子路,善彼人。既不当实礼,恐学者致惑,待子路出,后更以正礼言之。夫子曰:“鲁人可歌之时节,岂有多经日月哉!但逾越后月,即其善。”言歌合於礼。案《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不讥弹琴而讥歌者,下注云:“琴以手,笙歌以气。”手在外而远,气在内而近也。
  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十年夏。
  ○乘,绳证反。夏,户嫁反。县贲父御,卜国为右。县、卜,皆氏也。凡车右,勇力者为之。
  ○县音玄,卷内皆同。贲父,上音奔,下音甫,人名,字皆同。马惊,败绩,惊奔失列。
  ○“马惊,败”,一本无“惊”字。公队,佐车授绥。戎车之贰曰佐。授绥乘公。
  ○队,宜类反。绥,息佳反。公曰:“末之,卜也。”末之犹微哉,言卜国无勇。县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公他日战,其御马未尝惊奔。遂死之。二人赴敌而死。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圉人,掌养马者。白肉,股里肉。
  ○圉,鱼吕反。股里,上音古,下音里。公曰:“非其罪也。”流矢中马,非御与右之罪。
  ○中,丁仲反。遂诔之。诔其赴敌之功,以为谥。
  ○诔,力轨反,谥也。士之有诔,自此始也。记礼失所由来也。周虽以士为爵,犹无谥也。殷大夫以上为爵。
  ○上,时掌反。
  [疏]“鲁庄”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鲁庄公与士为谥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战於乘丘”者,乘丘,鲁地,庄公十年夏六月,“齐师、宋师次于郎,公子偃曰:‘宋师不整,可败也。宋败,齐必还,请击之。’大败宋师于乘丘,齐师乃还”。
  ○注“县、卜皆氏也”。
  ○正义曰:知“县、卜皆氏”者,此有县贲父,下有县子琐,《七十二弟子传》有卜商,故知皆氏也。
  ○注“戎车之贰曰佐”。
  ○正义曰:案《周礼》“戎仆掌倅车之政”,“道仆掌贰车之政”,“田仆掌佐车之政”,则戎车之贰曰倅。此云佐者,《周礼》相对为文有异,若散而言之,则田猎兵戎俱是武事,故同称佐车。《少仪》注“戎猎之副曰佐”是也。熊氏以为此皆诸侯法。“公曰,末之,卜也”者,末,微也。之,哉也。言微弱哉!此卜国也,以其微弱无勇,致使我马败绩。
  ○注“二人赴敌而死”。
  ○正义曰:知“二人”者,以卜国被责,县贲父职掌马事,自称无勇,既序两人於上,即陈“遂死”於下,明两人俱死也。
  ○注“圉人”至“里肉”。
  ○正义曰:“圉人,掌养马者”,案昭七年《左传》云:“牛有牧,马有圉。”是圉人掌马也。云“白肉,股里肉”者,以股里白,故谓之白肉,非谓肉色白也。
  ○注“周虽”至“为爵”。
  ○正义曰:知周以士为爵者,案《掌客》云:“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饩,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数陈。”凡介行人皆为士,而云“爵等”,是士有爵也。故郑注《大行人》云:“命者五,公、侯、伯、子、男。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云“犹无谥也”者,以此云“士之有诔,自此始”,故知周士无谥也。云“殷大夫以上为爵”者,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於士冠之下而为此记,又不云诸侯大夫,明“生无爵,死无谥”,据士也。《士冠礼》是周礼,而云“古者”,故知是殷以上。
  曾子寝疾,病。病谓疾困。乐正子春坐於床下,子春,曾参弟子。曾元、曾申坐於足,元、申、曾参之子。童子隅坐而执烛。隅坐,不与成人并。成人并,音并,绝句。童子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华,画也。箦,谓床笫也。说者以睆为刮节目,字或为刮。
  ○睆,华板反,明貌,孙炎云:“睆,漆也。”徐又音刮。箦音责。与音馀,下同。画,衡卖反。床笫,上音床,下侧吏反。刮,古滑反。子春曰:“止!”以病困不可动。曾子闻之,瞿然曰:“呼。”呼,虚惫之声。
  ○瞿,纪具反,下同。曰吁音虚,注同,吹气声也。一音况于反。惫,皮拜反,羸困也。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曾子曰:“然,斯季孙之赐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箦。”未之能易,己病故也。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变,幸而至於旦,请敬易之。”言夫子者,曾子亲没之后,齐尝聘以为卿而不为也。革,急也。变,动也。幸,觊也。
  ○革,纪力反,并又音极,注同。请,七领反。觊音冀。曾子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彼,童子也。君子之爱人也以德,成已之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息,犹安也。言苟容取安也。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毙,仆也。
  ○毙音弊。仆,蒲北反,又音赴。举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没。言病虽困,犹勤於礼。
  ○没音殁。
  [疏]“曾子”至“而没”。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临死守礼不变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华画”至“为刮”。
  ○正义曰:凡绘画,五色必有光华故云:“华画也。云:“箦谓床笫”者,《尔雅 释器》云:“箦谓之笫。”云“说者以睆为刮节目”者,说者谓在郑之前解说《礼》者,说此睆为刮削木之节目,使其睆睆然好。故《诗》云:“睍睆黄鸟。”传云“睍睆,好貌”是也。云“字或为刮”者,谓《礼记》之本有以“睆”字为“刮”,云“华而刮”者,故云字或为“刮”。
  ○注“未之能易,己病故也”。
  ○正义曰:言此未病之时,犹得寝卧。既病之后,当须改正。以已今病,气力虚弱,故时复一时,未能改易。闻童子之言,乃便惊骇。
  ○注“曾子”至“觊也”。
  ○正义曰:知“齐尝聘以为卿”者,《韩诗外传》云:“曾子仕於莒,得粟三秉。方是之时,曾子重其身而轻其禄”,亲没之后,齐迎以相,楚迎以令尹,晋迎以上卿。”“方是之时,曾子重其身而轻其禄”,既言“轻其禄”,是不为也。但齐以相,楚以令尹,晋以上卿,而郑言“齐尝聘为卿”者,以三国文连,含带为注耳。且相即是上卿。“革,急也”,《释言》文。
  ○“曾子”至“己矣”。
  ○曾参谓曾元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童子。何者?君子之爱人也,必以善事成已之德,则童子是也。细小之人爱人也,不顾道理,且相宁息,即汝是也。吾今更何求焉?唯求正道,易换其箦,而即仆焉。“斯已矣”者,斯,此也,已犹了也,此则正一世事了,不陷於恶,故君子慎终如始。《礼》云:“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故《春秋》鲁僖公薨于小寝,讥“即安也”。成公薨于路寝,传曰:“言道也。”他人名己,得呼为大夫之称,而言夫子,若怀不为大夫,则己所为当须依礼,不得寝大夫之床也。
  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皆忧悼在心之貌也。求犹索物。
  ○慨,苦爱反。廓,苦郭反,何云:“开也。”索,所白反。
  [疏]“始死”至“廓然”。
  ○正义曰:此记人因前有死事,遂广说孝子形节也。事尽理屈为穷。言亲始死,孝子匍匐而哭之,心形充屈,如急行道极无所复去,穷急之容也。
  ○“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者,殡敛后,心形稍缓也。瞿瞿,眼目速瞻之貌。求犹觅也。貌恒瞿瞿,如有所失而求觅之不得然也。“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者,又渐缓也。皇皇犹栖栖也。至葬后,亲归草土,孝子心形栖栖皇皇,无所依托,如有望彼人来而彼人不至也。
  ○“练而慨然”者,转缓也。至小祥,但叹慨日月若驰之速也。
  ○“祥而廓然”者,至大祥,而寥廓情意,不乐而已。
  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於升陉始也。战於升陉,鲁僖二十二年秋也。时师虽胜,死伤亦甚,无衣可以招魂。
  ○邾音诛。娄,力俱反,或如字。邾人呼邾声曰娄,故曰邾娄。《公羊传》与此记同,《左氏》、《穀梁》但作邾。陉音形。僖,许宜反。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於台鲐始也。败於台鲐,鲁襄四年秋也。台当为壶字之误也。《春秋传》作狐鲐。时家家有丧,髽而相吊。去纚而紒曰髽。《礼》:妇人吊服,大夫之妻锡衰,士之妻则疑衰与?皆吉笄无首素总。
  ○髽,测瓜反。台鲐,上音胡,下音台。去,羌吕反。纚,所买反,又所绮反,黑缯韬。紒音计。锡衰,上悉历反,下七雷反。与音馀。笄音鸡。总音总。
  [疏]“邾娄”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二国失礼之事。
  ○注“战於”至“招魂”。
  ○正义曰:鲁僖公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须句。秋八月及邾人战于升陉”。《左传》云:“邾人以须句故出师。公卑邾,不设备而御之。臧文仲曰:‘国无小,不可易也。无备,虽众不可恃也。先王之明德,无不惧也,况我小国乎?君其无谓邾小,蜂虿有毒,而况国乎?’不听,公及邾师战于升陉”是也。
  ○注“时师虽胜,死伤亦甚”者,则传云“我师败绩,邾人获公胄,县诸鱼门”是也。郑云此者,解“复之以矢”之意,以其死伤者多,无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时邾人志在胜敌,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复反。然招魂唯据死者,而郑兼云“伤”者,以其虽胜,故连言“死伤”以狭句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断绝不生者,应无复法。若身首不殊,因伤致死,复有可生之理者,则用矢招魂。《左氏》直言“邾”,《公羊》云“邾娄”者,何休云:“夷言娄声相近也。”
  ○注“败於”至“素总”。
  ○正义曰:案《左传》鲁襄公四年冬十月,“邾人伐鄫,臧纥救鄫,侵邾,败於狐鲐”。鲁人怨而歌之。鲁襄四年冬也,此云“秋”,郑举其初也。云“台当为壶字之误也”,《春秋传》作狐鲐,《左传》云:“臧之狐裘,败我於狐鲐。我君小子,朱儒是使。侏儒,侏儒,使我败於邾。”臧纥,武仲也,言狐裘武仲所服也。是时襄公年七岁微弱,故云“我君小子”也。侏儒,短人也。臧武仲短小,故云“侏儒”。云“去纚而紒曰髽”者。案《士冠礼》“纚广终幅,长六尺”,所以縚发。今以凶事,故去之,但露紒而已。云“《礼》:妇人吊服,大夫之妻锡衰”者,《丧服传》云:“大夫吊於命妇,锡衰。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是大夫之妻吊服锡衰也。云“士之妻则疑衰与”者,以士妻吊服之文,故云“疑衰与”。必以疑衰者,案《周礼 司服》有锡衰、緦衰、疑衰。锡衰为上,緦衰次之,疑衰为下。案《丧服》大夫吊服锡衰,《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君吊大夫,大夫相吊皆锡衰,其服同也。锡衰之下,但有緦衰、疑衰。天子吊诸侯皆以緦衰,吊大夫、士以疑衰。若诸侯吊大夫以锡衰,吊同姓之士緦衰,吊异姓之士疑衰,故郑注《文王世子》云:“同姓士緦衰,异姓士疑衰,以其士自相吊如一皆疑衰。”故郑注《司服》云:“旧说士吊服素委貌冠朝服。”此近庶人吊服而衣犹非也,士当事弁绖,疑衰变其裳以素耳。士不以緦衰为吊服者,以緦衰是士之丧服,不以吊也。故注《丧服》云:“士以緦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以此言之,是士吊服疑衰素裳也。故以为士妻吊服疑衰。必知吊服夫妻同者,以《丧服》大夫、命妇俱以锡衰吊故也。云“皆吉笄无首素总”者,《大戴礼》文也。
  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南宫縚,孟僖子之子南宫阅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
  ○縚,吐刀反。阅音悦。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诲,教。尔,女也。从从,谓大高。扈扈,谓大广。尔,语助。
  ○毋音无,后同。从音总,高也,一音崇,又仕江反。扈音户,广也,大也。女音汝。大音泰,一音敕佐反,下“大广已”、“犹大夫重”同。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总,束发垂为饰,齐衰之总八寸。
  ○榛,侧巾反,木名,又士邻反。长,直亮反,凡度长短曰长,皆同此音。
  [疏]“南宫”至“八寸”。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为舅姑服髽与笄总之法。
  ○“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者,之,并是语辞也。南宫縚妻姑丧,谓夫之母也。以是夫子兄之女,故夫子诲之作髽法。
  ○“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者,上“尔”为女,下“尔”语辞,言期之髽稍轻,自有常法。女造髽时,无得从从而大高,又无得扈扈而大广。既教以作髽,又教以笄总之法,其笄用木无定,故教之云,盖用榛木为笄,其长尺,而束发垂馀之总垂八寸。
  ○注“南宫”至“兄女”。
  ○正义曰:知“孟僖子之子南宫阅”者,案《左氏》昭七年传云,孟僖子将卒,召其大夫云:“属说与何忌於夫子,以事仲尼。”以南宫为氏,故《世本》云“仲孙玃生南宫縚”是也。云“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者,《论语》云“以其兄之子妻之”是也。
  ○注“从从”至“大广”。
  ○正义曰:“从从”是高之貌状,故《楚辞 招隐》云:“山气巃鹢兮石嵯峨。”则“巃嵸”是高也。扈扈犹广也,《尔雅 释山》云:“卑而大扈。”郭云:“扈是广貌也。”此云无得高广者,谓无得如斩衰高广也。
  ○注“总束”至“八寸”。
  ○正义曰:案《丧服传》云“总六升,长六寸”,谓斩衰也。故此齐衰长八寸也,以二寸为差也。以下亦当然,无文以言之。《丧服》箭笄长一尺,吉笄长尺二寸,榛笄长尺斩衰齐衰笄同二尺,降於吉笄二寸也。但恶笄或用栉,或用榛,故《丧服》有栉笄,故夫子称“盖”以疑之。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可以御妇人矣,尚不复寝。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
  ○禫,大感反。比,必利反,下“比及”同。蔑,迷结反。夫子曰:“献子加於人一等矣。”加犹逾也。
  [疏]“孟献”至“等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献子除丧作乐,得礼之宜也。依礼,禫祭暂县省乐而不恒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乐。又依礼,禫后吉祭,乃始复寝。当时人禫祭之后,则恒作乐,未至吉祭而复寝。今孟献子既禫,暂县省乐而不恒作,比可以御妇人而不入寝,虽於礼是常,而特异馀人,故夫子善之云:“献子加於人一等矣。”不谓加於礼一等。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而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郑必以为二十七月禫者,以杂记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为母,屈而不伸,故延禫月,其为妻当亦不申祥、禫异月乎?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谓大祥者缟冠,是月禫,谓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为义,事不相干。故《论语》云:“子於是日哭,则不歌。”文无所继,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者,郑《箴膏肓》:“僖公母成风主婚,得权时之礼,若《公羊》犹谈其丧娶。其“鲁人朝祥而莫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子禫县”之属,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其八音之乐,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乐歌,是乐之细别,亦得称乐,故郑云:“笑其为乐速也。”其《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据丧事终,除衰去杖,其馀哀未尽,故更延两月,非丧之正也。王肃难郑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岁未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如王肃此难,则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记》何以云“期之丧二年”?明《小记》所云,据丧之大断也。又肃以月中而禫。案《曲礼》“丧事先远日”,则大祥当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后,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后何以容吉祭?故郑云二十七月也。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郑以二十八月乐作,《丧大记》何以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以禫后许作乐者,《大记》所谓禫后方将作乐,释其“内无哭者”之意,非谓即作乐。《大记》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间传》何以云“大祥居复寝”?《间传》所云者,去垩室,复殡宫之寝,《大记》云“禫而从御”,谓禫后得御妇人,必待吉祭,然后复寝。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时而吉祭,外而为之,其祝辞犹不称以某妃配,故《士虞礼》云:“吉祭犹未配。”
  ○注“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
  ○正义曰:知者,案襄五年经书“仲孙蔑会吴于善道”,传云:“孟献子会吴于善道”,是孟献子为仲孙蔑也。仲称孟者,是庆父之后。郑注《论语》云:“庆父辀称死,时人为之讳,故云孟氏。”杜预以为庆父是庄公长庶兄,庶长故称孟。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哀未忘。
  ○弹,徒丹反。十日而成笙歌。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用远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除由外也。琴以手,笙歌以气。
  ○笙音生。
  [疏]“孔子”至“笙歌”。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除丧作乐之限。
  ○“十日而成笙歌”者,上云“弹琴而不成声”,此云十日而成笙歌之声音,曲谐和也。
  ○注“五日”至“以气”。
  ○正义曰:此者解先弹琴,后笙歌之意。由弹以手,手是形之外,故曰“除由外也”。祥是凶事,用远日,故十日得逾月。若其卜远不吉,则用近日,虽祥后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逾月也。
  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讥其早也。礼:既祥,白屦无絇,缟冠素纰。有子,孔子弟子有若。
  ○屦音句。组音祖。絇,其俱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
  [疏]“有子”至“组缨”。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丧失礼之事。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盖”是疑辞,录记之人传闻有子既祥而丝屦,未知审否,意以为实,故云盖既祥而丝屦,以组为缨也。
  ○注“讥其”至“有若”。
  ○正义曰:此丝屦组缨,禫后之服。今既祥而著,故云“讥其早也”。云“礼,既祥,白屦无絇”,戴德《丧服变除礼》文。云“缟冠素纰”者,《玉藻》文。素纰当用素为缨,未用组,今用素组为缨,故讥之。案《玉藻》文云“玄冠綦组缨”,知此非綦组缨者,若其綦组为缨,则当以玄色为冠,若既祥玄冠,则失礼之甚,不应直讥组缨也。案《士冠礼》“冬皮屦”,“夏用葛”,无云“丝屦”者,此丝屦,以丝为饰。絇,繶纯之属,故《士冠礼》云:白屦,缁絇、繶纯;纁屦,黑絇、繶纯。郑注《屦人》云:“絇,屦头饰。繶是缝中紃。纯,缘也。”此有子盖亦白屦,以素丝为繶纯也。
  死而不吊者三:谓轻身忘孝也。畏,人或时以非罪攻己,不能有以说之死之者。孔子畏於匡。厌,行止危险之下。
  ○厌,于甲反。溺。不乘桥舡。
  ○溺,奴狄反。
  [疏]“死而”至“厌溺”。
  ○正义曰:此一节论非理横死不合吊哭之事。
  ○“畏”谓有人以非罪攻己,己若不有以解说之而死者,则不吊。郑玄注引《论语》以证之,明须解说也。案《世家》云,阳虎尝侵暴於匡,时又孔子弟子颜刻为阳虎御车。后孔子亦使刻御车,从匡过。孔子与阳虎相似,故匡人谓孔子为阳虎,因围,欲杀之。孔子自说,故匡又解围也。自说者,谓卑辞逊礼。《论语注》云:“微服而去。”谓身著微服,潜行而去,不敢与匡人斗,以媚悦之也。
  ○“厌”谓行止危险之下,为崩坠所厌杀也。
  ○“溺”谓不乘桥舡而入水死者,何胤云:“冯河、潜泳,不为吊也。”除此三事之外,其有死不得礼亦不吊。故昭二十年,卫齐豹欲攻孟絷,宗鲁事孟絷。是时齐豹欲攻孟絷,宗鲁许齐豹攻之,不告孟絷。及孟絷被杀而死,宗鲁亦死之。孔子弟子琴张欲往吊之,孔子止之曰:“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何吊焉?”杜预云:“言齐豹所以为盗,孟絷所以见贼,皆由宗鲁。”是失礼者,亦不吊也。”
  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行道,犹行仁义。
  ○弗除,如字,徐治虑反。子路闻之,遂除之。
  [疏]“子路”至“除之”。
  ○正义曰:庾蔚云:“子路缘姊妹无主后,犹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於降制已远而犹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过期也。是子路已事仲尼,始服姊丧,明姊已出嫁,非在室也。”


 
卷七 檀弓上第三

 卷七 檀弓上第三  
  大公封於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齐大公受封,留为大师,死葬於周,子孙生焉,不忍离也。五世之后,乃葬於齐,齐曰营丘。
  ○大音泰,注及下注“大史公”皆同。离,力智反,下“相离”同。君子曰:“乐,乐其所自生。礼,不忘其本。言其似礼乐之义。
  ○乐乐并音岳,一读下五教反,又音洛。古之人有言曰:‘狐死正丘首。’仁也。”正丘首,正首丘也。仁,恩也。
  ○首,手又反,注同。
  [疏]“大公”至“仁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忠臣不欲离王室之事。“太公封於营丘”者,周之大师大公封於营丘,及其死也,反葬於镐京,陪文武之墓。其大公子孙,比及五世,虽死於齐,以大公在周,其子孙皆反葬於周也。言“反葬”者,既从周乡齐,今又从齐反往归周,君子善其反葬似礼乐之意,故云先王制礼乐者,乐其所自生,谓爱乐已之王业所由生,以制乐名。若舜爱乐其王业所由,能绍尧之德,即乐名《大韶》;禹爱乐其王业,所谓由治水广大中国,则乐名《大夏》。
  ○“礼,不忘其本”者,谓先王制礼,其王业根本,由质而兴,则制礼不忘其本,而尚质也;若王业根本由文而兴,制礼尚文也,是不忘其本也。礼之与乐皆是重本,今反葬於周,亦是重本,故引礼乐以美之。君子既引礼乐,又引古之人有遗言云:“狐死正丘首而向丘。”所以正首而向丘者,丘是狐窟穴根本之处,虽狼狈而死,意犹向此丘,是有仁恩之心也。今五世反葬,亦仁恩之心也。但乐之与礼,两文相互。乐云乐其所自生,则礼当云反其所自本。礼云不忘其本,则乐当云不忘其生也。乐云乐其所自生者,初生王业,因民之所乐而得天下。今王者制乐,自爱乐已之所由得天下。乐者,是王者自乐,不据民之所乐也。
  ○注“齐大公受封”至“齐曰营丘”。
  ○正义曰:知“留为大师”者,案《诗 大雅》云:“维师尚父。”《毛传》云:“师,大师也。”《史记 齐世家》云:大公望吕尚者,东海上人也。四岳之后。尚佐武王伐纣,为大师。云“死葬於周”,子孙是大公所生焉,故不忍离其先祖,非谓子孙生在於周。“子孙生焉”者,不忍离其生处。必五世者,五世之外则服尽也。然观经及注,则太公之外为五世,便是玄孙之子,服尽亦反者。其实反葬正四世,知者,案《世本》,大公望生丁公伋,伋生乙公得,得生<疒酉>公慈母,慈母生哀公不臣。案《齐世家》,哀公荒淫,被纪侯谮之周,周夷王烹哀公,亦葬周也。哀公是大公玄孙,哀公死,弟胡公靖立。靖死,献公山立。山死,武公寿立。若以相生为五世,则武公以上皆反葬於周;若以为君五世,则献公以上反葬周。二者未知孰是。云“齐曰营丘”者,《地理志》云,临淄县,齐大公所封。案《释丘》云:“水出其前而左,曰营丘。”以水营绕,故曰营丘。然周公封鲁,其子孙不反葬於周者,以其有次子在周,世守其采地,则《春秋》周公是也。故郑康成作《诗谱》云:“元子伯禽封鲁,次子君陈世守采地。”下云“延陵季子葬於嬴博之间”者,古礼也。故舜葬苍梧,周则族葬,故《冢人》云:“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是也。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伯鱼,孔子子也,名鲤。犹,尚也。
  ○期音基。鲤音里。”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嘻,悲恨之声。
  ○与音馀,下“馀阁也与”同。嘻,许其反,又於其反。伯鱼闻之,遂除之。
  [疏]“伯鱼”至“除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过哀之事。
  ○注“嘻,悲恨之声”。
  ○正义曰:“悲恨之声”者,谓非责伯鱼悲恨之声也。时伯鱼母出,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是祥后禫前。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或曰,为出母无禫,期后全不合哭。
  舜葬於苍梧之野,舜征有苗而死,因留葬焉。《书》说舜曰:“陟方乃死。”苍梧,於周南越之地,今为郡。
  ○梧音吾。陟,知力反,升也。盖三妃未之从也。古者不合葬。帝喾而立四妃矣,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馀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而已,谓之三夫人。《离骚》所歌湘夫人,舜妃也。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说》云天子取十二,即夏制也。以虞、夏及周制差之,则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嫔也、世妇也、女御也。五者相参以定尊卑。
  ○喾,苦毒反,高辛氏帝也。骚,素刀反,一音萧。湘差,初佳反,又初宜反。嫔,婢人反。季武子曰:“周公盖祔。”祔谓合葬。合葬自周公以来。
  ○祔音父。
  [疏]“舜葬”至“盖祔”。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不合葬之事。“舜葬於苍梧之野”者,舜南巡守,因征有苗而死,以古代不合葬,且天下为家,故遂葬於苍梧之野。
  ○“盖三妃未之从也”者,从犹就也,古不合葬,故舜之三妃不就苍梧与舜合葬也。云“盖”者,录记之人传云舜时如此,未知审也,故云“盖”。“未之从”者,记人以周公始附,舜时未有此礼,故云“未之从”也。记者既论古不合葬,与周不同,引季武子之言云周公以来盖始附葬。附即合也,言将后丧合前丧。武子去周公不远,无可疑,亦云“盖”者,意有谦退,不敢指斥,事虽不疑,亦云“盖”也。故《孝经》夫子云“盖天子之孝”也,“盖诸侯之孝也”,非是不知,谦为疑辞。
  ○注“舜征”至“为郡”。
  ○正义曰:郑案《淮南子》云:“舜征三苗,而遂死苍梧。”《史记》云:“舜践帝位三十九年,南巡守,崩于苍梧之野,葬于九疑山,是为零陵。”案《尚书》“窜三苗于三危”,在西裔,今舜征有苗,乃死於苍梧者,张逸答焦氏问云:“初窜西裔,后分之在南野。”《汉书 地理志》有苍梧郡,是今为郡名也。
  ○注“古者”至“尊卑”。
  ○正义曰:知帝喾立四妃者,案《大戴礼 帝系篇》云:“帝喾卜四妃之子,皆有天下。长妃有邰氏之女,曰姜嫄,生契。次妃有娀氏之女,曰简狄,生契。次妃陈丰氏之女,曰庆都,生尧。次妃陬氏之女,曰常宜,生帝挚。帝喾崩,帝挚即位。挚崩而尧立。”郑此注用《帝系》之文,稷为尧之异母弟也。及注《诗 生民》之篇,与此异也,以为姜嫄是高辛之世妃,谓高辛后世子孙之妃,用《命历序》之文,以为帝喾传十世,姜嫄是帝喾十世以后子孙之妃。云“象后妃四星”,案《援神契》云:“辰极横后妃四星,纵曲相扶。”案《祭法》云“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明象星立妃也。云“帝尧因焉”者,以此经云舜三妃未之从,明尧亦四妃也。云“舜不告而取”者,案《孟子》万章问孟子云:“舜不告而取,何也?”孟子曰:“告则不得取,父母终不为取妻,是绝其后也。”云“但三妃而已”者,案《帝王世纪》云:“长妃娥皇无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烛光是也。”云“《离骚》所歌湘夫人”者,案《楚辞 九歌》第三曰《湘夫人》,云“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是也。王逸注《离骚》云:“娥皇女英,堕湘水溺焉。”又《秦纪》云:“死而葬焉,非溺也。”《山海经》以为二女,此云三者,当以《记》为正,《山海经》不可用。云“周人上法帝喾,立正妃”者,案《昏义》后一、夫人三是也。若然,案郑注《尚书》帝乙妾生微子,后立为正妃,生纣。殷已有后者,谓三妃里之正,仍无后也。云“夫人也”者,即舜之三妃也。“嫔也”者,即夏所增九女也。“世妇也”者,即殷所增二十七人也。“女御也”者,即周所增八十一人也。自夏以下,节级三倍加之。
  曾子之丧,浴於爨室。见曾元之辞易箦,矫之以谦俭也。礼,死浴於適室。
  ○爨,七乱反。矫,居表反。俭,其检反。適,于历反。
  [疏]“曾子”至“爨室”。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故为非礼,以正其子也。
  ○注“见曾”至“適室”。
  ○正义曰:案上易箦之后,反席未安而没,焉得有浴爨室遗语者?以反席之前,欲易之后,足可有言,但记文不备。必知谓曾元之辞易箦,故矫之者,曾子达礼之人,应须浴於正寝,今乃浴於爨室,明知意有所为,故云“矫之”也。云“礼,死浴於適室”者,《士丧礼》“死於適室”,下云“甸人掘坎于阶间,为垼於西墙下,新盆槃瓶造于西阶下”,乃浴於適室也。於爨室为谦无甸人掘坎为垼之事,是俭也。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许其口习故也。
  [疏]“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遭丧废业之事。“大功废业者,业谓所学。习业,则身有外营,思虑他事,恐其忘哀,故废业也。诵则在身所为,其事稍静,不虑忘哀,故许其口习。言“或曰”者,以其事疑,故称“或曰”。然录记之人,必当明礼,应事无疑,使后世作法。今检《礼记》,多有不定之辞。仲尼门徒亲承圣,旨子游犭军裘而吊,曾子袭裘而吊;又小敛之奠,或云东方,或云西方;同母异父昆弟,鲁人或云为之齐衰,或云大功。其作记之人,多云“盖”,多云“或曰”,皆无指的,并设疑辞者,以周公制礼,永世作法,时经幽厉之乱,又遇齐晋之强,国异家殊,乐崩礼坏,诸侯奢僣,典法讹舛,是以普天率土,不闲礼教,故子思圣人之胤,不丧出母,随武子晋之贤相,不识殽烝。作记之人,随后撰录,善恶兼载,得失备书。但初制礼之时,文已不具,略其细事,举其大纲。况乃时经离乱,日月县远,数百年后,何能晓达?记人所以不定,止为失礼者多,推此而论,未为怪也。亦兼有或人之言也。
  子张病,召申祥而语之曰:“君子曰终,小人曰死。申祥,子张子,欲使执丧,成已志也。死之言澌也,事卒为终,消尽为澌。《太史公传》曰“子张姓颛孙”,今曰申祥,周、秦之声,二者相近,未闻孰是。
  ○语,鱼据反。澌,本又作斯,音赐,下同。颛音专。近,附近之近。吾今日其庶几乎?”言易成也。
  ○易,以豉反。
  [疏]“子张”至“几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张将终,戒勖其子之事。子张病困,召子申祥而语之曰:“若君子之死谓之为终。”言但身终,功名尚在。“若小人之死,但谓之为死”。无功名可录,但形骸澌尽也。子张言此,欲令子执治其丧,每事从礼,使我得成君子。
  ○“吾今日其庶几乎”者,庶,幸也。几,冀也。言吾若平生为恶,不可幸冀为君子之人,吾即平生以善自修,今日将死,其幸冀为君子乎。汝但执丧成礼,以助我意,则功名得存,但身终而已。
  ○注“申祥”至“孰是”。
  ○正义曰:知“申祥,子张子”者,以病而召之,与曾子召申、元同,故知“子张子”也。云“《大史公传》曰子张姓颛孙”者,案《史记》,大史公姓司马,名谈,前汉人,作太史官,修史未成而卒,其子迁续成《史记》,作《仲尼七十二弟子传》。云“子张姓颛孙,今曰申祥”者,谓今《礼记》作申祥。云“周、秦之声,二者相近”者,谓周国秦国之人,言申与颛声音相近,今不知颛是、不知申是,故云“未闻孰是”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不容改新。阁,庋藏食物。
  ○奠,田练反。阁音各。庋,字又作庪,同,九毁反,又居伪反。
  [疏]“曾子”至“也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初死奠之所用之事。
  ○“始死之奠”者,鬼神所依於饮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未容改异,故以生时庋阁上所馀脯醢以为奠也。《士丧礼》复魄毕,“以脯醢升自阼,阶奠于尸东”,此之谓也。
  ○注“不容”至“食物”。
  ○正义曰:阁,架橙之属,人老及病,饮食不离寝,恐忽须无当,故并将近置室里阁上也。若死仍用阁之馀奠者,为时期切促,急令奠酹,不容方始改新也。
  曾子曰:“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讥之也。位谓以亲疏叙列哭也。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
  ○街音佳。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善之也。礼,嫂叔无服。
  ○嫂,悉早反,注同。妇人倡踊,有服者,娣、姒妇小功。倡,先也。
  ○倡,昌尚反,注同。踊音勇。娣姒,大计反,下音似。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说者云,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亦无服。过此以往,独哭不为位。
  [疏]“曾子”至“亦然”。
  ○正义曰:此一节论无服为位哭之礼。
  ○“小功不为位也”者,曾子以为哭小功之丧,当须为位。时有哭小功不为位者,故曾子非之,云:若哭小功不为位者,是委细屈曲街巷之礼。言礼之末略,非典仪正法。既言其失,乃引得礼之人子思之哭嫂为亲疏之位。於时子思妇与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故子思之妇先踊,子思乃随之而哭。非直子思如此,其申祥哭妻之兄弟言思亦然,是亦如子思也。
  ○注“位谓”至“为也”。
  ○正义曰:知位谓亲疏叙列者,以其子思哭嫂为位,下云“妇人倡踊”,妇人既在先,明知为位也。云“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者,谓庶人微贱在街巷里邑,委细屈曲,所为不能方正也。此子思哭嫂,是孔子之孙,以兄先死,故有嫂也。皇氏以为原宪字子思,若然,郑无容不注,郑既不注,皇氏非也。孔氏《连丛》云:“一子相承,以至九世。”及《史记》所说亦同者,不妨。虽有二子相承者,唯存一人,或其兄早死,故得有嫂。且杂说不与经合,非一也。
  ○注“娣姒妇小功。倡,先也”。
  ○正义曰:案《丧服》小功章:“娣姒妇报。”传云:“弟,长也。”郑注“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谓据妇年之长幼,则不据夫年之大小。故成十一年《左传》云:“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穆姜,鲁宣公夫人,声伯之母,鲁宣公弟叔肸之妻,是弟妻为姒。又昭二十八年《左传》云:“子容之母走谒诸姑,曰:‘长叔姒生男。’”子容之母,伯华之妻也,长叔姒是伯华之弟叔肸之妻,是亦谓弟妻为姒也。皆不系夫身长幼。云“倡,先也”者,案《诗》云:“倡予和女。”是倡为先。
  ○注“言思,子游之子,申详妻之昆弟”者,谓妻之亲昆弟也。自此以外,皆不为位,故《奔丧礼》“哭妻之党於寝”,郑引逸《奔丧礼》云:“一哭而已,不为位矣。”
  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缩,从也。今礼制,衡读为横,今冠横缝,以其辟积多。
  ○缩,所六反。缝音逢,又扶用反,下同。衡依注音横,华彭反。从,子容反。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解时人之惑,丧冠缩缝,古冠耳。
  ○解,佳买反。
  [疏]“古者”至“古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记者解时人之惑也。古者,自殷以上也。缩,直也。殷以上质,吉凶冠皆直缝,直缝者,辟积摄少,故一一前后直缝之。
  ○“今也衡缝”者,今,周也。衡,横也。周世文,冠多辟积,下复一一直缝,但多作摄而并横缝之。
  ○“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者,周吉冠文,故多积俵而横缝也。若丧冠质,犹疏辟而直缝。是丧冠与吉冠相反,故云“丧冠之反吉”也。而时人因谓古时亦丧冠与吉冠反,故记者释云:“非古也,正是周世如此耳,古则吉凶冠同从缝。”
  曾子谓子思曰:“伋,吾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於口者七日。”言已以疾时礼而不如。
  ○伋音急。浆,子良反。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为曾子言难继,以礼抑之。
  ○俯音甫。跂,丘豉反。为,于伪反。
  [疏]“曾子”至“能起”。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疾时居丧不能以礼,子思以正礼抑之之事。
  ○曾子谓子思伋,夸己居亲之丧能行於礼,故云“吾水浆不入於口七日”,意疾时人行礼不如已也。故子思以正礼抑之,云“古昔先代圣王制其礼法,使后人依而行之,故贤者俯而就之,不肖者跂而及之。以水浆不入於口三日,尚以杖扶病”。若曾子之言,即后人难为继也。
  曾子曰:“小功不税,据礼而言也。日月已过,乃闻丧而服曰税,大功以上然,小功轻,不服。
  ○税,徐他外反,注同。上,时掌反。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言相离远者,闻之恒晚。而可乎?”以己恩怪之。
  [疏]“曾子”至“可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怪於礼小功不著税服之事,曾子以为依礼小功之丧,日月已过,不更税而追服,则是远处兄弟闻丧恒晚,终无服而可乎?言其不可也。曾子仁厚,礼虽如此,犹以为薄,故怪之。此据正服小功也。故《丧服小记》云“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其馀则否。郑康成义,若限内闻丧,则追全服。若王肃义,限内闻丧,但服残日,若限满即止。假令如王肃之义,限内秪少一日,乃始闻丧,若其成服,服未得成即除也。若其不服,又何名追服?进退无礼,王义非也。
  伯高之丧,伯高死时在卫,未闻何国人。孔氏之使者未至,谓赙赗者。
  ○使,色吏反。赙音附。赗,芳用反。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冉子,孔子弟子冉有。摄犹贷也。
  ○乘,绳证反,四马曰乘。贷,他代反。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於伯高。”徒犹空也。礼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无礼,何传乎?
  ○副音仆。传,直专反,一本作傅,音附。
  [疏]“伯高”至“伯高”。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所以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冉子”至“贷也”。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冉有名求,鲁人也。摄犹贷也。谓冉子见孔子使人未至,贷之以束帛乘马而行礼。
  ○“孔子”至“伯高”。
  ○孔子既闻冉有贷之行礼,故怪恨之,云:“空使我不得诚信行礼於伯高。”
  ○注“徒犹”至“传乎”。
  ○正义曰:忠信由心,礼在外貌。若内无忠信,礼何所施?故云“忠信而无礼”,谓无忠信也。既无忠信,礼何传乎?言不可传行也。冉有代孔子行吊,非孔子本意,是非孔子忠信,虚有吊礼。若孔子重遣人更吊,即弥为不可,故云空使我不得诚信行礼於伯高。
  伯高死於卫,赴於孔子。赴,告也。凡有旧恩者,则使人告之。孔子曰:“吾恶乎哭诸?以其交会尚新。
  ○恶音乌,恶乎犹“於何”也。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别亲疏也。
  ○别,彼列反,下同。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别轻重也。於野则已疏,於寝则已重。已犹大也。夫由赐也见我,吾哭诸赐氏。”本於恩,哭於子贡寝门之外。
  ○夫,旧音扶,皇如字,谓丈夫即伯高。见如字,皇贤遍反。遂命子贡为之主,明恩所由。曰:“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异於正主。
  ○为,于伪反,下注“为其疾”、“为亵”、“为我”、“我为”皆同。来者,一本作“为尔哭也来者”。
  [疏]“伯高”至“拜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所哭之处,各依文解之。
  ○注“别亲疏也”。
  ○正义曰:兄弟亲,父友疏,必哭诸庙及庙门外者,兄弟是先祖子孙,则哭之於庙,此殷礼。周则哭於寝,故《杂记》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之侧室;若无殡,当哭诸正寝。父之友与父同志,故哭诸庙门外。非先祖之亲,故在门外也。
  ○注“别轻重也”。
  ○正义曰:师友为重,所知为轻,所以哭师於寝,寝是已之所居,师又成就于己,故哭之在正寝,此谓殷礼。若周礼,则《奔丧》云,师哭诸庙门外。故郑答赵商之问亦以为然。孙炎云:“《奔丧》,师哭诸庙门外,是周礼也。”依礼而哭诸野,若不依此礼,则不可,故下云“恶野哭者”,以违礼为野哭也。
  ○“曰为”至“拜也”。
  ○夫子既命子贡为主,又教子贡拜与不拜之法。若与女相知之人,为尔哭伯高之故而来吊尔者,则尔拜之。若与伯高相知而来哭者,女则勿拜也。凡丧之正主知生知死,来者悉拜。今与伯高相知而来不拜,故郑云“异於正主”。
  曾子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为其疾不嗜食。
  ○滋音咨。嗜,市志反。以为姜桂之谓也。为记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谓姜桂。
  ○姜,居良反。
  [疏]“曾子”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有疾,得食美味之事。
  ○注“为记”至“姜桂”。
  ○正义曰:知非曾子之言,而云“为记者”,以上云“草木之滋焉”。下云“以为姜桂之谓也”,是解上“草木之滋”,岂可曾子自言还自解乎?故以为记者正曾子之言。
  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明,目精。
  ○而丧,息浪反,下“丧明”、“丧尔明”同。曾子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明则哭之。”痛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怨天罚无罪。曾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吾与女事夫子於洙、泗,之间,言其有师也。洙、泗、鲁水名。
  ○女音汝,下同。洙音殊。泗音四。洙、泗二水名。退而老於西河之上,西河,龙门至华阴之地。
  ○华,徐胡化反。使西河之民,疑女於夫子,尔罪一也。言其不称师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言居亲丧无异称。
  ○称,尺证反。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言隆於妻子。而曰女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谢之,且服罪也。
  ○与音馀。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群谓同门朋友也。索犹散也。
  ○离群,群,朋友也,上音詈。索,悉各反,犹散也,下注“索居”同。
  [疏]“子夏”至“久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恩隆於子之事。案《仲尼弟子传》云,子夏姓卜,名商,魏人也。哀丧其子而哭,丧失其明。曾子是子夏之友,故云“朋友丧明则哭之”。子夏丧子之时,曾子已吊,今为丧明更吊,故曾子先哭,子夏始哭。云“疑女於夫子”者,既不称其师,自为谈说,辨慧聪睿,绝异於人,使西河之民疑女道德与夫子相似。皇氏言,疑子夏是夫子之身。然子夏魏人,居在西河之上,姓卜名商,西河之民,无容不识,而言是鲁国孔丘,不近人情,皇氏非也。
  夫昼居於内,问其疾可也。似有疾。
  ○昼,知又反。夜居於外,吊之可也。似有丧。是故君子非有大故,不宿於外,大故谓丧忧。非致齐也,非疾也,不昼夜居於内。内,正寝之中。
  ○齐,侧皆反。
  [疏]“夫昼”至“於内”。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子居处当合於礼,各依文解之。
  ○注“大故谓丧忧”。
  ○正义曰:上文云“夜居於外,吊之可也”。
  ○郑云:“似有丧。”此注兼云忧者,以其文云“大故”,语意既宽,非独丧也。故《周礼》每云“国有大故”,皆据寇戎灾祸,故此兼云忧也。身既有忧,而夜在於外者,既忧祸难,不暇入内;或与臣下外人,夜里在外图谋祸患。此谓中门外也,故礼:斩衰及期丧,皆中门外为庐垩室。是有丧,夜居中门外也。
  ○“非致”至“於内”。
  ○平常无事之时,或出或入,虽昼居於外,亦有入内。虽夜居於内,亦有出外时。唯致齐与疾,无间昼夜,恒居於内,故云“非致齐也,非疾也,不昼夜居於内”。
  ○注“内,正寝之中”。
  ○正义曰:恐内是燕寝,故云“正寝之中”。必知正寝者,以其经云非致齐,不居於内。致齐在正寝,疾则或容在内寝,若危笃亦在正寝。上文云“昼居於内,问其疾可也”,不问齐者,齐是为祭之事,众所共知,不须问也。此齐在内,《祭统》云:“君致齐於外,夫人致齐於内。”对夫人之寝为外内耳。
  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年,言泣无声,如血出。未尝见齿,言笑之微。
  ○见,贤遍反。君子以为难。言人不能然。
  [疏]“高子”至“为难”。
  ○正义曰:此一节论高柴居丧过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皋,孔子弟子,名柴”。
  ○正义曰:案《史记 孔子弟子传》,高柴,郑人,字子皋。
  ○注“言泣无声,如血出”。
  ○正义曰:凡人涕泪,必因悲声而出。若血出,则不由声也。今子皋悲无声,其涕亦出,如血之出,故云“泣血”。
  ○注“言笑之微”。
  ○正义曰:既云“泣血三年”,得有微笑者,凡人之情,有哀有乐。哀至则泣血,乐至则微笑。凡人大笑则露齿本,中笑则露齿,微笑则不见齿。
  ○“君子以为难”。
  ○君子以高柴所为,凡人难可为之,何者?凡人发声始涕出,乐至为大笑,今高柴恒能如此,馀人不能,故为难也。
  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恶其乱礼,不当物,谓精{分鹿}广狭不应法制。
  ○衰,七雷反,下同,后“五服之衰”皆放此,不复音。当,丁浪反,注同。恶,乌路反。{分鹿}本又作,七奴反。狭音洽。应,应对之应。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为亵丧服。边,偏倚也。
  ○亵,息列反。倚,於彼反,又於寄反。
  [疏]“衰与”至“服勤”。
  ○正义曰:此一节论衰裳升数形制必须依礼,及著服不得为亵之事,各依文解之。
  ○“衰,与其不当物也”者,此语乃通於五服,而初发斩衰也。衰,丧服也。当犹应也。物谓升缕及法制长短幅数也。衰以表情,故制有法度。若精{分鹿}不应,广狭乖法,便为失礼,故云“宁无衰”也,是虽有不如无也。
  ○“齐衰不以边坐”者,因上“宁无衰”以广其事也。“边坐”谓偏倚也。丧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齐衰轻,既不倚,斩重,不言亦可知也。
  ○“大功不以服勤”者,大功虽轻,亦不可著衰服以为勤劳事也。齐衰言“不边坐”,则大功可也。大功不勤,则齐衰固不可,而小功可也。
  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前日君所使舍己。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赙,助丧用也。騑马曰骖。
  ○税,本又作说,同,他活反,徐又始锐反,下及注同。骖,七南反,夹服马也。騑,芳非反。子贡曰:“於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於旧馆,无乃已重乎?”言说骖大重,比於门人,恩为偏颇。
  ○颇,破多反。夫子曰:“予乡者入而哭之,遇於一哀而出涕。遇,见也。旧馆人恩虽轻,我入哭见主人,为我尽一哀,是以厚恩待我,我为出涕。恩重,宜有施惠。
  ○乡,本又作乡,许亮反。出如字,徐尺遂反。涕音体。施,始豉反。予恶夫涕之无从也,小子行之!”客行无他物可以易之者,使遂以往。
  ○恶,乌路反。夫音扶。
  [疏]“孔子”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欲示人行礼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前日君所使舍己”。
  ○正义曰:知非旧所经过主人,必以为君所使舍己者,若是经过主人,当云遇旧主人之丧,故《礼》称皆云“主人”。是以《左传》云:“以为东道主。”又云:“昔吾主於赵氏。”皆主人为主。今此云“馆人”,明置馆舍於己,故以为君所使舍已者。
  ○注“赙助”至“曰骖”。
  ○正义曰:谓助生者丧家使用,故《既夕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是赙为助生也。熊氏以此赙助丧用,谓助死者,因云赙得生、死两施,熊氏非也。案隐元年《穀梁传》云“钱财曰赙”,此用马者,即财也。故《少仪》云:“赙马不入庙门。”云“騑马曰骖”者,《说文》云:“騑,旁马。”是在服马之旁。又《诗》云:“骐骝是中,騧骊是骖。”骖在外也。孔子得有骖马者,案《王度记》云“天子驾六马,诸侯四,大夫三,士二”,古《毛诗》云“天子至大夫皆驾四”,孔子既身为大夫,若依《王度记》则有一骖马也,若依《毛诗说》则有二骖马也。
  ○“子贡”至“行之”,以子贡不欲说骖,故夫子语其说骖之意,云我所说骖者,我乡者入而哭之,遇值主人,尽於一哀,是厚恩待我,我为之出涕。既为出涕,当有厚施惠。“予恶夫涕之无从者”,谓我感旧馆人恩深,涕泪交下,岂得虚?然客行更无他物易换此马,女小子但将骖马以行之,副此涕泪。然《论语》云:“颜回之丧,子哭之恸。”恸比出涕,恸则为甚矣。又旧馆之恩,不得比颜回之极。而说骖於旧馆,惜车於颜回者,但旧馆情疏,厚恩待我,须有赗赙,故说骖赙之。颜回则师徒之恩亲,乃是常事,则颜回之死,必当以物与之。颜路无厌,更请卖车为椁,以其不知止足,故夫子抑之。
  孔子在卫,有送葬者,而夫子观之,曰:“善哉为丧乎!足以为法矣,小子识之。”子贡曰:“夫子何善尔也?”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谓小儿随父母啼呼。疑者,哀亲之在彼,如不欲还然。
  ○识,式志反,又音式,下及注“章识”皆同。呼,火故反。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速,疾。子曰:“小子识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戚,本也。祭祀,末也。
  [疏]“孔子”至“行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礼以哀戚为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慕谓”至“还然”。
  ○正义曰:言慕如小儿啼呼者,谓父母在前,婴儿在后,恐不及之,故在后啼呼而随之。今亲丧在前,孝子在后,恐不逮及,如婴儿之慕。疑者,谓凡人意有所疑,在傍徨不进。今孝子哀亲在外,不知神之来否,如不欲还然,故如疑。《问丧》云:“其反也如疑。”郑注云“疑者不知神之来否”,与此相兼乃足。
  ○“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
  ○子贡之意,葬既已竟,神灵须安,岂如速反虞祭安神乎?但哀亲在彼,是痛切之本情,反而安神,是祭祀之末礼,故下文夫子不许。
  颜渊之丧,馈祥肉,馈,遗也。
  ○馈,其位反。遗,于季反。孔子出受之。入弹琴而后食之。弹琴以散哀也。
  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傚孔子也。
  ○拱,恭勇反。傚,本又作效,胡教反,下同。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学也,嗜,贪。
  ○嗜,市志反,注同。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
  [疏]“孔子”至“尚左”。
  ○正义曰:此一节论拱手之礼。
  ○注“丧尚”至“阳也”。
  ○正义曰:此既凶事尚右,吉事尚左,案《特牲》、《少牢》吉祭皆载右胖,《士虞礼》是凶事载左胖者,取义不同。吉祭载右胖者,从地道尊右。《士虞礼》凶祭载左胖者,取其反吉,故《士虞礼》“设洗于西阶西南”,郑注“反吉”是也。
  孔子蚤作,作,起。
  ○蚤音早。负手曳杖,消摇於门,欲人之怪己。
  ○抴,羊世反,亦作曳。消摇,本又作逍遥。歌曰:“泰山其颓乎?泰山,众山所仰。
  ○颓,徒回反。梁木其坏乎?梁木,众木所放。
  ○放,方两反。哲人其萎乎?”哲人亦众人所仰放也。以上二句喻之。萎,病也。《诗》云:“无木不萎。”
  ○委,本又作萎,同,纡危反,注同。既歌而入,当户而坐。蚤坐,急见人也。子贡闻之曰:“泰山其颓,则吾将安仰?梁木其坏,哲人其萎,则吾将安放?夫子殆将病也。”觉孔子歌意。殆,几也。
  ○几音祈,又音机。遂趋而入。夫子曰:“赐,尔来何迟也?坐则望之。夏后氏殡於东阶之上,则犹在阼也。殷人殡於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周人殡於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以茸荃之礼占已梦。
  ○阼,才故反。楹音盈。夹,本又作侠,古洽反,下注同。而丘也,殷人也。予畴昔之夜,梦坐奠於两楹之间。是梦坐两楹之间而见馈食也。言奠者,以为凶象。畴,发声也。昔犹前也。
  ○食如字,又音嗣。畴,直留反。夫明王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将死也。”孰,谁也。宗,尊也。两楹之间,南面乡明,人君听治正坐之处。今无明王,谁能尊我以为人君乎?是我殷家奠殡之象,以此自知将死。
  ○乡,本又作乡,同,许亮反。治,直吏反。坐,才卧反,又如字。处,昌虑反。盖寝疾七日而没,明圣人知命。
  [疏]“孔子”至“而没”。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自说死之意状,各依文解之。
  ○注“欲人之怪己”。
  ○正义曰:杖以扶身,恒在前面用,今乃反手卻后,以曳其杖,示不复杖也。又夫子礼度自守,貌恒矜庄,今乃消摇放荡,以自宽纵,皆是特异寻常。陵且如此,故云“欲人之怪己”。杖曳於后,示不复用。消摇宽纵,示不能以礼自持,并将死之意状。
  ○注“梁木,众木所放”。
  ○正义曰:众木,榱桷之属,依放横梁乃存,立放则依也。故《论语》云:“放於利而行。”孔曰:“放,依也。”
  ○注“以上”至“不萎”。
  ○正义曰:“泰山”、“梁木”,并指他物,“哲人其萎”,指夫子之身,以二物比己,故云“以上二句喻之”。云“《诗》云:“无木不萎”者,此《小雅 谷风》剌幽王之诗,言天下俗薄,朋友道绝。其《诗》云:“无草不死,无木不萎。”证“萎,病”。
  ○注“蚤坐,急见人也”。
  ○正义曰:君子寻常不自当户,已歌而入,即当户而坐,故云“蚤坐”,坐不在隐处,是急欲见人。
  ○“泰山”至“安放”者,上既云“泰山”、“梁木”、“哲人”三句,今子贡所云“泰山其颓”,云“吾将安仰”,“梁木”“哲人”总云“言将安放”者,以泰山、梁木共喻哲人,子贡意在忽遽,不暇句句别言,故直引梁木、哲人相喻,而足总云“吾将安放”。
  ○“夏后”至“之也”者,“夏后氏殡於东阶,则犹在阼”,“周人殡於西阶,则犹宾之”,夏与周并言“犹”者,以其既死,无所知识,孝子不忍,以生礼待之,犹尚阼阶以为主,犹尚西阶以为宾客,故言“犹”也。“殷人殡於两楹之间”,不云“犹”者,庾蔚云:“东阶西阶,平生宾主所行礼之处,故云犹。两楹之间,生无此礼,故不云犹。”然礼:宾主敌者,授受於两楹之间,又是南面听朝之处,庾云“生无此礼”,於义疑也。盖以夫子梦在两楹而见馈食,知是凶象,无听朝之事,不得云“则犹尊之”,以有宾主二事,故云“与”也。郑注《考工记》,宗庙路寝,制如明堂。周之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则五室,每室二筵,则五室之外,堂上窄狭,得容殡者。以路寝广大,故得容之。其上圆下方,五室之属如明堂。日至、明堂具解。
  ○注“言奠者以为凶象”。
  ○正义曰:时夫子梦见馈食,不梦凶奠也。但奠礼既死之后,未葬之前,柩仍在地,未立尸主,唯奠停饮食,故云奠也。
  ○注“孰谁”至“将死”。
  ○正义曰:“孰,谁也”,《释诂》文。礼有大宗小宗,故云“宗,尊也”。知“两楹之间,人君听治正坐之处”者,案《觐礼》:“天子负斧依南面。”又《顾命》云:“牖间南向。”是天子两楹治事之处也。每日视朝虽在路门外,退坐当路寝两楹也。其诸侯视朝亦南面,知者,以诸侯一国之尊,故《论语》云:“雍也可使南面。”郑注:“言在诸侯治也。”则在路寝南面听政。若其燕飨,则在阼阶西面,知《礼 大射》是也。案《庄子》:“圣人无梦。”庄子意在无为,欲令静寂无事,不有思虑,故云“圣人无梦”。但圣人虽异人者神明,同人者五情,五情既同,焉得无梦?故《礼记 文王世子》有九龄之茫罻《尚书》有武王梦协之言。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无丧师之礼。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无服,不为衰,吊服而加麻,心丧三年。
  [疏]“孔子”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弟子为师丧制之礼,各依文解之。
  ○“门人疑所服”者,依礼,丧师无服,其事分明。今夫子之丧,门人疑者,以夫子圣人,与凡师不等,当应特加丧礼,故疑所服。
  ○注“吊服”至“三年”。
  ○正义曰:知为师吊服加麻者,案《丧服》“朋友麻”,其师与朋友同,故知亦加麻也。必知丧师与朋友同者,案下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是弟子相为与为夫子同,但绖出与不出有异,明其服同也。云“吊服而加麻”,麻谓绖与带也,皆以麻为之,故云“加麻”也。又《丧服》緦麻章云:“朋友麻。”郑云“朋友虽无亲而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是也。郑知“服緦之绖带”者,緦为五服之轻,又与锡衰等同为吊服之限,故知緦之绖带也。论云,为师及朋友皆既葬除之。案《司服》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郑司农云:“锡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郑康成云:“无事其缕,哀在内。”以服稍重,故但治事其布,不治事其缕。郑司农又云:“緦十五升布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郑康成云:“无事其布,哀在外。”以其稍轻,故得治缕也。司农又云:“疑衰十四升。”康成云:“疑之言拟也,拟於吉服。”谓比拟吉服十五升也。“首服弁绖”者,郑注《司服》云:“弁绖如爵弁而素,加环绖。”郑知如爵弁者,见下文云“殷人哻而葬”,又云“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哻是祭冠也,故知弁绖是爵弁也。知加环绖者,以《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天子吊诸臣之服,无问当事与不当事,皆弁绖也。诸侯以锡衰为吊服,但首服有异。吊他国皆首服皮弁,故《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是也。若吊已臣,当事则弁绖,故《服问》云:公吊,“当事则弁绖”,於士虽当事亦皮弁。诸侯虽以锡衰为常吊之服,其吊士亦有緦衰、疑衰,故郑注《文王世子》云:“同姓之士则緦衰,异姓之士则疑衰。”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亦弁绖,故郑注《丧服》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其士之吊服则疑衰,故郑注《丧服》云:“士以緦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郑注云:“此实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当事亦弁绖,故郑注《丧服》云:“士弁绖皮弁之时,如卿大夫。”凡吊服惟有弁绖,皆无带也。知无带者,《周礼 司服》及《服问》但云“弁绖”,不云带,故知然也。其朋友之服,诸侯及大夫等则皆疑衰,故郑注《丧服》云:“朋友之相为服,则士吊服也。”既特云“士吊服”,明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吊服,唯加緦之绖带为异耳。是以《丧服》:“朋友麻。”郑注云:“服緦之绖带。”又下文云:“子游袭裘,带绖而入。”郑注云:“所吊者朋友。”是朋友相为加带。凡朋友相为者,虽不当事,亦弁绖,故下文云“居则绖”是也。其庶人,郑注《丧服》云:“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郑注不显所著之服,文承“疑衰素裳”之下,则庶人亦用疑衰。或者庶人布深衣,当服布深衣,冠素委貌也。
  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焉。公西赤,孔子弟子,字子华。志谓章识。饰棺墙,墙之障柩,犹垣墙障家。置翣,墙,柳衣。翣,以布衣木,如摄与?
  ○置,知吏反。翣,所甲反。衣,於既反。摄,所甲反,又所治反。与音馀。设披,周也。设崇,殷也。绸练设旐,夏也。夫子虽殷人,兼用茸荃之礼尊之。披,柩行夹引棺者。崇牙,旌旗饰也。绸练,以练绸旌之杠,此旌葬乘车所建也。旌之旒,缁布广充幅,长寻曰旐。《尔雅》说旌旗曰:“素锦绸杠。”
  ○披,彼义反。绸,吐刀反,韬也,徐直留反,注同。旐,直小反。杠音江,竿也。乘,绳证反。广,光浪反,凡度广狭曰广,他皆放此。幅,方木反。
  [疏]“孔子”至“夏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之丧,送葬用茸荃之礼,各依文解之。
  ○注“公西”至“子华”。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公西赤,字子华,少孔子四十二岁。”郑云:“鲁人也。”
  ○“饰棺”至“夏也”。
  ○孔子之丧,公西赤以饰棺荣夫子,故为盛礼,备茸荃之法,以章明志识焉。於是以素为褚,褚外加墙,车边置翣,恐柩车倾亏,而以绳左右维持之,此皆周之法也。其送葬乘车所建旌旗,刻缯为崇牙之饰,此则殷法。又韬盛旌旗之竿以素锦,於杠首设长寻之旐,此则夏礼也。既尊崇夫子,故兼用三代之饰也。
  ○注“墙柳”至“摄与”。
  ○正义曰:“墙之障柩,犹垣墙障家”,故谓障柩之物为墙。障柩之物,即柳也。外旁惟荒,中央材木,总而言之,皆谓之为柳也。《缝人》注云:“柳,聚也。诸饰所聚。”前文注云“墙,柳”者,以经直云“周人墙置翣”,文无所对,故注直云“墙,柳也”。此文为下对“设披”、“设崇”、“设旐”之事,皆委曲备言,故亦委曲解之,故注云“墙,柳衣”也,其实墙则柳也。《杂记》丧从外来,虽非葬节,以裳帷障棺,亦与垣墙相似,故郑注“不毁墙”之下云:“墙,裳帷也。”皆望经为义,故三注不同。云“翣,以布衣木”者,郑注《丧大记》云:“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云气,柄长五尺。”云“如摄与”者,摄与,汉时之扇。与,疑辞。郑恐人不识翣体,故云如今摄与。
  ○注“披柩”至“绸杠”。
  ○正义曰:案《丧大记》国君熏披六,郑云:“设之於旁,所以备倾亏也。故此云“披,柩行夹引棺者”。云“崇牙,旌旗饰也”者,对下“绸练设旐”,故为旌旗饰也。谓旌旗之旁,刻缯为崇牙。殷必以崇牙为饰者,殷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云“此旌葬乘车所建也”者,案《既夕礼》陈车门内右北面,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瑽车载蓑笠”,故知此旌乘车所建也。凡送葬之旌,经文不具。案《既夕》士礼而有二旌,一是铭旌,是初死书名於上,则《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书名於末曰,某氏某之柩,置於西阶上”。葬则在柩车之前,至壙与茵,同入於壙也。二是乘车之旌,则《既夕礼》乘车载旃,亦在柩之前。至壙,柩既入壙,乃敛乘车所载之旌,载於柩车而还,故郑注《既夕礼》云:“柩车至壙,祝脱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而还,不空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此是士之二旌也,其大夫诸侯则无文,其天子亦有铭旌,与士礼同。故《司常》云:“大丧共铭旌。”郑注云:“王则大常也。”《士丧礼》曰,为铭各以其物,初死亦置於西阶,将葬移置於茵,从遣车之后,亦入於壙也,是其一旌也。《司常》又云:“建廞车之旌。”廞,谓兴作之则,明器之车也,其旌则明器之旌。止则陈建於遣车之上,行则执之以从。遣车至壙,从明器而纳之壙中,此二旌也。案士礼既有乘车载旃,摄,孤卿之旃,则天子亦当有乘车载大常,谓以金路载之至壙,载之而归,但礼文不具耳,此其三旌也。然则天子三旌也,士以礼无遣车,故无廞车之旌,但二旌耳。诸侯及大夫无文。熊氏以为大夫以上有遣车,即有廞旌,并有三旌也。云“旌之旒,缁布广充幅,长寻曰旐”者,《尔雅 释天》文。引之者,证经中“设旐,夏也”。案郑注《明堂位》云:“有虞氏当言緌,夏后氏当言旂。”以此差之,古代尚质,有虞氏但注旄竿首,未有缯帛,故云緌也。夏后渐文,故有素锦绸杠,又垂八尺之旐,故夏云旂也。旂是大古名,非交龙之旂。周则文物大备,旂有九等,垂之以縿,系之以旃,又有交龙之旂,龟蛇之旐,与夏不同。夏虽八尺之旐,更无馀饰。又引《尔雅》“素锦绸杠”者,亦《尔雅 释天》文引之者,证经文“绸练”,练则素锦,用以为绸杠也。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志亦谓章识。褚幕丹质,以丹布幕为褚,葬覆棺,不墙不翣。
  ○褚,张吕反。幕音莫,褚幕,覆棺者。蚁结于四隅,怀嬉之四角,其文如蚁行往来相交错,蚁,蚍蜉也。殷之蚁结,似今蛇文画。
  ○蚁,鱼绮反,又作蛾。妣,避尸反,徐扶夷反。蜉音浮。殷士也。学於孔子,傚殷礼。
  [疏]“子张”至“士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弟子送葬车饰学孔子行殷礼之事,各随文解之。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公明仪是其弟子,亦如公西赤为章识焉。此公明仪又为曾子弟子,故《祭义》云“公明仪问於曾子曰:‘夫子可以为孝乎’”是也。
  ○“褚幕丹质”者,褚谓覆棺之物,若大夫以上,其形似幄,士则无褚。今公明仪尊敬其师,故特为褚,不得为幄,但似幕形,故云“褚幕”,以丹质之布而为之也。
  ○“蚁结”者,蚁,蚍蜉也。又於褚之四角画蚍蜉之形,交结往来,故云“蚁结於四隅”。所以不墙不翣者,用殷礼也。所以画蚁者,殷礼士葬之饰也。棺盖亦或取蚍蜉。夫子圣人,虽行殷礼,弟子尊之,故葬兼三代之礼。今公明仪虽尊其师,秪用殷法,不墙不翣,唯特加褚幕而已。上葬夫子用三代之饰,案《士丧礼》既非圣人,亦用夏祝、商祝,彼谓祝习夏礼、商礼,总是周祝也。故郑注《士丧礼》云: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故主馈食。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故主衣服袭敛。周人之丧,皆有夏、商二祝,与夫子用三代之礼,其义不同。夫子用三代之礼,不为僣者,用其大夫之礼耳。必用三代者,夫子圣人,德备三代文物故也。
  子夏问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虽除丧,居处犹若丧也。干,盾也。
  ○仇音求,雠也。苫,始占反,草也。枕,之鸩反。楯,本又作盾,食允反,又音允。弗与共天下也。不可以并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言虽適市朝,不释兵。
  ○朝,直遥反,注同。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为负而废君命。
  ○衔音咸。使,色吏反。为,于伪反,下“为其负”、“相为”同。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魁犹首也。天文北斗,魁为首,杓为末。
  ○从如字,徐才用反。魁,苦回反。杓,必遥反,又匹遥反。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为其负当成之。
  ○陪,步回反。
  [疏]“子夏”至“其后”。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报仇之法,各依文解之。
  ○“遇诸市朝”者,上既云“不仕”,得有遇诸朝者,身虽不仕,或有事须入朝,故得有遇诸朝也。“不反兵而斗”者,言执杀之备,身常带兵,虽在市朝,不待反还取兵即当斗也。然朝在公门之内,兵器不入公门,身得持兵入朝者,案《阍人》“掌中门之禁”,但兵器不得入中门耳。其大询众庶,在皋门之内,则得入也。且朝文既广,设朝或在野外,或在县、鄙、乡、遂,但有公事之处,皆谓之朝。兵者,亦谓佩刀已上,不必要是矛戟。皇氏以为市朝正谓市也,市有行肆似朝,故谓市朝。此辞非也。上《曲礼》唯云:“不与共载天。”文不备也。上《曲礼》云:“兄弟之雠不反兵。”此父母之仇云“不反兵”,又此昆弟之仇不云“不反兵”者,父母与昆弟之仇皆不反兵。上《曲礼》昆弟之仇云“不反兵”者,谓非公事,或不仕者,故恒执持杀之备。此文昆弟之仇,据身仕为君命出使,遇之不斗,故不得云“不反兵”也。二文相互乃足。
  ○注“为负而废君命”。
  ○正义曰:负犹不胜也。为其斗而不胜,废君命也。下注云:“为其负当成之,负亦谓不胜也。”
  ○注“天文北斗,魁为首,杓为末”。
  ○正义曰:案《春秋 运斗枢》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机,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杓。”是“魁为首,杓为末”。
  ○“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谓从父昆弟之仇,既不为报仇魁首,若主人能自报之,则执兵陪助其后。
  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尊师也。出,谓有所之適。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
  ○绖,大结反。群居则绖,出则否。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服。子夏曰:“吾离群而索居。”。
  易墓,非古也。易谓芟治草木,不易者,丘陵也。
  ○易,以豉反,注同。芟,所衔反。
  [疏]“易墓非古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墓内不合芟治之事。
  ○“易谓”至“陵也”。
  ○正义曰:墓谓冢旁之地,易谓芟治草木,不使荒秽。不易者,使有草木如丘陵然。言“易墓,非古也”,则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坟,是不治易也。
  子路曰:“吾闻诸夫子:‘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丧主哀。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祭主敬。
  [疏]“子路”至“馀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主哀,祭主敬之事。
  ○“吾闻诸夫子”者,诸,之也,据所闻事於孔子也。
  ○“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此所闻事,“丧礼”,居丧之礼也;“与”,及也;“礼有馀”,明器衣衾之属也;言居丧及其哀少而礼物多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者,若物多而哀少,则不如物少而哀多也。
  ○“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者,“祭礼”谓祭祀之礼也,“而礼有馀”,谓俎豆牲牢之属多也,言敬少而牢多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者,若牲器多而敬少,则不如牲器少而敬多也。
  曾子吊於负夏,负夏,卫地,主人既祖,填池,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也。填池,当为“奠彻”,声之误也。奠彻谓彻遣奠,设祖奠。
  ○填池,依注音奠彻,卢、王并如字。处,昌虑反,下同。遣奠,弃战反,本或作“迁奠”,非。推柩而反之,反於载处,荣曾子吊,欲更始。
  ○推,昌佳反,又吐回反。柩,其久反。降妇人而后行礼。礼,既祖而妇人降,今反柩,妇人辟之,复升堂矣。柩无反而反之,而又降妇人,盖欲矜宾於此妇人,皆非。
  ○辟音避,下“辟贤”、“辟不怀”并同。复,扶又反,从者曰:“礼与?”怪之。
  ○从音才用反,下同。与音馀,下同。曾子曰:“夫祖者且也,且,未定之辞。
  ○夫音扶。且胡为其不可以反宿也?”给说。从者又问诸子游曰:“礼与?”疑曾子言非。子游曰:“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殡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远也。故丧事有进而无退。”明反柩非。
  ○饭,烦晚反。牖,羊久反。敛,力验反,礼家凡“小敛”、“大敛”之字皆同,不重出。阼,才故反。曾子闻之曰:“多矣乎,予出祖者!”善子游言,且服。
  ○且服,本或作“且服过”。
  [疏]“曾子”至“祖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负夏氏葬礼所失之事。
  ○“既祖,填池”者,案《既夕礼》启殡之后,“柩迁于祖,重先,奠从,柩从,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间,用夷床”。郑注云:“是时柩北首。”设奠于柩西,此奠谓启殡之奠也。质明彻去启奠,乃设迁祖之奠于柩西。至日侧乃卻下柩,载於阶间。乘蜃车,载讫,降下,迁祖之奠,设於柩车西,当前束。时柩犹北首,前束近北。前束者,谓棺於车束有前后,故云前束。乃饰柩设披属引,彻去迁祖之奠,迁柩向外,而为行始,谓之祖也。妇人降,即位于阶间,乃设祖奠于柩西。至厥明,彻祖奠,又设遣奠於柩车之西,然后彻之,苞牲取下体以载之,遂行。此是启殡之后至柩车出之节也。曾子吊於负夏氏,正当主人祖祭之明旦,既彻祖奠之后、设遣奠之时而来吊,主人荣曾子之来,乃彻去遣奠,更设祖奠。又推柩少退而返之向北,又遣妇人升堂。至明旦,妇人从堂更降,而后乃行遣车礼。从曾子者意以为疑,问曾子云:“此是礼与?”曾子既见主人荣已,不欲指其错失,为之隐讳云:“夫祖者,且也。”“且”是未定之辞,祖是行始,未是实行。且去住二者皆得,既得且住,何为不可以反宿,明日乃去?
  ○注“祖谓”至“祖奠”。
  ○正义曰:“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者,案《既夕礼》注云:“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於阶间。”柩从两楹卻下,载於车,乃回车南出,是为祖也。祖,始也,谓将行之始也。云“奠彻谓彻遣奠,设祖奠”者,案《既夕礼》祖曰“明”。旦彻祖奠,设遣奠。曾子正当设遣奠时来,主人乃彻去遣奠,还设祖奠,似若不为遣奠然。经云“主人既祖”,祖之明日,既彻祖奠之时,故谓之“既祖”。郑云“祖谓移柩车去载处”者,解正祖之名也。皇氏、熊氏皆云,曾子虽今日来吊,遥指昨日为既祖。於文赊缓,其义非也。
  ○注“礼,既祖而妇人降”。
  ○正义曰:《既夕礼》文。以既祖,柩车南出,阶间既空,故妇人得降立阶间。今柩车反还阶间,故妇人辟之升堂。妇人既已升堂,柩车未回南出,则妇人未合降也。今乃降之者,以曾子贤人,欲矜夸宾於此妇人也。言“皆非”者,柩无反而反之,是一非。既反之未回车南出,不合降妇人而降之,是二非也。
  ○注“给说”。
  ○正义曰:《论语》云:“御人以口给。”谓不顾道理,以捷给说於人也。
  ○“曾子”至“祖者”。
  ○多犹胜也。曾子自知已说之非,闻子游之答是,故善服子游也。故言子游所说出祖之事,胜於我所说出祖也。
  曾子袭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为习於礼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曾子盖知临丧无饰。夫夫,犹言此丈夫也。子游於时名为习礼。
  ○裼,星历反。夫夫,上音扶,下如字,一读并如字,注及下同。主人既小敛,袒、括发,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於主人变乃变也,所吊者朋友。
  ○袒括,徒旱反,下古活反。曾子曰:“我过矣,我过矣,夫夫是也。”服是善子游。
  [疏]“曾子”至“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礼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游趍而出,袭裘带绖而入”,凡吊丧之礼,主人未变之前,吊者吉服而吊。吉服谓羔裘、玄冠、缁衣、素裳。又袒去上服,以露裼衣,则此“裼裘而吊”是也。主人既变之后,虽著朝服而加武以绖,又掩其上服,若是朋友又加带,则此“袭裘带绖而入”是也。案《丧大记》云:“吊者袭裘,加武,带绖。”注云:“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裘而加武与带绖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但加绖於武。”《丧大记》所云亦据朋友,故云“带绖”,带既在腰,郑注“加武与带绖”,似带亦加武者,其实加武唯绖,连言带耳。主人成服之后,吊者大夫则锡衰,士则疑衰,当事皆首服弁绖。此子游之吊,未知主人小敛以否,何因出则有带绖服之而入,但子游既及吊丧,豫备其事,故将带绖行也。
  子夏既除丧而见,见於孔子。
  ○见,贤遍反,注及下同。予之琴,和之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乐曲人心。
  ○予,羊汝反,下同。和音禾,或胡卧反,下同。乐音岳,又音洛。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作,起。
  ○忘音亡。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虽情异,善其俱顺礼。
  [疏]“子夏”至“至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子张居丧顺礼之事。此言子夏、子张者,案《家语》及《诗传》皆言子夏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衎衎而乐;闵子骞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切切而哀,与此不同者,当以《家语》及《诗传》为正。知者,以子夏丧亲无异闻,焉能弹琴而不成声?而闵子骞至孝之人,故孔子善之云:“孝哉,闵子骞!”然《家语》、《诗传》云:“援琴而弦,切切。”以为正也。熊氏以为子夏居父母之丧异,故不同也。
  司寇惠子之丧,惠子,卫将军文子弥牟之弟惠叔兰也,生虎者。
  ○弥,亡卑反。牟,莫侯反。子游为之麻衰、牡麻绖。惠子废適立庶,为之重服以讥之。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
  ○为之,于伪反,注“为之重服”、下“为之服”皆同。適,丁历反,下文及注同。文子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谢其存时。又辱为之服,敢辞。”止之服也。子游曰:“礼也。”文子退反哭。子游名习礼,文子亦以为当然,未觉其所讥。子游趋而就诸臣之位,深讥之,大夫之家臣,位在宾后。文子又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敢辞。”止之在臣位,子游曰:“固以请。”再不从命。文子退,扶適子南面而立,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虎也敢不复位?”觉所讥也。虎,適子名。文子亲扶而辞,敬子游也。南面而立,则诸臣位在门内北面明矣。子游趋而就客位。所讥行。
  [疏]“司寇”至“客位”。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游讥司寇惠子废適立庶得行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惠子”至“虎者”。
  ○正义曰:案《世本》:“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及惠叔兰,兰生虎,为司寇氏。文子生简子瑕,瑕生卫将军文氏。”然则弥牟是木之字。
  ○注“为之”至“为衰”。
  ○正义曰:子游既与惠子为朋友,应著吊服,加緦麻带绖,今乃著麻衰、牡麻绖,故云“重服讥之”。云“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者,案《诗》云:“麻衣如雪。”又《间传》云:“大祥,素缟麻衣。”皆吉服之布称麻,故知此“麻衰”亦吉服之布也。案《丧服》云:“公子为其母麻衣。”郑注云:“小功布深衣者,以大夫之子,为其母厌降大功,则公子为其母厌降宜小功布衰。”与此别也。案吊服,锡衰十五升去其半,疑衰十四升。今子游麻衰,乃吉服十五升,轻於吊服,而云“重服以讥之”者,据牡麻绖,为重吊服。弁绖大如緦之绖,一股而环之。今乃用牡麻绞绖,与齐衰绖同,故云“重”也。
  ○注“深讥”至“宾后”。
  ○正义曰:大夫之宾位在门东近北,大夫之家臣位亦在门东而南近门,并皆北向,故在“向后”也。故卢云:“丧宾后主人,同在门东,家臣宾后,则近南也。”
  ○注“南面”至“明矣”。
  ○正义曰:然郑亦不知臣定位,今以此为证,故云“明”矣。子游吊在臣位,適子既乡南面对子游,故知臣位在门内北面也。案郑注之意,前既云“大夫家臣,位在宾后”,则此又云“臣位在门内北面”,则凡宾位在门东,亦得与卢合也。而前《檀弓》云:“趍而就伯子於门右。注云:“去宾位就主人之兄弟贤者。”若案彼注云,则未趍时宾位应在门左者,以《檀弓》之吊当在小敛前,同国并异国,并在门左。若诸侯礼,大国宾辟寄公,故在门右耳。或云《檀弓》为异国礼,讥於仲子,故自处异国之宾,故在门西也。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主人,文子之子简子瑕也。深衣练冠,凶服变也。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
  ○涕音他计反。洟音夷,自目曰涕,自鼻曰洟。瑕音遐,本又作嘏,音古雅反。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於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中礼之变。
  ○丁仲反,注及下注“礼中”、“之中”同。
  [疏]“将军文子之丧”至“其动也中”。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得中礼之变,各依文解之。
  ○将军文子其身终亡,既除丧,大祥祭之后,越人来吊,谓远国之人始吊其丧。主人文子之子,身著深衣,是既祥之麻衣也。首著练冠,谓未祥之练冠也。待宾於庙,目垂於涕,鼻垂於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於礼者之礼也”者,亡,无也。其始死至练祥来吊,是有文之礼,祥后来吊,是无文之礼。言文氏之子庶几堪行乎无於礼文之礼也。所以堪行者,以其举动也中。当於礼之变节也。
  ○注“主人”至“宾也”。
  ○正义曰:“文子之子简子瑕也”,知者,《世本》文。云“深衣练冠,凶服变也”者,深衣即《间传》麻衣也,但制如深衣。缘之以布曰麻衣,缘之以素曰长衣,缘之以采曰深衣。
  ○“练冠”者,谓祭前之冠,若祥祭则缟冠也。此谓由来未吊者,故练冠。若曾来已吊,祥后为丧事更来,虽不及祥祭之日,主人必服祥日之服以受之。故《杂记》云:“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注云:“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子为之。”《杂记》经文本为重来者,故缟冠,卫将军之子始来者,故练冠,故《杂记》注引此文者,证祥后来吊之事一边耳。推此而言,禫后始来吊者,则著祥冠。若禫后更来有事,主人则著禫服。其吉祭已后,或来吊者,其服无文。除丧之后,亦有吊法,故《春秋》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是也。云“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者,以其死者迁入於庙,故今待吊於庙就死者。案《士丧礼》:始死为君命出,小敛以后为大夫出。是有受吊迎宾。今以除服受吊,故不迎宾也。或曰此非已君之命,以敌礼待之,故不迎也。或云此是禫后吉时来也,故不在寝,而待於庙也。《礼论》亦同。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绖也者,实也。所以表哀戚。
  ○冠,古乱反。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明不复有事於此。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毁宗躐行。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
  ○掘,求月反,又求勿反。霤,力救反。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躐,良辄反。复,扶又反。学者行之。学於孔子者行之,傚殷礼。
  [疏]“幼名”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礼异之事,各依文解之。
  ○“幼名,冠字”者,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
  ○“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耆艾转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至死而加谥。凡此之事,皆周道也。然则自殷以前为字不在冠时,伯仲不当五十,以殷尚质,不讳名故也。又殷以上有生号,仍为死后之称,更无别谥,尧、舜、禹、汤之例是也。周则死后别立谥,故总云“周道”也。《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之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之时,直呼伯仲耳。《礼纬 含文嘉》云:“质家称仲,文家称叔。”周代是文,故有管叔、蔡叔、霍叔、康叔、聃季等,末者称季是也。
  ○“掘中”至“道也”。
  ○此以下三句明殷礼也。每一条义兼二事也。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所以然者,一则言此室於死者无用,二则以床架坎上,尸於床上浴,令浴汁入坎,故云“掘中霤而浴”也。
  ○“毁灶以缀足”者,亦义兼二事,一则死而毁灶,示死无复饮食之事,故毁灶也。二则恐死人冷强,足辟戾不可著屦,故用毁灶之甓,连缀死人足,令直可著屦也。
  ○“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者,亦义兼二事也。“毁宗”,毁庙也。殷人殡於庙,至葬,柩出,毁庙门西边墙而出于大门。所以然者,一则明此庙於死者无事,故毁之也。二则行神之位在庙门西边,当所毁宗之外,若生时出行,则为坛币告行神,告竟,车躐行坛上而出,使道中安稳如在坛。今向毁宗处出,仍得躐此行坛,如生时之出也。故云“毁宗躐行,出于大门”也。
  ○“殷道也”者,道,礼也。上三句皆是殷礼也。
  ○注“明不”至“之外”。
  ○正义曰:此谓中霤、灶、宗,所以掘中霤毁灶及宗,是明不复有事於此处也。云“周人浴不掘中霤”者,用盘承浴汁也。是以《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盘。郑注云:“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案郑旨则知浴用盘也。云“葬不毁宗躐行”者,周殡於正寝,至葬而朝庙,从正门出,不毁宗也。故《士丧礼》不云“躐行”也。然周家亦不毁灶缀足,而郑注不云者,以周缀足用燕几,其文可见,故此不言耳。至於毁宗、躐行、掘中霤,周虽不为,而经文无云不掘不毁,故郑注言之也。但举首末言之,则中从可知也。云“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者,庙门西边墙也。云“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者,以其毁宗,故云“躐行”,故知行神在庙门之外,当毁处之外也。行神於后更说。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具,葬之器用。子柳,鲁叔仲皮之子,子硕兄。
  ○硕音石。子柳曰:“何以哉?”言无其财。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粥,谓嫁之也。妾贱,取之曰买。
  ○鬻,本又作“粥”,音育,卖也,注同。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忠恕。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馀具祭器。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通布货财。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於丧。恶因死者以为利。
  ○恶,乌路反。请班诸兄弟之贫者。”以分死者所矜也。禄多,则与邻里乡党。
  [疏]“子柳”至“贫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粥人之母及因死为利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柳”至“硕兄”。正义曰:案下《檀弓》云“叔仲皮学子柳”,故知子柳是叔仲皮之子。知“子硕兄”者,以此云“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故知“子硕兄”也。
  ○注“古者”至“货财”。
  ○正义曰:解布名也,言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遍,布货买天下货财也。而郑注《周礼》云:“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无不遍也。”郑又云:“泉始盖一品,周景王铸大泉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复识本制,至汉唯有五铢久行。”案郑此者云五铢者,其重五铢。凡十黍为一参,一参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故钱边作“五铢”字也。郑又云:“王莽改货而异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间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货布长二寸五分,广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其右文曰货,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大泉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直十五货泉,货泉径一寸,重五铢,右文曰货,左曰泉,直一也。”案《食货志》云今世谓之笮钱是也。边犹为货泉之字,大泉即今大四文钱也,四边并有文也。货布之形,今世难识,世人或耕地犹有得者,古时一个准二十五钱也。然古又有刀。刀有二种,一是契刀,一是错刀也。契刀直五百,错刀直一千。契刀无缕,而错刀用金缕之。刀形如钱,而边作刀字形也,故世犹呼钱为钱刀也。
  君子曰:“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利己亡众,非忠也。言亡之者,虽辟贤,非义退。
  公叔文子升於瑕丘,蘧伯玉从。二子,卫大夫。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蘧,木又作璩,其鱼反。从,才用反,又如字。拔,皮八反,徐蒲末反。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刺其欲害人良田。瑗,伯玉名。
  ○乐音洛,下同,一读下乐,五教反。瑗,于卷反,又於原反。剌,七赐反。
  [疏]“公叔”至“请前”。
  ○正义曰:此一节论蘧伯玉仁者,剌文子欲害人良田之事。
  ○注“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正义曰:案《世本》云:“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为公叔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声无节。
  ○弁,皮彦反。孺,而注反。孔子曰:“哀则哀矣,此诚哀。而难为继也。失礼中。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传,直专反。
  [疏]“弁人”至“有节”。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讥弁人哀过之事。
  ○“而难为继也”者,此哀之深,后人无能继学之者也。
  ○“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器踊有节”者,又广述其难继为失也。夫圣人礼制,使后人可传可继,故制为哭踊之节,以中为度耳,岂可过甚,皆使后人不可传继乎?然《杂记》:“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则与此违者,云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此之所言,在袭敛之后,可以制礼,故哭踊有节也。所以知然者,曾申之问,泛问於哭时,故知举重时答也。此之所言哭踊有节,节哭之时,在於后也。
  叔孙武叔之母死,武叔,公子牙之六世孙,名州仇,毁孔子者。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冠,素委貌。
  ○括,古活反。子游曰:“知礼。”嗤之。
  ○嗤,昌之反。
  [疏]“叔孙”至“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武叔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武叔”至“子者”。
  ○正义曰: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牙生戴伯兹,兹生庄叔得臣,臣生穆叔豹,豹生昭子婼,婼生戌子不敢,敢生武叔州仇。”仇是公子牙六世孙,故云“公子牙六世孙”也。云“毁孔子者”,《论语》云“叔孙武叔毁仲尼”是也。
  ○注“尸出”至“委貌”。
  ○正义曰,案《士丧礼》“卒敛彻帷,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筭,主妇东面冯,亦如之。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下云:“士举,男女奉尸,夷于堂。”《丧大记》亦云:“卒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下云:“奉尸夷于堂。”是括发在小敛之后,奉尸夷于堂之前,主人为欲奉尸,故袒而括发在前。今武叔奉尸夷堂之后,乃投冠括发,故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云“冠,素委貌”者,案《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注云:“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郑知然者,以《丧大记》云:“君将大敛,子弁绖。”大夫大敛无文,明亦弁绖,大敛既尔,明小敛亦然,故云大夫以上弁绖。案武叔投冠,武叔是诸侯大夫,当天子之士,故云:“士素委貌。若然,案《士丧礼》主人括发,郑注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括发者去笄,纚而紒”,无素委貌者,熊氏云:“《士丧礼》谓诸侯之士,故无素冠也。”崔氏云:“将小敛之时已括发,括发后,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敛讫,乃投去其冠,而见括发。”今案《士丧礼》及《大记》皆小敛卒,乃括发,无小敛之前为括发者,崔氏之言非也。案《士丧礼》小敛括发,郑注《丧服》变除云:“袭而括发者,彼据大夫以上之礼,死之明日而袭,与士小敛同日,俱是死后二日也。”郑注《士丧礼》一括发之后,比至大敛自若。所以《大记》云:“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是诸侯小敛之时更括发者,崔氏云:“谓说去其髦,更正括发,非重为括发也。”
  ○“子游曰知礼”。
  ○子游是习礼之人,见武叔失礼,反谓之“知礼”,故知嗤之也。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谓君疾时也。卜当为仆,声之误也。仆人、射人,皆平生时赞正君服位者。
  ○卜人师,依注音仆;师,长也,谓大仆也;本或无“师”字者,非也。前儒如字,卜人及医师也。君薨,以是举。不忍变也。《周礼 射人》:“大丧,与仆人迁尸。”
  [疏]“扶君”至“是举”。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薨,所举迁尸之人。
  ○注“谓君”至“位者”。
  ○正义曰:知是“君疾时”者,以下云“君薨,以是举”,故知君疾时也。知卜当为仆者,以卜人无正君之事。案《周礼 大仆职》:“掌兆荃之服位。”《射人职》:“掌国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及王举动,悉随王。故知也。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也。时有此二人同居,死相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
  ○从,才用反。夫人音扶,注同。为,于伪反,注及下注“夫为妻”同或曰,同爨緦。以同居生緦之亲可。
  ○爨緦,上七乱反,下音思。
  [疏]“从母”至“爨緦”。
  ○正义曰:此一节论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时有”至“非之”。
  ○正义曰:知“同居”者,以下云“同爨緦”,故知同居也。云“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从母及舅,皆是外甥称谓之辞,故知甥也。若他人之言,应云妻之兄弟妇、夫之姊妹夫相为服,不得云“从母之夫,舅之妻”也。言“甥居外家而非之”者,谓甥来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见有此事而非之。或云“外家”者,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遥讥之。
  ○“或曰同爨緦”者,甥既将为非礼,或人以为於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亲。此皆据緦麻正衰,非吊服也,故云“相为服”。若是吊服,疏人皆可,何怪此二人。何胤以为吊服加麻绖如朋友然,非也。凡吊服不得称服,故上云“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时朋友吊服而称无服,故知此“相为服”非吊服也。
  丧事欲其纵纵尔,趋事貌。纵,读如“总领”之总。
  ○纵,依注音总,急遽貌。吉事欲其折折尔。安舒貌。《诗》云:“好人提提”。
  ○折,大兮反,注同。故丧事虽遽不陵节,吉事虽止不怠。陵,躐也。止,立俟事时也。怠,惰也。
  ○躐,力辄反。惰,徒卧反。故骚骚尔则野,谓大疾。
  ○骚,素刀反,急疾貌。大音泰,一音他佐反,下注同。鼎鼎尔则小人,谓大舒。君子盖犹犹尔。疾舒之中。
  [疏]“丧事”至“犹尔”。
  ○正义曰:此一节论吉凶趋容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诗》云:好人提提”。
  ○正义曰:所引者《魏风 葛屦》之诗也。魏俗褊薄,遣新来妇人缝作衣裳,故述而剌之云,美好妇人,初来之时提提然。引之者,证安舒之意。
  ○“故丧”至“犹尔”。
  ○正义曰:以上丧事欲疾,吉事欲舒,因上生下,故云丧事虽须促遽,亦当有常,不得陵越丧礼之节。吉事虽有行止住之时,不得怠堕宽慢。故丧事骚骚尔,过为急疾,则如田野之人,急切无礼。若吉事鼎鼎尔,不自严敬,则如小人然,形体宽慢也。若君子之人,於丧事之内得疾之中,於吉事之内得舒之中。盖行礼之时,明闲法,则志意犹犹然。犹犹是晓达之貌。
  丧具,君子耻具。辟不怀也。丧具,棺衣之属。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谓绞、紟、衾、冒。
  ○绞,户交反,后同。紟,其荫反。冒,莫报反。
  [疏]“丧具”至“弗为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备丧具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辟不”至“之属”。
  ○正义曰:此“辟不怀”,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怀,思也。葬用近日,则是不思念其亲。今送死百物皆具,是速弃其亲。今未即办具,是辟不思亲之事也。云“丧具,棺衣之属”者,棺即预造,衣亦渐制,但不一时顿具,故《王制》云“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是也。
  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或引或推,重亲远别。
  ○远,于万反。别,彼列反。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欲其一心於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为妻期。
  ○期音基。
  [疏]“丧服”至“者也”。
  ○正义曰:《丧服》是《仪礼》正经,记者录《丧服》中有下三事,各以释之。其兄弟之子期,姑姊妹出適大功,皆《丧服》经文,嫂叔无服,《丧服》传文。所以嫂叔无服,进在姑姊妹之上者,取或引或推,二者相对。其子服重,是引而进之,其嫂无服,是推而远之。并云“盖”者,记人虽解其义,犹若不审然,故谦而言“盖”。
  ○注“或引”至“远别”。
  ○正义曰:已子服期,今昆弟之子亦服期,牵引进之,同於已子。案《丧服》传:“昆弟之子期报之也。”此云“引”者,《丧服》有世父母叔父母期,又云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有相报答之义,故云“报”也。已子服期,昆弟之子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也。二文相兼乃备。或推者,昆弟相为服期,其妻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无服,是推使疏而斥远之也。言“重亲”解“或引”,言“远别”解“或推”。“远别”者,何平叔云:“夫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异也。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推使无服也。”
  ○“姑姊妹之薄也”者,未嫁之时为之厚,今姑姊妹出嫁之后为之薄,盖有夫婿受我之厚而重亲之,欲一心事於厚重,故我为之薄。
  食於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助哀戚也。
  曾子与客立於门侧,其徒趋而出。徒,谓客之旅。曾子曰:“尔将何之?”曰:“吾父死,将出哭於巷。”以为不可发凶於人之馆。曰:“反哭於尔次。”次,舍也。礼:馆人使专之,若其自有然。曾子北面而吊焉。
  [疏]“曾子”至“吊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馆客使如其己有之事。
  ○“曰:反哭於尔次”者,於时立曾子之门,故曾许其反哭於汝次舍之处。依礼,丧主西面,曾子所以北面吊者,案《士丧礼》主人西面,其宾亦在东门北面,谓同国之宾,曾子既许其哭於次,故以同国宾礼北面吊焉。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之,往也。死之、生之,谓无知与有知也。为,犹行也。
  ○知音智。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边无縢。味当作沫。沫,靧也。
  ○味依注音沫,亡曷反。斫,陟角反。縢本又作滕,徒登反。靧音悔,洗面。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无宫商之调。
  ○竽笙音于,下音生。和,胡卧反。调,直吊反。有钟磬而无簨虡。不县之也。横曰簨,植曰虡。
  ○簨,息允反。虡音巨。植,时力反,又音值。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死者也。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
  [疏]“孔子”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生人於死者不可致死致生之事。
  ○“之死而致死之”者,之,往也。谓生者,以物往送葬於死者,而致死之意,谓之无复有知,是不仁之事也,而不可为也。
  ○“之死而致生之”者,谓以物往送葬者,而虽死犹致生之意,是不知之事,而不可为也。
  ○注“之往”至“知也”。
  ○正义曰:谓生者以物往送死者,故何胤云:“言往死者处而致此死之者之意,谓死如草木无知,如此用情则不仁,不可行於世也。往死者处而致此死者於全生之物,则不知而不可行也。舍此二涂,不仁不知之间,圣人之所难言,付之不测之竟,言‘无知与有知’者,即下云‘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
  ○“是故竹不成用”者,圣人为教,使人子不死於亡者,不便谓无知,不生於死者,不便谓有知,故制明器,以神明求之。不死不生,不可测也。成,善也。故为器用并不精善也。竹不善用,谓竹器边无縢缘也。何胤云:“若全无知,则不应用。若全有知,则亦不应不成。故有器不成,是不死不生也。”
  ○“瓦不成味”者,味犹黑光也。今世亦呼黑为沫也。瓦不善沫,谓瓦器无光泽也。
  ○“木不成斫”者,斫,雕饰也,木不善斫。郑注云:“味当作沫,沫,靧也。”靧谓靧面,证沫为光泽也。“琴瑟张而不平”者,亦张弦而不调平也。
  ○“竽笙备而不和”者,亦备而无宫商之调和也。“有钟磬而无簨虡”者,簨虡,县钟磬格也,亦有钟磬而不用格县挂之。郑云“不县之也”者,案《典庸器》云:“大丧廞笋虡。”明知有而不县之也。云“横曰簨、植曰虡”者,虡,距也,以用力,故曰虡也。
  ○注“言神”至“所知”。
  ○正义曰:神明微妙无方,不可测度,故云“非人所知”也。
  有子问於曾子曰:“问丧於夫子乎?”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夫子卒后问此,庶有异闻也。丧,谓仕失位也。鲁昭公孙於齐曰:“丧人其何称。”
  ○问丧,问或作闻。丧,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孙音逊。曰:“闻之矣,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贫、朽,非人所欲。
  ○朽,许久反。曾子曰:“参也闻诸夫子也。”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参也与子游闻之。”有子曰:“然,然则夫子有为言之也。”曾子以斯言告於子游。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昔者夫子居於宋,见桓司马自为石椁,三年而不成。桓司马,宋向戌之孙,名魋。
  ○有为,于伪反,下“为桓司马”、“为敬叔”、“则为之”、注“为民作”、“为嫁母”皆同。向,式上反。戌音恤。魋,大回反。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死之欲速朽,为桓司马言之也。靡,侈。
  ○侈,昌氏反,又申氏反。南宫敬叔反,必载宝而朝。敬叔,鲁孟僖子之子仲孙阅。盖尝失位去鲁,得反,载其宝来朝於君。
  ○朝,直遥反,注同。僖,许宜反。阅音悦。夫子曰:‘若是其货也,丧不如速贫之愈也。’丧之欲速贫,为敬叔言之也。”曾子以子游之言告於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於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中都,鲁邑名也。孔子尝为之宰,为民作制。孔子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昔者夫子失鲁司寇,将之荆,将应聘於楚。
  ○应,应对之应。盖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贫也。”言汲汲於仕得禄。
  ○伋音急。
  [疏]“有子”至“贫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欲速贫、死不欲速朽之事,各随文解之。
  ○“有子问於曾子”者,此孔子卒后,弟子相问,冀有所异闻也。“问丧”,谓问失本位居他国礼也。有子问於曾子云:“汝曾闻失位在他国之礼於孔子否乎?”
  ○注“有子”至“何称”。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有若,少孔子四十三岁。”彼注云:“鲁人也。”“曾参,南武城人,字子舆,少孔子四十六岁。”云“鲁昭公孙於齐曰:丧人其何称”者,引《公羊》,证失位者称丧也。昭公孙于齐,次于杨州,齐侯唁公于野井,昭公曰:“丧人其何称。”
  ○“有子”至“言也”。
  ○以曾子云“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云:“如是之语,非君子之言也。”夫子既是君子,必不为此言。时有子唯问丧,不问死,曾子以丧、死二事报有子者,以丧、死俱为恶事,贫、朽又事类相似。既言“丧欲速贫”,遂言“死欲速朽”。案此“速贫”在前,“速朽”在后,而下子游之对,先云“死欲速朽”,后言“丧欲速贫”,随孔子所见言之先后也。且孔子为中都宰之时,制其棺椁,不用速朽,其事在前。夫子失鲁司寇,使子夏、冉有先適楚,不欲速贫,其事在后,故子游先言“速朽”,后言“速贫”,亦随夫子之事前前后。
  ○注“桓司”至“名魋”。
  ○正义曰:案《世本》:“向戌生东邻叔子超,超生左师眇,眇即向巢也”。魋是巢之弟,故云向戌孙也。
  ○注“孔子”至“司寇”。
  ○正义曰:《孔子世家》,定公九年,孔子年五十,定公以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定公十年会于夹谷,摄相事。此云“司寇”者,崔灵恩云:“诸侯三卿,司徒兼冢宰,司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三卿之下,则五小卿为五大夫,故《周礼 太宰职》云:‘诸侯立三卿五大夫也。’五大夫者,司徒之下立二人,小宰、小司徒;司马之下,以其事省,立一人为小司马,兼宗伯之事;司空之下立二人,小司寇、小司空。今夫子为司空者,为小司空也,从小司空为小司寇也。”崔所以知然者,鲁有孟、叔、季三卿为政,又有臧氏为司寇,故知孔子为小司寇,崔解可依。
  ○“昔夫”至“之荆”。
  ○案《世家》定十四年,齐人归女乐,孔子去鲁適卫。从卫之陈,过匡邑,匡人围之。又复去,过蒲,又反於卫。又去卫,过曹,適宋。时定公卒,宋桓魋欲杀孔子,伐夫子所过之树,削夫子所过之迹。去宋,適郑。去郑,適陈,居三岁,又適卫。既不见用,将西见赵简子,至河而闻杀窦鸣犊与舜华也。又反於卫,复行如陈。时哀公三年,孔子年六十。明年孔子自陈迁于蔡。三岁,孔子在陈蔡之间,楚使人聘孔子,陈蔡乃围孔子,绝粮乏食七日。於是使子贡至楚,楚昭王兴师迎孔子,将书社七百里封孔子,楚令尹子西谏而止之。是岁楚昭王卒,孔子自楚反于卫,孔子年六十三,是鲁哀公六年。以此言之,失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公六年,其间年月甚远。且失司寇之后,向宋不向楚。而云“失鲁司寇,将之荆”者,谓失鲁司寇之后,将往之荆,则哀公六年之荆,亦是失司寇之后,非谓失司寇之年即之荆也。
  陈庄子死,赴於鲁,鲁人欲勿哭,君无哭邻国大夫之礼。陈庄子,齐大夫陈恒之孙,名伯。缪公召县子而问焉。县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问不出竟,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以其不外交。
  ○缪音木。竟音境。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国,虽欲勿哭,焉得而弗哭?言时君弱臣强,政在大夫,专盟会以交接。
  ○焉,於虔反。且臣闻之,哭有二道,有爱而哭之,有畏而哭之。”以权微劝之。公曰:“然,然则如之何而可?”县子曰:“请哭诸异姓之庙。”明不当哭。於是与哭诸县氏。
  [疏]“陈庄”至“县氏”。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邻国臣之法。
  ○注“陈庄”至“名伯”。
  ○正义曰:案《世本》:“成子当生襄子班,班生庄子伯。”郑依《世本》知也。
  仲宪言於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所谓“致死之”。仲宪,孔子弟子原宪。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所谓“致生之”。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言使民疑於无知与有知。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非其说之非也。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言仲宪之言,三者皆非。此或用鬼器,或用人器。
  [疏]“仲宪”至“亲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致意於死人为死为生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仲宪,孔子弟子原宪”。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原宪字子思。”彼注云:“鲁人也。”其时与曾子评论三代送终器具之义也。
  ○“曰夏后”至“亲乎”。
  ○此以下是原宪所说,并非也。其言夏后氏所以别作明器送亡人者,言亡人无知,故以不堪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无知也。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者,宪又言殷家不别作明器,而即用祭祀之器送亡人者,祭器堪为人用,以言亡者有知,与人同,故以有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有知也。
  ○“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者,宪又言周世并用夏、殷二代之器送亡者,不知定无知如夏,为当定有知如殷,周人为之致惑,不可定者,故并用送之,是示於民疑惑不定也。
  ○”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者,曾子闻宪所说不是,故重称不然,深鄙之也。
  ○“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者,曾子鄙宪言毕,而自更说其义也。言二代用此器送亡者,非是为有知与无知也,正是质文异耳。夏代文,言鬼与人异,故纯用鬼器送之,非言为无知也。殷世质,言虽复鬼与人有异,亦应恭敬是同,故用恭敬之器,仍贮食送之,非言为有知也。说二代既了,则周兼用之,非为疑可知,故不重说。寻周家极文,言亡者亦宜鬼事,亦宜敬事,故并用鬼敬二器,非为示民言疑惑也。然周唯大夫以上兼用耳,士唯用鬼器,不用人器。崔灵恩云:“此王者质文相变耳。”
  ○“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者,曾子说义既竟,又更鄙於仲宪所言也。“古”谓夏时也,言古人虽质,何容死其亲乎?若是无知,则是死之义也。然宪子言三事皆非,而曾子此独讥“无知”者,以夏后氏尤古故也。讥一,则馀从可知也。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游。木当为朱,《春秋》作戌,卫公叔文子之子,定公十四年奔鲁。
  ○木音式树反,又音朱,徐之树反。子游曰:“其大功乎?”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疏]“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游”至“狄仪之问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同母异父昆弟死著服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木当为朱”至“十四年奔鲁”。
  ○正义曰:案《世本》“卫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故知“木当为朱”也。言“《春秋》作戌”者,定十四年“卫公叔戌来奔”是也。
  ○注“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正义曰: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丧服》无文,故子游疑之:“其大功乎?”“乎”是疑辞也。云“亲者属大功是”者,郑意以为同母兄弟,母之亲属服大功是也。所以是者,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亲生,其兄弟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而服大功,案《圣证论》王肃难郑:“礼,称亲者血属,谓出母之身,不谓出母之子服也。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则出母之父母服应更重,何以为出母之父母无服?”王肃云:“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者,谓继父服齐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马昭难王肃云:“异父昆弟,恩继於母,不继於父,肃以为从继父而服,非也。”张融以为继父同居有子,正服齐衰三月,乃为其子大功,非服之差,互说是也。
  ○“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不云自狄仪始者,庾蔚云:“狄仪之前,鲁人先已行之,故不云自狄仪始也。”
  子思之母死於卫,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伯鱼卒,其妻嫁於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於子乎观礼,子盖慎诸。”柳若,卫人也。见子思欲为嫁母服,恐其失礼,戒之。嫁母齐衰期。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谓时可行,而财不足以备礼。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者。吾何慎哉?”时所止则止,时所行则行,无所疑也。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
  ○襚音遂。
  [疏]“子思”至“慎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出嫁母之丧行礼之事。
  ○注“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
  ○正义曰:《孔子世家》文。郑言之者,以下云“子,圣人之后”,故具言之。
  ○注“柳若”至“衰期”。
  ○正义曰:云“嫁母齐衰期”者,嫁母之服,《丧服》无文。案《丧服》杖期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则亲母可知。故郑约云“齐衰期也”。又郑止言“齐衰期”,不言嫡庶,故谯周、袁准并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嫡子虽主祭,犹宜服期。而《丧服》为出母期,嫁母与出母俱是绝族,故知与出母同也。”张逸问旧儒:“《世本》皆以孔子后数世皆一子,礼,適子为父后,为嫁母无服。《檀弓》说子思从於嫁母服,何?”郑答云:“子思哭嫂为位,必非適子,或者兄若早死,无继,故云数世皆一子。”
  ○注“谓财”至“行者”。
  ○正义曰:谓若嫁母之家主人贫乏,敛手足形还葬,已虽有财,不得过於主人。故下注“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是也。
  县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古谓殷时也。上不降远,下不降卑。
  ○,息果反,依字作琐。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伯文,殷时滕君也。爵为伯,名文。
  ○滕,徒登反。为,于伪反。下及下注“为人”同。
  [疏]“县子”至“父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著服上不降远,下不降卑之事,各依文解之。
  ○琐,县子名。据所闻而言也,“古者不降”,所闻之事也。古者,殷时也。周礼以贵降贱,以適降庶,唯不降正耳。而殷世以上,虽贵不降贱也。“上下各以其亲”,不降之事也。“上”谓旁亲,族曾祖、从祖及伯叔之班族。“下”谓从子从孙之流。彼虽贱,不以己尊降之,犹各随本属之亲轻重而服之,故云“上下各以其亲”。庾蔚云:“上下犹尊卑也。正尊,周礼犹不降,则知所明者旁尊也。郑恐尊名乱於正尊,故变文言‘远’也。”
  ○“滕伯”至“父也”。
  ○谓滕国之伯名文,为叔父孟虎著齐衰之服,其虎是滕伯文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谓滕伯为兄弟之子孟皮著齐衰之服,其滕伯是皮之叔父也。言滕伯上为叔父、下为兄弟之子,皆著齐衰,是“上不降远,下不降卑”也。
  后木曰:“丧,吾闻诸县子曰:‘夫丧,不可不深长思也。后木,鲁孝公子惠伯巩之后。
  ○{巩恭},恭勇反。买棺外内易。’我死则亦然。”此孝子之事,非所讬。
  ○易,以豉反。
  [疏]“后木”至“亦然”。
  ○正义曰:此一节论属子以死事非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后木云:“孝子居丧之礼,吾闻之於县子云:‘夫居丧不可不深思长虑也。孝子既深思长虑,故买棺之时,当令精好,斫削外内,使之平易。’”后木既述县子之言,以语其子,又云:“在后我身若死,则亦当然。”“然”犹如是,我死亦当如是县子之言,买棺外内易也。
  ○注“后木”至“之后”。
  ○正义曰:案《世本》:“孝公生惠伯革,其后为厚氏。”《世本》云“革”,此云“巩”,《世本》云“厚”,此云“后”,其字异耳。则惠伯之子孙,无名木者,故郑直云其后。
  ○注此“此孝”至“所讬”。
  ○正义曰:言买棺外内滑易者,此是孝子所为之事,非是父母豫所属托,讥后木也。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敛者,动摇尸,帷堂,为人亵之。言“方乱”,非也。仲梁子,鲁人也。
  ○帷,意悲反。
  ○小敛之奠,子游曰:“於东方。”曾子曰:“於西方,敛斯席矣。”曾子以俗说非。又大敛奠於堂,乃有席。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末世失礼之为。
  [疏]“曾子”至“失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小敛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言方”至“人也”。
  ○正义曰:知“方乱,非”者,以小敛之后,岂无夫妇方乱之事,何故彻帷乃云“方乱”?明为动摇尸柩,故帷堂。案《春秋》定五年,鲁有仲梁怀,是仲梁,鲁人之姓,故知“仲梁子,鲁人也”。
  ○“曾子”至“西方”。
  ○依礼,小敛之奠设於东方,奠又无席,鲁之衰末,奠於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见时如是,谓将为礼,故云小敛於西方。“斯”,此也。其敛之时,於此席上而设奠矣。曾子之言失礼,故记者正之云,小敛奠所以在西方,是鲁人行礼,末世失其法也。
  ○注“曾子”至“有席”。
  ○正义曰:知曾子所言非者,案《士丧礼》“小敛之奠,设於尸东”,今曾子言西方,故为非也。云“大敛奠於堂,乃有席”者,案《士丧礼》“大敛之奠设於室”,今云堂者,后人转写之误,当云奠於室,故郑答赵商:“堂当为室也。”
  县子曰:“绤衰、繐裳,非古也。”非时尚轻凉慢礼。
  ○绤衰,去逆反,粗葛也,下七回反。繐音岁,布细而疏曰繐。凉音良。
  [疏]“县子”至“古也”。
  ○正义曰:此以下论县子非当时人尚轻凉慢礼之事。绤,葛也。繐,布疏者,汉时南阳邓县能作之。当记时失礼,多尚轻细,故有丧者不服粗衰,但疏葛为衰,繐布为裳,故云“非古”也,“古”谓周初制礼时也。
  子蒲卒,哭者呼灭。灭,盖子蒲名。子皋曰:“若是野哉!”非之也。唯复呼名。子皋,孔子弟子高柴。
  ○皋音高。哭者改之。
  [疏]“子蒲”至“改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者呼名非礼之事。灭,子蒲名。子蒲卒,哭者呼其名,故子皋曰:“若是野哉!”野,不达礼也。唯复呼名,冀其闻名而反,哭则敬鬼神,不复呼其名,而此家哭独呼灭,子皋深讥之,故云“野哉”也。非之乃改也。
  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也。沽犹略也。
  ○相,息亮反。沽音古。
  [疏]“杜桥”至“沽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须立相导之事。沽,粗略也。礼,孝子丧亲,悲迷不复自知,礼节事仪,皆须人相导。而杜桥家母死,宫中不立相侍,故时人谓其於礼为粗略。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不以吉服吊丧。
  ○易音亦,徐以豉反。
  [疏]“夫子”至“以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始死易服,小敛后不得吉服吊之事。但养疾者朝服,羔裘、玄冠,即朝服也。始死则易去朝服,著深衣,故云“易之而已”。记时有不易者,又有小敛后羔裘吊者,记人引《论语 乡党》孔子身自行事之礼,以讥当时之事,故曰“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时多失礼,唯孔子独能行之,故言之也。
  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无恶乎齐?”恶乎齐,问丰省之比。
  ○称,尺证反。有亡,皇如字,无也,一音无,下同。恶音乌,注同。齐,才细反,又如字,注同。省,所领反。比,必利反。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形,体。
  ○毋音无。还葬,还之言便也。言已敛即葬,不待三月。
  ○还音旋。敛,力验反。县棺而封。不设碑繂,不备礼。封当为窆,窆,下棺也。《春秋传》作“塴”。
  ○县音玄。封依注作窆,彼验反,徐又甫邓反。碑,彼皮反。繂音律。塴,比邓反。人岂有非之者哉?”不责於人所不能。
  [疏]“子游”至“者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问送终所须当办具也。“夫子曰:称家之有亡”,“称”犹随也。“亡”,无也。言各随其家计丰薄有无也。“子游曰:有无恶乎齐”,“恶乎”犹於何也。子游言若必随家之有无,贫富於何可齐,故子游疑而问之。
  ○“夫子曰:有,毋过礼”,此答是称富家也。“毋”犹不也,礼有节限,设若家富,有正礼可依,而不得过礼。
  ○“苟亡矣,敛首足形”,此答贫家也。“亡”,无也,家无财也,但使衣衾敛於首足,形体不令露见而已。“还葬”,“还”,便也。礼虽众多,葬日有数。若贫者敛竟便葬,不须停殡待其月数足也。“还之言便也”,言已敛即葬,不待三月也。
  ○“县棺而封”,“封”即窆,窆,下棺内壙中也。贵者则用碑繂,若贫而即葬者,但手县棺而下之,同於庶人,不待碑繂,不设碑繂,不设碑繂不备礼。
  ○注“封当”至“作塴”。
  ○正义曰:“《春秋传》作塴”者,案《左传》昭十二年,“郑简公卒,将为葬除。司墓之室,有当道者,毁之,则朝而塴。弗毁,则日中而塴。”杜注云:“司墓之室,郑之掌公墓大夫徒属之家。塴,下棺也。”
  司士贲告於子游曰:“请袭於床。”时失之也,礼:唯始死废床。
  ○贲音奔,人名。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当言礼然,言诺,非也。叔氏,子游字。
  ○汰,本又作“大”,音泰,自矜大。
  [疏]“司士”至“许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以礼许人之事。案《丧大记》始死废床,至迁尸及袭,皆在於床。当时失礼,袭在於地,故司士贲告子游。“子游曰诺”者,子游知袭在床为是,故以许诺之。“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汰,自矜大也。叔氏,子游别字也。言凡有来谘礼事,当据礼以答之。今子游不据前礼以答之,专辄许诺,如似礼出於己,是自矜大,故县子闻而讥之曰“汰哉”。当言礼也,言诺,非礼也。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
  ○醯,呼兮反。醢音海。瓮,乌弄反。
  [疏]“宋襄”至“实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宋襄公失礼之事。案《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案文十六年传云,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襄夫人,周襄王之姊,使甸师攻而杀之。则宋襄公夫人卒在襄公后,其年极多。此得云“宋襄公葬其夫人”者,盖襄公初取夫人死在襄公之时,故得葬之,其后取夫人,是襄王之姊,死在襄公之后,义不相妨。
  ○“曾子曰:既曰明器,而又实之”者,曾子不讥器之多,但讥其实为非也。言既曰神明之器,当虚也,故讥云“而又实之”也。“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也”,案《既夕礼》“陈明器”后云:“无祭器。”郑云:“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与人器。”若此,大夫诸侯并得人鬼兼用,则空鬼而实人,故郑云“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也。士既无人器,则亦实明器,故《既夕礼》云:“罋三,醯、醢、屑。”又云:“甒二,醴、酒也。”若夏后氏专用明器,则分半以实之。殷人全用祭器,则亦分半以虚之。周人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实之,明器虚之。
  孟献子之丧,献子,鲁大夫仲孙蔑。司徒旅归四布。旅,下士也。司徒使下士归四方之赙布。夫子曰:“可也。”时人皆贪,善其能廉。
  ○读赗,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曾子言非礼,祖而读赗,致命将行,主人之吏又读赗,所以存录之。
  [疏]“孟献”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贪利之事。孟献子之丧,送终既具,赙布有馀,其家臣司徒敬子禀承主人之意,使旅下士归还四方赙主人之泉布也。谓“四方赙”者,泉布本助丧用,今既有馀,故归还之也。时人皆贪,献子之家独能如此,故夫子曰:“可也。”善其能廉。皇氏以为献子有馀布,归之於君,君令国之司徒归赙於四方。案《春秋》鲁上卿季氏也,仲孙蔑之卒,季氏无谥曰敬子者,皇氏之言非也。熊氏以为献子家臣为司徒,故《左传》“叔孙氏之司马鬷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马也。
  成子高寝疾,成子高,齐大夫国成伯高父也。庆遗入,请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则如之何?”观其意。革,急也。遗,庆封之族。
  ○遗,于季反,又如字。革,纪力反。子高曰:“吾闻之也,生有益於人,死不害於人。吾纵生无益於人,吾可以死害於人乎哉!我死,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不食,谓不垦耕。
  ○垦,苦很反。
  [疏]“成子”至“我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临死不忘俭之事。
  ○注“成子”至“父也”。
  ○正义曰:知者,以其有“庆遗入请”,齐有庆氏,故知是齐大夫。齐有国子高,故知姓国,又见《齐世本》:“懿伯生贞孟,贞孟生成伯高父。”国氏以此知也。
  子夏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衎尔,自得貌。为小君恻隐不能至。
  ○衎,苦旦反,注同。为,于伪反,下“为之”、“殷为其久”、“为君服”同
  ○宾客至,无所馆,夫子曰:“生於我乎馆,死於我乎殡。”仁者不厄人。
  [疏]“子夏”至“衎尔”。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服小君仪容之事。上子夏问居君之母与妻之丧,此“居处言语”是夫子答辞,不云“子曰”者,记人略也。
  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於衣,椁周於棺,土周於椁。言皆所以为深邃,难人发见之也。国子高,成子高也。成,谥也。
  ○邃,先遂反。难,乃旦反。见如字,又贤遍反。反壤树之哉!”反,覆也。怪不如大古也,而反封树之。意在於俭,非周礼。
  ○壤,而丈反。复,扶又反,旧音服,非。大音泰。
  [疏]“国子”至“之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重古非今之事。子高之意,人死可恶,故备以衣衾棺椁,欲其深邃,不使人知,今乃反更封壤为坟,而种树以标之哉!言不可封壤种树也。国子意在於俭,非周礼之法。
  ○注“怪不”至“周礼”。
  ○正义曰:唐虞以上谓之“大古”,《易 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树。”今既封树,故云“怪不如大古也”。
  孔子之丧,有自燕来观者,舍於子夏氏。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与,及也。
  ○燕,乌田反。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封,筑土为垄。堂形四方而高。
  ○垄,力勇反。见若坊者矣,坊形旁杀,平上而长。
  ○坊音防。杀,色戒反,下同。见若覆夏屋者矣,覆谓茨瓦也。夏屋,今之门庑也,其形旁广而卑。
  ○茨,徐在私反,茅覆屋。庑音武。卑如字,又音婢。见若斧者矣。斧形旁杀,刃上而长。从若斧者焉,孔子以为刃上难登,狭又易为功。
  ○狭,户甲反。易,以豉反。马鬛封之谓也。’俗间名。
  ○鬛,力辄反。今一日而三斩板,而已封。板,盖广二尺,长六尺。斩板,谓断其缩也。三断止之,旁杀,盖高四尺,其广袤未闻也。《诗》云:“缩板以载。”
  ○断音短,下同。上,时掌反,下“以上”同。广袤,古旷反,下音茂,徐又亡侯反。尚行夫子之志乎哉!”尚,庶几也。
  [疏]“孔子”至“乎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夫子封坟之法。
  ○燕国人闻葬圣人,恐有异礼,故从燕来鲁观之。“舍於子夏氏”,舍,住也,燕人来住子夏家也。“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与,及也。子夏谓燕人云:若圣人葬人,及人葬圣人,皆用一礼,而子远来,何所观乎?王肃云:“‘圣人葬人与’,属上句以言。若圣人葬人与,则人庶有异闻,得来观者;若人之葬圣人,与凡人何异,而子何观之?然公西赤为志,遍用茸荃礼,子夏谓葬圣人与凡人不异者,今谓圣凡相葬,礼仪不殊,而孔子葬异此,是贤葬圣师,别自表义,不施世为法,而子夏恐燕人学敩此礼,故悬而拒之,云其礼本应如一也。而下又述昔闻夫子见四封之异者,此处可共,是许燕人学之,故备陈其教,以赴远观之意。”
  ○“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既已语燕人无观,又此历述孔子之言者,欲以此语与燕人为法。封谓坟之也,若如堂基,四方而高。
  ○“见若坊者矣”,坊,堤也。堤坊水,上平而两旁杀,其南北长也。言又见有筑坟形如坊者也。“见若覆夏屋者矣”,殷人以来,始屋四阿。夏家之屋,唯两下而已,无四阿,如汉之门庑。又言见其封坟如覆夏屋,唯两下而杀,卑而宽广。又见封如斧之形,其刃向上,长而高也。既言四坟之异,夫子之意,从若斧者焉。以为刃上难登,狭又易为功力。子夏既道从若斧形,恐燕人不识,故举俗称马鬛封之谓也,以语燕人。马鬷鬛之上,其肉薄,封形似之。
  ○“今一日而三斩板”,子夏前述明夫子语,又引今会古竟,更述其今葬孔子。既是从斧之坟,“今一日”者,谓今作孔子坟,正用一日之功,俭约不假多时。於一日之中而三斩板者,谓作坟法也。筑坟之法,所安板侧於两边,而用绳约板。令立后,复内土於板之上,中央筑之,令土与板平,则斩所约板。绳断,而更置於见筑土上,又载土其中,三遍如此,其坟乃成,故云“今一日而三斩板”也。“而己封”者,为三遍设板,筑土而止已其封也,故郑注:“板,盖广二尺,长六尺。”板广二尺,叠侧三板,应高六尺,而云“四尺”者,但形旁表渐敛,上狭下舒,如斧刃之形,使三板取高四尺,以合周制也。
  ○“尚行夫子之志乎哉”者,尚,庶几也。言今一日三斩板,是庶几慕行於孔子平生所志也,以示燕人。
  ○注“板盖”至“以载”。
  ○正义曰:知“板,盖广二尺”,案《祭义》曰“筑宫仞有三尺”,是墙高一丈。《公羊传》云“五板为堵”,则板广二尺,故五板高一丈也。知板长六尺者,以《春秋左氏》说雉长三丈,高一丈,《公羊传》云“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按五堵而为雉,则堵长六尺,故《诗笺》云“雉长三丈”,则板六尺。知“盖高四尺”者,以上合葬於防,崇四尺,今葬夫子不可过之,又板广二尺,三板斜杀,唯高四尺耳。其东西之广,南北之袤,则未闻也。引《诗》“缩板以载”,是《大雅 绵》之篇也。引之者,证缩为约板之绳。孙毓难云“孔子墓,鲁城北门外西,坟四方,前高后下,形似卧斧,高八九尺。今无马鬛封之形,不止于三板,记似误”者,孙毓云据当时所见,其坟或后人增益,不与元葬坟同,无足怪也。
  妇人不葛带。妇人质,不变重者,至期除之,卒哭变绖而已。
  [疏]“妇人不葛带”。
  ○正义曰:此论齐斩妇人带要绖也。葬后卒哭,变麻易葛,而妇人重要而质,不变所重,故不葛带。至期除之,卒哭直变绖而已。大功以下轻,至卒哭并变为葛,与男子同。绖,首绖也,妇人轻首重要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重新物,为之殷奠。
  [疏]“有荐新,如朔奠”。
  ○正义曰:“荐新“谓未葬中间得新味而荐亡者。“如朔奠”者,谓未葬前月朔大奠於殡宫者。大奠则牲馔丰也,朔礼视大敛,士则特豚三鼎。今若有新物,及五穀始熟,荐於亡者,则其礼牲物如朔之奠也。大夫以上则朔望大奠,若士但朔而不望。
  既葬,各以其服除。卒哭,当变衰麻者变之。或有除者,不视主人。
  [疏]“既葬”至“服除”。
  ○正义曰:“既葬谓三月葬竟后至卒哭,重亲各随所受而变服。若三月之亲,至三月数满应除者,葬竟各自除,不待主人卒哭之变,故云“各以其服除”也。
  池视重霤。如堂之有承霤也。承霤以木为之,用行水,亦宫之饰也。柳,宫象也。以竹为池,衣以青布,县铜鱼焉。今宫中有承霤,云以铜为之。
  ○重,直容反。衣,于既反。
  [疏]池视重霤。
  ○正义曰:“池“者,柳车之池也。“重霤”者,屋承霤也。以木为之,承於屋霤,入此木中,又从木中而霤於地,故谓此木为“重霤”也。天子则四注,四面为重霤。诸侯四注,重霤则差降,去后,馀三。大夫唯馀前后二,士则唯一在前。而生时既屋有重霤以行水,死时柳车亦象宫室,而在车覆鳖甲之下,墙帷之上,织竹为之,形如笼,衣以青布,以承鳖甲,名之为池。以象重霤方面之数,各视生时重霤。
  君即位而为椑,椑谓杝棺亲尸者。椑,坚著之言也。言天子椑内又有水兕革棺。
  ○椑,蒲历反,徐戾益反,榇尸棺。杝音移。著,直略反。兕,徐里反。岁壹漆之,若未成然。
  ○漆音七。藏焉。虚之不令。
  ○令,力政反,本又作合。
  [疏]“君即”至“藏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尊,即位得为棺之事。“君”,诸侯也。言诸侯,则王可知也。椑,杝棺也。漆之坚强,甓甓然也。人君无论少长,而体尊备物,故亦即位而造为此棺也。椑谓杝棺亲尸者也。古者天子椑内有水兕,而诸侯无,但用杝在内以亲尸也。
  ○“岁一漆之”者,虽为尊得造,交未供用,故不欲即成,但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唯云漆杝,则知不漆杝棺外属等。“藏焉”者,棺中不欲空虚,如急有待也。虚之不令也,令,善也。言若虚空,便为不善,故藏物於其中。一本为“虚之不合”者,谓不以盖合覆其上,既不合覆,不欲令人见,故藏焉。
  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设饰谓迁尸又加新衣。
  ○楔,悉节反。缀,丁劣反,又音丁卫反。饭,烦晚反,唅也。父兄命赴者。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
  [疏]“复楔”至“赴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始死之事。“复”,招魂也。“楔”,柱也。招魂之后,用角柶柱亡人之齿令开,使含时不闭也。
  ○“缀足”者,复用燕几缀亡人之足令直,使著屦时不辟戾也。
  ○饭者,饭食也。“设饰”者,谓袭敛迁尸之时,及又加著新衣也。
  ○“帷堂”者,谓小敛时。
  ○“并作”者,作,起为也。自“复”以下,诸事并起以帷堂,故云“并作”。
  ○“父兄命赴者”,亦复后之事。赴谓死者生时於他人有恩识者,今死,则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也。《士丧礼》则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则父兄命之也。何以然?尊许其病深,故使人代命之也。虽代命之,犹称孝子名也。
  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
  [疏]“君复”至“四郊”。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礼备,复处又多。自小寝以下,明招魂处所也。“君”,王侯也。“於小寝”者,前曰庙,后曰寝。《尔雅》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此“小寝”者,所谓高祖以下寝也,王侯同。“大寝”谓天子始祖,诸侯大祖也。“小祖”,高祖以下庙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诸侯大祖庙也。两言於庙,求神备也。《周礼 夏采》“以冕服复於大祖庙”是也。其小庙则祭仆复之,其小寝、大寝则隶仆复之。故《祭仆》云:“复于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隶仆》云:“复于小寝、大寝。”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四郊则夏采复之,故《夏采》云:“乘车建绥,复於四郊。”此天子之事也。其诸侯复则小臣,故《丧大记》云“小臣复”。案《周礼 内小臣职》:“小臣上士四人。”案《杂记》云:“复西上。”注:“各如其命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则小臣不足,明更有馀官。又复人虽依命数,复处既多,则复人不足,当於此复了,更转乡他处。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剥犹倮也。有牲肉则巾之,为其久设,尘埃加也。脯、醢之奠不巾。
  ○剥,邦角反。与音馀,下同。倮,力果反,谓不巾覆也。埃音哀。
  [疏]“丧不”至“也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肉不可露见之事。剥犹倮露也,言丧奠脯醢,不复设巾,可得倮露。“与”是语辞,谓丧不倮露奠者,为有祭肉也。无祭肉,即得倮露。
  ○注“有牲”至“不巾”。
  ○正义曰:案《士丧礼》小敛,陈一鼎,既敛奠于尸东,祝受巾巾之,是“有牲肉则巾之”也。《士丧礼》又云,始死,脯、醢、醴、酒,奠于尸东,无巾;又殡后朝夕乃奠,醴、酒、脯、醢,如初设,不巾,是脯、醢、醴、酒不巾也。案《既夕礼》柩朝庙,重先,奠从,奠设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为其在堂,恐埃尘,故虽脯、醢亦巾之。此文“脯醢之奠不巾”者,据室内也。
  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木工宜乾腊,且豫成。材,椁材也。
  ○腊音昔。
  [疏]“既殡”至“明器”。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礼须豫备之事。
  ○“既殡旬”,谓殡后十日也。
  ○“而布材与明器”者,“布”,班也。“材”谓椁材也。殡后十日,而班布告下觅椁材,及送葬明器之材。或云布其木宜乾腊,故豫须暴之也。《士丧礼》筮宅吉,左还椁,献明器之材于殡门外,是也。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阴阳交接,庶几遇之。
  ○逮音代,或大计反。
  父母之丧,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谓既练,或时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
  [疏]“父母”至“反也”。
  ○正义曰:礼哭无时有三种,一是初丧未殡之前,哭不绝声。二是殡后,除朝夕之外,庐中思忆则哭。三是小祥之后,哀至而哭。或一日二日,而无复朝夕之时也。此云“哭无时”,谓小祥之后也。何以知然?下云“使必知其反”,是其可使之时也。
  ○“使必知其反也”者,“使”谓君使之也。既小祥无哭时,其时可为君所使服金革之事也。反,还也。若为使还家,当必设祭告亲之神,令知其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义也。
  ○注“谓既练,或时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者,《礼运》云“三年之丧,期不使”,《公羊传》亦期不使,是知期内不使,则期外可使也。而《曾子问》云:“卒哭,服金革之事,无辟。”此鲁侯有为为之也。《丧大记》云卒哭而服金革之事。郑云:“权礼也。”是知卒哭而使非正礼也。
  练,练衣黄里,縓缘。小祥练冠,练中衣,以黄为内,縓为饰。黄之色卑於纁。縓,纁之类,明外除。
  ○縓,七绢反,浅赤色,今之红也。缘,悦绢反,下注同。薰,本又作纁,许云反。葛要绖,绳屦无絇,角瑱。瑱,充耳也。吉时以玉,人君有瑱。
  ○要绖,一遥反,下注“小要”同;下大结反。絇,其俱反,屦头饰。瑱,吐练反。鹿裘衡长袪。衡当为横,字之误也。袪,谓褎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袪,则先时狭短无袪可知。吉时麛裘。
  ○衡,依注作横,华彭反,下“衡三”同。袪,起鱼反,一音丘据反。褎,本又作袖,音徐秀反。袂,面世反。袪,裼之可也。裼,表裘也。有袪而裼之,备饰也。《玉藻》曰:“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鹿裘亦用绞乎?
  ○裼音昔。麛音迷,本又作麑,同,鹿子也。犴音岸,胡地野犬。绞,户交反。
  [疏]“练练”至“可也”。
  ○正义曰:“练”,小祥也。小祥而著练冠,练中衣,故曰练也。“练衣”者,练为中衣。“黄里”者,黄为中衣里也。正服不可变,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故小祥而为之黄拾里也。“縓缘”者,“縓”为浅绛色也,“缘”谓中衣领及褎缘也。里用黄而领缘用縓者,领缘,外也,明其外除,故饰见外也。“葛要绖”者,亦小祥后事也。小祥,男子去葛绖,唯馀要葛也。
  ○“绳屦”者,谓父丧,菅屦卒哭,受齐衰蒯藨屦,至小祥受大功绳麻屦也。“无絇”,屦头饰也,吉有,丧无。“角瑱”者,“瑱”,充耳也,人君平常吉用玉为之,以掩於耳。在初丧亦无,至小祥微饰,以角为之。
  ○“鹿裘”者,亦小祥后也。为冬时吉凶衣里皆有裘,吉时则贵贱有异,丧时则同用大鹿皮为之。鹿色近白,与丧相宜也。
  ○“衡长袪”者,衡,横也。袪,褎缘口也。小祥之前,裘狭而短袂,又无袪。至小祥稍饰,则更易作横广大者也,又长之,又设其袪也。“练而为裘”者,“为”犹作也。前时已有裘,但短小。至小祥,更作大长者,横广之,又长之为袪,更新造之,又加此三法也。
  ○“袪,裼之可也”者,“裼”谓裘上又加衣也。吉时裘上皆有裼衣,丧已后,既凶质,虽有裘,裘上未有裼衣。至小祥,裘既横长,又有袪为吉转文,故加裼之可也。案如此文,明小祥时外有衰,衰内有练中衣,中衣内有裼衣,裼衣内有鹿裘,鹿裘内自有常著襦衣。
  ○注“黄之”至“外除”。
  ○正义曰:纁是赤色也,其色华美。黄虽是正色,质卑於纁。《尔雅 释器》云:“一染谓之縓,三染谓之纁。”故言纁类也。华者在外,故云“明外除”。
  ○注“吉时以玉,人君有瑱”。
  ○正义曰:案吉时君大夫士皆有瑱,此唯云“人君有瑱”者,以经云“角瑱”,故郑云“吉时以玉”,据人君吉时,又云“人君有瑱”,故知人臣凶时无瑱。
  ○注“《玉藻》”至“绞乎”。
  ○正义曰:引《玉藻》者,以此经鹿裘直云“裼之可”,不知裼用何衣。大者曰鹿,小者曰麛,同类之物。麛裘既用绞为裼,则鹿裘亦用绞乎?“乎”者,疑辞。然麛裘用青犴为褎,则鹿裘之褎,亦用青犴也。
  有殡,开远兄弟之丧,虽緦必往;亲骨肉也。非兄弟,虽邻不往。疏无亲也。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就其家吊之,成恩旧也。
  [疏]“有殡”至“皆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吊之事。
  ○“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者,此文连上“有殡”之下,若其骨血兄弟,虽緦必往。若其非兄弟骨血疏外之人,虽邻不往。今有既非兄弟,又非疏外,平生所共知识,往来同恩好,今若身死者,兄弟虽不同居,亦就往吊之,成其死者之恩旧也。其死者兄弟不同居,尚往吊之,则死者子孙就吊可知,举疏以见亲也。已有殡得吊之者,以其死者与我有恩旧也。皇氏以为别更起文,不连“有殡”之事,“所识”者谓识其死者之兄弟,是小功以下之亲,既识兄弟,虽不同居,皆一一就吊之。未知然否,故两存焉。
  天子之棺四重,尚深邃也。诸公三重,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重,直龙反,注皆同。邃,虽遂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以水牛兕牛之革以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为一重。
  ○被,皮寄皮,注同。厚,胡豆反,度厚薄曰厚,皆同此音。杝棺一,所谓椑棺也。《尔雅》曰:“椴,杝。”杝,羊支反,木名。椴,徒乱反。梓棺二,所谓属与大棺。
  ○梓音子。属音烛。四者皆周。周,币也。凡棺因能湿之物。
  ○币,本又作匝。同,子答反。能湿,乃代反。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衡亦当为横。衽,今小要。衽或作漆,或作髹。
  ○衽,而审反,又而鸩反。髹又作魨,许求反。柏椁以端长六尺。以端,题凑也。其方盖一尺。
  ○题,徒低反,头也。凑,七豆反,聚也。
  [疏]“天子”至“六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以下棺椁厚薄长短之事。
  ○“天子之棺四重”者,尊者尚深邃也。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为一重也,又杝,为第二重也,又属为第三重也,又大棺为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则去水牛,馀兕、杝、属、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馀杝、属、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馀属、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属,唯单用大棺也。天子大棺厚八寸,属六寸,椑四寸,又二皮六寸,合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之三寸,馀兕、椑、属、大棺,则合二尺一寸。诸侯又去兕之三寸,馀合一尺八寸也。列国上卿又除椑四寸,馀合一尺四寸也。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合一尺。士则不重,但大棺六寸耳,故庶人四寸矣。而天子卿大夫文不见有通者,云天子卿大夫并与列国咀墁,若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也,丧质不得依吉时祭服也。若吉时祭服,则天子臣与诸侯同。然春秋时多僣,赵简子言罚乃不设属、椑,非也。水、兕二皮,并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也。二皮能湿,故最在里近尸也。
  ○“杝棺一”者,椴,也。材亦能湿,故次皮也。杝唯一种,故云一也。诸侯无革,则杝亲尸也,所谓梓棺也,即前言君即位为椑是也。杝即椴木,郑引《尔雅》曰:“椴,杝。”一物二名,名椴,又名杝也。
  ○“梓棺二”者,杝棺之外,又有属棺,属棺之外,又有大棺。大棺与属棺并用梓,故云二也,则《丧大记》云:“属六寸,大棺八寸也。”
  ○“四者皆周”者,四,四重也。周,币也。谓四重之棺,上下四方,悉周币也。唯椁不周,下有茵,上有杭席故也。
  ○“棺束”者,古棺木无钉,故用皮束合之。
  ○“缩二”者,缩,纵也。纵束者用二行也。
  ○“衡三”者,横束者三行也。
  ○“衽每束一”者,衽,小要也。其形两头广,中央小也。既不用钉棺,但先凿棺边及两头合际处作坎形,则以小要连之,令固棺,并相对,每束之处,以一行之衽连之。若竖束之处,则竖著其衽以连棺。盖及底之木,使与棺头尾之材相固。汉时呼衽为小要也。
  ○“柏椁”者,谓为椁用柏也。天子柏,诸侯松,大夫柏,士杂木也。郑注《方相职》云:“天子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
  ○“以端”者,“端”犹头也。积柏材作椁,并葺材头也,故云“以端”。
  ○“长六尺”者,天子椁材,每段长六尺而方一尺。天子以下,庶人以上,郑注《丧大记》具之。
  ○注“衽或作漆,或作髹”。
  ○正义曰:经之“衽”字,诸《礼记》本或有作“漆”字者,或有作“髹”字者。
  ○注“以端”至“一尺”。
  ○正义曰:以此木之端首,题凑向内。知其方盖一尺者,以庶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厚於棺一寸。案《丧大记》“君大棺八寸”,“君”谓诸侯,则天子之大棺,或当九寸,其椁厚一尺,故云“其方盖一尺”,则椁之厚也。如郑此言,椁材并皆从下垒至上,始为题凑。凑,向也。言木之头相乡而作四阿也。如此乃得椁之厚薄,与棺相准。皇氏以为垒椁材从下即题凑,郭六尺,与椁全不相应,又郑何云“其方盖一尺”?皇氏之义非也。
  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纟才衣。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为变也。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麻不加於采。此言“绖”,衍字也。时人间有弁绖,因云之耳。《周礼》:“王吊诸侯,弁绖緦衰也。”
  ○纟才,本又作缁,又作纯,同,侧其反。为,于伪反,下文及注“为其变”皆同。衍,以善反。或曰,使有司哭之。非也。哀戚之事不可虚。为之不以乐食。盖谓殡、敛之间。
  [疏]“天子”至“乐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哭诸侯之事。
  ○注“服士”至“衰也”。
  ○正义曰:“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者,薨在本国,天子遥哭之,不亲见尸柩,不服緦衰。吊而服爵弁纟才衣,纟才衣,丝衣也。则诸侯以下,虽不见尸柩,仍吊服也。
  ○“或曰使有司哭之”者,或人云,天子不自哭,但令有司哭之耳。非也。
  ○“为之不以乐食”,此是记者之言,非复或人之说也。天子食有乐,今哭诸侯,故食不复奏乐也。此“不以乐食”者,盖谓殡敛之间,郑以意断不用乐之期也。诸侯五日殡也。然诸侯为其臣,或至葬不食肉,卒哭不举乐,盖臣少而巳卑,不得同王也。
  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菆木以周龙輴,如椁而涂之。天子殡以輴车,画辕为龙。
  ○菆,才官反。輴,敕伦反。辕音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斧谓之黼,白黑文也。以剌绣於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尽涂之。
  ○黼音甫。剌,七亦反。縿音消。幕音莫。天子之礼也。
  [疏]“天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饰论菆涂为古天子殡法也。菆,丛也,谓用木菆棺而四面涂之,故云“菆涂”也。
  ○“龙輴”者,殡时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故云“龙輴”也。
  ○“以椁”者,亦题凑菆木,象椁之形,故云“以椁”。
  ○“加斧于椁上”者,“斧”谓绣覆棺之衣为斧文也。先菆四面为椁,使上与棺齐,而上犹开也。以棺衣从椁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于椁上”也。
  ○“毕涂屋”者,毕,尽也。斧覆既竟,又四注为屋,覆上而下,四面尽涂之也。故云“毕涂屋”。郑云“菆木以周龙輴”者,谓丛众木直垒,周龙輴至上乃题凑,则诸侯至上,不题凑也。
  唯天子之丧,有别姓而哭。使诸侯同姓、异姓、庶姓,相从而为位,别於朝觐来时,朝觐爵同同位。
  ○别,彼列反,注同。朝,直遥反,下同。
  [疏]“唯天”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天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使诸”至“同位”。
  ○正义曰:“异姓“者,郑注《周礼》云:“王昏姻甥舅。”“庶姓”者,谓与王无亲者。此言“朝觐爵同同位”,则不分别同姓异姓。然《觐礼》:“诸侯受舍於朝,同姓西面,异姓东面。”郑注云:“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后也。”与此不同者,《觐礼》先公而后侯,先侯而后伯,是亦爵同同位,但就同姓之中,先爵尊耳,与此无别。
  鲁哀公诔孔丘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呜呼哀哉!尼父!”诔其行以为谥也。莫,无也。相,佐也。言孔子死,无佐助我处位者。尼父,因且字以为之谥。
  ○诔,力轨反。耆,巨支反。相,息亮反,注同。父音甫。行,下孟反。
  [疏]“鲁哀”至“尼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哀公诔孔子之事。孔子以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已丑日卒,哀公欲为作谥。作谥宜先列其生时行状,谓之为诔。
  ○“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者,作诔辞也。遗,置也。“耆老”谓孔子也。莫,无也。相,佐也。言上天不置孔子,故无复佐助我处於位也。
  ○“呜呼哀哉”,伤痛之辞也。
  ○“尼父”,“尼”则谥也。父且字甫,是丈夫之美称,称字而呼之“尼父”也。
  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於大庙三日,君不举。军败失地,以丧归也。厌冠,今丧冠,其服未闻。
  ○大县,郡县之县。厌,于叶反,注同。大音泰。或曰,君举而哭於后土。后土,社也。
  [疏]“国亡”至“后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为国致忧之事。
  ○“国亡大县邑”者,亡,失也。国之军败,亡失土邑也。
  ○“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於大庙三日”者,公,孤也。《士丧礼》云:“公卿大夫继主人。”郑云:“公,大国之孤四命者是也。”厌冠,丧冠也。国既失地,是诸侯无德所招,故诸臣皆著丧冠而哭於君之大庙三日也。失地为先祖所哀,故在庙也。
  ○“君不举”者,举谓举乐也。臣入庙三日哭,故君亦三日不举乐也。“或曰,君举而哭於后土”者,后土,社也。又有或者言亦举乐,而自於社中哭之,社主土故也。然二处之哭,郑皆不非,未知孰是。庾蔚云:“举者谓举馔。”引《周礼 膳夫》:“王日一举”,又“王齐日三举”。注云:“杀牲盛馔曰举。”案庾蔚及前通合而为用也。
  孔子恶野哭者。为其变众。《周礼》:“衔枚氏掌禁野叫呼、叹呼於国中者、行歌哭於国中之道者。”
  ○恶,乌路反。衔枚,上音咸,下木杯反。呼,火故、火胡二反。
  [疏]“孔子恶野哭者”。
  ○正义曰:哭非其地谓之野,为变众,故恶之也。
  未仕者不敢税人,如税人,则以父兄之命。不专家财也。税谓遗于人。
  ○税,始锐反,谓以物遗人也。遗,维季反。
  [疏]“未仕”至“之命”。
  ○正义曰:此论人子之法也。“税人”谓以物遗人也。未仕未尊,则亦不敢专家财饷人也。“如税人”,谓已仕者也,虽得遗人,亦当必称父兄以将遗之。
  士备入而后朝夕踊。备犹尽也。国君之丧,嫌主人哭,入则踊。
  [疏]“士备”至“夕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丧,群臣朝夕哭踊之事。备,尽也。国君丧,群臣则朝夕即位哭踊。嗣君孝子虽先入即位哭,必待诸臣皆入列位毕后,乃俱踊者也。士卑最后,故举士入为毕也。所入有前后,而相待踊者,孝子哀深,故前入也,踊须相视为节,故俟齐也。
  祥而缟。缟冠,素纰也。
  ○缟,古老反,注同。纰,避支反。是月禫,徙月乐。言禫明月可以用乐。
  ○禫,大感反。乐音岳。
  [疏]“祥而”至“月乐”。
  ○正义曰:祥,大祥也。“缟”谓缟冠,大祥日著之,故《小记》除成丧者,其祭朝服缟冠是也。
  ○“是月禫,徙月乐”者,《郑志》曰:“既禫徙月而乐作,礼之正也。孔子五日弹琴,自省乐,哀未忘耳。逾月可以歌,皆自身逾月所为也。此非当月所受乐名。既禫,始得备乐,而在心犹未忘能欢,徙月之乐极欢也。哀杀有渐,是以乐亦随之也。”
  君於士有赐帟。帟,幕之小者,所以承尘,赐之则张於殡上。大夫以上,幕人职供焉。
  ○帟音亦。共音恭,本亦作供。
  [疏]“君於士有赐帟”。正义曰:赐,惠赐也。帟者,幕之小者也。大夫以上丧,则幕人职供之也。士唯有君恩赐之,乃得有帟也。


 
卷九 檀弓下第四

 卷九 檀弓下第四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同前篇,以简策繁多,故分为上下二卷。”
  君之適长殇,车三乘。公之庶长殇,车一乘。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皆下成人也。自上而下,降杀以两,成人遣车五乘,长殇三乘,下殇一乘,尊卑以此差之。庶子言公,卑远之。传曰:“大功之殇小从上。”
  ○適,丁历反,下及下“適室”同。长殇,丁丈反,下及注同:下式羊反。乘,绳证反,下及注同。皆下,户嫁反。杀,色戒反。遣,弃战反。差,初隹反,又初宜反。远,于万反。
  [疏]“君之”至“一乘”。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车之数。
  ○“君”者,五等诸侯也。今此谓诸侯適子在长殇而死,故云“君之適长殇”也。“车三乘”者,遣车也。葬柩朝庙毕,将行,设遣奠竟,取遣奠牲体臂臑,折之为段,用此车载之,以遣送亡者,故谓之遣车。然遣车之形甚小,《周礼 巾车》云:“大丧饰遣车郑云:“使人以次举之以如墓也。又杂记遣车视牢具置于四隅郑云:“四隅,郭中之四隅。”以此而推,故知小也。所以必须遣车者,《杂记》云:“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是言父母方将远去,亦如宾客之义,所以载牲体送之也。但遣车之数,贵贱不同。若生有爵命车马之赐,则死有遣车送之,诸侯七乘,大夫五乘,此后有明文。郑惟诸侯既七乘,降杀宜两,则国王宜九乘,士三乘也。今此所明并是殇未成人,未有爵命车马之赐而得遣车者,言其父有之,得与子也。王九乘,若適子成人,则应七乘,在长殇而死,则五乘。中殇从上亦五乘,下殇,三乘也。若有国王庶子成人,则应五乘,长殇中殇三乘,下殇一乘也。诸侯既自得七乘,其適子成人五乘,长殇三乘,故“君之適长殇,车三乘”也。中则从上,若下殇则一乘也。
  ○“公之庶长殇,车一乘”者,公亦诸侯也。適长殇既三乘,庶子若成人乃三乘,而长殇则一乘,故云“车一乘”也。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无。“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者,大夫自得五乘,適子成人三乘,长殇降二,故一乘也。中殇从上,亦一乘。若下殇及庶殇并不得也。案下注云:“人臣赐车马,乃得有遣车。”礼:三命始赐车马。然诸侯大夫再命而下,则不合有遣车。今大夫適子长殇得有遣车一乘者,以其身为大夫,德位既重,虽未三命,得有遣车,约郑注《杂记》云,则士无遣车。礼,天子上士三命,得有车马之赐,而云“士无遣车”者,谓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下士也。但丧礼质略,天子之臣与诸侯之臣命数虽殊,丧礼不异,故郑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车。文主天子大夫,其实兼诸侯大夫也。郑以士无遣车者,文王诸侯之士,其实亦兼天子中、下士也。诸侯及大夫之子。”熊氏云:“人臣得车马赐者,遣车得及子。若不得车马赐者,虽为大夫,遣车不得及子。”案此经云“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则大夫之身五乘。下云:“大夫五个,遣车五乘。”二文兆墁,但此总为殇而言之,故言其子。下文为晏子大俭,故举国君及大夫之身,本无及子不及子之义,横生异意,无所证据,熊氏非也。《杂记》云:“遣车视牢具。”则遣车一乘,当苞一个,士无遣车,《既夕礼》苞三个者,亦是丰小杀大礼之义。若服虔之意,“视牢具”者,视饔饩牢具。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庄公,“下车七乘”,服注云:“上公饔饩九牢,遣车九乘。”与此异也。
  ○注“庶子”至“从上”。
  ○正义曰:君是对臣之名,有地大夫以上,皆有君号。公则五等之上,又同三公之尊。今庶子言“公”,就其尊号,是卑远於庶子也。此有公、君相对,故为此解。若文无所对,嫡与称公,故《丧服》云“公子嫡子”是也。又郑引《丧服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者,证此遣车亦中从上也。必知然者,服是生人所著,哀念死者,车亦生者所有,被及亡人,车、服虽殊,皆缘生者之事,故车马与服同中从上;若其瓦棺堲周之属,本为死者,中殇年实童幼,故从於下。卢植以为遣车亦中从下,非其宜。
  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君所命,虽有官职,不达於君,则不服斩。
  [疏]“公之”至“长杖”。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为君杖法。公者,五等诸侯也。诸者,非一之辞。达官,谓国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既被君命,故称“达官”也。既达於官,而贵有其职,此对不达者为长,故云“长”也。若遭君丧,则备服衰杖,故云“诸达官之长杖”也。不云“衰”,从可知也。
  ○注“谓君”至“服斩”。
  ○正义曰:“不达於君”,谓府史之属也。贱不被命,是不达於君也。不服斩衰,但服齐衰三月耳。故《丧服》齐衰三月章有“庶人为国君”。郑云:“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案彼注即是不达者也,皆是几谓庶人在官者。若其近臣阍寺之属,虽无爵命,但嗣君服斩,则亦服斩,与此异也。故《丧服》斩衰章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近臣,君服斯服矣。”郑注云:“近臣,阍寺之属。”若大夫之臣,虽不被命於诸侯,得为大夫之君服斩与杖,但众臣降其带屦,用布带绳屦耳。
  君於大夫,将葬,吊於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以义夺孝子。宫,殡宫。出谓柩已在路。如是者三,咀芩。退,去也。三命引之,凡移九步。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君吊不必於宫。朝,丧朝庙也。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君或於是吊焉。
  ○朝,直遥反,注同。
  [疏]“君於”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吊臣之礼。君於大夫之丧,将至葬时,君必亲往吊於殡宫,谓就殡宫以吊孝子。吊礼既毕,及其柩出殡宫之门,孝子号慕攀辕,柩车不动,君夺孝子之情,命遣引之。引者三步则止,所以止者,引者不忍顿夺孝子之情,故且止柩住。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故如是者三,君又命引之,柩车遂行,君便退去。君或来吊,参差早晚,不必恒在殡宫。或当朝庙明日将发之时,亦如柩出殡宫,命引之三步,如是者三之事,故云“朝亦如之”。君吊或晚,不及朝庙之时,朝庙已毕,柩出大门,至平生待宾客次舍之处,孝子哀其平生次舍之处,停柩不行,君於是始吊。吊毕,君命引之使行,如上来之事,故云“哀次亦如之”。
  ○注“宫殡”至“在路”。
  ○正义曰:知此是“殡宫”者,以下云朝及哀次以朝庙及出大门哀次之事,此文在其前,以事前后,故知是殡宫也。云“出谓柩已在路”者,对宫中未行,今已出殡门,将往向庙,谓之在路。贺玚以路谓载柩之车,义亦通也。
  ○注“退去”至“九步”。
  ○正义曰:郑嫌“退”谓逡巡且退,故云“退,去也”。云“三命引之,凡移九步”者,以礼成於三,故知凡为九步。郑必分明言九步者,以经上云“引之,三步则止”,下云“如是者三”,恐别更为三,通前为四,十有二步之嫌,故明言“九步”也。九步既停,君又须命引之,则当四命也。或可君既三命,柩虽三步暂停,孝子更须有事,君即退。
  ○注“君吊”至“吊焉”。
  ○正义曰:君於大夫恩义,或有厚薄,或吊有早晚,故云“君吊不必於宫”也。“宫”谓殡宫也,从上可知也。知“朝”是丧朝庙者,朝与哀次相对,故知朝庙也。柩之朝庙,今日至庙,明日乃去。此吊谓明日将去之时,故有命引之。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者,以《觐礼》诸侯受次舍于庙门外,明大夫大门外亦有宾次也。然主位在门东,孝子必哀门西张次者,以平生门东待宾客无次,孝子见门西张次之处而哀,故云“哀次”。云“君或於是吊焉”者,以君吊正礼当於殡宫,或於朝祖庙,无门外君吊之礼。君来吊或晚,有邂逅於是吊焉,故云“或”,“或”是不定之辞。
  五十无车者,不越疆而吊人。气力始衰。
  ○疆,居良反,本又作疆,下“越疆”同。
  [疏]“五十”至“吊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衰老不许徒行远吊之事。所以时不许越疆而吊人者,五十既衰,越疆则道路遥远,吊人又悲感哀戚,恐增衰恐,故不许也。
  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说齐衰。”季武子,鲁大夫季孙夙也。世为上卿,强且专政,国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道犹礼也。
  ○蟜,居表反。蟜固,人姓名。说,他活反,本亦作税,徐又音申锐反,下同。见,贤遍反。矫,居表反。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时无如之何,佯若善之。表犹明也。及其丧也,曾点倚其门而歌。明己不与也。点字晳,曾参父。
  ○点,多忝反。倚,于绮反,徐其绮反。晳,星历反。
  [疏]“季武”至“而歌”。
  ○正义曰:此一节论季武子无礼,蟜固正之事。武子,鲁之执政上卿,时人畏之,事之如君,入其门皆说衰。唯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武子,谓武子曰:“我所以著齐衰而入者,以此著齐衰之道,将亡绝矣。以时人畏尔,入门者皆说齐衰,故此著齐衰入大夫之门,其道将绝。又语武子:“若依正礼,士唯入公门乃说齐衰,而入大夫之门不合说也。”言“将亡”者,其时乡馀大夫之门,犹有著齐衰者,故云“将亡”将亡者,未绝之辞。武子既得蟜固之言,心虽恚恨,身既寝疾,无奈之何,乃佯言若美之:“汝之所言,不亦善乎!所以善者,若失礼显著,凡人皆知。若失礼微细,唯君子乃能表明之。今说齐衰失礼之微,汝能知之,是君子之人,故云君子表微。”及武子之丧,曾点幕蟜固之直,乃倚武子之门而歌,明己不与武子,故无哀戚。
  ○注“季武”至“礼也”。
  ○正义曰:知是上卿专政者,《左传》文云:“国人事之如君者,入君门说齐衰。”今入武子之门亦说齐衰,是与咀墁也。此谓不杖齐衰,若杖齐衰,虽入公门,亦不说之,具在下《曲礼》疏。云“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者,谓失礼风俗,矫而正之。据郑此言,则蟜固,人之姓名,其字从虫。若矫正之字,从矢。熊氏云:“或有人矫武子固陋。”对文不知,一何甚也!注“时无”至“善之”。
  ○正义曰:知非实善,云佯善者,其实善,则寻常不合说齐衰,故知佯若善蟜固也。心实不善而佯善之,是无如之何。凡外貌为阳,内心为阴,实无内心、但有外貌者谓之为阳,故《史记》韩非《说难》云“阳收其身而实疏之,阴用其言而显弃之”是也。此“阳”或言“佯”者,字相假借,义亦通也。
  ○注“点字晳,曾参父”。正义曰:此《史记 仲尼弟子传》文。彼文“点”字作“箴”。
  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
  ○摈,必刃反,本又作傧,同,后放此。为,于伪反,下“亦为”、“为之变”同。吊於人,是曰不乐。君子哀乐不同日。子於是日哭,则不歌。
  ○日,人一反。乐音岳,又音洛,注同。妇人不越疆而吊人。不通於外。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以全哀也。吊於葬者,必执引,若从柩及壙,皆执紼。示助之以力,车曰引,棺曰紼,从柩赢者。
  ○引音胤,注同,车索。壙,若晃反,又音旷,后同。紼音弗,棺索。赢音盈。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往谢之。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谓无主后。吊曰:“寡君承事。”示亦为执事来。主人曰:“临。”君辱临其臣之丧。
  ○临如字,徐力鸩反。君遇柩於路,必使人吊之。君於民臣有父母之恩。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不以贱者为有爵者主。
  [疏]“大夫”至“受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哭之礼,各依文解之。
  ○“大夫吊”者,谓大夫吊士也。“当事”,当主人有大小敛殡之事也。大夫尊,来吊士,则孝子应出下堂迎之。若正有事而至,则孝子遣人辞告之,道有事不得出也,
  ○注“辞犹”至“夫出”。
  ○正义曰:此“出”者正谓出之於庭,不得出门外,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门故也。若未小敛以前,唯君命出,故《士丧礼》云:“唯君命出。”郑注云:“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始丧哀戚甚,在室。”是小敛以前,不为大夫出也。正当小敛之节,大夫来吊,则辞之以有事。敛毕当踊之时,延大夫而入,绝踊而拜之。或大夫正当敛后踊时始来,则亦绝踊拜之,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注云:“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若士来吊,虽当敛,不告以有事。事毕,踊后,引士入,然后拜之。”故《杂记》云“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是也。此云不当事则为大夫出,於士,虽不当事则不为之出。然《士丧礼》既小敛以后,主人降自西阶,遂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得出拜士者,以主人将袭绖於序东,因降阶而拜之,非故为士而出拜之。不当事为大夫出,谓出迎至庭。若大夫退,则出送于门外。故《士丧礼》:“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郑注云:“庙门外也。”庙门谓殡宫门也。
  ○“妇人不越疆而吊人”,此是凡吊之法,妇人无外事,故不越疆而吊人。
  ○“吊於葬者,必执引”,引,柩车索也。吊葬本为助执事,故必相助引柩车也。
  ○“若从柩及壙,皆执紼”者,及,至也。紼,引棺索也。凡执引用人,贵贱有数,若其数足,则馀人不得遥行,皆散而从柩也。至壙下棺窆时,则不限人数,皆悉执紼,是助力也。
  ○注“示助”至“赢者”。
  ○正义曰:“引“者长远之名,故在车,车行远也。“紼”是拨举之义,故在棺,棺唯拨举,不长远也。云“从柩赢”者,赢,馀也。从柩者,是执引所馀赢长者也。何东山云:“天子千人,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士五十人。”赢,首茆也。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
  ○“丧”谓诸侯臣之丧。公来亲吊,或遣人来吊,丧家虽无主后,必有以次疏亲而往拜之,以谢其恩。疏亲亦无,虽死者朋友及同州同里及丧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此以无后,故许他人拜谢。若其有后,主人故自当亲拜。是以《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郑注云:“拜君命”是也。
  ○“吊曰:寡君承事”者,此是君来语摈者,使传君来之辞也。吊为助事,故虽君之尊,亦称“承事”也。
  ○“主人曰:临”者,主人辞谢之,曰君屈辱降临某之丧。文称“寡君”,应是吊他国之臣,上承“公吊”之下,则是已国之臣。称“寡君”者,以其示欲供承丧家之事,故谦言“寡君”,此谓大夫之丧也。若吊士直称君,故《士丧礼》“君使某吊,如何不淑”是也。
  ○“君遇柩於路”者,君於其臣,当特吊於家,故《丧大记》於大夫及士皆亲吊之,又《礼》讥蕢尚受吊,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君不豫知其丧,造次遇柩於路。既有民臣之恩,以此使人吊,故郑答张逸:“谓行而遇之,谓凡民也。”虽以民为主,亦兼微小臣,君不豫知其丧,故此云兼臣也。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者,“不受吊”者,谓不为主人也。適子主丧,受吊拜宾。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则虽庶子不敢受吊,明己卑,辟適也。言大夫庶子不受吊,则士之庶子得受吊也。言“不受吊”,不可以贱者为有爵者丧主也。
  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適室,以其正也。子为主,袒、免、哭、踊。亲者主之。
  ○免音问。夫入门右,北面辟正主。
  ○辟音避,下“辟难”同。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狎则入哭。狎,相习知者。
  ○使,色吏反,又如字。狎,户甲反。父在,哭於妻之室。不以私丧干尊。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嫌哭殡。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近南者为之变位。
  ○近,附近之近。同国则往哭之。丧无外事。
  [疏]“妻之”至“哭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无服者之事。適室,正寝也。《礼》:女子適人者,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以其正故也。故姊妹之夫为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
  ○“子为主”者,子,已子也。甥服舅緦,故命已子为主,受吊拜宾也。
  ○“袒、免、哭、踊”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则踊,踊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踊”也。
  ○“夫入门右”者,夫谓此子之父,即哭妻兄弟者也。言“夫”者,据妻之为丧也。子既为主位,在东阶之下西向,父入门右,近南而北向哭也。郑注知此“北面”者,郑推子既为主,在阼阶下西向,父不为主,若又西向,便似二主,故入门右而北面,示辟为主之处也。郑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曾子问》云,卫灵公吊季康子,鲁哀公为主,康子立於门右北面,辟主人之位。故郑知此当北面辟主人之位也。而《礼》本多将郑注“北面”为经文者,非也。案古旧本及卢、王《礼》亦无“北面”字,唯郑注云“北面”耳。庾蔚亦谓非经文也。
  ○“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者,以门内有哭,则乡里闻之,必来相吊,故主人所使人出门外,告语来吊者,述所哭之由,明为主在子,不关己也。
  ○“狎则入哭”者,若吊人与此亡者曾经相识狎习,当进入共哭。“父在,哭於妻之室”者,此夫若父,在则適室由父,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亦子为主,使人立於门外也。故郑注云:“不以私丧于尊。”
  ○“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者,案《奔丧礼》,妻之党哭诸寝,此哭於適室及异室者,寝是大名,虽適室及妻室、异室,总皆曰寝。此云子为主,袒免哭踊,则夫入门右亦哭踊。知者以其上文“申祥之哭言思”,妇人倡踊,故知夫入门右亦踊,但文不备耳。
  ○注“近南者为之变位”。
  ○正义曰:此哭於门内之右,谓庶人无侧室者,故《内则》云“庶人无侧室”者,言近南为之变位,以其寻常为主,当在阼阶东西面,今称门内之右,故知近南为之变位也。必变之者,以哭於大门内之右,既非常哭之处,故继门而近於南也。郑云近南则犹西面,但近南耳。必知西面者,案《士丧礼》朝夕哭,众主人、众兄弟继妇人南皆西面,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下云“同国则往哭之”,上云闻远兄弟之丧,谓异国也。所以同国则往哭,异国则否者,以其已有丧殡,不得向他国,故郑云:“丧无外事。”
  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吊。”以其无服非之。曾子曰:“我吊也与哉?”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吊。
  ○与音馀。
  [疏]“子张”至“与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朋友失礼之事。
  ○注“以其”至“非之”。
  ○正义曰:言曾子与子张无服,不应往哭,故或人非之也。若有服者,虽緦亦往也。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悼公,鲁哀公之子。
  ○悼音道。子游摈,由左。摈,相侑丧礼者。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孝经》说曰:“以身摈侑。”
  ○摈,必忍反,注同。相,息亮反,下同。诏音照。侑音又。
  [疏]“有若”至“由左”。
  ○正义曰:此一节论摈相之法。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
  ○注“摈相”至“摈侑”。
  ○正义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礼接宾,皆谓之摈,亦无当於吉凶。”郑以为相侑丧礼,据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云“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仪》云:“诏辞自右。”郑云:“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已传君之诏辞,诏辞为尊,则宜处右。今摈者宜右也。若於丧事,则惟宾主居右,而已自居左。而当时礼废,言相丧亦如传君诏辞,己自居右。子游知礼,故推宾居右,己居左也。云“《孝经说》曰:以身摈侑”者,引《孝经说》证摈是相侑也。孔子身为君作摈侑,故《论语》云“君召使摈”是也。
  齐穀王姬之丧,穀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襄公之夫人。
  ○穀音告,又古毒反。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於王者之后乃服之。庄公,齐襄公女弟文姜之子,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
  ○为之,于伪反,下及注同。王如字,徐于况反。
  [疏]“齐穀”至“之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为王姬著服之事。案庄二年秋,齐王姬卒,齐来告鲁。云“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人解之云:“王姬,周女也。命鲁为主,由鲁嫁,比之鲁女,故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更有或人解云:“王姬为庄公外祖母,故为之著大功之服。”此或人之言,乃为二非也。王姬是庄公舅妻,不得为外祖母,是一非。假令为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注“王姬”至“夫人”。
  ○正义曰:案庄公十一年王女共姬为齐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齐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经无卒文,是不告於鲁襄公夫人。庄二年经书“王姬卒”,是来告鲁,此言齐告王姬之丧,故知是襄公夫人。
  ○注“《春秋》”至“服之”。
  ○正义曰:《春秋》庄二年“齐王姬卒”,《穀梁传》云:“为之主者,卒之也。”案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下云“王姬归于齐”,是由鲁嫁也。《丧服》大功章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内女,故服大功也。云“天子为之无服”者,以尊卑不敌故也。若嫁於王者之后,天子以宾礼待之,则亦大功也。其女反为兄弟为诸侯者,亦大功,以《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大功故也。案《丧服》云女子子为父后者期,谓大夫士之妻有往来归宗之义。故《丧服》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郑答赵商云:“自其家之宗。”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诸侯夫人,父母卒,无复归宁之理,故知诸侯夫人为兄弟为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熊氏以为服期,非也。案《丧服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卑贱降等,虽不为臣,犹服斩衰,与此别也。
  晋献公之丧,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献公杀其世子申生,重耳辟难出奔,是时在翟,就吊之。
  ○重,直龙反,注及下皆同。难,乃旦反。翟音迪,本又作狄。且曰:“寡人闻之,亡国恒於斯,得国恒於斯。言在丧代之际。虽吾子俨然在忧服之中,丧亦不可久也,时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图之。”劝其反国,意欲纳之。丧谓亡失位。孺,穉也。
  ○严,鱼检反,本亦作俨,同。丧,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孺,如树反,后同。穉,直吏反,本又作稚,同。以告舅犯,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舅犯曰:“孺子其辞焉!丧人无宝,仁亲以为宝。宝谓善道可守者,仁亲,亲行仁义。父死之谓何?又因以为利,欲反国求为后,是利父死。而天下其孰能说之?孺子其辞焉!”说犹解也。公子重耳对客曰:“君惠吊亡臣重耳,身丧父死,不得与於哭泣之哀,以为君忧。谢之。
  ○与音预。父死之谓何?或敢有他志以辱君义。”
  [疏]“晋献”至“君义”。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子重耳不因父丧以取国之事,各依文解之。
  ○“且曰”至“图之”。
  ○使者吊重耳,重耳受吊礼已毕,使者出门,则应遂还宾馆,使者方须致穆公之命以劝重耳,故言“且曰”。言“且”者,非特吊耳。“且”者,兼有馀事。使者且更言曰,称穆公之命,言寡人闻前古以来,失亡其国,恒於此丧祸交代之时,得其国家,亦恒在於此交代之时。言此丧祸交代之际,是得国失国之机,求之则得,不求则失。虽吾子俨然端静在忧戚丧服之中,无求国之意,然身丧在外,亦不可久为,言辛苦也。得国之时,亦不可失,言当求也。欲使重耳从其言,故云“孺子其图之”。
  ○“父死”至“君义”。
  ○言父身死亡,谓是何事,正是凶祸之事。既是凶祸,岂得又因此凶祸以有为已利,欲求反国。必其如此,而天下闻之,其谁解说我以为无罪。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出而对客,既叙其吊意,又谢其欲纳之言。“君惠吊亡臣重耳”,此一句是叙其吊意。言身丧父死,不得在国与於哭泣之哀,以为君之忧虑,欲纳於我。既谢其恩,又道不可之意,言以父死,谓是何事,岂复敢悲哀之外,别有他志,以屈辱君之义事乎。言己无他志,不敢受君劝以反国之义。言“义”者,宜也。穆公之意,以重耳反国为宜,故云“义”也。
  稽颡而不拜,哭而起,起而不私。
  ○稽音启。颡,桑党反。子显以致命於穆公。使者,公子絷也。卢氏云:“古者名字相配,显当作韅。”
  ○显依注音韅,呼遍反,徐苦见反。使,色吏反。絷,陟立反,后同。穆公曰:“仁夫公子重耳!夫稽颡而不拜,则未为后也,故不成拜。哭而起,则爱父也。起而不私,则远利也。”
  ○夫音符。远,于万反。
  [疏]“稽颡”至“远利也”。
  ○正义曰:此穆公本意劝重耳反国,重耳若其为后,则当拜谢其恩,今不受其劝,故不拜谢。穆公以其不拜,故云“未为后”也。所以稽颡者,自为父丧哀号也。凡丧礼,先稽颡而后拜乃成。今直稽颡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今既闻父死劝其反国之义,哀恸而起,若欲攀辕然,故云“哭而起,则爱父也”。以其爱父,故起若欲攀辕。既哭而起,不私与使者,言必无心反国,是“远利”也。郑注知在翟吊之,及“使者,公子絷”者,并《国语》文。云:“絷吊重耳而退,吊公子夷吾於梁,如吊重耳之命。夷吾见使者,再拜稽首,起而不哭,退而私於公子絷曰: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亡人苟入,扫除宗庙,定社稷,且入河外列城五。”言亡人之所怀。案《国语》之说夷吾,则穆公美重耳之言,皆是形夷吾而起。
  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穆伯,鲁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敬姜,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礼》:“朝夕哭,不帷。”
  ○歜,昌烛反。
  [疏]“帷殡”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殡不合帷殡之事。
  ○注“穆伯”至“不帷”。
  ○正义曰: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世本》文。知敬姜是文伯歜之母者,下文云:“文伯之丧,敬姜昼夜哭。”又《国语》云“敬姜自绩,文伯谏之”是也。“朝夕哭,不帷”,是《杂记》文,以孝子思念其亲,故朝夕哭时,乃褰彻其帷也。今敬姜之哭穆伯,以辟嫌之故,遂朝夕哭,不复彻帷,故下文云:“穆伯之丧,敬姜昼哭。”与此同也。案《春秋》文十五年公孙敖之丧,“声已不视,帷堂而哭”。公孙敖亦是穆伯,此不云声已之哭穆伯始者,声已是帷堂,非帷殡也。声已哭在堂下,怨恨穆伯,不欲见其堂,故帷堂。敬姜哭於堂上,远嫌不欲见夫之殡,故帷殡。案张逸答陈铿云:“敬姜早寡昼哭,以辟嫌帷殡,或亦辟嫌,表夫之远色也。”
  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始犹生也。念父母生已,不欲伤其性。
  [疏]“丧礼”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总论孝子遭丧,所为哭踊、复魄、饭含、重主、殡葬、反哭之事,各依文解之。
  ○“丧礼,哀戚之至也”者,言人或有祸灾,虽或悲哀,未是哀之至极。唯居父母丧礼,是哀戚之至极也。既为至极,若无节文,恐其伤性,故辟踊有节筭,裁节其哀也。故下文:“辟踊,哀之至,有筭,为之节文也。”所以节哀者,欲顺孝子悲哀,使之渐变也。故下文云:“愠,哀之变也。”所以必此顺变者,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已,恐其伤性,故顺变也。
  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复谓招魂,且分祷五祀,庶几其精气之反。
  ○祷,丁老反,一音丁报反。祠音词。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鬼神处幽暗,望其从鬼神所来。北面,求诸幽之义也。乡其所从来也。《礼》复者升屋北面。乡本又作向,同,许亮反。
  [疏]“复尽”至“义也”。
  ○正义曰:始死招魂复魄者,尽此孝子爱亲之道也。非直招魂,又分祷五祀,冀精气之复反,故云“有祷祠之心焉”。言招魂之时,於平生馆舍求魂欲反,又於五祀祷请求之,复与五祀,总是祈祷,故云“祷祀之心焉”,以总结之。又解复魄之时,冀望魂神於幽处而来,所以望诸幽者,求诸鬼神之道也。言鬼神处在幽暗,故望幽以求之。又解望幽所在,北方是幽暗,复者北面,求鬼神之义。
  ○注“复谓”至“之反”。
  ○正义曰:“招魂”者,是六国以来之言,故《楚辞》有《招魂》之篇,《礼》则云:“复,冀精气反复於身形。”“分祷五祀”者,《既夕礼》文。直言乃行祷者,谓非直招魂,兼有分祷,俱是求神之义。言分遣其人,以祷五祀。五祀,博言之耳,士唯二祀。
  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隐,痛也。稽颡者,触地无容。
  [疏]“拜稽”至“甚也”。
  ○正义曰:孝子拜宾之时,先为稽颡而后拜者,哀戚之至痛,就拜与稽颡二事之中,稽颡为痛之甚,此“拜稽颡”,“拜”文在上,以《周礼》言之,将拜稽颡。或可下文,殷、周并陈,此云“拜稽颡”,或举殷礼,故先言“拜”也。
  ○注“隐痛”。
  ○正义曰:《释诂》文也。
  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尊之也,食道亵,米贝美。
  ○饭,扶晚反。亵,息列反。
  [疏]“饭用”至“焉尔”。
  ○正义曰:死者既无所知,所以饭用米贝,不忍虚其口。既不忍虚其口,所以不用饭食之道以实之。必用米贝者,以食道亵,米贝美,尊之不敢用亵,故用米贝,美善焉尔。饭食,人所造作,细碎不絜,故为亵也。米贝,天性自然为美。凡含用米贝,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又以所沐之米以饭之,故《士丧礼》“祝淅米于堂”,又云“祝受米,奠于贝北,主人左,扱米实于右”,是饭用沐米也。则是诸侯用粱,大夫用稷,大用梁。士用粱者,谓天子之士,诸侯之士用稻,故《士丧礼》云“稻米一豆,实於筐”是也。以次差之,天子当沐黍与?是天子饭用黍也。其含,案《周礼 典瑞》云:“大丧,其饭玉,含玉。”郑注云:“含玉,如璧形而小耳。”是天子用璧也。又“饭玉,碎玉以杂米也”,故云“共饭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将命”,是诸侯亦含以璧也。卿大夫无文。案成十七年公孙婴齐梦赠琼瑰,注云“食珠玉,含象”,则卿大夫盖用珠也。案《士丧礼》“贝三实于笲”,注云:“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笲,竹器名。”是士用贝三,依《杂记》,则大夫当五,诸侯七,天子九。何休注《公羊》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又《礼纬 稽命徵》:“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含以璧。卿大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或是异代礼,非周法也。
  铭,明旌也。神明之精。
  ○铭音名。旌音精。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不可别,形貌不见。
  ○别已,彼列反,注同,本或无己字,非。识,式至反,皇如字。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谓重与奠。
  ○重与奠也,与音如字,一本作“重与奠与”,二“与”并音馀。重,主道也。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春秋传》曰:“虞主用桑,练主用栗。”殷主缀重焉,缀犹联也。殷人作主,而联其重,县诸庙也。去显考,乃埋之。
  ○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联音连。县音玄。周主重彻焉。周人作主,彻重埋之。
  [疏]“铭明”至“彻焉”。
  ○正义曰:案《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又《司常》云:“大丧共铭旌。”注云:“王则大常。”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则铭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丧礼》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从遣车之差,以丧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则《士丧礼》云“以缁,长半幅”,长一尺;“赪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
  ○“爱之,斯录之矣”。
  ○“爱之,斯录之”者,谓孝子思念其亲,追爱之道。斯,此也。故於此为重,以存录其神也。
  ○“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者,谓於此设奠,尽其孝养之道焉耳。郑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经为下张本,故云“重与奠”也。此“爱之,斯录之矣”,及“敬之,斯尽其道焉耳”,亦得总焉於“明旌”之义,故《士丧礼》“为铭”之下,郑注引此爱之敬之二事,以解铭旌,以义得两通,故郑彼此二解。
  ○“重主”至“彻焉”。
  ○言始死作重,犹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丧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殷主缀重焉”者,谓殷人始殡,置重于庙庭,作虞主讫,则缀重县於新死者所殡之庙也。
  ○“周主重彻焉”者,谓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则彻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彻焉”。但殷人缀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县於庙为异也。
  ○注“始死未作”至“练主用栗”。
  ○正义曰:案《士丧礼》云士有重无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无主。《春秋》孔悝为礻石主,郑《驳异义》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者,谓既虞之后,乃始埋重,埋重之后,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后,乃埋重。重与柎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谓虞祭之末也”。《左传》云“祔而作主”,谓用主之初,俱是丧主,其义不异,故《异义》:“《公羊》说虞而作主,《左氏》说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谓丧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同。”郑氏不驳,则是从《左氏》之义,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故此注云埋重之后,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己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日成事,以吉祭易丧祭,故知与虞异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义曰:知县之庙者,“周主重彻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彻焉。主之与重,本为死者入庙,重既不彻,故知重随死者县於庙。云“去显考,乃埋之”者,谓今死者世世递迁,至为显考,其重恒在,死者去离显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迁,无复有庙,故显考谓高祖也。其迁早晚,《左氏》以为三年丧毕,乃迁庙,故僖三十三年《左氏传》云:“烝尝褅於庙。”杜、服皆以为三年禘祭,乃迁此庙,郑则以为练时则不禘而迁庙主,故郑注《士虞礼》“以其班祔”之下云“练而迁庙”,又注《鬯人》“庙用卣”,“谓始禘时”。郑必谓以练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传》云:“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宁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郑之所据。其主之状,范人云:“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义曰:案《既夕礼》将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重既虞,将埋之。”是郑埋重於门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庙门外之道左。案《异义》:“《戴礼》及《公羊》说虞主埋於壁两楹之间,一说埋之於庙北牖下,《左氏》说虞主所藏无明文。”郑驳之云:“案《士丧礼》重与柩相随之礼,柩将出,则重倚於道左。柩将入於庙,则重止於门西。虞主与神相随之礼,亦当然。练时既特作栗主,则入庙之时,祝奉虞主於道左。”练祭讫,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是郑既练,埋虞主於庙门之道左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哀素,言哀痛无饰也。凡物无饰曰素。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哀则以素,敬则以饰,礼由人心而已。
  ○齐,侧皆反。
  [疏]“奠以”至“心也”。
  ○正义曰:“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於地,故谓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论虞祭之后,及卒哭练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礼,既见亲终,於主人自尽致孝养之道焉尔,岂知神之所飨须设此祭?所以设之者,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若亲存然,故设祭亦如生存之有齐敬,今死亦齐敬,故云“亦”也。
  ○注“哀则”至“以饰”。
  ○正义曰:哀则以素谓葬前,敬则以饰谓虞后,故《士虞礼》不用素器也。知经中祭祀非寻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论,皆是丧事,不应吉祭厕在其间。其实吉祭,主人亦有齐敬之心也。
  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算,数也。
  ○辟踊,媿亦反,下音勇。算,桑乱反。
  [疏]“辟踊”至“文也”。
  ○正义曰:抚心为辟,跳跃为踊。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发,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去美也。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
  [疏]“袒括”至“节也”。
  ○正义曰:言袒衣括发者,是孝子形貌之变也。悲哀愠恚者,是孝子哀情之变也。去其寻常吉时服饰也者,是去其华美也。孝子去饰,虽有多涂,袒括发者,就去饰之中,最为甚也。孝子悲哀,理应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袭时者,表明哀之限节,哀甚则袒,哀轻则袭。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杂记》曰:“凡弁绖,其衰侈袂。”
  ○括,观阔反。愠,庾、皇纡粉反,积也,又纡运反,怨恚也,徐又音郁。去,羌吕反,下及注“去乐”、“去桃茢”并同。衰,七雷反。侈袂,昌氏反,下弥世反。
  [疏]注“接神”至“侈袂”。
  ○正义曰:葬时居丧,著丧冠麻绖,身服衰裳,是纯凶也。又寻常弁绖,以麻为环绖,今乃去丧冠,著素弁,又加环绖,用葛,不以麻,故云交神之道,不可以纯凶。云“天子诸侯,变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以日月逾时,故敬心乃生。大夫与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诸侯也。云“冠素弁,以葛为环绖”者,素谓素帛为弁,故郑注《周礼 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不云麻,是用素绢也。以“葛”以“弁绖”连文,故云葛环绖。然则要带犹用麻也。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无文,故郑解不定。《丧服》注:“天子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丧服,以大夫以上卒哭与虞,其月不同。士虞与卒哭同在一月,故解为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云:“《檀弓》足本当言既虞与丧服,注会云卒哭者,误也。”引《杂记》“其衰侈袂”者,证既服弁绖,其衰亦改。案《丧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则葬时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丧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并为锡衰。皇氏又引郑说,称郑冲云:“《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此弁绖之衰,亦是吊服也。”案《丧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锡衰,其义疑也。
  有敬心焉。逾时哀衰而敬生,敬则服有饰,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时。
  ○衰,所追反。
  [疏]注“大夫”至“逾时”。
  ○正义曰:案郑《箴膏肓》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大夫以上,殡皆以来日数,则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云“未逾时”者,谓未逾一时。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时也。非如《春秋》之逾年也。若以为逾年言之,则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时。《穀梁传》云:“古者行役不逾时。”岂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须反?故知不然也。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礼同也。
  ○<口馵>,况甫反。
  [疏]注“周弁”至“同也”。
  ○正义曰:《士冠礼》:“周弁,殷冔,夏收。”《王制》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对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尊者夺人易也。歠,歠粥也。
  ○歠,徐昌悦反,一音常悦反。为其,于伪反,下注“为父母”、“为有凶”、“为人甚”同。食音嗣。易,以豉反。粥,之六反,后同。
  [疏]“歠主”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者夺孝子情之法。歠者,亲丧三日之后,歠粥之时,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者并是大夫之家贵者,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饭也。若非三者,虽复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贱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妇,君不命也。《丧大记》主妇食疏,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故《问丧》云:“邻里为之麋粥以饮食之。”
  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亲所行礼之处。
  ○处,昌虑反,下同。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亲所馈食之处。
  ○养,徐羊尚反。
  [疏]“反哭”至“养也”。
  ○正义曰:谓葬窆讫,反哭升於庙。所以升堂者,反复於亲所行礼之处。行礼者,谓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妇反哭,所以入於室,反复於亲所馈食供养之处,此皆谓在庙也。故《既夕礼》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郑注云:“反诸其所作也。”又云:“主妇入于室。”注云:“反诸其所养也。”下始云“遂適殡宫”,故知初反哭在庙也。下云“反哭之吊也”,亦谓在庙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哀痛甚。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封,依注音窆,彼验反,下同。
  [疏]注“封当”至“棺也”。
  ○正义曰:知非既封土为坟者,以《既夕礼》:“实土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为坟,故知封当为窆。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悫者,得哀之始,未见其甚。
  ○悫,本又作殻,苦角反,注及后同。
  [疏]注“悫者”至“其甚”。
  ○正义曰:庙是亲之平生行礼之处,今反哭於庙,思想其亲而不见,故悲哀为甚。壙者,非亲存所在之处,今柩暂来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极。今吊者於此而来,哀情质悫,故云“悫”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北方,国北也。
  ○首,手又反。
  [疏]“之幽之故也”。
  ○正义曰:上“之”训往,下“之”语助,言葬於国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殡时仍南首者,孝子犹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赠以币,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赠,祝先归。
  [疏]“既封”至“虞尸”。
  ○正义曰:“既封”,谓葬已下棺。郑不破“窆”字者,从上可知也。云“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者,谓主人以币赠死者於壙之时,祝先归宿戒虞尸。案《既夕礼》主人“赠用制币,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日中将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舍奠墓左,为父母形体在此,礼其神也。《周礼 冢人》:“凡祭墓为尸。”
  ○舍奠音释,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
  ○正义曰:此谓既窆之后事也。有司,修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陈曰筵。舍,释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馔置於墓左,礼地神也。言以父母形体所托,故礼其地神以安之也。“反,日中而虞”者,“反”谓所使奠墓左有司归也。“虞”者,葬日还殡宫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时之正也。《士虞礼》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质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为尸”。
  ○正义曰:郑恐奠墓有司未归,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必知归始虞者,以经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礼 冢人》“凡祭墓为尸”者,证葬毕奠墓。案《周礼 冢人》“为尸”谓祈祷,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诸祭皆是。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弗忍其无所归。
  ○离,力智反,下同。是月也,以虞易奠。虞,丧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为成。
  [疏]注“既虞”至“为成”。
  ○正义曰:既虞祭之后,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辞,盖曰“成事”。所以称“盖”者,以其《士虞礼》无文,唯《杂记》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郑约之为解,又称“盖”以疑之。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杂记》云:“内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谓之“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已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虞礼》云:“明日祔於祖父。”则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雷墁,“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礼得终,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谓不成正礼,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后卒之前,不可无祭,亦以刚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卒哭吉祭。
  ○易,以豉反,徐音亦。明日,祔于祖父。祭告於其祖之庙。
  ○祔音附。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末,无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礼》所谓“他用刚日”也。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
  ○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归也”。正义曰: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据得常正礼,此经所云,谓不得正礼,故谓之“变”,以其变常礼也。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或事有忌讳,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丧服小记》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其既虞之后,变礼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来,必於是日接,谓於是三虞卒哭之间,刚日而连接其祭,谓恒用刚日。所以恒用刚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亲每一日之间无所归依。
  ○注“末无”至“成事”。
  ○正义曰:“《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此经所云“变”者,虞礼谓之“他”也。案《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哀荐日成事。”郑注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则虞与卒哭之间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耳。”如郑此言,《虞礼》谓之“他”,此经谓之“变”,其义一也。皆据速葬速虞者而言之。云“其祭,祝曰哀荐,日成事”,虽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郑意惟属於他,故引来为注。其依时葬及虞者,后去卒哭虽远,其间不复祭。崔氏一解云:“虽依时葬,虞后至卒哭,仍以刚日接。”其义恐非也。《丧服小记》云“赴葬者”据士,故云“三月而卒哭”。此经亦据士,故云“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后为接祭,至常葬之月,终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称哀荐云“成事”焉。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期而神之,人情。
  ○期音基。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为有凶邪之气在侧。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其已袭,则止巫,去桃茢。桃,鬼所恶。茢,萑苕,可扫不祥。
  ○茢音列,徐音例,杜预云:“黍穰也。”郑注《周礼》云:“苕帚。”恶,乌路反,注及下注同。凶邪,似嗟反,下注同。萑音完。苕,大雕反。所以异於生也。生人无凶邪。
  [疏]“君临”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临臣丧之礼。“君”谓天子,臣丧未袭之前,咀荠临吊,则以巫执桃,祝执茢,又使小臣执戈。所以然者,恶其凶邪之气。必恶之者,所以异於生人也。若往临生者,但有执戈,无巫祝执桃茢之事,今有巫祝,故云“异於生”也。
  ○注“君闻”至“桃茢”。
  ○正义曰:“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传》文。言“而往,未袭也”,是郑意所加之言也。《公羊》直云“去乐卒事”,郑必知往者,以下云柳庄之卒,卫侯不脱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丧,亦当然也。以闻丧即往,故知“未袭”也。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者,“袭”谓死之明日,则止巫门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执戈。郑知然者,案《丧大记》大夫之丧,将大敛,咀荠,巫止于门外,祝先入。又云《士丧礼》亦如此。又《士丧礼》大敛而往,“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此皆大敛之时,小敛及殡更无文,明与大敛同。直言巫止,无“桃茢”之文,《丧大记》虽记诸侯之礼,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也。此经所云,谓天子礼,故郑注《士丧礼》引《檀弓》云:“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礼也。”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以此言之,知此文据天子礼也。郑注《士丧礼》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亦谓未袭以前也。若已袭之后,茢亦去之,与天子同。是天子未袭之前,临臣之丧,巫祝、桃茢、执戈,三者并具。诸侯临臣丧,未袭之前,巫止,祝执茢,小臣执戈。若既袭之后,敛殡以来,天子与诸侯同。并巫止,祝代之,无桃茢。案《士丧礼》君吊之时,当大敛之节,而郑注云:“巫祝桃茢执戈,天子礼也。使祝代巫执茢,诸侯礼也。”以当大敛之时,而解为未袭前者,以《士丧礼》未袭之前,君无亲吊。今大敛君来,巫止门外,故郑以未袭之前解天子诸侯之异。必知袭后无桃茢者,案《丧大记》大敛唯有“巫止”之文,无桃茢之事,故注云:“此己袭,则止巫去桃茢。”下云:“荆人使公亲襚,巫先拂柩。”时荆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则殡来已久,得有始行袭礼。“巫先拂柩”者,彼云袭者,谓加衣於殡,非为尸加衣,故下云“拂柩”。及《左传》云“袚殡而襚”,是既殡也。公以楚人无礼於已,故公用天子未袭之前君临臣丧之法,以巫祝桃茢也。
  丧有死之道焉,言人之死,有如鸟兽死之状。鸟兽之死,人贱之。先王之所难言也。圣人不明说,为人甚恶之。
  ○难,乃旦反。
  [疏]“丧有”至“言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先王恐生者恶死者之事,言人之丧也,有如鸟兽死散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死散之义,若言其死散,则人之所恶,故难言也。
  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朝谓迁柩於庙。
  ○朝,直遥反,注及下皆同。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
  [疏]“丧之”至“遂葬”。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死者朝庙之事。“丧之朝也”者,谓将葬前,以柩朝庙者,夫为人子之礼,出必告,反必面,以尽孝子之情。今此所以车载柩而朝,是顺死者之孝心也。然朝庙之礼,每庙皆朝,故《既夕礼》云:“其二庙,则馔於祢庙。”下云:“降柩,如初適祖。”则天子诸侯以下,每庙皆一日,至远祖之庙,当日朝毕,则为祖祭,至明日设遣奠而行。
  ○“其哀离其室也”者,谓死者神灵悲哀,弃离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庙,辞而后行。殷人尚质,敬鬼神而远之,死则为神,故云朝而殡於祖庙。周则尚文,亲虽亡殁,故犹若存在,不忍便以神事之,故殡於路寝,及朝庙遂葬。夫子不论二代得失,皆合当代之礼,无所是非。以此言之,则周人不殡於庙。按僖八年“致哀姜”,《左传》云:“不殡于庙,则弗致也。”则正礼当殡於庙者,服氏云:“不薨於寝,寝谓小寝。不殡於庙,庙谓殡宫。鬼神所在谓之庙。”郑康成以为《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殡於庙。杜预以为不以殡朝庙,未详孰是。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神与人异道,则不相伤。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殆,几也。杀人以卫死者曰殉。用其器者,渐几於用人。
  ○殉,辞俊反,以人从死曰殉。畿音祈,又音机,下同。其曰明器,神明之也。神明,死者异於生人。涂车、刍灵,自古有之,刍灵,束茅为人马。谓之灵者,神之类。
  ○刍,初拘反。明器之道也。言与明器同。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俑,偶人也。有面目机发,有似於生人。孔子善古而非周。
  ○俑音勇。
  [疏]“孔子”至“乎哉”。
  ○正义曰:此一节皆记者录孔子之言,善古非殷周之事,故云孔子谓夏家为明器者,知死丧之道焉。以孝子之事亲不可阙,故备其器物,若似生存;以鬼神异於人,故物不可用。孔子既论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不殆於用生人为殉乎哉!“殆”,近也,谓近於用乎生人为殉。所以近者,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故云近也。既言殷代之事,将言周代用偶人为非礼,故先言明器刍灵,后论偶人之事。故言“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死者之物,还可用涂车、刍灵,即明器之物一类,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此则岂不可为用,故云“明器之道”也。记者录孔子之言,又说孔子臧否古今得失,以其语更端,故重言“孔子”,谓古之为刍灵者善,谓周家为俑者不仁,不近於用生人乎哉!言近於用生人。所以近者,谓刻木为人,而自发动,与生人无异,但无性灵智识,故云近。此云“用人”,前言“用殉”,殉是已死之人,形貌不动,与器物相似,故言“用殉”。此云“用人”者,谓用生人入壙,今俑者形貌发动,有类生人,故云“用人”。上文云“涂车、刍灵”,此不言“涂车”,直云“刍灵”者,以其束茅为人,与俑者相对,故不取涂作车也。
  ○注“俑偶”至“非周”。
  ○正义曰:谓造作形体,偶类人形,故《史记》有土偶人、木偶人是也。云“孔子善古而非周”者,“古”谓周以前,虞以后,故上云“虞氏瓦棺,始不用薪”,明虞氏以来,始有涂车、刍灵。言“非周”者,谓周为俑人,如郑康成之意,则周初即用偶人,故《冢人职》“言鸾车象人”,司农注云:“象人谓以刍为人。”康成注引此“谓为俑者不仁”,是象人即俑人也。其馀车马器物犹为涂车,刍灵,故《校人》“大丧饰遣车之马,及葬埋之”,郑注云:“言埋之则是马涂车之刍灵。”是偶人之外,犹有涂车、刍灵之制,虽或用木,无机识发动。偶人谓之俑者,皇氏云:“机械发动踊跃,故谓之俑也。”
  穆公问於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仕焉而已者。穆公,鲁哀公之曾孙。
  ○为,于伪反,下“为君”、“为使人”皆同。与音馀,下同。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队诸渊,毋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礼之有?”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
  ○膝音悉。队,本又作坠,直媿反。
  [疏]“穆公”至“之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为旧君著服之事。
  ○注“仕焉”至“曾孙”。
  ○正义曰:案《丧服》齐衰三月章为旧君凡有三条,其一云“为旧君,君之母妻”,传云“仕焉而已者也”。注云:“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兼服其母妻。其二“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传云“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注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长子去可以无服”,此则大夫身不为服,唯妻与长子为旧君耳。其三为“旧君”,注云“大夫待放未去者”,传曰“大夫去君,扫其宗庙,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注云“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若已绝则不服也。以此言之,凡旧君,若年老致仕,退归在国不仕者,身为之服齐衰三月,并各服其母妻也。若三谏不从,待放已去而绝者,唯妻与长子服之,己则无服。若待放未去,爵位未绝,身及妻子皆为之服。然则去仕他国,己绝之后,不服旧君。而《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则违诸侯之诸侯反服,得为旧君服者,《杂记》所云,谓不便其居,或辟仇雠,有故不得在国者。故《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孟子》对曰:‘谏行言听,膏泽下於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送至彼国,明其无罪。其所往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者得为旧君反服矣。’”与《杂记》同。郑注此云“仕焉而已者”,取《丧服》第一条,谓年老致仕在国者。郑必以第一条解之者,以穆公所问为旧君之反服,宜问丧服正礼,故以第一条致仕者解之。其实亦兼三谏未绝及有故出在他国者,故下子思云“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是也。云“穆公,鲁哀公之曾孙”者,案者,案《世本》云“哀公生悼公灵,灵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也。
  ○注“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
  ○正义曰:言放逐之臣者,解经中今之君子进人退人不能以礼也。如此者不服旧君,谓三谏不从,去而已绝,及不能三谏,辟罪逃亡。言“放”者,则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是也。言“逐”者,则《春秋》诸侯大夫言出奔是也。
  悼公之丧,季昭子问於孟敬子曰:“为君何食?”悼公,鲁哀公之子。昭子,康子之曾孙,名强。敬子,武伯之子,名捷。
  ○捷,在接反。敬子曰:“食粥,天下之达礼也。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闻矣。言邻国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以臣礼事君也。三臣,仲孙、叔孙、季孙也。勉而为瘠,则吾能,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我则食食。”存时不尽忠,丧又不尽礼,非也。孔子曰:“丧事不敢不勉。”
  ○瘠,徐在益反。夫音扶。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卫司徒敬子死,司徒,官氏,公子许之后。子夏吊焉,主人未小敛,绖而往。子游吊焉,主人既小敛,子游出绖,反哭。皆以朋友之礼往,而二人异。子夏曰:“闻之也与?”曰:“闻诸夫子,主人未改服,则不绖。”
  [疏]“卫司”至“不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者主人改服乃改服之事。
  ○注“皆以”至“人异”。
  ○正义曰:此唯云“绖”,郑知是朋友者,凡吊者主人成服,则客乃服吊绖,今此随主人,主人始小敛未成服,而已便出著绖,故知有緦之恩,随主人变,如五服亲也。又至小敛出绖反哭,与子游前裼裘吊朋友同也,前子游云“带绖”,故知是朋友。此下不云“带”,知是朋友者,凡吊则应弁绖环绖之属也。此虽不云“带”,凡单云“绖”,则知有带,犹如《丧服》云“苴绖”,《檀弓》为师“二三子皆绖而出”,及“朋友群居则绖”,皆是包“带”之文也。
  曾子曰:“晏子可谓知礼也已,恭敬之有焉。”言礼者,敬而已矣。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车一乘,及墓而反。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晏子焉知礼?”言其大俭偪下,非之。及墓而反,言其既窆则归,不留宾客有事也。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
  ○遣,弃战反。乘,绳证反。个,古贺反。焉,於虔反。木音泰,或他佐反。逼音逼,本或作逼。包,伯交反。曾子曰:“国无道,君子耻盈礼焉。国奢则示之以俭,国俭则示之以礼。”时齐方奢,矫之是也。
  [疏]“曾子”至“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晏子故为非礼以矫齐之事。
  ○有子者,孔子弟子有若也。闻曾子说晏子知礼,故举晏子不知礼之事以拒曾子也。狐裘贵在轻新,而晏子一狐裘三十年,是俭不知礼也。“遣车一乘”者,其父晏桓子是大夫,大夫遣车五乘,其葬父唯用一乘,又是俭失礼也。
  ○“及墓而反”者,“及墓”谓葬时也。礼,窆后孝子赠币辞亲,辞亲毕,而亲情宾客应是送别,别竟乃反。于时晏子窆竟则反,宾客并去,又是俭失礼也。
  ○“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者,此更举正礼以证晏子失礼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臂臑也。折为七段五段,以七乘五乘遣车载之。今晏子略不从礼数,是不知也。
  ○“晏子焉知礼”者,条失事已竟,故此并结晏子焉知礼也。
  ○注“言其”至“非之”。
  ○正义曰:“大俭”解三十年一狐裘,并“及墓而反”也。“偪下”解一乘也。“下”谓其子及凡在巳下者也。大夫五乘,適子三乘,今其父自用一乘,则其子更无,是“偪下”也。
  ○注“及墓”至“牢具”。
  ○正义曰:经唯云“及墓而反”,郑知不以及墓而反,而云“既窆则归”者,晏子虽为俭约,不应柩未入壙则归,故云“既窆”也。云“不留宾客有事也”者,案《既夕礼》:“乃窆,主人哭,踊无筭,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宾出,则拜送。藏器於旁,加见。藏苞筲於旁,加杭席。覆之,加杭木。实士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今晏子既窆,赠币,拜稽颡,踊讫则还,不复拜宾及送宾之事,故云“不留宾客有事也”。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者,案《士丧礼》无遣车,诸侯之士一命。《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故诸侯之士无遣车也。若诸侯大夫,虽未三命,以其位尊,故得有遣车。知天子遣车九乘者,案《杂记》诸侯七月而卒哭,天子则九月而卒哭。今诸侯七乘,故知天子九乘也。云“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者,案《大行人》上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今总云七乘,是不以命数,丧事略也。引“《杂记》云:遣车视牢具”者,以证经个与遣车首墁,故云个是牢具也。故《杂记》注云:“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案《既夕礼》“苞牲取下体”,郑注:“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是一牲取三体。士少牢二牲,则六体也。分为三个,一个有二体。然大夫以上,皆用大牢,牲有三体,凡九体。大夫九体分为十五段,三段为一包,凡为五包。诸侯分为二十一段,凡七包。天子分为二十七段,凡九包。盖尊者所取三体,其肉多。卑者虽取三体,其肉少。郑又云:“天子遣奠用马牲,其取个未详也。”此遣奠所包,皆用左胖,以其丧礼反吉。《士虞礼》“载左胖也”。
  国昭子之母死,问於子张曰:“葬及墓,男子、妇人安位?”国昭子,齐大夫。子张曰:“司徒敬子之丧,夫子相,男子西乡,妇人东乡。”夹羡道为位。夫子,孔子也。
  ○相,息亮反,下注同。乡,许亮反,下皆同。侠,古洽反,一音颊。羡,徐音贱,《音义隐》云:“羡,车道。”曰:“噫!毋。”噫,不寤之声。毋,禁止之辞。
  ○噫,本又作意,同,于其反。毋音无。曰:“我丧也斯沾。斯,尽也。沾读曰觇。觇,视也。国昭子自谓齐之大家,有事人尽视之,欲人观之,法其所为。
  ○斯音赐。沾依注音觇,敕廉反。尔专之,宾为宾焉,主为主焉。专犹司也。时子张相。妇人从男子皆西乡。”非也。
  [疏]“国昭”至“西乡”。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之在壙,男女面位之事。
  ○“曰:噫,毋”者,止子张也。子张既相,以男子西乡,妇人东乡,而昭子不悟礼意,乃曰:“噫,毋得如是男子西乡,妇人东乡。”既止子张,又自言我居丧也,既是齐之大家。斯,尽也。人尽来觇视於我,当须更为别礼,岂得以依旧礼。专犹同也。尔当同此妇人与男子一处,若妇女之宾为宾位焉,与男子之宾同处,妇女之主为主位焉,与男子之主同处。於是昭子家妇人从男子皆西乡,同在主位,宾之男子及宾之妇人皆西厢东乡。言非也。
  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丧夫不夜哭,嫌思情性也。文伯之丧,敬姜据其床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将为贤人也。盖见其有才艺。吾未尝以就公室。未尝与到公室,观其行也。季氏,鲁之宗卿,敬姜有会见之礼。
  ○行,下孟反。见,贤遍反,下文“不敢见”同。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於礼矣夫。”内人,妻妾。
  ○夫音扶,下同,本亦有无“夫”字者。
  [疏]“穆伯”至“矣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夫不夜哭,并母知子贤愚之事。
  ○“斯子也,必多旷於礼矣夫”。
  ○正义曰:斯,此也。旷犹疏薄也。言此子平生为行,必疏薄於宾客朋友之礼,故宾客朋友未有感恋为之出涕者。此不哭者,谓暂时不哭,故上云“昼夜哭”是也。案《家语》云:“文伯歜卒,其妻妾皆行哭失声。敬姜戒之曰:‘吾闻好外者士死之,好内者女死之。今吾子早夭,吾恶其好内闻也。二三妇共祭祀者,无加服。’孔子闻之曰:‘女智莫若公父氏之妇,知礼矣。’”与此不同者,彼戒妇人而成子之德,此论子之恶,各举一边,相包乃具。
  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亵衣,非上服。陈之,将以敛。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言四方之宾来,严於舅姑。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从,才用反。
  [疏]注“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正义曰:案《世本》:“悼子纪生平子意如,意如生桓子斯,斯生康子肥。”《世本》又云:“悼子纥生穆伯靖。”靖与意如是亲兄弟,意如是康子祖,穆伯是康子祖之兄弟,敬姜是穆伯之妻,故云“康子从祖母”也。
  有子与子游立,见孺子慕者,有子谓子游曰:“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予欲去之久矣。情在於斯,其是也夫。”丧之踊犹孺子之号慕。
  ○去,羌吕反。号,户刀反。子游曰:“礼有微情者,节哭踊。有以故兴物者,衰绖之制。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哭踊无节,衣服无制。
  ○径,古定反。礼道则不然。与戎狄异。人喜则斯陶,陶,郁陶也。
  ○陶,徒刀反。陶斯咏,咏,讴也。
  ○咏音咏。讴,本亦作呕,鸟侯反。咏斯犹,犹当为摇,声之误也。摇谓身动摇也,秦人犹、摇声相近。
  ○犹依注作摇,音遥。近,附近之近。犹斯舞,手舞之。舞斯愠,愠犹怒也。愠斯戚,戚,愤恚。
  ○愠斯戚,纡运反。此喜怒哀乐相对,本或於此句上有“舞斯愠”一句,并注皆衍文。愤,扶粉反。恚,一瑞反。戚斯叹,叹,吟息。
  ○吟,本或作唫,鱼金反。叹斯辟,辟,拊心。
  ○辟,婢亦反,抚心也。辟斯踊矣。踊,跃。
  ○跃,羊灼反。品节斯,斯之谓礼。舞踊皆有节,乃成礼。人死,斯恶之矣。无能也,斯倍之矣。无能,心谓之无所复能。
  ○恶,乌路反。倍音佩,下同。复,扶又反。是故制绞衾,设蒌翣,为使人勿恶也。绞衾,尸之饰。蒌翣,棺之墙饰。《周礼》蒌作柳。
  ○绞衾,户交反,下音饰。蒌音柳。翣,所甲反。始死,脯醢之奠。将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将行,将葬也。葬有遣奠。食,反虞之祭。
  ○食音嗣,注同,谓虞祭也。未有见其飨之者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也,为使人勿倍也。舍犹废也。
  ○舍音舍,注同。故子之所剌於礼者,亦非礼之訾也。”訾,病也。
  ○訾,似斯反。
  [疏]“有子”至“訾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游言制礼有节之事。
  ○“有子与子游同立,见孺子号慕者,有子谓子游曰: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言我专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何须有节?直似孺子慕者,其事足矣。予欲去此踊节,其意久矣。斯,此也。言孝子之情在於此,小儿直号慕而已。“其是也夫”,但如小儿,其事即是,何须为哭踊之节。子游乃对之曰:“礼有微情者。”微,杀也。言若贤者丧亲,必致灭性,故制使三日而食,哭踊有数,以杀其内情,使之俯就也。何胤云:“哭踊之情,必发於内。谓之微,微者,不见也。”
  ○“有以故兴物”者,兴,起也。“物”谓衰绖也。若不肖之属,本无哀情,故为衰绖,使其睹服思哀,起情企及也。引由外来,故云“兴物”也。然衰绖之用,一则为孝子至痛之饰,二则使不肖之人企及,今止说“兴物”以对,微情之故。“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谓直肆巳情而径行之也,无哭踊节制,乃是戎狄之道。
  ○“礼道则不然”者,“然”犹如是也,言中国礼道则不如是夷狄也。
  ○“人喜则斯陶”者,为明踊以节,而踊由心哀,故此以下极言哀乐之本也。喜者,外竟会心之谓也。斯,语助也。陶者,郁陶。郁陶者,心初悦而未畅之意也。言人若外竟会心,则怀抱欣悦,但始发俄尔,则郁陶未畅,故云“斯陶”也。《尔雅》云:“郁陶,繇喜也。”何胤云:“陶,怀喜未畅意也。《孟子》曰:‘郁陶以思君。’”
  ○“陶斯咏”者,咏,歌咏也。郁陶情转畅,故口歌咏之也。
  ○“咏斯犹”者,摇动身也。咏歌不足,渐至自摇动身体也。“犹斯舞”者,舞,起舞也。摇身不足,乃至起舞,足蹈手扬,乐之极也。
  ○“舞斯愠”者,愠,怒也,外竟违心之谓也。凡喜怒相对,哀乐相生,故若舞而无节,形疲厌倦,事与心违,故所以怒生。怒生由於舞极,故云“舞斯愠”也。故《曲礼》云:“乐不可极。”即此谓也。何胤云:“乐终则愠起,非始之愠相连系也。”
  ○“愠斯戚”者,戚,愤恚也。怒来戚心,故愤恚起也。此句对“喜斯陶”也。
  ○“戚斯叹”者,叹,吟息也。愤恚转深,故因发吟息也。此句对“陶斯咏”。
  ○“叹斯辟”者,辟,抚心也。叹息不泄,故至抚心也。此句对“咏斯犹”。
  ○“辟斯踊矣”者,抚心不泄,乃至跳踊奋击,亦哀之极也。此句对“犹斯舞”也。
  ○“品节斯,斯之谓礼”者,品,阶格也。节,制断也。斯,此也。此之谓於哀乐也。若喜而不节,自陶至舞,俄倾不愠生。若怒而不节,从戚至踊,踊极则笑,故夷狄无礼,朝殒夕歌,童儿任情,倏啼欻笑。今若品节此二涂,使踊舞有数,有数则久长,故云此之谓礼。如郑此《礼》本云“舞斯愠”者,凡有九句,首末各四,正明哀乐相对。中央“舞斯愠”一句,是哀乐相生,故一句之中,有“舞”及“愠”也。而郑诸本亦有无“舞斯愠”一句者,取义不同。而郑又一本云:“舞斯蹈,蹈斯愠”,益於一句,凡有十句,当是后人所加耳,亦不得对。而卢《礼》本亦有“舞斯愠”之一句。而王《礼》本又长云“人喜则斯循,循斯陶”,既与卢、郑不同,亦当新足耳。
  ○“人死斯恶之矣”者,以上明辟踊之节,以下明饰丧以奠祭之事。“人死斯恶之”者,以人身既死,形体腐败,故恶之,故倍之。以其恐恶之,故制绞紟衾,设蒌翣以饰之,故使人勿恶也。以其恐倍之,故始死设脯醢之奠,以至於葬,将行之,又设遣奠而行送之,既葬反哭,设虞祭以食之。虽设奠祭,未曾见其死者而飨食之也。既不飨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此奠祭而不为者也,所以设奠祭者,为使人勿倍其亲故也。礼意既然,不可无节,故子之所讥剌於礼有踊节者,亦非礼之病害也。言哭踊有节,正是礼之所宜,非礼之病。上有若见孺子之慕,唯讥哭踊有节,不讥绞衾奠祭之事,子游秖应答以辟踊即止。今更陈绞衾、脯醢之事者,以有若之意,欲直同孺子,生者不节其哀,死者不加其饰,故子游既言生节哀,遂说死者加饰,备言礼之节制与夷狄不同也。
  吴侵陈,斩祀杀厉。祀,神位有屋树者。厉,疫病。吴侵陈,以鲁哀元年秋。
  ○疫音役。师还出竟,陈大宰嚭使於师,夫差谓行人仪曰:“是夫也多言,盍尝问焉?师必有名,人之称斯师也者,则谓之何?”大宰、行人,官名也。夫差,吴子光之子。盍,何不也。尝犹试也。夫差修旧怨,庶几其师有善名。
  ○还音旋。竟音境。大音泰,注及下文注“大宰”、“大师”、“大史”、“大庙”、“大傅”皆同。嚭,普彼反。使,色吏反。夫差音扶,下初佳反,吴王名,阖庐子。盍,户腊反。大宰嚭曰:“古之侵伐者,不斩祀,不杀厉,不获二毛。获谓系虏之。二毛,鬓发斑白。
  ○斑,伯山反,本又作颁,音同。今斯师也,杀厉与?其不谓之杀厉之师与?”欲微切之,故其言似若不审然,正言杀厉,重人。
  ○与音馀,下及注“有此与”同。曰:“反尔地,归尔子,则谓之何?”子谓所获民臣。曰:“咀荃讨敝邑之罪,又矜而赦之,师与有无名乎?”又微劝之,终其意。吴楚僣号称王。
  [疏]“吴侵”至“名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征伐不合斩祀杀厉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吴侵”至“年秋”。
  ○正义曰:知者,案《左传》:“吴伐楚,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有田从田,无田从党。’逢滑当公而进,曰:‘楚未可弃,吴未可从。’陈怀公遂不从吴子光之召。至今夫差克越,乃修先君之怨。秋八月,吴侵陈,修旧怨。”是其事。案哀六年吴伐陈,郑知非六年者,称“伐”不云“侵”。哀元年经虽不见,传云“吴侵陈”,与此文同,俱云“侵”,故为哀元年。
  ○“夫差”至“之何”。
  ○夫差既见陈大宰嚭来,谓行人之官名仪曰:“是夫也多言。”夫,谓大宰嚭,言是大宰嚭也,博闻强识,多有所言。盍,何不也。尝,试也。何不试就问焉。我脩先君之怨而兴此师,必有善名在外,众人称此师也,则谓之何?欲令行人仪以此辞而问大宰嚭也。
  ○注“大宰”至“之子”。
  ○正义曰:据《周礼》有大宰卿一人,又有大、小行人,故知大宰及行人皆官名。此大宰嚭与吴大宰嚭名号同而人异也。云“夫差,吴子光之子”者,《世本》及《吴世家》文也。
  ○“古之侵伐者,不斩祀,不杀厉,不获二毛”。
  ○此谓以至胜攻至暴,用兵如此。若两军相敌则不然。《左传》云:“虽及胡耇,获则取之。”大宰嚭特举古之善以駮吴师之恶。
  ○注“正言杀厉重人”。
  ○正义曰:以其杀人,故重於斩祀。若其不杀,直拘囚人而已,则轻也。故《穀梁传》云:“苞人民欧牛马曰侵,斩树木坏宫室曰伐。”是侵轻而伐重也。
  ○“师与有无名乎”者,既反地归子,其事既善,师岂有无善名乎?言必有善名也。“与是”语辞。
  ○注“又微劝之,终其意”。
  ○正义曰:上以“微切之”,谓讥斩祀杀厉,今复劝之反地归子,故言“又”也。因吴王反地归子,则云师有善名,是“微劝之”也。“终其意”者,上讥切斩祀及杀厉,是初有其意,欲吴哀矜,既得吴哀矜,则云师有善名,是终竟其欲哀矜之意。
  颜丁善居丧,颜丁,鲁人。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从,随也。慨,惫貌。
  ○慨,皆爱反。惫,皮拜反。
  [疏]“颜丁”至“而息”。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居丧哀杀有渐之事。
  ○“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者,“皇皇”犹彷徨,如所求物不得。上《檀弓》云:“始死,充充如有穷。”谓形貌穷屈,亦彷徨求而不得之心。彼此各举其一。
  ○“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者,谓殡后容貌望望焉,如有从逐人后行而不及之。上《檀弓》云“既殡,瞿瞿如有求而不得”,与此亦同也。但始死,据内心所求,殡后,据外貌所求,故此经始死求而不得,据内心也。上《檀弓》云“既殡,求而不得”,据外貌也。
  ○“既葬,慨焉如不及”者,谓既葬之后,中心悲,慨然如不复所及。既不可及,“其反而息”者,上殡后云从而不及,似有可及之理。“既葬,慨焉如不及”,谓不复可及,所以文异也。上《檀弓》云:“既葬,皇皇如有望而不至。”此谓“既葬慨焉如不及”,亦同也。此“始死,皇皇”者,是皇皇之甚,故云“如有求而弗得”。上《檀弓》云“既葬,皇皇”是轻,故云“望而不至”。此既葬则止,不说练祥,故葬后则慨然。止《檀弓》葬后更说练祥,故云:“练而慨然,祥而廓然。”但亲之死亡,哀悼在心,初则为甚,已后渐轻,皆有求而不得,望而不及,但所据有浅深耳。殡后虽据外貌,亦犹哀在内心,但稍轻耳,故郑注上《檀弓》云:“皆哀悼在心之貌。”
  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诸?”时人君无行三年之丧,礼者问有此与?怪之也。讙,喜说也。言乃喜说,则民臣望其言久。
  ○讙音欢。说音悦,下同。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於冢宰三年。”冢宰,天官卿,贰王事者,三年之丧,使之听朝。
  [疏]“子张”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节论世子遭丧冢宰听政之事。
  ○“言乃讙”者,《尚书 无逸》云:“言乃雍。”雍、讙字相近,义得两通,故郑随而解之。
  知悼子卒,未葬。悼子,晋大夫荀盈,鲁昭九年卒。
  ○知音智,下同。平公饮酒,与群臣燕。平公,晋侯彪。
  ○彪,彼虬反。师旷、李调侍,侍,与君饮也。《燕礼记》曰:“请旅侍臣。”
  ○李调如字,《左传》作“外嬖嬖叔”。鼓钟。乐作也。《燕礼》宾入门奏《肆夏》,既献而乐阕,献君亦如之。
  ○阕,古穴反,止也。杜蕢自外来,闻钟声,曰:“安在?”怪之也。杜蕢或作屠蒯。
  ○蕢,古怪反,注蒯同。屠音徒。曰:“在寝。”燕於寝。杜蕢入寝,历阶而升,酌,曰:“旷饮斯。”又酌,曰:“调饮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饮之。降,趋而出。三酌皆罚。
  ○旷饮,於鸩反,下“饮斯”、“饮之”、“饮旷”、“饮调”、“饮寡人”皆同。平公呼而进之曰:“蕢,曩者尔心或开予,是以不与尔言。曩,曏也,谓始来入时。开谓谏争有所发起。
  ○曩,乃党反。向,本又作曏,同,许亮反。争,争斗之争。尔饮旷何也?”曰:“子卯不乐,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谓之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
  ○子卯不乐,如字,贾逵云:“桀以乙卯日死,受以甲子日亡,故以为戒。”郑同。《汉书》翼奉说则不然。张宴云:“子刑卯,卯刑子,相刑之日,故以为忌。而云夏殷亡日,不推汤武以兴乎?”疾日,人一反。知悼子在堂,斯其为子卯也大矣。言大臣丧重於疾日也。《杂记》曰:“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
  ○比,必利反,下同。旷也大师也,不以诏,是以饮之也。”诏,告也。大师典奏乐。“尔饮调何也?”曰:“调也,君之亵臣也,为一饮一食,亡君之疾,是以饮之也。”言调贪酒食。亵,嬖也。近臣亦当规君疾忧。
  ○为,于伪反。嬖,必计反。“尔饮何也?”曰:“蕢也,宰夫也。非刀匕是共,又敢与知防,是以饮之也。”防禁放溢。
  ○匕,必李反。共音供。与音预。防音房,又扶放反。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闻义则服。杜蕢洗而扬觯。举爵於君也,《礼》扬作腾。扬,举也。腾,送也。扬近得之。
  ○觯,之豉反,《字林》音支,又云:“酒器。”近,附近之近,下“声相近”同。公谓侍者曰:“如我死,则必无废斯爵也。”欲后世以为戒。至于今,既毕献,斯扬觯,谓之杜举。此爵遂因杜蕢为名。毕献,献宾与君。
  [疏]“知悼”至“杜举”。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有大臣之丧,不得有作乐饮酒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悼子”至“年卒”。
  ○正义曰:并《左传》文。下注云“平公,晋侯彪”,亦《春秋》文。
  ○注“《燕礼记》曰:请旅侍臣”。
  ○正义曰:案《燕礼记》云:“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谓公既酬臣,臣受酬者,既拜谢公恩,请行旅酬於侍臣。引之者,证师旷、李调是侍饮之臣也。鼓钟,鼓犹奏也,谓燕奏钟乐也。
  ○注“燕礼”至“如之”。
  ○正义曰:案《燕礼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是“宾入门奏《肆夏》,既献而乐阕”。《燕礼记》又云:“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是“献君亦如之”。经唯云“鼓钟”,《燕礼》云“若舞则《勺》”,知非工入升歌,下管间歌,合乐之后,无时奏钟,必以为宾初入门奏《肆夏》者,以《钟师》云“以钟鼓奏《九夏》”,故知闻钟是初奏《肆夏》也。
  ○注“杜蕢或作屠蒯”。
  ○正义曰:《春秋》作“屠蒯”,故云“或作屠蒯”。杜蕢、屠蒯声相近,故《礼》、《传》不同也。
  ○注“燕於寝”。
  ○正义曰:《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故知“燕於寝也”。
  ○“曰蕢”至“尔言”。曩,曏也。平公呼蕢而进之,呼其名曰:“蕢,曏者汝酌三酌,是汝之心,或开发於予。予望汝有谏,是以不与汝言。”
  ○注“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
  ○正义曰:案《尚书》:“时甲子昧爽,武王朝,至于商郊。”又《史记》云,兵败,纣自焚而死。是纣甲子死也。案昭十八年二月乙卯,“周毛得杀毛伯过而代之。苌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同诛昆吾,既乙卯而亡,明桀亦以乙卯被放也。郑司农注《春秋》,以为五行子卯自刑,非郑义也,今所不用也。
  ○“斯其为子卯也大矣”者,言悼子丧在堂,此比其为子卯之忌大矣。言悼子之丧,大於子卯。
  ○“为一饮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饮之也”者,调是君之嬖亵之臣,臣当规正君过,唯欲行燕会,贪求一饮一食,忘君违礼之疾而不谏,是以饮之。
  ○“非刀匕是供,又敢与知防”者,蕢言调是君之嬖亵臣也,当规正君忧疾,言巳身是宰夫,亦当规正於君,若非因刀匕是共,又敢与知防谏之事。皇氏云:“非,不也。杜蕢言各忧其事,宰夫不以刀匕是共,乃又敢与谏争,越官侵职,是以饮也。”
  ○注“举爵”至“得之”。
  ○正义曰:知“扬觯”是举爵於君,以上云“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即云“杜蕢洗而扬觯”,故知“举爵於君”。案《燕礼》献君之后,行酬之初,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是举爵於君也。“扬作腾”者,谓《燕礼》大射凡举爵皆为媵。此云扬觯,郑云:扬,举也。《燕礼》云媵,故郑云:媵,送也。扬、腾义得两通。但此云“杜举”,“扬”训为“举”,故“扬近得之”,此谓举为得也。
  ○“公谓”至“杜举”。
  ○公谓侍者,云我死之后,则必无废弃此爵,恒当留之,为后鉴戒。当时在未献之前,故又语侍者云:“至于今,既毕献之后,此所扬之觯,是谓之杜举。”表明此爵实杜蕢所举。
  ○注“毕献,献宾与君”。
  ○正义曰:知“献君与宾”者,与杜蕢此事举爵在燕礼之初,宾主既入,得杜蕢之言,不可即废。唯献君与宾,燕事则止。皇氏以为“至於今”,谓记录之人至於今为记之时,谓之杜举。《春秋》云:“晋侯饮酒乐,膳宰屠蒯趍入,请佐公使尊,许之。而遂酌以饮工。曰:‘女为君耳,将司明也。辰在子卯,谓之疾日,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弗闻而乐,是不聪也。’又饮外嬖嬖叔曰:‘女为君目,将司明也。服以旌礼,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而女不见,是不明也。’亦自饮,曰:“味以行气,气以实志,志以定言,言以出令。臣实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案《春秋》与此小异,亦所闻不同,或二文互相足也。


 
卷十 檀弓下第四

 卷十 檀弓下第四  
  公叔文子卒,文子,卫献公之孙,名拔,或作发。
  ○拔,蒲八反。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谥者,行之迹。有时,犹言有数也,大夫士三月而葬。
  ○行,下孟反。君曰:“昔者卫国凶饥,夫子为粥与国之饿者,是不亦惠乎?君,灵公也。
  ○粥音祝。昔者卫国有难,夫子以其死卫寡人,不亦贞乎?难,谓鲁昭公二十年盗杀卫侯之兄絷也。时齐豹作乱,公如死鸟。
  ○难,乃旦反,注同。夫子听卫国之政,修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班制,谓尊卑之差。故谓夫子贞惠文子。”后不言贞惠者,文足以兼之。
  [疏]“公叔”至“文子”。
  ○正义曰:此一节论请君诔臣之谥法,各依文解之。
  ○注“文子”至“作发”。
  ○正义曰:案《世本》:“卫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是献公孙也。“或作发”者,以《春秋左氏传》作发,故云“或作发”。
  ○“请所以易其名”者,生存之日,若呼其名,今既死将葬,故请所以诔行为之作谥,易代其名者。
  ○注“难谓”至“死鸟”。
  ○正义曰:案昭二十年《左传》云:“卫公孟絷狎齐豹,夺之司寇与鄄。公孟恶北宫喜、褚师圃,欲去之。公子朝通于襄夫人宣姜,惧而欲以作乱,故齐豹、北宫喜、褚师圃、公子朝作乱。丙辰,卫侯在平寿,公孟有事於盖获之门外。”又云:“齐氏用戈击公孟,宗鲁以背蔽之,断肱,以中公孟之肩,皆杀之。公闻乱,乘驱自阅门入,载宝以出。又云:“公如死鸟。”注云:“死鸟,卫地。”
  ○“故谓”至“文子”者,案《谥法》:“爱民好与曰惠,外内用情曰贞,道德博闻曰文。”既有道德,则能惠能贞,故郑云:“后不言贞惠者,文足以兼之。”案文次先“惠”后“贞”,此先云“贞”者,以其致死死君事重,故在前,上先言“惠”者,据事先后言之。
  石骀仲卒。骀仲,卫大夫石碏之族。
  ○骀,大来反。碏,七略反。无適子,有庶子六人,卜所以为后者,莫適立也。
  ○適,下历反,注同。曰:“沐浴佩玉则兆。”言齐絜则得吉兆。
  ○齐,侧皆反。五人者皆沐浴佩玉。石祁子曰:“孰有执亲之丧,而沐浴佩玉者乎?”不沐浴佩玉。心正且知礼。石祁子兆,卫人以龟为有知也。
  [疏]“石骀”至“知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龟兆知贤知之事,各依文解之。
  ○“卜所”至“则兆”。
  ○既有庶子六人,莫適立也,故卜所以堪为后者。其掌卜之人谓之曰:“若沐浴佩玉,则得吉兆。”所以须有卜者,《春秋左氏》之义,故昭三十六年云:“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若《公羊》隐元年云:“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何休云:“適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何休作《膏肓》难《左氏》云:“若其以卜,隐、桓以祸,皆由此作,乃曰古制,固亦谬矣。”郑箴之云:“立长以嫡不以贤,固立长矣。立子以贵不以长,固立贵矣。若长均贵均,何以别之?故须卜。《礼》有询立君、卜立君,是有卜也。”是从《左氏》之义。
  ○“孰有”至“者乎”。
  ○居亲之丧,必衰绖憔悴,安有居亲之丧,而沐浴佩玉者乎?言不可,郑云“心正且知礼”者,不信邪言是心正,居丧不沐浴佩玉是知礼也。
  陈子车死於卫,其妻与其家大夫谋以殉葬,子车,齐大夫。定而后陈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养於下,请以殉葬。”子亢,子车弟,孔子弟子。下,地下。
  ○亢音刚,又苦浪反。养,羊尚反,下皆同。子亢曰:“以殉葬,非礼也。虽然,则彼疾当养者,孰若妻与宰?得已,则吾欲已。不得已,则吾欲以二子者之为之也。”度谏之不能正,以斯言拒之,已犹止也。
  ○度,大洛反。於是弗果用。果,决。
  [疏]“陈子”至“果用”。
  ○正义曰:此一节论殉葬非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亢”至“弟子”。
  ○正义曰:知“孔子弟子”者,以《论语》“陈亢问於伯鱼”,与伯鱼相问,故知孔子弟子。又知“子车,齐大夫”者,昭二十六年《左传》齐师围成,鲁师及齐师战于炊鼻。鲁人将击子车,子车射之,殪。郑盖据此谓“齐大夫”。知亢是子车弟者,以子车之妻,谋欲殉葬子车,子亢不能止之。若是子车之兄,当处分由已,故知是子车弟也。“子亢”至“之也”。
  ○子亢既见兄家谋殉葬非礼之事,自度不能止,故云“殉葬,非礼也”。又云虽非礼,彼疾当养者,彼死者疾病,当须养侍於下者,以外人疏,谁若妻之与宰?言妻、宰最亲,当须侍养。若得休已,不须侍养,吾意欲休已。若其不止,必须为殉葬,则吾欲以妻之与宰二子为之。
  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还犹疾也。谓不及其日月。
  ○啜,昌劣反。叔或作菽,音同,大豆也;王云:“熬豆而食曰啜菽。”敛,力检反。还音旋,后同。称,尺证反,下注“之称”同。
  [疏]“子路”至“谓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事亲称家之有无之事。“孔子”至“谓礼”。
  ○孔子以子路伤贫,故答之云“啜菽饮水”,以菽为粥,以常啜之。饮水更无馀物,以水而已。虽使亲啜菽饮水,尽其欢乐之情,谓使亲尽其欢乐,此之谓孝。答上“生无以为养”。
  ○“敛手足形”者,亲亡,但以衣棺敛其头首及足,形体不露,还速葬而无椁材,称其家之财物所有以送终,此之谓礼。答上“死无以为礼”。
  卫献公出奔,反於卫,及郊,将班邑於从者而后入。欲赏从者,以惧居者,献公以鲁襄十四年出奔齐,二十六年复归於卫。
  ○从,才用反,注下同。柳庄曰:“如皆守社稷,则孰执羁靮而从?如皆从,则孰守社稷?”言从、守若一。靮,纼也。
  ○羁音基。靮,丁历反。纼,陈忍反。君反其国而有私也,毋乃不可乎!”言有私则生怨。弗果班。
  [疏]“卫献”至“果班”。
  ○正义曰:此一节论卫君归国不合私赏从者之事。
  ○注“欲赏”至“於卫”。
  ○正义曰:经直云“班邑於从者”,郑知“以惧居者”,见下柳庄云“如皆从,则孰守社稷”,为居者而言,明知献公欲惧居者也。故《左传》云“献公反国,使人责大叔仪”是也。知“献公以鲁襄公十四年出奔齐”者,案襄十四年《左传》云,卫献公戒孙文子、甯惠子食。二子皆朝服而朝,日旰不召。公射鸿於囿,二子从之,公不释皮冠而与之言。二子怒,故攻公,公出奔齐。二十六年传云,甯惠子之子甯喜以父言攻孙氏而纳卫侯,二十六年复归于卫。是献公以鲁襄公十四年出奔,二十六年复归于卫也。
  卫有大史曰柳庄,寝疾。公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革,急也。
  ○革本又作亟,居力反,注同。公再拜稽首,请於尸曰:“有臣柳庄也”者,非寡人之臣,社稷之臣也。闻之死,请往。”急吊贤者。不释服而往,遂以襚之。脱君祭服以襚臣,亲贤也。所以此襚之者,以其不用袭也,凡襚以敛。
  ○襚音遂。脱,本亦作说,又作税,同,他活反。与之邑裘氏与县潘氏,书而纳诸棺曰:“世世万子孙无变也。”所以厚贤也。裘、县潘,邑名。
  ○县音玄,注同。潘,普干反。
  [疏]“卫有”至“变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急吊臣之事。柳庄为卫大史。今寝疾,其家自告,公报之曰:“若疾急困,虽当我祭,必须告也。”其后柳庄果当公祭之时卒,而来告公。公祭事虽了,与尸为礼未毕,公再拜稽首,请於尸曰:有臣柳庄也者,才能贤异,非唯寡人之臣,乃是社稷之臣。今闻之身死,请往赴之。又不释祭服,即往哭,遂以所著祭服脱而襚之。又与之采邑,曰裘氏及县潘氏。与二邑,又书录其赏辞而纳之棺,云:世世恒受此邑,至万世子孙,无有改变。案《礼》:君入庙门,全为臣,请尸得言“寡人”者,是后人作记者之言也。
  ○注“脱君”至“以敛”。
  ○正义曰:案《士丧礼》“君使人襚”,不云祭服襚臣。今君以祭服襚,故云:“亲贤也。”得以祭服襚之者,《礼》:诸侯玄冕祭庙,大夫自玄冕而下。以其俱是玄冕,故得襚也。祭服既尊,得以襚臣者,以其臣卑,不敢用君襚衣而袭之也。所以不用袭者,袭是近尸形体,事亵恶,故不敢用君之襚衣也。案《士丧礼》云君襚衣,及亲者及庶兄弟之襚,皆不用袭。故《士丧礼》云“庶襚继陈不用”,注云:“不用,不用袭也。”至小敛,则得用庶襚,故《士丧礼》小敛“凡有十九称,陈衣继之,不必尽用”,郑云:“陈衣,庶襚也。”既云“不必尽用”,明有用者,至大敛得用君襚,故《士丧礼》“大敛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称”,又云“君襚不倒”,是大敛得用襚也。云“凡襚以敛”者,谓庶襚以小敛,君襚以大敛也。郑言此者,明襚衣不用袭也。
  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婢子,妾也。
  ○乾音干。属,之玉反。夹,古洽反。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善尊已不陷父於不义。
  [疏]“陈乾”至“果杀”。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病时失礼也。
  ○“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者,尊已,乾昔子名也。兄弟言“属”,子云“命”,轻重之义也。
  ○“曰如我死”者,此所属命辞也,欲言其死后事也。
  ○“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者,婢子,妾也。属命云令大为已棺,又使二婢夹已於棺中也。
  ○“陈乾昔死”者,陈乾昔既属兄弟之后而死。且言“陈乾昔”者,谓亦久缨疾病。或“陈乾昔”总是人名,但先儒无说,未知孰是。案《春秋》魏颗父病困,命使杀妾以殉,又晋赵孟、孝伯并将死,其语偷,又晋程郑问降阶之道,郑然明以将死而有惑疾,此等并是将死之时,其言皆变常。而《论语》:“曾子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但人之疾患有深有浅,浅则神正,深则神乱,故魏颗父初欲嫁妾,是其神正之时。曾子云“其言也善”,是其未困之日。且曾子贤人,至困犹善。其中庸已下,未有疾病,天夺之魂魄,苟欲偷生,则赵孟、孝伯、程郑之徒不足怪也。
  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春秋经》在宣八年。仲遂,鲁庄公之子东门襄仲。先日辛巳,有事於太庙,而仲遂卒,明日而绎非也。《万》,干舞也。《籥》,籥舞也。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
  ○绎音亦。去,羌吕反,注同。籥,羊勺反。仲尼曰:“非礼也,卿卒不绎。”
  [疏]“仲遂”至“不绎”。
  ○正义曰:此一节论卿卒重于绎祭之事。
  ○注“《春秋》”至“声者”。
  ○正义曰:此经所云者,《春秋经》文。案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大庙。仲遂卒於垂”是也。云“仲遂,鲁庄公之子东门襄仲”者,《世本》及《左传》文也。云“《万》,干舞也。《籥》,籥舞也”者,案宣八年《公羊传》云:“《万》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籥舞也。”《万》是执干而舞,武舞也,即《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是也。《籥》舞执羽吹籥而舞,文舞也,《文王世子》云“秋冬学羽籥”是也。云“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亦宣八年《公羊传》文。云“去其有声”,谓去《籥》舞,以吹籥有声故也。“废其无声”,谓废留《万》舞而不去,以《万》舞无声故也。《郑志》答张逸云:“废,置也。於去声者为废,谓废留不去也。”然郑引“《万》,干舞。《籥》,籥舞”,虽是传文,郑翦略其事,不全写传文,故於后始称“传曰:去其有声,废其无声”,以二句全是传文也。
  季康子之母死,公输若方小。公输若,匠师。方小,言年尚幼,未知礼也。敛,般请以机封,敛,下棺於椁。般,若之族,多技巧者,见若掌敛事而年尚幼,请代之,而欲尝其技巧。
  ○般音班,注及下同。封,彼验反。技,其骑反,下同。将从之。时人服般之巧。公肩假曰:“不可。夫鲁有初,初,谓故事。公室视丰碑,言视者,时僣天子也。丰碑,斫大木为之,形如石碑,於椁前后四角树之,穿中於间为鹿卢,下棺以繂绕。天子六繂四碑,前后各重鹿卢也。
  ○碑,彼皮反。僣,子念反,后皆同。斫,丁角反。繂音律。绕,而沼反。重,直龙反。三家视桓楹。时僣诸侯。诸侯下天子也,斫之形如大楹耳,四植谓之桓。诸侯四繂二碑,碑如桓矣。大夫二繂二碑,士二繂无碑。
  ○下,户嫁反。植,时力反。般,尔以人之母尝巧,则岂不得以?以,己字,言宁有强使女者与,僣於礼,有似;作机巧,非也。“以”与“己”字本同尔。,古以字。强,其丈反。女音汝,与音馀,下“苦与”同。其母以尝巧者乎?则病者乎?毋,无也。於女宁有病苦与,止之。
  ○毋音无。噫!”不寤之声。
  ○噫,於其反。弗果从。
  [疏]“季康”至“果从”。
  ○正义曰:此一节论非礼尝巧不从之事。
  ○季康子母死,公输若为匠师之官,年方幼小,主掌窆事,欲下棺敛於壙中。其若之族人公输般性有技巧,请为以转动机关窆而下棺。时人服般之巧。
  ○将从之时,有公肩假止而不许,曰:不可为机窆之事,夫鲁有初始旧礼,公室之丧,视丰碑。丰,大也,谓用大木为碑。三家之葬,视桓楹也。桓,大也;楹,柱也。其用之碑如大楹柱。言之旧事,其法如此。遂呼般之名,般,女得以人之母而尝巧乎?尝,试也,欲以人母试己巧事。谁有强逼於女而为此乎?岂不得休已者哉!又语之云,其无以人母尝试己巧,则於女病者乎?言不得尝巧,岂於女有病?公肩假既告般为此言,乃更噫而伤叹。於是众人遂止,不果从般之事。
  ○注“公输若匠师”。
  ○正义曰:以匠师主窆,故《乡师》云“及窆,执斧以莅匠师”是也。
  ○注“言视”至“卢也”。
  ○正义曰:凡言“视”者,不正相当比拟之辞也。故《王制》云“天子之三公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是也。故云“言视,僣天子也”。云“斫大木为之,形如石碑”者,以礼,庙庭有碑,故《祭义》云:“牲入丽于碑。”《仪礼》每云“当碑揖“,此云“丰碑”,故知斫大木为碑也。云“於椁前后四角树之”者,谓椁前后乃两旁树之,角落相望,故云“四角”。非谓正当椁四角也。云“穿中於间为鹿卢”者,谓穿凿去碑中之木,令使空,於此空间著鹿卢,鹿卢两头各入碑木。云“下棺以繂绕”者,繂即紼也,以紼之一头系棺缄,以一头绕鹿卢。既讫,而人各背碑负紼末头,听鼓声,以渐卻行而下之。云“天子六繂四碑”者,案《周礼》大丧属其六引,故知天子六繂也。《丧大记》云“君四繂二碑”,诸侯既二碑,故知天子四也。云“前后各重鹿卢也”者,以六繂四碑,明有一碑两紼者,故知一碑上下重著鹿卢。知唯前后碑重鹿卢者,以棺之入椁,南北竖长,前后用力深也。案《春秋》天子有隧,以羡道下棺。所以用碑者,凡天子之葬,掘地以为方壙,《汉书》谓之“方中”。又方中之内,先累椁於其方中,南畔为羡道。以蜃车载柩至壙,说而载以龙輴,从羡道而入。至方中,乃属紼於棺之缄,从上而下,棺入於椁之中。於此之时用碑繂也。
  ○注“诸侯下天子也,斫之形如大楹耳”。
  ○正义曰:以言视桓楹,不云碑,知不似碑形,故云“如大楹耳”。通而言之,亦谓之碑也。故《丧大记》云“诸侯大夫二碑”是也。云“四植谓之桓”者,案《说文》:“桓,亭邮表也。”谓亭邮之所,而立表木谓之桓,即今之桥旁表柱也。今诸侯二碑,两柱为一碑而施鹿卢,故云“四植谓之桓”也。《周礼》桓圭而为双植者,以一圭之上不应四柱,但瑑为二柱,象道旁二木,又宫室两楹,故双植谓之桓也。大夫亦二碑,但柱形不得粗大,所以异於诸侯也。
  ○注“以已”至“本同”。正义曰:言经中“以用”之“以”,义是“休已”之字。所以用之“以”得为“休已”之字者,以其本同,谓古昔之本,用字本同,乃得通用。谓用,谓其两字本昔是同,故得假借而用,后世始“以”、“已”义异也。云“僣於礼,有似,作机巧,非也”者,皇氏解云:“僣滥之事,於礼犹有所似,作机巧之事,全非也。”
  ○注“毋无”至“止之”。
  ○正义曰:依《说文》止毋是禁辞,故《说文》毋字从女,有人从中欲干犯,故禁约之,故郑注《论语》云:“毋止,其辞让也。”故《曲礼》上篇多言“毋”,“毋”犹勿也,谓勿得如此。下“无”是无有之无,此经中之义是有无之无,故转“毋”作“无”也。
  ○注“不寤之声”。
  ○正义曰:公肩假唱噫,是叹公输般不能寤於礼,故伤之而为此声也。
  战于郎。郎,鲁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帅师伐我”是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息,遇,见也。见走辟齐师,将入保,罢倦,加其杖颈上,两手掖之休息者。保,县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传曰:“公叔务人。”
  ○禺音遇,又音务,注同。辟音避。罢音皮。倦,其卷反。颈,吉领反。掖音亦。曰:“使之虽病也,谓时繇役。
  ○繇,本亦作徭,音遥。任之虽重也,谓时赋税。君子不能为谋也,士弗能死也。不可。君子,谓卿大夫也。鲁政既恶,复无谋臣,士又不能死难,禺人耻之。
  ○弗能,弗亦作不。为,于伪反,下注“国为”、下“为懿”同。复,扶又反,下“复射”、“谓不复”同。难,乃旦反。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重汪踦往,皆死焉。奔敌死齐寇。邻,邻里也。重皆当为童,童,未冠者之称。姓汪名踦。邻或为谈。《春秋传》曰:“童汪踦。”
  ○重依注音童,下同。汪,乌黄反。踦,鱼绮反。冠,古乱反。鲁人欲勿殇重汪踦,见其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言鲁人者,死君事,国为敛葬。
  ○行,下孟反。问於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善之。
  [疏]“战于”至“可乎”。
  ○正义曰:此节论童子死难之事。
  ○“战于郎”,哀十一年齐伐鲁,鲁与齐师战于郎。郎者,鲁之近邑也。案哀十一年鲁人公叔禺人逢遇国人走辟齐师,两手负杖於颈,走入城保,困而止息。禺人见而言曰:“国以徭役使此人,虽复病困,国以赋税责任人民,虽复烦重,若上能竭心尽力,忧恤在下,则无以负愧。今君子卿大夫不能为谋士,又不能致死,是自全其身,不爱民庶,於理不可。”既嫌他不死,欲自为致死之事,故云“我则既言矣”。既,已也。云我则已言之矣,乃践其言,於是与邻之童子姓汪名踦往赴齐师而死焉。依礼,童子为殇。鲁人见其死寇,欲勿殇童汪踦,意以为疑,问於仲尼。仲尼报之云:汪踦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勿犹不也。虽欲不以为殇,不亦可乎?言其可为不殇也。
  ○注“郎鲁”至“是也”。
  ○正义曰:案桓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公羊传》云:“郎者何?吾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师师伐我,战于郊。是郊头郎邑,故知近也。案《春秋》直云“战于郊”,知与此战于郎为一事者,以其俱有童汪踦之事,故为一也。
  ○注“禺人”至“务人”。
  ○正义曰:案哀十一年传云:“公叔务人僮汪锜死。”昭公传云:“昭公子公为逐季氏,公曰:‘务人为此祸?’”“务人”即“公为”也,故云“昭公子”。此作“禺人”者,禺、务声相近,声转字异也。
  ○注“重皆当为童”。
  ○正义曰:此云“重汪踦”,下云“重汪踦”,以重字有二,故云皆当为童,以言鲁人欲勿殇,故从《春秋》为童也。注“见其”至“敛葬”。
  ○正义曰:案《丧服》“小功”章“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注云“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言之,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何以此云“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者,《丧服》所论,据寻常死者,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汪踦能致死於敌,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云“国为敛葬”者,以其经称“鲁人”,但指众辞,汪踦非是家无亲属,但国家哀其死难,为敛葬之。
  子路去鲁,谓颜渊曰:“何以赠我?”赠,送。曰:“吾闻之也,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无君事,主於孝。哭,哀去也。展,省视之。谓子路曰:“何以处我?”处犹安也。子路曰:“吾闻之也,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居者主於敬。
  [疏]“子路”至“则下”。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敬祀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无事君,主於孝”。
  ○正义曰:若有君事去国,则不得哭墓,故上《曲礼》云“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不哭於墓。
  ○“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墓”谓他家坟垄,“祀”谓神位有屋树者,居无事,主於恭敬,故或“式”、或“下”也。他坟尚式则已,先祖坟墓当下也。
  工尹商阳与陈弃疾追吴师,及之。工尹,楚官名。弃疾,楚公子弃疾也。以鲁昭八年帅师灭陈,县之,楚人善之,因号焉。至十二年,楚子狩於州来,使荡侯、潘子、司马督、嚣尹午、陵尹喜围徐以惧吴,於时有吴师。陈或作陵,楚人声。
  ○马裻音笃,本亦作督。陈弃疾谓工尹商阳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诸。”商阳仁,不忍伤人,以王事劝之。
  ○射,食亦反,下同。射之,毙一人,韔弓。不忍复射。毙,仆也。韔,韬也。
  ○毙,本亦作獘,婢世反,下同。韔,敕亮反。仆,蒲北反,又音赴。韬,吐刀反。又及,谓之,又毙二人。每毙一人,揜其目。揜其目,不忍视之。
  ○又及,本或作“又及一人”、“又一人”,后人妄加耳。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与,杀三人,亦足以反命矣。”朝燕於寝,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然则商阳与御者皆士也。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
  ○朝,直遥反。与音预。乘,绳证反。盾,食允反,又音允。孔子曰:“杀人之中,又有礼焉。”善之。
  [疏]“工尹”至“礼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杀人有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工尹”至“人声”。
  ○正义曰:案《春秋传》楚皆以尹为官名也,故知工尹,楚官名也。云“弃疾,楚公子弃疾也”者,《左传》文。是楚恭王之子,后立为平王。云“楚人善之,因号焉”者,案昭十三年《左传》晋叔向云:“弃疾君陈蔡,苛慝不作。”今此云陈弃疾,故楚人善之,因号为陈弃疾也。云“十二年楚子狩于州来”者,是昭十二年《左传》文。楚子谓灵王,名虔,弃疾之兄也。使荡侯一,潘子二,司马督三,嚣尹午四,陵尹喜五也。五大夫围徐,以逼惧於吴也。案《左传》直有围徐,不见有吴师之事也。又弃疾不与围徐,郑必知有吴师,及弃疾追之者,以弃疾昭八年县陈,十三年自立为王,於此之间,无与吴师相涉,今弃疾追吴师,复有围徐惧吴之事,故郑引以明之。云“陈或作陵,楚人声”者,谓陈弃疾,馀本有作“陵弃疾”者,故云“陈或作陵”。楚人呼“陈”及“陵”声相似,故云“楚人声”。“子手弓,而可手弓”者,弃疾谓商阳射吴之奔者,云子是手弓之人,谓是能弓之手。而可手弓者,谓其堪可称此能弓之手,谓宜须射也。又《家语》云:“楚伐吴,工尹商阳与弃疾追吴师,及之。弃疾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商阳手弓。弃疾曰:‘子射诸。’射之,毙一人,韔其弓。”则此分句为异,解义亦别。言“手弓”者,令其彀弓而射之。未知孰是,故两存焉,附之以广闻见也。
  ○注“朝燕”至“中央”。
  ○正义曰:朝之与燕,皆在於寝。若路门外正朝,则大夫以下皆立。若其燕朝,在於路寝,如孔子摄齐升堂,又《诗传》云:“不脱屦升堂谓之饫。”明脱屦升堂则坐也,是“大夫坐於上”。燕亦在寝,故《燕礼》云:“燕朝服於寝。”案《燕礼》献卿大夫及乐作之后,西阶上献士。士既得献者,立於东阶下西面。无升堂之文,是“士立於下”。云“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者,谓兵车参乘之法,其事如此。若非兵车参乘,则尊者在左,故《曲礼》:“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郑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又《月令》载耒耜於御与车右之间,君在左也。知“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者,案宣十二年《左传》云,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於时乐伯主射,乐伯云:“左射以菆。”是射者在左,摄叔云:“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是戈盾勇力在右,自然御者在中央。此谓凡常战士也。若是元帅则在中央鼓下,御者在左,戈盾亦在右。故成二年鞍之战,於时郤克为中军将,时流血及屦,未绝鼓音。是将居鼓下也。解张御郤克,解张云:“矢贯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轮朱殷。”是御者在左,自然戈盾在右。若天子诸侯亲为将,亦居鼓下,故《戎右》云赞王鼓。成二年齐侯围龙,齐侯亲鼓之是也。若非元帅,则皆在左,御者在中。故成二年韩厥自其车左居中代御而逐齐侯,故杜预云:“其车自非元帅,御者皆在中。”故熊氏以为虽非元帅,上军下军之将亦居鼓下。故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子重将左,而云“子重鼓之”也。故为将皆在鼓下也,以其亲鼓,故以为鼓下。案《周礼》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岂皆居鼓下也?其义恐非也。“孔子曰:杀人之中,又有礼焉”者。言其既杀人之中,又有礼,则“韔弓”、“揜目”等是也。案《左氏传》戎昭果毅,获则杀之。商阳行仁,而孔子善之。传之所云,谓彼勍敌与我决战,虽是胡耇,获则杀之。此谓吴师既走而后逐之义,故云“又及一人”,则是不逐奔之义,故以为有礼也。
  诸侯伐秦,曹桓公卒于会。鲁成十三年“曹伯庐卒於师”是也。庐谥宣,言桓,声之误也。桓依注音宣。诸侯请含,以朋友有相啖食之道。
  ○含,胡闇反。啖,徒暂反。食音嗣,徐音自。使之袭。非也。袭,贱者之事。
  ○襄公朝于荆,康王卒。在鲁襄二十八年,康王,楚子昭也。楚言荆者,州言之。荆人曰:“必请袭。”欲使襄公衣之。
  ○衣,於既反。鲁人曰:“非礼也。”荆人强之。欲尊康王。
  ○强,其丈反,下注同。巫先拂柩,荆人悔之。巫祝桃茢,君临臣丧之礼。
  ○拂,芳勿反。柩,其又反。茢音列。
  [疏]“诸侯”至“悔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失礼之事。
  ○注“在鲁”至“言之”。
  ○正义曰:不言楚而言荆者,楚属荆,故荆言之也。《春秋》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公羊传》曰:“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而《左氏》无此义。荆盖楚之本号,鲁庄之世,告命皆称荆。至僖元年始称楚,故杜预云:“荆始改号曰楚。”其“巫祝、桃茢”之事,已具于上。
  滕成公之丧,鲁昭三年。使子叔敬叔吊,进书,子叔敬叔,鲁宣公弟叔肸之曾孙叔弓也。进书,奉君吊书。
  ○肸,许乙反。子服惠伯为介。惠伯,庆父玄孙之子,名椒。介,副也。
  ○介音界,注及后同。及郊,为懿伯之忌不入。郊,滕之近郊也。懿伯,惠伯之叔父。忌,怨也。敬叔有怨於懿伯,难惠伯也。《春秋传》曰:“敬叔不入。”
  ○难,乃旦反。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将公事。”政,君命所为,敬叔於昭穆以懿伯为叔父。
  ○昭,常逆反。遂入。惠伯强之乃入。
  [疏]“滕成”至“遂入”。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以私废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叔”至“弓也”。
  ○正义曰:案《世本》:“叔肸生声伯婴齐,齐生叔老,老生叔弓。”是叔弓为叔肸曾孙也。叔是其氏,此记云“子叔”者,子是男子通称,故以“子”冠“叔”也。
  ○注“惠伯”至“副也”。
  ○正义曰:案《世本》:“庆父生穆伯敖,敖生文伯穀,穀生献子蔑。”蔑为庆父曾孙,惠伯是蔑之孙,是“庆父玄孙之子”也。案《春秋传》曰“子服椒”,故知“名椒”也。
  ○“及郊”至“公事”。
  ○敬叔为使,惠伯为介,至滕之近郊。懿伯是惠伯叔父,敬叔於先有怨於懿伯,今至滕郊,为有懿伯之怨,故畏难惠伯不敢入,惠伯知其难已,遂开释之:“今既奉君命政令,奉使滕国,不可以叔父私怨,遂欲报仇,不行公事也。”
  ○注“郊滕”至“不入”。
  ○正义曰:经直云“郊”,知是“滕之近郊”者,下云“不入”。谓不入国城,则郊与国城相近,故知郊是近郊也。知懿伯是惠伯叔父者,以下文惠伯云“不可以叔父之私,”故知懿伯是惠伯叔父也。云“敬叔有怨於懿伯,难惠伯也”者,谓敬叔杀懿伯,被懿伯家所怨,恐惠伯杀己,故难惠伯,不敢入也。然敬叔、惠伯同在君朝,又奉使滕国相随在路,不相畏难,入滕始难者,虽有怨雠,恒为防备,今入滕国,是由主人,其防备之事不复在已,故难之。引《春秋传》“敬叔不入”者,昭三年《左传》文。引之者,以经直云“不入”,恐是惠伯不入,故引以明之。
  ○注“政君”至“叔父”。
  ○正义曰:案《论语》注:“君之教令为政,臣之教令为事也。”故云其事也如有政。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为叔父”者,此后人转写郑注之误,当云“敬叔於昭穆以惠伯为叔父”。捡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孙,惠伯是桓公六世孙,则惠伯是敬叔之父六从兄弟,则敬叔呼惠伯为叔父,敬叔呼懿伯为五从祖。此注乃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为叔父”,故知误也。
  哀公使人吊蕢尚,遇诸道,辟於路,画宫而受吊焉。哀公,鲁君也。画宫,画地为宫象。
  ○蕢,苦怪反。辟音避,又婢亦反。画音获,注同。曾子曰:“蕢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礼也。行吊礼於野,非。齐庄公袭莒于夺,杞梁死焉。鲁襄二十二年“齐侯袭莒”是也。《春秋传》曰:“杞殖、华还载甲夜入且于之隧”,隧、夺,声相近,或为兑。梁即殖也。
  ○于夺,徒外反,注并“兑”同。杞音岂。殖,时职反。华,胡化反。且,子馀反。其妻迎其柩於路而哭之哀,庄公使人吊之,对曰:“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而妻妾执。肆,陈尸也。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执,拘也。
  ○肆,杀三日陈尸,音四。朝,直遥反。上,诗掌反。拘音俱。君之臣免於罪,则有先人之敝庐在,君无所辱命。”无所辱命,辞不受也。《春秋传》曰:“齐侯吊诸其室。”
  ○庐,力居反。
  [疏]“哀公”至“辱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蕢尚不如妇人得礼之事。
  ○注“肆陈”至“拘也”。
  ○正义曰:案《周礼 乡士职》云:“协日刑杀,肆之三日。”是陈尸曰肆也。云“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者,谓诸侯、大夫、士也。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三日。大夫既於朝,士则於市也。其天子臣则有爵者皆適甸师氏,不在朝,故《周礼 掌囚职》云:“凡有爵者,奉而適甸师氏,以待刑杀。”《掌戮》云“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是也。天子士宜在朝,与诸侯大夫同。
  孺子<享黄>之丧,鲁哀公之少子。
  ○<享黄>,吐孙反。哀公欲设拨,拨,可拨引輴车,所谓紼。
  ○拨,半末反。輴,敕伦反。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犹,尚也。以臣况子也。三臣,仲孙、叔孙、季孙氏。颜柳曰:“天子龙輴而椁幬,輴,殡车也。画辕为龙。幬,覆也。殡以椁覆棺而涂之,所谓菆涂龙輴以椁。
  ○椁音郭。幬,大报反。攒涂,才丸反,下音徒。诸侯輴而设幬,輴不画龙。为榆沈,故设拨。以水浇榆白皮之汁,有急以播地,於引輴车滑。
  ○沈,本又作审,同,昌审反。浇,古尧反。汁,之十反。滑,于八反。三臣者废輴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而君何学焉?”止其学非礼也。废,去也。紼系於輴,三臣於礼去輴。今有紼,是用輴,僣礼也。殡礼,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见衽。
  ○中,丁仲反,又如字。学如字,或音户教反,非,注同。去,羌吕反,下同。掘,求勿反,又求月反,又户忽反。肂,本又作肄,以二反,棺坎也。见,贤遍反。衽,而审反。
  [疏]“孺子”至“学焉”。
  ○正义曰:此论谏哀公不得学僣礼之事。
  ○“颜柳”至“学焉”。
  ○颜柳以有若对非其实,恐哀公从之,以其正礼而言。天子之殡,则以龙輴,谓画輴车辕为龙,载柩於上,累材作椁,而题凑其木,幬覆棺上,而后涂之。其诸侯则以輴载柩,不画为龙,亦累木为椁,设木於上以幬之,不为题凑,直横木复之,亦泥涂其上。以其有輴,须设榆沈,备拟牵引。为有榆沈,故须设拨。拨谓紼也。今三臣者,依礼废輴,不合用殡。今乃设拨用輴,是盗窃於礼,不中法式,而君何得学焉?
  ○注“画辕”至“以椁”。
  ○正义曰:经直云“龙輴”,知“画辕为龙”者,以輴之形状庳下而宽广,无似龙形,唯辕与龙为形相类,故知画辕也。云“所谓菆,涂龙輴以椁”者,以其上篇有其文,故此言所谓上篇也。輴外边从累其木,上与椁齐,乃菆木为题凑,为四阿椁,制而涂之。
  ○注“輴不画龙”。
  ○正义曰:以上云“龙輴”,此直云“輴”,故云“不画龙”。其木亦不题凑,故郑注《丧大记》云:“诸侯不题凑。”
  ○注“三臣”至“见衽”。
  ○正义曰:《丧大记》“大夫二綍二碑”,是大夫有綍,綍即紼也。又注《既夕礼》云:“大夫以上始有四周,谓之輴。”是大夫有輴也。此云三臣於礼去輴,用輴僣礼,不同者,大夫以柩,朝庙之时用輴繂,惟殡时用輁轴,不得用輴紼。此文据殡时,《大记》及《既夕礼》谓朝庙及下棺也。云“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见衽”者,是《丧大记》文。谓菆丛其木,以鄣三面,倚於西序。肂谓穿地为坎,深浅见其棺盖上小要之衽,言棺上小要之衽出於平地。
  悼公之母死,母,哀公之妾。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为妾齐衰,礼与?”讥而问之。妾之贵者,为之緦耳。
  ○为,于伪反,下“为妾”、注“为之”、下“弗为服”皆同,与音馀。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言国人皆名之为我妻,重服嬖妾,文过,非也。
  ○嬖,必计反。
  [疏]“悼公”至“妻我”。
  ○正义曰:此一节论哀公为妾著服非礼之事。
  ○注“妾之贵者,为之緦耳”。
  ○正义曰:天子诸侯绝旁期,於妾无服,唯大夫贵妾緦。以哀公为妾著齐衰服,故举大夫贵妾緦以对之耳。
  ○“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者,公以有若之讥,遂文其过,云:吾岂得休已而不服之乎?所以不得休已者,虽是其妾,鲁人以我无夫人,皆以为我妻,故不得不服。
  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季子皋,孔子弟子高柴,孟氏之邑成宰,或氏季。犯,躐也。
  ○躐,力辄反。申祥以告,曰:“请庚之。”申祥,子张子。庚,偿也。
  ○庚,古衡反。偿,徐音尚。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时僣侈。
  ○僣,子念反。侈,昌氏反,又赤氏反。朋友不以是弃予,言非大故。以吾为邑长於斯也,买道而葬,后难继也。”恃宠虐民,非也。
  ○长,丁丈反。
  [疏]“季子弃葬其妻”至“继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高柴非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成宰”。
  ○正义曰:案《史记 仲尼弟子传》云:“高柴字子皋,少孔子三十岁,郑人也。”知为成宰者,下文云:“子皋为成宰。”云“季”者,高是其正氏,今言“季子皋”,故郑云:“或氏季。”以身处季少,故以字为氏而称季也,犹若子游称叔氏,仲由称季路,皆其例也。《弟子传》及《论语》作“子羔”,与此文子“皋”字不同者,古字通用。
  ○“子皋”至“继也”。
  ○子皋见申祥请偿,故拒之云:孟氏不以是犯禾之事罪责於我,以孟氏自为奢暴之故也。朋友不以是犯禾之事离於我,以其小失非大故也。斯,此也。以吾为邑,长於此成邑,乃买道而葬,清俭大过,在后世之人难可继续也。以孟氏不罪於己,故郑云“恃宠”,不肯偿禾,故云“虐民”。
  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见在臣位,与有禄同也。君有馈,有馈於君。
  ○餽,本又作馈,其位反,遗也。使,色吏反。见,贤遍反。违而君薨,弗为服也。以其恩轻也。违,去也。
  [疏]“仕而”至“服也”。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之仕未得禄者与得禄之臣有同、有不同之事也。故《王制》云:“位定然后禄之。”是先位定而后禄也。
  ○“君有馈焉曰献”者,馈,饷也。“君有馈”,谓臣有物馈献於君。既奉饷君上,故曰“献”。
  ○“使焉曰寡君”者,“使焉”,谓为君使往他国。此臣若出使,则自称已君为“寡君”也。言臣虽仕未得禄,而有物馈君,及出使他国,所称则并与得禄者同也。嫌其或异,故明之也。
  ○“违而君薨,弗为服也”者,此一条则异也。“违而君薨”者,违,去也,谓三谏不从,以礼去者,若已有禄,恩重者,虽放出仕他国,而所仕者敌,则犹反服。今此未得禄之臣,唯在朝时乃服,若放出他邦,而故君薨,所仕虽敌,亦不反服也,以其本无禄,恩轻故也。
  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讳,辟其名。
  ○辟音避。生事毕而鬼事始已。谓不复馈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已,辞也。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讳新。”故,为高祖之父当迁者也。《易说》帝乙曰:“《易》之帝乙为成汤,《书》之帝乙六世王,天之锡命,疏可同名。”
  ○铎,大各反。舍音舍。自寝门至于库门。百官所在。库门,宫外门。《明堂位》曰:“库门,天子皋门。”
  [疏]“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至“自寝门至于库门”。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后当以鬼神事之礼。未葬由生事之,故未有尸。既葬,亲形已藏,故立尸以系孝子之心也。前所云“既窆,而祝宿虞尸”是也。
  ○“有几筵”者,未葬之前,殡宫虽有脯醢之奠,不立几筵。其大敛之奠,虽在殡宫,但有席而已,亦无几也。此席素席,故前云“奠以素器”。其下室之内有吉几筵。今葬讫,既设虞祭,有素几筵。筵虽大敛之时巳有,至於虞祭,更立筵与几相配,故云“有几筵”,故《士虞礼》云:“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是也。然此虞祭而有几,谓士大夫礼。若天子诸侯,则葬前有几,故《周礼 司几筵》云:“丧事素几。”郑注云:“谓凡奠时,天子既尔,诸侯南面之君其事亦然。”
  ○“卒哭而讳”者,“讳”谓神名也。古者生不相讳,卒哭之前,犹生事之,故不讳。至卒哭,乃有神讳也。
  ○“生事毕而鬼事始已”者,并解所以虞立尸、卒哭而为神讳义也。既虞卒哭、则生事毕,鬼神之义方为始也。
  ○注“谓不”至“辞也”。
  ○正义曰:合释有尸、有几筵及讳也。“下室”谓内寝,生时饮食有事处也。未葬犹生事,当以脯醢奠殡,又於下室馈设黍稷,谢兹云:“下室之馈,器物几杖如平生。”郑君答张逸云:“未葬,以脯醢奠於殡。又於下室设黍稷,曰馈。下室,内寝也。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设也。既虞祭,遂用祭礼,下室遂无事也。”然不复馈食於下室,文承卒哭之下,卒哭之时,乃不复馈食於下室。皇氏以为虞则不复馈食於下室,於理有疑。
  ○注“政谓”至“同名”。
  ○正义曰:“高祖之父”,谓孝子高祖之父也。於死者高祖也,卒哭犹未迁,故云“当迁”也。至小祥乃迁毁也。“《易说》帝乙曰:易之帝乙为成汤”者,郑引《易》证六世不讳,故卒哭而舍高祖之父也。“《易说》”者,郑引云《易纬》也。凡郑云“说”者,皆纬候也。时禁纬候,故转“纬”为“说”也。故《郑志》张逸问:“《礼》注曰‘《书说》’,《书说》何书也?”答曰:“《尚书纬》也。”当为注时,时在文网中,嫌引秘书,故诸所牵图谶皆谓之“说”云。案《易》云:“帝乙归妹。”《易 乾凿度说》,《易》之帝乙,谓是殷汤也。“《书》之帝乙六世王”者,亦《易纬》言也。《书 酒诰》有帝乙,而《乾凿度说》云:“乙是殷六世王也。”先儒注皆以《酒诰》帝乙,纣父,纣父去汤多世,不啻於六世也。然《史记 殷本纪》云,王名乙者甚众,上皆有配字,惟纣父称帝乙耳。而汤名乙,其六世孙名祖乙,即是六世王也。既并为帝,故皆得曰帝乙也。祖乙是汤六世孙,与汤同名,是六世得同名。云“天之锡命,疏可同名”者,此注汤纬语也,言帝生之名,由天所锡,则世疏可同,故举六世以为证也。谓天所锡者,殷以生日甲乙为名,则生日是天之命曰为名也.《白虎通》云:“殷质,以生日名子也,故殷大甲、帝乙、武丁。”
  ○“自寝门至于库门”,前既执木铎以命宫中,又出宫从寝门至于库门。寝门、路门、库门,是鲁之外门也。百官及宗庙所在之次,至库门,咸使知之也。鲁三门,故至库门耳。若天子五门,则至皋门也。故郑引《明堂位》云:“库门,天子皋门也。”若凡诸侯则皋应路也。
  二名不偏讳。夫子之毋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称,举也。《杂记》曰:“妻之讳不举诸其侧。”
  [疏]“二名”至“称在”。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偏讳之事。
  ○注“称举”至“其侧”。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称”是“举”之义。
  军有忧,则素服哭於库门之外,忧,谓为敌所败也。素服者,缟冠也。
  ○败,必迈反。赴车不载櫜韔。兵不戢,示当报也。以告丧之辞言之,谓还告於国。櫜,甲衣。韔,弓衣。
  ○櫜音羔。<革长>衣亦作韔,敕亮反。戢,侧立反。
  [疏]“军有”至“櫜韔”。
  ○正义曰:此一节论军败当报之事。
  ○“赴军不载櫜韔”者,军既有忧,从军赴国之车,但露载其甲及弓,示有报敌之意,故甲则不以櫜戢之,弓则不以韔戢之,故注云:“兵不戢,示当报也。”
  ○注“以告”至“弓衣”。
  ○正义曰:案《春秋左氏传》祸福称“告”,崩薨称“赴”,今军败应称“告”而称“赴”,故云:“以告丧之辞言之。”案《诗》云:“载櫜弓矢。”《春秋传》云:“右属櫜鞬。”皆以櫜为韬弓,此注为“甲衣”者,以下“韔”文,“韔”既是弓衣,故以“櫜”为甲衣。
  有焚其先人之室,则三日哭。谓人烧其宗庙。哭者,哀精神之有亏伤。故曰:“新宫火,亦三日哭。”火,人火也。新宫火,在鲁成三年。
  [疏]“有焚”至“日哭”。
  ○正义曰:此一节论哀先人宗庙伤之事。
  ○注“火人”至“三年”。
  ○正义曰:案宣十六年《左传》云:“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新宫”者,鲁宣公庙,故成三年《公羊传》云:“新宫者何?宣公之宫也。”
  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怪其哀甚。使子路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而犹乃也。夫之父曰舅。
  ○重,直用反。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识之,苛政猛於虎也。”苛音何,本亦作荷。识,申吉反,又如字。
  [疏]“孔子”至“虎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苛政严於猛虎之事。
  ○“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
  ○言子之哭也,壹似重叠有忧丧者也。“壹”者,决定之辞也。
  ○“而曰然”者,而,乃也。妇人哭毕,乃答之曰“然”。“然”犹如是,是重叠有忧也。
  鲁人有周丰也者,哀公执挚请见之,下贤也。挚,禽挚也。诸侯而用禽挚,降尊就卑之义。
  ○挚音志。下,户嫁反。而曰不可。辞君以尊见卑。士礼,先生异爵者,请见之则辞。公曰:“我其已夫。”已,止也。重强变贤。
  ○夫音符。强,其丈反。使人问焉,曰:“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何施而得斯於民也?”时公与三桓始有恶,惧将不安。对曰:“墟墓之间,未施哀於民而民哀。社稷宗庙之中,未施敬於民而民敬。言民见悲哀之处则悲哀,见庄敬之处则庄敬,非必有使之者。墟,毁灭无后之地。
  ○虚,本亦作墟,同,鱼起反,注同。处,昌虑反,下同。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会而民始疑。会谓盟也。盟、誓所以结众以信,其后外恃众而信不由中,则民畔、疑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无礼义、忠信、诚悫之心以涖之,虽固结之,民其不解乎?”涖,临。
  ○涖音利,又音类。解,佳买反,旧胡买反。
  [疏]“鲁人”至“解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之临臣民当以礼义忠信为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何施而得斯於民也”者。
  ○“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言虞之与夏施何政教以化民。斯,此也,而得如此敬信於民也。
  ○“对曰”至“民敬”。
  ○周丰之意,以虞之与夏,由行敬信於民,民见其敬信,民自学之,不须设言号令。故云,古昔丘墟及坟墓之间,是所悲哀之处也。人在其所,未须施设教化令民使哀,而民自哀也。社稷宗庙之中,严凝之处,人在其所,未须施设教化而民自敬。言民之从君,在君身所行,不在言也。若身之不行,言亦无益。故殷人作誓,由身不自行,徒有言誓而民始畔也。周人作会,为身无诚信,而民始疑。苟,诚也。人君之身,诚无礼义、忠信、诚实质悫之心以临化之,虽以言辞誓令坚固结之,民其不解散离贰乎?言当解散离贰也。周丰此言,欲令哀公身行敬信,不当唯以言辞率下而已。
  ○注“墟,毁灭无后之地”。
  ○正义曰:凡旧居皆曰“墟”,故《左传》有“莘氏之墟”,有“昆吾之墟”,故知“毁灭无后”者,以可悲哀,故为无后也。
  ○注“会谓”至“疑之”。
  ○正义曰:案昭三年《左传》云“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则盟、会别也。知此“会”谓“盟”者,以云“而民始疑”,《司盟》云“邦国有疑则盟诅之”,故以“会”为“盟”也。案《尚书》夏启作《甘誓》,此言“殷人作誓”;《左传》云“夏启有涂山之会”,又“禹会涂山”,此云“周人作会”者,此据身无诚信,徒作誓盟,民因誓因盟而始疑畔,非谓殷人始作誓,周人始作会。若夏启作《甘誓》,禹会涂山,皆身有诚信,於事善也。《穀梁传》云“告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茸荃”者,五帝茸荃,身行德义,不专用诰誓盟诅,故云“不及”,与此不同。云“信不由中,则民畔疑之”者,隐三年《左传》云:“信不由中,质无益也。”纣为苛政而作誓命,民乃畔之,亦是畔疑之事也。
  丧不虑居,谓卖舍宅以奉丧。毁不危身,谓憔悴将灭性。
  ○憔,在遥反。悴,在醉反。丧不虑居,为无庙也。毁不危身,为无后也。
  延陵季子適齐,於其反也,其长子死,葬於赢、博之间。季子名札,鲁昭二十七年,“吴公子札聘於上国”是也。季子让国居延陵,因号焉。《春秋传》谓延陵,延州来。赢、博,齐地,今泰山县是也。
  ○为,于伪反,下同。长,丁丈反,下“官长”并注同。赢音盈。札,侧八反,孔子曰:“延陵季子,吴之习於礼者也。”往而观其葬焉。往吊之。其坎深不至於泉,以生恕死。
  ○深,式鸩反。其敛以时服,以时行之服,不改制节。既葬而封,广轮揜坎,其高可隐也。示节也。轮,从也。隐,据也。封可手据,谓高四尺。
  ○广,古旷反。揜,本又作掩,於敛反。隐,於刃反,注同。从,子容反。
  [疏]“延陵”至“隐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仲尼云季子得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是也”。正义曰:知“季子名札”者,案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来聘”,是名札也。又案襄二十九年季札来聘于鲁,遂往聘齐、卫及晋,知非此时子死,而云昭二十七年聘上国者,此云孔子闻之、往而观其葬焉,若襄二十九年孔子才年九岁,焉得观其葬而善之?故为昭二十七年也。云“让国居延陵”者,《春秋》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来聘”。《公羊》云:“吴无君,无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贤季子也。何贤乎季子?让国也。谒也,馀祭也,夷昧也,与季子同母者四。季子弱而才,兄弟皆爱之,同欲立之以为君。兄弟迭为君,而致国乎季子,皆曰:‘诺。’故诸为君者皆轻死为勇,饮食必祝曰:‘天苟有吴国,尚速有悔於予身。’及阖庐使专诸剌僚,而致国乎季子,季子不受,去,之延陵,终身不入吴国。”此即季子本封延陵,后让国又居之,郑举后事言耳。延陵一名延州来,故《左传》云“延州来季子聘於上国”,所以郑又引以会之,云《春秋传》谓延陵“延州来”,即此经延陵,即《左传》延州来,明是一也。
  ○注“以生恕死”。
  ○正义曰:言坎以深不至泉,以生时不欲近泉,故死亦不至於泉,以生时之意,以恕於死者。
  ○注“亦节”至“尺所”。
  ○正义曰:以上敛以行时之服,不更制造,是其节也。今封坟广轮揜坎,其高可隐,又是有其节制,故云“亦节”也。云“谓高四尺所”者,言坟之高可四尺之所,以人长八尺,低而据之,半为四尺,且约上坟崇四尺,故云四尺所。“所”是不定之辞。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曰:“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无不之也。”还,围也。号,哭且言也。命犹性也。
  ○号,户高反,注同。而遂行。行,去也。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礼也,其合矣乎。”
  [疏]“既封”至“矣乎”。
  ○正义曰:既封坟巳竟,季子乃左袒其衣。案郑注《觐礼》云:“凡以礼事者左袒,若请罪待刑则右袒。”故《觐礼》云“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在丧亦是礼事,故《丧礼》直云“袒”,不云左右。今季子长子之丧而左袒者,季子达死生之命,云骨肉归复于土,不须哀戚,以自宽慰,故从吉礼也。左袒讫,乃右而围绕其封,兼且号哭而绕坟三匝也。号哭且言,曰,骨肉归复于土,此是命也。命,性也。言自然之性,当归复于土。言“归复”者,言人之骨肉,由食土物而生,今还入土,故云“归复”。若神魂之气,则游於地上,故云则无不之適也。言无所不之適,上或適於天,旁適四方,不可更及。再言之者,愍伤离决之意。
  邾娄考公之丧,考公,隐公益之曾孙,考或为定。
  ○娄,力俱反,下同。徐君使容居来吊、含。吊且含。
  ○含,胡闇反,注及下同。曰:“寡君使容居坐含,进侯玉。”其使容居以含。欲亲含,非也。含不使贱者,君行则亲含,大夫归含耳。言侯玉者,时徐僣称王,自比天子。
  ○僣,子念反。有司曰:“诸侯之来辱敝邑者,易则易,于则于,易》于杂者,未之有也。”易谓臣礼,于谓君礼,杂者,容居以臣欲行君礼。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敌诸侯,有司拒之。
  ○易则易,并以豉反,下及注同。拒,本又作距。容居对曰:“容居闻之,事君不敢忘其君,亦不敢遗其祖。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於河,无所不用斯言也。容居,鲁人也。不敢忘其祖。”言我祖与今君於诸侯初如是,不闻义则服。驹王,徐先君僣号,容居,其子孙也。济,渡也,言西讨渡於河,广大其国,鲁,鲁钝也。言鲁钝者,欲自明不妄。
  ○顿,徒困反,本亦作钝。
  [疏]“邾娄”至“其祖”。
  ○正义曰:此一节论徐之僣礼之事。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大夫容居来吊且含。容居致其君命,云:寡君使容居亲坐行含,进侯玉於邾君。此是使致之辞也。
  ○“其使容居以含”者,此是记人录语,云其使容居奉玉以行含礼。邾人有司乃拒之曰,诸侯之来屈辱临於敝邑者,若是臣来,其礼简易者,则行臣之简易之礼。“于”谓广大。若君来,其礼广大者,则行君之广大之礼。“易于杂”者,谓应简易而为广大,实是臣而行君礼,是君臣杂乱者,未之有也,谓由来未有此礼。容居乃对邾之有司云:“容居闻之。”谓闻於旧日之言。云臣之事君,奉命出使,不敢忘其君之言。子孙事祖,当光扬先祖,亦不敢遗弃其先祖言。即不遗先祖之事也。
  ○“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於河”,言国土广大。
  ○“无所不用斯言也”者,“所”谓处所。斯,此也。谓我从先君驹王以来,於诸侯无一处不用此称王之言也。言我对诸侯恒称王也。容居恐邾人谓其虚诞,故云鲁钝之人,不解虚诈,唯知不敢忘其先祖。容居云此者,先祖实有此事不虚也。上云“不敢忘其君,不敢遗其祖”,下直云“不敢遗其祖”者,祖是久远,犹尚不遗忘,君见存,是不忘可悉,故不言也。其言先祖,即是不忘君。
  ○注“君行”至“天子”。
  ○正义曰:知“君行则亲含”者,上云“曹桓公卒于会,诸侯请含”是也。言“大夫归含”者,上《杂记》诸侯之丧,君使人吊含赠襚是也。云“言侯玉”者,徐自比於天子,以邾君为已之诸侯,言进侯氏以玉,故云“进侯玉”。案《春秋》昭三十年吴灭徐,此云“徐僣称王”者,灭而复兴,至春秋之后,僣号强大称王,犹楚灭陈、蔡后更兴。
  ○注“易谓”至“拒之”。
  ○正义曰:“易”是简易,故为臣礼易。既为臣礼,以对於“于”,故知“于”为君礼也。君礼谓之“于”者,“于”音近迂,迂是广大之义,故《论语》云:“子之迂也。”与此同也。“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敌诸侯”者,若诸侯使大夫亲含诸侯,则不可,若天子使大夫敌诸侯,则得亲含。徐欲自比天子,故有司拒之。
  ○注“言我”至“不妄”。
  ○正义曰:言我之先祖驹王与今日徐君称谓于诸侯,自初以来如是,称王非始今日。云“容居,其子孙也”者,以经云“不敢遗其祖”,即云“我先君驹王”,故知容居是驹王子孙。云“自明不妄”者,我若是晓利之人,或妄称先祖之善,自言鲁钝,似若无识,知言语朴实,故言“欲自明不妄”。凡实行含礼,未敛之前,以玉实口。士则主人亲含大夫以上即使人含若既敛已后至殡葬其有含者,亲自致璧於柩及殡上者,谓之亲含,若但致命,以璧授主人,主人受之,谓之不亲含。
  子思之母死於卫,嫁母也,姓庶氏。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於孔氏之庙乎?”门人,弟子也。嫁母与庙绝族。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於他室。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祝佐含敛先病。
  ○祝,之六反。五日官长服。官长,大夫、士。七日,国中男女服。庶人。三日,天下服。诸侯之大夫。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虞人,掌山泽之官。百祀,畿内百县之祀也。以为棺椁,作棺椁也。斩,伐也。
  ○畿音祈。不至者,废其祀,刎其人。
  ○刎,勿粉反,徐亡粉反。
  [疏]“天子”至“其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崩,尊卑服杖及葬备椁材之事。“天子崩,三日,祝先服”者,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丧服之数,故呼杖为服。祝佐含敛先病,故先杖也。然云祝服,故子亦三日而杖也。
  ○“五日,官长服”者,大夫、士也,亦服杖也。病在祝后,故五日也。
  ○“七日,国中男女服”者,谓畿内民及庶人在官者服,谓齐衰三月而除之。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殡,殡后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
  ○“三月天下服”者,谓诸侯之大夫为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据远者为言耳。然四条皆云“服”,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案《丧大记》云:“君之丧三日,子大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又《丧服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案如《大记》及《四制》,则知今云三日五日,是服杖明矣,其七日及三月者,唯服而已,无杖。《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士若有地、德深者则五日,若无地、德薄则七日。崔氏云:“此据朝廷之士,《四制》是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谓王殡后事也。“虞人”者,主山泽之官也。“百祀”者,王畿内诸臣采地之祀也。言“百”者,举其全数也。既殡,旬而布材,故虞人斩百祀之木可以为周棺之椁者送之也。必取祀木者,贺玚云:“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其庆,没,则灵祗等其衰伤也。”
  齐大饥,黔敖为食於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蒙袂,不欲见人也。辑,敛也。敛屦,力惫不能屦也。贸贸,目不明之貌。
  ○饥,居宜反,《字林》九依反,本又作饥,同。黔,其廉反,徐渠严反。而食音嗣,下“奉食”同。袂,弥世反。辑,侧立反。贸,徐亡救反,又音茂,一音牟。敛,力检反,下同。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於斯也。”嗟来食,虽闵而呼之,非敬辞。
  ○奉,芳勇反。从而谢焉,终不食而死。从犹就也。曾子闻之曰:“微与!其嗟也可去,其谢也“可食”。微犹无也。无与,止其狂狷之辞。
  ○与音馀,注同。狷音绢。
  [疏]“齐大”至“可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饥者狂狷之事。
  ○黔敖既见饿者而来,乃左奉其饭,右执其饮,见其饿者困,咨嗟愍之,故曰:嗟乎,来食!饿者闻其嗟已,无敬已之心,於是发怒,扬举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无礼之食,以至於斯。斯,此也,以至於此病困。怒而遂去。黔敖从逐其后,辞谢焉。饿者终不食而死。“曾子闻之曰:微与”者,微,无也;与,语助。言饿者无得如是与。初时无礼之嗟也,可怒之而去。其终有礼之谢也,可反回而食。曾子嫌其狂狷,故为此辞。狂者进取,一概之善,仰法夷齐耿介,狷者直申已意,不从无礼之为,而饿者有此二性,故止之。
  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定公,玃且也。鲁文十四年即位。
  ○有杀,本又作弑,同,式志反,下“臣杀”、“子杀”同。玃,俱缚反。且,子馀反。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民之无礼,教之罪。
  ○瞿,本又作惧,纪具反。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言诸臣子孙无尊卑皆得杀之,其罪无赦。
  ○断,丁乱反。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猪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复处之。猪,都也。南方谓都为猪。
  ○杀如字。坏音怪。洿音乌。<豕者>音诛。复,扶又反。盖君逾月而后举爵。”自贬损。
  [疏]“邾娄”至“举爵”。
  ○正义曰:此一节论诛弑父之事。
  ○“曰寡”至“无赦”。
  ○定公既见有司告以人弑其父,乃言曰:寡人尝试学断此弑父之狱矣,臣之弑君,凡在官之人,无问贵贱,皆得杀此弑君之人,无得纵赦之也。子之弑父,凡在宫者,无问尊卑,皆得杀此弑父之人,不得纵赦之。此“在宫”字,诸本或为“在官”,恐与上“在官”相涉而误也。
  ○注“言诸”至“无赦”。
  ○正义曰:言“诸臣”,解“在官”者,言“子孙”,解“在宫”者。言此等之人,若见弑君弑父之人,无问尊卑,皆得杀之。谓理合得杀,若力所不能,亦不责也。故《春秋》崔杼弑庄公,而晏子不讨崔杼,而不责晏子。若力能讨而不讨,则责之。《春秋》董狐书赵盾云“子为正卿,亡不出竟,反不讨贼,书以弑君”是也。郑此云子孙无问尊卑,皆得杀之,则似父之弑祖,子得杀父。然子之於父,天性也,父虽不孝於祖,子不可不孝於父。今云“子”者,因“孙”而连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除子以外,皆得杀其弑父之人。《异义》:“卫辄拒父,《公羊》以为孝子不以父命辞王父之命,许拒其父。《左氏》以为子而拒父,悖德逆伦,大恶也。”郑《驳异义》云:“以父子私恩言之,则伤仁恩。”则郑意以《公羊》所云,公义也;《左氏》所云,是私恩也。故知今子之报杀其父是伤仁恩也。若妻则得杀其弑父之夫,故《异义》云:“妻甲夫乙欧母,甲见乙欧母而杀乙。《公羊》说甲为姑讨夫,犹武王为天诛纣。”郑驳之云:“乙虽不孝,但欧之耳,杀之太甚。凡在宫者,未得杀之。杀之者,士官也。”知郑此言,欧母,妻不得杀之;若其杀母,妻得杀之。
  ○注“猪都”至“为猪”。
  ○正义曰:案孔注《尚书》云:“都谓所聚也。”此经云“洿其宫而猪焉”,谓掘洿其宫,使水之聚积焉,故云“猪,都也”。郑恐猪不得为都,故引南方之人谓都为猪,则“彭蠡既猪”,猪是水聚之名也。
  晋献文子成室,晋大夫发焉。文子,赵武也。作室成,晋君献之,谓贺也。诸大夫亦发礼以往。张老曰:“美哉轮焉!美哉奂焉!心讥其奢也。轮,轮囷,言高大。奂,言众多。
  ○奂音涣,本亦作焕。奂烂,言众多也。囷,起伦反。歌於斯,哭於斯,聚国族於斯。”祭祀、死丧、燕会於此足矣。言此者,欲防其后复为。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国族於斯,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於九京也。”北面再拜稽首。全要领者,免於刑诛也。晋卿大夫之墓地在九原。京盖字之误,当为原。
  ○要,一遥反,注及下注“要君”同。京音原,下同,下亦作“原”字。君子谓之善颂善祷。善颂,谓张老之言。善祷,谓文子之言。祷,求也。
  ○祷,丁老反,祈也。
  [疏]“晋献”至“善祷”。
  ○正义曰:此一节论文子成室相祷颂之事,各随文解之。
  ○“晋献文子成室”者,“献”谓庆贺也。文子,晋卿赵武也。“成室”,谓文子作宫室成也。文子宫室成,晋咀荠贺也。
  ○“晋大夫发焉”者,发,礼也。晋君既贺,则朝廷大夫并发礼同从咀荠贺之。“张老曰:美哉轮焉”者,张老亦往庆之一大夫也。心讥文子宫室饰丽,故佯而美之也。“轮”谓轮囷高大也。《春秋外传》曰“赵文子为室,斫其椽而砻之,张老谏之”,是也。
  ○“美哉奂焉”者,“奂”谓其室奂烂众多也。既高又多文饰,故重美之。王云:“奂,言其文章之貌也。”
  ○“歌於斯”者,“歌”谓祭祀时奏乐也。斯,此也。张老前美其饰丽,后又防更造也,言此室可以祭祀歌乐也。然大夫祭无乐,而春秋时或有之也。
  ○“哭於斯”者,又言此室亦足居丧哭泣位也。
  ○“聚国族於斯”者,又言此室可以燕聚国宾及会宗族也。终始永足,切勿复更造作。
  ○“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国族於斯”者,武,文子名也。文子觉讥,故称名自陈,将自陈数前讥,具领述张老之言也。
  ○“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於九京也”者,领,颈也。古者罪重要斩,罪轻颈刑也。“先大夫”,谓文子父祖,以其世为大夫,故称父祖为“先大夫”也。九原,文子家世旧葬地也。文子述张老语竟,故说此自陈也。言若得保此宅以歌哭,终於馀年,不被罪讨,是完全要领,寿终而卒,以从先大夫葬於九原也。
  ○“北面再拜稽首”者,辞毕,乃稽首谢过受谏也。“北面”者,在堂礼也。故《乡饮酒礼》宾主皆北面拜。
  ○“君子谓之善颂、善祷”者,“君子”者,知礼之人也。见张老与文子皆能中礼,故善之也。“颂”者,美盛德之形容。“祷”者,求福以自辅也。张老因美而讥之,故为“善颂”。文子闻过即服而拜,故为“善祷”也。
  ○注“晋卿”至“为原”。
  ○正义曰:案《墓大夫》云:“令国民族葬。”注云:“族葬各从其亲。”是卿大夫墓地得同在一处。知“京”当为“原”者,案《韩诗外传》云:“晋赵武与叔向观於九原。”又《尔雅》云:“绝高为京,广平曰原。”非葬之处,原是坟墓之所,故为原也。
  仲尼之畜狗死,畜狗,驯守。
  ○畜,许六反,又许又反。驯守,上音巡,下如字,又手又反。使子贡埋之,曰:“吾闻之也,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盖不弃,为埋狗也。弃也贫,无盖,於其封也,亦予之席,毋使其首陷焉。”封当为窆。陷,谓没於土。
  ○贡,本亦作赣,音同。为埋,于伪反,下亡皆反,下并同。狗,古口反。封,彼剑反,出注。路马死,埋之以帷。路马,君所乘者。其他狗马,不能以帷盖。
  季孙之母死,哀公吊焉。曾子与子贡吊焉,阍人为君在,弗内也。阍人,守门者。
  ○阍音昏。弗内,上如字,下音纳。曾子与子贡入於其厩而脩容焉。更庄饰。
  ○厩,久又反。子贡先入,阍人曰:“乡者已告矣。”既不敢止,以言下之。
  ○乡,许亮反,下户嫁反。曾子后入,阍人辟之。见两贤相随,弥益恭也。
  ○辟音避,下同。涉内霤,卿大夫皆辟位,公降一等而揖之。礼之。
  ○霤,力又反。君子言之曰:“尽饰之道,斯其行者远矣。”
  [疏]“季孙”至“远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子加服,人乃敬之事。
  ○“卿大”至“远矣”。
  ○二子既入涉至内霤,卿与大夫皆逡巡辟位,公於堂上降阶一等,揖而礼之。於时君子以二子盛饰备礼,遂美之云,凡人尽其容饰,则被崇礼。其尽饰道理,斯,此,此其施行可久远矣。所以可久远者,以二子初时不具衣服,则阍人拒之。二子退而脩容,阍人虽是愚鄙,犹知敬畏,明其不愚之人则敬畏可知。是其尽饰之道,行之可长远矣。案《丧大礼》君临大夫之丧,“君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是辟位者盖少西,逡巡而东面,不当北面之位。然君在,大夫得斯为二子辟位者,卿大夫等见公将降,故先辟位。或可此公始入升堂之后,卿大夫犹庭中北面。“辟位”者,谓辟中庭之位,少近东耳。又吊有常服,而得特为尽饰者,谓更服新衣也。
  阳门之介夫死,阳门,宋国门名。介夫,甲卫士。司城子罕入而哭之哀。宋以武公讳司空为司城。子罕,戴公子乐甫术之后乐喜也。
  ○罕,吁旱反。晋人之觇宋者,反报於晋侯曰:“阳门之介夫死,而子罕哭之哀,而民说,殆不可伐也。”觇,闚视也。
  ○觇,敕廉反,下同。说音悦,下注同。闚,去规反。孔子闻之曰:“善哉觇国乎!善其知微。《诗》云:‘凡民有丧,扶服救之。’救犹助也。
  ○扶服,并如字,又上音蒲,下音蒲北反,本又作匍匐,音同。虽微晋而已,天下其孰能当之?微犹非也。
  ○当,丁郎反。
  [疏]“阳门”至“当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善觇国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宋以”至“喜也”。
  ○正义曰:“宋以武公讳司空”者,桓六年《左传》申繻之辞也。知有“司城”者,以春秋之时,唯宋有司城,无司空;又《冬官 考工记》“匠人营国”,是司空主营城郭,故知废司空为司城。服虔、杜预注传皆以为然。云“子罕,戴公子乐甫术之后”者,案《世本》:“戴公生乐甫术,术生石甫原绎,绎生夷甫倾,倾生东乡克,克生西乡士曹,曹生子罕喜。”是子罕为术之五世孙也。
  ○“殆不可伐也”者,言介夫匹庶之贱人,而子罕是国之卿相,以贵哭贱,感动民心,皆喜悦,与上共同死生。若有人伐,民必致死,故云“殆不可伐也”。殆,近也。不能正执,故云“殆不可伐”,为疑辞也。
  ○“《诗》云”至“当之”。
  ○引《诗 邶 谷风》之篇也。时有爱其新昏,弃其旧室,旧室恨之:我初来之时,为女尽力。所以尽力者,以凡人家死丧,邻里尚扶服尽力往救助之,况我於女夫家而何得不尽力?今此引《诗》断章云“凡民有丧”,则“阳门之介夫死”是也。在上扶服而救助之,则子罕哭之哀是也。
  ○“虽微晋而已”者,微,非也。言晋之强盛,犹不能当宋,虽非晋之强,天下更有强於晋者,谁能当之?言纵有强者,不能当宋。“而已”是助语句也。
  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时子般弑,庆父作乱,闵公不敢居丧,葬己,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微弱之至。
  ○般音斑。弑音试。遏,於葛反。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麻犹绖也。群臣毕虞卒哭,亦除丧也。闵公既吉服,不与虞卒哭。
  ○与音预。
  [疏]“鲁庄”至“不入”。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变所由也。庄公,闵公父也。绖,葛绖也。诸侯弁绖葛而葬也。鲁之库门,天子之皋门也。庄公以三十二年薨,大子般立。十月已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於党氏,立闵公,庆父作乱。闵公时年八岁,不敢居丧三年,既葬竟,除凶服於外,吉服反,以正君臣,故绖不入库门也。所以至库门而去绖。
  ○注“时子”至“而反”。
  ○正义曰:案《春秋左氏传》:“庆父使圉人荦贼子般於党氏。”是子般弑、庆父作乱之事也。云“闵公不敢居丧”者,闵公是庄公之子,夫人哀姜之娣叔姜所生,以葬毕即除服,故云“不敢居丧”。经云“绖不入”者,谓葛绖,故前文云:“天子诸侯葛绖带而葬。”所以云“不入库门”者,以鲁有三门库、雉、路,库门最在外,以从外来,故“绖不入库门”。绖既不入,衰亦不入可知也。
  ○注“麻犹”至“卒哭”。
  ○正义曰:经云“大夫既卒哭,麻不入”,上云“绖不入”,故云“麻犹绖也”。其实上是君身,绖用葛,士大夫是臣,故绖用麻也。云:“群臣毕虞卒哭,亦除丧也”者,亦闵公也。闵公葬而除丧,今群臣卒哭乃除丧者,以闵公既葬,须即位正君臣,故既葬而除,群臣须行虞卒哭之际,故卒哭乃除之。云“闵公既吉服,不与虞卒哭”者,按《论语》云“羔裘玄冠,不以吊”,虞卒哭并是凶事,闵公既服吉服,故不与也。此云“麻不入”者,承上“库门”,亦谓不入库门也,谓卒哭已后,麻不复入。按《丧服》注“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则既虞服葛。此卒哭之麻不入者,皇氏云:“时祸乱迫蹙,君既服吉服,故士大夫既虞不复受服,至卒哭总除。”
  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椁。沐,治也。
  ○壤,如丈反。原壤登木曰:“久矣,予之不托於音也。”木,椁材也。讬,寄也,谓叩木以作音。
  ○材音才。歌曰:“貍首之班然,执女手之卷然。”说人辞也。
  ○貍,力知反。女如字,徐音汝。卷音权,本又作拳。夫子为弗闻也者而过之。佯不知。
  ○佯音羊。从者曰:“子未可以已乎?”已犹止也。
  ○从,才用反。以、已并音以。夫子曰:“丘闻之,亲者毋失其为亲也,故者毋失其为故也。”
  [疏]“孔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无大故不遗故旧之事。
  ○原壤登椁材而言曰:久矣,予之不讬於音也。讬,寄也,谓我遭丧母以来,日月久矣。我不得讬寄此木以为音声,於是乎叩木作音,口为歌。“曰:貍首之班然”者,言言斫材文采,似貍之首。
  ○“执女手之卷然”者,孔子手执斤斧,如女子之手,卷卷然而柔弱。以此欢说仲尼,故注云“说人辞也”。然在丧而歌,非礼之甚,夫子为若不闻也者而过去之。从者见其无礼,谓夫子曰:“彼既无礼,子未可休已乎?”言应可休已,不须为治椁也。夫子对从者曰:朋友无大故,不相遗弃,丘闻之,与我骨肉亲者虽有非礼,无失其为亲之道,尚得与之和睦;故旧者虽有非礼,无失其为故之道,尚得往来。原壤有非礼,既是故旧,身无杀父害君之故,何以绝之?按《论语》云:“主忠信,无友不如已者,”《左传》吴季札讥叔孙穆子好善而不能择人。原壤母死,登木而歌,夫子圣人,与之为友者,《论语》云“无友不如已者”,谓方始为交游,须择贤友。《左传》云“好善而不能择人”者,谓不善之人,不可委之以政。今原壤是夫子故旧,为日已久。或平生旧交,或亲属恩好,苟无大恶,不可辄离。故《论语》云:“故旧无大故,则不相遗弃。”彼注云:“大故谓恶逆之事。”杀父害君,乃为大故,虽登木之歌,未至於此。且夫子圣人,诲人不倦。宰我请丧亲一期,终助陈桓之乱,互乡童子,许其求进之情,故志在携奖,不简善恶。原壤为旧,何足怪也?而皇氏云:“原壤是上圣之人,或云是方外之士,离文弃本,不拘礼节,妄为流宕,非但败於名教,亦是误於学者。”义不可用。其云原壤中庸下愚,义实得矣。
  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叔誉,叔向也,晋羊舌大夫之孙,名肸。
  ○誉音预。向,许亮反。肸,许乙反。文子曰:“死者如可作也,吾谁与归?”作,起也。叔誉曰:“其阳处父乎?”阳处父,襄公之大傅。
  ○父音甫,注同。傅音赋。文子曰:“行并植於晋国,不没其身,其知不足称也。”并犹专也,谓刚而专已,为狐射姑所杀。没,终也。植或为特。
  ○行,旧下孟反,皇如字。并,必正反,注同。植,直吏反,又时力反,注同。知音智,射音亦,又音夜。“其舅犯乎?”文子曰:“见利不顾其君,其仁不足称也。谓久与文公辟难,至将反国,无安君之心,及河授璧,诈请亡,要君以利是也。
  ○难,乃旦反。要,一遥反。我则随武子乎?利其君,不忘其身。谋其身,不遗其友。”武子,士会也,食邑於随、范,字季。晋人谓文子知人。见其所善於前,则知其来所举。文子其中退然如不胜衣,中,身也。退,柔和貌。《乡射记》曰:“居二寸以为侯中。”退或为妥。
  ○追然音退,本亦作退。胜音升。妥,他果反。其言呐呐然如不出其口。呐呐,舒小貌。
  ○呐,如悦反,徐似劣反。所举於晋国管库之士七十有馀家,管库之士,府史以下,官长所置也。举之於君,以为大夫、士也。管,键也。库,物所藏。
  ○长,丁丈反。键,其展反,徐其偃反,钥也。生不交利,廉也。死不属其子焉。洁也。
  ○属音烛。
  [疏]“赵文”至“子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赵文子知人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叔誉”至“名肸”。
  ○正义曰:知叔誉是叔向者,案《韩诗外传》云:“赵文子与叔向观於九原。”故知叔誉是叔向也。云“晋羊舌大夫之孙名肸”者,案《左氏》羊舌是邑名,晋大夫公族为羊舌大夫也。故闵二年《左传》云:“羊舌大夫为尉。”羊舌大夫生羊舌职,职生叔向,是羊舌大夫之孙也。又昭三年《左传》叔向与齐晏子语云:“肸又无子。”是名肸。“死者如可作也,吾谁与归”者,
  ○文子云:此处先世大夫死者既众,假令生而可作起,吾於众大夫之内,而谁最贤,可以与归?
  ○“文子”至“称也”者,“并”犹专也,“植”谓刚也,文子曰言处父唯行专权刚强於晋国,自招杀害,不得以理终没其身,是不能防身远害,以其无知故也。故云“其知不足称”也。
  ○注“并犹”至“为特”。
  ○正义曰:“并”者谓并他事以为已有,是专权之事,故云并犹专也。云“谓刚而专已”者,“刚”,经中“植”也。文五年“甯嬴从阳处父及温而还,其妻问之,嬴曰:‘夫子刚。’”又文六年“晋蒐于夷,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以赵盾为将,狐射姑郤为佐。狐射姑恨之,使续鞫居杀阳处父,故传云:“贾季怨阳子之易其班也。”贾季即狐射姑也。贾是采邑,季则其字也。
  ○“见利”至“称也”者,文子云:舅犯见君反国,恐不与已利禄,遂不顾其君,诈欲奔去,唯求财利,无心念君,无仁爱之心,其仁不足称也。
  ○注“谓久”至“利是”。
  ○正义曰:案《左传》僖五年辟骊姬之难,至僖二十四年反国,是久与文公辟难也。又案僖二十四年《左传》云:“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负羁绁,从君巡於天下,臣之罪甚多矣。臣犹知之,而况君乎?请由此亡。’公子曰:‘所反国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是要君求利之事也。
  ○“利其”至“其友”者,文子称随武子之德,凡人利君者,多性行偏特,不顾其身。今武子既能利君,又能不忘其身。“利其君”者,谓进思尽忠。“不忘其身”者,保全父母。“谋其身,不遗其友”者,凡人谋身,多独善於已,遗弃故旧。今武子既能谋身,又能不遗其朋友。此二句言武子德行弘广,外内周备,故襄二十七年《左传》论范武子之德云:“文子之家事治,言於晋国无隐情。”无隐情则利君也,家事治则不忘其身。处父、舅犯,其事显於《春秋》,故郑具言之;随武子之事,《春秋》文无指的,故郑亦不言也。文七年士会与先蔑俱迎公子雍,在秦三年,不见先蔑,及士会还晋,遂不见蔑而归,是遗其友,而云“不遗”者,彼谓共先蔑俱仰公子雍,惧其同罪,祸及於已,故不见之,非是无故相遗也。
  ○“文子”至“其口”者,作记者美文子知人,既美随士会於前,知其所举还如随会之比。此论文子之貌,文子身形退然柔相,似不胜其衣,言形貌之卑退也。其发言舒小,似呐呐然如不出诸口,谓言语卑下也。
  ○注“乡射”至“侯中”。
  ○正义曰:引之者,证“中”为身也,故《仪礼 乡射记》曰:“乡侯五十弓,弓长六尺”,谓乡射去射处五十步,一步料二寸,以为侯中,则侯中方一丈,“中”谓身也。
  ○注“举之”至“键也”。
  ○正义曰:知“为大夫、士”者,以经称“家”,家是大夫、士之总号。案《月令》注:“管籥,搏键器。”键谓锁之入内者,俗谓之锁须;管谓夹取键,今谓之钥匙;则是管、键为别物。而云“管键”者,对则细别,散则大同,为键而有,故云“管键”。
  ○“生不交利”者,谓文子生存之日,不交涉为利,是谓不与利交涉也。
  ○“死不属其子”者,谓临死时不私属其子於君及朝廷也。案《礼记》文子成室,被张老所讥。乐奏《肆夏》,从赵文子始。《礼记》显其奢僣者,晋为霸主,总领诸侯,武为晋相,光显威德。此乃事势须然,无废德行之善。且仲尼之门,尚有柴愚参鲁,管仲相齐亦有三归反坫,亦何怪也?
  叔仲皮学子柳。叔仲皮,鲁叔孙氏之族。学,教也。子柳,仲皮之子。
  ○学,户教反,注同。叔仲皮死,其妻鲁人也,衣衰而缪绖。衣,当为齐,坏字也。缪,当为“不樛垂”之樛。士妻为舅姑之服也。言虽鲁钝,其於礼胜学。
  ○衣衰,依注衣作齐,音咨。缪,依注读曰樛,音居虬反。为舅,于伪反。下“为舅”、“为天子”、“不为兄”、“不为蚕”同。鲁钝,徒困反,亦作顿。叔仲衍以告,告子柳,言此非也。衍,盖皮之弟。衍或为皮。
  ○衍,以善反,注同。请繐衰而环绖,繐衰,小功之缕,而四升半之衰。环绖,吊服之绖。时妇人好轻细,而多服者。衍既不知礼之本,子柳亦以为然,而请於衍,使其妻为舅服之。
  ○繐衰,上音岁,下七雷反。缕,力主反。好,呼报反。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衍答子柳也。姑姊妹在室齐衰,与妇为舅姑同。末,无也。言无禁我,欲其言行。
  ○丧如字。末,莫曷反。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妇以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之衰、吊服之绖服其舅,非。
  [疏]“叔仲”至“环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柳失礼之事。
  ○叔仲,氏也,皮是名。言叔仲皮教训其子,子柳虽受父教,犹不知礼。在后叔仲皮死,其妻鲁人也,其子柳之妻是鲁钝妇人。虽曰鲁钝,犹知为舅姑而身著齐衰,而首服缪绖也。谓绞麻为绖。
  ○“叔仲衍以告”者,衍是皮之弟、子柳之叔。既见当时妇人好尚轻细,见子柳之妻身著齐衰,以告子柳:汝妻何以著非礼之服?子柳见时皆尔,亦以为然,以妻非礼,遂请於衍,欲令其妻身著緦衰,首服环绖。衍答子柳云: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斯,此也。谓如此繐衰环绖。
  ○“末吾禁也”者,末,无也。我著繐衰环绖,无人於吾而相禁者,既无禁,明其得著繐衰。衍告子柳如此。丁柳得衍言乃退,使其妻著繐衰而环绖。
  ○注“叔仲”至“之族”。
  ○正义曰:知者,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叔牙生武仲休,休生惠伯彭,彭生皮,为叔仲氏”。故云“叔孙氏之族”。
  ○注“衣当”至“胜学”。
  ○正义曰:《丧服》妇为舅姑齐衰,无“衣衰”之文,故知“衣”是“齐”字,但“齐”字坏灭而有“衣”在。云“缪读为不樛垂之樛”者,读从《丧服传》“不樛垂”之樛。樛谓两股相交也,五服之绖皆然,唯吊服环绖不樛耳。云“士妻为舅姑之服也”者,以子柳以仲叔为氏,则非庶人也,又《春秋》叔仲皮等经传无文,则非卿大夫也,故以为“士妻”。其实大夫妻为舅姑亦齐衰。
  ○注“衍盖皮之弟”。
  ○正义曰:知者,以叔仲衍、叔仲皮皆以单字为名,故疑是兄弟也。又子柳请衍,则衍尊於子柳,是子柳叔也。
  ○“繐衰”至“服之”。
  ○正义曰:知“繐衰,小功之缕,而四升半”者,约《丧服传》文。云“环绖,吊服之绖”者,约《周礼 司服》“首服弁绖”,郑注云:“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又郑注《杂记》云:“环绖者,一股,所谓缠绖也,缠而不樛。”是环绖不樛也。云“时妇人好轻细,而多服此”者,若时人不服此服,则衍与子柳应知繐衰为非。今子柳既受学於父,不肯粥庶弟之母,非是下愚而不知其非礼,明当时皆著轻细故也。
  ○注“妇以”至“舅非”。
  ○正义曰:“以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之衰”,据《丧服》谓繐衰也。云“吊服之绖”者,谓环绖,既以此服服舅,故云非也。
  成人有其兄死而不为衰者,闻子皋将为成宰,遂为衰。成人曰:“蚕则绩而蟹有匡,范则冠而蝉有緌,兄则死而子皋为之衰。”蚩兄死者。言其衰之不为兄死,如蟹有匡,蝉有緌,不为蚕之绩,范之冠也。范,蜂也。蝉,蜩也。緌为蜩喙,长在腹下。
  ○成,本或作郑,音丞。蚕,七南反。蟹,户买反。緌,耳佳反。蚩,昌之反。蜂,子逢反。蜩音条。喙,呼惠反。又,丁角反。
  [疏]“成人”至“之衰”。
  ○正义曰:此一节论成人无礼之事。成,孟氏所食采地也,即前犯禾之邑也。此邑中民,有兄死而弟不为兄制服者也。
  ○“闻子皋将为成宰,遂为衰”者,此不服兄者,闻孔子弟子子皋,其性至孝,来为成之宰,必当冶前不孝之人,恐罪及已,故惧之,遂制衰服也。
  ○正义曰:“蚕则绩而蟹有匡”者,“成人”谓成邑中识礼之人也,讥笑不服兄衰,仍为设二譬也。蚕则绩丝作茧。“蟹有匡”者,蟹背壳似匡,仍谓蟹背作匡。
  ○“范则冠而蝉有緌”者,范,蜂也。蜂头上有物似冠也。蝉,蜩也。緌谓蝉喙,长在口下,似冠之緌也。
  ○“兄则死而子皋为之衰”者,以是合譬也。蚕则须匡以贮茧,而今无匡,蟹背有匡,匡自著蟹,则非为蚕设。蜂冠无緌,而蝉口有緌,緌自著蝉,非为蜂设。亦如成人兄死,初不作衰,后畏於子皋,方为制服。服是子皋为之,非为兄施,亦如蟹匡、蝉緌各不关於蚕,蜂也。
  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勉强过礼。子春,曾子弟子。
  ○强,其两反。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恶乎犹於何也。
  ○恶音乌,注同。
  [疏]“乐正”至“吾情”。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遭丧哀过之事。乐正子春即曾子弟子,坐於床下者是也。此其母死五日而不食者,礼三日,其五日,过二日。
  ○“曰吾悔之”者,悔其不以实情,勉强而至五日。
  ○“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者,自吾母死而不得吾之实情,而矫诈勉强为之,更於何处用吾之实情乎?
  岁旱,穆公召县子而问然。然之言焉也。凡穆或作缪。
  ○旱音汗。县音悬。缪音穆。曰:“天久不雨,吾欲暴尫而奚若?”奚若,何如也。尫者,面乡天,觊天哀而雨之。
  ○雨,于付反,注及下同。暴,步卜反,下同。尫,乌光反。乡,许亮反。觊音冀,本又作几,音同。曰:“天久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与?”锢疾,人之所哀,暴之是虐。
  ○暴人之疾子,一读以子字向下。与音馀。锢音固。“然则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已犹甚也。巫主接神,亦觊天哀而雨之。《春秋传》说巫曰:“在女曰巫,在男曰觋。”《周礼 女巫》:“旱则舞雩。”
  ○觋,胡狄反。旱,呼旦反。雩,音于。“徙市则奚若?”曰:“天子崩,巷市七日,诸侯薨,巷市三日,为之徙市,不亦可乎?”徙市者,庶人之丧礼。今徙市,是忧戚於旱若丧。
  ○徙市,上音死,下音是。为,于伪反。“不亦可乎”,“可”或作“善”。
  [疏]“岁旱”至“可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岁旱变之事。
  ○“望之愚妇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
  ○县子云:天道远,人道近。天则不雨,而望於愚鄙之妇人,欲以暴之,以求其雨。已,甚也。无乃甚疏远於求雨道理乎?言甚疏远於道理矣。
  ○注“《春秋》”至“曰觋”。
  ○正义曰:所引《春秋传》者,《外传 楚语》昭王问观射父绝地通天之事。观射父对云:“民之精爽不携贰者,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然案《楚语》“精爽不携贰者”始得为巫,此经而云“愚妇人”者,据末世之巫,非复是精爽不携贰之巫也。
  ○注“徙市者,庶人之丧礼”。正义曰:今徙市是忧戚於旱,若居天子诸侯之丧,必巷市者,以庶人忧戚,无复求賝财利,要有急须之物不得不求,故於邑里之内而为巷市。
  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祔谓合葬也。离之,有以间其椁中。
  ○祔音附,下同。合音閤,下同。间,间厕之间。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善夫,善鲁人也。祔葬当合也。
  ○善夫音扶。
  [疏]“孔子”至“善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鲁、卫得失,各依文解之。
  ○鲁、卫兄弟,应同周法,故并之也。“祔”谓合葬也。“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於椁中也。所以然者,明合葬犹生时,男女须隔居处也。
  ○“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者。
  ○鲁人则合并两棺置椁中,无别物隔之。言异生,不须复隔,穀则异室,死则同穴,故善鲁之祔也。


 
卷十一 王制第五

 卷十一 王制第五  
  陆曰:“如字,徐于况反。卢云:‘汉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篇。’”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王制》者,以其记先王班爵、授禄、祭祀养老之法度,此於《别录》属制度。”《王制》之作,盖在秦汉之际。知者,案下文云“有正听之”,郑云“汉有正平承,秦所置”。又有“古者以周尺”之言,“今以周尺”之语,则知是周亡之后也。秦昭王亡周,故郑答临硕云:“孟子当赧王之际,《王制》之作,复在其后。”卢植云:“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二五,象五行刚柔十日。禄,所受食。爵,秩次也。上大夫曰卿。
  ○王者如字,徐于况反。十日,人一反。
  [疏]“王者”至“五等”。
  ○正义曰:此一经论为王者之制禄爵,公、侯、卿大夫以下及士之法。凡王者之制度,禄爵为重,其食禄受爵之人,有公、侯、伯、子、男,并南面之君,凡五等也。其诸侯之下,北面之臣,有上大夫卿,有下大夫,有上士,有中士,有下士,凡五等也。南面之君五等,法五行之柔日。北面之臣五者,法五行之柔日。不以王朝之臣,而以诸侯臣者,王朝之臣本是事王,今《王制》统天下,故不自在其数,谓制统天下之君及天下之臣,取君臣自相对,故不取王臣也。此作记者,虽记虞氏皇而祭之文,大都总记茸荃制度,故言王者之制,不云帝皇制也。不云天子制者,《白虎通》云:“王是天子爵号。”《穀梁传》曰:“王者,仁义归往曰王,以其身有仁义,众所归往谓之王。”王者制统海内,故云“王制”,不云天子制也。凡王者不得称官,故《学记》云“大德不官”,而得称职,故《诗》云“衮职有阙”,《考工记》云“国有六职”,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是也。此并互文以见义。既天子不官,亦当不主一职。若以主天下为职,亦得管天下为官矣。禄者,穀也,故郑注《司录》云“禄之言穀,年穀丰乃后制禄”,《援神契》云“禄者,录也”,《白虎通》云“禄者,录也。上以收录接下,下以名录谨以事上”是也。爵者,尽也,熊氏云“醮尽其才而用之”,故《白虎通》云“爵者,尽也,所以尽人才”是也。按下文云“位定然后禄之”,又《大司徒》云“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并禄在爵后。此禄在爵前者,禄是田财之物,班布在下,最是国之重事,须裁节得所,王者制度重之,故在於先,故此经下文先云天子之田,乃云诸侯之田,次云制农田,又云“下士视上农夫禄”,又云“君十卿禄”,并先言禄。下始云次国上卿当大国中卿,是后云爵也。熊氏、皇氏以为试功之禄,故在爵前。按此王者制度,必当举其正礼,何得唯明试功之禄?下云“君十卿禄”,岂试功乎?熊氏、皇氏之说,於义疑也。公者,按《元命包》云:“公者,为言平也,公平正直。侯者,候也,候王顺逆。伯者,伯之为言白也,明白於德也。子者,奉恩宣德。男者,任功立业。”此五等者,谓虞夏及周制。殷则三等,公、侯、伯也。此公、侯、伯、子、男,独以侯为名,而称诸侯者,举中而言,又《尔雅》侯为君,故以侯言之。伯亦居中,不言诸伯者,嫌是东、西二伯,及九州之伯故也。上大夫卿者,见下文云“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是下大夫之上则有卿,故知上大夫即卿也。此上大夫卿外,惟有下大夫,所以下文除卿之外,更有上大夫、下大夫者,谓就下大夫之中,更分为上下耳。卿者,《白虎通》云:“卿之言向也,为人所归向。”大夫者,达人,谓扶达於人。上者,事也,皇氏、熊氏皆为任职事。其大夫之称,亦得兼三公,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上大夫卿,亦兼孤也,故《春秋》阳处父为大傅,经云“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孤亦称公,故《乡饮酒礼》云“公三重”,是孤也。卿亦得称公,故《春秋》襄三十年传云郑伯有之臣,称伯有曰“吾公在壑谷”。士既命同,而分为三等者,言士职卑德薄,义取渐进,故细分为三。卿与大夫德高位显,各有别命,不复细分。其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总而言之,皆谓之官。官者,管也,以管领为名,若指其所主,则谓之职,故《周礼》云“设官分职”,通卿、大夫、士也。知诸侯亦为官者,《尚书 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下云“外有州牧侯伯”,是州牧侯伯亦为官也。若细而言之,诸侯非偏有所主,则非官也,故《学记》云“大德不官”,注云“天子诸侯”是也。诸侯亦称职,故《左传》云“小有述职,大有巡功”,述职谓诸侯朝天子,是诸侯称职也。其爵,则殷以前大夫以上有爵,故《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谓士也。周则士亦有爵,故郑注“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为谥耳”是也。
  ○注“二五”至“十日”。
  ○正义曰:知象阴阳者,按《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注云“五精,是其总法五行,分之则法五刚,甲、丙、戊、庚、壬。其诸侯之臣法五柔,乙、丁、巳、辛、癸”是也。
  天子之田方千里,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此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
  ○晷音轨,日影。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皆象星辰之大小也。不合,谓不朝会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视犹比也。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朝,直遥反,卷内皆同。畿,求衣反。狭音洽,后文同。太平音泰。斥,昌石反。黜陟,上丑律反;下竹力反。主为,于伪反,下“为有”,“亦为有”同。
  [疏]“天子”至“附庸”。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畿内之田及畿外五等诸侯,及畿内公、卿受地多少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象日”至“元士”。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日圆望之广尺,以应千里”,故云“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者。按《考灵耀》云“地与星辰四游升降於茸茯里之中。夏至之景,尺有五寸,是半茸茯里,得万五千里”。故郑注《司徒》云“凡日景於地,千里而差一寸”,是千里同一寸也。细而言之,就千里之内,亦渐渐分数不同。此云同一寸者,大略而言之,非但象日月大小,又取晷同,故云亦。云“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者,即下文“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以下是也。按下注云“待封王之子弟”,此唯言“公、卿、大夫、元士”者,举正者言之耳。
  ○注“皆象”至“治民”。
  ○正义曰:“皆象星辰之大小也”者,按《元命包》云“王者封之,上应列宿之位”,注云“若角亢为郑,房心为宋之比”。又云“其馀小国不中星辰者,以为附庸”,是象星辰大小也。非但象星辰,其百里者又象雷,故《援神契》云“王者之后称公,大国称侯,皆千乘,象雷震百里”,是取法於雷也。其七十里者倍减於百里,五十里者倍减於七十里,故《孝经》云德不倍者,不异其爵;功不倍者,不异其土,故转相半,别优劣。云“不合谓不朝会也”者,谓不得与诸侯集合朝会天子也。云“小城曰附庸”者,庸,城也,谓小国之城,不能自通、以其国事附於大国,故曰附庸。此不能五十里,故为小国之城。若《诗》“崇墉言言”,及《易》“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是大国之城亦名庸也。云“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者,按《易 文言》云“元者,善之长也”,故元为善也。按《周礼》注“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云“善士谓命士”,则上中下之士,皆称元士也。天子之士所以称元者,异於诸侯之士也。《周礼》公侯伯之士,虽一命不得称元士,其夏、殷以上,诸侯之士皆不命也。故下文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是士不得命也。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者,以夏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若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则不得为万国也。故知夏爵三等之制,如此经文不直举夏时,而云殷所因者,若经指夏时,则下当云万国,不得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故以为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其国则少於夏也。云“殷有鬼侯梅伯”,按《明堂位》云“脯鬼侯”,又《吕氏春秋》云“昔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於庙”,《楚辞》云“梅伯菹醢”,是殷有鬼侯梅伯也。郑引此者,证殷有侯有伯,二王之后称公,则殷亦有公可知也。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者,按《公羊传》桓十一年九月,“郑忽出奔卫。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休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一辞无所贬,皆从子”。《春秋》之时,伯亦得称子,子亦得称伯。今郑是伯爵,忽若称子,与成君无异,则不见在丧之降贬,故在丧降而称名,非为贬责称名,故云辞无所贬。何休之意,合伯、子、男为一,皆从称子也。郑康成此注之意,合伯、子、男以为一,皆称伯也,与何休不同,故郑云“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若殷家夷狄之君,大者亦称伯,故《书序》云“巢伯来朝”,注云“伯,爵也。南方远国”。云“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者,则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也。云“异畿内谓之子”者,畿外既有公、侯、伯,标异畿内,特谓之子爵。虽为子,若作三公,则受百里之地。若作卿,则受七十里之地。若作大夫,则受五十里之地。殷家虽因於夏,畿内之制,与夏不同。夏之畿内国,皆方五十里,故郑注《尚书》万国之数云“四百国,在畿内”,是皆五十里。殷之畿内,据下文“有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是与夏不同也。张逸问:“殷爵三等,公、侯、伯,《尚书》有微子、箕子何?”郑答云:“微子、箕子,实是畿内采地之爵,非畿外治民之君,故云子也。”云“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者,按《尚书 武成》云“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既云“列爵惟五”,故知增以子、男也。云“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者,解所以列爵既五,则应五等之土,上公五百里以下,犹因殷之地。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为三等,以虽伐纣,九州之地尚隘狭,未得五等之封故也。云“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者,斥大谓开斥广大,於先中国方三千里,今方七千,是斥大九州之界也。武王既列爵惟五,是意欲为五等之封,但为界狭。今周公为五等之封,是成武王之意。云“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以下,皆《大司徒职》文。云“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者,谓周之诸侯,既以有功封建其国,所因殷之诸侯,既无大罪,不可以绝灭。亦如周之诸侯,以勋多少黜退之,升陟之。殷之诸侯大者百里,今日有功则升陟,或二百里,或三百里,是陟之也。云黜者,谓於周家有过,诸侯党纣为恶者,皆黜退之,不复得为诸侯。或黜咸至七十、五十里,或有罪黜为附庸也。云“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谓其不以功过黜陟者,谓平常诸侯,皆益之地,使满百里焉。云“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张逸疑而不解,以问於郑,郑答之云:“设今有五十里之国於此,无功可进,无过可退,亦就益其地,为百里之国。爵尊而国小者,若虞虢之君,爵为公,地方百里。爵卑而国大者,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皆大於虞虢。”郑通言男亦二百里者,据男有功,得附庸者言之耳,大於虞虢百里之意。云“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者,解畿内之地,公、侯、伯、子、男皆增其地,今畿内、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本以禄赐群臣,不须增益其地,以其不主为治民者也。外土诸侯本为治民,须使民利国,故须增益其封。周之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故崔氏云:“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说者因此以为文家爵五等,质家爵三等。若然,夏家文应五等,虞家质应三等。按《虞书》“辑五瑞”,“修五礼五玉”,岂复三等乎?又《礼纬含文嘉》云:“殷爵三等,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从三等。”按《孝经》夏制,而云公、侯、伯、子男,是不为三等也。《含文嘉》之文,又不可用也。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分或为粪。
  ○分,扶问反。食音嗣,下同,徐音自。差,初佳反,徐初宜反,下注同。墝本又作墽,苦交反。长,丁丈反,下文及注皆同。粪,方运反。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此班禄尊卑之差。
  [疏]“制农”至“卿禄”。
  ○正义曰:此一节论制农田有上中下,以禄庶人在官及士大夫,并卿及君之禄,各随文解之。
  ○注“农夫”至“为粪”。
  ○正义曰:“农夫皆受田於公”者,以经云“制农田”,是王者制度;授农以田,是农夫受田於公也。云“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者,按《周礼》地有九等,故《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注云“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人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举中而言。如郑此言上地家七人者,为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谓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则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从十人而以至於二人。此经地惟五等,自九人而下至五人不同者,《大司徒》所云农夫授田,实有九等。此据准庶人在官之禄,最下者犹五人,故从上农夫至五人而已。《司徒》“上地家七人”,此云“上农夫食九人”者,谓上中之地亦为上地,即上农夫,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当下士禄,亦与《司徒》不异也。既有九等,按《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大纲,其实不易、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也。按《异义》:“《左氏》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而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井。赋法积百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井,则千里之畿,地方百万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万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万井,长毂万乘。”如《异义》此说,则方十里凡百井。三十六井为山川坑岸,六十四井为平地出税。按郑注《小司徒》成方十里,缘边一里,治为沟洫,则三十六井,其馀方八里为甸,六十四井出田税,与《异义》不同者,《异义》所云通山林薮泽九等而言之,郑注《小司徒》者,据衍沃平地而言之,所以不同也。《异义》九等者,据大略国中有山林,至衍沃之等言之。《周礼》九等者,据授民地肥瘠有九等,与《异义》不同也。《尚书 禹贡》注云:“一井上上,出九夫税,上中出八夫税,上下出七夫税,中上出六夫税,中中出五夫税,中下出四夫税,下上出三夫税,下中出二夫税,下下出一夫税。”所以又有此九等者,以《禹贡》九州有上中下九等。出没不同,故以井田计之,以一州当一井。假令冀州上上出九百万夫之税,兖州下下出一百万夫之税,是九州大较,相比如此,非谓冀州之民皆出上上,兖州之民皆出下下,与《周礼》九等又不同也。所以上农夫得食九人者,以《史记》云上地亩一钟,钟六斛四斗,百亩百钟,则六百四十斛。按《食货志》又云“上孰,其收自四斛”,则百亩四百斛也。按《廪人》中岁人食三鬴,其九人之内,老幼相通,不皆人食三鬴,故食九人也。其民之常税不过什一,又庶民丧祭费用又少,且年有丰俭,不恒上孰。崔氏以为亩皆一钟,人恒食四鬴,又为什二而税,又云祭用数之仂者,苟欲计筭使合其义,非也。云“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者,则《周礼 大宰》云“府六人,史十有二人。”云之属,谓工人、贾人及胥徒也。云“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官长谓冢宰为天官之长,司徒为地官之长,自所命,或若大府为府藏官之长,大司乐为乐官之长是也。言所除者,谓所命之官,除去其旧名籍。《周礼》注云“凡府史以下,官长所自辟除”,以其非九命之内,故知不命於天子国君也。若子男之士虽无命,亦当命於国君也,以其称士故也。
  ○注“此班”至“之差”。
  ○正义曰:经云“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则庶人在官者,虽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载师》有官田,谓庶人在官之田,大夫以下,位卑禄少,故大小国不殊,卿与君禄重位尊,故禄随国之大小为节。按《周礼》天子卿、大夫、士,与诸侯之臣执贽同,则禄亦同也。此自下士至小国之卿倍大夫禄,皆据无采地者言之,故郑答临硕云:“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万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万夫。出都家之田,以其馀地之税,禄无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此诸侯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之序也。其爵位同,小国在下,爵异,固在上耳。
  ○覜,吐吊反。
  [疏]“次国”至“大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使卿、大夫、士覜聘班序行列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此诸”至“上耳”。
  ○正义曰:经文既称大国小国大小并在则非是特来故知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也。云:“其位爵同小国在下者,爵同,谓同作卿也。据经文,小国卑於大国,故知小国之卿在大国之卿下。云“爵异,固在上耳”者,谓大国是大夫,小国是卿,则经云小国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小国之卿,爵异於大国之大夫。其爵既异,固当在大夫之上。必知爵异,小国在上者,以其卿执羔,大夫执雁,使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国之卿,不得在大国大夫之下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谓其为介,若特行而并会也。居犹当也。此据大国而言,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士之数,国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当,则次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小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下。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春秋传》谓士为微。
  ○三分如字。为界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义曰:中士者,谓次国之士。下士者,谓小国之士。大国之士既分为三分,次国小国之士亦分为三分。今大国之士既定在朝会,若其有中国之士小国之士者,其行位之数,各居其上国之三分之二,谓次国以大国为上,而次国上九当大国中九,次国中九当大国下九,是当其大国之三分之二。小国以次国为上,小国上九当次国中九,小国中九当次国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是各居上之三分。
  ○注“谓其”至“为微”。
  ○正义曰:言“谓其为介”者,若《聘礼》“士介四人”是也。若特行,则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是也。本国出使,其行至他国,与诸国并会也。云“此据大国而言”者,以经必云中士下士,不云上士,是文以大国为主,以中国下国来当之,故知据大国而言。云“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者,解经之中士为中国之士,下士为下国之士。经虽无上士之文,以中士下士类之,则上士为大国之士也。就上士中士下士之内,各分为上九、中九、下九。言大国之士为上,不解经之上字者,自谓次国以大国为上,小国以次国为上耳。云“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者,即《祭法》庶士是也。云“《春秋传》谓士为微”者,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公羊传》云“孰及之?内之微者也”,是谓士为微也。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建,立也。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者,其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间音闲,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九州,州别建国多少及附庸间田之法,如郑所注,此经云是殷法也。《周礼》则九服,夷镇蕃三服谓之四海,四海之内,谓要服以内。殷则服数无文,则必不与周同。按《尔雅 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孙炎云:“海之言晦,晦闇於礼义。”此言四海之内,谓夷狄之内也。地方三千里,以开方计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其一为天子县内,下文具之。以外八州,州别方千里者有一。州建百里之国三十,是公国也;七十里之国六十,是侯国也;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是伯国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国。必二百一十国者,按《元命包》云:“阳成於三,列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百一十国也。”“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谓置二百一十国外之馀地,为附庸间田也。若封人,附於大国谓之附庸。若未封人,谓之间田。每州二百一十国所馀之地者,则下文云“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
  ○注“建立”至“地也”。
  ○正义曰:建是树立之义,故建为立也。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者,郑以天子县内三公之国亦百里,今畿外大国亦百里,是准拟畿内三公之地,故云“十三公”也。每十个国则准一公,是三十国准於三公也。云“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者,亦以畿内六卿之地方七十里,今畿外次国亦七十里,故知准拟六卿,言十於六卿六十也。通三孤则谓之九卿,据有职事者言之,故为六卿也。云“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者,小卿则天子畿内大夫,国方五十里,今畿外小国亦五十里,是准拟大夫,当十於十二小卿也。定本云“十十二小卿”,重有十字,俗本直云十二小卿,俗本误也。云“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同财”者,若封诸侯,则诸侯为主,若不得取其财物,故不封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职》云“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是也。云“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者,既不封诸侯,其诸侯不得障塞管领,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随其所取赋税而已,故《泽虞》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王府”是也。定本云“不得不管,亦赋税而已”,谓虽不封诸侯,诸侯不得不管。若如此解,则於“而已”二字为妨,恐定本误也。云“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馀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其实夏之末年,亦与殷同方三千里,故下云“天子之县内”,郑注云“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土地减,国数少”是也。云“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大行人》要服已外,即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是要服以内为中国也。云“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者,言设法谓假设为法,非实封也,故《职方》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注云“每事言则者,设法也”,是不实封。必知不实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则三十二公。周之上公,则惟杞、宋耳,故知非实封也。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则一个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五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二十五,四个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过四也。云“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者,以一个四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一十六,六个一十六为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为六个四百里之国,故云“方四百里者不过六”,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四。云“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者,以一个三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九,十一个九为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一。云“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者,以一个二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四,二十五个二百里国,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云“盈上四等之数”者,谓将此百里小国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数四十六,则为一州二百一十国也。云“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云“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不显其数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数。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满二百一十,必须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云“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则四,是用千里之方一;封侯则六,又用千里之方一;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是处地方千里者五,男国更须六十四,则应须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犹馀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犹馀百里之方一,是五个千里之方内,总馀百里之方五,得为五个男国,则五个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个百里之方,是满六十四也。云“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者,以百里之方百,去其五十九,故馀四十一也。按郑注《大司徒》云“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茸墁。”今一州,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得备侯、伯、子、男一百一十国附庸者。郑注《司徒》云“凡诸侯为牧正帅长,及有德者,乃有附庸”,非国国皆有。且此云州别二百一十国,及侯附庸九同,皆设法而言,非实事也。注“侯附庸九同”者,诸侯有功可进为公,为四百里之上加九同,得进为五百里也。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得为四百里,进为侯也。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得为二百里,进为伯也。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得为二百里,进为子也。言同者,谓积累众附庸而满同也,非谓一附庸居一同也。郑注《司徒》云“公无附庸”,以其尊极故也。故郑云鲁以周公之故,得兼四等,加二十四附庸,方七百里也。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 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内大国九者,三公之田三,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国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又三为三孤之田,其馀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国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其馀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有致仕,犹可即而谋焉。朌读为班。
  ○朌音班,赋也。
  [疏]“天子”至“间田”。
  ○正义曰:此经明天子县内之国数多少及禄士之法。按殷之与周称,畿唐虞称服,无云县者,今此特云县内,故郑云“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按郑注《益稷》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四百国在畿内”。今此畿内惟有九十三国者,盖夏之一代畿内称县,当夏禹之初有四百国,至夏之末,土地既咸,故与禹世不同,未知於时县内国数多少,汤承夏末之后,制为九十三国。记者言县,明其承夏之馀,国数是殷汤之制,故与四百国不同也。“名山大泽不以朌”者,畿外列土诸侯有封建之义,故云不以封;畿内之臣,既不世位,有朌赐之义,故云不以朌。所以不朌者,亦为与民共财,不障管也。虽不障民,取其财物,亦入之王府,即《周礼》山虞、泽虞所掌是也。“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者,谓九十三国之馀,则下文云“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以九十一国以封公卿大夫,故特云以禄士。其实公卿之子,父死之后,既不世爵,得食父禄,故下文云“大夫不世爵”,“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是九十三国之外,既云视元士,则此禄士包之也。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禄士之外,并为间田,则《周礼》云“公邑也”。不云附庸者,以县内无附庸也。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则间田少,畿内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者,以畿外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间田少,畿内每须朌赐,故间田多。依《周礼》,间田自二百里之外,以至五百里,其大夫则於三百里为采地,卿则於四百里为采地,公则於五百里为采地,故《载师》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是也。未知殷制如甸?其周之畿内采邑大小未闻,则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是谓畿内大国百里,次国五十里,小国二十五里。又注《大司徒》云“畿内之制未闻”,是知疑而不定。此云禄士,谓无地之士,给之以地而当其禄,不得为采邑耳。其实春秋之时,公卿亦有无地者,故《春秋》经刘子、单子,是有地者称爵;“王子虎卒”,是无地者不称爵也。
  ○注“诗殷”至“谋焉”。
  ○正义曰:引《诗 殷颂》者,是《玄鸟》“祀高宗”之篇,证殷称畿也。云“周亦曰畿”者,《周礼 职方》云“千里曰王畿”是也。云“为有致仕者副之”者,以三公在朝,既有正田,今身既致仕,不可仍食三公采邑,身又见存,不可全无其地,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职之田,又有致仕副邑。云“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者,《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又《周礼》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皆致福於王,是有封王之子弟也。但王之子弟有同毋异毋有亲疏之异,亲宠者封之与三公同,平常者与六卿同,疏远者与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也。云“三孤之田不副”者,自上差之,三公之外,其馀有三;卿之外,其馀有六;大夫之外,其馀有九,皆以次相三。若三孤有致仕之副,则卿与公同,其馀三,非差次也。云“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其致仕,犹可即而谋焉”者,按《周礼》三公虽无正职,犹列於官,参六卿之事,故《司徒》云“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三孤则不列於官,故云无职,但佐公论道,在朝在家,其事一等,虽退致仕,犹可就而谋事,不须致仕之后,朝上更别立官,故知不有致仕之副。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不与,不在数中也。《春秋传》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终此说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其一为畿内,馀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
  ○与音预,注及下注“不与”同。涂音徒。要,一遥反,下“要服”皆同。并,必政反,又如字。减,古斩反。关盛衰,并读如字。
  [疏]“凡九”至“不与”。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殷之畿内畿外国数之法。前文云“凡四海之内”,明殷之畿外诸侯。次经明天子县内殷之畿内国数。此经总明殷之畿内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在数中,故云“不与”。商王大计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国,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国,并王畿内九十三国,计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则下云“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又下云“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数。
  ○注“春秋”至“而闻”。
  ○正义曰:引《春秋传》者,哀七年《左传》文。时鲁欲伐邾,孟孙不欲,诸大夫答孟孙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今其存者无数十焉。”又襄二十五年传云:“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杜预云:“涂山在寿春东北,与会稽别也。”若郑康成之意,涂山则会稽也,故注《尚书》云“禹朝群臣於会稽,执玉帛者万国”。是以张逸疑而问郑:“按《左传》‘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外传》云‘禹朝群臣於会稽,防风氏后至’,不与注相应何?”郑答云“欲明诸侯守土之祀,故兼用《外传》、《内传》语”者,郑意以涂山、会稽为一,以诸侯为守土之祀,故云“禹朝群臣,群臣则诸侯也”。郑云“兼用《外传》、《内传》语”者,“禹朝群臣於会稽”,是《外传》语;“执玉帛者万国”,是《内传左氏》语。云“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者,按《觐礼》诸侯享王璧以帛,是执玉帛也。按《大行人》侯、甸、男、采、卫、要,各以其服贡物,下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各以其所贵宝为挚”,郑注贵宝,若白狼白鹿,夷狄不执玉帛,故云“执玉帛惟谓中国耳”。云“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郑言此者,以周之大国方五百里而下,则不得有万国,故云然也。按万国之数,郑注《皋陶谟》:“尧初制五服,更五百里,禹所弼每服五百里,故始有百里之封焉。犹用要服之内为九州,州立十二人为诸侯师,盖百国一师,则州十有二师,则每州千二百国也。八州九千六百国,其馀四百国在畿内。”郑又云:“百里者三,封国七有奇。所以百里三封国七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公侯之国一;又以百里之方一,为伯七十里之国二;又以百里之方一,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四。”是百里之方三封国七也。言有奇者,谓百里之方一,封七十里之国二。有奇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十里之方百,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用十里之方九十八,馀有十里之方二,故云有奇。以此计之,州有千里之方六,以千里之方二为公侯之国二百,又以千里之方二为伯七十里之国四百有奇,又以千里之方二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八百,总为一千四百国。以二百国及奇馀为附庸山泽,故州有千二百国。郑云“四百国在畿内”者,以大略据子男为言,非实法也。赵商不达郑旨,而问郑云:“以《王制》论之,畿内之国有百里,有七十里,有五十里。今率以下等计之,又有王城关遂郊郭,卿大夫之采地,数不在中。今就四百,似颇不合。郑答之云:“三代异物,《王制》之法,唐虞或不尽然。尧舜之德,守在四疆,乡遂有无,无以言也。公卿大夫有田禄者,其四百国,非采地为何?王城之大,郊关之处几何?而子责急也。此郑亦随问而答,非事实也。必知非实者,以地形不可方平如图,又有山泽不封之地,何有同积釭无空缺之处?故知略计地为四百国耳。云“禹承尧舜而然矣”者,以尧未遭洪水之前,帝德宽广,不制以法,故中国五千。禹因治水之后,德化渐大,故中国更广,而有万国。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者,王畿内五百里,又五百里外侯服,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又五百里甸服,是一千五百里。又五百里男服,是二千里。又五百里采服,是二千五百里。又五百里卫服,是三千里。又五百里为要服,是三千五百里。要服去王畿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也。按《尚书 咎繇》注:“禹弼成五服,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其弼当侯服,去王城千里。其外五百里为侯服,当甸服,去王城一千五百里。其弼当男服,去王城二千里。又其外五百里为绥服,当采服,去王城二千五百里。其弼当卫服,去王城三千里。又其外五百里为要服,与周要服相当,去王城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也。”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咎繇》注又云:“要服之弼,当其夷服,去王城当四千里。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当镇服,其弼当蕃服,去王城五千里。四面相距,为方万里也。”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者,以汤承於夏末,中国惟方三千里,明所因有渐,承夏末之地。上云“天子县内”,是夏末殷初,其界相似也。必知此《王制》之文以为殷制者,正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国与周不同,又千七百七十三国与禹万国数复异。又虞夏及周皆曰牧,此经称伯,故知大略皆据殷而言也。其天子七庙,及下杂论虞夏商周四代之制,亦兼载焉。云“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者,言复唐虞旧域,谓治水之后旧域也。按《周礼 职方》云:“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蛮服则要服。是分其五服为九,以要服之内方七千里也。云“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者,按《洛诰》传云“天下诸侯之来,进受命於周,退见文武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其数与此同,是周因殷诸侯之数也。按《大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与此公侯百里不同,是广其土也。殷爵三等,周爵五等,是增其爵耳。云“《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者,此《孝经纬》文。云“千八百”者,举成数,其实亦千七百七十三诸侯也,布列在中国五千里之内。云“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者,此文谓此《孝经纬》文。改周之法,谓改周公盛时之法,盛谓地方七千里,衰谓地方三千里,故云“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若指文言之,盛谓周公制礼太平时也,衰谓夏末殷初之时也。盛衰之中,谓武王时也。若以当代言之,衰谓周末幽、厉之时,与夏末同。盛衰之中,谓昭王、恭王之时,与武王同。云“终此说之意”者,谓终竟此《孝经纬》所说之意。云“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者,谓一州之内,千里之方有三,而一州建二百一十国,但未知国之大小及封建制度,故云未闻。《异义》:“《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古春秋左氏传》说‘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唐虞之地万里,容百里地万国。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馀为天子间田。许慎谨按:《易》曰:‘万国咸宁。’《尚书》云:‘协和万邦。’”从《左氏》说。郑駮之云:“而诸侯多少,异世不同。万国者,谓唐虞之制也。武王伐纣,三分有二,八百诸侯,则殷末诸侯千二二百也。至周公制礼之后,准《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国,而言周千八百者,举其全数。”又《异义》:“《今尚书》欧阳夏侯说‘中国方五千里’,《古尚书》说‘五服旁五千里,相距万里’。许慎谨按:以今汉地考之,自黑水至东海,衡山之阳至於朔方,经略万里。”从《古尚书》说‘郑氏无駮,与许同。按《易 下系》云:“一君二民,君子之道。二君一民,小人之道。”郑注:“一君二民,谓黄帝尧舜,谓地方万里为方千里者百,中国之民居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国夷狄,二民共事一君。二君一民,谓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里,一君有五千里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满千里之方五十,乃当尧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实无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广狭为优劣也。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谓此地之田税所给也。官谓其文书财用也。御谓衣食。
  ○共音恭。
  [疏]“天子”至“为御”。
  ○正义曰:此一节论畿内千里之地田税所共给之事。
  ○注“谓此”至“衣食”。
  ○正义曰:经云“百里之内”者,谓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则二百里。经云“千里之内以为御”者,谓四面相距为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二者相互。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者,依《周礼》有口率出泉,恐此是口率之泉,故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知非口率出泉所给者,按《周礼》大府九赋之泉,各有所给,故其职云“关市之赋,以醋荃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是口率出泉,各有所用也。知“官谓其文书财用也”者,以其称官,是官府所须,故为文书财用。御是进御所须,故为衣食。但官卑亵,故用近物;御为尊重,故用远物,此为殷法也。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亦长也。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帅,色类反,注及下同。卒,子忽反,下及注同。牧音木。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老谓上公。《周礼》曰:“九命作伯。”《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
  ○陕,失冉反,一音古洽反。召,诗照反。
  [疏]“千里”至“二伯”。
  ○正义曰:此一节论千里之外设方伯及连帅卒正兼二伯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属连”至“曰牧”。
  ○正义曰:属是系属,连是连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故云“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俱是长,但异其名。云“凡长皆因贤侯为之”者,既长诸侯,非贤不可,故知贤侯为之。言因者,因其州内贤侯,非州外别取州牧,则知以贤侯为之,故下《曲礼》以侯为牧。周制牧下有二伯,则侯伯皆得为之,故《诗 旄丘》“责卫伯也”。卫是侯爵,而为州伯。张逸疑而问郑,郑答云:“侯德適任之,谓卫侯之德,適可任州伯也。”然则伯之贤者,亦可进为牧,故《周礼 宗伯》“八命作牧”,注云“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是伯得为牧也”。郑必知州牧之下,更有二伯者,以《左传》云五侯九伯,服、杜皆为五等诸侯,九州之伯。《郑志》云:“若征五等诸侯九州之伯,何夹辅之有?大公为王官伯,分主自陕以东,不可分为四侯半,故称五侯。四州有八伯,畿内有一伯,故为九伯也。”按《郑志》注《尚书》为八伯,张逸问云:“九州而八伯者何?”郑答云:“畿内之州不置伯,有乡遂之吏主之。”伯即牧也。故《周礼 大宰》云“施典于邦国,建其牧,立其监”,是畿外邦国有牧,畿内不置也。畿内既不置牧,则应无牧下之伯。而立五侯九伯,畿内有一伯者,但比拟畿外应有而言之,其实无也。州长既用贤侯为之,则卒正、连帅、属长,节级用伯、子、男贤者而为之。郑注《曲礼》云“二王之后不为牧”,则殷亦当然。殷既亦有连、属、卒等,则周亦然也。故《诗 旄丘》责卫伯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是也。云“虞夏及周皆曰牧”者,按《尚书 舜典》云“觐四岳群牧”,又云“咨十有二牧“,是虞称牧也。虞虽称牧,亦称伯,故《书传》云“惟元祀,巡此四岳八伯”。按《左传》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是夏称牧也。《大宰》云“建其牧”,是周称牧也。故云“虞夏及周皆曰牧”。
  ○注“周礼”至“主之”。
  ○正义曰:“九命作伯”,《大宗伯职》文。“《春秋传》曰”以下,《春秋》隐五年公羊传文。故传云“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也。
  千里之内曰甸。服治田,出穀税。
  ○甸,大荐反。千里之外曰采,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穀税。
  ○采,苍改反。当,丁浪反,又如字。曰流。谓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贡或不。《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蛮,莫还反。
  [疏]“千里”至“曰流”。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畿内畿外九州治田及采取美物,并九州之外或贡或否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服治”至“穀税”。
  ○正义曰:定本直云“服治田,出穀税”,无甸字。知甸是服治田出穀税者,按《禹贡》“五百里曰甸服”,下又云“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及秸、粟、米之等,是甸为治田也。
  ○注“九州”至“穀税”。
  ○正义曰:经云“千里之外曰采”,谓规方千里之外,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国方三千里,而面别去王城千五百里。今五百里以为畿内,千里之外,惟千里耳。采取美物,故言曰采。周则王畿之外,面别三千里,采取美物,则《大行人》侯服其贡祀物,甸服其贡嫔物,男服其贡器物,采服其贡服物,卫服其贡材物,要服其贡货物是也。
  ○注“谓九”至“里流”。
  ○正义曰:流谓九州之外,或贡或否,流移不定。殷则面别千五百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内,谓之为流。周三千五百里之外,五千里之内为流也。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夏制也。《明堂位》曰“夏后氏之官百”,举成数也。
  [疏]“天子”至“元士”。
  ○正义曰:此一经论夏天子设公卿大夫元士之数。
  ○注“此夏”至“数也”。
  ○正义曰:以《周礼》,其官三百六十,此官百二十,故云夏制。以夏制不明,更引《明堂位》“夏后氏之官百”以证之,直云百不云百二十,故云“举成数也”。《王制》之文,郑皆以为殷法。此独云夏制者,以《明堂》殷官二百,与此百二十数不相当,故不得云殷制也。记者,故杂记而言之,或举夏,或举殷也。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命於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误脱耳,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
  ○选,宣恋反。见,贤遍反。与音馀。
  [疏]“大国”至“七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家天子命诸侯之国卿、大夫及士之数。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礼。卿、大夫、士数,五等之国悉同,但大国三卿,并受命於天子也。夏之大国,谓公与侯也。殷、周大国,并公也。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三卿,则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为言耳。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也。何以五人者?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军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今襄公乃益司马,故云作三军,逾王制,故讥之。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对府、史之属也。《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与此同。但公国长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而郑注再引《王制》,以成彼义。当恐周之人数,与《王制》同也。且《曾子问》是明当时周法,而云国家五官,则五大夫,大夫若五,则知馀亦不异也。且《曾宰》云“施典於邦国”,“设其参,傅其伍”,郑云“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国者,夏则伯,殷则侯也,周则侯伯也。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数,与大国同。但一卿其君自命为异也,下文备也。“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国者,殷谓伯,夏、周同子男也。按郑注言“小国亦三卿”,差次而言,应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惟言二卿,则似误也。郑何以得知应三卿?按前云小国又有上中下三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若无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故知有三卿也。按《周礼》“三命受位”,郑云“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也”。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则子男之卿再命,不应得一卿命於王。而郑今云一卿命於王者,谓子男之卿亦得王命。而彼注三命,下云列国卿三命者,此自据侯伯为言,以会彼“三命受位”者耳。
  ○注“或者”至“卿与”。正义曰:郑又为一说,畿内之国,唯置二卿,并是其君自命之。今记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见畿内之法,故舍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使佐方伯领诸侯。
  ○监,古蹔反。监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遣大夫往监方伯之国,州别各置三人之事。“天子使其大夫”者,谓使在朝之大夫,往监於方伯,每一州辄三人,三八二十四人。崔氏云:“此谓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辅之。佐其伯,谓监所领之诸侯也。”周则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为三监,故《燕礼》云设诸公之坐,郑云公,孤也。大国孤公一人,而云诸公者,容牧有三监。然则天子於州牧之国,则置三大夫以辅之,其尊卑之差,则下文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视诸侯之卿者,谓公之孤也,故《燕礼》谓之诸公,与公孤同也。《尚书》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者,为武庚也。与此别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选贤置之於位,其国之禄如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县内食采邑诸侯得禄不得继世之事。此言县内,则夏法也。言诸侯禄者,得采国为禄而不继世,故云禄也。故下云“大夫不世爵”是也。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故经直云禄也。则子孙恒得食之,有罪乃夺之。此云诸侯,下云“大夫不世爵”,则诸侯总据大夫以上,而《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郑注云“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郑惟据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别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故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此父死子禄者,不在九十三国之数。此虽论夏法,殷、周亦然。畿内诸侯,父死视元士,若有贤德,乃复父位。若畿外诸侯,父死未赐爵,亦视元士,除服则得袭父故位,故下文云“未赐爵,视天子元士,以君其国”,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也”。必知列国未赐爵,亦视元士者,以《诗》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师”,是诸侯世子未爵命,服士之韎韐之服是也。
  外诸侯,嗣也。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冠礼记》曰:“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
  ○冠,古乱反。
  [疏]“外诸侯,嗣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外诸侯父死子得嗣位之事。此畿外诸侯,世世象贤传嗣其国也,故下云“诸侯世子世国”。所以畿内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世者,以畿内诸侯,则公卿大夫辅佐於王,非贤不可,故不世也。畿外诸侯尝有大功,报其劳效,又在外少事故得世也。《异义》:“按《公羊》、《穀梁》说云‘卿大夫世则权并一姓,妨塞贤路,经讥尹氏崔氏’是也。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得世禄不世位,父为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地,如有贤才,则复父故位’。许慎谨按:《易》爻位三为三公,食旧德,谓食父故禄。《尚书》云:‘世选尔劳’,《论语》云‘兴灭国,继绝世’,《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孟子》云‘文王之治岐也,仕者世禄’。知周世禄也,从《左氏》义。郑氏无駮,与许同。殷之大夫亦世禄,故《祭义》云“殷人贵富而尚齿”,注云“臣能世禄曰富”是也。其诸侯之大夫,则下文云不世爵禄,谓殷礼也。若周制,诸侯之大夫有功者,亦得世禄,故隐公八年“无骇卒”,《左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论语》云“管氏夺伯氏骈邑三百”,以无功而夺之。若有功则不夺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卷,俗读也,其通则曰衮。三公八命矣,复加一命,则服龙衮,与王者之后同。多於此,则赐,非命服也。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周礼》曰:“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
  ○命卷音衮,古本反。复,扶又反。冕音勉。
  [疏]“制三”至“五命”。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制三公已下,次国小国之君爵命之数。制谓王者制度,言王者制度,三公八命,身著鷩冕,若加一命,则为上公,与王者之后齐同,而著衮冕,故云“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者,谓九命卷龙之外,依制不合有其服,若有加益者,则是君之特赐,非礼法之常也,则《杂记》谓之褒衣也。此则《礼纬》九赐之衣服也,与《宗伯》“再命受服”不同。此篇之作,皆是王者之制,而於此特言制者,以三公位尊,又加一命,其事极重,记者以其重,故特云制也。“不过九命”,“不过七命”,“不过五命”者,此谓夏、殷之制也,亦与周同。
  ○注“卷俗”至“之服”。
  ○正义曰:《礼记》文皆作“卷”字,是记者承俗人之言,故云“卷,俗读也”。云“其通则曰衮”者,谓以通理正法言之,则曰衮,故《周礼 司服》及《觐礼》皆作衮,是礼之正经也,故云“其通则曰衮”。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以此经虽以殷为主,亦杂记虞夏之事,故郑引虞夏之制言之。按“有虞氏皇而祭之”下,注云“夏、殷未闻”,此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此云特谓虞舜与禹相接,事相关穿,故《尚书》尧舜禹之书谓之《虞》、《夏书》,伏生《书传》有《虞夏传》,以《皋陶谟》云“予欲观古人之象”,《皋陶谟》是虞夏之书,故云“虞夏之制”,其实虞也。下文有虞夏殷周四代并陈,故云“夏殷未闻”也。云“《周礼》曰诸公之服,自皋冕而下,如王之服”者,是《司服》文。引之者,证三公一命衮。然则此经三公一命衮,谓周制也,故以周制解之。若周以前,则山在衮上,不得云一命衮也。衣服之制,历代不同。按《易 系辞》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玄衣法天,黄裳法地,故《易 坤 六五》“黄裳元吉”是也。衣裳从黄帝以来而有也。虞氏以来,其裳用纁,故下文历陈虞夏殷周,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用纁者,郑注《易 下系辞》云:“土记位南方,南方色赤,黄而兼赤,故为纁也。”按礼祭地,牲玉用黄,以放地色。裳既法地而用纁者,凡衣服著其身,有章采文物,以黄色太质,故用纁也。衣为天色玄,礼天牲玉用苍者,以天色昼则苍,夜则玄,衣不用苍,亦以其太质故也。然祭天亦有牲用玄者,《尚书》及《论语》云“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是也。虞夏之制,天子祭服,自日月而下十有二章,故《尚书 皋陶》云“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是也。日,一也。月,二也。星辰,三也。山,四也。龙,五也。华虫,六也。此六者皆画於衣,故言作会,以法於天。其数六者,法天之阳气之六律也。宗彝,七也。藻,八也。火,九也。粉米,十也。黼,十一也。黻,十二也。此六者皆绣於裳,故云絺绣。絺,紩也。谓紩剌以为绣文,以法地之阴气六吕也。按郑注《司服》云至周“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龙取其神,火取其明。然则诸物各有所象,故说日月星辰取其明。山者,安静养物,画山者必兼画山物,故《考工记》云“山以章”。龙者,取其神化。龙是水物,画龙必兼画水,故《考工记》云“水以龙”。华虫者,谓雉也。取其文采,又性能耿介。必知华虫是雉者,以《周礼》差之,而当鷩冕,故为雉也。雉是鸟类,其颈毛及尾似蛇,兼有细毛似兽,故《考工记》云“鸟兽蛇”。此六者,以高远在上,故画於衣。宗彝者,谓宗庙彝尊之饰,有虎蜼二兽。虎有猛,蜼能辟害,故象之。不言虎蜼,而谓之宗彝者,取其美名。按《周礼》有六彝,有鸡彝、鸟彝、斝彝、黄彝、虎彝、蜼彝。此直云宗彝,知非鸡彝、鸟、斝。黄必为虎、蜼者,按《明堂位》云“夏后氏鸡彝,殷以斝,周以黄目”。又《周礼》陈六尊六彝,皆远代者在后,故六尊之次,牺、象、著、壶、大、山,大是虞氏之尊,山是夏后之尊。六彝之次,亦虎彝、蜼彝在后,故知虎、蜼,虞夏已饰於尊,但舜时已称宗彝,不得有鸡、斝之等,以周礼差之,而当毳冕,故知虎、蜼有毛之物也,虎、蜼浅毛细毳故也。藻者,取其絜清有文。火者,取其明照烹饪。粉米,取其絜白生养。黼谓斧也,取其决断之义。黻谓两已相背,取其善恶分辨。大意取象如此,而皇氏乃繁文曲说,横生义例,恐非本旨。此是天子之服,其诸侯以下,未得而闻。按《皋陶谟》云:“五服五章哉!”郑注云:“五服,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如郑之意,九者谓公侯之服,自山而下。七也是伯之服,自华虫而下。五也谓子男之服,自藻而下。三也卿大夫之服,自粉米而下。与《孝经》注不同者,《孝经》举其大纲,或云《孝经》非郑注。以上所云虞舜之制,而夏殷,注云未闻。至周则日月星辰画於旌旗,又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故注《司服》云“王者相变,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所谓三辰旂旗,昭其明也。而冕服九章,初一曰龙,次二曰山,次三曰华虫,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画以为缋。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希以为绣,则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鷩之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毳之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希之衣一章,裳二章,凡三也。玄者衣无文,裳剌黻而已,是以谓玄焉”。郑必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者,以《司服》王自衮冕而下,则衮服最尊,尚无日月星辰,故知日月星辰不在衣服,画於旌旗也。知登龙於山者,依旧山在龙上。若不登龙,则衮冕不为最尊,故知登龙於山也。知登火於宗彝者,若不登火,则五章之服,自藻而下,不得称为毳冕。若登火於宗彝之上,则五章自宗彝而下,与毳冕相当。然宗彝之下,有藻、火两章,知不登藻,而必登火者,火有光明之盛。《春秋传》云“火龙黼黻”,《礼记》“殷火周龙章”,是火贵於藻也,故知登火不登藻。自九章而下,以次相差,故知衮之衣五章,鷩衣毳衣者三章,絺衣一章。衣法天,故章数奇。裳法地,章数偶。以下其数渐少,则裳上之章渐胜於衣,事势须然,非有义意。皇氏每事曲为其说,恐理非也。衣章并画,絺冕之衣独绣者,以粉米地物养人,服之以祭社稷。又地祗并是阴类,故衣章亦绣也。周之衣服既无日月,而《郊特牲》云“衮冕日月之章”者,谓鲁礼也。鲁以周公之故,衮冕亦日月之章。其周之天子所用祭服,则《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则衮冕,享先公飨射则鷩冕,祀四望山川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希冕,祭群小祀则玄冕”。郑司农云:“大裘,羔裘也。”知羔裘者,以祭天至质,故知羔裘。以天色玄,谓黑羔裘。其六冕所祀,依冕之先后,祭神之尊卑,以衮冕之服华,故祭先王;以絺冕阴类,故祭社稷五祀;以玄冕质素,故祭群小祀。日月虽尊,以天神从质,故亦玄冕。故《玉藻》云“天子玄端以朝日”,郑注云“端当为冕”。其祭地之服无文。按《诗 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天地相对,则祭地亦用大裘,故《孝经援神契》云“祭地之礼,与祭天同”,亦据衣服同也。又有皮弁以日视朝,韦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猎,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注云“韦弁,以韎韦为弁,又以为衣裳”。《诗 采芑》注云“韦弁服,朱衣裳”,则韎,韦也,其事同。郑志又以韦弁为素裳,未知孰是。《司服》又云:“眡朝,则皮弁服。”郑注云:“视朝,视内外朝之事。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积素以为裳。王受诸侯朝觐於庙,则衮冕。”其皮弁又以燕诸公,故《诗》云“有頍者弁”,注云“弁,皮弁”,诗人责王不以皮弁燕诸公,此则朝服燕也。又以食,故《玉藻》云“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又郊祭之前服之,以听祭报,故《郊特牲》云“皮弁以听祭报”。又著以舞大夏,故《明堂位》云“皮弁素积,以舞大夏”。虽是鲁礼,王所同之。其宾射燕射时,亦皮弁也。知者,按《射人职》宾射在朝,故知用朝服也。《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明天子燕亦以朝服,故知宾射燕射亦皮弁也。《司服》又云“凡甸,冠弁服”,注云“甸,田猎也。冠弁,委貌。其服缁布衣,亦积素以为裳”,“王卒食而居则玄端”。此玄端亦缁衣朱裳,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谓之端者,已外之服,其袂三尺三寸,其袪尺八寸,其玄端则二尺二寸,祛尺二寸。端,正也。以幅广二尺二寸,袂广二尺二寸,与之正方,故云玄端也。哭诸侯则爵弁,故《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纣衣”。爵弁者,加爵头色。又有素服,凶荒则服之,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灾,素服”。其衣服首饰大裘之冕,其冕无旒,故注《弁师》云“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盖无旒,不联数也“。凡冕之制,皆玄上纁下,故注《弁师》云“皆玄覆朱里”。师说以木版为中,以三十升玄布衣之於上,谓之延也。以朱为里,但不知用布缯耳。当应以缯为之,以其前后旒用丝故也。按《汉礼器制度》广八寸,长尺六寸也。又董巴《舆服志》云:“广七寸,长尺二寸。”皇氏谓此为诸侯之冕,应劭《汉官仪》广七寸,长八寸,皇氏以为卿大夫之冕服也。若如皇氏言,岂董巴专记诸侯,应劭专记卿大夫?盖冕随代变异,大小不同。今依《汉礼器制度》为定也。今天子五冕之旒,皆用五采之丝为旒,垂五采之玉,故《弁师》云“掌王之五冕”,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郑注云“每就间盖一寸,旒别有五采玉十有二。衮冕,故前后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絺冕五旒,用玉百二十。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皮弁缝中亦五采玉十二,故《弁师》云“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郑注云“会,缝中也”,“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韦弁亦然,故《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则知天子韦弁与皮弁同也。其冠弁亦与皮弁同,故注《弁师》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自此以前,皆王者之服。祭服则以衣名冕,象上古先有衣后有冕。皮弁以下,则以弁名衣。馀服既轻,举为重故也。其诸侯以下,则《司服》云:公之服自鷩冕而下,侯伯之服白鷩冕而下,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公之衮冕数与王同,其就数则异。故郑注《觐礼》云“上公衮无升龙”,其旒则九,不十二也。其三公,《司服》无文。按《射人》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则服毳冕也。凡此诸侯所著之服,皆为助祭於王,若助王祭天地,及祭先王大祀之等,皆服已上之服。若其从王祭祀小祀,虽有应著上服,皆逐王所著之服,不得逾王也。自在国祭其先君,则皆玄冕,故《玉藻》云“诸侯玄端以祭”,郑云“端当为冕”。其二王之后,祭受命之王,各服已上之服,其自祭馀庙与诸侯同。有孤之国,其孤则絺冕,卿大夫玄冕,士爵弁,此皆谓助君祭服也。无孤之国,卿絺冕,大夫玄冕,以注《玉藻》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夫卿也,则服鞠衣;其夫大夫,则服襢衣;其夫士,则服禒衣”。以此言之,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爵弁也,此服皆谓助祭君也。若其自祭,则皆降焉。诸侯士则玄端,大夫则朝服,故《仪礼 特牲》士祭玄端,《少牢》,上大夫祭朝服,公之孤爵弁以自祭。故《杂记》云“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已。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已”。郑注云“爵弁而祭於已,唯孤尔”,其天子卿大夫则无文。诸侯当玄冕以祭,其孤卿之等当爵弁也,大夫则皮弁。知者,以诸侯大夫朝服自祭,故知天子大夫亦用朝服自祭,朝服则皮弁,故郑注《玉藻》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按《玉藻》云:“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诸侯既用玄冠而齐,则孤卿大夫以下并用玄冠齐也。诸侯玄冕而祭,天子孤卿及公之孤卿爵弁而祭,天子大夫皮弁而祭之,皆与齐时玄冠不同,故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其三命以下玄冠齐、玄冠祭,是齐、祭同冠。其诸侯则皮弁以视朔,朝服以视朝,韦弁以即戎,与天子同。诸侯田猎亦用韦弁,故《左传》卫献公射鸿於囿,不释皮冠而与孙林父言;又昭十二年“楚子狩於州来”,皮冠豹舄。诸侯又以皮弁受聘享,故《聘礼》“公皮弁”。天子诸侯亦以玄端燕居,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是也。诸侯亦以朝服食,夕则深衣,故《玉藻》云“朝服以食”,“夕深衣,祭牢肉”。又大祥之祭服朝服,故《丧服小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大祥以后则麻衣。麻衣,则白布深衣也,但缘之以布耳。又有长衣,遭丧权时所服,故《聘礼》云“主国之丧,主人长衣待宾”是也。其长衣制与深衣同,但缘之以素,长衣之袂稍长,故《玉藻》注云“长衣中衣,继揜尺,深衣则缘而已”。其中衣制如长衣,在上服之,自天子以下皆有。若祭服中衣用素,故《诗》云“素衣朱襮”。其他服中衣用布,故《玉藻》云“以帛里布,非礼也”。其天子卿大夫士,以皮弁为朝服,诸侯卿大夫士,以玄冠缁衣素裳为朝服。凡在朝,君臣上下同服,但士服则谓之玄端,袂广二尺二寸故也。其大夫以上则皆侈袂,袂三尺三寸故也。其大夫以上所论玄端者,皆其制与士同。其大夫士,按《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其大祥朝服及既祥麻衣,并与诸侯同。天子祥禫,其服无文,或亦与诸侯无异。其首饰,诸侯皆以三采为藻,垂三采之玉,公衮冕九旒,鷩冕七旒,毳冕五旒,絺冕三旒,玄冕盖无旒,旒皆九玉。侯伯鷩冕七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七玉。子男毳冕五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五玉。若熊氏之义,公以下诸冕,其旒并依命数不减,其韦弁、皮弁、冠弁缝中之玉,各依命数,玉皆三采,朱、白、苍也。孤絺冕而下,其旒及玉皆二采,朱绿各依命数。其皮弁、韦弁、冠弁,玉亦二采,各依其命数。其一命大夫玄冕,及士则爵弁,皆无旒。知诸侯以下首饰藻旒玉数如此者,按《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各以其等为之”,故郑注云“缫斿玉璂,如其命数也。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子男璂饰五,玉亦三采;孤则璂饰四,三命之卿璂饰三,再命之大夫璂饰二,玉亦二采;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矣”是也。
  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不著次国之卿者,以大国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则异,大夫皆同。《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国”至“一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国小国卿大夫命数多少不同之事。
  ○注“不著”至“一命”。
  ○正义曰:经直云大国之卿及小国之卿,不云次国,故云“不著次国之卿”。云“以大国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则知次国之卿不过再命,大国下卿再命,则知次国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云“此卿命则异“者,以大国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国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国上下卿并皆一命,故云“卿命则异”。云“大夫皆同”者,谓大国次国小国,大夫皆同一命。今经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既与小国连文,知非直据小国。下大夫一命者,以经云大国“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国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此夏、殷制也。按《周礼》云“公国之孤四命”,与馀卿不同,则知此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亦谓孤也。大国下卿再命者,谓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是也。次国之卿再命,亦谓上卿执政者,若鲁之季孙。下卿一命,亦分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是也。小国之卿虽同一命,亦分为三等,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大国次国小国,大夫虽同一命,当皆分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今总云下大夫者,对卿言之。云“《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礼 典命》文。以经云“大国之卿不过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对之。《周礼》“公之孤四命”,不与三命相当,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谓考其德行道艺。
  ○行,下孟反。论辨,然后使之。辨,谓考问得其定也。《易》曰:“问以辨之。”任事,然后爵之。爵,谓正其秩次。
  ○任,而鸩反。位定,然后禄之。与之以常食。
  ○与如字,又音预。
  [疏]“凡官”至“禄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择贤材任以爵禄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辨谓”至“辨之”。
  ○正义曰:“辨,谓考问得其定也”者,谓官其人,必先论量德行道艺。今论量考问,事已分辨,得其定实,故云“辨,谓考问得其定也”。引《易》曰“问以辨之”,是《易 文言》文。
  ○“任事然后爵之”。
  ○正义曰:“爵,谓正其秩次”,言虽考问,知其实有德行道艺,未明其幹能,故试任以事事,事又干了,然后正其秩次。除授位定,然后与之以禄。
  爵人於朝,与士共之。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必共之者,所以审慎之也。《书》曰:“克明德慎罚。”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屏犹放去也。已施刑则放之弃之,役赋不与,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周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畜,许六反。涂音徒,本又作涂。屏,必政反。去,羌吕反。赒音周。饩,许既反。有宅,王肃注《尚书》如字,郑音知嫁反,惩艾也,下同。劓,鱼气反。刖,五刮反,又音月。囿音又。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户官反。积,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此云“爵人於朝”,谓殷法也。周则天子特假祖庙而拜授之,故《洛诰》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时册命周公,故特祭文、武。若诸侯爵人,因尝祭之日,故《祭统》云“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是也。“刑人於市,与众弃之”者,亦谓殷法,谓贵贱皆刑於市,周则有爵者刑於甸师氏也。“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与众弃之,以是之故,天子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大夫不得育养,士遇刑人於涂,弗与言也,谓逢遇於途,不与之言。“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犹放去也,谓已施刑暴,故放逐弃去,使乡四方,量其罪之轻重,合所之適处而居之。既是罪人被放,不干及以政教之事,谓不以王政赋役驱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困乏又无周饩,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注“役赋”至“守积”。
  ○正义曰:“役赋不与“,谓役赋之事,不干与於刑人,解经“不及以政”。云“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者,解经“亦弗故生也”。田里所以安其身,周饩所以养其命,皆是为生之具,今并不与,是不故欲使其生也。云“《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者,证经“屏之四方”。此云《虞书》者,《舜典》文。郑注云“宅读曰咜,惩刈之器”,谓五刑之流皆有器。惩刈五咤者,是五种之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三居谓周之夷服、镇服、蕃服。云“周则墨者使守门”以下,是《周礼 掌戮》文。按《掌戮》“墨者使守门”,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云“劓者使守关”,注云“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云“宫者使守内”,注云“以人道绝也”;云“刖者使守囿”,注云“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云“髡者使守积”,注云“王之同族,不宫之者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引之者,欲明周家畜刑人,异於夏殷法也。
  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年,每岁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行。然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
  ○一朝,直遥反。数,色角反,又所具反。。
  ○天子五年一巡守。天子以海内为家,时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则十二岁一巡守。
  ○守,手又反,本又作狩,后“巡守”皆同。省,色景反。
  [疏]“诸侯”至“一朝”。正义曰:此一经论诸侯遣卿大夫聘问及自亲朝之事。
  ○注“小聘”至“来朝”。正义曰:知“小聘使大夫”者,按《聘礼记》云“小聘曰问,三介,大聘使卿,为介有五人,其小聘唯三介”,故知“小聘使大夫”。云“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者,按昭三年《左传》,郑子大叔曰“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处而聘,五岁而朝”,故云“晋文霸时所制”。而晋文霸时,亦应有比年大夫之聘,但子大叔略而不言,此亦据传文,直云大聘与朝,不云比年小聘。按《左传》文三年聘,五年朝,诸侯相朝之法,今此经文云“诸侯之於天子,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则文、襄之制,诸侯朝天子,与自相朝同也。如郑此注,唯据文、襄,故郑云此“晋文霸时所制”。又郑《駮异义》云:“《公羊》说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以为文、襄之制。录《王制》者,记文、襄之制耳,非虞夏及殷法也。”熊氏或以此为虞夏法,或以为殷法,文义杂乱,不复相当,曲为解说,其义非也。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者,按《尚书 尧典》云“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郑注云“巡守之年,诸侯朝於方岳之下,其间四年,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是也。按《孝经》注“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熊氏以为虞、夏制法,诸侯岁朝,分为四部,四年又遍,总是五年一朝,天子乃巡守,故云“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按郑注《尚书》“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则非五年乃遍。又《孝经》之注,多与郑义乖违,儒者疑非郑注,今所不取,熊氏之说非也。虞夏之制,但有岁朝之文。其诸侯自相朝聘及天子之事则无文,不可知也。郑此注虞夏之制,即云周之制,不云殷者,虞夏及周,经有明文,故指而言之,殷则经籍不见,故不言也。按《春秋》文十五年《左传》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制,古之制也。”按《郑志》孙皓问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不知所合典礼。”郑答云:“古者据时而道前代之言,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夏、殷之时,天子盖六年一巡守,诸侯间而朝天子。其不朝者朝罢朝,五年再朝,似如此制,礼典不可得而详。”如《郑志》之言,则夏、殷天子六年一巡守,其间诸侯分为五部,每年一部来朝天子,朝罢还国,其不朝者朝罢朝诸侯,至后年不朝者,往朝天子而还,前年朝者,今既不朝,又朝罢朝诸侯,是再相朝也,故郑云“朝罢朝也”。如郑之意,此为夏、殷之礼。而郑又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以夏与虞同,与《郑志》乖者,以群后四朝,文在《尧典》。《尧典》是虞、夏之书,故连言夏,其实虞也。故《郑志》云:“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今知诸侯岁朝,唯指唐虞也。其夏、殷朝天子,及自相朝,其礼则然,其聘天子及自相聘,则无文也。云“周之制”以下,《周礼 大行人》文。故《大行人》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是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皆当方分为四部分,随四时而来。郑注《大行人》云“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趋四时而来”,是方别各为四分也。近东者,朝春近南者,宗夏近西者,觐秋近北者,遇冬故韩侯是北方诸侯而近於西,故称韩侯入觐。郑云“秋见天子曰觐”。又郑注《明堂位》云:“鲁在东方,朝必以春,鲁於东方,近东故也。”以此言之,则侯服朝者,东方以秋,南方以冬,西方以春,北方以夏,以其近京师,举此一隅,自外可知悉。按《大宗伯》云“春见曰朝”,注云“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夏见曰宗”,注云“宗,尊也,欲其尊王”;“秋见曰觐”,注云“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冬见曰遇”,注云“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时见曰会”,注云“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即《春秋左传》云“有事而会也”;“殷见曰同”,注云“殷,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守,则六服尽朝”,“四方四时分来,岁终则遍”。每当一时一方总来,不四分也。此六者诸侯朝王之礼。又诸侯有聘问王之礼,故《宗伯》云“时聘曰问”,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殷覜曰视”,注云“殷覜,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其诸侯自相朝,则《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郑知久无事而相聘者,按昭九年《左传》称“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知“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者,以襄元年“邾子来朝”,“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左传》云“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邾是小国,故称朝。卫晋是大国,故称聘。若俱是敌国,亦得来聘朝,故《司仪》云“诸侯相为宾”是也。若已初即位,亦朝聘大国,故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左传》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若已是小国,则往朝大国,故文十一年“曹伯来朝”,《左传》云“即位而来见也”。其天子亦有使大夫聘诸侯之礼,故《大行人》云“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间年一聘,以至十一岁。按昭十三年《左传》云:“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贾逵、服虔皆以为朝天子之法,崔氏以为朝霸主之法,郑康成以为不知何代之礼,故《异义》云:“《公羊》说诸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左氏》说十二年之间八聘、四朝、再会、一盟。许慎谨按:《公羊》说,虞、夏制。《左氏》说,周礼。传曰三代不同物,明古今异说。”郑駮之云:“三年聘,五年朝,文、襄之霸制。《周礼 大行人》‘诸侯各以服数来朝’,其诸侯岁聘间朝之属,说无所出。晋文公强盛诸侯耳,非所谓三代异物也。”是郑以岁聘间聘朝,文无所出,不用其义也。言晋文公但强盛诸侯耳,何能制礼?而云三代异物乎?是难许慎之辞也。《异义》:“朝名,《公羊》说诸侯四时见天子,及相聘皆曰朝。以朝时行礼,卒而相逢於路曰遇。《古周礼》说‘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许慎按:《礼》有觐经,《诗》曰:‘韩侯入觐。’《书》曰:‘江汉朝宗于海。’知有朝觐宗遇之礼。”从《周礼》说。郑駮之云:“此皆有似不为古昔。按《觐礼》曰:‘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朝通名。’”如郑此言,《公羊》言其总号,《周礼》指其别名。《异义》:“天子聘诸侯。《公羊》说天子无下聘义。”《周礼》说间问以谕诸侯之志。许慎谨按:礼,臣疾,君亲问之。天子有下聘之义。”从《周礼》说。郑无駮,与许慎同也。
  ○注“五年”至“巡守”。
  ○正义曰:知五年是虞、夏之制者,《尧典》云“五载一巡守”,此正谓虞也。以虞、夏同科,连言夏耳。若夏与殷,依《郑志》,当六年一巡守也。云“周则十二岁一巡守”者,《大行人》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故知周制十二年也。按《白虎通》云:“所以巡守者何?巡者循也,守者牧也。为天子循行守土,收民道德大平,恐远近不同化,幽隐不得其所者,故必亲自行之,谦敬重民之至也。所以不岁巡守何?为大烦。过五年,为其大疏。因天道三岁一闰,天道小备,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年一巡守。”以此言之,夏、殷六岁者,取半一岁之律吕也。周十二岁者,象岁星一周也。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岱宗,东岳。
  ○岱音代。柴而望,祀山川。柴,祭天告至也。
  ○柴,仕佳反,依字作祡。觐诸侯,觐,见也。
  ○觐见,如字,旧贤遍反。问百年者就见之。就见老人。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陈诗,谓采其诗而视之。
  ○大音泰,后“大学”、“大祖”、“大子”、“大乐正”、“大史”皆同。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市,典市者。贾,谓物贵贱厚薄也。质则用物贵,淫则侈物贵。民之志淫邪,则其所好者不正。
  ○贾音嫁,注同。好,呼报反,下及注同。恶,乌路反。辟,匹亦反,徐芳亦反。侈,昌氏反,又式氏反。邪,似嗟反。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同阴律也。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举犹祭也。
  ○削,息约反。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不顺者,谓若逆昭穆。
  ○绌,丑律反,退也。昭,常遥反,凡言昭穆放此。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流,放也。
  ○乐音岳。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讨,诛也。有功德於民者,加地进律。律,法也。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假,至也。特,特牛也。祖下及祢皆一牛。
  ○岳音岳,下同。假,音格祢乃礼反父庙也。
  [疏]“岁二”至“用特”。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者巡守四岳,柴望及绌陟之事,各依文解之。
  ○“岁二月,东巡守”者,皆以夏之仲月,以夏时仲月者,律历常得其中也。二月八月,又昼夜分。五月十一月者,阴阳终,故取四仲月也。
  ○注“岱宗东岳”。
  ○正义曰:岳者何?岳之为言桷也,桷,功德也。必先於此岱山者,言万物皆相代於东方,故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宗者,尊也。岱为五岳之首,故为尊也。
  ○注“柴,祭天告至也”。
  ○正义曰:“柴,祭天告至“,谓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其祭天之后,乃望祀山川。所祭之天,则苍帝灵威仰。
  ○“觐诸侯”。
  ○觐,见也,谓见东方诸侯。其见之礼,按《觐礼》云“诸侯觐於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郑注云“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是也。《觐礼》又云“天子乘龙,载大旂”,“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郑注引《朝事仪》曰“天子冕而执镇圭,尺有二寸”,云“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凡会同者,不协而盟,盟时设方明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如《觐礼》及郑注所云,既告至之后,为宫加方明於坛。天子出宫东门外拜日,反祀方明,祀方明之后,乃彻去方明,故郑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云二者,谓《觐礼》经文“朝日东门”,“反祀方明”。《朝事仪》云“朝日东郊,退而朝诸侯“,故云“由此云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今於《觐礼》,未祀方明之前,未有见诸侯之事,皇氏以为未祀方明之前,己见诸侯,非也。其祀方明之后,见诸侯之时,王升立於坛上南面,诸公中阶之前北面,诸侯东阶之东西面,诸伯西阶之西东面,诸子门东北面,诸男门西北面。王降阶南面而见之,三揖,既升坛,使诸侯升,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见诸侯讫,若有不协,更加方明於坛上。诸侯等俱北面,戎石传敦血以授歃者,司盟主其职,故《司盟》云:“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於时王立无文,不可与诸侯同北面,当於阼阶上西面。此是见诸侯之礼,祀方明之时,祭天则燔柴也。天谓日也。与此岱宗柴所用事别。《觐礼》云“祭天燔柴”,谓天子之盟也;“祭地瘗”,谓王官之伯盟也;“祭山丘陵升及祭川沈”者,是诸侯之盟也。此是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故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祭天柴,谓祭日也”,“祭地瘗者,祭月也”,“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则“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今此《王制》所注岱宗柴者,谓祭天告至,而《觐礼》注引《王制》云“王巡守,至于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又以柴为盟之所用不同者,告至与盟,必非一事。郑意证巡守盟时有柴,故引岱宗以证之,其实别也。《觐礼》云为宫即言加方明,经文相连,郑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则亦有方明,但文不具耳。故巡守祭天燔柴,祭地瘗埋,皆是祭方明也。故郑於方明“设六玉”之下,注云“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以此言之,明天子巡守之祭有方明也。而皇氏云“诸侯来就王会同有方明,王巡守见诸侯无方明”,皇氏用之为说,其义非也。
  ○“问百年者就见之”。
  ○此谓到方岳之下,见诸侯之后,问百年者就见之。若未至方岳,於道路之上,有百年者,则亦王先见之。故《祭义》云“天子巡守,诸侯待於竟,天子先见百年者”,下云“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道经之则见之,则知百年者,道虽不经所在,就见之,与此少别。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
  ○此谓王巡守,见诸侯毕,乃命其方诸侯。大师是掌乐之官,各陈其国风之诗,以观其政令之善恶。若政善,诗辞亦善;政恶,则诗辞亦恶。观其诗,则知君政善恶,故《天保》诗云“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是其政和。若其政恶,则《十月之交》“彻我墙屋,田卒汙莱”是也。
  ○“命市”至“好辟”。
  ○命典市之官,进纳物贾之书,以观民之所有爱好,所有嫌恶。若民志淫邪,则爱好邪辟之物,民志所以淫邪,由在上教之不正。此陈诗纳贾,所以观民风俗,是欲知君上善恶也。
  ○“命典”至“正之”。
  ○典礼之官,於周则大史也。考校四时,及十二月之大小,时有节气早晚,月有弦望晦朔,考之使各当其节。又正定甲乙之日,阴管之同,阳管之律,玉帛之礼,锺鼓之乐,及制度衣服,各有等差,当正之使正。《尧典》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文虽小异,大意与此同也。
  ○注“同阴律也”。
  ○正义曰:郑以先儒以同为齐同此律,故辨之云“同阴律也”。故《大师》云“执同律以听军声”。又《典同》注云“同阴律也”。不以阳律名管者,因其先言耳。所以先言者,以同为平声,平为发语之本,今古悉然,故先言耳。
  ○“山川”至“以爵”。
  ○山川是外神,故云“不举”。不举,不敬也。山川在其国竟,故削以地。宗庙是内神,故云“不顺”。不顺,不孝也。宗庙可以表明爵等,故绌以爵。
  ○注“不顺”至“昭穆”。
  ○正义曰:按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左传》曰“夏父弗忌为宗伯”,“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於是跻僖公於闵公之上,是逆昭穆也。
  ○“变礼”至“君讨”。
  ○礼乐虽为大事,非是切急所须,故以为不从,君惟流放。制度衣服,便是政治之急,故以为畔,君须诛讨。此四罪先轻后重。
  ○注“律,法也”。
  ○正义曰:“律,法”,《释诂》文。法谓法度,诸事皆是,即《大行人》上公九命”缫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五月”至“用特”。
  ○言“五月南巡,至于南岳”者,孔注《尚书》云“自东岳南巡守,五月至”,则是从东岳而去,故郑注《尚书》云“每归格于祖”。既言每归,似是岳别一归。若岳别一归而更去,便是路远,无由可至。《尚书》既云“巡守四岳”,即云“五载一巡守”,郑云“每归者,谓每五年巡守而归也”。其南岳、西岳、北岳者,按《尔雅 释山》云“泰山为东岳”,郭景纯注云“泰山为东岳,在奉高县西北”。“霍山为南岳”,郭注“山在衡阳湘南县南”,郭又云“今在庐江潜县西,汉武帝以说衡山辽旷,因谶纬皆以霍山为南岳,故移其神於此,其土俗人皆呼为南岳。南岳本自两山为名,非从近也”。如郭此言,则南岳衡山自有两名,一名衡山,一名霍山。自汉武帝以来,始徙南岳之神於庐江霍山耳。“华山为西岳”,郑注云“在弘农华阴县西南”。“恒山为北岳”,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阳县西北”。
  ○注“假至”至“一牛”。
  ○正义曰:“假,至也”,《释诂》文也。云“祖下及祢皆一牛”者,谓从始祖下及於祢庙,别皆一牛。郑以经云“祖祢用特”,恐同用一牛。必知每庙皆一牛者,以《尚书 尧典》云“归格于艺祖,用特”,祖既用特,明知各用特也。唐、虞及夏五庙,则用五特也。殷用六,周用七也。又《尚书 洛诰》云“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是各用一牛也。自此以上皆是巡守之礼,虽未大平得为之,故《诗 时迈》“巡守告祭柴望也”。《时迈》是武王诗。迈,行也。时未大平而巡守也。故《大司马》云“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郑注云“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不言大者,未有敌,不尚武”,又注云“大师王出征伐也”,以此故知未大平,得巡守。皇氏以为未大平,不巡守,非也。其封禅者,必因巡守大平,乃始为之,故《中候准谶哲》云:“桓公欲封禅,管仲曰:‘昔圣王功成道洽符出,乃封泰山。今皆不至,凤皇不臻,麒麟逃遁,未可以封。’”又《礼器》云:“升中於天,凤皇降,龟龙假。”又《钩命决》云:“刑罚藏,颂声作,凤皇至,麒麟应,封泰山,禅梁甫。”《管子》又云:“封禅者,须北里禾,鄗上黍,江淮之间三脊茅以为藉,乃得封禅。”是大平祥瑞总至,乃得封禅也。然武王之时未大平。而《时迈》“巡守”之下注云:“天子巡行邦国,至于方岳之下而封禅也。”似武王得封禅者,郑因巡行连言封禅耳,不谓当时封禅也。《白虎通》云:“封禅所以必於泰山何?万物之始,交代之处,必於其上何?因高告高,顺其类也。故升封者,增高也。下禅梁甫之基,广厚也。天以高为尊,故增泰山之高以报天。地以厚为德,附梁甫之基以报地。刻石纪号者,著已之功迹。或曰封以金泥银绳,或曰石泥金绳,封之印玺。”《孝经纬》云:“封於泰山,考绩燔燎,禅於梁甫,刻石纪号。”又《管子》云:“昔古封禅七十二家,夷吾所识,十有二焉。无怀氏封太山,伏牺、神农、少皞、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禹、汤、周成王皆封泰山,惟禹禅会稽、成王禅社首为异。自外皆禅云云。”《白虎通》云:“三皇禅於绎绎之山,明已成功而去,有德者居之。绎绎者无穷之意。五帝禅於亭亭之山。亭亭者,制度审谛,道德著明也。茸荃禅於梁甫之山。梁者信也。甫者辅也。信辅天地之道而行之。”所禅之山,与《管子》不同者,异人之说,未知孰是云云。亭亭、绎绎、梁甫,并泰山旁小山名也。


 
卷十二 王制第五

 卷十二 王制第五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帝谓五德之帝,所祭於南郊者。类、宜、造,皆祭名,其礼亡。
  ○禷音类。造,七报反,下及注同。
  [疏]“天子”至“乎祢”。
  ○正义曰:此一经论天子巡守之礼也。将出,谓初出时也。知此是巡守者,以下别云“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故知此是巡守也。“类乎”上帝者,谓祭告天也。“宜乎社”者,此巡行方事诛杀封割,应载社主也。云“宜”者,令诛伐得宜,亦随其宜而告也。社主於地,又为阴,而诛杀亦阴,故於社也。故《书》云“弗用命,戮于社”是也。
  ○“造乎祢”者,造,至也。谓至父祖之庙也。然此出历至七庙,知者,前归假既云祖祢,明出亦告祖祢也。今惟云祢者,《白虎通》云:“独见祢何?辞从卑,不敢留尊者之命,至祢,不嫌不至祖也。”皇氏申之云:“行必有主,无则主命载于齐车。《书》云‘用命赏于祖’是也。今出辞别,先从卑起,最后至祖,仍取迁主则行也。若前至祖,后至祢,是留尊者之命,为不敬也。故《曲礼》曰:“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亦其类也。若还,则先祖后祢,如前所言也。所以然者,先应反主祖庙故也。然出告天地及庙,还惟告庙,不告天地者,《白虎通》云:“还不复告天者,天道无外内,故不复告也。”
  ○“诸侯将出”者,谓朝王及自相朝、盟会、征伐之事也。
  ○“宜乎社”者,不得告天,故从社始也,亦载社主也。
  ○“造乎祢”者,亦告祖及载主也。惟言出告,则归亦告也。《曾子问》曰“出反必亲告于祖祢”是也。天子用特牲,诸侯卑则否也。《曾子问》注云“皆奠币以告之”是也。
  ○注“帝谓”至“礼亡”。
  ○正义曰:证天子类帝,是祭五德帝也。郑注《月令》祈穀於上帝,为大微之帝。注此上帝为五德,五德似如大皞五人之帝,二文不同。庾蔚云:“谓大微五帝,应於五行,五行各有德,故谓五德之帝。木神仁,金神义,火神礼,水神知,土神信,是五德也。”云“所祭於南郊者”,按五德之帝,应祭四郊,此独云祭於南郊者,谓王者将行各祭所出之帝於南郊,犹周人祭灵威仰於南郊,是五帝之中一帝,故上总云“帝谓五德之帝”。此据特祭所出之帝,故云“祭於南郊”。云“类、宜、造皆祭名”者,按《小宗伯》云:“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郑注云:“祷祈礼轻,类者依其礼而为之。”是类为祭名也。按《尔雅 释天》云:“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孙炎注云:“求便宜也。”是宜为祭名也。按《大祝》六祈:“一曰类、二曰造。”是造为祭名也。但天道悬远,以事类告之,社主杀戮,故求其便宜,庙为亲近,故以奉至言之,各随义立名也。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事谓征伐。
  ○与如字。朝,直遥反。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将,谓执以致命。柷、鼗皆所以节乐。
  ○柷,昌六反。乐音岳。鼗音桃,
  ○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於天子。得其器,乃敢为其事。圭瓒,鬯爵也。鬯,秬酒也。
  ○鈇,方于反,又音斧。钺音越。圭,字又作珪,按《说文》珪,古字;圭,今字。瓒,才旦反。鬯,敕亮反。秬音巨,黑黍也。
  [疏]“天子”至“天子”。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朝天子,天子赐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事谓征伐”。
  ○正义曰:知事非丧故,而为征伐者,若王室有丧,则朝赴不废,故传云“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此朝谓常朝,虽四时而来朝,朝是总名也。若时会之礼,有征伐之事,则此常朝别也。
  ○“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者,考礼谓诸侯相与朝王之时,考校礼仪,正定刑法,专一道德,以尊崇天子。不言乐者,礼中兼之。礼刑是施用於人,故先言之。道德是已之所行,故后言之。
  ○注“将谓”至“节乐”。
  ○正义曰:凡与人之物,置其所与大者於地,执其小者以致命於人。将,行也,谓执以行命。云“柷、鼗皆所以节乐”者,按《汉礼器制度》,柷状如漆筒,中有椎,将作乐,先击之。鼗如小鼓,长柄,旁有耳,摇之使自击。柷之节乐,节一曲之始,其事宽,故以将诸侯之命。鼗所以节一唱之终,其事狭,故以将伯子男之命。
  ○“诸侯”至“天子”。
  ○“赐弓矢”者,谓八命作牧者,若不作牧,则不得赐弓矢,故《宗伯》云:“八命作牧。”注云:“谓诸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此谓征伐当州之内。若九命为二伯,则得专征一方五侯九伯也。若七命以下,不得弓矢赐者,《尚书大传》云“以兵属於得专征伐”者,此弓矢,则《尚书》“彤弓一,彤矢百;卢弓十,卢矢千”。於《周礼》则当“唐弓大弓”,合七而成规者,故《司弓矢》云:“唐弓大弓,以授使者劳者。”注云:“若晋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赐者。”“赐鈇钺”者,谓上公九命,得赐鈇钺,然后邻国臣弑君,子弑父者,得专讨之。晋文侯虽受弓矢,不受鈇钺。崔氏云:“以不得鈇钺,不得专杀,故执卫侯,归之於京师。”
  ○“赐圭瓒”者,亦谓上公九命者,若未赐圭瓒者,则用璋瓒,故《周礼 小宗伯》注云:“天子圭瓒,诸侯璋瓒。”既不得鬯,则用薰,故《王度记》云:“天子以鬯,诸侯以薰。”圭瓒之制,按《玉人职》“大璋中璋”之下云:“黄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郑注云“鼻,勺流也,凡流皆为龙口也”,三璋之勺,形如圭瓒”。又《典瑞》注:“瓒槃大五升,口径八寸,下有槃,口径一尺。”又《明堂位》注云:“以大圭为柄。”《玉人》注又云:“有流前注。”此是圭瓒之形也。鬯者,酿秬黍为酒,和以郁金之草,谓之郁鬯。不以郁和,直谓之鬯。此鬯者,谓鬯也。此弓矢、鈇钺、圭瓒等八命、九命,而加九赐也。晋文侯虽以州牧之礼命之,所赐者皆九赐之物,但无鈇钺之赐。其前文赐乐者,非九赐之乐,故伯子男亦得受之。鲁无弓矢之赐,陈恒弑君,孔子请讨之者,春秋之时,见邻国篡逆,亦得专征伐。若邻国无罪而辄征之,则不可,故哀公八年鲁伐邾,吴子讨之是也。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学,所以学士之宫。《尚书传》曰:“百里之国,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国,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国,三里之郊。”此小学大学,殷之制。天子曰辟廱,诸侯曰頖宫。尊卑学异名。辟,明也。廱,和也。所以明和天下。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
  ○辟音壁,注同。頖音泮。
  [疏]“天子”至“頖宫”。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命诸侯立学及学名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尚书”至“之制”。正义曰:所引《书传》者,伏生《多士传》文。假令百里之国,国城居中,面有五十里,二十里置郊,郊外仍有三十里。七十里之国,国城居中,面有三十五里,九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六里。五十里之国,国城居中,面有二十五里,三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二里。此皆以四里为差。此经“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既是殷制,故引《书传》郊之所在以明之。若周制,则《司马法》云:“百里郊,天子畿内方千里。”百里为郊,则诸侯之郊,皆计竟大小,故《聘礼》注云:“远郊上公五十里,侯四十里,伯三十里,子二十里,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郑必知近郊半远郊者,按《书序》云:“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注云:“东郊,周之近郊也。”盖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以天子近郊半远郊,则知诸侯近郊皆半远郊也。以经文承上诸侯之下,故直云“天子命之教”。不云命诸侯,从可知。云“此小学大学,殷之制”者,以下文云“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则左学小,右学大。此经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故知殷制也。周则大学在国,小学在四郊,下文具也。
  ○注“辟明”至“教也”。
  ○正义曰:《释话》云:“辟,君也。”君则尊明。“廱,和也”,《释训》文。云“所以明和天下”者,谓於此学中习学道艺,欲使天下之人悉皆明达谐和,故云“明和天下”。云“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者,頖是分判之义,故为班。於此学中施化,使人观之,故云“所以班政教也”。按诗注云:“土雝水之外圆如璧。”注又云:“頖之言半,以南通水,北无也。”二注不同者,此注解其义,《诗》注解其形。於此必解其义者,以上云“天子命之教”,是政教治理之事,故以义解之。《诗》云:“王在在灵沼,於牣鱼跃。”又云:“思乐泮水,薄采其芹。”皆论水之形状,故《诗》注以形言之。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禡於所征之地。禡,师祭也,为兵祷,其礼亦亡。
  ○禡,马怕反,又音百,注同。为,于伪反,下“为尽物”同。祷,丁老反。受命於祖,告祖也。受成於学。定兵谋也。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释菜奠币,礼先师也。讯馘,所生获断耳者。《诗》曰:“执讯获丑。”又曰:“在頖献馘。”馘或为国。
  ○讯,本又作谇,音信,注同。馘,古获反,截耳。断音短,下“断杀”同“
  [疏]“天子”至“馘告”。
  ○正义曰:此一经论天子出征所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禡师”至“亦亡”。
  ○正义曰:按《释奠》云:“是类是禡,师祭也。”故知禡为师祭也。谓之禡者,按《肆师》注云“貉读如十百之百”,“为师祭造军法者,祷气势之增倍也。其神盖蚩蚘,或曰黄帝”。郑既云祭造军法者,则是不祭地。熊氏以禡为祭地,非。师祭皆称类,《尔雅》类既为师祭,所以上文云天子将出巡守,类乎上帝,及舜之摄位,亦类乎上帝。并非师祭,皆称类者,但《尔雅》所释,多为释《诗》,以《皇矣》云“是类是禡”,止释《皇矣》类禡为师祭,不谓馀文类皆为师祭。但类者,以事类告天,若以摄位事类告天,亦谓之为类。若以巡守事类告天,亦谓之为类,故《异义》夏侯欧阳说以类祭天者,以事类祭之。《古尚书》说“非时祭天谓之类”,许慎谨按:“《周礼》郊天,无言类者,知类非常祭”,从《古尚书》说。郑氏无驳,与许同也。然《今尚书》及《古尚书》二说,其文虽异,其意同也。以事类告祭,则是非常,故孔注《尚书》亦云:“以摄位事类告天。”郑又以类虽非常祭,亦比类正礼而为之。故《小宗伯》注云“类者,依其正礼而为之”是也。
  ○“受命”至“馘告”。
  ○“受命於祖”,谓出时告祖,是不敢自专,有所禀承,故言受命。祖祢皆告,以祖为尊,故特言祖。此受命於祖,则前文造乎祢也。但前文据告行,故云“造乎祢”。此据以征伐之事,故云“受命於祖”,所以重起其文也。然则受命於祖,在造乎祢之前,但前文类帝,宜社,禡於所征之地,总说出行之时,然后卻本初时受命於祖、受成於学之事,所以文倒也。“受成於学”者,谓在学谋论兵事好恶可否,其谋成定,受此成定之谋,在於学里,故云“受成於学”。
  ○“出征执有罪”者,谓出师征伐,执此有罪之人。还反而归,释菜奠币在於学,以可言问之讯,截左耳之馘,告先圣先师也。
  ○注“释菜”至“献馘”。
  ○正义曰:按《大胥职》云:“春入学,舍采合舞。”《文王世子》亦云“释菜”,郑注云:“释菜,礼轻也。”则释菜惟释蘋藻而巳,无牲牢,无币帛。《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注云:“礼乐之器成,则衅之。又用币告先圣先师以器成。”此则徒用币而无菜,亦无牲牢也。《文王世子》又云:“凡始立学者,必释奠於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是释奠有牲牢,又有币帛,无用菜之文。熊氏以此为释菜奠币者,谓释奠之礼,以献俘馘,故云“释菜奠币”。言释奠之时,既有牲牢,菜币两有。今按注云“释菜”,解经中释字。奠币,解经中奠字。又云礼先师,不云祭先师,则以讯馘告之时,但有菜币而巳,未必为释奠有牲牢也。於事有疑,未知孰是,故备存焉。然则释菜奠币,皆告先圣先师,此直云先师,文不具耳。云“讯馘所生获断耳”者,以生获解讯,以断耳解馘。按《释言》云:“讯,言也。”故《诗》注云:“执其可言问者。”《释诂》云:“馘,获也。”讯是生者,馘是死而截耳者。云“《诗》曰‘执讯获丑’”者,《诗 小雅 出车》篇文也。云“又曰‘在頖献馘’”者,《鲁颂 泮水》篇文也。按《周礼 宗伯》:“师还,献恺於祖。”《司马职》云:“恺乐献于社。”此记不云祖及社者,文不具。《周礼》不云献恺於学者,亦文不具。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周礼》“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狝,冬曰狩”。乾豆,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也。庖,今之厨也。乾音干。庖,步交反。蒐,所交反。狝,息浅反。腊音昔。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不敬者,简祭祀,略宾客。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为尽物也。
  ○合如字,徐音閤。揜音掩,本又作掩。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绥当为緌。緌,有虞氏之旌旗也。下谓弊之。
  ○绥,依注音緌,耳佳反,下注同。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佐车,驱逆之车。
  ○猎,力辄反。驱,丘于反,又丘遇反。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取物必顺时候也。梁,绝水取鱼者。罻,小网也。昆,明也。明虫者,得阳而生,得阴而藏。
  ○獭,徐他达反,又他瞎反。豺,仕皆反。罻音尉,一音郁。零,本又作苓,音同。《说文》云:“草曰苓,木曰落。”虫,直隆反,下同。蛰,直立反。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重伤未成物。殀,断杀。少长曰夭。
  ○麛,本又作麑,音迷,同。卵,力管反。胎,吐来反。殀夭,上於表反,下乌老反。断,丁乱反,又音段。少长,上诗召反,下丁丈反。不覆巢。覆,败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天子”至“覆巢”。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田猎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诸侯无事”者,谓无征伐出行丧凶之事,则一岁三时田猎,猎在田中,又为田除害,故称田也。
  ○“一为乾豆”者,谓乾之以为豆实。豆实非脯,而云乾者,谓作醢及赞,先乾其肉,故云乾豆,是上杀者也。二为宾客,中杀者也。
  ○三为充君之庖,下杀者也。故《穀梁》桓四年,范宁云:“上杀中心,死速,乾之以为豆实。次杀射髀髂,死差迟,故为宾客。下杀中肠污泡,死最迟,故充庖厨。”又《车攻》毛传云:“自左膘而射之,达於右腢,为上杀。射右耳本次之。射左髀,达於右,为下杀。”是亦有三等之杀。先宗庙,次宾客者,尊神敬宾之义。
  ○注“三田”至“曰狩”。
  ○正义曰:夏不田,盖夏时也者,以夏是生养之时,夏禹以仁让得天下,又触其夏名,故夏不田。郑之此注,取《春秋纬 运斗枢》之文,故以为夏不田。若何休稍异於此,故《穀梁传》桓四年“公狩于郎”,传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何休云:“《运斗枢》曰:‘夏不田。’《穀梁》有夏田,於义为短。”郑玄释之云:“四时皆田,夏殷之礼。《诗》云:‘之子于苗,选徒嚣嚣。’夏田明矣。孔子虽有圣德,不敢显然改先王之法,以教授於世。若其所欲改,其阴书於纬,藏之以传后王。《穀梁》四时田者,近孔子故也。《公羊》正当六国之亡,谶纬见,读而传为三时田,作传有先后,虽异,不足以断《穀梁》也。”如郑此言,三时之田,不敢显露,阴书於纬。四时之田,显然在《春秋》之经,穀梁为传之时,去孔子既近,不见所藏之纬,唯睹《春秋》见经,故以为四时田也。公羊当六国之时,去孔子既远,纬书见行於世,公羊既见纬文,故以为三时田。又郑《释废疾》云“岁三田,谓以三事为田”,即上一曰乾豆之等。是深塞何休之言,当以注为正。云“《周礼》春曰蒐”以下,《周礼 大司马职》文。彼注云“夏田为苗,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秋田为狝,狝,杀也”,“中杀者多也”;“冬田为狩,言守取之无所择也”。郑不释蒐者,蒐,择也,亦谓择取不孕者,以义可知,故不解也。然《春秋》四时田猎皆曰蒐,皆以春蒐之礼行之故也。“田不以礼,曰暴天物”者,若田猎不以其礼,杀伤过多,是暴害天之所生之物。以礼田者,则下文“天子不合围”以下,至“不覆巢”皆是也。
  ○“天子”至“掩群”。
  ○天子四时田猎皆得围,但围而不合。若诸侯惟春田不得围,其夏秋冬皆得围,围亦不合,故下《曲礼》云“国君春田不围泽”。
  ○“诸侯不掩群”者,是畿内诸侯为天子大夫,故下《曲礼》云“大夫不掩群”。此皆是熊氏之说。若皇氏以此为夏、殷礼,下《曲礼》为《周礼》,义或然也。
  ○注“绥当”至“弊之”。
  ○正义曰:绥字是糸旁妥,是登车之索。緌字是糸旁委,是旌旗之名。经作绥字,故云“绥当为緌”。云“有虞氏之旌旗也”者,按《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緌。”郑注云:“有虞氏当言緌。”旗旗无旒者,周谓之大麾。於周则春夏田用绥,故郑答赵商云:“春夏用大麾,秋冬用大常“。云““下谓弊之”者,谓弊仆於地也。若初杀时则抗之,巳杀猎止之时则弊之,故《诗传》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此抗绥以表天子诸侯之获。《周礼 大司马》:“以旗致民。”注云:“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山虞》云“植虞旗”,《泽虞》云“植虞旌”,谓田猎罢,致禽旌旗也。并与此緌不同也。
  ○“大夫”至“田猎”。
  ○“大夫杀则止佐车”,则天子诸侯杀,未止佐车也。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以此推之,则天子杀然后诸侯杀,诸侯杀然后大夫杀,故《诗传》云“天子发然后诸侯发,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是也。此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谓冬猎之时。然则大緌小緌者,是夏、殷之法,秋冬皆用緌,异於周也。
  ○注“佐车,驱逆之车”。
  ○正义曰:按《大司马》云:“乃设驱逆之车。”注云:“驱,驱出禽兽,使趋亡者也。逆,逆要不得令走。”凡四时田猎,欲止之剩奰各不同也。按《大司马》春火弊,谓春时田猎,杀获禽兽将毕,总放火焚莱而后止。春用火者,郑注“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大司马》又云夏车弊,注云“车弊,驱兽之车止也”,谓猎人杀禽既毕,布列车乘,总驱禽兽而后止息。郑云“夏田主用车,示所取物希,皆杀而车止”,郑即引《王制》云:“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是杀禽既毕,佐车休止。但夏时佐车止,百姓未得田猎。郑云百姓田猎者,因引《王制》之成文。《大司马》又云秋罗弊,注云“秋田主用罔,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罔止。《大司马》又云冬徒弊,注云“冬田主用众物,多众得取也”。
  ○“獭祭”至“火田”。
  ○按《月令》正月“獭祭鱼”,《孝经纬》云“兽蛰伏,獭祭鱼”,则十月中也。是獭一岁再祭鱼。此下文“鸠化为鹰”,“草木零落”,文相连接,则“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谓十月时。按《鲁语》李革云:“鸟兽孕,水虫成,於是乎禁罝罦罗网。”又云:“兽长麛夭,鸟翼鷇卵。”注云谓季春时。然则正月虽獭祭鱼,虞人不得入泽梁。
  ○“豺祭兽然后田猎”者,按《月令》九月“豺乃祭兽”。《夏小正》十月“豺祭兽”,则是九月末十月之初。豺祭兽之后,百姓可以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者,谓八月时,但鸠化有渐,故《月令》季夏云“鹰乃学习”,孟秋云“鹰乃祭鸟”。其鸠化为鹰,则八月时也。以《月令》二月时“鹰化为鸠”,则八月鸠化为鹰也。故《周礼 司裘》云“中秋,献良裘”,郑司农注云“中秋鸠化为鹰”是也。“设罻罗”者,按《说文》云:“罻,捕鸟网也。”又《尔雅》云:“鸟罟谓之罗。”罻罗,总是捕鸟之网。
  ○“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者,谓十月时。按《月令》季秋“草木黄落”,其零落芟折,则在十月也。故《毛诗传》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此谓官民总取林木。若依时取者,则《山虞》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不在零落之时。昆虫未蛰,不以火田”者,谓未十月之时,十月则得火田,故《罗氏》云:“蜡则作罗襦。”注云:“今俗放火张罗。”从十月以后至仲春,皆得火田,故《司马职》云春火弊是也。若陶铸之火,则季春出火,季秋内火,按《司爟》云“季春出火”,“季秋内火”。知是陶铸之火者,按《春秋》昭六年《左传》云“三月,郑人铸刑鼎”,“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郑其有灾乎”!刑鼎,则陶铸也。
  ○注“昆,明也”。
  ○正义曰:按《说文》曰:“旻,同也。”今云明者,以字从日,故为明。“不麛”至“殀夭”。
  ○“不麛不卵”,据春时特甚,不殀夭之等亦然,故《国语》云“兽长麛天,鸟翼鷇卵”,是春尢甚。此注云“重伤未成物”,则四时皆然也。《国语》既云“兽长麛夭”,夭与麛相连,故郑云“少长曰夭”。
  冢宰制国用,必於岁之杪,五穀皆入,然后制国用。制国用,如今度支经用。杪,末也。
  ○杪,亡小反。度支,大各反,下音之。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小国大国,丰凶之年,各以岁之收入,制其用多少,多不过礼,少有所杀。
  ○耗,呼报反。杀,色戒反,又色别反。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通三十年之率,当有九年之蓄。出谓所当给为。
  ○量音亮。率音律,又音类,本又作繂。之畜,敕六反,后皆同。祭用数之仂。筭今年一岁经用之数,用其什一。
  ○仂音勒,又音力。什音十。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不敢以卑废尊。越犹躐也。紼,輴车索。
  ○紼音弗。躐,力辄反。輴,敕伦反。索,悉各反。丧用三年之仂,丧,大事,用三岁之什一。丧祭用不足曰暴,有馀曰浩。暴犹耗也。浩犹饶也。
  ○浩,胡老反。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常用数之仂。国无九年之畜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菜色,食菜之色。民无食菜之饥色,天子乃日举以乐以食。
  ○日,人一反,下同。
  [疏]“冢宰”至“以乐”。
  ○正义曰:此一节论冢宰制国用及年之丰耗,并丧祭及所蓄积之法,各随文解之。
  ○“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者。
  ○用谓制国之用。凡制国用多少,必计地小大。又视年之丰耗,若地大年丰,则制用多;若地小年耗,则制用少。故郑云“多不过礼,少有所杀”。
  ○“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者,言欲制国用之时,先以三十年通融之法,留九年蓄外,计见在之物以制国用,假令一年有四万斛,以一万斛拟三十年通融积聚为九年之蓄,以见在茸茯斛,制国之来岁一年之用。量其今年入之多少,以为来年出用之数。
  ○注“通三”至“给为”。
  ○正义曰:“通三十年之率“者,每年之率入物分为四分,一分拟为储积,三分而当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总得三分为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当有十年之蓄,此云“当有九年之蓄”者,崔氏云:“三十年之间,大略有闰月十二,足为一年,故为有九年之蓄。是王肃以为二十七年有九年之蓄,而言三十者,举全数,两义皆通,未知孰是也。云“出谓所当给为”者,给谓给百官宾客及民人也,为谓为造国家器物也。
  ○注“算今”至“什一”。
  ○正义曰:知用今年一岁经用者,以下文云“丧用三年之仂”。此直云数之仂,故知是一岁之仂也。又知仂为什一者,以仂是分散之名,故《考工记》云:“石有时以泐。”《考工记》又云:“以其围之阞,捎其薮。”彼注“阞,谓三分之一”,此云“什一”者,以民税一岁之十一,则国祭所用亦什一也。此谓当年经用之内,用其什一,非是通计拟三年储积之蓄也,故郑云“一岁经用之数”。
  ○注“不敢”至“车索”。
  ○正义曰:私丧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虽遭私丧,既殡巳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云“不敢以卑废尊”也。越是践躐之义,故云“越犹躐也”。但未葬之前,属紼於輴,以备火灾。今既祭天地社稷,须越躐此紼而往祭之,故云越紼。云“紼,輴车索”者,以停住之时,指其绳体,则谓之紼。若在涂,人挽而行之,则谓之引。故郑注《杂记》云:“庙中曰紼,在涂曰引。”天地社稷,故有越紼之礼。六宗及山川之等,卑於天地社稷,待丧终乃祭。故《郑志》答田琼云:“天地郊社,至尊,不可废,故越紼祭之。六宗山川之神,则否。”其宫中五祀在丧内,则亦祭之。故《曾子问》云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之,自启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但祭时须人既少,众官不皆使尽去,不须越紼,故郑答田琼云:“五祀,宫中之神,丧时朝夕出入所祭,不为越紼也。”天地社稷之祭,豫卜时日。今忽有丧,故既殡,越紼行事。若遭丧之后,当天地郊社常祭之日,其启殡至於反哭,则避此郊社祭日而为之。按礼卒哭而祔,练而禘於庙。此等为新死者而为之,则非常祭也。其常祭法,必待三年丧毕也。其春秋之时,未至三年而为吉祭者,皆非礼也。若杜预之意,以为既祔以后,宗庙得四时常祭。三年大禘,乃同於吉,故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尝禘於庙”,杜注云“新主既特祀於寝,则宗庙四时当祀,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於吉”。如杜之意,与三年不祭违者,按《释例》云:“《礼记》,后儒所作,不正与《春秋》同。”是杜不尽用《礼记》也。
  ○注“暴犹”至“饶也”。
  ○正义曰:暴是残暴,物被残暴则虚耗,故云“暴犹耗也”。浩浩,是多大之义,故《尧典》云:“浩浩滔天。”故云“浩犹饶也”。
  ○“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者,凶旱,谓凶荒遭旱也。水溢,谓水之汎溢。凡水旱之岁,历运有常,按《律历志》云:十九岁为一章,四章为一部,二十部为一统,茸艹为一元,则一元有四千五百六十岁。初人元一百六岁有阳九,谓旱九年。次三百七十四岁阴九,谓水九年。以一百六岁并三百七十四岁,为四百八十岁,注云六乘八之数。次四百八十岁有阳九,谓旱九年。次七百二十岁阴七,谓水七年。次七百二十岁阳七,谓旱七年,又注云七百二十者,九乘八之数。次六百岁阴三,谓水三年。次六百岁阳五,谓旱五年。注云:六百岁者,以八乘八,八八六十四;又以七乘八,七八五十六,相乘为一千二百岁,於《易》七八不变,气不通,故合而数之,各得六百岁。次四百八十岁阴三,次四百八十岁阳三。从入元至阳三,除去灾岁,总有四千五百六十年。其灾岁两个阳九年,一个阴九年,一个阴阳各七年,一个阴阳各五年,一个阴阳各三年,灾岁总有五十七年,并前四千五百六十年,通为四千六百一十七岁。此一元之气终矣。如《律历》之言,此是阴阳水旱之大数也。所以正用七八九六相乘者,以水数六、火数七、木数八、金数九、故以此交互相乘也。以七八九六阴阳之数,自然故有九年、七年、五年、三年之灾,须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也。然灾岁有阳七、阴七、阳五、阴五,此记直云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不云七五者,此各以其三相因,故不言七五也。举六年,则七年、五年之蓄可知。若贮积满九年之后,则腐坏,当随时给用也。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尊者舒,卑者速。《春秋传》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下通庶人,於父母同。天子诸侯降期。
  ○期,居宜反。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县封,当为县窆。县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封,谓聚土为坟。不封之,不树之,又为至卑无饰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则士以上乃皆封、树。贰之言二也。庶人终丧无二事,不使从政也。《丧大记》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县封,上音玄;下音窆,彼念反。不为,于伪反,注“又为”同。紼音弗。上,时掌反,下“大夫以上”同。辟音避。自天子达於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从死者,谓衣衾棺椁。从生者,谓奠祭之牲器。
  [疏]“君子”至“不祭”。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殡葬日月不同,及衣衾牲器之数,各依文解之。
  ○注“尊者”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位既尊重,送终礼物,其数既多,身在於丧,许其申遂,故日月缓也。大夫及士礼数既卑,送终之物,其数简少,又职唯促遽,义许夺情,故日月促也。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所引“《春秋传》”以下,隐元年《左氏》文。同轨者,杜预云“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谓中国诸侯,车同轨辙,尽皆来至。同盟者,杜预云“同在方岳之盟”。同位者,杜预云“古者行役不逾时”。诸侯以下,不言毕至者,有来有否,不必尽来,故不云毕。按《左传》大夫言三月,士言逾月,此总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此记者许以降二为差,故总云三月。《左传》细言其别,故云大夫三月,士逾月。其实大夫三月者,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为三月,正是逾越一月,故言逾月耳。按《膏肓》,休以为士礼三月而葬,今《左氏》云逾月,於义《左氏》为短。玄箴之曰:“礼,人君之丧,殡葬,皆数来月来日。士殡葬,皆首荠月往日。尊卑相下之差数,故大夫士俱三月,其实不同。士之三月,及大夫之逾月也。”郑《箴膏肓》以正礼而言,故云“人君殡葬,数来月来日”。若春秋之时,天子诸侯之葬皆数死月,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又成十八年八月“公薨”,十二月葬,传云“书顺也”,是皆数死月也。故郑又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据《春秋》为说,其殡日之义,巳具在上《曲礼》疏。其诸侯奔丧,按《异义》:“《公羊》说天王丧,赴者至,诸侯哭。虽有父母之丧,越紼而行事,葬毕,乃还。《左氏》说王丧,赴者至,诸侯既哭,问故,遂服斩衰,使上卿吊,上卿会葬。经书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以为得礼。许慎谨按:易下邳传其容说,诸侯在千里内皆奔丧,千里外不奔丧。若同姓,千里外犹奔丧,亲亲也。容说为近礼。”郑駮之云:“天子於诸侯无服,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尊卑有差。按鲁夫人成风薨,‘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召伯来会葬’,传曰‘礼也’。‘襄王崩’,‘叔孙得臣如周,葬襄王’。天子於鲁既含且赗,又会葬,为得礼,则是鲁於天子,一大夫会,为不得礼可知。又《左传》云郑游吉云:‘灵王之丧,我先君简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实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讨,恤所无也。’岂非《左氏》诸侯奔天子之丧及会葬之明文?说《左氏》者,云诸侯不得弃其所守奔丧,自违其传。同姓虽千里外犹奔丧,又与礼乖。”郑之所駮,从《公羊》之义。又以《左氏传》诸侯亦奔丧,但说《左氏》者自违其传,云不奔丧,又难许慎云“千里外同姓犹奔丧,与礼乖也”,此是郑氏之意。其诸侯自相奔丧礼,按《公羊》说遣大夫吊君会其葬。《左氏》说诸侯之丧,士吊,大夫会葬。文、襄之霸,令大夫吊,卿共葬事。许慎谨按:“《周礼》无诸侯会葬义,知不相会葬。”从《左氏》义。郑氏无驳,与许同。其诸侯夫人丧,《公羊》说卿吊,君自会葬。《左氏》说诸侯夫人丧,士吊,士会葬。文、襄霸,士吊,大夫会葬,叔弓如宋葬宋共姬。上卿行,过厚非礼。许慎谨按:“《公羊》说同盟诸侯薨,君会葬;其夫人薨,君又会葬,是其不遑国政而常在路。《公羊》、《左氏》说俱不别同姓异姓。《公羊》言当会,许以为同姓也。《左氏》云不当会,据异姓也。”郑駮之云:“按礼,君与夫人尊同,故《聘礼》卿聘君,因聘夫人。凶时会吊,主於相哀愍,略於相尊敬,故使可降一等,士吊,大夫会葬,礼之正也。《周礼》‘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无异姓同姓亲疏之数。”云夫人丧,士会葬,说者致之,非传辞者,郑氏意引《周礼》无同姓异姓之别者,破许慎云“同姓则会,异姓则不会”。郑又云“夫人丧,士会葬,说者致之,非传辞”,破《异义》“《左氏》说夫人丧,士吊,士会葬”之文也。按《左氏》昭三年传云:“君薨,大夫吊。夫人,士吊”,无士会葬之文,故云说者致之。言士会葬,实非本传之辞也。则郑氏以为古者君薨,士吊,大夫会葬。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会葬。其夫人之丧,则古及文、襄之时,皆士吊,大夫会葬,故郑云“士吊,大夫会葬,礼之正”。
  ○“庶人”至“贰事”。
  ○庶人之丧,贱,无碑繂。窆谓下棺。县绳下棺,故云县窆。威仪既少,日又促遽,将葬之时,不为雨而止。庶人既卑小,不须显异,不蛔芰为封,不标墓以树。若士以上,负国恩重,虽在丧中,金革无辟。庶人既无爵命,更无殊礼,三年之内,许其终丧。馀居丧之外,不供他事,故下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
  ○注“县封”至“辟也”。
  ○正义曰:知县封当为县窆者,若封是封土,无县系之理,不得与县相连,故知为窆也。不直云封当为窆,而与县相连者,以经有两封,若不连县言之,恐与不封相涉,故连县言之也。故云“不得引紼下棺”者,士虽无碑,犹有二繂。今庶人无紼,唯以绳县棺,故云“不得引紼下棺”。云“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者,按《异义》:“《公羊》说雨不克葬,谓天子诸侯也。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穀梁》说葬既有日,不为雨止。《左氏》说卜葬先远日,辟不怀,吾不汲汲葬其亲,不可行事,废礼不行,庶人不为雨止。许慎谨按:《论语》云‘死,葬之以礼’,以雨而葬,是不行礼,《穀梁》说非也。”从《公羊》、《左氏》之说,郑氏无駮,与许同。按《释废疾》云:“虽庶人葬为雨止。《公羊》说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此等之说,则在庙未发之时,庶人及卿大夫亦得为雨止。若其巳发在路,及葬,则不为雨止。其人君在庙,及在路,及葬,皆为雨止。”云“封谓聚土为坟”者,以对上封为窆,故明之云“封谓聚土为坟”。云“《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者,是《周礼 冢人》文。既云爵等,明有爵者乃有丘封。周以士为爵,故云“则士以上乃皆封、树”,是庶人不封、树。彼注云:“王公曰立,诸臣曰封。”又引《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又《礼记》云:“孔子合葬於防”,“崇四尺”,郑云“盖周之士制”,其树数则无文。按《白虎通》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云“贰之言二也”者,上贰是副贰之贰,下二是二三之二。丧不贰事者,谓不为两事,故读从二三之二也。引“《丧大记》”以下者,证大夫士在丧有二事也。
  ○注“从死”至“牲器”。
  ○正义曰:卢植解云:“从生者,谓除服之后,吉祭之时,以子孙官禄祭其父祖。”故云从生者。若丧中之祭,虞祔练祥,仍从死者之爵,故《小记》云:“士祔於大夫则易牲。”又云:“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又《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是丧中之祭,仍从死者之礼,而郑云“谓奠祭之牲器”。云奠,则是丧中之祭,得从生者之爵,与《小记》、《杂记》违者。《小记》、《杂记》据死者子孙身无官爵,生者又无可祭享,故丧中之祭,皆用死者之礼。若其生者有爵,则祭从生者之法。丧祭尚尔,丧后吉祭可知。奠谓葬前,祭谓葬后,包丧终吉祭也。郑必知祭兼丧祭,与卢植别者,以此云祭从生者,丧从死者相对。又《中庸》云:“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又云:“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祭又与葬相对,皆祭与丧葬连文,是一时之言,故祭中兼为丧奠也。或云在丧中祭,尚从死者爵,至吉祭乃用生者禄耳,故知卢解郑言奠者,自吉祭之奠,及非时祭耳。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大祖,后稷。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大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巳。
  ○祧,他彫反。契,息列反。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士一庙。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庶人祭於寝。寝,適寝也。適,丁历反。
  [疏]“天子”至“於寝”。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立庙多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此周”至“而巳”。
  ○正义曰:郑氏之意,天子立七庙,唯谓周也。郑必知然者,按《礼纬稽命徵》云:“唐虞五庙,亲庙四,始祖庙一。夏四庙,至子孙五。殷五庙,至子孙六。”《钩命决》云:“唐尧五庙,亲庙四,与始祖五。禹四庙,至子孙五。殷五庙,至子孙六。周六庙,至子孙七。”郑据此为说,故谓七庙,周制也。周所以七者,以文王武王受命,其庙不毁,以为二祧,并始祖后稷,及高祖以下亲庙四,故为七也。若王肃则以为天子七庙者,谓高祖之父,及高祖之祖庙为二祧,并始祖及亲庙四为七,故《圣证论》肃难郑云:“周之文武受命之王,不迁之庙,权礼所施,非常庙之数。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庙,亦不以为数。凡七庙者,皆不称周室。《礼器》云:‘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孙卿云:‘有天下者事七世。’又云:‘自上以下,降杀以两。’今使天子诸侯立庙,并亲庙四而止,则君臣同制,尊卑不别。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况其君臣乎。又《祭法》云‘王下祭殇五’,及五世来孙。则下及无亲之孙,而祭上不及无亲之祖,不亦诡哉!《穀梁传》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家语》云:‘子羔问尊卑立庙制,孔子云:礼,天子立七庙,诸侯立五庙,大夫立三庙。’又云:‘远庙为祧,有二祧焉。’”又儒者难郑云:“《祭法》‘远庙为祧’,郑注《周礼》云:‘迁主所藏曰祧’,违经正文。郑又云‘先公之迁主,藏於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於文武之庙’,便有三祧,何得《祭法》云有二祧?”难郑之义,凡有数条,大略如此,不能具载。郑必为天子七庙唯周制者,马昭难王义云“按《丧服小记》王者立四庙”,又引《礼纬》夏无大祖,宗禹而巳,则五庙。殷人祖契而宗汤,则六庙。周尊后稷,宗文王武王则七庙。自夏及周,少不减五,多不过七。《礼器》云周旅酬六尸,一人发爵,则周七尸,七庙明矣。今使文武不在七数,既不同祭,又不享尝,岂礼也哉!故汉侍中卢植说文云“二祧谓文武”。《曾子问》当七庙,无虚主;《礼器》天子七庙,堂九尺;《王制》七庙。卢植云:“皆据周言也。《穀梁传》天子七庙,尹更始说天子七庙,据周也。《汉书》韦玄成四十八人议,皆云周以后稷始封,文武受命。石渠论《白虎通》云:‘周以后稷文武特七庙。’”又张融谨按:“《周礼 守祧职》‘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自太祖以下与文、武及亲庙四,用七人,姜嫄用一人,適尽。若除文武,则奄少二人。《曾子问》孔子说周事,而云七庙无虚主。若王肃数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庙,与文、武而九,主当有九。孔子何云七庙无虚主乎?”故云以《周礼》孔子之言为本,《穀梁》说及《小记》为枝叶,韦玄成石渠论《白虎通》为证验,七庙斥言,玄说为长,是融申郑之意。且天子七庙者,有其人则七,无其人则五。若诸侯庙制,虽有其人,不得过五。则此天子诸侯七、五之异也。王肃云“君臣同制,尊卑不别”,其义非也。又“王下祭殇五”者,非是别立殇庙,七庙外亲尽之祖,禘祫犹当祀之。而王肃云下祭无亲之孙,上不及无亲之祖,又非通论。且《家语》云先儒以为肃之所作,未足可依。按《周礼》惟存后稷之庙不毁。按昭七年传云“余敢忘高圉、亚圉”,注云“周人不毁其庙,报祭之”,似高圉、亚圉庙亦不毁者。此是不合郑说,故马融说云“周人所报而不立庙”。
  ○注“大祖”至“君庙”。
  ○正义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后世之大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庙也,故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则可。若鲁有文王之庙,郑祖厉王是也。鲁非但得立文王之庙,又立姜嫄之庙,及鲁公文公之庙,并周公及亲庙,除文王庙外,犹八庙也。此皆有功德特赐,非礼之正。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庙。始封六世之孙,始五庙备也。若异姓始封,如大公之属,初封则得立五庙,从诸侯礼也。云“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者,以其始封之君,非有功德,惟因先代之后以封之,不得为后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庙。必知然者,以经传无文云微子为宋之始祖故也。而《左传》云“宋祖帝乙”是也。若二王之后,郊天之时,则得以远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
  ○注“大祖”至“亦然”。
  ○正义曰:此据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於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引《大传》者,证此大祖是别子也。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者,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间废退,至其远世子孙,始得爵命者,则以为大祖,别子不得为大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大祖。三是全非诸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它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者,亦得为大祖,故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总包上三事,如《郑志》答赵商,此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大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巳,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大祖。故郑答赵商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注云‘大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者,以《大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大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云“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以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大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知者,以此及《祭法》历陈天子诸侯即云大夫,更不别云诸侯之大夫,故知与天子大夫同也。卿即大夫总号,故《春秋》杀卿,经皆总号大夫,其三公即与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五庙,故庄三年《公羊传》云“纪季以酅入于齐”,传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又附庸得称朝,是与诸侯同。
  ○“庙谓诸”至“二庙”。
  ○正义曰:按《祭法》云“適士二庙”,今此云“士一庙”,故知是诸侯之中士下士。《祭法》云“官师一庙”,故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庙也。必知皆二庙者,以其总称元士,故《昏义》云“八十一元士”,是不分别上下也。郑又知诸侯中士与下士同一庙者,以《祭法》云“適士二庙”,言適士则不得兼中下也。
  ○注“寝,適寝也”。
  ○正义曰:此庶人祭寝,谓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属,及寻常庶人。此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惟荐而已。荐献不可亵处,故知適寝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此盖夏殷之祭名。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为殷祭。《诗 小雅》曰:“礿祠烝尝,于公先王。”此周四时祭宗庙之名。
  ○礿,余若反。夏曰,户嫁反,注“夏曰礿”,“夏祭曰”,下云“夏荐”同。禘,大计反。烝,之承反。祠音词。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五祀,谓司命也,中霤也,门也,行也,厉也。此祭谓大夫有地者,其无地祭三耳。
  ○霤,力救反。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视,视其牲器之数。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鲁人祭泰山,晋人祭河是也。
  [疏]“天子”至“地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夫四时祭宗庙,及祭天地山川之事,各随文解之。
  ○“春曰礿”者。皇氏云:“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鲜薄也。”孙炎云:“礿者,新菜可礿。”
  ○“夏曰禘”者,皇氏云:“禘者,次第也。夏时物虽未成,宜依时次第而祭之。”
  ○“秋曰尝”者,《白虎通》云:“尝者,新穀熟而尝之。”
  ○“冬曰烝”者,烝者众也。冬之时物成者众。孙炎云:“烝,进也。进品物也。”
  ○注“此盖”至“之名”。
  ○正义曰:疑为夏殷祭名者,以其祭名与周不同,故以为夏殷祭名。其夏殷之祭又无文,故称盖以疑之。此云春礿,而《郊特牲》云春禘者,郑彼注云“禘当为禴”,从此为正。《祭义》曰“春禘”,郑注直云“夏殷礼”,不改禘字者,以《郊特牲》已改禘为禴,故於《祭义》略之,从可知也。云“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者,按《宗伯》云“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又知周以禘为殷祭者,按《公羊传》曰“五年而再殷祭”,又《春秋经》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是禘为殷祭,殷犹大也,谓五年一大祭。引《诗 小雅》者,是文王之诗,《天保》之篇,谓文王受命,已改殷之祭名,以夏祭之禘,改名曰礿。而《诗》先言礿后祠者,从便文,尝在烝下,以韵句也。于公,诸盩至不窋也。先王,谓后稷、大王、王季也。
  ○注“五祀”至“三耳”。
  ○正义曰:知五祀是司命、中霤、门、行、厉者,按《祭法》云“王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诸侯五祀无户、灶,自外与天子同,明大夫五祀与诸侯同。明知是司命、中霤、门、行、厉也。云“此祭谓大夫有地者”,以其祭五祀与诸侯同,故知大夫有采地者。云“其无地祭三耳”者,以《祭法》云“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也。郑意以此及《祭法》俱是周礼,有地者祭五,无地者祭三。按下《曲礼》大夫祭五祀,谓户、灶、中霤、门、行,以为殷礼。此大夫五祀,为有地大夫五祀之神。又别者,以《曲礼》天子诸侯大夫皆祭五祀,更无等差,故以《月令》五祀当之,总为殷礼。此文天子云祭天地,诸侯云祭社稷,大夫云祭五祀,既别为尊卑之差,故以周法解之。
  ○注“视视”至“之数”。
  ○正义曰:按《夏传》云:“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郑注云:“谓其牲币粢盛笾豆爵献之数,非谓尊卑。”按《周礼》上公饔饩九牢,飧五牢,飨礼九献,豆四十。侯伯饔饩七牢,飧四牢,飨礼七献,豆三十有二。子男饔饩五牢,飧三牢,飨礼五献,豆二十有四。又五等诸侯,膳皆大牢,祭亦大牢,簋皆十有二,祭四望山川,用毳冕。郑注《礼器》“五献察,谓祭四望山川也”。又侯伯无别,三公与子男同。今此《王制》云“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则三公尊於诸侯。《夏传》云“四渎视诸侯,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是伯与侯别。今郑注此“视,视其牲器”,又注《夏传》“谓其牲币粢盛笾豆爵献之数”,参验上下,并与《周礼》不同,不可强解合之为一。此《王制》所陈,多论夏殷之制。《夏传》所说,又非周代之礼。郑之所注者,当据异代法也。此经云“四渎视诸侯”,《夏传》“视诸侯”之下,云“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则此诸侯谓是侯爵者,不得总为五等诸侯。
  ○注“鲁人”至“是也”。
  ○正义曰:知“鲁人祭泰山”者,以《论语》云“季氏旅於泰山”,明鲁君祭泰山,季氏僣之也。又《公羊》云茸茺,“祭泰山、河、海”,是鲁祭泰山。但泰山是齐鲁之界,故齐亦祭之。是以《礼器》云“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礼器》又云“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是晋人祭河也。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谓所因之国,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绝无后为之祭主者,昔夏后氏郊鮌,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此其礼也。
  ○鮌,古本反。能,乃登反,一本又作熊,音雄。
  [疏]“天子”至“后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置都之所,及诸侯所封之内,皆因古昔先王先公所居之地,今其地子孙绝灭而无主后者,则天子诸侯祭此先王先公,故云“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若天子因先公之后,亦祭先公。若诸侯因先王之后,亦祭先王。先王先公,皆谓有德宜世祀者。
  ○注“昔夏”至“礼也”。
  ○正义曰:按《祭法》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是夏郊篰。云“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者,按《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是杞郊禹也。殷灭夏之时,殷则不应郊鲧,必应封夏之后,但不知名杞以否,至周封夏后於杞,据《礼运》成文,故云杞更郊禹也,不废殷时夏后已郊禹也。云“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者,按昭七年晋侯有疾,梦黄熊入於寝门。于时子产聘晋,韩宣子问子产:“其何厉鬼?”子产曰:“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韩子祀夏郊,晋侯有间。”如传所云,夏后之时,郊祭鲧以配天。至殷周之时,鲧虽不配天,以其有功,列於群祀,故云“三代祀之”。但《春秋》之时,周衰礼废,不能祀鲧。晋既为盟主,当代天子祭群神群祀,传之意义,谓晋当代天子摄群神之祀,不谓因此国在地无主后者。今郑引之以证祭无主后,则谓鲧是夏家之先,晋居夏之旧地,鲧无主后,故晋祀之,礼之与传意少异。然夏后有杞,而云无主后者,以杞不祭鲧,故云“无主后”也。其黄熊之言,称入羽渊,按《尔雅》“鳖三足,能”,先师或以为黄熊,义或然也。
  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犆犹一也。祫,合也。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后因以为常。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凡祫之岁,春一礿而巳。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周改夏祭曰礿,以禘为殷祭也。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群庙。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犆音特。祫音洽。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
  ○朝,直遥反。诸侯礿犆,互明礿、犆文。
  ○互音户,又户故反。禘一犆一祫。下天子也。祫岁不禘。
  ○下,户嫁反。尝祫,烝祫。
  [疏]“天子”至“烝祫”。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祭及时祭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之祭,当祫之岁,以春物未成,不为祫祭。惟犆为时祭之礿,故云“犆礿”。下秋冬之时,先为祫祭,后为时祭,故云“祫禘、祫尝、祫烝”。
  ○注“天子”至“一禘”。
  ○正义曰:按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按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八月,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未得丧毕,是丧毕当祫。诸侯既尔,明天子亦然,故云“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云“后因以为常”者,按《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故知每三年为一祫祭,是后因以为常。云“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者,以经云“祫禘、祫尝、祫烝”,天子位尊,故先为大礼也。云“诸侯先时祭而后祫”者,以下文云诸侯“尝祫,烝祫”,诸侯位卑,取其渐备,故先小礼,后大礼。此等皆因巳前之制,但不知几年一祫。《礼纬》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郑云“百王通义”,则虞夏及殷,皆与周同袷,亦三年为一也。皇氏取先儒之义,以为虞夏祫祭,每年皆为。又云“三时祫”者,谓是秋冬。或一时得祫则为之,不三时俱祫。然按郑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百王通义。”郑又注此云:“春一礿而己。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又《禘祫志》云:“《王制》记先王之法,祫为大祭,祫於秋於夏於冬。周公制礼,祭不欲数。”如郑此言,则夏殷三时俱殷祭,皇氏之说也。云“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者,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八月“大事于大庙”,於礼少四月,文公应合二年十二月而祫大祖庙也。是新君即位之二年,而云三年丧毕者,通死君之年为三年。云“明年春禘於群庙”者,以僖公八年“禘于大庙”,宣公八年“辛已,有事于大庙”。有事,禘也,为仲遂卒略言有事。僖也,宣也,皆八年禘。既五年一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也。前禘当三年,今二年而祫,故云“明年春禘於群庙”。按闵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昭十五年“禘于武宫”,昭二十五年“将禘於襄公”,禘皆各就庙为之,故云群庙。云“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传》文。云“自尔”者,谓自三年禘群庙之后,每五年之内,再为殷祭,故郑《禘祫志》云:“闵公之丧,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凡三年丧毕,新君二年为祫。”新君三年为禘,皆祫在禘前,闵公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则祫当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云:“四月祫,五月禘。”不讥祫者,庆父作乱,国家多难。故庄公既葬,绖不入库门。闵公早厌其乱,故四月祫,不讥,五月即禘。比月而为大祭,又於礼少四月,故书讥其速也。郑《禘祫志》云:“鲁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闵二年五月吉禘。时庆父杀子般之后,公惧於难,不得时葬。葬则去首绖於门外,乃入,务自尊成以厌其祸。若巳练然,免丧又速。二年四月夏则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其庙。此月大祭,故讥其速也。闵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讥其无恩也。闵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丧,始祫大庙,明年禘於群庙,自此而后,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间有闰,积二十一月,明月即祫。经云‘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讥之。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丧而祫,三年禘於群庙,自此之后,亦五年再殷祭,与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齐归薨’,十三年平丘之会,归,不及祫。冬,公如晋,昭十四年春归,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经云‘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昭二十五年,禘于襄公也。”此是郑论鲁之禘祫。郑又云:“《明堂位》曰鲁,王礼也。以此相推兄可知。”是郑以天子之礼与鲁同也。按《穀梁传》以年数者不数闰,而郑数庄公及僖公之丧,皆云通闰二十一月者,郑欲盛言日月阙少,假令通闰,止有二十一月耳。郑於《禘祫志》除庄公之丧少四月,而答赵商云於礼少六月者,通禫月言之也。哀姜之丧,僖三年乃除。僖二年得除闵公丧而祫者,以是丧祭虽在前丧之内,亦得为后丧之祭,故《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是也。此云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明年春禘於群庙。按《玄鸟》笺云“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於太祖”,更有禘於其庙之文。不同者,谓练时迁主递庙。新死者,当禘祭於其庙以安之,故《鬯人》云“庙用脩”,注云“谓始禘时”。《左氏》说禘谓既期之后。然则禘於其庙,在於练时。而《玄鸟》笺云“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者,郑将练禘总就丧毕祫於太祖而言之,其实禘庙在练时也。熊氏一说,谓三年除丧,特禘新死者於庙,未知然否。其禘祫大小,郑以《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故为大事。若王肃、张融、孔晁皆以禘为大,祫为小,故王肃论引贾逵说吉禘於庄公。禘者,递也,审递昭穆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又引禘於太庙。《逸礼》“其昭尸穆尸,其祝辞总称孝子孝孙”,则是父子并列。《逸礼》又云“皆升合於其祖”,所以刘歆、贾逵、郑众、马融等皆以为然。郑不从者,以《公羊传》为正,《逸礼》不可用也。又《曾子问》云“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惟天子崩“,与祫祭,祝取群庙之主。明禘祭不取群庙之主可知。《尔雅》云:“禘,大祭也。”谓比四时为大也。故孙炎等注《尔雅》,云皆以禘为五年一大祭。若《左氏》说及杜元凯,皆以禘为三年一大祭,在大祖之庙。传无祫文,然则祫即禘也。取其序昭穆谓之禘,取其合集群祖谓之祫。郑康成祫禘及四时祭所以异者,此祫谓祭於始祖之庙,毁庙之主,及未毁庙之主,皆在始祖庙中,始祖之主於西方东面,始祖之子为昭,北方南面,始祖之孙为穆,南方北面。自此以下皆然。从西为上,禘则太王、王季以上迁主,祭於后稷之庙,其坐位乃与祫相似。其文武以下迁主,若穆之迁主,祭於文王之庙,文王东面,穆主皆北面,无昭主。若昭之迁主,祭於武王之庙,武王东面,其昭主皆南面,无穆主。又祭亲庙四。其四时之祭,惟后稷文武及亲四庙也。
  ○“诸侯”至“不礿”。
  ○“礿则不禘”者,虞夏之制,岁朝皆阙一时之祭也。此从南方始也。南方诸侯有礿祭竟,夏来朝,故阙夏禘,故云“礿则不禘”也。
  ○“禘则不尝”,此西方诸侯秋来朝也,行夏祭竟,而秋来朝,故不尝也。
  ○“尝则不烝”,此北方诸侯冬来朝者也,行秋祭竟,而冬来朝,故废烝也。“烝则不礿”,此东方诸侯春来朝者也,行冬祭竟,而春来朝,故废礿也。然各废一时耳,馀三时皆祭也。今不从东方始,而从南方始者,欲举春礿得祭者为始故也。
  ○注“虞夏”至“祭时”。
  ○正义曰:此云“虞夏之制”者,杂明诸代,不专殷。又此春礿,而注云夏殷,则知夏殷春祭俱名礿也。
  ○“诸侯”至“烝祫”。
  ○诸侯降於天子,故礿在犆上也。欲见先时祭,故礿在犆上。
  ○“禘一犆一祫”者,言诸侯当在夏祭一禘之时,不为禘祭,惟犆一祫而已,阙时祭也。不云一禘而云禘一者,禘在礿前,与礿在犆前,其义同,皆见先时祭也。
  ○“尝祫烝祫”者,谓诸侯先作时祭烝尝,然后为大祭之祫,故云“尝祫烝祫”。郑既云诸侯祫岁不禘,是诸侯当祫之岁,法不作禘。而皇氏云诸侯夏时若祫,则不禘,若禘则不祫,故违郑注,其义非也。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士荐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诗》曰:“四之日其早,献羔祭韭。”
  ○大牢如字,又音泰。少,诗照反。日,人一反。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巳。
  ○稻音盗。卵,力管反。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握,谓长不出肤。
  ○茧字又作蠒,公典反。握,厄角反。长,丁丈反。肤,方于反。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故,谓祭飨。
  [疏]“天子”至“食珍”。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祭用牲牢,及庶人所荐之物,各随文解之。
  ○注“有田者既祭”至“祭韭”。
  ○正义曰:知有田既祭又荐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庙,又有荐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尝麦,先荐寝庙”。又《士丧礼》有荐新如朔奠,谓有地之士,大敛小敛以特牲,而云荐新,故知既祭又荐新也。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者,《晏子春秋》云“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时”,故《礼记 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周六月,是夏四月也。又《杂记》云:“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讥其用七月,明当用六月是也。鲁以孟月为祭。鲁,王礼也,则天子亦然。大夫、士无文,从可知也。其《周礼》四仲祭者,因田猎而献禽,非正祭也。服虔注桓公五年传云:“鲁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非郑义也。此荐以仲月,谓大夫士也。既以首时祭,故荐用仲月。若天子诸侯礼尊,物熟则荐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荐麦,孟秋荐黍,季秋荐稻是也。大夫既荐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传:“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不同者,非郑义也。南师解云:“祭以首时者,谓大夫、士也。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其禘祭、祫祭、时祭,亦用孟月,其馀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时祭皆用孟月。”既无明据,未知孰是,义得两通,故并存焉。按《春秋》桓八年“正月,已卯,烝”,“夏,五月,丁丑,烝”,书者,《左氏》见其渎。桓十四年八月“乙亥,尝”,书以“御廪灾”。《左氏》、《公羊》以为不应尝。僖八年“七月,禘”,郑以为公会王人于洮,故归,七月乃禘。昭十五年二月禘于武宫者,郑《禘祫志》以十一年齐归薨,十五年丧终之禘,不择月。定公八年冬十月顺祀先公,以阳虎作乱,求福先公,特为此祭,故不用常月。此等皆不用孟月者,以春秋乱世,不能如礼,故参差不一,难以礼论也。云“士荐牲用特豚”者,按《仪礼 特牲》,是有地之士用特牲,今无地之士荐宜贬降,不用成牲,故用特豚。云“大夫以上用羔”者,以诸侯大夫有地祭者,用少牢,其无地荐者则用羔也。言以上,则包天子皆用羔也。虽用羔,天子诸侯亦用馀牲,不皆用羔,故《月令》以彘尝麦,以犬尝麻。云“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者,所谓是《礼器》文。士荐而云百官者,举大夫以上而言。士之属吏,以众言之,亦曰百官,故任厥问云:“《天官 司裘》注云:‘士不太射,士无臣,祭无所择。’此云百官皆足,则有臣矣。”汜閤答曰:“此上下兼说之耳。士虽无臣,犹有属官佐祭。《特牲馈食》云‘公有司私臣,皆殽{丞月}’,百官皆足,抑谓此也。”引“《诗》曰”者,是《豳风 七月》之篇也。云四之日,谓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其朔旦之时献羔,祭用韭,荐於庙。引之者,证荐用羔之义。
  ○注“新物相宜”。
  ○正义曰:言相宜者,谓四时之间,有此牲穀,两物俱有,故云相宜,非谓气味相宜。其相宜者,若牛宜稌、羊宜黍之属是也。
  ○注“握谓长不出肤”。
  ○正义曰:《公羊传》曰“肤寸而合”,郑注《投壶礼》云“四指曰扶”,扶则肤也。
  ○注“故谓祭飨”。
  ○正义曰:按《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谓大牢也。是周公制礼,天子日食大牢,则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至后世衰乱,《玉藻》云“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则知大夫食日特豚,朔日特牲。士日食无文,朔月特豚,故《内则》曰“见子具视朔食”,注云“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大特豕,士特豚”,是常食有限,不得逾越,故知谓祭也。谓诸侯祭以大牢,得杀牛。诸侯之大夫祭以少牢,得杀羊。天子大夫祭,亦得杀牛。其诸侯及大夫飨食宾,得用牛也,故《大行人》、《掌客》,诸侯待宾,皆用牛也。公食大夫礼、大夫食宾礼亦用牛也,故云“谓祭飨”也。
  庶羞不逾牲,祭以羊,则不以牛肉为羞。燕衣不逾祭服,寝不逾庙。
  [疏]注“祭以”至“为羞”。
  ○正义曰:按《有司彻》是少牢之祭,云“宰夫羞房中之羞”,注“酏食糁食”。《内则》云“糁取牛羊豕之肉”。得用牛者,祭既用少牢,则糁亦不用牛肉,以羊肉为羞。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则所云古者,谓殷时。
  ○燕,伊见反。藉,在亦反。税,式赘反。借,子夜反。市廛而不税,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
  ○廛,直连反。邸,丁礼反。关讥而不征,讥,讥异服,识异言。征亦税也。《周礼》:“国凶札,则无门关之征,犹讥也。”
  ○讥,居宜反。征,本又作正,音同,注下皆同。札,侧八反,又音截。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麓,山足也。
  ○麓音鹿。夫圭田无征。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此则《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
  ○圭音珪。
  [疏]“古者”至“无征”。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公田不税,及关市圭田无征之事,各随文解之。
  ○自“古者”以下,至“夫圭田无征”,并非周法,故云古者。其藉而不税,正谓殷时市廛而不税。以下或兼虞夏殷以言之。
  ○“公田藉而不税”者,谓民田之外,别作公田。一井之中,凡有九夫,中央一夫,以为公田。藉之言借也。惟借八家之力,以治此公田,美恶取於此,而不税民之私田。
  ○“市廛而不税”者,廛谓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於中,直税其所舍之处价,不税其在市所卖之物。市内空地曰廛,城内空地曰肆。
  ○“关讥而不征”者,征,税也。关,竟上门也。讥,谓呵察。公家但呵察非违,不税行人之物。此夏殷法,周则有关门之征,但不知税之轻重。若凶年则无税也,犹须讥禁,禁谓防遏。
  ○“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者,以时入者,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谓民庶须有采取随时而入官不限禁之。
  ○夫圭田无征者,夫犹治也。畿内无公田,故有圭田,卿大夫士皆以治此圭田,公家不税其物,故云无征。必云圭者,圭,絜白也。言卿大夫德行絜白,乃与之田,此殷礼也。殷政宽缓,厚重贤人,故不税之。周则兼通士税之,故注云“《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
  ○注“藉之”至“殷时”。
  ○正义曰:“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者,按宣十五年“初税亩”,传云“非礼”,谓税民所自治为非礼,明依礼,惟取公田之物,故云“美恶取於此”。引《孟子》者,证三代税法不同。按《孟子》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刘氏及皇氏皆云:“夏时民多,家得五十亩而贡五亩。殷时民稍稀,家得七十亩而助七亩。周时其民至稀,家得百亩而彻十亩。故云其实皆什一。”而云夏时人众,殷世人稀。又十口之家,惟得五十亩之地,皆不近人情,未知可否。熊氏一说以为夏政宽简,一夫之地,惟税五十亩。殷政稍急,一夫之地,税七十亩。周政极烦,一夫之地,税皆通税。所税之中,皆十而税一,故云其实皆什一。此则计田虽不得什一,理稍可通。既古意难知,故彼此俱载。又郑注《匠人》云:“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夏则有贡无助,殷则有助无贡。”郑注《匠人》又云:“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此三代所以别也。”云“古者谓殷时”者,以《春秋》宣十五年云“穀出不过藉”,藉谓借民力也。此经亦云藉,皆谓借民力也。助官治田,与殷七十而助相当,故云古谓殷时。郑知周之畿内用夏贡法者,按《载师》云:“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埸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郑注云“廛里,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仕田,自卿以下所受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赏田者,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载师》又云:“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又《司马法》云:“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计一成百井。井有九家,百井即九百家。”而云“一成三百家”者,以此田上中下除宫室涂巷三分之一,自馀通率一家受二夫,故一成为三百家。是一井九家为定,无公田也,故郑云“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不税夫者,谓乡遂及公邑若采地,即为井田,税夫与畿外同。知畿外用助法者,按《诗 小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春秋》宣十五年云“初税亩”,传云:“穀出不过藉。”《论语》云:“盍彻乎?”《孟子》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是皆论公田之事,故郑云“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然畿外诸侯虽立公田,其实诸侯郊外亦用贡法,故《孟子》云野,九夫之田而税一,即“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故郑云邦国亦异外内耳。但郊内地少,郊外地多,从多言之,故云“畿外制公田,不税夫也”。凡赋法无过十一,故《孟子》云轻於十一,大貉小貉;重於十一,大桀小桀。十一而税,尧舜之道。但周之畿内有参差,皆不同,而言之十一,若畿外,先儒约《孟子》、《乐纬》,皆九夫为井,八家共治公田八十亩,已外二十亩以为八家井灶庐舍,是百亩之外别助,是十外税一。郊外既十外税一,郊内亦十外税一。假令治一夫之田,得百一十硕粟,而贡十硕,是亦十外税一也。刘氏以为《匠人》注引《孟子》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诸侯谓之彻者,通其率以十一为正,则谓野九夫之田而税一,国中十一夫之田而税一,是二十夫之田中而税二。计地言之,是十中税一。若计夫实税,犹十外税一,与先儒同也。但不知诸侯郊内十夫受十一夫之地,若为周制耳。或畿外地宽也,一夫受百一十亩之地,与畿内异也。
  ○注“周礼”至“讥也”。
  ○正义曰:引《周礼》者,证凶荒之时,虽无征税,犹须讥禁,禁谓防遏为重。其殷则虽无凶荒,纵不赋税,犹须讥禁,与周凶荒时同,则门关有税,但不知税之轻重。
  ○注“麓山足”。正义曰:按僖十四年“沙鹿崩”,《穀梁传》云“林属於山为鹿”。鹿,山足也。按郑注《大司徒》云:“竹木曰林,注渎曰川,水锺曰泽。”林麓山泽之异也。
  ○注“征税”至“什一”。
  ○正义曰:《载师》云“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又云“凡任地,国宅无征”,是正谓税也。引《孟子》书者,证卿以下有圭田。谓之圭者,圭,絜也,言德行絜白也。而与之田,殷所不税者,殷政宽厚,重贤人,周则税之。故郑云“此即《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者,《载师》文也。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治宫室城郭道渠。
  [疏]正义曰:此一经前明以殷法,此则兼通周礼。三日,谓使民治城郭道渠,年岁虽丰,不得过三日,自下皆然。按《周礼 均人》云:“丰年旬用三日,中年旬用二日,无年旬用一日。”年岁不同,虽丰不得过三日。
  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粥,卖也。请,求也。
  [疏]“田里”至“不请”。
  ○正义曰:田地里邑,既受之於公,民不得粥卖。冢墓之地,公家所给,族葬有常,不得辄请求馀处。
  司空执度度地。司空,冬官卿,掌邦事者。度,丈尺也。
  ○度度,上如字;下大洛反,量也。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观寒暖燥湿。沮,谓莱沛。
  ○沮,将虑反,沮沮如也。暖,乃管反,又况袁反,下文汀,莱音来,何胤云:“草所生曰莱。”庾云:“草也。”沛,蒲具反,何胤云:“水所生曰沛。”何休注《公羊传》云:“草棘曰沛。”量地远近,制邑井之处。
  ○处,昌虑反。兴事任力。事,谓筑邑、庐、宿、市也。
  ○任,而鸩反。筑音竹。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宽其力,饶其食。
  ○食壮音嗣,又如字;下侧状反。
  [疏]“司空”至“之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司空居民并任以事食之事。言“司空执度度地”者,谓司空执丈尺之度,以量度於地,居处於民,观山川高下之宜,沮泽浸润之处。又必以时候此四时,知其寒暖。
  ○注“观寒”至“莱沛”。
  ○正义曰:言观寒暖,解四时燥湿,解山川沮泽。燥谓山也,湿谓川与沮,泽谓莱沛者,何胤云:“沮泽,下湿地也。草所生为莱,水所生为沛。”言沮地是有水草之处也。
  ○注“制邑井之处”。
  ○正义曰:按《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为邑之处,谓平原之地,衍沃之所,堪造邑井,即《左传》所谓“井衍沃”也。若山林薮泽,则不堪邑井也。
  ○注“事谓”至“市也”。
  ○正义曰:上云用民之力,惟三日而巳,故注云“治宫室城郭道渠”。此言兴事,言兴则用力难重,故云“事谓筑邑“。筑邑则筑城也。又筑庐之与宿及市。按《遗人》云“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是也。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者。
  ○凡国家为役之法,老少功程不同,老则功少,壮则功多。今使民之时,虽役壮者,限以老者之功程,故曰“任老者之事”。凡廪饩牲体,壮者食多,老者食少,虽老者给以壮者之料,故食壮者之食,壮者从老者之功,故注云“宽其力”。老给壮粮,故云“饶其食”。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使其材艺堪地气也。
  ○燥,素老反。广谷大川异制,谓其形象,民生其间者异俗,谓其所好恶。
  ○好恶,上呼报反;下乌路反。刚柔、轻重、迟速异齐。谓其情性缓急。
  ○齐,才细反。缓,户管反。五味异和,谓香臭与咸苦。
  ○和,胡卧反,下同。臭,尺救反。器械异制,谓作务之用。
  ○械,户戒反,何休注《公羊》云:“攻守之器曰械。”郑注《大传》云:“礼乐之器及兵甲也。”郭璞《三苍解诂》云:“械,器之总名。”衣服异宜。谓旃裘与絺绤。
  ○旃裘,上之然反;下音求。絺,初宜反。绤,去逆反。脩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教谓礼义,政谓刑禁。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地气使之然。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雕,文。谓刻其肌,以丹青之。交趾,足相乡然,浴则同川,卧则僢。不火食,地气暖,不为病。
  ○被,皮义反,下同。雕,本又作彫,同;彫,刻镂也。题,大兮反。趾音止。刻音克。肌音饥。,乃结反。相乡,许亮反。僢,昌恋反。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不粒食,地气寒,少五穀。
  ○衣,於既反,下同。粒音立。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其事虽异,各自足。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皆俗间之名,依其事类耳。鞮之言知也。今冀部有言狄鞮者。
  ○嗜欲,市志反。寄,京义反。鞮,丁兮反。译音亦。间如字,又间厕之间。
  [疏]“凡居”至“曰译”。
  ○正义曰:此一节论中国及四夷居处言语衣服饮食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者,材谓气性材艺,言五方之人,其能各殊。五者居处,各须顺其性气材艺,使堪其地气,故卢植云“能寒者使居寒,能暑者使居暑”,即其义也。
  ○注“情性缓急”。
  ○正义曰:性谓禀性自然,故《孝经说》云“性者,生之质。若木性则仁,金性则义,火性则礼,水性则信,土性则知”,《中庸》云“天命之谓性”,是赋命自然。情者,既有识知,心有好恶,当逐物而迁,故有喜怒哀乐好恶。此经云“刚柔轻重迟速”,天生自然,是性也。而连言情者,情是性之小别,因性连言情者耳。若指而言之,则上文异俗是情也。故注云“谓其所好恶”。今经有“刚柔轻重迟速”六事,而注惟云缓急者,细别则有六,大总惟二。刚轻速,总是急也。柔重迟,总是缓也,此大略而言。人性不同,亦有柔而躁者,刚而迟者,故《尚书》云“皋陶行有九德”是也。
  ○注“谓作务之用”。
  ○正义曰:作务之用者,谓民之作务所用,五方不同,故《考工记》若粤之用镈,胡之用弓车,故云“器械异制”。器谓总用之器,械谓兵器,故《公羊传》何休云:“攻守之器曰械。”
  ○“脩其”至“其宜”。
  ○俗谓民之风俗,宜谓土地器物所宜,教谓礼义教化,政谓政令施为,言脩此教化之时,当随其风俗,故云“不易其俗”。
  ○“齐其政”者,谓齐其政令之事,当逐物之所宜,故云“不易其宜”。教主教化,故注云“教谓礼义”。政主政令,故注云“政谓刑禁”也。
  ○“中国”至“曰译”。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北方曰译,总论四夷中国之异。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者,举戎夷则蛮狄可知。“五方之民”者,谓中国与四夷也。
  ○“文身”者,谓以丹青文饰其身。
  ○“有不火食”者,以其地气多暖,虽不火食,不为害也。言有不火食者,亦有火食者。
  ○“彫题交趾”者,彫谓刻也,题谓额也。谓以丹青彫刻其额,非惟彫额,亦文身也。故仲雍居吴越,《左传》云“断发文身”。趾,足也。言蛮卧时头乡外,而足在内而相交,故云“交趾”。不云被发者,发断故也。
  ○“衣皮,有不粒食者矣”者,以无丝麻,惟食禽兽,故衣皮。地气寒,少五穀,故有不粒食者。
  ○“衣羽毛於穴居”者,东北方多鸟,故衣羽。正北多羊,故衣毛。凝寒至盛,林木又少,故穴居。其有不粒食者,与西戎同。
  ○“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者,言中国与四夷虽异,各有所安之居。
  ○“和味、宜服、利用、备器”者,言中国与四夷皆有所和之味,所宜之服,所利之用,所备之器,其事虽异,各自充足。
  ○“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者,以水土各异,故言语不通;好恶殊别,故嗜欲不同。
  ○“达其志,通其欲”者,谓帝王立此传语之人,晓达五方之志,通传五方之欲,使相领解。其通传东方之语官谓之曰寄,言传寄外内言语。通传南方语官谓之曰象者,言放象外内之言。其通传西方语官谓之狄鞮者,鞮,知也,谓通传夷狄之语,与中国相知。其通传北方语官谓之曰译者,译,陈也,谓陈说外内之言。东方谓之夷者,《风俗通》云:“东方人好生,万物牴触地而出。夷者,牴也。”其类有九,依《东夷传》“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元夷、风夷、阳夷。”又李巡注《尔雅》云:“一曰玄菟、二曰乐浪、三曰高骊、四曰满饰、五曰凫臾、六曰索家、七曰东屠、八曰倭人、九曰天鄙。”南方曰蛮者,《风俗通》云:“君臣同川而浴,极为简慢。蛮者,慢也。”其类有八,李巡注《尔雅》云:“一曰天竺、二曰咳首、三曰僬侥、四曰跛踵、五曰穿焜、六曰儋耳、七曰狗轵、八曰旁春。”西方曰戎者,《风俗通》云:“斩伐杀生,不得其中。戎者,凶也。”其类有六,李巡注《尔雅》云:“一曰侥夷,二曰戎央,三曰老白、四曰耆羌、五曰鼻息、六曰天刚。”北方曰狄者,《风俗通》云:“父子嫂叔,同穴无别。狄者,辟也。”其行邪辟,其类有五,李巡注《尔雅》云:“一曰月支、二曰秽貊、三曰匈奴、四曰单于、五曰白屋。”
  ○注“彫文”至“为病”。
  ○正义曰:按《汉书 地理志》文,越俗断发文身,以辟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之。以东方南方皆近於海,故俱文身。云“浴则同川,卧则僢”者,言首在外而足相乡内,故《典瑞》注云“僢而同邸”。正本直云“卧则僢,”无同字。俗本有同字,误也。
  ○注“皆俗”至“鞮者”。
  ○正义曰:言寄、象、狄鞮、译,皆是四夷与中国,皆俗间之名也。云“依其事类耳”者,
  ○中国通传之人,各依其当方事之比类而言说之,即寄者寄付东方之言,象者象似南方之言,是依其事类者也。云“今冀部有言狄鞮者”,今日之言,必有从於古,欲证古有狄鞮之言,鞮与知声相近,故鞮为知也。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得犹足也。
  ○度,大洛反。参,七南反。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立小学大学。
  ○咸,行缄反。乐音岳,又音洛。
  [疏]“凡居”至“兴学”。正义曰:此一节论居民与地相得,及食节事时劝功尊君立学之事。
  ○食节,谓食得其节。事时,谓事得其时。乐事,谓民乐悦事务。劝功,谓勉励立功。尊君,谓臣民尊君。亲上,谓在下亲爱长上。民富而可教,谓民事既得如此,然后可得兴学也。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司徒脩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简,差择也。
  ○防,本又作坊,音同。恤,辛律反。逮音代,又大计反。肖音笑。绌,敕律反。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帅,循也。不循教,谓敖很不孝弟者,司徒使乡简择以告者,乡属司徒。
  ○帅音率。循音巡。敖,本又作傲,同五报反。很,胡垦反。弟,大计反,本又作悌。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将习礼以化之,使之观焉。耆老,致仕及乡中老贤者。朝犹会也。此庠,谓乡学也。乡,谓饮酒也。乡礼,春秋射,国蜡,而饮酒养老。
  ○朝,直遥反。庠音祥。与音预。蜡,仕诈反。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使转徙其居,觊其见新人,有所化也。亦复习礼於乡学,使之观焉。
  ○觊音冀。复,扶又反,下“又复”、“复移”、“复与”同。不变,移之郊,如初礼。郊,乡界之外者也。稍出远之,后中年又为之习礼於郊学。
  ○为,于伪反,下“又为”、“亲为”、“为其大”、“亦为”皆同。不变,移之遂,如初礼。远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复移之使居遂,又为习礼於遂之学。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远方,九州之外。齿犹录也。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移居於司徒也。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
  ○选,宣恋反,下皆同。行,下孟反。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可使习礼者。学,大学。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给其繇役。造,成也。能习礼,则为成士。
  ○给音急。徭,本又作繇,音遥。乐正崇四术,立四教。乐正,乐官之长,掌国子之教。《虞书》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崇,高也。高尚其术,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学,长者教之於大学。《尚书传》曰:“年十五始入小学,十八入大学。”
  ○乐音岳。长,丁丈反,下同。夔,求龟反。命女音汝。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顺此四术,而教以成是士也。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
  ○夏,户嫁反,注及下注“夏官”同。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皆以四术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群后,公及诸侯。
  ○適,丁历反,下注同。造,才早反,徐七到反。凡入学以齿。皆以长幼受学,不用尊卑。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此所简者,谓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
  ○胥,息馀反,又息吕反,下同。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亦谓使习礼以化之。不变,王又亲为之临视,重弃贤者子孙。此习礼皆於大学也。不变,王三日不举。去食乐,重弃人。
  ○去,丘吕反。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棘当为僰。僰之言逼,使之逼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
  ○屏,必郢反。棘,依注音僰,又作{棘火},蒲北反,偪也。偪,彼力反。大音太,旧他佐反。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移名於司马。司马,夏官卿,掌邦政者。进士,可进受爵禄也。
  [疏]“司徒”至“进士”。
  ○正义曰:此一节论司徒脩礼明教,上贤绌恶,教学升进之事,各随文解之。
  ○“脩六礼以节民性”者,六礼谓冠一、昏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性,禀性自然,刚柔轻重迟速之属,恐其失中,故以六礼而节其性也。
  ○“明七教以兴民德”者,七教即父子一、兄弟二、夫妇三、君臣四、长幼五、朋友六、宾客七也。德者,得也。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以兴举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此六礼七教,并是殷礼,周则五礼十二教也。“齐八政以防淫”者,八政一曰饮食,二曰衣服,三曰事为,四曰异别,五曰度,六曰量,七曰数,八曰制。淫谓过奢侈,故以八政禁令之事以防淫。淫过之失,贵贱同有,故不云民淫。
  ○“一道德以同俗”者,道,履蹈而行,谓齐一所行之道,以同国之风俗。敬养耆老,所以致恭孝之心;哀恤孤独,所以逮及不足,谓以恩惠遂及之,不足,则孤独者也。尊上贤人,所以崇奖有德;简去不肖,所以绌退恶人。从“司徒”以下至“升诸司马,曰进士”,皆是司徒所掌教之事,既云上贤崇德,简不肖绌恶,总之於此。从命乡简不帅教者,至终身不齿,论绌恶之事,谓乡人入学,不帅师教,屏退绌除也。自“命乡论”至“曰造士”,论崇德之事,谓乡人入学,德业有成,升名进於司徒。又乡人所学,须有经术。自“乐正崇四术”至“《诗》、《书》”,明所习业之事。非惟乡人所教如此,王子公卿之子亦当须教,其不肖者亦当退之。自“王大子”以下至“终身不齿”,论教王子等屏退之事。但乡人既卑,节级升之,故为选士、俊士,至於造士。若王子与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须积渐,学业既成,即为造士。於是大乐正之官,总论乡人造士,及王子等造士,以告於王,升诸司马,故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是总包乡人及王子及公卿之子学业成者。
  ○注“帅循”至“司徒”。
  ○正义曰:“帅,循也”,《尔雅 释诂》文。云“乡属司徒”者,六乡大夫,皆司徒统领,《周礼》乡皆属地官,是乡属司徒也。
  ○“耆老”至“事焉”。
  ○司徒命此乡学,简择不帅教者,以告司徒,司徒乃命乡内耆老皆聚会於乡学之庠,乃择善日於乡学内,为此不帅教之人,习其射礼,中者在上,故云上功。又於乡学习此乡饮酒之礼,令老者居上,故云上齿。欲使不帅教之人观其上功,自励为功;观其上齿,则知尊敬长老。大司徒帅领国之英俊之士,与在乡射饮酒执行事焉。使俊士与之以为荣,恶者慕之而自励。此言国之俊士,则非惟乡内之人。
  ○注“耆老”至“养老”。
  ○正义曰:总言耆老,其数则众,故知致仕及乡中老贤致仕,则《书传略说》云“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是也。乡中老贤,谓乡人不仕,年老有德行者,故《乡饮酒》云:“以告于先生君子可也。”注云:“先生,乡中致仕者。君子,国中有盛德者。”云“朝犹会也”者,恐有朝王之嫌,故云“朝犹会也”。云“此庠谓乡学也”者,以习射上功,在州学;习乡上齿,在党学,恐此是州党之学,故云“庠,乡学也”。谓初时耆老聚会於庠学,乃择元日,就州学习射,就党学上齿,习射习乡,各在一处,则不得同日也。云“乡谓饮酒也”者,言经中习乡谓饮酒者,此乡既有上齿之文,故知谓乡饮酒也。云“乡礼春秋射”者,按《州长职》云“春秋而射于州序”。然则射在州序,而云乡射礼者,州属於乡,虽在州序,亦得谓之乡。或可乡居此州,更不立州学。若州之有事,则就乡学,是乡学得为射也。云“乡礼春秋射”者,解习射之处也。云“国蜡,而饮酒养老”者,周之十二月,国家蜡祭之时,党正乡饮酒而养老。按《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知此经习乡,非正月乡学饮酒者,以乡学饮酒无正齿位之事。此云上齿,按《党正职》云:“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又《礼记 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故解此乡为党正饮酒。谓之乡者,党,乡之属,故云乡也。或乡之所居之党,不别立党学,党之正齿位,就乡学为之,亦谓之饮酒。
  ○注“中年”至“观焉”。
  ○正义曰:按《学记》“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上云命乡简不帅教者,谓初入学一年之终,简不帅教敖很之人,为之习射习乡。此注云“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中犹间也,谓间一年而考校之。时不变者,右乡者移左,左乡者移右。下云“不变,移之郊”者,谓五年之时,更简不帅教者,故注云“中年又为之习礼”,间四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移之遂”者,谓七年之时,故注云“又中年移之遂”,间六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屏之远方”者,谓九年之时。郑注不云间年者,以九年限极,不须云间年也。云“亦复习礼於乡学”者,习礼谓习射上功,习乡上齿,故经云“如初”。
  ○注“郊乡”至“郊学”。
  ○正义曰:此郊谓近郊也。以远郊之内,六乡居之。若乡民近国城,及国内之人,其学在国中,或在公宫之右。或在公宫之左,故前云右乡。若乡人远国城,在近郊之外者,则学在近郊,其习礼亦乡大夫临之。
  ○注“远郊”至“之学”。
  ○正义曰:按《司马法》曰:“百里郊,二百里野。”《遂人》云:“掌邦之野。”既二百里为野,遂之所居,故知远郊之外。云“遂大夫掌之”者,谓遂大夫掌所职二百里中也。且此不帅教者,移之在遂,不应乡大夫临之,故亦遂大夫掌之。遂大夫亦帅国之俊选,於遂学而行礼也。但六乡州学主射,党学主正齿位,遂则县与州同,鄙与党同。未知县正主射、鄙师主正齿位以否,亦应与乡不异,但《周礼》不备耳。但县鄙皆属於遂,虽各立学,总曰遂学。或遂之所居县鄙,不立县鄙之学,有事则在遂学与乡同。
  ○注“远方”至“录也”。
  ○正义曰:九州之外,於周,则夷镇蕃也。盖随罪之轻重,而为远近之差。若王子公卿之子,虽屏夷狄,但居夷狄之内畔,故下注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明乡人则屏於南北也。“齿犹录也”者,按《文王世子》云“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以年相次,是录其长幼,故云“齿犹录也“。
  ○注“移名”至“艺者”。
  ○正义曰:大司徒之官,命乡大夫论量考校此乡学之人,有秀异之士者,升於司徒,先名惟在乡,今移名於司徒,谓录名进在司徒,其身犹在乡学。云“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谓乡大夫考此乡学之人有德行道艺者。德行谓孝友之徒,道艺谓多才艺。此惟升名司徒,未即贡举入官也。按《乡大夫》云“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谓乡人有能有贤者,以乡饮酒之礼兴之,献贤能之书於王,名则升於天府,身则任以官爵,则下文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彼据乡人,故三年一举,此据学者,故中年考试,殷、周同也。熊氏以为此中年举者为殷礼,乡大夫三年举者周法,其义非也。
  ○注“可使”至“大学”。
  ○正义曰:按《内则》云:“二十而冠,始学礼。”此升於大学曰俊士之人,年以二十,故可使习礼。云“学大学”者,按《尚书》周传云:“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三入小学,二十入大学。”又《书传略说》:“馀子十五入小学,十八入大学。”其乡人当与馀子同,故知二十习礼之时在大学也。此升於学者,谓身升於大学,非惟升名而巳。
  ○注“不征”至“成士”。
  ○正义曰:征谓力役,故云“不给繇役”。此繇役者,供学及司徒细碎之繇役也。上文“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者,虽升名司徒,犹给乡之繇役,以艺业未成。次云“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者,身虽升学,亦以学未成,犹给司徒繇役。若其学业既成,免其繇役。定本云“升之学”,无“大”字,升诸司徒,则不征於乡,升之於学,则不征於司徒,皆免其繇役者,是为造成之士。云“能习礼则为成士”者,以二十习礼,礼以立身,故为成士。然习礼必年二十,按《书传》適子二十入大学,馀子十八入大学。然则升名司徒,未入大学,已能习礼。为造士者,二十习礼,举其大网。若其性识聪明,则亦早能习之。
  ○注“乐正”至“大学”。
  ○正义曰:乐正掌国子之教者,按《周礼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教国子”。引《虞书》“命汝典乐,教胄子”者,证以乐官教胄子之义。孔注《尚书》云:“胄,长也。”谓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云“高尚其术,以作教也”者,谓乐正之官,当光扬尊崇此四术以为教,谓敷畅义理,赞明旨趣,使学者知之。引“《尚书传》曰”以下,《书传略说》文。“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乐正之官,依顺此古昔先王之道,则《诗》、《书》、《礼》、《乐》”之等,教之造成此士术者,是道路之名。《诗》、《书》、《礼》、《乐》,是先王之道路谓之术。
  ○注“春夏”至“相成”。
  ○正义曰:郑以经云“春秋教以《礼》、《乐》”,则秋教《礼》,春教《乐》。“冬夏教以《诗》、《书》”,则冬教《书》,夏教《诗》,故云“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所以《诗》得为声者,《诗》是乐章,《诗》之文义,以乐声播之,故为声。若以声对舞,则声为安静,舞为鼓动,舞为阳,声为阴,故《大胥》云“春,释采合舞;秋,颁学合声”是也。就舞之中,奋动甚者属阳,奋动静者属阴,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是也。云“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者,《书》者言事之经,《礼》者行事之法,事为安静,故云“《书》、《礼》者事,事亦阴也”。《文王世子》云:“秋学《礼》,冬读《书》。”与此同也。云“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者,若不互言,当云春夏教以《乐》、《诗》,秋冬教以《礼》、《书》,则是春夏但教以《乐》、《诗》,不教《礼》、《书》;秋冬但教以《礼》、《书》,不教以《乐》、《诗》。言其四术不可暂时而阙,今交互言之,云春教《乐》,明兼有《礼》;秋教《礼》,兼有《乐》。夏教《诗》,兼有《书》;冬教《书》,兼有《诗》,故云“皆以其术相成”,但遂其阴阳以为偏主耳。
  ○注“皆以”至“诸侯”。正义曰:“皆以四术成之”,解经“皆造焉”,谓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国之俊选,皆以四术造焉。云“王子,王之庶子也”者,以经云“王太子”,乃云王子,故知是庶子也。云“群后,公及诸侯”者,以经“群后”之下,即云卿大夫士,无诸侯之文,故知群后之中,是三公及诸侯也。
  ○注“皆以长幼受学”。
  ○正义曰:“长幼受学,虽王大子亦然,故《文王世子》云:“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是其事也。
  ○注“此所”至“上也”。
  ○正义曰:“此所简者,谓王大子以下”者,承上乡之学下,恐所简兼有乡人,故明之也。云“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者,按《周礼》“大司乐中大夫二人”,“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皆属大司乐,故云“乐官属也”。云“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者,以上文乡人中年考校,恐此亦中年,故明之也。知九年者,以下即云“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无移左乡右乡及移郊遂之事,故知是九年学止也。
  ○注“习礼皆於大学也”。
  ○正义曰:若殷人习礼在於大学,即《明堂位》云:“瞽宗殷学。”《文王世子》云:“礼在瞽宗,殷之大学也。”若周则大学曰东胶,瞽宗不得为周之大学也。故郑注《仪礼 乡射》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则周之寻常习礼於殷学之中,至九年为王子不变,其习礼当於东胶大学。然则馀子十八入太学,嫡子二十入太学者,皆是殷法也。若周法立当代大学在公宫左,太学即东胶也。又立小学於西郊,小学即有虞氏之庠,其习《书》於虞氏之学,习《礼》、《乐》於殷之学,习舞於夏后氏之学,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於东序”,“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又云“《礼》在瞽宗,《书》在上庠”,《诗》则无文,郑注云“弦谓以丝播《诗》”,则习《诗》亦在瞽宗。然《诗》与《礼》、《乐》虽各在其学习之,至二十入大学之时,仍於大学之中兼习四术,故此注云“习礼皆於大学”,是周之大学亦习礼也。礼既在瞽宗,又在大学,则其馀亦可知也。
  ○注“棘当”至“太远”。
  ○正义曰:“僰之言偪”者,按《汉书》云西南有僰,夷知非彼夷而读为偪者,以与寄文相对。寄非东方夷名,是寄旅之意,则僰亦非西方夷名,故以为逼迫於夷狄也。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者,按《汉书 地理志》云“南北万三千里,东西九千里”,又《帝王世纪》“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东西九千三百二里”。汉地既然,则古亦应尔,皆南北长,东西短,故郑此注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
  ○“大乐”至“进士”。
  ○此大乐正之官论造士之中最秀异者,以告於王而升名於司马论之,曰进士,言进受爵禄也,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下似专据王子等,其实乡人入学为造士者,亦同於此。其乡人不在学者及邦国所贡之士,所贡於王,亦当升诸司马,以司马掌爵禄。故有司士属焉。其职云“以德诏爵,以功诏禄”,即知凡入仕者,皆司马主之。下文更不见乡人及邦国所贡之士,故知此中兼之,但文不具耳。
  司马辨论官材,辨其论,官其材,观其所长。
  ○其论如字,旧力困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各署其所长。论定,然后官之。使之试守。任官,然后爵之。命之。
  ○任,而金反,下注同。位定,然后禄之。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以不任大夫也。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乘兵车衣甲之仪。有发,谓有军师发卒。
  ○衣,於既反。卒,子忽反。凡执技论力,適四方,臝股肱,决射御。谓擐衣出其臂胫,使之射御,决胜负,见勇力。
  ○技,其绮反,本或伎,后同。臝,本又作臝,力果反。肱,古弘反。擐,旧音患,今读宜,音宣;依字作扌爵,《字林》云“扌爵,扌爵臂也,先全反。”胫,胡定反。见,贤遍反。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言技谓此七者。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欲专其事,亦为不德。出乡不与士齿。贱也。於其乡中则齿,亲亲也。仕於家者,出乡不与士齿。亦贱。
  [疏]“司马”至“士齿”。
  ○正义曰:此一节主论司马之官用其人,及发兵论射御,及居官黜退之事。司马辨论官材,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王必以乐正所论之状,授与司马,司马得此所论之状,乃更论辨之,观其材能高下,知其堪任何官,是准拟其官以其材,故云“官材也”。
  ○“论进士之贤者”,谓司马辨论之后,不堪者屏退,论量进士贤者以告於王,告王之时,而正定其论,各署其所长。若长於礼者,署拟於礼官。长於乐者,署拟於乐官。论定然后官之者,谓既论拟定,然后试之以所能之官。
  ○“任官然后爵之”者,谓堪任此官,然后爵命之。
  ○“位定然后禄之”者,谓既受爵命,使有职位,然后与之以禄。
  ○注“以不任大夫也”。
  ○正义曰:以经云“大夫废其事”,故知不堪任大夫也。致仕而退,死得以大夫礼葬,故《论语注》云“大夫退,死,葬以士礼。致仕,以大夫礼葬”是也。
  ○“有发”至“车甲”,有发谓国有军旅,以发士卒,是司马之事,王则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车甲之事,谓教以乘兵车及衣甲之仪容。必司徒者,以司徒主众,又主教,故与司马相参也。
  ○注“有发”至“发卒”。
  ○正义曰:知发是发卒者,以经云“教士以车甲”,故知发谓军师发卒也。
  ○“凡执”至“士齿”。
  ○执技之事,凡有三条:上条论课试武夫技艺之事;中条论执技之人,并射御之外祝史医卜之等;下条论执技之人,不得更为二事,以其贱,故出乡不与士齿。
  ○“凡执技论力,適四方,臝股肱,决射御”者,言此既无道艺,惟论力以事上,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则使之擐露臂胫,角材力,决射御胜负,见勇武。
  ○注“言技谓此七者”。正义曰:七者谓祝一、史二、射三、御四、医五、卜六、百工七。射御前经以显,此重云者,上论所试之时,此论与祝、史、医、卜并列见其色目。
  ○注“欲专其事,亦为不德”。
  ○正义曰:“所以不贰事,不移官”者,欲使专一其所有之事,非但欲使专事,亦为技艺贱薄,不是道德之事,故不许之。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
  ○辟,婢亦反,注同。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制,七智反,杀也。断,丁乱反,下“制断”、“断计”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凡制五刑,必即天论,制,断也。即,就也。必即天论,言与天意合。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为则,论或为伦。
  ○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於事。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邮音尢,俗作邮。丽,郎计反。当,丁郎反。假,古雅反。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
  ○量,徐音亮,后皆同。别,彼列反。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巳行故事曰比。
  ○汜,本又作汎,孚剑反。比,必利反,注同,例也。成狱辞,史以狱成告於正,正听之。史,司寇吏也。正,於周乡师之属,今汉有平正丞,秦所置。
  ○平,彼命反。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周礼》乡师之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於朝。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
  ○棘,纪力反。要之,於妙反,谓要最,旧一遥反。槐,回、怀二音。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参听之。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之,乃命公会其期。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又当作宥。宥,宽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又,义作宥。忘音妄。凡作刑罚,轻无赦。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
  ○为,于伪反。易,以豉反,后“易犯”同。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变,更也。侀音刑。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
  ○析,思历反。乱名如字,王肃作循名。巧,起教反,又如字。蛊音古。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淫声,郑、卫之属也。异服,若聚鹬冠、琼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轮般请以机窆。
  ○鹬,伊必反,徐音述。弁,皮恋反。般,百间反。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
  ○行,下孟反。华,户瓜反,又如字。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取、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
  ○日,入一反。此四诛者,不以听。为其为害大,而辞不可明。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亦为人将易犯。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车,不粥於市。宗庙之器,不粥於市。牺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军器也。粥,卖也。
  ○璋,之羊反。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车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乱正色,不粥於市。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也。度,丈尺也。数,升缕多少。中,丁仲反,下皆同。幅,方服反。耒耜,上力对反;下音似。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饮食,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与贪也。成犹善也。五穀不时,果实未孰,不粥於市。物未成,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市。伐之非时,不中用。《周礼》:“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
  ○夏,户嫁反,下“春夏”同。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於市。杀之非时,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渔。”《周礼》:“春献鳖蜃。”
  ○蜃,常忍反,雉化为之。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关,竟上门。讥,呵察。
  ○竟者境。苛音何,又呼河反,本亦成呵。
  [疏]“司寇”至“异言”。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论司寇听讼刑罚禁止之事,各随文解之。从此至“赦从重”,论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正刑明辟”者,谓司寇当正定刑书,明断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倾邪,以听天下狱讼。
  ○“必三刺”者,言正刑明辟听讼之时,刑法宜慎,不可专制,故必须三刺以求民情。“有旨无简,不听”,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附从轻”者,附谓施刑,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惟轻是也。
  ○“赦从重”者,谓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轻故也。即《尚书》云“眚灾肆赦”是也。
  ○注“一曰”至“万民”。
  ○正义曰:按《周礼 司刺》云:“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刺,杀也。谓欲杀犯罪之人,其一问可杀与否於群臣,群臣谓公卿大夫士;其二问可杀与否於群吏,群吏谓庶人在官者,其三问可杀与否於庶人,庶人谓万姓众来观者。此三刺虽以杀为本,其被刑不杀者,亦当问之。
  ○注“简诚”至“为罪”。
  ○正义曰:旨,意也。简,诚也。言犯罪者,虽有其意而无诚实者,则不论之以为罪也。
  ○注“虽是罪可重,犹赦之”。
  ○正义曰:此赦从重,与上附从轻,皆是从重入轻。所以再见其文者,附从轻,谓施刑从轻;赦从重,谓放赦从重,所以异也。
  ○“凡制”至“於事”。
  ○此一条论造制五刑,须合天意轻重;施於刑罚,必附本情。
  ○“必即天论”者,即,就也。论谓论议。言制五刑之时,必就上天之意论议轻重。天意好生,又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言论议刑时,亦当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杀得中。论或为伦,伦,理也,谓就天之伦理,即是好生及好杀得中之理,故郑云“言与天意合”。
  ○“邮罚丽於事”者,邮,过也,谓断人所过。罚谓责罚其身。丽,附也。言断其罪过,及责罚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离其本事,假他别事而为喜怒也。
  ○注“制断”至“为伦”。
  ○正义曰:经云“制五刑”,必论古人造制五刑。下云“必即天论”及“邮罚丽於事”,皆论断罪之法,故以制为断,非言初制五刑。制是裁制,故为断也。引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者,证经即为即就之义。按宣元年《公羊传》云:“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已练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盖善之也。”闵子性孝,以为在丧从戎,不即人情为制此礼,是古之所制,故闵子嫌之。言论或为伦者,诸本或有作伦者,故云“或为伦”也。
  ○“凡听”至“成之”。
  ○原,本也。权,平也。凡犯罪之人,或子为父隐,臣为国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立其恩义,为平量之恕而免放。“意论轻重之序”者,意谓思念也。听讼者,以尽意思念,论量罪之轻重次序,不有越滥也。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者,谓谨慎测度罪人意之善恶浅深之量以别之,谓分别善恶,使不相乱。
  ○“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者,谓听狱之人,尽悉已之聪明,寻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爱,不使严酷枉滥,以尽犯罪人情,不有抑屈。
  ○“疑狱,汜与众共之”者,疑狱,谓事可疑难断者也。氾,广也。巳若疑彼罪,而不能断决当广与众庶共论决之也。“众疑,赦之”者,若众人疑惑,则当放赦之,故《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者,小大犹轻重也。比,例也。巳行故事曰比。此言虽疑而赦之,不可直尔而放,当必察按旧法轻重之例,以成於事。
  ○“成狱”至“制刑”。
  ○“成狱辞”者,谓狱吏初责覈罪人之辞,已成定也。“史以狱成告於正”者,史,司寇吏也。正,狱之正也。吏以成辞告於正也。
  ○“正听之”者,正得吏告罪成之辞,而又听察也。
  ○“正以狱成告於大司寇”者,正听已竟,又列狱成之辞,告於大司寇也。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者,大司寇得正之告,而又听察於棘木之下,谓王之外朝也。
  ○“大司寇听狱之成告於王”者,大司寇与公卿在朝槐棘之下,听狱讼成,以告於王也。
  ○“王命三公参听之”,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辞,而刑辟不可米荦,故王又命三公与司寇及正更共参准听之也。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者,三公参听得其情实,以狱成辞以告於王也。
  ○“王三又”者,三,三事也。又当为宥。宥,宽也。王得三公之告,则以三军命宽之也。
  ○注“正所”至“所置”。
  ○正义曰:按《周礼》乡师属地官,不掌狱讼。而云“乡师”者,乡谓乡士也,师谓士师也。云“之属”者,谓遂士、县士、方士之等。云“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按《汉书 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郑见古有正,连言平耳。此《王制》多是殷法,秦则放殷置之。
  ○注“周礼”至“位焉”。
  ○正义曰:“《周礼》乡师之属”至“职听於朝”,是乡士及遂士、县士职文。云“异其死刑之罪”者,郑云“异谓殊其文书”,谓殊异其应死刑之罪,别为簿书而要之,郑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即是囚之状辩为要状。云“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者,按朝士职掌外朝之法,云“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罢民则是犯罪之人,故知听於外朝也。云“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职》文。故其职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郑云“棘取赤心而外刺”,“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郑康成以为此外朝,位在皋门内,库门之外。
  ○注“王使”至“其期”。
  ○正义曰:经直云“王命三公参听之”,得知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者,以参听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参而听之。上既有正与司寇,故知司寇及正在焉。云“《周礼》王欲免之,乃命三公会其期”者,按《周礼》乡士掌六乡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朝”。遂士掌六遂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县士掌野狱,“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此《遂士职》文也,独举遂士公会其期者,以经云“王命三公”,故举遂士言之。举中以见上下,则六乡王自会之。县野之狱,王命六卿会之,六卿以狱告于王也。
  ○注“一宥”至“遗忘”。
  ○正义曰:此“一宥”以下,是《周礼 司刺》文。郑康成云:“识,审也。不审,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以三事宥之。若不当三事,故造罪者,然后制刑。
  ○“凡作刑罚,轻无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罚”也。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也。若轻者辄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
  ○“刑者”至“心焉”。
  ○此说刑之不可变改,故云“刑者侀也”。上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侀体之侀。训此刑罚之刑以为侀,体之侀言刑罚之刑加人侀体。又云“侀者成也”,言侀体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变”,故君子尽心以听刑焉,则上悉其聪明,致其忠爱是也。
  ○注“左道”至“俗禁”。
  ○正义曰:卢云:“左道谓邪道,地道尊右,右为贵。”故《汉书》云“右贤左愚,右贵左贱”,故正道为右,不正道为左。若巫蛊及俗禁者,按《汉书》武帝时,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宫是也。初江充曾犯大子,后王将老,欲立太子。太子立必诛充,充遂谋大子,为桐人六枚,埋在大子宫中,乃谗大子於帝曰:“臣观大子宫有巫气。”王遂令江充检之,果掘得桐人六枚,尽以针刺之。太子以自无此事,意不服,遂杀充。武帝故怒,遂遣丞相刘屈釐将兵伐大子,大子急窜於湖县民家而藏。后事发,大子遂自杀而死於其处。壶关老人讼大子无罪,帝乃悔之,因立园陵於湖县,故思子望子归来。蛊者,损坏之名,故《左传》云“皿虫为蛊”,是虫食器皿,巫行邪术,损坏於人。俗禁者,若前汉张竦行辟反支。《后汉书 郭躬传》有陈伯子者,出辟往亡,入辟归忌是也。
  ○注“淫声”至“机窆”。
  ○正义曰:“淫声,郑卫之属”者,以郑卫多淫风,故郑卫为淫声。云“之属”者,则桑间濮上之音,故《乐记》云“郑卫之音,乱世之音。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是也。云“异服若聚鹬冠琼弁”者,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郑子臧“好聚鹬冠,郑伯闻而恶之”使盗“杀之于陈宋之间。”琼弁者,僖二十八年《左传》云:“初,楚子玉自为琼弁玉缨。”服虔注云:“谓马饰。”云“若公输般请以机窆”者,指其人巧,谓之奇技。指其机窆,谓之奇器。故奇技奇器,总谓般也。
  ○“行伪”至“众杀”。“行伪而坚”者,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变改;“言伪而辩”者,谓言谈伪事,辞理明辩,不可屈止;“学非而博”者,谓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非而泽”者,谓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饰,以疑於众:如此者杀。按《史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
  ○注“皆谓”至“者也”。
  ○正义曰:习伪习非是虚华,辨博而泽是捷给,不可依用,是无诚也。
  ○“假於”至“众杀”。
  ○妄陈邪术,恐惧於人,假讬吉凶,以求财利。“假於鬼神时日卜筮”者,谓假讬鬼神,假讬时日,假讬卜筮,以疑於众。鬼神时日卜筮,共有假文。
  ○注“今时”至“违制”。
  ○正义曰:谓今时之人,持执此丧葬筑盖嫁娶卜数之文书,以惑於众,妄陈祸福,浪说妖祥。筑谓垣墙,盖谓舍宇。
  ○注“尊物”至“卖也”。
  ○正义曰:言圭璧金璋及牺牲戎器,皆是尊贵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僣伪也。军器,防民之贼乱也。
  ○注“凡以”至“多少”。
  ○正义曰:此经之物,若其合法度则得粥之,其不合法度者,则不得粥也。
  ○“布帛精粗”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之类是也。
  ○“广狭”者,布广二尺二寸,帛则未闻。郑注《周礼》引《逸巡守礼》幅广四尺,八寸为尺。郑注四当为三,则帛广三尺四寸。“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者,《既夕礼》文。既夕敦杅之属,即饮食器也。
  ○注“不示”至“贪也”。
  ○正义曰: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不示民以奢。饮食不粥者,不示民以贪。此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贪。若寻常饮食,则得粥之,不得群聚耳,故《周礼 司虣》云“禁属游饮食于市”者是也。前经“圭璧金璋”之等,是贵者之器,故注云“非民所宜有”,谓全不合有,以其名位卑故也。此“锦文珠王”等是华丽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过多,故云“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也。前文“圭璧金璋”,各是一物,即《考工记》“金饰璋”也。皇氏以为用金为印。璋,按定本“璋”字从玉,圭璧之类也。且周时称印曰玺,未有称璋,皇氏之义非也。
  ○注“周礼”至“阴木”。
  ○正义曰:此《周礼 山虞》文。郑注云“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司关之官,执此戒禁之书,以讥察出入之人,故云“执禁以讥”。禁此身著异服之人,又记识口为异言之人,防奸伪,察非违。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简记,策书也。讳,先王名。恶,忌日,若子卯。
  ○恶,乌路反,注同。策书,侧八反。
  [疏]“大史”至“讳恶”。
  ○正义曰:此一经论大史之官典掌礼事,国之得失,是其所掌,执此简记策书,奉其讳恶之事。奉谓进也。讳谓先王之名。恶谓子卯忌日。谓奉进於王以所讳所恶。
  ○注“讳,先王名”。
  ○正义曰:下文云“天子齐戒受谏”,传云“名终将讳之”,故以讳为先王之名。其实馀讳亦大史奉之,故《礼运》云“天子適诸侯,必舍其祖庙,不以礼籍入,是谓天子坏法乱纪”,郑注云“以礼籍入,谓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是亦讳诸侯之祖父也。云“恶,忌日,若子卯”者,忌日,谓先王之亡日及子卯,故云“若子卯”。纣以甲子日死,桀以乙卯日亡,巳具下《檀弓》疏。此恶亦兼馀事,故《诵训》云“掌道方慝,以诏辟忌”,郑注云“方慝,四方言语所恶”是也。
  天子齐戒受谏。岁终,群臣奏岁事,谏王当所改为也。
  ○齐,侧皆反,本亦齐,下皆同。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司会,冢宰之属,掌计要者。成,计要也。质,平也,平其计要。
  ○会,古外反,注同。冢宰齐戒受质。质王受之。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大乐正,於周宗伯之属。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属。从从於司会也。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於天子。百官,此三官之属。百官齐戒受质,受平报也。然后休老劳农,飨养之。
  ○劳,力报反。成岁事,断计要也。制国用。
  [疏]“天子”至“国有”。
  ○正义曰:此下至“制国用”,论岁终天子受质,及百官质於天子,休老劳农,制国用之事也。
  ○“齐戒受谏”者,以其岁终,旧来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须有改为,百官以此上谏於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齐戒而后受於谏也。“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群官治要,故以一岁治要之成质於天子。质,平也。谓奏上文簿,听天子平量之。
  ○“冢宰齐戒受质”者,冢宰是贰王治事,故亦齐戒赞王,受群官所平之事,谓共王论定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者,谓此三官各以其当司成要,随从司会平於天子。以周法言之,司会总主群官簿书,则司徒、司马、司空簿书亦司会掌之,质於天子。所以下文司徒、司马、司空各质於天子,不由司会,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从司会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治要,先质於王。若今时先申帐目,乐正、司寇、司市当司事少,即径从司会,以质於王。其司徒、司马、司空总主万民,其事既大,虽司会进其治要,仍须各受质属官,亲自质於天子。百官齐戒受质,以司徒、司马、司空质於天子。天子平断毕,当须报於下,故在下百官齐戒受天子所平之要。
  ○“然后休老劳农”者,即十月蜡祭之时,饮酒劳农也。
  ○“成岁事”者,断定计要一岁事成,乃制来岁之国用,故云“制国用”也。
  ○注“岁终”至“为也”。
  ○正义曰:知齐戒受谏是岁终者,以下云“休老劳农”,文相连接,故知是岁终也。以其岁终受质,故知谏王当所改为,谓改其旧事,更为新事,故用岁终。襄十四年《左传》师旷云:“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彼谏王过恶,故用正月,与此别也。
  ○注“司会”至“计要”。
  ○正义曰:按《天官》“司会中大夫二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成,计要也”者,按《周礼》注:“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日计曰成。”彼对文耳。此则总而言之,故云“成计要”也。谓一岁薄书,总要成就。
  ○注“大乐”至“会也”。
  ○正义曰:按上文司会直云“冢宰之属”,不云“於周”,此大乐正及市皆云“於周者”,以此文司会与《周礼》兆墁,故不须云於周,此大乐正於周是大司乐,此市亦於周为司市,与《周礼》不同,故以《周礼》明之。云“从,从於司会也”者,以文承上司会质於天子,故知从质者,从司会也。然此大乐正、大司寇及市亦当受属官之质,以其事少,文不见耳。
  ○注“百官,此三官之属”。
  ○正义曰:司徒、司马、司空受百官质,故云“三官之属”。若以殷法言之,按《曲礼》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若以夏法言之,按《夏传》司徒、司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则兼群官焉。但大乐正、大司寇、司市特自质於天子也。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兼用之,备阴阳也。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
  ○食音嗣,注及下注并下文“食之”并同。养如字,徐以上反,下同。五十养於乡,六十养於国,七十养於学,达於诸侯。天子诸侯养老同也。国,国中小学,在王宫之左。学,大学也,在郊。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
  [疏]“凡养”至“诸侯”。
  ○正义曰:此一节论虞夏殷周养老不同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养老”者,皇氏云:“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熊氏云:“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岁有七。”谓四时皆养老。故郑此注“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是四时凡四也。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通前为六。又季春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世子》云凡视学,必遂养老,是总为七也。
  ○“有虞氏以燕馈瘪者,虞氏云:“燕礼,脱屦升堂。”崔氏云:“燕者,殽烝於俎,行一献之礼,坐而饮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养老以燕礼。”
  ○“夏后氏以飨礼”者,崔氏云:“飨则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而为献,取数毕而已。夏既受禅於虞,是茸荃之首,贵尚於礼,故养老以飨礼,相养敬也。”
  ○“殷人以食礼”者,崔氏云:“不饮酒,享大牢,以礼食之,殷人质素,威仪简少,故养老以养礼。”
  ○“周人脩而兼用之”者,谓周人脩三代之礼,而兼用之以养老。春夏养老之时,用虞氏燕礼、夏后氏飨礼之法。若秋冬养老之时,用殷人食礼之法。以周极文,故兼用三代之法也。皇氏云享有四种:一是诸侯来朝,天子飨之,则《周礼 大行人职》云“上公之礼,其享礼九献”是也。其牲则体荐,体荐则房烝。故《春秋》宣十六年《左传》云:“享有体荐。”又《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烝。”其所云饫,即谓飨也。立而成礼,谓之为饫也。其礼亦有饭食,故《舂人》云:“凡飨食,共其食米。”郑云“享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是也。二是王亲戚及诸侯之臣来聘,王飨之,礼亦有饭食及酒者,亲戚及贱臣不须礼隆,但示慈惠,故并得饮食之也。其酌数亦当依命,其牲折俎,亦曰殽烝也。故《国语》云“亲戚宴飨,则有餚烝”,谓以燕礼而飨则有之也。又《左传》宣十六年云:“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时定王享士会而用折俎,以《国语》及《左传》,故知王亲戚及诸侯之大夫来聘皆折俎飨也。其飨朝廷之臣,亦当然也。三是戎狄之君使来,王享之,其礼则委飨也。其来聘贱,故王不亲飨之,但以牲全体委与之也。故《国语》云“戎翟贪而不让,坐诸门外而体委与之”是也。此谓戎狄使臣贱之,故委飨。若夷狄君来则当与中国子男同,故《小行人职》掌小宾小客,所陈牲牢,当不异也。四是享宿卫及耆老孤子,则以醉为度,故《酒正》云:“凡飨士庶子,享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郑云:“要以醉为度。”“食礼”者,有饭有殽,虽设酒而不饮,其礼以饭为主,故曰食也。其礼有二种,一是礼食,故《大行人》云诸公三食之礼有九举,及公食大夫礼之属是也。二是燕食者,谓臣下自与宾客旦夕共食是也。按郑注《曲礼》“酒浆处右”云:“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燕礼”者,凡正享食在庙,燕则於寝,燕以示慈惠,故在於寝也。燕礼则折俎,有酒而无饭也,其牲用狗。谓为燕者,《诗毛传》云:“燕,安也。”其礼最轻,升堂行一献礼,毕,而说屦升堂,坐饮以至醉也。《仪礼》犹有诸侯《燕礼》一篇也。然凡燕礼亦有二种,一是燕同姓,二是燕异姓。若燕同姓,夜则饮之;其於异姓,让之而止。故《诗 湛露》“天子燕诸侯”篇,郑笺云:“夜饮之礼,同姓则成之,其庶姓让之则止。”其此燕飨食致仕之老,皇氏云:“则当用正飨、正食、正燕之礼,以其有贤德者,不可以亵礼待之。”其飨死事之老,不必有德,又是老人不宜久立,当用折俎之飨,燕食之食,老人不合夜饮,当用异姓之燕礼。
  ○注“兼用”至“秋冬”。
  ○正义曰:“兼用之,备阴阳”者,以燕之与飨是饮酒之礼,是阳,阳而无阴。食是饭,饭是阴,阴而无阳。周兼用之,故云备阴阳也。云“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者,《郊特牲》文。所以饮养阳者,饮是清虚阳气之象,食是形质阴体之义。云“阳用春夏,阴用秋冬”者,按《郊特牲》云“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是故春禘而秋尝,享与禘连文,故知飨在春。食与尝连文,故知食在秋。彼不云冬夏者,彼是殷礼,此言冬夏者据周法也。或郑因春而言夏,因秋而见冬。虽周,冬夏不养老也。就如熊义,去冬夏则一年有五养老也。又春合舞,秋合声,即是春秋养老之事,冬夏更无养老,通季春大合乐有三养老也。熊氏以为春秋各再养老,故为一年七养老也。去冬夏犹为五,义实可疑。皇氏云:“春夏虽以饮为主,亦有食,先行飨,次燕,次食。秋冬以食为主,亦有飨,先行食,次燕,次享,一日之中,三事行毕。”义或然也。
  ○“五十”至“诸侯”。
  ○此谓子孙为国死难,而王养其父祖也。五十始衰,故养於乡学。
  ○“六十养於国”者,六十渐衰,养礼弥厚,故养之於小学,小学在国中也。
  ○“七十养於学”者,七十大衰,养礼转重,故养於大学。
  ○“达於诸侯”者,言此养老之事,非惟天子之法,乃通达於诸侯。卢、王等以为养於乡,云不为力政养於国,云不与服戎,皆谓养庶人之老也。非郑义,故郑注云“国中小学”也。
  ○注“国国”至“明矣”。
  ○正义曰:养於国与养於学文相对,故知国亦是学也。六十少於七十者,六十者宜养於小学,七十者宜养於大学,故云“国,国中小学”。云“在王宫之左”者,据上文而知。云“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者,以上文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下文云“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贵右而贱左。小学在国中,左也;大学在郊,右也,与殷同也,故云“此殷制明矣”。以此篇从上以来,虽解为殷制,无正据可冯,因此小学大学是殷制不疑,故云“明矣”。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命,谓君不亲飨食,必以其礼致之。
  ○瞽音古。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於游可也。粻,粮也。贰,副也。游谓出入止观。
  ○粻,涉良反。离,力智反。观,古乱反。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为者。
  ○绞,户交反。紟,其鸩反。冒,亡报反。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暖,温。
  ○暖,乃管反,下同。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尊养之。
  ○从,才用反,又如字。七十不俟朝,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则退。八十月告存,每月致膳。九十日有秩。秩,常也。有常膳。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力稍衰也。力政,城道之役也。与,及也。八十不齐,则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谓宗子不孤。
  ○与音预,下及注同。五十而爵,贤者命为大夫。六十不亲学,不能备弟子礼。七十致政,唯衰麻为丧。致政,还君事。
  [疏]“八十”至“为丧”。
  ○正义曰:此一节论老人力衰,与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七十养於大学,至於八十年渐衰弱,不堪来学受养,君以飨食之礼,使人就家致之。其受君命之时,理须再拜,不堪为劳,一坐於地,而首再至於地。瞽人无目,恐其倾倒,拜君命之时,亦当如此,故云“亦如之”。
  ○“五十”至“可也”。
  ○自此以下杂记卿大夫士及庶人年老节制在家自养之法,随年为品也。
  ○“五十异粻”者,粻,粮也。五十始衰,粮宜自异,不可与少壮者同也。
  ○“六十宿肉”者,转老,故恒宿肉在帐下,不使求而不得也。
  ○“七十贰膳”者,贰,副也。膳,善食也。恒令善食有储副,不使有阙也。
  ○“八十常珍”者,珍谓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寻常使有。
  ○“九十饮食不离寝”者,谓老人饮食无时,或急求须得,故不离於寝。
  ○“膳饮从於游可也”者,谓美善之膳,水浆之饮,从於老人所游之处,其理可也。
  ○“六十”至“后制”。
  ○“六十岁制”者,明老而预为送终之具也。年既衰老,故逆辨之也。岁制,谓棺也。不易可成,故岁制。然此谓大夫以下耳,人君即位为椑,不待六十也。其椁则死后为之,以其葬尚赊,故《檀弓》云“旬而布材”是也。
  ○“七十时制”者,时制,谓一时可辨,是衣物之难得者。是年转老,所须辨转切也。
  ○“八十月制”者,月制,谓一月可辨,衣物易得者也。渐老弥切也。
  ○“九十日脩”者,至九十棺衣皆毕,但日日脩理之,为近於终故也。“惟绞紟衾冒,死而后制”者,此四物易成,故生不逆为,须亡乃制也。故《檀弓》云:“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
  ○“七十”至“有秩”。
  ○此谓大夫士老年而听致仕者,则七十杖於国,朝君之时,入门至朝位,君出,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也。若不听致仕,则《祭义》云:“七十杖於朝,八十不俟朝。”
  ○“八十月告存”者,告谓问也。君每月使人致膳告问存否。
  ○“九十日有秩”者,以至年老方极。秩,常也。君则日使人以常膳致之,故云“日有秩”。
  ○注“大夫”至“则退”。
  ○正义曰:按《仪礼 大射》“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揖大夫,大夫皆少进”,彼郑注云“变尔言揖”。使近北者尔揖,君则退,谓就位,君揖之时,七十老者则退,故《祭义》注云:“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其少壮者,则待朝事之终也。
  ○注“每月致膳”。
  ○正义曰:经直云“月告存”,知非直遣人告问存否。必知致膳者,以下云“九十日有秩”,上文云“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明八十每月告存之时,必当致膳也。
  ○注“力稍”至“不孤”。
  ○正义曰:以上文岁制及杖於家之属,兼含大夫士及庶人之老。此五十不从力政,及不与服戎,惟据庶人之事,故云“力政,城道之役也”,谓筑城垣治道也。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为军将,当与服戎,故知此据庶人也。按《异义》:“《礼》戴说《王制》云:‘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六十还兵’。《古周礼》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谨按云:《五经》说皆不同,是无明文所据。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是许以《周礼》为非。郑駮之云:“《周礼》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后大贤所记先王之事,《周礼》所谓皆征之者,使为胥徒给公家之事,如今之正卫耳。六十而不与服戎,胥徒事暇,坐息之间,多其五岁,又何太违之?”云“徒给公家之事”,云“非用民意”,取《王制》所云“力政挽引筑作之事”;所谓服戎,谓从军为士卒也:二者皆劳於胥徒,故早舍之。如郑此言,力政田役为重,故云“五十免之”,故此五十不从力政,《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也。戎事差轻,六十不与服戎,及《孟氏》说“六十选兵”是也。胥徒又轻,故野外六十五犹征之。若四郊之内,以其多役,其胥徒之事,六十则免。初受役之时,始年二十也。其野王城之外,力役又少,胥徒之事,十五则征之,至六十五。其力政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故《易孟氏》、《诗韩氏》皆云“二十行役,三十受兵”也。云“是谓宗子不孤”者,以父是宗子,年已八十,子则代之而祭。若父不为宗子,则不主祭祀,无祭可代。今已是父嫡子代父而祭之,是有父之宗子。按《丧服》云:“宗子孤为殇。”以无父则称孤,明有父则不孤,故云“是谓宗子不孤”也。
  ○注“贤者命为大夫”。
  ○正义曰:经文云“五十而爵”,郑知非命为士而云大夫者,以《王制》殷法,殷则士无爵。此经云而爵,故知是大夫也。此谓凡常之人有贤德,故五十始为大夫。若其有德,不必五十,则《丧服》“小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是幼为大夫,为兄之长殇。
  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夏后氏养国老於东序,养庶老於西序。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皆学名也。异者,四代相变耳,或上西,或上东,或贵在国,或贵在郊。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庠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胶之言纠也,庠之言养也。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是以名庠。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胶,或作练。
  ○纠,居黝反,徐居酉反。絿音求,又音虬。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哻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玄,冕属也,画羽饰焉。凡冕属,其服皆玄上纁下。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闻。凡养老之服,皆其时与群臣燕之服。有虞氏质,深衣而巳。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殷尚白而缟衣裳。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其冠则弁追,章甫,委貌也。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燕礼》曰:“燕,朝服。”服是服也。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鲁季康子朝服以缟,僣宋之礼也。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
  ○{羽王}<禾音>皇,本又作皇。哻,况甫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纁,许云反。牟,亡侯反。追,丁雷反。凡茸荃养老,皆引年。已而引户校年,当行复除也。老人众多,非贤者不可皆养。
  ○复除,上音福;下如字,又直虑反。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废,废於人事。
  ○养如字,又以尚反。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自,从也。
  ○期音基。
  [疏]“有虞”至“从政”。
  ○正义曰:此一节明养致仕老及庶人老给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皆学”至“如之”。
  ○正义曰:此四代养老之处,虽其名不同,以殷人云右学、左学,虞氏云上庠、下庠,《学记》云“党有庠”,《文王世子》云“学干戈羽籥於东序”,以此约之,故知“皆学名也”。“养老必在学”者,以学教孝悌之处,故於中养老。熊氏云:“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当养从国老之法,士养从庶老之法,故《外饔》云“邦飨耆老,掌其割享”,郑注引此“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是也。虞、殷尚质,贵取物成,故大学在西,小学在东。夏、周贵文,取积渐长养,故大学在东,小学在西。故云“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以虞殷质,俱贵於西,故并言之;夏、周为文,皆上东,故亦并言之,云“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序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是也。云“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者,庠则后有室,前有堂。若夏后氏之序,及周之学所在序者,皆与庠制同。其州党之序,则歇前而已。序则豫也。故《乡射》云:“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彼郑注“豫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是也。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者,言乡学亦为庠制,故上文云“耆老皆朝于庠”是也。周大学在国之西郊,郑《駮异义》云“三灵一雍在郊”者,熊氏云“文王之时犹从殷礼,故辟廱大学在郊”。刘氏以为周之小学为辟廱在郊。
  ○注“皇冕”至“朝也”。
  ○正义曰:以皇与下冕相对,故为冕属。按《周礼》有“设皇邸”,又云“有皇舞”,皆为“凤皇”之字,凤羽五采,故云画羽饰之。按上注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此云“夏殷未闻”者,以《皋陶谟》谓之虞夏书,因彼之成文,故云“虞夏之制”,其实惟谓虞也。云“凡养老之服,皆其时与群臣燕之服”,郑知然者,以经云夏后氏燕衣而养老,周人玄衣而养老。周人燕用玄衣,故知养老燕群臣之服也。云“有虞氏质,深衣而巳”者,深衣谓白布衣,以质,用白布而已,其冠未闻。皇氏云以为养老,首还服皇冠。崔氏云以为与夏周同,未知然否。按《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大古,则虞氏或用白布冠也。云“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者,以殷人尚白用缟衣,夏既尚黑,燕衣黑衣也。云“殷尚白而缟衣裳”者,缟,白色生绢,亦名为素。此缟衣谓白,白布深衣也。云“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者,以经云“玄衣而养老”,若衣裳俱玄,则与夏不异。又《仪礼》朝服缁布衣素裳,缁则玄,故为玄衣素裳。上养老云周人脩而兼用之,故养老之衣,亦脩而兼用之。云“其冠则牟追、章甫,委貌也”者,按《仪礼》朝服首著玄冠,玄冠即委貌。以此推之,则殷之朝服,则皆著章甫之冠,夏之朝服著牟追。云“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者,以《燕礼》诸侯燕臣子用朝服,明天子之燕亦朝服也。引《燕礼》曰“燕,朝服”者,证朝、燕同。云“服是服也”者,言燕时服是玄衣素裳之服。崔氏云:“天子燕畿内诸侯以缁衣,燕畿外诸侯以玄冠。诸侯各以为朝服,事无明文,不可依也。”云“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者,《玉藻》云:“鲁季康子朝服以缟。”若当时无朝服以缟,康子不应服之,明是宋人所著,故康子僣效之。宋既朝服以缟,杞当朝服以玄。云“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者,《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以诸侯朝服之别,按《诗 頍弁》注云:“礼,天子诸侯朝服以燕,天子之朝服以皮弁。”服以皮弁服,燕不用玄衣者,《诗》所谓燕同姓诸公及异姓甥舅等,故用皮弁,尚质故也。若燕其诸侯,则用玄衣,明诸侯则朝服以日视朝,服则玄冕素裳也。《冠礼记》云:“周弁、殷哻、夏收。”郑云:“弁名出於幠,幠,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哻名出於幠,幠,覆也,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冠礼记》又云:“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母追,夏后氏之道也。”郑注云“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母,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其制之异同未闻”。
  ○“将徙”至“从政”。
  ○此谓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新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为人所欲,故惟三月不从政。
  ○“自诸侯来徙於家”者,谓诸侯之民,来徙於大夫之邑,以大夫役多地狭,欲令人贪之,故期不从政。按《旅师》云:“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郑注引此文以证之,是据民之迁徙。王肃及庾氏等以为据仕者从大夫家出仕诸侯,从诸侯退仕大夫,非郑义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饩,廪也。
  ○少,诗照反,下注“少者”同。矜,本又作鳏,同古顽反。廪,兵品反。
  [疏]“少而”至“常饩”。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鳏寡孤独之事。无妻无夫谓之矜寡者,按《孝经》云“男子六十无妻曰鳏,妇人五十无夫曰寡”。舜年三十而《尚书》谓之鳏者,以其父顽母嚚,无为娶之端,故虽三十而亦称鳏。《诗》云:“何草不黄,何人不矜。”据久役在外,嫁娶失时,亦谓之为矜。矜与鳏同,其男子无妻,亦谓之寡。《左传》云:“崔杼生成及疆而寡。”按刘熙《释名》云:“无妻曰鳏,愁悒不能寐,目恒鳏鳏然,其字从鱼,鱼目恒不闭。无夫曰寡,寡,倮也,倮然,单独也。无父曰孤,孤,顾也,顾望无所瞻见也。无子曰独,独,鹿也,鹿鹿无所依也。”
  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断谓支节绝也。侏儒,短人也。器,能也。
  ○瘖,於金反,哑也。聋,力东反。跛,彼我反;躄,必亦反,两足不能行也。侏音朱。
  [疏]“瘖聋”至“食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疾民之事。瘖谓口不能言,聋谓耳不闻声,跛躃谓足不能行,断者谓支节解绝,侏儒谓容貌短小。百工谓有杂技艺,此等既非老无告,不可特与常饩。既有疾病,不可不养,以其病尚轻,不可虚费官物,故各以其器食之。器,能也。因其各有所能,供官役,使以廪饩食之。按《晋语》云文公问八疾,胥臣对云“戚施权镈”,注云“使击锺”;“蘧除蒙璆”,注云“璆是玉磬,使击之”;“侏儒扶庐”,注云“扶,持也,庐,戟柄也;“矇瞍循声”,注云“歌咏琴瑟”;“聋瞶司火”,注云“使主然火”。其“童昏、嚚瘖、憔侥,官师所不材,宜於掌土”,是各以器食之。《外传》不云“跛”,此不云“蘧蒢戚施”,设文不具。《外传》瘖与憔侥置於掌土,此瘖与侏儒其器食之者,今古法异也。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道中茸芫,远别也。
  ○别,彼别反,下文并注同。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广敬也。谓於涂中。
  ○行如字,一音户刚反,下“雁行”同。轻任并,重任分,班白不提挈。皆谓以与少者。杂色曰班。
  ○并,必性反,本又作并。提音啼。挈,本亦作挈,苦结反。
  [疏]“轻任并,重任分”。
  ○正义曰:父齿,老也。任谓有担负者,俱应担负,老少并轻,则并与少者担之也。
  ○“重任分”者,老少并重,不可并与少者一人,则分为轻重,重与少者,轻与老者。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徒犹空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造,为也。
  [疏]“大夫祭器不假”。
  ○正义曰:皇氏云:“此谓有地大夫,故祭器不假。若无地大夫,则当假之,故《礼运》云‘大夫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谓无地大夫也。”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一里方三百步。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亿,今十万。
  ○亿,於力反。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万亿,今万万也。
  [疏]“方一”至“亿万”。
  ○正义曰:此一节论开方之法,总计天子畿外内诸侯之地大小,各依文解之。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按《论语》云“步百为亩”,是长一百步,阔一步;“亩百为夫”,是一顷也,长阔一百步;“夫三为屋”,是三顷也,阔三百步长;“屋三为井”,是九百亩也,长阔一里。
  ○注“亿,今十万”。
  ○正义曰:方十里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一个十里之方,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为田九百万亩。今云九十亿亩,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为九百万亩,故云“亿,今十万”。《尹文子》云“百姓千品,万官亿丑,皆以数相十”,此谓小亿也,此郑氏所用。《毛诗传》云“首茯至万曰亿”,是大亿也,非郑义。
  ○注“万亿,今万万也”。
  ○正义曰:计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百里之方既为九十亿亩,则十个百里方为九百亿亩,百个百里方为九千亿亩。今乃云九万亿亩,与数不同者,若以亿言之,当云九千亿亩;若以万言之,当云九万万亩,但书经战国及秦之世,经藉错乱,此经上下,或亿或万,字相交涉,遂误为万亿。郑未注之前,书本既尔,郑更不显言其错,因此错本万亿之言,即云此经万亿者,即今之万万,皇氏以为亿数不定,或以十万为亿,或以万万为亿,或以一万为亿。此云万亿者,秪是万万也。六国时或将万为亿,故云万亿。但古事难委,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自恒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冀州域。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豫州域。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荆州域。自东河至於东海,千里而遥。徐州域。自东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亦冀州域。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遥。雍州域。
  ○雍,於而反。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近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九州之大计,断,音短。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馀六十亿亩。以一大国为率,其馀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
  ○去,羌吕反。率音律,又音想。
  [疏]“自恒”至“亿亩”。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地远近里数也。言“千里而近”者,皇氏云“此恒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满千里。下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谓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远,言不啻千里”。熊氏以为“近者,谓过千里,遥者,谓不满千里”,其义似非也。其馀遥近皆放此也。
  ○“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为方千里者有九。一个千里有九万亿亩,九个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万亿亩,但记文详具於八十整数之下,云万亿是八十个万亿,又云一万亿,言是详也。以前文误为万亿,此则因前文之误,更以万亿言之。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犹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疏]“古者”至“二分”。
  ○正义曰:古者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者,馀,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也。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里,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与此经“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又不相应,故郑云“六国时多变乱法度”。经云错乱,不可用也。
  ○注“按礼”至“五里”。
  ○正义曰:《王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故云“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也,郑即以古周尺十寸为尺,八尺为步,则步八十寸。郑又以今周尺八寸为尺,八尺为步,则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别剩十六寸。云“以此计之”者,谓以古步。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为步,外剩十六寸而计之,则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为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为今之一百步,计古之一亩之田长百步,得为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亩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则方百亩之田,从北乡南,每亩剩二十五步,总为二千五百步;从东乡西,每亩二十五步,亦总为二千五百步,相并为五千步,是总为五十亩。又西南一角,南北长二十五步,应南畔所剩之度,东西亦长二十五步,应西畔所剩之度,计方二十五步,开方乘之,总积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则为六亩,馀有二十五步,故云“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也。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则古者四里,剩今一里为五里,则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为五十里,则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总为百里,是古者八十里为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犹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为今之二十五里,故云“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馀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疏]“方千”至“间田”。
  ○正义曰:此一经论畿外九州建国之法。九州州别方千里,凡千里之方,以开方计之,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故云“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者,前文云立大国三十,故此云“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谓公也。以百中去三十,故“其馀方百里者有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谓侯国也。凡百里之方开方计之,为十里之方百,其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则用十里之方九十八,则一个百里,为七十里之国二,剩十里之方二。然则二十个七十里之国,用百里之方十,剩十里方有二十。七十里之国六十,用百里之方三十,剩十里之方六十。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抽去十里之方六十,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故“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者,上云小国百二十,谓伯国也。凡百里之方一,封五十里之国四,则十个百里之方,封五十里之里四十。今小国百二十,故用百里之方三十,则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以为附庸间田。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疏]“天子”至“十六”。
  ○正义曰:天子县内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既用九个拟封百里之国,故“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也。
  ○“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者,凡百里之方十,为七十里之国二十,剩十里之方二十。今以十里之方二十,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添前二十为四十九,为七十里之国一,是次国二十一也。总用百里之方十,十里之方二十九,是“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者,谓小国也。凡百里之方一,为五十里之国四,则百里之方十,为五十里之国四十,又百里之方五,为五十里之国二十,总为五十里之国六十,更有五十里之国三。凡一个五十里之国,用十里之方二十五,则三个五十里国,总用十里之方七十五,是用地“方百里者一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是“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然畿外千里,封国之外,所馀地少;其畿内千里,所馀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拟封建诸侯,故国数多,馀地少。畿内本供天子,又有郊、关、乡,遂准拟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国数少,馀地多。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国之卿。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於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视元士。给齐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汤,沐用潘。
  ○间田音闲,下同。禄食音嗣,又如字。下皆同。为朝,于伪反。清如字,徐才性反。潘,芳袁反,米汁也。诸侯世子世国。象贤也。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谓县内及列国诸侯为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禄,辟贤也。
  ○辟音避。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列国及县内之国也。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乡,乡饮酒,乡射。
  ○冠,古乱反。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饮食为上,衣服次之。事为,谓百工技艺也。异别,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数,百十也。制,布帛幅广狭也。
  ○长,丁丈反。斛,洪谷反。福,芳服反。狭,户甲反。
  [疏]“诸侯”至“数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士大夫及诸侯等食禄之数,兼明臣之世与不世之事,今各随文解之。
  ○前以有“诸侯之下士”以上及大夫卿君,故此依前而释也。诸侯之士既明,则天子士同之可知,故此文发畿外之卿也。前云“诸侯下士视上农夫”,故有九人也。前云“上士倍中士”,故三十六也。前云“下大夫倍上士”,则食七十二人。前云“卿四大夫禄”,则二百八十八人。
  ○“君食二千”至“之卿”。
  ○君谓大国之君也。前云“君十卿禄”,故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者,谓夏伯殷侯,周则侯伯国也。此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惟得三大夫禄耳,故特言卿也。
  ○“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者,君亦十卿禄也。
  ○“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者,小国谓夏周子男,殷之伯国也。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则二大夫禄耳。
  ○“君食千四百四十人”者,君亦食卿禄也。
  ○“次国之卿,命於其君”。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则其禄各食二百八十八人。若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禄各食二百一十六人,而一卿命於其君为贱,则禄不可等命天子者,故视小国卿,小国卿食一百四十四人也。其若子男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则禄犹如此。其命天子卿无以异也,其国小,故不复差降也,或云视大夫也。其天子之士卿大夫无文,宜准大国之卿大夫士也。
  ○注“给齐”至“用潘”。
  ○正义曰:以方伯朝天子,故给以汤沐之邑。按前文云“不能五十里曰附庸”,又云“天子元士视附庸”,以汤沐之邑视元士,亦五十里以下。《异义》:“《公羊》说诸侯朝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从泰山之下,皆有汤沐之邑。《左氏》说诸侯有功德於王室,京师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汤沐之邑。鲁,周公之后。郑,宣王母弟。此皆有汤沐邑,其馀则否。许慎谨按:京师之地皆有朝宿邑,周千八百诸侯,尽京师地,不能容之,不合事理之宜。”是许慎不从《公羊》之说。郑无驳,当从许说。
  ○注“谓县”至“贤也”。
  ○正义曰:知此大夫是天子大夫者,以下云“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此直云“大夫不世爵”,与诸侯大夫文异,故知是天子大夫也。知是县内及列国诸侯入为天子大夫者,按《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则周召毕原之等,是县内诸侯也。《诗》卫武公入相於周,又《尚书 顾命》齐侯为虎贲,卫侯为司寇,是列国诸侯也,并入为天子大夫。按《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是畿内亦曰诸侯。此不云诸侯而云大夫者,辟上诸侯世子之文,故云大夫。然畿内诸侯有为三公,则周召是也。列国诸侯入为六卿,则郑武公是也。今总云为“天子大夫”者,若言公卿大夫,於文为烦,故总言大夫以包之。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春秋诸侯杀大夫,谓卿也。是大夫为总号。
  ○“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
  ○“未赐爵”,谓列国诸侯及县内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赐,其衣服礼制,视天子元士。若畿外者君其本国,畿内者亦君畿内之国,故郑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郑必知兼畿外列国者,以《诗 小雅》“靺鞈有奭”,谓诸侯世子未遇爵命,服士服而来。此云“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故知兼列国也。其畿内诸侯有大功德,元子出封畿外,则王命次子守其采邑。若其贤才,则世为公卿,则春秋周公召伯之属是也。
  ○“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者,诸侯降於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禄。若有大功德,亦得世之,故隐八年“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据诸侯卿大夫也。


 
卷十四 月令第六

 卷十四 月令第六  
  陆曰:“此是《吕氏春秋 十二纪》之首,后人删合为此记。蔡伯喈、王肃云周公所作。”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月令》者,以其记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本《吕氏春秋 十二月纪》之首章也,以礼家好事抄合之,后人因题之名曰《礼记》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此於《别录》属《明堂阴阳记》。”此卷所出,解者不同,今且申郑旨释之。按吕不韦集诸儒士著为《十二月纪》,合十馀万言,名为《吕氏春秋》,篇首皆有《月令》,与此文同,是一证也。又周无大尉,唯秦官有大尉,而此《月令》云“乃命大尉”,此是官名不合周法,二证也。又秦以十月建亥为岁首,而《月令》云“为来岁授朔日”,即是九月为岁终,十月为授朔,此是时不合周法,三证也。又周有六冕,郊天迎气则用大裘,乘玉辂,建大常日月之章,而《月令》服饰车旗并依时色,此是事不合周法,四证也。故郑云“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然按秦始皇十二年吕不韦死,十六年并天下,然后以十月为岁首,岁首用十月时,不韦巳死十五年,而不韦不得以十月为正。又云《周书》先有《月令》,何得云不韦所造?又秦并天下立郡,何得云诸侯?又秦以好兵杀害,毒被天下,何能布德施惠,春不兴兵?既如此不同,郑必谓不韦作者,以《吕氏春秋 十二月纪》正与此同,不过三五字别,且不韦集诸儒所作,为一代大典,亦采择善言之事,遵立旧章,但秦自不能依行,何怪不韦所作也?又秦为水位,其来巳久,秦文公获黑龙以为水瑞,何怪未平天下前不以十月为岁首乎!是郑以《月令》不韦所作。《月令》者,包天地阴阳之事,然天地有上下之形,阴阳有生成之理,日月有运行之度,星辰有次舍之常。今既赞释其文,不得不略言其趣。按《老子》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易》云:“《易》有大极,是生两仪。”《礼运》云:“礼必本於大一,分而为天地。”《易乾凿度》云:“大极者未见其气,大初者气之始,大始者形之始,大素者质之始。此四者同论天地之前及天地之始。”《老子》云“道生一”,道与大易,自然虚无之气,无象,不可以形求,不可以类取,强名曰道,强谓之大易也。“道生一”者,一则混元之气,与大初大始大素同。又与《易》之大极,《礼》之大一,其义不殊,皆为气形之始也。“一生二”者,谓混元之气分为二,二则天地也,与《易》之两仪,又与《礼》之大一分而为天地同也。“二生三”者,谓参之以人为三才也。“三生万物”者,谓天地人既定,万物备生其间,分为天地,说有多家,形状之殊,凡有六等:一曰盖天,文见《周髀》,如盖在上;二曰浑天,形如弹丸,地在其中,天包其外,犹如鸡卵白之绕黄,杨雄、桓谭、张衡、蔡邕、陆绩、王肃、郑玄之徒并所依用;三曰宣夜,旧说云殷代之制,其形体事义,无所出以言之;四曰昕天,昕读为轩,言天北高南下,若车之轩,是吴时姚信所说;五曰穹天,云穹隆在上,虞氏所说,不知其名也;六曰安天,是晋时虞喜所论。注《考灵耀》用浑天之法,今《礼记》是郑氏所注,当用郑义,以浑天为说。按郑注《考灵耀》云:“天者纯阳,清明无形,圣人则之,制璇玑玉衡以度其象。”如郑此言,则天是大虚,本无形体,但指诸星运转以为天耳。但诸星之转,从东而西,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星复旧处。星既左转,日则右行,亦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至旧星之处,即以一日之行而为一度,计二十八宿一周天,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天之一周之数也。天如弹丸,围圜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按《考灵耀》云:“一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里之三百四十八。周天百七万一千里者,是天圆周之里数也。以围三径一言之,则直径三十五万七千里,此为二十八宿周回直径之数也。然二十八宿之外,上下东西各有万五千里,是为四游之极,谓之四表。据四表之内,并星宿内,总有三十八万七千里。然则天之中央上下正半之处,则一十九万三千五百里,地在其中,是地去天之数也。”郑注《考灵耀》云:“地盖厚茸茯里,春分之时,地正当中。自此地渐渐而下,至夏至之时,地下游万五千里,地之上畔与天中平。夏至之后地渐渐向上,至秋分地正当天之中央。自此地渐渐而上,至冬至上游万五千里,地之下畔与天中平。自冬至后地渐渐而下,此是地之升降於茸茯里之中。但浑天之体,虽绕於地,地则中央正平,天则北高南下。北极高於地三十六度,南极下於地三十六度。然则北极之下三十六度常见不没,南极之上三十六度常没不见。南极去北极一百二十一度馀,若逐曲计之,则一百八十一度馀。若以南北中半言之,谓之赤道,去南极九十一度馀,去北极亦九十一度馀,此是春秋分之日道也。赤道之北二十四度,为夏至之日道,去北极六十七度也。赤道之南二十四度,为冬至之日道,去南极亦六十七度。”地有升降,星辰有四游。又郑注《考灵耀》云:“天旁行四表之中,冬南夏北,春西秋东,皆薄四表而止。地亦升降於天之中,冬至而下,夏至而上。二至上下,盖极地厚也。地与星辰俱有四游升降。四游者,自立春地与星辰西游,春分西游之极,地虽西极,升降正中,从此渐渐而东,至春末复正。自立夏之后北游,夏至北游之极,地则升降极下,至夏季复正。立秋之后东游,秋分东游之极,地则升降正中,至秋季复正。立冬之后南游,冬至南游之极,地则升降极上,冬季复正。”此是地及星辰四游之义也。星辰亦随地升降,故郑注《考灵耀》云:“夏日道,上与四表平,下去东井十二度,为茸茯里,则是夏至之日,上极万五千里,星辰下极万五千里,故夏至之日,下至东井茸茯里也。”日有九道,故《考灵耀》云:“万世不失九道谋。”郑注引《河图帝览嬉》云:“黄道一,青道二出黄道东。赤道二出黄道南,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黄道北。日春东从青道,夏南从赤道,秋西从白道,冬北从黑道。立春,星辰西游,日则东游。春分,星辰西游之极,日东游之极,日与星辰相去茸茯里。夏则星辰北游,日则南游。夏至,星辰北游之极,日南游之极,日与星辰相去茸茯里。以此推之,秋冬放此可知。计夏至之日,日在井星,正当嵩高之上,以其南游之极,故在嵩高之南万五千里,所以夏至有尺五寸之景也。於时日又上极,星辰下极,故日下去东井茸茯里也。”然郑四游之极,元出《周髀》之文,但日与星辰四游相反,春分日在娄,则娄星极西,日体在娄星之东,去娄茸茯里,以度言之,十二度也。则日没之时,去昏中之星,近校十度。旦时日极於东,去旦中之星,远校十度。若秋分日在角,则角星极东,日体在角星之西,去角茸茯里,则日没之时,去昏中之星,远校十度。旦时日极於西,去旦中之星,近校十度。此皆历乖远,於数不合,郑无指解,其事有疑。但《礼》是郑学,故具言之耳,贤者裁焉。但二十八宿从东而左行,日从西而右行一度,逆沿二十八宿。按《汉书 律历志》云:冬至之时,日在牵牛初度,春分之时,日在娄四度。夏至之时,日在东井三十一度。秋分之时,日在角十度。若日在东井则极长,八尺之表,尺五寸之景。若春分在娄,秋分在角,昼夜等,八尺之表,七尺五寸之景。冬至日在斗,则昼极短,八尺之表,一丈三尺之景。一丈三尺之中,去其一尺五寸,则馀有一丈一尺五寸之景,是冬夏往来之景也。凡於地千里而差一寸,则夏至去冬至,体渐南渐下,相去一十万五千里。又《考灵耀》云:“正日假上八万里,假下一十万四十里。”所以有假上假下者,郑注《考灵耀》之意,以天去地十五万三千五百里,正月雨水之时,日在上假於天八万里,下至地一十一万三千五百里。夏至之时,日上极与天表平也。后日渐向下,故郑注《考灵耀》云:“夏至日与表平,冬至之时,日下至於地八万里,上至於天十一万三千五百里也。”委曲俱见《考灵耀注》。凡二十八宿及诸星,皆循天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一周天之外,更行一度,计一年三百六十五周天四分度之一。日月五星则右行,日一日一度,月一日一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此相通之数也。今历象之说,则月一日至於四日行最疾,日行十四度馀;自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行十三度馀;自九日至十九日行则迟,日行十二度余;自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又小疾,日行十三度馀;自二十四日至於晦行又最疾,日行一十四度馀,此是月行之大率也。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至二十九日强半,月及於日,与日相会,乃为一月。故《考灵耀》云:“九百四十分为一日,二十九日与四百九十九分为月,是一月二十九日之外,至第三十日分至四百九十九分。月及於日,计九百四十分,则四百七十为半。今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也。但月是阴精,日为阳精,故《周髀》云:‘日犹火,月犹水,火则外光,水则含景’,故月光生於日所照,魄生於日所蔽,当日则光盈,就日则明尽。”京房云:“月与星辰,阴者也。有形无光,日照之乃有光。先师以为日似弹丸,月似镜体,或以为月亦似弹丸,日照处则明,不照处则闇。”按《律历志》云:二十八宿之度,“角一十二度,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东方七十五度。斗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营室十六,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二,参九,西方八十度。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南方一百一十二度”。丑为星纪,初斗十二度,终婺女七度。子为玄枵,初婺女八度,终於危十五度。亥为娵訾,初危十六,终於奎四度。戌为降娄,初奎五度,终於胃六度。酉为大梁,初胃七度,终於毕十一度。申为实沈,初毕十二度,终於井十五度。未为鹑首,初井十六度,终於柳八度。午为鹑火,初柳九度,终于张十六度。巳为鹑尾,初张十八度,终於轸十一度。辰为寿星,初轸十二度,终於氐四度。卯为大火,初氐五度,终於尾九度。寅为析木,初尾十度,终於斗十一度。五星者,东方岁星,南方荧惑,西方太白,北方辰星,中央镇星,其行之迟速,俱在《律历志》,不更烦说。《春秋说题辞》云:“天之为言颠也。”《说文》云:“天,颠也。”刘熙《释名》云“天,显也。”又云:“坦也。”“地,底也。其体底下戴万物。”又云:“地,谛也。五土所生,莫不信谛。”《元命包》云:“日之为言实也。月,阙也。”刘熙《释名》云:“日,实也,大明盛实。月,阙也,满则缺也。”《说题辞》云:“星,精阳之荣也。阳精为日,日分为星,故其字日下生也。”《释名》云:“星,散也,布散於天。”又云:“阴,荫也,气在内奥荫也。阳,扬也,阳气在外发扬。”此等是天地阴阳日月之名也。《祭法》“黄帝正名百物”,其名盖黄帝而有也。或后人更有增,是其天高地下,日盈月阙,觜星度少,共斗度多。日月右行,星辰左转,四游升降之差,二仪运动之法,非由人事所作,皆是造化自然。先儒因其自然,遂以人事为义。或据理是实,或构虚不经,既无正文可冯,今皆略而不录。
  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孟,长也。日月之行,一岁十二会,圣王因其会而分之,以为大数焉。观斗所建,命其四时。此云孟春者,日月会於诹訾,而斗建寅之辰也。凡记昏明中星者,为人君南面而听天下,视时以授民事。
  ○参,析林反。中如字,徐丁仲反,后放此。长,丁丈反。诹,足俱反,又足侯,反本又作娵,同。訾,子斯反。为人,于伪反。
  [疏]“孟春”至“尾中”。
  ○正义曰:此言孟春者,夏正建寅之月也。吕不韦在於秦世,秦以十月为岁首,不用秦正,而用夏时者,以夏数得天正,故用之也。《周礼》虽以建子为正,其祭祀田猎亦用夏正也。“日在营室”者,按《茸艹历》立春,日在危十六度;正月中,日在室十四度。《元嘉历》立春,日在危三度;正月中,日在室一度。
  ○“昏参中”者,按《茸艹历》立春,昏毕十度中,去日八十九度;正月中,昏井二度中,去日九十三度。《元嘉历》立春,昏昴九度中,月半昏觜觿一度中。皆不昏参中者,《月令》昏明中星,皆大略而言,不与历兆墁,但有一月之内有中者,即得载之,计正月昏参中。依《茸艹历》在立春之后六日,参星初度昏得中也。但二十八宿,其星体有广狭,相去远近。或月节月中之日,昏明之时,前星以过於午,后星未至正南。又星有明暗,见有早晚,明者昏早见而旦晚没,暗者则昏晚见而旦早没,所以昏明之星,不可正依历法,但举大略耳。馀月昏明,从此可知。
  ○注“孟长”至“民事”。
  ○正义曰:《礼纬》谓庶长称孟,故云“孟,长也“。若於人言之,庶谓孟;若於物言之,直谓长也。不取庶长之义,先儒以孟春亦谓之庶长。按《尚书 康诰》云“孟侯”,《书传》“天子之子十八,称孟侯”,并皆称孟,岂亦庶长乎?先儒以孟春称庶长者非也。云“日月之行,一岁十二会”者,日行迟,一月行二十九度半馀;月行疾,一月行天一匝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过匝更行二十九度半馀,逐及於日,而与日会,所会之处谓之为辰。郑注《周礼 大师职》云:“十一月辰在星纪,十二月辰在玄枵,正月辰在娵訾,二月辰在降娄,三月辰在大梁,四月辰在实沈,五月辰在鹑首,六月辰在鹑火,七月辰在鹑尾,八月辰在寿星,九月辰在大火,十月辰在析木。此是一岁十二会也。云“圣王因其会而分之,以为大数焉”者,圣王因其日月自然之会,而分为十二分,以为大略之数焉。所以为大略之数者,以二十九日过半,月及於日,月不可分,两月各有二十九日,又两月各有强半之日,合两半而成一日,是一月有三十日,一月二十九日,一大一小之外,仍有馀分。一年十二月,六大六小,总有三百五十四日,是岁十二会之实数也。仍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周天。圣王总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为十二会之大数。一会即一辰也,是一辰有三十度,十二辰总有三百六十度,馀有五度四分度之一,度别为九十六分,总五度有四百八十分又四分度之一,为二十四分,并之为五百四分,十二辰分之,各得四十二分,则是每辰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计之日月实行一会,唯二十九分过半。若通均一岁会数,则每会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是以分之为大数也。“此云孟春者,日月会於娵訾,而斗建寅之辰”者,娵訾是亥次之号,立春之时,日在危十六度;月半雨水之时,日在营室十四度,营室号娵訾,但星次西流,日行东转,东西相逆。若月初之时,则日在星分之初;月半之时,则在星分之半;月终之时,在星分之末。凡十二月日之所在,或举月初,或举月末,皆据其大略,不细与历数齐同。其昏明中星,亦皆如此。斗,谓北斗,循天而转,行建一月一辰,辰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三月建辰,四月建巳,五月建午,六月建未,七月建申,八月建酉,九月建戌,十月建亥,十一月建子,十二月建丑也。其十二辰之名,按《律历志》云“孳萌於子”,则子,孳也。又云“纽牙於丑”,则丑,纽也。又云“引达於寅”,则寅,引也。又云“冒茆於卯”,则卯,冒也。又云“振美於辰”,则辰,振也。又云“巳盛於巳”,则巳,巳也。又云“萼布於午”,则午,萼也。又云“昧僾於未”,则未,昧也。又云“申坚於申”,则申,坚也。又云“留孰於酉”,则酉,留也。又云“毕入於戌”,则戌,毕也。又云“该阂於亥”,则亥,该也。《律历志》又云:“北,伏也,阳气伏於下,於时为冬,冬,终也:万物终藏。南,任也,阳气任养万物,於时为夏,夏,假也;假,大也。西,迁也,阴气迁落万物,於时为秋,秋者揪也:物揪敛也。东者动也,阳气动物,於时为春,春,蠢也:物蠢生也。”云:“凡记昏明中星者,为人君南面而听天下,视时候授民事”者,按《书纬考灵耀》云:“主春者鸟星,昏中可以种稷。主夏者心星,昏中可以种黍。主秋者虚星,昏中可以种麦。主冬者昴星,昏中则入山可以斩伐、具器械。”王者南面而坐,视四星之中者,而知民之缓急,急则不赋力役,故敬授民时,是观时候授民事也。
  其日甲乙。乙之言轧也。日之行,春东从青道,发生万物,月为之佐,时万物皆解孚甲。自抽轧而出,因以为日名焉。乙不为月名者,咀艹臣功也。
  ○轧,乙八反。孚音敷。
  [疏]“其日甲乙”。
  ○正义曰:其当孟春、仲春、季春之时,日之生养之功谓为甲乙。
  ○注“乙之”至“功也”。
  ○正义曰:乙、轧声相近,故云“乙之言轧也”。云“日之行,春东从青道”者,以星辰之次谓之黄道,春时星辰西游,黄道近西。黄道之东,谓之青道,日体不移,依旧而行,当青道之上,故云“东从青道”。云“月为之佐”者,以日月皆经天而行,月亦从青道,阴佐於阳,故云“月为之佐”。知月亦从青道者,以《纬》云“月行九道,九道者并与日同,而青道二,黄道东;赤道二,黄道南;白道二,黄道西;黑道二,黄道北;并黄道而为九道也”,并与日同也。云“万物皆解孚甲,自抽轧而出,因以为日名焉”者,以日能生养万物,万物皆抽轧而生,因其抽轧,以为日功之名也。孚甲在前,抽轧在后,则应孟春甲,季春为乙。今三春总云甲乙者,孚甲抽轧,相去不远,早生者,即孟春孚甲而抽轧也;晚生者,即季春孚甲而抽轧也。《律历志》云“出甲於甲”,则甲是孚甲也。又云“奋轧於乙”,则乙,轧也。又云“明炳於丙”,则丙,炳也。又云“大成於丁”,则丁,成也。又云“丰茂於戊”,则戊,茂也。又云“理纪於已”,则已,理也,理谓正纪纲也。又云“改更於庚”,则庚,更也,谓物改更也。又云“悉新於辛“,则辛,新也。又云“怀任於壬”,则壬,任也。又云“陈揆於癸”,则癸,揆也,谓物之陈列可揆度也。云“乙不为月名者,咀艹臣功也”者,月既佐日,同有甲乙之功。今独以甲乙为日名,不以乙为月名,故云“咀艹臣功”,君谓日也。日统领月之功,犹若咀艹领臣之功以为已功。俗本云“咀艹臣功”,定本云“咀艹功”,无臣字,义俱通也。
  其帝大皞,其神句芒。此苍精之君,木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大皞,宓戏氏。句芒,少皞氏之子,曰重,为木官。
  ○大皞,上音太,后文及注“大蔟”、“太史”、“大寝”、“大室”、“大微”、“大庙”、“大祝”、“大尉”、“大宰”皆同:皞亦作昊,胡老反;大皞,宓戏也。句芒,古候反;下音亡。句芒,木正也,少皞之子曰重为之,后“句芒”皆放此。宓戏音密,又音服;戏又作亏,亦作牺,又作羲,同许宜反。重,直龙反。
  [疏]“其帝”至“句芒”。
  ○正义曰:自“孟春之月”讫“其日甲乙”,明於天道,其事略竟。从此以下至“鸿雁来”,明圣人奉天时,及万物节候也。故蔡邕云“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县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故先建春以奉天,奉天然后立帝,立帝然后言佐,言佐然后列昆虫之列,物有形可见,然后音声可闻,故陈音。有音,然后清浊可听,故言锺律。音声可以彰,故陈酸膻之属也。群品以著五行,为用於人,然后宗而祀之,故陈五祀。此以上者,圣人记事之次也。“东风”以下者,效初气之序也。二者既立,然后人君承天时行庶政,故言帝者居处之宜,衣服之制,布政之节,所明钦若昊天,然后奉天时也。
  ○“其帝大皞”者,谓自古以来,木德之君,其帝大皞也。谓之皞者,按《异义》,《古尚书》说“元气广大谓之皞天”,则皞皞广大之意,以伏牺德能同天,故称皞。以东方生养,元气盛大,西方收敛,元气便小,故东方之帝谓之大皞,西方之帝谓之少皞。
  ○“其神句芒”者,谓自古以来,主春立功之臣,其祀以为神。是句芒者,生木之官,木初生之时,句屈而有芒角,故云句芒。言大皞、句芒者,以此二人生时,木王,主春,立德立功。及其死后,春祀之时,则祀此大皞、句芒,故言也。此之言,据死后享祭之时,不论生存之日,故云“其神句芒”。句芒言其神,则大皞亦神也。大皞言帝,则句芒当云臣也。互而相通,大皞在前,句芒在后,相去县远,非是一时。大皞木王,句芒有主木之功,故取以相配也。
  ○注“此苍”至“木官”。
  ○正义曰:苍是东方之色,故下云“驾苍龙,服苍玉”。此是苍精之君也,则东方当木行之君也。云“著德立功”者,著德谓大皞,立功谓句芒也。云“大皞宓戏氏”者,以东方立德,则谓之大皞,德能执伏牺牲,谓之伏牺,即宓戏也。《律历志》云:“大皞作罔罟,以田渔取牺牲,故天下号曰庖牺氏。”又《帝王世纪》云:“取牺牲以供庖厨食天下,故号曰庖牺氏。”或作密戏氏者,密字误也,当宀下著必,是古之伏字。按《帝王世纪》云:“大皞帝庖牺氏,风姓也。母曰华胥,遂人之世,有大人之迹出於雷泽之中,华胥履之,生庖牺於成纪,蛇身人首,有圣德,为百王先。帝出於震,未有所因,故位在东主春,象日之明,是以称大皞,一号黄熊氏。”云“少皞氏之子曰重,为木官”者,按昭二十九年《左传》蔡墨云,“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脩,曰熙”,重为句芒,该为蓐收,脩及熙为玄冥”,“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是重为句芒。若然,按《楚语》云:“重为南正司天,犁为火正司地。”所以又为南正、火正不同者,盖重为木正,兼为南正司天;犁为火正,兼为北正司地,故韦昭注《国语》云“火当为北,重既颛顼时为南正”。按《楚世家》高辛氏诛重、犁,依帝系,颛顼、高辛各有一人为帝,则重既事颛顼,又事高辛,郑则依《命历序》,以颛顼传九世,帝喾传十世,则重何得事颛顼又事高辛者?师解“重,人号。虽子孙皆号曰重,犹若羿为尧时射官,至夏后相之时,犹有羿也”。自古以来,纪君臣之号,按昭十七年《左传》云“颛顼以来,不能纪远,乃纪於近,命以民事”,服注云“自少皞以上,天子之号以其德,百官之号以其徵。自颛顼以来,天子之号以其地,百官之纪以其事”,则伏牺、神农、黄帝、少皞皆以德为号也,高阳、高辛、唐虞皆以地为号也。虽以地为号,兼有德号,则帝喾、颛顼、尧、舜,是其德号。
  其虫鳞。象物孚甲将解。鳞,龙蛇之属,其音角。谓乐器之声也。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数六十四。属木者,以其清浊中,民象也。春气和,则角声调。《乐记》曰:“角乱则忧,其民怨。”凡声尊卑取象五行,数多者浊,数少者清,大不过宫,细不过羽。
  [疏]“其音角”。
  ○正义曰:其春时之音为当於角,取象木之声。不云其声角,而云其音者,单出曰声,杂比曰音,音则乐曲也。以春时调和,乐以角为主,故云“其音角”。
  ○注“谓乐”至“过羽”。
  ○正义曰:恐是他物之声,故云乐器也。但角是扣木之声,但作乐器之体,象此扣木之声。云“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数六十四”者,以天地人谓之三才,又阳数极於九,故《律历志》云“五声之本生黄锺,律之九寸为宫”,於管则九寸,於弦则九九八十一丝也。《律历志》又云“或损或益,以定宫、商、角、徵、羽”。宫三分去一下生徵,徵数五十四;徵三分益一上生商,商数七十二;商三分去一下生羽,羽数四十八羽;三分益一上生角,角数六十四。是共损益相生之数也。《律历志》云:“商之为言章也,物成熟可章度也。角,触也,触地而出,戴芒角也。宫,中也,居中央,畅四方,唱始施生,为四声纲也。徵,祉也,物盛大而蕃祉也。羽,聚也,聚藏宇覆之也。”云“属木者,以其清浊中,民象也”者,木之声清於土金之声,浊於水火之声。今角声亦清於宫商,浊於徵羽,故角声属木,所以清浊中。凡“数多者浊,数少者清”,今宫数八十一,商数七十二,徵数五十四,羽数四十八,角数六十四,少於宫商,多於徵羽,故云“清浊中”。既尊者为浊,卑者为清,民则卑於君臣,尊於事物,亦是尊卑之中,故云民之象也。按《乐记》及《律历志》云“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羽属北方,其数少,所以黄锺在子,其数多者,冬时凝寒之气在於地上,水又清轻,羽既禀其寒气,又象水声,故其数少。冬至阳气伏於地下,温蛔芰中,黄锺含藏阳气,又象土声,故其数多。各自为义,不相须也。引“《乐记》曰:角乱则忧,其民怨”者,证明角主於人。云“凡声尊卑取象五行”者,宫主土,土声浊,其数多,故主君。商主金,金声稍重,其数稍多,故为臣。角主木,木声清浊中,其数多少中,故为民。徵主火,火声稍轻,其数稍少,故为事,事谓人之所营事务也。羽为水,水声极轻,其数最少,故为物也,物谓人之所用财物。指其所营谓之事,论其所用之体谓之物。人是万物之灵,事物是人营作,故卑於人也。云“大不过宫,细不过羽”者,按《国语》景王欲铸无射,仱州鸠谏云“大不逾宫,细不逾羽”,逾即过也。
  律中大蔟。律,候气之管,以铜为之。中犹应也。孟春气至,则大蔟之律应。应谓吹灰也。大蔟者,林锺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八寸。凡律空围九分。《周语》曰:“大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
  ○律中,丁仲反,后放此;凡如此之例,十二月文注,皆可以类求之。蔟,七豆反,奏也。应,应对之应,下皆放此。长,直亮反,又如字。后皆放此。律空,徐音孔。其数八。数者,五行佐天地生物成物之次也。《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而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为后。木生数三,成数八,但言八者,举其成数。其味酸,其臭膻。木之臭味也。凡酸、膻者皆属焉。
  ○膻,失然反。其祀户,祭先脾。春阳气出,祀之於户,内阳也。祀之先祭脾者,春为阳中,於藏直脾,脾为尊。凡祭五祀於庙,用特牲,有主有尸,皆先设席于奥。祀户之礼,南面设主于户内之西,乃制脾及肾为俎,尊于主北;又设盛于俎西,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祭肉,脾一,肾再,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筳前,迎尸,略如祭宗庙之仪。
  ○脾,脾支反。藏,才浪反,后放此。直,丈吏反,又如字。下“宿直”同,后放此。奥,乌报反。肾,时忍反。
  [疏]“律中大蔟”。
  ○正义曰:上从“其日甲乙”,下终“其祀户”,皆总主三月一时之事。此“律中大蔟”,惟主正月之气,宜与东风解冻文次相连,必在於其此者,角是春时之音,律审正月之气,音由气成,以其音气相须,故律角同处。言正月之时,候气之管,中於大蔟,中犹应也,谓候气飞灰,应於大蔟,其大蔟夹锺,六律六吕之等,皆是候气管名。言正月之时,律之候气应於大蔟之管,又计大蔟管数,倍而更半,铸之为锺,名曰大蔟之锺,是大蔟之锺。元生於大蔟之律,是律在於前,锺生於后,故《律历志》云:“黄帝使伶人氏,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坂竹之解谷,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锺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凰之鸣,其雄鸣则为六律,雌鸣则为六吕。”是律生在前。蔡氏以为大蔟锺名,先有其锺,后有其律,言律中此大蔟之锺,其义非也。阳管为律,律,法也,言阳气与阴气为法,郑云“律,述也,述气之管,阴管为吕”。《律历志》云“吕,助也。言助阳宣气。”又云:“吕,拒也。言与阳相承,更迭而至。”又阴律称同,言与阳同也。总而言之,阴阳皆称律,故十二月皆云“律中”是也。按《律历志》云“黄锺,黄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锺者,种也”,“阳气施种於黄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位於子,在十一月。大吕,吕,旅也,言阴气大旅,助黄锺宣气而牙物也,位於丑,在於十二月。大蔟,蔟,凑也,言阳气大凑地而达物也,位於寅,在正月。夹锺,锺,锺也;夹,助也,言阴夹助大蔟,宣四方之气,而出锺物也,位於卯,在二月。姑洗,洗之言絜也,言阳气洗物姑絜之也,位於辰,在三月。仲吕,言微阴始起未成,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气齐物也,位於巳,在四月。蕤宾,蕤,继也;宾,道也,言阳气始道阴气,使继养物也,位於午,在五月。林锺,林,君也,阴气受任,助蕤宾君主种物,使长大茂盛也,位於未,在六月。夷则,则,法也,言阳正法度,而使阴气夷当伤之物,位於申,在七月。南吕,南,任也,言阴气旅助夷则任成万物也,位於酉,在八月。无射,射,厌也,言阳气究物,而使阴气毕剥落之,终而复始,无厌己也,位於戌,在九月。应锺,言阴气应无射,该藏万物,而杂阳阂种也,位於亥,在十月”。其十二律,则有上生下生,同位异位,长短分寸之别,故郑注《周礼 大师职》云“其相生,则以阴阳六体为黄锺初九也,下生林锺之初六,林锺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大蔟又下生南吕之六二,南吕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应锺之六三,应锺又上生蕤宾之九四,蕤宾又上生大吕之六四,大吕又下生夷则之九五,夷则又上生夹锺之六五,夹锺又下生无射之上九,无射又上生中吕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异位者象子母,所谓律取妻而吕生子也。黄锺长九寸,其实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乃一终矣。大吕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大蔟长八寸,夹锺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姑洗长七寸九分寸之一,中吕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蕤宾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林锺长六寸,夷则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南吕长五寸三分寸之一,无射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应锺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是也。同位象夫妻者,则黄锺之初九,下生林锺之初六,同是初位,故为夫妇,又是律娶妻也。异位为子母者,谓林锺上生大蔟,林锺是初位,大蔟是二位,故云异位为子母,又是吕生子也。云五下六上者,谓林锺、夷则、南吕、无射、应锺,皆被子午巳东之管,三分减一,而下生之。六上者,谓大吕、大蔟、夹锺、姑洗、中吕、蕤宾,皆被子午已西之管,三分益一,而上生之。子午皆属上生,应云七上而云六上者,以黄锺为诸律之首,物莫之先,似若无所禀生,故不数黄锺也。其实十二律终於仲吕,还反归黄锺,生於仲吕,三分益一,大略得应黄锺九寸之数也。《律历志》云“黄锺为天统”,“林锺为地统”,“大蔟为人统”,故数整,馀律则各有分数。
  ○注“律候”至“出滞”。
  ○正义曰:按司农注《周礼》云:“阳律以竹为管,阴律以铜为管。”郑康成则以皆用铜为之。知者,按《律历志》“量者,籥合升斗斛”,“本起黄锺之籥”,而五量如之,其法皆用铜,声中黄锺,以此准之,故知用铜也。司农云阳律以竹,阴律以铜,非也。云“应谓吹灰也”者,蔡邕云:“以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案,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灰实其端,其月气至,则灰飞而管通。”如蔡所云,则是为十二月律,则布室内十二辰,若其月气至,则其辰之管灰飞而管空也。然则十二律,各当其辰,邪埋地下,入地处庳,出地处高,故云“内庳外高”。黄锺之管,埋於子位,上头向南,以外诸管,推之可悉知。又律云,以河内葭莩为灰,宜阳金门山竹为管。熊氏云:“按吹灰者,谓作十二律管,於室中四时位上埋之,取芦莩烧之作灰,而实之律管中,以罗縠覆之,气至则吹灰动縠矣。小动为气和,大动为君弱臣强专政之应,不动縠为君严猛之应。”云“凡律空围九分”者,以黄锺为诸律之首,诸律虽长短有差,其围皆以九分为限。孟康云“林锺长六寸,围六分”,则围之大小,逐管长短。然则分寸之数不可定也,故郑皆为围九分也。引“《周语》曰”以下者,按《周语》景王欲铸无射,伶州鸠对以此辞。按彼注云:“大蔟正声商,故为金奏,所以助阳出滞物也。”
  ○注“数者”至“成数”。
  ○正义曰:“五行佐天地,生成万物之次”者,五行谓金木水火土。谓之五行者,按《白虎通》云:“行者,言欲为天行气也”。谓之水者,《白虎通》云“水训准,是平均法则之称也,言水在黄泉养物,平均有准则也。木,触也,阳气动跃,触地而出也。火之为言化也,阳气用事,万物变化也。金训禁也,言秋时万物,阴气所禁止也。土训吐也,言土居中,总吐万物也”。生物者,谓木火七八之数也。成物者,谓金水九六之数也。则春夏生物也,春冬成物也。故《易 系辞》云“精气为物,游魂为变”也,注云“精气谓七八,游魂谓九六,则是七八生物,九六终物”是也。引《易》曰:“以下者,《易 下》系文也。天阳地阴,阳数奇,阴数耦。阳所以奇者,阳为气,气则浑沌为一,无分别之象;又为日,日体常明,无亏盈之异,故其数奇。其阴数所以耦者,阴为形,形则有彼此之殊;又为月,则有晦朔之别,故其数耦。按《律历志》云:“天数二十五”,所以二十五者,天一、天三、天五、天七、天九,总为二十五。《律历志》又云:“地数三十”者,地二、地四、地六、地八、地十,故三十也。以天地之数相合,则《易》之大衍之数五十五也。云:“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为后”者,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三生木於东,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以益五行生之本。按《尚书 洪范》云:“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故其次如是也。所以一曰水者,乾贞於十一月子,十一月一阳生,故水数一也,又天地之内,水体最微,故水为始也;二曰火者,坤贞於六月未,六月两阴生,阴不敢当午,火比於水,严厉著见,故次火也;三曰木者,正月三阳生,是建寅之月,故三曰木,木比火象有体质,故次木也;四曰金者,八月四阴生,是建酉之月,故四曰金,金比木,其体坚刚,故次金也;五曰土者,三月五阳生,三月建辰之月,辰为土,是四季之首,土王四季,故五曰土载四行,又广大,故次土也。水所以在北方者,从盛阴之气,所以润下者,下从阴也。火所以在南方者,从盛阳之气,炎上者,从阳也。木所以在东者,东是半阴半阳,曲直以阴阳俱有,体质尚柔,故可曲可直也。金所以在西方者,西方亦半阴半阳,但物既成就,体性坚之,虽可改革,犹须火柔之。土所以在中者,以其包载四行,含养万物为万物之主,稼者,所以养万物也。云:“木生数三,成数八”者,郑注《易 系辞》云:“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天三生木於东,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阳无耦,阴无配,未得相成。地六成水於北,与天一并;天七成火於南,与地二并;地八成木於东,与天三并;天九成金於西,与地四并;地十成土於中,与天五并也。大衍之数五十,有五行各气并,气并而减五,惟有五十,以五十之数,不可以为七八九六卜筮之占以用之,故更减其一,故四十有九也。”是郑注之意,水数一,成数六,火数二,成数七,木数三,成数八,金数四,成数九,土数五,成数十,故此云:“木生数三,成数八”。“但言八者,举其成数”者,金木水火以成数为功,皇氏用先儒之义,以为金木水火得土而成,以水数一,得土数五,故六也;火数二,得土数五,为成数七;木数三,得土数五,为成数八,又金数四,得土数五,为成数九。此非郑义,今所不取。
  ○注“木之”至“属焉”。
  ○正义曰:通於鼻者谓之臭,在口者谓之味,臭则气也。所以“木味酸”,《尚书》孔传云“木实之性”。然则木实酸。凡草木所生,其气膻也。夏“其味苦,其臭焦”者,《尚书》孔传云:“焦之气味,火烧物焦,焦则味苦”。中央云:“其味甘,其臭香”,孔传云“甘味生於百穀,味甘则气香”。秋“其味辛,其臭腥”者,孔传云“金之气味,言金臭之气则腥,在口则辛”。冬云“其味咸,其臭朽者”,孔传云“水卤所生,故味咸。又水受恶秽,故有朽腐之气”。
  ○注“春阳”至“之仪”。
  ○正义曰:“春阳气出,祀之於户”者,户在内,从外向内,户又在内,故云:“内阳也”。户是人之出八,户则有神,故《祭法》注“七祀”云:“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诰者尔。”此户神则阳气在户内之神,故云“祀之於户,内阳也”,由位在户内。又秋“其祀门”,注云“秋阴气出,祀之於门”者,门在外,从内向外,门又在外,故云“外阴也”。则门神阴气之神,是阴阳别气在门户者,与人作神也。又云“春为阳中,於藏值脾,脾为尊”者,以祭户之时,脾肾俱有,先用脾以祭之者,以春为阳中,於藏值脾。脾既春时最尊,故先祭之,脾为尊也。所以春位当脾者,牲立南首,肺祭在前而当夏也,肾最在后而当冬也。从冬稍前而当春,从肾稍前而当脾,故春位当脾。从肺稍却而当心,故中央主心。从心稍却而当肝,故秋位主肝。此等直据牲之五藏所在而当春夏秋冬之位耳。若其五行所生,主五藏,则不然矣。故《异义》云:“《今文尚书》欧阳说:肝,木也;心,火也;脾,土也;肺,金也;肾,水也。《古尚书》说:脾,木也;肺,火也;心,土也;肝,金也;肾,水也。许慎按:《月令》‘春祭脾,夏祭肺,季夏祭心,秋祭肝,冬祭肾’。”与《古尚书》同。郑駮之云:“《月令》祭四时之位,及其五藏之上下次之耳。冬位在后而肾在下,夏位在前而肺在上,春位小前故祭先脾,秋位小却故祭先肝。肾也、脾也,俱在鬲下。肺也、心也、肝也,俱在鬲上。祭者必三,故有先后焉,不得同五行之气,今医疾之法,以肝为木,心为火,脾为土,肺为金,肾为水,则有瘳也。若反其术,不死为剧。”如郑此言,五行所主,则从《今文尚书》之说,不同许慎之义。云“凡祭五祀於庙,用特牲”之下,皆《中霤礼》文。云“祭五祀於庙”者,设祭户,祭中霤,在於庙室之中,先设席於庙堂之奥。若祀灶、祀门、祀行,皆在庙门外,先设席於庙门之奥。虽庙室庙门有别,总而言之,皆谓之庙,故云“凡祭五祀於庙”。此谓殷礼也,若周则七祀,加司命与厉也。不审祀之处所,亦当与灶、门、行等俱在庙门之外祀也。若周总在宫内,故《宫正》注云“祭社稷七祀於宫中”。此特牲谓特牛,故《小司徒》云:“小祭祀,奉牛牲。”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若诸侯或亦当然。其大夫所祭,或特羊也。”云“有主有尸”者,谓天子诸侯。若卿大夫庙无主,则五祀无主也。云“祀之礼设主於户内西”者,先设席於奥,乃更设席於庙,户西,夹北乡置主位,设主之人南面,设主於户西位上,使主北面。云“乃制脾及肾为俎,奠於主北”者,谓设主之后,以割制脾之与肾为俎实,奠于主北,主既北面,奠於主前。云“又设盛於俎西”者,盛於黍稷,俎在主前稍东,故黍稷之簋在主前稍西。云“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者,当时惟始设主,未有迎尸,则是祀官祭簋中黍稷,祭俎中脾肾之肉,祭荐之醴,皆三度祭之,黍亦三祭,醴亦三祭,肉亦三祭,故云“皆三”。云“祭肉,脾一,肾再”者,申明祭肉三度之事,其祭肉三者,脾尊故一祭,肾脾故再祭。云“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筵前”者,谓既祭黍稷、祭肉、醴之后,彻去俎之与盛,更陈列鼎俎,设其馔食於初设奥之筳前,其时主已移於筵上,主人出户迎尸,尸入即筵而坐,但宗庙之祭,尸入之后,始祭笾豆及黍、稷、醴。其祭户之时,已於西祭黍、祭肉、祭醴。今迎尸而入,则应坐而馔食,不更祭黍稷、祭肉、祭醴,故云“略如祭宗庙之仪”。祭户所以先设席於奥,乃设馔筵迎尸皆在奥者,就尊之处也。中间设主,祭黍祭肉祭醴。户西者,就户处也。其馀五祀所祭,设主皆就其处也。
  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皆记时候也。振,动也。《夏小正》“正月启蛰”,“鱼陟负冰”。汉始亦以惊蛰为正月中。此时鱼肥美,獭将食之,先以祭也。雁自南方来,将北反其居。今《月令》“鸿”皆为“候”。
  [疏]“东风”至“雁来”。
  ○正义曰:此记正月之时候,然十二月之时候,体例不一,而正月、七月记时候,凡有五句,自馀皆四句。多少不同者,时候多则五句,少则四句,无义例也。其二至二分之月,皆再记於时候者,以二至是阴阳之始终,二分是阴阳之交会,是节之大者,故再记之。季春亦记时候者,蚕之将生,故记其蚕候也,故季春“鸣鸠拂其羽,戴胜降于桑”,注“蚕将生之候”是也。凡记时候,先言者则气候在前,后言者则气候在后。言“蛰虫始振”者,谓正月中气之时,蛰虫得阳气,初始振动,至二月乃大惊而出,对二月故云“始振”。云“鱼上冰”者,鱼当盛寒之时,伏於水下,逐其温暖,至正月阳气既上,鱼游於水上,近於冰,故云“鱼上冰”也。
  ○注“夏小”至“为候”。
  ○正义曰:《夏小正》,《大戴礼》之篇名。云“正月启蛰”者,证经中“蛰虫始振”,始振则启蛰也。云“鱼陟负冰”者,陟,升也,谓鱼从水下升於冰上而负冰,证经中“鱼上冰”。云“汉始亦以惊蛰为正月中”者,以汉之时立春为正月节,惊蛰为正月中气,雨水为二月节,春分为二月中气。至前汉之末,以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故《律历志》云:“正月立春节,雨水中。二月惊蛰节,春分中。”是前汉之末,刘歆作《茸艹历》,改惊螫为二月节。郑以旧历正月启蛰,即惊也,故云“汉始亦以惊蛰为正月中”。但蛰虫正月始惊,二月大惊,故在后移惊蛰为二月节,雨水为正月中,凡二十四气。按《茸艹历》:“正月节立春,雨水中。二月节惊蛰,春分中。三月节穀雨,清明中。四月节立夏,小满中。五月节芒种,夏至中。六月节小暑,大暑中。七月节立秋,处暑中。八月节白露,秋分中。九月节寒露,霜降中。十月节立冬,小雪中。十一月节大雪,冬至中。十二月节小寒,大寒中。”桉《通卦验》及今历,以清明为三月节,穀雨为三月中,馀皆与《律历志》并同。谓之雨水者,言雪散为雨水也。谓之惊蛰者,蛰虫惊而走出。谓之穀雨者,言雨以生百穀。谓之清明者,谓物生清净明絜。谓之小满者,言物长於此,小得盈满。谓之芒种者,言有芒之穀,可稼种。谓之小暑大暑者,就极热之中,分为小大,月初为小,月半为大。谓之处暑者,谓暑既将退伏而潜处。谓之白露者,阴气渐重,露浓色白。谓之寒露者,言露气寒,将欲凝结。谓之小雪大雪者,以霜雨凝结而雪,十月犹小,十一月转大。谓之小寒大寒者,十二月极寒之时,相对为大小,月初寒为小,月半寒为大。凡二十四气,气有十五日有馀;每气中半分之,为四十八气,气有七日半有馀,故郑注《周礼》云“有四十八箭”,是一气易一箭也。凡二十四气,每三分之,七十二气,气间五日有馀,故一年有七十二候也。故《通卦验》:“冬至之前五日,商贾不行,兵甲伏匿,人主与群臣左右从东尔。”五日,以五日一候也。按《通卦验》云“立春,雨水降,条风至,雉雊鸡乳,冰解”。条风,即东风也。冰解,即解冻也。与《月令》同。雨水者,谓节气早,月初雨水也。雉雊鸡乳,於《月令》在季冬,若节气晚,亦得退在正月。《通卦验》云“正月中,猛风至”,注云“猛风,动摇树木有声”者,猛风即东风之甚也。“獭祭鱼”与此同。按下季冬“雁北乡”,据其从南始北,正月来至中国,故此云“鸿雁来”。但来有先后,后者二月始来,故《通卦验》二月节云“候雁北”。云“今《月令》鸿皆为候”者,但《月令》出有先后,入《礼记》者为古,不入《礼记》者为今,则《吕氏春秋》是也,“鸿”字皆为“候”也。
  天子居青阳左个,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旂,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皆所以顺时气也。青阳左个,大寝东堂北偏。鸾路,有虞氏之车,有鸾和之节,而饰之以青,取其名耳。春言鸾,冬夏言色,互文。马八尺以上为龙。凡所服玉,谓冠饰及所珮者之衡璜也。麦实有孚甲,属木。羊,火畜也。时尚寒,食之以安性也。器疏者刻镂之,象物当贯土而出也。凡此车马衣服,皆所取於殷时而有变焉,非周制也。《周礼》:“朝祀戎猎事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时为异。”又《玉藻》曰:“天子龙卷以祭,玄端而朝日,皮弁以日视朝。”与此皆殊。
  ○个,古贺反,后放此。鸾,力官反。路,本又作辂。载音戴,后放此。旂,巨机反,后放此。衣青,於既反,后放此,下注“衣甲保”、“犹衣”同。,本又作器,同。冬夏,此卷内可以意求之。璜音黄。畜,许六反。贯,古乱反。朝,直遥反,下文注同。卷,本又作衮,古本反。玄端音冕。
  [疏]“天子”至“以达”。
  ○正义曰:此巳前明天时气侯早晚,此明天子每时居处及所乘车马、所建旌旗、所服衣玉、所食牲穀及器物之属。龙与玉言苍者,苍亦青也,远望则苍。旂与衣云青者,欲见人功所为,故以近色言之。
  ○注“皆所”至“皆殊”。
  ○正义曰:色则顺时,食与器则顺气也。云“青阳左个,大寝东堂北偏”者,北偏,近北也。然则此是明堂北偏,而云大寝者,欲明明堂与大庙大寝制同,故兼明於明堂听朔竟,次还大庙,次还大寝也。然云东堂,则知听朔皆堂,不於五角之室中也。云“鸾路,有虞氏之车”者,《明堂位》云:“鸾车,有虞氏之路也。”今既云鸾路,故知是有虞氏之车也。用有虞氏,则知非周也。云“有鸾和之节,而饰之以青,取其名耳”者,因其有鸾,故不言青而云鸾也。云“春言鸾,冬夏言色,互文”者,春言鸾,则夏秋冬并鸾也。夏云朱,冬云玄,则春青秋白可知也。云“马八尺以上为龙”者,出《庾人职》。云“凡所服玉,谓冠饰及所佩者之衡璜”者,冠饰即冕之旒及笄也。衡璜即是所佩玉之名也。佩玉之制,按《韩诗外传》云“佩玉,上有葱衡,下有双璜牙,蠙珠以纳其间”,则古之佩玉,上以葱为衡,横置於上,以贯珠之绳三条县於衡上,垂之而下,以双璜悬於两畔绳之下端,又以牙悬於中绳下端,使前后触璜以为声,衡之下,璜之上,皆贯蠙珠,故云“蠙珠以纳其间”,谓纳於衡璜之间也。云“麦实有孚甲,属木”者,郑云“黍秀舒散,属火。麻实有文理,属金。菽实孚甲坚合,属水。稷五穀之长,属土”,是五穀所配之方也。云“羊,火畜也”者,按《尚书 五行传》曰“貌之不恭,则有鸡祸”,注“鸡,畜之有冠翼者,属貌”;“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注“犬,畜之以口吠守者,属言”;“视之不明,则有羊祸”,注“羊畜之远视者,属视”;听之不聪,则有豕祸”,注“豕,畜之居闲卫而听者,属听”;“思之不睿,则有牛祸”,注“地厚德载物,牛,畜之任重者,属思”;“王之不极,则有马祸”,注“天行健,马,畜之疾行者,属王极”。是鸡为木畜,羊为火畜,牛为土畜,犬为金畜,豕为水畜。但阴阳取象多涂,故午为马,酉为鸡,不可一定也。云“时尚寒,食之以安性也”者,羊是火畜,而春时食之,明其有意食以安性也。春时尚寒,故食火畜以助之。夏食菽与鸡者,以气尤热,水能克火,木必折土,故食北方之声与东方之性,减其热气,亦以安性。秋食麻与犬者,秋气既凉,又将乡寒,不有其害,故食当方之穀牲也。冬食黍与彘者,冬气极寒,故食火穀以减寒,寒胜於热,故食当方之牲。云“器疏者刻镂之,象物当贯土而出也”者。诸刻镂为文,使文理粗疏,直而通达也。云“凡此车马衣服,皆所取於殷时而有变焉,非周制也”者,以虞夏之制,有日月星辰十二章之服,周之制,朝祀戎猎车服各有殊。今此下与《周礼》不同,上与虞夏又异,故云“取殷时”也。殷乘木路,此乘鸾路,不纯用殷,故云“而有变焉”,谓变殷而乘虞路也。云“《周礼》朝祀戎猎车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时为异”者,按《周礼》朝则皮弁服,祀则六冕服,戎则韦弁服,田猎冠弁服。又《周礼》朝乘象路,祀乘玉路,戎乘革路,猎乘木路。是车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时为异也。又引《玉藻》“天子龙衮以祭”者,证四时皆龙衮衣纁裳,不随时而别。又引《玉藻》“玄端而朝日”者,证此朝日不玄端而著青衣。又引“皮弁以日视朝”者,皮弁白布衣,四时皆然,不随时而变。是与此皆殊,明《月令》所云非周法也。
  是月也,以立春。先立春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天子乃齐。太史,礼官之属,掌正岁年以序事。谒,告也。
  ○先,悉荐反。齐,侧皆反,本亦作斋,卷内放此。立春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於东郊。还反,赏公、卿、诸侯、大夫於朝。迎春,祭苍帝灵威仰於东郊之兆也。《王居明堂礼》曰:“出十五里迎岁。”盖殷礼也。周近郊五十里。赏谓有功德者有以显赐之也。朝,大寝门外。
  ○还音旋,后放此。
  [疏]“是月”至“於朝”。正义曰:此一节论立春天子迎春气及行赏之事,各依文解之。
  ○“是月也,以立春”者,十二月节气有早晚,若节气晚,则月之节气在当月之内;若节气早,月之节气在前月之中。故立春为正月之节,有在十二月之时。但至立春之时,虽在十二月,即行立春之事。云“是月”者,谓是月之气,不谓是月之日也。凡四立之月,天子车服之下,皆云是月,以其为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事重,故云是月。其非四立之月,仲夏即云养壮佼,季夏云命渔师剩敓一月云饬死事,十二月云命有司大难,皆不云是月者,或是事为细小,或是事通他月,故不云是月。季冬难事虽大,惟此月为之,亦不云是月者,以年事既终,惟难而巳,故不须云是月。或作记之人,辞有详略,不为义例也。凡言是月者,是月之后,若是事相连接,辞有首尾,则因前是月,不别起是月之文;若别事异端,则更云是月也,他皆仿此。此云“是月”,下至“以初为常”,是皆立春之时告命之事,故不更云是月。次云“祈穀於上帝”,至“命曰劳酒”,论祈穀耕藉,反回劳饮,是其一事,故不更云是月。次云“是月也,命乐正入学习舞”至“埋胔”,论习舞修祭,母用牝牲,是含养之事,故毋覆巢及掩骼埋胔,中间小异,事亦相连,故不别云是月。次云“是月也,不可以称兵”,与上事别,又论天地人之大道,故别云是月。举此为例,其馀月或云是月,或不云是月,就文可知。
  ○“先立春三日”者,周法,四时迎气,皆前期十日而斋,散斋七日,致斋三日。今秦法简省,故三日也。盖散斋二日,致斋一日。
  ○“盛德在木”者,天以覆盖生民为德,四时各有盛时,春则为生,天之生育盛德在於木位,故云“盛德在木”。
  ○注“大史”至“谒告”也。
  ○正义曰:按《周礼》大史属春官,春官主礼,故云“大史,礼官之属”。云:“掌正岁年以序事者,大史职文郑注云:“中数曰岁,朔数曰年。”中数者,谓十二月中气一周,总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谓之一岁。朔数者,朔,十二月之朔,一周谓三百五十四日,谓之为年。此是岁年相对,故有朔数、中数之别。若散而言之,岁亦年也。故《尔雅 释天》云“唐虞曰载,夏曰岁,商日祀,周曰年”是也。按《释言》云:“告、谒,请也。”同训为请,是谒为告也。
  ○“立春”至“於朝”。
  ○此立春立秋云“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立夏立冬云“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不云诸侯,文不备,当亦有诸侯,故立夏下云“乃封诸侯”。於夏既然,明冬诸侯亦然。在孟春云“赏公、卿、诸侯、大夫於朝”,孟夏云“还乃行赏封诸侯,庆赐遂行,无不欣说”,孟秋云“还乃赏军帅武人於朝”,孟冬云“还乃赏死事恤孤寡”。四时所赏不同者,庾云:“顺时气也。春阳气始著,仁泽之时,故顺其时而赏朝臣及诸侯也。至夏阳气尢盛,万物增长,故用是时庆赐转广,是以无不欣说也。秋阴气始著严凝之时,故从其时而赏军帅及武人也。至冬阴气尤盛,万物衰杀,故用是时赏死事者及其妻子也。”
  ○注“迎春”至“门外”。
  ○正义曰:按贾、马、蔡邕皆为迎春祭大皞及句芒,以上云“其帝大皞,其神句芒”故也。今郑独以为苍帝灵威仰者,以《春秋文耀钩》云:“苍帝灵威仰。”《礼器》云:“飨帝於郊,而风雨寒暑时。”是人帝,何能使风雨寒暑得时?又《诗》及《尚书》云,上帝皆为天也。《周礼 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五帝若是人帝,何得与天帝同服?故以为灵威仰。上云“盛德在木”者,盛德则灵威仰之盛德也。云“王居明堂礼”者,《逸礼》之篇名。引之者,证十五里迎春与周不同,故云“盖殷礼也”。云“周近郊五十里”者,郑注《尚书 君陈序》云:“天子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也。云“朝,大寝门外”者,大寝则路寝。天子有三朝,一是燕朝,在路寝也。二是治朝,则此路寝门外,应门之内,以其赏赐公卿大夫,宜在治事之朝,故云“大寝门外”。三是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大询众庶,听断罪人之处也。
  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相,谓三公,相王之事也。德,谓善教也。令,谓时禁也。庆,谓休其善也。惠,谓恤其不足也。天子曰兆民。
  ○相,息亮反,注同,下“善相”并注放此。施如字,又始豉反。休,许收,许虬二反,美也。庆赐遂行,毋有不当。遂犹达也。言使当得者皆得,得者无非其人。
  ○毋音无,本亦作无,下同。当,下浪反。
  [疏]“命相”至“不当”。
  ○正义曰:此一经因上天子迎春反国,命三公布教施惠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相谓”至“兆民”。
  ○正义曰:按《公羊》隐五年传云:“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三公相王之事也。至六国时,一人知事者,特谓之相,故《史记》称穰侯、范睢、蔡泽皆为秦相,后又为丞相也。云“天子曰兆民”者,《左传》闵元年晋卜偃之辞也。
  ○注“遂犹”至“其人”。
  ○正义曰:遂是申遂,故《尚书》云:“显忠遂良。”《商颂》云:“莫遂莫达。”是遂为达,言庆赐之事,通达施行,使之周遍。云“使当得者皆得,无非其人也”者,谓当庆赐之人,皆是有功可庆赐,无此不合得庆之人。非人,谓无功无德之徒。
  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母失经纪,以初为常。典,六典。法,八法也。离,读如俪偶之俪。宿俪,谓其属冯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相与宿偶,当审候伺不得过差也。经纪,谓天文进退度数。
  ○宿,息六反,徐音秀。离,依注音俪,吕计反,偶也。贷,吐得反,徐音二。冯音凭。相,息亮反,又如字。伺音司,又息嗣反。
  [疏]“乃命”至“为常”。
  ○正义曰:迎春既还,行赏以毕,乃命大史之官,令守其六典,奉其八法,司主天文及日月星辰之行。天则左还,一日一度,一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至周一度,日月五星并逆行天右行,各有多少,辰有二十八宿,亦随天左行。大史令其属官,在其候处,止宿配偶,相与审候,不得贷变过差。若应候不候,应知不知,则是候过差。“无失经纪”者,经纪谓天文进退度数,言当推勘考校,使得其中,应进则言进,应退则言退。若其推步不明,算历失所,迟疾不依其度,进退或失其常,是失经纪。
  ○“以初为常”者,初谓旧来所法,恒须遵奉,以为常行,故云“以初为常”。
  ○注“典六”至“度数”。
  ○正义曰:“六典”者,则《太宰》云: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礼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八法者:一曰官属,二曰官职,三曰官联,四曰官常,五曰官成,六曰官法,七曰官刑,八曰官计。云“离读为俪偶之俪”者,按成十一年《左传》云:“鸟兽犹不失俪。”礼有俪皮,俪是配偶,故云“读如俪偶之俪”。云“冯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冯相、保章,皆中土二人。“冯相”者,郑注“冯,乘也。相,视也。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保章”者,郑注:“保,守也。世守天文之变。”虽俱掌天文,其事不同,冯相氏主日月五星,年气节候,推步迟疾,审知所在之处,若今之司历,主其筭术也。保章者,谓守天之文章,谓天文违变度数,失其恒次,妖孽所在,吉凶所生,若今之天文家,惟主变异也。此其所掌别也。云“相与宿偶,常审候伺不得过差”者,言大史之官,使其僚属冯相、保章恒在候处,相与止宿配偶,其审察伺候,不得怠慢,不觉天之变异也。
  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穀于上帝。谓以上辛郊祭天也。《春秋传》曰:“夫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上帝,大微之帝也。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茸芷,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元辰,盖郊后古辰也。耒,耜之上曲也。保介,车右也。置耒於车右与御者之间,明巳劝农,非农者也。人君之车,必使勇士衣甲居右而参乘,备非常也。保犹衣也。介,甲也。帝藉,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也。
  ○耒,力对反,《字林》云:“耕曲木,垂所作,力隹反。”又力水反。”耜音似。措,七故反,置也。介音界,注同。藉,在亦反,《说文》作“耤”,云“帝耤千亩”。推,出隹反,又吐回反,下同;推谓伐也。乘,绳证反。为,于伪反,下“为神春”、“为伤”、“为死气”皆同.反。执爵于大寝。三公、九卿、诸候、大夫皆御,命曰劳酒。既耕而宴饮,以劳群臣也。大寝,路寝。御,侍也。
  ○劳,力报反,注同。
  [疏]“是月”至“劳酒”。
  ○正义曰:此一节论迎春既反,春事巳起,当祈穀亲耕燕劳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谓以”至“之帝”。
  ○正义曰:按《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郑注:“凡为人君,当斋戒自新。”又云:“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郑注引《易说》云“茸荃之郊,一用夏正”,春分而日迎长,故云“迎长日之至”。《郊特牲》云郊不言祈穀,此经言祈穀不言郊,郑以为二祭是一,故此注谓“以上辛郊祭天也”。郑既以二祭为一,恐人为疑,故引《春秋传》以明之。按襄七年《左传》云:孟献子曰:“郊祀后稷,以祈农事也。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彼祈农事者,则此祈穀也。彼云郊而后耕,此是祈穀之后即躬耕帝藉,是祈穀与郊一也。云“上帝,大微之帝”者,《春秋纬》文。紫微宫为大帝,大微为天庭,中有五帝座,是即灵威仰、赤熛怒、白招拒、汁光纪、含枢纽。祈穀郊天之时,各祭所感之帝,殷人则祭汁光纪,周人则祭灵威仰,以其不定,故总云“大微之帝,若迎春之时,前帝后王,皆祭灵威仰,故前注云“迎春,祭苍帝灵威仰”,特指一帝也。此郊虽祈穀,亦是报天,故《郊特牲》云“郊之祭也”,“大报天而主日也”。
  ○“乃择元辰”至“九推”,甲乙丙丁等谓之日,郊之用辛,上云“元日”。子丑寅卯之等谓之为辰,耕用亥日,故云“元辰”。
  ○“天子亲载耒耜”者,谓天子所乘车上,亲载耕田之耒耜。“措之於参保介御之间”者,措,置也。保介,车右也。御者,御车之人。车右及御人,皆是主参乘。於时天子在左,御者在中,车右在右。言置此耒器於参乘保介及御者之间,然后帅三公九卿而往南郊躬耕藉田也。
  ○注“元辰”至“之田”。
  ○正义曰:知用亥者,以阴阳式法,正月亥为天仓,以其耕事,故用天仓也。卢植、蔡邕并云:“郊天是阳,故用日,耕藉是阴,故用辰。”元者善也。郊虽用日,亦有辰,但日为吉主。耕之用辰,亦有日,但辰为主。皇氏云:“正月建寅,日月会辰在亥,故耕用亥也。”未知然否?云“置耒耜於车右与御者之间,明已劝农,非农者也”,王既亲载耒器,置耒应须近王。今置耒乃於参御二人之间,不近王者,明王之巳身但是劝农,故载耒耜,非实农人,故不近耒器也。所以车右衣甲者,以人君尊重,故使勇士衣甲居右,备非常也。云“保犹衣”者,保即襁保,保谓小被,所以衣覆小儿,故云“保犹衣也”。云“帝藉,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者,耕藉所以为帝藉者,举尊言之,故《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以共齐盛。”又《国语》云:“宣王即位,不藉千亩。虢文公谏曰:‘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於是乎出。’”是藉田共上帝,故云“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也”。按此立春后始郊,郊之后始耕。按《国语》:“先时九日,大史告以耕事。”注:“先,先立春日也。”谓先立春之前以耕,与此不同者,《国语》告耕在立春之前,其实耕时在立春之后,故《国语》下云“先时五日”,“王即斋宫”,注“先耕时也”。是耕前五日,王即斋宫而斋,是知亲耕在立春之后也。此言“天子茸芷,公五推,卿诸侯九推”,按《国语》:“王耕一发,班三之。”贾逵注:“班,次也,谓公卿大夫也。天之下各三其上也。王一发,公三发,卿九发,大夫二十七发。”天子茸芷,公五推,卿诸侯九推,此是贵贱耕发相三之数也。不云士者,士贱不与耕也,故《国语》云:“庶人终於千亩。”又《周礼》甸师是下士,云“帅其属而耕耨王藉”,郑注云“庶人,谓徒三百人”。
  ○注“既耕”至“路寝”。
  ○正义曰:按《国语》耕后“宰夫陈飨”,“膳夫赞王,王歆大牢”。是耕后设飨。而此云“既耕而燕饮”者,飨礼在庙,燕礼在寝。此云“执爵于大寝”,故知燕也。《国语》云飨者,盖用飨之馔具而行燕礼,以劳群臣。按上迎春而反,赏公卿大夫於路寝门外正朝。此耕藉而反,劳群臣在於路寝。不同者,爵赏公事,与众共之,故在正朝;燕劳私礼,主於欢心,故在路寝。
  是月也,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萌动。此阳气蒸达,可耕之候也。《农书》曰:“土长冒橛,陈根可拔,耕者急发。”
  ○上,时掌反,注“土上”同。萌,莫耕反。烝音证,又之烝反。冒,莫报反,覆也。橛,求月反。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脩封疆,审端经术。田谓田畯,主农之官也。舍东郊,顺时气而居以命其事也。封疆,田首之分职。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径”。遂,小沟也。步道曰径。《今尚书》曰“分命羲仲,宅嵎夷”也。
  ○疆,居良反,注皆同。径术,古定反,注同;术依注音遂。畯音俊。分,扶间反。嵎音愚。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穀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相,视也。
  ○阪险,上音反,又蒲版反;下许检反。道音导。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说所以命国舍东郊之意也。准直,谓封疆径遂也。《夏小正》曰:“农率均田。”
  ○饬音敕。率,所类反,谓田正。
  [疏]“天气”至“不惑”。
  ○正义曰:此一节论少阳之月,务其始生,故既耕之后,当劝农事,各依文解之。
  ○“天气下降”者,天地之气谓之阴阳,一年之中,或升或降,故圣人作象,各分为六爻,以象十二月。阳气之升,从十一月为始,阳气渐升,阴气渐下,至四月六阳皆升,六阴皆伏。至五月一阴初升,阴气渐升,阳气渐伏,至十月六阴尽升,六阳尽伏。然则天气下降,地气上腾,五月至十月也。地气下降,天气上腾,十一月至四月也。今正月云“天气下降,地气土腾”者,阳气五月之时,为阴从下起,上乡排阳气,第六阳气上极反退,至十月之时,六阳退尽,皆伏於下。至十一月,阳之一爻始动地中,至十二月阳渐升,阳尚微,未能生物之极。正月三阳既上,成为乾卦,乾体在下;三阴为坤,坤体在上,乾为天,坤为地。今天居地下,故云“天气下降”;地在天上,故云“地气上腾”。是阳气五月初降,至正月为天体而在坤下也。十一月一阳初生,而上排阴,阴之上六渐退,反归於下,至四月阴爻伏尽,六阳在上。五月一阴生,六月二阴生,阴气尚微,成物未具,七月三阴生而成坤体,坤体在下,三阳为乾而体在上,则是地气在下,天气在上,故正月为泰,泰,通也,天地交通;七月为否,否,塞也。言天地隔塞。所以十月云“地气下降,天气上腾”者,以十月之时,纯阴用事,地体凝冻,寒气逼物,地又在下,故云“地气下降”。於时六阳从上退尽,无复用事,天体在上,不近於物,似若阳归於天,故云“天气上腾”,其实十月天气反归地下。若审察於此,不足可疑,而刘洽、氾阁、皇侃之徒,既不审知其理,又不能定其旨趣,諠諠挠挠,亦无取焉。
  ○注“此阳”至“急发”。
  ○正义曰:经云“天气下降”,注“阳气蒸达”,又似阳气上升者,以阳气从五月下降,至十一月从下初升,至正月始成乾体,而在三阴之下,故云“天气下降”,其实於时阳从地中升也。引“《农书》曰”下者,按《汉书 艺文志》:农书有九家,百一十四篇,“神农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董安国十六,尹都尉十四,赵氏五篇,氾胜之十八篇,王氏六篇,蔡癸一篇”。郑所引农书,先师以为《汜胜之书》也。《汉书》注:氾音汎,成帝时为议郎,使教田三辅也。“土长冒橛”者,谓置橛以候土,土长冒橛,陈根朽烂,可拔而去之,耕者,急速开发其地也。
  ○“王命”至“径术”。
  ○於是春气既和,王命群官分布检校农之事,命遣田畯官舍於郊之上,令农夫皆脩理地之封疆,审正田之径路,及田之沟洫,故云“审端径术”。
  ○注“田谓”至“嵎夷”。
  ○正义曰:知“田谓田畯”者,以经云“命田”,田是受之人。《诗》云:“田畯至喜。”故知田谓田畯。云“舍东郊,顺时气而居”者,以其耕作岁时之气,起於东方为始,故令田畯舍国之东郊,以命其事,其诸侯都邑田畯,各舍国邑之东郊也。云“封疆,田首之分职”者,封疆则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各有封境界域部分职掌也。云“术,《周礼》作遂”,以田农之事无称术者,术、遂声相近,故疑术为遂。《学记》云:“术有序。”义同於此。云“夫间有遂,遂上有径”者,《遂人职》文。按《匠人》云:“广二尺,深二尺。”“遂,小沟也,步道曰径。”《遂人职》云:“径容牛马。”云“《今尚书》曰分命羲仲,宅嵎夷”者,证命田畯舍东郊之事。云“《今尚书》”者,《尚书》有古有今,壁里所得,胶东庸生所传者,谓之《古文尚书》;晁错所受伏生二十九篇,夏侯欧阳所传者,谓之《今文尚书》。郑据而引之,故云《今尚书》。
  ○“田事”至“不惑”。
  ○作记之人,解说天子所以命田畯舍於东郊者,欲明其政理田事,若田事既能正,又先定其封疆、径遂以劝农夫,农夫知田事先后,审疆界畔域,乃不有疑惑。
  ○注“准直”至“均田”。
  ○正义曰:准谓轻重平均,直谓绳墨得中也。封疆有界限,径遂有阔狭,皆先平均正直之,故云“准直,谓封疆径遂”。云“《夏小正》曰‘农率均田’”者,《夏小正》是《大戴礼》篇也。农率,则田畯也。均田,则审端径遂也。
  是月也,命乐正人学习舞。为仲春将释菜。乃脩祭典。重祭礼,岁始省录。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为伤妊生之类。
  ○牝,频忍反。妊,而林、而鸩二反。
  ○禁止伐木。盛德所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为伤萌幼之类。
  ○覆,芳服反。孩,尸哀反。胎,吐来反。夭,乌老反。麛音迷。卵,刀管反。毋聚大众,毋置城郭。为妨农之始。掩骼埋胔。谓死气逆生也。骨枯曰骼,肉腐曰胔。”骼,江百反。胔,才赐反,蔡云:“露骨曰骼,有肉曰胔。”胔亦作骴。胔,扶矩反。
  ○是月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逆生气。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为客不利,主人则可。毋变天之道,以阴政犯阳。毋绝地之理,易刚柔之宜。毋乱人之纪。仁之时而举义事。
  [疏]“是月”至“用牝”。
  ○正义曰:此一节论此春为四时之首,当脩祀典及祭山川之事,各依文解之。“牺牲毋用牝”者,以山林川泽,其祀既卑,馀月之时,牲皆用牝,唯此月不用,故注“为伤妊生之类”。若天地宗庙大祭之时,虽非正月,皆不用牝。
  ○“禁止”至“之纪”。
  ○正义曰:此一节论时气之事,各依文解之。
  ○“禁止伐木”者,禁谓禁其欲伐,止谓止其巳伐者。此伐木在山中,或在禁障之处。十月许人采取,至正月之时,禁令止息,故《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诗 鱼丽》传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是也。若国家随时所须以为材用者,虽非冬月,亦得取之,故《山虞》有“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又云“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是也。其非是所禁之处,春、秋亦得取之,故《周礼》云:“春、秋之斩木不入禁。”郑注:“斩四野之木可,若於正月皆禁之。”
  ○“毋覆”至“毋卵”。
  ○此一节论礼法,馀月皆无覆巢,因初春施生之时,故设戒也。巢,若其夭鸟之巢则覆之,故《硩蔟氏》云:“掌覆夭鸟之巢。”此月亦禁之。胎谓在腹中未,出夭为生而己出者,故《鲁语》云:“兽长麛夭。”此飞鸟,谓初飞之鸟,故注云“为伤萌幼之类”。麛卵四时皆禁,但於此月尢甚,若须荐献,亦得取之,故《王制》云“韭以卵,庖人秋行犊麛”是也。“掩骼埋胔”者,《蜡氏》云:“掌除骴。”司农云:“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兽之骨皆是。”康成不注,从司农义也。骼言掩,胔言埋,互言耳。
  ○注“为客”至“可也”。
  ○正义曰:起兵伐人者谓之客,敌来御捍者谓之主。此经云兵戎不合兴起之时,不可从我而始。我为主人也,主人既不先起兵,彼来伐我,我不得不应,故云“主人则可”。客既先兴兵,故云“为客不利”。“毋变”至“之纪”。
  ○天有阴阳之道路,恐人改变,故云“无变天之道”。地有刚柔之理,恐人断绝,故云“毋绝地之理”。人有礼义纲纪,恐其迷乱,故云“毋乱人之纪”。按《易 说卦》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故郑此注“以阴政乱阳”。《说卦》云:“立地之道,曰柔与刚。”故注地理云“易刚柔之宜”。《说卦》云:“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春为仁,故注“仁之时而举义事”。天云道,地云理,人云纪,互辞也。
  孟春行夏令,则雨水不时,巳之气乘之也。四月於消息为乾。草木蚤落,生日促。
  ○蚤音早。国时有恐。以火讹相惊。
  ○恐,丘勇反。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申之气乘之也,七月始杀。
  ○疫音役。猋风暴雨总至,正月宿直尾箕,箕好风,其气逆也。回风为猋。
  ○猋,必遥反,徐芳遥反;本又作飘。宿音秀。好,呼报反。藜莠蓬蒿并兴。生气乱,恶物茂。
  ○藜,力兮反。莠音酉。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亥之气乘之也。旧说首种谓稷。
  ○潦音老。挚音至,蔡云“伤折”。种,章勇反,蔡云“宿麦”。
  [疏]“孟春”至“不入”。正义曰:从上以来,论当月施令之事。若施之顺时,则气序调释;若施令失所,则灾害滋兴。故自此而下,论政失致灾之事。上既云“毋变天之道,母绝地之理,母乱人之纪”,今若施之不失,则三才相应,以人与天地共相感动故也。施令有失,三才俱应者,则此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时,天也。草木早落,地也。国时有恐,人也。十二月之节内,三才俱应者多,就三才俱应之中,论天地及人,亦先后不建。或先言天者,则此“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时”是也。或先言民者,则孟春“行秋令,其民大疫”是也。或先言地者,则孟春“行冬令,水潦为败”是也。所以然者,为害重者则在先言之,为害轻者后言之。大略於文可以意得,次第其轻重,无义例也。皇氏曲为别说,非经之旨,施令失所。亦惟有二才应者,故仲春“行夏令,则国乃大早,暖气早来,虫螟为害”。大早暖气,并为天灾,如此二类是也。以施令失所,惟二才应,就二才之中,或有天有人无地,或有地有人无天,随应则书,不为义例也。行令失之於前,气则应之於后。至如春夏及秋,施令有失,气来为应,惟在当年,则“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时,草木早落”之类是也。若其冬时失令,则气应在於后年,故仲冬“行秋令,则天时雨汁,瓜瓠不成”,“行春令,蝗虫为败”。仲冬非瓜瓠不成之时,又非蝗虫为败之日,是据来年。又录记之人,序行令之事,各次第先后,则有夏、有秋、有冬。孟春举夏为始,仲春举秋为始,季春举冬为始,至於夏时之下,则有秋、有冬。次有来年之春,孟夏则举秋为始,仲夏举冬为始,季夏举春为始。以此推例,秋冬亦然,不能备说也。
  ○注“巳之”至“为乾”。
  ○正义曰:此风雨不时者,谓风雨少,不得应时。所以风雨不应时者,以孟春建寅,其宿直箕星,箕星好风。孟春行夏令,寅气不足,故风少,巳来乘之,四月纯阳用事,纯阳来乘,故雨少。云“四月於消息为乾”者,阳生为息,阴死为消,十一月至四月为息,言万物得阳气蕃息,五月至十月为消,言万物得阴气消尽。凡孟月失令,则三时孟月之气乘之;仲月失令,则仲月之气乘之;季月失令,则季月之气乘之。所以然者,以同为孟仲季,气情相通,如其不和,则迭相乘入。郑之所注,例亦不同,或一句之下,则云某之气乘之,即此风雨不时一句之下云“已之气乘之”,或两句之下,则云某之气乘之,故“仲春行秋令,则其国大水,寒气总至”,注“酉之气乘之”,以二句俱当酉气故也。或有三句之下,始云某之气乘之者,故孟春“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注云“亥之气乘之”,以三句共当亥气也。气当则言,无义例也。凡一句为一事,亦有两句共为一事者,则孟夏行冬令云“后乃大水,败其城郭”是也。
  ○注“火讹相惊”。
  ○正义曰:以巳来乘寅,巳为火,故火来也。寅为天汉之津,火虽欲来,而畏水终竟不来,但讹言道火相恐动也。注云“申之气乘之,七月始杀”。
  ○正义曰:七月建申,阴气始杀,杀气乘寅,故人多大疫。
  ○注“正月”至“为焱”。
  ○正义曰:按郑注《洪范》中央土气为风,东方木气为雨,箕属东方木,木克土,土为妃,尚妃之所好,故箕星好风也。西方金气为阴,克东方木,木为妃,毕属西方,尚妃之所好,故好雨也。今申气乘寅,两相冲破,申来逆寅,寅为风,风之被逆,故为焱风。寅往破申,申为雨,雨之被逆,故为暴雨也。按《尔雅》“扶摇谓之焱”,谓风之回转也,故云“回风为焱”。
  ○注“生气乱恶物茂”。
  ○正义曰:恶物所以害生气,今生气既乱,恶物乘之,故恶物茂。
  ○注“首种谓稷”。
  ○正义曰:按《考灵耀》云:“日中星鸟,可以种稷。”则百穀之内稷先种,故云“首种”。首即先也,种在百穀之先也。


 
卷十五 月令第六

 卷十五 月令第六  
  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孤中,旦建星中。仲,中也。仲春者,日月会於降娄,而斗建卯之辰也。弧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
  ○奎,苦圭反。弧音胡。降,户江反。
  [疏]“仲春”至“星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云:“二月节,日在奎五度,昏,井二十二度中,去日九十七度;旦,斗五度中。春分日在娄四度,昏,柳五度中,去日一百二度;旦,斗十六度中。按《元嘉历》:“二月节,日在壁一度,昏,井十度中;旦,箕四度中。春分日在奎七度,昏,东井三十度中;旦,斗四度中。馀月昏旦中星,皆举二十八宿。”此昏云弧中,旦云建星中,独非二十八宿者,以弧星近井星,建星近斗,以井斗度多,其星体广,不可的指昏旦之中,故举弧建,定其昏旦之中也。
  ○注“日月”至“之辰”。
  ○正义曰:从奎五度至胃六度在戌,总曰降娄。降,降也。娄,敛也。言万物降落而收敛。“而斗建郊之辰”者,斗星随天而转,一日一夜,过转一周而行一度,故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也。云“弧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者,熊氏说云《石氏星经》文。弧与建星,非二十八宿,而昏明举之者,由弧星近井,建星近斗井。有三十三度斗,有二十六度,其度既宽,若举井斗,不知何日的至井斗之中,故举弧星建星也。然春分之时日夜中,计春分昏中之星,去日九十一度。今日在奎五度,奎与鬼之初乃一百九度。所以不同者,郑虽云弧在鬼南,其实仍当井之分域,故皇氏云从奎第五度为二月节,数至井第十五度,得九十一度,是弧星当井之十六度也。若从井星十六度,至斗之初一百七十二度,计昏中星与明中之星,春秋分时相去分天之半,应一百八十二度馀。但日入以后二刻半始昏,不尽二刻半为明,昏明相去,少昼五刻,一刻有三度半强,五刻有十七度馀,则昏之中星去明之中星一百六十五度馀,则建星不得在斗初,在斗十度也。此仲春之月昏弧中,按《尚书》云“日中星鸟”,不同者,如郑康成之意,南方七宿总为鸟星,井星则鸟星之分,故云星鸟,与此同也。按仲夏昏亢中,《尚书》云“日永星火”,不同者,按郑答孙颢云:“星火非谓心星也,卯之三十度总为大火。”其曰大火之次有星者,《月令》举其月初,《尚书》总举一月,故不同也。按仲秋之月,昏牵牛中,《尚书》云“宵中星虚”。其仲冬之月,云东壁中,《尚书》云“日短星昴”,不同者,亦是《月令》举其初朔,《尚书》总举一月之中,理亦不异。孔安国注《尚书》与此则别。《尚书》所举星者,自取毕见之义,不谓南方之中。
  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夹锺。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夹锺者,夷则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三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仲春气至,则夹锺之律应。《周语》曰:“夹锺出四隙之细。”
  ○夹,古洽反,一音颊。隙,去逆反。
  [疏]注“夹锺”至“之细”。
  ○正义曰:夷则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今上生夹锺,当三分益一,就夷则五寸之中取三寸,更益一寸,为四寸,馀有整二寸,又於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中,有细分四百五十一。此细分各三分之,於是一寸分为二千一百八十七分,有四百五十一者,为一千三百五十三,则是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三百五十三也。以整二寸各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则二寸总有四  百七十四分,益前一千三百五十三,总为五千七百二十七,为实数。但上生者,三分益一,以实数更三分之,各有一千九百九分,以三分益一,则益一分一千九百九并前五千七百二十七,总为七千六百三十六,为积分总数也。然后除之为寸,一寸用二千一百八十七,则三寸总用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三寸益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一千七十五分不成寸,是为夹锺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也。云:“《周语》曰‘夹锺出四隙之细’”者,《周语》注夹锺云:夹助阳四隙,谓黄锺、大吕、大蔟、夹锺,凡助出四隙之微气,令不滞伏於下也。
  始雨水,桃始华。仓庚鸣,鹰化为鸠。皆记时候也。仓庚,骊黄也。鸠,搏穀也。汉始以雨水为二月节。
  ○仓庚,并如字,本或加鸟,非。骊,力知反。搏音博。
  [疏]“始雨”至“为鸠”。
  ○正义曰:此一经记候。
  ○注“皆记”至“月节”。
  ○正义曰:言皆记时候者,谓经中四事言之先后,逐气之早晚,故《周书 时训》“惊蛰之日,桃始华,又五日仓庚鸣,又五日鹰化为鸠,至秋则鸠化为鹰”,故《王制》云:“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司裘》注:“中秋鸠化为鹰。”《夏小正》云正月鹰化为鸠,五月鸠化为鹰。郑无所言,则不信用也。按《通卦验》云“仓庚为正月中”,与此不同者,盖是国土各异,气有早晚。云“仓庚,骊黄”者,按《释鸟》云:“仓庚,商庚。”郭景纯云:“即鵹黄也。”《释鸟》又云:“鵹黄,楚雀。”某氏云:“鵹黄,一名仓庚,又云商庚。”李巡云:“一名楚雀。”《方言》云:“齐人谓之搏黍。”云“鸠,搏穀”者,《释鸟》云:“鸣鸠,鴶鵴。”郭景纯云:“今之布穀也。”谢氏云:“布穀者近之。”彼云“布”,此云“搏”者,布、搏声相近,谓之搏穀,以声呼之,或以为此鸟鸣“布种其穀”。云“汉始以雨水为二月节”者,证此雨水为二月节也。但雨水惊蛰,据其早作在正月,若其晚在二月,故汉初惊蛰为正月中,雨水为二月节。至在后以来,事稍变改,故《律历志》云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由气有参差故也。
  天子居青阳大庙,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旂,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青阳大庙,东堂当大室。是月也,安萌牙,养幼少,存诸孤。助生气也。
  ○少,诗召反。择元日,命民社。社,后土也,使民祀焉。神其农业也。祀社日用甲。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母肆掠,止狱讼。顺阳宽也。省,减也。囹圄,所以禁守系者,若今别狱矣。桎梏,今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肆谓死刑暴尸也,《周礼》曰:“肆之三日。”掠谓捶治人。
  ○省,所景反,注同;徐所幸反。囹音零。圄,鱼吕反。囹圄,今之狱。去,羌吕反。桎音质,今之械也。梏,古毒反,今之扭也。掠音亮,考捶。械,户戒反。暴,步卜反。捶,之反。
  [疏]“是月”至“狱讼”。
  ○正义曰:此一节论助其生气,止其狱刑。自“玄鸟至之日”至“高禖”之前,论天子亲祭高禖,妃嫔从行之事,故更云“是月也”。自“日夜分”至“正权概”,论日夜既分,雷声将发,妇人须戒其容止,度量须审正平均,故更云“是月”。自“耕者少舍”至“以妨农事”,论耕者少舍,脩理门阖,无为大事以致妨农,故更云“是月”,自“毋竭川泽”云“顺阳养物”,至“开冰”、“释菜”、“习舞”、“入学习乐”,总是助阳鼓动其物,故更云“是月”。自“祀不用牺牲”以下,论季春牺牲腾合,与上事殊,故别云“是月”,各依文解之。
  ○注“社后”至“用甲”。
  ○正义曰:后土者,五官之后土,即社神也。与《左传》僖十五年云“君履后土”者别也。但句龙为配社之人,又为后土之官也。云“祀社日用甲”者,解经“元日”也。按《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周公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
  ○注“囹圄”至“治人”。
  ○正义曰:云“囹圄所以禁守系者,若今别狱矣”者,蔡云:“囹,牢也。圄,止也。所以止出入,皆罪人所舍也。”崇精问曰:“狱,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均台。囹圄,何代之狱?”焦氏答曰:“《月令》,秦书,则秦狱名也。汉曰若卢,魏曰司空是也。”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者,按《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为在手,梏与拲连文,故知梏亦在手,则桎在足也。《易 大畜 六四》:“童牛之梏。”冷刚问云:“牛四足,何以称梏?”郑答云:“牛无手,前足施梏也。”云“肆谓死刑暴尸”者,肆,陈也,谓陈尸而暴之,故《周礼 乡士》、《县士》皆“肆之三日”。然春阳既动,理无杀人,何得更有死尸而禁其陈肆者?盖是大逆不孝罪甚之徒,容得春时杀之,杀则埋之,故禁其陈肆。
  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玄鸟,燕也。燕以施生时来,巢人堂宇而孚乳,嫁娶之象也。媒氏之官以为候。高辛氏之出,玄鸟遗卵,娀简吞之而生契,后王以为媒官嘉祥,而立其祠焉。变媒言媒,神之也。
  ○禖音梅。施,始豉反。孚乳,上如字,一音芳付反;下而树反,季春同。娀简,夙中反,简狄,有戎氏女。契,息列反。
  [疏]注“高辛”至“神之”。正义曰:知“玄鸟遗卵,娀简吞之而生契”者,按《殷本纪》云:“简狄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又《中候契握》云:“玄鸟翔水遗卵,娀简狄吞之生契。”娀者,简狄之国名,故《大戴礼》云:“有娀氏之女曰简狄。”故娀简狄也。云“后王以为禖官嘉祥,而立其祠焉”者,谓高辛氏之世,有此吞鸟之异,是为媒官嘉祥,后代之王,立此高辛而为禖神故也。蔡邕以为禖神是高辛已前旧有,高者,尊也,谓尊高之禖,不由高辛氏而始有高禖。又《生民》及《玄鸟》毛诗传云:“姜嫄从帝而祠于郊媒。”又云:“简狄从帝而祈于郊禖。”则是姜嫄简狄之前,先有禖神矣。而此注立高辛氏为禖神,是高辛氏已前未有禖神,参差不同者。《郑志》焦乔答王权云:“先契之时,必自有禖氏,祓除之祀,位在於南郊,盖以玄鸟至之日祀之矣。然其禋祀,乃於上帝也。娀简狄吞凤子之后,后王为媒官嘉祥,祀之以配帝,谓之高禖。”据此言之,则郊禖之祭,契已前祭天南郊,以先媒配之,故谓之郊禖。至高辛氏之时,既简狄之异,后王以是为媒官之嘉祥,即以高辛之君立为禖神以配天,其古昔先媒则废之矣。高辛氏配之,后谓之高禖。郑义稷、契当尧时,按《命历序》云“帝喾传十世”,则稷契不得为帝喾之子,是帝喾后世子孙之子,故郑注《生民》云“姜嫄,高辛氏之世妃”,则简狄亦高辛氏之后世之妃。此立为禖神者,是简狄之夫,不得为帝喾。此祭高禖氏祭天,故《生民传》云“从於帝而见于天”,高禖为配祭之人。祭天特牲,此用大牢者,此谓配祭之人也。云“变媒言禖,神之”者,按《周礼 媒氏职》注“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但不知初为媒者,其人是谁。按《世本》及谯周《古史》,伏牺制以俪皮嫁娶之礼,既用之配天,其尊贵先媒,当是伏牺也。媒字从女,今从示旁,为之示,是神明告示之义,故云“变媒言媒,神之也”。
  后妃帅九嫔御,御谓从往侍祠。《周礼》:天子有夫人,有嫔,有世妇,有女御。独云帅九嫔,举中言也。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天子所御,谓今有娠者。於祠,大祝酌酒,饮於高媒之庭,以神惠显之也。带以弓韣,授以弓矢,求男之祥也。《王居明堂礼》曰:“带以弓韣,礼之禖下,其子必得天材。”
  ○韣,大木反,弓衣。娠音身,一音震,谓怀妊。
  [疏]“乃礼”至“之前”。
  ○正义曰:祭高禖既毕,祝官乃礼接天子所御幸有娠之人,谓酌酒以饮之。饮酒既毕,乃属带此所御之人以弓韣,又授之以弓矢,於高禖之前而北面也。
  ○注“天子”至“天材”。
  ○正义曰:“天子所御,谓今有娠者,”若总论幸御,则群妃皆是,何得直云“乃礼天子所御”?故知有娠者。《汉书音义》:“娠音身也。”云“《王居明堂礼》”者,《逸礼》篇名也。云“礼之禖下,其子必得天材”者,谓礼此所御之人於禖神之前,禖在坛上,御者在下,故云“禖下“。以祭神必福降,故云“其子必得天材”。
  是月也,日夜分,雷乃发声,始电,蛰虫咸动,启户始出。又记时候。发,犹出也。
  ○电,大练反。先雷三日,奋木铎以令兆民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主戒妇人有娠者也。容止犹动静。
  ○先,悉荐反。奋,方问反。铎,大各反。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因昼夜等,而平当平也。同、角、正,皆谓平之也。丈尺曰度,斗斛曰量,三十斤曰钧,称上曰衡,百二十斤曰石。甬,今斛也。称锤曰权。概,平斗斛者。度量,上音杜,下音亮,注同。甬音勇。权概,古代反。称,尺证反,下同。锤,丈伪反,又丈为反。
  [疏]“日夜”至“始出”。
  ○正义曰:日夜分,谓昼夜漏刻。马融云:“昼有五十刻,夜有五十刻,据日出日入为限。”蔡邕以为星见为夜,日入后三刻、日出前三刻皆属昼,昼有五十六刻,夜有四十四刻。郑康成注《尚书》云“日中星”,以为日见之漏五十五刻,不见之漏四十五刻,与蔡校一刻也,大略亦同。“雷乃发声”者,雷是阳气之声,将上与阴相冲。蔡邕云:“季冬雷在地下,则雉应而雊。孟春动於地之上,则蛰虫应而振出。”至此升而动於天之下,其声发扬也。以雷出有渐,故言“乃”。云“始电”者,电是阳光,阳微则光不见,此月阳气渐盛,以击於阴,其光乃见,故云“始电”。
  ○“蛰虫咸动,启户始出”者,户谓穴也,谓发所蛰之穴。蛰虫早者,孟春乃出,则《左传》“启蛰而郊”是也。蛰虫晚者,则二月始出,故此云“蛰虫咸动”,则正月未皆动,重记时候者。庾蔚云:“谓盖先记时候,以明应节。后言时侯,以应二分二至。”所应不同,故重记之也。
  ○注“主戒”至“动静”。
  ○正义曰:以其生子不备,必有凶灾,故知“主戒妇人”也。云“容止犹动静”者,蔡云:“迅雷风烈,孔子必变。”《玉藻》云:“迅雷甚雨则必变。”虽夜必兴,衣服冠而坐,所以畏天威也。小人不畏天威,懈慢亵渎,或至夫妇交接,君子制法,不可指斥言之,故曰“有不戒其容止”者。言此时夫妇交接,生子支节性情必不备,其父母必有灾也。注“因昼”至“斛者”。
  ○正义曰:“平当平”者,谓度量钧衡之等,人之所用,当须平均。人君於昼夜分等之时,而平正此当平之物。云“同、角、正,皆谓平之”者,经中度、量、钧、衡、石五者,总蒙同文。云“丈尺曰度,斗斛曰量,三十斤曰钧,称上曰衡,百二十斤为石”,皆《汉书 律历志》文。按《志》文云:“黑秬一黍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五度审矣。”又云“黄锺之管,长九寸,围九寸,其实一籥,合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五量加矣。”《志》又云:“黄锺之管,一籥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百二十斤为石。”《志》又云:“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圆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注:“权,锤也。”与物正等则衡平,是权为称锤,称上曰衡。甬与斗连文,《律历志》“十斗为斛”,故知甬则斛也。云“概,平斗斛者”,今之犹然。
  是月也,耕者少舍,乃脩阖扇,寝庙毕备。舍犹止也。因蛰虫启户,耕事少间,而治门户也。用木曰阖,用竹{韦}曰扇。毕犹皆也。凡庙前曰庙,后曰寝。
  ○阖,户腊反。间音闲。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大事,兵役之属。
  [疏]注“用木”至“曰寝”。
  ○正义曰:按襄十八年《左传》云“晋州绰以枚数阖”,阖是齐城门而云阖,是阖用木也。此扇与阖相对文。又此耕者少舍谓庶人,庶人荜门,故以为“竹苇曰扇”。云“凡庙前曰庙,后曰寝”者,庙是接神之处,其处尊,故在前。寝,衣冠所藏之处,对庙为卑,故在后。但庙制有东西厢,有序墙,寝制惟室而巳,故《释宫》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是也。
  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顺阳养物也。畜水曰陂,穿地通水曰池。
  ○漉音鹿,竭也。陂池,彼宜反,《尚书传》云:“泽障曰陂,停水曰池。”畜,敕六反。
  ○天子乃鲜羔开冰,先荐寝庙。鲜当为献,声之误也。献羔,谓祭司寒也。祭司寒而出冰,荐於宗庙,乃后赋之。《春秋传》曰:“古者日在北陆而藏冰,西陆朝觌而出之。其藏冰也,深山穷谷,固阴沍寒,於是乎取之。其出之也,朝之禄位,宾食丧祭,於是乎用之。其藏之也,黑牡秬黍,以飨司寒。其出之也,桃弧棘矢,以除其灾。其出入也,时食肉之禄,冰皆与焉。大夫命妇,丧浴用冰。祭寒而藏之,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火出而毕赋。自命夫命妇至于老疾,无不受冰。”
  ○鲜,依注音献。觌,大历反。沍,户故反。朝,直遥反。秬音巨。与音预。祭寒,本或作祭司寒,按《左氏传》无“司”字。
  [疏]注“鲜当”至“受冰”。正义曰:“鲜当为献“者,按《诗 豳风 七月》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故知鲜为献也。云“献羔谓祭司寒”者,以经云献羔启冰,先荐寝庙,恐是献羔寝庙,故云“祭司寒”,《左传》直云“献羔而启之”。知“祭司寒”者,以传云“祭寒而藏之”,既祭司寒,明启时亦祭之。云“荐於宗庙,乃后赋之者,荐於宗庙,谓仲春也;乃后赋之,谓孟夏也。故《凌人》云“夏颁冰”,《左传》云“火出而毕赋”是也。引“《春秋传》曰”者,昭四年《左传》申丰之辞也。从“古者”以至“无不受冰”,皆《左传》文也。按昭四年春大雨雹,季武子问於申丰,申丰对以此辞。云“日在北陆”者,北陆,虚也,谓十二月日在虚之时而藏冰。云“西陆朝觌而出之”者,西陆,昴也,郑康成以为四月之时,日在昴毕之星,朝见东方,於时出冰,以颁赐百官。若其初出荐庙时在二月是也。云“固阴沍寒”者,杜预注:“沍,闭也。”谓坚固之阴,闭塞不通阳之处,於是取之。云“朝之禄位,宾食丧祭,於是乎用之”者,朝之禄位,谓大夫已上,故下云命夫命妇无不受冰是也。宾谓接迎宾客,食谓寻常饮食,丧谓死丧,祭谓祭祀。云“黑牡秬黍”者,以其祭水神,色尚黑。云“桃弧棘矢”者,桃去不祥,棘则刺御恶。云“祭寒而藏之”者,寒谓司寒之神,则玄冥水神也。所用黑牡秬黍,黑牡则黑羔。云“献羔而启之”者,献羔则黑牡也,亦用秬黍。启之,谓二月时也,故云“公始用之”。云“火出而毕赋”者,毕,尽也,谓应是得冰之人,无问尊卑,尽赋与之。按《左传》云:“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则火出季春建辰之月,以《周礼》“夏颁冰”,乃建已之月,不同者,但建辰火星在卯,火星始出;至建巳火星渐高,总而言之,亦得称火出。早则三月之末,晚则四月之初,不甚相远。又三月内有得四月节时,故据夏而言之。按《月令》季冬藏冰,《诗 豳风》“三之日纳于凌阴”,三之日是建寅之月,不同者,《郑注》豳地晚寒,所以校一月也。
  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乐正,乐官之长也。命习舞者,顺万物始出地鼓舞也。将舞,必释菜於先师以礼之。《夏小正》曰:“丁亥万舞入学。”
  ○长,丁丈反。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顺时达物也。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为季春将习合乐也。习乐者,习歌与八音。
  ○中丁音仲,本亦作仲。为,于伪反,下注同。
  [疏]注“命习舞”至“入学”。
  ○正义曰:以春阳既动,万物出地,故王者习舞,所以应之,故孟春“命乐正入学习舞”,此仲春又云习舞,释菜,皆以阳气动,故此仲春习舞,则《大胥》“春,入学,舍采合舞”一也。据人所学谓之习舞,节奏齐同谓之合舞,此亦谓之大合乐。故《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注“春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孟春习之,至仲春习而合之,自是春秋常所合乐也,非为季春而习舞也。故《大胥》春合舞,秋合声,自是春秋之常事也。孟春习舞,及仲春习舞,及仲丁习乐,并季春合乐,皆在大学。仲春释菜合舞,季春大合乐,皆天子亲往,馀则不也。孟夏“乃命乐师,习合礼乐”,为当月饮酎也。命乐师者,以仲春习舞习乐之时,既命乐正,此则稍轻,故惟命乐师。此习礼乐在学也,其事既轻,天子不亲往。孟夏又云“天子饮酎,用礼乐”,郑注“饮之於朝,正尊卑”,是饮酎在朝。天子亲往,不云乐正者,文不备也。饮酎大礼,必乐正在焉。熊氏《礼》本云饮之於庙,以为汉礼献酎在庙故也。若是献酎祭庙,当云天子献酎,不得云饮酎,且夏月时祭已用酎也,何须别云饮酎?故知天子饮酎在朝。仲夏云“乐师脩鞀鞞”,为“大雩帝,用盛乐”故也。命乐师者,预脩习,其事轻,其雩帝用乐之时,则命乐正,天子亲往,其季夏、孟秋、仲秋,以季夏土王,秋又阴始,国无大事,不用乐也。季秋亦得习吹者,为将大享帝也。其习吹之时,在於学中,亦乐师习之,但文不备也。所以习吹者,郑云“春夏重舞,秋冬重吹”,但以重为主。其实春亦有吹,秋亦有舞,季秋习吹之时,天子不亲往也。按《大胥》“秋颁学合声”,周礼也;《月令》仲秋无合声者,殷法也,故不同。或可秋合声者,即此季秋习吹是也。孟冬“大饮蒸”者,亦用礼乐也,故郑“饮酎”之下注云“季冬云大饮蒸,此言用礼乐,互其文”,明饮蒸亦有礼乐也。此饮蒸在天学也,天子亲往,故郑引《诗》云“十月涤场,跻彼公堂”以证之,公堂则学校也。季冬“命乐师大合吹而罢”者,岁终,王与族人燕於大寝,其事轻,故命乐师。知与族人燕者,郑注引《王居明堂》云“季冬命国为酒,以合三族”,故知之也。云“将舞必释菜於先师”者,以经文“习舞”,“释菜”文在於后,恐习舞释菜共是一事,故云将欲习舞,必先释菜。必知然者,以释菜之时不为舞也。故《文王世子》云“释菜不舞,不受器”,是知释菜无舞也。此云习舞在前,释菜在后,何知不先习舞乃后释菜?必知先有释菜者,以《大胥》云“舍菜合舞”,舍即释,故知释菜在合舞之前。云“《夏小正》曰‘丁亥万用入学’”者,引之证习舞之意,谓用此《万》舞以入学。于舞称《万》者,何休注《公羊》云:“周武王以万人服天下。”《商颂》:“《万》舞有奕。”盖殷汤亦以万人得天下,此《夏小正》是夏时之书,亦云《万》者,其义未闻,或以为禹以万人以上治水,故乐亦称《万》。
  ○注“为季”至“八音”。
  ○正义曰:此习者,为季春合乐预习之,故郑云然。上习舞释菜,郑不云为季春合乐,则仲春合舞自当为之,不为季春合乐而习也。熊氏以为仲春习舞为季春合乐者,若然,郑何以不言之?又《大胥》无季春合乐,何以亦云春“舍菜合舞”?熊氏说非也。云“习歌与八音”者,以仲春习舞,虽不为季春而发,但孟春仲春习舞以久,不须臾习,故知为习歌与八音。歌谓合声也,八音谓乐器响音。
  是月也,祀不用牺牲,用圭璧,更皮币。为季春将选而合腾之也。更,犹易也。当祀者,古以玉帛而巳。
  [疏]“祀不”至“皮币”。
  ○正义曰:以季春将腾合牝牡,不用杀其牺牲,其应祀之时,圭璧更易此牺牲,非但用圭璧更易,又用皮币以更之,故在圭璧皮币之中,上下有也。蔡氏云此祀不用牺牲者,祈不用牺牲,谓祈祷小祀也,不用牺牲,若大祀则依常法,故上云“以大牢祠高禖”是也。
  仲春行秋令,则其国大水,寒气总至,酉之气乘之也。八月宿直昴毕,毕好雨。
  ○好,乎报反。寇戎来征。金气动也。毕又为边兵。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子之气乘之也。十一月为大阴。
  ○大音泰。民多相掠。阴奸众也。行夏令,则国乃大旱,暖气早来,午之气乘之也。
  ○暖,乃缓反,又音暄。虫螟为害。暑气所生,为灾害也。
  ○螟,亡丁反,又《尔雅》云:“食苗心,螟。”
  [疏]“其国”至“来征”。
  ○正义曰:其国大水,则地灾也。寒气总至,则天灾也。寇戎来征,则人灾也。
  ○注“毕,又为边兵”。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毕七星十六度,主边兵。”
  ○“阳气”至“相掠”。
  ○正义曰:阳气不胜,天灾。麦乃不熟,地灾。民多相掠,人灾也。
  ○“国乃”至“为害”。
  ○正义曰:国乃大旱,暖气早来,天灾。虫螟为害,地灾。行令失所,人灾之应,故无其灾也。
  季春之月,日在胃,昏七星中,旦牵牛中。季,少也。季春者,日月会於大梁,而斗建辰之辰。
  ○胃音谓。少,诗召反。
  [疏]“季春”至“牛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云:“三月之节,日在胃七度,昏张二度中,去日一百七度,旦斗二十六度中。清明日在昴八度,昏翼四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一度,旦女三度中,按《元嘉历》三月节,日在娄六度,昏柳十二度中,旦斗十四度中。
  ○三月中,日在胃九度,凡三十度。日月行一会,凡二十度,故三月日在胃七度。《律历志》又云“大梁初日在胃七度”是也。“昏七星中”者,按《律历志》云:胃十四度,昴十一度,毕十六度,觜二度,参九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七星七度。从胃七度至七星之初度,有九十九度,以日渐长,日没之时,稍在酉北,去七星之初九十八度,故昏时七星在南方之中。“旦牵牛中”者,从十星之初至牵牛之初。
  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姑洗。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姑洗者,南吕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季春气至,则姑洗之律应。《周语》曰:“姑洗所以脩絜百物,考神纳宾。”
  ○洗,素典反。
  [疏]注“姑洗”至“纳宾”。
  ○正义曰:南吕六二上生姑洗之九三,南吕长五寸三分寸之一,就南吕三分益一,取三寸益一寸,为四寸,馀有整二寸三分寸之一。整二寸者,各九分之,二九为十八分,寸之一者为三分,总二十一分。三七二十一,三分益一,更益七分,总二十八分,以九分为一寸,二十七分为三寸,益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一分在,故云“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云“《周语》曰”至“纳宾”,证姑洗之义。云“脩絜百物,考神纳宾”者,按《国语注》云:“是月百物脩絜,故用之宗庙,致神纳宾。”
  桐始华,田鼠化为鴽,虹始见,萍始生。皆记时候也。鴽,母无。螮蝀谓之虹。蓱,萍也,其大者曰蘋。
  ○鴽音如,毋无也,蔡云:“鹑之属。”虹音红,又音绛,螮蝀也。见,贤遍反。蓱,步丁反,水浮萍也。毋无,上音牟,又如字。蝃,本又作螮,丁计反;亦作蜥,同。蝀,本亦作东,同丁孔反。萍音平。蘋,毗人反。
  [疏]注“皆记”至“曰蘋”。
  ○正义曰:“鴽,毋无”,《尔雅 释鸟》文。某氏云:“谓也。李巡云:“鴽,一名牟毋。”郭景纯云:“也,青州呼鴾毋。”舍人本“毋”作“无”。今此注“毋无”,毋当作牟,谓牟无也。声转字误,牟字作毋。云“螮蝀谓之虹”者,《尔雅 释天》文。郭氏云:“雄者曰虹,雌者曰蜺。”雄谓明盛者,雌谓闇微者。虹是阴阳交会之气,纯阴纯阳则虹不见。若云薄漏日,日照雨滴则虹生。云“蓱,萍其,其大者曰蘋。”《尔雅 释草》文。郭景纯云:“水中浮蓱也。江东谓之薸。”舍人云:“蓱,一名萍,大者名蘋。”凡云化者,若“鼠化为鴽”、“鴽还化为鼠”,皇氏云:“反归旧形谓之化。”按《易》云“乾道变化”,谓先有旧形,渐渐改者谓之变;虽有旧形,忽改者谓之化;及本无旧形,非类而改亦谓之化。故郑注《周礼》云“能生非类曰化也”。
  天子居青阳右个,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旂,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青阳右个,东堂南偏。
  ○是月也,天子乃荐鞠衣于先帝。为将蚕求福祥之助也。鞠衣,黄桑之服。先帝,大皞之属。
  ○鞠,居六反,如菊华也;又去六反,如麹尘。为,于伪反,下文“乃为”、注“为鸟”同。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舟牧,主舟之官也。覆反舟者,备倾侧也。
  ○覆,芳服反,下及注同。天子始乘舟,荐鲔于寝庙,进时美物。
  ○鲔,于轨反,乃为麦祈实。於含秀求其成也。不言所祈,承寝庙可知。
  [疏]“是月”至“先帝”。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为麦祈实”,论荐衣告帝,荐鲔於寝庙。舟牧告舟,论所告之事,故言“是月”。从“生气方盛”至“礼贤者”,论阳气将盛,振恤贫穷,勉劝诸侯,礼聘贤者,皆是助阳宣发之事,故云“是月也“。自“命司空”以下,论时雨将降,道达沟渎,又禁断罗翳以助时生乳之事,事别於上,故更云“是月”。自“命野虞”至“无有敢惰”,论养蚕之事,事别於上,故云“是月也”。自“命工师”以下至“以荡上心”,论工师之官,不得为淫巧之作,事异於上,故更云“是月”。自“择吉日”至“亲往视之”,论天子合乐之事,事异於上,故更言“是月也”。以其月末为之,故变云“是月之末”。自“乃合累牛腾马”至“以毕春气”,论牛马牺牲合育之事,并磔攘九门,事虽异於牛马,难事既轻,不可别言是月也,故系之牛马牺牲,总异於上,故更云“是月也”。
  ○注“为将”至“之属”。
  ○正义曰:依礼,祭五帝自服大裘,今荐鞠衣,与桑同色,盖荐於神坐,故知为蚕求福。云“鞠衣,黄桑之服”者,郑注《内司服》云:“鞠衣,黄桑服也。色如鞠尘,象桑叶始生。”菊者,草名,花色黄,故季秋之月云“菊有黄华”,是鞠衣黄也,与桑同色,又当桑生之时,故云“黄桑之服”也。云“先帝,大皞之属”者,以其言先不言上,故知非天,唯大皞之属,春时惟祭大皞。云“之属”者,以蚕功既大,非独祭大皞,故何胤云“总祭五方之帝”。其所祭之处,王权、贺玚、熊氏等并以为在明堂,以大皞祭在明堂故也。
  ○“荐鲔於寝庙”。
  ○正义曰:按《尔雅 释鱼》云“鮥,鮇鲔。”郭景纯云:“似鳣而小,建平人呼鮥子。一本云王鲔,似鳣,口在颔下。”《音义》云:“大者为王鲔,小者为鮇鲔,似鳣,长鼻,体无鳞甲。”
  是月也,生气方盛,阳气发泄,句者毕出,萌者尽达,不可以内。时可宣出,不可收敛也。句,屈生者。芒而直曰萌。
  ○泄,息列反。句,古侯反。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振犹救也。廪,力甚反。。
  ○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周谓给不足也。勉犹劝也。聘,问也。名士,不仕者。
  [疏]“不可以内”。
  ○正义曰:以物遂散之时,当顺天散物,不可积聚纳之在内也。
  ○“发仓”至“乏绝”。
  ○正义曰:蔡氏云:“穀藏曰仓,米藏曰廪,无财曰贫,无亲曰穷,暂无曰乏,不续曰绝。皇氏云:“长无谓之贫穷,暂无谓之乏绝。”
  ○“勉诸”至“贤者”。
  ○正义曰:谓王者勉劝此诸侯,令聘问有名之士,礼接德行之贤。蔡氏云:“名士者,谓其德行贞纯,道术通明,王者不得臣,而隐居不在位者也。贤者,名士之次,亦隐者也。名士优,故加束帛,贤者礼之而已。”
  是月也,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隄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广平曰原。国也,邑也,平野也,沟渎与道路皆不得不通,所以除水潦,便民事也。古者沟上有路。
  ○上,时掌反,下注“以上”同。行,下孟反。隄,丁兮反。防音房。道音导。障,之亮反,又音章。便,婢面反。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为鸟兽方孚乳,伤之逆天时也。兽罟曰罝罘,鸟罟曰罗,罔小而柄长谓之毕,翳,射者所以自隐也。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天子九门者,路门也。应门也。雉门也。库门也。?门也。城门也。近郊门也。远郊门也。关门也。今《月令》无“罘”,“翳”为“弋”。
  ○罝,子斜反。罘音浮。翳,於计反。餧,於伪反。罟音古。弋,羊职反。
  [疏]注“广平”至“有路”。
  ○正义曰:广平曰原,《尔雅 释地》文。云“国也,邑也,平野也,沟渎与道路皆不得不通”者,言国也解经中国,邑也解经中邑,平野也解经中原野,以其各是一物,故每以也结之。沟渎道路,各两事共为一句,故云“沟渎与道路”总结之。不云隄防者,以云不得不通,隄防非可通之物,故郑不言之。云“古者沟上有路”者,此既为雨决水,而云开通道路,恐道路非决之物,故云“沟上有路”。言道达沟渎之时,须脩此沟上道路。按《周礼 遂人职》云:“沟上有畛,川上有路。”此言沟上有路者,是道路之总,名与彼别也。
  ○“毋出九门”。
  ○正义曰:谓此月非田猎之时,其罝罘、罗网、毕翳之器及餧兽之药,毋得出於九门。若路门内有者,不得出路门。应门内有者,不得出应门。举此可知城门内有者,不得出城门,既不得出城门,则近郊之内,无所用也。若近郊之内先有者,不得出近郊之门,近郊之门尚不得出,则近郊之内虽有,亦不得用也。举此而言,远郊关门亦可知。是此月之时,所在之处,远近皆不得用,故云“毋出九门”。
  ○注“兽罟”至“为弋”。
  ○正义曰:按《尔雅》云:“兔罟谓之罝。”郭景纯云:“罝犹遮也。”是罝为兽罟。知罘亦兽罟者,按《释器》云:“罬谓之罦。罦,覆车也。”孙炎云:“覆车是两辕网。”既是两辕可以网鸟,非但网鸟,亦可以网兽。《广雅》云:“网谓之罟。罘,兔罟也。”是兽罟曰罝罘也,此罘与罦一也。“鸟罟曰罗”,《释器》文。云“网小而柄长谓之毕”者,以其似天上毕星,《毛诗传》云“毕所以掩兔”是也。“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谓此等之物,四时常有,於此季春之时,不得用之。按《周礼 迹人》云“禁毒矢射”者,乃谓四时也。云“九门,路门、应门”之等者,自路门、皋门已内皆宫室所在,非田猎之处,亦禁罗网、毒药不得出者,此等门内虽是宫室所在,亦有林苑及空间之处,得有罗网及毒药所施。云“今《月令》无罘,翳为弋”者,以今《月令》之本云“田猎罝罗网毕弋”,与此经不同。
  是月也,命野虞无伐桑柘。爱蚕食也。野虞,谓主田及山林之官。
  ○柘,之夜反。鸣鸠拂其羽,戴胜降于桑。蚕将生之候也。鸣鸠飞且翼相击,趍农急也。戴胜,织纴之鸟,是时恒在桑。言降者,若时始自天来,重之也。
  ○戴音带,注同,本亦作载;戴胜,鸟名。纴,女今反。具曲、植、籧、筐,时所以养蚕器也。曲,薄也。植,槌也。
  ○植,直吏反。籧筐,居吕反,亦作筥;下丘狂反。方曰筐,圆曰筥。槌,直追反,又直类反,又丈伪反。后妃齐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后妃亲采桑,示帅先天下也。东乡者,乡时气也。是明其不常留养蚕也。留养者,所卜夫人与世妇。妇谓世妇及诸臣之妻也。《内宰职》曰:“仲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于北郊。”女,外内子女也。《夏小正》曰:“妾子始蚕,执养宫事。”毋观,去容饰也。妇使,缝绵组紃之事。乡,许亮反,注同。观,古唤反,注同。省,所景反。去,起吕反。线,息贱反。组音祖。紃音旬。蚕事既登,分茧称丝效功,以共郊庙之服,无有敢惰。登,成也。敕往蚕者,蚕毕将课功,以劝戒之。
  ○茧,古典反。效,户教反。共音恭。惰,徒卧反。
  [疏]注“鸣鸠飞”至“之鸟”。
  ○正义曰:“鸠鸣且翼相击”者,按《释鸟》云:“鶌鸠,鹘鸼。”郭景纯云:“鶌音九物反。鸼音嘲。鹘鸼似山鹊而小,青黑色,短尾多声。”孙炎云:“鹘鸼,一名鸣鸠,《月令》云‘鸣鸠拂其羽’,是也。”云“戴胜,织纴之鸟”者,按《释鸟》云:“<皂鸟>鴔,戴鵀。”郭景纯云:“鵀即头上胜,今亦呼为戴胜。”李巡云:“戴胜,一名鸱鸠。”孙炎云“鸤鸠,自关而东谓之戴鵀”,非也。
  ○注“曲,薄也。植,槌也”。
  ○正义曰:按《方言》云:“宋、魏、陈、江淮之间谓之曲,或谓之麹,自关而西谓之薄。”故云曲薄。《方言》注:“槌,县蚕薄柱也”,“宋、魏、陈、楚、江淮之间谓之植,自关而西谓之槌,齐谓之牂。”
  ○注“东乡”至“之事”。
  ○正义曰:若寻常留养蚕,或东西南北面无所在。今后惟东面采桑,明知不常留养蚕也,暂示法而巳。“留养者所卜夫人与世妇”者,按《祭义》云“卜三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蚕”,是常留养蚕也。《祭义》又云夫人“副祎而受之”,言副祎则据王后,言三宫夫人则似据诸侯,不同者,《祭义》所云,杂明天子诸侯之法,副祎据王后,上公夫人亦副祎也。三宫夫人据诸侯,亦得通王之三夫人也。云“妇谓世妇及诸臣之妻也”者,释经中妇字。知不兼三夫人九嫔者,以经云“禁妇女毋观”,则尊者不应在禁限,故知毋夫人与嫔也。及女御亦当在焉,特云世妇者,以《祭义》云“世妇之吉”者,故特言之。引《内宰职》“蚕于北郊”者,证躬桑之事。按此经是季春躬桑,《内宰》云仲春者,以仲春既帅命妇躬桑浴种,至季春又更躬桑浴蚕也。故熊氏云:“案马质注云: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二月浴种也。《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于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是三月又浴蚕也。皇氏云“二月浴之,三月乃躬”,其义非也。云“女,外内子女”者,解经中女字。外子女,谓王外姓甥之女者。内子女者,王之同姓子女,则《周礼》之外宗内宗,皆以嫁有爵者,故《内宰》云“帅外内命妇”,言命妇,则未出嫁者不在焉。郑注《周礼》士妻亦为命妇,则士妻亦在。云“《夏小正》曰‘妾子始蚕,执养宫事’”者,引之证明子女养蚕之事。皇氏云:“妾谓外内命妇,子谓外内子女。执养宫事,执,操也。养,长也。谓操持养长蚕宫之事。”云“毋观,去容饰”者,以其祭先蚕,又志在采桑养蚕,无暇为饰之事,故禁之以示法。
  ○注“登成”至“戒之”。
  ○正义曰:“登,成”,《释诂》文。以分茧称丝,是课谓效其功,故云“以劝戒之”。
  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幹、脂、胶、丹、漆,毋或不良。工师,司空之属官也。五库,藏此诸物之舍也。量谓物善恶之旧法也。幹,器之木也。凡輮幹有当用脂。良,善也。
  ○量音亮,注同。筋音斤。幹,古旦反。輮,如九反。
  [疏]注“工师”至“善也”。
  ○正义曰:《周礼 考工记》无工师,知是司空官者,以司空掌工巧,此称工巧师长,故知司空之属。云“量谓物善恶之旧法”者,言此等之物,善恶先有旧法,当审察之,故云“审五库之量”。五库者,熊氏云:“各以类相从,金铁为一库,皮革筋为一库,角齿为一库,羽箭幹为一库,脂胶丹漆为一库。”义或然。云“幹,器之木”者,按《周礼 弓人》掌作弓,云“凡折幹”,故知幹,弓幹。此则总论材幹,不独指弓,但器之材朴,总谓之幹,故云“幹,器之木”。
  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咸,皆也。於百工皆理治其事之时,工师则监之,日号令之,戒之以此二事也。悖犹逆也。百工作器物各有时,逆之则不善。时者,若《弓人》“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体”之属也。淫巧,谓伪饰不如法也。荡,谓动之使生奢泰也。今《月今》无“于时”,“作为”为“诈伪”。
  ○监,古衔反,注同。悖,必内反。巧如字,又苦孝反,注同。液音亦。
  [疏]“百工”至“荡上心”。
  ○正义曰:言於此之时天气和適百工造作器物,当依百工皆治理其事之时,监工之官,日日号令之,言造作器物,当依气序,无得悖逆於时,使物不牢故;又所作器物,当依旧常,无得有作淫过巧妙,以荡动在上,使生奢泰之心者。
  ○注“若弓”至“诈伪”。
  ○正义曰:按《考工记 弓人》云“春液角”,言春时先浸液其角,豫和濡,筋柔於角,故於夏暑湿之时,始治筋。“秋合三材”者,秋时阴阳气调,合胶漆丝之三材,角在内面,筋在外面,幹在中。“冬定体”者,谓往来之体,冬气凝寒,物皆牢实,故内之檠中,使弓体坚强。云“之属”者,用时非一,故云“之属”。《考工记》“石有时以泐,水有时以凝”,又云“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则不时”是也。
  是月之末,择吉日,大合乐。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大合乐者,所以助阳达物,风化天下也。其礼亡,今天子以大射、郡国以乡射礼代之。
  是月也,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累、腾,皆乘匹之名,是月所合牛马,谓系在厩者,其牝欲游,则就牧之牡而合之。
  ○累,力追反,注同。腾,大登反。牝,毗忍反,徐扶死反。乘,绳证反。厩,居又反。牺牲、驹、犊,举书其数。以在牧而校数书之,明出时无他故,至秋当录内,且以知生息之多少也。
  ○数,所主反。
  [疏]“乃合”至“其数”。正义曰:累牛,谓相累之牛。腾马,相腾逐之马,以季春阳将盛,物皆产乳,故合此所累之牛,相腾之马,故游此系牧之牝於牧田之中,就牡而合之。其在厩牝马,须拟乘用者,则不放之。
  ○“牺牲、驹、犊,举书其数”者,既游牝於牧之后,畜皆在野,所有牺牲及小马之驹,小牛之犊,皆书其见在之数。所以然者,至秋畜产入时,知其旧数不欠少以否,又旧数之外,知其生息多少。
  命国难,九门磔攘,以毕春气。此难,难阴气也。阴寒至此不止,害将及人。所以及人者,阴气右行,此月之中,日行历昴,昴有大陵积尸之气,气佚则厉鬼随而出行,命方相氏帅百隶素室殴疫以逐之,又磔牲以攘於四方之神,所以毕止其灾也。《王居明堂礼》曰:“季春出疫于郊,以攘春气。”
  ○难,乃多反,后及注同。磔,竹伯反。禳,本又作攘,如羊反。佚音逸,后同。索,所白反。殴疫,丘于反。
  [疏]注“此难”至“春气”。
  ○正义曰:以季春恐有难阳气之嫌,故云“难,难阴气也”。云“阴气右行,此月之中,日行历昴,昴有大陵积尸之气”者,天气左转,故斗建左行,谓之阳气,日月右行,日月北天为阴,故云“阴气右行”。以此月之初,日在於胃;此月之中,从胃历昴。云“有大陵积尸”者,《元命包》云“大陵主尸”。熊氏引《石氏星经》:“大陵入星,在胃北,主死丧。”云“方相氏帅百隶索室殴疫以逐之”者,按《方相氏》云:“帅百隶而时难,以索室殴疫。”郑注云:“时难谓四时难。”引《月令》季冬“命国难”,故知於时命方相氏也。引“《王居明堂礼》曰”以下者,证季春国难之事。
  季春行冬令,则寒气时发,草木皆肃,丑之气乘之也。肃谓枝叶缩栗。国有大恐。以水讹相惊。
  ○恐,丘勇反。
  [疏]“季春”至“大恐”。
  ○正义曰:寒气时发,天灾也。草木皆肃,地灾也。国有大恐,人灾也。
  ○注“肃谓枝叶缩栗”。
  ○正义曰:按《诗》“九月肃霜”,肃谓严肃,故云肃缩栗,言枝叶减缩而急栗。
  ○注“以水讹相惊”。
  ○正义曰:按孟春国时有恐,注云“以火讹相惊”,知此是水者,以上“孟春行夏令”,故为“火讹”。此“季春行冬令”,故云“水讹”。虽初讹言相惊,水竟不至。所以然者,以冬气来乘,水欲来至。以季春是土,上能制水,故知水不来。
  行夏令,则民多疾疫,时雨不降,未之气乘之也。六月宿直鬼,鬼为天尸,时又有暑也。山林不收。高者於热也。
  ○,呼旱反,又呼旦反。
  [疏]“民多”至“不收”。
  ○正义曰:民多疾疫,人灾也。时雨不降,天灾也。山陵不收,地灾也。
  行秋令,则天多沈阴,淫雨蚤降,戌之气乘之也。九月多阴。淫,霖也。雨三日以上为霖。今《月令》曰“众雨”。
  ○蚤音早。兵革并起。阴气胜也。
  [疏]“天多”至“并起”。
  ○正义曰:天多沈阴,淫雨早降,并天灾也。兵革并起,人灾也。
  ○注“淫霖”至“为霖”。
  ○正义曰:“雨三日以上为霖”,隐公九年《左传》文。
  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旦婺女中。孟夏者,日月会於实沉,而斗建巳之辰。
  ○婺音婺。
  [疏]“孟夏”至“女中”。
  ○正义曰:《茸艹历》:“四月节,日在毕十二度,昏轸四度中,去日二百一十四度,旦虚三度中。四月中,日在井初度,昏角六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七度,旦危六度中。”按《元嘉历》:“四月节,日在昴十一度,昏翼十度中,旦女三度中。四月中,日在毕十五度,昏轸十度中,旦虚九度中。”“日在毕”者,按《律历志》立夏日在毕十二度。“昏翼中”者,日既在毕十二度,毕有十六度而终,则中取五度,觜二度,参九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七星七度,张十八度,计从毕十三度至翼初,总九十三度,言春三月之时,昏中之星九十八度。四月日渐长,校三月三刻,则昏中之星去日多校一刻半馀;以度言之,则校五度。则四月昏中之星,去日合有一百二度,计翼星中之时,当在翼十二度也。
  其日丙丁。丙之言炳也。日之行,夏南从赤道,长幼茯物,月为之佐。时万物皆炳然著见而强大,又因以为日名焉。《易》曰:“齐乎巽,相见乎离。”
  ○炳音丙。长,丁丈反,此月内除“律长”,“长大”、“继长”皆同。著见,贤遍反。其帝炎帝,其神祝融。此赤精之君,火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炎帝,大庭氏也。祝融,颛顼氏之子曰黎,为火官。
  ○炎,丁廉反;炎帝,神农也。颛顼,上音专,下音最。其虫羽。象物从风鼓翼,飞鸟之属。其音徵,三分宫去一以生徵,徵数五十四。属火者,以其微清,事之象也。夏气和则徵声调。《乐记》曰:“徵乱则哀,其事勤。”
  ○徵,张里反,后放此。去,记吕反。
  ○律中中吕。孟夏气至,则中吕之律应。中吕者,无射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周语》曰:“中吕,宣中气。”
  ○中吕音仲,又如字。射音亦。其数七。火生数二,成数七。但言七者,亦举其成数。其味苦,其臭焦。火之臭味也。凡苦焦者皆属焉。
  ○焦,子遥反。其祀灶,祭先肺。夏阳气盛,热於外,祀之於灶,从热类也。祀之先祭肺者,阳位在上,肺亦在上,肺为尊也。灶在庙门外之东,祀灶之礼,先席於门之奥,东面,设主于灶陉,乃制肺及心肝为俎,奠于主西。又设盛于俎南,亦祭黍三,祭肺、心、肝各一,祭醴三。亦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筵前。迎尸如祀户之礼。
  ○肺,芳废反。陉音刑。
  [疏]注“《易》曰”至“乎离”。
  ○正义曰:引《易》者,证丙丁是著明之义。此《易 说卦》文。
  ○注“炎帝”至“火官”。
  ○正义曰:何胤云:“《春秋说》云:炎帝号大庭氏,下为地皇,作耒耜,播百穀,曰神农也。”云“犁为火官”者,按昭二十九年《左传》云:“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杜注云:“祝融,明貌。”
  ○注“三分”至“事勤”。
  ○正义曰:“三分宫去一以生徵“者,宫数八十一,三分分之各二十七,去二十七,馀有五十四,故”徵数五十四”也。云“属火者,以其徵清,事之象”者,清者,数少为清,羽数最少为极清,徵数次少为微清,徵於清浊为第四,事於尊卑亦为四,故云“事之象”。引“《乐记》”者,证为事也。
  ○注“中吕”至“中气”。
  ○正义曰:无射之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三分益一以生中吕,於无射四寸之内,取三寸益一寸为四寸,馀有整寸一,又有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以六千五百六十一各三分之,则一寸分为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也。六千五百二十四分各三分之,则为一万九千五百七十二,又整一寸分为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并之总为茸茯九千二百五十五也。更三分之,一分有一万三千八十五,上生者三分益一,以一万三千八十五益上之数,总为五万二千三百四十,为积分之数,然后除之为寸,一寸除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则二寸除二万九千三百六十六,为二寸,通前为六寸,馀有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不成寸,是中吕长六十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也。
  ○注“灶在”至“之礼”。
  ○正义曰:知“灶在庙门外之东”者,按《少牢》及《特牲礼》,皆灶在庙门外之东西面北上。云“祀灶之礼”以下,皆逸《中霤礼》文。云“先席於门之奥”,谓庙门外西室之奥,以神位在西,故知在西室之奥;以祀户在户内,故祭在庙室之奥;祀灶在门外,故设主在门室之奥,各从其义。云“东面设主於灶陉”者,谓设主人东面也。灶陉谓灶边承器之物,以土为之。云“乃制肺及心肝为俎,奠於主西”者,制谓截割,心肝皆鬲上之物,故从肺类俱置俎上,奠此俎於主之西,此主位西向,故置俎在西而对主也。云“又设盛于俎南”者,盛谓黍稷盛之於簋,皇氏以为此祭老妇盛於盆,非其义也。云“亦祭黍三,祭肺心肝各一,祭醴三”者,亦上祀户之礼。祭必三者,以礼成於三故也。上祀户云“祭肉三,肺一肾再”,此云“祭肺、心、肝各一”,亦为肉祭三也。此醴实於尊,祭三者,始扱一祭,又扱再祭。云“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筵前”者,筵前谓初设庙室奥之筵前,准特牲少牢,鼎当陈於庙门室之前,稍东西向。执俎者以俎就鼎,载肉入设於筵前,在菹醢之东,其黍稷等设於俎南北,唯云祭黍,或无稷也。此配灶神而祭者,是先炊之人。《礼器》云:“灶者老妇之祭。”
  蝼蝈鸣,蚯蚓出,王瓜生,苦菜秀。皆记时候也。蝼蝈,蛙也。王瓜,萆挈也。今《月令》云“王萯生”,《夏小正》云“王萯秀”,未闻孰是。
  ○蝼音楼。蝈,古获反,蝼蝈,蛙也;蔡云:“蝼,蝼蛄。蝈,蛙也。”蛙,乌蜗反,即虾蟆也。蚓,以忍反。萆挈,上反八反,下起八反。萯,戾九反。
  [疏]注“蝼蝈”至“孰是”。
  ○正义曰:按《周礼 蝈氏》郑司农注云“蝈,虾蟆”,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李巡注《尔雅》“蟾诸,虾蟆也”。“王瓜,萆挈”者,《本草》文。“今《月令》‘王萯生’”者,此云“王瓜生”,今《月令》“王萯生”,疑“王萯”则“王瓜”也。云“《夏小正》云‘王萯秀’,未闻孰是”者,今《月令》既云“王萯生”,《小正》又云“王萯秀”,故郑以为疑。云“未闻孰是“,未闻孰是凡有二意,一疑“王瓜”是“王萯”以否,二疑“生”之与“秀”,其文不一,故云“未闻孰是”。此物记时先生者在月初,后者在月末,以次相配,馀皆仿此。
  天子居明堂左个,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与鸡,其器高以粗。明堂左个,大寝南堂东偏也。菽实孚甲坚合,属水。鸡,木畜,时热食之,亦以安性也。粗犹大也。器高大者,象物盛长。
  ○骝音留,本又作榴。菽,本又作叔,音同。粗,七奴反。畜,许又反,下“水畜”同。
  [疏]“乘朱路,驾赤緌”。
  ○正义曰:路与服言朱,緌与旂及玉言赤者,色浅曰赤,色深曰朱。路与衣服人功所为,染必色深,故云朱。玉与緌马,自然之性,皆不可色深,故云赤。旌旂虽人功所为,染之不须色深,故亦云赤。按《诗传》:“天子纯朱,诸侯黄朱。”又郑注《仪礼》云:“朱则四入与。”是朱深於赤也。
  是月也,以立夏,先立夏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夏,盛德在火。”天子乃齐。谒,告也。
  ○先,悉荐反。立夏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於南郊,还反,行赏,封诸侯,庆赐遂行,无不欣说。迎夏,祭赤帝赤熛怒於南郊之兆也。不言帅诸侯,而云封诸侯,诸侯时或无在京师者,空其文也。《祭统》曰:“古者於禘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於尝也,出田邑,发秋政,顺阴义也。”今此行赏可也,而封诸侯则违於古。封诸侯,出土地之事,於时未可,似失之。
  ○欣说,上许斤反,下音悦。熛怒,必遥反,下奴故反。
  [疏]注“不言”至“失之”。
  ○正义曰:按上迎春云“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今此直云“三公九卿大夫”,故云“不言帅诸侯”。既不帅诸侯,而云“封诸侯”,故郑解其意云:诸侯当迎夏之时“或无在京师者”,故空其诸侯之文。诸侯既无而得封者,郑云“或无在京师者”,言或则容有在者,故得封也。或可诸侯身虽不在,遥封之。皇氏以为迎时不在,至还时诸侯或来,故得封也。然迎夏往反暂时之事,不应迎时未到,还时则来,非其义也。引“《祭统》”以下,证夏时未可封诸侯,故云“今此行赏可也,而封诸侯则违於古”也。
  乃命乐师,习合礼乐。为将饮酎。
  ○为,于伪反,下“为逆”、“为妨”、“为伤”,下文“为天子”皆同。酎,直又反,重酿之酒。命太尉赞桀俊,遂贤良,举长大。助长气也。赞犹出也。桀俊,能者也。遂犹进也。茸荃之官有司马,无大尉,秦官则有大尉。今俗人皆云周公作《月令》,未通於古。
  ○长大,如字,下“继长”同,或丁丈反,非也。行爵出禄,必当其位。使顺之也。
  ○当,丁浪反。是月也,继长增高。谓草木盛蕃庑。
  ○蕃庑,音烦;下亡甫反,下同。毋有坏堕,亦为逆时气。
  ○坏音怪,注同。堕,许规反,又作隳,下注同。毋起土功,毋发大众,为妨蚕农之事。毋伐大树。亦为逆时气。是月也,天子始絺,初服暑服。
  ○絺,敕其反。命野虞出行田原,为天子劳农劝民,毋或失时。重敕之。
  ○行,下孟反,下同。劳,力报反。。
  ○命司徒巡行县鄙,命农勉作,毋休于都。急趍於农也。县鄙,乡遂之属,主民者也。《王居明堂礼》曰:“毋宿于国。”今《月令》“休”为“伏”。是月也,驱兽毋害五穀,毋大田猎。为伤蕃庑之气。农乃登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登,进也。麦之新气尢盛,以彘食之,散其热也。彘,水畜。是月也,聚畜百药。蕃庑之时,毒气盛。
  ○畜,丑六反,又许六反。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旧说云靡草,荠亭历之属。《祭统》曰“草艾则墨”,谓立秋后也。刑无轻於墨者,今以纯阳之月,断刑决罪,与毋有坏堕自相违,似非。
  ○断,丁乱反,注同。荠,才礼反。艾,鱼废反,后皆同。出轻系。崇宽。
  [疏]“乃命乐师,习合礼乐”。
  ○正义曰:不云“是月”者,以承上是月立夏之文也。至“行爵出禄,必当其位”,皆立夏之日处分之所为,犹如立春之后云命相布德施惠,皆同时之事,故不云“是月也”。
  ○自“继长增高”至“毋伐大树”,论顺时生养,不违逆时气,事异於上,故言“是月也”。
  ○自“天子始絺”至“毋休於都”,论天子初服暑服,为劳农之时,亦事异於前,故复言“是月”。
  ○自“驱兽”至“寝庙”,论生长五穀,麦成荐寝庙,其事相类,是事异於上,故更言“是月”。
  ○自“聚畜百药”至“出轻系”,论热毒方盛,可以聚蓄百药,断决小罪。因断之时,崇尚宽恕,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蚕事既毕,不言“是月”者,以季春养蚕,孟夏始了,非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天子饮酎”,事之大者,又异於前,故言“是月”。
  ○注“赞犹”至“於古”。
  ○正义曰:赞是赞佐之义,故云出。桀俊,或未仕沉滞者,故云出。贤良,或职卑位下,故云遂。贤良谓有德行,桀俊谓多才艺,故郑注《乡大夫职》云“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蔡氏引《辩名记》曰“十人曰选,倍选曰俊,万人曰杰”,《尹文子》及《毛诗传》皆云“万人为英”,异人之说故不同。云“茸荃之官有司马,无大尉”者,按《书传》有司马公、司徒公、司空公,领三卿,此夏制也;按《曲礼下》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此殷制也;《周礼》则有夏官司马:是茸荃有司马,无大尉。按《中候握河纪》云“舜为太尉”,此尧时置之,茸荃不置也。云“秦官则有大尉”者,按《汉书 百官表》云“大尉,秦官”是也。云“今俗人皆云周公作《月令》,未通於古”者,俗人谓贾逵、马融之徒,皆云《月令》周公所作,故王肃用焉。此等未通识於古,古谓秦巳前,不知茸荃无大尉,是未通於古。经云“举长大”者,谓用长大之人,故王肃云“举形貌壮大者”。
  ○“继长增高”。
  ○正义曰:是月草木蕃庑,王者施化,当继续长养之道,谓劝民长养。增益高大之物,谓劝其种殖。
  ○注“县鄙,乡遂之属,主民者”。
  ○正义曰:按《地官 遂人职》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县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是遂之属,今云“乡遂之属”。今直云遂属,举遂以包乡,故郑兼云乡也。
  ○注“旧说”至“似非”。
  ○正义曰:靡草无文,故引旧说以明之。葶苈之属,以其枝叶靡细,故云靡草,引“《祭统》”以下者,证此月不当断薄刑,决小罪。
  蚕事毕,后妃献茧,乃收茧税,以桑为均,贵贱长幼如一,以给郊庙之服。后妃献茧者,内命妇献茧於后妃。收茧税者,收於外命妇。外命妇虽就公桑蚕室而蚕,其夫亦当有祭服以助祭,收以近郊之税耳。贵贱长幼如一,国服同。
  [疏]“蚕事”至“之服”。
  ○正义曰:天子春养蚕,此时毕了,故云“蚕事毕”。“后妃献茧”者,谓后妃受内命妇之献茧。“乃收茧税”者,谓既受内命妇献茧,乃收外命妇茧之赋税。“以桑为均”者,言收税之时,以受桑多少为赋之均齐,桑多则赋多,桑少则赋少。“贵贱长幼如一”者,贵谓公卿大夫之妻,贱谓士之妻,长幼谓妇老幼,无问贵贱长少,出之时齐同如一,皆以近郊之税十而税一也。所税之物,以供给天子郊庙之服。
  ○注“后妃”至“服同”。
  ○正义曰:“内命妇献茧于后妃”者,以其经云“后妃献茧”,恐后妃献茧於王,故明之也。知非后妃献茧於王者,《祭义》曰“世妇卒蚕,奉茧以示於君,遂以献於夫人”,是夫人不献茧也。云“收茧税者,收於外命妇”者,内命妇既以献茧,更别云收茧税,故知於外命妇也。虽就公桑蚕室而蚕,其夫亦有祭服以助祭也。皇氏云:“外命妇既就公家之桑而养蚕,则茧当悉输於公,所以惟皆税其茧,馀得自入者,以其夫当有祭服以助王祭,故令茧得自入以供造也。”今谓夫助祭之服,当公家所为,故礼再命受服,言外命妇虽就公桑蚕室而蚕,既是官家之桑,茧应全入於巳。所以有税者,以其夫亦当有祭服,官家所给,故输茧税以供造之,但税寡少,故云收以近郊税耳。知收以近郊税者,《载师》云“近郊十一”,公桑在国北近郊,故知收以近郊。云“贵贱长幼如一,国服同”者,按《泉府》云凡赊者“以国服为之息”,国服谓国家贡赋服事,在上各有等限,谓之国服。言贵贱长幼出茧税,俱以十一等限齐同,故云“国服同”。其受桑,则贵贱异也,贵者桑多,贱者桑少,为皆计茧为税十一之税。
  是月也,天子饮酎,用礼乐。酎之言醇也,谓重酿之酒也。春酒至此始成,与群臣以礼乐饮之於朝,正尊卑也。孟冬云大饮蒸,此言用礼乐,互其文。
  ○醇音纯。重,直龙反,或直用反。酿,女亮反。朝,直遥反。蒸,之承反,后皆同。
  [疏]注“酎之”至“其文”。正义曰:酎音近稠。稠,醴厚,故为醇也。《诗 豳风》云:“为此春酒。”至此始成,以用礼乐,故“饮之於朝,正尊卑”。故《左传》云“朝以帅长幼之序”,若汉尝酎,及《春秋》见於尝酎,皆谓在庙祭而献酎,与此别也。“孟冬云大饮蒸,此言用礼乐”,明孟冬亦用礼乐,故云“互其文”。
  孟夏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穀不滋,申之气乘之也。苦雨,白露之类,时物得雨伤。
  ○数,所角反。四鄙入保。金气为害也。鄙,界上邑。小城曰保。
  [疏]“孟夏”至“入保”。
  ○正义曰:苦雨数来,天灾。五穀不滋,地灾。四鄙入保,人灾也。
  行冬令,则草木蚤枯。长日促。后乃大水,败其城郭。亥之气乘之也。
  [疏]“行冬”至“城郭”。正义曰:草木蚤枯,地灾。后乃大水,败其城郭,天灾。此二句其为一事也。
  行春令,则蝗虫为灾,暴风来格,寅之气乘之也。必以蝗虫为灾者,寅有启蛰之气,行於初暑,则当蛰者大出矣。格,至也。
  ○蝗,徐华孟反,范音横,《字林》音黄。秀草不实。气更生之,不得成也。
  [疏]“行春”至“不实”。
  ○正义曰:蝗虫为灾,及秀草不实,地灾。暴风来格,天灾也。


 
卷十六 月令第六

 卷十六 月令第六  
  仲夏之月,日在东井,昏亢中,旦危中。仲夏者,日月会於鹑首,而斗建午之辰也。
  ○亢音刚,又苦浪反。
  [疏]“仲夏”至“危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五月节,日在井十六度,昏氐二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室三度中。五月中,日在井三十一度,昏房二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奎十一度中。元《元嘉历》:五月节,日在井三度,昏角十度中,旦危七度中。五月中,日在井十八度,昏氐五度中,旦室五度中。
  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蕤宾。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蕤宾者,应锺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仲夏气至,则蕤宾之律应。《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
  ○蕤,人谁反。应,应对之应。酢,才各反。
  [疏]注“蕤宾”至“交酢”。
  ○正义曰:应锺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上生蕤宾三分益一,取应锺三寸,更益一寸为四寸,其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各三分之,则一寸分为八十一分也。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则为八十一分寸之六十,其整寸一为八十一分,又以六十分益之,总为一百四十一分。更三分益一,一分有四十七,更以四十七益前一百四十一分,总为一百八十八分,是为积分之数。除之为寸,除八十一分,则一百六十二分为二寸,益前四寸为六寸,馀有二十六分不成寸,故云蕤宾“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也。引“《周语》曰”以下者,证蕤宾之律。何胤云:“乾九四,是月阳反於下为复,阴生阳中为姤,各应其时,所以安静是安静神人也。阴生为主,阳谢为宾,宾主之象,献酬之礼。献酢又酬之,阴阳代谢之义也。”
  小暑至,螳螂生,鵙始鸣,反舌无声。皆记时侯也。螳螂,螵蛸母也。鵙,博劳也。反舌,百舌鸟。
  ○螳音堂。螂音郎。鵙,古闑反;《字林》工役反。反舌,蔡伯皆云“虾蟆”。螵,匹遥反。蛸音消。搏音博,又作伯。
  [疏]注“螳螂”至“舌鸟”。
  ○正义曰:按《释虫》云“不<虫过>,螳蠰,其子蜱蛸。”舍人云:“不<虫过>名蟷蠰,今之螳螂也。”孙炎云:“蟷蠰,螳螂,一名不<虫过>。”李巡云:“其子名蜱蛸,则螵蛸。”故云螵蛸母。《郑志》云:“谭鲁以南,谓之蟷蠰,三河之域,谓之螳螂,燕赵之际,谓之食厖,齐杞以东,谓之马穀。然名其子,同云螵螂也。云“搏劳”者,《诗》云:“七月鸣鵙。”笺云:“百劳鸣,将寒之候,五月则鸣,豳地晚寒,鸟物之候,从其气焉。”云“百舌鸟”者,蔡云:“虫名,蛙也。今谓之虾覅,其舌本前著口侧而未乡内,故谓之反舌。”《通卦验》曰:“搏劳鸣,虾覅无声。”又靡信云:“昔於长安中,与书生数十,共往城北水中,取虾覅屠割视之,其舌反乡后。”如此,郑君得不通乎?蟜夙问曰:“诚如纬与子言为虾蟆,五月中始得水,適当聒人耳,何反无声?”此者著时候,今犹昔也,是以知虾覅非反舌。反舌鸟春始鸣,至五月稍止,其声数转,故名反舌。时候言之,今人识之,故不从纬与俗儒也。或虾覅舌性自然,不必为反舌也。
  天子居明堂太庙,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与鸡,其器高以粗。明堂太庙,南堂当太室也。养壮佼。助长气也。
  ○佼,古卯反。长,丁丈反,下“长气”同。
  [疏]“养壮佼”。
  ○正义曰:壮谓容体盛大,佼谓形容佼好,以盛夏长养之时,故养壮佼之人,助长气也。
  是月也,命乐师脩鞀、鞞、鼓、均琴瑟、管、箫,执干戚戈羽,调竽笙{}簧,饬锺磬柷敔。为将大雩帝习乐也。脩、均、执、调、饬者,治其器物习其事之言。
  ○鞀大刀反本亦作?同鞞步西反竽音于音池本又作篪同簧音黄饬、饬音敕。柷,昌六反。敔,鱼吕反,本又作圉。为,于伪反,下文“为民”、注“为伤”、“为其”皆同。雩音于。
  [疏]“是月”至“柷敔”。
  ○正义曰:“鞀”字或从兆下鼓。按《周礼 小师》注云:“鼗如鼓而小,持其柄摇之,旁耳还自击。郑注《诗》云:“小鼓在大鼓旁,应鞞之属也。”鞞鼓者,则《周礼 鼓人职》掌六鼓,“雷鼓鼓神祀”之属是也。刘熙《释名》云“鞀,导也,所以导乐作”,“鞞,裨也,裨助鼓节”,“鼓,廓也,张皮以冒之,其中空廓”。琴者,《释乐》云:“大琴谓之离。”孙炎云:“声留离。”《广雅》云:“琴长三尺六寸六分,五弦。”刘熙《释名》云:“施弦张之。”瑟者,《释乐》云:“大瑟谓之洒。”孙炎云:“音多变布如洒出也。”郭景纯云:“瑟长八尺一寸,二十七弦。”管者,《释乐》云:“大管谓之簥。”音骄。郭景纯云:“管长尺,围寸。并漆之,有底。贾氏以为如篪,六孔。”郑注《周礼》云:“管如邃而小,并两而吹之。”箫者,《释乐》云:“大箫谓之言。”郭景纯云:“编二十二管,长尺四寸。”郑注《周礼》:“箫,编小竹管,如今卖饴饣《易》所吹者。”刘熙《释名》:“箫,肃也。”干,盾也。戚,斧也。戈,钩孑戟。羽,鸟羽,《周礼》“羽舞”、“皇舞”之属是也。竽者,郑注《周礼》云:“竽,三十六簧。”《释名》云:“竽,汙也。其中污空。”笙者,郑注《周礼》云:“十三簧。”《释乐》云:“大笙谓之巢。”郭景纯云:“列管瓠中施簧,管端大者十九簧。”《释名》云:“笙,生也。象物出地所生。”篪者,《释乐》云:“大篪谓之沂。”郭景纯云:“篪以竹为之,长尺四寸,围三寸,一孔上出,寸三分,名翘。横吹之。”《广雅》云:“八孔。”郑司农注《周礼》云:“篪七空。”《释名》云:“篪,啼也。声如莺儿啼。”簧者,竽笙之舌也,气鼓之而为声。《释名》云:“簧,横也。於管头横施之。”锺者,按《释乐》云:“大锺谓之镛。”《释名》云:“锺,空也。内空受气多。”磬者,《释乐》云:“大磬谓之旂。”音嚣,以玉石为之。《释名》云:“磬,罄也,声坚,罄罄然。”柷者,《释乐》云:“所以鼓柷谓之止。”郭景纯云:“柷如漆桶,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中有椎柄,连底桐之,令左右击。止者,其椎名。”敔者,《释乐》云:“所以鼓敔谓之籈。”郭景纯云:“敔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鉏铻刻,以木长尺栎之。”
  ○注“脩均”至“之言”。
  ○正义曰:脩者,脩理旧物。均者,均平其声。执者,操持营为。调者,调和音曲。饬者,整顿器物。故云“治其器物、习其事之言”也。
  命有司为民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以祈穀实。阳气盛而常旱,山川百源,能兴云雨者也。众水始所出为百源,必先祭其本,乃雩。雩,吁嗟求雨之祭也。雩帝,谓为坛南郊之旁,雩五精之帝,配以先帝也。自“鞀鞞”至“柷敔”皆作曰盛乐,凡他雩用歌舞而巳。百辟卿士,古者上公,若句龙、后稷之类也。《春秋传》曰:“龙见而雩。”雩之正,常以四月。凡周之秋三月之中而旱,亦脩雩礼以求雨,因著正雩,此月失之矣。天子雩上帝,诸侯以下雩上公,周冬及春夏虽旱,礼有祷无雩。
  ○辟,必亦反,注同。句,古侯同。见,贤遍反,下“御见”同。
  [疏]“命有”至“穀实”。
  ○正义曰:正以将欲雩祭,故先命有司为祈祀山川百源,为将雩之渐,重民之义也。故先为民“大雩帝,用盛乐”者,为民祈穀后,天子乃大雩天帝,用上鞀鞞之等,故云“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者,谓天子既雩之后,百县谓诸侯也,命此诸侯以雩祀古之百辟及卿士等,生存之日,能立功有益於人者。
  ○注“阳气”至“无雩”。
  ○正义曰:以四月纯阳用事,故云“阳气盛而恒旱”,故制礼此月为雩。纵令雩祭时不旱,亦为雩祭。云“雩,以吁嗟求雨之祭”者,以雩音近吁。又《女巫职》云:“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歌哭则吁嗟之类。旱又是大灾,故须吁嗟求雨。注《春秋》者,以雩为远,谓远为百穀求雨,非郑义也。云“雩帝,谓为坛南郊之旁,雩五精之帝”者,以雩是祭天,当从阳位,以五天总祭,不可遍在四方,故知在南郊也。以春夏秋冬共成岁功,不可偏祭一天,故“雩五精之帝”。以自外至者,无主不正,当以人帝配之,大皞配灵威仰,炎帝配赤熛怒,黄帝配含枢纽,少皞配白招拒,颛顼配汁光纪,故云“配以先帝也”。云“凡他雩用歌舞而巳”者,按《女巫》云“旱则舞雩”,是用歌舞,正雩则非唯歌舞,兼有馀乐,故《论语》云“舞雩咏而归”是也。云“百辟卿士,古者上公,句龙、后稷之类也”者,百辟则古之上公,则《国语》鲧为崇伯,而《礼记 祭法》有祀之文,社稷五祀,虽为王朝卿士,兼带上公之官,故《左氏》云“封为上公,祀为贵神”,是身为百辟,又为卿士。按《左传》有社稷五官,今直云“若句龙后稷”,不云句芒蓐收之等,举有益於民功之显者言之。引“《春秋传》曰‘龙见而雩’”者,欲明正雩在四月,不在五月也。云“凡周之秋三月之中旱,亦修雩礼以求雨’”者,释此经大雩在五月之中,为五月不雨脩雩祭,作记者言五月之雩是常雩,故记之於五月也。云“天子雩上帝”者,以此云“大雩帝”也。云“诸侯以下雩上公”者,此云“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是也。云“周冬及春夏虽旱,礼有祷无雩”者,按《春秋》周七月、八月、九月皆书雩,《穀梁》不讥;成七年“冬,大雩”,《穀梁》云“无为雩”,是讥其冬雩,是冬无雩也。《春秋》周之春及周之四月、五月皆无雩文。春夏不雩,虽旱不为脩雩之祭,其周季夏当有正雩,则龙见而雩是也。按《春秋》桓五年“秋,大雩”,传云“书不时”,服注云“雩,远也”。远为百穀祈膏雨,言大,别山川之雩也。僖十一年“秋,八月,大雩”,十三年“秋,九月,大雩”。成公三年秋“大雩”,七年“冬,大雩”。襄五年“秋,大雩”,传曰“旱”;八年“九月,大雩”,传曰“旱”。十六年秋“大雩”,十七年秋“九月,大雩”,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昭三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六年“九月,大雩”,传曰“旱”;八年秋“大雩”;十六年秋“九月,大雩”,传曰“旱”;二十四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传曰“秋书再雩,旱甚”。定元年秋“九月,大雩”;七年秋“大雩”,“九月,大雩”;十二年“秋,大雩”。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庄三十一年“冬,不雨”。僖二年“冬,十月,不雨”;三年“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六月雨”,传曰“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不曰旱,不为灾”。文二年“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十年云“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十三年云“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是《春秋》之中不雨有七,大旱有二,大雩有二十一,都并有三十。庄三十一年“冬,不雨”,以冬时旱气以过,故不数。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二旱灾成,故不数。昭二十五年一月再雩,祗是一旱之事,为再雩,一雩不数。定七年秋“大雩”,亦一时之事,而为二雩,一雩不数。成七年“冬,大雩”,《穀梁》云“冬无为雩”,明亦不数。三十之中,去此六事不数,唯有二十四在。就二十四之中,分为四部;桓五年“秋,大雩”,说雩礼,是一部也;僖二年“冬,十月,不雨”,僖三年“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说祷礼,是二部也;文二年、文十年、文十三年皆云“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说旱而不为灾,是三部也。此三部总有七条,於二十四去七条,馀有十七条,说旱气所由。故郑《释废疾》云:“《春秋》凡书二十四旱。”《考异邮》说云:“分为四部,各有义焉。”是其事也。凡正雩在周之六月,常事不书。书秋大雩,传不云旱者,皆过雩也;传言旱者,皆为旱脩雩也。雩书月者,为脩旱雩得礼,故定元年《穀梁传》曰:“雩月,雩之正也。秋大雩,非正也。”按《玉藻》云:“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注云:“建子之月不雨,尽建未乃始成灾。”而僖二十一年“夏,大旱”,未至建末而为灾者,若雾露霑濡,垄中有苗,虽历时不为灾也。文二年、十年、十三年,自十二月、正月不雨,至秋七月是也。至八月不雨乃为灾。若无雾露霑濡,垄中无苗,虽未至八月则为灾,故僖十一年“夏,大旱”是也。《穀梁》说云“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公羊》说“言雩则旱见,言旱则雩不见”。此二家之说不同,郑《释废疾》从《穀梁》之义。雩之与祷所以异者,《考异邮》说云:“天子祷九州山川,诸侯祷封内,大夫祷所食邑。”又僖公三时不雨,帅群臣祷山川,以过自让。凡雩必先祷,故此经云乃命百县祈祀山川百源,始大雩帝是也。祷者不雩,僖公二年冬十月及三年春正月、夏四月,直为祷祭不为雩,以非雩月,故不雩。
  农乃登黍。登,进也。是月也,天子乃以雏尝黍,羞以含桃。先荐寝庙。此尝雏也。而云以尝黍,不以牲主穀也。必以黍者,黍,火穀,气之主也。含桃,樱桃也。
  ○雏,仕于反,又仕俱反,雏也,《尔雅》云:“生豕雏。”含桃,本又作函,湖南反;含桃,樱桃也。樱,於耕反。
  [疏]注“必以”至“樱桃”。
  ○正义曰:黍是火穀,於夏时与雏同荐之。如郑此言,则黍非新成,直取旧黍,故下孟秋云“农乃登穀”,注云“黍稷於是始熟”,明仲夏未熟也。蔡氏以为此时黍新孰,今蝉鸣黍是也,非郑义也。按《月令》诸月无荐果之文,此独羞含桃者,以此果先成,异於馀物,故特记之,其实诸果亦时荐。
  令民毋艾蓝以染。为伤长气也。此月蓝始可别,《夏小正》曰:“五月启灌蓝蓼。”
  ○蓝,力甘反。别,彼列反,下文“别群”同。
  [疏]注“此月”至“蓝蓼”。
  ○正义曰:别种蓝之体,初必丛生,若及早栽移,则有所伤损。此月蓝既长大,可分移布散,引《小正》“启灌蓝蓼”者,证此月养蓝。熊氏云:“灌谓丛生也。言开辟此丛生蓝蓼,分移使之稀散。”
  毋烧灰,为伤火气也。火之气於是为盛,火之灭者为灰。毋暴布。不以阴功干大阳之事。
  ○暴,步卜反,大音太。门闾毋闭,关市毋索。顺阳敷纵,不难物。
  ○索,所白反。难,乃旦反,又如字。
  [疏]“门闾”至“毋索”。
  ○正义曰:蔡云:“门谓城门,闾谓二十五家为闾。”关市无索者,关市停物之所,商旅或隐蔽其物以避征税。是月从长之时,故不搜索其物。
  挺重囚,益其食。挺犹宽也。
  [疏]“益其食”。
  ○正义曰:“益其食”“挺重囚”连文,郑又无注,皇氏以为增益囚之饮食,义当然也。熊氏以为益群臣禄食,其义非也。
  游牝别群,孕妊之欲止也。则絷腾驹。为其牡气有馀,相蹄齧也。
  ○执如字,蔡本作絷。蹄,大计反,蹋也;本或作踶,音同。班马政。马政,谓养马之政教也。《廋人职》曰“掌十有二闲之政教,以阜马佚特,教駣,攻驹”,此之谓也。
  ○廋,所留反。駣音兆。又音道,《字林》音祧。
  [疏]注“马政”至“政驹”。
  ○正义曰:《廋人职》曰:“掌十有二闲之政教。”按《校人职》云,“天子十有二闲”,诸侯六闲,大夫四闲,每闲马有二百一十六匹。又“阜马佚特,教駣,攻驹”,注云“阜,盛壮也”,郑司农云‘二岁曰驹,三岁曰駣’,玄谓逸者,用之不使甚劳,安其血气也。教駣,始乘习之。攻驹,騬其蹄齧者”。
  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死生分。争者,阳方盛,阴欲起也。分犹半也。
  ○争,争斗之争,注同。
  [疏]“是月”至“生分”。
  ○正义曰:“长至“者,谓此月之时,日长之至极,大史漏刻,夏至昼漏六十五刻,夜漏三十五刻,是“日长至”也。“死生分”者,分,半也。阴气既起,故物半死半生。蔡云“感阳气长者生,感阴气成者死”,故於夏至日相与分也。
  君子齐戒,处必掩身,毋躁。掩犹隐翳也。躁犹动也。今《月令》“毋躁为欲静”。止声色,毋或进。进犹御见也。声谓乐也。《易》及《乐》、《春秋》说“夏至,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作乐五日”,今止之,非其道也。
  ○从,子用反。
  [疏]“君子”至“或进”。
  ○正义曰:蔡氏云:“君子,谓人君以下至在位士也。齐戒所以敬道萌阴也。处必掩身,处犹居也。掩,隐翳也。阴既始萌,故君子居处不显露,恐干阴也。毋躁者,躁,动也。既不显露,又不得躁动,宜静以安萌阴也。”郑引今《月令》“无躁为欲静”,欲静则无躁之义。止声色者,歌乐华丽之事,为助阴静,故止之。“无或进”者,进,御见也。既止声色,故嫔房不得进御侍夕也,亦为微阴始动,不可动於阴事也。蔡云“方齐戒,故止色,内御之属勿或有所进也”。
  ○注“易及”至“其道”。
  ○正义曰:按《易纬 通卦验》云:“夏至人主从八能之士,或调黄锺,或调六律,或调五音,或调五声,或调五行,或调律磨,或调阴阳,或调正德所行。”注“从八能之士”,谓选於天下人众之中,取其习晓者而使之。调黄锺者,县黄锺於子,其以大小之差展其声。调六律者,六律管,阳也。又有六吕为之合,管有长短,吹之以调乐器之声。调五音者,金为锺,革为鼓,石为磬,竹为管,丝为弦,皆有声变舒疾也。匏也,木也,土也,不言调者,声少变,故不调。调五声者,宫、商、角、徵、羽,声弘杀缓急。凡黄锺六律之声,五音之动,与神灵之气通,人君听之,可以察已之得失,而知群臣贤否。调五行者,五行谓五英。调律历者,律历谓六茎也。调阴阳者,谓《云门》、《咸池》。调正德所行者,谓之《大韶》、《大夏》、《大濩》、《大武》,此郑云《五英》,谓颛顼乐名,云《六茎》者,帝喾乐名。云“从八能之士”,注云“从,就也,谓人主就八能之士於习乐之处而观之”。“作乐五日”者,谓日至之前,豫前五日,令八能之士习作其乐,以迎日至。《乐纬 协图徵》亦云“从八能之士”,今《月令》於日至止声色,与诸《纬》文违,故云“非其道”。必知其《纬》文作乐为是者,以《周礼 大司乐》冬至祭祭圜丘,夏至祭地方泽,皆有作乐之文,不得云止乐,故知月令非也。
  薄滋味,毋致和。为其气异,此时伤人。
  ○和,户卧反。
  [疏]注“为其”至“伤人”。
  ○正义曰:滋味和调,气味殊异,他时可食,此时伤人。
  节耆欲,定心气。微阴扶精,不可散也。
  ○耆,市志反。百官静事毋刑。罪罚之事,不可以闻。今《月令》“刑”为“径”。以定晏阴之所成。晏,安也。阴称安。
  ○晏,伊见反。
  [疏]“以定晏阴之所成”。
  ○正义曰:上从“君子齐戒”以下,至“无刑”以上,皆是清静止息之事,以正定身中安阴之所成就,谓初感安阴,若不清静,则微阴与人为病,故须定之。王肃及蔡氏皆云晏为以安定阴阳之所成,非郑旨也。
  鹿角解,蝉始鸣,半夏生,木堇荣。又记时候也。半夏,药草。木堇,王蒸也。
  ○解,户买反。始,市志反。夏,户嫁反。堇音谨,一名舜华。蒸,之承反。
  [疏]注“木堇”至“蒸也”。
  ○正义曰:《释草》云:“椵,木槿。榇,木槿。”某氏云“别三名,可食,或呼为日及,亦云王蒸。其花朝生暮落”。
  是月也,毋用火南方。阳气盛,又用火於其方,害微阴也。可以居高明,可以远眺望,可以升山陵,可以处台榭。顺阳在上也。高明谓楼观也。阇者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
  ○榭音谢。观,古唤反。阇音都。
  [疏]注“阇者”至“之榭”。
  ○正义曰:按《释宫》云:“阇谓之台。”李巡云:“蛔芰为之,所以观望。”郭景纯云:“蛔芰四方。”又云:“无室曰榭。”李巡云:“但有大殿,无室名曰榭。”郭景纯云:“榭,今之堂堭。”
  仲夏行冬令,则雹冻伤穀。子之气乘之也。阳为雨,阴起胁之,凝为雹。
  ○雹,步角反。冻,丁贡反。道路不通,暴兵来至。盗贼攻劫,亦雹之类。
  [疏]“仲夏”至“来至”。
  ○正义曰:“雹冻伤穀”,天灾。“道路不通,暴兵来至”,人灾也。
  行春令,则五穀晚熟。卯之气乘之也。生日长。百螣时起,其国乃饥。螣,蝗之属,言百者,明众类并为害。
  ○螣音特,食苗叶虫。饥,居疑反,又音机。
  [疏]“行春”至“乃饥”。
  ○正义曰:“五穀晚熟”,天灾。“百螣时起”,地灾。“其国乃饥”,人灾也。
  行秋令,则草木零落,酉之气乘之也。八月宿直昂毕,为天狱主杀。
  ○零,本又作苓,音同。果实早成,生日短。民殃於疫。大陵之气来为害也。
  ○殃,於良反。疫音役。
  [疏]“行秋”至“於疫”。
  ○正义曰:“草木零落,果实早成”,地灾。“民殃於疫”,人灾也。
  季夏之月,日在柳,昏火中,旦奎中。季夏者,日月会於鹑火,而斗建未之辰也。
  [疏]“季夏”至“奎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六月节,日在柳九度,昏尾七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娄八度中。六月中,日在张三度,昏箕三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七度,旦胃十四度中。《元嘉历》:六月节,日在井三十二度,昏房四度中,旦东壁八度中。六月中,日在柳十二度,昏尾八度中,旦奎十二度中。
  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林锺。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林锺者,黄锺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六寸。季夏气至,则林锺之律应。《周语》曰:“林锺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肃纯恪。”
  ○去,起吕反,后放此。任音壬,又如字。恪,苦各反。
  [疏]注“林锺”至“纯恪”。
  ○正义曰:按《律历志》,黄锺长九寸,三分去一,下生林锺,故林锺长六寸。引“《周语》曰”下者,证林锺之义,故《周语》云:“林锺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肃纯恪。”按注云“坤,初六也”,林,众;锺,聚;肃,速;纯,大;恪,敬。“言时务和,审百事,无有诡诈,使莫不任其职事,速其功,而大敬其职”。
  温风始至,蟋蟀居壁,鹰乃学习,腐草为萤。皆记时侯也。鹰学习,谓攫搏也。《夏小正》曰:“六月,鹰始挚。”萤,飞虫,萤火也。
  ○蟋蟀,上音悉,下音率。腐,扶矩反。荧,本又作萤,户扃反;或作“腐草化为萤”者,非也。攫,俱縳反,一音九碧反。搏音搏。挚音至,本亦作鸷,同。
  [疏]“温风”至“为萤”。
  ○正义曰:“蟋蟀居壁”者,此物生在於土中,至季夏羽翼稍成,未能远飞,但居其壁,至七月则能远飞在野。按《尔雅 释虫》云:“蟋蟀,蛩也。”孙炎曰:“蜻蛚也。梁国谓蛩。”郭景纯云:“今促织。”蔡以为蟋蟀,斯螽,非也。
  ○“鹰乃学习”者,於时二阴既起,鹰感阴气,乃有杀心,学习抟击之事。按《郑志》,焦氏问云:“仲秋,乃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鸠。此六月何言有鹰学习乎?”张逸答曰:“鹰虽为鸠,亦自有真鹰可习矣。”
  ○“腐草为萤”者,腐草此时得暑湿之气,故为萤。不云化者,蔡氏云“鸠化为鹰,鹰还化为鸠,故称化。今腐草为萤,萤不复为腐草,故不称化”。
  ○注“谓攫”至“萤火”。
  ○正义曰:攫谓以足取物,抟谓以翼击物。云“萤,飞虫”者,按《释虫》云:“萤火,即炤。”李巡云:“萤火夜飞,腹下如火光,故曰即炤。”
  天子居明堂右个,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与鸡,其器高以粗。明堂右个,南堂西偏也。
  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周礼》曰“秋献龟鱼”,又曰“凡取龟用秋时”,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为此秋据周之时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书於此,似误也。蛟言伐者,以其有兵卫也。龟言登者,尊之也。鼍、鼋言取,羞物贱也。鼍皮又可以冒鼓,今《月令》“渔师”为“榜人”。
  ○蛟音交。鼍,大多反,又徒丹反。鼋音元。冒,亡报反。榜,必孟反。
  [疏]“命渔”至“取鼋”。
  ○正义曰:此命渔师及仲夏养壮佼之等,皆是烦细之事,或非止一月所为,故不言“是月也”。故注云“四者甲类,秋乃坚成”,明非独季夏而取。
  ○注“《周礼》”至“榜人”。
  ○正义曰:引“《周礼》‘秋献龟鱼’”,是《献人职》文。又云“凡取龟用秋时”,是《龟人职》文。引之者,证作记之人谓此礼是周之秋八月,当夏之六月,故误书於此,言记之者非也。
  命泽人纳材苇。蒲苇之属,此时柔刃,可取作器物也。
  ○苇,于鬼反。刃,而慎反。
  ○是月也,命四监大合百县之秩刍,以养牺牲,令民无不咸出其力。四监,主山、林、川、泽之官。百县,乡遂之属,地有山、林、川、泽者也。秩,常也。百县给国养牺牲之刍,多少有常,民皆当出力为艾之。今《月令》“四”为“田”。
  ○为艾,于伪反,下文“为民”、注“为求福”、“为其”同。以共皇天上帝,名山大川,四方之神。以祠宗庙社稷之灵,以为民祈福。牲以供祠神灵,为民求福,明使民艾刍,是不虚取也。皇天,北辰耀魄宝,冬至所祭於圜丘也。上帝,大微五帝。
  ○共音恭。
  [疏]“命四”至“祈福”。
  ○正义曰:以四监合其秩刍,以共皇天上帝,其事既大,又异於上,故言“是月”。自“命妇官”至“等给之度”,论黼黻文章,给郊庙祭祀之服,事异於上帝养牺牲,故言“是月”。自“树木方盛”至“则有天殃”,论禁断馀事,助时生养,亦事异於上,故言“是月”,自“土润溽暑”至“土疆”,论上暑下润,粪地为宜,事异於上,故复言“是月”。
  ○注“四监”至“为田”。
  ○正义曰:按《周礼》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之官,秩刍出於山林,又季冬云“乃命四监,收秩薪柴”,薪柴亦出於山林川泽。云“百县,乡遂之属,地有山林川泽”者,知百县非诸侯,而云乡遂之属,以其取刍养牲,不可大远,故知是畿内乡遂。仲夏云“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者,兼外内诸侯也。此云“乡遂之属”者,不兼公卿大夫之采邑。“秩,常”,《释诂》文。云“今《月令》‘四’为‘田’”者,令田监大合秩刍,义亦通也。
  ○注“为民”至“五帝”。
  ○正义曰:为民求福者,虽是寻常事神,因事神之时,为民祈福。云“是不虚取”者,若不为祈福,浪使民艾刍,是在上虚取民力。今还祈福与民,民皆蒙福,是不虚取民力役使之也。云“上帝,大微五帝”者,按《周礼 司服》云“昊天上帝”,郑以为昊天上帝祇是一神,北极耀魄宝也。知此皇天上帝不祗是耀魄宝之上帝,为大微者,以《周礼 司服》云“祀昊天上帝,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既别云五帝,故知昊天上帝亦唯一神。此《月令》皇天上帝之下,更无别五帝之文,故分为二。
  是月也,命妇官染采,黼黻文章,必以法故,无或差贷。妇言,染人也。采,五色。
  ○黼音甫。黻音弗。差贷音二,又他得反。
  [疏]“命妇”至“差贷”。
  ○正义曰:於此月之时,命掌妇功之官,谓染人也,染此五色之采,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染此等之物,必以旧法故事,无得有参差贷变。必以此月染之者,以其盛暑湿,染帛为宜,此是秦法也。若周则於夏豫浸治染纁玄之石,至秋乃总染五色,故《染人》云“夏纁玄,秋梁夏”是也。盖从夏至秋,皆得染物,周秦各用一时也。此云“黼黻文章”,下云“黑黄苍赤”,互相备也。
  ○注“妇官”至“五色”。
  ○正义曰:按《周礼》妇官有典妇功、典枲、染人等,此据染采,故为染人。“采,五色”者,郑注《皋陶谟》曰:“采施曰色,未用谓之采,巳用谓之色。”此对文耳,散则通。
  黑黄仓赤,莫不质良,毋敢诈伪。质,正也。良,善也。所用染者,当得真采正善也。以给郊庙祭祀之服,以为旗章,以别贵贱等给之度。旗章,旌旗及章识也。
  ○别,彼列反。旗音其。识,申志反。及如字。
  [疏]注“旗章”至“章识”。
  ○正义曰:旌旗者,则《周礼 司常》九旗是也。章识者,则《周礼》事名号,故《司常》云“官府象其事,州里象其名,家象其号”,郑注《引士丧礼》以缁广三寸,长半幅,赪末长终幅,《诗》“织文鸟章”是也。
  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为其未坚刃也。
  ○行,下孟反。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合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土将用事,气欲静。
  [疏]注“土将用事气欲静”。
  ○正义曰:土虽寄王四季,但南方火生中央土,土生西方金,金火之间,位当建未之月,故云“土将用事,气欲静”也。
  毋举大事,以摇养气。大事,兴徭役以有为。
  ○徭役音遥。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也。发令而待,谓出繇役之令,以预惊民也。民惊则心动,是害土神之气。土神称曰神农者,以其主於稼穑。
  [疏]“毋发”至“之事”。
  ○正义曰:“发令”者,发动徵召之令也。“而待”者,谓时未顺而豫动召,以待后时乃使也。“以妨神农之事”者,解所以不豫发令也。神农者,土神也。尔时土神用事,若逆令召民,民惊心动,是妨土神之气事也。。
  ○注“土神”至“稼穑”。
  ○正义曰:土神能吐生万物,成其农事,故曰神农。知土主稼穑者,《尚书 洪范》云:“土爰稼穑。”孔传曰:“种曰稼,敛曰穑。”蔡氏云“神农则炎帝”,非郑义也。
  水潦盛昌,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则有天殃。言土以受天雨泽、安静养物为功,动之则致害也。《孝经说》曰:“地顺受泽,谦虚开张,含泉任萌,滋物归中。”
  [疏]“水潦”至“天殃”。
  ○正义曰:六月主未,未有东井,东井是水,故六月而水潦盛昌也。“神农将持功”者,神农犹土神也。土地本受天雨泽水潦,以为生养之功,此月多水,故土神方得将持功也。
  ○“举大事则有天殃”者,神农方持功,若人君有举大事,于养气者,非唯神农罪之,则天亦殃罚之也。犯土而天罚之者,地受天泽,得以含养。今若干地,则是干天也。
  ○注“言土”至“归中”。
  ○正义曰:解所以犯天殃之义也。云“动之则致灾害”者,若动地则致天灾害,是地功由天也。云“《孝经说》曰‘地顺受泽,谦虚开张’”者,引《孝经说》证地受天泽,为成已功也。地体卑顺,故受天之雨泽,而体得谦虚开张也。云“含泉任萌,滋物归中”者,亦《孝经说》也。既谦虚开张,故能含於水泉,任萌一切之物,并滋繁而归地中也。
  是月也,土润溽暑。润溽,谓涂湿也。
  ○辱如字,本或作溽,音同,湿也。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薙谓迫地芟草也。此谓欲稼莱地,先薙其草,草乾烧之,至此月大雨流,水潦畜於其中,则草死不复生,而地美可稼也。《薙人》“掌杀草”职,曰“夏日至而薙之”,又曰“如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
  ○薙,他计反,又直履反。芟,所衔反。莱音来。畜,敕六反。复,扶又反。夏日,人一反。
  [疏]“大雨”至“热汤”。
  ○正义曰:六月建未,未值井,井主水,大雨时行。土既润辱,又大雨应时行也,不云降,降止是下耳,故言其流义,故云行。行犹通彼也。蔡云“大雨时行。行,降也。从‘土润’以下皆为下句”。烧薙,谓迫地芟除草名也。《周礼》立其官,使除田草也。五月夏至,芟杀暴之,至六月合烧之,故云“烧薙”也。“行水”者,其时也,大雨时行,行於所烧田中,仍壅遏蓄之,以渍烧薙,故云“行水”也。
  ○“利以杀草”者,利,益也。先芟后烧,又蓄水渍之,即草根烂死,是利益得杀田中之草也。“如以热汤”者,日暴水於烂草田中,水热而洙沸,如热汤渍之也。
  ○注“薙人”至“变之”。
  ○正义曰:引《薙人》证芟草时节。按《薙氏》云:“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杜子春云:“萌谓耕反其萌牙。”康成云:“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钩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菱矣。含实曰绳,芟其绳则实不成孰。耜之,以耜测涷土划之。”按皇氏云:“夷音薙,绳音孕。”云“又曰如欲其化,则以水火变之”者,谓先以火焚烧其草,在后以水浸渍之,变此瘠地为肥,故云“水火变之”。先火后水,而云“水火”者,便言也。
  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彊。土润溽,膏泽易行也。粪、美,互文耳。土疆,强之地。
  ○粪,方问反。彊,其丈反。注同。易,以豉反。强,其两反。,好览反。
  [疏]“可以”至“土彊”。
  ○正义曰:於此月之中,又可行以下二事也。粪,壅苗之根也。蔡云:“穀田曰田,麻田曰畴。”言烂草可以粪田使肥也。“可以美土彊”者,彊者,彊磊磈难耕之地,此月亦可止水渍之,乃壅粪之,使田美也。
  ○注“土润”至“之地”。
  ○正义曰:土润辱则土之膏泽易行,故可粪美之,使肥易也。蔡前云“从‘土润’以下皆为下句”,是与郑相合也。云“粪、美,互文耳”者,亦可颜美田畴,可以粪土彊,故言“互文”也。云“土彊,强之地”者,强是不软,是罅阚也,并谓磥礰磊磈之地也。《草人职》云“彊用蕡”,彊,强坚者也。
  季夏行春令,则穀实鲜落,国多风欬。辰之气乘之也。未属巽,辰又在巽位,二气相乱为害。
  ○鲜音仙,又仙典反。欬,苦代反。民乃迁徙。象风转移物也。
  [疏]“季夏”至“迁徙”。
  ○正义曰:“穀实鲜落“,谓鲜少堕落,由风多故也。或云以夏召春气,初鲜絜,而逢秋气肃杀,故穀鲜絜而堕落也,此地灾也。“国多风欬”,此是天灾也。“民乃迁徙”,是人灾也。
  ○注“未属巽”。
  ○正义曰:按《易林》云“震主庚子午,巽主辛丑未,坎主戊寅申,离主已卯酉,艮主丙辰戌,兑主丁已亥”,是未属巽也。
  行秋令,则丘隰水潦,戌之气乘之也。九月宿直奎,奎为沟渎,沟渎与此月大雨并而高下皆水。禾稼不熟,伤於水也。乃多女灾。含任之类败也。
  [疏]“丘隰”至“女灾”。
  ○正义曰:“丘隰水潦”及“禾稼不熟”,此地灾也,以其水气多故也。“乃多女灾”,人灾也,亦为水伤含任也。
  行冬令,则风寒不时,丑之气乘之也。鹰隼蚤鸷。得疾厉之气也。
  ○隼,息允反。蚤鸷,上音早;下音至,亦作鸷,击也。四鄙入保。象鸟雀之走窜也。都邑之城曰保。
  ○窜,七乱反。
  [疏]“风寒”至“入保”。
  ○正义曰:以丑未属巽,十二月建丑,得巽之气,故为风。又建丑之月大寒中,故多风寒,此天灾也。
  ○“鹰隼蚤鸷”,季夏地气杀害之象,地灾也。
  中央土。火休而盛德在土也。
  ○央,於相反。
  [疏]“中央土”。
  ○正义曰:夫四时五行,同是天地所生,而四时是气,五行是物。气是轻虚,所以丽天;物体质<山皃>,所以属地。四时系天,年有三百六十日,则春夏秋冬各分居九十日。五行分配四时,布於三百六十日间,以木配春,以火配夏,以金配秋,以水配冬,以土则每时辄寄王十八日也。虽每分寄,而位本未,宜处於季夏之末,金火之间,故在此陈之也。
  其日戊已。戊之言茂也。已之言起也。日之行四时之间,从黄道,月为之佐。至此万物皆枝叶茂盛,其含秀者抑屈而起,故因以为日名焉。
  [疏]“其日戊已”。
  ○正义曰:虽处於夏末,而实为四行之主,不可没其生用之功,故因亦为日名也。
  ○注“日之”至“之佐”。
  ○正义曰:按《考灵耀》“春则星辰西游”,谓星辰在黄道之西游也。日依常行,在黄道之东,至季春之月,星辰入黄道,复其正处,日依黄道而行,是春夏之间,日从黄道。夏则星辰北游,谓星辰在黄道之北游也。日依常行,在黄道之南,至季夏,星辰入黄道,复正位,日依常行黄道,至夏秋之间,日从黄道也。秋则星辰东游,谓星辰在黄道东游。日依常行,在黄道之西,至季秋星辰入黄道,还复正位,日依黄道而行,至秋冬之间,日从黄道也。冬则星辰南游,谓星辰在黄道南游。日依常行,在黄道之北,至季冬星辰入黄道,还正位,日依常行黄道,至冬春之间,日从黄道也。郑注《洪范》云:“四时之间,合於黄道也。”月之行道与日同,故云“月为之佐”也。
  其帝黄帝,其神后土。此黄精之君,土官之神,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黄帝,轩辕氏也。后土,亦颛顼氏之子曰黎,兼为土官。
  [疏]注“后土”至“土官”。
  ○正义曰:按昭二十九年《左传》云:“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土官。知此经后土非句龙而为犁者,以句龙初为后土,后转为社,后土官阙,犁则兼之,故郑注《大宗伯》云“犁食於火土”。以《宗伯》别云社稷,又云五祀,句龙为社神,则不得又为五祀,故云“犁兼”也。
  其虫倮。象物露见不隐藏,虎豹之属,恒浅毛。
  ○倮,力果反,又乎瓦反。见,贤遍反。
  [疏]注“象物”至“浅毛”。
  ○正义曰:《大戴礼》及《乐纬》云:麟虫三百六十,龙为之长。羽虫三百六十,凤为之长。毛虫三百六十,麟为之长。介虫三百六十,龟为之长。倮虫三百六十,圣人为之长。云“象物露见不隐藏”者,案仲夏云“可以居高明”,“可以处台榭”。至六月土王之时,物转盛大,露见不隐藏也。云“虎豹之属,恒浅毛”者,诸郑之所云,皆象四时之物,与鳞羽毛介相似者言之,不取五灵之长,故中央不言人,西云狐貉之属,东方兼言蛇,北方兼言鳖,是不取五灵也。
  其音宫。声始於宫,宫数八十一,属土者,以其最浊,君之象也。季夏之气和,则宫声调。《乐记》曰:“宫乱则荒,其君骄。”
  [疏]注“声始”至“之象”。
  ○正义曰:按《律历志》,五声始於宫,阳数极於九,九九相乘,故数八十一。以五声中最尊,故云“以其最浊,君之象也”。
  律中黄锺之宫。黄锺之宫最长也。十二律转相生,五声具终於六十焉。季夏之气至,则黄锺之宫应。《礼运》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疏]“律中”至“之宫”。
  ○正义曰:黄锺之宫,於诸宫为长。季夏土王,其声最重,谓土之声气,应此黄锺之宫声,非黄锺一声也。故特云律中者,黄锺之宫也。黄锺候气之管,本位在子。此是黄锺宫声,与中央土声相应,但土无候气之法,取黄锺宫声以应土耳,非候气也。故贺玚云:“黄锺是十一月管,何缘复应此月?正以土义居中,故虚设律於其月,实不用候气也。十二律互相为宫,据律主言之也。”崔灵恩云:“凡阴阳之管,合有十二律,律各为一调,迭相为宫,而生五声,合而成乐,黄锺宫最长,为声调之始,十二宫之主。宫音者,是五音之长,故与黄锺之调宫声相应。”此论宫声相应,非论候。此月气之相应,是以注云“季夏气至,则黄锺之宫应”,不直云黄锺之律应也。然则直言律应,不言宫者,明主为所候之气应也。直言“律中黄锺之宫”,不言律应者,明谓中央土声,与黄锺为宫音相应,非为气应也,故郑引《礼运》云“迭相为宫”以证之也。四时之律,皆取气应,而土王之律独取声应者,一者欲与四行为互,二者为无别候土气之管故也。土无候气之管者,以寄王四季之末,故从四时之管,而不别候也,唯以四行末十八日为土之气也。蔡氏及熊氏以为黄锺之宫,谓黄锺少宫也,半黄锺九寸之数,管长四寸五分,六月用为候气。按六月林锺之律长六寸,七月夷则长五寸三分有馀,何以四寸五分之律,於六月候之乎?又土声最浊,何得以黄锺平声相应乎?蔡、熊之说非也。
  ○注“黄锺”至“为宫”。
  ○正义曰:不云黄锺律最长,而云“黄锺之宫最长”者,唯黄锺宫声,於诸宫最长,故云“之宫”也。云“十二律转相生,五声具终於六十”者,故黄锺之调均,则黄锺为宫。黄锺生林锺为徵,林锺生犬蔟为商,大蔟生南吕为羽,南吕生姑洗为角,此是黄锺一调之五声。凡十二律,律各有五声,则总有六十声,故云“终於六十声”。至《礼运》更具详之,云“季夏气至,则黄锺之宫应”者,谓季夏土声,与黄锺之宫声相应,以其非实候气,故不云黄锺之律应,或本云律应者误也。引《礼运》“还相为宫”者,证所明十二律循环为宫,声调则具,而此经得黄锺之宫。
  其数五。土生数五,成数十,但言五者,土以生为本。其味甘,其臭香。土之臭味也。凡甘香者,皆属之。其祀中霤,祭先心。中霤,犹中室也。土主中央,而神在室。古者复穴,是以名室为霤云。祀之先祭心者,五藏之次,心次肺,至此心为尊也。祀中霤之礼,设主於牖下,乃制心及肺肝为俎,其祭肉,心肺肝各一,他皆如祀户之礼。
  ○霤,力又反。复,方服反。藏,才浪反。
  [疏]注“中霤”至“之礼”。
  ○正义曰:郑意言“中霤犹中室”,乃是开牖象中霤之取明,则其地不当栋,而在室之中央,故《丧礼》云“浴於中霤,饭於牖下”,明中霤不关牖下也。“主中央而神在室”者,所以必在室中,祭土神之义也。土,五行之主,故其神在室之中央也,是明中霤所祭则土神也。故杜注《春秋》云:“在家则祀中霤,在野则为社也。”又《郊特牲》云“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社神亦中霤神也。云“古者复穴,是以名室为霤云”者,解所以谓室中为中霤之由也。古者,谓未有宫室之时也。复穴者,谓窟居也。古者窟居随地而造,若平地则不凿,但累土为之,谓之为复,言於地上重复为之也。若高地则凿为坎,谓之为穴,其形皆如陶灶,故《诗》云“陶复陶穴”是也。故毛云“陶其土而复之,陶其壤而穴之”,郑云“复者,复於土上,凿地曰穴,皆如陶然”。故庾蔚云“复谓地上累土,谓之穴则穿地也。复穴皆开其上取明,故雨霤之,是以后因名室为中霤也”。云“祀之先祭心者,五藏之次,心次肺,至此心为尊也”,云“祀中霤之礼,设主於牖下”者,开牖象霤,故设主於牖下也。五祀皆先席於室之奥,此不言者,前祀户注巳备言也。此别设主,当庙室牖内之下而北乡也。云“乃制心及肺肝为俎,其祭肉,心肺肝各一,他皆如祀户之礼”者,亦祭竟彻之,更陈鼎俎,迎尸如祭户也。
  天子居大庙大室,乘大路,驾黄緌,载黄旂,衣黄衣,服黄玉,食稷与牛,其器圜以闳。大庙大室,中央室也。大路,殷路也。车如殷路之制,而饰之以黄。稷,五穀之长。牛,土畜也。器圜者,象土周匝於四时。闳读如纮。弦谓中宽,象土含物。
  ○圜音于权反。闳音宏。长,丁丈反。畜呼又反,下金畜同。
  [疏]注“大庙”至“含物”。
  ○正义曰:按《考工记》云“周人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凡室二筵”,则五室并皆二筵,无大小也。今中央室称大室者,以中央是土室,土为五行之主,尊之故称大。以夏之世室,则四旁之室,皆南北三步,东西三步三尺;中央土室,南北四步,东西四步四尺。则周之明堂,亦应土室在中央,大於四角之室也,但文不具耳。云“大路,殷路”者,《明堂位》文也。形制似殷之路者,但服色尚黄,饰之黄耳。四时用鸾路,此用大路者,以土五行之主,故取尊大之名。乘殷之大路,又尚质之义,春有青苍两色,夏有朱赤二色,此及秋惟有黄白,不更加他色者,黄与白更无馀色相涉,故不言之耳。“牛,土畜”者,按《易》“乾为马,坤为牛”,又《五行传》云“思之不睿,则有牛祸”,是牛属土也。云“器圜者,象土周匝於四时”者,方则有所不足,圜则无所不覆,故云“象土周匝於四时”。云“闳读如纮,纮谓中宽”者,《祭义》云天子“冕而朱纮”,故读从此“纮”,谓组上属於冕,屈从颐下度而还上属於冕,以中央宽缓,象土之含物也,故云“中宽,象土含物”也。
  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中,旦毕中。孟秋者,日月会於鹑尾,而斗建申之辰也。
  [疏]“孟秋”至“毕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七月节,日在张十八度,昏斗四度中,去日一百一十四度,旦毕八度中。七月中,日在翼十五度,昏斗十六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一度,旦井初度中。《元嘉历》:七月节,日在张五度,昏箕二度中,旦胃二度中。七月中,日在翼十度,昏斗三度中,旦昴七度中。
  其日庚辛。庚之言更也。辛之言新也。日之行,秋西从白道,成熟万物,月为之佐。万物皆肃然改更,秀实新成,又因以为日名焉。其帝少皞,其神蓐收。此白精之君,金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少皞,金天氏。蓐收,少皞氏之子曰该,为金官。
  ○少,诗召反,注下放此;少皞,黄帝之子。蓐音辱。
  [疏]注“少皞”至“金官”。
  ○正义曰:案此秋云“其帝少皞”,在西方金位。《左传》昭元年云,“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为玄冥师,生允格、台骀”,称金天氏,与少皞金位相当,故少昊则金天氏也。又《帝王世纪》“少皞帝号曰金天氏”。云“少皞氏之子曰该,为金官”者,按《左传》昭二十九年蔡墨云少昊氏之子该,又云“该为蓐收”,是为金神,佐少皞於秋。蓐收者,言秋时万物摧辱而收敛。
  其虫毛,象物应凉气而备寒。狐貉之属,生旃毛也。
  ○应,应对之应。貉,户各反,依字作貊。旃,之然反。其音商,三分徵益一以生商,商数七十二。属金者,以其浊次宫,臣之象也。秋气和则商声调。《乐记》曰:“商乱则陂,其宫坏。”
  ○陂,彼义反。
  [疏]注“三分”至“官坏”。
  ○正义曰:按《律历志》云,徵数五十四,三分之,则一分有十八。今於徵数五十有四更加十八,是商数七十二也。凡五声,浊者尊,清者卑,为商声之浊次於宫,宫既为君,商则为臣,故云“以其浊次宫,臣之象也”。引《乐记》云者,证商为臣之义。云“商乱则陂”者,谓商声杂乱,感动人心,令情性倾陂,情既不正,是以官司败坏也。
  律中夷则。孟秋气至,则夷则之律应。夷则者,大吕之所生也,三分去一,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贰。”
  [疏]注“夷则”至“无贰”。
  ○正义曰:大吕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三分去一,下生夷则,故夷则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也。六寸去二寸,馀有四寸在,又大吕一寸为二百四十三分,今每寸更三分之,则一寸为七百二十九分,两个整寸,总有一千四百五十八分。其大吕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每又三分之,此一百四为三百一十二分,益前一千四百五十八,则总为一千七百七十分。下生三分去一,分作三分,则每一分得五百九十,去其一分五百九十,馀有一千一百八十在,是其积分以七百二十九分为一寸。益前四寸,为五寸,馀有四百五十一分在,故云夷则“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也。引“周语”以下者,证夷则之义。按《周语》注云,《乾》九五用事。夷,平。则,法也。言法度平,故可咏歌九功之法,平民使不贷也。
  其数九。金生数四,成数九,但言九者,亦举其成数。其味辛,其臭腥。金之臭味也。凡辛腥者皆属焉。其祀门,祭先肝。秋阴气出,祀之於门外阴也。祀之先祭肝者,秋为阴中,於藏直肝,肝为尊也。祀门之礼,北面设主於门左枢,乃制肝及肺心为俎,奠于主南。又设盛于俎东,其他皆如祭灶之礼。
  [疏]注“祀之”至“之礼”。
  ○正义曰:云“祀之先祭肝者,秋为阴中,於藏值肝”者,以阴气始於五月,终於十月,其七月八月为阴之中,故云“秋为阴中”。其阳气始於十一月,终於四月,正月二月为阳中,故正月云“春为阳中”。然阴中之时兼有阳,阳中之时兼有阴,亦是阴阳之中也。今五藏肺最在前,心次之,肝次之,脾次之,肾为后。肝在心肺之下,脾肾之上,故云“於藏值肝”。然脾在肺心肝之下,肾之上,则是上有肺心肝,下唯有肾,不当其中,而云“春为阳中,於藏值脾”者,但五行相次,水则次木,故春继於冬,肾后则次脾,其火后则次土,土后乃次金,故秋不得继夏,由隔於土。由此脾不得继肺,隔於心也。为此肝之上有肺有心,脾之下唯有肾,俱得为藏之中也。云“北面设主於门左枢”者,谓庙门外左枢北面,以在门外,故主得南乡而北面设之。云“乃制肝及肺心为俎,奠于主南,设盛於俎东”者,皆约《中霤礼》文也。“其他皆如祭灶之礼”者,谓祭心肺肝各一,及祭醴三,并设席於奥,迎尸之属也。
  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皆记时候也。寒蝉,寒蜩,谓蜺也。鹰祭鸟者,将食之,示有先也。既祭之后,不必尽食,若人君行刑,戮之而巳。
  ○戮音六。蜩,大彫反。蜺,五兮反,寒螀。
  [疏]注“寒蝉”至“而巳”。正义曰:按《释虫》云:“蜺,寒蜩。”郭景纯云:“寒螀也。似蝉而小,青赤。”“云“鹰祭鸟者,将食之,示有先”者,谓鹰欲食鸟之时,先杀鸟而不食,与人之祭食相似,犹若供祀先神,不敢即食,故云“示有先也”。云“既祭之后,不必尽食,若人君行刑,戮之而巳”者,以经“用始行戮”,不据事,以经唯记时候,谓鹰祭鸟之后,杀鸟不必尽食,犹若人君行刑,但戮之而巳。以人君行戮,明鹰之杀,言鹰於此时始行戮鸟之事。
  天子居总章左个,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总章左个,大寝西堂南偏。戎路,兵车也,制如周革路,而饰之以白。白马黑鬛曰骆,麻实有文理,属金。大,金畜也。器廉以深,象金伤害物入藏。
  ○总,子孔反。辂音洛,鬛音猎,本亦作髦,音毛;又一本作旄,毛也。
  是月也,以立秋。先立秋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秋,盛德在金。”谒,告。
  ○先,悉荐反。天子乃齐。立秋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秋於西郊,还反,赏军帅、武人於朝。迎秋者,祭白帝白招拒於西郊之兆也。军帅,诸将也。武人,谓环人之属,有勇力者。
  ○帅,於类反,下同,本或作帅,注放此。朝,直遥反。拒音矩。将,子匠反,下同。天子乃命将帅选士厉兵,简练桀俊,专任有功,以征不义。征之言正也,伐也。诘诛暴慢,以明好恶,顺彼远方。诘,谓问其罪,穷治之也。顺犹服也。
  ○诘,去吉反。好恶,并如字,上呼报反,下乌路反。
  是月也,命有司脩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顺秋气,政尚严。
  ○缮,巿战反。邪,似嗟反。搏音博。命理瞻伤,察创视折。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创之浅者曰伤。
  ○创,初良反,注同。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端犹正也。
  ○审断决,丁乱反,下同;蔡徒管反,一读绝句,“决”字下属。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肃,严急之言也。赢犹解也。
  ○赢音盈,注同解,古卖反。
  是月也,农乃登穀。天子尝新,先荐寝庙。黍稷之属,於是始孰。
  [疏]“是月”至“寝庙”。
  ○正义曰:按仲秋云“以犬尝麻”,今不云牲者,皇氏云“不云牲,《记》文略也”。
  命百官始收敛。顺秋气收敛物。完隄坊,谨壅塞,以备水潦。备者,备八月也。八月宿直毕,毕好雨。
  ○完,胡官反。隄,本又作堤,丁兮反。防,本又作坊,音房。壅,於勇反。好,呼报反。脩宫室,坏墙垣,补城郭。象秋收敛物当藏也。
  ○坏,步回反。垣音袁。
  是月也,毋以封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币。古者於尝出田邑,此其月也。而禁封诸侯割地,失其义。
  ○使,疏吏反。
  [疏]注“古者”至“其义”。
  ○正义曰:按《祭统》古者於尝也出田邑,尝谓秋祭,於此尝祭之时,王者割出田邑以与诸侯。今正是尝祭之月,而禁封诸侯及割地之事,故云“失其义也”。郑唯偏云不封诸侯及割地失其义,则毋立大官,毋行大使,毋出大币为得礼,以其收敛之月故也。
  孟秋行冬令,则阴气大胜,亥之气乘之也。介虫败穀,介,甲也。甲虫属冬。败穀者,稻蟹之属。
  ○介音界,注同。蟹,胡买反。戎兵乃来。十月宿直营室,营室之气为害也。营室主武事。
  [疏]“孟秋”至“乃来”。
  ○正义曰:阴气大胜,天灾。介虫败穀,地灾。戎兵乃来,人灾也。
  ○注“介甲”至“之属”。
  ○正义曰:按《越语》云:“越伐吴,吴王使王孙雄请成於越,越王欲许之,范蠡不许。王孙雄谓范蠡曰:‘先人有言曰:无助天为虐,助天为虐者不祥。今吴稻蟹无遗种,子将助天为虐乎?’”注:“稻蟹,谓蟹食稻也。”
  ○注“营室”至“武士”。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营室星十六度,主军之粮”,是主武事也。
  行春令,则其国乃旱,寅之气乘之也。云雨以风除也。阳气复还,五穀无实。阳气能生,而不能成。
  ○复还,扶又反;下音环,又音旋。
  [疏]“其国”至“无实”。
  ○正义曰:其国乃旱,阳气复还,天灾也。五穀无实,地灾也。
  行夏令,则国多火灾。巳之气乘之也。寒热不节,民多疟疾。疟疾,寒热所为也。今《月令》“疟疾”为“疾疫”。
  ○疟,鱼略反。
  [疏]“国多”至“疟疾”。
  ○正义曰:国多火灾,寒热不节,天灾也。民多疟疾,人灾也。
  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仲秋者,日月会于寿星,而斗建酉之辰也。
  ○觜,子斯反,又子髓反。觿,户圭反,又户规反。
  [疏]“仲秋”至“觿中”。
  ○正义曰:《茸艹历》:八月节,日在轸十二度,昏斗二十六度中,去日一百六度,旦井二度中。八月中,日在角十度,昏女三度中,去日一百六度,旦井二十一度中。按《元嘉历》:八月节,日在翼十七度,昏斗十四度中,旦毕十六度中。八月中,日在轸十五度,昏斗二十四度中,旦井九度中。
  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南吕。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南吕者,大蔟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五寸三分寸之一。仲秋气至,则南吕之律应。《周语》曰:南吕者,赞阳秀物。”
  [疏]注“南吕”至“秀物”。
  ○正义曰:大蔟长八寸,三分去一,下生南吕,三寸去一寸,六寸去二寸,得四寸,又有整二寸在。分一寸作三分,二寸为六分,更三分去一,馀有四分在。以三分为一寸,益前四寸为五寸,仍有一分在,故云南吕“律长五寸三分寸之一”也。引“《周语》曰”以下者,证南吕之义。按《周语》注“《坤》六二也”,“南,任也。阴任阳事,助成万物。赞佐也”,阴佐阳秀成物也。
  盲风至,鸿雁来,玄鸟归,群鸟养羞。皆记时候也。盲风,疾风也。玄鸟,燕也。归谓去蛰也。凡鸟随阴阳者,不以中国为居。羞谓所食也。《夏小正》曰“九月,丹鸟羞白鸟”,说曰:“丹鸟也者,谓丹良也。白鸟也者,谓闽蚋也。其谓之鸟者,重其养者也。有翼为鸟,养也者,不尽食也。”二者文异,群鸟、丹良,未闻孰是。
  ○盲,亡庚反。闽音文,依字作蟁,又作蚊。蚋,人锐反,又如悦反。养,馀亮反,下同。
  [疏]注“盲风”至“孰是”。
  ○正义曰:“盲风,疾风”者,皇氏云“秦人谓疾风为盲风”。“玄鸟,燕”者,《释鸟》文。玄鸟归为仲秋之候,玄鸟至不为仲春之候,由别与郊禖为候,或可仲春时候非一,故记时候之中,不载玄鸟。云“凡鸟随阴阳者,不以中国为居”者,凡鸟,鸿雁之属也。故季秋云“鸿雁来宾”,言来宾是不以中国为居。皇氏之说,即兼云玄鸟,以其称归故也。然玄鸟之蛰,不远在四夷,而云“不以中国为居”者,他物之蛰近在本处,今玄鸟之蛰,虽不远在四夷,必於幽僻之处,非中国之所常见,故云“不以中国为居”也。云“羞谓所食”者,按《夏小正》云:“羞者进也。”若食之珍羞相似,故云“羞谓所食”者也。云“《夏小正》曰‘九月丹鸟羞白鸟’”者,今按《大戴礼》“八月,丹鸟羞白鸟”,今云九月者,郑所见本异也。丹鸟以白鸟为珍羞,故云“丹鸟羞白鸟”。云“说曰丹鸟也者”以下至“不尽食”,皆《小正》文。“白鸟也者,谓闽蚋也。其谓之鸟者,重其所养”者,丹良是虫,乃谓之鸟,是重其所养之物,不尽食之,虽虫而为鸟也,但未知丹良竟是何物,皇氏以为丹良是萤火。今按《尔雅 释虫》郭氏等诸释,皆不云萤火是丹良,未闻皇氏何所依据。云“二者文异,群鸟丹良,未闻孰是”者,《月令》云“群鸟养羞”,《夏小正》云“丹鸟羞白鸟”,是二者文异。《月令》云“群鸟”,《夏小正》说者云“丹良”,故云“群鸟、丹良,未闻孰是”。
  天子居总章大庙,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总章,大庙西堂当大室也。
  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縻粥饮食。助老气也。行犹赐也。
  ○縻,亡皮反。粥,之六反,《字林》羊六反。
  ○乃命司服,具饬衣裳,文绣有恒,制有小大,度有长短。此谓祭服也。文谓画也。祭服之制,画衣而绣裳。
  ○饬,丑力反,后放此。衣服有量,必循其故。此谓朝燕及他服凡此为寒益至也。《诗》云:“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於是作之可也。
  ○量音量,下“度量”同。朝,直遥反。为,于伪反,下“为民”同。冠带有常。因制衣服而作之也。
  ○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申,重也。当谓值其罪。
  ○当,丁浪反,下“不当”及注同。枉,纡往反。桡,女教反,又乃绞反,《字林》作挠,非。重,直用反。
  [疏]“是月”至“其殃”。
  ○正义曰:此论养老及制衣服之事,皆此月所为,故言“是月”。所命有司斩杀必当,虽异衣服养老,但此事起孟秋,此月申严而巳,故附於养老衣服之下,不更别言“是月”也。自“乃命祝宰”至“先荐寝庙”,论循行牺牲享祭上帝,并“难以达秋气”,“犬以尝麻”,总是祠祀之事,事异於上,故言“是月”。自“可以筑城郭”至“行罪无疑”,论筑造城邑,收敛积聚,劝课种麦,为农为民,亦事异於上,故云“是月”。自“日夜分”至“角斗甬”,论昼夜既等,齐平度量,又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自“易关市”至“慎因其类”,论秋物新成,使民财丰备,无逆于天,有顺於时,亦事异於前,故言“是月”。
  ○注“此谓”至“绣裳”。
  ○正义曰:此云“文绣”,又下文别云“衣服有量”,故郑知此经谓祭服也。经云“具饬衣裳”,饬谓正也,言备具正理衣裳。云“文谓画也”者,以经文与绣相对,祭服裳绣而衣画,故以文为画也。云”祭服之制,画衣而绣裳”者,按《尚书 咎繇谟》云“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是衣画也;“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是裳绣也。画色轻,故在衣以法天;绣色重,故在裳以法地也。
  ○“衣服有量,必循其故”。
  ○正义曰:此朝燕等之衣服,小大长短,及制度采色,皆有度量,必因循故法也,不得别更改造。此云“循其故”,上云“文绣有恒”,恒则故也。但上是祭服,委曲言之。
  ○注“此谓”至“之可”。
  ○正义曰:上是祭服,故知此是朝燕也。“及他服”者,谓战伐田猎等之服。引《诗》“七月流火”者,证寒之益至,故作衣服。此《诗》是《邠风》,周公所作。周公因管、蔡流言,遂陈先公居豳施化之事,言七月之时,火星西流,九月之时,常授民以衣服。
  ○注“申重”至“其罪”。
  ○正义曰:“申,重也”,《释诂》文。云“当谓值其罪”者,言断决罪人之时,必须当值所犯之罪。经云“枉桡不当”,枉谓违法曲断,桡谓有理不申,应重乃轻,应轻更重,是其不当也。
  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案刍豢,瞻肥瘠,察物色,必比类,量小大,视长短,皆中度。五者备当,上帝其飨。於鸟兽肥充之时,宜省群牲也。宰祝,太宰、大祝,主祭祀之官也。养牛羊曰刍,犬豕曰豢。五者,谓所视也,所按也,所瞻也,所察也,所量也。此皆得其正,则上帝飨之;上帝飨之,而无神不飨也。
  ○行,下孟反。刍,初俱反,草也。豢音患,养也,以所食得名。瞻音占。瘠,在亦反。中,丁仲反。
  [疏]“乃命”至“其飨”。
  ○正义曰:此月鸟兽肥充,因宜省视,故命之“循行牺牲”以下之事也。
  ○“视全具”者,亦宰祝所视也,下皆然。王肃云:“纯色曰牺,体完曰全。”
  ○“按刍豢”者,食草曰刍,食穀曰豢,皆按行之也。“瞻肥瘠”者,瞻亦视也。肥,充也。瘠,瘦也。
  ○“察物色”者,物色,骍黝之别也。《周礼》阳祀用骍,阴祀用黝,望祀各以其方之色也。
  ○“必比类”者,巳行故事曰比,品物相随曰类,五方本异其色,是比也。大皞配东,亦用青,是其类也。
  ○“量小大”者,大谓牛羊豕成牲者,小谓羔豚之属也。
  ○“视长短”者,谓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之属也。
  ○“五者备当,上帝其飨”者,上帝,天也。若事事当法,则天神飨之也。
  ○注“宰祝”至“曰豢”。
  ○正义曰:按《周礼 大宰职》“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享,赞王牲事”,故郑知此视牲由大宰。云“养牛羊曰刍,犬豕曰豢”者,按《充人》云“祀五帝,系於牢刍之三月”,是牛羊曰刍。按《乐记》云“豢豕为酒”,《周礼 犬人》云“掌豢祭祀之犬”,是犬豕曰豢。
  天子乃难,以达秋气。此难,难阳气也。阳暑至此不衰,害亦将及人。所以及人者,阳气左行,此月宿直昴毕,昴毕亦得大陵积尸之气,气佚则厉鬼亦随而出行,於是亦命方相氏帅百隶而难之。《王居明堂礼》曰:“仲秋,九门磔禳,以发陈气,御止疾疫。”
  ○难,乃多反,注同。
  [疏]注“此难”至“疾疫”。
  ○正义曰:季冬及季春难,皆难阴气也,恐此亦难阴气,故云“难阳气”,言阳气至此不衰,害亦将及人也。秋凉之后,阳气应退,至此不退,是凉反热,故害及於人。云“亦将及人”者,亦谓对季春,言季春之时,阴气右行,日在昴毕之间,得大陵积尸之气,故为灾。今此月阳气左行,至於昴毕,亦得大陵积尸之气,故云“亦将及人”。云“阳气左行,此月宿直昴毕”者,以天左旋,星辰与斗建循天而行,此月斗建在酉,酉是昴毕本位,故云“宿直昴毕”也。其八月合昏之时,斗柄建指昴毕本位,其昴毕之星,於时在寅。云“气佚则厉鬼随而出行”者,大陵既为积尸,秋时又得阳气增益,疾病应气相感,故厉鬼随而出行。云“亦命方相氏”者,亦季冬,以《周礼》季冬命方相氏,故云亦也。引《王居明堂礼》者,证仲秋难义。云“以发陈气”者,谓秋时凉气新至,发去阳之陈气,防御禁止疾疫之事也。既引《明堂礼》“仲秋,九门磔禳”,则此亦磔禳也,但文不备耳。季冬云“大难”,明九门磔禳,季冬称大,则贵贱皆为也。季春云“国难”,熊氏云“唯天子诸侯有国为难”。此云“天子乃难”,唯天子得难,以其难阳气,阳是君象,则诸侯以下不得难阳气也。按阴气阳气至大陵,俱致积尸疫气。按十一月阳气至于危虚而不难,十二月阴气至于虚危而为难者,以十一月阳气初起,未能与阴相竞,故无疫疾可难。六月宿直柳鬼,阴气至微,阴始动,未能与阳相竞,故无疾害可难也。季冬亦阳初起而为难者,以阴气在虚危,又是一岁之终,总除疫气,故为难也。其磔禳之牲,按《小司徒职》云:“小祭祀奉牛牲。”又《牧人》:“凡毁事,用駹可也。”是则用牛也。《羊人》云:“凡沈辜侯禳,共其牲。”《犬人》云:“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鸡人》云:“面禳共其鸡牲。”则用羊、用犬、用鸡也。盖大难用牛,其馀杂禳,大者用羊、用犬、小者用鸡,此皆熊氏之说也。
  以犬尝麻,先荐寝庙。麻始熟也。是月也,可以筑城郭,建都邑,穿窦窖,脩囷仓。为民将入物当藏也。穿窦窖者,入地隋曰窦,方曰窖。《王居明堂礼》曰:“仲秋,命庶民毕入于室,曰‘时杀将至,毋罹其灾’。”
  ○窦音豆。窖,古孝反。囷,丘伦反。隋,他果反,谓狭而长。
  [疏]注“隋曰”至“其灾”。
  ○正义曰:隋者似方非方,似圆非圆,以其名窦,与窖相似,故云“隋曰窦”。“方曰窖”者,窦既为隋圆,故以窖为方也。引《王居明堂礼》,证此月“筑城郭,建都邑”之意。云“杀气将至,无罹其灾”者,於此仲秋之时,戒敕於民曰,此时杀害气将欲至,民当入室,无在田野,罹被其灾。按《豳诗》十月之后云:“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此仲秋已入室者,但仲秋之时,耘锄既了,暂时入室,以避阴灾,未尽成熟,须出野收敛。至十月之后,又入室避寒,所以不同。
  乃命有司趣民收敛,务畜菜,多积聚。始为御冬之备。
  ○趣,七住反,本又作趋,又七录反。务畜,丑六反。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行罪无疑。麦者,接绝续之之穀,尤重之。
  [疏]注“麦者”至“重之”。
  ○正义曰:前年秋穀,至夏绝尽,后年秋穀,夏时未登,是其绝也。夏时人民粮食阙短,是其乏也。麦乃夏时而熟,是接其绝,续其乏也。“尤重之”者,以黍稷百穀,不云劝种,於麦独劝之,是尤重故也。蔡氏云:“阳气初胎於酉,故八月种麦,应时而生也。”
  是月也,日夜分,雷始收声,蛰虫坏户,杀气浸盛,阳气日衰,水始涸。又记时候也。雷始收声在地中,动内物也。坏,益也。蛰虫益户,谓稍小之也。涸,竭也。此甫八月中,雨气未止,而云水竭,非也。《周语》曰:“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又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辰角见,九月本也。天根见,九月末也。《王居明堂礼》曰:“季秋除道致梁,以利农也。”
  ○坏音陪。浸,子鸩反。涸,户各反。见,贤遍反,下同。
  [疏]注“雷始”至“利农”。正义曰:知“动内物”者,以雷是阳气,主於动,不惟地中潜伏而巳。至十一月一阳初生,震下坤上,复卦用事,震为动,坤为地,是动於地下,是从此月为始,故云“动内物也”。云“蛰虫益户,稍小之”者,户谓穴也。以土增益穴之四畔,使通明处稍小。所以然者,以阴气将至,此以坏之稍小,以时气尚温,犹须出入,故十月寒甚,乃闭之也。云“此甫八月中,雨气未止,而云水竭,非也”者,甫,始也,以雨毕在九月之初,今此始八月之中,对九月为始,八月宿直昴毕,毕星主雨,故云“雨气未止”,今言“水竭,非也”。引《周语》以下者,证九月水始涸,不得在八月也。云“辰角见而雨毕”,注云:“辰角,大辰苍龙之角。角,星名。见者,朝见东方,杀气日盛,雨气尽也。”云“天根见而水涸”者,注云:“天根,亢氐之间,谓寒露雨毕之后五日,天根朝见,水潦尽竭。”又云“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者,以《国语》上文既云“水涸”,下又云“雨毕除道”,故云又曰所以除道治梁者,《国语》注“除道,所以便行旅通也。成梁,所以使民不涉”,皆《国语》注文。云“辰角见,九月本,天根见,九月末”,此郑之言也。“九月本”谓九月之初也。按《律历志》角十二度,亢九度,天根在亢之后,辰角与天根相去二十一度馀,日校一度,则九月本与九月末相去二十一日有馀也。而韦昭注《国语》辰角见雨毕之后,五日天根见,不同者,盖辰角见后,雨以渐而毕,毕后五日,始天根见,中间亦校二十馀日也,非谓辰角见后五日则天根见也。《国语》皆谓朝见,以今《管历》验之亦然。而皇氏云:九月之时,辰角天根昏见东方,未闻也。不知何意如此之说。此《周语》所云单襄公聘宋,假道於陈,见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如夏氏,单襄公归告周定王之辞也。郑又引《王居明堂礼》以下者,证雨毕水涸在季秋也。云“除道致梁以利农”者,农既收刈,当运辇,故法地治道,水上为梁,便利民之转运,故云以利农也。
  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是月也,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易关市,谓轻其税,使民利之。商旅,贾客也。匮亦乏也。遂犹成也。
  ○易,以豉反,注同。便,婢面反。匮,其位反,注同。贾音古,又古雅反。
  ○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慎因其类。事谓兴土功,合诸侯,举兵众也。季夏禁之,孟秋始征伐。此月筑城郭,季秋教田猎,是以於中为之戒焉。
  [疏]“是月”至“其类”。
  ○正义曰:关市之处,轻其赋税,不为节碍,是易关市也。关市既易,则商旅自来,是来商旅也。商旅既来,则货贿自入,是纳货贿也。以此之故,便利民人之事,四方总来聚集,远乡於是皆至。货贿既多,则库财不匮,所须皆供,故国无乏用,上下丰足,故百事乃遂。遂,成也。百事皆成,於此之时,兴举其事,无逆天之大数,必须顺其阴阳之时,谨慎因其事类,不可烦乱妄为。
  ○注“事谓”至“戒焉”。
  ○正义曰:以此月云“筑城郭”,故云“事谓兴土功”。孟秋云“始征伐”,季秋云“教田猎”,故云“合诸侯,举兵众也”。但此月上有孟秋始征伐,下以季秋教田猎,故云“是以於中为之戒焉”。
  仲秋行春令,则秋雨不降。卯之气乘之也。卯宿直房心,心为天火。草木生荣,应阳动也。
  ○应,应对之应。国乃有恐。以火讹相惊。
  ○恐,丘勇反。
  [疏]“仲秋”至“有恐”。
  ○正义曰:“秋雨不降”,天灾。“草木生荣”,地灾。“国乃有恐”,人灾。
  ○注“宿直房心,心为大火”。
  ○正义曰:郑云此者,解仲秋行春令时雨不降之意。仲秋是应雨之时,今行春之令,位当卯,致大火之气,火是积阳,故时雨不降。
  ○注“以火讹相惊”。
  ○正义曰:以仲秋致仲春火气,故有火。但仲秋为金,仲春为木,金能克木。又仲秋雨水,水又克火,火竟不能为害,但以讹伪言语相惊,故云“以火讹相惊”。
  行夏令,则其国乃旱,蛰虫不藏,五穀复生。午之气乘之也。
  ○复,扶又反。
  [疏]“其国”至“复生”。
  ○正义曰:“其国乃旱”,天灾也。“蛰虫不藏,五穀复生”,地灾也。
  行冬令,则风灾数起。子之气乘之也。北风杀物。
  ○数,所角反。收雷先行。先犹蚤也。冬主闭藏。草木蚤死。寒气盛也。
  [疏]“风灾”至“蚤死”。
  ○正义曰:“风灾数起,收雷先行”,天灾。“草木蚤死”,地灾也。


 
卷十七 月令第六

 卷十七 月令第六  
  季秋之月,日在房,昏虚中,旦柳中。季秋者,日月会於大火,而斗建戌之辰也。
  [疏]“季秋”至“柳中”。
  ○正义曰:《茸艹历》:“九月节,日在氐五度,昏虚二度中,去日九十七度,旦张初度中。九月中,日在房五度,昏危三度中,去日九十三度,旦张十八度中。按《元嘉历》:“九月节,日在亢一度,昏牛八度中,旦井二十九度中。九月中,日在氐七度,昏女十一度中,旦柳十二度中。”
  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无射。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无射者,夹锺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季秋气至,则无射之律应。《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喆人之令德,示小民轨仪。”
  ○射音亦。喆,贞列反。
  [疏]注“无射”至“轨仪”。
  ○正义曰:“按夹锺之律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下生者三分去一。今夹锺七寸,取六寸三分去一,有四寸在。夹锺以一寸为三千一百八十七分,今更三分之,则一寸者分为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夹锺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者,又三分之,则为三千二百二十五,其夹锺整十有六千五百六十一,又以三千二百二十五益之,总为九千七百八十六分。三分去一,则去三千二百六十二,馀有六千五百二十四在,故云无射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也。引“《周语》”曰以下者,证无射之义。云“宣布吾人之令德,示民轨仪”者,按《周语》注云“《乾》,上九用事”,无射“阳气上升,阴气收藏,万物无射者也”。喆人,后稷,布其德教,示以法仪,当及时铚获而收藏也。
  鸿雁来宾,爵入大水为蛤,鞠有黄华,豺乃祭兽戮禽。皆记时候也。来宾,言其客止未去也。大水,海也。戮犹杀也。
  ○来宾,高诱注《吕氏春秋》则云“宾雀”,与郑异。蛤,古答反。鞠,本又作菊,九六反。豺音柴。僇音六,本或作戮。
  [疏]注“来宾”至“杀也”。
  ○正义曰:上仲秋直云“鸿雁来”,今季秋云“来宾”,以仲秋初来则过去,故不云宾。今季秋“鸿雁来宾”者,客止未去也,犹如宾客,故云“客止未去也”。“大水,海也”者,按《国语》云“雀入于海为蛤”,故知大水是海也。云“戮犹杀也”者,以经“祭兽戮禽”,禽兽皆杀之,但杀兽而又陈戮禽,则杀之而巳,不以为祭,故直云“戮禽”,此亦互文也。禽兽初得皆杀而祭之,后得者杀而不祭也。
  天子居总章右个,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总章右个,西堂北偏。
  是月也,申严号令。申,重。
  ○重,直用反。命百官贵贱无不务内,以会天地之藏,无有宣出。内谓收敛入之也。会犹聚也。
  [疏]“命百”至“宣出”。
  ○正义曰:於此月之时,敕命百官贵之与贱无不务内。内谓收敛其物,言贵之与贱,无有一人不勤务收敛内物。“以会天地之藏”者,会犹趣也,言心皆趣乡天地所藏之事,谓心顺天地以深闭藏也。“无有宣出”者,以物皆收敛,时又闭藏,无得有宣露出散其物,以逆时气。
  乃命冢宰,农事备收,备犹尽也。举五穀之要,定其租税之簿。
  ○簿,步古反,徐步各反。藏帝藉之收於神仓,祗敬必饬。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亩也。藏祭祀之穀为神仓。祗亦敬也。
  ○收如字,又守又反。委,纡伪反。
  [疏]“藏帝”至“必饬”。
  ○正义曰:“帝藉”者,供上帝之藉田也。“神仓”者,贮祀鬼神之仓也。言天子於此月,命冢宰藏此帝藉所收禾穀於此神仓之中,当须敬而复敬,必使饬正。
  ○注“重粢”至“亦敬”。
  ○正义曰:委谓委积之物,重此粢盛委积之物,故内於神仓。《公羊传》桓十四年,“御廪灾。御廪者何?粢盛委之所藏”。皇氏云“委谓输也”,其义非。云“帝藉所耕千亩”者,郑康成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所治之田也”。《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冕而朱纮,躬秉耒。”《祭统》云:“天子亲耕於南郊。”是藉田在南郊也。云“藏祭祀之穀为神仓”者,以其供神之物,故曰“神仓”。“祗亦敬”者,经有敬字,祗又训为敬,故云“祗亦敬”,言敬者恒以敬,敬为心,不有怠慢也。
  是月也,霜始降,则百工休。寒而胶漆之作,不坚好也。
  [疏]“是月也。霜始降”。
  ○正义曰:上文自“申严号令”至“祗敬必饬”,论务内必须敬慎。从此“霜始降”至“习吹”,论霜降寒来,人皆入室,又为飨帝,当习吹顺时气。习吹虽与入室不同,但飨帝大事,则须更云“是月”,故习吹之事,附於入室之下。自“大飨帝”至“无有所私”,论大飨明堂,及尝牺牲、告备,并诸侯来岁之制,税民轻重贡赋之数,皆大事相连,事异於上,故言“是月”。“天子乃教田猎”及“祭禽于四方”,论顺时田猎,以习兵戎,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草木黄落”至“供养之不宜”,论草木黄落,蛰虫闭户,断决狱刑,收减禄秩,事异於前,故又言“是月”。“天子以犬尝稻,先荐寝庙”,事重,故特言“是月”也。
  乃命有司曰:“寒气总至,民力不堪,其皆入室。”总犹猥卒。
  ○猥卒,温罪反;下七忽反。
  ○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为将飨帝也。春夏重舞,秋冬重吹也。
  ○吹,昌睡反,注同。为,于伪反,下文“县为”、注“王为”、“又为”同。
  [疏]注“为将”至“重也”。
  ○正义曰:以下有飨帝之文,此有言吹之事,故云“为将飨帝”。其习舞吹必用丁者,取其丁壮成就之义,欲使学者艺业成故也。
  是月也,大飨帝。言大飨者,遍祭五帝也。《曲礼》曰“大飨不问卜”,谓此也。
  [疏]注“言大”至“谓此”。
  ○正义曰:若祭一帝之时,则《礼器》谓之飨帝,今云“大飨”,故知“遍祭五帝也”。此大飨与帝连文,故谓祭天。《礼器》“大飨其王事与”,彼下云“三牲鱼腊,九州之美味”,是四方助祭之物,故以大飨为祫也。与此不同。引《曲礼》云‘大飨不问卜’,谓此”者,以《曲礼》大飨不云帝,此云“大飨帝”,不云不问卜,恐是别事,诸儒多以为疑,故郑执之云《曲礼》所云“谓此也”。郑必知《曲礼》大飨非指祫祭,必是此大飨帝者,以《周礼》祀大神享大鬼,帅执事而卜日。若祫祭,不得云不问卜也。此谓五帝皆飨,莫適卜可从,故知不问卜,谓此也。
  尝牺牲,告备于天子。尝者,谓尝群神也。天子亲尝帝,使有司祭于群神,礼毕而告焉。
  [疏]“尝牺牲,告备于天子”。
  ○正义曰:“尝牺牲”者,谓尝祭群神以牺牲,於时有司常祭,其事既毕,告祭备具於天子也。
  ○注“尝者”至“礼毕而告焉”
  ○正义曰:此牺牲之文,继飨帝之下,知非欲飨帝之时,使有司展牺牲,告其备具。而云“尝谓尝群神”者,以四月大雩以祈穀实,雩上帝之后,云“雩祀百辟卿士”,是雩帝以外,别雩群神.九月大飨以报功。明飨帝之外。亦飨群神,故知此尝尝群神。云“使有司祭於群神”者,以其经云“告备于天子”,故知是有司。帝是尊神,故知天子亲祭。经云“飨帝”,郑云“天子亲尝”者,尝是秋祭之名,因经有“尝牺牲”之文,虽天子亦曰尝,以秋物新成故也。
  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与诸侯所税於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以给郊庙之事,无有所私。秦以建亥之月为岁首,於是岁终,使诸侯及乡遂之官受此法焉。合诸侯制者,定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也。诸侯言合制,百县言受朔日,互文也。贡职所入天子。凡周之法,以正月和之,正岁而县於象魏。
  ○“合诸侯制”,绝句。县音玄。
  [疏]“合诸”至“所私”。
  ○正义曰:“合诸侯制”者,秦十月为岁首,此月岁之终也,当入新岁,故合此诸侯之法制,又命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之政令,并授诸侯所税於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天子有朔日政令,诸侯所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皆天子制之。百县此来受处分,故云“受朔”。“与诸侯所税於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皆天子之制,言与者,兼事之辞。“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者,言定税轻重,入贡多少,皆以去京远近之差,土地所宜之物为节度。“无有所私”者,言既给郊庙重事,事百县等物,无得有所偏私,不如法制也。
  ○注“秦以”至“象魏”。
  ○正义曰:按《史记》秦文公获黑龙,自为水瑞,命河为德水,以十月为岁首。云“定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者,此皆《周礼 典命》文也。彼注云“国家,国之所居,谓成方也”。云“互文”者,诸侯言合制,则百县亦合制,百县言来岁受朔日,则诸侯亦来岁受朔日也,故云“互文”。诸侯谓畿外国,百县谓乡遂。云“贡职谓所入天子”者,以经云“税於民,轻重之法”,又云“贡职之数”,其文既重,故知税於民者是积贮本国,贡职之数者是输纳天子。云“周之法,以正月和之”者,按《大宰职》“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云“正岁而县於象魏”者,《小宰职》云“正岁县治象之法于象魏”是也。
  是月也,天子乃教於田猎,以习五戎,班马政。教於田猎,因田猎之礼教民以战法也。五戎,谓五兵:弓矢、殳、矛、戈、戟也。马政,谓齐其色,度其力,使同乘也。《校人职》曰:“凡军事,物马而颁之。”
  ○殳音殊。矛,亡侯反。度,大各反。乘,绳证反。校,户教反。颁音班。
  [疏]“是月”至“马政”。
  ○正义曰:“天子乃教於田猎”者,天子於此阴杀之时,乃教人以战法於田猎之事,谓因田猎而教之也。
  ○“以习五戎”者,谓於田猎之时,令人习用五种兵戎之器。
  ○“班马政”者,谓班布乘马之政令。
  ○注“五戎”至“颁之”。
  ○正义曰:知五器是五兵者,以别云“班马政”,则五戎非马也。下文云“七驺咸驾”,则知五戎非五戎车也。且车不须更习,故知五戎五矢也。按《周礼 司兵》“掌五兵”,郑司农注“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后郑又注云:“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如郑所云,则此注据步卒五兵:弓矢,一也;殳长丈二,二也;矛长二丈,三也;戈长六尺六寸,四也;戟长一丈六尺,五也。此随便而言,不依《周礼》长短之次也。云“马政,谓齐其色,度其力”者,按《毛诗传》云:“宗庙齐豪,尚纯也。戎事齐色,尚强也。田猎齐足,尚疾也。”此对文言之,则戎事齐力,故《校人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注云:“物马齐其力。”但戎事以弓为主耳,亦须齐色,故《诗》云“驷騵彭彭”,是齐色也。
  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旌旐,授车以级,整设于屏外。仆,戎仆及御夫也。七驺,谓趣马,主为诸官驾说者也。既驾之,又为之载旌旗。《司马职》曰“仲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旃,师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是也。级,等次也。整,正列也。设,陈也。屏,所田之地,门外之蔽。
  ○驺,侧求反。载,丁代反,又如字,注同。旐音兆。级,九立反。趣,七住反,又七走反。说,始锐反。陈,直觐反。大音太。旟音馀。
  ○
  [疏]“命仆”至“屏外”。
  ○正义曰:前既班马政,乃命戎仆御夫及七驺等,皆以马驾车,又载旌旐既毕,授此七戎之车,以其尊卑等级,正其行列,设於军门屏之外东西厢,以为行陈,於是司徒在两行之间,北面誓之。或者屏之外,左右六军乡南而陈,司徒於陈前,北面誓之也。
  ○注“仆戎”至“之蔽”。
  ○正义曰:按《周礼 戎仆》“掌驭戎车”,故知仆是戎仆也,以其教战,故不用田仆。云“及御夫”者,按《周礼 驭夫》“掌驭从车使车”,注云“从车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车,驱逆之车”,故知及御夫也。云“七驺,谓趣马,主为诸官驾说”者,按《周礼 趣马职》云“掌驾说之颁”,谓第次也,是贵贱等列,故云“为诸官驾说也”。七驺者,皇氏云:“天子马有六种,种别有驺,则六驺也。又有总主之人,并六驺为七,故为七驺。”引《司马职》以下者,证九旗之异也。“载旌旐”者,杂举以言之。按《周礼 司常》云:“日月为常,交龙为旂,通帛为旃,杂帛为物,熊虎为旗,鸟隼为旟,龟蛇为旐,全羽为旞,析羽为旌。及国之大阅,替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旟,县鄙建旐。道车载旞、斿车载旌。”注云“师都,六乡、六遂大夫也”,“州里、县鄙,乡遂之官,互约言之”。则州里谓乡中之州长、党正、族师、遂中里宰、邻长也。县鄙者,遂中县正、鄙师、酂长及乡之闾胥、比长也。道车,象路也。视朝行道。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此是仲冬大阅之时,各象治民之事,空习其事,故所建旌旗,不如仲秋治兵,实出军之事,故郑注《大司马》云“空,辟实”也。言大阅是空,治兵是实,故云“空,辟实”。实者,则此所引《司马职》“仲秋治兵”是也。按《司马职》云:“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注:“军吏,诸帅也。师都,遂大夫也。乡遂,乡大夫也。或载旃,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也。郊谓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谓公邑大夫。载旐者,以其将羡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载旟者,以其属卫王也。”按《周礼》云“乡遂”,今此注“师遂载物”者,转写误也。既以师都为遂大夫载旃,无容故违《周礼》云“乡遂载物”。然王侯所载,与仲冬大阅同,尊,故不变也。其馀则异,随时事也。以其出兵教战,故无道车、斿车也。其王建大常,皆乘戎路,异於在国也。故《司常注》云:“玉路、金路不出,春教振旅者,以阳气方长,兵宜止息也。”“夏教茇舍”者,以草木茂盛,故教以草舍。“秋教治兵”者,以杀气方盛,则匿邪恶,故教兵。“冬教大阅”者,以冬闭无事,备习威仪,故因其田猎,教以简阅。云“屏所田之地,门外之蔽”者,按《诗传》云:“揭缠旃以为门,驱而入击,则不得入。”既门外驱车,则不得有屏。此门外之屏者,盖车入之时,则去屏,无事之时,则设屏也。
  司徒搢扑,北面誓之。誓众以军法也。
  ○搢如字,又音箭。扑,普卜反。
  [疏]“司徒”至“誓之”。
  ○正义曰:司徒,地官,掌邦教誓者也,故《司徒职》云“施十有二教”,“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司马职》云:“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郑云:“有司,大司徒也。掌大田役,治徒庶之政令”,“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誓曰‘无于车,无自后射’。”按於经注则司徒主誓,今田猎出军,亦於所猎之地而搢扑北面誓之也。搢,插也。
  ○注“誓众以军法也”。
  ○正义曰:军法之誓,有异田猎之誓,则云无于车,如蒐田之法也。今此大阅之誓,以依军法,故《司马》中冬大阅云,“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郑注云“凡誓之大略,《甘誓》、《汤誓》之属是也”。今又按经注,则军法之誓,必斩杀也。其誓,《尚书 甘誓》云“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予则孥戮汝”之属是也。然郑注《司马》中冬大阅,引此九月季秋之令,将为大阅之誓,而云作《月令》者,说季秋之政於周为中冬,失之矣。而今在此不非之者,缘巳非於彼,不复重言於此也。而注“旌旂不作冬法,而依秋礼言之”者,此文记者,虽误将作周中冬,而文既在夏秋,故因言秋礼也。熊氏以为此文载旌旐,故解为中秋治兵。《大司马》有群吏听誓,故引此司徒北面以誓,证为中冬,两解其义,俱得通也。
  天子乃厉饰,执弓挟矢以猎。厉饰,谓戎服,尚威武也。今《月令》“猎”为“射”。
  ○挟,于协反,又音协。
  [疏]注“厉饰”至“为射”。
  ○正义曰:厉饰,谓严厉武猛容饰。冠本饰谓容仪也。俗本作餝,非也。熊氏云:“谓戎服者,韦弁服也。以秋冬之田,故韦弁服。若春夏则冠弁服,故《司服》云‘凡甸,冠弁服’。”义或然也。
  命主祠祭禽于四方。以所获禽祀四方之神也。《司马职》曰:“罗弊,致禽以祀祊。”
  ○祊,郑注《周礼》音方。
  [疏]“命主”至“四方”。
  ○正义曰:谓猎竟也。主祠,谓典祭祀者也。禽者,兽之通名也。四方,四方有功於方之神也。四时田猎皆祭宗庙,而分时各以为主也。春时四方施生,猎则祭社为主也。夏时阴气始起,象神之在内,猎则祭宗庙为主也。秋时万物以成,猎则以报祭社及四方为主也。冬时万物众多,猎则主用众物,以祭宗庙,而亦报於物有功之神於四方也。此天子猎既毕,因命典祀之官,取田猎所获之禽,还祭於郊,以报四方之神也。冬猎亦何以知然?按郑注“秋狝祀方”云:“秋田主祭四方,报成万物。”《诗》曰:“以社以方。”下云:“方,迎四方气於郊也。”郑又云:“秋祭社与四方,为五穀成熟,报其功也。”又《司马》冬狩云:“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蒸。”郑云:“冬田,主用祭物多,众得取也。致禽馌兽于郊,聚所获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也。《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入又以禽祭宗庙。”按於经注,更相引证,如可见矣。其祭四方,但用此禽,又用别牲,故《甫田》云“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是也。此祀四方者,谓四方五行之神也。
  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伐木必因杀气。
  ○炭,吐旦反。
  ○蛰虫咸俯在内,皆墐其户。墐,为涂闭之,辟杀气。
  ○墐,其靳反。辟音避。
  [疏]“蛰虫”至“其户”。
  ○正义曰:俯,垂头也。墐,涂也。前月但藏而坏户,至此月既寒,故垂头向下,以随阳气,阳气稍沈在下也。而又涂塞其户穴,以避地上阴杀之气也。
  乃趣狱刑,毋留有罪。杀气巳至,有罪者即决也。
  ○趣音促,又七住反。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天气杀而万物咸藏,可以去之也。禄秩之不当,恩所增加也。供养之不宜,欲所贪耆熊蹯之属非常食。
  ○当,丁浪反,注同。供养,九用反;下馀亮反,注同。去,起吕反。耆,市志反。熊,乎弓反。蹯音烦。
  [疏]“收禄”至“宜者”。
  ○正义曰:春夏阳气宽施,许人主从时,虽禄秩不当,亦所权许。今秋阴气急敛,禁罚必当,是春夏所权置者,今悉收停之也。禄秩不当,谓彼人不应得禄,而王恩私与之者;供养不宜,谓非常之膳,求不可得者也。
  是月也,天子乃以犬尝稻,先荐寝庙。稻始孰也。
  季秋行夏令,败其国大水,冬藏殃败,民多鼽嚏。未之气乘之也。六月宿宜东井,气多暑雨。
  ○鼽音求,《说文》云:“病塞鼻窒。”嚏,丁计反。
  [疏]“季秋”至“鼽嚏”。
  ○正义曰:“其国大水”,天灾。“冬藏殃败”,地灾。“民多鼽嚏”,人灾。
  行冬令,则国多盗贼,边竟不宁,土地分裂。丑之气乘之也。极阴为外,边竟之象也。大寒之时,地隆坼也。
  ○竟音境,注及后同。隆,六中反。坼,丑白反。
  [疏]“行冬”至“分裂”。正义曰:“国多盗贼,边竟不宁”,人灾;“土地分裂”,地灾。
  ○注“极阴”至“之象”。
  ○正义曰:以十一月一阳生,十二月二阳生。阳在内,伏於地下,四阴在地上,故云“极阴为外”也。
  行春令,则暖风来至,民气解惰,辰之气乘之也。《巽》为风。
  ○暖,乃管反,又许元反。解,古买反。惰,徒卧反。师兴不居。辰宿直角,角主兵,不居,象风行不休止也。
  [疏]“行春”至“不居”。
  ○正义曰:“暖风来至”,天灾。“民气解惰,师兴不居”,人灾。
  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孟冬者,日月会於析木之津,而斗建女之辰也。
  ○析,思历反。
  [疏]“孟冬”至“星中”。
  ○正义曰:按《三统历》:“十月节,日在尾十度,昏危十四度中,去日八十九度,旦翼初度中。十月中,日在箕七度,昏室十度中,去日八十六度,旦轸五度中。”按《元嘉历》:“十月节,日在心二度,昏危一度中,且张八度中。十月中,日在尾十二度,昏危十三度中,旦翼八度中。”
  其日壬癸。壬之言任也。癸之言揆也。日之行,东北从黑道,闭藏万物,月为之佐。时万物怀任於下,揆然萌牙,又因以为日名焉。
  其帝颛顼,其神玄冥。此黑精之君,水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颛顼,高阳氏也。玄冥,少皞氏之子曰脩,曰熙,为水官。
  ○颛音专。顼音许玉反。冥,亡丁反。
  [疏]注“颛顼”至“水官”。
  ○正义曰:按《五帝德》云:“颛顼高阳氏,姬姓也。”又《帝王世纪》云:“生十年而佐少皞,十二年而冠,二十年而登帝位,在位七十八年而崩,以水承金也。”云“玄冥,少皞氏之子曰脩曰熙”者,按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少皞氏有子曰脩曰熙,又云脩及熙为玄冥”,是相代为水官也。
  其虫介。介,甲也。象物闭藏地中,龟鳖之属。
  ○鳖,必灭反。其音羽。三分商去一以生羽,羽数四十八。属水者,以为最清,物之象也。冬气和则羽声调。《乐记》曰:“羽乱则危,其财匮。”
  ○匮,其位反。
  [疏]注“三分”至“十八”。
  ○正义曰:商数七十二,三分之,每一分有二十四,去其二十四,馀有四十八,故羽数四十八也。其数既少,故为最清,清者最贱,物比於人亦为贱,故云“物之象也”。
  律中应锺。孟冬气至,则应锺之律应。应锺者,姑洗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周语》曰:“应锺,均利器用,俾应复。”
  ○应,应对之应,注同。
  [疏]注“应锺”至“应复”。
  ○正义曰:姑洗之律长六寸九分寸之一,三分去一,则六寸去二寸,有四寸在。馀有整一寸九分寸之一,更三分,一寸为二十七分,九分寸之一为三分,并二十七分,总为三十分,三分去一,去其十分,馀有二十分在,故云应锺“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也。引《周语》以下者,证应锺之义。按《春秋》说云:“应其锺。”注云:“应锺,应其种类。”《律历志》:“应锺,言阴气应无射,该藏万物,而杂阳阂种。”注云:“阂,藏塞也。阴杂阳气藏塞,为万物作种。”晋灼曰:“外闭曰阂。”以此言之,云“应其种类”,正谓应无射也。云“均利器用,俾应复”者,按《周语注》:“《坤》六三用事,应,当也。”言阴当代阳用事,百物可锺藏,则均利百工之器,俾应复者,阴阳用事,终而复始也。
  其数六。水生数一,成数六,但言六者,亦举其成数。其味咸,其臭朽。水之臭味也。凡咸朽者皆属焉。气若有若无为朽。
  ○朽,许九反,本亦作,《字林》云:“,腐也。”《说文》云:“或为朽字。”其祀行,祭先肾。冬阴盛,寒於水,祀之於行,从辟除之类也。祀之先祭肾者,阴位在下,肾亦在下,肾为尊也。行在庙门外之西为軷壤,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祀行之礼,北面设主于軷上,乃制肾及脾为俎,奠于主南。又设盛于俎东、祭肉、肾一、脾再,其他皆如祀门之礼。
  ○辟,必亦反,又婢亦反。軷,步曷反。壤,如丈反。厚,户豆反。广,古旷反。
  [疏]注“行在”至“之礼”。
  ○正义曰:知“行在庙门外之西”者,约《檀弓》云“毁宗躐行”。自此以下,皆中霤礼文。“广五尺,轮四尺”者,谓軷坛东西为广,南北为轮,常祀行神之坛则然。若於国外祖道軷祭,其坛随路所向,而为广轮尺数同也。按郑注《聘礼》云:“礼毕,乘车轹而遂行,唯车之一轮轹耳。”所以然者,以两轮相去八尺,今軷唯广五尺,故知不两轮俱轹。云“北面设主軷上”者,以主须南向,故人北面设之。其主,则郑注《大驭》云:“盖以菩刍棘柏为神主也。”
  水始冰,地始冻,雉入大水为蜃,虹藏不见。皆记时候也。大水,淮也。大蛤曰蜃。
  ○蜃,常忍反。见,贤遍反。下注“录见”同。
  [疏]注“大水淮也”。
  ○正义曰:知“大水淮”者,《晋语》云:“雉入于淮为蜃。”
  天子居玄堂左个,乘玄路,驾铁骊,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与彘,其器闳以奄。玄堂左个,北堂西偏也。铁骊,色如铁。黍秀舒散,属火,寒时食之,亦以安性也。彘,水畜也。器门而奄,象物闭藏也。今《月令》曰“乘轸路”,似当为“袗”字之误也。
  ○骊,力知反。铁,他结反。轸,之忍反。袗,之刃反。
  [疏]“载玄”至“玄玉”。
  ○正义曰:春云“载青旂,衣青衣,服苍玉”,青深而苍浅。旂与衣,虽人功所为,不可浅深异色,故同用青也。玉是自然之色,不可纯青,故用苍之浅色。夏云“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与春不类者,亦以朱深而赤浅。旂可用浅,衣必用深,故衣旂异色,赤玉与苍玉同,俱是其色浅也。冬云“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者,亦以黑深而玄浅,旂用浅色,故其色玄。衣用深色,故其色黑,与夏同也。服玄玉者,玉从自然之色,故其色浅而用玄玉也。犹如夏云赤玉,春云苍玉,相似也。
  ○注“今月”至“误也”。
  ○正义曰:郑以此月乘轸路,轸是车之后材,路皆有轸。何得云“乘轸路”,此“轸”字当衣旁着?袗是玄色,故以今《月令》“轸”字似当为“袗”字错误,以车旁为之。必知“袗”字为色者,以此经云“乘玄路”,玄袗义同,故《昏礼》云“女从者毕袗玄”,郑虽以袗为同,要袗是玄之类。
  是月也,以立冬。先立冬三日,太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冬,盛德在水。”天子乃齐。谒,告。
  ○先,悉荐反。
  ○立冬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於北郊,还反,赏死事,恤孤寡。迎冬者,祭黑帝叶光纪於北郊之兆也。死事,谓以国事死者,若公叔禺人、颜涿聚者也。孤寡,其妻子也。有以惠赐之,大功加赏。
  ○叶,本又作汁,音协。禺音遇。椓,丁角反,又作涿,同。
  [疏]“天子”至“孤寡”。
  ○正义曰:亦率群臣至北郊迎黑帝叶光纪,而颛顼玄冥配之。不言诸侯,亦如夏空其文也。
  ○“还反赏死事”者,还於郊,反亦反於朝也。赏死事,谓巨人有为国事死者,北郊还,因杀气之盛,而赏其家后也。“恤孤寡”者,恤,供给也。孤寡,即死事者妻子也,财禄供给之也。
  ○注“死事”至“加赏”。
  ○正义曰:举死事之人证之也。《春秋左传》鲁哀十一年,鲁师与齐战,公叔务人曰:“上不能谋,士不能死,何以治民?吾既言之矣,敢不勉乎?”乃与其嬖僮汪锜赴敌,皆死。虽无赏赐之文,而亦死事之义,故以证之。哀二十三年,晋“知伯亲禽颜庚”,注云“齐大夫颜涿聚”。二十七年“齐师将兴”,“属孤子,三日朝。设乘车两马,系五邑焉,召颜涿聚之子晋曰‘隰之役,而父死焉。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车而朝’”,是其加赏也。兼平常惠赐,养幼少,恤孤寡,亦是也。
  是月也,命大史衅龟筴占兆,审卦吉凶。筴,蓍也。占兆,龟之繇文也。《周礼 龟人》“上春衅龟”,谓建寅之月也。秦以其岁首,使大史衅龟筴,与周异矣。卦吉凶,谓《易》也。审,省录之,而不衅筮,筮短,贱於兆也。今《月令》曰“衅祠”,“祠”衍字。
  ○衅,许靳反。筴,初格反。蓍音尸。繇,直又反。
  [疏]“是月”至“吉凶”。
  ○正义曰:从“命大史”至“无有掩蔽”,论衅祠龟筴,察阿党,事异於上立冬之日,故别言“是月也”。从“天子始裘”至“贵贱之等级”,论天子身事,及命饬百官盖藏之事,及丧纪棺椁等级,以事异於上,故言“是月”也。自“命工师”至“以穷其情”,论饬工匠营造尽情,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自“大饮烝”至“射御角力”,论祭祀之事,劳农讲武,亦事异於前,故更言“是月”。自“乃命水虞”至“行罪无赦”,论收敛薮泽之赋,必须得所,勿侵削下民,亦事异於前,故言“是月也”。
  ○“命大”至“吉凶”。正义曰:是月大史之官衅龟筴,谓杀牲以血涂衅其龟及筴。筴谓蓍也,亦以血涂之。占兆者,龟之繇文。非但衅此龟筴,又衅此占兆繇文。此占兆之语,蒙上衅文也。“审卦吉凶”者,卦吉凶谓《易》也。《易》有六十四卦,或吉或凶,故云“卦吉凶”。卦之吉凶,但是筮耳。筮短贱於龟兆,不得涂衅,但省视录之而已,故云“审卦吉凶”。卦既云吉凶,明兆亦有吉凶,但占兆与龟筴连文,故略而不言吉凶也。
  ○注“筴蓍”至“衍字”。
  ○正义曰:《曲礼》云“筴为筮”,知是蓍也。云“占兆,龟之繇文”者,上与龟筴不同,下与卦吉凶又别,故言龟之繇文。则占兆之书也,则《周礼 大卜》云“其经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是也。引“《周礼 龟人》‘上春衅龟’,谓建寅之月”,秦以孟冬为岁首,谓建亥月衅龟筴,故云“与周异也”。郑之此注,与《周礼》不同。《周礼》云“上春衅龟”,注引《月令》孟冬“衅祠,龟策相互矣”者,《周礼》云“上春衅龟”,明秦亦以上春衅龟,秦以孟冬衅龟筴,明周亦孟冬衅龟筴,故云相互也。注《周礼》又云“《月令》,秦世之书,亦或从以岁首衅龟耳”,则与此同也。而秦十月为岁首,一衅而巳。《周礼》上春者,亦谓夏之建寅之月,但岁首一衅而已,无一年两衅之事,此郑氏注《周礼》,别解其义也。今此《月令》之注,与《周礼》“上春衅龟”,以为建寅之月,则此与《周礼》不同,彼此郑为两解也。云“审省录之而不衅,筮短贱於兆”者,以卦吉凶谓《易》也。直言审不云衅,故言“审省录之而不衅”。所以不衅者,《易》是筮卦之书,贱於龟之书,故龟繇云衅之,筮书则省录而巳。观郑注占兆衅之分明,而皇氏云“唯衅龟筴,命大史唯占视兆书不衅”,与郑注违,其义非也。云“筮短”者,《左传》僖四年,“晋献公卜骊姬不吉,筮之吉,公曰:‘从筮。’卜人曰:‘筮短龟长,不如从长。’”杜元凯注云:“筮以数告,故短。龟以象示,故长。”是筮短龟长之事也。
  是察阿党,则罪无有掩蔽。阿党,谓治狱吏以私恩曲桡相为也。
  ○为,于伪反,下“为仲冬”、“为天子”皆同。
  [疏]“是察”至“掩蔽”。
  ○正义曰:“是察阿党”者,谓当是正审察狱吏阿党之事,则在下犯罪之人,狱吏不能掩蔽,故云“无有掩蔽”。
  是月也,天子始裘。九月授衣,至此可以加裘。
  ○命有司曰:“天气上腾,地气下降,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使有司助闭藏之气,门户可闭闭之,窗牖可塞塞之。
  ○上,时掌反,又如字,下“上世”同。命百官谨盖藏。谓府库囷仓有藏物。
  ○藏,才浪反,又如字。命司徒循行积聚,无有不敛。谓刍禾薪蒸之属。
  ○行,下孟反。积聚,子赐反;下七柱反,又才屡反,仲冬同。
  [疏]“天气”至“下降”。
  ○正义曰:若以《易》卦言之,七月三阳在上,则天气上腾;三阴在下,则地气下降也。今十月乃云“天气上腾,地气下降”者,《易》含万象,言非一概,周流六虚,事无定体。若以爻象言之,则七月为天气上腾,地气下降。若气应言之,则从五月地气上腾,至十月地气六阴俱升,天气六阳并谢,天体在上阳归於虚无,故云“上腾”。地气六阴用事,地体在下,阴气下连於地,故云“地气下降”。各取其义,不相妨也。
  杯城郭,戒门闾,脩键闭,慎管籥,固封疆,备边竟,完要塞,谨关梁,塞徯径。坏,益也。键,牡。闭,牝也。管籥,搏键器也。固封疆,谓使有司循其沟树及其众庶之守法也。要塞,边城要害处也。梁,桥横也。徯径,禽兽之道也。今《月令》“疆”或为“玺”。
  ○键,其辇反,又其偃反。籥,羊灼反。疆,居良反,注及下注同。塞,先代反,注同。塞徯,上先则反,下音奚。径,古定反。牡,亡古反,又茂后反。搏音博,一本作传,直专反。处,尺虑反。玺音徙。
  [疏]“坏城”至“徯径”。
  ○正义曰:城郭当须牢厚,故言坏。门闾备拟非常,故云戒。键闭或有破坏,故云修。管籥不可妄开,故云审。封疆理当险阻,故云固。边竟防拟盗贼,故云备。要塞理宜牢固,故云完。关梁禁御奸非,故云谨。徯径细小狭路,故须塞。皆随事戒约,故设文不同也。
  ○注“坏益”至“为玺”。
  ○正义曰:“键牡闭牝”者,凡锁器入者谓之牡,受者谓之牝,若禽兽牝牡。然管籥与键闭别文,则非键闭之物,故云“搏键器”,以铁为之,似乐器之管籥,搢於锁内,以搏取其键也。按《檀弓》注云:“管,键也。”则管、键一物,此为别者,熊氏云:“管是键之伴类,仍非键也。”注称管键者,以类言之,若云邻里然也。管籥云搏键器,则管籥一物,义或然也。而何胤云:“键是门扇之后,树两木,穿上端为孔。闭者谓将扃关门,以内孔中。”按《汉书 五行志》每云牝飞及牝亡,谓失其锁须,须则牡也。何胤云“两边树木”,非其义也。云“固封疆,谓使有司循其沟树及其众庶之守法”者,沟树谓掘沟堑而种树木也,令使众庶可守之。
  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椁之薄厚,茔丘垄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此亦闭藏之具,顺时饬正之也。辨衣裳,谓袭敛,尊卑所用也。所用又有多少。
  ○茔音营。垄,力勇反。袭音习。敛,力验反,又力检反。
  [疏]注“衣裳”至“多少”。
  ○正义曰:其衣裳袭敛多少及棺椁厚薄,具在《丧大记》。丘垄小大,按郑注《冢人》云:“《汉律》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各有等差。”又注《檀弓》云“坟高四尺”,盖周之士制,外无文。
  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霜降而百工休,至此物皆成也。工师,工官之长也。效功,录见百工所作器物也。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谓制大小也。程谓器所容也。淫巧,谓奢伪怪好也。荡谓摇动生其奢淫。
  ○效,户教反。巧如字,又若孝反,注同。致,直吏反,下注同。长,丁丈反。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勒,刻也。刻工姓名於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功不当者,取材美而器不坚也。
  ○当,丁浪反,注同。
  [疏]“命工”至“其情”。
  ○正义曰:於是之时,冬闭无事,百工造作器物,恐为淫巧,故命工师之官。师,长也。命此工官之长,效实百工所造之物,陈列祭器善恶。
  ○“按度程”者,谓於按此器旧来制度大小,及容受程限多少。
  ○“毋或作为淫巧”者,或,有也。勿得有作过制之巧,以摇动在上生奢侈之心必,“功致为上”者,言作器不须靡丽华侈,必功力密致为上。又每物之上,刻勒所造工匠之名於后,以考其诚信与不,若其用材精美,而器不坚固,则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罚,以穷其诈伪之情。
  ○注“主於”至“所容”。
  ○正义曰:百工造作器物,则诸器皆营。今经直主於祭,故云“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谓制大小,程谓器所容”者,以经度、程文别,度是制度大小,除制度之外,唯有容受多少,故以程为器所容也。
  是月也,大饮烝。十月农功毕,天子诸侯与其群臣饮酒於太学,以正齿位,谓之大饮。别之於他,其礼亡。今天子以燕礼,郡国以乡饮酒礼代之。烝谓有牲体为俎也。《党正职》曰:“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亦谓此时也。《诗》云:“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觵,受福无疆。”是颂大饮之诗。
  ○别,彼列反。索,所百反。属,之玉反,下同。涤,大历反。场,直良反。跻,子兮反。兕,除履反。觵,古宏反。
  [疏]“大饮烝”。
  ○正义曰:言於是月之时,天子诸侯与群臣大行饮酒为飨礼,以正齿位。烝,升也。升此牲体於俎之上,故云“大饮烝”。
  ○注“十月”至“之诗”。
  ○正义曰:“天子诸侯与其群臣饮酒於太学”者,按此大饮烝是天子之礼,《诗 豳风》“跻彼公堂”,序诸侯之事,是诸侯之礼,故云“天子诸侯与群臣”也。《豳诗》云“跻彼公堂”,《毛传》云:“公堂,学校也。”《党正》“以礼属民,饮酒于序”,故云此饮酒於太学也。云“以正齿位”者,约《党正》文。必约《党正》者,以此是孟冬,《党正》云“国索鬼神”,谓蜡祭也,与此同月,故郑下注引《党正》文,亦谓此时也。云“烝谓有牲体为俎”者,按《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烝。”此既大饮飨礼,当用房烝半体之俎。若《党正》饮酒,虽飨而用餚蒸,故宣十六年《左氏》云“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是也。郑又引《党正》及《诗》者,证大饮是十月正齿位、饮群臣之事。云“十月涤场”者,谓场功毕入,涤扫其场。“朋酒斯飨”者,《毛传》云:“两樽曰朋。”郑云:“飨谓飨礼,而杀羔羊,行礼之时,升彼公之学校之堂,举彼兕觥之爵,以罚失礼。臣下庆君命受福无疆也。”
  天子乃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此《周礼》所谓蜡祭也。天宗,谓日月星辰也。大割,大杀群牲割之也。腊,谓以田猎所得禽祭也。五祀:门、户、中霤、灶、行也。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腊,互文。
  ○腊,力合反。蜡,仕迓反,《字林》作“措”。
  [疏]“天子”至“五祀”。
  ○正义曰:“祈来年于天宗”者,谓祭日月星辰也。“大割祠于公社”者,谓大割牲以祠公社,以上公配祭,故云“公社”。“及门闾”者,非但祭社,又祭门闾,但先祭社,后祭门闾,故云及。“腊先祖五祀”者,腊,猎也。谓猎取禽兽,以祭先祖五祀也。此等之祭,总谓之蜡。若细别言之,天宗、公社、门闾谓之蜡,其祭则皮弁素服,葛带榛杖。其腊先祖五祀,谓之息民之祭,其服则黄衣黄冠。郑注《郊特牲》云:“息民与蜡异也。”按《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则饮酒在蜡祭之后。此大饮在蜡祭之前者,若《党正》属民饮酒在蜡之后,故下云“劳农以休息之”,注“《党正》饮酒”是也。若天子诸侯群臣大饮在蜡祭之前,故以大饮叙在祈年之前。然郑为大饮之下注引《党正》饮酒者,证其正齿位同在此月,不谓大饮,即《党正》饮酒也。而熊氏以为大饮烝在蜡之后,非其义也。凡蜡皆在建亥之月,而皇氏以为夏、殷蜡各在已之岁终。若如此,夏家季冬则计耦耕事也,脩耒耜,具田器。不得方始劳农以休息,皇氏之义非也。
  ○注“此周”至“互文”。
  ○正义曰:知此《周礼》所谓蜡者,以《郊特牲》“蜡者,索也。索万物而飨之”。按《籥章》云“国祭蜡,吹《豳颂》,以息老物”,蜡而后息老。此经亦先祭众神,乃后劳农休息,文与《籥章》相当,故经广祭众神,是《周礼 籥章》所谓蜡祭也。而熊氏、皇氏皆为《周礼》六乐:一变而致羽物,以致六变而蜡祭。此亦广祭众神,故指彼一变、二变而为之蜡也。然彼乐一变二变,郑自解为蜡耳,非《周礼》正文言蜡,何得云《周礼》所谓蜡也?云“天宗谓日月星”者,以蜡祭唯公,社不祭地,故知祭天宗者不祭天,若是祭天,何须称宗?下季冬云天之神,是天之众神,有司中、司命,不称宗,明称宗者,谓日月星也。按《异义》六宗:贾逵等以为天宗三,谓日月星;地宗三,谓泰山、河、海。郑玄六宗:以为星也,辰也,司中也,司命也,风师也,雨师也。不同贾逵之义。今此云“天宗谓日月星”者,《尚书》六宗,文承肆类上帝之下。凡郊天之时,日月从祀,故祭以日月配。日月在类上帝之中,故六宗不得复有日月。此不云六宗,而云天宗,与彼别也。蔡邕云:“日为阳宗,月为阴宗,北辰为星宗也。”云“腊谓田猎所得禽祭”者,以欲腊祭之时,暂出田猎以取禽,非仲冬大阅之猎也。《左传》云:“唯君用鲜。”则天子诸侯,祭用鲜兽。皇氏云“仲秋猎得禽兽,以为乾豆,至腊用之”,其义非也。云“五祀:门、户、中霤、灶、行”者,《月令》殷礼言之,若周则七祀。云“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腊,互文”者,天宗、公社、门闾、先祖五祀等,皆祈年大割腊祭之事,故云“互”也。皇氏云:“天宗,故云祈。社是报功,故云大割。先祖已之亲,故腊祭也。”
  劳农以休息之。党正属民,饮酒正齿位是也。
  ○劳,力报反。
  [疏]注“党正”至“是也”。
  ○正义曰:按《党正职》“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此亦祭众神之后,劳农休息文正相当,故云是此等休息是正齿位。按《杂记》子贡观蜡,云“一国之人皆若狂”者,按《乡饮酒》初立,宾行礼,至礼终,说屦升堂而往,行无算爵。然则初时正齿位,后则皆狂。蜡祭,蔡邕云:“夏曰清祀,殷曰嘉平,周曰蜡,秦曰腊。”按《左传》云:“虞不腊矣。”是周亦有腊名也。
  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为仲冬将大阅,简习之。亦因营室主武士也。凡田之礼,唯狩最备。《夏小正》:“十一月王狩。”
  ○将帅,上子匠反,下色类反。阅音悦。狩,手又反。
  [疏]注“营室”至“最备”。
  ○正义曰:《春秋》说云:“营室主军士之粮。”云“凡田之礼,唯狩最备”者,解此经孟冬云“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言习,是未正用也。备拟仲冬教战之事所须,故言唯狩最备,谓狩礼大也。故仲冬教大阅,礼仪备。
  是月也,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以为天子取怨于下。其有若此者,行罪无赦。因盛德在水,收其税。
  孟冬行春令,则冻闭不密,地气上泄,寅之气乘之也。
  ○泄,息列反,下同。民多流亡。象蛰虫动。
  [疏]“孟冬”至“流亡”。
  ○正义曰:“冻闭不密,地气上泄”,地灾也。“民多流亡”,人灾也。
  行夏令,则国多暴风,方冬不寒,蛰虫复出。巳之气乘之也。立夏巽用事,巽为风。
  ○复,扶又反。
  [疏]“国多”至“复出”。
  ○正义曰:“国多暴风,方冬不寒”,天灾也。“蛰虫复出”,地灾也。
  行秋令,则雪霜不时,申之气乘之也。小兵时起,土地侵削。申阴气,尚微。申宿直参伐,参伐为兵。
  ○参,所林反,下同。
  [疏]“雪霜”至“侵削”。
  ○正义曰:“雪霜不时”,天灾也。
  ○“小兵时起,土地侵削”,人灾也。
  ○注“申宿直参伐,参伐为兵”。
  ○正义曰:按《春秋》说云:“参伐主斩刈,示威行伐也。”
  仲冬之月,日在斗,昏东壁中,旦轸中。仲冬者,日月会於星纪,而斗建子之辰也。
  ○辟,必亦反,又必狄反。
  [疏]“仲冬”至“轸中”。
  ○正义曰:按《律历志》云“仲冬之初,日在斗十二度”,故云“日在斗”也。《三统历》:“大雪,日在斗十二度,昏壁五度中,去日八十四度,旦角三度中。冬至,日在牛初度,昏奎十度中,去日八十二度,旦亢七度中。”《元嘉历》云:“大雪,日在箕十度,昏氐九度中,旦轸八度中。冬至,日在斗十四度,昏东壁八度中,昼漏四十五刻,旦角七度中。
  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黄锺。其数六。其味咸,其臭朽。其祀行,祭先肾。黄锺者,律之始也,九寸。仲冬气至,则黄锺之律应。《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
  [疏]注“周语”至“九德”。
  ○正义曰:按《元命包》:“黄锺者始黄。”注云:“始萌黄泉中。”《律历志》云:“黄者中之色,君之服。锺,种也。”又云:“黄,五色莫盛焉,故阳气始种於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者,按彼注十一月建子,阳气在中,“六气:阴、阳、风、雨、晦、明。九德:金、木、水、火、土、穀、正德、利用、厚生”。作事宣遍,黄锺象气伏地,物始萌,所以遍养六气九功之德。此养之者,若施於人六情,正德,天德;利用,地德;厚生,人德。六府者,金、木、水、火、土、穀也。
  冰益壮,地始坼,鹖旦不鸣,虎始交。皆记时候也。鹖旦,求旦之鸟也。交犹合也。
  ○壮,庄亮反。曷,本亦作鹖,同,户割反。鹖旦,鸟名。
  天子居玄堂大庙,乘玄路,驾铁骊,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与彘,其器闳以奄。玄堂大庙,北堂当大室。
  ○饬死事。饬军士,战必有死志。
  [疏]“饬死事”。
  ○正义曰:事异前也,因杀气之盛,以饬军士,使战者必有死志,故曰“饬死事”也。
  命有司曰:“土事毋作,慎毋发盖,毋发室屋,及起大众,以固而闭。地气沮泄,是谓发天地之房,诸蛰则死,民必疾疫。又随以丧,命之曰畅月。”而犹女也。畅犹充也。大阴用事,尤重闭藏。
  ○畅,敕亮反。女音汝。大音太。
  [疏]“命有”至“畅月”。
  ○正义曰:此不云是月者,总是冬月闭藏之事,从十月为渐,非惟仲冬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自“命奄尹”至“渊泽井泉”,论命奄尹之官,谨慎房室;命酒正之职,以为酒醴;命掌祠之官,祈祀四海井泉:事虽各别,同是命告群官,事异於上,故总言“是月”。自“农有不收藏积聚”至“罪之不赦”,论收敛尤急之时,务须积聚之事,事异於上,故云“是月”。自“日短至”至“取竹箭”,论日至之时,须有所为之事,事异於收敛积聚,故云“是月”。自“可以罢官之无事”至“闭藏”,论去间务助时宁静,亦事异於前,故言“是月”。云“土事毋作,慎毋发盖”者,於此之时,土地之事毋得兴作,又须谨慎,毋得开发掩盖之物,则孟冬云“谨盖藏”是也。非惟仲冬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良为此也。为阴气凝固,阳须闭藏,若起土功,开盖物,发室屋,起大众,开泄阳气,故下云“诸蛰则死”,人则疾疫也。“以固而闭”者,而,汝也。命此有司云,於此之时,以坚固汝闭塞之事,勿令开动。“地气沮泄,是谓发天地之房”者,约束有司,若其不固汝所闭之事,令地沮泄,谓泄漏地之阳气,是发彻天地之房。房是人次舍之处拥蔽,於此之时,天地亦拥蔽万物,不使宣露,与房舍相似,令地气泄漏,是开发天地之房也。如此,则诸蛰则死,人必疾疫。非但蛰死人疾,“又随以丧”者,国有大丧,随逐其后。“命之曰畅月”者,告有司云:所以须闭藏,以其命此月曰畅月。畅,充也。言名此月为充实之月,当使万物充实不发动故也。皇氏云:“又随以丧者,谓逃亡,人为疾疫皆逃亡,故云又随以丧。”
  是月也,命奄尹申宫令,审门闾,谨房室,必重闭。奄尹,主领奄竖之官也。於周则为内宰,掌治王之内政、宫令。几出入及开闭之属。重闭,外内闭也。
  ○重,直龙反,注同。省妇事,毋得淫。虽有贵戚近习,毋有不禁。省妇事,所以静阴类也。淫谓女功奢伪怪好物也。贵戚,谓姑、姊妹之属。近习,天子所亲幸者。
  ○省,所景反,注同。
  [疏]“命奄”至“不禁”。
  ○正义曰:“命奄尹”者,尹谓正也。谓命奄官正长,申重之政令,常察门闾之事,谨慎房室之处。“必重闭”者,谓门闾房室,必外内重闭。远者谓之门闾,近者谓之房室,皆有外内,门户必重叠闭之。此月阴气既静,故减省妇人之事,顺阴类也。妇人须事者,务所质素,无得过为淫巧。其所禁妇人,无限贵戚姑姊妹之徒,及王亲近爱习嬖宠之类,无有不禁,言禁之无得淫巧也。
  ○注“於周”至“之属”。
  ○正义曰:此奄尹,奄官之尹,於周则内宰,俱是主领奄官,身非奄人,故云於周为内宰,内宰非奄也。云“掌治王之内政”者,皆解经“中申宫”令也,宫令则内政也。云“讥出入及开闭之属”者,解经“审门闾,谨房室”也。
  乃命大酋,秫稻必齐,麹糵必时,湛炽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监之,毋有差贷。酒熟曰酋。大酋者,酒官之长也,於周则为酒人。秫稻必齐,谓孰成也。湛,渍也。炽,炊也。火齐,腥孰之调也。物犹事也。差贷,谓失误,有善有恶也。古者获稻而渍米麹,至春而为酒。《诗》云:“十月获稻,为此春酒,以介眉寿。”
  ○酋,子由反,又在由反。秫音述。麹,丘六反。糵,鱼列反。湛,于廉反。炽,尺志反。齐,才计反,注“火齐”同。监,古衔反。贷音二,又他得反,注同。长,丁丈反。获,户郭反。
  [疏]“乃命”至“差贷”。
  ○释义曰:大酋者,酒官之长,於此之时,始为春酒,先须治择秫稻,故云“秫稻必齐”。齐得成孰,又须以时料理麹糵,故云“必时”。“湛炽必絜”者,湛,渍也。炽,炊也。谓炊渍米麹之时,必须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者,谓所用水泉必须香美,所盛陶器必须良善。“火齐必得”者,谓炊米和酒之时,用火齐,生孰必得中也。“兼用六物”者,秫稻一,麹糵二,湛炽三,水泉四,陶器五,火齐六也。物,事也,谓作酒之人,用此六事作酒,大酋监督之,无使有参差贷变,使酒误其善恶。
  ○注“酒孰”至“眉寿”。
  ○正义曰:酒孰曰酋,然则酋者,酒孰之名也。云“於周则为酒人”者,《周礼 酒正》引此大酋为酒正也。此注大酋为酒人,不同者,以酒正掌作酒法,或及酒材之事,故引大酋证之。其实酒正“掌酒之政令”,及酒出入之事,不亲监作,此大酋监作,故为酒人也,以酒人监作酒故也。云“古者获稻,而渍米麹,至春事而为酒”者,证此十一月命大酋作酒之事。以十月获稻,於此月渍米麹,至春而为酒者,谓春成也,非春始酿,故《毛诗传》云:“春酒冻醪。”又注《酒正》云:“清酒,今中山冬酿接夏而成。”是於仲冬季冬以酿也。引《诗》者,《豳风 七月》之诗,以证获稻作酒之事。
  天子命有司祈祀四海、大川、名源、渊泽、井泉。顺其德盛之时祭之也。今《月令》“渊”为“深”。
  是月也,农有不收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此收敛尤急之时,人有取者不罪,所以警惧其主也。《王居明堂礼》曰:“孟冬之月,命农毕积聚,系收牛马。”
  ○畜,许六反。诘,起吉反。
  [疏]注“明堂”至“牛马”。
  ○正义曰:引之者,证若不积聚收牛马,他人取之不诘。俗本作“牧”,定本作“收”。
  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务收敛野物也。大泽曰薮,草木之实为蔬食。
  ○薮,素口反。道音导。
  [疏]注“大泽”至“蔬食”。
  ○正义曰:按郑注《周礼》:“水锺曰泽,水希曰薮。”今言“大泽曰薮”者,以有水之处谓之泽,旁无水之处谓之薮。“草木之实为蔬食”者,《尔雅》云:“蔬不孰为馑。”蔬谓菜蔬,以其粗蔬,经言蔬食,故为草木实也。山林蔬食,榛栗之属。薮泽蔬食,菱芡之属。
  是月也,日短至,阴阳争,诸生荡。争者,阴方盛,阳欲起也。荡,谓物动萌牙也。
  ○争,争斗之争,注同。君子齐戒,处必掩身,身欲宁,去声色,禁耆欲,安形性,事欲静,以待阴阳之所定。宁,安也。声谓乐也。《易》及《乐》、《春秋》说云“冬至,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作乐五日”,此言“去声色”,又相反。
  ○去,起吕反,注及下同。耆,市志反。从,子用反。
  [疏]注“易及”至“相违”。
  ○正义曰:此《易 通卦验》文,及《乐纬》、《春秋纬》,其语同也。其八能之士,以具在仲夏疏文。“又相违”者,以夏巳违,今此复违,故言又也。
  芸始生,荔挺出,蚯蚓结,麋角解,水泉动。又记时候也。芸,香草也。荔挺,马也。水泉动,润上行。
  ○芸音云。荔,力计反。挺,大顶反。麋,亡悲反。解音蟹。,户介反。上,时丈反。
  [疏]“芸始”至“泉动”。
  ○正义曰:“芸始生,荔挺出”者,皇氏云“以其俱香草,故应阳气而出”。而“蚯蚓结”者,蔡云“结犹屈也。蚯蚓在穴,屈首下向,阳气气动则宛而上首,故其结而屈也”。“麋角解”者,说者多家,皆无明据,熊氏云“鹿是山兽,夏至得阴气而解。角麋是泽兽,故冬至得阳气而解角”。今以麋为阴兽,情淫而游泽,冬至阴方退故解角,从阴退之象。鹿是阳兽,情淫而游山,夏至得阴而解角,从阳退之象。既无明据,故略论焉。若节气早,则麋角十一月解,故《夏小正》云“十一月麋角陨坠”是也。若节气晚,则十二月麋角解,故《小正》云“十二月陨麋角”。
  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此其坚成之极时。
  是月也,可以罢官之无事,去器之无用者。谓先时权所建作者也。天地闭藏而万物休,可以去之。
  ○涂阙廷门闾,筑囹圄,此以助天地之闭藏也。顺时气也。
  仲冬行夏令,则其国乃旱,午之气乘之也。氛雾冥冥,霜露之气,散相乱也。
  ○氛,芳云反。雷乃发声。震气动也。午属震。
  [疏]“其国”至“发声”。
  ○正义曰:“其国乃旱,氛雾冥冥,雷乃发声”,皆天灾也。
  行秋令,则天时雨汁,瓜瓠不成。酉之气乘之也,酉宿直昴毕,毕好雨。雨汁者,水雪杂下也。子宿直虚危,虚危内有瓜瓠。
  ○雨汁,于付反;下音执,注同。瓠,户故反。好,呼报反。国有大兵。兵亦金之气。
  [疏]“天时”至“大兵”。
  ○正义曰:“天时雨汁”,天灾也。“瓜瓠不成”,地灾也。“国有大兵”,人灾也。
  ○注“虚危内有瓜瓠”。
  ○正义曰:按《天文志》:“瓜瓠四星在危东。”
  行春令,则蝗虫为败,当蛰者出,卯之气乘之也。水泉咸竭,大火为旱。民多疥疠。疥疠之病,孚甲之象。
  ○疥音介。
  [疏]“蝗虫”至“疥疠”。
  ○正义曰:“虫蝗为败,水泉咸竭”,地灾也。“民多疥疠”,人灾也。
  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娄中,旦氐中。季冬者,日月会於玄枵,而斗建丑之辰也。
  ○婺,无付反。娄,力候反。氐,丁兮反,又音丁计反。枵,许骄反。
  [疏]“季冬”至“氐中”。
  ○正义曰:按《律历志》:“季冬初,日在婺女八度。”《三统历》:“小寒,日在婺女八度,昏娄十一度中,去日八十四度,旦氐十二度中。大寒,日在危初度,昏昴二度中,去日八十度,旦心五度中。”《元嘉历》:“日在牛三度,昏奎十五度中,昼漏四十五刻六分,旦亢九度中。大寒,日在女十度,昏胃四度中,昼漏四十六刻七分,旦氐十三度中。”
  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大吕。其数六。其味咸,其臭朽。其祀行,祭先肾。大吕者,蕤宾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百四。季冬气至,则大吕之律应。《周语》曰:“大吕助阳宣物。”
  [疏]注“大吕”至“宣物”。正义曰:按蕤宾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上生大吕,三分益一,三寸益一寸,六寸益二寸,故为八寸。其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各三分之,则为七十八分,三分益一,更益一个二十六,则为一百四,故云“律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也。引“《周语》‘大吕助阳宣物’”者,证大吕之义也。按《律历志》云:“大吕,吕,旅也。”言阴大旅助黄锺宣气而聚物。
  雁北乡,鹊始巢,雉雊,鸡乳。皆记时候也。雊,雉鸣也。《诗》云:“雉之朝雊,尚求其雌。”
  ○乡音向。雊,音豆反。乳,如住反。
  [疏]“雁北”至“鸡乳”。
  ○正义曰:雁北乡有早有晚,早者则此月北乡,晚者二月乃北乡,故《易》说云:“二月惊蛰,候雁北乡。”“鹊始巢”者,此据晚者,若早者十一月始巢,故《诗纬 推度灾》云“复之日鹊始巢”是也。“雉雊鸡乳”者,《易 通卦验》云“雉雊鸡乳,在立春节”,与此同,以立春在此月也。《通卦验》又云:“小寒虎始交,豺祭兽。”此季冬不言者,文不具也。若节气晚则季冬虎交,若节气早则在仲冬,故仲冬虎始交。按《月令》“九月豺祭兽”,《通卦验》“季冬豺祭兽”者,熊氏云“再祭也”。一曰《易》说误也,无此文。
  天子居玄堂右个,乘玄路,驾铁骊,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与彘,其器闳以奄。玄堂右个,北堂东偏。
  命有司大难,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此难,傩阴气也。难阴始於此者,阴气右行,此月之中,日历虚危,虚危有坟墓四司之气,为厉鬼将随强阴出害人也。旁磔於四方之门。磔,禳也。出犹作也。作土牛者,丑为牛,牛可牵止也。送犹毕也。
  ○难,乃多反,下注同。磔,竹百反。为厉,于伪反。
  [疏]“命有”至“寒气”。
  ○正义曰:此月之时,命有司之官,大为难祭,令难去阴气,言大者,以季春唯国家之难,仲秋唯天子之难,此则下及庶人,故云“大难”。“旁磔”者,旁谓四方之门,皆披磔其牲,以禳除阴气。“出土牛,以送寒气”者,出犹作也。此时强阴既盛,年岁巳终,阴若不去凶邪,恐来岁更为人害,其时月建丑,又土能克水,持水之阴气,故特作土牛,以毕送寒气也。
  ○注“此月”至“毕也”。
  ○正义曰:“此月之中”者,中犹内也,谓此月之内也。皇氏以为此月中气,非也。云“日历虚危,虚危有坟墓四司之气”者,熊氏引《石氏星经》云:“司命二星,在虚北。司禄二星,在司命北。司危二星,在司禄北。司中二星,在司危北。”史迁云:“四司,鬼官之长。”又云:“坟墓四星,在危东南。”是危虚有坟墓四司之气也。皇氏以为北方盖藏,故为坟墓;北方岁终,以司主四时,故云四司。其义皆非也。皇氏又云:“以季春国难,下及於民。”以此季冬大难,为不及民也。然皇氏解《礼》,违郑解义也。今郑注《论语》“乡人难”云:“十二月命方相氏,索室中驱疫鬼。”郑既分明云十二月乡人难,而皇氏解季冬难,云不及乡人,不知何意如此?云“送犹毕者,此时寒实未毕,而言毕者,但意欲全毕耳。
  征鸟厉疾。杀气当极也。征鸟,题肩也。齐人谓之击征,或名曰鹰,仲春化为鸠。
  ○题,本兮反。
  [疏]“征鸟厉疾”。
  ○正义曰:亦命有司辞也。征鸟,谓鹰隼之属也,谓为征鸟如征。厉,严猛。疾,捷速也。时杀气盛极,故鹰隼之属取鸟捷疾严猛也。蔡云“太阴杀气将尽,故猛疾与时竞也”。
  ○注“杀气”至“为鸠”。
  ○正义曰:按《释鸟》云:“鹰,鶆鸠。”某氏云:“鶆鸠,鹴鸠。”《月令》云:“鹰化为鸠。”《左传》曰:“爽鸠氏,司寇也。”郭景纯云:“鶆当为鹴。”即鹴鸠也。此征鸟者,则鹴鸠之谓也。
  乃毕山川之祀,及帝之大臣,天之神祗。四时之功成於冬,孟月祭其宗,至此可以祭其佐也。帝之大臣,句芒之属。天之神祗,司中、司命、风师、雨师。
  ○祗音祁。
  [疏]注“四时”至“雨师”。
  ○正义曰:按上孟冬“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於公社,腊先祖五祀”,是谓蜡祭,则百神皆祭,则一变而致羽物山林之祗,再变而致鳞物川泽之祗,是蜡祭并祭山川也,是岳渎及众山川也。孟冬不见者,文不具。孟冬祭岳渎,因及众山川,至此又更祭众山川,山川少於岳渎,是孟月祭其宗,此月祭其佐。前孟冬是祭先啬神农,并祭五帝,但孟月其文不具,则五帝为宗,大臣句芒等为佐,是孟月祭其宗,此月祭其佐也。孟冬祭司中等,是孟月祭宗,此月祭佐,则天神人鬼山川等,皆有宗有佐也。故郑先云孟月祭宗,至此祭佐,后解帝之大臣,天神地祗。若然,山川卑於帝之大臣,在先言,故以为尊卑之序,无义例也。熊氏云“孟冬祭宗,至此祭佐,唯天”,恐非也。
  是月也,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乃尝鱼,先荐寝庙。天子必亲往视渔。明渔非常事,重之也。此时鱼絜美。
  [疏]注“天子”至“絜美”。
  ○正义曰:按仲秋“以犬尝麻”,季秋“以犬尝稻”,皆不云天子亲往。今此“天子亲往”,特云“尝鱼”,故云“明渔非常事,重之也”。以四时荐新,是其常事,鱼则非常祭之物,故云“重之也”。
  冰方盛,水泽腹坚,命取冰。腹,厚也。此月日在北陆,冰坚厚之时也。北陆,谓虚也。今《月令》无“坚”。
  ○腹,本又作复,又方服反。
  [疏]“冰方”至“取冰”。
  ○正义曰:言此月冰既方盛,於时极寒,冰实至盛,而云方盛者,此谓月半以前,小寒之节,冰犹未盛,故云方也。至於月半以后,大寒乃盛,水泽腹坚者,腹,厚也。谓水湿润泽,厚实坚固。冰既坚固,故命取冰。
  ○注“腹厚”至“无坚”。正义曰:腹者,形体腹长,故为厚也。云“此月日在北陆”者,当此月之时,日在玄枵之次,其星当女虚危也。陆,道也。言女虚危,是北方七宿之道,故《释天》云:“北陆,虚也。”举中央星以言之。
  冰以入,令告民,出五种。冰既入,而令田官告民,出五种,明大寒气过,农事将起也。
  ○种,章勇反,注同。命农计耦耕事,脩耒耜,具田器。耜者,耒之金也,广五寸。田器,鎡錤之属。
  ○鎡音兹。錤音基。
  [疏]“冰以”至“五种”。
  ○正义曰:冰以藏入之后,大寒以过,暖气方来,故令此典农之官,出五种之物,以拟种之。
  ○注“耜者”至“之属”。
  ○正义曰:耒者以木为之,长六尺六寸,庛长尺有一寸,中央直者三尺有三寸,勾者二尺有二寸。底谓耒下向,前曲接耜者头而著耜。耜,金铁为之,故云“耜者,耒之金”。云“田器,鎡錤之属”者,何胤云:“鎡,今之锄类。”《孟子》云:“齐人曰:虽有鎡錤,不如待时。”云“之属”者,以田器非一也。
  命乐师大合吹而罢。岁将终,与族人大饮,作乐於大寝,以缀恩也。言罢者,此用礼乐於族人最盛,后年若时乃复然也。凡用乐必有礼,用礼则有不用乐者。《王居明堂礼》:“季冬命国为酒,以合三族,君子说,小人乐。”
  ○合,古答反。吹,昌睡反。罢如字,又音皮。复,扶又反。子说音悦。人乐音洛。
  [疏]“命乐”至“而罢”。
  ○正义曰:於此岁终,必族人燕饮,乐师之官,大合诸乐管籥之吹,以缀恩慈之心,而遂休罢,至来年季冬,乃更为之。
  ○注“岁将”至“人乐”。
  ○正义曰:“与族人大饮”者,以《王居明堂礼》云“季冬命国为酒,以合三族”,故知与族人饮也。云“作乐於大寝”者,以其命乐师合吹,故知作乐也。大寝则路寝也,与宗人图事之处。既饮族人,故知於大寝。云“以缀恩”者,缀谓连缀,恩谓恩亲。《大传》云:“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云“罢者,此用礼乐於族人最盛,后年若时乃复然”者,谓后年季冬,乃复如此作乐,以一年顿停,故云罢。云“凡用乐必有礼,而用礼则有不用乐”者,以大合吹必当有礼,与族人燕饮。今唯云命乐师作乐,故云“用乐必有礼”,而食尝无乐,故云“礼有不用乐”也。引《明堂礼》以合三族者,三族,父、子及身,则《小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是也。“君子说”,谓卿大夫士。“小人乐”,谓凡庶也。
  乃命四监收秩薪柴,以共郊庙及百祀之薪燎。四监,主山林川泽之官也。大者可析谓之薪,小者合束谓之柴,薪施炊爨,柴以给燎,《春秋传》曰:“其父析薪。”今《月令》无“及百祀之薪橑”。
  ○共音恭,下文“以共”皆同。燎,力召反。析,思历反,下同。爨,七乱反。
  [疏]注“四监”至“薪燎”。正义曰:以薪柴出於山林川泽,故四监为山林川泽之官也。“薪施炊爨,柴以给燎”者,以薪柴并文,故知各有所用。上云“薪柴”,下云“薪燎”。故知“柴以给燎”。引“《春秋传》曰其父析薪”者,此昭七年《左传》辞也,“其父析薪,其子弗克负荷”,引之者,证薪是粗大可析之物。云“今《月令》无及百祀之薪燎”者,谓无此句之文也。
  是月也,日穷于次。月穷于纪,星回于天,数将几终。言日月星辰运行,于此月皆周匝於故处也。次,舍也。纪,会也。
  ○几音祈,又音机。处,昌虑反。
  [疏]“日穷”至“几终”。
  ○正义曰:“日穷于次”者,谓去年季冬“日次於玄枵”,从此以来,每月移次他辰,至此月穷尽,还次玄枵,故云“日穷于次”。“月穷于纪”者,纪犹会也。去年季冬月与日相会於玄枵,自此以来,月与日相会在於他辰,至此月穷尽,还复会於玄枵,故云“月穷于纪”。“星回于天”者,谓二十八宿随天而行,每日虽周天一匝,早晚不同,至於此月,复其故处,与去年季冬早晚相似,故云“星回于天”。“数将几终”者,几,近也。以去年季冬,至今年季冬二百五十四日,未满三百六十五日,未得正终,唯近於终,故云“数将几终”。
  岁且更始,专而农民,毋有所使。而犹女也。言专一女农民之心,令之豫有志於耕稼之事,不可徭役。徭役之,则志散失业也。
  ○女音汝。令,力呈反。
  [疏]“岁且”至“所使”。
  ○正义曰:此脩《月令》之人,为国家戒令之法。此月既终,岁且更始。而,女也。言在上专一女农之事,无得兴起造作,有所使役也。此是制礼者总为约戒之辞。此《月令》之内,不云乃命某官之属者,皆是礼家总禁也。他皆仿此。
  天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饬国典者,和六典之法也。《周礼》以正月为之,建寅而县之。今用此月,则所因於夏殷也。
  ○县音玄。
  [疏]注“饬国”至“殷也”。
  ○正义曰:经云“共饬国典”,调和饬正之,故云“和六典之法”。“六典”者,则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是也。云“《周礼》以正月为之,建寅而县之”者,按《大宰职》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小宰》云“正岁而观治象之法”是也。云“今月此月,则所因於夏殷”者,不用周法,故知因於夏殷,以王者损益,不出三代故也。
  乃命太史次诸侯之列,赋之牺牲,以共皇天、上帝、社稷之飨。此所与诸侯共者也。列国有大小也。赋之牺牲,大者出多,小者出少。飨,献也。
  [疏]“乃命”至“之飨”。
  ○正义曰:此至“之飨”,皆命大史也。列,次也。来岁方祭,祀须牺牲,牺牲出诸侯之国,国有大小,故命大史书列之,以共赋也。诸侯同王南面,专王之土,故命之出牲,以与王共事天地也。既漫言诸侯,则异姓同姓俱然也。“赋之牺牲”者,赋税出也,次之随国大小而出之也。“以共皇天”者,赋牲所共也。“皇天”,天皇大帝也。“上帝”者,灵威仰五帝也。“社稷”者,王之社稷也。诸侯乃自有社稷,而始封亦割王社土与之,故赋牲共王社稷也。享,献也。出牲以共献於上帝诸神也。
  乃命同姓之邦,共寝庙之刍豢。此所以与同姓共也。刍豢,犹牺牲。
  [疏]“乃命”至“刍豢”。
  ○正义曰:刍豢犹牺牲也。皇天社稷,与天下共之,故通赋天下国家也。寝庙先王,与同姓国共之,故别又命同姓国共之也。言刍乃是牛羊,而又云豢,则是犬豕也。天地不用犬豕,社稷大牢乃有豕而不用犬,故没其刍豢,而徒云天地牺牲也。宗庙备六牲,故云“刍豢”也。
  命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而赋牺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此所与卿、大夫、庶民共者也。历犹次也。卿大夫采地亦有大小,其非采地,以其邑之民多少赋之。
  [疏]“命宰”至“之祀”。
  ○正义曰:宰,小宰也。历亦次也。卿大夫,谓畿内有采地者,岁终又小宰列次畿内之地大小,并至於庶民受田,准土田多少之数,赋之牺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不云士者,上举卿大夫,下举庶民,则士在其中,省文耳。注云“此所与卿大夫庶人共之”,则各赋税之,卿大夫出其采地赋税,无采地出其邑之赋税,庶人无邑,出其赋税以与邑宰,邑宰以共上,是庶人亦出赋也。故下云“凡在天下九州之人,无不咸献其力”是也。
  凡在天下九州之民者,无不咸献其力,以共皇天、上帝、社稷、寝庙、山林、名川之祀。民非神之福不生,虽有其邦国采地,此赋要由民出。
  [疏]注“民非”至“民出”。
  ○正义曰:“虽有其邦国采地,此赋要由民出”者,有邦国,诸侯;有采地,谓卿大夫,赋税所来,皆由民出。必由民者,以经中云“天下九州之民”,不云诸侯卿大夫,独云民,故郑云此也。
  季冬行秋令,则白露蚤降,介虫为妖,戌之气乘之也。九月初尚有白露,月中乃为霜。丑为鳖蟹。四鄙入保。畏兵辟寒象。
  ○辟,毗异反。
  [疏]“白露”至“入保”。
  ○正义曰:“白露早降”,天灾。“介虫为妖”,地灾。“四鄙入保”,人灾。
  ○注“丑为鳖蟹”。
  ○正义曰:按阴阳式法,丑鱼鳖蟹。季冬建丑,而行秋令,丑气失,故云“介虫为妖”。
  行春令,则胎夭多伤,辰之气乘之也。天,少长也。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毕出,萌者尽达。胎夭多伤者,生气早至,不充其性。
  ○胎,吐来反。夭,乌老反,注同。少长,上诗召反,下丁丈反。句,古侯反。国多固疾,生不充性,有久疾也。命之曰逆。众害莫大於此。
  [疏]“胎夭”至“曰逆”。正义曰:“胎夭多伤,国多固疾,命之曰逆”,皆人灾也。
  ○注“辰之”至“其性”。
  ○正义曰:云“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毕出,萌者尽达”者,甫,始也。此十二月萌者始牙,至三月乃出达地上也。云“胎夭多伤者,生气蚤至,不充其性”者,三月之气在十二月内至,故胎萌而暴长出,既性不得充满,所以多伤也。
  ○注“众害莫大於此”。正义曰:以胎夭既伤,国多固疾,众种之害,莫大於此,故经云“命之曰逆”。命犹名也。言名此曰特逆之事,谓恶之甚也。
  行夏令,则水潦败国,时雪不降,冰冻消释。未之气乘之也。季夏大雨时行。
  ○消释如字,一本作液,音亦。
  [疏]“水潦”至“消释”。
  ○正义曰:“水潦败国,时雪不降”,天灾也。“冰冻消释”,地灾也。


 
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陆曰:“曾子,孔子弟子曾参也。以其所问多明於礼,故著姓名以显之。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为《曾子问》者,以其记所问多明於礼,故著姓名以显之。曾子,孔子弟子曾参。此於《别录》属《丧服》。”
  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从摄主,北面於西阶南。变於朝夕哭位也。摄主,上卿代君听国政。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尽等,不升堂,命毋哭。将有事,宜清静也。裨冕者,接神则祭服也。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士服爵弁服。大祝裨冕,则大夫。
  ○大祝音泰,下文注“大祝”、“大宰”、“大宗”、“大庙”、“大史”皆同此音。祝,之六反,《说文》云:“祝,祭主赞词者。”裨,婢支反。毋音无,本亦作无。絺,知里反,本又作希,徐张履反。祝声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声,噫歆警神也。某,夫人之氏也。
  ○祝,之六反,下同,徐之又反。三,息暂反,又如字,下“声三”、“及三”、“者三”皆放此。噫,於其反。歆,许金反。警,居领反。升,奠币于殡东几上,哭降。几筵於殡东,明继体也。众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众主人,君之亲也。房中,妇人。尽一哀,反位,遂朝奠。反朝夕哭位。小宰升,举币。所主也,举而下,埋之阶间。
  [疏]“曾子”至“举币”。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薨而世子生告殡之事,各随文解之。
  ○“君薨而世子生”者,按《聘礼》云:“子即位不哭。”《公羊》云:“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此既君薨仍称世子者,以其别於庶子,又用世子之礼告殡,故虽君薨,犹称世子,异於《春秋》之例。按《左传》桓六年“子同生”,贾、杜注云:“不称大子者,书始生。”此亦始生而称世子者,彼为父在始生未命,故直云子;此是君薨初生,则举以世子之礼,故云“世子”也。熊氏云:“下称奠币于殡东,则此告世子生,谓既殡以后,若未殡之前,则世子生亦不告。”凡天子诸侯称世子,《春秋经》称王世子、曹世子是也。卿大夫以下谓之適子,《丧服》云“大夫之適子”是也。若在丧,诸侯之子亦称適子,《檀弓》云“君之適长殇”是也。天子诸侯亦谓之大子,则《王制》云“王大子”,及《檀弓》云“大子申生”是也。冢子则上下通名,故《内则》云“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注则言天子以下至庶人,是其通名也。其《春秋三传》世子之例,烦而不要,今所不用也。
  ○“孔子”至“北面”。
  ○此论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也。“摄主,上卿代国政”者,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北面。文不言者,以下文云“大祝裨冕”,明卿大夫等不裨冕也。
  ○“於西阶南”。注“变於朝夕哭位也”。
  ○正义曰:按《丧大记》云:“君之丧既正尸,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又《士丧礼》:“朝夕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若其门内位,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是朝夕内外哭位,皆在东方也。今乃从摄主北面於西阶南,故云“变於朝夕哭位也”。必於西阶南者,以将告殡,近殡位故也。若君丧大敛,《丧大记》云“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者,彼敛故升堂,非朝夕哭位。此为告世子生,故在堂下。
  ○“大祝”至“毋哭”。
  ○大祝,以大夫为之,祝主接神,故服裨冕。裨冕,祭服也。以其将告神,故执束帛。执,持也。束帛,十端也。端则二丈,鬼神质,故用偶数也。鬼神以丈八尺为端,鬼神之道,阴阳不测,故用阴阳之数求之,一丈象阳,八尺法阴,十端、六玄、四纁、五两、三玄、二纁。纁是地色,玄是天色也。欲往告殡,故升自西阶。若於堂下告,则大远,堂上告,则大近殡,故升阶,尽等级,即不升堂,将有告事宜静,故命毋哭。
  ○注“裨冕”至“大夫”。
  ○正义曰: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按《觐礼》“侯氏裨冕”,郑注云:“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诸侯亦服焉。”又注云:“衮衣者,裨之上也。”则裨唯据衣也。言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言裨者,取其缋绣。云“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者,此言五等诸侯孤卿大夫,唯絺冕而下。以上诸侯薨,兼五等,故总解其臣服。此卿,兼公孤卿也。若孤卿则絺冕,若三命再命卿大夫服玄冕。故《周礼 司服》云:“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又《大宗伯》云:“再命受服。”郑注云:“受玄冕之服,列国之大夫,於子男为卿。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也。”是孤则絺冕,卿与大夫皆玄冕。《周礼》谓三孤六卿为九卿,总云谓卿四命,是卿名通於孤也。云“士服爵弁服”者,以天子大祝是大夫,诸侯则无文,若是士则爵弁。今经云“大祝裨冕”,故云“则大夫”。
  ○“祝声”至“敢告”。
  ○声谓噫歆之声三,所出警神也。言若夫人某氏之子生,以告殡之辞也。
  ○注“声,噫歆警神也”。
  ○正义曰:直云祝声,不知作何声。按《论语》云:“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发声多云噫,故知此声亦谓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谓之歆,今作声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升奠币于殡东几上,哭降”者,谓告殡竟,执束帛者,升堂奠置所执之币于殡东几筵上,毕,遂哭,哭竟而降阶也。
  ○注“几筵”至“体也”。
  ○正义曰:按阮谌《礼图》云:“几长五尺,高尺二寸,广二尺。”皇氏云:“《周礼》天子下室丧奠有素几,不云殡宫有几,而诸侯虽无文,当与天子同。而大夫士,葬前下室并无几,降於人君也。并葬后殡宫皆有几。人君未葬前,而於下室有素几,其殡宫无几。今世子生既告,权移下室之几於殡东,告於继体,异常日。”庾氏云:“未虞,施几筵常於下室,然殡宫几筵,为朝夕之奠,常在不去。今更特设几筵於殡宫东者,特异其事,以为世子之生,故郑云‘几筵於殡东,当明继体也’。”今按《既夕礼》,燕养馈羞如他日,则下室所供之物如平常,皆用吉物。即今之告灵,不得有素几。又《司几筵》云:“凡丧事,右素几。”注云:“丧事,谓凡奠也。”又云:“凶事仍几。”注云:“凶事,谓凡奠,几朝夕相因,丧礼略。”以此推之,即素几。是殡宫朝夕设奠之几,不在下室,而庾、皇等以为素几设於下室,未审何以知之,其义非也。熊氏以为天子诸侯在殡宫则有几筵,大夫士大敛有席,虞始有几。然殡宫几筵为朝夕之奠,常在不去。今更特设几於殡东,当明世子是继体之贵,故於常几筵之外,别特设之。考三家之说,熊以为是,皇、庾以为非。
  ○注“众主”至“妇人”。
  ○正义曰:知者,按《丧大记》云:“君将大敛,父兄堂下北面。”父兄即君之亲。又云:“外宗房中南面。”故云“房中,妇人”。
  ○注“反朝夕哭位”。
  ○正义曰:按《士丧礼》每日之旦,於朝夕哭位先哭,而后行朝奠,朝奠了又哭。今因西阶前哭毕,反此朝夕哭位,於位不更哭,即行朝奠礼,谓一时兼哭两事,故云遂朝奠。按《士丧礼》寻常朝奠,皆先哭后奠。皇氏云“寻常先奠后哭,此谓告世子生,故先哭后奠”,其义非也。
  ○注“所主”至“阶间”。
  ○正义曰:所以小宰举币,币是小宰所主,故云“所主也”。故《周礼 小宰职》云“凡祭祀赞王币爵之事,丧竟受其含襚币玉之事”是也。必知埋之阶间者,下文云“师行主命,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故知此币亦埋之阶间也。
  三日,众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三日,负子日也。初告生时。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师奉子以衰,祝先,子从,宰、宗人从,入门,哭者止。宰、宗人,诏赞君事者。
  ○少,升召反,下“少丧”并注同。奉,方勇反,下注“奉者”同。衰,七雷反,下同。从,才用反,下同。子升自西阶,殡前北面,祝立于殡东南隅。祝声三,曰:‘某之子某,从执事敢见。’子拜稽颡,哭。奉子者拜哭。
  ○见,贤遍反,下“而见”、“伯父庙见”、“旅见”同。祝、宰、宗人、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东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袭衰杖。踊、袭、衰、杖,成子礼也。亦出。亦谓朝奠。大宰命祝史,以名徧告于五祀山川。”因负子名之,丧於礼略也。
  ○徧音遍,下同。
  [疏]“三日”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论世子生巳三日,名之以名见於殡之礼,各依文解之。
  ○三日之朝,自众主人以下,悉列西阶下,列位如初日子生之义也。以子自为主,故不云从摄主也。
  ○注“三日”至“生时”。
  ○正义曰:按《内则》云:“国君世子生,告于君三日,卜士负之。”此亦生则告君,三日负之,但告时直负之而巳。子未见君,至三月为名之时,则始见之也。今既在丧,礼略,於负子之时则见也。此不用束帛者,初告生巳用,今既礼杀,故不用也。云“初告生时”者,以经云“如初”,恐初是朝夕哭位,故以初为告生时也。必知告生时者,以告生时北面於西阶南,此亦云“北面”,故知是告生时也。
  ○“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
  ○大宰是教令之官,大宗是主宗庙之官,初不裨冕,今得裨冕者,以为奉子接神,故服祭服。此大宰、大宗等亦从子升堂,故下文云“祝宰宗人降东反位”。既言降,明其时当在堂。此经不云升堂者,文不具耳。
  ○“少师奉子以衰”者,少师主养子之官,又奉子,故与子皆著衰也。皇氏及王肃云:“谓以衰衣而奉之。”崔氏云:“诸侯五日而殡,殡而成服。此三日而衰者,丧巳在殡,异於未殡也。”
  ○“祝先子从”者,祝主接神,故先进也。少师奉子,次从祝也。
  ○“宰宗人从”者,大宰大宗,为诏告赞君事,故次从在后也。
  ○“入门哭者止”者,入门,是入殡宫门也。众主人及诸臣并巳先列位而哭,今祝、宰、宗三人将子入门见,故命门内在位者止哭也。前告是初生日,哀甚,故祝升阶,乃命止哭。今三日哀巳微杀,故子入门而哭则止也。
  ○注“宰宗”至“事者”。
  ○正义曰:上云“大宰大宗”,此直云“宰宗人”者,皇氏云:“宰则大宰,宗人则大宗也。”此祝先子从者,同吉祭之礼,故特牲、少牢,皆祝前主人后,若凶祭,则主人前,祝在主人后,《士虞礼》是也。今此亦凶祭而祝在先者,以其告神故也。
  ○“子升”至“颡哭”。
  ○“子升自西阶”者,谓世子不忍从先君之阶升,故由西阶升。於时大宰、大宗及祝亦升,不言从者,以子为主,故略而不言也。“殡前北面”者,殡以东为前,谓当殡之东,稍南北面也。
  ○“祝立於殡东南隅”者,祝在子之西,而北面当殡之东南,故云“殡东南隅也”。其宰及宗人,皇氏云:“以次立於子之东阶北面,若其须诏相之时,或就子前而西面也。”
  ○“祝声三”者,亦谓警神也。前告生哀甚,故尽阶不升堂,此见子须近殡,故进立於殡东南隅。既警神之后,祝乃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从执事宰、宗人等敢见。告讫,奉子之人拜而稽颡,乃哭。不踊者,未即位故也。皇氏云:“於时未立子名,不得云某氏之子某从执事。下有‘某’字者,误也。”今按定本及诸本皆有“某”字,子升堂之时,大宰即位立名,告殡云:某之子某。
  ○“祝宰”至“衰杖”。
  ○“祝宰宗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此等以子稽颡哭,故亦祝宰宗人在堂上北面哭,众主人、卿、大夫、士俱在西阶下北面哭,为踊。每踊三度为一节,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
  ○“降东反位”者,堂上皆降反东,在下者皆东,反朝夕哭位。降者,谓降自西阶也。皆袒者,以初堂上堂下之哭非正位,故不袒。今反朝夕哭位,故皆袒。
  ○“子踊,房中亦踊”者,以上文子不踊,房中亦不踊,至此乃踊,故云“子踊,房中亦踊”。明祝、宰、宗人、众主人及卿、大夫、士反位,亦皆踊也。当子踊之时亦袒也,故下注云“踊袭衰杖,成子礼也”。既云袭,明初时袒也。皇氏云:“子踊不袒。”若然,子初不袒,何得后有袭乎?皇氏说非也。
  ○注“亦谓朝奠”。
  ○正义曰:恐是见子,故为奠祭,故云“亦谓朝奠”。以告生之时,遂朝奠,故云“亦谓朝奠”。知非特奠者,在殡无特告奠之法故也。
  ○注“因负”至“略也”。
  ○正义曰:按《内则》及《左传》桓六年皆三月乃名之。今此因负子三日即名之,以丧事促遽,於礼简略,不暇待三月也。上见殡之时,既以名告,故云“某之子某”。郑於此乃解名者,以经有名文,而遂解之,非谓告山川之时始作名也,若依皇氏以见殡后乃作名,故郑於此解之。
  曾子问曰:“如巳葬而世子生,则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告生也。
  ○祢,本又作礻尔,乃礼反。三月,乃名于祢,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庙、山川。”
  [疏]“曾子”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因前论问君未葬而世子生,今更问巳葬后世子生之礼。
  ○“大宰、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者,祢父殡官之主也。既葬讫,殡无尸柩,唯有主在,故告於主,渐神事之故也。同庙主之名,故曰祢也。然直云三人告祢,不云“摄主”者,葬时摄主巳弁绖葛以交神明,葬竟又服受服,丧之大节更毕,摄主亦无复有此事,故子生,则摄主不复与群臣列位西阶下,故自还依大宰之礼,与大宰大宗从大祝裨冕,而告殡官中主也。不云:“裨冕”者,未葬尚裨冕,葬后不言自显也。不云“束帛”者,凡告必制币,从之可知也。不言“尽阶不升”者,三人例是升者,非不升也。不言“某之子生敢告”者,亦自可知也。“三月乃名于祢”者,葬后神事之,故依平常之礼,三日不见也。三月乃见,因见乃名,故云“乃名于祢”也。从见之人,与告生不异,故不重言也。虽三日不见,其成服衰绖,自依常礼也。
  ○“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庙山川”者,名於祢既毕,宰亦命祝史遍告也。不言宰命祝史,从可知也。又前不云“社稷宗庙”,此不云“五祀”,相互明也。王肃云:“前三日名之。君云未葬当称子某,故三日因名之。此经既葬称子,不称名,故三月乃名也。”郑云:“称世子生,丧在殡,告五祀山川耳。五祀:殡宫之五祀,山川国镇之重,不可不告,故越社稷告之。既葬而世子生,三月而名,葬后三月,於礼巳祔庙,故告可及庙。庙与社稷相连,不得不告社稷。”
  孔子曰:“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皆奠币以告之,互文也。冕而出视朝。听国事也。诸侯朝天子,必裨冕,为将庙受也。裨冕者,公衮,侯伯鷩,子男毳。
  ○朝,直遥反,注及下同。为,于伪反,下“为事”同。衮,古本反。鷩,必列反。毳,昌锐反。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临行,又遍告宗庙,孝敬之心也。乃命国家五官而后行。五官,五大夫与事者,命者,敕之以其职。道而出,祖道也。《聘礼》曰“出祖释軷祭酒脯也”。
  ○軷,步末反。告者五日而遍,过是非礼也。既告,不敢久留。凡告用牲币,反亦如之。牲当为“制”字之误也。制币一丈八尺。
  ○牲币,依注牲音制。诸侯相见,必告于祢。道近,或可以不亲告祖。朝服而出视朝。朝服为事故也。命祝史告于五庙,所过山川。山川所不过则不告。贬於適天子也。亦命国家五官,道而出。反必亲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而后听朝而入。”反必亲告祖祢,同出入礼。
  [疏]“孔子”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朝天子将出之礼。不云“曾子问”,直云“孔子曰”者,以此与上事连文。上既云“以名遍告社稷宗庙”,因论出朝告祖祢之事,此乃因上起文也。此篇之内,时有如此,故下“曾子问云:‘除丧则不复礼乎。’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又云:“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与此相类。云“告于祖”,亦告于祢也。言“奠于祢”,亦奠于祖也。
  ○“冕而出视朝”。
  ○裨冕,谓裨衣而冕。裨衣者,公衮,侯伯鷩,子男毳,视朝诏听事也。
  ○注“听国”至“受也”。
  ○正义曰:听国事,解经视朝之事,云“诸侯朝天子必裨冕,为将庙受也”,诸侯视朝,当用玄冠缁衣素裳,今视朝而服裨冕之服者,按《觐礼》侯氏裨冕,天子受之於庙,故郑云“诸侯朝天子必裨冕,为将庙受也”。言天子於庙受巳之礼。今诸侯往朝天子,为天子将欲於庙中受巳之礼,故诸侯豫敬之,以冕服视朝也。
  ○“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
  ○注“临行又遍告宗庙,孝敬之心也”。
  ○正义曰:按上文云“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此又命祝史告于宗庙山川,是临行一告宗庙,则知后再告,故云“临行又遍告宗庙,孝敬之心也”。言遍告宗庙,则五庙皆告也。前云“告于祖”者,亦祖祢皆告也。
  ○“乃命国家五官而后行”。
  ○注“五官”至“其职”。
  ○正义曰:按《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是诸侯有三卿五大夫。经云“五官”,故云五大夫,以属官大夫其数众多,直云五者,据与国事者言之。不云“命卿”者,或从君出行,或虽在国留守,总主群吏,如三公然,不专主一事,且尊之。既命五大夫,则卿亦命之可知,故不显言命卿也。命者,谓戒敕以所掌之事也。
  ○注“祖道”至“脯也”。
  ○正义曰:经言“道而出”,明诸侯将行,为祖祭道神而后出行。引《聘礼》者,证祖道之义。按《聘礼记》云:“出祖释軷祭酒脯。”彼注云:“祖,始也。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軷,为行始也。”《春秋传》曰:“軷涉山川。”然则軷,止行之名也。道路以险阻为难,是以委土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为軷,祭酒脯。祈,告也。礼毕然后乘车,轹之而遂行,其有牲犬羊可也,此城外之軷祭也。其五祀行神,则在宫内,故郑注《聘礼》云:“行,谓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也。”《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则行神之位,在庙门外西方。又郑注《月令》:“軷,坛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周礼》注云:“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此郑释为軷祭之义。此軷亦有尸,故《诗 生民》云:“取羝以軷。”注“燔烈其肉为尸羞”是也。其牲,天子軷用犬,故《犬人》云:“伏瘗亦如之。”注云:“伏谓伏犬於軷上。”诸侯用羊,《诗》云“取羝以軷,谓诸侯也。卿大夫以酒脯,既行祭軷竟,御者,以酒祭车轼前及车左右毂末,故《周礼 大驭》云:“及犯軷,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犯轵,遂驱之。”又云:“及登,酌仆。仆左执辔,右祭两轵,祭軏,乃饮。”轵即毂末,轨谓车轼前是也。其祭宫内行神之軷,及城外祖祭之軷,其制不殊。崔氏云:“宫内之軷,祭古之行神。城外之軷,祭山川与道路之神。”义或然也。坛名山,其神曰累。
  ○“告者五日而遍,过是非礼也”。
  ○前命祝史告山川,而诸侯犹待告遍乃行也。以五日为期,若近者乃可就彼告,若远者则当望告,故以五日为限也。所以尔者,为先以告庙载迁主。若久留不去,则为非礼,故云“过是非礼也”。《曲礼》云“凡为君使者,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也。
  ○注“牲当为制字之误也”。
  ○正义曰:皇氏、熊氏以此为诸侯礼,不应用牲,故牲当为制,其天子则当用牲,故熊氏云:“郑注《周礼 大祝职》引此文云,‘告用牲币’,不破牲字,是天子用牲币也。必知天子用牲者,《校人》云:‘王所过山川,则饰黄驹’,是用牲也。必知诸侯不用牲者,约下文云‘币帛皮圭以告’,故知不用牲也。或天子诸侯出入有告有祭,故告用制币一丈八尺。其卿大夫唯入祭而巳,故《聘礼》既使而反祭用牲也。”
  ○注“道近”至“告祖”。
  ○正义曰:以直云告于祢,是据其道近,故云“或可以不亲告祖”。知诸侯不直告祢者,下文云“反必亲告于祖祢”,明出时亦告祖祢,为道近,唯告祢耳。
  ○注“朝服为事故也”。
  ○正义曰:“朝服为事故”者,或会或吊之事,诸侯朝服玄冠缁衣素裳,以上文诸侯朝天子,冕而出视朝,为将庙受,尊敬天子,习其礼,故著冕服。诸侯视朝,亦虽在庙受,降下天子不敢冕服,唯著临朝听事之服,故云“朝服为事故也”。熊氏又云:“此朝服,谓皮弁服,以天子用以视朝,故谓之朝服。”《论语》云:“吉月必朝服而朝。”注云“朝服,皮弁服”是也。必知朝服皮弁服者,《聘礼》“诸侯相聘皮弁服”,明相朝亦皮弁服,此义为胜也。
  ○注“反必亲告祖祢,同出入礼”。
  ○正义曰:庾蔚云:“郑当谓出入所告,理不容殊。而诸侯祖见,出不云告祖者,或道近,变其常礼耳。故反必亲告祖祢,以明出入之告,其礼不殊也。
  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并,谓父母,若亲同者,同月死。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自启及葬不奠。不奠,务於当葬者。行葬不哀次,不哀次,轻於在殡者。反葬,奠而后辞於殡,遂脩葬事。殡当为“宾”,声之误也。辞於宾,谓告将葬启期也。
  ○殡音宾,出注。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族人之妇,不可无纪。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
  [疏]“曾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并有丧葬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并谓”至“月死”。
  ○正义曰:“并“,谓父母也。“亲同者”,祖父母及世叔兄弟。云“同月死”,不云“同日”者,略可知也。
  ○“自启”至“葬事”。
  ○既父丧在殡,先葬母之时,自,从也。从启母殡之后,及至葬柩欲出之前,唯设母之启殡之奠,朝庙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巳,不於殡宫为父设奠,故云“自启及葬不奠”,谓不奠父也。“不奠”者,不朝夕更改新奠,仍有旧奠存也。“行葬不哀次”者,次谓大门外之右平生待宾之处,葬柩车出门,至此,孝子悲哀,柩车暂停。今为父丧在殡,故行葬母之时,出门外,孝子不得为母伸哀於所次之处,遂行而去。所以不敢若此悲哀,恐轻於在殡也。“反葬奠”者,谓葬母还,反于父殡然后设奠也。
  ○“而后辞於殡,遂脩葬事”者,辞犹告也。谓奠父之后,孝子告语於宾以明日启父殡期节,既告宾,宾出之后,遂修营葬父之事。所以葬则先轻,奠则先重者,皇氏云:“葬是夺情,故从轻者为首。奠是奉养,故令重者居先也。”
  ○注“不奠,务於当葬”者。
  ○正义曰:不奠,谓不奠父及馀丧也。重丧所以不奠者,若营奠父事,恐葬事迟晚,务欲轻丧在先当葬者,使其速毕故也。知此不奠不据先葬者,葬是丧之大事,永离宫室,不可以不奠也。
  ○注“不哀次,轻於在殡”者。
  ○正义曰:解经“不哀次”之义,以父丧在殡为重,今为母至次处而哀,为轻於在殡者。今为在殡者所压,不敢为母伸哀,故云“不哀次,轻於在殡者”。上注云“若亲同者”,则除父母之外馀丧,其重丧在殡,皆为轻丧不哀次。
  ○注“殡当”至“期也”。
  ○正义曰:此经“辞於殡”,知非告殡以将葬,而云“殡当为宾”,为告宾者,按《既夕礼》云主人“请启期,告于宾”之后,即陈葬事,设盟陈鼎馔夷床之属。下乃云“祝声三”,是告殡之事。今先云“辞於殡”,乃云“遂脩葬事”,故云“殡当为宾”,谓诏告宾也。与《既夕礼》同。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以虞是奠之类,故亦先重后轻,以礼结之,故云“礼也”。按崇精问曰:“葬母亦朝庙否?其虞父与母同日异日乎?”焦氏答曰:“妇未庙见,不朝庙耳。《内竖职》云王后之丧朝庙,则为之跸也,是母丧亦朝庙明也。虞当异日也。”
  ○“孔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立后之事,凡无问而称“孔子曰”者,皆记者失问也,亦此卷之通例矣。宗子,大宗子也。凡人年六十无妻者不复娶,以阳气绝故也。而宗子领宗男於外,宗妇领宗女於内,昭穆事重,不可废阙,故虽年七十亦犹娶也。故云“无无主妇”,言必须有也。然此谓无子孙,及有子而年幼小者。若有子孙,则传家事於子孙,故《曲礼》“七十老而传”是也。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冠者,宾及赞者。
  ○冠,古乱反,下及注皆同。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内丧,同门也。不醴,不醴子也。其废者丧成服,因丧而冠。
  ○馔,仕恋反。埽,悉报反。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废吉礼而因丧冠,俱成人之服。及,至也。“除丧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於大庙,归设奠,服赐服,於斯乎有冠醮,无冠醴。酒为醮,冠礼醴重而醮轻。此服赐服,酌用酒,尊赐也。不醴,明不为改冠,改冠当醴之。
  ○醮,子妙反,酌而无献酬曰醮。父没而冠,则已冠,埽地而祭於祢,巳祭而见伯父叔父,而后飨冠者。”飨谓礼之。
  [疏]“曾子”至“冠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冠子逢丧之事。“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者,曾子问将欲冠子,冠者谓宾及赞者,至主人之门,而与主人揖让而入,主人忽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孔子答之云:若是大门内之丧则废,以加冠在庙,丧则在大门之内,吉凶不可同处,故云“内丧则废”。
  ○“外丧则冠而不醴”者,外丧谓大门外之丧,丧在他处,犹可以加冠也。但平常吉时,三加之后,设醴以礼冠者之身。今既有丧,故直三加而巳,不醴之。
  ○“彻馔而埽”者,以初欲迎宾之时,未知有丧,醴及馔具既巳陈设。今忽闻丧,故彻去醴与馔具,又埽除冠之旧位,令使清絜更新,乃即位而哭。如宾及赞者未至,则废而不冠也。
  ○“如将”至“而冠”,既答曾子之问,遂言未及期日有丧之礼,故云“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
  ○“则因丧服而冠”者,孔子言冠日尚远,不可以吉加冠,故废其吉礼,则因著丧之成服而加丧冠也。“除丧不改冠乎”者,曾子既得夫子引类以答之,仍疑而发问云,此人因丧服而冠,除丧之后,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礼乎?
  ○“孔子”至“赐服”。
  ○此一经孔子引类答,曾子除丧不合改冠之事。所以然者,谓诸侯幼弱未冠,总角从事,至当冠之年,因朝天子。天子而赐诸侯大夫或弁或冕之服,於天子大庙之中,荣君之赐,归设奠祭於巳宗庙,此时身服所赐之服,更不改冠也。
  ○“於斯乎有冠醮,无冠醴”,斯,此也。於此之时,唯有冠之醮法,行醮以相燕饮。无有冠之醴法,谓不用醴以礼受服者之身。所以然者,凡改冠则当用醴。今既受服於天子,不可归还更改为初冠礼法。然则既因丧而冠,不可除丧更改为吉冠也。
  ○“父没”至“冠者”。
  ○孔子既答其问,又释父没加冠之礼,故云“父没而冠”,则加冠,巳冠之后埽地而祭於祢庙,巳祭之,而见伯父叔父,见伯叔之后,乃飨冠者。
  ○注“内丧”至“而冠”。
  ○正义曰:“内丧,同门”者,皇氏云:“谓同大门之内。”云“不醴,不醴子也”者,按《士冠礼》醴子之后始醴宾,恐此经云“不醴”,是不醴宾,故云“不醴子也”。必知不醴子者,以经云“冠者未至则废”,废谓子身冠废,明不醴是“不醴子也”。云“其废者丧成服,因丧而冠”者,以下文云“未及期日”,“因丧服而冠”是也。熊氏以即位而哭,谓在冠家即位,以文承“彻馔而归”之下。皇氏以为即丧家之位,非也。
  ○注“废吉”至“之服”。
  ○正义曰:吉冠是吉时成人之服,丧冠是丧时成人之服。今既有凶,废吉礼而因丧冠,故云“俱成人之服”也。
  ○注“酒为”至“醴之”。
  ○正义曰:按《士冠礼》云“若不醴,则醮用酒”,是酌酒为醮。谓之醮者,郑注云“酌而无酬酢曰醮”。皇氏云:“醴亦无酬酢,而云酒无酬酢者,以酒有酬,酢为常礼,故无酬酢,乃谓之为醮。”云“冠礼醴重而醮轻”者,按《士冠礼》:“適子三加於阼,乃醴於客位。”醴是古之酒,故为重。《士冠礼》又云:“若庶子,则冠於房外南面,遂醮焉。”醮既用酒,酒是后代之法,故为轻也。按《士冠礼》:“若不醴,则醮用酒。”注云:“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如郑此言,则行周礼者,適子用醴,庶子用醮。若用先王旧俗者,虽適子与庶子同用醮。先王是夏殷也,虽在周前,因而用也。醮之所以异於醴者,醴则三加之后,总一醴之,醮则每一加而行一醮,凡三醮也。云“酌用酒,尊赐也”者,谓诸侯大夫既受赐服而归,祭告之后,使人酌酒以饮,巳荣上之赐,不酬酢也。云“不醴,明不为改冠”者,受赐服而来,若其改而更冠,应从適子之尊,冠必酌醴以醴之。今既不醴,明不改冠也。皇氏云:“谓诸侯及大夫幼弱未冠,总角从事,当冠之年,因朝天子而赐之服,故归还不改冠也。”义或然也。
  ○注“飨谓礼之”。
  ○正义曰:按《士冠礼》醴宾以壹献之礼,此云“飨冠者”,前注云“冠者,宾及赞”者,此即是飨宾及赞者,此父没而冠。按《士冠礼》云:“若孤子,则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紒而迎宾,拜,揖让,立于序端。”则冠身自迎宾。皇氏云:“冠者诸父迎宾,非礼也。”
  曾子问曰:“祭如之何则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於宾,宾弗举,礼也。奠无尸,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筭爵,弥吉。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孝公大祥,奠酬弗举,亦非礼也。”孝公,隐公之祖父。
  [疏]“曾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简略之事。
  ○“孔子”至“举礼”也。练,小祥祭也。旅谓旅酬,故奠无尸。“虞不致爵”至“小祥”、“弥吉”,但得致爵於宾,而不得行旅酬之事,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无筭爵之事也。此皆谓丧毕简略,於礼未备故也。
  ○注“奠无”至“弥吉”。
  ○正义曰:按《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檀弓》云:“虞而立尸。”是虞时始立尸,故云“奠无尸”。奠所以无尸者,奠是未葬之前,形体尚在,未忍立尸异於生,故未立尸。虞是既葬之后,形体巳去,鬼神事之,故立尸以象神也。又按《特牲》云“祝延尸於奥”,“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尸左执觯,右取菹扌耎祭于醢,祭于豆间。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祭鉶,乃食,九饭。“主人洗角升,酌酳尸,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卒爵,筵祝南面。主人酌献祝,祝受卒爵。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受卒爵”。此是主人之献也。《特牲》又云,主妇洗爵献尸,尸卒爵。尸酢主妇,主妇卒爵。主妇酌献祝,祝卒爵。酌献佐食,佐食卒爵。此是主妇之献也。宾三献,献于尸,尸三爵止。注云:“尸止爵者,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云“虞不致爵”者,按《士虞礼》“宾三献尸,尸卒爵,礼毕”,无致爵以下之事,所谓“虞不致爵”也。按《特牲》又云,尸止爵之后,“席于户内,主妇洗爵酌,致爵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妇答拜,受爵酌酢,左执爵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酌,致爵于主妇,席于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主妇卒爵拜,主人答拜。主人更爵酢,卒爵拜,主妇答拜,所谓致爵也。三献之宾作,尸所止爵,尸饮卒爵酢宾,宾饮卒爵献祝,及佐食致爵于主人、主妇,毕,主人降阼阶,升酌西阶上,献宾及众宾讫,主人洗觯于西阶前北面酬宾,酬宾讫,主人洗爵于阼阶上献长兄弟,及众兄弟,及内兄弟于房中。献毕,宾乃坐,取主人所酬之觯於阼阶前酬长兄弟,长兄弟受觯於西阶前,酬众宾,众宾酬众兄弟,所谓旅酬也。云“小祥不旅酬”,众宾不举主人所酬之觯,不行旅酬之事,所谓小祥不旅酬,谓奠酬於主人,主人酬於宾,宾不举也。旅酬之后,宾弟子兄弟弟子,各酌于其尊,举觯各於其长,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所谓“无筭爵”也。云“大祥无无筭爵,弥吉”者,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此无筭爵之事,故云“大祥无无筭爵”,以其渐渐备礼,故云“弥吉”,仍未纯吉也。
  ○“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者,练祭但得致爵於宾,宾不合举此爵而行旅酬,今昭公行之,故曰“非礼也”。大祥弥吉,得行旅酬。今孝公不然,亦曰“非礼”。
  ○注“孝公,隐公之祖父”。
  ○正义曰:按《世本》,孝公生惠公弗皇,弗皇生隐公,是隐公之祖父也。
  曾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馈奠,在殡时也。
  ○与音预,下至“说衰与奠”皆同。孔子曰:“岂大功耳,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曾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怪以重服而为人执事。
  ○为,于伪反,注“为人”、“其所为服”、“为君”、“为其”皆同。孔子曰:“非此之谓也。非谓为人,谓於其所为服也。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为君服者皆斩衰,唯主人不奠。大夫齐衰者奠,服斩衰者不奠,辟正君也。齐衰者,其兄弟。
  ○辟者避,下同。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服齐衰者不奠,辟大夫也。言不足者,谓殷奠时。
  ○“士则朋友”,一本作“士则朋友奠”。曾子问曰:“小功可以与於祭乎?”祭谓虞卒哭时。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斩衰以下与祭,礼也。”曾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怪使重者执事。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大夫齐衰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於祭乎?”问巳有丧服,可以助所识者祭否。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
  [疏]“曾子”至“反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死者服,还得为死者馈奠之事。曾子之意,云己有大功之丧,可以与於他人馈奠之事乎?孔子不解曾子问旨,谓言曾子所问巳有大功之丧,得为大功者馈奠以否,故答云岂大功乎?言巳有大功,岂但为大功者馈奠,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言身有斩衰,所为者斩衰,身有齐衰,所为者齐衰,皆可与於馈奠,故云“礼也”。
  ○“曾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孔子所论,据所服者言之。曾子又不解孔子之旨,谓言为他人,故更问云:若为他人,不以轻巳丧服,而重他人相为馈奠乎?
  ○“孔子曰非此之谓也”,孔子乃答云,我之所言,据所为服者馈奠,非此为他人之谓也,故注云“非谓为人,谓於其所为服也”。以下乃论所为馈奠之事也。“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大夫之丧,齐衰者奠。士则朋友奠”,若朋友不足,则取於大功以下小功緦麻者,奠若其不足,则反之,谓奠大,执事其人不足,则反取前人执事者充之。
  ○注“馈奠在殡时也”。
  ○正义曰:以其称奠,又下云“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丧祭谓虞卒哭,故知此馈奠谓在殡时也。
  ○注“为君”至“不奠”。
  ○正义曰:知主人不奠者,按《士丧礼》“主人不亲奠”,又此文云“士则朋友奠”,故知主人不亲奠也。主人必不亲奠者,以主人悲号思慕,不暇执事故也。
  ○注“服斩”至“兄弟”。
  ○正义曰:大夫之丧,子服斩衰者不亲奠,此服斩衰,谓大夫家臣虽服斩衰,不得馈奠,辟天子诸侯之正君。云“齐衰者,其兄弟”者,以大夫之丧,子及属臣皆服斩衰。今服齐衰唯兄弟耳,故云“其兄弟”也。
  ○注“言不”至“奠时”。
  ○正义曰:殷奠,谓月朔之奠,以其有牲牢黍稷,用人多也。殷,盛也,以月朔之奠,盛於常奠,非月半之殷奠也,以士月半不暇殷奠故也。以次差之,天子斩衰者奠,大夫用齐衰,士则应先取大功。今先取朋友者,以天子诸侯皆使臣为奠,大夫辟正君,故遣兄弟奠,士则位卑不嫌敌君,故遣僚属奠,僚属则朋友也。按《士虞礼》:“祝免澡葛绖带。”郑云:“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祝则僚属也,加麻则朋友也。
  ○注“祭谓虞卒哭时”。
  ○正义曰:知者,以下文孔子答云“诸侯之丧祭也”,故知此祭谓虞卒哭时也。知非练祥者,以士练祥之祭,大功之服巳除,不得云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其天子诸侯则得兼练祥也,以其练祥时犹斩衰与祭也。
  ○“曾子”至“於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身有丧服,不得助他人祭事。
  ○“緦不祭,又何助於人”者,言身有緦服,尚不得自祭巳家宗庙,何得助於他人祭乎?而熊氏云“谓身有緦服,则不得自为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谓同宫緦,则士为妾有子及大夫为贵妾,是同宫緦者。若大夫士有齐衰、大功、小功、緦麻同宫,则亦不祭。若异宫则殡后得祭,故《杂记》云“父母之丧将祭,而兄弟死,既殡而祭。若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虞祔亦然”。天子诸侯臣妾死於宫中,虽无服亦不得为父母虞祔卒哭祭也。天子诸侯適子死,斩衰既练乃祭。天子诸侯为適孙適妇,则既殡乃祭,以异宫故也。
  曾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谓新除丧服也。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执事於人之神,为其忘哀疾也。
  ○说,汤活反。以摈相可也。”
  [疏]“曾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祥除服,不得与他人馈奠之事。废犹除也。言巳新说丧服,可以与他人在殡馈奠之事乎?不问可以与於吉祭,而问可与馈奠者,以巳新说丧服,吉祭礼轻,吉凶不相干涉,其不可馈奠,是他人之重者,巳又新始说衰,凶事相因,疑得助奠,故问之也。
  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吉日,取女之吉日。
  ○相,息亮反。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文取妇,取女同。
  ○孔子曰:“?使人吊如?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必使人吊者,未成兄弟。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礼宜各以其敌者也。父使人吊之,辞云:“某子闻某之丧,某子使某如何不淑。”母则若云,宋荡伯姬,闻姜氏之丧,伯姬使某如何不淑。凡吊辞耳。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吊礼不可废也。伯父母又不在,则称叔父母。婿巳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必致命者,不敢以累年之丧,使人失嘉会之时。
  ○累,力弭反。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请,请成昏。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女免丧,婿之父母亦使人请,其巳葬时亦致命。
  [疏]“曾子”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昏娶遭丧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必使”至“兄弟”。
  ○正义曰:以夫妇有兄弟之义,故下云“不得嗣为兄弟”。或据婿於妻之父母有緦服,故得谓之为兄弟也。
  ○“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礼各宜以敌,若彼家父死,则此家遣使吊,当称此家父遣使吊也。若彼家母死,则此家亦称母遣使吊也。
  ○注“某子”至“一耳”。
  ○正义曰:某子,谓此父姓位,某之丧者,谓若彼家死者之身。“某子使某如何不淑”者,某子还指此父姓位。使某,某是使者之名。淑,善也。致辞云如何不善。云“母则若云,宋荡伯姬闻姜氏之丧”者,郑假说为文,故云“若宋荡伯姬”。据此婿家之母姜氏之丧,据彼女家之母伯姬使某如何不淑者,某谓使者之名。按僖二十五年经云,“宋荡伯姬来逆妇”,是宋国公子荡之妻,元是鲁女,既嫁与荡氏为妻,故云“宋荡伯姬”也。今为其子来迎鲁公之女而为妇,鲁之夫人多是齐女,故称姜氏。姜氏若荡伯姬遣使来吊,则云“闻姜氏之丧”。云“凡吊辞一耳”者,谓男吊女家,女吊男家,皆云“使某如何不淑”,是吊辞一也。
  ○“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此家父不在,彼家父亡,则称伯父某子使某,伯父某亦不在,则称叔父某子使某。若此家母不在,彼家母亡,则称伯母某氏叔母某氏使某,直云父母不在不云没亡,则兼没亡及馀不在也。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
  ○“必待巳葬”者,葬后哀情稍杀,始兼他事,不待逾年者,不可旷年废人昏嫁也。不得嗣为兄弟者,夫妇有兄弟之义,或据婿为妻父母有緦麻之服,故谓之兄弟。
  ○“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免丧之后则应迎妇,必须女之父母请者,以婿家既葬,致命於已,婿既免丧,所以须请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女之父母死,已葬之后,女之伯父致命於男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男氏许诺,而不敢娶。女免丧,婿之父母使人请,女家不许婿而后别娶,礼也。阳唱阴和,婿之父母使人请昏,而女家得有不许者,亦以彼初葬讫,致命於已故也。
  曾子问曰:“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布深衣、缟总,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
  ○迎,鱼敬反,下同。缟,古老反。总音揔。
  [疏]“曾子”至“趋丧”。
  ○正义曰:“女改服”者,谓女在涂闻舅姑丧,即改嫁时之衣服。嫁服者,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则鞠衣。故《士昏礼》云:“女次纯衣。”纯衣即褖衣也。
  ○注“布深”至“之服”。
  ○正义曰:深衣谓衣裳相连,前后深邃,故曰“深衣”。缟,白绢也。总,朿发也,长八寸。女在涂,以其闻丧,即改嫁服,故云“未成服之服”也。《士丧礼》注“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至将敛时,则妇人亦去笄纚而髽”,皆不云缟总,文或略也。
  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奔丧服期。
  ○期,居宜反,下同。“如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
  [疏]注“奔丧服期”。
  ○正义曰:经云“女反”,故知“奔丧”。《丧服》期云“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三年”,今既在涂,非复在室,故知“服期”。但在室之女父卒,为母亦三年。今既在涂,故为父母同皆期也。於时女亦改服布深衣缟总,反而奔丧。
  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内次,然后即位而哭。”不闻丧即改服者,昏礼重於齐衰以下。曾子问曰:“除丧则不复昏礼乎?”复犹偿也。
  ○偿音尝。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重喻轻也。同牢及馈飨相饮食之道。
  ○过,古卧反。饮,於鸩反。食音嗣。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亲骨肉也。
  ○离,力智反。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重世变也。
  [疏]“孔子”至“而哭”。
  ○正义曰:女既未至,闻婿家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废其昏礼,男女变服就位哭。男谓婿也,不入大门,改其亲迎之服,服深衣於门外之次。女谓妇也,入大门,改其嫁服,亦深衣於门内之次。男女俱改服毕,然后就丧位而哭,谓於婿家为位也。皇氏以为就丧家为位哭也。然曾子唯问齐衰大功,不问小功者,以小功轻,不废昏礼待昏礼毕乃哭耳,故《杂记》云“小功可以冠子取妇”,明与大功及期异也。此文据婿家齐衰大功之丧。若女家齐衰大功之丧,皇氏云“女不反归,其改服即位,与男家亲同也”。此不见丧而改服,《奔丧礼》注云“不见丧,不改服者“,崔氏云:“奔丧不见,丧不改服,谓不改素冠而著免,其改吉服著布深衣素冠,闻丧即改之。”
  ○注“不闻”至“以下”。
  ○正义曰:上文云女闻婿之父母丧,在涂即改服。今女闻婿齐衰大功之丧,入门始改服,故云“不闻丧即改服者,昏礼重於齐衰以下”者,按《礼运》云:“三年之丧,与新有昏者,期不使。”又《王制》云:“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是昏礼重於齐衰以下也。此谓在涂闻齐衰大功废昏礼。若妇巳揖让入门,内丧则废,外丧则行昏礼,约上《冠礼》之文。此熊氏之说。然昏礼重於冠,故《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小功之末,可以取妻”也。
  ○注“复犹偿也”。
  ○正义曰:复是反覆之义,故为偿也。曾子以初昏遭丧,不得成礼,除丧之后,岂不酬偿,更为昏礼乎?
  ○“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过时不祭,谓四时常祭也。谓祭重而昏轻,重者过时尚废,轻者不复可知。熊氏云:“若丧祭及禘祫祭,虽过时,犹追而祭之。”故《禘祫志》云:“昭十一年齐归薨。十三年会于平丘,冬,公如晋,不得祫。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又僖公八年春当禘,以正月会王入于洮,故七月而禘,故《杂记》云“三年之丧既<索页>,其练祥皆行”,是追行前练祥祭也。
  ○注“重喻”至“之道”。
  ○正义曰:祭祀是奉事鬼神,故为重。昏礼是生人燕饮,故为轻。喻,明也。据重者尚废,以明轻者废可知也,故云“重喻轻也”。
  ○注“重世变也”。
  ○正义曰: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巳之取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伤,重世之改变也。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於祢,成妇之义也。”谓舅姑没者也。必祭,成妇义者,妇有供养之礼,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於室。
  ○供,九用反。养,羊尚反。盥馈音管;下其位反。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迁,朝庙也。婿虽不备丧礼,犹为之服齐衰也。
  ○菲一本作屝,扶畏反,草屦。朝,直遥反。为,于伪反,下“为庶母”、“为其”、下文“君为”皆同。
  ○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
  [疏]“三月”至“义也”。
  ○正义曰:此谓舅姑亡者,妇入三月之后,而於庙中以礼见於舅姑,其祝辞告神,称来妇也。谓选择吉日,妇亲自执馔,以祭於祢庙,以成就妇人盥馈之义。
  ○注“谓舅”至“於室”。
  ○正义曰:若舅姑存者,於当夕同牢之后,明日妇执枣栗腶脩见於舅姑。见讫,舅姑醴妇。醴妇讫,妇以特豚盥馈舅姑。盥馈讫,舅姑飨妇,更无三月庙见之事。此是《士昏礼》之文。若舅姑既没,虽昏夕同牢礼毕,明日无见舅姑盥馈之事,至三月乃奠菜於舅姑之庙,故《昏礼》云“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是也。昏礼奠菜之后,更无祭舅姑之事,此云“祭於祢”者,正谓奠菜也。则庙见奠菜、祭祢是一事也。熊氏云:“如郑义,则从天子以下至於士,皆当夕成昏。”舅姑没者,三月庙见,故成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郑云致之使孝,非是始致於夫妇也。又隐八年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郑以祖为祖道之祭,应先为祖道然后配合。今乃先为配合,而后乃为祖道之祭。如郑此言,是皆当夕成昏也。若贾、服之义,大夫以上,无问舅姑在否,皆三月见祖庙之后,乃始成昏,故讥郑公子忽先为配匹,乃见祖庙,故服虔注云“季文子如宋致女”,谓成昏。是三月始成昏,与郑义异也。若舅姑偏有没者,庾氏云:“昏夕厥明,即见其存者,以行盥馈之礼,至三月不须庙见亡者。”崔氏云:“厥明妇盥馈於其存者,三月庙见於其亡者。”未知孰是。此盥馈庙见,皆谓適妇。其庶妇,按《士昏礼》:“庶妇则使人醮之,妇不馈。”注云:“使人醮之,不飨也。不馈者,共养统於適也。”以此言之,则庶妇不馈舅姑,舅姑不飨也,使人醮之以酒而巳。既不馈,亦不庙见也。《昏礼》唯云“不馈”,不云不见,则庶妇亦以枣栗腶脩见舅姑也。三月庙见之礼,必待三月,一时天气改变,乃可以事神也。
  ○“不迁”至“妇也”。
  ○妇既死於巳寝,将反葬於女氏之党,故其柩不迁移朝於婿之祖庙,言祔祭之时,又不得祔於皇姑庙也。皇,大也,君也。称皇者,尊之也。凡人为妻,齐衰杖而菲屦。今婿为之不杖、不菲、不次。菲,草屦也。不次谓不别处止哀次也。婿为妻合服齐衰杖而菲屦,及止哀次。今未庙见而死,其婿唯服齐衰而巳,其柩还归葬於女氏之党,以其未庙见,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妇。然其实巳成妇,但示之未成妇礼,欲见其不敢自专也。
  ○注“犹为之服齐衰也”。
  ○正义曰:此经但云“不杖不菲”,不云不服,故知服齐衰。其女之父母,则为之降服大功,以其非在家,婿为之服齐衰期,非无主也。
  ○注“未有”至“斩衰”。
  ○正义曰:所以既葬除者,婿於女未有期之恩,女於婿未有三年之恩。以婿服齐衰,故知女服斩衰。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怪时有之。
  ○与音馀,下“礼”与同。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尊喻卑也。神虽多,犹一一祭之。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伪犹假也。举兵以迁庙主行,无则主命。为假主,非也。
  ○亟,徐起吏反。丧之二孤,则昔者灵公適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入吊。康子立於门右,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哭,康子拜稽颡於位。有司弗辩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辩犹正也。若康子者,君吊其臣之礼也。邻国之君吊,君为之主,主人拜稽颡,非也,当哭踊而巳。灵公先桓子以鲁哀公二年夏卒,桓子以三年秋卒,是出公也。
  ○乡,许亮反。先,悉荐反。夏,户嫁反。
  [疏]“曾子”至“过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得有二孤,庙不得有二主之事,各随文解之。
  ○“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者,天有二日,则草木枯萎;土有二王,则征伐不息,《老子》云“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是也。
  ○注“尊喻卑也”者,尊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卑谓丧有二孤,庙有二主。喻,明也。尊者,尚不可二,明卑者不二可知也。举尊以明卑,故云“尊喻卑也”。云“神虽多,犹一一祭之”者,解尝、禘、郊、社尊无二上之意。以尝禘之时,虽众神并在,犹先尊后卑,一一祭之,不一时总祭,故云“尊无二上”也。
  ○“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者,此说二主之由。桓公名小白,作霸主。亟,数也。伪。假也。言作假主以行,而反藏於祖庙,故有二主也。举兵为南伐楚,北伐山戎,西伐白狄,故云数举兵也。
  ○“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上云“自桓公始”,此不云自季康子始而云康子之过者,此孔子答曾子之时,上去桓公巳远,二主行来又久,故云“自桓公始也”。康子之过者,正当孔子之时,未知后代行之以以否,不得云自季康子始,但见当时失礼,故云“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注“辩犹”至“公也”。
  ○正义曰:若康子者,经云“有司”,谓当时执事之有司,畏季子之威,不敢辩正,故云“若康子者”。若,顺也。云“君吊其臣之礼也”者,按《士丧礼》:“君使人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丧大记》云:“大夫既殡,君吊,主人门右,北面哭拜稽颡。”今季康子与之同,故云“君吊其臣之礼也”。云“邻国之君吊,君为之主”者,以宾主尊卑宜敌,故君为主,主则拜宾,康子又拜,故云“非也,当哭踊而巳”,但唯君答拜耳。出公来吊,《春秋》不见经者,盖为吊而来,非有国之大事,故略而不书於经也。出公辄,是灵公孙也。曾子所问,皆前孤后主。今答前主后孤者,谓齐桓公之时事在前,卫君之事在后。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齐车,金路。
  ○守,手又反,本亦作狩。齐,侧皆反,本亦作斋,注及下同;齐车,祭祀所乘金辂也。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唯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於祖,为无主耳。吾闻诸老聃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老聃,古寿考者之号也。与孔子同时。藏诸主於祖庙,象有凶事者聚也。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
  ○祫音洽。聃,他甘反。老聃,即老子也。祔音附。君去其国,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礼也。鬼神依人者也。
  ○从,才用反,下“裨从”、“而从”同。祫祭於祖,则祝迎四庙之主。祝,接神者也。主出庙入庙,必跸。’跸,止行也。
  ○跸音毕。老聃云。”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无迁主,则何主?”孔子曰:“主命。”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载于齐车以行。每舍奠焉,而后就舍。以脯醢礼神,乃敢即安也。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乃出。盖贵命也。”
  [疏]“曾子”至“命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师出当取迁庙主,及币帛皮圭以行庙无虚主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齐车金路”。
  ○正义曰:按《齐仆》云“掌驭金路”,《大驭》“掌驭玉路”。凡祭祀皆乘玉路,齐车则降一等,乘金路也。“迁庙主行”者,皇氏云“谓载新迁庙之主”,义或然也。
  ○注“老聃”至“名也”。
  ○正义曰:按下文“助葬於巷党,老聃曰:丘止柩”,又庄子称孔子与老聃对言,是与孔子同时也。按《史记》云:“老聃,陈国苦县赖乡曲仁里也。为周柱下史,或为守藏史。”郑注《论语》云:“老聃,周之大史,未知所出。”云“象有凶事者聚也”者,此实凶事而云象者,以凶事生人自聚,今主亦集聚,似生人之聚,故云象也。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者,《檀弓》云:“卒哭曰成事,谓渐成吉事。”《檀弓》又曰:“明日祔于祖。”是卒哭之事,在祔祭之前。郑必云“先祔之祭名”者,以卒哭主各反其庙者,为明日祔时,须以新死者祔祭於祖,故祖主先反庙也。
  ○注“祝接神者也”。
  ○正义曰:以其祫祭於祖,是祝之所掌之事,故祝迎四庙之主。若去其国,非祭祀之事,故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鬼神依人故也。祫祭於祖,则迎四庙之主,祝主接神,故迎之也。祫,合祭。祖,大祖。三年一祫,谓当祫之年,则祝迎高、曾、祖祢四庙,而於大祖庙祭之。天子祫祭,则迎六庙之主,今言迎四庙者,举诸侯言也。主出庙入庙必跸。主谓木主,群庙之主也。主:天子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出庙者,谓出已庙而往大祖庙,入庙谓从大祖庙而反还入已庙。若在庙院之外,当主出入之时,必须跸止行人。若王入大祖庙中,则不可须跸也,似压於尊者也。若有丧及去国,无跸礼也。
  ○“老聃云”,从上“天子崩”以下,至“出庙入庙必跸”以上,皆是老聃所云,结上义也。
  ○“孔子曰主命”者,孔子言天子诸侯将出,既无迁主,乃以币帛及皮圭告于祖祢之庙,遂奉以出行,载于齐车,以象受命,故云“主命”。
  ○“将出”至“命也”。
  ○以曾子不解主命之意,故孔子答以主命之义。云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之庙,告讫,遂奉此币帛皮圭以出於庙,载于齐车金路以行,每至停舍之处,先以脯醢奠此币帛皮圭,而后始就停舍之处。行还反后,必陈此币帛皮圭於祖祢主前以告神,又设奠祭既卒,敛此币帛皮圭,埋诸两阶之间,乃后而出,盖贵此主命故也。
  ○注“以脯”至“埋之”。
  ○正义曰:经云“每舍奠焉”,以其在路不可恒设牲牢,故知以脯醢也。与殡奠同谓之奠,以其无尸故也。云“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者,皇氏云:“谓有迁主者,直以币、帛告神,而不将币、帛以出行,即埋之两阶之间。无迁主者,加之以皮圭告於祖祢,遂奉以出。”熊氏以为每告一庙,以一币玉,告毕,若将所告远祖币玉行者,即载之而去。若近祖币玉,不以出者,即埋之。以其反还之时,以此载行币玉,告於远祖,事毕,则埋於远祖两阶间。其近祖以下,直告祭而巳,不陈币玉也。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如母,谓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无服也。此指谓国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巳者服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据国君也。良,善也。谓之慈母,固为其善。国君之妾子於礼不服也。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犹无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於慈母?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
  ○少丧,如字下及注皆同,读者亦息浪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王为其母。
  ○遗如字,犹垂反,又于季反。
  [疏]“子游”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之子丧慈母无服之事。“丧慈母”者,子游之意以。《丧服》:大夫以下,所使妾无子者,养妾子之无母者谓之慈母,丧此慈母,如巳之母。今国君丧其慈母,还如已母,是礼与?
  ○注“如母”至“妾子”。
  ○正义曰:如母,谓父卒三年也。知者,以《丧服》慈母如母,在“父卒三年”章中,故云“谓父卒三年”。若父在之时,则期也。郑注《丧服》:“大夫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则父在为慈母亦当与已母同也”。云“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者,郑知国君者,以下孔子答云“君命所使教子也”。又引鲁昭公之事,皆以国君答子游,明子游本问国君也。云“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者,“礼所云”,谓《丧服》所云“慈母如母”也。按《丧服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必知大夫以下者,以天子诸侯不服庶母,故此云“君命所使,何服之有?”故知此慈母如母,谓大夫以下也。天子诸侯则绝之也。
  ○注“此指”至“不服”。
  ○正义曰:郑知经指国君之子者,以经云“君命所使教子”,故知谓国君之子也。国君之子尚不服庶母,则国君身不服庶母可知也。云“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已者服小功”者,按《丧服》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云“父卒乃不服”者,按《丧服》云:“士为庶母緦。”则大夫之子父没,为庶母慈已亦緦。此云“父卒乃不服”者,谓不服小功,仍服緦耳。若大夫之子,庶母不慈已者,虽父在亦服緦,故郑注《丧服》云:“其不慈已则緦可也。”《丧服》注又云:“士之妻自养其子,则不得有庶母慈已。”此云大夫士者,因大夫连言士耳,其实士无庶母慈已者。皇氏云:“有士误也。”熊氏云:“士之適子无母,乃命妾慈已,亦为之小功。”知者,以士为庶母緦,明士子亦緦,以慈已加小功,故此连言大夫士也。凡诸侯之子適庶皆三母,故《内则》云:“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内则》据诸侯也。其大夫及公子適妻子亦三母,故《丧服》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已小功。”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又注引《内则》三母,是大夫及公子適妻之子为三母,故彼注不云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言君之庶子,内有慈母,又大夫公子適妻子为慈母。小功,则大夫公子之庶子无三母也,但有慈母如母也。
  ○注“据国”至“公也”。
  ○正义曰:前经指国君之子,此经引鲁昭公,故云“据国君也”。是国君与其子同也。云“谓之慈母,固为其善”者,《内则》既云择於诸母宽裕慈惠温良者以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此云慈母良,固当是性行善者。云“国君之妾子於礼不服也”者,以《丧服》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故云”於礼不服“。亲母尚不服,庶母不服可知。若父卒,得为已母大功也。云”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者,按襄三十一年襄公薨,《左传》云:“昭公十九犹有童心。”是即位时年十九也。昭公十一年,其母齐归薨而无慼容,是年三十,非少孤也。按《家语》云:“孝公有慈母良。”今郑云“未知何公”者,郑不见《家语》故也。或《家语》王肃所足,故郑不见也。
  ○注“公之”至“其母”。
  ○正义曰:“公之言又非“者,以上云公弗忍、欲丧慈母既为非,今公言“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是公言又非也。云“天子练冠以燕居,綯谓庶子王为其母”者,按郑注《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春秋》有以小君服之者”,故《春秋》母以子贵,其服皆伸。而天子服练冠者、皇氏云:“若適小君没则得伸。若小君犹在,则其母厌屈,故练冠也。所以不同大夫士为后著緦服,必练冠者,以大夫士为母本应三年,以为后压屈,故降服緦麻。王侯庶子为母本练冠,故今应练冠,此乃异代之法。”按《丧服》緦麻章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郑注《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则是周法,天子、诸侯、大夫、士,一也。凡言古者,皆据今而道前代,此经既云古者天子为其母,则是前代可知也。以经无明文,故郑注云“綯谓庶子上为其母”。綯是疑辞也。
  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旅,众。
  ○几,居岂反,下同。孔子曰:“四。”“请问之。”曰:“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大庙,始祖庙、宗庙皆然,主於始祖耳。
  ○霑,竹廉反。
  ○如诸侯皆在而日食,则从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与其兵。示奉时事,有所讨也。方色者,东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闻也。
  ○衣,於既反。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曾子问曰:“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六。”“请问之。”曰:“天子崩,大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夫人,君之夫人。
  ○曾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天子七祀,言五者,关中言之。
  ○禘,大计反。簠音甫,徐方于反,又音蒲。簋音轨。馔,仕恋反,又仕转反,下同。
  ○曾子问曰:“当祭而日食,大庙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巳矣。如牲至未杀,则废。”接祭而已,不迎尸也。
  [疏]“曾子”至“则废”。
  ○正义曰:此一节论行礼有故,不得终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大庙”至“祖耳”。
  ○正义曰:《公羊传》云:“周公称太庙,鲁之始祖也。”明诸国皆然。馀庙有火亦废朝,故云“宗庙皆然”。特云大庙火,是主於始祖而言耳。
  ○注“示奉”至“闻也”。
  ○正义曰:“示奉时事”,解各以其方色。“有所讨”,解与其兵也。故诸侯皆在京师者,则从天子救日,为阴侵阳,是君弱臣强之象。“方色者,东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闻”者,《隐义》云:“东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所以有所讨者,以日食阴侵阳,示欲助天子讨阴也,亦备非常。”以彼非正经,故不取也。《穀梁》云:“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诸侯置三麾,陈三鼓三兵。大夫击门。士击柝。言充其阳也。”范宁云:“凡声阳也。击鼓为声,所以助阳压阴也。”《春秋传》曰:“日有食之,天子伐鼓於社,责上公也。诸侯伐鼓於朝,退自责也。”《夏书》曰:“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孔传曰:“辰,日月所会。集,合也。房,日月所舍,而不合其所舍,食可知也。驰走者,救日之备也。奏犹击也。”《周礼》有救日之弓,但不知兵之细别,故云“未闻”。
  ○“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以日食是阴之灾,故象五方之色,以兵讨阴。救火无此义,故不用五方色及兵也。
  ○注“夫人,君之夫人”。
  ○正义曰:此经曰“后夫人之丧”,恐是天子之三夫人,故云“君之夫人”。此大庙火者,亦谓君之大庙,非天子大庙也。知非者,既云“揖让入门”,无容天子大庙之火赴告即至,故知非王之大庙。假令在后堂朝,方闻火时,过巳久,又不可废朝,故知非王之大庙也。
  ○注“既陈”至“言之”。
  ○正义曰:知“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者,以下文云“当祭而日食”,则此簠簋既陈,不当祭也。既不当祭时,明是祭前陈馔牲器也。前文云“天子崩,后之丧”与日食、大庙火,其礼皆同。则此簠簋既陈,日食、大庙火亦同也。故下云“如牲至未杀,则废”是也。牲至巳杀则行接祭,其天子崩,后之丧,牲入虽杀,不可行接祭,以其丧事重故也。云“天子七祀,言五者,关中言之”者,郑此注以《周礼》言之,《祭法》周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祀。五居其中,言是诸侯之法,举五而言,则上兼七,下通三,欲见天子及大夫其祭皆然,故云“关中言之”。关,通也,谓通取中央而言之。经云“尝禘”者,谓宗庙之祭也。“郊社”谓天地之祭,举天地宗庙,则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孔子曰“接祭而巳矣”者,谓牲至之后,则接祭之也。接,捷也。捷,速也。速而祭之。
  ○注“接祭而巳,不迎尸也”。
  ○正义曰:经云“如牲至未杀,则废”,此云“接祭”,则牲至巳杀之后也。按《郊特牲》云“既灌然后迎牲”,则迎尸於奥,在未杀牲之前。此经杀牲,后云不迎尸者,凡迎尸之礼,其节有二:一是祭初迎尸於奥而行灌礼,灌毕而后出迎牲,於时筵尸於户外,杀牲荐血毛,行朝践之礼,设腥<月阎>之俎於尸前,是一也;然后退而合亨,更迎尸入坐於奥,行馈孰之礼,是二也。此云不迎尸者,直於堂上行朝践礼毕则止,不更迎尸而入。此谓宗庙之祭,郊社之祭无文,不迎尸亦谓此时也。熊氏云:“郊社五祀,祭初未迎尸之前,巳杀牲也。以其无灌故也。”故《大宰》云:“祀五帝,纳享。”注云:“纳享谓祭之时。”又《中霤礼》皆为祭奠於主,乃始迎尸,是郊及五祀杀牲在迎尸之前也。则此不迎尸亦得为祭,初不迎尸也。


 
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毕献而巳。既葬弥吉,毕献祝而后止。郊社亦然,惟尝禘宗庙俟吉也。
  ○饭,扶晚反,下同。不侑音又,绝句,下皆放此。酳音胤,又仕觐反。酢,才各反。
  曾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亦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自薨比至于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帅,循也。所奉循如天子者,谓五祀之祭也。社稷亦然。
  ○比,必利反。
  [疏]“天子”至“天子”。
  ○正义曰:天子诸侯祭礼既亡,今《仪礼》唯有大夫士祭礼以言之。按《特牲馈食礼》:“祝延尸于奥,迎尸而入,即延坐,三饭告饱,祝侑尸,尸又饭,至於九饭毕。”若大夫依《少牢馈食》,尸食十一饭而毕,郑注《少牢》云:“士九饭,大夫十一饭也。”则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也。按此说,则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又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此是士之祭礼也。今约此而说天子五祀之祭也。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者。
  ○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虽当五祀,祭时不得行。既殡而祭者,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巳私丧久废其祭,故既殡哀情稍杀而后祭也。
  ○“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者,今丧既殡,不得纯如吉礼,理须宜降杀。侑,劝也。故迎尸入奥之后,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常数也。又熊氏云:“‘三饭不酳,不酢而巳矣’,谓迎尸入奥之后,尸三饭即止,祝不劝侑至十五饭,於时冢宰摄主酌酒酳尸,尸受卒爵,不酢摄主,故云‘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者,谓唯行此而巳,不为在后馀事也。”
  ○“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者,谓欲葬之时,从启殡以后,葬毕反哭以前,灵柩既见,哀摧更甚,故云“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毕献而巳”。“巳葬而祭”者,谓巳葬反哭殡宫毕而行其祭,但既葬弥吉,尸入三饭之后,祝乃侑尸,尸食十五饭,摄主酳尸,尸饮卒爵而酢摄主,摄主饮毕酌而献祝,祝受饮毕则止,无献佐食以下之事。所以然者,以葬后未甚吉,唯行此礼而巳。而巳,是语辞也。皇氏云:“巳,止也。”
  ○注“既葬”至“吉也”。
  ○正义曰:经云祝毕献止,谓祝受献祭礼,遂毕止,不献佐食以下。云“郊社亦然”者,《王制》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是与五祀同也。赵商问云:“自启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注云‘郊社亦然’者,按《王制》云‘唯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何?”赵商之意,葬时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紼而行事?郑答:“越紼行事,丧无事时,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启及至反哭,自当辟之。”郑言无事者,谓未殡以前是有事,既殡以后未启以前是无事,得行祭礼,故有越紼行事。郑云“郊社有常日,自启至反哭,自当辟之”者,郊社既有常日,自启反哭,当辟此郊社之日。郊社尊,故辟其日,不使相妨。五祀既卑,若与启反哭日相逢,则五祀辟其日也。郑言天地社稷去殡处远,祭时逾越此紼而往赴之。五祀去殡处近,暂往则还,故不为越紼也。云“唯尝禘宗庙俟吉也”者,谓为尝禘之礼以祭宗庙,俟待於吉,故《王制》云“丧三年不祭”是也。其在丧祭郊社之时,其丧所朝夕仍奠,知者,《杂记》云:“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人臣尚尔,明天子得也。
  ○注“帅循”至“亦然”。
  ○正义曰:“帅,循也”,此《释诂》文。以经云奉循天子。按上天子有祭五祀之文,今云奉循如天子,谓诸侯五祀亦如天子,故云“谓五祀之祭”。是诸侯五祀,如天子五祀也。今此诸侯祭社稷,其遭丧节制与五祀同,故云“社稷亦然”。按天子崩、后丧,诸侯当奔赴,得奉循天子之礼者,诸侯或不自亲奔而身在国者,或唯据君薨及夫人之丧,其嗣子所祭,得奉循天子者也。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大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齐衰异门则祭。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大功,酢而巳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室中之事,谓宾长献。
  ○长,知丈反,下文“诔长”同。士之所以异者,緦不祭。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谓若舅,舅之子,从母昆弟。
  [疏]“曾子”至“行也”。
  ○正义曰:不直云大功以上皆废,而历序三年之丧、齐衰、大功者,以曾子问废者有几,孔子对云废者有九,遂历序九种之事,一一备言。此大夫祭者,谓祭宗庙,故下文云“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是据宗庙也。
  ○注“齐衰异门则祭”。
  ○正义曰:今遭异门,其齐衰之丧祭也。
  ○“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
  ○若遭异门齐衰之丧,其祭迎尸入室,但三饭则止。祝更不劝侑使至十一,但三饭耳,则主人酌酒酳尸,尸不酢主人,唯此而巳。
  ○“大功,酢而巳矣”。
  ○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尸三饭,祝侑至十一饭而止。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主人乃停,故云“大功酢而巳矣”。
  ○“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
  ○小功与緦麻,其服转轻,祭礼转备,其祭,尸十一饭讫,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次,宾长献尸。
  ○若平常之祭,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既丧杀,宾长献尸,尸饮以酢宾,宾又献祝及佐食而祭毕止。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故云“室中之事而巳矣”。若致爵之时,主妇在房中南面,主人献宾堂上北面,皆不在室中。其室中者,献尸、祝、佐食耳,故此注云“室中之事,谓宾长献。”此小功緦麻兼内外。知者,以前文云内丧大功以上废,则知内丧小功以下不废也。按《杂记》云:“臣妾死於宫中,三月而后祭之。”此内丧緦麻不废祭者,此谓鼎俎既陈,临祭之时,故不废也。若不当祭时,有臣妾死於宫中,及大夫为贵妾緦,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緦之属,皆不祭。
  ○“士之所以异者,緦不祭”。
  ○孔子见曾参历问至大夫,必应及士,故因广举士以语之。大夫唯至大功为九,而士又加緦、小功二等,合为十一。此亦谓祭宗庙鼎俎既陈而值丧也。大夫祭值緦、小功,不辨内外,皆不废祭,而礼则小异耳。士值緦、小功,不辨外内,一切皆废祭,士轻,故为轻亲伸情也。
  ○“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所祭,谓士祭祖祢,而死者巳虽为緦,祖祢於死者无服,鼎俎既陈,则亦祭也。
  ○注“谓若”至“昆弟”。
  ○正义曰:此等於巳虽服緦,而於祖祢则无服。然此皆母亲,而得云无服者,祭祀以祖祢为主,母亲於巳服緦,於祖祢无服。然此皆母亲,以父为主也。其从母,父虽无服,巳为小功。熊氏云:“亦废祭也。”皇氏云:“以从母,於父无服,不废祭也。”按经云“緦不祭,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据緦为文,似不关小功,故郑以緦服解之,皇氏横加小功,其义非也。
  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为其苟语忘哀也。
  ○为,于伪反,下“为彼”、“为亲”、“妻为”、“妇为”、“为巳病”皆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为彼哀,则不专於亲也。为亲哀,则是妄吊。
  [疏]“曾子”至“虚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身有重服,不得吊人之事。
  ○“君子礼以饰情”,凡行吉凶之礼,必使外内相副,用外之物以饰内情,故云衰以饰在内之情,故冠冕文彩以饰至敬之情,粗衰以饰哀痛之情,所以《三年问》云:“衰服为至痛饰也。”故云“君子礼以饰情”也。
  ○“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者,若身有重服而吊他人,则非饰情,所以为虚也。言虚者,吊与服并虚也。何者?若巳有丧,吊彼而哭哀彼,则忘巳本哀,是巳服为虚也。若心存於巳哀,忘彼而哭彼,则是於吊为虚也。故注云“为彼哀则不专於亲也,为亲哀则是妄吊”。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重喻轻也。私丧,家之丧也。《丧服四制》曰:“门外之治,义断恩。”
  ○治,直吏反。断,丁乱反。於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谓主人也。支子则否。
  ○除如字,徐直虑反。
  [疏]“曾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有君亲之丧,当隆於君之事,各依文解之。
  ○“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者,答以重喻轻也。“门外之治,义断恩”,若身有君服,后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也。“又何除焉”者,谓成丧服为重始,除服为轻末,在亲始重之日,尚不获伸,况轻末之时而可行乎?故云“又何除焉”。“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者,殷祭,谓小大二祥祭也。以其礼大,故曰殷也。言初乃为身有君服,不敢为亲私除。若君服除后,乃可为亲行私丧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也。故卢氏云:“殷祭,盛也。君服除,乃行释私服之礼。”庾蔚云:“今月除君服,明月可小祥,又明月可大祥,犹若久丧不葬者也。若未有君服之前,私服巳小祥者,除君服后,但大祥而可。巳有君服之时,巳私服或未小祥,是以总谓之殷祭,而不得云再祭。殷,大也。小、大二祥,变除之大祭,故谓之殷祭也。禘祫者,祭之大,故亦谓之殷祭。”但此论大夫士,则不应有禘祫,此殷是释除之祭也。有殷事则之君所,郑以为朔月月半荐新之奠,此又比朝夕为大也。各有所指,不嫌殷名同也。
  ○注“谓主人也,支子则否”。
  ○正义曰:主人谓適子仕官者,適子主祭祀,故二祥待除君服而后行也。若支子仕官,虽不得除私服,而其家適子巳行祥祭,庶子於后无所复追祭,故云否也。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以其有终身之忧。
  [疏]“曾子”至“可乎”。
  ○正义曰:曾子又疑云,圣人制变受之期,情礼之杀,使送死有巳,复生有节,是不许人子有不除之丧。若適子除君服后,乃有殷祭之事,如丧久不葬者,此则可解。若庶子除君服后,无复殷祭之事,便是其为父母之服,一生不有除说之事,此於礼许得可乎?
  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於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言制礼以为民中,过其时则不成礼。
  ○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孔子”至“礼也”。
  ○据制以答此所以不除意也。孔子言先王制礼,各有时节,若过则不追举,是礼之意也。
  ○“非弗”至“制也”。
  ○勿犹不也,言今日不追除服者,非是不能除改也。为此不除,正是患其过於圣人之礼制也。
  ○“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又引君子过时不举之事以证之。过时不祭,谓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怵惕思亲,思亲故设祭。若春时或有事故不得行祭,至夏乃行夏祭,不复追补春祭,是过时不祭,以为礼也。若过时不祭,如適子仕者除君服后,犹得行殷祭。其四时之祭,过时所以不追者,假令春夏祭,本为感春夏而祭,至秋非时,故不追也。且今年春夏虽过时,至明年会应复有春夏,故当时则祭,过时不补前祭。祥非为感时,正是孝子为存亲,存亲则前后无异,故除君服巳伸孝心也。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居家者,因其哀后隆於父母。殷事,朔月月半荐新之奠也。
  [疏]“孔子”至“夕否”。
  ○殷,大也。孔子答云:君殡既讫,君所无事,父母新丧,故归於家,以治父母之丧。若君丧有朔月月半荐新大事,则臣之適君所以哭君。若凡常朝夕则不往哭君,唯在家为父母治丧,故云“朝夕否”。若臣有父母之丧,既殡而后有君丧,则归君所。若父母之丧有殷事之时,则来归家,平常朝夕则不来,恒在君处。
  ○注“居家”至“父母”。
  ○正义曰:君薨既殡,是君丧在前;殡后亲死,是父母丧在后。亲丧痛甚,恒居於家,是隆於父母也。
  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送君。”言送君,则既葬而归也。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
  [疏]“曰君”至“送君”。
  ○正义曰:曾子上问“既殡”,今问“既启”,故云“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答曰:归哭父母而反往送君,既葬毕,还来归家,而治父母之丧。以此言之,父母之葬既启,而有君之丧,则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父母葬毕而居君所。
  ○注“言送”至“服也”。
  ○正义曰:知既葬而归者,以言送君则葬罢而归则不待君之虞祭也。其君丧祔与卒哭未知臣往君所与否。云“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者,谓归哭父母,犹服君服,不私服也。知不私服者,上文云“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故知不私服也。
  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其哀杂,主於君。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时,则摄其事。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谓夫之君既殡,而有舅姑之丧者。内子,大夫妻也。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衰。
  ○適,丁历反。
  [疏]“曰君”至“夕否”。
  ○正义曰:前问君既殡及既启,而有父母之丧。今问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答曰:归殡父母讫,反于君所,以殡君恒在君所,家有殷事之时,则暂归於家。若寻常朝夕,则不得归也,故云“朝夕否”。卢氏云“归殡,反于君所”者,人君五日而殡,故可以归殡父母,而往殡君也。若其临君之殡日,卢云“归哭父母而来殡君”,则殡君讫,乃还殡父母也。以此言之,臣有父母之丧,未殡,而有君丧,去君殡日虽远,祗得待殡君讫而还殡父母,以其君尊故也。
  ○注“其哀杂,主於君”。
  ○正义曰:以君未殡,则君哀重,而父母又丧,是亲哀亦重。君与亲哀既半相杂,君为尊,故主意於君故寻常恒在君所。
  ○“大夫”至“行事”。
  ○以大夫、士有殷事在君所之时,则在家之朝夕之奠有阙,若朝夕恒在君所之时,则在家朝夕之奠亦阙。奠不可废,其大夫尊,故遣室老摄行其事;士卑,则子孙摄行其事。
  ○注云“大夫”至“其事”。
  ○正义曰:“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上文明大夫礼节,此明妇人之进止,君既殡而妇有舅姑之丧。大夫者,卿之总号。内子者,卿之適妻。以前问君薨既殡有父母之丧,此明君既殡后而妇有舅姑之丧,归居於家,君有殷事之时,亦之君所。云“亦”者,谓亦同其夫也。非但夫往君所,妻亦往君所也。若寻常朝夕,则不往君所。举此一条,妇同於夫,则君既启及君未殡而有舅姑之丧,其礼悉同夫也。
  ○注“内子”至“齐衰”。
  ○正义曰: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晋赵姬请以叔隗为内子,而巳下之。”叔隗为赵衰妻,是大夫適妻也。若对而言之,则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妇。若散而言之,则大夫是卿之总号,其妻亦总名为内子。云“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衰”者,此《丧服》文也。
  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谥当由尊者成。
  ○诔,力水反,谓谥也。行,下孟反。谥音示,徐又以二反。唯天子称天以诔之。以其无尊焉。《春秋公羊》说,以为读诔制谥於南郊,若云受之於天然。诸侯相诔,非礼也。礼当请诔於天子也。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
  [疏]“贱不”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谥由尊者出之事。“贱不诔贵”,诔,累也。谓贱不得累列贵者之行而为谥,幼不得累列长者之行而作谥,如此是其礼也。所以然者,凡谥如此是其礼也。所以然者,凡谥表其实行,当由尊者所为。若使幼贱者为之,则各欲光扬在上之美,有乖实事,故不为也。
  ○“唯天子称天以诔之”者,诸侯及大夫其上犹有尊者为之作谥,其天子则更无尊於天子者,故唯为天子作谥之时,於南郊告天,示若有天命然,不敢自专也。
  ○“诸侯相诔,非礼也”者,非但贱不诔贵,平敌相诔,亦为不可,故云“诸侯相诔,非礼也”。既贱不诔贵,按襄十三年《左传》楚子囊为共王作谥者,春秋乱世不能知礼。此不言君臣兄弟,而言贵贱长幼者,广包馀人,非唯君臣兄弟而巳。
  ○注“以其”至“南郊”。
  ○正义曰:按郑之时,说《公羊》者而为此言,故《白虎通》云:“天子崩,大臣之於南郊,称天以谥之者。为人臣子,莫不欲褒大其君,掩恶扬善,故至南郊,明不得欺天也。”
  ○注“礼当”至“之谥”。
  ○正义曰:按《白虎通》云:“君薨请谥,世子赴告於天子。大子唯遣大夫会葬而谥之。”又《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大夫当请诔於君,则诸侯理当言诔於天子。云“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者,按《大史职》云:“小丧,赐谥。”郑云:“小丧,卿大夫也。”即大夫言赐之谥明谥,明诸侯之丧亦然。
  曾子问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从。君薨,其入如之何?”其出有丧备,疑丧入必异也。戒犹备也,谓衣衾也。亲身棺曰椑,其馀可死乃具也。
  ○疆,居良反。椑,薄历反,亲身棺谓杝棺也。孔子曰:“共殡服,此谓君巳大敛,殡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殡时主人所服,共之以待其来也。其馀殡事,亦皆具焉。
  ○共殡音恭,注同;下必刃反。苴绖,七馀反;下大结反。散,息但反。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也。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布弁,如爵弁而用布。杖者,为巳病。
  ○弁,皮彦反。柩,其又反。如爵,如或作加,误也。为巳音以。入自阙,升自西阶。阙谓毁宗也。柩毁宗而入,异於生也。升自西阶,亦异生也。所毁宗,殡宫门西也。於此正棺,而服殡服,既涂而成服。殷柩出毁宗,周柩入毁宗,礼相变也。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谓君巳小敛也。主人布深衣,不括发者,行远不可无饰。
  ○免音问。入自门,升自阼阶。亲未在棺,不忍异入,使如生来反。君大夫、士一节也。”
  [疏]“曾子”至“节也”。
  ○正义曰:此论诸侯出外,死以丧归之事。
  ○曾子问夫子云:诸侯之君,或出疆朝会,其出之时,以三年之戒,以椑从。戒,备也。谓以三年丧备衣衾之属,并以椑棺而从。出既有备,今其入也如之何?
  ○注“其出”至“具也”。
  ○正义曰:按《王制》云:“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此云戒备,谓衣衾者,熊氏云:“此言三年之戒,谓衣衾之裁。若其造作,死后乃为之。”
  ○云“亲身棺曰椑”,按《丧大记》云:“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从外乡内亲身也。”《檀弓》注云:“椑,坚著之言也。”谓椑虽亲身,天子椑内犹有水兕,诸侯公椑内犹有兕,诸侯以椑为亲身也。云“其馀可死乃具也”,谓除椑之外,大棺与属,若在家年老,亦死前为之。今出疆椑从,年未老,故大棺等死后乃具也。
  ○“孔子曰共殡服”者,於时大敛之后,主人从柩而归,则其家豫共主人殡时所著之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也。於时主人从柩在路,以棺柩未安,未忍成服於外,唯著麻弁。麻,布也,谓布弁。布弁之上,而加环绖。
  ○注“此谓”至“具焉”。
  ○正义曰:知此谓大敛者,以下文云“如小敛”,故知此谓巳大敛也。云“殡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按《士丧礼》云:“小敛,苴绖、大鬲、散带垂。”又礼:亲始死,布深衣,至成服以来,其服不改。故知殡服,布深衣、苴绖、散带垂。其首服,崔氏云:“小敛之前,大夫士皆素冠。小敛括发之后,士则加素冠,大夫加素弁。”云“其馀殡事亦皆具焉”,以殡不可阙,故知具焉。经特云“共殡服”者,举主人服为重。
  ○“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
  ○身著疏衰,疏衰是齐衰也。足著菲屦,菲谓藨屦也。其身巳病者柱杖。故云“疏衰菲杖”也。
  ○注“棺柩”至“巳病”。
  ○正义曰:按《士丧礼》云“三日成服”,今君丧在外,仍著麻弁疏衰,故知“不忍成服於外也”。云“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者,布弁谓吉布十五升,与子游麻衰,及《诗》云“麻衣如雪”同。知加环绖者,《杂记》云“小敛环绖”是也。云“布弁如爵弁而用布”者,按《檀弓》云:“周人弁而葬,殷人哻而葬。”哻是殷之祭冠,明弁绖似周之祭冠,故知爵弁也。云“杖者为巳病”者,以《士丧礼》服、杖同时,今服未成而巳杖,故云“为巳病”也。
  ○“入自阙,升自西阶”,谓柩入宫之时,毁殡宫门西边墙从柩而入。其升堂之时,自西阶而升。必西阶者,以柩从外来,如似宾客,故就西而升阶,就客位也。
  ○注“阙谓”至“变也”。
  ○正义曰:郑恐是门阙,故云“毁宗”也。谓毁此宗庙之墙。其处空阙,故谓之阙。云“柩毁宗而入,异於生也”,《公羊》定元年“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正棺於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注云“正棺者,象既小敛夷於堂也”。於此之时,服殡服也。云“既涂而成服”者,谓菆涂既毕,而成服也。
  ○云“殷柩出毁宗,周柩入毁宗,礼相变也”,《檀弓》云:“毁宗躐行,殷道也。”既云毁宗,始云躐行,是先毁宗,后躐行也。是从内而出,故云“殷柩出毁宗”。“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上之所言,谓大敛之后。此所谓未大敛当小敛以后之节,则子首不著麻弁,身不服疏衰,唯首著免,身著布深衣,而从柩也。
  ○注“谓君”至“无饰”。正义曰:按《士丧礼》,从死至成服,主人皆著深衣,故知小敛主人布深衣也。《士丧礼》云:“小敛,主人髻发。”今著免者,以在外远行,不可无饰,故著免也。
  ○“入自门,升自阼阶”。
  ○其柩入之时,人自门,不自阙也。升自阼阶,不由西阶也。故注云“亲未在棺”,犹如生也。
  ○“君大夫士一节也”。
  ○言上来从柩之仪,更无尊卑之异,非但君死於道路亦然,诸侯与大夫士一等也。
  曾子问曰:“君之丧既引,闻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归,不俟子。”遂,遂送君也。封当为窆。子,嗣君也。
  ○引,以刃反,下皆同。封音窆,彼验反。曾子问曰:“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封亦当为窆。改服,括发、徒跣、布深衣、扱上衽,不以私丧包至尊。
  ○既封,依注音窆,彼验反。涂音徒。扱,初洽反。衽,而审反,又而鸩反。
  [疏]“曾子”至“而往”。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葬在路遭父母丧,或父母葬闻君丧之事。
  ○注“遂遂”至“君也”。
  ○正义曰:以经云“遂既封而归”,今君丧既引在涂而言遂,故知遂送君也。又云“不俟子”,是不待子而先还。若待封坟既毕,必在子还之后。今经云“既封而归”,非封坟也,故知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注“封亦”至“至尊”。
  ○正义曰:礼,亲始死笄纚,小敛始括发。今臣闻君丧即括发,不笄纚者,若寻常是吉,今忽闻君丧,故去冠而笄纚。今臣有父母之丧,葬在於涂,首先服免,忽闻君丧,若著其笄纚,则与寻常吉同,以首不可无饰,故括发也。知葬时著免者,以《杂记》云“非从柩与反哭,无免於堩”,故知葬时著免也。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贵禄重宗也。上牲,大夫少牢。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介,副也。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
  ○祝,皇之六反,旧之又反,下同。为,于伪反,下注“为有异居”、“为无曰”同。介音界,副也,下同。
  [疏]“曾子”至“常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祭用大夫牲之事。“以上”至“之家”。
  ○上牲,谓大夫少牢也。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为大夫,若祭祖祢,当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而祭也。以庙在宗子家故也。
  ○注“贵禄”至“少牢”。
  ○正义曰: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士,得有祖祢二庙也。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庙,巳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氏云:“当寄曾祖庙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为祭也。若巳是宗子从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则於其家自立祢庙,其祖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为祭。若巳是宗子从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则立祖祢庙於巳家,则亦寄立曾祖之庙於宗子之家,巳亦供上牲,宗子为祭。”此大夫者,谓诸侯大夫,故少牢。知此是诸侯大夫者,以下文云“宗子有罪,居于他国”,言他国则是据诸侯也。以文相连接,故知此大夫是诸侯大夫也。
  ○“祝曰”至“常事”。
  ○宗子祭时,祝告神辞云孝子某。孝子,谓宗子也。某是宗子之名。介子某,介子谓庶子,为大夫者。介,副也。某是庶子名也。荐其岁之常事,告神止称宗子。其时庶子身在祭位,必知庶子在者,以经云“祭於宗子之家”,是大夫就宗子家而祭也。
  ○注“介副”至“祭然”。
  ○正义曰:上云“庶子为大夫”,此亦当云为庶子某。今云“介子某”者,庶子卑贱之称,介是副二之义,介副则可祭,故云“使若可以祭然“,故称介子。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此之谓宗子摄大夫。
  ○其祭也,本或此下有”如之何“三字,非也。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皆辟正主。厌,厌饫神也。厌有阴有阳,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飨,是阴厌也。尸谡之后,彻荐俎敦,设於西北隅,是阳厌也。此不厌者,不阳厌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读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绥祭,谓今主人也。绥,《周礼》作“堕”。不配者,祝辞不言“以某妃配某氏”。
  ○厌,本或作懕,於艳反,注下皆同。绥,注作堕,同许垂反,徐又况垂反,注同。辟音避,下同。饫,於去反。谡,色六反,起也。敦音对,又东论反。嘏,古唯反。布奠於宾,宾奠而不举。布奠,谓主人酬宾,奠觯於荐北。宾奠,谓取觯奠於荐南也。此酬之始也。奠之不举,止旅。
  ○觯,之豉反,《字林》音支。不归肉。肉,俎也。谓与祭者留之共燕。
  ○归如字,徐其位反。与音预。其辞於宾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辞犹告也。宿宾之辞,与宗子为列,则曰“宗兄”若“宗弟”;昭穆异者,曰“宗子”而巳。其辞若云:“宗兄某在他国,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
  ○其辞,如字,告也,下及注同。昭穆,常遥反,下音木,后放此。
  [疏]“若宗”至“其辞”。
  ○正义曰:此一节以曾子前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孔子答毕,更为曾子广陈宗子有罪出居他国、庶子为大夫在家法。其祭之礼,按《少牢馈食》司宫筵于奥,设馔毕,祝酌奠于鉶南,主人西面再拜稽首,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所谓配也。今摄主则不配。《少牢》又云:“祝出迎尸,尸入,即席坐,而执祝前之觯,而祝命尸挼,尸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间,及祭黍稷肺等,是谓尸绥祭也。尸饭十一饭讫,主人洗爵酳尸,尸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上佐食取黍、稷、肺授主人,所谓绥祭也。今摄主不绥祭。《少牢》又云:主人左执爵,祝与二佐食取黍以授尸,尸执以命祝,祝受,以东北面,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所谓“嘏”也。今摄主则不嘏也。按《特牲》主人受嘏之后,献祝及佐食讫,主妇献尸及祝佐食讫,乃宾长献尸,尸爵止未饮,主人主妇交相致爵讫,尸乃饮止爵以酢宾,宾饮讫,宾献祝及佐食,洗酌致于主人主妇讫,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又献众宾讫,尊两壶于阼阶东,西方亦如之,主人酌西方之尊以酬宾,主人尊爵于宾之荐北,宾取爵东面奠于荐南,所谓“布奠於宾”也。今摄主,主人奠於荐北,宾取奠于荐南而不举也。主人献长兄弟,又献众兄弟讫,长兄弟加爵於尸,众宾长又加爵於尸讫,嗣子举奠,举奠讫,宾坐取荐南之爵,酬长兄弟,长兄弟酬众宾,众宾酬众兄弟,所谓“旅酬”。今摄主不旅酬也。《特牲》云“旅酬之后无算爵”,无算爵之后,祝告既成,尸起,主人降,佐食彻尸荐俎,设於西北隅,所谓阳厌。今摄主不为此阳厌也。
  ○注“此之”至“大夫”。
  ○正义曰:《丧服小记》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也。
  ○“摄主不厌祭”。
  ○正义曰:此宗子有罪,出在他国,庶子既为摄主,不敢备礼,故於祭末不为阳厌之祭也。所以不为阳厌者,阳是神之厌饫,今摄主谦退,似若神未厌饫然也。
  ○“不旅”者,谓所将祭旅酬之时,宾奠不举,不为旅酬也。旅酬是宾主交欢之始,今摄主不敢当正主,故不旅也。
  ○“不嘏,不绥祭”者,嘏是主人受福,绥是将欲受福,先为绥祭。今辟正主,故不敢受嘏,以其不嘏,故不绥祭也。
  ○“不配”者,以祭初,尸未入之时,祝告神辞曰:“以某妃配某氏,备告考妣。”今摄主不敢备礼,略言皇祖而巳。此经所陈,从祭末,然后以次至祭初,逆陈之。必逆陈之者,皇氏云:“以其摄主非正,故逆陈以见义。”
  ○注“皆辟”至“某氏”。
  ○正义曰:以其无尸设馔,欲神之歆飨而厌饫是也。
  ○云“厌有阴有阳”,谓一祭之中,有此两厌,下文有阴厌有阳厌是也。
  ○云“迎尸”至“阴厌”也。约《少牢特牲礼》文。“祝酌奠”者,谓祝酌奠於鉶南且飨者,祝奠讫,且复以辞飨告神也,是室奥阴静之处,故云阴厌。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俎,设於西北隅,得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今摄主不厌,谓不阳厌也。所以然者,厌是厌饫,凡厌是神之歆飨。
  ○云“尸谡”至“阳厌也”。其上大夫当自宾尸,故《少牢礼》无阳厌也。下大夫不宾尸,有阳厌也。其天子诸侯,明日乃为绎祭,亦有阳厌也。故《诗》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谓天子之礼。天子既尔,诸侯亦然。此谓下大夫摄也。礼有阳厌,以其摄主,故阙阳厌。若上大夫本无阳厌可阙,知此不厌者不阳厌。此皆逆陈,於祭末者先言,故知不阳厌也。云“假读为嘏”至“主人也”,以古旁之嘏,是福庆之辞。《少牢》云“嘏于主人”,嘏字古旁为之。祭礼,唯主人受嘏,故知不嘏,不嘏主人也。云“不绥祭,谓今主人”者,谓欲食之时,先减黍稷牢肉,而祭之於豆间,故曰绥祭。尸与主人俱有绥祭,今摄主则不绥也。所以然者,凡将受福,先为绥祭。今辟正主,不敢受福,故不绥也。若绥,《少牢礼》云,祝出迎尸,尸入即席坐,而祝命尸绥祭,尸取菹及黍稷肺祭于豆间,是谓之绥祭。绥是减毁之名,尸与主人俱有绥祭也。云“今主人”者,谓今摄主人也。云“绥,《周礼》作堕”者,以绥是绥安之义,堕是减毁之名,故从於《周礼》堕为正。《守祧》云“既祭则藏其隋“是也。
  ○云“不配者”至“某氏”。
  ○谓祝辞直言荐岁事於皇祖伯某,不云以某妃配某氏。某氏者,其妃之姓也。若云某妃,姜氏、子氏之类也。
  ○“布奠”至“不举”。
  ○谓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於宾之北。
  ○“宾奠而不举”者,宾坐取荐北之爵,奠於荐南而不举,用以酬兄弟,此则不旅酬之事。而更别言者,以上文总云祭祀是主人之事,自此以下,更别论宾礼有阙,故重言之。
  ○注“布奠”至“止旅”。
  ○正义曰:此皆《特牲礼》文。云“此酬之始也”者,按《特牲礼》云:“宾奠之后,主人献众兄弟内兄弟讫,乃行旅酬”,故云“此酬之始也”。云“奠之不举,止旅”者,谓止旅酬之事而不为也。
  ○“不归肉”者,归,馈也,谓不归俎肉於宾也。
  ○注“肉俎”至“共燕”。
  ○正义曰:宾客正祭,诸助祭之宾客,各使归俎。今摄主不敢馈俎肉於宾,故注云“诸与祭者留之共燕”。
  ○“其辞”至“某辞”。
  ○正义曰: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辞告於宾,与常礼亦别。云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
  ○注“辞犹”至“之辞”。
  ○正义曰:云“宿宾之辞”,按《特牲》云:“乃宿尸。”注云:“宿读为肃。肃,进也。进者,使知祭日当来。”下云宿宾,故云“宿宾之辞”。
  ○云“与宗子为列”至“而巳”。
  ○若同列者,云宗兄若宗弟;其昭穆异者,宗子虽祖父及子孙之行,但谓之宗子,故云“而巳”。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有子孙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不祭于庙,无爵者贱,远辟正主。
  ○坛,大丹反,下注同;注或作墠,音善。远,徐于万反。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后祭於家。言祭於家,容无庙也。宗子死,称名不言孝,孝,宗子之称。不敢与之同其辞,但言子某荐其常事。
  ○称,尺证反。身没而巳。至子可以称孝。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以,用也。用此礼祭也。若义也。若,顺。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於祭也。”首,本也。诬犹妄也。
  [疏]“曾子”至“祭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代宗子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曾子问”至“以祭乎”。
  ○论曾子以孔子上文云:宗子有罪居在他国,庶子为大夫得在本国摄祭,未知庶子无爵在国居者可祭以否,故问之。
  ○“孔子曰祭哉”者,孔子既许其祭,以无正文得祭,故云“祭哉”。哉者,疑而量度之辞,故注云“有子孙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
  ○“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者,宗子虽有庙在宗子之家,庶子无爵,不得就宗子之庙而祭,惟可望近所祭者之墓而为坛,以四时致祭也。
  ○注“不祭”至“正主”。
  ○正义曰:所以不祭于宗子庙者,以庶子无爵卑贱,远辟正主。正主,谓宗子也。据郑此言,宗子去在他国,谓有爵者。若其无爵,在家本自无庙,何须云不祭庙辟正主也?郑必知是有爵者,以经云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庶子云无爵,明宗子是有爵。此宗子去他国,谓有罪者。若其无罪,则以庙从,本国不得有庙。故《丧服小记》注云:“宗子去国,乃以庙从,谓无罪也。”
  ○“若宗”至“於家”。
  ○孔子上为曾子说宗子身在外,此又说宗子身没,谓告於所祭之墓,而后祭於庶子无爵者之家也。注“言祭於家,容无庙也”。
  ○正义曰:从上以来,虽据宗子有爵而言其庙在家。今宗子既死,庶子无所可辟,当云告於墓而后祭於宗子之家。今直云祭於家,是祭於庶子之家,是容宗子之家无庙故也。宗子所以无庙者,宗子无爵,不合立庙。或云祭於家者,是祭於宗子之家,容庶子之家无庙也。庶子所以无庙者,一是庶子无爵不合立庙,二是宗子无罪居他国以庙从,本家不复有庙故也。
  ○“宗子死,称名不言孝”。
  ○宗子既死,庶子其祭之时告神,但称其名,不得称孝,辟宗子也。
  ○注“孝宗”至“常事”。
  ○正义曰:上文孝子某使介子某,孝子是宗子之称。今直言名,不言介。若宗子在得言介子某,今宗子既死,身又无爵,复称名不得称介,故但言“子某荐其常事”。“身没而巳”者,其不称孝者,惟已身终没而巳,至其子则称孝也。
  ○注“至子可以称孝”。
  ○正义曰:以庶子合称孝者,庶子身死,其子则是庶子適子,祭庶子之时,可以称孝。
  ○“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
  ○以其礼无正文,故孔子引子游之徒党有庶子祭者,而用此礼而祭。
  ○“若义也”者,若,顺也,谓顺於古义,故云“若义也”。
  ○“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於祭也”。
  ○注“首,本也。诬犹妄也”。
  ○正义曰:谓今日世俗庶子祭者,不寻本义之道理为此祭,故云诬於祭,谓妄为祭之法,不依典礼。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言无益,无用为。若厌祭,亦可乎?”厌时无尸。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於同姓可也。人以有子孙为成人。子不殇父,义由此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厌饫而巳,不成其为人。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与不成人同。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言祭殇之礼,有於阴厌之者,有於阳厌之者。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厌、阳厌?”“祔”当为“备”,声之误也。言殇乃不成人,祭之不备礼,而云阴厌阳厌乎?此失孔子指也。祭成人,始设奠於奥,迎尸之前,谓之阴厌。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谓之阳厌。殇则不备。
  ○附,依注音备,本或作祔,亦同。奥,於报反。
  [疏]“曾子”至“阳厌”。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有尸有阳厌阴厌之事,各依文解之。
  ○“祭必有尸乎”,曾子之意,以祭神,神本虚无,无形无象,何须以生人象之,故云“祭必有尸乎。”
  ○注“言无益,无用为”。
  ○正义曰:祭是祭神,不祭生人,今祭生人,无益死者,故云“无益”。云“无用为”者,无用为此尸。一解云,“无用为”者,无用此之为。为是助语。
  ○“若厌祭,亦可乎”。
  ○若如厌祭之时,亦应可乎?谓祭初,尸未入之前,祭末,尸既起之后,并皆无尸,直设馔食以厌饫鬼神。如此之时,其理亦可。注云“厌时无尸”。
  ○“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
  ○孔子答祭以成人之丧者,必须有尸。以成人之丧,威仪具备,必须有尸,以象神之威仪也。“尸必以孙”,若其孙幼,则使人抱之。若无孙,则取同姓昭穆孙行適者可也。以其成人,威仪既备,有为人父之道,不可无尸。
  ○“祭殇必厌,盖弗成也”。
  ○年若幼,在殇,人道未备,威仪简略,不足可象,不须立尸,故“祭殇必厌,盖弗成也”者,盖以不成人,故不立尸也。今祭成人丧,但厌饫而巳,是将成人与殇同也。
  ○“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
  ○孔子答问巳了,更起别端辩祭殇之礼,其处有异,故记者又言“孔子曰”。其祭殇有於阴厌者,谓適殇也。有於阳厌者,谓庶殇也。
  ○“曾子”至“阳厌”。
  ○正义曰:曾子既闻孔子云“有阴厌有阳厌”,不解孔子之旨,谓言祭殇始末,一宗之中,有此两厌,故问云,祭成人之时,有此二厌。“殇不祔祭”,祔,备也。谓祭殇简略,何谓备有阴厌有阳厌也?
  ○注“祔当”至“不备”。
  ○正义曰:知“祔当为备”者,按《丧服小记》云“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今云“殇不祔祭”,与《小记》文乖,故知祔当为备。备、祔声相近,故云“声之误也”。
  ○云“言殇”至“阴厌”,约《特牲少牢礼》文。当设馔於西南奥,尸未入之前也。云“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谓之阳厌”者,当祭末谡起也,谓尸起之后也。
  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族人以其伦代之,明不序昭穆立之庙,其祭之就其祖而巳。代之者,主其礼。
  [疏]“孔子”至“后也”。正义曰:孔子更为辩云:若宗子为殇而死,以其未成人,庶子不得代为之后。
  ○注“族人”至“其礼”。
  ○正义曰:以经云庶子既不为后,宗子理不可阙,明族人以其伦代之。伦谓辈也。谓与宗子昭穆同者则代之。凡宗子为殇而死,庶子既不得为后,不以父服服之,郑注《丧服》云:“若与宗子期亲者,其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故《丧服记》云“宗子孤为殇而死者,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据与宗子小功以下及无服者,长中殇则大功,下殇则小功。又云“亲则月算如邦人”,则郑注是也。此是族人以其伦代之者,各以本服服之。
  ○云“明不序昭穆立之庙”,以宗子殇死,无为人父之道,故不序昭穆,不得与代之者为父也。云“代之者,主其礼”者,以宗子存时,族人凡殇死者,宗子主其祭祀。今宗子殇死,明代为宗子者,主其礼也。此宗子是大宗,族人但是宗子兄弟行,无限亲疏,皆得代之。
  其吉祭特牲,尊宗子从成人也。凡殇则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祭殇不举肺,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此其无尸,及所降也。其他如成人,举肺脊、肵俎。利成,礼之施於尸者。
  ○肵音其,又忌依反,敬也。是谓阴厌。是宗子而殇祭之於奥之礼。小宗为殇,其祭礼亦如之。
  [疏]“其吉祭特牲”。
  ○正义曰:其卒哭成事之后,祭之以特牲。
  ○注“尊宗”至“吉祭”。
  ○正义曰:士祭成人特牲,今宗子祭亦特牲,故云“尊宗子”,从成人之礼也。云“凡殇则特豚”者,以凡殇降宗子之殇,故用特豚。云“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者,《檀弓》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熊氏云:“殇与无后者,唯祔与除服二祭则止。此言吉祭者,唯据附与除服也。”庾云:“吉祭,通四时常祭。”若如庾言,殇与无后者之祭,不知何时休止,未有闻焉。经云“吉祭特牲”,则丧祭之时,以其未成人,降用特豚也。
  ○“祭殇”至“利成”。
  ○谓祭此殇时不举肺,以其无尸,故不举肺脊。
  ○“无肵俎”者,肵是尸之所食归馀之俎,以其无尸,故无肵俎。
  ○“无玄酒”者,若祭成人则有玄酒,重古之义。今祭殇既略,故无玄酒也。“不告利成”者,谓祭毕,今既无所可告,故不告利成。利犹养也。不告供养之礼成也。
  ○注“此其”至“尸者”。
  ○正义曰:以经云“不举肺,无肵俎。“不告利成”,此三事本主於尸,今以无尸故不为,故云“此其无尸”也。玄酒之设,本不为尸所有,祭殇略,无玄酒,是降也,故云“及所降也”。云“举肺脊,肵俎。利成,礼之施於尸”者,按《特牲少牢》“尸将食,举肺脊”,又云“上佐食设肵俎,初载心舌”,肵者,敬也。主人敬尸之俎。又云“无算爵,祝东面告利成”,举肺脊肵俎利成之礼,并施於尸也。
  ○“是谓阴厌”。
  ○此宗子殇死,祭於祖庙之奥,阴闇之处,是谓阴厌也。
  ○注“是宗”至“如之”。
  ○正义曰:郑既云小宗为殇祭礼如大宗者,以前经云宗子为殇而死,不显大小,故知凡宗子殇祭之礼皆然。是以小宗为殇,祭礼亦如之。必知此经指大宗者,以何休《公羊注》云:“小宗无子则绝,大宗无子则不绝,重適之本。”上文庶子不为后,谓大宗子在殇而死,不得为后。若非殇则得为后,故知是大宗也。凡宗子成人而死,则得立子孙为后。若立兄弟为后则不可,故成十五年《公羊传》讥仲婴齐是公孙归父之弟,当云公孙婴齐,而云仲婴齐者,为归父之后,讥其乱昭穆,故云仲是也。
  凡殇与无后者,祭於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凡殇,谓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此则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言祭於宗子之家者,为有异居之道也。无庙者,为墠祭之。亲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当室之白,尊於东房,异於宗子之为殇。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明者也。明者曰阳。凡祖庙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为凡殇。过此以往,则不祭也。祭適者,天子下祭五,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以下祭子而止。
  ○適,丁历反,下同。如有昆弟,一本作加有。共其音恭。
  [疏]“凡殇”至“阳厌”。
  ○正义曰:“凡殇”,谓非宗子之殇,故云“凡殇”。“无后者”,谓庶子之身无子孙为后。此二者,皆宗子大功内亲,祭於宗子之家祖庙之内,不敢在成人之处,故於当室之明白显露之处,为之设尊於东房,以其明是阳,故为阳厌也。
  ○注“凡殇”至“而止”。
  ○正义曰:谓庶子之適子为殇而死,此“庶子之適”一句,与下文为总,即是昆弟之子、从父昆弟是也。云“或昆弟之子”者,谓宗子亲昆弟所生之子是適,其昆弟是庶子,昆弟所生者是適,故云“庶子之適”。云“或从父昆弟”者,亦谓宗子之从父兄弟,宗子之父身是適,诸父是庶,诸父所生之適子,亦是庶子之適,故云“或从父昆弟”。云“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者,如,而也。而有昆弟,谓宗子之亲、庶兄弟与宗子同祖,今既无后,祭之当於宗子祖庙;及诸父谓宗子诸父,身并是庶子,与宗子同曾祖,祭之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凡殇有二:一昆弟之子,祭之当於宗子父庙;二是从父昆弟,祭之当於宗子祖庙。其无后者亦有二:一是昆弟无后,祭之当於宗子祖庙;二是诸父无后,祭之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凡殇得祭者,以其身是適故也。“无后者”,成人无后则祭,若在殇而死则不祭,以其身是庶故也。按《小记》云:“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注云:“不祭殇者,父之庶。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但此经据死者之身,《小记》注据生者设祭之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適子,故云“父之庶”。宗子之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適子,適子即是宗子从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无后,祖之庶”者,宗子昆弟无后而死,其馀兄弟应祭之,以兄弟并是祖庶,不合立庙,故云“祖之庶”。宗子诸父无后,其馀诸父亲者亦应合祭之,以诸父并是庶子,不合立祖庙,故云“祖之庶”,义与此不异也。云“此则今死”至“其祖祢者”,从父兄弟是宗子大功亲,昆弟诸父是宗子期亲,诸父及从兄弟共祖者,昆弟及昆弟之子共祢者,郑必限以大功内亲共祖祢者,以上文云吉祭特牲,唯据士礼,適士二庙,有祖有祢,下士祖祢共庙,故郑限以祖祢同者,唯大功之内亲也。云“言祭於宗子之家者,为有异居之道也”,礼:大功以上同居,命士以上则父子异宫。故云“有异居之道”。云“无庙者,为墠祭之”者,士立二庙,若祭诸父,当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但有二庙,无曾祖庙,故云“无庙者,为墠祭之”。推此而言,大夫立三庙无太祖者,其祭诸父得於曾祖庙也。其立太祖庙者,其祭诸父当於曾祖庙。曾祖无庙,亦为墠祭之。云“亲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大功虽有同财之义,其经营祭事牲牢之属,亲者主为之。又牲牢视亲者之品命,故云“亲者共其牲物”。就宗子之家,祭其祖祢,故云“宗子皆主其礼”。云“当室之白,尊於东房”,以宗子之殇,祭於室奥,今祭凡殇,乃於西北隅。又《特牲》云:“尊於户东。”注云:“室户东。”按上文宗子之殇,但“不举肺,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其馀皆与祭成人同,则其尊亦设於室户东。今祭凡殇,乃尊於东房,故云“当室之白,尊於东房,异於宗子之殇也”。云“宗子之適,亦为凡殇”者,以上经云宗子为殇而死,据宗子身殇,不论宗子適子也。此明宗子適子,父虽是適,其子殇死,亦为凡殇,以其更无别文,故知与凡殇同。云“过此以往,则不祭也”者,此谓宗子身殇,及宗子昆弟之子,及从父昆弟,并宗子適子等,唯此等殇死祭之,过此以往,皆不祭也。云“祭適者,天子下祭五”以下,并《祭法》文。彼注云:“祭適殇於庙之奥,谓之阴厌。”是天子诸侯祭適殇於其庙奥。彼注又云:“王子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大夫以下庶子祭其適殇於宗子之家,皆当室之白,谓之阳厌。”是王子以下及大夫等祭其適殇,皆为凡殇也。彼注又云:“凡庶殇不祭,以其身是庶。若其成人无后则祭之。”则上文无后昆弟及诸父是也。
  曾子问曰:“葬引至于堩,日有食之,则有变乎,且不乎?”堩,道也。变谓异礼。
  ○堩,古邓反。且如字,徐子馀反。孔子曰:“昔者吾从老聃助葬於巷党,及堩,日有食之,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变。’既明反,而后行,曰:‘礼也。’巷党,党名也。就道右者,行相左也。变,日食也。反,复也。
  ○从,才用反,又如字。既明反,绝句。反葬,而丘问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食之,不知其巳之迟数,则岂如行哉!’巳,止也。数读为速。老聃曰:‘诸侯朝天子,见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见日而行,逮日而舍。舍奠,每将舍奠行主。
  ○朝,直遥反。使,色吏反,下“君使”、“所使”同。夫柩不蚤出,不莫宿。侵晨夜,则近奸寇。
  ○蚤音早。莫音暮。近,附近之近。见星而行者,唯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见星也?为无日而慝作,豫止也。
  ○慝,他得反,恶也。且君子行礼,不以人之亲痁患。’痁,病也。以人之父母行礼,而恐惧其有患害,不为也。痁,始占反,病也。恐,丘勇反。吾闻诸老聃云。”
  [疏]“曾子”至“聃云”。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在道逢日食之事,各依文解之。
  ○“曾子”至“不乎”。曾子以葬引至涂,值日有食之,则有变常礼而停住乎,且不变常礼而遂行乎,不审其事而问孔子也。
  ○“孔子”至“礼也”。
  ○孔子答以巳从老聃助葬於巷党,遭日食之事,老聃令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日食变动。既待日食光明反回,而后引柩行。老聃称曰“礼也”。
  ○注“巷党”至“复也”。
  ○正义曰:“就道右者,行相左也”者,“就道右”者,以道东为右也。按《仪礼》云:“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此既柩行而交相左者,以其遭日食之变,止哭停柩而不行凶礼,故从吉礼行相左。或可行相左者,云此据北出,停柩在道东北向,对南乡行人,为交相左。
  ○“反葬”至“行哉”。
  ○丘反问老聃云:“夫柩务於速葬,不可以回反。今日有食之,令止柩就道右不行,不知其日食休巳之迟速。既不知其迟速,设若迟晚,遂至於夜莫,则岂如行哉!言岂如早行为胜哉!言当疾行以至於墓,赴其吉辰也。
  ○“夫柩”至“痁患”。
  ○唯罪人及奔父母之丧,见星而行。今若令柩见星而行,便是轻薄人亲,与罪人同。非但轻薄人亲,且君子行礼之时,当尊人后巳,不可以人之亲痁患。痁,病也。病於危也,言不可使人之亲病於危亡之患也。故注云“以人之父母行礼,而恐惧其有患害,不为也”。意者言若日食而务速葬,以赴吉辰,即虑有患害,而遂停柩,待明反而行礼也。
  曾子问曰:“为君使而卒於舍,礼曰:‘公馆复,私馆不复。’凡所使之国,有司所授舍。则公馆巳,何谓私馆不复也?”复,始死招魂。
  ○为君,于伪反,又如字。孔子曰:“善乎问之也。善其问难明也。自卿大夫之家曰私馆,公馆与公所为曰公馆。公馆复,此之谓也。”公馆,若今县官宫也。公所为,君所命使舍已者。
  [疏]“曾子”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臣死招魂复魄之事。
  ○“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
  ○孔子又为曾子释私馆公馆之义。“私馆”者,谓非君命所使,私相停舍,谓之私馆。“公馆”,谓公家所造之馆。“与公所为”者,与,及也,谓公之所使为命停舍之处,亦谓之公馆。君所命停客之处,即是卿大夫之馆也。但有公命,故谓之公馆也。注“公馆若今县官宫也”,鲍遗问曰:“注此云‘公所为,君所命使舍巳者’,注《杂记》云‘公所为,若今离宫别馆也’,是二说异何?”张逸答曰:“公馆,若今停待者也,离宫是也。《聘礼》曰:‘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公命人使馆客,亦公所为也。”
  曾子问曰:“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迩故也。土周,堲周也。周人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下殇於园中,以其去成人远,不就墓也。机,舆尸之床也。以绳絙其中央,又以绳从两旁钩之。礼,以机举尸,舆之以就园,而敛葬焉,涂近故耳。舆机,或为馀机。
  ○迩音尔,近也。即,本又作堲,子栗反,下同。絙,本又作縆,古邓反,一音古恒反。钩,本又作拘,古侯反。敛,力验反,下同。今墓远,则其葬也如之何?”今人敛下殇於宫中,而葬於墓,与成人同。墓涂乃远,其葬当舆其棺乎?载之也?问礼之变也。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墓远。盖欲葬墓如长殇,从成人也。长殇有送葬车者,则棺载之矣。史佚,成王时贤史也。贤犹有所不知。
  ○佚音逸。长,丁丈反,下同。则棺,古患反,下文“棺敛”、“衣棺”,注“棺谓”皆同。召公谓之曰:“何以不棺敛於宫中?”欲其敛於宫中,如成人也。敛於宫中,则葬当载之。
  ○召,本又作邵,同,上照反,下同。史佚曰:“吾敢乎哉!”畏知礼也。召公言於周公。为史佚问。
  ○为,于伪反,下“为辟”、下文“有为”并同。周公曰:“岂,不可?”言是岂,於礼不可,不许也。
  ○“周公曰岂”绝句,“言是岂”绝句,“於礼不可”绝句。史佚行之。’失指以为许也。遂用召公之言。下殇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棺,谓敛於棺。
  [疏]“曾子”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下殇之事。“曾子问曰下殇土周”。
  ○曾子既见时所行与古礼异,故举事而问也。下殇谓八岁至十一也。土周,《檀弓》所云“夏后氏之堲周”是也。周人用特葬下殇之丧,故云“下殇土周”也。
  ○“葬于园”者,园,圃也。下殇去成人远,不可葬於成人之墓,故用土周,而葬於园中也。
  ○“遂舆机而往”者,舆犹抗也。机者以木为之状,如床无脚及箦也。先用一绳直於中央,系著两头之榪。又别取一绳,系一边材,横钩中央,直绳报还钩材,往还取匝,两边悉然。而后以尸置於绳上,抗举以往园中,临敛时,当堲周之上,先缩除直绳,则两边交钩之绳,悉各离解,而尸从机中央零落,入於堲周中,故曰“舆机而往”也。
  ○“涂迩故也”者,涂,路也。迩,近也。若成人墓远,则以棺衣棺於宫中。此下殇葬於园,是路去家甚近,故先用机举尸往园中,而后棺敛,故曰“涂迩故也”。
  ○注“土周”至“舆机”。
  ○正义曰:按《檀弓》云“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故知土周是堲周也。云“周人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下殇於园中”者,《檀弓》云“中殇下殇”,此直云葬“下殇土周葬於园”者,以经云“下殇”,故指下殇为言。《檀弓》所云,据士及庶人也。若诸侯长、中殇適者,车三乘,下殇车一乘,既有遣车,即不得堲周、舆机而葬也。诸侯庶长殇、中殇,车一乘,则宗子亦不用堲周、舆机而葬;其下殇则舆机。其大夫之適长殇、中殇,遣车一乘,亦不舆机;下殇无遣,则舆机也。然则王之適庶长、中、下殇皆有遣车,并不舆机。士及庶人適庶皆无遣车,则中、下殇并皆舆机,故熊氏云:“若无遣车,中从下殇。其长殇既无遣车,年又长大,不可与下殇同,盖棺敛於宫中,载棺而往之墓,从成人也。”
  ○“今墓远,则其葬也如之何”。
  ○今谓曾子见时世礼变,皆棺敛下殇於宫中,而葬之於墓,与成人同隆。今既远,不复用舆机,於尸为当用人抗举棺而往墓?为当用车载棺而往墓邪?问其葬仪,故云“如之何”。
  ○“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墓远”。
  ○此举失礼所由之人。史佚,周初良史,武王、周公、成王时臣也。有子下殇而死。
  ○“墓远”者,史佚欲不葬於园而载尸往墓,及棺而葬之,其墓稍远,犹豫未定。注“史佚,武王时贤史也”。
  ○正义曰:史佚,文王武王时臣,故《国语》称访於辛尹,《尚书》称逸祝册是也。但下殇之丧,非成人之要,故史佚犹有不知。
  ○“召公谓”至“宫中”。
  ○召公名奭,见史佚欲依下殇礼,而不棺敛於宫中,而欲车载往墓,犹豫未定,故劝之,令棺敛於宫中,如成人也。
  ○“史佚曰吾敢乎哉”者,言吾虽欲如此,犹不敢,恐达礼者所讥。注“畏知礼也”者,是畏周公也。不欲直指。
  ○“召公言於周公”者,言犹问也。史佚既畏周公,故召公为谘问於周公,述其事状,以决之者,“周公曰岂,不可”者,周公闻召公之问,故答云“岂”。岂者怪拒之辞,先怪拒之,又云“不可”。不可是不许之辞。
  ○“史佚行之”者,召公述“周公曰岂,不可”之辞,以语史佚,史佚不达其指,犹言周公岂不可,是许之辞,故行棺衣宫中之礼也。
  ○“下殇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更据失礼所由也。然此云棺衣棺於宫中,自史佚为始,明昔非惟宫中不棺,亦不衣也。而不言於宫中者,略从可知也。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於公馆以待事,礼也。”吉凶不可以同处。孔子曰:“尸弁冕而出,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卿、大夫、士皆下之。见而下车。尸必式,小俯礼之。必有前驱。”为辟道。
  ○辟,婢亦反。
  [疏]“曾子”至“前驱”。
  ○正义曰:此一节论卿大夫与君为尸之事。
  ○“曾子”至“之何”。
  ○曾子言卿大夫或为尸而巳,受宿齐戒,而门内有齐衰之丧,其礼如何,故云“则如之何”。
  ○“孔子曰出舍於公馆以待事,礼也”者,此答曾子云:且舍公馆,待事毕,然后归哭也。所以出於公馆者,以祭是吉,吉凶不可同处也。
  ○“孔子曰尸冕而出”,此孔子因曾子上问为尸之事,遂为曾子广说事尸之法,故此直言“孔子曰”,无曾子问辞。此篇之内,时有如此,皇氏以为无曾子问者,后写脱漏,非也。
  ○注“为君”至“士者”。
  ○正义曰:按《士虞礼》云“尸服卒者之上服”,以君之先祖有为士者,当著爵弁以助君祭,故子孙祭之,尸得服爵弁者。若以助君祭服言之,大夫著冕。此云大夫者,因士连言大夫耳。按《仪礼 特牲》“尸服玄端少牢”,又云“尸服朝服”,尸皆服在家自祭之服,不服爵弁及冕者,大夫、士卑屈於人君,故尸服父祖自祭之上服;人君礼伸,故尸服助祭之上服也。
  ○“卿、大夫、士皆下之”者,谓尸或出於道路,其卿、大夫乘车,见尸则下车也。“尸必式”者,而尸当冯式小俛以敬之。“必有前驱”者,谓尸出行,则有前驱辟道之人也。
  子夏问曰:“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也者,礼与?初有司与?”疑有司初使之然。
  ○辟音避,下同。与音馀,下皆同。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致事,还其职位於君。周卒哭而致事。《记》曰:‘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此之谓乎?”二者:恕也,孝也。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疑礼当有然。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伯禽,周公子,封於鲁。有徐戎作难,丧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征之,作《费誓》。
  ○难,乃旦反。费音秘。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时多攻取之兵,言非礼也。
  [疏]“子夏”至“知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不夺孝子情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夏问曰三年之丧”至“初有司与”者,子夏以人遭父母三年之丧,卒哭之后,国有金革战伐之事,君使则行,无敢辞辟,为是礼当然与?为当初时有司强逼遣之与?
  ○注“致事”至“致事”。
  ○正义曰:皇氏云:“夏后氏尚质,孝子丧亲恍惚,君事不敢久留,故既殡致事还君。殷人渐文,思亲弥深,故既葬毕始致事还君。周人极文,悲哀至甚,故卒哭而致事。”知周卒哭致事者,以丧之大事有三:殡也,葬也,卒哭也。夏既殡,殷既葬,后代渐远。以此推之,故知周卒哭也。
  ○“记曰”至“谓乎”。
  ○解人臣丧亲,在上君子许之致事。君子谓人君也。人臣有亲之丧,在上君子许其致事,是不夺人丧亲之心,此谓恕也,以巳情恕彼也,据君许於下也。亦不可夺亲者,谓人臣遭亲之丧,若不致事,是自夺思亲之心也,故遭丧须致事,是不夺情以求利禄,此谓孝也,此据孝子之身也。言孝子居丧,不可以不致事,人君不可以不许。旧记先有此文,故孔子引之,故云“此之谓乎”。
  ○注“二者恕也孝也”者,“恕也”解不夺人之亲,巳既思亲,以巳方人,何可夺人之亲?是君恕也。“孝也”解亦不可夺亲,是孝子思亲,今不致事,不能念亲;今既致事,是不夺思亲之情,是其孝也。
  ○“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孔子既前答周人卒哭而致事,则无从金革之理。子夏既见周代行金革无辟之事,谓其礼当然,故问孔子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岂非礼也与?疑其於礼当然。又意谓见鲁君居丧有金革之事,岂是礼也与?疑其非礼也,故问之。
  ○“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者,孔子对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当亦有之。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君伯禽卒哭而从金革,时有徐戎作乱,东郊不开,故征之。有为,为之也。
  ○注“伯禽”至“费誓”。
  ○正义曰:言伯禽,周公之子,封於鲁。按《史记 鲁世家》文云“徐戎作难”,《尚书》序又云“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以此上经云“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此云“鲁公伯禽有为为之”,故知征之。然周公致政之后,成王即位之时,周公犹在,则此云伯禽卒哭者,为母丧也。“今以三年之丧”至“弗知也”。
  ○今以三年之丧,卒哭而从金革之事,更无所为,盖直贪从於利,攻取於人者。吾不知也,言不知是不得此礼也。


 
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陆曰:“文王,周文王昌也。郑云:‘以其善为世子之礼,故著谥号标篇,言可法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文王世子》者,以其记文王为世子时之法,此於《别录》属《世子法》。”此篇之内凡有五节,从“文王之为世子”下,终“文王之为世子也”为第一节,论文王武王为世子之礼、下之事上之法。从“凡学世子”至“周公践阼”为第二节,论在上教下,说庠序,释奠先圣、先师,养老东序,并明茸荃教世子,又更论周公践阼,抗世子法於伯禽之事。自“庶子之正於公族”至“不翦其类”为第三节,明庶子正理、族人燕饮,及刑罚之事,殊於异姓,又更覆说殊於异姓之义。自“天子视学”至“典于学”为第四节,论天子视学,养三老五更,并明公侯伯子男反归养老於国。自“世子之记”以终篇末为第五节,以其文王为世子圣人之法,非凡人所行,故更明寻常世子法。各随文解之。
  文王之为世子,朝於王季日三。三皆曰朝,以其礼同。
  ○朝,直遥反。三如字,又息暂反。鸡初鸣而衣服,至於寝门外,问内竖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内竖,小臣之属,掌外内之通命者。御,如今小史直日矣。
  ○衣,徐於既反,又如字。竖,上主反。内竖曰:“安。”文王乃喜。孝子恒兢兢。及日中又至,亦如之。又,复也。
  ○复,扶又反。及莫又至,亦如之。莫,夕也。
  ○莫音暮,注及篇末皆同。其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节谓居处故事。履,蹈地也。
  ○蹈,徒报反。王季复膳。饮食安也。然后亦复初。忧解。
  ○解,胡买反。
  [疏]“文王”至“复初”。
  ○正义曰:案纬之说,文王年九十六始称王,崩后谥之曰文,则为世子之时,未得为文王也,记者於后追而书之。下记世子朝父母,每日唯二。又《内则》云“命士以上,昧爽而朝,日入而夕”者,朝礼具,夕礼简,故言夕。今三皆曰朝者,以其礼同,故通言朝。凡常世子朝父母每日唯二,今文王朝於王季日三者,增一时又三者皆称朝,并是圣人之法也。
  食上,必在视寒暖之节。在,察也。
  ○上,时掌反。暖,乃管反,徐况烦反。食下,问所膳。问所食者。命膳宰曰:“末有原。”应曰:“诺。”然后退。末犹勿也。原,再也。勿有所再进,为其失饪,臭味恶也。退,反其寝。
  ○末,亡曷反。应,应对之应。为,于伪反。饪,而审反,生孰之节。武王帅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庶几程式之。帅,循也。文王有疾,武王不说冠带而养。言常在侧。
  ○税,本亦作脱,又作说,同,音他活反,养,羊尚反。文王一饭亦一饭,文王再饭亦再饭。欲知气力箴药所胜。
  ○壹,本亦作一。饭,扶晚反,下及篇末皆同。箴,本亦作諴,之林反。胜音升。旬有二日乃间。间犹瘳也。
  ○瘳,丑由反,差也。
  [疏]“食上,必在视寒暖之节,食下,问所膳”至“乃间”。
  ○正义曰:“食上”谓献馔,“食下”谓食毕彻馔而下,文王问进食之人,其父所膳何食,膳宰答毕,文王又命戒膳宰云:末有原。末,无也。原,再也。言在后进食之时,皆须新好,无得使前进之物而有再进,膳宰应曰诰,然后文王乃退,反其寝也。
  ○注“末犹”至“其寝”。
  ○正义曰:末,微末,故为勿也。原,再也,《释言》文。云“为其失饪,臭味恶也”者,食若再进,必熟烂过节,故为失饪。臭谓气也,言气之与味皆恶也,故云“臭味恶”。云“退,反其寝”者,以来至王季寝门外,今云退,故知退反其寝,谓文王私寝也。
  ○注“庶几程式之,帅,循也”。
  ○正义曰:案《尔雅 释言》云:“庶几,尚也。”是庶几为慕尚之义。“程式之”者,程是程限也,式是法式,言武王慕尚文王,以为程限法式。帅,循也。《释诂》文。经云“不敢有加焉”者,以武王伐纣,功业既成,恐有逾越文王之嫌,故记者云“不敢有加焉”。
  ○注“间犹瘳也”。
  ○正义曰:若病重之时病恒在身,无少间空隙。病今既损,不恒在身,其间有空隙,故云“间犹瘳也”。瘳是疾减损也。
  文王谓武王曰:“女何梦矣?”间后容卧。
  ○女音汝,后同。武王对曰:“梦帝与我九龄。”帝,天也。
  ○聆音零,本或作龄。文王曰:“女以为何也?”武王曰:“西方有九国焉,咀荃其终抚诸?”抚犹有也。言君王,则此受命之后也。文王曰:“非也。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我百,尔九十。吾与尔三焉。”年,天气也。齿,人寿之数也。九龄,九十年之祥也。文王以勤忧损寿,武王以安乐延年。言与尔三者,明传业於女,女受而成之。
  ○寿音受,后同。乐音洛。予尔,羊汝反。传,直专反。文王九十七乃终,武王九十三而终。君子曰终,终其成功。
  [疏]“文王”至“而终”。
  ○正义曰:文王疾瘳,武王得安睡,文王问,尔其何梦?武王对曰:梦见天帝与我九龄之言,而与我也。文王语武王云:天既与女九龄之言,女以九龄为何事也。武王曰:龄,善也,是福善之事,西方有九国未宾,既梦得九种龄善,君王其终抚诸。抚,有也。诸,之也。言王终久有之。文王曰:女之所言非也。古者谓年龄,谓称年为龄。古者称齿亦为龄。天既与女九龄,女得九十年之祥。是我为百岁,尔为九十,吾与尔三焉,言我於百年中,与尔以三年焉。皇氏云:“以九龄谓铃铎,谓天以九个铃铎而与武王。”遍验书本,龄皆从齿,解为铃铎,於理有疑,亦得为一义。今谓天直以九龄之言而与武王,不知龄是何事,故文王不审,云“女以为何”。
  ○注“抚犹”至“后也”。
  ○正义曰:抚为存抚,故为有也。“言君王,则此受命之后”者,文王继王季为西伯,是殷之诸侯,不合称王。今武王谓之君王,故知受命之后也。案《书传》云:“文王受命一年,质虞芮之讼,二年伐鬼方,三年伐密须,四年伐犬夷,五年伐耆,六年伐崇,七年而崩。”《书序》云:“殷始咎周。”郑注云:“纣闻文王三伐皆胜,而始畏恶之,囚於羑里。”三伐者,谓二年伐鬼方,三年伐密须,四年伐犬,夷则被囚在四年之末,五年之初。於时必未称王,若其称王,反叛已露,纣何肯囚复释之?是知於时必未称王也。《书传》云:“五年伐耆。”《殷传》云:“五年之初,得散宜生等献宝而释文王。”文王出则克黎,六年伐崇则称王,故《诗 皇矣》论伐崇,“是类是禡”,行天子礼。此云称王在受命之后者,谓受命六年之后也。受命者,谓受赤雀丹书之命,故《中候我应》云:“赤雀入酆,止於昌户,受命之时,已三分有二。”今云西方有九国,於时未宾,则非有二分诸侯也。或以为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之徒,未知定是何国也。
  ○注“年,天气也”至“成之”。
  ○正义曰:《尔雅 释天》云:“周曰年。”年,稔也。稔孰谓岁穀一孰,是年为天气也。《大戴礼》云:“男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是人寿之数也。又年穀一孰而零落,人之年老,齿亦零落,是年之与齿,俱有零落之义。云“文王以勤忧损寿”者,以文王当纣暴虐之时,故知勤忧损寿也。《无逸》篇云:“文王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是勤忧也。云“武王以安乐延年”者,以武王承文王之业,故安乐延年。《诗 鱼丽》“美万物盛多”,“始於忧勤,终於逸乐”也。年寿之数,赋命自然,不可延之寸阴,不可减之晷刻。文王九十七,武王九十三,天定之数。今文王云“吾与女三”者,示其传基业於武王,欲使武王承其所传之业,此乃教戒之义训,非自然之理。
  成王幼,不能涖阼。涖,视也。不能视阼阶,行人君之事。
  ○涖音吏,又音类,下同。涖视,本或作莅,临也。周公相,践阼而治。践,履也。代成王履阼阶,摄王位,治天下也。
  ○相,息亮反。治,徐直吏反,下注“治定”同,一音如字。抗世子法於伯禽,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长幼之道也。抗犹举也。谓举以世子之法,使与成王居而学之。
  ○抗,苦浪反。长,丁丈反,后皆同。成王有过,则挞伯禽,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也。以成王之过击伯禽,则足以感喻焉。
  ○挞,他达反,击也。文王之为世子也。显上事。
  [疏]“成王幼不能”至“子也”。
  ○正义曰:武王既终,成王幼弱,不能涖阼阶行人君之事,周公乃辅相成王,令成王且在学,学世子之道。周公代成王践履阼阶,摄王位而临天下,乃兴举世子之法於伯禽,伯禽举行世子之法以示成王,欲令成王观而法之,使知父子君臣长幼之道。
  ○“成王有过则挞伯禽”者,若成王法效伯禽,不能备具,而有过失,周公则笞挞伯禽,责其不能以世子之礼教成王也。必如此者,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
  ○“文王之为世子也”者,从篇首以至於此,是文王之为世子及武王成王之法,其武王成王为世子之礼,皆上法文王,故以文王之为世子总结之也。
  ○注“涖视”至“之事”。
  ○正义曰:案郑注《金縢》云:“文王崩后,明年生成王。”则武王崩时,成王年十岁,服丧三年毕,成王年十二,明年将践阼,周公欲代之摄政,群叔流言,周公辟之,居东都,时成王年十三也。居东二年,成王收捕周公之属党,时成王年十四也。明年秋大熟,遭雷风之变。时周公居东三年,成王年十五,迎周公反,而居摄之元年也。居摄四年,封康叔作《康诰》,是成王年十八也。故《书传》云:“天子大子十八称孟侯。”居摄七年,成王年二十一也。明年,成王即政,年二十二也。此是郑义,推成王幼不能践阼之事也。
  ○注“践履”至“下也”。
  ○正义曰:经云“周公相,践阼而治”,知非周公辅相成王。今云“践阼而治”,必知周公代成王履阼阶者,以《明堂位》云“天子负斧依,南乡而立”,又云“周公践天子之位”,是代居位也。
  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四时各有宜学。士谓司徒论俊选所升於学者。
  ○学,户孝反,教也,下“小乐正学干”、“籥师学戈”、“学舞干戚”同。选,息恋反,后同。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於东序。干,盾也。戈,句孑戟也。干戈,《万》舞,象武也,用动作之时学之。羽籥,《籥》舞,象文也,用安静之时学之。《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
  ○夏,户嫁反,下放此。籥,羊灼反。楯,食准反,又音尹。句,古侯反。翟,大历反。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籥师学戈,籥师丞赞之。四人皆乐官之属也,通职,秋冬亦学以羽籥。小乐正,乐师也。《周礼》“乐师掌国学之政,教国子小舞”,“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
  ○大如字,又音大。胥,息余反,又息吕反,注皆放此。版音板,本又作板。舍菜音释,后“舍菜”同。颁音班。胥鼓《南》。《南》,南夷之乐也。胥掌以六乐之会,正舞位。旄人教夷乐,则以鼓节之。《诗》云:“以《雅》以《南》,以籥不僣。”
  ○旄音毛。僣,七寻反,又子念反。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礼》在瞽宗,《书》在上庠。诵谓歌乐也。弦谓以丝播《诗》。阳用事,则学之以声。阴用事,则学之以事。因时顺气,於功易成也。周立三代之学,学《书》於有虞氏之学,《典》、《谟》之教所兴也。学舞於夏后氏之学,文武中也。学《礼》、《乐》於殷之学,功成治定,与已同也。
  ○大音太,下文注“大乐正”、“大学”、“大傅”、“大祖”、“大寝”皆同。瞽音古,瞽宗,殷学名。庠音详,上庠,虞学名。播,波我反。易,以豉反。
  [疏]“凡学”至“上庠”。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二节中,教世子及学士时节,兼明所教之官及所教之处。“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者,学谓教也,言三王教世子及学士等,必各逐四时所宜,则下文之类是也。
  ○注“四时”至“学者”。
  ○正义曰:“四时各有所宜学”者,即下云“春夏学干戈”,及“春诵夏弦”之类是也。云“学士谓司徒论俊选所升於学”者,则《王制》云“王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及国之俊选等升於学”,谓大学也。故下云“於东序”,是大学也。
  ○注“干盾”至“秉翟”。
  ○正义曰:干,盾也。春时万物有孚甲,故象干也。盾,捍也。盾所以捍难,故以干为盾也。云“戈,句孑戟也”者,夏气茂盛,万物体壮,枝叶似戟,有句孑也。案《考工记》:“戈广二寸,内倍之,胡三之,援四之,以其形句曲有孑刃。”郑云:“若今鸡鸣戟也。”云“干戈,《万》舞,象武也”者,宣八年《公羊传》:“《万》者何?干舞也。”以其用干,故知象武。若其《大武》,则以干配戚,则《明堂位》云:“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若其小舞,则以干配戈,则《周礼》乐师教小舞、干舞是也。春夏阳气发动,故云“用动作之时学之”。“秋冬学羽籥”,羽,翟羽也。秋则体成文章也。籥,笛也。籥声出於中,冬则万物藏於中。云“羽籥,籥舞,象文也”,宣八年《公羊传》云:“籥者何?籥舞也。”以其不用兵器,故象文也。引《诗》者,《邶风 简兮》之篇也,证羽籥之义,以秋冬凝寒渐静,故云“用安静之时学之”。卢植以为春教干,夏教戈,秋教羽,冬教籥。但干与戈、羽与籥,舞时相对之物。皇氏云“郑引《诗》‘左手执籥,右手秉翟’,则秋冬羽籥同教,春夏亦同教干戈”,义或然也,皆据年二十升大学者也。
  ○注“四人”至“吹籥”。
  ○正义曰:云“通职,秋冬亦学以羽籥”者,此籥师云教戈,《周礼》“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是籥师既教戈,又教籥。此小乐正教干,《周礼》乐师教小舞,则六舞皆教,故知通职。至秋冬之时,亦教羽籥也。云“小乐正,乐师也”者,诸侯谓之小乐正,天子谓之乐师,此有大乐正及小乐正,《周礼》有大司乐,有乐师,故知小乐正当乐师也。但此经杂,多有诸侯之礼,故谓之大乐正也、小乐正也。云“《周礼》乐师掌国学之政,教国子小舞”者,证乐师有教舞之事。小舞者,谓年幼小时教之舞,其舞即帗舞、羽舞、皇舞、旄舞、干舞、人舞也。云“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者,证大胥有教乐之事,大胥掌教学士版籍,以待聚致诸子,诸子则学士也。春时入学释蘋藻之菜,礼先圣先师,合六舞节奏,令之得所。秋时颁布学者才艺,和合音声,使应曲折。云“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者,证籥师有教乐之事。《周礼》唯有籥师,此云籥师丞者,或诸侯之礼,或异代之法。
  ○“胥鼓《南》”。
  ○胥谓大胥,《南》谓南夷之乐。旄人教国子南夷乐之时,大胥则击鼓以节南乐,故云“胥鼓《南》”。
  ○注“南南”至“不僣”。
  ○正义曰:《钩命决》云:“东夷之乐曰《昧》,南夷之乐曰《南》,西夷之乐曰《朱离》,北夷之乐曰《禁南》,一名《任》。”《明堂位》云:“《任》,南蛮之乐也。”云“胥掌以六乐之会,正舞位”者,证大胥所以鼓节《南》,由正舞位,故鼓之也。云“旄人教夷乐”者,证教《南》乐之人是旄人也。引《诗》“以雅以南”者,是《小雅 鼓锺》之诗,剌幽王用乐不与德比,故陈先王正乐以剌之。教夷蛮者,明王德化率来四夷,言先王以《万》舞之雅乐,以四夷之《南》乐,以籥舞之文乐,进旅退旅,则知三舞各得其所,不有僣差。引之者,证此经之《南》,举南乐,则四夷之乐皆教之也。
  ○注“诵谓”至“同也”。
  ○正义曰:诵谓歌乐者,谓口诵歌乐之篇章,不以琴瑟歌也。云“弦谓以丝播《诗》”者,谓以琴瑟播彼《诗》之音节,《诗》音则乐章也。若学舞之时,春夏学干戈而用动,秋冬学羽籥而用静,皆据年二十升於大学者。若其未升大学之时,则春诵夏弦,在殷之瞽宗也。云“阳用事则学之以声”,春夏是阳,阳主清轻,故学声,声亦清轻。云“阴用事则学之以事”,秋冬属阴,阴主体质,故学事,事亦体质。因四时所宜,顺动静之气,於学功业易成也。云“周立三代之学”者,谓立虞、夏、殷学也。其虞之学制在国,兼在西郊,郊则周之小学也。夏、殷之学亦在国。而郑注《仪礼》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者,合周家为言耳,故与此注不同。夏后氏之学在上庠,即周之大学,为夏之制也。云“学《书》於虞氏之学,《典》、《谟》之教所兴也”者,《虞书》有《典》有《谟》,故就其学中而教之,则周之小学也。云”学舞於夏后氏之学,文武中也”,夏后氏上受舜禅,是文:下有汤伐,是武。以此二者之间,故云“文武中”,以兼有文舞武舞故也。云“学《礼》、《乐》於殷之学,功成治定,与已同也”者,以汤伐桀,武王伐纣,殷、周革命,事类相似,故云“功成治定,与已同也”。先师以为三代学,皆立大学小学。今案下养老於东序,是周之大学,夏之东序也。又《王制》云“养老於虞庠”,是周之小学为虞庠也。又此学虞学也,学舞於夏学,学礼於殷学。若周别有大学小学,更何所教也?
  凡祭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皆小乐正诏之於东序。学以三老之威仪也。养老乞言,养老人之贤者,因从乞善言可行者也。合语,谓乡射、乡饮酒、大射、燕射之属也。《乡射记》曰:“古者,於旅也语。”
  ○合如字,徐音閤,注同。下“大合乐”放此。大乐正学舞干戚,语说,命乞言,皆大乐正授数。学以三者之舞也。戚,斧也。语说,合语之说也。数,篇数。
  ○说如字,徐始锐反,注“语说”同。大司成论说在东序。论说,课其义之深浅,才能优劣。此云乐正司业,父师司成,则大司成、司徒之属师氏也。师氏掌以美诏王,教国子以三德三行,及国中、失之事也。
  ○论,力门反,徐力顿反,注同。行,下孟反,下文“德行”同。
  [疏]“凡祭与养老”至“在东序”。
  ○正义曰:此一节还是第二节中,教世子及学士祭与养老合语之威仪,又教世子等祭与养老合语之义理,兼明所教之官及所教之处,又明司成之官考课才艺深浅也。
  ○“凡祭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者,此之一“凡”总包三事也:一是祭,二是养老乞言,三是合语之礼。“皆小乐正诏之於东序”,谓祭与养老乞言及合语之礼,皆小乐正之官诏告世子及学士於东序之中,谓小乐正以此祭及养老、合语三者之威仪以教世子及学士等。
  ○注“学以”至“也语”。
  ○正义曰:学以三者,学,教也。教以三者威仪容貌,言祭与养老乞言及合语行礼之时,皆有容貌,故小乐正教之。云“合语谓乡射,乡饮酒、大射、燕射之属也”者,此经先云祭与养老乞言,别云合语,则合语非祭与养老也。故知是乡射、乡饮酒必大射、燕射之等,指《仪礼》成文而言之,以其此等至旅酬之时,皆合语也。其实祭未及养老,亦皆合语也。故《诗 楚茨》论祭祀之事,云“笑语卒获”,笺云:“古者於旅也。”语是祭,有合语也。养老既乞言,自然合语也。引《乡射记》者,证旅酬之时,得言说先王之法,故云“古者於旅也语”。言合语者,谓合会义理而语说也。
  ○“大乐”至“授数”。
  ○前文小乐正既教三者之威仪,今大乐正又教三者之义理,故大乐正学舞干戚,干戚则前经祭祀也。祭祀之时,舞其干戚之乐。不云祭祀,而云舞干戚者,容祭祀之外,馀干戚皆教之。语说,谓合语之说,则前经合语也,亦大乐正教以语说义理。命乞言者,大乐正命此世子及学士於老者而乞言,则前经养老乞言。但前经云祭,故养老乞言与祭相连,故尊之,序在合语之上。此经不云祭,故略其养老在语说之下。皆大乐正授数者,谓干戚、语说、乞言三者,皆大乐正之官授世子及学士等篇章之数,为之讲说,使知义理。
  ○注“学以”至“篇数”。
  ○正义曰:此经与前经重序其事,文势相似,前经小乐正乃教威仪,事浅,故云“诏之东序”。此大乐正所教义理既深,故“大乐正授数”。知者,文承东序之下,大乐正授数之时,亦在东序,大司成论说在东序。
  ○小乐正既诏以三者威仪,大乐正又教以三者义理,於是大司成之官论量课说此世子学士等义理之深浅、才能之优劣於东序之中。
  ○注“司成”至“事也”。正义曰:郑以下文云“乐正司业,父师司成”,父师与乐正相连。此大司成亦与大乐正相次,故知司成则大司成也。以其掌教,故知是司徒之属。以其父师司成,又掌教国子,故知当师氏也。引《师氏》以美诏王以上者,皆《师氏职》文。案《书传》“大夫为父师”,《周礼 师氏》中大夫云教国子以三德三行,三德“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云“及国中、失之事”者,中谓中礼,失谓失礼,掌国家中礼、失礼之事也。
  凡侍坐於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可以问。间犹容也。容三席则得指画相分别也。席之制,广三尺三寸三分,则是所谓函丈也。
  ○坐,才卧反,又如字。远近间,并如字;间,犹容也,注同,徐古辨反。指画,乎麦反。别,彼列反。广,古旷反,又如字。三寸,一本作“广三尺三寸三分”。函,胡南反。终则负墙,卻就后席相辟。
  ○辟音避,下“辟君”同。列事未尽不问。错尊者之语,不敬也。
  [疏]“凡侍”至“不问”。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子侍坐於大司成之仪,故云“侍坐於大司成”。
  ○“远近间三席,可以问”者,去大司成远近,中间可容三席之地。席制广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三席则函一丈,可以指画而问也。
  ○“终则负墙”者,问终则起,卻就后席,负墙而坐,辟后来问者。“列事未尽不问”者,其问事之时,必待尊者言终,如有不晓,然后更问。若尊者序列其事未得终尽,则不可错乱尊者之语而辄有咨问,则为不敬也。
  凡学,春官释奠于其先师,秋冬亦如之。官谓《礼》、《乐》、《诗》书之官,《周礼》曰:“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此之谓先师之类也。若汉,《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亿可以为之也。不言夏,夏从春可知也。释奠者,设荐馔酌奠而已,无迎尸以下之事。
  ○亿,本又作噫,音抑。
  [疏]“凡学”至“如之”。
  ○正义曰:此论四时在学释奠之事。凡学者,谓《礼》、《乐》、《诗》、书之学,於春夏之时,所教之官各释奠於其先师。秋冬之时,所教之官亦各释奠於其先师,故云“秋冬亦如之”。犹若教《书》之官,春时於虞庠之中释奠於先代明《书》之师,四时皆然。教礼之官,秋时於瞽宗之中释奠於其先代明《礼》之师,如此之类是也。
  ○注“官谓”至“之事”。
  ○正义曰:“官谓《礼》、《乐》、《诗》、《书》之官”者,谓所教之官也。若春诵夏弦,则大师释奠也。教干戈,则小乐正、乐师等释奠也。教礼者,则执礼之官释奠也。皇氏云:“其教虽各有时,其释奠则四时各有其学,备而行之。”引“《周礼》曰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者,此《周礼 大司乐》文。引之者,证乐之先师也,后世释奠祭之。然则《礼》及《诗》、《书》之官,有道有德者亦使教焉。死则以为《书》、《礼》之祖,后世则亦各祭於其学也,故云“此之谓先师之类也”。以大司乐掌乐,故特云“乐祖”,其馀不见者,《周礼》文不具也。云“若汉,《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者,皆《汉书 儒林传》文。案《书传》,伏生济南人,故为秦时博士,孝文帝时以《书》教於齐鲁之间。《诗》有毛公者,毛公,赵人,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高堂生者,鲁人,汉兴为博士,传《礼》十七篇。《艺文志》:“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为乐官,颇能记其铿鎗鼓舞,不能言其义。”是其事也。其儒林传《诗》、《书》及《礼》多矣,而不言者,以其非俊异也。又有传《易》及《春秋》,不引者,以此经唯有《诗》、《书》、《礼》、《乐》,故不引《易》与《春秋》。云“亿可以为之也”者,亿是发语之声,言此等之人,后世亦可为先师也。疑而不定,故发声为亿。以三时释奠,独不言夏,故言夏从春可知也。以其释奠,直奠置於物,无食饮酬酢之事,故云”设荐馔酌奠而已,无迎尸以下之事”。释奠所以无尸者,以其主於行礼,非报功也。
  凡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谓天子命之教、始立学官者也。先圣,周公若孔子。
  [疏]“凡始”至“以币”。
  ○正义曰:此明诸侯之国,天子命之使立学者,必释奠於先圣先师,及行事之时,必用币而行礼。诸侯言始立学,必释奠於先圣先师,则天子始立学,亦释奠於先圣先师也。天子云四时释奠於先师,不及於先圣者,则诸侯四时释奠亦不及先圣也。始立学云必用币,则四时常奠不用币也。皇氏云:“行事必用币,谓礼乐器成及出军之事,其告用币而已。”案衅器用币,下别具其文。此行事必用币,系於释奠之下,皇氏乃离文析句,其义非也。
  ○注“谓天”至“孔子”。
  ○正义曰:此谓诸侯新建国,天子命之始立学也。故《王制》云“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是也。知非天子始立学者,以此下文云“有国故则否”,是广记诸侯之国,故知此始立学者,据诸侯也。但天子立虞夏殷周四代之学,若诸侯正立时王一代之学,有大学小学耳。其所习经业,皆於时王学中。其乡学为庠,故《乡饮酒义》曰:“迎宾于庠门之外。”注云:“庠,乡学也。”若州党与乡同处,共在乡学,故《学记》云:“党有庠。”是乡之所居党也。州及遂以下皆谓之序,故州长《春秋》射于序。《学记》云:“术有序。”郑云:“‘术’当为‘遂’。是州遂为序也。云“先圣,周公若孔子”者,以周公孔子皆为先圣,近周公处祭周公,近孔子处祭孔子,故云“若”。若是不定之辞,立学为重,故及先圣,常奠为轻,故唯祭先师。此经始立学,故奠先圣先师。
  凡释奠者,必有合也。国无先圣先师,则所释奠者当与邻国合也。有国故则否。若唐虞有夔、伯夷,周有周公,鲁有孔子,则各自奠之,不合也。
  ○夔,求龟反。
  ○凡大合乐,必遂养老。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於是时也,天子则视学焉。遂养老者,谓用其明日也。乡饮酒,乡射之礼,明日乃息司正。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是养老之象类。
  [疏]“凡释”至“养老”。
  ○正义曰:此谓诸侯之国释奠之时,若已国无先圣先师,则合祭邻国先圣先师,谓彼此二国共祭此先圣先师,故云“合也”。非谓就他国而祭之,当遥合祭耳。若鲁有孔子、颜回,馀国祭之,不必於鲁。若已国有先圣先师,则不须与邻国合也,当各自祭,故云“有国故则否”。是唐虞有夔龙、伯夷,周有周公,鲁有孔子,是国故有此人,则不与邻国合祭也。
  ○“凡大合乐,必遂养老”。
  ○正义曰:此明合乐之时,天子视学,於其明日必遂养老。
  ○注“大合”至“象类”。
  ○正义曰:经云“凡大合乐”者,凡者非一之辞,郑以“大合乐,谓春入学释菜合舞、秋颁学合声”者,其《月令》季春“大合乐”,则亦在其中。以季春大合乐,其文自明,故郑不引之耳。
  ○云“於是时也,天子则视学焉”者,《周礼 大胥》春合舞,秋合声,虽无天子视学之文。又《月令》季春“大合乐”,“天子亲往”,则明春合舞,秋合声之时,天子亦亲视学也。云“遂养老者,谓用其明日也”者,案《乡饮酒》、《乡射礼》明日乃息司正。云“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先生谓致仕者,君子谓乡中有德行者,此皆老人也。故云“是养老之象类”。
  凡语于郊者,语谓论说於郊学。必取贤敛才焉: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诸司马曰进士,谓此矣。曲艺皆誓之,曲艺为小技能也。誓,谨也。皆使谨习其事。
  ○技,其彼反。以待又语。又语,为后复论说也。
  ○复,扶又反。三而一有焉,三说之中,有一善则取之。以有曲艺,不必尽善。乃进其等,进於众学者。以其序,又以其艺为次。谓之郊人,远之。俟事官之缺者,以代之。远之者,不曰俊选,曰郊人,贱技艺。
  ○远,于万反,注同。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学曰成均”,则虞庠近是也。天子饮酒于虞庠,则郊人亦得酌于上尊以相旅。
  ○近,附近之近。
  [疏]“凡语”至“尊也”。
  ○正义曰:此以下明官爵於学士已成者。
  ○注“语谓论说於郊学”。
  ○正义曰:语谓论课学士才能也。郊,西郊也。周以虞庠为小学,在西郊。今天子亲视学於其西郊,考课论说於西郊之学,以西方成就之地故也。或遍在四郊。
  ○“必取贤敛才焉”者,谓在於西郊学之中,论说取贤,敛其才能者以爵之也。
  ○“或以德进者”。
  ○谓人能不同,各随才用也。德谓有道德者,进谓用爵之也。德最为上,故进之宜先也。
  ○“或以事举”者,事次德者,虽无德而解世事,或吏治之属,亦举用之也。
  ○“或以言扬”者,次事也。扬亦进、举之类,互言之,虽无德无事,而能言语应对,堪为使命亦举用之。
  ○“曲艺皆誓之”者,曲艺谓小小技术,若医卜之属也。誓,谨也。若学士中虽无前三事,而有小小技术,欲授试考课,皆且卻之,令谨习。
  ○“以待又语”者,又语谓后复论说之日,令待后时,若春待秋时也。
  ○“三而一有焉”者,谓小技艺者所说三事之中,而一事有善者。
  ○“乃进其等”者,等,辈类也。若说三事有一善者,则进於大众辈中也。“以其序”者,序,次也。虽得进众而不得与众为一,犹使与其辈中自为高下之次序也。
  ○“谓之郊人”者,虽有次序而待职缺当拟补之。若国子学士,未官之前,俱为俊选;而以小才技艺者,未官之前,而不得同为俊选,但名曰郊人,言其犹在郊学也。
  ○“远之”者,所以谓为郊人者,是疏远之故也。
  ○“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者,成均则虞庠也。上尊,堂上之酒尊。天子於成均之内饮酒,以恩泽被及於此郊人,其郊人虽贱,亦得取爵於堂上之尊,以相旅也,所以荣之。
  ○注“董仲”至“相旅”。
  ○正义曰:董仲舒为《春秋繁露》云,“成均为五帝之学,虞庠是舜学”,则成均五帝学也。以无正文,故云“近是也”,言虞庠近是成均。凡饮酒之礼,尊者酌於堂上之尊,卑者酌於堂下之尊,故《特牲礼》三人献宾,及献众宾及长兄弟等,及次宾及次兄弟等,皆酌於堂下之尊,以相旅是也。今郊人虽贱,亦得酌於堂上尊,故云“取爵於上尊”。
  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兴”当为“衅”,字之误也。礼乐之器成,则衅之,又用币告先圣先师以器成。
  ○兴,依注为衅,音虚觐反。然后释菜。告先圣先师以器成有时,将用也。不舞,不授器。释菜礼轻也。释奠则舞,舞则授器。司马之属司兵、司戈、司盾祭祀授舞者,兵也。乃退,傧于东序,一献,无介语可也。言乃退者,谓得立三代之学者,释菜于虞庠,则傧宾于东序,鲁之学有米廪、东序、瞽宗也。
  ○傧,必刃反,本亦作摈,注同。介如字,下注同,副也。廪,力甚反。
  [疏]“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乐之器初成用币告先圣先师,又释菜告器成将用乃退亻宝之事也。
  ○“始立学”者,亦谓天子命诸侯始立教学,又造礼乐之器新成衅之,既毕,乃用币告先圣先师以器成也,然后释菜。既以币告后又更释菜,告先圣先师以器成将用也。故前用币,告其器成;后释菜,告其将用也。“不舞不授器”,凡释奠礼重,故作乐时须舞,乃授舞者所执干戈之器。今其释菜之时,虽作乐不为舞也,亦既不舞,故不授舞者之器,乃退傧于东序,释菜虞庠既毕,乃从虞庠而退。乃傧礼其宾於东序之中,其礼既杀,唯行一献,无介无语,如此於礼可也。
  ○注“兴当”至“器成”。
  ○正义曰:案《杂记》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是器成当衅之,故知“兴当为衅”。经言“用币”,故知告先圣先师以器成也。
  ○注“告先”至“用也”。
  ○正义曰:前用币直云告器成,此释菜云告器成将用,则两告不同也。熊氏云:“用币则无菜,用菜则无币。”皇氏云:“用币释菜,只是一告。”其义恐非也。案四时释奠,不及先圣,知此用币及释菜及先圣者,以上文始立学释奠先圣先师,此文亦云始立学既衅器用币,释菜亦及先圣也。以其始立学,及器新成,事重於四时常奠也。故《学记》云:“皮弁祭菜。”郑注:“礼先圣先师。”知及先圣者,以彼云未卜禘不视学则祭菜与视学为一也。此下文云天子视学祭先圣先师,故知《学记》祭菜及先圣也。熊氏云:“《月令》释菜不及先圣者,以其四时入学释菜,故不及先圣也。《王制》‘释奠于学’,注以为释菜奠币。知非释奠者,彼是告祭之礼。初天子出师,受成於学,告之无牲,明反告亦无牲也。故谓释奠时亦不及先圣也。凡释奠有六:始立学释奠,一也;四时释奠有四,通前五也;《王制》师还释奠于学,六也。释菜有三:春入学释菜合舞,一也;此衅器释菜,二也;《学记》皮弁祭菜,三也。秋颁学合声,无释菜之文,则不释菜也。释币唯一也,即此衅器用币是也。”以前皆熊氏之说,义或当然也。
  ○注“释菜礼轻也”。
  ○正义曰:此既释菜礼轻,不可为舞,所以《大胥》云“春舍菜合舞”,似释菜为舞者,彼谓春欲合舞之时,先行释菜之礼,不谓释菜之时则合舞也。
  ○注“言乃”至“宗也”。
  ○正义曰:从衅器以来皆据诸侯之礼,故云“始立学”。若其诸侯唯立时王之学,何得云乃退傧于东序。故云乃退者,得立三代之学,得有夏之东序。谓诸侯有功德者,得立三代之学,若鲁国之比,东序与虞庠相对,东序在东,虞庠在西。既退傧于东序,明释菜在於虞庠。云“鲁之学有米廪、东序、瞽宗也”者,《明堂位》文也。
  教世子。亦题上事。
  [疏]“教世子”。
  ○正义曰:从上“凡学世子”至此,皆是教世子之法。其间虽有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及国之俊选,诸侯之事,及释奠养老之事,虽非一也,以世子为主,故云“教世子”以总之。
  ○注“亦题上事”。
  ○正义曰:题谓题目。前“文王之为世子”,文在於下,题目以上之事。今“教世子”之文又在於下,亦是题目以上所设诸事,故云“亦题上事”也。
  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乐,所以脩内也,礼,所以脩外也。礼乐交错於中,发形於外,是故其成也怿,恭敬而温文。中,心中也。怿,说怿。
  ○怿音亦。立大傅、少傅以养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养犹教也。言养者,积浸成长之。
  ○少傅,诗召反;下音赋,后同。浸,子鸩反。大傅审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谓为之行其礼。
  ○为,于伪反,下“为说”、“其为君”皆同。少傅奉世子以观大傅之德行而审喻之。为说其义。大傅在前,少傅在后,谓其在学时。入则有保,出则有师,谓燕居出入时。是以教喻而德成也。以有四人维持之。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慎其身者,谨安护之。《记》曰:“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记》所云谓天子也,取以成说。
  [疏]“凡三”至“疑丞”。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三节中,论茸荃教世子礼乐,及立师传教以道德既成,教尊、官正、国治之事。
  ○“乐所以脩内”者,乐是喜乐之事喜乐从内而生,和谐性情,故云“所以脩内也”。
  ○“礼所以脩外也”者,礼是恭敬之事,恭敬是正其容体,容体在表,故“所以脩外也”。
  ○“礼乐交错於中,发形於外”者,乐虽由中,从中而见外;礼虽由外,从外而入中。是中之与外,皆有礼乐,故云“礼乐交错於中”,谓交间错杂於其情性之中。“发形於外”,谓宣发形见於身外也,谓威仪和美也。
  ○“是故其成也怿”者,谓内外有乐,心既喜悦,外貌和美,故“其成也怿”。怿,说怿也。
  ○“恭敬而温文”者,谓内外有礼,貌恭心敬,而温润文章,故云“恭敬而温文”也。
  ○注“谓燕居出入时”。
  ○正义曰:上云在前在后,谓行步动止之节,此文言入言出,故以为燕居出入也。
  ○“是以教”至“者也”。
  ○以世子外有傅相,内有师保,是以世子於师教晓喻其德业成就。“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作《记》者,更明师保之德,故云“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谓教世子以所行之事。喻,晓也。诸,於也。而每事之上,使世子晓喻於德义也。
  ○“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保是护也。辅,相也。翼,助也。谓护慎世子之身,辅相翼助,使世子而归於道。案《老子》先道后德,则道尊德卑。此师喻诸德,保归诸道,先德后道者,以道德无定据,各有大小。《老子》谓无为自然之道故在先,德谓人所法行故在后,皆谓大道大德也。此谓教世子之身,先须於事得理,若身之有德,乃可通达流行,故德先道后,谓小道小德也。已具上《曲礼》疏。
  ○“记曰: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注“《记》所云谓天子也,取以成说”。
  ○正义曰:此作《记》之人,更言“记曰”,则是古有此《记》,作《记》者引之耳。注“《记》所云据天子也”,必知据天子者,以有师保疑丞,下则云四辅三公,故知天子也。后人作《记》者,取此古《记》天子之事,以成世子之《记》耳。
  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唯其人。”语使能也。语,言也。得能则用之,无则已,不必备其官也。小人处其位,不如且阙。君子曰德,德成而教尊,教尊而官正,官正而国治,君之谓也。
  [疏]“设四”至“能也”。
  ○正义曰:“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唯其人”,此皆古《记》之文。“语使能”一句,是后作《记》者解前《记》之人所言,以四辅三公不必须备,惟择好人者。“语使能也”,语,言也。言古《记》如此,言四辅三公必使能也。其四辅者,案《尚书大传》云:“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天子有问,无以对,责之疑;可志而不志,责之丞;可正而不正,责之辅;可扬而不扬,责之弼。其爵视卿,其禄视次国之君也。
  仲尼曰:“昔者周公摄政,践阼而治,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闻之曰:‘为人臣者,杀其身有益於君则为之。’况于其身以善其君乎?周公优为之。”闻之者,闻之於古也。于读为迂,迂犹广也,大也。
  ○治,直吏反,下“而治”、“国治”并同。于,依注作迂,音同,又音纡。
  [疏]“仲尼”至“为之”。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二节中,覆说周公教成王为世子之事,及在学行一物而有三善之事,故云“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
  ○“况于其身以善其君乎?周公优为之”者,仲尼闻古之言为人臣者,杀其身有益於君,不辟杀害,犹尚为之,况周公于其身。于,广大也。今乃广大其身,谓其身得广大以善其君乎?“周公优为之”,其周公比杀身之人,则优饶为之,言周公自优饶光益也。所以光益者,古人益君,则身处危亡;周公益君,身居尊显。又古人益君则勤苦,周公益君则逸乐。是於身有优饶,於德又广大也。
  ○注“于读”至“大也”。
  ○正义曰:于是语辞,迂为回远,故读于为迂,从广大之义也。
  是故知为人子,然后可以为人父。知为人臣,然后可以为人君。知事人,然后能使人。成王幼,不能莅阼,以为世子,则无为也。以为世子,若为世子时。
  [疏]“是故”至“为也”。
  ○正义曰:凡教世子之法,必须对父。成王既幼,未能莅阼为人君,应须教以世子之法,然后能为人君。成王既无父,今若以成王为世子时,则无为世子之处,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伯禽与成王居,令成王学之,知父子君臣之义也。
  ○注“以为”至“子时”。正义曰:武王既崩,则成王非复是世子。今经云“以为世子”,则是周公全用世子礼教之,故云“若为世子时”。言虽为君,未能莅阼,与世子时无异,故云“以为世子,则无为也”。以实则不为世子也。
  是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之与成王居。亦学此礼於成王侧。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长幼之义也。君之於世子也,亲则父也,尊则君也。有父之亲,有君之尊,然后兼天下而有之。是故养世子不可不慎也。处君父之位,览海内之士,而近不能教其子,则其馀不足观矣。
  ○令,力呈反。
  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唯世子而已,其齿於学之谓也。物犹事也。故世子齿於学,国人观之,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父在则礼然。”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其二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君在则礼然。”然而众著於君臣之义也。其三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长长也。”然而众知长幼之节矣。故父在斯为子,君在斯谓之臣。居子与臣之节,所以尊君亲亲也。故学之为父子焉,学之为君臣焉,学之为长幼焉。学,教。
  ○学音效,下及注同。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得而国治。语曰:“乐正司业,父师司成,一有元良,万国以贞。”世子之谓也。司,主也。一,一人也。元,大也。良,善也。贞,正也。周公践阼。亦题上事。
  [疏]“行一”至“践阼”。
  ○正义曰:“物犹事也”,谓与国人齿让之。一事而三善者,谓众知父子,众知君臣,众知长幼,是其三善,则下经所云者是也。俗本皆云“著於君臣之义”,而定本无“著”字,义亦通。云“父在则礼然”,“君在则礼然”,直云“长长”,不云兄在则礼然者,於世子无兄,故不云兄在也。“故世子齿於学,国人观之,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者,国人谓不知礼者,疑而发问。
  ○“曰有父在则礼然”者,是知礼晓其意而答之,言父在则礼然者,父在之时,恒须谦退,不敢居人之前,故云父在则礼当如此。
  ○“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者,国人见世子虽贵,尚屈降於人,则知父尊弥甚,故云“众知父子之道”。父子天性自然,故云“道”。君臣以义相合,故云“义”。长幼有等级上下,故云“节”。以幼时事父,成人事君,故先父子,后君臣,长幼轻於君臣,故在下。父子长幼,亲属易明,故云“知”。君臣以义和合,於后始显,故云“著”也。此世子齿於学者,唯在学受业时与国人齿。若朝会饮食,则各以位之尊卑。《诸子职》云“辨其等,正其位”,注云“位,朝位”是也。
  ○“故父在斯为子,君在斯谓之臣”。
  ○国人闻世子为君、父之在,而居臣、子之礼,不敢自尊,於是各知尊其君、父,故世子所以父在为子礼,君在为臣礼也。斯,语辞也。然父子天性,故云“为子”也。君臣以义相合,不云为臣,而云“谓之臣”者,世子於君,虽曰君臣,异於义合,故云“谓之臣”也。
  ○注“司主”至“正也”。
  ○正义曰:司是职司,故为主,谓乐正主大子《诗》、《书》之业,父师主大子成就其德行也。云“一,一人也”,一人谓世子也。“元,大也。良,善也。贞,正也”,言世子有大善,则万国以正。此经谓世子也,何直云“一,一人者?”恐为一时之事,故云“一人谓世子也”。《释诂》文,元是首,故为大也。《论语》云:“温良恭俭让。”汉有贤良方正,故良为善。《易 文言》云“贞固足以幹事”,故贞为正也。
  ○“周公践阼”。
  ○从上“三王教世子”至此,皆周公践阼之事,故注云“亦题上事”也。
  庶子之正於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正者,政也。庶子,司马之属,掌国子之倅,为政於公族者。
  ○弟,大计反。倅音七对反,副也。其朝于公,内朝则东面北上,臣有贵者以齿。内朝,路寝庭。
  ○朝,直遥反,后不出者并同。其在外朝,则以官,司士为之。外朝,路寝门之外庭。司士,亦司马之属也,掌群臣之班,正朝仪之位也。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宗人,掌礼及宗庙也。以爵,贵贱异位也。以官,官各有所掌也。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司空奉豕。
  [疏]“庶子”至“以官”。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三节中之上节也,论庶子之官,治理公族朝祭燕食吉凶刑罚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正者”至“族者”。
  ○正义曰:以经之正字,乃是正定之正。今案在下皆论公之接待族人及犯罪公之赦宥刑杀,皆君之所为,非庶子所正故知庶子唯主其政令而已,故读为政也。“庶子,司马之属,掌国子之倅”者,案《周礼》“诸子下大夫二人”,属夏官司马,诸侯谓之庶子,职掌与诸子同,故《周礼 序官》郑注云“或曰庶子”。“掌国子之倅”者,倅,副也。郑注《诸子》云“国子,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贰也”,言副贰於父也。
  ○“其朝”至“以齿”。
  ○此公族之等,若朝於公之内朝,内朝,谓路寝庭朝也。公族内朝,则西方东面北上。
  ○“臣有贵者以齿”者,皆同姓之臣,不得逾越父兄,皆以昭穆长幼为齿,谓父兄虽贱而在上,子弟虽贵而处下。
  ○注“内朝,至寝庭。
  ○正义曰:知“路寝庭”者,以下云其在外朝,司士为之。案《周礼》司士掌路寝门外之朝,则知此内朝是路寝庭朝也。
  ○“其在外”至“为之”。
  ○外朝谓路寝门外之朝也。若公族在於外朝,与异姓同处,位次之时,则以官之上下,不复以年齿也。
  ○“司士为之”者,谓司士之官主为朝位之次,外朝位既司士主之,则内朝庶子主之也。上文内朝不云庶子为之者,以文承庶子之下,主之可知,故不言也。
  ○注“外朝”至“位也”。
  ○正义曰:以言“司士”,亦司马之属也,掌群臣之班,正朝仪之位也”,案《周礼》司士掌“正朝仪之位”,“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是在路门外也。故知此外朝,路门外之朝也。此对路寝庭朝为外朝,若对库门外朝,朝士所掌三槐九棘之朝,则此路门外朝亦为内朝也。故《玉藻》云“朝於内朝,朝,辨色始入。君曰出而视之,退適路寝”是也。其朝位天子之朝,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其士门西东面北上。若诸侯之朝,案《大射》卿西面北上,大夫北面东上,士门西东面北上,与天子不同。《周礼》司士属司马,故云“亦司马之属”。“掌群臣之班,正朝仪之位”,皆《司士职》文。
  ○“其在”至“以官”。
  ○此论同姓公族在宗庙之礼,故云“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也。言立位所在如外朝之位也。
  ○“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者,宗人掌礼之官,及宗庙授百官之事以爵者,随爵之尊卑,贵者在前,贱者在后。又以官之职掌,各供其事。
  ○注“宗人”至“奉豕”。
  ○正义曰:言“宗人掌礼及宗庙”者,别言及宗庙,则掌礼谓宗庙之外诸礼皆掌也。云“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司空奉豕”者,以经云“以官”,谓祭祀之时官,官各司其事,更无正文,故引“司徒奉牛”以下证之。案《周礼》司徒奉牛牲,司马奉羊牲,其司空奉豕无文。此云知奉豕者,案《周礼》鸡人属宗伯,羊人属司马,故此云“司马奉羊”,犬人属司寇。案《五行传》云:“牛属土,鸡属木,羊属火,犬属金,豕属水。”司空冬官,其位当水,故郑注《周礼》司空奉豕与。案《五行传》马属火,而《周礼》司马羞马牲者,以其主马,故特使供之。此注直云“奉牛”、“奉羊”、“奉豕”者,据诸侯三卿以言之,故不云鸡、犬及马。
  其登馂、献、受爵,则以上嗣。上嗣,君之適长子,以《特牲馈食礼》言之,受爵,谓上嗣举奠也。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馂,谓宗人遣举奠盥,祝命之馂也。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
  ○馂音俊。適,丁历反。盥音管。
  [疏]正义曰:此亦公族庙中之礼,论贵適子之事。案《特牲礼》尸食之后,主人主妇宾长等献尸,三献礼毕,主人献宾,及献众宾毕,主人酬宾,宾奠不举。主人献长兄弟及献众兄弟、内兄弟等讫,长兄弟洗觚酌尸为加爵,众宾长又为加爵,毕,嗣子乃举奠。奠者,初尸未入之前,祝酌奠于鉶南,尸入,祭奠,不饮,至此乃嗣子举之。必嗣子举奠者,郑注《特牲》云“将传重累之”者,又云“大夫之嗣子不举奠”,则此举奠者,天子诸侯及士之子礼。《特牲》云“嗣举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尸执奠,嗣子进受,复位,再拜稽首”,尸答拜,嗣子卒觯拜尸,尸答拜,则此经所谓受爵也。《特牲》又云“嗣举奠,先酌入,尸拜受,嗣子答拜”,则此经所谓献也。《特牲》又云无筭爵之后,礼毕,尸谡而出,宗人遣嗣子及长兄弟相对而馂。所谓馂也。以《特牲》言之,则先受爵而后献,献而后馂。今此经先云馂者,以馂为重,举重者从后以乡先,逆言之,故云“其登馂、献、受爵”也。登谓登堂,无事之时。嗣子在堂下,馂时登堂,献时亦登堂,受爵之时亦登堂。此一登之文,包此三事。以经文连於上宗庙之中,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谓众官皆为其事。
  ○“则以上嗣”。
  ○其登馂,献不用众官,唯用上嗣,故云“则以上嗣”。案《特牲》馂时虽有长兄弟,以上嗣为主。
  ○注“上嗣”至“君也”。
  ○正义曰:言適长子者,是適子之中长也。凡適皆可以嗣,今云上嗣,是嗣中最上。云“受爵,谓上嗣举奠”者,以《特牲》无受爵之文,唯有嗣子举尸之奠爵受而饮之,故此经谓之受爵也。云“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者,亦以《特牲》无嗣献之文,故将此为献也。举奠,谓嗣子也。名此嗣子为举奠,嗣子既饮尸前爵毕,乃更洗爵酌入以进尸,此谓士礼。若天子诸侯除此酌入之数外,子孙别有献尸,故郑注《小雅》云:“天子则有子孙献尸之礼。”云“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者,案《少牢馈食》无嗣子举奠,大夫尊於士而不举奠,故知辟正君也。
  庶子治之,虽有三命,不逾父兄。治之,治公族之礼也,唯於内朝则然。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不齿者,特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
  ○行,尸刚反。其公大事,则以其丧服之精粗为序,虽於公族之丧亦如之,以次主人。大事谓死丧也。其为君虽皆斩衰,序之必以本亲也。主人,主丧者。次主人者,主人恒在上,主人虽有父兄,犹不得下齿。若公与族燕,则异姓为宾,同宗无相宾客之道。膳宰为主人,君尊,不献酒。公与父兄齿。亲亲也。族食,世降一等。亲者稠,疏者希。
  ○稠,直由反,密也。
  [疏]“庶子”至“父兄”。
  ○正义曰:“庶子治之”,谓治此公族朝於内朝之时也。既不计官之大小,故虽有三命之贵,而列位不得逾越在无爵父兄之上也。然此句应承第二条前“臣有贵者以齿”之下,其外朝既云司士为之,则内朝自然庶子治之也。所以在此者,当是简札遗脱,故在此也。郑不言者,略耳。
  ○注“治之”至“行列中”。
  ○正义曰:“治之,治公族之礼也,唯於内朝则然”者,郑恐外朝亦尔,故云“唯於内朝则然”。云“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者,其馀谓非内朝,则皆并计官也。云“一命齿于乡里”者,引《党正》文,解三命,不逾父兄之事也。一命尚卑,若与乡里长宿燕食,则犹计年也。云“再命齿于公族”者,再命渐尊,不复与乡里计年,唯官高在上,但父族为重,而犹与之计年为列也。云“三命不齿”者,三命大贵,则不复与父族计年。若应有燕会,则别席独坐,在宾之东也。
  ○“其公”至“主人”。
  ○此谓君丧而庶子官掌之事也。大事谓君丧,其臣虽皆斩衰,其庶子列次之时,则以其本服之精粗为序,衰粗者在前,衰精者在后。
  ○“虽於公族之丧亦如之”者,言非但公丧如此,虽於公族之内有死丧之事,相为亦如之。为死者服粗者居前,服精者居后,故云“亦如之”。
  ○“以次主人”者,谓虽有庶长父兄尊於主人,仍次於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居丧主也。
  ○注“大事”至“下齿”。
  ○正义曰:以其经云“则以其丧服之精粗”,故知“大事谓死丧也”。云“序之必以本亲也”者,案《丧服》臣为君斩衰,今言服之精粗为序,故知必以本亲服之精粗,谓衰服缕布精粗也。皇氏云:“以为丧服以粗为精,故郑注《杂记》云‘臣为君三升半’,微细焉,则属於粗。是知斩为精,齐为粗。”若如皇氏说,緦麻小功为极粗,斩衰为极精也,《书传》何处谓斩衰为精乎?但斩衰於粗之外,别更称斩,见其哀痛之甚,故於齐衰而称粗也;云“微细焉,则属於粗”者,谓得入齐衰之限,不复称斩耳,岂谓斩衰细乎?皇氏之说非也。云“主人虽有父兄,犹不得下齿”者,言主丧之人,当在於上以为丧主,虽族人父兄尊,则主人犹不得在父兄之下而齿列焉。
  ○“若公”至“一等”。
  ○正义曰:此明公与族人燕食之礼,庶子掌之也,则异姓为宾。燕饮必须礼仪,献酬交酢,故宜立宾以行礼也。但公欲与族人相亲,若使族人为宾,宾礼疏隔,故用异姓为宾也。“膳宰为主人”者,既有其宾,宾必对主人。而君尊不宜敌宾,故使供膳之宰以为主人对於宾,使得抗礼酬酢也。若与异姓燕饮,则《燕礼》云“宰夫为献主”,故注云“君尊,不献酒”。
  ○“公与父兄齿”者,公既不为主,族人又不为宾,故列位在父兄之坐上。与族人相齿,见亲亲也。
  ○“族食,世降一等”者,族食谓与族人燕食也。族人既有亲疏,燕食亦随世降杀也。
  ○注“亲者”至“者希”。
  ○正义曰:假令本是齐衰,一年四会食。若大功则一年三会食,小功则一年二会食,緦麻则一年一会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军,则守於公祢。谓从军者。公祢,行主也。所以迁主言祢,在外亲也。公若有出疆之政,谓朝觐会同也。
  ○疆,居良反。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正室守大庙,正室,適子也。大庙,大祖之庙。
  ○守如字,又手又反,下同。诸父守贵宫贵室,谓守路寝。
  ○守贵室,本或作“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下宫,亲庙也。下室,燕寝。或言宫,或言庙,通异语。
  [疏]“其在军”至“下宫下室”。
  ○正义曰:此一节明庶子从行在军,及公行庶子留守之事。“则守於公祢”者,公祢谓迁主,载在齐车随公行者也。庶子官既从在军,故守於公齐车之行主也。行主是迁主,而呼为祢者,既在国外,欲依亲亲之辞。
  ○注“谓朝觐会同也”。
  ○正义曰:上云在军,谓庶子之官从公出行。此云公若出疆,庶子不从公行,在国掌其留守。对上在军,故知此出疆是朝觐会同,非出军也。其庶子之官,公有朝觐会同,不从公行,既掌留守公宫。若征伐出军,庶子不从公行,亦是所掌留守之事。
  ○注“正室”至“之庙”。
  ○正义曰:经云“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者,与下文为总。“正室守大庙”以下文,各言其别。无事,谓不从行,及无职事者。“正室,適子也”者,谓公卿大夫之適子也。案《公羊传》云:“周公称大庙。”周公是鲁之始祖,故知其馀诸侯大庙皆大祖之庙也。
  ○注“谓守路寝”。
  ○正义曰:以下云下宫,上云大庙,此贵宫贵室既非大庙,又非下宫下室,唯当路寝也。指其院宇谓之宫,指其所居之处谓之室。《尔雅》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此贵宫贵室,总据路寝。皇氏云:“或俗本无‘贵宫’者,定本有‘贵宫’。”
  ○注“下宫”至“异语”。
  ○正义曰:上云大庙,此云下宫,除大庙之外,唯有亲庙,高祖以下,故云“下宫,亲庙也”。上云贵室,此又云下室,故知燕寝也。云“或言宫”,则下宫也。“或言庙”,则大庙也。故《春秋》云“立武宫”,《明堂位》云“武公之庙,武世室也”,是通异语也。此云诸父及诸子诸孙者,未审为是君之诸父,及诸子孙之行,为当是见任卿大夫者之诸父子孙也。然郑解正室適子,不云世子,则卿大夫之適子,则诸父子孙,亦谓卿大夫之诸父子孙也。不云诸兄诸弟者,盖诸兄从诸父,诸弟从子孙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赴,告於君也。实四庙孙,而言五庙者,容显考为始封子也。
  ○冠,古乱反。取,七喻反,后放此。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吊谓六世以往。免谓五世。
  ○为,于伪反,下“为君”同。免音问,下及注同。至于赗、赙、承、含,皆有正焉。承读为赠,声之误也。正,正礼也。
  ○赗,芳凤切,下同。赙音附。承音赠,出注。含,胡暗反,本又作唅。赗赙唅襚,皆赠丧之物也:车马曰赗,布帛曰赙,珠玉曰唅,衣服曰襚,总谓之赠,赠犹送也。
  [疏]“五庙”至“有正焉”。
  ○正义曰:此论族人虽或至贱,吉凶必须相告吊,赗含赠皆当有正礼,庶子掌其正焉。
  ○“皆有正焉”者,正谓正礼,庶子之官治之,使赗赙赠含,随其亲疏,各有正礼。
  ○注“实四”至“子也”。
  ○正义曰:经云“祖庙未毁”,谓同高祖。若高祖以下,唯有四庙,今云五庙,故云“容显考为始封子”,是高祖为四世也。其五世祖是始封之君,自五世以下,其庙不毁,故为五庙也。
  ○注“吊谓”至“五世”。
  ○正义曰:六世以往者,从六世以至百世,但有吊礼,故言以往。四世同高祖,有緦麻之亲,五世则亲尽,但有袒免,故云“免谓五世”也。
  ○注“承读”至“礼也”。
  ○正义曰:承文在赙含之间,则赠含之类,故以承为赠。云“正,正礼也”者,谓庶子之官,正之以礼,非训正为礼也。庶子之官治之,使赗赙随其亲疏,各有正礼。赗赙含襚,皆赠丧之物。赗,车马;赙,财帛;含,珠玉;襚,衣服;总谓之赠。赠,送也。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不於市朝者,隐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县缢杀之曰磬。
  ○甸,大遍反。县音玄。缢,一智反。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纤读为歼,歼,剌也。剸,割也。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剌割人体也。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
  ○纤,依注音针,之林反,徐子廉反,注本或作纤,读为歼者,是依徐音而改也。剸,之免反。告,依注作鞠,久六反。剌,七以反,又七智反,下同。膑,频忍反,徐扶忍反。锯,徐音据。公族无宫刑。宫割,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成,平也。谳之言白也。辟亦罪也。
  ○谳,徐鱼列反,言也。辟,婢亦反,后不音者,放此。公曰:“宥之。”宥,宽也。欲宽其罪,出於刑也。
  ○宥音又。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又,复也。
  ○复,扶又反,下“不复”、“复自行”皆同。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对,答也。先者君每言宥,则答之以将更宽之,至於三,罪定不复答,走往刑之,为君之恩无已。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罪既正,不可宥,乃欲赦之,重刑杀其类也。反命于公。白已刑杀。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素服,於凶事为吉,於吉事为凶,非丧服也。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绖。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今无服者,不往吊也。伦谓亲疏之比也。素服亦皮弁矣。
  ○为之,于伪反,下“不为服”、“为忝祖”,注“非为”、“又为之舞”同。比,必利反。亲哭之。不往吊,为位哭之而已。君於臣,使有司哭之。
  [疏]“公族”至“哭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之同族有死刑之罪,有司行法之事,及公为之贬降之礼。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者,甸人,掌郊野之官。又云磬,尽也。磬谓县缢杀于甸人之官,令其性命磬尽也。
  ○“其刑”至“甸人”。
  ○谓族人犯刑罪者,欲纤剌劓割之时,亦鞠读刑法之书於甸人之官也。
  ○“公族无宫刑”者,虽犯宫刑,不得行宫刑。
  ○“狱成,有司谳于公”者,成,平也。谳言白也。谓狱断既平定其罪状,有司以此成辞言白於公,若其所犯死罪,白公之时,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犯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
  ○公既得有司之白,此公族之亲,则公更言曰宽宥之,以法商量,使从其宽也。“有司又曰在辟”。
  ○有司既得公言,更往平审理,无可出也。有司又更白公,言罪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
  ○“及三宥”。
  ○有司执法,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凡三宥也。初有司白公,公令宽宥则答,公将更宽宥,及公遣三宥之后,为公意无已,有司不复对公,则走出致此刑死之事於甸人也。
  ○“公又使人追之”。
  ○谓追止行刑杀之人。云“虽然,必赦之”,然犹如是。虽罪重如是,必更宽宥,赦其刑杀也。“有司对曰:无及也”,言其追之不可及也。“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者,谓公身著素服,衣裳皆素,不举馔食,为之变其常礼,如其亲疏伦辈之丧,身不往吊,无吊服也,乃亲自哭之於异姓之庙。
  ○注“县缢杀之曰磬”。
  ○正义曰:磬谓磬尽也。《左传》云:“室如县罄。”杜预云:“罄,尽也。”皇氏云:“如县乐器之磬也。”
  ○注“纤读”至“曰鞠”。
  ○正义曰:案《鲁语》云:“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案墨刑刻其面,是用钻凿也。其宫、劓之属,则剸割也。故云“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剌割人体也”。云“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者,以刑之杀人,皆於甸师氏,何得唯告而已,故以为鞠,《汉书》每云鞠狱是也。读书,读囚人之所犯罪状之书。用法,谓其法律平断其罪。鞠,尽也,谓推审其罪状令尽也。今言公族虽无宫刑,但髡去其发也。
  ○注“罪既”至“类也”。
  ○正义曰:罪既正定不可宥,谓罪当正条,无可赦宥之理。君今乃更欲赦之者,是重慎刑杀其族类也。
  ○注“白”至“刑杀”。
  ○正义曰:公不遣刑,而云“反命于公”者,祗谓行刑者反回,而来告已刑杀之命言於公。
  ○注“素服”至“弁矣”。
  ○正义曰:案下《曲礼》重素,郑云:“重素,衣裳皆素谓之重素,素为衣裳也。”此素服亦然也。“於凶事为吉”者,人以凶事用布,今乃用素,是比於凶事为吉也。“於吉事为凶”者,吉时皮弁,服白布深衣,素积裳,以采为领缘,今唯素服衣裳,是比吉事为凶也。非如五服之限,故云“非丧服也”。云“君虽不服”至“弁绖”者,并《服问》文也。云“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者,案《司服》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是疑衰轻於锡衰。诸侯为卿大夫既锡衰,士宜卑降,故疑衰。但士有同姓异姓,故以同姓为緦衰,异姓为疑衰。知诸侯亦有三衰者,以《司服》王有三衰,又云上公如王之服,转次相加,故知诸侯亦有三衰也。此云君吊士疑衰,案《士丧礼》“公视敛”,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彼谓士有俊选,於君有师友之恩,与常士不同,故锡衰也。或於诸侯吊士无文,因诸侯吊必锡衰无明文,故注《士丧礼》为锡衰也。云“素服亦皮弁矣”者,诸侯亦为卿大夫吊服皮弁锡衰。今此但云素服,不言素冠,故云亦皮弁也。谯周云“此素服著素冠”,非郑义也。
  ○注“君於”至“哭之”。
  ○正义曰:案《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爵弁绖,缁衣。或曰:使有司哭之”是也。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谓以宗族事会。外朝以官,体异姓也。体犹连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崇,高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官各有能。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上嗣,祖之正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纪犹事也。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以至尊不自异於亲之列。其族食世降一等,亲亲之杀也。杀,差也。
  ○杀,色戒反,徐所例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战则守於公祢,孝爱之深也。行主,君父之象。正室守大庙,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矣。以其不敢以庶守君所重。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达矣。以其贵者守贵,贱者守贱。上言父子孙,此言兄弟,互相备也。
  [疏]“公族”至“达矣”。
  ○正义曰:此谓第三节中之下节,覆明在上公族九条之义。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此覆释前第一条,言公族所以朝于内朝者,其内亲也。欲使亲在其内,故於内朝也。
  ○“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者,此覆释在上第二条,言宗族在内朝虽贵,犹与贱者计年以为齿列者,欲明父子昭穆之本恩故也。
  ○“外朝以官,体异姓也”者,此覆释在上第三条也,若族入朝,则不复计年,各随官为次者,外朝主尊别,不得以私恩为异,故虽族人悉以计爵为位,是欲与异姓相连结以为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者,覆释上第四条也。所以在庙中行礼时不计年,而以官爵列位者,爵以德序,而庙中行礼时,是先祖尊严之所,所主在德,不可私恩,故列爵为位,是崇高於有德也。
  ○“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者,此覆释庙中所以授事必随官序,司徒奉牛之属者,官由贤能而兴,今欲尊崇此贤,故授事以表之也。
  ○“登馂、受爵则以上嗣,尊祖之道也”者,此覆释所以登馂、受爵用適子者。夫祭祀是尊严於祖也,適子是先祖之正体,故使受爵於尸,及升馂尸馔,是尊祖之道理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者,此覆释前第五条,臣服君皆斩而巳,又以本轻者为下,本重者为上,不计爵尊卑为次序者,是不夺人本亲之恩,故轻重为序也。
  ○“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者,此覆释前第六条,公所以降巳尊而与族人燕会齿列,是欲使孝弟之道通达於下也。君尚有亲而与族人燕,则民有亲属者,岂得相遗弃,此孝弟之道达於下也。
  ○“其族”至“杀也”者,此覆释族食之事,近者食稠,远者食希,每世降一等,是亲亲之杀也。
  ○“战则守於公祢,孝爱之深也”者,此覆释前第七条公在军战伐之事,而载迁主将行又使庶子官主守之者,是为孝爱情深故也。载主将行,示不自专,是孝也。使守而尊之,是爱也。乃是孝爱之深也。
  ○“正室守大庙,尊宗室”者,此覆释所以遣適子守大庙,適子是宗室之正,大庙是祖之正,用適子守大庙,是尊於宗及庙之室故也。
  ○“而君臣之道著矣”者,臣下不敢以庶贱之人守君所重,是君臣之道著明也。
  ○“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达矣”者,此覆释前诸父诸子诸孙守贵宫下室之事,而贵者守贵,贱者守贱,贱者让於贵,贵者不相陵犯,是让道达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亲未绝而列於庶人,贱无能也。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乡方,言知所乡。
  ○临如字,徐力鸩反。治,直吏反。乡,许亮反,注同。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犯犹干也。术,法也。
  ○百姓,本或作异姓,非。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翦,割截也。
  ○远,于万反。
  [疏]“五庙”至“类也”。
  ○正义曰:此覆释前第八条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之事。所以告、必赴者,君不以贵仍统於亲,故族人有事告、赴是不忘亲也。
  ○“亲未绝而列於庶人,贱无能也”。
  ○此解既与君有亲,何得为庶人者,贱其无能也。
  ○“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者,此覆释前宜吊不吊,宜免不免,及赗赙必有正焉,之事言君敬重吊临赗赙不使阙失者,是君亲睦和友之道也。
  ○“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者,此合结须庶子官义也。不待於第九条覆而先在第八结者,第九是罪恶之事,今结邦国之功,不宜与罪恶相连,故於此结也。伦,理也,言庶子宫治则邦国治理也。
  ○“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者,若邦国治理,则天下之人众皆知其所乡之方矣。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者,此释前第九条也。犯,干也。有司,狱官也。术,法也。公族之亲有罪,公应宜放赦之,而犹在五刑者,国立有司之官,以法齐治一切。今不可以私亲之罪,而干坏有司之正法也。
  ○“所以体百姓也”者,此解公所以不干有司正法义也。法无二制,故虽公族之亲犹治之,与百姓为一体,不得独有私也。
  ○“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者,此覆释上致刑于甸人之事。若异姓则刑之於市,此同姓刑於甸师隐僻之处者,不与国人谋虑兄弟也。
  ○“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者,此覆释上无服及公亲哭之事,所以不吊无服哭於异姓之庙者,为其犯罪忝辱先祖,於公法合疏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者,覆释上君为之素服为之变之事。所以素服居在外寝不在内,又不听乐为之变常者,以其实是已亲,私心丧之也。所以私丧之者,骨肉之亲,虽犯刑戮,无断绝之理故也。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者,覆释上公族无宫刑。所以无宫刑者,不可翦其同类也。上公族无宫刑在哭与素服之前,此在哭与素服之后。此覆说刑杀之后,君则哭之,及素服文相连接,待其事终,然后别释公族无宫刑,故在后也。
  ○注“翦,割截也”。
  ○正义曰:公族既无宫刑,当髡去其发,故《掌戮》云“髡者使守积”,郑康成注法云“谓同族不宫者”是也。
  天子视学,大昕鼓徵,所以警众也。早昧爽击鼓,以召众也。警犹起也。《周礼》“凡用乐”,大胥“以鼓徵学士”。
  ○昕音欣,《说文》云:“旦明日将出也。读若希。”警音景。众至,然后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兴秩节,祭先师、先圣焉。兴犹举也。秩,常也。节犹礼也。使有司摄其事,举常礼祭先师、先圣。不亲祭之者,视学观礼耳,非为彼报也。有司卒事反命。告祭毕也。祭毕,天子乃入。始之养也。又之养老之处。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是以往焉。言始,始立学也。
  ○养如字,徐主尚反,后皆依徐音。处,昌虑反,下同。適东序,释奠於先老。亲奠之者,已所有事也。养老东序,则是视学於上庠。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三老五更各一人也,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天子以父兄养之,示天下之孝悌也。名以三五者,取象三辰五星,天所因以照明天下者。群老无数,其礼亡。以《乡饮酒礼》言之,帝位之处,则三老如宾,五更如介,群老如众宾必也。
  ○更,江衡反,注同,蔡作叟,音系口反。適馔省醴,养老之珍具。亲视其所有。遂发咏焉。退脩之,以孝养也。发咏,谓以乐纳之。退脩之,谓既迎而入,献之以醴,献毕而乐阕。反,登歌《清庙》。反,谓献群老毕,皆升就席也。反就席,乃席正於西阶上,歌《清庙》以乐之。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礼之大者也。既歌,谓乐正告正歌备也。语,谈说也。歌备而旅,旅而说父子君臣长幼之道,说合乐之所美,以成其意。《乡射记》曰:“古者於族也语。”下管《象》,舞《大武》,大合众以事,达有神,兴有德也。《象》,周武王伐纣之乐也。以管播其声,又为之舞,皆於堂下。众谓所合学士也。达有神,明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兴有德,美文王武王有德,师乐为用,前歌后舞。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焉,而上下之义行矣。由《清庙》与《武》也。有司告以乐阕,阕,终也。告君以歌舞之乐终,此所告者,谓无筭乐。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群吏,曰:“反,养老幼于东序。”终之以仁也。群吏,乡、遂之官。王於燕之末,而命诸侯时朝会在此者,各反养老如此礼,是终其仁心。《孝经说》所谓诸侯归各帅於国,大夫勤於朝,州里<马岂>於邑是也。
  ○<马岂>,皇音冀,冀,及也;本又作恺,又作骏,骏亦作骥。
  [疏]“天子视学,大昕鼓,所以警众也”至“之以仁也”。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四节中之上节,论天子视学必遂养老之法则,养老既毕,乃命诸侯群吏令养老之事。“天子视学”者,谓仲春合舞,季春合乐,仲秋合声。於此之时,天子亲往视学也。“大昕鼓征”者,谓视学之晨,大犹初也。昕犹明也。征犹召也。谓初始昕明,击鼓以召学士。所以警众者,初昕击鼓,警动众人,令早起也。
  ○“众至然后天子至”者,众人既闻鼓声而起,先至会聚之处,然后天子始至,尊者体盘故也。
  ○“乃命有司行事,兴秩节”者,天子既至,乃命遣有司,行此释奠之事。兴,举也。秩,常也。节,礼也。谓兴举寻常旧礼,以祭先师先圣焉。有司则《诗》、《书》、《礼》、《乐》之教官也。
  ○“有司卒事反命”者,卒事谓终卒释奠之事,行事毕而反命於天子,于时天子视学在虞庠之中,有司释奠既毕,天子乃从虞庠入反於国,明日乃之东序而养老,故云“始之养也”。
  ○“適东序,释奠於先老”者,若其寻常视学,则於东胶中唯行养老之礼。若始立学,既视学毕,则適之养老之处,东序之中,天子亲自释奠於先世之老,祀先老既毕,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
  ○礼先老毕,遂之於东序中,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若非始立学,则不释奠於先老也。
  ○“適馔省醴,养老之珍具”者,布席既毕,天子亲適陈馔之处,省视醴酒,并省视养老之珍具。遂发咏焉者,省具既毕,出迎三老五更,将入门之时,遂作乐,发其歌咏,以乐纳之也。
  ○“退脩之以孝养也”,谓三老五更入,而即位於西阶下,天子乃退酌醴献之,以脩行孝养之道也。
  ○“反,登歌清庙”者,反谓反席,三老五更群老初受献毕,皆立於西阶下东面,今皆反升就席,乃使工登堂上西阶北面,歌《清庙》之诗以乐之也。“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者,谓既歌《清庙》之后,则至旅酬之节,语谓谈说善道,以成就天子养老之义也。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者,所谈说善言,论父子君臣长幼尊卑上下之道理也。
  ○“合德音之致”者,德音谓歌《清庙》之诗,文王道德之音。致谓致极也。言说父子君臣长幼之道理,合会《清庙》文王道德音声,理之至极也。
  ○“礼之大者也”,言登歌《清庙》,语说父子君臣之道,是礼之大者也。
  ○“下管《象》,舞《大武》”者,谓登歌之后,笙入立於堂下,《象》谓象武王伐纣之乐,堂下管中,奏此《象》、《武》之曲,庭中舞此《大武》之舞,《大武》即《象》也,变文耳。
  ○“大合众以事”者,众谓大会聚学士,以登歌下管之事。
  ○“达有神”者,谓歌舞其乐,明达上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兴有德”者,兴谓发起文王武王之有德,使众前歌后舞也。
  ○“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焉”者,登歌《清庙》,文王诗也。君诗在上,下管象,是武王诗,臣诗在下,是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也。
  ○“而上下之义行矣”者,既以此教上下,众知之,是上下之义行於众庶也。
  ○“有司告以乐阕”者,阕,终也。谓养老之末,无筭乐之终也。有司告王以乐终。
  ○“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群吏”者,於时诸侯及乡遂之吏在此席,王燕末,乃告之,令其养老幼也。
  ○“曰反养老幼于东序”者,此则王所告诸侯之辞也。令其各反其国,养老幼如我於东序之礼也。
  ○“终之以仁也”者,谓仁恩,王家恒自养老,是仁恩也。又令诸侯州里而行养老,是终之以仁,谓仁恩之心也。
  ○注“早昧”至“学士”。
  ○正义曰:经云“大昕”,昕,明也。恐是盛明之时,故云早昧爽之前,凡物以初为大,以末为小。必知早昧爽者,以云鼓征众至,然后天子至。若其盛明始召学士则晚矣。
  ○注“兴犹”至“报也”。
  ○正义曰:“秩,常也”,《释诂》文也。云“举常礼祭先师先圣”者,此谓因大合乐之时,在虞庠之中,祭先师先圣也。若四时常奠,各於其学之中,又不祭先圣也。云“视学观礼耳,非为彼报也”者,解天子不亲释奠之意。所以视学者,观看有司行礼耳,非是为彼学士而报先圣先师也。
  ○注“凡大”至“学也”。
  ○正义曰:言“凡大合乐必遂养老”者,为其养老,是以往焉。大合乐者,郑前注春合舞、秋合声为大合乐,其实《月令》季春合乐亦是也。云“言始,始立学也”者,以上文称云始立学,故以此始为始立学。若然始立学则之养老,而寻常视学则不养老,何得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者?然此云始之养也,为下释奠於先老之学,故云始立学也。若非始立学之后,则视学凡养老於东胶,不释奠於先老也。皇氏云:“若寻常视学,则养老於东胶;若始立学,则养老於东序。”以为周立三代之学,又立周之大学於东谓之东胶,立小学於西郊谓之虞庠,故以东胶别也。
  ○注“三老”至“必也”。
  ○正义曰:“三老五更,各一人”,蔡邕以为更字为叟。叟,老称。又以三老为三人,五更为五人,非郑义也,今所不取。云“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三老亦有更名,五更亦有老称,但尊此老名,特属三老耳。以其天子父兄所事,故知致仕者,知天子以父兄养之者,以天子冕而总干而舞,执酱而馈,是父兄事也。云“取象三辰五星”者,三辰谓日月星,五星谓东方岁星,南方荧惑,西方大白,北方辰星,中央镇星。其三辰之星者,二十八宿及诸星也。云“三老如宾,五更如介”者,案《乡饮酒注》“敷席,宾席,牖前南面。介席,西阶上东面”是也。云“群老如众宾必也”者,三老既如宾,五更既如介,故群老如众宾,以其无文,故云必也。案《乡饮酒注》“席众宾於宾之西南面,各特焉”是也。
  ○注“发咏”至“乐阕”。
  ○正义曰:此文承“设席省醴”之后也,云发咏,以大射之礼约之,当纳宾之节。案《大射》宾入及庭,奏《肆夏》,此养老既尊,故用两君敌礼,入门即奏《肆夏》,故《仲尼燕居》云“入门而县兴”是也。云“退脩之,谓既迎而入,献之以醴”者,谓迎老、更就位,主人乃退酌醴献之也。
  ○注“反就”至“乐之”。
  ○正义曰:知反就席,乃席工於西阶上者,约《乡饮酒礼》文知之也。
  ○注“既歌”至“也语”。
  ○正义曰:案《乡饮酒》登歌之后,乃下管,间歌合乐之后,乐正告云正歌备。定本云正歌云工歌备,误也。工当为正也。云“歌备而旅”者,案《乡饮酒》之礼,告正歌备后,作相为司正,宾取觯酬主人,主人酬众宾,是歌备而旅酬也。旅酬之时则语说,合於乐之所美,以成其意者,解经“合德音之致”。乐之所美,谓《清庙》之诗,所美文王有君臣父子长幼之德。今於旅之时,论说君臣父子之道,合会《清庙》所美之事,以成就其升歌《清庙》之意。
  ○注“象周”至“后舞”。
  ○正义曰:案《诗》“维清奏《象》舞”,是武王作乐称《象》也。故《左传》云:“见舞象箾南籥。”必知此是武王伐纣乐者,以上文云“登歌《清庙》”,此云“下管象”,下云“正君臣之位,上下之义”,故知此《象》为武王乐在堂下也。云“师乐为用,前歌后舞”者,是今文《泰誓》之文也。
  ○注“由清庙与武也”。
  ○正义曰:“登歌《清庙》,下管《象》,父诗在上,子诗在下,故得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也。
  ○注“此所告者,谓无筭乐”。
  ○正义曰:以上云“登歌《清庙》”,次“下管《象》”,此云“告以乐阕”,下即云王乃命诸侯反养者,是燕末之事,故知乐阕者,谓无筭乐也。
  ○注“群吏”至“是也”。
  ○正义曰:经云“乃命公侯伯子男”,又云“及群吏”,诸侯既为畿外,故知群吏谓畿内乡遂之官也。云“各反养老如此礼,是终其仁心”者,此是王命诸侯群吏,使之养老如此礼,谓如王家於东序之礼,是终竟其仁心也。云“《孝经说》”以下者,《孝经援神契》文。云“诸侯归各帅於国”者,诸侯还归帅行於国;云“大夫勤於朝”者,大夫勤力行之於朝;云“州里<马岂>於邑”者,州长里宰之官希<马岂>慕仰行之於邑是也,谓此在下奉行在上之事也。
  是故圣人之记事也,虑之以大,谓先本於孝弟之道。爱之以敬,谓省其所以养老之具。行之以礼,谓亲迎之如见父兄。脩之以孝养,谓亲献之荐之。纪之以义,谓既歌而语之。终之以仁。谓又以命诸侯归於国复自行之。
  [疏]“是故”至“以仁”。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四节中之下节,申说视学养老之义。“是故圣人之记事也”者,方释养老之义。记事,谓圣人亲行养老之礼,记序前代之事也。“虑之以大”者,先解初将谋虑养老之时也。虑,谋也。大谓孝弟也。言谋虑於养老之事,是本於孝弟故也,故云“虑之以大也”。
  ○“爱之以敬”者,解“適馔省醴”,是爱而又敬之也。
  ○“行之以礼”者,解“遂发咏焉”而自迎之,如见父兄之礼也。
  ○“脩之以孝养”者,解既迎又亲献醴荐馔,是脩於孝养故也。
  ○“纪之以义”者,解“既歌而语”,是纪录德音之义,亦存天下之大义也。
  ○“终之以仁”者,解乐阕而又命诸臣,令归国各行此礼,是终之以仁心也。
  是故古之人,一举事,而众皆知其德之备也。古之君子,举大事必慎其终始,而众安得不喻焉。言其为之本末露见,尽可得而知也。喻犹晓也。《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兑当为说,《说命》书篇名,殷高宗之臣傅说之所作。典,常也。念事之终始常於学。学,礼义之府。
  ○兑,注作说,同音悦。
  [疏]“是故”至“于学”。
  ○正义曰:此亦是第四节中之下节,覆说养老而在下众庶知道德之备其在学乎。“一举事而众皆知其德之备”者,谓一举养老之事以示於下,而众皆知其在上道德备具。其备具者,则“上虑之以大,爱之以敬,行之以礼”之属是也。
  ○“古之君子,举大事必慎其终始”者,大事谓养老,初则虑之以大,是慎其始,末则终之以仁,是慎其终也,而众安得不喻焉。圣人养老,既慎其本末终始,一一露见,尽以示众庶,而众何得不晓喻焉?言众皆晓喻养老之德也。
  ○“《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者,《兑命》,《尚书》篇名,殷高宗之臣传说所作,录记者既美养老终始,而众得晓喻,是由学而来,故引《兑命》学为可重之事以结之。云“念终始”者,言人君念录事之终始,常在於学中念之,以学为礼义之府,故圣人於中而行养老之礼,是念终始常於学也。
  ○注“兑当”至“之府”。
  ○正义曰:案《尚书序》云“高宗梦傅说”,“得诸傅岩,作《说命》三篇”,故知兑当为说也。“典,常也”,《释诂》文。
  《世子之记》曰:朝夕至于大寝之门外,问於内竖曰:“今日安否何如?”朝夕,朝朝暮夕也。日中又朝,文王之为世子,非礼之制。世子之礼亡,言此存其《记》。
  ○朝夕至于,直遥反,旦曰朝,暮曰夕,旧如字。朝朝,上如字,下文“朝夕之食上”同;下直遥反。内竖曰:“今日安。”世子乃有喜色。其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世子,世子色忧不满容。色忧,忧浅也。不及文王行不能正履。内竖言“复初”,然后亦复初。朝夕之食上,世子必在视寒暖之节。食下,问所膳。羞必知所进,以命膳宰,然后退。羞必知所进,必知亲所食。
  ○上,时掌反。若内竖言疾,则世子亲齐玄而养,亲犹自也。养疾者齐玄,玄冠、玄端也。
  ○齐,侧皆反,注同。膳宰之馔,必敬视之。疾者之食,齐和所欲或异。
  ○齐,才细反。和,胡卧反。疾之药,必亲尝之。试毒味也。尝馔善,则世子亦能食。善谓多於前。尝馔寡,世子亦不能饱。又不及武王一饭再饭。以至于复初,然后亦复初。复常所服。
  [疏]“世子”至“复初”。
  ○正义曰:此第三节也。以文王为世子,是圣人之法也,不可以为常行,故此记寻常世子之礼也。
  ○“则世子亲齐玄而养”者,内竖既言有疾,则世子亲自齐戒,衣玄冠玄端而养也。
  ○注“亲犹”至“端也”。
  ○正义曰:经云“亲齐”,恐是世子亲视齐戒之事,非身自为,故云“亲犹自也”。以其玄冠而养,是世子自养,故知齐是世子自齐也。云“齐玄,玄冠玄端也”,以经直云“齐玄”,故知冠衣皆玄也,是以为玄冠玄端。此则齐服,故《玉藻》云:“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玄冠綦组缨,士之齐冠也。”玄端其衣,则缁布衣也。谓之端者,端,正也。其制正幅,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郑注《玉藻》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士冠礼》:“上士玄端玄裳,中士玄端黄裳,下士玄端杂裳。”齐必用玄者,玄是阴之色,阴气静,齐亦静,故用玄也。


 
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陆曰:“郑云《礼运》者,以其记五帝茸荃相变易及阴阳转旋之道。”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礼运》者,以其记五帝茸荃相变易、阴阳转旋之道,此於《别录》属《通论》。”不以子游为篇目者,以曾子所问,事类既烦杂,不可以一理目篇;子游所问唯论礼之运转之事,故以《礼运》为标目耳。
  昔者仲尼与於蜡宾,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亦祭宗庙,时孔子仕鲁,在助祭之中。
  ○与音预。蜡,仕嫁反,祭名。夏曰“清祀”,殷曰“嘉平”,周曰“蜡”,秦曰“蜡”,《字林》作礻昔。索,所百反,事毕,出游於观之上,喟然而叹。观,阙也。孔子见鲁君於祭礼有不备,於此又睹象魏旧章之处,感而叹之。
  ○观,古乱反,注同。喟,去位反,又苦怪反,《说文》云:“大息。”处,昌虑反,下“同处”同。仲尼之叹,盖叹鲁也。言偃在侧,曰:“君子何叹?”言偃,孔子弟子子游。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末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谓五帝时也。英,俊选之尤者。逮,及也,言不及见。志,谓识古文。不言鲁事,为其大切广言之。
  ○逮音代,一音代计反。选,宣面反,下文皆同。为,于伪反,下文“为巳”皆同。
  [疏]“昔者”至“而叹”。
  ○正义曰:皇氏云:“从‘昔者仲尼’以下至於篇末,此为四段。自初至“是谓小康”为第一,明孔子为礼不行而致发叹。发叹所以最初者,凡说事必须因渐,故先发叹,后使弟子因而怪问,则因问以答也。又自‘言偃复问曰:如此乎礼之急’至‘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为第二,明须礼之急。前所叹之意,正在礼急,故以礼急次之也。又自‘言偃复问曰:夫子之极言礼也’至‘此礼之大成也’为第三,明礼之所起。前既言礼急,急则宜知所起之义也。又自‘孔子曰:呜呼哀哉’讫篇末为第四,更正明孔子叹意也。以前始发,未得自言叹意,而言偃有问,即随问而答,答事既毕,故更备述所怀也。”今此第一段明孔子发叹,遂论五帝茸荃道德优劣之事,各随文解之。
  ○“昔者仲尼与於蜡宾”者,谓仲尼与於蜡祭之宾也。“事毕”者,谓蜡祭毕了。
  ○“出游於观之上”者,谓出庙门,往雉门。雉门有两观。皇氏云:“登游於观之上。”熊氏云:“谓游目看於观之上。”“喟然而叹”者,“喟”是叹之形貌,言口辅喟然而为叹也。
  ○注“蜡者”至“之中”。
  ○正义曰:“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者,《郊特牲》文。十二月者,据周言之,若以夏正言之,则十月,以殷言之,则十一月,谓建亥之月也。以万物功成报之。云“亦祭宗庙”者,以《月令 孟冬》云“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以腊先祖,故云“亦祭宗庙”,总而言之谓之为蜡。若析而言之,祭百神曰“蜡”,祭宗庙曰“息民”,故郑注《郊特牲》云:“息民与蜡异。”此据总而言之,故祭宗庙而云“与於蜡宾”也。《广雅》云“夏曰清祀”,以清絜祭祀;“殷曰嘉平”,嘉,善也,平,成也,以岁终万物善成,就而报功。其蜡与腊名,巳具於上,知此蜡是祭宗庙者,以下云“出游於观之上”,故知是祭宗庙也。云“时孔子仕鲁,在助祭之中”者,以其与蜡祭,故知仕鲁也。鲁臣而称宾者,以祭祀欲以宾客为荣,故虽臣亦称宾也。
  ○注“观阙”至“叹之”。
  ○正义曰:《尔雅 释宫》云:“观谓之阙。”孙炎云:“宫门双阙者,旧县法象,使民观之处,因谓之阙。”熊氏云:“当门阙处,以通行路。既言双阙,明是门之两旁相对为双。”熊氏得焉。《白虎通》云:“阙是阙疑。”义亦相兼。案何休注《公羊》:“天子两观外阙,诸侯台门。”则诸侯不得有阙。鲁有阙者,鲁以天子之礼,故得有之也。《公羊传》云“设两观,乘大路,此皆天子之礼”是也。案定二年,雉门灾及两观,鲁之宗庙在雉门外左,孔子出庙门而来至雉门游於观。此观又名象魏,以其县法象魏。巍也,其处巍巍高大,故哀三年桓宫灾,“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熊氏云:“天子藏旧章於明堂,诸侯藏於祖庙。”知者,以天子视朔于明堂,诸侯於祖庙故也。《穀梁传》云:“天子班告朔于诸侯,诸侯受乎祢庙。”非郑义也。云“感而叹之”者,一感鲁君之失礼,二感旧章废弃,故为叹也。
  ○“仲尼”至“何叹”。
  ○作《记》者言其所叹之由,又言其所叹之事,故云“仲尼之叹,盖叹鲁也”。言“盖”者,谦为疑辞,不即指正也。於时言偃在侧,而问之曰:“君子何叹?”言叹恨何事。不云“孔子”而云“君子”者,以《论语》云“君子坦荡荡”,不应有叹也,故云“君子何叹”。
  ○注“言偃”至“子游”。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姓言名偃,字子游,鲁人也。”
  ○“孔子”至“志焉”。
  ○孔子既见子游所问,若指言鲁失礼,恐其大切,故广言五帝以下及茸荃盛衰之事。此一经孔子自序,虽不及见前代而有志记之书,披览可知。自“大道之行”至“是谓大同”,论五帝之善。自“大道既隐”至“是谓小康”,论茸荃之后。今此经云“大道之行也”,谓广大道德之行,五帝时也。
  ○“与三代之英”者,“英”谓英异,并与夏殷周三代英异之主,若禹汤文武等。
  ○“丘未之逮也”者,未,犹不也。逮,犹及也。言生於周衰,身不及见上代,不能备知。虽然不见大道三代之事,而有志记之书焉,披览此书,尚可知於前代也。
  ○注“大道”至“言之”。
  ○正义曰:以下云禹汤文武成王周公,此大道在禹汤之前,故为五帝时也。云“英,俊选之尤”者,案《辨名记》云:“倍人曰茂,十人曰选,倍选曰俊,千人曰英,倍英曰贤,万人曰杰,倍杰曰圣。”《毛诗传》又云:“万人为英。”是英皆多於俊选,是俊选之尤异者。即禹汤文武茸荃之中俊异者。云“志,谓识古文”者,“志”是记识之名,“古文”是古代之文籍,故《周礼》云:“掌四方之志。”《春秋》云:“其善志。”皆志记之书也。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脩睦。公犹共也。禅位授圣,不家之。睦,亲也。
  ○禅,善面反。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孝慈之道广也。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无匮乏也。
  ○长,丁丈反。矜,古顽反。匮,其魏反。男有分,分,犹职也。
  ○分,扶问反。注同。女有归,皆得良奥之家。
  ○奥,乌报反。货恶其弃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己。劳事不惮,施无吝心,仁厚之教也。
  ○恶,乌故反,下同。惮,大旦反。吝,力刃反,又力觐反。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尚辞让之故也。故外户而不闭,御风气而已。是谓大同。”同,犹和也,平也。
  [疏]“大道”至“大同”。
  ○正义曰:既云见其遗记,此以下说记中之事,故此先明五帝时也。
  ○“天下为公”,谓天子位也。为公,谓揖让而授圣德,不私传子孙,即废朱均而用舜禹是也。
  ○“选贤与能”者,曏明不私传天位,此明不世诸侯也,国不传世,唯选贤与能也,黜四凶、举十六相之类是也。郑注《乡大夫》云:“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四凶:共工、驩兜、鲧、三苗。十六相,八元谓伯奋、仲堪、叔献、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貍,八恺谓苍舒、隤岂攵、梼戭、大临、尨降、庭坚、仲容、叔达也。
  ○“讲信脩睦”者,讲,谈说也。信,不欺也。脩,习。睦,亲也。世淳无欺,谈说辄有信也。故哀公问周丰云“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是也。又凡所行习,皆亲睦也,故《孝经》云“民用和睦”是也。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者,君既无私,言信行睦,故人法之,而不独亲己亲,不独子已子。使老有所终者,既四海如一,无所独亲,故天下之老者皆得赡养,终其馀年也。
  ○“壮有所用”者,壮,谓年齿盛壮者也。所用,谓不爱其力以奉老幼也。亦重任分轻任并,班白者不提挈是也。
  ○“幼有所长”者,无所独子,故天下之幼,皆获养长以成人也。
  ○“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者,壮不爱力,故四者无告及有疾者,皆获恤养也。
  ○“男有分”者,分,职也。无才者耕,有能者仕,各当其职,无失分也。
  ○“女有归”者,女谓嫁为归。君上有道,不为失时,故有归也。若失时者,则《诗》卫女淫奔,“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是失时也。故注云:“皆得良奥之家。”
  ○“货恶其弃於地也,不必藏於已”者,货,谓财货也。既天下共之,不独藏府库,但若人不收录,弃掷山林,则物坏世穷,无所资用,故各收宝而藏之。是恶弃地耳,非是藏之为巳,有乏者便与也。
  ○“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巳”者,力,谓为事用力。言凡所事,不惮劬劳,而各竭筋力者,正是恶於相欺,惜力不出於身耳。非是欲自营赡。故云“不必为巳”也。
  ○“是故谋闭而不兴”者,兴,起也。夫谋之所起,本为鄙诈。今既天下一心,如亲如子,故图谋之事,闭塞而不起也。“盗窃乱贼而不作”者,有乏辄与,则盗窃焉施?有能必位,则乱贼何起作也?
  ○“故外户而不闭”者,扉从外阖也。不闭者,不用关闭之也,重门击柝,本御暴客。既无盗窃乱贼,则户无俟於闭也,但为风尘入寝,故设扉耳。无所捍拒,故从外而掩也。
  ○“是谓大同”者,率土皆然,故曰“大同”。
  ○注“禅位”至“亲也”。
  ○正义曰:“禅位授圣”,谓尧授舜也。不家之者,谓不以天位为己家之有授子也。天位尚不为己有,诸侯公卿大夫之位灼然与天下共之,故选贤与能也。己子不才,可舍子立他人之子,则废朱均而禅舜禹是也。然巳亲不贤,岂可废已亲而事他人之亲?但位是天位,子是卑下,可以舍子立他人之子。亲是尊高,未必有位,无容废已之亲,而事他亲。但事他亲有德,与已亲同也。案《祭法》:“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配天事重,不以瞽叟为祖宗。此亦不独亲之义也。
  ○注“劳事”至“教也”。
  ○正义曰:以经云“力恶其不出於身”,欲得身出气力,是劳事无惮也。惮,难也。谓不难劳事。云“施无吝心”者,经云“不必藏於已”,财货欲得施散,是无吝留之心。先释“力”,然后释“财”,便文,无义例也。
  “今大道既隐,隐,犹去也。天下为家。传位於子。
  ○传,丈专反。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俗狭啬。
  ○狭音洽。啬音色。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乱贼繁多,为此以服之也。大人,诸侯也。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巳。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以其违大道敦朴之本也。教令之稠,其弊则然。《老子》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
  ○知音智。朴,普角反。稠,直由反。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由,用也,能用礼义以成治。
  ○治,直吏反。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於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考,成也。刑,犹则也。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埶,埶位也。去,罪退之也。殃,犹祸恶也。
  ○埶音世,本亦作势。去,羌吕反。注同。是谓小康。”康,安也。大道之人以礼,於忠信为薄,言小安者失之,则贼乱将作矣。
  [疏]“今大”至“小康”。
  ○正义曰:前明五帝已竟,此明三代俊英之事。孔子生及三代之末,故称今也。隐,去也。干戈攻伐,各私其亲,是大道去也。
  ○“天下为家”者,父传天位与子,是用天下为家也,禹为其始也。
  ○“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者,君以天位为家,故四海各亲亲而子子也。
  ○“货力为已”者,藏货为身,出力赡已。
  ○“大人世及以为礼”者,大人,谓诸侯也。世及,诸侯传位自与家也。父子曰世,兄弟曰及,谓父传与子,无子则兄传与弟也,以此为礼也。然五帝犹行德不以为礼,三王行为礼之礼,故五帝不言礼,而三王云“以为礼”也。“城郭沟池以为固”者,城,内城。郭,外城也。沟池,城之巉。既私位独传,则更相争夺,所以为此城郭沟池,以自卫固也。
  ○“礼义以为纪”者,纪,纲纪也。五帝以大道为纪,而茸荃则用礼义为纪也。
  ○“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者,缘此诸事有失,故并用礼义,为此以下诸事之纪也。君臣义合,故曰“正”。父子天然,故云“笃”。笃,厚也。兄弟同气,故言“睦”。夫妇异姓,故言和,谓亲迎合卺之事。
  ○“以设制度”者,又用礼义设为宫室、衣服、车旗、饮食、上下、贵贱,各有多少之制度也。
  ○“以立田里”者,田,种穀稼之所。里,居宅之地,贵贱异品。
  ○“以贤勇知”者,贤,犹崇重也。既盗贼并作,故须勇也。
  ○更相欺妄,故须知也。所以勇知之士,皆被崇重也。
  ○“以功为已”者,立功起事,不为他人也。
  ○“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者,故奸诈之谋,用是货力为已而兴作,而战争之兵,由此货力为已而发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者,以其时谋作兵起,递相争战,禹汤等能以礼义成治,故云“由此其选”。由,用也。此,谓礼义也。用此礼义教化,其为三王中之英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於礼者也”,言此圣贤六人,皆谨慎於礼,以行下五事也。
  ○“以著其义”者,此以下皆谨礼之事也。著,明也。义,宜也。民有失所,则用礼义截断之,使得其宜也。
  ○“以考其信”,考,成也。民有相欺,则用礼成之使信也。“著有过”者,著,亦明也。过,罪也。民有罪则用礼以照明之也。
  ○“刑仁”者,刑,则也。民有仁者,用礼赏之,以为则也。
  ○“讲让”者,民有争夺者,用礼与民讲说之,使推让也。
  ○“示民有常”者,以礼行上五德,是示见民下为常法也。然此五德,即仁、义、礼、知、信也。能明有罪是知也,能讲推让即是礼也。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者,由,用也。去,罪退之。殃,祸恶也。若为君而不用上谨於礼以下五事者,虽在富贵埶位,而众人必以为祸恶,共以罪黜退之。
  ○“是谓小康”者,康,安也。行礼自卫,乃得不去埶位,及不为众所殃,而比大道为劣,故曰“小安”也。
  ○注“大人,诸侯也”。
  ○正义曰:上既云“天下为家”,是天子之治天下也。以“大人世及而为礼”,明大人非天子,又云“世”,及复非卿大夫,故以为诸侯。凡文各有所对,《易 革卦》“大人虎变”,对“君子豹变”,故大人为天子。《士相见礼》云:“与大人言,言事君。”对士文。云“事君”,故以大人为卿大夫。
  ○注“教令之稠,其弊则然”。
  ○正义曰:以三王之时,教令稠数,徵责繁多,在下不堪其弊,则致如此。然,谓谋作兵起也。案《史记》“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尚书》舜征有苗,则五帝有兵。今此三王之时,而云“兵由此起”者,兵设久矣,但上代之时用之希少,时有所用,故虽用而不言也。三王之时,每事须兵,兵起烦数,故云“兵犹此起”也。
  言偃复问曰:“如此乎礼之急也?”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相,视也。遄,疾也。言鼠之有身体,如人而无礼者矣。人之无礼,可憎贱如鼠,不如疾死之愈。
  ○复,扶又反,下“复问”同。相,息亮反,注同。遄,巿专反。是故夫礼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圣人则天之明,因地之利,取法度於鬼神以制礼,下教令也。既又祀之,尽其敬也,教民严上也。鬼者,精魂所归,神者,引物而出,谓祖庙山川五祀之属也。
  ○殽,户教反,法也,徐户交反。达於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民知严上,则此礼达於下也。
  ○冠,古乱反。朝,直遥反。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民知礼则易教。
  ○易,以豉反。
  [疏]“言偃”至“正也”。
  ○正义曰:言偃既见夫子所云三王得礼则兴,失礼则亡,故云“礼之急”也。故孔子乃答以礼所用,既上以承天之道,下以治民之情,不云“承地”者,承天则承地可知。
  ○“故失之者死”者,言失礼则死,若桀纣也。
  ○“得之者生”者,若禹汤也。引《诗 鄘风》者,证人若无礼,不如速死。此《诗》卫文公以礼化其臣子,臣子无礼之人。相,视也。视鼠有其形体,人亦有其形体,鼠无礼故贱,人有礼故贵。若人而无礼,何异於鼠?鼠之无礼,不能损害。人之无礼,伤害更多,故云“胡不遄死”。胡,何也。遄,疾也。何不疾死,无所侵害。既言无礼则死,又言礼之所起,其本尊大,故云“夫礼必本於天”,言圣人制礼,必则於天。礼从天出,故云“必本於天”。非但本於天,又殽於地。殽,效也。言圣人制礼,又效於地,天远故言本,地近故言效。
  ○“列於鬼神”,言圣人制礼,布列效法於鬼神,谓法於鬼神以制礼。圣人既法天地鬼神以制礼,本谓制礼以教民,故祀天禋地,享宗庙,祭山川,一则报其礼之所来之功,二则教民报上之义。
  ○“达於丧、祭、射、御、冠、昏、朝、聘”者,民既知严上之义,晓达丧礼,丧有君亲,知严上则哀其君亲,是晓达丧礼也。祭是享祀君亲,既知严上则达於祭也。射、御是防御供御尊者,人知严上,则达於射御。冠有著代之义,昏有代亲之感,人知严上,则达冠昏矣。朝是君之敬上,聘是臣之事君,民知严上则达於朝聘,在下既晓於此八者之礼,无教不从。“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者,天下,谓天子。国,谓诸侯。家,谓卿大夫。下既从教,不复为邪,故得而正也。
  ○注“圣人”至“属也”。
  ○正义曰:“则天之明,因地之利”,昭二十五年《左传》文。“则天之明”者,彼传云“为昏媾姻亚”。杜预云:“若众星之共辰极也。”犹昏媾姻亚,系於家人。云“因地之利”者,彼传云:“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是也。云“取法度於鬼神”者,下文云“降于祖庙之谓仁义”,谓教令由於祖庙出者,谓取仁於祢,取义於祖,是取仁义法度於祖祢之鬼神。下文云“降於山川之谓兴作”,谓教令由山川下者,山川有草木鸟兽,可以兴作器物,是取兴作於山川之鬼神也。下文云“降於五祀之谓制度”,谓教令由於五祀下者,此五祀之神,始谓中霤、门、户、灶、行之法。后王制礼,取之以为制度,是取法度於五祀之鬼神也。下文又云“必本於天,殽於地”之后,乃云“祖庙、山川、五祀”。此文“本天、效地”之下,总云“列於鬼神”,则鬼神之文,包此三事,故郑注云“谓祖庙山川五祀之属”也。云“以制礼,下教令也”者,谓法天地鬼神以制礼既毕,下此礼之教令以教民,故下文云“殽以降命”,又云“命降于社”,又云“降于祖庙”,又云“降於山川”,又云“降于五祀”,降则下也,谓法此等之神,以下教令,又祀此等之神,教民严上,故郑解此云:“既又祀之,尽其敬也,教民严上也。”云“鬼者,精魂所归。神,引物而出”者,谓之宗庙山川五祀,据其精魂归藏,不知其所,则谓之鬼。宗庙能引出仁义,山川能引出兴作,五祀能引出制度,又俱能引出福庆谓之神也。三者皆为鬼神,故下文云“圣人参於天地,并於鬼神”,又云“山川所以亻宝鬼神”,是山川称鬼神也。皇氏以此鬼神谓宗庙山川五祀,其义非也。
  言偃复问曰:“夫子之极言礼也,可得而闻与?”欲知礼终始所成。
  ○极,如字,徐纪力反。与音馀。孔子曰:“我欲观夏道,欲行其礼,观其所成。是故之杞,杞,夏后氏之后也。而不足徵也。徵,成也。无贤君,不足与成也。吾得《夏时》焉。得夏四时之书也。其书存者有《小正》。
  ○有《小正》,音徵,本或作“有《夏小正》”。我欲观殷道,是故之宋,而不足徵也。宋,殷人之后也。吾得《坤乾》焉。得殷阴阳之书也。其书存者有《归藏》。
  ○坤,苦门反。乾,其连反。《坤乾》之义,《夏时》之等,吾以是观之。观於二书之意。
  [疏]“言偃”至“观之”。
  ○正义曰:言偃既见孔子极言礼,故问其礼之终始,可得闻不?“孔子曰:我欲观夏道”以下至“礼之大成”,答以所成之事。但语意既广,非一言可了。所答之辞,凡有数节,今略言之。前云“大道之行,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此“我欲观夏道”至“以是观之”,论披捡二记之书,乃知上代之礼运转之事。自“夫礼之初”至“皆从其初”,论中古祭祀之事及死丧之礼,今时所法於前取以行者。自“昔者先王”至“皆从其朔”,论昔者未有宫室火化,后圣有作,始制宫室炮燔醴酪之事,今世取而行之,故云“皆从其朔”。但今世一祭之中,凡有两节,上节是荐上古、中古,下节是荐今世之食。自“玄酒在室”至“承天之祜”,总论今世祭祀馔具所因於古,及其事义,总论两节祭祀获福之义。自“作其祝号”至“是谓合莫”,别论祭之上节荐上古、中古之食,并所用之物。自“然后退而合亨”至“是谓大祥”,论祭之下节荐今世之食。“此礼之大成”一句,总结上所陈之言也。
  ○“我欲观夏道”者,我欲行夏礼,故观其夏道可成以不,是故之適於杞,欲观夏礼而与之成。
  ○“而不足徵”者,徵,成也。谓杞君暗弱,不堪足与成其夏礼。然因往適杞,而得夏家四时之书焉。夏礼既不可成,我又欲观殷道可成与不,是故適宋,亦以宋君闇弱,不堪足与成其礼。吾得殷之《坤乾》之书,谓得殷家阴阳之书也。其殷之《坤乾》之书,并夏四时之书,吾以二书观之,知上代以来,至於今世,时代运转,礼之变通,即下云“夫礼之初”以下是也。
  ○注“欲行”至“所成”。
  ○正义曰:言我欲行夏礼,观此夏礼堪成与不。知非直观其礼,而云观其所成者,以下云“而不足徵”。
  ○注“杞,夏后氏之后”。
  ○正义曰:案《乐记》云“武王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又《史记》云:“武王伐纣,求夏后之后,而得东楼公,封之於杞”是也。
  ○注“徵成”至“成也”。
  ○正义曰:“徵”者,徵验之义,故为成。若有贤君,则自然成之,当不须孔子。而云“无贤君,不足与成”者,以杞是夏后,虽有贤君,欲成夏礼,必须圣人赞佐。若其君之不贤,假令孔子欲往赞助,终不能举行夏礼,虽助无益,故《论语》云:“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则说之在孔子,行之在杞君。以杞君不能行,故不足与成。所以不能行者,《论语》云:“文献不足故也。”
  ○注“得阴阳之书”。
  ○正义曰:先言“坤”者,熊氏云:“殷《易》以坤为首。”故先坤后乾。
  ○注“观於二书之意”。正义曰:案孔子以大圣之姿,无所不览,故脩《春秋》,赞《易》道,定礼乐、明旧章。今古坟典无所不载,而独观此二书,始知礼之运转者,以《诗》、《书》、《礼》、《乐》,多是周代之书,皇帝坟典又不论阴阳转运之事,而夏之四时之书,殷之坤乾之说,并载前王损益阴阳盛衰,故观此二书,以知其上代也。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饮,蕢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言其物虽质略,有齐敬之心,则可以荐羞於鬼神,鬼神飨德不飨味也。中古未有釜、甑,释米捭肉,加於烧石之上而食之耳,今北狄犹然。汙尊,凿地为尊也。抔饮,手掬之也。蕢读为凷,声之误也。凷,堛也,谓抟土为桴也。土鼓,筑土为鼓也。
  ○燔音烦。捭,卜麦反,注作擗,又作擘,皆同。污尊,乌华反,注同,一音作乌。杯,步侯反。蕢,依注音凷,苦对反,又苦怪反,土块也。桴音浮,鼓搥。齐,侧皆反。釜,本又作鬴,音父。甑,即孕反。烧,如字,又舒照反。凿,在洛反。掬,九六反,本亦作臼,音蒲侯反。堛,普逼反。扌专,徒端反。筑,徐音竹。及其死也,升屋而号,告曰:‘皋某复!’招之於天。
  ○号音户毛反。皋音羔。然后饭腥而苴孰,饭以稻米,上古未有火化。苴孰,取遣奠有火利也。苴或为俎。
  ○饭,扶晚反,注同。腥音星。苴,子馀反,苞也,徐争初反。遣,弃战反。故天望而地藏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地藏谓葬。
  ○知音智。故死者北首,首,阴也。
  ○首,手又反,注同。生者南乡。乡,阳也。
  ○乡,许亮反,注同。皆从其初。谓今行之然也。
  [疏]“夫礼”至“饮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代物虽质略,以其齐敬,可以致祭神明。“夫礼之初,始诸饮食”者,从此以下,至“礼之大成”,皆是二书所见之事。“夫”者,发语之端。礼,谓吉礼,此吉礼元初始诸饮食。诸,於也。始於饮食者,欲行吉礼,先以饮食为本。但中古之时,饮食质略,虽有火化,其时未有釜甑也。“其燔黍捭豚”者,“燔黍”者,以水洮释黍米,加於烧石之上以燔之,故云“燔黍”。或捭析豚肉,加於烧石之上而孰之,故云“捭豚”。
  ○“污尊而抔饮”者,谓凿池汙下而盛酒,故云“污尊”,以手掬之而饮,故云“抔饮”。“蕢桴”者,又搏土凷为桴。皇氏云“桴谓击鼓之物”,故云蕢桴。
  ○“土鼓”,筑土为鼓。故云“土鼓”。
  ○“犹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者,言上来之物,非但可以事生,若,如也,言犹如此,亦可以致其恭敬於鬼神,以鬼神享德,不享味也。
  ○注“中古”至“鼓也”。正义曰:伏牺为上古,神农为中古,五帝为下古。若《易》历三古,则伏牺为上古,文王为中古,孔子为下古,故《易纬》云:“苍牙通灵,昌之成运,孔演命明道经。”苍牙则伏牺也,昌则文王也,孔则孔子也。故《易 系辞》云:“《易》之兴也,其於中古乎?”谓文王也。若三王对五帝,则五帝亦为上古,故《士冠礼》云:“大古冠布。”下云:“三王共皮弁。”则大古五帝时,大古亦上古也。不同者,以其文各有所对,故上古、中古不同也。此云“中古”者,谓神农也。知者,以《明堂位》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为蜡。”是报田之祭。伊耆氏始为蜡,则於时始为田也。今此云“蕢桴”、“土鼓”,故知此谓神农也。“蕢读为凷”者,以经中蕢字,乃是草名,不可为桴。桴与土鼓相连,凷是土之流类,故读为凷。“凷,堛也”,《广雅》文。“土鼓,筑土为鼓”者,以与“污尊抔饮”相连,贵尚质素,故知筑土为鼓,周代极文而不尔也。故杜注《周礼 籥章》云:“以瓦为匡,不须筑土。或以为桴,则搏拊也。”谓抟土为搏拊,以手击之而为乐。其筑土为鼓,先儒未详,盖筑地以当鼓节。不云“筑地鼓”者,以经称土鼓,故言“筑土”,顺经文也。经云“礼之初,始诸饮食”,谓祭祀之礼,故始诸饮食。其人情之礼,起则远矣。故昭二十六年《左传》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是也。
  ○“及其”至“其初”。
  ○正义曰:上言古代质素,此言后世渐文,谓五帝以下至於三王。及其身之死也,升上屋而号呼,“告曰皋某复”者,谓北面告天曰皋。皋,引声之言。某,谓死者名。令其反复魄,复魄不复,然后浴尸而行含礼。於含之时,饭用生稻之米,故云“饭腥”,用上古未有火化之法。“苴孰”者,至欲葬设遣奠之时,而用苞裹孰肉,以遣送尸,法中古脩火化之利也。熊氏云:“升屋而号,为五帝时,或为三王时。”皇氏云:“中古也。”中古未有宫室,皇说非也。
  ○“故天望而地藏也”者,天望,谓始死望天而招魂。地藏,谓葬地以藏尸也。
  ○“体魄则降,知气在上”者,覆释所以天望地藏之意。所以地藏者,由体魄则降故也,故以天望招之於天,由知气在上故也。
  ○“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者,体魄降入於地为阴,故死者北首,归阴之义。死者既归阴,则生者南乡归阳也。
  ○“皆从其初”者,谓今世饭腥苴孰,与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之等,非是今时始为此事,皆取法於上古中古而来,故云“皆从其初”。前文云“燔黍捭豚”,谓中古之时。次云及其死也,似还论中古之死,但中古神农,未有宫室,上栋下宇。乃在五帝以来,此及其死也,而云“升屋”,则非神农时也。故熊氏云及其死也,以为五帝时,或为三王时。皇氏以为及其死也,还论中古时;饭腥苴孰,谓五帝时,故云“然后”,其义非也。
  “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夏则居橧巢。寒则累土,暑则聚薪柴居其上。
  ○窟,苦忽反。橧,本又作增,又作曾,同,则登反。樔,本又作巢,助交反。未有火化,食腥也。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未有麻丝,衣其羽皮。此上古之时也。
  ○茹音汝。衣,於既反。
  ○后圣有作,作,起。然后脩火之利,孰冶万物。范金,铸作器用。
  ○铸,之树反。合土。瓦瓴、甓及甒、大。
  ○合如字,徐音閤。瓴音令。甓,步历反。甒音武。大音泰。甒、大,皆樽名。以为台榭、宫室、牖户。榭,器之所藏也。
  ○榭音谢,本亦作谢。牖音酉。以炮,裹烧之也。
  ○炮,薄交反,徐扶交反。裹音果。以燔,加於火上。
  ○燔音烦。以亨,煮之镬也。
  ○享,普伻反,煮也。下“合亨”同。镬,户郭反。以炙,贯之火上。
  ○炙,之石反。贯,古乱反。以为醴酪。烝酿之也。酪酢。
  ○醴音礼。酪音洛。烝,之承反。酿,女亮反。酢,,七故反。,才再反,徐祖冀反。治其麻丝,以为布帛,以养生送死,以事鬼神上帝,皆从其朔。朔亦初也,亦谓今行之然。
  [疏]“昔者先王”至“其朔”。
  ○正义曰:此一节更论上古之事,昔者先王既云“未有宫室”,则总是五帝之前。云“未有火化”之事,则唯为伏牺之前,以上文中古神农有火故也。
  ○“冬则居营窟”者,营累其土而为窟,地高则穴於地,地下则窟於地上,谓於地上累土而为窟。
  ○“夏则居橧巢”者,谓橧聚其薪以为巢。
  ○“饮其血,茹其毛”者,虽食鸟兽之肉,若不能饱者,则茹食其毛以助饱也。若汉时苏武以雪杂羊毛而食之,是其类也。
  ○“后圣”至“其朔”。
  ○正义曰:此一节论中古神农及五帝并三王之事,各随文解之。
  ○“后圣有作”者,谓上古之后,圣人作起。
  ○“然后脩火之利”者,谓神农也。火利言脩者,火利,先有用之,简少,至神农更脩益使多,故云“脩”。知者,以《世本》云:“燧人出火。”案郑《六艺论》云:“燧人在伏牺之前。凡六纪九十一代。”《广雅》云:一纪二十六万七千年。六纪计一百六十万二千年也。
  ○“范金合土”者,“范金”者,谓为形范以铸金器。“合土”者,谓和合其土,烧之以作器物。
  ○“以为台榭宫室牖户”者,谓五帝时也。
  ○“以炮,以燔”、“以为醴酩”及“治其麻丝,以为布帛”之属,亦五帝时也。
  ○“皆从其朔”者,谓今世所为范金合土烧炙醴酪之属,非始造之,皆仿法中古以来,故云“皆从其朔”。
  ○注“孰冶万物”。
  ○正义曰:孰,谓亨煮。冶,谓陶铸也。
  ○注“瓦瓴甓及甒大”。
  ○正义曰:《檀弓》云:“有虞氏之瓦棺。”《释器》云:“瓴甋谓之甓。”郭注云:“塶,砖也。”《礼器》云:“君尊瓦甒。”又《明堂》云:“泰,有虞氏之尊。”此等皆烧土为之。
  ○注“榭,器之所藏也”。
  ○正义曰:知者,案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公羊》云“乐器藏焉尔”,《穀梁》云“乐器之所藏”是也。
  “故玄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陈其牺牲,备其鼎俎,列其琴、瑟、管、磬、锺、鼓,脩其祝、嘏,以降上神与其先祖,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是谓承天之祜。此言今礼馔具所因於古及其事义也。粢读为齐,声之误也。《周礼》:“五齐,一曰泛齐,二曰醴齐,三曰盎齐,四曰醍齐,五曰沈齐。”字虽异。醆与盎、澄与沈,盖同物也。奠之不同处,重古略近也。祝,祝为主人飨神辞也。嘏,祝为尸致福於主人之辞也。祐,福也,福之言备也。
  ○盏,侧眼反。粢,依注为齐,才细反,注“五齐”皆同。醍音体。嘏,本或作假,古雅反。祜音户。粢读音咨。泛,芳敛反,徐音汎。盎,乌浪反。
  [疏]“故玄”至“之祜”。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因於古昔所供之物,并酒之所陈之处。
  ○“玄酒在室”者,玄酒,谓水也。以其色黑谓之玄。而大古无酒,此水当酒所用,故谓之玄酒。以今虽有五齐三酒,贵重古物,故陈设之时,在於室内而近北。“醴醆在户”,醴,谓醴齐。醆,谓盎齐。以其后世所为,贱之,陈列虽在室内,稍南近户,故云“醴醆在户”。皇氏云“醴在户内,醆在户外”,义或然也。其泛齐所陈,当在玄酒南,醴齐北,虽无文,约之可知也,以熊氏、崔氏并云:“此据禘祭,用四齐,不用泛齐也。”
  ○“粢醍在堂”者,以卑之,故陈列又南近户而在堂。“澄酒在下”者,澄,谓沈齐也。酒,谓三酒:事酒,昔酒,清酒之等,稍卑之,故陈在堂下也。
  ○“陈其牺牲”者,谓将祭之夕,省牲之时,及祭日之旦,迎牲而人丽於碑。案《特牲礼》:陈鼎于门外北面,兽在鼎南东首,牲在兽西西上北首,其天子诸侯夕省牲之时,亦陈於庙门外,横行西上。
  ○“备其鼎俎”者,以牲体於濩,镬在庙门之外,鼎随镬设,各陈於镬西,取牲体以实其鼎,举鼎而入,设於阼阶下,南北陈之,俎设於鼎西,以次载於俎也。故云“备其鼎俎”。案《少牢》“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又云“鼎入陈于东方,当序西面北上,俎皆设于鼎西”是也。
  ○“列其琴瑟”者,琴瑟在堂而登歌,故《书》云“搏拊琴瑟以咏”是也。
  ○“管磬钟鼓”者,堂下之乐,则书云“下管鼗鼓,笙镛以间”是也。其歌钟歌磬,亦在堂下。
  ○“脩其祝嘏”者,祝,谓以主人之辞飨神。嘏,谓祝以尸之辞致福而嘏主人也。
  ○“以降上神与其先祖”者,上神,谓在上精魂之神,即先祖也。指其精气,谓之上神;指其亡亲,谓之先祖,协句而言之,分而为二耳。皇氏、熊氏等云:“上神,谓天神也。”
  ○“以正君臣”者,《祭统》云:“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是以正君臣也。
  ○“以笃父子”者,《祭统》云:“尸南面,父北面而事之。”是以笃父子也。
  ○“以睦兄弟”者,《祭统》云:“昭与昭齿,穆与穆齿。”《特牲》云:“主人洗爵,献长兄弟、众兄弟。”是以睦兄弟也。
  ○“以齐上下”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是也。
  ○“夫妇有所”者,《礼器》云“君在阼,夫人在房”,及《特牲》夫妇交相致爵是也。
  ○“是谓承天之祜”者,言行上事得所,则承受天之祜福也。
  ○注“此言”至“备也”。
  ○正义曰:“今礼馔具所因於古”者,此玄酒在室,及下作其祝号,并然后退而合亨,皆是今世祭祀之礼。醴、醆,牺牲之属,是馔具也。用古玄酒醴醆,是所以因於古,故言“今礼馔具所因於古”也。云“及其事义”者,从“玄酒”以下至“其先祖”以上是事也,“以正君臣”以下至“承天天之祐”是义也。云“粢读为齐”者,案《尔雅》云:“粢,稷也。”作酒用黍不用稷,故知粢当为齐,声相近而致误。引《周礼》“五齐”者,是《酒正》文也。郑注云:“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如今宜成醪矣。醴,犹体也,成而汁泽相将,如今恬酒矣。盎,犹翁也,成而翁翁然葱白色,如今酂白矣。缇者成而红赤,如今下酒矣。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青矣。”云“醆与盎,澄与沈,盖同物”者,以《酒正》文醴缇之间有盎,此醴醍之间有醆,又《周礼》缇齐之下有沈齐,此醍齐之下有澄齐,故云“醆与盎,澄与沈,盖同物也”。案此注澄是沈齐。案《酒正》注,澄酒是三酒,二注不同,故赵商疑而致问,郑答之云:“此本不误,转写益‘澄’字耳。”如郑所答,是转写《酒正》之文,误益“澄”字,当云“酒三酒也”,则是与《礼运》注同。然案《坊记》云:“醴酒在室,醍酒在堂,澄酒在下,示民不淫也。”注云:“淫,犹贪也。”又以澄为清酒,田琼疑而致问,郑答之云:“《礼运》云:醴醆醍澄,各是一物。”皆不言酒,故推其意,澄为沈齐,酒为三酒。《坊记》云:“醴也,醍也,澄也。”皆言酒,故因注云:“澄酒,清酒也,其实沈齐也。”如郑此言,《坊记》所云:“醴酒醆酒。”五齐亦言酒,则澄酒是沈齐也。是五者最清,故云澄酒,非为三酒之中清酒也,是与《礼运》不异也。云“奠之不同处,重古略近”者,奠之或在室,或在堂,或在下,是“不同处”。古酒奠於室,近酒奠於堂,或奠於下,是“重古略近”。云“祝,祝为主人飨神辞”者,案《特牲少牢礼》云“祝称孝孙某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尚飨”。是祝为主人飨神辞。云“嘏,祝为尸致福於主人之辞”者,此下云“嘏以慈告”,《诗 小雅》云:“锡尔纯嘏,子孙其湛。”是致福於主人之辞也。云“祐,福也”者,《释诂》文。“福之言备”,《郊特牲》文,言嘉庆备具,福之道也。其用酒之法,崔氏云:《周礼》大祫,於大庙则备五齐、三酒。朝践,王酌泛齐,后酌醴齐。馈食,王酌盎齐,后酌醍齐。朝献,王酌泛齐。因朝践之尊,再献,后酌醍齐。因馈食之尊,诸侯为宾,则酌沈齐。尸酢,王与后皆还用所献之齐。宾长酳尸,酢用清酒,加爵亦用三酒。大禘则用四齐、三酒者,醴齐以下悉用之,故《礼运》云:“玄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用四齐者,朝践,王酌醴齐,后酌盎齐。馈食,王酌醍齐,后酌沈齐。朝献,王酌醴齐,再献,后还酌沈齐。亦尊相因也。诸侯为宾,亦酌沈齐,用三酒之法,如祫礼也。四时之祭,唯二齐三酒,则自祫禘以下至四时祭,皆通用也。二齐,醴、盎也。故郑注《司尊彝》四时祭法,但云醴、盎而巳。用二齐者,朝践,王酌醴齐,后亦酌醴齐。馈食,王酌盎齐,后亦酌盎齐。朝献,王还用醴齐,再献,后还用盎齐,亦尊相因也。诸侯为宾,亦酌盎齐,三酒同於祫。三酒所常同不差者,三酒本为王以下饮,故尊卑自有常,依尊卑之常,不得有降。祫禘时祭,本明所用总有多少,故正祭之齐,有差降也。鲁及王者之后,大祫所用,与五禘之礼同。若禘与王四时同,用三酒亦同於王。侯伯子男祫禘皆用二齐醴、盎而巳,三酒则并用。用二齐之法,朝践,君夫人酌醴齐;馈食,君夫人酌盎齐。朝献,君还酌醴齐;再献,夫人还酌盎齐。诸臣为宾,酌盎齐。尸酢君夫人用昔酒,酢诸臣用清酒,加爵皆清酒。时祭之法,用一齐,故《礼器》云:“君亲制祭,夫人荐盎。”郑云:“谓朝事时也。”又云:“君亲割牲,夫人荐酒。”郑云:“谓进孰时也。”其行之法,朝践君制祭,则夫人荐盎。为献进孰时,君亲割,夫人荐酒。朝献时,君酌盎齐以酳尸,再献时,夫人还酌酒,以终祭也。宾献皆酒,加爵如禘祫之礼。天子诸侯酌奠,皆用齐酒,卿大夫之祭,酌奠皆用酒。其祫祭之法,既备五齐三酒,以实八尊,祫祭在秋。案《司尊彝》:“秋尝,冬烝。”朝献用两著尊,馈献用两壶尊,则泛齐醴齐,各以著尊盛之;盎齐、醍齐、沈齐,各以壶尊盛之,凡五尊也。又五齐各有明水之尊,凡十尊也。三酒三尊,各加玄酒,凡六尊也。通斝彝盛明水,黄彝盛郁鬯。凡有十八尊,故崔氏云:“大祫祭凡十八尊,其明水郁鬯,陈之各在五齐三酒之上,祭日之旦,王服衮冕而入,尸亦衮冕,祝在后侑之。”王不出迎尸,故《祭统》云:“君不迎尸,所以别嫌也。”尸入室,乃作乐降神,故《大司乐》云“凡乐,圜钟为宫,九变而降人鬼”是也。乃灌,故《书》云:“王入大室,祼当灌之。”时众尸皆同在太庙中,依次而灌,所灌郁鬯。《小宰注》云“尸祭之,啐之,奠之”,是为一献也。王乃出迎牲,后从灌,二献也。迎牲而入至於庭,故《礼器》云:“纳牲诏於庭。”王亲执鸾刀,启其毛,而祝以血毛告於室,故《礼器》云:“血毛诏於室。”凡牲则庙各别牢,故《公羊传》云:“周公白牡,鲁公骍犅。”案《逸礼》云:“毁庙之主,昭共一牢,穆共一牢,於是行朝践之事,尸出於室。太祖之尸,坐於尸西南面,其主在右,昭在东,穆在西,相对坐,主各在其右。”故郑注《祭统》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祝乃取牲膟膋,燎于炉炭,入以诏神於室,又出以堕于主前,《郊特牲》云“诏祝於室,坐尸於堂”是也。王乃洗肝於郁鬯而燔之,以制於主前,所谓制祭。次乃升牲首於室中,置於北墉下。后荐朝事之豆笾,乃荐腥於尸主之前,谓之朝践,即此《礼运》“荐其血毛,腥其俎”是也。王乃以玉爵酌著尊泛齐以献尸,三献也。后又以玉爵酌著尊醴齐以亚献,四献也。乃退而合亨,至荐孰之时,陈於堂,故《礼器》云“设馔於堂”,乃后延主入室,大祖东面,昭在南面,穆在北面,徙堂上之馔於室内坐前,祝以斝爵酌奠於馔南,故《郊特牲》注云“天子奠斝,诸侯奠角”,即此之谓也。既奠之后,又取肠间脂,焫萧合馨芗,《郊特牲》注云:“奠,谓荐孰时。”当此大合乐也。自此以前谓之接祭,乃迎尸入室,举此奠斝,主人拜以妥尸,故《郊特牲》云:“举斝角,拜妥尸”是也。后荐馔献之豆笾,王乃以玉爵酌壶尊盎齐以献尸,为五献也。后又以玉爵酌壶尊醴齐以献尸,是六献也。於是尸食十五饭讫,王以玉爵因朝践之尊,泛齐以酳尸,为七献也,故郑云:“变朝践云朝献,尊相因也。”朝献,谓此王酳尸因朝践之尊也。后乃荐加豆笾,尸酌酢主人,主人受嘏,王可以献诸侯。於是后以瑶爵,因酌馈食壶尊醍齐以酳尸,为八献也。郑注《司尊彝》云:“变再献为馈献者,亦尊相因也。”再献,后酳尸。献,谓馈食时后之献也,於时王可以瑶爵献卿也。诸侯为宾者,以瑶爵酌壶尊醍齐以献尸,为九献。九献之后,谓之加爵。案《特牲》有三加,则天子以下,加爵之数依尊卑,不秖三加也。故《特牲》三加爵,别有嗣子举奠。《文王世子》诸侯谓之“上嗣”,举奠亦当然。崔氏以为后献皆用爵,又以九献之外加爵,用璧角璧散。今案《内宰》云:“后祼献则赞,瑶爵亦如之。”郑注云:“瑶爵,谓尸卒食,王既酳尸,后亚献之。”始用瑶爵,则后未酳尸以前不用也。又郑注《司尊彝》云:“王酳尸用玉爵,而再献者用璧角、璧散可知。”此璧角、璧散则瑶爵也。崔氏乃云:“正献之外,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其义非也。其禘祭所用四齐者,禘祭在夏,醴齐盎齐,盛以牺尊,醍齐沈齐,盛以象尊。王朝践献用醴齐,后亚献用盎齐,王馈献用醍齐,后亚献用沈齐,尸卒食,王酳尸因朝践醴齐,后酳尸因馈食沈齐,诸臣为宾,献亦用沈齐。禘祭无降神之乐,熊氏以为大祭皆有三始,有降神之乐,又未毁庙者,皆就其庙祭之,其馀皆如祫祭之礼。天子时祭用二齐者,春夏用牺尊盛醍齐,用象尊盛沈齐,秋冬用著尊盛醴齐,用壶尊盛盎齐,是一齐用一尊,《司尊彝》皆云“两”者,以一尊盛明水,故皆云“两”。若禘祫之祭,其齐既多,不得唯两而巳。前巳备释也。时祭唯用二齐,其诸侯用齐及酒,皆视天子,具如前说,其鲁及王者之后皆九献,其行之法与天子同。侯伯七献,朝践及馈献时,君皆不献,於九献之中减二,故为七献也。《礼器》云“君亲制祭,夫人荐盎,君亲割牲,夫人荐酒”是也。子男五献者,亦以荐腥馈孰二,君皆不献,酳尸之时,君但一献而巳。九献之中去其四,故为五。此皆崔氏之说,今案《特牲少牢》尸食之后,主人主妇及宾备行三献,主妇因献而得受酢。今子男尸食之后,但得一献,夫人不得受酢,不如卿大夫,理亦不通。盖子男馈孰以前,君与夫人并无献也。食后行三献,通二灌为五也。《礼器》所云,自据侯伯七献之制也。一曰:尸酢侯伯子男,亦用所献之齐也。
  “作其祝号,玄酒以祭,荐其血毛,腥其俎;孰其殽,与其越席,疏布以幂,衣其澣帛,醴醆以献,荐其燔炙。君与夫人交献,以嘉魂魄。是谓合莫。此谓荐上古中古之食也。《周礼》祝号有六:“一曰神号,二曰鬼号,三曰祇号,四曰牲号,五曰赍号,六曰币号。”号者,所以尊神显物也。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及血毛,皆所以法於大古也。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此以下,皆所法於中古也。越席,翦蒲席也。幂,覆尊也。澣帛,练染以为祭服。嘉,乐也。莫,虚无也。《孝经说》曰:“上通无莫。”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注同。殽,本或作肴,户交反。越席,音活,注同,字书作趏,杜元凯云:结草。幂,本又作鼏,同,莫历反。衣其,於既反。浣,户管反。示号,音祇,本又作祗。齍音咨,皇云:“黍稷。”大音太,下“大史”同。爓,似廉反。染,如艳反,又如琰反。乐也,音洛。
  ○然后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实其簠、簋、笾、豆、鉶、羹。祝以孝告,嘏以慈告,是谓大祥。此谓荐今世之食也。体其犬豕牛羊,谓分别骨肉之贵贱,以为众俎也。祝以孝告,嘏以慈告,各首其义也。祥,善也,今世之食,於人道为善也。
  ○钘,本又作鉶,音刑,盛和羹器,形如小鼎。羹音庚,旧音衡。别,彼列反,下文同。此礼之大成也。”解子游以礼所成也。
  [疏]“作其祝号”至“是谓合莫”。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用上古中古之法也。“玄酒以祭,荐其血毛,腥其俎”,此是用上古也,“孰其殽”以下用中古也。“作其祝号”者,谓造其鬼神,及牲玉美号之辞,史、祝称之,以告鬼神,故云“作其祝号”。
  ○“玄酒以祭”者,谓朝践之时,设此玄酒於五齐之上,以致祭鬼神。此重古设之,其实不用以祭也。
  ○“荐其血毛”者,亦朝践时延尸在堂,祝以血毛告於室也。
  ○“腥其俎”者,亦谓朝践时,既杀牲,以俎盛肉,进於尸前也。
  ○“孰其殽”,骨体也。孰,谓以汤爓之,以其所爓骨体进於尸前也。
  ○“与其越席”至“浣帛”,皆谓祭初之时。越席,谓蒲席。疏布,谓粗布。若依《周礼》,越席、疏布是祭天之物。此经云“君与夫人”,则宗庙之礼也。此盖记者杂陈夏殷诸侯之礼,故虽宗庙而用越席疏布也。
  ○“衣其澣帛”者,谓祭服练帛,染而为之。
  ○“醴醆以献”者,朝践之时用醴,馈食之时用醆。
  ○“荐其燔炙”者,谓燔肉炙肝。案《特牲礼》: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主妇献尸,宾长以燔从。则此君荐之用炙也,夫人荐用燔是也。皇氏云:“燔谓荐孰之时,焫萧合馨芗。”知不然者,案《诗 楚茨》云:“或燔或炙。”郑云:“燔,燔肉也。炙,肝炙也。”则知此燔炙亦然,皇说非也。君与夫人交献,第一君献,第二夫人献,第三君献,第四夫人献,是君与夫人交错而献也。
  ○“以嘉魂魄”者,谓设此在上祭祀之礼,所以嘉善于死者之来魂魄是於死者之魂魄。
  ○“是谓合莫”,莫,谓虚无寂寞,言死者精神虚无寂寞,得生者嘉善,而神来歆飨,是生者和合於寂寞。但《礼运》之作,因鲁之失礼,孔子乃为广陈天子诸侯之事,及五帝茸荃之道,其言杂乱,或先或后,其文不次,举其大纲,不可以一代定其法制,不可以一概正其先后,若审此理,则无所疑惑。
  ○注“《周礼》”至“元莫”。
  ○正义曰:案《周礼》大祝辨六号,“一曰神号”,注:“若皇天上帝”;“二曰鬼号”,注:“若皇祖伯某”;“三曰祇号”,“若后土地祇”;“四曰牲号”,“若牛,曰一元大武”;“五曰齍号”,“若稷曰明粢”;“六曰币号”,“若币曰量币”是也。云“号者,所以尊神显物”者,其神号、鬼号、祇号,是尊神也。牲号、齍号、币号,是显物也。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者,案《士丧礼》小敛之奠,载牲体两髀、两肩、两胉,并脊凡七体也。《士虞礼》:“主人不视豚解。”注云:“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是豚解七体也。案《特牲少牢》以荐孰为始之时,皆体解,无豚解,以无朝践荐腥故也。其天子诸侯既有朝践荐腥,故知腥其俎之时豚解。云“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者。体解,则《特牲少牢》“所升於俎,以进神者”是也。案《特牲》九体,肩一、臂二、臑三、肫四、胳五、正脊六、横脊七、长胁八、短胁九,《少牢》则十一体,加以脡脊、代胁为十一体也。是分豚为体解,此“孰其殽”,谓体解讫,以汤爓之,不全孰。次於腥而荐之堂,故《祭义》曰“爓祭,祭腥而退”是也。此则腥以法上古,爓法中古也。云“浣帛,练染以为祭服”者,此亦异代礼也。周礼则先染丝乃织成而为衣,故《玉藻》云:“士不衣织。”云“《孝经说》曰:上通无莫”者,《孝经纬》文,言人之精灵所感,上通元气寂寞。引之者,证“莫”为虚无。正本元字作无,谓虚无寂寞,义或然也。
  ○“然后”至“大祥”。
  ○正义曰:论祭馈之节,供事鬼神及祭未献宾,并祭竟燕饮飨食宾客兄弟。
  ○“然后退而合亨”者,前明荐爓既未孰,今至馈食,乃退取曏爓肉,更合亨之今孰,拟更荐尸。又尸俎唯载右体,其馀不载者及左体等,亦於镬中亨煮之,故云“合亨”。
  ○“体其犬豕牛羊”者,亨之既孰,乃体别骨之贵贱,以为众俎,供尸及待宾客兄弟等。体其犬豕牛羊,谓分别骨之贵贱,以为众俎。知非尸前正俎者,以此经所陈,多是祭末之事。若是尸前正俎,当云“是谓合莫”,不得云“是谓大祥”。既是人之祥善,故为祭末飨燕之众俎也。
  ○“实其簠、簋、笾、豆、鉶、羹”者,此举事尸之时所供设也。若笾豆亦兼据宾客及兄弟之等,故《特牲少牢》宾及众宾兄弟之等,皆有笾豆及俎是也。
  ○“祝以孝告,嘏以慈告”者,此论祭祀祝嘏之辞。案《少牢》:“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是祝以孝告。《少牢》又云:“主人献尸,祝嘏主人云:皇尸命工祝,丞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是嘏以慈告,言祝嘏於时以神之恩慈而告主人。
  ○“是谓大祥”者,祥,善也。谓馈食之时,荐今世之食,於人道为善,故为大祥。
  ○注“各首其义”者。
  ○正义曰:首,犹本也。孝子告神,以孝为首。神告孝子,以慈为首。各本祝嘏之义也。
  孔子曰:“於呼哀哉!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適矣!政乱礼失,以为鲁尚愈。
  ○於音乌。呼,好奴反。舍音舍,下“舍礼”皆同。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非,犹失也。鲁之郊,牛口伤、鼷鼠食其角,又有四卜郊不从,是周公之道衰矣。言子孙不能奉行兴之。
  ○禘,大计反。鼷音兮。
  [疏]“孔子”至“適矣”。
  ○正义曰:此明孔子叹意。前始发叹,末言自叹之意。子游有问,即随问而答。答事既毕,故更述其所怀。“於呼哀哉”是伤叹之辞。言观周家文武之道,以经幽、厉之乱伤,此礼仪法则,无可观瞻,唯鲁国稍可,吾舍此鲁国,更何之適而观礼乎!言鲁国尚愈。愈,胜也,言尚胜於馀国,故韩宣子適鲁云:“周礼尽在鲁矣。”
  ○“鲁之郊禘”至“其衰矣”。
  ○正义曰:鲁合郊禘也,非,是非礼。但郊失礼,则牛口伤,禘失礼,跻僖公。
  ○注“非犹”至“兴之”。
  ○正义曰:“郊,牛口伤”,宣三年经文。“鼷鼠食其角”,成七年经文。“四卜郊不从”,僖三十一年经文。言子孙不能承奉兴行周公之道,故致使郊牛有害,卜郊不从。
  “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是天子之事守也。先祖法度,子孙所当守。
  ○契,息列反。故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
  ○祝嘏莫敢易其常古,是谓大假。假亦大也。不敢改其常古之法度,是谓大大也。将言今不然。
  [疏]“杞之”至“守也”。
  ○正义曰:杞郊禹,宋郊契,盖是夏、殷天子之事,杞、宋是其子孙,当所保守,勿使有失。案《祭法》云:“夏郊鲧,殷郊冥。”今杞郊禹,宋郊契者,以鲧、冥之德薄,故更郊禹、契,盖时王所命也。
  ○“祝嘏”至“大假”。
  ○正义曰:言天子诸侯所祭之时,祝以主人之辞而告神,神以嘏福而与主人,二者皆依旧礼,无敢易其常事古法,是谓大假。假,大也。既不敢易法,是於礼法大中之大,谓大大之极也。
  ○注“假亦”至“不然”。
  ○正义曰:“假,大也”,《释诂》文。以经既有“大”字,故云“假亦大也”。从此以前皆论法於古道则为善,故上文“承天之祐”,次文“是谓合莫”,又次云“是谓大祥”,又次文“是谓大假”,皆论其善也。所以论其善者,将欲论其恶故也。郑云“将言今不然”,今,谓孔子之时也,礼废政坏,不如大祥大祥假之等。自此以下,皆论今时之恶,故下云“是谓幽国”、“是谓僣君”是也。
  “祝嘏辞说,藏於宗祝巫史,非礼也,是谓幽国。藏於宗祝巫史,言君不知有也。幽,暗也。国闇者,君与大夫俱不明也。
  [疏]“祝嘏”至“幽国”。
  ○正义曰:谓主人之辞告神;嘏,谓尸之辞致福告於主人,皆从古法。依旧礼,辞说当须以法用之於国,今乃弃去不用,藏於宗祝巫史之家,乃更改易古礼,自为辞说,非礼也。而国之君臣秖闻今日祝嘏之辞,不知古礼旧说,当是君臣俱暗,故云“是谓幽国”。
  “醆,斝及尸君,非礼也,是谓僣君。僣礼之君也。醆、斝,先王之爵也,唯鲁与王者之后得用之耳,其馀诸侯用时王之器而已。
  ○醆斝,古雅反,又音嫁,爵名也。夏曰醆,殷曰斝,周曰爵。
  [疏]“醆斝”至“僣君”。
  ○正义曰:醆是夏爵,斝是殷爵。若是夏殷之后祭祀之时,得以醆、斝及於尸君,其馀诸侯於礼不合。今者诸侯等祭祀之时,乃以醆、斝及於尸君,非礼也,此诸侯乃是僣礼之君。
  ○注“醆斝”至“用之”。
  ○正义曰:案《明堂位》云:“夏曰醆,殷曰斝。”是先王之爵也。天子有六代之乐,王者之后,得用郊天,故知唯天子王者之后得用之,其馀诸侯用时王之器而已。此醆、斝谓祭祀尸未入之时,祝酌奠於鉶南者也。故《郊特牲》云“举斝角”是也。若寻常献尸,则用王爵耳。
  “冕弁兵革藏於私家,非礼也。是谓胁君。劫胁之君也。冕弁,君之尊服。兵革,君之武卫及军器也。
  ○胁,许劫反。
  [疏]“冕弁”至“胁君”。
  ○正义曰:“冕弁兵革藏於私家,非礼”者,私家,大夫以下称家。冕是衮冕,弁是皮弁。冕弁是朝廷之尊服,兵革是国家防卫之器,而大夫私家藏之,故云“非礼也”。
  ○“是谓胁君”,胁,劫胁也。私藏公物,则见此君恒被臣之劫胁。
  “大夫具官,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是谓乱国。臣之奢富儗於国君,败乱之国也。孔子谓:“管仲官事不摄,焉得俭?”
  ○儗音拟。焉,於虔反。
  [疏]“大夫”至“乱国”。
  ○正义曰:“大夫具官”者,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卿大夫若有地者,则置官一人,用兼摄群职,不得官官各须具是如君也。故孔子讥管仲云“官事不摄,焉得俭”是也。
  ○“祭器不假”者,凡大夫无地,则不得造祭器。有地虽造而不得具足,并须假借。若不假者,唯公孤以上得备造,故《周礼》:“四命受器。”郑云:“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又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
  ○“声乐皆具”者,大夫自有判县之乐,而不得如三桓舞八佾。一曰大夫祭,不得用乐者,故《少牢馈食》无奏乐之文,唯君赐乃有之。
  ○“非礼也”者,若大夫并为上事,则为非礼也。
  ○“是谓乱国”者,大夫为此上诸事,与君相敌,乃是败乱之国也。
  “故仕於公曰臣,仕於家曰仆。三年之丧,与新有昏者,期不使。以衰裳入朝,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也。是谓君与臣同国。臣有丧昏之事而不归,反服其衰裳以入朝,或与仆相等辈而处,是谓君臣共国,无尊卑也。有丧昏不归唯君耳。臣有丧昏,当致事而归。仆又不可与士齿。
  ○期,居其反。朝,直遥反,注同。或与仆相,息亮反,一读如字,则连下为句。等辈,卜内反。
  [疏]“故仕”至“同国”。
  ○正义曰:“仕於公曰臣”者,公是诸侯之号,臣是至贱之称,今若仕於诸侯,其自称以至贱之辞而曰臣,自贬退也。
  ○“仕於家曰仆”者,谓卿大夫之仆,又贱於臣。若仕於大夫之家,即自称曰仆,弥更卑贱也。
  ○“三年之丧,与新有昏者,期不使”者,若君有丧昏,则恒在於国不归。臣有丧昏,则归向家,一期之间,不复使役也,故云“期不使”。
  ○“以衰裳入朝,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也”者,今臣之有丧,乃不致事,身著衰裳而入君朝,或与家臣之仆错杂而居,齐齿等辈,是为非礼也。
  ○“是谓君与臣同国”者,君之丧昏而在国,臣有丧昏而不归家,亦在国,是君与臣同国。又臣是卿大夫,与仆杂居。且臣是君之臣,仆是臣之仆,今卿大夫与仆杂居,尊卑无别,亦是君臣共国也。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言今不然也。《春秋》昭元年:”泰伯之弟针出奔晋。”剌其有千乘之国,不能容其母弟。
  ○针,其廉反,又祇廉反。乘,时证反。故天子適诸侯,必舍其祖庙,而不以礼籍入,是谓天子坏法乱纪。以礼籍入,谓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也。天子虽尊,舍人宗庙,犹有敬焉,自拱敕也。
  ○坏音怪。恶,乌路反。拱,徐居勇反,后“拱持”同。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无故而相之,是献谑也。陈灵公与孔甯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
  ○谑,许约反,甯本又作宁。案《左传》作“宁”,《公羊》作“甯”,各依字读。父音甫。数,邑角反。取弑,申志反,又如字。
  [疏]故“天子”至“为谑”。
  ○正义曰:“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者,案《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是也。“以处其子孙”者,谓子孙若有功德者,封为诸侯,无功德直食邑於畿内也。
  ○“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者,谓诸侯子孙,封为卿大夫。若有其大功德,其子孙亦有采地,故《左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是处其子孙。
  ○“大夫有采地以处其子孙”者,大夫位卑,不合割其采地以处子孙。但大夫以采地之禄,养其子孙,故云“以处其子孙”。然从“是谓幽国”以下,皆论其臣恶。今此云“是谓制度”而论善者,此论古之制度如此,今日则不然,谓今恶起文,故云“是谓制度”,非论今日之好,故注云“言今不然也。”
  ○注“昭元”至“毋弟”。
  ○正义曰:此所引《春秋》昭元年《公羊传》文,引之者,证诸侯有国处子孙之义,讥秦伯不然也。
  ○注“陈灵”至“杀焉”。
  ○正义曰:此宣十年《左传》文: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於夏徵舒之母夏姬,公谓孔宁仪行父曰:“徵舒似女。”行父对曰:“亦似君。”徵舒病之,公出,自其厩射而杀之。二子奔楚。后楚杀徵舒,立成公,是取弑也。
  是故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疾今失礼如此,为言礼之大义也。柄,所操以治事。
  ○柄,兵命反。傧,必刃反。治政,皇如字,徐直吏反,下文注“以治事”同。为,于伪反,下“又为”、“遂为”皆同。操,士刀反。故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倍,小臣窃。刑肃而俗敝,则法无常;法无常而礼无列;礼无列,则士不事也。刑肃而俗敝,则民弗归也。是谓疵国。又为言政失君危之祸败也。肃,骏也。疵,病也。
  ○倍,步内反。敝音弊,本亦作弊。疵,才斯反。峻,恤俊反。
  [疏]“是故”至“君也”。正义曰:此一经疾时失礼致此在上祸败之事,故言礼之大义。
  ○“礼者,君之大柄”者,言人君治国须礼,如巧匠治物,执斤斧之柄。
  ○“所以别嫌明微”者,此以下亦并明用礼为柄之事,使寡妇不夜哭,是别嫌;君子表微,是明微也。
  ○“傧鬼神”者,以接宾以礼曰傧,以郊天祀地及一切神明,是傧鬼神也。
  ○“考制度”者,考,成也。制度为广狭丈尺,以礼成之也。
  ○“别仁义”者,仁生义杀,各使中礼,有分别也。
  ○“所以治政安君也”者,用礼为柄,如前诸事,故治国得政,君获安存,故《孝经》云:“安上治民,莫善於礼。”
  ○“大臣”至“俗敝”。
  ○正义曰:大臣,谓大夫以上。倍,谓倍君行私也。或有屡谏不听,皆越关倍君而去。
  ○“小臣窃”者,小臣,士以下。窃者,盗也。职闇位卑,但为窃盗府库之事。
  ○“刑肃而俗敝,则法无常”者,肃,骏急也。敝,凋残也。君位已危,大臣又倍,小臣盗窃,愚君无奈此何,唯知暴怒,急行刑罚,故云“刑肃”。上下乖离,故云“俗敝”。俗敝刑肃、故法教无常。
  ○注“肃,骏也。疵,病也”。
  ○正义曰:案《释诂》文。云肃、骏俱训为疾,是肃为骏也。《释诂》文又云:“疵,病也。”疵国者,君既危於上,臣又叛於下,刑肃严重,风俗凋敝,皆国之病,故云“疵国”。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於此又遂为之言政也。藏,谓辉光於外,而形体不见,若日月星辰之神。
  ○辉音晖。见,贤遍反。是故夫政必本於天,殽以降命。降,下也。殽天之气,以下教令,天有运移之期,阴阳之节也。
  ○殽,户教反。注及下同。命降于社之谓殽地,谓教令由社下者也。社,土地之主也。《周礼》土会之法,有五地之物生。
  ○会,古外反。降于祖庙之谓仁义,谓教令由祖下者,《大传》曰:自祢率而上至于祖,远者轻,仁也。自祖率而下至于祢,高者重,义也。
  ○上,时掌反。下“上配”、“上生”皆同。降於山川之谓兴作,谓教令由山川下者也。山川有草木禽兽,可作器物,共国事。
  ○共音恭。降於五祀之谓制度。谓教令由五祀下者。五祀有中霤、门、户、灶、行之神,此始为宫室制度。此圣人所以藏身之固也。政之行如此,何用城郭沟池之为。
  [疏]“故政”至“固也”。正义曰:此一节以上文云政之不正,则国乱君危。此则广言政之大理,本於天地及宗庙山川五祀而来,所来既重,故君用之,得藏身安固也。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者,故,因上起下之辞。人君身在於中,施政於外,人但见其政,不见其身。若政之美盛,则君身安静,故云“政者,所以藏身也”。郑云“藏谓煇光於外,而形体不见,若日月星辰之神”是也。
  ○“是故夫政必本於天”,是故,谓政是藏身之固。其事既重,所施教令,必本於天而来。天有运移,若星辰围绕北极;气有阴阳,若冬夏之有寒暑。
  ○“殽以降命”者,殽,效也,言人君法效天气,以降下政教之命,效星辰运转於北极,为昏媾姻亚;效天之阴阳寒暑,为刑狱赏罚,是“殽以降命”。
  ○“命降于社之谓殽地”者,上云“政本於天”,此论政降於地。上既云“必本於天,殽以降命”,此亦当云“必本於地,殽以降命”。但上文既具,故此略而变文,直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命者,政令之命,降下於社,谓从社而来以降民也。社即地也,指其神谓之社,指其形谓之地。法社以下教令,故云“谓之殽地”。地有五土,生物不同,人君法地,亦养物不一也。
  ○“降于祖庙”者,此亦政教之命降下於民,由祖庙而来,谓法祖庙以下政令。
  ○“之谓仁义”者,父亲,仁也。祖尊,义也。言法此父祖,施仁义於民也。上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此亦当云“命降于祖之谓殽庙”,以上文既具,故此又略而变文,与上不同,自下皆然也。
  ○“降於山川”者,谓所施政令之命下於民者,从山川而来,谓法效山川,以为教令也。
  ○“之谓兴作”者,山川有草木鸟兽,可作器物,人君法山川,以兴作其物也。
  ○“降於五祀”者,所施政令降於民者,从五祀而来,谓法此五祀之神,以施政令也。
  ○“之谓制度”者,初造五祀之人,既立中霤、门、户、灶、行大小形制,各有法度,后王所以取为制度等级也。
  ○“此圣人所以藏身之固也”者,政既法天地,法祖庙山川五祀,所重若此,谨慎行之,所以藏其身而坚固。
  ○注“殽天”至“之节”。
  ○正义曰:案昭二十五年《左传》云:“礼者,天之经,地之义,为父子兄弟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为刑罚威狱以类其震曜杀戮。”此注云“天有运移之期,阴阳之节”,总包之也,皆法天之所为,以下教令也。
  ○注“社土”至“物生”。
  ○正义曰:下云“社者,神地之道”,此云“土地之主”,主则神也。“土会之法,有五地之物生”者,此《大司徒》文。五地则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各有所生。五地总生万物,人君法之,施政令,亦总养万民也。
  ○注“《大传》”至“义也”。
  ○正义曰:引此者,证祖祢庙有仁义也。云“自祢率而上至于祖,远者轻,仁也”者,自,用也。率,循也。言用祢之仁,依循而上,以至於祖,远者恩爱渐轻,是据仁恩也。“自祖率而下至於祢,高者重,义也”者,言用祖之义,依循而下,以至于祢,高者尊重,是义事也。祖庙之中,自然有此仁义,人君法之,施此仁义教令,以教下民也。
  ○注“五祀”至“制度”。
  ○正义曰:此五祀,郑云“有中霤、门、户、灶、行之神,此始为宫室制度”者,如郑此言,则五祀神者,谓初造五祀之神。此人造五祀,有其制度,后王法此人之神,更为制度,此人造五祀,非五祀本神也。其五祀亦自然有其虚无之神,非后王所取法也,故此不言之。
  ○注“政之”至“之为”。
  ○正义曰:言政之行若能如此法天阴阳,使赏罚得所,法地高下,令尊卑有序,法之祖庙而行仁义,法之山川五祀而为兴作制度,若能如此,则民怀其德,祸害不来,何所防御?故云:“何用城郭沟池之为?”言不用城郭沟池也。


 
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故圣人参於天地,并於鬼神,以治政也。处其所存,礼之序也;玩其所乐,民之治也。并,并也,谓比方之也。存,察也。治,所以乐其事居也。
  ○所乐,音岳,又音洛,又五孝反,好也,注同。治,直吏反,注同,下“以自治”、注“身治”、“成治”皆放此。并,步顶反。故天生时而地生财人,其父生而师教之。四者君以正用之,故君者,立於无过之地也。顺时以养财,尊师以教民,而以治政,则无过差矣。《易》曰:“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差,初佳反,一音初买反。曰仁,本亦作“人”。
  [疏]“故圣”至“地也”。
  ○正义曰:此一节结上政令之命降于天地宗庙之等,使礼仪有序,民之治理。
  ○“故圣人参於天地”者,政是圣人藏身之固,所以圣人参拟於天地,则法于天地是也。
  ○“并於鬼神”者,并,谓比方。鬼神,则祖庙、山川、五祀也。言比方祖庙、山川、五祀而为事。
  ○“以治政”者,治,谓脩冶也。言参拟天地,比并鬼神,以脩治政教也。
  ○“处其所存,礼之序也”者,存,谓观察也。天有运移寒暑,地有五土生殖,庙有祖祢仁义,皆是人之所观察。言圣王能处其人所观察之事以为政,则礼得次序也。
  ○“玩其所乐,民之治也”者,谓兴作器物,宫室制度,皆是人之所乐。圣人能爱玩民之所乐,以教於民,则民所治理,各乐其事业居处也。
  ○“故君者,立於无过之地也”者。
  ○正义曰:若天不生时,地不生财,父不生子,师不教训,直欲令人君教之。不可教诲,则君多有过。今人君顺天时以养财,尊师傅以教民,因自然之性,其功易成,故人君得立於无过之地,言其功易成,无过差也。
  “故君者所明也,非明人者也。君者所养也,非养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事人者也。故君明人则有过,养人则不足,事人则失位。明犹尊也。
  ○养,羊向反,又如字,下同。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故人皆爱其死而患其生。则,当为明。人之道,身治、居安、名显,则不苟生也。不义而死,舍义而生,是不爱死患生也。
  ○则君,则音明,出注。分,扶问反,后文注除“三分去一”、“三分益一”皆同。舍音舍。
  [疏]“故君”至“其生”。
  ○正义曰:此一节论政之大体,皆下之事上,非上之事下也。上下分定,人皆以死事上。
  ○“君者所明也”者,明犹尊也,谓在下百姓所尊奉君,使之光显尊明人君。
  ○“非明人者也”者,非谓遣君尊明在下之人。下云“君者所养也,非养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事人者也”,并与此义同,以所明与所养所事文同相类,故郑以“明”为“尊”也。
  ○“故君明人则有过”者,君位既尊,乃自下乡尊人,於理不顺,故云“则有过”
  ○“养人则不足”者,君唯一身,若养百姓,力不能周赡,故云“养人则不足”也。
  ○“事人则失位”者,君尊在上,而屈事於在下之人,是失位也。
  ○“故礼达而分定”者,达,谓晓达。分,谓尊卑之分。以下之事上,於礼当然,人皆知之,是礼之晓达。尊者居上,卑者处下,是上下分定也。
  ○“故人皆爱其死而患其生”者,爱,谓贪爱。患,谓耻患。人皆知礼,上下分定,君有危难,皆欲救之,故人皆贪爱其以义而死,竞欲致死救之,耻患其不义而生,不欲苟且生也。
  ○注“则当为明”。
  ○正义曰:以此“则君以自治”,覆述上文,故知“则”当为“明”。
  “故用人之知,去其诈;用人之勇,去其怒;用人之仁,去其贪。用知者之谋,勇者之断,仁者之施,足以成治矣。诈者害民信,怒者害民命,贪者害民财,三者乱之原。
  ○知音智,注同。去,羌吕反,后皆同。断,丁乱反。施,始豉反,下“施生”同。
  ○故国有患,君死社稷,谓之义;大夫死宗庙,谓之变。变,当为辩,声之误也,辩,犹正也。君守社稷,臣卫君宗庙者。患,谓见围入。
  ○之变,音辩,出注。
  [疏]“故用”至“之变”。
  ○正义曰:上既达礼分定,患其不义而生,因上生下,故云“故”也。此论去不义之事。
  ○“用人之知,去其诈”者,知,谓谋计晓达前事,诈者不敢为之,故云“去其诈”。
  ○“用人之勇,去其怒”者,勇,谓果敢决断,能除恶人凶暴,怒者不敢为之,故云“去其怒”也。
  ○“用人之仁,去其贪”者,仁者好施,不苟求其财,贪者见之,心惭止息也,故云“去其贪”也。
  ○注“用知”至“之原”。
  ○正义曰:言用此三者,足以成治。如郑此言,但得知者、勇者、仁者,则足以成治矣,何须用诈、怒、贪者乎?故云去之。如郑此言,则解之当云:选用人知者退去其奸诈者,不须用之,为其害民信也;用人之勇者,去其忿怒,不须用之,为其害民命也;用人之仁者,去其贪残,不须用之,为其害民财也。如注之意指当如此。先师既为前解,故备载之,任后哲择焉。
  ○注“变当”至“围入”。
  ○正义曰:变与义相对,是正礼,明变是恶事,故读为辩,辩即正也。以声相近,故致字误。云“臣卫君宗庙”者,恐是臣之宗庙,故云“卫君宗庙”致死。按《孝经》云“守其宗庙”,谓大夫家之宗庙,此所以为君宗庙者,以人臣义则进,不则退,不可致死於已宗庙,故为君宗庙也。《孝经》谓不被黜削,恒得守之,故为已宗庙,所据意异也。
  “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於其义,明於其利,达於其患,然后能为之。耐,古能字。传书世异,古字时有存者,则亦有今误矣。意,心所无虑也。辟,开也。
  ○耐音能。辟,婢亦反,徐芳益反。传,丈专反。
  [疏]“故圣”至“为之”。
  ○正义曰:此承上“君死社稷”以统於下,然后能治其国,因上生下,故云“故”也。
  ○“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此孔子说圣人所能以天下和合共为一家,能以中国共为一人者,问其所能致之意。
  ○“非意之也”者,释其能致之理,所以能致者,非是以意测度谋虑而已,须知其诸事,谓以下之事。
  ○“必知其情”者,谓必知民之情也,则下文七情是也。
  ○“辟於其义”者,谓开辟其义以教之,则下文“父慈、子孝”十者之类是也。
  ○“明於其利”者,谓显明利事以安之,则下文“讲信脩睦”是也。
  ○“达於其患”者,谓晓达其祸患而防护之,则下文“争夺相杀”是也。
  ○“然后能为之”者,圣人必知此情义利患,然后能使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皆感义怀德而归之。
  ○注“耐古”至“开也”。
  ○正义曰:按《说文》云:耐者,须也。须谓颐下之毛,象形字也。古者犯罪以髡其须,谓之耐罪,故字从寸,寸为法也。以不亏形体,犹堪其事,故谓之耐。《汉书 惠帝纪》中具有其事,古之能字为此耐字,取堪能之义,故古之能字,皆作耐字。后来能字乃假借鳖三足为能,是后世传书世人殊异,耐字悉作能也,故云“传书世异”。今书虽悉作能,或有作耐字者,则此“耐以天下为一家”及《乐记》云“人不耐无乐”,仍作耐字,是“古字时有存者”。云“则亦有今误矣”者,今书虽存古字为“耐”,亦有误不安“寸”,直作“而”字,则《易 屯 彖》云“利建侯,而不宁”及刘向《说苑》“能”字皆为“而”也,是“亦有今误矣”。按郑注《乐记》:“耐,古能字,后世变之,此独存焉,古以能为三合字。”两注虽异,其意同矣。彼云“后世变之”,即此“传书世异”也。彼云“此独存焉”,即此云“古字时有存者”,云“古以能为三台字”者,谓今世以“能”字为堪能之“能”,古者以“能”字为三台字,是古今异也。云“意,心所无虑”者,谓於无形之处,用心思虑,无虑,即虑无也。宣十二年《左传》云:“前茅虑无。”是备虑无形之处,谓圣人以德义而感天下,非是以意豫前无时以恻度思虑,故云“非意”也。一云:心所无虑,谓心无所思虑,但知其情等而已。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脩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极言人事。
  ○恶,乌路反,下皆同。弟弟,上如字,下音悌。长,丁丈反。争,争斗之争。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脩十义,讲信脩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唯礼可耳。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言人情之难知,明礼之重。
  ○度,大洛反。见,贤遍反。
  [疏]“何谓”至“以哉”。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经情义利患四者,圣人皆知之,能有天下,故此覆释情义利患必须礼以治之,又明人之欲恶在心难知,若其舍礼,无由可化。
  ○“喜、怒、哀、惧、爱、恶、欲”者,案昭二十五年《左传》云:“天有六气,在人为六情,谓喜怒哀乐好恶。”此之喜怒及哀恶与彼同也。此云“欲”则彼云“乐”也,此云“爱”则彼“好”也,谓六情之外,增一“惧”而为七。熊氏云:“惧则怒中之小别,以见怒而怖惧耳。”六气,谓阴阳风雨晦明也。按彼传云:“喜生於风,怒生於雨,哀生於晦,乐生於明,好生於阳,恶生於阴。”其义可知也。
  ○“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者,此文先从亲者为始,以渐至疏,故长幼在后,君臣处未。按昭二十六年《左传》云:“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与此大同。“兄爱”即此“兄良”也,“弟敬”即此“弟弟”也,“夫和”即此“夫义”也,故彼云“夫和而义”。“妻柔”即此“妇听”也,“君令”即此“君仁”也,以仁恩而号令。“臣共”即此“臣忠”也。又隐三年《左传》云:“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义亦同。但传之二文,皆以国家之事言之,故先君臣,后父子,但异人之说,既有多少,不皆同也。
  ○“治人七情,脩十义,讲信脩睦”者,七情好恶不定,故云“治”。十义俱是义事,故云“脩”。信是深隐,故须“讲”。睦恐乖离,故云“脩”。各随事立文也。
  ○“欲恶者,心之大端也”者,端,谓头绪。饮食男女,是人心所欲之大端绪也。死亡贫苦,是人心所恶之大端绪也。
  ○“人藏其心,不可测度”者,言人深心厚貌,内外乖违,包藏欲恶之心,既无形体,不可测度而知,故美恶皆在其心,外边不见其色。
  ○“欲一穷之,舍礼何以哉”者,一,谓专一。穷,谓穷尽,言人君欲诚悫专一,穷尽人美恶之情,若舍去其礼,更将何事以知之哉!礼所以知人心者,有事於中心,貌必见於外。若七情美善,十义流行,则举动无不合礼。若七情违辟,十义亏损,则动作皆失其法,故云:“舍礼何以哉!”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言人兼此气性纯也。
  [疏]“故人”至“气也”。
  ○正义曰:上既言礼知人情,从此以下言人感天地鬼神而生,圣王还因天地鬼神作其法则以化人,所以人情万物可知也。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者,天以覆为德,地以载为德,人感覆载而生,是天地之德也。
  ○“阴阳之交”者,阴阳,则天地也。据其气谓之阴阳,据其形谓之天地。独阳不生,独阴不成,二气相交乃生,故云“阴阳之交”也。
  ○“鬼神之会”者,鬼谓形体,神谓精灵。《祭义》云:“气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必形体精灵相会,然后物生,故云“鬼神之会”。
  ○“五行之秀气也”者,秀,谓秀异。言人感五行秀异之气,故有仁义礼知信,是五行之秀气也。故人者天地之德,阴阳之交,是其气也;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是其性也,故注云“兼此气性纯也”。今按下文云:“鬼神以为徒。”覆说此经鬼神,不云阴阳鬼神者,阴阳鬼神,天地中物,故不重陈。郑下注:“鬼神谓山川也。”此义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故天秉阳,垂日星;秉,犹持也。言天持阳气,施生照临下也。地秉阴,窍於山川。播五行於四时,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窍,孔也。言地持阴气,出内於山川,以舒五行於四时,比气和,乃后月生而上配日,若臣功成进爵位也。一盈一阙,屈伸之义也。必三五者,播五行於四时也。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合为十五之成数也。
  ○窍,徐苦吊反。播,彼佐反,舒也。五行四时,绝句,本亦作播五行於四时。伸音升。五行之动,迭相竭也。五行四时十二月,还相为本也。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五味六和十二食,还相为质也。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竭,犹负载也。言五行运转,更相为始也。五声:宫、商、角、徵、羽也。其管阳曰律,阴曰吕,布十二辰,始於黄锺,管长九寸,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终於南吕,更相为宫,凡六十也。五味:酸、苦、辛、咸、甘也。和之者,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皆有滑甘,是谓六和。五色六章,画缋事也。《周礼 考工记》曰:“土以黄,其象方,天时变,火以圜,山以章,水以龙,鸟兽蛇,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也。”
  ○迭,大计反,又田结反。竭,义作揭,其列反。负,担也。还音旋,下同。六和,户卧反,注同。更,古衡反,下同。徵,张里反。南事,律名,京房律始於执始,终於南事,凡六十。馈,户对反。圜音环,又音圆。
  [疏]“故天”至“质也”。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经人禀天地阴阳鬼神五行,而生此又述明天地之德及五行之气也。以阴阳鬼神是天地中物,故不重陈,但陈天地与五行耳。
  ○“故天秉阳,垂日星”,此论大德,言天秉持阳气,垂悬日星,以施生照临於下也。
  ○“地秉阴,窍於山川”,此一经总论地之德也,谓地秉持於阴气。窍,孔也,为孔於山川,以出纳其气也。
  ○“播五行於四时”者,播,谓播散五行金木水火土之气,於春夏秋冬之四时也。
  ○“和而后月生也”者,若四时不和,日月乖度,寒燠失所,则月不得依时而生。若五行四时调和,道度不失,而后月依时而生也。
  ○“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者,以其依时得节,是以三五十五日而得盈满,又三五十五日而亏阙也。日无亏阙之理,故前经天德直言“垂日星”。地既播五行之气,月有亏盈之理,故须备言之,故略於天德而详於地德也。
  ○“五行之动,迭相竭也”,前经论天地既毕,故此更论五行之动。动,谓运转。竭,谓负载。言五行运转,迭相负竭,犹若春时木王,则水为终谢迭往。王者为负竭,夏火王,则负竭於木也。
  ○“五行四时十二月,还相为本也”,犹若孟春则建寅之月,为诸月之本,仲春则以建卯之月,为诸月之本,是还回迭相为本也。
  ○“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五声,谓宫、商、角、徵、羽。六律,谓阳律也。举阳律则阴吕从之可知,故十二管也。十一月黄锺为宫,十二月大吕为宫,是还回迭相为宫也。
  ○“五味六和十二食,还相为质也”,五味为酸、苦、辛、咸,加之以滑与甘,为六和也。每月之首,各以其物为质,是十二月之食,还相为质也。
  ○“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五色,谓青、赤、黄、白、黑,据五方也。六章者,兼天玄也。以玄、黑为同色,则五中通玄,缋以对五方,则为六色为六章也。为十二月之衣,各以色为质,故云“还相为质也”。
  ○注“窍孔”至“数也”。
  ○正义曰:地持阴气,出纳於山川,气有阴气阳气,皆出於地,地体是阴,故虽阳气,亦总谓之阴气也。云“以舒五行於四时”者,谓气在地中,含藏聚敛,出於地则舒散,故云“舒五行於四时”也。定本无“於”字,直云“播五行四时”,谓宣“播五行及四时也”。五行四时者,以金木水火各为一行,土无正位,分寄四时,故云“播五行於四时也”。云“此气和,乃后月生而上配日,若臣功成进爵位也”者,此气,谓此五行之气。凡月体之生,禀於日光。若气之不和,日月行度差错,失於次序,则月生不依其时。若其五行气和,则月依其时而生,上配日也。犹若治理得所,臣之功成,进受爵位,上配君也。云“一盈一阙,屈伸之义也”者,盈,谓月光圆满,若臣之进受高位,是其伸也。阙,谓月光亏损,君臣之退就下位,是其屈也。云“一曰水,二曰火”以下,是《尚书 洪范》文也。积一二三四五,总为十五也。
  ○注“竭犹”至“巧也”。
  ○正义曰:“竭”是担竭之名,故为负戴,“负”为背负,“戴”谓头戴也。云“言五行运转,更相为始也”者,解负戴之义也。物之在人上谓之为负戴。气之过去在上者,其在下者,亦负戴也。春为木王,负戴於水。夏为火王,负戴於木;秋为金王,负戴於火;冬为水王,负戴於金是也。“更相为始”,负戴前气也。云“其管阳曰律,阴曰吕,布十二辰,始於黄锺,管长九寸,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皆《律历志》文。云“终於南吕,更相为宫,凡六十也”者,以十二管更相为宫,以黄锺为始,当其为宫,备有五声。言黄锺下生林锺,林锺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下生应锺,应锺上生蕤宾,蕤宾上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则,夷则上生夹锺,夹锺下生无射,无射上生中吕,此则相生之次也。随其相生之次,每辰各自为宫,各有五声十二管相生之次,至中吕而匝。黄锺为第一宫,下生林锺为徵,上生大蔟为商,下生南吕为羽,上生姑洗为角。林锺为第二宫,上生大蔟为徵,下生南吕为商,上生姑洗为羽,下生应锺为角。大蔟为第三宫,下生南吕为徵,上生姑洗为商,下生应锺为羽,上生蕤宾为角。南吕为第四宫,上生姑洗为徵,下生应锺为商,上生蕤宾为羽,上生大吕为角。姑洗为第五宫,下生应锺为徵,上生蕤宾为商,上生大吕为羽,下生夷则为角。应锺为第六宫,上生蕤宾为徵,上生大吕为商,下生夷则为羽,上生夹锺为角,蕤宾为第七宫,上生大吕为徵,下生夷则为商,上生夹锺为羽,下生无射为角。大吕为第八宫,下生夷则为徵,上生夹锺为为商,下生无射为羽,上生中吕为角。夷则为第九宫,上生夹锺为徵,下生无射为商,上生中吕为羽,上生黄锺为角。夹锺为第十宫,下生无射为徵,上生中吕为商,上生黄锺为羽,下生林锺为角。无射为第十一宫,上生中吕为徵,上生黄锺为商,下生林锺为羽,上生大蔟为角。中吕为第十二宫,上生黄锺为徵,下生林锺为商,上生大蔟为羽,下生南吕为角。是十二宫各有五声,凡六十声。南吕最处於末,故云“终於南吕”。以此言之,则南吕为是。然诸本及定本多作“终於南事”,则是京房律法。按汉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十二律之数,上使大子大傅韦玄成等亲试问房於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令焦延寿等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於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於南事,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於六十,犹八卦之变至於六十四也。宓牺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锺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锺为徵,南吕为羽,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月,其馀以次运行,当月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定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锺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后阴阳寒燠风雨之占生焉,於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黄锺下生林锺,黄锺为宫,大蔟为商,林锺为徵,一日,律九寸。色育下生谦待,色育为宫,未知商,谦待徵,六日,律八寸九分,分,微强。执始下生去灭,执始为宫。时息商,去灭徵,六日,律八寸八分,小分八,弱。丙盛下生安度,丙盛为宫,屈齐商,安度徵,六日,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分勋下生归嘉,分勋为宫,随期商,归嘉徵,六日,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强。质未下生否与,质未为宫,刑晋商,否与徵,六日,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强。大吕下生夷则,大吕为宫,夹锺商,夷则徵,八日,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分否下生解刑,分否为宫,开时商,解刑徵,八日,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强。陵阴下生去南,陵阴为宫,侯嘉商,去南徵,八日,律八寸二分一,少弱。少出下生分积,少出为宫,争南商,分积徵,六日,律八寸,小分九,强。大蔟下生南吕,大蔟为宫,姑洗商,南吕徵,一日,律八寸。未知下生白吕,未知为宫,南授商,白吕徵,六日,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强。时息下生结躬,时息为宫,变虞商,结躬徵,二日,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强。屈齐下生归期,屈齐为宫,路时商,归期徵,七日,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强。随期下生未卯,随期为宫,刑始商,未卯徵,六日,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强。刑晋下生夷汗,刑晋为宫,依行商,夷汗徵,六日,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夹锺下生无射,夹锺为宫,中吕商,无射徵,六日,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强。开时下生闭掩,开时为宫,南中商,闭掩徵,七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强。侯嘉下生邻齐,侯嘉为宫,内负商,邻齐徵,七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微强。争南下生期保,争南为宫,总应商,期保徵,七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强。姑洗下生应锺,姑洗为宫,蕤宾商,应锺徵,一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南授下生分乌,南授为宫,南事商,分乌徵,六日,律七寸,小分九,大强。变虞下生迟内,变虞为宫,盛变商,迟内徵,六日,律七寸,小分一,强。路时下生未育,路时为宫,离躬商,未育徵,六日,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强。刑始下生迟时,刑始为宫,制时商,迟时徵,五日,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依行上生色育,依行为宫,嫌待商,色育徵,七日,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大强。中吕上生执始,中吕为宫,去灭商,执始徵,八日,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南中上生丙盛,南中为宫,安度商,丙盛徵,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微弱。内负上生分勋,内负为宫,归嘉商,分勋徵,八日,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强。总应上生质未,总应为宫,否与商,质未徵,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强。蕤宾上生大吕,蕤宾为宫,夷则商,大吕徵,一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强。南事下生南事,穷,无商、徵,不为宫,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盛变上生分否。盛变为宫,解刑商,分否徵,七日,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强。离躬上生陵阴,离躬为宫,去南商,陵阴徵,七日,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强。制时上生少出,制时为宫,分积商,少出徵,八日,律六寸,小分七,弱。林锺上生大蔟,林锺为宫,南吕商,大蔟徵,一日,律六寸。谦待上生未知,谦待为宫,白吕商,未知徵,五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去灭上生时息,去灭为宫,结躬商,时息徵,七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三,弱。安度上生屈齐,安度为宫,归期商,屈齐徵,六日,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归嘉上生随期,归嘉为宫,未卯商,随期徵,六日,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强。否与上生刑晋,否与为宫,夷汗商,刑晋徵,五日,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强。夷则上生夹锺,夷则为宫,无射商,夹锺徵,八日,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解刑上生开时,解刑为宫,闭掩商,开时徵,八日,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强。去南上生侯嘉,去南为宫,邻齐商,侯嘉徵,八日,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强。分积上生争南,分积为宫,期保商,争南徵,七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强。南吕上生姑洗,南吕为宫,应锺商,姑洗徵,一日,律五寸二分,小分三,强。白吕上生南授,白吕为宫,分乌商,南授徵,五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强。结躬上生变虞,结躬为宫,迟内商,变虞徵,七日,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强。归期上生路时,归期为宫,未育商,路时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强。未卯上生刑始,未卯为宫,迟时商,刑始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强。夷汗上生依行,夷汗为宫,色育商,依行徵,五日,律五寸,小分五,强。无射上生中吕,无射为宫,执始商,中吕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强。掩闭上生南中,掩闭为宫,丙盛商,南中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二,弱。邻齐上生内负,邻齐为宫,分勋商,内负徵,七日,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强。期保上生总应,期保为宫,质未商,总应徵,八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微强。应锺上生蕤宾,应锺为宫,大吕商,蕤宾徵,一日,律四寸九分,小分四,微强。分乌上生南事,分乌穷,次无徵,不为宫,七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强。迟内上生盛变,迟内为宫,分否商,盛变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未育上生离躬,未育为宫,陵阴商,离躬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强。迟时上生制时,迟时为宫,少出商,制时徵,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弱。又京房《易》云:“十二律得位者生五子,失位者生三子,不失不得生四子。五律得位,各生五子,谓黄锺、大蔟、姑洗、林锺、南吕也。五五二十五,并本五,凡三十也。失位者生三子,亦五律,谓大吕、夹锺、中吕、夷则、无射,三五十五,并本五,凡二十。二十就三十,合成五十也。不得不失者生四子,谓蕤宾、应锺也。二四为八,并本二为十也。十就五十,合为六十也。”言其得位者,谓以阳居阳,以阴居阴,失位者,谓以阳居阴,以阴居阳。不失不得者,处阴阳交际之间也。又黄锺、大蔟等七律各统一日,自为宫,其馀五十三律,随所生日六七等,为其日之宫,则周一期日数,如京房所述。然其所生者,则黄锺生色育、执始,大吕生分否、陵阴之类是也。其上生三分益一,下生三分损一,皆《汉书 律历志》文。云“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皆有滑甘”,《周礼 食医》之文。以四时有四味,皆有滑有甘,益之为六也,是为六和也。云“五色六章,画缋事也”者,缋,犹画也。然初画曰画,成文曰缋,郑注《司服》云“画以为缋”是也。云“《周礼 考工记》曰”至“谓之巧也”,证缋画有五色六章也。“土以黄其象方”者,言若画作土,必黄而四方之,象地之黄而方。郑注:“古人之象无天地也,为此记者,见时有之耳。”云“天时变”者,画作天,则无定色,是随四时色而为之也。郑司农云:“画天随四时色。”云“火以圜”者,郑司农云:“为圜形似火。”郑康成云:“形如半环然。”云“山以章”者,郑康成云:“獐,山物也。”云“水以龙”者,郑云:“龙,水物。”云“鸟兽蛇”者,郑康成云:“所谓华虫也,虫之毛鳞有文采者。”云“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者,郑康成云:“章,明也。缋绣皆用五采鲜明之,是为巧。”庾云:“郑注《考工记》以六章为当时行,非古人之象,而引之以会此者,明亦周制也。其十二管每月各一,得有还相为宫,其事可明。其食与衣服,唯有四时之异,故《周礼》春多酸,谓《月令》食麦与羊,春三月其食皆同,夏、秋、冬亦然,无月别之异,故《月令》云:“春衣青衣,夏衣赤衣。”三月俱同,亦无每月之异。此云十二食十二衣,似月别各别衣食者,熊氏云:“此是异代之法,故与《周礼 月令》不同。”或则每时三月衣食虽同,大总言之,一岁之中,有十二月之异,故总云“十二”也。
  “故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此言兼气生之效也。
  ○别,彼列反。被,皮义反,徐法义反。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鬼神以为徒,五行以为质,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四灵以为畜。天地以至於五行,其制作所取象也。礼义人情,其政治也。四灵者,其徵报也。此则《春秋》始於元,终於麟,包之矣。吕氏说《月令》而谓之“春秋”,事类相近焉。量,犹分也。鬼神,谓山川也,山川助地通气之象也。器,所以操事。田,人所捊治也。礼之位,宾主象天地,介僎象阴阳,四面之位象四时,三宾象三光,夫妇象日月,亦是也。
  ○柄,本又作枋,兵命反。量音亮,下同。畜,许六反,下同。治,直吏反。麟,艮人反。近,附近之近。操,七刀反。桴,薄侯反,徐音普沟反。介僎,上音界,下音遵。
  [疏]“故人”至“为畜”。
  ○正义曰:此一节以前文论人禀天地五行气性而生,此以下论禀气性之有效验,各依文解之。
  ○“故人者,天地之心也”者,天地高远在上,临下四方,人居其中央,动静应天地,天地有人,如人腹内有心,动静应人也,故云“天地之心也”。王肃云:“人於天地之间,如五藏之有心矣。”人乃生之最灵,其心五藏之最圣也。
  ○“五行之端也”者,端,犹首也。万物悉由五行而生,而人最得其妙气,明仁义礼智信为五行之首也。王云:“端,始。”用五行者也。
  ○“食味”者,人既是天地之心,五行之端,故有此下之事也。五行各有味,人则并食之。
  ○“别声”者,五行各有声,人则含之,皆有分别也。
  ○“被色”者,五行各有色,人则被之以生也。被色,谓人含带五色而生者也。五行有此三种,最为彰著,而人皆禀之以生,故为五行之端者也。然味言“食”,声言“别”,色言“被”,各别,随义为言也。
  ○注“此言兼气性之效也”。
  ○正义曰:此并是五行彰著之事,而人气性有之,故云“兼气性之效也”。然前注“五行秀气”,亦言“兼此气性纯”,而此云“气性效”者,前明之始,此明之末,以末故云“效”。效,犹验实也,即五味五声五色,是其效也。
  ○“故圣”至“为畜”。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则,法也。本,根本也。人既是天地之心,又带五色、五行、五味,故圣人作法,必用天地为根本也。祭帝於郊,祭社於国,是用天地为本也。然则自此至“四灵以为畜”,凡十句,分为三重;此至“五行以为质”七句,明圣人制教所法象也;又自“礼义”、“人情”二句,明圣人为治政之时事也;又“四灵”一句,明徵报之功也。
  ○“以阴阳为端”者,端,犹首也。用天地为根本,又自阴阳为端首也。犹如剑戟以近柄处为根本,以锋杪为端首也。圣人制法,左右法阴阳,及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法阴阳为端首也。
  ○“以四时为柄”者,春生夏长,秋敛冬藏,是法四时为柄也。剑戟须柄而用之,圣人为教象,须法四时而通也。
  ○“以日星为纪”者,纪,纲纪也。日行有次度,星有四方,列宿分部昏明,敬授民时,是法日星为纲纪也。
  ○“月以为量”者,量,犹分限也。天之运行,每三十日为一月,而圣人制教,亦随人之才分,是法月为教之限量也。
  ○“鬼神以为徒”者,鬼神,谓山川鬼神,助地以通气,是以为地之徒属,圣王象之,树立群臣,助已以施教,为已徒属也。
  ○“五行以为质”者,质,体也。五行循回不停,周而复始,圣人为教,亦循还复始,是法五行为体也。
  ○“礼义以为器”者,此以下二句,明圣人为治政时事也。上既有法象为先,故可执礼义为器用,如农夫之执耒耜也。
  ○“人情以为田”者,礼义以为器,可耕於人情。人情得礼义之耕,如田得耒耜之耕也。
  ○“四灵以为畜”者,此一句明徵报也。圣人既法象天地,用礼义耕人情,故获天地应以徵报也。四灵并至,圣人畜之,如人养牛马为畜。然“自天地为本”至此凡十句,上四句皆以“以”字在於事上,从“月以为量”以下六句,“以”字置於事下者,上明天道,事远,故“以”字在事上,连於天也;后明地道,事近,故“以”字居下,欲连於人。按前经云“人者,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备论四者,此经云“天秉阳”,覆说天有日星;次经云“地秉阴”,地有四时,并有月也;次经云五行之动,覆说五行也,於前天地阴阳鬼神五行之中,唯说天地与五行,举其大者。此经总覆前事,故云“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鬼神以为徒,五行以为质”,皆覆说前事,“礼义以为器”,覆说上“舍礼何以哉”。
  ○“人情以为田”,覆说上人情也。
  ○“四灵以为畜”一句,论若行以前诸事,施之得所,则四灵报应也。
  ○注“天地”至“是也”。
  ○正义曰:“天地以至於五行,制作所取象也”者,天地阴阳四时日星月量鬼神五行等,皆外物,非人所行,故云“所取象也”,谓圣人所法象以为教也。云“礼义人情,其政治也”者,此是人亲自行,故云“其政治”,谓圣人行之为政,以治天下也。云“此则《春秋》始於元,终于麟,包之矣”者,言此一经初以天地为本,终以四灵为畜,是当《春秋》始於元年,终於获麟也。“包之”者,谓《春秋》元年以后,获麟以前,包笼此天地阴阳四时星辰日月之等。按《春秋》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为五始。元者,气之始,则天地也。春者,四时之始,则四时也。王者,政教之始,则礼义也。正月者,十二月之始,则月以为量也。公即位者,即一国之始,亦礼义也。熊氏云:“《春秋》书‘郊祭天’,是天也。书‘地震’,是地也。书‘冬无冰’,是阳也。书‘大雨雹’,是阴也。书‘春夏秋冬’,是四时也,又四时阴阳也。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春秋》记事皆书‘日’,是日也。庄七年,‘恒星不见’,是星也。《春秋》记事皆有‘月’,是月也。僖十四年,‘沙鹿崩’;成五年,‘梁山崩’:是鬼神也。桓二年,‘取郜大鼎’,是金也。成十六年,‘雨木冰’,是木也。桓元年秋,‘大水’,是水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是火也。庄二十九年,‘城诸及防’是土也。金木水火土,即五行也。《春秋》得礼则褒,失礼则贬,是礼义也。恒元年,‘公即位’,先君被弑而行即位,安忍其丧?其情恶也。庄元年不书‘即位’,文姜出,不忍行即位之礼,其情善也,此是人情也。哀十四年,‘西狩获麟’,是四灵为畜也。”云“吕氏说《月令》而谓之“春秋”,事类相近焉”者,吕氏,谓吕不韦也。说十二月之令,谓为《吕氏春秋》,事之伦类,与孔子所脩《春秋》相随近焉。《月令》亦载天地、阴阳、四时、日月、星辰、五行、礼义之属,故云“相近”也。云“器所以操事”者,操,执也,谓操执所为之事,若手秉耒耜耕田之事,手操执之。云“田人所捊治也”者,捊,谓以手捊聚,即耕种耘锄也,即上“污尊而抔饮”之类也。云“礼之位”至“三光”,是《乡饮酒义》文。宾於西北象天,主於东南象地。介是宾副,坐於西南,象天严凝之气,始於西南;僎是主人之观礼者,坐於东北,象阳气之始:是介、僎象阴阳。主人在阼阶西面,宾在户西南面,介在西阶东面,僎在房户之间南面,以四者位殊,故为“四面之位象四时”。云“三宾”者,众宾三人,在正宾西南面,是为“三宾”也。《礼器》云“君在阼,夫人在房”,象日月也。云“亦是也”者,以礼之取象,其数非一,以无正文,故取此义而明之,故云“亦是”,言亦是法象之义也。
  “以天地为本,故物可举也。物,天地所养生。以阴阳为端,故情可睹也。情以阴阳通也。
  ○睹,丁古反。以四时为柄,故事可劝也。事以四时成。以日星为纪,故事可列也。事以日与星为侯,与作有次第。月以为量,故功有艺也。艺,犹才也。十二月各有分,犹人之才各有所长也。艺或为倪。
  ○倪,五计反,视也。鬼神以为徒,故事有守也。山川守职不移。五行以为质,故事可复也。事下竟,复由上始也。礼义以为器,故事行有考也。考,成也,器利则事成。人情以为田,故人以为奥也。奥,犹主也,田无主则荒。四灵以为畜,故饮食有由也。由,用也。四灵与羞物为群。
  [疏]“以天”至“由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明前经诸事,若行诸事,治理皆应,则万事得成也。以天地为本,故万物可举也。天地生养万物,今本天地而为政教,故万物可举而兴也。
  ○“以阴阳为端,故人情可睹也”,人情与阴阳相通,今法阴阳为教,故人情无隐,所以可睹见也。
  ○“以四时为柄,故事可劝也”,生长收藏,随时无失,故民不假督励,而事自劝成也。
  ○“以日星为纪,故事可列也”,列,犹次第也。日中星鸟,敬授民时,无失早晚,故民事有次第也。
  ○“月以为量,故功有艺也”,艺,犹才也。十二月限分,犹人才各有所长,圣人随人才而教之,则人竭其才之所长而为功,故云“功有艺也”。
  ○“鬼神以为徒,故事有守也”,山川鬼神,各有分职不移,今为教引鬼神为徒属,则事无失业,故云“事有守也”。
  ○“五行以为质,故事可复也”,五行周而复始,运回无穷,为教法则此,则事必不绝,故云“可复”,复,反也。
  ○“礼义以为器,故事行有考也”,考,成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若治国用礼义为器,是器之利者,故所治之事,行必有成也。
  ○“人情以为田,故人以为奥也”,上“人”是人民,下“人”是圣人。奥,主也。田无主则荒废,故用人为主。今以人情为田,用圣人以为田主,则人情不荒废也。
  ○“四灵以为畜,故饮食有由也”,由,用也。灵是众物之长,长既至为圣人所畜,则其属并随其长而至,得以充庖厨,是“饮食有用也”。
  ○注“情以阴阳通也”。
  ○正义曰:按《易 文言》云:“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水流湿,火就燥。”是万物之情,因阴阳而通也。
  ○注“事下竟,复由上始也”。
  ○正义曰:五行相次,终而复始,凡所营为之事,亦终而复始,故云“事下竟,复由上始也”,谓事於下终未竟了,更复从上而始也。
  ○注“考成”至“事成”。
  ○正义曰:考,成也,《释诂》文。《论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是器利则事成也。
  “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故龙以为畜,故鱼鲔不淰。凤以为畜,故鸟不獝。麟以为畜,故兽不狘。龟以为畜,故人情不失。淰之言闪也。獝、狨,飞走之貌也。失,犹去也。龟,北方之灵,信则至矣。
  ○鲔,于轨反,鱼名。淰音审,徐舒冉反。矞,字又作獝,况必反。狘,况越反。闪,失冉反。
  [疏]“何谓”至“不失”。
  ○正义曰:此一经以上有四灵之文,更复解四灵之事,故记人假问答以明四灵也。“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者,问答四灵名也。谓之“灵”者,谓神灵。以此四兽皆有神灵,异於他物,故谓之灵。
  ○“故龙以为畜,故鱼鲔不淰”,解饮食有由之义也。淰,水中惊走也。鱼鲔,从龙者,龙既来为人之畜,故其属见人不淰然惊走也。
  ○“凤以为畜,故鸟不獝”,獝,惊飞也。鸟从凤来,凤既来为人之畜,故其属见人不獝然惊飞也。
  ○“麟以为畜,故兽不狘”,狘,惊走也。兽,从麟者,麟既来为人之畜,故其属见人不狘然惊走也。
  ○“龟以为畜,故人情不失”,以龟知人情,龟既来应人,知人情善恶,故人各守其行,其情不失也。然上三灵皆言其长来而族至,则此应云“龟以为畜,而甲族驯狎”,今独云“其感信而至”者,与上三族相互也。此言感信,则上亦感仁义礼而至也。但因龟是知人情之易见者,故就龟而言耳。又初陈四灵,麟在初者,孔子获麟,记者,随时所见为先也。后列以龙为首,依四方之旧次也。
  ○注“淰之”至“至矣”。正义曰:读淰为闪者,淰是水中之形状,故字从水。闪是忽有忽无,故字从门中人也。人在门,或见或不见。獝见飞而獝起,狘是狘然惊走,故云獝、狘,飞走之貌也。云“龟,北方之灵,信则至矣”者,按《月令》冬云“其虫介”,注云:“龟鳖之属。”则龟为水虫,水主信,故信则至。知水主信者,《易 乾凿度》云:“阳气合闭信之类。”故北方水为信。水既为信,则土为知也,故《乾凿度》云:“四时之义,皆法中央。”中央土者,可以兼四方之行,知之决也,是土为知。但水、土二行俱有信、知,故《乐纬》云:“宫致凤皇身信,羽致幽昌身知。”又《中庸》注云:“水神则信,土神则知。”是土、水俱有信。知龟属北方水,《大戴礼》及《乐纬》云:“介虫三百六十,龟为长。鳞虫三百六十龙,为长羽虫三百六十,凤为长。毛虫三百六十,麟为长。”按《月令》“春,其虫麟”,则龙属东方木也。“夏,其虫羽”,则凤属南方火也。“秋,其虫毛”,则麟属西方金也。按《异义》:“说《左氏》者以昭二十九年传云:水官不脩,故龙不至。以水生木,故为脩母致子之说。故服虔注‘获麟’云:‘麟,中央土兽,土为信。信,礼之子,脩其母,致其子,视明礼脩而麟至,思睿信立而白虎扰,言从父成而神龟在沼,听聪知正则名川出龙,貌恭性仁则凤皇来仪。’又《毛诗传》云:‘麟信而应礼。’又云:‘驺虞,义兽,有至信之德则应之。’皆为以脩母致子之义也。”若郑康成之说,则异於此,脩当方之事,则当方之物来应。故《异义》:“《公羊》说哀十四年获麟,此受命之端,周亡失天下之异。《左氏》说麟是中央轩辕大角兽,孔子脩《春秋》者,札脩以致其子,故麟来为孔子瑞。陈钦说:麟,西方毛虫,孔子作《春秋》有立言,西方兑,兑为口,故麟来。许慎谨按:公议郎尹更始、待诏刘更生等议石渠,以为吉凶不并,瑞灾不兼。今麟为周亡天下之异,则不得为瑞,以应孔子至,玄之暗也。”《洪范》五事,二曰言。言作从,从作乂。乂,治也。言於五行属金。孔子时,周道衰亡,已有圣德,无所施用,作《春秋》以见志,其言少从,以为天下法,故应以金兽性仁之瑞,贱者获之,则知将有庶人受命而行之。受命之徵已见,则於周将亡,事势然也。兴者为‘立言’之说密也。“如郑此说,从陈钦之义,以孔子有立言之教,故致其方毛虫。熊氏申郑义云:“若人臣官脩,则脩母致子之应,《左氏》之说是也,若人君脩其方,则当方来应。孔子脩《春秋》为素王法以立言,故西方毛虫来应,未知然否,且具录焉。或以脩母致子,康成所以不用也。故《异义》:“《公羊》说麟,木精,《左氏》说麟,中央轩辕大角之兽,陈钦说麟是西方毛虫。许慎谨按:《礼运》云麟、凤、龟龙谓之四灵。龙,东方也。虎,西方也。凤,南方也。龟,北方也。麟,中央也。”郑駮云:“古者圣贤言事亦有效,三者取象天地人,四者取象四时,五者取象五行。今云麟凤龟龙谓之四灵,是则当四时明矣。虎不在灵中,空言西方虎者,麟中央得,则无近诬乎?”如郑此言,是麟非土精,无脩母致子之义也。四灵配四方,如上所说,若其取象,理有多途,虎虽属西方,以其浅毛,得属中央土也。故《月令》“中央土,其虫倮。”注云“虎豹之属恒浅毛,又於阴阳虎属寅”是也。麟属东方,取其性仁,则属木也,故《公羊》说“麟者,木精”。郑云:“金九以木八为妻,金性义,木性仁。得阳气,性似父,得阴气,性似母。麟,毛虫,得木八之气而性仁。”《鹖冠子》云:“麟,北方玄枵之兽。”是取象不一也。凤属南方,亦属中央,故《乐纬》云“官致凤皇”是也,龟属北方,亦属东方,《五行传》云“一曰貌,时有龟孽”是也。龙属东方,亦属天,《五行传》云“皇之不极,则有龙蛇之孽”是也。《五行传》又云:“二曰言,时则有介虫之孽;三曰视,时则有倮虫之孽。”是取象既多,理非一概。今以烦而无用,故不备言其数也。《释兽》云:“<鹿吝>,麕身,牛尾,一角。”京房《易传》云:“麟,麕身,牛尾,马蹄,有五采,腹下黄,高丈二。”《广雅》云:“麒麟,狼头,肉角,含仁怀义,音中锺吕,行中规矩,游必择地,详而后处,不履生虫,不折生草,不群居,不侣行,不入槛槛阱,不入罗网,文章斌斌,故呼为大角之兽也。”
  “故先王秉蓍龟,列祭祀,瘗缯,宣祝嘏辞说,设制度。故国有礼,官有御,事有职,礼有序。皆卜筮所造置也。埋牲曰瘗,币帛曰缯。宣犹扬也。缯或作赠。
  ○蓍音尸。瘗,於例反,一音於器反。缯,本又作增,同,似仍反,又则登反,又似登反。
  ○故先王患礼之不达於下也。患下不信也。
  [疏]“故先”至“有序”。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既言龟知人情,故此言卜筮所造置之事,故先王有事,秉蓍龟。龟既知人情,因美龟德也。先王圣人,将有大事,必秉执蓍龟而问吉凶。言蓍者,凡卜皆先筮,故兼言之也。
  ○“列祭祀”,自此至“礼有序”,皆秉蓍龟事也。陈列祭祀,谓郊庙以下,皆用卜筮也。
  ○“瘗缯”者,瘗,埋也,谓祀地埋牲也。《祭法》云:“瘗埋於泰折,祭地也。”币帛曰缯,缯之言赠也,谓埋告又赠神也。
  ○“宣祝嘏辞说”,宣,扬也。祝嘏有旧辞,更宣扬告神也。
  ○“设制度”者,谓造宫室城隍车旗之属也。
  ○“故国有礼”者,上诸事既并用卜筮,故国家必有其礼也。
  ○“官有御”者,国既有礼,故百官各御其事也。
  ○“事有职”者,官既有御,故百事各有职主也。
  ○“礼有序”者,凡所行礼,皆有次序也。
  ○“故先王患礼之不达於下也”。
  ○正义曰:此一经为下生文,虽并用卜筮,而民下犹未见信,先王患之,更为下诸事,使达下也。
  “故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也;祖庙,所以本仁也;山川,所以傧鬼神也;五祀,所以本事也。故宗祝在庙,三公在朝,三老在学,王前巫而后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此所以达礼於下也。教民尊神,慎居处也。宗,宗人也。瞽,乐人也。有,四辅也。
  ○傧,皇音傧,敬也,旧必信反。朝,直遥反,下同。筮,巿制反。瞽音古。侑音又。
  [疏]“故宗”至“至正”。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云“礼有序”,故记人因说礼须达下之事。
  ○“故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者,天子至尊,而犹祭於郊,以行臣礼而事天也,是欲使严上之礼达於下。天高在上,故云“定天位也”,亦即是必本於天也。
  ○“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也”者,天子至尊,而犹自祭社,欲使报恩之礼达於下也。地出财,故云“列地利也”,亦即是命降于社之谓殽地也。
  ○“祖庙,所以本仁也”者,王在宗庙,以子礼事尸,是欲使仁义之教达於下也,亦即降于祖庙之谓仁义。
  ○“山川,所以傧鬼神也”者,王自祭山川,是欲使傧敬鬼神之教达於下也。傧,敬也,亦即是降於山川之谓兴作也。
  ○“五祀,所以本事也”者,王自祭五祀,是欲使本事之教达於下也。五祀是制度,故云“本事也”,亦即是降於五祀之谓制度也。
  ○“故宗祝在庙”者,前明因事鬼神,使礼达於下,此明因委於人,使礼达於下也。宗,宗伯也。祝,大祝也。王在宗庙,则委於宗、祝,示不自专以达下也。
  ○“三公在朝”者,在朝职事,则委在三公也。
  ○“三老在学”者,乞言则受之三老。
  ○“王前巫”者,若王吊临,则前委於巫也。
  ○“而后史”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不敢为非也。既言“前巫”,故云“后史”也。
  ○“卜筮瞽侑,皆在左右”者,卜筮主决疑。瞽是乐人,主和也。侑是四辅,典於规谏者也。示不自专,故并置左右也。
  ○“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者,既祭祀尊神及委任得人,故中心无为,以守至正之道也。
  ○注“此所”至“辅也”。
  ○正义曰:自“祭帝於郊”至“五祀,所以本事”,是祭祀尊神也。自“宗祝在庙”至“皆在左右”,是慎居处也。左辅右弼,前疑后承,皆侑劝人君为善,故以侑为辅。其四辅之义,已具於《文王世子》。
  “故礼行於郊,而百神受职焉;礼行於社,而百货可极焉;礼行於祖庙,而孝慈服焉;礼行於五祀,而正法则焉。言信得其礼,则神物与人皆应之。百神,列宿也。百货,金玉之属。
  ○应,应对之应。宿音秀。故自郊社、祖庙、山川、五祀,义之脩而礼之藏也。脩犹节也。藏,若其城郭然。
  ○藏,如字,徐才浪反。
  [疏]“故礼”至“藏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文礼既达於下,有功而见徵应。
  ○“故礼行於郊,而百神受职焉”者,百神,天之群神也。王郊天备礼,则星辰不忒,故云“受职”。
  ○“礼行於社,而百货可极焉”者,王祀社尽礼,则五穀丰稔,金玉露形,尽为国家之用,故云“可极焉”。
  ○“礼行於祖庙,而孝慈服焉”者,王祭庙尽礼,而天下皆服行孝慈也。《诗》云“无思不服”是也。王云:“孝慈之道,为远近所服也。”
  ○“礼行於五祀,而正法则焉”者,王祭五祀以礼,而天下法则各得其正也。然前有山川兴作,此不言者,法则之事包之也。“故自郊社、祖庙、山川、五祀,义之脩而礼之藏也”,此经覆说祭在上诸神,是义之脩饰礼之府藏也。
  “是故夫礼必本於大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命。圣人象此,下之以为教令。
  ○大音泰,下注同。其官於天也。官,犹法也。此圣人所以法於天也。
  [疏]“是故”至“天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言礼既藏於郊社天地之中,是故制礼必本於天以为教也。
  ○“必本於大一”者,谓天地未分,混沌之元气也。极大曰大,未分曰一,其气既极大而未分,故曰大一也。礼理既与大一而齐,故制礼者用至善之大理以为教本,是本於大一也。
  ○“分而为天地”者,混沌元气既分,轻清为天在上,重浊为地在下,而制礼者法之,以立尊卑之位也。
  ○“转而为阴阳”者,天地二形既分,而天之气运转为阳,地之气运转为阴。而制礼者,贵左以象阳,贵右以法阴。又因阳时而行赏,因阴时而行罚也。
  ○“变而为四时”者,阳气则变为春夏,阴气则变为秋冬,而制礼者,吉礼则有四面之坐,凶时有恩理节权,是法四时也。
  ○“列而为鬼神”者,鬼神,谓生成万物鬼神也。四时变化,生成万物,皆是鬼神之功。圣人制礼,则陈列鬼神之功以为教也。
  ○“其降曰命”者,降,下也。言圣人制礼,皆仰法“太一”以下之事,而下之以为教命也。
  ○“其官於天也”者,结之也。官,犹法也。言圣人所以下为教命者,皆是取法於天也。
  “夫礼必本於天,本於大一与天之义。动而之地,后法地也。列而之事,后法五祀。五祀所以本事也。变而从时,后法四时。协於分艺,协,合也。言礼合於月之分,犹人之才也。
  ○合於月之分,本或作“日月之分”。“日”,衍字。其居人也曰养,养,当为“义”字之误也。下之则为教令,居人身为义。《孝经说》曰:“义由人出。”
  ○养音义,出注。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货,挚币庭实也。力,筋骸强者也,不则偃罢。
  ○冠,古乱反。挚,本又作贽,音至。罢音皮。
  [疏]“夫礼”至“朝聘”。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本说礼从天地四时五行而生也,而教於人,故此以下,论人用之以行刑罚冠昏朝聘之等,皆得其宜也。
  ○“夫礼必本於天”,谓本於大一与上天也。谓行至诚大道,是本大一,效天降命,是本於天也。
  ○“动而之地”,祀社於国是也。
  ○“列而之事”,谓五祀,即“五祀,所以本事”是也。
  ○“变而从时”,时,四时也。则四时以为柄是也。
  ○“协於分艺”,协,合也;分,是日月之量也;艺,人之才也。言制礼以月为量,合人才之长短也。
  ○“其居人也曰养”者,养,宜也。言制度以上诸事之礼,居人中身,则人得其宜也。
  ○“其行”至“朝聘”,此皆居人身曰义之礼也,谓诸礼皆须义行,故云“行”也。货,庭实也。力,筋力,拜伏也。辞让,宾主三辞三让。饮食,飨食之属也。冠,二十成人而冠。昏,三十而取。射,五射。御,五驭。朝,五年朝及诸侯自相朝相见之礼。聘,谓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言人若有义在身,则能行此诸礼也。
  ○注“养当”至“人出”。
  ○正义曰:知“养当为义”者,以上云“义之脩,礼之藏”,下云圣人“陈义以种之”,又云“义者,艺之分,仁之节”,故知“养当为义”也。按《圣证论》王肃以下云:“获而弗食,食而弗肥,字宜曰养。”《家语》曰:“其居人曰养。”郑必破为义者,马昭云:“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又此云‘礼义者,人之大端’,下每云‘义’,故知‘养当为义’也。”张融谨案:“亦从郑说。”云“下之则为教令;居人身为义”者,郑为此注,欲明改养为义之意,言法天地山川,下教於民者,则为教令;法天地山川,居在人身之中者,则为义事,是不得为养也。引“《孝经说》曰:义由人出”者,证义从人身而出也。
  “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脩睦,而固人之肌肤之会,筋骸之朿也。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窦,孔穴也。
  ○窦音豆。
  ○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言愚者之反圣人也。
  ○坏音怪,又呼怪反。丧,息浪反。
  [疏]“故礼”至“其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文说礼为治理之本,故今说礼不可去之事。
  ○注“窦,孔穴也”。
  ○正义曰:按哀元年《左传》云“逃出自窦”,又“筚门闺窦”,是窦孔穴也。孔穴开,通人之出入。礼义者,亦是人之所出入,故云“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
  故礼之於人也,犹酒之有糵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皆得以为美味,性善者醇耳。
  ○糵,鱼列反。醇,巿春反。
  [疏]“故礼”至“以薄”。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云礼不可去,故次云礼之在人有厚薄之事。
  ○“礼之於人也,犹酒之有糵也”者,礼不可以已之,故在人,譬如酿酒,须用麹糵则成酒,无麹糵则酒不成,人无礼则败坏也。
  ○“君子以厚,小人以薄”者,君子,譬精米嘉器也。小人,譬粗米弊器。言譬如酿酒,共用一麹,分半,持酿精美嘉器,则其味醇和,一半酿粗米弊器,则其味醨薄。亦犹如礼,自是一耳,行之自有厚薄,若君子性识纯深,得礼而弥深厚,小人智虑浅薄,得礼自虚薄者,也。
  “故圣王脩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治者,去瑕秽,养菁华也。
  ○菁,子丁反。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脩礼以耕之,和其刚柔。陈义以种之,树以善道。讲学以耨之,存是去非类也。
  ○耨,奴豆反,鉏也。本仁以聚之,合其所盛。
  ○盛,巿正反,又音成。播乐以安之。感动使之坚固。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协,合也。合礼於义,则与义合,不乖剌。
  ○剌,力达反,本或作制。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以其合於义,可以义起作。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艺,犹才也。协於艺,讲於仁,得之者强。有义则人服之也。仁者,义之本也,顺之体也,得之者尊。有人则人仰之也。
  [疏]“故圣”至“者尊”。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上君子小人厚薄不同,故此论圣人脩礼义治人情,以至大顺也,各依文解之。
  ○“故圣王脩义之柄”者,柄,操也。谓执持而用者,谓脩理义之要柄,脩理礼之次序,以治正人情,使去其瑕秽之恶,养其菁华之善也。
  ○“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者,土地是农夫之田,人情者亦是圣王之田也。
  ○“脩礼以耕之”者,农夫之田,用耒耜以耕之,和其刚柔。圣人以礼耕人情,正其上下。
  ○“陈义以种之”者,农夫耕田既毕,以美善种子而种之。圣王以礼正人情既毕,用此善道而教之。
  ○“讲学以耨之”者,农夫种苗既毕,勤力耘锄,去草养苗,则苗善矣。圣王以善道教民既毕,又须讲说学习以劝课之,存是去非,则善也。
  ○“本仁以聚之”者,农夫既勤耘耨,苗稼成孰,当本此仁恩爱惜之心,以聚集所收,勿令浪为费散,圣王劝课行善既毕,本此仁恩和亲聚集善道,使不废弃也。
  ○“播乐以安之”者,播,布也。农夫收穫既毕,布其欢乐之心,共相饮食以安美之。圣王既劝民善道备足,又说乐感动,使其勤行善道,保宁坚固也。
  ○“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前既明礼耕义种仁聚之,今此以下,广明上三者相须也。此明礼义相须,礼是造物,为实,义以脩饰,为礼之华,故云“礼也”者,义之实也”。
  ○“协诸义而协”者,协,合也。诸,之也。今将此礼合会於义,谓以礼比方於义而协,谓礼与义相协会也。
  ○“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者,起,作也。礼既与义合,若应行礼,而先王未有旧礼之制,则便可以义作之,如将军文子之子是也。先无其礼,临时以义断之,垂涕洟待宾于庙,是其以义而作礼也。庾云:“谓先王制礼,虽所未有,而此事亦合於义,则可行之以,义与礼合也。”
  ○“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者,此明仁须义也。义者,裁断合宜也。艺,才也。仁,施也。人有才能,又有仁施。若非义裁断则过失,故用义乃得分节也。此唯明仁须义,而云“才”者,因明一切皆须义断。庾云:“艺者审其分,仁者宜得节,皆须义以断之。”是义为艺之分,仁之节,明义之贵也。
  ○“协於艺”者,断才得分,即是义能合艺也。
  ○“讲於仁”者,讲,犹明也。使仁得节,是义能明於仁也。
  ○“得之者强”者,若能得才分仁节之理,则是豪强,为众所畏服也。
  ○“仁者,义之本也”者,上云“义者,艺之分,仁之节”,明义能与仁为节;此言“仁者,义之本”,谓仁能与义作本。
  ○“顺之体也”者,仁者施生,故为顺之体也。
  ○“得之者尊”,既能施生,又为顺体,故为人所尊仰也。但义主断割,能服於人,故得义者强。仁是恩施,众所敬仰,故得仁者尊也。
  ○注“协合”至“乖剌”。
  ○正义曰:“合礼於义”,解经“协诸义”。“则与义合”者,解经“而协”也。云“合礼於义”者,谓将礼比方於义。云“则与义合”者,言礼与义相合,不乖剌也。礼所以与义合者,礼者,体也。统之於心,行之合道,谓之礼也。义者,宜也,行之於事,各得其宜,谓之义也。是礼据其心,义据其事,但表里之异,意不相违,故礼与义合也。
  ○注“以其”至“起作”。正义曰“云以其合於义”者,谓此礼以其合会於义,故虽当无礼,临事制宜而行礼,是可以义起作也。卫将军文子之子,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於时无除丧后受吊之礼,主人乃量事制宜,练冠垂涕洟,待於庙而受吊,是以义而起作此礼也。
  “故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无以入也。
  ○耜音似。为礼不本於义,犹耕而弗种也。嘉穀无由生也。
  ○种,之用反。不,亦作弗,何休注《公羊》云:“弗者,不之深也。”下皆放此。为义而不讲之以学,犹种而弗耨也。苗不殖,草不除。讲之於学,而不合之以仁,犹耨而弗穫也。无以知收之丰荒也。
  ○获,户郭反。收,如字,又手又反。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乐,犹获而弗食也。不知味之甘苦。安之以乐,而不达於顺,犹食而弗食也。功不见也。
  ○见,贤遍反。四体既正,肤革充盈,人之肥也。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诸侯以礼相与,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相考,百姓以睦相守,天下之肥也。是谓大顺。大顺者,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常也。常谓皆有礼,用无匮乏也。车或为居。故事大积焉而不苑,并行而不缪,细行而不失,深而通,茂而有间,连而不相及也,动而不相害也。此顺之至也。言人皆明於礼,无有蓄乱滞合者,各得其分,理顺其职也。
  ○苑,于粉反,积也。缪音谬。畜,丑六反。故明於顺,然后能守危也。能守自危之道也。君子居安如危,小人居危如安,《易》曰:“危者安其位。”
  [疏]“故治”至“危也”。
  ○正义曰:此以下显前譬也。人君治人情若无礼,犹农夫耕而无耜也。
  ○“为礼不本於义,犹耕而弗种也”者。治国虽用礼,不本其所宜,如农夫徒耕而不下种子也。
  ○“为义而不讲之以学,犹种而弗耨也”者,治国虽用善道所宜,而不更为讲学,使民知其理道,如农夫虽种嘉穀而不耘壅,则苗不滋茂厚实也。
  ○“讲之以学,而不合之以仁,犹耨而弗获也”者,治国虽讲之以学,而不聚其仁行者,如农夫虽耘壅成熟,而不收穫取之也。
  ○“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乐,犹获而弗食也”者,治国虽聚仁,若不奏乐和之,则仁心不坚,如农夫虽聚穀而不食,则甘穀空失也。
  ○“安之以乐而不达於顺,犹食而弗肥也”者,前陈圣人礼耕以至安乐,今显譬农夫耒耜以至食之,其事相似。今更欲设譬以人身之肥,譬家国礼足,圣人为教,反覆相明,正在此矣。言虽奏乐於仁人而不使知达至顺之理,亦为未善,犹如人虽食五味,而调和温清不顺,则虽食不肥也。
  ○“四体”至“常也”。
  ○此一节明人及国家天下等皆悉肥盛,所以养生送死,常事鬼神。
  ○“肤革充盈”者,肤是革外之薄皮,革是肤内之厚皮革也。
  ○“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率土皆达顺,故合天下之肥也。“天子以德为车”,谓用孝悌以自载也。德,孝悌也。“以乐为御”,谓用要道以行之。乐,要道也。行孝悌之事须礼乐,如车行之须人御也。
  ○“大顺者,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常也”者,前虽明国家之顺,而皆局有条目,而顺理广被,无所不在,此更总说其事也。一切生死鬼神,无不用顺为常也。故孔子答孟武伯问“无违”之言,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是也。养生、送死、事鬼神,无违道之常也。
  ○“故事”至“危也”。
  ○皇氏云:“事大积焉而不苑者,既用顺为常,事无苑滞。”事大者,天子事也,虽复万机辐凑,而应之有次序,不使苑积也。
  ○“并行而不缪”者,并行,谓诸侯来朝也。既四方随时贡赋有序,虽并列俱陈,而不错缪也。
  ○“细行而不失”者,谓大夫士出聘者也。天子不遗小国之臣,是不失也。
  ○“深而通”者,深,为九州之外也。虽地在远荒,而皆通贡王庭,越常是也。
  ○“茂而有间”者,谓万国贡赋,庭实密茂,而国朝之间,自不厕杂。
  ○以国之相次,小则让大,不相及入也。万乘龙趋,干乘雷动,不相妨害。自“四体既正”至此,皆由王者顺之至也。熊氏云:“此普据天下万事,有大有细,有深有通,有连有动。”言人皆明礼顺政事,无蓄乱滞合,各得其分理,顺於其职,所以大小深浅,并合得其宜,此顺之至。结自“四体既正”以下至此,并是顺之至极也。
  ○“故明於顺,然后能守危也”者,上言顺之至,此明顺有益。“明於顺,然后能守危”者,既明顺道,不敢为非,则能守自危之道,谓以危戒慎而自守保也。
  ○注“《易》曰:危者安其位”。
  ○正义曰:此《易 上系》文也。按《易 系》乃云:“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危者安其位,谓所以今日危亡者,正为不知畏惧,偷安其位,故致危也。引之者,证人之所居,恒须危惧也。
  “故礼之不同也,不丰也,不杀也,所以持情而合危也。丰、杀,谓天子及士,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拱持其情,合安其危。
  ○杀,所戒反,徐所戒反,注同。故圣王所以顺,山者不使居川,不使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小洲曰渚,广平曰原。山者利其禽兽,渚者利其鱼盐,中原利其五穀,使各居其所安,不易其利劳敝之也。民失其业则穷,穷则滥。
  ○渚,之汝反。用水、火、金、木、饮食必时。用水,谓渔人以时渔为梁,“春献鳖蜃,秋献龟鱼”也。用火,谓《司爟》“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及“季春出火”“季秋纳火”也。用金,谓《丱人》“以时取金玉锡石”也。用木,谓《山虞》“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饮食,谓“食齐视春时,羹齐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
  ○渔音鱼。鳖,必列反。蜃,石忍反。爟,古乱反。丱,革猛反,又瓜猛反,徐古猛反。夏,户嫁反,下同。谓食,音嗣。齐,才细反,下皆同。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谓《媒氏》“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司士》“稽士任,进退其爵禄”也。
  ○颁音班。当,丁浪反。媒音梅。取音娶,本又作娶。稽,古兮反。用民必顺,不夺农时。故无水旱昆虫之灾,民无凶饥妖孽之疾。言大顺之时,阴阳和也。昆虫之灾,螟螽之属也。
  ○烖音灾。妖孽,又作{嶭虫},鱼列反。妖又作祅,《说文》云:“衣服歌谣草木之怪谓之祅,禽兽虫蝗之怪谓之{嶭虫}。”螟,亡丁反。螽,徐音终。故天不爱其道,地不爱其宝,人不爱其情。言嘉瑞出,人情至也。故天降膏露,地出醴泉,山出器车,河出马图,凤皇麒麟皆在郊棷,龟龙在宫沼,其馀鸟兽之卵胎,皆可俯而闚也。膏,犹甘也。器,谓若银罋丹甑也。马图,龙马负图而出也。棷,聚草也。沼,池也。
  ○澧,本又作醴,音礼。麒麟,音其,下音栗人反。棷,素口反,徐总会反,泽也,本或作薮。沼,之绍反。卵,力管反。胎,士才反。俯音府。窥,本又作闚,去规反。瓮,本又作罋,乌弄反,徐於弄反。则是无故,非有他事使之然也。先王能脩礼以达义,体信以达顺,故此顺之实也。”实,犹诚也,尽也。
  [疏]“故礼”至“实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既得明顺乃安位,此以下说行顺以致大平之事,各依文解之。
  ○“故礼之不同也”者,天子至士,贵贱宜顺,故礼不得同也。
  ○“不丰也”者,礼应须少,不可求多也。
  ○“不杀也”者,礼应须多,不可杀少也。
  ○“所以持情而合危也”者,能顺序如上,故使扶持其情,合安其危,不使危也。
  ○“故圣王所以顺,山者不使居川”,既使天下皆肥,由於至顺,此更广说顺也。既欲其顺,本居山者,所利便於禽兽,本居川者,所利在舟楫,故圣人随而安之,不夺宿习,不使居山之人居川也,不使渚者居中原。小洲曰渚,渚利鱼盐。广平曰原,原利五穀。既顺安之,故不使渚者徙中原。
  ○“而弗敝也”者,必各保其业,故恒丰而不敝困也。
  ○“用水、火、金、木、饮食必时”者,举动皆顺,故必时也。水时者,谓虞人入泽梁,及出入水之属也。火时者,郑注《司爟》引司农说:“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释者曰:“榆柳青,故春用之。枣杏赤,故夏用之。桑柘黄,故季夏时用之。柞楢白,故秋用之。槐檀黑,故冬用之。”金谓金锡石卝也。木谓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也。“饮酒必时”者,谓“食齐视春”之属也。
  ○“合男女”者,《媒氏》“仲春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
  ○“颁爵位”者,颁,分也,谓《司士》“稽士任,而进退其爵禄”也。
  ○“必当年德”者,合男女使当其年,颁爵位必当其德。年,谓男三十,女二十也。当德,谓“君十卿禄”,“下士食九人”等是也。
  ○“用民必顺”者,使之以时,不夺农务也。
  ○“故无水旱昆虫之灾”,此论圣王用大顺之道,故致阴阳和调,群瑞并至,正由顺之诚实,故至於此也。
  ○“故天不爱其道”者,此以下明天地为至顺之主,下瑞应也。“四时和”,“甘露降”,是天不爱其道也。
  ○“地不爱其宝”者,谓五穀丰,醴泉生,器车出也。
  ○“人不爱其情”者,皆尽孝悌及越常至也。
  ○山出器车,按《礼纬 斗威仪》云:“其政大平,山车垂钩。”注云:“山车,自然之车。垂钩,不揉治而自圆曲。”
  ○“河出马图”,按《中侯 握河纪》:“尧时受河图,龙衔赤文绿色。”注云:“龙而形象马,故云马图。”是龙马负图而出。又云:“伏羲氏有天下,龙马负图出於河,遂法之,画八卦。”又龟书,洛出之也。
  ○“凤皇麒麟,皆在郊棷”,按《中侯 握河纪》云:“凤皇巢阿阁。”今云“在郊棷”者,言凤皇之众,或郊棷,或阿阁也。
  ○“其馀鸟兽之卵胎,皆可俯而窥也”者,此饮食有由也,各随其长而至,既不獝狘,故生乳而众多也。俯,下头也。鸟不畏人,作巢在下,故下头可闚其巢卵也。手抚兽背,则知有胎也。
  ○“则是无故”者,言致此上事,则是更无他故,由先王能脩礼达义,体信达顺之诚尽,故致此也。
  ○注“器,谓若银罋丹甑也”。
  ○正义曰:此“银罋丹甑”,《援神契》文。按《援神契》:“德及於天,斗极明,日月光,甘露降。德及於地,嘉禾生,蓂荚起,秬鬯出。德至八极,则景星见。德至草木,则朱草生,木连理。德至鸟兽,则凤皇来,鸾鸟舞,麒麟臻,白虎动,狐九尾,雉白首。德至山陵,则景云出。德至深泉,则黄龙见,醴泉涌,河出龙图,洛出龟书。”其所致群瑞非一,不可尽也。故略记之而已。


 
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陆曰:“郑云:‘以其记礼,使人成器。孔子谓子贡瑚琏之器是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为《礼器》者,以其记礼,使人成器之义也。故孔子谓子贡:‘汝,器也。’曰‘何器也’?曰‘瑚琏也’。此於《别录》属《制度》。”
  礼器,是故大备。大备,盛德也。礼器,言礼使人成器,如耒耜之为用也。“人情以为田”,“脩礼以耕之”,此是也。大备,自耕至於食之而肥。礼,释回,增美质,措则正,施则行。释犹去也。回,邪辟也。质犹性也。措,置也。
  ○错,七路反,本又作措,又厝,音同。去,起吕反。邪,似嗟反。辟,四亦反。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如松柏之有心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故贯四时而不改柯易叶。箭,筱也。端,本也。四物於天下最得气之本,或柔刃於外,或和泽於内,用此不变伤也。人之得礼,亦犹然也。
  ○箭,节见反。筠,于贫反,郑云:“竹之青皮也。”贯,古乱反。柯,古何反。筱,西了反,徐音小。刃,而慎反。故君子有礼,则外谐而内无怨。人协服也。故物无不怀仁,鬼神飨德。怀,归也。
  [疏]“礼器”至“飨德”。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能使人成器,则於外物无不备。各依文解之。
  ○“礼器”至“德也”。
  ○言礼能使人成器,故云礼器也。既得成器,则於事无不足,故云“是故大备”也。身既成器,又能备足,则是盛德也。此“大备”者,则上《礼运》所云自“人情以为田”,“脩礼以耕之”,至“食而弗肥”是也。
  ○“礼释”至“则行”。
  ○“礼,释回”,此以下用礼为器,以耕人情之事释去也。回,邪也。用礼为器,能除去人之邪恶也。“增美质”者,增,益也;质,性也。礼非唯去邪而已,人有美性者,礼又能益之也。“措则正”者,措,置也。言置礼在身,则身正也。“施则行”者,施,用也。若以礼用事,事皆行也。
  ○“其在”至“易叶”。
  ○“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礼道既深,此为设譬也。竹,大竹也。箭,筱也。言人情备德由於礼礼,譬如竹箭四时葱翠由於外有筠也。筠是竹外青皮。《顾命》云:“敷重笋席”。郑云:“笋,析竹青皮也。《礼记》曰:‘如竹箭之有筠。’”按郑引《礼记》之“筠”以为“青皮”,是知呼竹为筠。“如松柏之有心也”者,又设譬也。人经夷险,不变其德,由礼使然,譬如松柏陵寒而郁茂,由其内心贞和故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者,二者,竹、松也。端犹本也。松、竹居於天下,比於众物,最得气之本也,“故贯四时不改柯易叶”。贯,经也,既得气之本,故经四时柯叶无凋改也。改、易,互言也。
  ○“故君”至“无怨”。
  ○解“外谐内无怨”者,谓於外疏远之处,与人谐和,於内亲近之处,无相怨恨,以其有礼接人,故内外协服也。为譬既毕,此合之也。前并举筠、心二事,正欲譬於君子内外俱美,外柔刀如筠,故能与一切物相谐,内和泽如松心,故能与人无怨。经云二者,据譬也。郑云四物者,析别言之。
  ○“故物”至“飨德”。
  ○“故物无不怀仁”者,怀,归也。由外内协服,故悉归仁,故云物无不怀仁。“鬼神飨德”者,鬼神聪明正直,依人而行,物既怀仁,故神亦飨德也。
  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言必外内具也。
  ○礼也者,合於天时,设於地财,顺於鬼神,合於人心,理万物者也。鬼神,所祀事有德也。是故天时有生也,地理有宜也,人官有能也,物曲有利也。言皆有异。故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鬼神弗飨也。天不生,谓非其时物也。地不养,谓非此地所生。居山以鱼鳖为礼,居泽以鹿豕为礼,君子谓之不知礼。不顺其乡之所有也。故必举其定国之数,以为礼之大经。定国之数,谓地物所出多少。礼之大伦,以地广狭。谓贡赋之常差。
  ○狭音洽,又户夹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礼之薄厚,与年之上下。用年之丰凶也。
  ○上,时掌反。是故年虽大杀,众不匡惧,则上之制礼也节矣。言用之有节也。杀谓穀不熟也。匡犹恐也。
  ○杀,色戒反,徐所例反,注同。匡惧音匡,又丘往反。恐,丘勇反。
  [疏]“先王”至“节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上礼则人外内谐和,遂云礼须信义,兼说行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忠信,礼之本也”者,礼之为本,即忠信是也。忠者内尽於心也,信者外不欺於物也。内尽於心,故与物无怨;外不欺物,故与物相谐也。义理,礼之文也。礼虽用忠信为本,而又须义理为文饰也。得理合宜,是其文也。无本不立,解须本也。无忠信,则礼不立也。无文不行,解须文也。行礼若不合宜得理,则礼不行也。
  ○“礼也”至“知礼”。
  ○此一节论礼者合於天地,协於鬼神,合於人心,而行其礼,若不得天时,不得地财,而行其礼,则不知礼也。“礼也者,合於天时”者,前云忠信为本易见,而义理为文难睹,故此以下,广说义理为文之事也。夫君子行礼,必须使仰合天时,俯会地理,中趣人事,则其礼乃行也。仰合天时,即依於四时,及丰俭随时也。
  ○“设於地财”者,俯会地理也。财,物也。所设用物为礼,各是其土地之物也。
  ○“顺於鬼神”者,鬼神助天地为化之鬼神也,祀之必顺,不滥逆也。
  ○“合於人心”者,中趣人事也。虽合天会地,顺於鬼神,又须与人心符合,其神乃行也,是以《书》云“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是也。
  ○“理万物者也”者,若能使事事如上,则行苇得所,豚鱼戴赖,是万物各得其理也。
  ○“是故天时有生也”者,言天四时自然,各有所生,若春荐韭卵,夏荐麦鱼是也。
  ○“地理有宜也”者,地之分理,自然各有所宜,若高田宜黍稷,下田宜稻麦是也。
  ○“人官有能也”者,人居其官,各有所能,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及庖人治庖,祝治尊俎是也。
  ○“物曲有利也”者,谓万物委曲,各有所利,若曲糵利为酒醴,丝竹利为琴笙,皆自然有其性各异也。皇氏云:“有圣人制礼得宜,故致天时有生,地理有宜之等。”非其义也。
  ○“故天不生”者,既得时财,而为天地人物美功,故君子行礼,不为失时非财之事。故此以下明之也:此是不合天时也。“天不生”,谓非时之物,若寒瓜夏橘,及李梅冬实之属也。
  ○“地不养”者,此是不设地财也。“地不养”,若山之鱼鳖,泽之鹿豕也。
  ○“君子不以为礼”者,此是不合人心也。
  ○“鬼神弗飨”者,此是不顺鬼神也。
  ○“居山以鱼鳖为礼,居泽以鹿豕为礼,君子谓之不知礼”者,此翻广设地财也,鹿豕是山养,鱼鳖是泽物,今若非其地所养而设为礼,此是谓为不知礼也。
  ○注“鬼神”至“德也”。
  ○正义曰:以经云“顺於鬼神”,先王制礼,所以能顺鬼神者,以鬼神是有德之人,死乃祀为鬼神。礼既合於人心,故得顺於鬼神也。
  ○“故必”至“节矣”。
  ○此一节,以上文制礼,因合天时地宜,故此论随地之所有以制礼也。举其定国之数,以为礼之大经。礼,物必乡之所有,故有国者,必书其国内所生物多少定数,以为国之大法也。经,法也。
  ○“礼之大伦,以地广狭”者,伦犹例也。制礼之大例,又宜随地广狭为法,谓贡赋之常差也。
  ○“礼之薄厚,与年之上下”者,此广顺天时。上犹丰也,下犹荒也。虽以地广狭为制,而又皆须随於天时也。多少随年丰荒也。
  ○“是故年虽大杀,众不匡惧”者,此言得时之美也。大杀谓五穀不孰也。匡犹恐也。虽大凶杀之年,则人主随而省敛狭用,故天下之众不恐惧也,则上之制礼也节矣。合结地财天时也,广狭随地而赋,丰凶逐时而敛,众之不恐,并由君上制礼有节故也。
  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言圣人制礼所先后也。
  ○称,尺证反,后皆同。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言受命改制度。《诗》云:“匪革其犹,聿追来孝。”革,急也。犹,道也。聿,述也。言文王改作者,非必欲急行巳之道,乃追述先祖之业,来居此为孝。
  ○革,纪力反,注同。
  ○天地之祭,宗庙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伦之言顺也。
  ○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体也。天地人之别体也。
  ○丧祭之用,宾客之交,义也。义之言宜也,人道之宜。
  ○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大牢而祭,不必有馀,此之谓称也。足犹得也。称,称牲之大小而为俎,此指谓助祭者耳。而云百官,喻众也。
  [疏]“礼时”至“称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亦因上制礼得节,故以下诸事皆由礼洽天时。今各依文解之。
  ○“礼,时为大”者,揖让干戈之时,於礼中最大,故云“时为大”也。
  ○“顺次之”者,虽合天时,又须顺序,故顺次之也。
  ○“体次之”者,有时有顺,又须小大各有体别也。
  ○“宜次之”者,大小虽有体,行之又须各当其宜也。
  ○“称次之”者,称犹足也,行礼又须各自足也。
  ○“尧舜”至“来孝”。
  ○此释时为大也,尧、舜所以相授者,尧、舜知子不贤,自能逊退而授人,此时使之然也。桀、纣凶虐,不能传立与人,汤、武救民之灾,不可不伐,亦时使之然也。
  ○“《诗》云:‘匪革其犹,聿追来孝’”,此《大雅 文王有声》之篇。革,急也。犹,道也。聿,述也。言文王改作丰邑,非是急行巳之道,能述追先祖之业,来行孝道於此丰邑,时使之然,不得不尔,释时之义也。今《诗》本“革”作“棘”,“犹”作“欲”,“聿”作“遹”,字不同者,郑答炅模云:“为记注之时,依循旧本,此文是也。后得《毛诗传》而为《诗》注,更从毛本,故与记不同。”革、棘、聿、遹,字异义同,《诗》注“来,勤也”,言作丰邑,“非急成巳之欲”,“乃追述王季勤行孝之道也”。
  ○注“革急”至“述也”。
  ○正义曰:革,急;聿,述,并《释言》文。犹,道也,《释诂》文。
  ○“天地”至“伦也”。
  ○此事皆是下之事上,以敬顺为本,故云伦也。以前经云时为大,顺次之,故以伦为顺也。
  ○“社稷”至“体也”。
  ○以前经云体次之,此覆说体也。社稷山川为天地之别体,鬼神是人之别体,各有躯体也。
  ○注“天地”至“体也”。
  ○正义曰:神是天之别体,社稷山川是地之别体,鬼是人之别体,兼云天者,社稷山川虽形属於地,精灵上连於天也。此经鬼神之祭,则上宗庙之事而别属体者,宗庙至尊,事之须顺,故属顺也,体是人死所为,故后属体也,故云天地人之别体也。
  ○“丧祭”至“义也”。
  ○此释宜次之也。宜,义也。主人有丧祭之事,应须费用,而宾客有赙赗之交,是人道之宜也。故后云:丧礼,忠之至,宾客用币,义之至也。
  ○“羔豚”至“称也”。
  ○此释称次之。“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足犹得也。夫臣助祭,则各有俎。祭竟,播及胞翟,虽复羔豚之小,而百官一切皆悉得也。
  ○“大牢而祭,不必有馀”者,假令大牢亦不至有馀也。
  ○“此之谓称也”者,小而皆得,大而不馀,是各称在体也。
  ○注“此指”至“众也”。
  ○正义曰:按《仪礼》:“士祭用特牲,大夫祭用少牢,皆以成牲,不用羔豚。”此得有羔豚祭者,按《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则无地大夫士荐羔豚也。无地则无臣助祭,故云百官喻众也。
  诸侯以龟为宝,以圭为瑞;家不宝龟,不藏圭,不台门,言有称也。古者货贝宝龟,大夫以下有货耳。《易》曰:“十朋之龟。”瑞,信也。诸侯执瑞,孤卿以下执挚。阇者谓之台。
  ○堵,本又作阇,音都,又丁古反,徐音常邪反。
  [疏]“诸侯”至“称也”。
  ○正义曰:此一节还明上经称次之事也。但礼主威仪,以尊卑大小,多少质文,各有所宜,其称非一,故从此以下,更广明为称之事。各依文解之。
  ○“诸侯以龟为宝”者,诸侯有保土之重,宜须占详吉凶,故得以龟为宝也。
  ○“以圭为瑞”者,圭兼五等玉也。诸侯之於天子,如天子之於天也。天子得天之物谓之瑞,故诸侯受封於天子,天子与之玉,亦谓为瑞也。《书》云“辑五瑞”,又云“班瑞于群后”是也。此云圭,不云璧,从可知也。
  ○“家不宝龟”者,家,卿大夫也。大夫卑轻,不得宝龟,故臧文仲居蔡为僣也。
  ○“不藏圭”者,卿大夫不得执玉,故不得藏圭。
  ○“不台门”者,两边筑阇为基,基上起屋曰台门,诸侯有保捍之重,故为台门,而大夫轻,故不得也。
  ○“言有称”者,结上得与不得,各有所称。
  ○注“古者”至“之台”。
  ○正义曰:言古者货贝,以贝为货,若今之用钱为货也。贝有五种,按《食货志》:王莽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文;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文;么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文也;小贝一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文也;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文,是为货贝五品。又以龟为宝,故云“古者货贝宝龟”。云“《易》曰‘十朋之龟’”者,按《损卦 六五爻》云:“或益之十朋之龟。”郑注引《尔雅》云:“一曰神龟。”郭注:“此当龟以为畜在宫沼者。”“二曰灵龟。”注云:“今江东所用卜龟黄灵黑灵者,此盖与天龟灵属一也。”“三曰摄龟。”注云“以腹甲翕然摄敛头闭藏之”,即当《周礼》地与四方之龟,知者,以皆有奄敛之义故也。“四曰宝龟”。即“遗我大宝龟”,及《乐记》曰“青黑绿者,天子之宝龟”,及《公羊》定公八年“龟青纯”皆是也。“五曰文龟”。注“甲有文采者,《河图》云灵龟负书丹甲青文”是也。言灵者直是神龟之义,非天龟也。“六曰筮龟”。注云“常在蓍丛下”者。“七曰山龟,八曰泽龟,九曰水龟,十曰火龟”。注“此皆说龟所生处”也。大凡神、灵、宝、文、摄,唯五体而巳。《家语》臧氏家有守龟,名曰蔡。文仲三年为一兆,武仲三年而为二兆,孺子容三年而为三兆,此云家不宝龟。按《三正记》、《白虎通》天子之龟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八寸者,彼谓卜龟。士亦有龟,故《士丧礼》卜宅是也。龟出於蔡,故得以为名也。臣瓒注《汉书》云:“蔡,龟名。”非也。臧氏又有偻句,故《左氏》昭二十五年传云“偻句不余欺”是也。《食货志》云:“元龟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以上,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玄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此等皆为一贝有十朋,与十朋之龟义同也。云“阇者谓之台”,《尔雅 释宫》文。
  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天子之席五重,诸侯之席三重,大夫再重。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为贵也。豆之数,谓天子朔食,诸侯相食,及食大夫。《公食大夫礼》曰:“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此食下大夫而豆六,则其馀著矣。《聘礼》:“致饔饩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设于户西。”则凡致饔饩,堂上之豆数亦如此。《周礼》:公之豆四十,其东西夹各十有二。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其东西夹各十。子男之豆二十有四,其东西夹各六。诸侯七介七牢者,周之侯伯也。大夫五介五牢者,侯伯之卿使聘者也。《周礼》:上公九介九牢,侯伯七介七牢,子男五介五牢。《聘仪》所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乃谓其使者也。天子葬五重者,谓杭木与茵也。葬者,杭木在上,茵在下。《士丧礼》下篇陈器曰:“杭木横三缩二,加杭席三,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此士之礼一重者,以此差之,上公四重。
  ○介音介,副也,后皆同;俗读古贺反,非也。重,直龙反,下及注皆同。翣,所甲反。相食音嗣,下同。饩,许既反。夹,古洽反,又古协反。使,色吏反。杭木,苦浪反,又音刚,又户刚反。茵音因。缩,所六反。
  [疏]“礼有”至“为贵也”。正义曰:“天子七庙”,尊者诚深孝笃,故立庙乃多世为称也。“诸侯五,大夫三,士一”者,德转薄,故庙少为称也。“士一庙”者,据下士为言,若適士则二庙也。
  ○“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者,谓天子朔食也。尊者宜备味,多乃称之,故多致豆二十有六也。
  ○“诸公十有六”,上公也,谓更相朝时堂上之豆数也。
  ○“诸侯十有二”者,侯、伯、子、男也,亦谓相朝时堂上之豆数也。
  ○“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者,皆谓主国食使臣堂上之豆数。
  ○“诸侯七介七牢”者,介,副也;牢,大牢也。谓诸侯朝天子,天子以大牢礼赐之也。《周礼》:公九介九牢,侯伯七,子男五。今言七,举中言之也。
  ○“大夫五介五牢”者,臣为君使,各降其君二等,此五介五牢,谓侯伯之卿,亦举中言之。
  ○“诸侯之席三重”者,谓相朝时宾主皆然也。尊者须温厚,故多重乃称也。三重则四席也。熊氏云:“三重则三席也。”
  ○“大夫再重”者,卑於人君故也。
  ○“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者,五重谓杭木与茵也。尊者宜坚固,故多重也。
  ○“八翣”者,尊宜多鄣蔽以称之也。
  ○“三重六翣”者,五等同也,卑於王,故鄣蔽少也。然前介及牢不云天子者,天子无介,牢礼无等,及为宾客之事。
  ○“再重四翣”者,诸侯大夫又卑,故从而少饰也。此以多为贵也者,都结上之文也。
  ○注“豆之”至“四重”。
  ○正义曰:“豆之数,谓天子朔食,诸侯相食”者,以文连下,大夫六豆,上大夫八豆,皆食飨大礼,明天子诸侯之豆数,亦是大礼,故为天子朔食,诸侯相食也。其天子齐则无文,亦当与朔食同也。皇氏云:“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者,天子庶羞百二十品,笾豆各六十。今云二十六者,说堂上数也。堂下东西夹各十七,两十七合三十四,三十四就二十六,故合六十也。”今按礼有正羞庶羞,故《公食大夫礼》设韭菹醓醢六豆,“设于酱东”,是正羞也。将食士,羞庶羞,设于稻南膷臐膮牛炙之等。十六豆,谓之庶羞。又《掌客》云“公豆四十”,又云“食四十”,则豆盛正羞。食,谓庶羞也,故郑注《掌客》云“食者,其庶羞美可食者”,是庶羞与正羞别。此上大夫八豆、下大夫六豆,皆为正羞,而天子二十六豆亦为正羞,故熊氏以为正羞,醯醢百二十罋之等。但不知堂夹,若为陈列皇氏以为庶羞,其义非也。云“《公食大夫礼》曰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者,郑引以证下大夫六豆之义,云“此食下大夫而豆六,则其馀著矣”者,下大夫六豆,设于堂上,则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亦设于堂上显著可知,故云“其馀著矣”。云“《聘礼》致饔饩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设于户西”者,证明此经上大夫八豆之义也。按《公食大夫礼》亦有“上大夫八豆”之文,必引《聘礼》上大夫者,此以《公食大夫》是食礼,《聘礼》上大夫是致饔饩礼,欲见食与饔饩,堂上豆数同,故郑此云:“凡致饔饩,堂上豆数亦如此”,谓亦如此食下大夫之礼。云“《周礼》;公之豆四十,其东西夹各十有二,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其东西夹各十,子男之豆二十有四,其东西夹各六”,此豆数皆《周礼 掌客》文。其陈于堂上以东西夹,此郑以意量之。按《聘礼》“致饔饩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西夹六豆,东方亦如之”,此是堂上东西夹各设其豆,东西夹又减於堂上之数。上公堂上十六豆,故知东西夹各十二。侯伯堂上十二,故知东西夹各十也。子男堂上亦十二,故知东西夹各六也。云“诸侯七介七牢者,周之侯伯也”者,《大行人》云:“上公介九人,礼九牢,侯伯介七人,礼七牢,子男介五人,礼五牢。”此独言侯伯者,举中言也。云“大夫五介五牢者,侯伯之卿使聘者也”者,按《大行人》云:凡卿大夫士之礼,各下其君二等,侯伯七介七牢,其臣既降二等,故卿大夫五介五牢,其介数得各下其君二等。君牢,则以爵等。五等之卿同牢。今言五牢者,唯据侯伯之卿降君二等也,其馀牢礼则否。云“天子葬五重者,谓杭木与茵也”者,明五重之义。云“葬者,杭木在上,茵在下”者,古者为椁,累木於其四边,上不不周,致茵於椁下,所以藉棺从上,下棺之后,又置杭木於椁之上,所以杭载於上。引“《士丧礼》下篇陈器曰:‘杭木横三缩二,加杭席三,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此士之礼一重”者,引之者,证此经葬五重三重之义也。皇氏云:“下棺之后,先加折於壙上,以承杭席。折,犹庪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缩者三,横者五。无箦,於上加抗木。杭木之上加杭席三,此为一重。如是者五,则为五重。茵者,藉棺外下缛,用浅色缁布为之,每将一幅,辄合缝为囊,将茅秀及香草着其中,如今有絮缛也。而缩二横三,每为一重也。杭木上横三,下缩二,以其在上象天,天数奇,故上三也;下象地,地数偶,故下二也。茵则上直二,下横三,茵既在下,下法地也;上数二象地,下数三象天,以天三合地二,人中央也。故郑注《士丧礼》下篇云:“谓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此皆皇氏之说也。今按《既夕礼》“杭木横三缩二”,“茵缩二横三”,郑注云:“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如郑此注,则茵缩二在下。皇氏云:“茵缩二在上,横三在下,象天裹於人。”与郑注违,其义非也。云“以此差之,上公四重”者,按天子既五,诸侯乃三,按豆数及棺之重数,上公与诸侯不同,今诸侯既三,明上公四重也。熊氏於此明筵之例,既是礼之通义,今略载焉。熊氏云:“天子祫祭席五重,此文是也。禘则宜四重也。时祭三重,《司几筵职》是也。受神酢席亦然,大朝觐、大飨食、封国、命诸侯皆然。”知者,《司几筵职》文。其平常朝觐及燕,綯亦三重席,知者,以诸侯燕礼有加席故也。其卧席则亦“下莞上簟”,则《诗 斯干》所云是也。天子待诸侯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待诸侯之孤亦然,故《公食大夫礼》注云:“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是也。待诸侯之卿大夫,则《公食》云:上下大夫“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注云“谓三命大夫”是也。公食大夫虽是诸侯之法,然天子待之亦然也。天子於已臣子孤卿以下,盖亦然。若其燕,此上等之人皆单席,故燕礼宾无加席,注云:“燕,私礼,臣屈也。”然天子燕臣亦然也。祭天则蒲越瑽鞂,《郊特牲》云是也。自天地以外,日月山川五祀,则《郊特牲》鬼神之祭单席是也。及《司几筵》云:“甸役则设熊席。”注:“表貉所设席。”亦是也。“顾命席”郑注:“不用生时席,新鬼神之事故也。”诸侯则《司几筵》云:“祭祀席,蒲筵缋纯,加莞席酢席,纷纯加缫席。”是祭祀二重也。诸侯相朝,亦二重也。相飨,此经三重,及《郊特牲》云:“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焉。”於燕则两重,以介为宾,或可宾亦单席也。待聘卿大夫诸侯,自坐,盖亦两重也。其聘者身则礼,时及飨食,孤则莞筵藻席,卿大夫则蒲筵萑席,故聘礼之宾改筵。注引《公食大夫礼》曰:“蒲筵萑席,公燕则以介为宾。”故《郊特牲》云:“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是也。於已臣子,则燕礼宾无加席。卿辞重席,则司宫彻之。诸公亦无加席。大射,则宾有加席,以射辩尊卑故也。然则飨食已卿大夫亦重席。其祭社稷山川亦单席,大夫士祭祀止一席也,故《特牲》、《少牢》无异席也。其卿大夫依法再重席,燕礼,宾及卿一席,屈也。聘,宾为苟敬席屈。大射,宾虽加席,馀卿一席,亦屈也。然则孤卿大夫再重正也,故《乡射》注“大夫再重席正也”。然则《乡饮酒》诸公三重席者,乡人特尊之也。故诸公“升如宾礼,辞一席,使人去之”,注“谦自同於大夫”是也。“大夫再重”,“有诸公则辞加席,委于席端,主人不彻,无诸公则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注云“大夫席再重也”。卿大夫为主人正一重席者,以宾,乡人之贤者,故下之也。《公食》“宾坐,遂卷加席,公不辞”者,注云:“赞者以告公,公听之,重来优宾也。”凡仪礼之例,一种席皆称重,故《燕礼》注云:“重席,重蒲筵。”是也。所以乡射大夫辞加席,亦是一种。称加者,以上己云公三重,大夫再重,故变云加耳。若馀经虽异席亦称重,则此经是也。凡席有两则称二重,有一则称一重,与棺重别也。
  有以少为贵者。天子无介,祭天特牲。天子適诸侯,诸侯膳以犊。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无笾豆之荐。大夫聘礼以脯醢。天子一食,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无数。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圭璋特,琥璜爵。鬼神之祭单席。诸侯视朝,大夫特,士旅之。此以少为贵也。天子无介,无客礼也。灌,献也。一食、再食、三食,谓告饱也。食力谓工商农也。大路繁缨一就,殷祭天之车也。《周礼》“王之五路”,“玉路繁缨十有二就”,“金路九就”,“象路七就”,“革路五就”,“木路翦繁鹄缨”。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大夫特,士旅之,谓君揖之。
  ○犊音独,本亦作特。朝,直遥反,下及注同。灌,古乱反,注同。鬯,丑亮反。脯醢,上音甫,下音海。繁,步干反,下及注同。琥音虎,又作虎。璜音黄。单音丹。翦,子浅反,一音笺。鹄,胡毒反。
  [疏]“有以”至“贵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以少为贵,亦是称之义也。
  ○“天子无介”者,为宾用介,而天子以天下为家,既不为宾客,故无介也。
  ○“祭天特牲”者,特,一也。天神尊,尊质,故止一特也。
  ○“天子適诸侯,诸侯膳以犊”者,诸侯事天子如天子事天,天子事天既用一牛,故天子巡守过诸侯境土,诸侯奉膳亦止一牛而已也。
  ○“诸侯相朝,灌用郁鬯”者,转卑,须味转多也。诸侯相朝,谓五等自相朝也。灌,献也。天子祭天不用郁鬯,诸侯膳天子亦无郁鬯,而自相朝,朝享礼毕,未飨食之前,主君酌郁鬯之酒以献宾,示相接以芬芳之德,不在殽味也。何以知朝享毕而灌?按《司仪职》云:凡诸公相为宾,将币毕,云傧亦如之。郑云:傧,谓以郁鬯礼傧也。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而引《礼器》“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无笾豆之荐”,谓此朝礼毕。傧,宾也。按《大行人》云:“上公”、“王礼再祼而酢”,则诸侯朝天子,天子灌用郁鬯。此特云“诸侯相朝”者,此经据以少为贵,诸侯於天子无郁鬯,诸侯相朝,则设郁鬯,欲见卑者礼多,故特举诸侯相朝也。
  ○“无笾豆之荐”者,义在少而不在味,故唯有鬯而无殽也。
  ○“大夫聘礼以脯醢”者,大夫出使行聘礼毕,主国礼之,酌以酒,而又有脯醢,无芬芳之德,故须味稍多也。
  ○“天子一食”者,食犹飧也。尊者常以德为饱,不在食味,故每一飧辄告饱,而待劝之乃更飧,故云一食也。
  ○“诸侯再”者,德降天子,故至再飧而告饱,须劝乃又食。
  ○“大夫士三”者,德转少,告转疏也,故《少牢特牲礼》皆三饭而告饱也。
  ○“食力无数”者,食力谓工商农庶人之属也。以其无德不仕,无禄代耕,故但陈力就业乃得食,故呼食力也。此等无德,以饱为度,不须告劝,故飧无数也。庾云:“食力,力作以得食也。”
  ○“大路繁缨一就”者,大路,殷祭天之车也。殷犹质,以木为车,无别雕饰,乘以祭天,谓之大路也。繁谓马腹带也。缨,鞅也。染丝而织之曰罽,五色一匝曰就,就,成也,言五色匝一成,车既朴素,故马亦少饰,止一就也。
  ○“次路繁缨七就”者,次路,殷之第三路也。供卑用,故就多也。然《郊特牲》云:“大路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而此云次路七就,郑注《郊特牲》以此云“七”为误。
  ○“圭璋特”者,圭璋,玉中之贵也。特,谓不用他物媲之也。诸侯朝王以圭,朝后执璋,表德特达,不加物也。
  ○“琥璜爵”者,琥璜,是玉劣於圭璋者也。天子飨诸侯,或诸侯自相飨,行礼至酬时,则有币将送酬爵,又有琥璜之玉将币,故云琥璜爵也。琥璜既贱,不能特达,故附爵乃通也。崔氏云:诸侯贵者以琥,贱者以璜,则公侯以琥,伯子男以璜也。
  ○“鬼神之祭单席”者,神道异人,不假多重自温,故单席也。
  ○“诸侯视朝,大夫特,士旅之”者,视朝,谓日出视诸臣之朝者也。特犹独也。旅,众也。君行日出路门视诸臣之朝,若大夫,则君人人揖之;若士,则不问多少,而君众共一揖之也。是大夫贵,故人人得揖,士贱,故众共得一揖。是以少为贵也。此诸侯所尊者少,故大夫特、士旅之。若天子之朝,所尊者多,故《司士》云:“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是也。
  ○注“天子”至“揖之”。
  ○正义曰:此云天子无介,谓无以客礼陈摈介也。其实馀事亦有介副,故鬯人共介鬯,是天子临鬼神使介执鬯也。云“一食、再食、三食,谓告饱也”者,按《仪礼 特牲》有九饭,《少牢》十一饭,郑云:“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此云“一食、再食”,与彼不同,此据食毕更加饭告饱之数也。云“食力谓工商农也”者,以经既云“大夫、士”,别云“食力”,大夫士之下,唯有工商农,故知食力是工商农也。若对文言之,则庶人食力,故《晋语》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也。”云《周礼》王之五路,玉路繁缨十有二就,金路九就,象路七就,革路五就,水路翦繁鹄缨”者,皆《周礼 巾车》文。按《巾车》云:“一曰玉路,钖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二曰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旂以宾。三曰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以朝。四曰革路,龙勒条缨五就,建大白以即戎。五曰木路,前樊鹄缨,建大麾以田。”云“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者,《聘礼》曰:聘君以圭,聘夫人以璋。是聘也。《典瑞》云:“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诸侯以相见及朝天子亦无束帛。是圭璋朝聘以为瑞无币帛。按《聘礼》行享之时,则璧以帛,琮以锦,是加束帛。又《小行人》云“以玉合六币,圭以马”,注云:“二王之后享天子。”“璋以皮“,注云:“二王之后享后。”皮马不上堂,唯圭璋特升堂,亦是圭璋特义也。云“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者,琥璜非爵名,经云“琥璜爵”,故知琥璜送爵也。按《聘礼》:礼宾之币,束帛乘马,又“致飨以酬币”,又“致食以侑币”。郑云:“礼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则诸侯於聘宾唯用束帛乘马,皆不用玉,今琥璜送爵,故知是天子酬诸侯及诸侯自相酬也。
  有以大为贵者。宫室之量,器皿之度,棺椁之厚,丘封之大,此以大为贵也。
  ○有以小为贵者。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甒。此以小为贵也。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五献,子男之飨礼也。壶大一石,瓦甒五斗,缶大小未闻也。《易》曰:“尊酒簋贰用缶。”
  ○量音亮。皿,命景反,《字林》音猛。散,悉旦反,注同。觯,文豉反。缶,方有反。甒音武。觚音孤。
  [疏]“有以”至“贵也”。
  ○正义曰:“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按《特牲》云:“主人献尸用角,角受四升,其器小。佐食洗散以献尸,散受五升,其器大。”是尊者小,卑者大。按天子诸侯及大夫皆献尸以爵,无贱者献以散之文,礼文散亡,略不具也。《特牲》“主人献尸用角”者,下大夫也。“尊者举觯,卑者举角”者,崔氏云:按《特牲》、《少牢礼》,尸入举奠觯,是尊者举觯。《特牲》“主人受尸,酢受角饮”者,是卑者举角,此是士礼耳。天子诸侯祭礼亡失,不具也。
  ○“五献之尊”者,五献,子男之飨礼也。凡王飨臣,及其自相飨,行礼献数,各随其命,子男五命,知五献是子男。其飨有酒列尊之法,故云尊也。
  ○“门外缶”者,缶,尊名也。列尊之法,缶盛酒在门外。
  ○“门内壶”者,壶亦尊也,盛酒陈尊在门内。
  ○“君尊瓦甒”者,君尊,子男尊也,子男用瓦甒为尊,故云君尊。瓦甒云君尊,则壶、缶但饮诸臣也。不云内外,则陈之在堂,人君而尊专惠也。
  ○“此以小为贵也”者,小尊近君,大尊在门,是不重味,故以小为贵爵也。
  ○注“凡觞”至“用缶”。
  ○正义曰:“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者,皆《韩诗说》文。按《异义》:“今《韩诗说》一升曰爵,爵,尽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饮当寡少。三升曰觯,觯,適也,饮当自適也。四升曰角,角,触也,不能自適,触罪过也。五升曰散,散,讪也,饮不能自节,为人所谤讪也。总名曰爵,其实曰觞,觞者饷也。觥亦五升,所以罚不敬,觥,廓也,所以著明之貌,君子有过,廓然明著,非所以饷,不得名觞。古《周礼说》: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食一豆肉,饮一豆酒,中人之食。《毛诗说》:觥大七升。许慎谨按:《周礼》云一献三酬当一豆,若觚二升不满一豆。又觥罚不过一,一饮而七升为过多。”即駮之云:“《周礼》献以爵而酬以觚,觚,寡也。觯字角旁著氏,是与觚相涉误为觚也。南郡太守马季长说:‘一献三酬则一豆,豆当为斗,与一爵三觯相应。’”如郑此言,是《周礼》与《韩诗说》同一也。此《周礼》一献三酬,按《燕礼》献以觚,又《燕礼》四举酬,熊氏云:“此一献三酬,是士之飨礼也。若是君燕礼,则行无筭爵,非唯三酬而巳。若是大夫以上飨礼,则献数又多,不唯一献也。故知士之飨礼也。”云“壶大一石,瓦甒五斗”者,《汉礼器制度》文也。此瓦甒即《燕礼》公尊瓦大也。云“缶大小未闻也”者,今以小为贵,近者小,则远者大,缶在门外,则大於壶矣。按《礼图》,瓦大受五斗,口径尺,颈高二寸,径尺大中,身锐下平。瓦甒与瓦大同。引《易》曰:“尊酒簋贰用缶。”《易 坎卦 六四爻辞》。按《六四》“尊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郑云:“六四上承九五,又五体在震上,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尊於簋副,设玄酒而用缶也。”
  有以高为贵者。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天子诸侯台门。此以高为贵也。
  ○有以下为贵者。至敬不坛,埽地而祭。天子、诸侯之尊废禁,大夫、士棜禁。此以下为贵也。废犹去也。棜,斯禁也,谓之棜者,无足,有似於棜,或因名云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棜禁,如今方案,隋长局足,高三寸。
  ○坛,大丹反。棜,於据反。去,起吕反。斯禁,如字,刘昌宗音赐。隋,池果反。高如字,又古根反。
  [疏]“有以”至“贵也”。
  ○正义曰:“天子之堂九尺”,此周法也。按《考工记》“殷人重屋”,“堂崇三尺”,郑差之,云“夏高一尺”,故知此九尺者,周法也。
  ○“至敬不坛,扫地而祭”者,此谓祭五方之天,初则燔柴於大坛,燔柴讫,於坛下扫地而设正祭,此周法也。
  ○“天子,诸侯之尊废禁”者,谓废去其禁。《司尊彝》爵鬯之尊用舟以承之,其牺象等六尊皆无用舟。又《燕礼》诸侯之法,“瓦大两,有丰”,是无禁也。是天子诸侯废禁。
  ○“大夫、士棜禁”者,谓大夫用棜,士用禁。
  ○注“棜斯”至“高三寸”。
  ○正义曰:棜,斯禁,此文谓之棜。按《乡饮酒》是大夫礼谓之斯禁也。棜长四尺,广二尺四寸,深五寸,无足,赤中,画青云气,菱苕华为饰。禁长四尺,广二尺四寸,通局足高三寸,漆赤中,画青云气,菱苕华为饰,刻其足为褰帷之形也。云“谓之棜者,无足,有似於棜,或因名云耳”者,棜是舆名,故《既夕礼》云“设棜於东堂下”,注云:“棜,今之轝也。”又注《特牲》云:“棜之制,如今大木轝矣。”上有四周,下无足,今大夫斯禁亦无足,似木轝之棜。故周公制礼,或因名此斯禁云棜耳,故《少牢》“司宫尊两甒于房户之间,同棜”,是周公时已名斯禁为棜也。今定本无“世人”二字,熊氏以为后世人因名云耳,谓后世作记之人,始名为棜。其义非也。云“大夫用斯禁”者,按《玉藻》云:“大夫侧尊用棜,则斯禁也。”按《乡饮酒》“两壶斯禁”,是大夫用斯禁也。《玉藻》云:“士用禁。”又《士冠礼》、《士昏礼》承尊皆用禁,是士用禁也。谓之禁者,郑注《士冠礼》云:“名之禁者,因为酒戒也。”按《乡射》是士礼,而用斯禁者,以礼乐贤从大夫也。按《特牲》是士礼,而云“棜禁在东序”,士亦言棜者,郑注云:“棜禁者,祭尚厌饫,故得与大夫同也。”云“禁,如今方案,随长局足,高三寸”者,按《汉礼器制度》而知。今按郑注《仪礼》“棜,今无足”。轝,皇氏以为棜,一头足,一头无足。未知有何冯据?且高下不等,何以承尊?其义非也。
  礼有以文为贵者。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此以文为贵也。此祭冕服也。朱绿,似夏、殷礼也。周礼,天子五采藻。
  ○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黼音甫。黻音弗。熏字又作纁,详云反。繰,本又作璪,亦作藻,同子老反,注同。
  ○有以素为贵者,至敬无文,父党无容。大圭不琢,大羹不和,大路素而越席,牺尊疏布鼏,椫杓,此以素为贵也。大圭长三尺,抒上,终葵首。琢当为“篆”,字之误也。《明堂位》曰:“大路,殷路也。”鼏或作幕。椫,木白理也。
  ○“琢字又作琢,文转反,徐又依字丁角反。大羹音泰。和,胡卧反。越席音活。牺尊,郑素何反,王如字。幎,本又作幕,又作鼏,莫历反。椫,章善反,又市战反。杓,市幼反。长,直亮反。杼,直吕反。幕音莫。
  孔子曰:“礼不可不省也。礼不同、不丰、不杀。”此之谓也。盖言称也。省,察也。不同,言异也。
  ○杀,所戒反,又所例反,下“而杀”、注“芟杀”皆同。
  [疏]“礼有”至“称也”。
  ○正义曰:“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人君因天之文章以表於德,德多则文备,故天子龙衮,诸侯以下,文稍少也。然《周礼》上公亦衮,侯伯鷩,子男毳,孤卿絺,大夫玄,士爵弁玄衣纁裳。今言诸侯黼,大夫黻,杂明夏、殷礼也。但夏、殷衣有日月星辰山龙,今云龙衮者,举多文为首耳。日月之文,不及龙也。崔云然也。
  ○“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者,亦是夏、殷也。周藻五采也。十二谓旒数也。
  ○“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者,亦夏、殷也,周家旒数随命数,又士但爵弁无旒也。
  ○“此以文为贵也”者,是其称也。
  ○注“此祭”至“采藻”。正义曰:此祭冕服也。既漫云龙衮黼黻,故郑云此是祭祀冕服也。云“朱绿,似夏、殷礼也。周礼,天子五采藻”者,郑据经,非周法也。而云“似夏、殷”者,夏、殷无服礼文,今此文非周制,故云似也。熊氏云:“朱绿以下,是夏、殷礼,其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等,皆周法,无嫌。诸侯虽九章七章以下,其中有黼也。孤絺冕而下,其中有黻,特举黼黻而言耳。故《诗 采蘋》云:‘玄衮及黼。’是特言黼也。《诗 终南》美秦襄公‘黻衣绣裳’,是特言黻也。”熊氏之义,逾於皇氏耳。
  ○“有以素”至“贵也”。
  ○“至敬无文”,“至敬”谓敬之至极,谓祭天服用大裘,是“无文”也。
  ○“父党无容”者,谓父之族党,是亲质素,故事之无有折旋揖让之容。
  ○“大圭不琢”者,大圭,天子朝日月之圭也,尚质之义但抒上,终葵首,而无琢桓蒲之文也。
  ○“大羹不和”者,大羹,肉汁也;不和,无盐梅也。大古初变腥,但煮肉而饮其汁,未知调和,后人祭既重古,故但盛肉汁,谓之大羹不和。
  ○“大路素而越席”者,大路,殷家祭天车也。越席,蒲席也。祭天本质素,故素车蒲席也。
  ○“牺尊”者,先儒云:“刻尊为牺牛之形,用以为尊。”郑云:“画尊作凤羽婆娑然,故谓娑尊也。”祭天既用陶匏,盖以瓦为尊,画牺羽於上,或可用牺为尊,是夏、殷礼也。周用陶也。皇氏以为牺尊,即《周礼》牺象也。而祭天用陶匏者,谓盛牲牢及酌酒器,其义非也。具在《特牲疏》。“疏布鼏”者,疏,粗也;鼏,覆也。谓郊天时以粗布为巾以覆尊也。故《幂人》云:“祭祀,以疏布巾幂八尊。”注云:“以疏布者,天地之神尚质也。”
  ○“椫杓”者,椫,白理木也。贵素,故用白理木为杓,而郑注《周礼》亦云:“祭天爵不用玉也。”
  ○注“大圭”至“葵首”。
  ○正义曰:杼,杀也。长三尺,下头方而杀其上,故云杼上。“终葵首”者,椎名也。於杼上之头又为方椎,故云终葵首也。
  ○“孔子”至“称也”。
  ○“礼不可不省”,记者引孔子语证上诸事也。省,察也。礼既有诸事,所趣不同,不可不察,不察则礼道无由可知也。“礼不同”者,此是可省之事也,不同谓或高下、大小、文素之异也。
  ○“不丰”者,应少不可多,是不丰也。
  ○“不杀”者,应多不可少也,是不杀也。此之谓也。
  ○“盖言称也”者,此之谓上诸事也,上事各异,盖是各言其有称故也。此经总说在人称之事也。
  礼之以多为贵者,以其外心者也。外心,用心於外,其德在表也。德发扬,诩万物,诩犹普也,徧也。
  ○诩,况矩反。徧音遍。大理物博,如此,则得不以多为贵乎?故君子乐其发也。发犹见也。乐,多其外见也。
  ○乐,五孝反,注同。见,贤遍反,下“外见”、“告见”皆同。
  [疏]“礼之”至“发也”。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言称,作记之人因广明称之事。
  ○“礼之以多为贵”者,此说礼之所以须多为贵之意。
  ○“以其外心者也”,谓其用心於外也。用心於外,谓起自朝廷,广及九州四海也。王者居四海之上,宜为四海所畏服,故礼须自多厚显德於外,於外亦以接物也,故云以其外心者也。《隐义》云:“万物在人,外非已所有,故以多为贵也。”
  ○“德发扬,诩万物”者,此以下解心在外义也。诩,普也,遍也。言王者抚有四海,宜发扬其德普遍万物也。
  ○“大理物博”者,言王者大领理万物之事,广博如此,则得不以多为贵乎者,结上也。既有德发於外,遍万物,理博事条如此,则岂得不贵多乎?故贵之也。
  ○“故君子乐其发也”者,君子,则天子也。发,见也。既须外接,故所行事乐得其礼迹发见於外也。一云君子谓民下识礼道者也。庾云:“王功被於物,君子乐其外见也。”
  礼之以少为贵者,以其内心者也。内心,用心於内,其德在内。德产之致也精微,致,致密也。
  ○致,直置反,注皆同。观天下之物无可以称其德者,万物皆天所生,孰可奉荐以称也。如此,则得不以少为贵乎?是故君子慎其独也。少其牲物,致诚悫。
  ○壳字又作悫,苦角反,下文同。
  [疏]“礼之”至“独也”。
  ○正义曰:此一节亦覆说礼之以少为贵之意,以其内心者也。内心谓用心於内也。用心於内,谓行礼不使外迹彰著也。
  ○“德产之致也精微”者,此以下解心在内义也。德,天地之德也。产,生也。致,密也。言天地之德,生於万物,深密,唯精唯微,无所遗忘者也。卢云:“天地之德,所生至精至微也。”
  ○“观天下之物,无可以称其德”者,观犹览视也。言视天下万物,皆是天地所生。若待彼所生,以报於彼,终非报义,故云无可以称其德者也。如此则得不以少为贵乎者,既无物可称,则宜少外多内也。是其外迹,岂得不贵少乎?王云:欲遍取万物以祭天,终不能称其德报其功,故以特犊贵诚悫之义也。
  ○“是故君子慎其独也”者,独,少也。既外迹应少,故君子用少而极敬慎也。前云“故”,此云“是故”者,慎之情深,故加“是”也。
  古之圣人,内之为尊,外之为乐,少之为贵,多之为美。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称也。
  [疏]“古之”至“称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圣人制礼,或内或外,或少或多,然后为称也。
  ○“古之圣人,内之为尊”者,解内心也。天不可外报,所以内极敬慎,而其理为尊也。
  ○“外之为乐”者,解外心接物须广大,故外极繁富,而其事可乐也。《隐义》云:“乐多其外见者,谓衣服万物,悉外见物也。已有功德,故得使有此物,以光辉祀先人为乐也。”
  ○“少之为贵”者,极心於内,故外以少为贵也。
  ○“多之为美”者,极礼迹於表,故以外多为美也。
  ○“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者,合结多少乃异,而以有称为礼也。
  是故君子大牢而祭谓之礼,匹士大牢而祭谓之攘。君子谓大夫以上。攘,盗窃也。
  ○匹士,本或作正士。攘,如羊反。上,时掌反。
  [疏]“是故”至“之攘”。
  ○正义曰:此一节说礼既须称中,则得礼,僣则盗窃。
  ○“君子大牢而祭谓之礼”者,君子,大夫以上。大夫常祭少牢,遣奠及卒哭、祔用大牢,故祭用大牢而谓之礼也。
  ○“匹士大牢而祭谓之攘”者,匹士,士也。攘,盗也。士常祭特豚,遣奠、卒哭、祔加一等少牢。若用大牢,则是盗窃用君子之礼也。然不直言士而言匹士者,更云士,言其微贱,不得特使为介乃行,故谓之匹也。《白虎通》云“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偶,阴阳相戒之义也,故《论语》云“匹夫匹妇”。检於礼,本时有“匹”字作“正”字者,有通者云:天子大夫常祭亦大牢,故此文云大夫大牢,谓之礼正也。若诸侯大夫自常祭少牢,加一等乃大牢耳,少牢馈食是诸侯大夫礼也。崔氏亦用此义,然卢、王《礼》本并作“匹”字矣,今定本及诸本并作“正”字,熊氏依此本而为“正”字,恐误也。
  管仲镂簋朱纮、山节藻棁,君子以为滥矣。滥亦盗窃也。镂簋谓刻而饰之,大夫刻为龟耳,诸侯饰以象,天子饰以玉。朱纮,天子冕之纮也,诸侯青组纮,大夫士当缁组纮纁边。栭谓之节,梁上楹谓之棁。宫室之饰,士首本,大夫达棱,诸侯斫而砻之,天子加密石焉。无画山藻之礼也。
  ○镂簋,力豆反,下音轨。纮音宏。藻棁,章悦反,依字当作棳,梁上朱儒柱。栭音而。棱,力登反。斫,陟角反。砻,力工反。
  [疏]“管仲”至“滥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奢而失礼之事。
  ○“管仲镂簋朱纮”者,此是不称之人也。管仲,齐大夫也。簋,黍稷器也。纮,冕之饰,用组为之,以其组从下屈而上属之,於两旁垂馀为缨。此镂簋朱纮,是天子之饰,而管仲僣滥为之也。
  ○“山节”者,山节谓刻柱头为斗拱,形如山也。
  ○“藻棁”者,谓画梁上短柱为藻文也。此是天子庙饰,而管仲僣为之也。郑注《明堂》云:山节,刻卢为山也;藻棁,画侏儒柱为藻文也。
  ○“君子以为滥矣”者,君子识礼者也,谓管仲行此事是为窃滥也。
  ○注“镂簋”至“礼也”。
  ○正义曰:镂簋谓刻而饰之,镂谓刻镂,故知刻而饰之。云“大夫刻为龟耳”者,按《少牢》“敦皆南首”郑注云:“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龟有上下甲也。龟、簋声相近,故知为龟形也。
  ○云“诸侯饰以象”者,按《燕礼》有象觚,故知饰以象也。云“天子饰以玉”者,按《周礼》九嫔云:“赞玉齍。”《玉府》云:“共玉敦。”是也。云“朱纮,天子冕之纮也,诸侯青组纮”,皆《祭义》文也。
  ○云“大夫士当缁组纮纁边”者,按《士冠礼》“缁组纮纁边”是士也。天子诸侯用纯,大夫当用杂,故宜与士同也。云“栭谓之节,梁上楹谓之棁”者,《释宫》文。其梁上楹谓之棁,孙炎云:“梁上侏儒柱也。”又云:“栭谓之节,李巡本‘节’作‘楶’,谓薄卢一名节,皆谓斗栱也。”熊氏云:“栭上著木须檼,谓之卢,即今之<木沓>木也。”以卢与栭异物,其说非也。云“宫室之饰,士首本,大夫达棱,诸侯斫而砻之,天子加密石焉”者,此庄二十四年《穀梁传》文,彼云“大夫斫之,士斫本”,与此异。按《礼纬 含文嘉》云:“大夫达棱,谓斫为四棱,以达两端。”士首本者,士斫去木之首本,令细与尾头相应,《晋语》及《含文嘉》并《穀梁传》,虽其文小异,大意略同也。此管仲所僣,皆天子之礼。知者,《明堂位》云“山节,藻棁”,“棁子之庙饰”故也。
  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澣衣濯冠以朝,君子以为隘矣。隘犹狭陋也。祀不以少牢,与无田者同,不盈礼也。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澣衣濯冠,俭不务新。
  ○澣又作浣,户管反。濯,直角反。朝,直遥反。隘,本又作阨,於卖反。
  ○是故君子之行礼也,不可不慎也。众之纪也,纪散而众乱。言二大夫皆非也。纪,丝缕之数有纪。
  [疏]“晏平”至“众乱”。
  ○正义曰:此一节论俭而不中礼,非称之事。
  ○“豚肩不揜豆”者,晏平仲,齐大夫也。大夫祭用少牢,士用特豚,而平仲今用豚,豚又过小,并豚两肩不揜豆也。必言肩者,周人贵肩也。肩在俎,今云豆,喻其小,假豆言之,其实在俎,不在豆也。
  ○“澣衣濯冠以朝”者,大夫须鲜华之美,而晏氏澣衣濯冠以朝君,是不华也。
  ○“君子以为隘矣”者,隘,狭也。识礼君子,评其大俭褊狭。
  ○注“祀不”至“者同”。
  ○正义曰:“与无田者同”,谓与无田之士同,不关大夫也。无田大夫,犹用羔羊也。
  孔子曰:“我战则克,祭则受福,盖得其道矣。”我,我知礼者也。克,胜也。
  [疏]“孔子”至“道矣”。
  ○此一节论孔子述知礼之人,自称战、克、祭、受福之事。
  ○“我战则克,祭则受福”者,又引《郊特牲》语结称也。我谓知礼者。克,胜也。言知礼之人,战必胜,祭必受福,盖得其道矣者,解所以战胜而祭受福也。战胜、祭受福,是所为得道,不多不少,随而称当也,祗为二大夫之不称也。然此无战事,祇应云祭受福,而此连言战者,彼为二句相连,故合引之也,且彼因祭之田猎,而教战选兵,祭有战事。
  ○注“我,我知礼者也”。
  ○正义曰:知非孔子自我者,君子务在谦光,不应自言祭祀受福之事,故知述知礼者而言我也。
  君子曰:“祭祀不祈,祈,求也。祭祀不为求福也。《诗》云“自求多福”,福由巳耳。
  ○为,于伪反,下“为母”、“为父母”皆同。不麾蚤,麾之言快也。祭有时,不以先之为快也。齐人所善曰麾。
  ○摩,本又作麾,毁皮反,齐人谓快为麾。蚤音早。不乐葆大,谓器币也。葆之言褒也。
  ○葆音保,又保毛反,本又作保。不善嘉事,嘉事之祭,致夫人是也。礼宜告见於先祖耳,不善之而祭。牲不及肥大,荐不美多品。”以礼之义,有以小少为贵也。
  [疏]“君子”至“多品”。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祀之事,依礼而行,不乐华美。祭祀不祈者,祈,求也。凡祭祀之礼,本为感践霜露思亲,而宜设祭以存亲耳,非为就亲祈福报也。
  ○“不麾蚤”者,麾,快也;蚤谓先时也。孝子感霜露应心而思亲,思亲而宜祭,不以霜露未至而先时早设为快也。
  ○“不乐葆大”者,葆者,褒也。褒,崇高之称也。祭之器币,大小长短自有常宜,币通丈八尺,豆盛四升,不以贵者贪高大为之也。
  ○“不善嘉”者,嘉事,冠、昏也。人年二十成人,自宜冠,三十嗣世自宜昏。若无亲者,昏三月祭以告庙,冠毕扫地而祭祢,并是有为而然,非谓善之而设祭。
  ○“牲不及肥大”者,谓郊牛茧栗、宗庙角握、社稷尺,各有所宜,不必须并及肥大也。
  ○“荐不美多品”者,荐祭品味宜有其定,不以多为美,故《郊特牲》而社稷大牢是也。
  ○注“祈求”至“已耳”。
  ○正义曰:按《郑志》答赵商问:“祭祀不祈,商按:《周礼》设六祈之科祷攘而祭,无不祈,故敢问《礼记》者何义也?”郑答云:“祭祀常礼,以序孝敬之心,当专一其志而已。祷祈有为言之,主於求福,岂礼之常也。又郑《发墨守》云:“孝子祭祀,虽致其诚信与其忠敬而巳,不求其为,而祝、尸嘏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若此祭祀,内尽巳心,外亦有祈福之义也。
  ○注“嘉事”至“是也”。
  ○正义曰:按桓三年齐侯使仲年来聘致夫人,于时公取文姜三月庙见,故仲年来致夫人。于时无祭,而云嘉事之祭者,当致夫人之时,必告庙也。故《曾子问》卿大夫取妻三月,有庙见之礼。
  孔子曰:“臧文仲安知礼!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燔柴於奥。文仲,鲁公子彄之曾孙臧孙辰也。庄、文之间为大夫,於时为贤,是以非之不正礼也。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始逆祀,是夏父弗綦为宗人之为也。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礼,尸卒事,而祭饎爨饔爨也。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
  ○父音甫。不綦音忌;不,亦作弗。燔音烦,又芳云反。奥依注作爨,七乱反,下同。彄,苦侯反。大庙音太,下注“太平”、下文“太庙”并同。跻,子西反,升也,本又作跻。饎爨,昌志反,下七乱反。夫奥者,老妇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老妇,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
  ○盛音成。瓶,步丁反。
  [疏]“孔子”至“於瓶”。
  ○正义曰:此以下引仲尼证不得所宜之人也。文仲,鲁大夫也,事庄闵僖文四君,时人众尊为知礼,故孔子证其不知礼之事,以讥时人也。
  ○“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者,此非礼之一事也。鲁闵公、僖公俱是庄公之子,闵適而小,僖庶而大。庄公死而立闵为君,僖时为臣,闵少而死,后乃立僖为君。僖死,僖公子文公立。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是时夏父弗綦为宗伯典礼,佞文公云:“吾见新鬼大故鬼小。”使列昭穆,以闵置僖下,是臣在君上为逆乱昭穆。时臧文仲为卿大夫,见有此逆祀之事而不谏使止,故云安知礼也。
  ○“燔柴於奥”者,此又非礼之事。奥音爨,爨以爨煮为义也。礼,祭至尸食竟而祭爨神,言其有功於人,人得饮食,故祭报之。而夏父弗綦为礼官,谓爨神是火神,而遂燔柴祭之,此是失礼。而文仲又不能谏止之,又为不知礼也。
  ○“夫奥者,老妇之祭也”者,既讥燔柴於爨,又明祭爨不可以燔柴之义。爨者,是老妇之祭,其祭卑,唯盛食於盆,盛酒於瓶,卑贱若此,何得燔柴祭之也?
  ○注“文仲”至“燔柴”。
  ○正义曰:云“文仲,鲁公子彄之曾孙臧孙辰也”者,按《世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达,达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是公子彄曾孙也。云“庄、文之间为大夫”者,按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文二年纵逆祀,是庄、文之间为大夫。云“於时为贤”者,襄二十四年《左传》云:先大夫曰臧文仲,既没,其言立於后世,死犹不朽。是於时为贤也。云“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始逆祀”者,按文二年《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何休云:“近取法《春秋》,惠公与庄公当同南面西上,隐、桓与闵、僖亦当同北面西上。闵、僖为兄弟,以继代言之,有父子君臣之道。”此恩义逆顺,故云“先祢后祖”,此《公羊》之义也。按《外传》云:“跻僖公,弗綦云:明为昭,其次为穆。”以此言之,终文公至惠公七世,惠公为昭,隐公为穆,桓公为昭,庄公为穆,闵公为昭,僖公为穆。今跻僖公为昭,闵公为穆,自此以下,昭、穆皆逆,故定公八年顺祀先公,服氏云:“自跻僖公以来,昭、穆皆逆。”是同《国语》之说,与何休义异。《公羊》董仲舒说跻僖云逆祀,小恶也;《左氏》说为大恶也。许君谨按:同《左氏》说。郑駮之云:“兄弟无相后之道,登僖公主於闵公主上,不顺,为小恶也。”如郑此意,正以僖在闵上谓之为昭,非昭穆也。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者,下文云“老妇之祭,盛於盆,尊於瓶”,故知非奥也。奥者,夏祀灶神,其礼尊,以老妇配之耳。故《中霤礼》祭灶,先荐於奥,有主有尸,用特牲迎尸,以下略如祭宗庙之礼,是其事大也。爨者,宗庙祭祀,尸卒食之后,特祭老妇,盛於盆,尊於瓶,是其事小也。云“或作灶”者,诸《礼记》本有作“灶”字,故云“或”也。云“礼,尸卒食,而祭饎爨饔爨也”者,《特牲记》注旧说云:“宗妇祭饎爨,亨者祭饔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云“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者,依尸卒食而祭饎爨饔爨,当时失礼,又以此为祭火神,遂乃燔柴,故文云燔柴於奥,明失礼也。皇氏云:“弗綦既以逆祀为是,又以燔柴祭爨为是。”云“祭火神乃燔柴”者,熊氏云:“宗伯以实柴祀日月星辰,有大火之次,故祭火神乃燔柴。”按《异义》:灶神,今礼戴说引此燔柴盆瓶之事,古《周礼》说颛顼氏有子曰黎,为祝融,祀以为灶神。许君谨按:同《周礼》。郑駮之云:“祝融乃古火官之长,犹后稷为尧司马,其尊如是。王者祭之,但就灶陉,一何陋也?祝融乃是五祀之神,祀於四郊,而祭火神於灶陉,於礼乖也。”如郑此言,则祝融是五祀之神,祀於郊。奥者,正是灶之神,常祀在夏,以老妇配之,有俎及笾、豆,设於灶陉,又延尸入奥。爨者,宗庙祭后,直祭先炊老妇之神,在於爨灶。此祝融并奥及爨三者所以不同也。
  礼也者,犹体也。若人身体。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设之不当,犹不备也。礼有大有小,有显有微。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致之言至也。一,谓诚也。《经礼》谓《周礼》也,《周礼》六篇,其官有三百六十。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多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
  ○当,丁浪反。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三百、三千,皆犹诚也。
  [疏]“礼也”至“尸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上礼之有称,故此以下,广明三代之礼皆由诚信乃合。亦各依文解之。
  ○“礼也者,犹体也”者,犹若人身体也。
  ○“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释体也。人身体发肤、骨肉、筋脉备足,乃为成人。若片许不备,便不为成人也。
  ○“设之不当,犹不备也”者,合譬也。礼既犹如人之有体,体虽备,但设之不当,则不成人,则设礼不当亦不成礼,犹人体之不当也。所以已祭天地,复祭山川社稷;已事生人,复祭宗庙,是备祭之义也。“礼有大”者,谓有大及多为贵也。“有小”者,谓有小及少为贵也。“有显”者,谓有高及文为贵也。“有微”者,谓有素及下为贵也。“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者,各随其体而设礼,不得不当也。
  ○“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者,既设礼大小随於万体,不可不备,故周公制礼,遂有三千三百之多也。“其致一也”者,致,至也。一,诚也。虽三千三百之多,而行之者皆须至诚,故云一也。若损大益小,揜显大微,皆失至诚也。周公摄政七年,制礼作乐,为设官分职之法,亦名《周官》,有六卿,每卿下各有属官六十,凡三百六十经。秦焚烧之后,至汉孝文帝时,求得此书,不见《冬官》一篇,乃使博士作《考工记》补之,非上之义,唯证《周礼》三百六十职也。
  ○“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室犹礼也。户犹诚也。入室必由户,行礼必由诚,故云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行礼不由诚者,言皆由诚也。
  君子之於礼也,有所竭情尽慎,致其敬而诚若,谓以少小下素为贵也。若,顺也。有美而文而诚若。谓以多大高文为贵也。
  [疏]“君子”至“诚若”。
  ○正义曰:此经覆明上以少小下素之义。
  ○“有所竭情尽慎,致其敬而诚若”者,谓所以少小下素为贵者,当求诸於内,有所求竭已情,尽其戒慎,致其恭敬而行,至诚和顺,故以少小下素为贵也。
  ○“有美而文而诚若”:此一经明多大高文为贵之义。“有美而文”者,谓有威仪之美,而文章显著,而行至诚和顺者,章之於外,故须多大高文也。言内行诚顺,则以少小下素求诸内也,外行诚顺,则以多大高文章之外也。
  君子之於礼也,有直而行也,谓若始死哭踊无节也。有曲而杀也,谓若父在为母期也。
  ○期音基。有经而等也,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有顺而讨也,讨犹去也,谓若天子以十二,公以九,侯伯以七,子男以五为节也。
  ○去,起吕反,下“去之”同。有摲而播也,摲之言芟也,谓芟杀有所与也。若祭者贵贱皆有所得,不使虚也。
  ○摲,所监反,又所览反。芟,所咸反。有推而进也,谓若王者之后,得用天子之礼。有放而文也。谓若天子之服,服日月以至黼黻。
  ○放,方往反,下“有放”、“必放”同。有放而不致也,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
  ○不致,本或作“不至”。有顺而摭也。谓若君沐梁,大夫沐稷,士沐梁。
  ○摭,之石反。
  [疏]“君子”至“摭也”。
  ○正义曰:此经广明礼意不同。
  ○“有直而行也”者:君子於礼,一事也。直而行,谓亲始死,孝子哀慼哭踊无节,直在已天性而行也。
  ○“有曲而杀也”者:二事也。曲杀谓服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是曲杀也。
  ○“有经而等也”者:三事也。经,常也。常而等,谓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虽尊卑有异,而服其父母,则贵贱同等也。
  ○“有顺而讨也”者:四事也。顺犹顺序,讨犹去也,谓天子至尊,每十二为节,自此以下,转相降差,公九,侯伯七,子男五,顺序而稍去之也。
  ○“有摲而播也”者:五事也。摲,芟也。播,布也。谓君祭而群臣助祭得俎,而下至胞翟一切悉有所得,是芟上贵之分,以布遍於下也。
  ○“有推而进也”者:六事也。谓二王之后,已丧天位,而天子必推而进之,使用王礼也。
  ○“有放而文也”者:七事也。放,法也。谓天子画日月星辰於衣服,是法天以为文。
  ○“有放而不致也”者:八事也。致,极也。谓诸侯以下,亦有放法而不得极也。
  ○“有顺而摭也”者:九事也。摭犹拾取也。谓若君沐梁,大夫用稷,士用梁,士卑不嫌,是拾君之礼而用之也。
  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一也,俱趋诚也。由,用也。素尚白,黑尚青者也。言所尚虽异,礼则相因耳。孔子曰:“殷因於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变白黑言素青者,秦二世时,赵高欲作乱,或以青为黑、黑为黄,民言从之,至今语犹存也。
  [疏]“三代”至“殷因”。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三代损益不同。
  ○“三代之礼一也”者,谓三代所行之礼虽各别,一皆趍於至诚,故云一也。
  ○“民共由之”者:由,用也。非唯君行礼用诚如一也,民亦共用诚如一也。
  ○“或素”者:前明三代虽异,而俱用诚是同,此述其迹异也。或素,尚白也,尚白,殷世之礼也。
  ○“或青”者:尚黑,夏世之礼也。然夏先殷后,今先云“或素”者,记是周时,今欲见周因於殷,殷因於夏礼也。
  ○“夏造”者,往来之礼虽同,而先从夏始,故云夏造也。
  ○“殷因”者,因於夏礼而用之,故云殷因也。
  ○注“一也”至“存也”。
  ○正义曰:“一也,俱趋诚也”,文承上“《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一谓至诚,故知此一亦至诚也。云“青尚黑者也”者,夏以十三月为正,於时草之萌牙变白而青也,夏正尚黑,故也青谓黑也。云“秦二世时,赵高欲作乱,或以青为黑、黑为黄,民言从之,至今语犹存也”者,按《史记》秦二世名胡亥,於时丞相赵高欲杀二世,未知人从己否,乃指鹿为马,人畏赵高,皆称鹿为马,是其事也。其以青为黑以黑为黄,即鹿马之类也。郑去胡亥既近,相传知之。此作记之人在胡亥之后,故或素或青。若王肃之说,则异於此,故《家语》云:“夏后以水德而王,色尚黑。周以木德王,色尚黄。舜以土德王,色尚白。”《圣证论》王肃以为夏同尧,皆尚其紫色,舜土德王尚白,而尚青者,土以生为功,东方生物之始,故尚青。土既尚青,水则辟之青而用白也,故殷是水德而尚白。王肃此说,与《檀弓》、《纬候》文乖,不可用也。
 

回主頁

belongs to SAFAC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