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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

仪礼注疏-汉-郑玄 2 卷十八大射第七


  三耦卒射。宾降,取弓矢于堂西。(不敢与君并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毕。)
  [疏]“三耦”至“堂西”。
  ○注“不敢”至“事毕”。
  ○释曰:自此尽“其而俟”,论第二番射三耦讫,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宾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与君并待告”,故下云司射告射于公,小射正取公之决、拾,并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与君并俟告也。云“取之以升,俟君事毕”者,案下文云“公将射,则宾降堂西,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升自西阶”,是君事毕。君事毕,宾降,袒、决、遂,乃更升。若然,宾於此不即袒、决、遂者,去射时远,故不可即袒也。
  诸公、卿则次,继三耦以南。(言继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诸公”至“以南”。
  ○注“言继”至“夫北”。
  ○释曰:言“次”者,但射位在堂东,次在洗东南,今诸公卿东南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云“继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继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将射,则司马师命负侯,皆执其旌以负其侯而俟。(君尊,若始焉。)
  [疏]“公将”至“而俟”。
  ○注“君尊若始焉”。
  ○释曰:云“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时,司马命负侯,三耦将射,司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将射,司马使更命负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马师反位。隶仆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扑,阼阶下,告射于公,公许。西阶东,告于宾。(告当射也。今文曰阼阶下,无。)
  遂扑,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于东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东堂。(授弓,当授大射正。拂弓,去尘。)
  [疏]“小射”至“东堂”。
  ○注“授弓”至“去尘”。
  ○释曰:据此经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礼,大射正一人,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若然,大射正与司射各一人,据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於东坫上”,下云“小射正奉决拾以笥”,与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与取决、拾别,则小射正二人也。云“授弓,当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执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当授大射正也。
  公将射,则宾降,堂西,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升自西阶,先待于物北,一,东面立。(不敢与君并。,矢。东面立,乡君也。)
  [疏]“公将”至“面立”。
  ○注“不敢”至“君也”。
  ○释曰:云“公将射,则宾降”者,案前文宾降堂西取弓矢,无宾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实即升矣,是以此文云宾降。云“,矢”者,案《周礼矢人》矢长三尺,则此宾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马升,命去侯如初,还右,乃降,释弓,反位。(还右,还君之右也,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今文曰右还。)
  [疏]注“还右”至“右还”。
  ○释曰:云“还右,还君之右也”者,君为下射,宾为上射,司马在君之西南,扬弓命去侯讫,还君之右东而南,西向,降自西阶。“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将射时,司马立於物,南扬弓,命去侯讫,出於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还”,不从右还者,若右还,则右还於上射,不得还君,故不从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笥,萑苇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
  [疏]“公就”至“於物”。
  ○注“笥萑”至“其职”。
  ○释曰:前解大射正与司射别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则大射正与司正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请立司正,遂立司射为司正,则司射又与大射正为一人,与上解似相违者,以大射正与射人俱掌射事,相当,则大射正与司射别。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对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决,兴,赞设决,朱极三。(极犹放也,所以韬指,利放弦也。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无极,放弦契於此指,多则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赞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东堂,小射正又坐取拾,兴。赞设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复位。(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
  ○释曰:案上文设决讫,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赞设拾”,拾当拾敛肤体,宜在朱襦之上。故郑云“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乡射》云“袒决遂”,以其无襦,故遂与决得俱时设。若大夫对士射,袒襦,设遂亦当在袒後。
  大射正执弓,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壹,左执付,右执箫,以授公。公亲揉之。(顺,放之也。隈,弓渊也。揉,宛之,观其安危也。今文顺为循,古文揉为纽。)
  [疏]“大射”至“揉之”。
  ○注“顺放”至“为纽”。
  ○释曰:云“顺,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顺放之。云“观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记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为危,其弓强者为安,则此云观安危者,谓试弓之强弱。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内拂,恐尘及君也。稍属,不矢。)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若不中,使君当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扬,过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发,大射正受弓而俟,拾发以将乘矢。(公,下射也,而先发,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注“公下”至“尊也”。
  ○释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讫,乃次下射。此公为下射,当後射,今君射前於宾,故郑云“先发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师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东堂。)
  小射正以笥受决、拾,退奠于坫上,复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赞袭。公还而后宾降,释弓于堂西,反位于阶西,东面。(阶西东面,宾降位。)
  [疏]注“阶西”至“降位”。
  ○释曰:案上文宾受献讫,降立於阶西东面,此云“反位於阶西,东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宾。宾升复筵,
  [疏]“公即”至“复筵”。
  ○释曰:此公与宾复升即位者,公卿以下当继射,公与宾当观之,故升就位也。
  而后卿大夫继射。
  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卒射,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左右卒射。”(司射不告者,释获者於是有事,宜终之也。馀获,馀也。无馀则无所执。古文曰馀。)反位,坐委馀获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马袒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负侯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如初。小臣委矢于,如初。(司马,司马正,於是司马师亦坐乘矢。)
  [疏]“司马”至“如初”。
  ○释曰:自此尽“就席”,论射讫,取矢委於之事。
  ○注“司马”至“乘矢”。
  ○释曰:知“司马,是司马正,司马师亦坐乘矢”者,此经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马正与司马师乘矢,故知也。
  宾、诸公、卿、大夫之矢皆异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抚之,进束,反位。(异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马正也。进,前也。又言束,整结之,示亲也。)
  [疏]注“异束”至“殊之也”。
  ○释曰:公卿皆异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对,其矢俱束之,及其脱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内,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东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宾之矢,则以授矢人于西堂下。(是言矢人,则纳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职。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于东堂下可知。)
  司马释弓,反位,而后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
  [疏]注“此言”至“於”。
  ○释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者,案上文司马降,释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马降释弓之时,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当依司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见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马降释弓”,与卿大夫升为节耳,故郑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释弓去扑,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扑”。
  ○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数之事。直言“去扑”,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执弓,挟一个,扑。明此时去矢,後更挟之。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少南就右获。)二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也。)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作蹙。)每委异之。(易校数。)有馀纯,则横诸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一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又从之。)兴,自前左,(从中前北也,更端,故起。)东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敛,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也。)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者。)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之,由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贤获,胜党之也。执之者,齐而取其馀。)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若干奇。)若左右钧,则左右各执一以告,曰:“左右钧。”还复位,坐,兼敛,实八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射命设丰。(当饮不胜者射爵。)
  [疏]“司射命设丰”。
  ○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二番射讫,行射爵之事。
  司宫士奉丰,由西阶升,北面坐设于西楹西,降复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散,南面坐奠于丰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
  ○释曰:自此以上,其疏见於《乡射》,於此不复言。云“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者,案《诗》云:“兕觥其,旨酒思柔。”注云:,陈设貌。觥,罚爵,不手授。此饮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犹罚爵也。案献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饮罚爵者,取於丰,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内,虽大夫亦取於丰者,以其作三耦与众耦同事,故不复殊之。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扑,东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众射者:“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挟弦。)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付。”(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不胜者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付,无所挟也。)
  [疏]注“固袭”至“挟也”。
  ○释曰:云“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者,起胜者,射毕之时,降堂,皆就次袭说决拾矣,故云固袭。今复言之者,以其胜者更袒决遂,故复言。不胜,袭,说决拾,欲与胜者相起复发,故复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来饮。)
  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于西阶上。(不胜之党无不饮。)
  [疏]注“不胜之党无不饮”。
  ○释曰:以其经云“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胜之党无不饮。但大射者,所以择士以助祭,今若罚爵,在於不胜之党,虽数中亦受罚。及其助祭,虽饮射爵亦得助祭。但在胜党,虽不饮爵,若不数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饮罚据一党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艺,义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饮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贤也。少右,辟饮者,亦因相饮之礼然。)
  [疏]注“先升”至“礼然”。
  ○释曰:云“亦因相饮之礼然”者,案《乡饮酒》、《乡射》献酬之礼,献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进,坐奠于丰下,兴,揖。(立卒觯,不祭,不拜,受罚不备礼也。右手执觯,左手执弓。)
  [疏]注“立卒”至“执弓”。
  ○释曰:案《乡饮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决之,受罚不备礼也。云“右手执觯,左手执弓”者,以其执弛弓不释於地,明知未饮时两手执弓。今受罚爵,右手执爵,为便左手执弓可知。
  不胜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复并行。)
  [疏]“不胜者先降”。
  ○注“後升”至“并行”。
  ○释曰:云“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胜者先升”,此文“不胜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云“降而少右,复并行”者,见下文“与升饮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复并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与升饮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次,释弓,袭,反位。仆人师继酌射爵,取觯实之,反奠于丰上,退俟于序端。(仆人师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辩为之酌。)
  升饮者如初,三耦卒饮。若宾、诸公、卿、大夫不胜,则不降,不执弓,耦不升,(此耦谓士也。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重耻尊也。)
  [疏]“若宾”至“不升”。
  ○注“此耦”至“尊也”。
  ○释曰:知“此耦谓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经云“耦不升”,故云此耦谓士也。是以郑解其意云: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云“不降席”。云“重耻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对饮尊者是可耻之事,不对饮是重耻尊者也。
  仆人师洗,升实觯以授,宾、诸公、卿、大夫受觯于席,以降,西阶上,北面立饮,卒觯,授执爵者,反就席。(虽尊亦西阶上立饮,不可以己尊枉正罚也。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
  [疏]注“虽尊”至“夫也”。
  ○释曰:云“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者,正罚,谓上文饮者在左,胜者在右,於西阶之上北面,跪取丰上之觯饮之是也。今虽不取於丰,亦於西阶北面,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
  若饮公,则侍射者降,洗角觯,升酌散,降拜。(侍射,宾也,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
  [疏]“若饮”至“降拜”。
  ○注“侍射”至“礼也”。
  ○释曰:云“侍射,宾也”者,以其宾与君对射,耦自相饮,故知侍射者宾也。云“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者,罚爵,如上文罚者饮之而已,今则从《燕》,臣致爵於君之礼,下文所谓夹爵者是也。但此经云“角觯”,与上文觯皆是“三升曰觯”。觯与角连,故谓之角觯,或单言角,或单言觯。是以《礼记少仪》云:“侍射则约矢,侍投则拥矢,胜则洗爵而请不角。”注云:“角谓觥,罚爵也。於尊长与客,如献酬之爵。”又《诗》云:“我姑酌彼兕觥。”毛传云:“兕觥,角爵。”笺云:“兕觥,罚爵。”是其角觯、兕觥皆罚爵。此角觯以兕角为之,非谓“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觯对下文饮君云象觯,故云角觯,谓宾酌如兕,自饮君,即下文宾降洗象觯,亦从献酬之爵,不敢用罚爵也。
  公降一等,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觯,升酌膳以致,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公卒觯,宾进受觯,降洗散觯,升实散,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复酌自饮者,夹爵也。但如致爵,则无以异於《燕》也。夹爵,亦所以耻公也。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
  [疏]注“宾复”至“夹爵”。
  ○释曰:云“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者,言所谓《乡射》文。彼云“燕”者,则此经夹爵也。
  宾坐,不祭,卒觯,降奠于篚,阶西东面立。(不祭,象射爵。)
  [疏]注“不祭象射爵”。
  ○释曰:案上文受罚者取爵於丰,饮之,不祭。此云君爵不祭,是以宾饮夹爵亦不祭,皆与射同,故云“象”。
  摈者以命升宾,宾升就席。(摈者,司正也。今文席为筵。)若诸公、卿、大夫之耦不胜,则亦执弛弓,特升饮。(此耦亦谓士也。特犹独也。以尊与卑为耦,而又不胜,使之独饮,若无伦匹,孤贱也。)众皆继饮射爵,如三耦。射爵辩,乃彻丰与觯。(彻,除也。)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两献酒,东面,南上,皆加勺,设洗于尊西北,篚在南,东肆,实一散于篚。(为大侯获者设尊也。言尊侯者,获者之功由侯也。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散,爵名,容五升。)
  [疏]“司宫”至“于篚”。
  ○注“为大”至“五升”。
  ○释曰:自此尽“侯而俟”,论设尊献服不之事。云“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若然,此设大侯之获者,君不射则不设之,不豫设者,不敢必君射。案上张侯先设大侯,君射大侯,张之,必君射者。但圣人设法,一与一夺,以大射者为祭,择士所以助祭,人君不可不亲,故夺其尊,使之必射,故豫张大侯。至此设大侯之尊,君射讫乃设之者,许其自优暇,容有不射之理,是以不射则不设,射乃设之。云“散,爵名,容五升”者,案《韩诗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其散容五升也。
  司马正洗散,遂实爵,献服不。(言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服不,司马之属,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洗酌皆西面。)
  [疏]“司马”至“服不”。
  ○注“言服”至“西面”。
  ○释曰:云“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者,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於此而言服不,著其官,言尊大侯故也。云“服不,司马之属”者,以其服不在大司马下六十官之属者。云“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猛兽,熊、罴之属,教之使扰驯人,意象王者服不服诸扰,使归服王者。云“洗酌皆西面”者,以其设尊、设洗皆东面,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若然,献旅食尊,後酌者为背君,此西面不嫌背君,以其南统於侯故也。
  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近其所为献。)
  [疏]“服不”至“受爵”。
  ○注“近其所为献”。
  ○释曰:云“近其所为献”者,以其服不得献,由侯所为,故不近乏而近侯献之,故云近其所为献也。
  司马正西面拜送爵,反位。(不俟卒爵,略贱也。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
  [疏]“司马”至“反位”。
  ○注“不俟”至“反位”。
  ○释曰:云“不俟卒爵,略贱也”者,案上文献服不讫,又案下文“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俎,立卒爵”。若然,卒爵礼祭侯讫,今司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故略贱也。云“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者,但大侯尊,服不与其徒二人共在获所献,服不亦兼献徒。此经唯见献服不,不见献其徒,即云司马反位,明献徒後始反位,是以知反位者终言之,其实献徒後乃反位,故下注云“司马正皆献之”是也。
  宰夫有司荐,庶子设折俎。(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乡射》记曰:“获者之俎,折脊、胁、肺。”)
  [疏]“宰夫”至“折俎”。
  ○注“宰夫”至“胁肺”。
  ○释曰:云“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者,诸侯宰夫是士,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府史也。引《乡射》记者,此俎实无文,故引之为证。
  卒错,获者右个,荐俎从之。(不言服不,言获者,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司马正皆献之。荐俎已错,乃右个,明此献己,已归功於侯也。右个由侯内。《乡射》记曰:“东方谓之右个。”)
  [疏]“卒错”至“从之”。
  ○注“不言”至“右个”。
  ○释曰:云“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者,案上注云:“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获。”郑言容二人者,欲见服不与徒二人皆得献,故郑云“司马正皆献之”。云“右个由侯内”者,以其既祭左个,次祭右个,乃祭於中,故云右个由侯内。
  获者右执爵,右祭荐俎,二手祭酒。(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二手祭酒者,获者南面於俎北,当为侯祭於豆,爵反注,为一手不能正也。此荐俎之设,如於北面人焉。天子祝侯曰:“唯若宁侯,无或若女不宁侯,不属於王所,故抗而射女。强饮强食,贻女曾孙诸侯百福。”诸侯以下,祝辞未闻。)
  [疏]“获者”至“祭酒”。
  ○注“祭俎”至“未闻”。
  ○释曰:云“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者,言祭俎者,谓祭俎上肺。但肺有二种,此云祭是祭肺也,非是离肺。知者,案《乡射记》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又曰:“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则此俎祭肺亦离肺。若然,凡祭,祭肺皆不奠爵,是其常。云此不奠爵,不备礼者,但祭肺、离肺两有,祭肺不奠爵。若空有祭肺,亦不奠爵。今祭俎不奠,故云不备礼。云“天子祝侯曰”以下,《周礼梓人》文。云“诸侯以下,祝辞未闻”,知诸侯不与天子祝辞,同而云未闻者,以本所射侯,天子中之则能服诸侯,诸侯中之则得为诸侯,若天子云“抗而射女”,诸侯则不得云“抗而射女”,是以知祝辞有异,但未闻耳。
  左个,祭如右个,中亦如之。(先祭个,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乡射礼》曰:献获者,“俎与荐皆三祭”。)
  [疏]注“乡射”至“三祭”。
  ○释曰:以其左、右及中,故三者皆三祭,非谓一处有三祭。
  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此乡受献之位也。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
  [疏]“卒祭”至“东面”。
  ○注“此乡”至“卒爵”。
  ○释曰: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者,前服不受献之时,侯西北面者,欲归功於侯故也。今卒爵虽同旧处而东面者,以其前受献为己,今卒爵还为己卒爵,故东面,是以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也。
  设荐俎,立卒爵。(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己反位,不拜可知也。《乡射礼》曰:“获者荐右东面立饮。”)
  [疏]“设荐”至“卒爵”。
  ○注“不言”至“立饮”。
  ○释曰:云“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已反位,不拜可知也”者,决《乡射》“获者荐右东面立饮,不拜既爵”。此则不言之,以其司马在,对司马不拜既爵,司马已反位,不拜既爵可知,故不言。引《乡射礼》者,此不言立位之处,当同《乡射》荐者东面立。
  司马师受虚爵,洗,献隶仆人与巾车、获者,皆如大侯之礼。(隶仆人扫侯道,巾车,张大侯及参侯、干侯之获者,其受献之礼,如服不也。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功成於大侯也。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
  [疏]“司马”至“之礼”。
  ○注“隶仆”至“可知”。
  ○释曰:云“隶仆人扫侯道”者,谓君射时,初扫之时,亦是隶仆人也。云“巾车,张大侯”者,举尊者而言。其参侯、干侯亦张之,是以上文司马“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此直云大侯,举尊而言也。云“及参侯、干侯之获者”,以其上文以献大侯服不获者,明此经获者是糁侯、犴侯可知。云“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知者,以其隶仆人、巾车素无其位,而经云“如大侯之礼”,明就大侯之位受献,是以郑云“功成於大侯也”。云“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者,案上张侯之时,先言量人,後言巾车,君射之时乃有隶仆人扫侯道。受献先言隶仆人,後言巾车,是自後以及先,隶仆尚得献,明量人在巾车之先得献可知。
  卒,司马师受虚爵,奠于篚。(获者之篚。)
  获者皆执其荐,庶子执俎从之,设于乏少南。(少南,为复射妨旌也。隶仆人、巾车、量人,自服不而南。)
  [疏]注“隶仆”至“而南”。
  ○释曰:知“自服不而南”者,虽无正文,以其受献於服不之位,明继服不而南可知。
  服不复负侯而俟。
  司射阶西,去扑,堂西,释弓,说决、拾,袭,洗,洗觚,升实之,降,献释获者于其位,少南。(献释获者与获者异,文武不同也。去扑者,扑不升堂也。少南,辟中。)
  [疏]“司射”至“少南”。
  ○释曰:自此尽“反位”,论献释获者之事。
  ○注“文武不同”。
  ○释曰:言“文武不同”者,以其献获者於侯西北面受献,归功於侯,是其武献;释获者升堂酌酒,东面献之,就释之所,是其文,故云文武不同。
  荐脯醢、折俎,皆有祭。(俎与服不同,唯祭一为异。)
  [疏]注“俎与”至“为异”。
  ○释曰:云“俎与服不同”者,以其俱用一俎。云“唯祭一为异”者,上祭侯之俎,引《乡射》获者“俎与荐皆三祭”,郑《乡射》注云:“祭侯三处。”至此献释获者,不主祭侯,正唯一祭俎耳,故云唯祭一为异。
  释获者荐右东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释获者就其荐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兴,取肺,坐祭,遂祭酒。(祭俎不奠爵,亦贱不备礼。)
  [疏]注“祭俎”至“备礼”。
  ○释曰:上祭侯之时,祭俎不奠爵,不备礼,至此祭俎亦祭肺不奠爵,贱,亦不备礼。
  兴,司射之西,北面立卒爵,不拜既爵。司射受虚爵,奠于篚。释获者少西辟荐,反位。(辟荐少西之者,为复射妨司射视,亦辟俎也。)
  [疏]注“亦辟俎也”。
  ○释曰:以其荐俎相将,荐既辟,俎亦辟可知。
  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挟一个,阶西,扑以反位。(为将复射。)
  [疏]“司射”至“反位”。
  ○注“为将复射”。
  ○释曰:自此尽“于公如初”,论司射请公为三番射事。
  司射倚扑于阶西,阼阶下,北面请射于公,如初。(不升堂,宾诸公卿大夫既射矣,闻之可知。)
  [疏]注云“不升堂,宾诸公卿大夫既射矣,闻之可知”者,决前司射升堂,请射于公升,今不升者,诸公卿大夫前已射,闻之矣。
  反扑,次,命三耦皆袒、决、遂,执弓,序出取矢。(言拾,是言序,互言耳。)
  [疏]“反”至“取矢”。
  ○注“言”至“言耳”。
  ○释曰:自此尽“袭反位”,论三耦与卿大夫取矢之事。云“言拾”者,谓第一射时,三耦云拾取矢。云“是言序”者,谓序出次时,一耦先後互者,皆次序出次,至庭拾取矢。
  司射先反位。(言先,先三耦也。司射既命三耦以入次之事,即反位。三耦入次,袒、决、遂,执弓挟矢,乃出反次外西面位。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位,无所先也。)
  [疏]“司射先反位”。
  ○注“言先”至“先也”。
  ○释曰:云“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外位,无所先也”者,凡言反位者,谓前已有位,今乃反之,是今礼反於旧位。旧位第一番之时,三耦次外旧无位,司射虽先有位,不得言先反位,是以决之。
  三耦拾取矢如初,小射正作取矢如初。(小射正,司射之佐,作取矢,礼杀,代之。)
  [疏]“三耦”至“如初”。
  ○注“小射”至“代之”。
  ○释曰:云“礼杀,代之”者,决第一番不言小射正作取矢。
  三耦既拾取矢,诸公、卿、大夫皆降,如初位,与耦入於次,皆袒、决、遂,执弓,皆进当,进坐,说矢束。上射东面,下射西面,拾取矢,如三耦。(皆进当,进三耦揖之位也。凡继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从初。)
  [疏]“三耦”至“三耦”。
  ○注“皆进”至“从初”。
  ○释曰:云“凡继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从初”者,言凡继射命耦者,前三耦卒射後,大夫降至“三耦之南,西面北上,司射东面于大夫西,比耦,大夫与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卒,遂比众耦”云云。至公即席後,宾升阶复位还筵,而後卿大夫继射,後“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注云:“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既《司射》注:“司射所作,唯上耦。”是此文小射正但作三耦拾取矢,公以下亦无作拾文,故曰“不作取矢从初”,从三耦法也。
  若士与大夫为耦,士东面,大夫西面。大夫进坐,说矢束,退反位。(说矢束,自同於三耦,谦也。)
  [疏]注“说矢”至“谦也”。
  ○释曰:云“自同於三耦,谦也”者,以其三耦是士之束,既是大夫,若束则异於三耦,故云说矢束自同於三耦谦也。《乡射》“坐说矢束”,注云:“说矢束者,下耦以将拾取。”彼不言同三耦者,彼三耦非大夫故也。
  耦揖进,坐兼取乘矢,兴,顺羽,且左还,毋周,反面揖。(兼取乘矢,不敢与大夫拾。)
  大夫进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三挟一个,揖进。大夫与其耦皆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诸公、卿升就席。(大夫反位,诸公卿乃升就席,大夫与己上下位。)
  [疏]注“大夫”至“下位”。
  ○释曰:诸公卿大夫自为耦者,拾取矢在前,大夫与士耦者说矢束,拾取矢在後,今待大夫反位,公卿乃升就席者,以其上大夫与下大夫同是大夫爵,但上下有异耳。故上大夫待下大夫反位,乃後升就席。
  众射者继拾取矢,皆如三耦,遂入于次,释弓矢,说决、拾、袭,反位。
  司射犹挟一个以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马升,命去侯,负侯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倚扑于阶西,阼阶下,北面请以乐于公,公许。(请奏乐以为节也。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之於事也,始取苟能,中课有功,终用成法,教化之渐也。射用应乐为难。孔子曰:“射者何以听,循声而发,发而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
  [疏]注“请奏”至“者乎”。
  ○释曰:云“请奏乐以为节也”者,谓若天子《驺虞》九节,诸侯《首》七节,大夫《采》,士《采蘩》皆五节。云“始射,获而未释获”者,谓第一番三耦射中时,虽唱获未释。云“复释获”者,谓第二番众耦皆射,释未作乐。云“复用乐行之”者,谓第三番射,非直释,复用乐焉。云“射用应乐为难”者,但礼射,其容体比於礼,其节奏比於乐,又须中於侯,名为应乐节。云“孔子曰”者,《礼记射义》文。引之者,证射用应乐而为难之意。
  司射反,扑,东面命乐正曰:“命用乐。”(言君有命用乐射也。乐正在工南,北面。)
  [疏]注“言君”至“北面”。
  ○释曰:云“乐正在工南,北面”者,此时工在洗东西面,乐正在工南北面,司射在西阶下东面。经云“命乐正”者,东面遥命之。
  乐正曰:“诺。”司射遂堂下,北面视上射,命曰:“不鼓不释。”(不与鼓节相应,不释也。鼓亦乐之节。《学记》曰:“鼓无当於五声,五声不得不和。”凡射之鼓节,《投壶》其存者也。《周礼》射节: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以下五。)
  [疏]注“不与”至“下五”。
  ○释曰:引《学记》者,证鼓得与乐为节之事。云“凡射之鼓节,《投壶》其存者也”者,射之鼓节多少无文,案今《礼记投壶》篇图出鲁鼓、薛鼓,云“取半以下为投壶节,尽用之为射节”,是其投壶存者。云“《周礼》射节:天子九”以下者,是《射人》、《乐师》皆有此支,引之者,证射节多少。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乐正命大师,曰:“奏《首》,若一。”(乐正西面受命,左还东面,命大师以《大射》之乐章,使奏之也。《首》,逸诗《曾孙》也。之言不来也。其诗有“射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後世失之,谓之《曾孙》。曾孙者,其章头也。《射义》所载《诗》曰“曾孙侯氏”是也。以为诸侯射节者,采其既有弧矢之威,又言“小大莫处,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有乐以时会君事之志也。若一者,调其声之疏数重节。)
  [疏]“上射”至“若一”。
  ○注“乐正”至“重节”。
  ○释曰:云“《首》,逸诗《曾孙》也”者,以其《首》是篇名,《曾孙》是章头。知者,以其《射义》上文云:其节,天子以《驺虞》,诸侯以《首》,卿大夫以《采》,士以《采蘩》。以类言之,《驺虞》、《采》是篇名,《首》篇名可知。《射义》下文“诸侯君臣尽志於射”,又云“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小大莫处,御於君所”,注云:“此《曾孙》之诗,诸侯之射节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献宾、献公、献卿、献大夫,乃後乐作而射也。”上云《首》,下云《曾孙》。《曾孙》,章头也,是以郑云“《曾孙》其章头,《射义》所载曾孙侯氏”是也。云“後世失之,谓之《曾孙》”者,以《曾孙》为篇名是失之,云曾孙其章头也,是正世人也。云“小大莫处”已下,“则燕则誉”以上,皆《射义》文。彼注以燕,以射先行燕礼乃射是也。云“若一者,调其声之疏数重节”者,谓九节、七节、五节,中相去,或希疏或密数,中使如一。必疏数如一者,重此乐故也。
  大师不兴,许诺。乐正反位,奏《首》以射。三耦卒射。宾待于物如初。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不以乐志。其他如初仪。(不以乐志,君之射仪,迟速从心,其发不必应乐,辟不敏也。志,意所亻疑度也。《春秋传》曰:“吾志其目。”)
  [疏]“大师”至“初仪”。
  ○注“不以”至“其目”。
  ○释曰:此经云“如初”者,皆如上第二番射法,唯作乐为异耳。云“辟不敏也”者,若以乐志,不与乐节相应,则见君不敏。今不以乐志,迟速从心,其发不必应乐,是辟不敏也。引《春秋传》者,定八年《左氏传》文:正月,公侵齐,门于阳州,其时鲁人颜息射人中眉,退曰:“我无勇,吾志其目也。”服氏注云:志中其目,是非其诚,诈以自矜。引之者,证志是意所拟度也。
  卒射如初。宾就席,诸公、卿、大夫、众射者皆继射,释获如初。卒射,降反位。释获者执馀获进告。左右卒射,如初。
  司马升,命取矢,负侯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小臣委矢,司马师乘之,皆如初。司射释弓、视,如初。释获者以贤获与钧告,如初。复位。
  司射命设丰、实觯,如初。遂命胜者执张弓,不胜者执弛弓,升、饮,如初,卒、退丰与觯,如初。
  司射犹袒、决、遂,左执弓,右执一个,兼诸弦,面镞,次,命拾取矢,如初。(侧持弦矢曰执。面犹尚也。兼矢於弦,尚镞,将止,变於射也。)
  [疏]注“侧持”至“射也”。
  ○释曰:上文皆云“挟一个”,此经云“执一个”,故上注云:“方持弦矢曰挟。”以其将射故也。此注云:“侧持弦矢曰执。”谓镞向上,故云“兼矢於弦,尚镞,将止,变於射”也。案《乡射礼》云:“矢不挟,兼诸弦付。”不言面镞,此言面镞,不言兼弦付,各举一边,省文之义。言兼弦附者,一矢兼弦,三矢兼付也。
  司射反位。三耦及诸公、卿、大夫、众射者皆袒、决、遂,以拾取矢,如初。矢不挟,兼诸弦,面镞,退次,皆授有司弓矢,袭,反位。(不挟,亦谓执之如司射。)卿、大夫升就席。
  司射次,释弓,说决、拾,去扑,袭,反位。司马正命退、解纲。小臣师退,巾车、量人解左下纲。司马师命获者以旌与荐俎退。(解犹释也。今文司马师,无司马。)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而俟。(诸所退射器皆俟,备君复射,释获者亦退其荐俎。)
  [疏]注“诸所”至“荐俎”。
  ○释曰:云“皆俟,备君复射”者,但射已三番,於後或射或否,但臣不敢必君射,故备拟於君也。云“释获者亦退其荐俎”者,前辟荐俎,今既退中与,荐俎不可虚留,明亦退之可知。
  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若宾若长,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反位。
  [疏]“公又”至“反位”。
  ○释曰:此一节论射讫,为大夫举旅之事。
  司马正升自西阶,东楹之东,北面告于公:“请彻俎。”公许。(射事既毕,礼杀人倦,宜彻俎燕坐。)
  [疏]“司马”至“公许”。
  ○释曰:自此尽“反位坐”,论彻俎升坐安燕之事。
  遂西阶上,北面告于宾。宾北面取俎以出。诸公、卿取俎如宾礼,遂出,授从者于门外。(自其从者。)
  大夫降复位。(门东北面位。)
  [疏]“大夫降复位”。
  ○注“门东北面位”。
  ○释曰:云“大夫降”者,大夫虽无俎,以宾及公卿皆送俎,不可独立於堂,故降复位。云“门东北面位”者,谓初小臣纳卿大夫门东北面揖位,案下文“宾诸公卿皆入门,东面,北上”,谓在西阶下。知大夫不复在西阶下位者,以其言复位者,复前位,其西阶下旧无位,故知非西阶下。若然,公卿入西阶下,郑云诸公卿不入门而右,以将燕,亦因从宾者也。大夫以公卿未入,不可犹居西阶,故在门东北面位也。
  庶子正彻公俎,降自阼阶以东。(降自阼阶,若亲彻也。以东,去藏。)宾、诸公、卿皆入门,东面,北上。(诸公卿不入门而右,以将燕,亦因从宾。)司正升宾。宾、诸公、卿、大夫皆说屦,升就席。公以宾及卿、大夫皆坐,乃安。(命以我安,臣於君尚犹,至此乃敢安。)
  羞庶羞。(羞,进也。庶,众也。所进众羞,谓巽肝、狗醢也。或有炮鳖、脍鲤、雉、兔、鹑、β。)
  [疏]“羞庶羞”。
  ○注“羞进”至“鹑β”。
  ○释曰:知有“巽肝”者,此《大射》先行燕礼,燕法,其牲唯有狗。又案《内则》云:“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炙之,举ㄡ其,不蓼。”注云:“,肠脂。”故知此羞中有肝也。又知有“狗醢”者,以其《公食大夫》有牛炙、羊炙、豕炙,此燕无三牲,故知醢亦用狗。知“有炮鳖、脍鲤”者,案《六月》诗云:“吉甫燕喜,既多受祉。”又云:“饮御诸友,い鳖脍鲤。”故知有此也。《公食大夫》有王事之劳,乃有之。故《六月》诗郑注:“以吉甫远从镐地来,又日月长久,今饮之酒,使其诸友恩旧者侍之。又加其珍美之馔,所以极劝之也。”是有王事之劳乃有之,无王事之劳则无,故《公食大夫》不见也。又知有雉兔鹑β者,《公食大夫》二十豆有此四者,此仍引《内则》上大夫二十豆者,不引二十豆,尽以其二十豆有三牲之物,此狗,故唯引此四者。
  大夫祭荐。(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
  [疏]“大夫祭荐”。
  ○注“燕乃”至“成礼”。
  ○释曰:云“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者,此大夫卑,不敢与公卿同时於盛成礼也。
  司正升受命,皆命。公曰:“众无不醉。”宾及诸公、卿、大夫皆兴,对曰:“诺,取不醉!”皆反位坐。(皆命者,命宾、命诸公、命卿大夫,皆乡其位也。兴对必降席,敬也。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位坐”。
  ○注“皆命”至“序端”。
  ○释曰:云“兴对必降席”者,经直云“兴”,不言降席,郑知降席者,以为反坐,故知降席也。言“敬也”者,决上文司正命宾与大夫以我安,虽未坐,不云降而对,故以此为敬。若然,上不降席者,彼直云“安”,未尽殷勤,故不降。此命使醉,是尽殷勤,故兴降,加敬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案司正监酒,此将献士,事未讫,亦如《乡饮酒》监旅时,立于西序端也。
  主人洗、酌,献士于西阶上。士长升,拜受觯,主人拜送。(献士用觯,士贱也。今文觯作觚。)
  [疏]“主人”至“拜送”。
  ○注“献士”至“作觚”。
  ○释曰:自此尽“奠于篚”,论献士及祝史等之事。云“献士用觯,士贱也”者,言献士用觯,对上献大夫已上觚。觚二升,觯三升,用大者贱,用小者尊,故云士贱也。
  士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饮。(其他,谓众士也。升不拜受爵。)
  [疏]注“其他”至“受爵”。
  ○释曰:云“其他,谓众士也”者,长谓士中之长,次云士,谓长已下,下云其他,谓众士者,亦谓二十七士,以其下经旅食,谓庶人在官,故知此非府史以下。
  乃荐司正与射人于觯南,北面,东上,司正为上。(司正,射人士也。以齿受献,既乃荐之也。司正,大射正也。射人,小射正,略其佐。)
  [疏]注“司正”至“其佐”。
  ○释曰:案《燕礼》荐司正与射人一人,司士一人,执幂二人,此不言其数,又不言司士与执幂者,以射人是小射正,非一人互见执事,执事者皆同献,不言其数,不言执幂者二人,文不具。
  辩献士。士既献者立于东方,西面,北上。乃荐士。(士既献易位者,以卿大夫在堂,臣位尊东也。毕献荐之,略贱。)
  [疏]注“士既”至“略贱”。
  ○释曰:云“毕献荐之,略贱”者,案上献士,立饮,是毕献讫,乃云“乃荐司正与射人于觯南”,是献士又献司正已下。若然,荐士当在乃荐司正上,至此言之者,其实荐士在乃荐司正上,今此更言士得献讫,立在东方,立毕乃荐,不毕献,待司正荐,乃荐士也。是以荐司正言乃者,缓辞,明司正已下荐在士後也。
  祝史、小臣师亦就其位而荐之。(亦者,亦士也。辩献乃荐也,祝史门东北面,东上。)
  主人就士旅食之尊而献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饮。(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不洗者,於贱略之。)
  [疏]注“主人”至“略之”。
  ○释曰:知“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者,以其不可背君南面授,故知位之如此。若然,大史等亦北面,则亦西面授酒也。其小臣师等,案上文位在阼阶东面,自然北面授。
  主人执虚爵,奠于篚,复位。
  宾降洗,升,媵觯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受公赐多矣。礼将终,宜劝公,序厚意也。今文觯为觚。公答拜,无再拜。)
  [疏]“宾降”至“再拜”。
  ○释曰:自此尽“旅酌”,论宾举爵为士举旅行酬之事。
  ○注“宾受”至“再拜”。
  ○释曰:云“宾受公赐多矣。礼将终,宜劝公,序厚意也”者,上文为宾、为卿、为大夫举旅,皆臣自致爵。今此其宾为士举旅行酬,因得为宾,致爵於君,故郑云序宾厚意也。
  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觚,升酌膳,坐奠于荐南,降拜。小臣正辞。宾升成拜,公答拜。宾反位。(反位,反席也。此觚当为觯。)
  [疏]注“反位”至“为觯”。
  ○释曰:自此已前,宾位在西阶下东面,无席,户牖之位则有席。此宾升成拜,不言降反位,明反位者,反於户牖之席位。云“此觚当为觯”者,凡旅酬皆用觯,献士尚用觯,故知觚当为觯,下经觚亦当为觯。
  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辞,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劝酒。)
  有执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疏]“有执爵者”。
  ○注“士有”至“授之”。
  ○释曰:知“士有盥升”者,以其为公卿大夫使行旅,不可不。知是士者,案下文云士“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故知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唯受于公者拜。(公所赐者拜,其馀则否。)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注“欲令惠均”。
  ○释曰:以堂上公卿大夫旅遍并堂下之士,故云“欲令惠均”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兴,西阶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受答拜。(兴酬士者,士立堂下,与上坐者异也。)
  [疏]注“兴酬”至“异也”。
  ○释曰:云“兴酬士者”,决向来堂上相旅,皆坐相酬,执爵者行之,大夫未能受酬者,辄兴西阶上,故郑云“士立堂下,与上坐者异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实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阶上,辩。(祝史,小臣师,旅食皆及焉。)
  [疏]注“祝史”至“及焉”。
  ○释曰:郑知“祝史”以下皆得旅酬者,前得献祝史与旅皆得献,明此旅酬得之可知。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自酌相酬,无执爵者。)
  [疏]“士旅酌”。
  ○注“旅序”至“爵者”。
  ○释曰:云“无执爵”者,对上文卿大夫等有执爵者,以其坐故也。士无执爵者,以其贱不坐,故以次自酌,以相酬无执爵者也。
  若命曰“复射”,则不献庶子。(献庶子则正礼毕,後无事。)
  [疏]注“献庶”至“无事”。
  ○释曰:献酬之礼,庶子以下最後得献。若献庶子之後,正礼毕,不得更有射事,故命复射在献庶子之前。
  司射命射,唯欲。(司射命宾及诸公卿大夫射,欲者则射,不欲者则止。可否之事,从人心也。)
  [疏]注“司射”至“心也”。
  ○释曰:此乃三番射後,爵行无,非直解怠,复有醉者,是以不可恣心所欲。
  卿、大夫皆降,再拜稽首。公答拜。(拜君乐与臣下执事无已。不言宾,宾从群臣礼在上。)
  [疏]注“拜君”至“在上”。
  ○释曰:云“不言宾,宾从群臣礼在上”者,谓初酬宾,直言宾,再举旅言若长,不专於宾,已是礼杀。第三举旅,云“唯公所赐,若宾若长”,至此宾士举旅,直云“唯公所赐”,复不言若宾若长,宾从群臣礼在上。
  壹发,中三侯皆获。(其功一也,而和者益多,尚欢乐也。矢扬触,或有参中者。)
  [疏]注“其功”至“中者”。
  ○释曰:上文第二番、第三番,唯公得中三侯,皆释获。至此燕後复射,礼杀,臣与君同,是以郑云“和者益多,尚欢乐也”。云“其功一也”者,谓三侯所中,皆是功,故云一也。云“矢扬触,或有参中”者,卿大夫主射参侯,士主射犴侯,其中或扬触,容中别侯,皆与释。
  主人洗,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如献士之礼。辩献。降洗,遂献左右正与内小臣,皆於阼阼上,如献庶子之礼。(庶子既掌正六牲之体,又正舞位,授舞器,与膳宰、乐正联事。又掌国子戒令,教治世子之官也。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位在中庭之左右。小乐正在颂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工迁於东,则东面。大乐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则西面。工迁於东,则北面。仆人正相大师,工升堂,与其师士降立於小乐正之北,北上。工迁於东,则陪其工後。国君无故不释县。二正,君之近官也。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献三官於阼阶,别内外臣也。同献更洗,以时事不联也。献正下及内小臣,则磬人、锺人、钅薄人、鼓人、仆人师、仆人士,尽献可知也。庶子、内小臣,位在小臣师之东,少退,西上。)
  [疏]“主人”至“之礼”。
  ○注“庶子”至“西上”。
  ○释曰:云“小乐正在颂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者,工在西,谓迁乐於下时,大师、少师、上工立於鼓北也。云“工迁於东,则东面”者,案上迁乐於东之时,直云大师、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不见小乐正从之,明留在西县之北,东面向工矣。云“大乐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则西面”者,案上文司射“东面命乐正”,单言乐正者,谓大乐正既东面命之,则大乐正元立於东矣,以其工在西阶下,故知西面向之矣。云“工迁於东,则北面”者,案上文乐正及位,大师既西面,明乐正北面可知。是以《乡射》工迁於东,西面北上,乐正北面立于其南,此亦与彼同北面也。云“国君无故不释县。二正,君之近官也”,言此者,人君路寝之廷乐县不释,乐正与仆人正同掌乐事,是君之近官也。云“同献更洗,以时事不联也”者,以其虽同献於阼阶上,献有前後,故更爵洗之,是以云时事不联也。云“庶子、内小臣,位在小臣师之东”者,案《公食》堂上夹北有宰夫,内宰在东北,此《射礼》堂上夹北无宰位,又案执事者堂上,又非乐人,不得在乐正位,以其与小臣师同名小臣,故知小臣师之东也。又云“少退,西上”者,见《公食》在宰东北少退,故知此亦少退。知西上者,以此位皆西上故也。
  无爵。(,数也。爵行无次数,唯意所劝,醉而止。)
  [疏]“无爵”。
  ○释曰:自此尽“无乐”,论爵与乐恣意无数之事。
  士也,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执膳爵者酌以进公,公不拜,受。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席下,席西。)
  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饮。(酬之礼,爵代举。今爵并行,嫌不代也。并行犹代者,明劝惠从尊者来。)
  [疏]注“酬之”至“者来”。
  ○释曰:凡行酬之法,转爵递饮,今膳、散两有,宜得即饮,犹待公卒爵乃饮,犹代饮然。明惠从公来,嫌得即饮不代,故著嫌不卒爵然後饮,故曰嫌不代。
  执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燕之欢在饮酒,成其意也。)
  [疏]注“燕之”至“意也”。
  ○释曰:云“燕之欢在饮酒”者,谓安燕之欢,正在於饮酒,故受公爵者更酌,反奠於公所,拟公更赐爵,是其欢燕成之意也。
  受赐者兴,授执散爵者。执散爵者乃酌行之。(与其所劝者。)
  唯受于公者拜。卒爵者兴,以酬士于西阶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饮,实爵。(乃犹而也。)
  [疏]注“乃犹而也”。
  ○释曰:郑转乃为而者,乃是缓辞,於礼不切,故为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彻幂,则宾及诸公卿大夫皆降,西阶下北面,东上,再拜稽首。(命彻幂者,公意殷勤,欲尽酒。)
  公命小臣正辞,公答拜。大夫皆辟。升,反位。(升不成拜,於将醉正臣礼。)
  [疏]注“升不”至“臣礼”。
  ○释曰:於例,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得小臣以君命辞,其拜不成,当升成拜。今直升不成拜者,以其拜於下,是臣之正礼,故郑云“於将醉正臣礼”。
  士终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注“卿大”至“卒之”。
  ○释曰:上文卿大夫酬辩,始酬士,公命彻幂,公卿以下降而爵止,是以卿大夫升反席,士以下相酬而卒之。
  无乐。(升歌合无次数,唯意所乐。)
  宵则庶子执烛於阼阶上,司宫执烛於西阶上,甸人执大烛於庭,阍人为烛於门外。(宵,夜也。烛,ㄡ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烛,为其位广也。为,作也,作烛俟宾出。)
  [疏]“宵则庶子执烛”。
  ○释曰:自此尽篇终,论礼毕容公卿出入之事。
  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取脯,重得君之赐。)奏《陔》。(《陔夏》,乐章也,其歌《颂》类也。以锺鼓奏之,其篇今亡。)
  宾所执脯,以赐锺人于门内ニ,遂出。(必赐锺人,锺人以锺鼓奏《陔夏》,赐之脯,明虽醉,志礼不忘乐。)
  [疏]“宾所”至“遂出”。
  ○释曰:案《乡饮酒》、《乡射》宾出无取脯赐锺人之事者,彼是臣礼,此为君法,故详略不同。
  卿大夫皆出。(从宾出。)
  公不送。(臣也,与之安燕交欢,嫌亢礼也。)
  [疏]“公不送”。
  ○注“臣也”至“礼也”。
  ○释曰:案《燕义》云:“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来安燕交欢,君若送之,是臣与君亢礼,故君不送宾也,故《燕礼》注云“宾礼讫臣礼”是也。
  公入,《骜》。(《骜夏》,亦乐章也。以锺鼓奏之,其诗今亡。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燕不《骜》者,於路寝,无出入也。)
  [疏]“公入骜”。
  ○注“骜夏”至“入也”。
  ○释曰:云“《骜夏》,亦乐章也”者,案《周礼锺师》有《九夏》,皆乐章,其中有《骜夏》,如《陔夏》,故云亦乐章也。云“以锺鼓奏之”者,案《锺师》“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锺,次击鼓。”故云以锺鼓奏之。云“其诗今亡”者,郑注《锺师》云:“《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是其今亡。云“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者,天子射在虞庠,周之小学在西郊,案《乡射》记“於郊则闾中”,郑注云诸侯“大学在郊”。是诸侯大射所,故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也。郑知燕在路寝者,《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与群臣宾客燕不合在燕寝,故知从路寝也。此篇所解多不具者,以其诸侯大夫射先行燕礼,大射三番多依《乡射》,是以与礼同者,於此不复重释之也。
  ●卷十九聘礼第八
  [疏]“聘礼第八”。
  ○郑《目录》云:“大问曰聘。诸侯相於久无事,使卿相问之礼。小聘使大夫。”《周礼》曰:“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於五礼属宾礼。《大戴》第十四,《小戴》第十五,《别录》第八。
  ○释曰:郑云“大问曰聘者”,则此篇发首所论是也。云“久无事”者,案下记云:“久无事则聘焉。”注云:“事谓盟会之属。”若有事,事上相见,故郑据久无事而言。云“小聘使大夫”者,下经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三介”是也。“《周礼》曰”者,《大行人》文,郑彼注:“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此皆所以习礼考义,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必择有道之国而就修之。”然岁相问,殷相聘,《聘义》所云“比年小聘,三年大聘”是也。《大行人》云:“上公九介,侯伯七介,子男五介。”又云:“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聘义》:“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诸侯之卿、介各下其君二等者也。若小聘曰问,使大夫,又下其卿二等,此《聘礼》是侯伯之卿大聘,以其经云五介,“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又云入竟张旃,孤卿建旃,据侯伯之卿之聘者。必见侯伯之卿聘者,周公作经,互见为义,此见侯伯之卿大聘。《玉人》云:“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上公之臣,《公食大夫》俎实云“伦肤七”,据子男之臣,是各举一边,而言明五等俱有,是其互见为义也。
  聘礼。君与卿图事,(图,谋也。谋聘故及可使者。谋事者必因朝,其位,君南面,卿西面,大夫北面,士东面。)
  [疏]“聘礼”至“图事”。
  ○注“图谋”至“东面”。
  ○释曰:自此尽“官具”,论聘人及用币之事。云“谋聘故及可使”者,谋聘者,为久无事,须聘,故谓有事,故或因聘,或特行。若记云:“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是因聘者也。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之类,是特行者也。言及可使者,谓於三卿之中选可使者,即经云“遂命使者”是也。其总三事皆须谋者也,言谋事者必因朝者,欲取对众共询之意。云“其位,君南面”已下,知面位然者,此《仪礼》之内见诸侯三朝:燕朝,《燕礼》是也;又射朝,《大射》是也;不见路门外正朝,正朝,当与二朝面位同。案《燕礼》、《大射》皆云“卿西面,大夫北面,士东面”,公降阶南面揖之,是以知正朝面位然也。若天子三朝,射人见射朝,司士见正朝,不见燕朝,以诸侯正朝与燕朝同,明天子燕朝亦与正朝同也。
  遂命使者。(遂犹因也。既谋其人,因命之也。聘使卿。)
  [疏]“遂命使者”。
  ○注“遂犹”至“使卿”。
  ○释曰:云“既谋其人,因命之也”者,谓谋其人,人亦在谋事之中,故云因命,即上注可使者是也。云“聘使卿”者,以其经云“及竟张旃”,《周礼司常》云“孤卿建旃”,故知使卿也。若然,使者自在谋内,审知所聘之国远近,何以下记云使者“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注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问行用多少,但所谋之时,经云出聘,不言其国,使者不得审知,故更问之。是以《左氏》吴公子季札遂聘齐晋卫郑之等,下文云“无行则重贿反币”,是亦有历聘之事也。
  使者再拜稽首,辞。(辞以不敏。)
  [疏]“使者”至“首辞”。
  ○注“辞以不敏”。
  ○释曰:云“辞以不敏”者,郑取《孝经》“曾子曰参不敏”之辞为义也。
  君不许,乃退。(退,反位也。受命者必进。)
  [疏]“君不许乃退”。
  ○注“退反”至“必进”。
  ○释曰:知“受命者必进”者,以其云“退”,故知进乃有退法,是受命前进,近君也。
  既图事,戒上介,亦如之。(既,已也。戒犹命也。已谋事,乃命上介,难於使者易於介。)
  [疏]“既图”至“如之”。
  ○注“既已”至“於介”。
  ○释曰:既谋事乃命介,在谋後别命之,谋使者是难,谋後命介是易也。
  宰命司马戒众介,众介皆逆命,不辞。(宰,上卿,贰君事者也。诸侯谓司徒为宰。众介者,士也,士属司马。《周礼》司马之属,司士掌作士,四方,使为介。逆犹受也。)
  [疏]“宰命”至“不辞”。
  ○注“宰上”至“受也”。
  ○释曰:天子有六卿:天、地、四时之官。是诸侯兼官而有三卿:立地官司徒兼冢宰,立夏官司马兼春官,立冬官司空兼秋官。是以《左氏》杜泄云:吾子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故《礼记内则》云:“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郑云:“《周礼》冢宰掌饮食,司徒掌十二教。今一云冢宰,记者据诸侯也,诸侯并六卿为三,或兼职焉。”是其诸侯并六卿为三,诸侯以司徒为冢宰,义与此同。宰上卿,贰君事,诸侯谓司徒为宰者也。云“士属司马”,引《周礼》者,案司士属司马,而云“作士四方使为介”,诸侯之司马亦然,故引以证诸侯司马戒众介也。云“不辞”者,是其副使之贱者,故不敢辞。
  宰书币,(书聘所用币多少也。宰又掌制国之用。)
  [疏]“宰书币”。
  ○注“书聘”至“之用”。
  ○释曰:宰即上命司马兼官者也。云“书聘所用币多少也”者,谓聘邻国享君及夫人问卿之等币。《周礼司仪》云:“凡诸侯之交,各称其邦而为之币,以其币为之礼。”郑云:“币,享币也。於大国则丰,於小国则杀”是也。云“宰又掌制国之用”者,案《王制》云:“冢宰制国用,必於岁之杪。”是以使之书币也。
  命宰夫官具。(宰夫,宰之属也。命之使众官具币及所宜赍。)
  [疏]“命宰夫官具”。
  ○注“宰夫”至“宜赍”。
  ○释曰:所命者冢宰,司徒命之以宰夫,属司徒。《周礼》宰夫“掌百官府之徵令”,故命诸官云“官具”者,谓使宰夫命诸官,各具所行币。币在官之府,其司非一,故言“众官”。币谓享币,及问大夫问卿,总具之及所宜赍者,谓行道所用多少皆是。
  及期,夕币。(及犹至也。夕币,先行之日,夕陈币而视之,重聘也。)
  [疏]“及期夕币”。
  ○注“及犹”至“聘也”。
  ○释曰:自此尽“受书以行”,论陈币付使者之事。云“夕币,先行之日夕”,知者,下云“厥明,释币于祢”,是行日,明此夕是先行之日夕也。云“视之”者,正谓宾及众介视之,故下云“使者朝服帅众介夕”,注云“视其事”是也。
  使者朝服,帅众介夕。(视其事也。古文帅皆作率。)
  管人布幕于寝门外。(管犹馆也。馆人,谓掌次舍帷幕者也。布幕以承币。寝门外,朝也。古文管作官,今文布作敷。)
  [疏]“管人”至“门外”。
  ○注“管犹”至“作敷”。
  ○释曰:云“馆人,谓掌次舍帷幕者也”者,案《天官》有《掌舍》、《掌次》、《幕人》等。《掌次》云:“有邦事,则张幕设案。”《掌舍职》云:“为帷宫,设旌门。”又《幕人》云:“掌帷幕幄绶之事。”郑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陈于上。”即此布幕是也。馆人即彼掌舍,以诸侯兼官,故郑总言之也。云“幕以承币”者,即下文“官陈币”是也。云“寝门外,朝也”者,谓路门外,即正朝之处也。下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则馆人与宗人共掌之,若宾客则宗人掌之也。
  官陈币: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马则北面,奠币于其前。(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也。马言则者,此享主用皮,或时用马,马入则在幕南,皮马皆乘。古文奉为卷,今文无则。)
  [疏]“官陈”至“其前”。
  ○注“奉所”至“无则”。
  ○释曰:云“官陈币”者,即上文“官具”者也。馆人布幕於地,官陈币於其上。云“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也”者,所奉谓後享时奉,入以致命,故知。是以下文享时所致,束帛加璧以享君,玄加琮以享夫人,郑不言璧琮者,璧琮不陈,厥明乃授之也。云“马言则者,此享主用皮,或时用马”者,主用皮,谓有皮之国。国无皮者,乃用马。故下云:“庭实,皮则摄之。”郑注:“皮言则者,或用马也。”记云“皮马相可也”,注“犹代也。土物有宜”也。云“马入则在幕南”者,以经云“马则北面,奠币于其前”也,是马在幕南。故下展币时云:“马则幕南北面,奠币于其前”也。知“皮马皆乘”者,案下宾觌时云“总乘马”,又云“礼,玉束帛乘皮”,是皆乘也。
  使者北面,众介立于其左,东上。(既受行,同位也。位在幕南。)
  [疏]“使者”至“东上”。
  ○注“既受”至“幕南”。
  ○释曰:云“既受行,同位”者,对未受命行已前,卿大夫士面位各异,是以记云:“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郑注云“谓前夕币之,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其左,少退,别其处臣也”是也。知“在幕南”者,币在幕上,使者须视币,故在幕南也。
  卿大夫在幕东,西面北上。(大夫西面,辟使者。)
  [疏]“卿大”至“北上”。
  ○注“大夫”至“使者”。
  ○释曰:此谓处者,大夫常北面,今与卿同西面,故云“辟使者”。
  宰入,告具于君。君朝服出门左,南乡。(入告,入路门而告。)
  [疏]注“入告”至“而告”。
  ○释曰:朝在路门外,故知“入路门”,至路寝而告君,以其在路寝听政处故也。
  史读书展币。(展犹校录也。史幕东西面读书。贾人坐抚其币。每者曰在必。西面者,欲君与使者俱见之也。)
  [疏]“史读书展币”。
  ○注“展犹”至“之也”。
  ○释曰:知“史幕东西面”者,以其君南面,使者北面,故知幕东西面读之可知,是以郑云“欲君与使者俱见之也”。知贾人抚币者,以其贾人主币行者,故知贾人抚币。受之其币,谓官具之者,非直所奉而已。若然,贾人当在幕西,东面抚之,亦欲使君与宾俱见之也。
  宰执书,告备具于君,授使者。使者受书,授上介。(史展币毕,以书还授宰,宰既告备,以授使者。其受授皆北面。)
  [疏]注“史展”至“北面”。
  ○释曰:云“史展币毕,以书还授宰”者,以其宰在幕东,西面,史居前西面,读书展币,展币讫,明回还授宰,宰以书授使者。云“其受授皆北面”者,当宰以书授使者之时,宰来至使者之东,北面授使者,使者北面授介,三者皆北面,向君故也。
  公揖入。(揖,礼群臣。)
  [疏]“公揖入”。
  ○释曰:以展币授使者讫,礼毕,故入於寝也。
  官载其币,舍于朝。(待旦行也。)
  [疏]“官载”至“于朝”。
  ○注“待旦行也”。
  ○释曰:此云“官”,谓官人从宾行者,与前官陈币者异。必知行者,以下文入竟又展之,又“有司展群币以告”,注云“有司,载币者,自展自告”是也。云“待旦行”者,下文“厥明,释币遂行”是也。
  上介视载者,(监其安处之,毕乃出。)
  [疏]“上介视载者”。
  ○注“监其”至“乃出”。
  ○释曰:经直云“上介视载者”,注云“监其安处之,毕乃出”,不言馀人出,则上文舍於朝,不出,待旦则行,以其须守币故也。
  所受书以行。(为当复展。)
  [疏]“所受书以行”。
  ○注“为当复展”。
  ○释曰:“书”谓前宰授使者,此书将行,为当复展故也。
  厥明,宾朝服释币于祢。(告为君使也。宾,使者谓之宾,尊之也。天子诸侯将出,告群庙,大夫告祢而已。凡释币,设洗盥如祭。)
  [疏]“厥明”至“于祢”。
  ○注“告为”至“如祭”。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与上介将行告祢之事。云“朝服”者,卿大夫朝服祭,故还服朝服告也。云“天子诸侯将出,告群庙”者,案《礼记曾子问》云:“孔子曰:诸侯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注云:“皆奠币以告之。”是诸侯出告群庙。案彼下文又云:“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是天子与诸侯同告群庙之事。云“大夫告祢而已”者,大夫三庙,降天子,不得并告,故直告祢而已。若父在则告祖,知者,下记云:“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注云:“筮尸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则祭祖,父卒则祭祢。”以此言之,明初行时,父在释币於祖庙可知。案昭元年楚公子围聘於郑,云“布几筵,於庄、共之庙而来”,服氏云:“庄,谓楚庄王,围之祖。共王,围之父。”是大夫并告群庙者。彼不告聘,直告娶,故得并告。古者大夫得因聘而娶,故《传》云“且娶於公孙段氏”是也。云“凡释币,设洗盥如祭”者,案《曾子问》云“凡告用牲币”,注云“牲当为制”,则告无牲,直用币而已。但执币须,当有洗而盥手,其设洗如祭祀之时,亦洗当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必知无祭事者,下文还时云:“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觞酒陈。”郑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是其差也。
  有司筵几于室中。祝先入,主人从入。主人在右,再拜,祝告,又再拜。(更云主人者,庙中之称也。祝告,告以主人将行也。)
  [疏]“有司”至“再拜”。
  ○注“更云”至“行也”。
  ○释曰:云“更云主人者,庙中之称也”者,上云“宾”,至此更云“主人”,是庙中之称,故《特牲》、《少牢》皆称主人,对《聘》称宾也。
  释币,制玄束,奠于几下,出。(祝释之也。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朝贡礼》云:纯,四只。制,丈八尺。)
  [疏]“释币”至“下出”。
  ○注“祝释”至“八尺”。
  ○释曰:知“祝释币”者,案《曾子问》:君薨而世子生,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命无哭。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奠币於殡东。则知此亦大祝释之可知也。云“凡物十曰束”者,案《昏礼》“玄束”,则每卷二丈,自馀行礼云束者,每卷一丈八尺为制,币帛锦十卷者皆名束,至於脯十廷亦曰束,故云凡物十曰束也。云“玄之率,玄居三,居二”者,言“率”,皆如是也。玄三二者,象天三覆地二也。云“《朝贡礼》云纯四只制丈八尺”者,纯谓幅之广狭,制谓舒之长短,《周礼》赵商问只长八寸,四八三十二,幅广三尺二寸,大广非其度。郑志答云:古积画误为四,当为三,三咫则二尺四寸矣。《杂记》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卷二丈,若作制币者,每卷丈八尺为制,合卷为匹也。
  主人立于户东,祝立于牖西。(少顷之,示有俟於神。)
  [疏]注“少顷”至“於神”。
  ○释曰:案《士虞礼》无尸者,出户而听若食间,此无祭事,故云“有俟於神”也。
  又入,取币,降,卷币,实于笄,埋于西阶东。(又入者,祝也。埋币必盛以器,若藏之然。)
  又释币于行。(告将行也。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大夫三祀:曰门、曰行、曰厉。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则行神之位在庙门外西方。不言埋币,可知也。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遗礼乎?)
  [疏]“又释币于行”。
  ○注“告将”至“礼乎”。
  ○释曰:云“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者,此谓平地道路之神。云“古人名未闻”者,谓古人教人行道路者,其人名字未闻。云“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者,《月令》祀行是也。言此者,欲见大夫虽三祀,有行无常祀,因行使始出有告礼而已。至於出城,又有祭祭山川之神,喻无险难也。“大夫三祀曰门、曰行、曰厉”者,见《祭法》文。云“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者,《檀弓》文。案彼云:“掘中ニ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下文周柩入毁宗,虽不云躐行,亦有行可知。所毁者,毁庙门西而云躐行,明行神在庙门西矣。“不云埋币,可知”者,承上宗庙埋之,此亦埋可知。云“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馀礼乎”者,郑以行神无正文,虽约《檀弓》,犹引汉法为况乎者,犹,疑之矣。若然,城外祭山川之神有坛,此礼行神亦当有壤。是《月令》“冬祭行”注云“行在庙门外之西,为坛,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是也。
  遂受命。(宾须介来,乃受命也。言遂者,明自是出,不复入。)
  [疏]“遂受命”。
  ○注“宾须”至“复入”。
  ○释曰:下云“上介及众介俟于使者之门外”,是其宾须介来,乃受命也。云“自是出,不复入”者,自释币於门,不复更入。若然,则待介於门矣。
  上介释币亦如之。(如其於祢与行。)
  上介及众介俟于使者之门外。(俟,待也。待於门外,东面北上。)
  [疏]“上介”至“门外”。
  ○注“俟待”至“北上”。
  ○释曰:自此尽“敛旃”,为使者与介向君朝受命即行之事。知“待於门外,东面北上”者,上云宾释币讫不复入,明介待宾於大门外,宾出则向君也。言“东面北上”者,依宾客门外之位。
  使者载旃,帅以受命于朝。(旃,旌旗属也。载之者,所以表识其事也。《周礼》曰“通帛为旃”,又曰“孤卿建旃”。至於朝门,使者北面东上。古文旃皆为膳。)
  [疏]“使者”至“于朝”。
  ○注“旃旌”至“为膳”。
  ○释曰:云“载之者,所以表识其事”者,人见张旃,则知是孤卿为使之事,是表识其事也。云“《周礼》曰”者,《司常》文。云“至於朝门”者,凡诸侯三门:皋、应、路。路门外有常朝位。下文君臣皆朝列位,乃使卿进使者,使者乃入至朝,即此朝门者,皋门外矣。知“北面东上”者,还依展币之位也。
  君朝服,南乡。卿大夫西面,北上。君使卿进使者。(进之者,使者谦,不敢必君之终使己。)
  [疏]“君朝服”至“使者”。
  ○注“进之”至“使己”。
  ○释曰:此还依展币之位,知大夫与卿同西面,避宾。下文使者还,亦同展币北面东上位。
  使者入,及众介随入,北面,东上。君揖使者进之,上介立于其左,接闻命。(进之者,有命,宜相近也。接犹续也。)
  贾人西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宰。(贾人,在官知物贾者。缫,所以藉圭也。其或拜,则奠于其上。今文缫作ロ。)
  [疏]“贾人”至“授宰”。
  ○注“贾人”至“作ロ”。
  ○释曰:云“贾人,在官知物贾者”,谓若《王制》云庶人之在官,府史胥徒之类,以知物贾,故名贾。云“其或拜,则奠于其上”者,故《觐礼》记云“奠圭于缫上”是也。但缫有二种:一者以木为中,以韦衣之,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采为再行。下记及《典瑞》皆有其文,此为缫也。下记云“绚组尺”,及《曲礼》下文“执玉其有藉者则裼”,郑亦为之缫,若韦版为之者,奠玉於上,此则无垂缫、屈缫之事。若绚组为之者,所以系玉於韦版,使不失坠,此乃有屈垂之法,则此经所云者是也。案向来所注,皆以韦版缫藉解之者,郑意以承玉及系玉二者,所据虽异,所用相将,又同名为缫,是以和合解之。故以韦版为之者,以解绚组之缫也。
  宰执圭,屈缫,自公左授使者。(屈缫者,敛之。礼以相变为敬也。自公左,赞币之义。)
  [疏]“宰执”至“使者”。
  ○注“屈缫”至“之义”。
  ○释曰:云“自公左,赞币之义”者,《礼记少仪》云:“诏辞自右,赞币自左。”取地道尊右之法,是赞币之义,故於公左也。
  使者受圭,同面,垂缫以受命。(同面者,宰就使者北面并授之。既授之,而君出命矣。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
  [疏]“使者”至“受命”。
  ○注“同面”至“其左”。
  ○释曰:知“宰就使者北面”者,以经言“同面”,不见使者进文,使者既先北面,故知就使者北面,并面授之。既授与使者,即言受命,明知则出命矣。云“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者,据此宰由其右授使者,使者受由其左。又据《乡饮酒》、《乡射》、《燕礼》,献酢酬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故云“凡”以广之。若有所因由,则有授由左,受由右,是以使者反命之时,宰自公左受玉。郑云亦於使者之东,同面并受,不右使者,由便也。又宾授觌时,士受马,右受。郑云:“牵者之右,而受由便。”又《乡饮酒》云:“受酬者自介右。”郑云:“尊介,使不失故位。”如此者,皆是变例,郑据平常行事而言也。
  既述命,同面授上介。(述命者,循君之言,重失误。)
  [疏]“既述”至“上介”。
  ○注“述命”至“失误”。
  ○释曰:上文授玉讫,君出命,命辞虽不知何语,要知使者既受命,使者又重述君命,为述命。述命者,重失误。
  上介受圭,屈缫,出授贾人,众介不从。(贾人,将行者,在门外北面。)
  [疏]“上介”至“不从”。
  ○注“贾人”至“北面”。
  ○释曰:云“众介不从”者,以上介送圭,向外与贾人,反来,故众介不从,以待之。云“贾人,将行者”,知者,经言“授贾人”,使受之,则是行人主掌此玉,故知。将行者,对上云贾人出玉者,是留者也。知“在门外北面”者,以其使者在门外时,皆北面,此贾人不入,明依本北面可知。
  受享束帛加璧,受夫人之聘璋,享玄束帛加琮,皆如初。(享,献也。既聘又献,所以厚恩惠也。帛,今之璧色缯也。夫人亦有聘享者,以其与己同体,为国小君也。其聘用璋,取其半圭也。君享用璧,夫人用琮,天地配合之象也。圭璋特达,瑞也;璧琮有加,往德也。《周礼》曰:“彖、圭、璋、璧、琮,以┹聘。”)
  [疏]“受享”至“如初”。
  ○注“享献”至“┹聘”。
  ○释曰:此经中三事,上经已受聘君圭,此经受享君束帛加璧,又受聘夫人璋,又受享夫人琮。案上文夕币时,云“官陈币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郑注云:“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也。”则知所陈,直陈束帛及玄,不陈璧、琮。是以此经受璧而连言束帛玄者,以其享时,束帛加璧於其上,玄加琮於其上,以相配之物,故兼言束帛玄。若然,璧、琮右受者,以其璧、琮与圭、璋同类,尊之故也。云“帛,今之璧色缯”者,《周礼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注亦然。又案《宗伯》云“以苍璧礼天”,下云“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币即币帛,礼天之璧用苍色,则币帛之色亦苍色,是璧色缯。於汉时云“璧色缯”者,亦因周法,则此束帛亦与璧色同,以其相配,但未知正用何色耳。云“聘用璋,取其半圭”,知半曰璋者,案《周礼典瑞》云:“四圭有邸以祀天,两圭有邸以祀地,圭璧以祀日月,璋邸射以祀山川。”以上向下差之,以两圭半四圭,圭璧半两圭,璋邸射又半圭璧,是半圭曰璋也。云“圭璋特达,瑞也”者,《聘义》云:“圭璋特达,德也。”郑云:“特达,谓以朝聘也。”言瑞者,《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公执桓圭以下皆是瑞。故《尚书》云:“班瑞於群后。”言特达者,不加束帛也。云“璧琮有加,往德也”者,谓加於束帛之上。言往德者,《郊特牲》云:“束帛加璧,往德也。”谓以束帛加璧,致厚往,为主君有德,故以玉致之。君子於玉比德,故言往德也,往德义出於彼。郑言此者,欲见朝置享用玉之意也。“《周礼》曰”,《玉人》文。云“彖、圭、璋、璧、琮,以┹聘”者,欲见此篇聘宾不用君之所执圭璋,以其公则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璧,男执蒲璧,臣出聘,圭璋璧琮,则彖之而已,无此桓、信、躬、、蒲之文。又所执皆降其君一等,故引之为证也。
  遂行,舍于郊。(於此脱舍衣服,乃即道也。《曲礼》曰:“凡为君使,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
  [疏]“遂行舍于郊”。
  ○注“於此”至“於家”。
  ○释曰:言“遂行”者,受命则行,不留停,故云遂行。言“於此脱舍衣服,乃即道”者,上文云宾朝服,告祢,及遂朝君受命,至此衣服未改,郑注云“吉时道路深衣”,则此脱舍朝服,服深衣而行,故云於此所脱舍衣服乃即道也。引《曲礼》者,见受君命及君言,言别有告请之事,遂行舍於郊,则彼云不宿于家也。
  敛旃。(此行道耳,未有事也。敛,藏也。)
  [疏]“敛旃”。
  ○注“此行”至“藏也”。
  ○释曰:云“此行道耳,未有事也”者,案下文云“及竟张旃”,是有事也。故此自郊已後未有事,敛,藏也。
  若过邦,至于竟,使次介假道,束帛将命于朝,曰:“请帅。”奠币。(至竟而假道,诸侯以国为家,不敢直径也。将犹奉也。帅犹道也,请道已道路所当由。)
  [疏]“若过”至“奠币”。
  ○注“至竟”至“当由”。
  ○释曰:自此尽“执策於其後”,论过他国竟假道之事。云“诸侯以国为家,不敢直径”者,案《左氏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不假道於晋,为晋所败。是其不假道,直径过天子之师。行过无假道,以其天子以天下为家,所在如主人故也。天子微弱,则有之。是以《周语》”定王使单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陈以聘楚”。服氏注云:“是时天子微弱,故与诸侯相聘同”是也。
  下大夫取以入告,出许,遂受币。(言遂者,明受其币,非为许故也。容其辞让不得命也。)
  [疏]“下大夫”至“受币”。
  ○注“言遂”至“命也”。
  ○释曰:云“言遂者,明受其币,非为许故也”者,币本为行礼,非为求许。若许受币,当云出许受币,不须言遂。今不以许道受币,云遂,是以容其辞让,不受此币,不得命遂受之,故云遂也。
  饩之以其礼,上宾大牢,积唯刍禾,介皆有饩。(凡赐人以牲,生曰饩。饩犹禀也,给也。以其礼者,尊卑有常差也。常差者,上宾、上介牲用大牢,群介用少牢。米皆百,牲陈于门内之西,北面。米设于中庭。上宾、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则牵羊焉。上宾有禾十车、刍二十车,禾以秣马。)
  [疏]“饩之”至“有饩”。
  ○注“凡赐”至“秣马”。
  ○释曰:此谓主国所致礼。云“凡赐人以牲,生曰饩”者,言“凡”者,总解诸文。案此下经云:“主国使卿归饔饩五牢”,云“饪一牢,腥二牢,饩二牢,陈于门西”。郑注云:“饩,生也。牛羊右牵之。豕,东之。”是牲生曰饩,上介及士亦皆牲生为饩。《论语》云:“告朔之饩羊。”郑注亦云:“牲,生曰饩。”《春秋传》云:“饩臧石牛。”服氏亦云:“牲生。”是凡牲生曰饩。《春秋》僖三十三年郑皇武子云:“饩牵竭矣。”服氏以为腥曰饩,以其对牵,故以饩为腥。《诗序》云:“虽有牲牢饔饩。”郑云:“腥曰饩。”以其对生是活,故以饩为腥。又不为牲生者,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饩犹禀也给也”者,於宾为禀,禀,受也。於主人为给,给,宾客也。云“以其礼者,尊卑有常差。常差者,上宾、上介牲用大牢”,经不言上介,知与宾同大牢者,若上介与群介同,当为介皆少牢,是以下文“大夫饩宾”,云上宾、上介皆大牢,米八筐,众介皆少牢,米六筐,是上介与宾同之义也。云“米皆百”以下,尽二十车,皆约下文君使卿致饔饩礼。若然,上介与宾同大牢,依大夫饩宾礼,米不依大夫饩宾,与上介米八筐而依君致饔饩者,以此经有刍禾,大夫饩宾礼无刍禾,故还依主国归饔饩之礼也。案下归饔饩,上宾、上介米陈于门内,众介米百设於门外,郑不言者,略而不辨之也。云“上宾、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则牵羊”者,案大夫饩宾礼,使老牵牛以致之,上介亦如之。不依此依归饔饩者,以其彼此皆是国君礼,唯牵以行道之,不依归饔饩之法,致之用束帛,宜与归饔饩同也。云“群介则牵羊焉”者,致礼於士,无用束帛之法,但归饩则用大牢。礼盛,宰夫朝服,牵牛以致之。此众介皆少牢,当与大夫饩宾,少牢亦牵羊以致之同也。无正文,故言“则”也。“上宾有禾十车,刍二十车”,亦与下归饔饩同也。若然,大牢则上介与上宾同,刍禾不同者,以经上宾云“唯刍禾”,言“唯”著异,明上介无也。但下文设飧时,大夫之礼禾视死牢而已,此饩宾用生牢,不用死牢,得有禾者,此过国致礼,异於常礼,故生致而有刍禾也。以刍薪倍禾,故禾十车,刍二十车也。
  士帅,没其竟。(没,尽。)
  誓于其竟,宾南面,上介西面,众介北面,东上。史读书,司马执策立于其後。(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宾南面,专威信也。史於众介之前,北面读书,以敕告士众,为其犯礼暴掠也。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司马,主军法者,执策示罚。)
  [疏]“誓于”至“其後”。
  ○注“此使”至“示罚”。
  ○释曰:此誓当在使次介假道之时,止而誓,言今在士帅没其竟之後言之者,此文因上设彼国礼法讫,乃更却本而言之,不谓此士帅没竟後,是以郑云:“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言“宾南面,专威信”者,此聘礼虽非军事,亦是困外之事,使专威信,故南面若君然也。知史於众介之前北面读书者,以经言“众介北面”,则言史读书,明亦北面,与众介同北面,又宾南面复对之故也。云“君行师从”已下,定四年召陵之会祝佗辞,引之者,此聘使有旅从,恐暴掠也。
  未入竟,壹肄。(谓於所聘之国竟也。肄,习也。习聘之威仪,重失误。)
  [疏]“未入竟壹肄”。
  ○注“谓於”至“失误”。
  ○释曰:自此尽“私事”,论虽未至主国,预习聘享威仪之事。此与下文为目,所习之礼事在下。云“谓於所聘之国”者,郑解未入境,境谓所聘之国境,未入也。
  为坛,画阶,帷其北,无宫。(土象坛也。帷其北,宜有所乡依也。无宫,不土,画外垣也。)
  [疏]“为”至“无宫”。
  ○注“土”至“垣也”。
  ○释曰:案《觐礼》与《司仪》同为坛三成,宫方三百步,此则无外宫,其坛土为之,无成,又无尺数,象之而已。云“帷其北,宜有所乡依”者,虽不立主人,宾、介习礼,宜有所向,故帷其北也。云“无宫,不土,画外垣也”者,不土,为宫是画外垣,垣墙土为外墙土,今则不画宫也。
  朝服无主,无执也。(不立主人,主人尊也。不执玉,不敢亵也。徒习其威仪而已。)
  [疏]“朝服”至“执也”。
  ○注“不立”至“而已”。
  ○释曰:云“不立主人,主人尊也”者,主人则主国君受聘享者,不立臣作君,故云主人尊也。
  介皆与,北面西上。(入门左之位也。古文与作豫。)
  [疏]“介皆”至“西上”。
  ○注“入门”至“作豫”。
  ○释曰:此所习之礼,不习大门外内及庙门内之礼者,以其於外威仪少而易行,故略之。但习入庙聘享、揖让、升降、布币、授玉之礼,是以直云“北面西上”之位也。云“入门左之位”者,案下文云“宾入门左,介皆入门左,北面,西上”是也。
  习享,士执庭实。(士,士介也。庭实必执之者,皮则有摄张之节。)
  [疏]“习享士执庭实”。
  ○注“士士”至“之节”。
  ○释曰:享时庭实旅百,献国所有,非止於皮,知所执是皮者,以其金龟竹箭之等,皆列之於地,不执之。所执者,唯有皮而已,是以下聘时,宾升致命授玉之时,执皮者张之以见文,是以特言“执”也,是以云“皮有摄张之节”。
  习夫人之聘享,亦如之。习公事,不习私事。(公事,致命者也。)
  [疏]“习夫”至“私事”。
  ○注“公事致命者也”。
  ○释曰:云“习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者,以其行聘君讫,则行聘夫人,行享君讫,即行享夫人,还君受之,一如受君礼,故云亦如之也。云“习公事”者,谓君聘享、夫人聘享及问大夫,皆致君命,故郑云“公事,致命者”。是以下文行君聘享及夫人聘享讫,摈出,请宾告事毕,郑注云“公事毕”。又问卿时,云卿大夫“升堂,北面听命,宾东面致命”,郑注云:“致其君之命。”皆公事致命者也。“私事”者,谓私觌於君,私面於卿大夫,故下文宾觌,“入门右”,注云“私事自右”是。又问卿讫,宾西面如觌币,“入门右,大夫辞,宾遂左”,注云:“见,私事。宾虽敌,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是也。若然,大夫之币不在朝付之,至郊乃付之,避君礼,不谓非公事。
  及竟,张旃,誓。(及,至也。张旃,明事在此国也。张旃,谓使人维之。)
  [疏]“及竟张旃誓”。
  ○注“及至”至“维之”。
  ○释曰:自此尽“入境敛旃”,论宾至主国之境,谒关人见威仪之事。云“张旃,明事在此国”者,以其行道敛旃,及境张旃,明所聘之事在此国,故张旃以表其事也。是以郑云明事在此国也。云“张旃,使人维之”者,案《礼纬稽命徵》云:大夫杠五刃,齐於较,较崇八尺,人又长八尺,人维得手及之者。盖以物接之,乃得维持之。案《节服氏》“掌祭祀朝觐,六人维王之大常,诸侯则四人”。但大常十二旒,人有六,则一人维持二旒,郑云:“维之以缕。”用线维之。大夫无文。诸侯四人,不依命数。大夫或一人,或二人维持之。
  乃谒关人。(谒,告也。古者竟上为关,以讥异服,识异言。)
  [疏]“乃谒关人”。
  ○注“谒告”至“异言”。
  ○释曰:古者境上为关者,王城十二门,则亦通十二辰,辰有一门一关,诸侯未知几关。鲁废六关,半天子,则馀诸侯亦或然也。云关讥异言,案《王制》云:“关讥而不征。”注亦云:“几,几异服、异言。”二注皆无正文。案《周礼司门》云:“几出入不物者。”注云:“不物,衣服视占不与众同。”郑以出入不物几之,则不物中含有此异服异言。云衣服视占不与众同,则是异也。但《周礼司关》:“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又云:“每关下士二人。”但司关为都总,主十二关,居在国都,每关下士二人者,各主一关,今所谓关人者,谓告每关,关人来告司关,司关为之告王,故《司关职》云“凡四方之宾客叩关,则为之告”是也。
  关人问从者几人。(欲知聘问,且为有司当共委积之具。)
  [疏]“关人”至“几人”。
  ○注“欲知”至“之具”。
  ○释曰:不问使人而问从者,关人卑者,不敢轻问尊者,故问从者。云“欲知聘问”者,问得从者,即知使者是大聘,亦知使者是小聘。知者,以君行师从一州之民,卿行旅从一党之人,若大夫小聘,当一旅之人,百人也。“且谓有司当共委积之具”者,宾客入竟,当於庐宿市设,少曰委,多曰积,是为行道之具也。
  以介对。(以所与受命者对,谦也。《聘礼》:上公之使者七介,侯伯之使者五介,子男之使者三介。以其代君交於列国,是以贵之。《周礼》曰:“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
  [疏]“以介对”。
  ○注“以所”至“二等”。
  ○释曰:云“以所与受命者对,谦也”者,上问从者几人,当为卿行旅从对,今不云而以介与受命者对,是谦也。《聘礼》上公之使七介至三介,皆《礼记聘义》文,而云《聘礼》者,《聘义》亦得言《聘礼》也。云“以其代君交於列国,是以贵之”,贵之者,随国大小节级,与之介以副使者,是贵之也。引《周礼》者,欲见贵之才下其君二等而已也。郑注《周礼》二等,谓介与朝位宾主之也。
  君使士请事,遂以入竟。(请犹问也,问所为来之故也。遂以人,因道之。)
  [疏]“君使”至“入竟”。
  ○注“请犹”至“道之”。
  ○释曰:君得关入告,即知为聘来,使士迎之,故《聘义》云“君使士迎于竟”是也。而云使士请事,君子不必入,故知而犹问也。云“遂以入”竟者,若然,向来宾之问,犹停关外,君使士请讫,乃导以入竟。
  入竟,敛旃,乃展。(复校录币,重其事。敛旃,变於始入。)
  [疏]“入竟敛旃乃展”。
  ○注“复校”至“始入”。
  ○释曰:自此尽“贾人之馆”,论三度展币之事。云“重其事”者,亦恐有脱漏失错,故云重其事,不可轻也。“敛旃,变於始入”者,上“及竟张旃”注云:“事在此国也。”此则入竟後乃敛,敛之者,谓若初出至郊敛旃,郑云:“行道耳,未有事也。”此亦及竟,示有事於此国,张之始入。张之去国远,更是行道未有事,故郑云变於始入。始入时示有事於此国,今是行道去之,故云变於始入也。
  布幕,宾朝服立于幕东,西面,介皆北面,东上。贾人北面,坐拭圭。(拭,清也。侧幕而坐,乃开椟。)
  [疏]“布幕”至“拭圭”。
  ○注“拭清”至“开椟”。
  ○释曰:宾西面者,虽不对君,由是臣道,异於前誓时,示威信也。知贾人侧幕者,以其幕所陈皆贾人所主,此圭虽不陈,亦宜侧近於幕以开圭也。知贾人坐者,下文聘时於庙门外,贾人开圭坐授上介,故知此亦坐。
  遂执展之。(持之而立,告在。)
  [疏]“遂执展之”。
  ○注“持之而立告在”。
  ○释曰:此经告讫,下文乃云“上介北面视之”,则此所告者告宾,云在上介乃视之。
  上介北面视之,退复位。(言退复位,则视圭进违位。)
  [疏]“上介”至“复位”。
  ○注“言退”至“违位”。
  ○释曰:郑言此者,见经直有退文,不见其进,故云“则视圭进”也。“违位”之言,出於《曲礼》。《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郑云:“礼以变为敬。”今此进违位,亦是敬也。
  退圭。(圭璋尊,不陈之。)
  [疏]“退圭”。
  ○注“圭璋尊不陈之”。
  ○释曰:尊不陈,对下文拭璧加于左皮上,陈之为卑故也。上不言璋,直言圭,下乃言夫人之聘享,则璋未拭而并言璋者,欲见皆不陈故。
  陈皮,北首,西上,又拭璧,展之,会诸其币,加于左皮上。上介视之,退。(会,合也。诸,於也。古文曰陈币北首。)
  [疏]“陈皮”至“之退”。
  ○注“会合”至“北首”。
  ○释曰:璧言合诸币者,享时当合,故今亦合而陈之。故《小行人》云:“合六币。”六币亦是所享之物故也。
  马则幕南,北面,奠币于其前。(前,当前幕上。)
  展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贾人告于上介,上介告于宾。(展夫人聘享,上介不视,贬於君也。贾人既拭璋琮,南面告於上介,上介於是乃东面以告宾,亦所谓“放而文”之类。)
  [疏]“展夫”至“于宾”。
  ○注“展夫”至“之类”。
  ○释曰:知面位如此者,其贾人北面,在幕南,上介亦北面,明贾人既拭夫人聘璋享琮讫,乃回身南面告上介,上介於是还东面告宾可知也。云“所谓‘放而文’之类”者,所谓《礼器》文。案《礼器》云:“有放而文也。”注云:“谓若天子服日月以至黼黻。”是天子衣放象日月以下而为文。今夫人聘享展讫,但上介不视,至於贾人南面告上介,上介东面告宾,放象君礼而为文变,是其类也。
  有司展群币,以告。(群币,私觌及大夫者。有司,载币者,自展自告。)
  [疏]“有司”至“以告”。
  ○注“群币”至“自告”。
  ○释曰:云“群币,私觌及大夫”者,上展君及夫人币讫,此言有司展群币,故知是私觌及大夫者。私觌者,行君夫人聘享讫,宾以私礼已物见主君。云大夫者,亦谓宾以已物面主国之卿。必知私觌之币是宾介自将己物者,以经记上下唯有君及夫人聘享,及问大夫聘之币付使者之文,不见有付宾介私觌之币。又案下文宾将还,云“遂行,舍于郊”,公使卿赠如觌币,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还至本国,陈币于朝。云“上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他介皆否”,注云:“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其礼於君者不陈。公币,君之赐也;私币,卿大夫之币也。至於宾反命讫,君使宰赐使者及介币,以此言之,彼国所报私觌之币还与宾介。明知私觌是宾介私赍行可知也。《夏官校人》云:“凡国之使者,皆供其币马。”郑注:“使者所用私觌。”若然,彼使者谓天子使卿大夫存┹省问诸侯之事,使者得之行私觌。私觌之马,校人供之,与诸侯礼异也。
  及郊,又展,如初。(郊,远郊也。周制,天子畿内千里,远郊百里。以此差之,远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
  [疏]“及郊”至“如初”。
  ○注“郊远”至“半之”。
  ○释曰:云“周制,天子畿内千里”者,《周礼大司徒》云:“制其畿方千里。”据《周礼》而言,其自殷已上,亦畿方千里。《商颂》云:“邦畿千里,唯民所止。”夏亦千里。《王制》云:“天子县内方千里。”郑据夏时《禹贡》方千里曰甸服,据唐虞畿内是也。云“远郊百里”者,《司马法》文。畿方千里,王城面五百里。以百里为远郊。若公百里中置国城,面二百五十里,故远郊五十里。自此已下,至子男差之可知。云“近郊各半之”者,亦约周天子远郊百里,近郊五十里,亦无正文。《尚书君陈》序云:“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郑注:“周之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郑以目验知之。若然,天子近郊半远郊,则诸侯近郊各半远郊可知也。
  及馆,展币於贾人之馆,如初。(馆,舍也。远郊之内有候馆,可以小休止沐浴。展币不于宾馆者,为主国之人有劳问己者就焉,便疾也。)
  [疏]“及馆”至“如初”。
  ○注“馆舍”至“疾也”。
  ○释曰:案《周礼遗人职》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畿内道路皆有候馆,郑云“远郊之内有候馆”者,据此。候馆在远郊之内,指而言之,不谓於此独有也。以行道之停息,故云“小休止沐浴”,又得展币也。云“展币不于宾馆者,为主国之人有劳问己者就焉,便疾也”者,若并在宾馆,则事烦不疾,若展币於贾人之馆,其宾馆受劳问,是以就贾人之馆展币,便疾也。案《大行人》诸侯朝天子,上公三劳,侯伯再劳,子男一劳,孤不问,一劳。诸侯自相朝,无过如朝天子,遣臣相聘,无过一劳。此下文使卿近郊劳,此乃远郊之内,得有此劳问己者,谓同姓舅甥之国。而加恩厚者,别有远郊之内问劳也。
  宾至于近郊,张旃。君使下大夫请行,反。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劳。(请行,问所之也。虽知之,谦不必也。士请事,大夫请行,卿劳,弥尊宾也。其服皆朝服。)
  [疏]“宾至”至“帛劳”。
  ○注“请行”至“朝服”。
  ○释曰:自此尽“遂以宾入”,论主君使大夫及卿行请劳之事。入近郊张旃者,示将有事以自表也。知皆朝服者,以卿劳礼重,尚朝服,明以外士大夫轻者,朝服可知也,故举後以明前也。
  上介出请,入告。宾礼辞,迎于舍门之外,再拜。(出请,出门西面,请所以来事也。入告,入北面告宾也。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来者者,皆出请入告,于此言之者,宾弥尊,事弥录。)
  [疏]“上介”至“再拜”。
  ○注“出请”至“弥录”。
  ○释曰:云“入北面告宾也”者,此时宾当在宾馆,阼阶西面,故上介北面告宾也。云“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来者,皆出请入告,于此言之者,宾弥尊,事弥录”者,道皆有庐、宿、市,来之舍前,出请,士大夫请行,亦当出请入告。於此始言之者,先士,次大夫,後卿,以是先卑後尊,今复见此言,故云宾弥尊事弥录也。
  劳者不答拜。(凡为人使,不当其礼。)
  [疏]“劳者不答拜”。
  ○注“凡为”至“其礼”。
  ○释曰:言“凡”者,非直此卿为君劳,宾不敢当其礼,不答拜,聘宾亦初入大门,主君拜宾,辟不答拜也。如此之类皆然,故云凡以该之。至後,傧劳者与之答拜,为己故也。
  宾揖,先入,受于舍门内。(不受于堂,此主於侯伯之臣也。公之臣,受劳於堂。)
  [疏]“宾揖”至“门内”。
  ○注“不受”至“於堂”。
  ○释曰:知“公之臣,受劳於堂”者,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大夫郊劳,三辞拜辱,三让,登听命。”是公之臣受劳於堂之事。
  劳者奉币入,东面致命。(东面,乡宾。)
  [疏]“劳者”至“致命”。
  ○注“东面乡宾”。
  ○释曰:宾在馆,如主人当入门西面,故劳者东面向之也。
  宾北面听命,还,少退,再拜稽首,受币。劳者出。(北面听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
  [疏]“宾北”至“者出”。
  ○注“北面”至“降拜”。
  ○释曰:云“北面听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者,下文归饔饩,“大夫东面致命,宾降阶西面,再拜稽首”,是此象之也。若然,此行尊卑礼,讶受法,归饔饩时,上北面受币。此在庭,亦当北面,讶受币,劳者南面可知也。
  授老币。(老,宾之臣。)
  [疏]“授老币”。
  ○注“老宾之臣”。
  ○释曰:大夫家臣称老。若赵魏“臧氏老”之类也。
  出迎劳者。(欲傧之。)
  [疏]“出迎劳者”。
  ○注“欲傧之”。
  ○释曰:《司仪》注云:“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此言傧者,欲见宾以礼礼使者,故云“欲傧之”。
  劳者礼辞。宾揖,先入,劳者从之。乘皮设。(设於门内也。物四曰乘。皮,麋鹿皮也。)
  [疏]“劳者”至“皮设”。
  ○注“设於”至“皮也”。
  ○释曰:庭实当三分庭一在南设之。今以傧劳者在庭,故设於门内也。云“皮,麋鹿皮”者,郑於下注云:“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者。”以无正文,知用麋鹿皮者,案《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彼诸侯朝享天子法,用虎豹。此臣聘君,降於享天子法,用麋鹿皮。故《齐语》云:“齐桓公使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四张。”亦一隅也。
  宾用束锦傧劳者。(言傧者,宾在公馆如家之义,亦以来者为宾。)
  [疏]“宾用”至“劳者”。
  ○注“言傧”至“为宾”。
  ○释曰:云“言傧者,宾在公馆如家之义,亦以来者为宾”者,凡言傧者,谓报於宾。今以宾馆,故宾若主人。故云“傧劳者”,即以劳者为宾故也。
  劳者再拜稽首受。(稽首,尊国宾也。)
  [疏]“劳者”至“首受”。
  ○注“稽首尊国宾”。
  ○释曰:《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顿首,头叩地,平敌相於法;三曰空首,首至手,君答臣下拜法。《郊特牲》云:“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今此劳者与宾同类,不顿首而稽首,故云“尊国宾”也。下宾亦稽首送者,以是为君使,故亦稽首以报之也。
  宾再拜稽首,送币。(受、送,拜皆北面,象阶上。)
  [疏]注“受送”至“阶上”。
  ○释曰:知“受、送,拜皆北面,象阶上”者,此经面位无文。案归饔饩宾傧大夫时,宾楹北面授币,大夫西面受,此宾亦宜与彼同。北面授,还北面拜送。若然,云“受送拜皆北面”者,误,当云“授送拜皆北面”,并据宾而言也。
  劳者揖皮出,乃退。宾送再拜。(揖皮出,东面揖执皮者而出。)
  [疏]“劳者”至“再拜”。
  ○注“揖皮”至“而出”。
  ○释曰:知“东面揖执皮”者,以其执皮者在门内,当门,劳者在执皮之西,故知东面揖皮,可知揖之若亲受之。又执皮者是宾之使者,执皮者得揖从出劳者,从人当讶受之,是以《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公侑食以束帛,庭实设乘皮,宾受币,宾出,揖庭实出。”郑云:“揖执皮者,若亲受。”云“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则此从者亦讶受可知也。
  ●卷二十聘礼第八
  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玄被里,有盖。(竹簋方者,器名也。以竹为之,状如簋而方,如今寒具。者圜,此方耳。)
  [疏]“夫人”至“有盖”。
  ○注“竹簋”至“方耳”。
  ○释曰:自此尽“以宾入”,论夫人劳宾之事。夫人劳使下大夫者,降于君,故不使卿。凡簋皆用木而圆,受斗二升,此则用竹而方,故云“如簋而方”。受斗二升则同。“如今寒具”者,寒具,若《笾人》先郑云:“朝事,谓清朝未食,先进寒具,口实之笾实以冬食。”故谓之寒具。圆,此方者,方圆不同,为异也。案《玉人》云:“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诸侯纯九,大夫纯五,夫人以劳诸侯。”彼有玉案者,谓王后法有玉案,并有竹簋以盛枣栗,故彼引此为证。此诸侯夫人劳卿大夫,故无案,直有竹簋以盛枣栗。
  其实枣蒸栗择,兼执之以进。(兼犹两也。右手执枣,左手执栗。)
  [疏]“其实”至“以进”。
  ○注“兼犹”至“执栗”。
  ○释曰:云“兼,犹两”者,谓一人执两事,知“右手执枣,左手执栗”者,见下文云“宾受枣,大夫二手授栗”,则大夫先度右手,乃以左手共授栗,便也。明知右手执枣可知,必用右手执枣先度之者,郑注《士虞礼》云“枣美,故用右手执枣也”。
  宾受枣,大夫二手授栗。(受授不游手,慎之也。)
  [疏]注“受授”至“之也”。
  ○释曰:初两手俱用,既受枣,不共授栗,游暇一手,不慎也。今右手授枣讫,即共授栗,不游手,为谨慎也。
  宾之受,如初礼。(如卿劳之仪。)
  傧之如初。下大夫劳者遂以宾入。(出以束锦授从者,因东面释辞,请道之以入,然则宾送不拜。)
  [疏]“傧之”至“宾入”。
  ○注“出以”至“不拜”。
  ○释曰:云“出以束锦授从者,因东面释辞,请导之”者,傧下大夫,如前有束锦,则此大夫亦受得束锦。经言“遂以宾入”,明知有辞请导之。虽无文,郑以意言之。大夫在西,明出时授束锦与已从者,乃得因东面释请导之辞也。云“然则宾送不拜”者,以其云遂以宾入即从之,明宾送不拜,谓若《公食大夫》使人戒宾,“不拜送,遂从之”,其类也。案上君使士请,遂以宾入,郑云因导之。郑不言宾送不拜者,士请事空手无币,宾亦不傧,请导宾,宾从入,无再拜送之理,故郑不言宾送不拜。此大夫劳傧,与卿同有拜送之理,故云宾送不拜也。《觐礼》大夫劳侯氏,侯氏即从大夫入,拜送大夫。天子使尊,故虽从亦拜送,与此异。
  至于朝,主人曰:“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矣。”(宾至外门,下大夫入告,出释此辞。主人者,公也。不言公而言主人,主人,接宾之辞,明至欲受之,不敢稽宾也。腆犹善也。迁主所在曰祧。周礼,天子七庙,文武为祧,诸侯五庙。则祧,始祖也,是亦庙也。言祧者,祧尊而庙亲,待宾客者,上尊者。)
  [疏]“至于”至“俟矣”。
  ○释曰:自此尽“俟”,论宾初至,主君请行聘礼,宾又请俟之事。云“至于朝”者,郑云“宾至外门”者,外门即诸侯之外朝,故下云“以柩造朝”,亦谓大门外为外朝也。云“下大夫入告,出释此辞”者,此下大夫即夫人劳宾导宾入者也。云“明至欲受之,不敢稽宾”,案《觐礼》云:“侯氏遂从之,天子赐舍。”郑云“且使即安”,不即言欲受之者,彼天子以诸侯为臣,故使且安。此邻国聘宾,不臣人之臣,故言不敢稽宾也。云“迁主所在曰祧”者,此总解天子诸侯称祧也。云“周礼:天子七庙,文武为祧”者,案《周礼大宗伯序官守祧职》云“奄八人”,郑注云:“远庙曰祧。”又《守祧职》云“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郑注云:“庙谓大祖之庙,及三昭三穆,迁主所藏曰祧,先公之迁主藏于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于文武之庙。”云奄八人,庙有一奄,周立七庙,通姜原庙为八,故奄八人。《祭法》,郑注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不毁之也。”云“迁主所藏曰祧”,天子有二祧,以藏迁主,诸侯无二祧,迁主藏于大祖庙,故此名大祖庙为祧也。云“既拚”者,《少仪》云:“扫席前曰拚。”拚者,扫除之名。云“诸侯五庙”,《王制》与《祭法》文。云“则祧,始祖,是亦庙也,言祧者,祧尊而庙亲,待宾客者,上尊者”,下文“迎宾於大门,揖入,及庙门”,受宾聘享皆在庙。此云先君之祧,明下云庙是大祖庙可知。是以於大祖庙受聘享,尊之。若飨食则於祢庙,燕又在寝,弥相亲也。此郑义。若孔君、王肃,则以高祖之父及祖为二祧,非郑义也。
  宾曰:“俟。”(宾之意不欲奄卒主人也。且以道路悠远,欲沐浴齐戒,俟,未敢闻命。)
  [疏]“宾曰俟”。
  ○注“宾之”至“闻命”。
  ○释曰:此郑以意解之。上文以意解主君不欲稽留於宾。此经解“宾意不欲奄卒主人”,故云“俟”。必知有齐戒沐浴者,案《玉藻》云:“将公所,宿齐戒,沐浴。”彼谓臣见己君入庙,必须齐戒沐浴,此有齐戒沐浴可知也。云“未敢闻命”者,谓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之命,不敢闻之也。
  大夫帅至于馆,卿致馆。(致,至也。宾至此馆,主人以上卿礼致之,所以安之也。)
  [疏]“大夫”至“致馆”。
  ○注“致至”至“之也”。
  ○释曰:自此尽“送再拜”,论主君遣卿致馆之事。云“宾至此馆,主人以上卿礼致之”者,案《觐礼》云:“侯氏遂从之,天子赐舍,辞曰:赐伯父舍。侯氏再拜稽首,受傧之束帛、乘马。”注云:“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无礼,谓无束帛。此云“以上卿礼”,明有束帛,致亦可知。若然,有礼则称致,觐礼不称致,无礼故也。案《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主君郊劳,云“三辞,拜受”,拜受谓拜受币。又云“致馆亦如之”,郑云:“使大夫授之,君又以礼亲致焉。”亦是有币可知。又云:“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之相为宾也,各以其礼相待也,如诸公之仪。”是五等相待,致馆同有币矣。天子待诸侯无币,则其臣来无币可知。据此文,侯、伯之卿聘郊劳致馆有币,则五等待臣皆同有币也。《司仪》诸侯之臣相为国客,亦皆有币,与此同。若诸侯遣大夫小聘曰问,下云:“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注云:“记贬於大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虽不言不致馆,略之耳,亦不致也。又诸臣朝觐天子,天子无礼以致,犹傧,尊王使。又五等自相朝,主国皆有礼,皆有傧,故《司仪》云:“宾继主君,皆如主国之礼。”郑玄谓“继主君者,傧主君也。傧之者,主君郊劳,致馆饔饩,还圭赠郊送之时也”,此等皆主君亲致馆。又云“致馆亦如之”,亦如郊劳时,亦有傧矣。以此言,诸臣致者,皆有傧也。若诸侯遣卿大夫聘,王国有用币致馆,无傧也。故《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致馆如初之仪”,郑注云“如郊劳也,不傧耳”是也。
  宾迎,再拜。卿致命,宾再拜稽首。卿退,宾送再拜。(卿不俟设飧之毕,以不用束帛致故也。不用束帛致之者,明为新至,非大礼也。)
  [疏]“宾迎”至“再拜”。
  ○注“卿不”至“礼也”。
  ○释曰:云“宾迎再拜”者,宾在馆如主人,故先拜也。卿不言答拜,答拜可知,但文略耳。虽不言入、言迎,则入门可知。言“卿致命”者,亦东面致君命也。云“卿不俟设飧之毕,以不用束帛致故也”者,下直云“宰夫朝服设飧”,不言致,则此卿致馆,兼致飧矣。致馆有束帛,致飧空以辞。致君命无束帛者,案下记云“飧不致”,郑注云:“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馔,飧具轻。”若然,卿以空拜致飧,既即退,不待宰夫设毕也,以不用束帛致故也。云“非大礼也”者,对下“聘日致饔”,郑云“急归,大礼”也。若然,此侯伯之卿礼,其公之臣,亦以币帛致。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致馆如初之仪”,郑注云“不言致飧者,君於聘大夫不致飧也。《聘礼》曰‘飧不致,宾不拜’”是也。其子男之臣,不致可知。又案《司仪》云君亲致馆,至於“致飧如致积之礼”,郑注云:“俱使大夫,礼同也。”以此言之,致馆致飧,似别人者,但致积在道,致飧在馆,所致别人。若致馆与致飧同时,致馆者兼致飧,无嫌也。言俱使大夫者,言积与飧同使大夫,决君不亲之义,何妨致馆与致飧一人也。其臣致飧无币,其五等诸侯致飧则有币。案《司仪》诸侯相於“致飧如致积”,致积有币,知致飧亦有币也。
  宰夫朝服设飧,(食不备礼曰飧。《诗》云“不素飧兮”,《春秋传》曰“方食鱼飧”,皆谓是。)
  [疏]“宰夫朝服设飧”。
  ○注“食不”至“谓是”。
  ○释曰:云“食不备礼曰飧”者,对饔饩也。生与腥饪俱有,馀物又多,此飧唯有腥饪而无生,馀物又少,故云不备礼也。引《诗传》者,案《诗》云:“彼君子兮,不素飧兮。”毛云:“熟食曰飧。”郑云:“读如鱼飧之飧。”则《诗》飧与《传》鱼飧同,是直食鱼与饭为飧。彼少牢,小礼中不备;此则两大牢,大礼中不备。不备是同,故引证一边不备,其实礼有异也。“《春秋传》曰’方食鱼飧‘”者,案宣六年经书晋赵盾卫孙免侵陈,《公羊传》曰:“赵盾弑君,此其复见何?亲弑君者赵穿也。亲弑君者,赵穿,则曷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复国不讨贼,此非弑君如何?赵盾之复国柰何?灵公为无道,灵公使膳宰以熊番不熟,公杀之。盾入谏,公见盾再拜,盾拜稽首,归。公使勇士某者往杀之,勇士入门,不见人,其户,方食鱼飧。勇士曰:嘻,子诚仁人也,是子之俭也,吾不忍杀子也。虽然,吾不可复见吾君矣。遂刎颈而死。”是鱼飧之事。
  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东,鼎七。(中庭之馔也。饪,孰也。孰在西,腥在东,象春秋也。鼎西九东七。凡其鼎实与其陈,如陈饔饩。羞鼎则陪鼎也,以其实言之,则曰羞,以其陈言之,则曰陪。)
  [疏]“饪一”至“鼎七”。
  ○注“中庭”至“曰陪”。
  ○释曰:云“中庭之馔也”者,对下文是堂上及门外之馔也。云“象春秋也”者,腥之言生,象春物生;饪,孰也,象秋物有成孰,故云象春秋也。云“鼎西九东七”者,九谓正鼎九,牛、羊、豕、鱼、腊、肠胃、肤、鲜鱼、鲜腊;东七者,腥鼎无鲜鱼、鲜腊,故七。云“凡其鼎实与其陈,如陈饔饩”者,如其死牢,故《掌客》云:诸侯之礼,饔饩九牢、七牢、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陈,凡介、行人皆有飧饔饩。此则如介礼也。是飧之死牢与饔饩死牢,实与飧陈同,亦於东阶、西阶也。云“羞鼎则陪鼎也”,知是一物者,此云“羞鼎”,下饔饩言“陪鼎”,故知一也。陪鼎三,则下云乡、熏、尧是也。
  堂上之馔八,西夹六。(八、六者,豆数也。凡馔以豆为本。堂上八豆、八簋、六钅开、两簋、八壶。西夹六豆、六簋、四、两、六壶。其实与其陈,亦如饔饩。)
  [疏]“堂上”至“夹六”。
  ○注“八六”至“饔饩”。
  ○释曰:堂上与西夹所陈六、八非一,知六、八是豆者,凡设馔皆先设豆,乃设馀馔,故郑云凡馔以豆为本。无妨六八之内,兼有馀馔,故郑言簋、钅开之等也。凡郑所云,皆约饔饩,故云“亦如饔饩”也。郑必约与陈饔饩同者,以其陈鼎饔饩同,故知馀亦同也。
  门外米、禾皆二十车。(禾,稿实并刈者也。诸侯之礼,车米视生牢,禾视死牢,牢十车。大夫之礼,皆视死牢而已。虽有生牢,不取数焉。米陈门东,禾陈门西。)
  [疏]“门外”至“十车”。
  ○注“禾稿”至“门西”。
  ○释曰:“诸侯之礼,车米视生牢,禾视死牢,牢皆十车”者,案《掌客》云:上公之礼,飧五牢,饔饿九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四牢,车米视生牢,牢十车,车秉有五{数},车禾视死牢,牢十车;侯伯飧四牢,饔饩七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三牢;子男飧三牢,饔饩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二牢,皆米视生牢,牢十车,禾视死牢,牢十车。是其义也。云“大夫之礼,皆视死牢而已。虽有生牢,不取数焉”者,知然者,见下归饔饩五牢,饔三牢,饩二牢,饔三牢,死牢也。门外米禾皆三十车,与死三牢同,不取饩二牢生之数,故知义然也。云“米陈门东,禾陈门西”者,此亦约下归饔饩知之,上皆云陈如饔饩,此不云如饔饩者,至下经与薪刍并云“凡此之陈,亦如饔饩”是也。
  薪刍倍禾。(各四十车。凡此之陈,亦如饔饩。)
  上介,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堂上之馔六;门外米禾皆十车,薪刍倍禾。(西鼎七,无鲜鱼、鲜腊。)
  [疏]“上介”至“倍禾”。
  ○注“西鼎”至“鲜腊”。
  ○释曰:六者与宾西夹数同,但言堂则西夹无矣。云“西鼎七,无鲜鱼、鲜腊”者,此亦约饔饩时宾饪鼎数,故下文宾腥鼎七,无鲜鱼、鲜腊,此亦鼎七,故知无鲜鱼、鲜腊也。
  众介皆少牢。(亦饪在西。鼎五,羊、豕、肠、胃、鱼、腊。新至尚孰,堂上之馔四豆、四簋、两钅开、四壶,无。)
  [疏]“众介皆少年”。
  ○注“亦饪”至“无”。
  ○释曰:知“亦饪”者,依上介知然。知“鼎五”者,以宾九,上介七,众介当五,降杀以两。又约少牢五鼎,此亦少牢,故知亦五鼎也。知鼎实有羊、豕、鱼、腊与肠胃者,以上介无鲜鱼、鲜腊,此又无牛,故从羊豕以下数之得五。案少牢有肤,此无者,生人食与祭异,故《玉藻》“朔月少牢五俎”,亦云羊、豕、鱼、腊、肠胃,不数肤也。案上注皆不言“新至尚熟”,於此言之者,上文宾与上介皆言饪一牢,在西;下归饔饩亦言饪一牢,在西;此众介直言少牢,不言饪;下文归饔饩,亦直言饩一牢,无饪;恐众介飧饔前後皆无饪,故特言之。新至尚熟,对後无饔,直有饩,不尚熟也。必知少牢是饪者,承上介一牢饪,知此亦饪。云“堂上之馔四豆、四簋、两钅开、四壶,无”,知数如此者,以宾与上介降杀以两,故然也。知无者,以宾有二,《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非岁凶,大夫食粱。粱,大夫常食,大夫礼多,与宾同,盛稻粱,则上介亦二,与宾同。士非直不合食粱,差降,亦无也。
  厥明,讶宾于馆。(此讶下大夫也。以君命迎宾谓之讶。讶,迎也。亦皮弁。)
  [疏]“厥明”至“于馆”。
  ○注“此讶”至“皮弁”。
  ○释曰:自此尽“每曲揖”,论将行聘礼主君迎宾向庙之事。云“此讶下大夫也”者,案《周礼》有掌讶,中士八人为之。此讶下大夫,非彼掌讶也。案下记云:“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又《周礼掌讶》云:“凡宾客,诸侯有卿讶,卿有大夫讶,大夫有士讶,士皆有讶。”此大聘是卿,故使下大夫讶也。天子诸侯虽有掌讶之官,朝聘之宾,不使掌讶为讶,直以尊卑节级为讶,故云此讶下大夫也。言“以君命迎”者,凡举事,皆以承君命,故知迎宾待君命也。云“亦皮弁”者,下文君及宾皮弁,明此大夫亦皮弁服也。
  宾皮弁聘,至于朝。宾入于次。(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诸侯视朔皮弁服。入于次者,俟辨也。次在大门外之西,以帷为之。)
  [疏]“宾皮”至“于次”。
  ○注“服皮”至“为之”。
  ○释曰:云“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者,《周礼大行人》诸侯朝天子,各服冕服,庙中将币三享。《觐礼》亦云“侯氏裨冕”,在庙觐天子。此诸侯待四方朝聘皆皮弁者,入天子庙,得申其上服;入已庙,不可以冕服,又不可服常朝之服,故服天子之朝服,诸侯以为视朔之服,在庙待朝聘之宾,是相尊敬故也。知此皮弁是诸侯视朔服者,以其《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次在大门外之西,以帷为之”者,下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以宾位在西,故知也。
  乃陈币。(有司入于主国庙门外,以布幕陈币,如展币焉。圭璋,贾人执椟而俟。)
  [疏]“乃陈币”。
  ○注“有司”至“而俟”。
  ○释曰:“有司入于主国庙门外”者,案下文行聘时,币在主国庙门外,知在此也。知有幕者,以言陈币如展币,明亦布幕陈币也。云“圭璋,贾人执椟而俟”者,案下文云:“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郑注“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其事也”是也。
  卿为上摈,大夫为承摈,士为绍摈。摈者出请事。(摈,谓主国之君所使出接宾者也。绍,继也,其位相承继而出也。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聘义》曰:“介绍而传命,君子於其所尊不敢质,敬之至也。”既知其所为来之事,复请之者,宾来当与主君为礼,为其谦不敢斥尊者,启发以进之。於是时,宾出次,直西,北面。上摈在东阈外,西面。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此旅摈耳,不传命。上介在宾西北,东面。承摈在上摈东南,西面,各自次序而下。末介、末摈,旁相去三丈六尺。上摈之请事,进南面,揖宾俱前,宾至末介,上摈至末摈,亦相去三丈六尺。止揖而请事,还入告于公。天子诸侯朝觐,乃命介绍传命耳。其仪,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及末,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又受命传而下,亦如之。此三丈六尺者,门容二彻参个,旁加各一步也。今文无摈。)
  [疏]“卿为”至“请事”。
  ○注“摈谓”至“无摈”。
  ○释曰:此摈陈在主国大门外,主君之摈与宾之介东西相对,南北陈之。云“其位相承继而出也”者,从门向南陈,为继而出。云“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者,案《周礼大行人》天子待诸侯,云上公之礼摈者五人,侯伯之礼摈者四人,子男则摈者三人。今以诸侯待聘宾,用天子待已之摈数者,以诸侯自相待,无文,郑以意解之。但天子尊,得分辨诸侯尊卑以待之。诸侯卑,降天子,不敢分辨。前人故据已国大小而为摈数,且《春秋》又有大国朝焉,小国聘焉,又有卿出并聘之事,则小国有朝大国法,无大国下朝小国之礼。若相聘问,大小皆得。若然,待其臣,据此文与待君等,天子待诸侯之臣亦宜与君同也。又案《周礼》大宗伯为上摈,小行人为承摈,《觐礼》啬夫为末摈,若待子男,三人足矣。若侯伯少一人,待上公少二人,一人、二人,皆以士充数也。引《聘义》者,案彼郑注:“质,谓正自相当。”故设摈介通情乃相见,是敬之至。引之者,证须摈介之意也。云“既知其所为来之事”者,在道已遣士请事、大夫问行郊劳致馆之等,是足知来事矣。云“复请之者,宾来当与主君为礼,为其谦不敢斥尊者,启发以进之”者,亦解所以立摈介通情,及进相见之义也。云“於是时,宾出次,直西,北面”者,案《玉藻》云:“君入门,介拂,大夫中枨与之,士介拂辰。”此谓朝君。又云“宾入不中门”,此谓聘宾,云不中门,则此西北面者。若然,聘宾入门,还依作介入时同,亦拂也。云“上摈在东阈外,西面”者,主位在东,故宾在西。上摈在东,以摈位并门东西面,故上摈亦西面向君也。云“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者,此依《大行人》云:“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郑注云:“所下者,介与宾主之。”是以步数与介数亦降二等也。云“此旅摈耳”者,案《司仪》云“三问,旅摈”,郑云:“旅,陈,陈摈介,不传辞。”故郑此云不传命也。若然,上注下注皆引《聘义》云“介绍而传命”者,若交摈传命,则是宾介传命。此旅摈传命者,直是宾来至末介下,对上摈传本君之命也。其介相绍继,则交摈旅摈同,唯传命,不传辞,有异矣。是以《司仪》云:“及将币交摈。”郑注亦引《聘义》“介绍而传命”为证,以其皆是相连继於位也。云“上介在宾西北,东面。承摈在上摈东南,西面”,此谓宾直西北面,主君在门内南面,列位时云西北东南者,据宾西北望上介,介仍向正北陈之矣。上摈东南望承摈等,仍向正南陈之矣。不谓介西北邪陈,摈东南向邪陈也。云“各自次序而下”者,宾之介或七,或五,或三,从南向北,次序上次,下至末介;主人之摈,或五,或四,或三,从承摈向南上次,下至末摈也;东西相去三丈六尺。云“上摈之请事,进南面,揖宾俱前”者,谓上摈入,向公前北面受命,出门南面遥揖宾使前,摈者渐南行,宾至末介北,东面,上摈至末摈南,西面,东西相去亦三丈六尺。云“止揖而请事”者,二人俱立定,乃揖而请所为来之事。云“还入告于公”者,宾对讫,上摈入告公,公乃有命纳宾也。云“天子诸侯朝觐,乃命介绍传命耳”者,此引《聘义》文。自此以下,论天子诸侯交摈法。云“绍”者,亦谓使介相绍继以传命,传命即摈介相传宾主之命也。此交摈谓在大门外,初未迎宾时。案《曲礼》注:“春夏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则秋冬受挚、受享皆无迎法。无迎法,则无此交摈之义。若春夏受挚於朝,无迎法,受享於庙则迎之,故《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郑注:“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也。”是正朝无迎法。若然,《觐礼》无迎法,此云朝觐,彼言觐者,觐虽无迎法,飨食则有迎法。故《齐仆》云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故连觐也。云“其仪,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者,虽言各乡本受命,非一时之事,先上摈入受命,出,传与承摈,承摈传与末摈,此是上摈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末介向末摈边受命传与次介,次介传与上介,上介传与宾,是及其末,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也。云“又受命传而下,亦如之”者,此乃发宾传向主君,一如前发主君传而向下,故云亦如之。如此三回,为交摈三辞,此则《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交摈三辞”者也。诸、侯、伯、子、男相为宾,如诸公之仪,其交摈则同也。云“此三丈六尺”者,此则却计前云相去三丈六尺。云“门容二彻参个”者,《冬官匠人》云天子五门。匠人直计应门,直举应门,则皋、库、雉亦同。云“二彻参个”者,辙广八尺,参个三八二十四,门容二丈四。云“傍加各壹步也”者,此无正文,但人之进退周旋,不过再举足一步,故门傍各空一步,丈二添二丈四尺,为三丈六尺。
  公皮弁,迎宾于大门内。大夫纳宾。(公不出大门,降于待其君也。大夫,上摈也,谓之大夫者,上序可知。从大夫总,无所别也。於是宾主人皆裼。)
  [疏]注“公不”至“皆裼”。
  ○释曰:云“降于待其君也”者,案《司仪》诸公相为宾,公皮弁,交摈,车迎,拜辱,出大门。此於门内,是降於待其君也。云“从大夫总,无所别也”者,《春秋》之义,卿称大夫。《王制》云“上大夫卿”,是总无别也。云“於是宾主人皆裼”者,案《玉藻》云:“不文饰也不裼。”又云:“执龟玉袭。”下文行聘时执玉,宾主人皆袭,此时未执玉,正是文饰之时,明宾主人皆裼也。
  宾入门左。(内宾位也。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摈者亦入门而右,北面东上,上摈进相君。)
  [疏]“宾入门左”。
  ○注“内宾”至“相君”。
  ○释曰:知“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者,约下文入庙行聘享时,众介入庙,随宾入门左,北面西上,少退,不敢与宾齐也。知“摈者亦入门而右,北面东上”者,亦约众介统於宾,北面西上,明摈者北面东上,亦约朝君揖位亦北面东上而知之也。知“上摈进相君”者,《乡党》云“君召使摈”,郑云:“有宾客,使迎之。”彼据初迎宾时,至於入门之後,每事皆上摈相君也。
  公再拜。(南面拜迎。)
  [疏]“公再拜”。
  ○注“南面拜迎”。
  ○释曰:知“君南面”者,经虽不见君面位,主君尊於外国,臣犹南面,故《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故知君南面也。
  宾辟,不答拜。(辟位逡遁,不敢当其礼。)
  [疏]注“不敢当其礼”。
  ○释曰:云“不敢当其礼”者,以卿奉君命使,不敢宾辟,当相酬亢之礼,故不答拜,直逡遁而已。
  公揖入,每门、每曲揖。(每门辄揖者,以相人偶为敬也。凡君与宾入门,宾必後君,介及摈者随之,并而雁行。既入,则或左或右,相去如初。《玉藻》曰:“君入门,介拂,大夫中枨与之,士介拂枨。宾入不中门,不履阈。”此宾,谓聘卿大夫也。门中,门之正也。不敢与君并由之,敬也。介与摈者雁行,卑不逾尊者之迹,亦敬也。宾之介,犹主人之摈。)
  [疏]“公揖”至“曲揖”。
  ○注“每门”至“之摈”。
  ○释曰:诸侯三门,皋、应、路,则应门为中门,左宗庙,右社稷。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其得有每门者,诸侯有五庙,大祖之庙居中,二昭居东,二穆居西。庙皆别门,门外两边皆有南北隔墙,隔墙中夹通门。若然,祖庙已西,隔墙有三,则ト门亦有三。东行经三门,乃至大祖庙,门中则相逼,入门则相远,是以每门皆有曲,有曲即相揖,故“每曲揖”也。是以《司仪》亦云“每门止一相”,亦据ト门而言也。云“以相人偶”者,以人意相存偶也。云“凡君与宾入门,宾必後君”者,以宾主不敌,是以《玉藻》云“於异国之君称外臣某”,故知聘宾後於主国君也。言“凡”者,非直聘享向祖庙,若飨食向祢庙,燕礼向路寝,皆当後於主君,故言凡以广之。云“介及摈者随之,并前而雁行”者,言并,上摈与上介并,次摈与次介并,末摈与末介并,各自雁行於後也。云“既入,则或左或右”者,东行,宾介於左,君摈於右也。云“相去如初”者,初谓大门外相去三丈六尺也。《玉藻》曰:“君入门,介拂,大夫中枨与之,士介拂枨。”郑注云:“此谓两君相见也。君入必中门,上介夹,大夫介、士介雁行於後,示不相沿也。君若迎聘客,摈者亦然。”又云:“宾入不中门,不履阈。”郑注云:“辟尊者所从也。”此经谓聘客,郑君并引朝君,欲见卿大夫聘来,还与从君为介时入门同,故并引之也。云“君入门介拂”,又云“门中,门之正”,又云“卑不逾尊者之迹”,若然,聊为一言之,君最近,亦拂之而过,上介则随君而行,拂而过,所以与君同行者,臣自为一列。主君既出迎宾,主君与君并入,主君於东之内,宾於西之内,并行而入。上介於西之外,上摈於东之外,皆拂。次介、次摈皆大夫,中枨与之,末介、末摈皆士,各自拂枨,如是得君入中门之正。上摈、上介俱得拂,又得不逾尊者之迹矣。又云“宾入不中门”者,此谓聘宾,大聘大夫,故郑卿、大夫并言入门之时,还依与君为介来入相似,宾入还拂,故上注宾自西,拟入时拂西故也。云“门中,门之正也”者,谓两之。云“卑不逾尊者之迹”者,士以大夫为尊,大夫以上介为尊,上介以君为尊也。云“宾之介,犹主人之摈”者,欲见摈介雁行,不别也。
  及庙门,公揖入,立于中庭。(公揖先入,省内事也。既则立於中庭以俟宾,不复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礼可矣。公迎宾于大门内,卿大夫以下入庙门即位而俟之。)
  [疏]“及庙”至“中庭”。
  ○注“公揖”至“俟之”。
  ○释曰:自此尽公“裼降立”,论行聘之事。云“公揖先入,省内事也”者,《曲礼》云“请入为席”,彼卿大夫士礼,是以郑注云“虽君亦然”,省内事即请入为席之类也。云“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礼可矣”者,言得君行一臣行二者,案下文三揖言之,初揖注云:“将曲揖,谓在内ニ之住,主君先立,无过近於内ニ。”若然,去门既近,去阶又远也,以此不得君行一,臣行二。下文受玉于东楹之,彼得为君行一,臣行二矣。下文又云“公升二等,宾升”,君阶七等,君升二等,宾升一等,已上仍有五阶,亦不得为君行一,臣行二,与此同。欲见君行近,臣行远之义。皆据大判而言,不可细分之矣。言於礼可者,以其尊者宜逸,卑者宜劳,故言於礼可也。云“公迎宾於大门内,卿大夫以下,入庙门即位而俟之”者,上初命拜迎宾于馆之时,卿大夫士固在朝矣,及宾来大门外陈介之时,主君之摈亦在大门外之位,君在大门内时,其卿大夫不以无事乱有事,当於庙中在位矣。必知义然,当见行事之时,公授宰玉,又云士受皮,又云宰夫授公几,皆是於外无事,在庙始有事,更不见此官等命人庙之文,明君未入庙时,此官已在位而俟。《公食大夫》以其官各具馔物,皆有事,不预入庙,故公迎宾入,後乃见卿大夫以下之位,与此异也。
  宾立接西塾。(接犹近也。门侧之堂谓之塾。立近塾者,已与主君交礼,将有出命,俟之於此。介在币南,北面西上,上摈亦随公入门东,东上,少进於士。)
  [疏]“宾立接西塾”。
  ○注“接犹”至“於士”。
  ○释曰:云“门侧之堂谓之塾”者,《尔雅释宫》文。云“立近塾者,已与主君交礼,将有出命,俟之於此”者,对在大门外时,未与主君交礼,直使摈传命,故去门七十步,五十步,三十步,此将与君交礼,故近门也。云於此“介在币南,北面西上”者,以上文入竟展币时,布幕,宾西面,介北面东上,统於宾,今此陈币宾在门西,北面,明介北面,西上,统於宾也。云“上摈随公入门东,东上,少进於上”者,案下“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更不见上摈别入之文,明随公入可知也。知门东有士者,案《公食》云:“士立于门东,北面西上。”郑云“统於门者,非其正位”也。故知此亦然。以摈者是卿,又相君,故知进於士,在士前也。
  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有几筵者,以其庙受,宜依神也。宾至庙门,司宫乃于依前设之。神尊,不豫事也。席西上,上摈待而出请受宾所以来之命,重停宾也。至此言命,事弥至,言弥信也。《周礼》:“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右几。”)
  [疏]“几筵”至“请命”。
  ○注“有几”至“几”。
  ○释曰:云“有几筵者,以其庙受,宜依神也”者,此对不在庙受,不几筵,故下云:“聘遭丧,入竟则遂也。不郊劳,不几筵。”注云:“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下小聘不几筵,注云:“记贬於聘。”是以记云“唯大聘有几筵”。《觐礼》不云几筵,文不具也。又案《曲礼》注:春夏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诸侯无此法,四时皆在於庙,亦无四时朝觐之别名,同,皆曰朝也。云“宾至庙门,司宫乃于依前设之。神尊,不豫事也”者,此对《公食》“宰夫设筵,加席几”,而後迎宾,彼食礼,与此异也。知在前者,案《司几筵》云:大朝觐、大飨射,王位依前南乡,设筵几。《觐礼》亦云依前,诸侯亦然。《尔雅释宫》云:“牖户之谓之。”但天子以屏风设於,诸侯无屏风,为异席,亦不同也。云“至此言命,事弥至,言弥信也”者,上入竟,士请事,近郊,下大夫请行,皆是谦问,不敢以必来之己国,不正言之。至此,事益至,言则信矣。故正问之而言请命,是其事至言信矣。云“《周礼》”至“几”者,《周礼司几筵》文。彼诸侯祭祀,席三重,上更有“加莞筵,纷纯”,不引之者,文略可知。引之者,证此所设者,设常祭祀之席也。
  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缫,有组系也。)
  [疏]“贾人”至“上介”。
  ○注“贾人”至“系也”。
  ○释曰:“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者,上文宾入次,乃陈币在门外,不言者,彼贾人未有事。今此有事,故就此言面位,以此东面,明初亦东面矣,故举此明前东面也。云“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者,以贾人是庶人在官者,故云贱不与为礼,为礼当起而授也。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者,若不贱,以垂缫当裼,以贱故不裼也。云“缫,有组系”也,知有组者,下记云:“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问诸侯,朱绿缫,八寸,皆玄系,长尺,绚组”是也。
  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不袭者,以盛礼不在於已也。屈缫,并持之也。《曲礼》曰:“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疏]“上介”至“授宾”。
  ○注“上介”至“则袭”。
  ○释曰:上介裼於贾人处,垂缫受得圭而不袭者,郑云“以盛礼不在於己故也”,以宾执圭,升堂致命,为盛礼在己者也。云“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者,以上介本位北面,故北面受圭,宾东面,故上介西面授宾。引《曲礼》者,彼记人据此绚组尺为缫藉,不据韦皮衣木板画以五采之缫藉也。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据此,贾人垂缫以授上介,上介不袭受之时也。云其“无藉者”,则袭者据此上介屈缫以授宾,宾袭受之时也。记人直记裼袭之义,不论盛礼在己之意,故各举一边而言也。
  宾袭,执圭。(执圭盛礼,而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玉藻》曰:“服之袭也,充美也。是故尸袭,执玉龟袭”也。)
  [疏]“宾袭执玉”。
  ○注“执圭”至“袭也”。
  ○释曰:云“执圭盛礼”者,《玉藻》云“执玉龟袭”,注:“重宝瑞也。”若然,云盛礼者,以其圭瑞以行礼,故为盛礼也。云“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者,《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注云:“臣於君所。”今聘宾於主君,亦是臣於君所,合裼以尽饰。今既执圭,以瑞为敬,若又尽饰而裼,则掩蔽玉之敬,故不得裼也。云“服之袭也,充美也”者,彼注云:“充犹覆也。”“是故尸袭”者,为尸尊,故去饰也,不裼。云“执玉龟袭也”者,彼注云:“重宝瑞也。”以龟玉为宝瑞,若裼,则尽饰为蔽敬,故引之证不裼也。
  摈者入告,出辞玉。(摈者,上摈也。入告公以宾执圭,将致其聘命。圭,贽之重者,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
  [疏]“摈者”至“辞玉”。
  ○注“摈者”至“尊让”。
  ○释曰:知摈是上摈者,案上相礼者皆上摈,故知此亦据上摈。云“圭,贽之重”者,《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君之所执;又云“以禽作六贽”,臣之所执;总而言之皆是贽。故《左氏传》云男贽不过玉帛、禽鸟,但君之所执,为贽之重者也。云“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致尊让,《乡饮酒义》文。彼为宾主三辞三让,是致尊让。此辞玉,亦是致尊让之事,故引之为证也。案文公十二年《左氏传》云:秦伯使西乞术来聘,襄仲辞玉,宾对曰:“不腆敝器,不足辞也。”彼主人无三辞者,文不具,亦当三辞也。
  纳宾,宾入门左。(公事自西。)
  [疏]“纳宾宾入门左”。
  ○注“公事自西”。
  ○释曰:案《玉藻》云:“公事自西。”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东。”注云:“觌面也。”故郑引之以证此入门左是聘享。宾入自西,入门左也。
  介皆入门左,北面,西上。(随宾入也。介无事,止於此。今文无门。)
  [疏]“介皆”至“西上”。
  ○注“随宾”至“无门”。
  ○释曰: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每门止一相,及庙,唯君相入”,注云:“唯君相入,客臣也。相不入矣。”此介皆入,不同者,彼云每门止一相,郑云绝行在後耳,非是全不入庙。又云唯君相入者,谓前相君礼须入,故言之;臣相不前相礼,故不言入;其实皆入,与此同也。
  三揖,(君与宾也。入门将曲,揖;既曲北面,又揖;当碑揖。)
  [疏]“三揖”。
  ○注“君与”至“碑揖”。
  ○释曰:前云公揖入,立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宾後独入,得云“入门将曲,揖”者,谓公先在庭南面,宾既入门,至碑曲,揖,宾既曲北面,宾又揖,主君揖,主君二者,皆向宾揖之,再揖讫,亦主君东面向堂涂,北行当碑,乃得宾主相向而揖,是以得君行一,臣行二,非谓宾入门时,主君更向内ニ,相近而揖。若然,何得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至于阶,三让。(让,升。)
  公升二等,(先宾升二等,亦欲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升二等”。
  ○注“升宾”至“行二”。
  ○释曰:诸侯阶有七等,公升二等,在上仍有五等,而得云君行一,臣行二者,但君行少,臣行多,大判而言,非谓即君行一,臣行二。此文出《齐语》晏子辞。
  宾升,西楹西,东面。(与主君相乡。)
  摈者退中庭。(乡公所立处,退者以公宜亲受宾命,不用摈相也。)
  [疏]“摈者退中庭”。
  ○注“乡公”至“相也”。
  ○释曰:上文公揖入,立于中庭,今公与宾升堂,云“摈者退中庭”,此文与君立中庭同,故云“乡公所立处”。
  宾致命。(致其君之命也。)
  公左还,北乡。(当拜。)
  [疏]“公左还北乡”。
  ○注“当拜”。
  ○释曰:言“左还北乡”者,公升受宾致命时西乡,以左手乡外,回身北面乃拜,故云“当拜”。
  摈者进。(进阼阶西,释辞於宾,相公拜也。)
  [疏]“摈者进”。
  ○注“进阼”至“拜也”。
  ○释曰:知“阼阶西”者,以其摈者在中庭公立处,直言“进”,则进至阼阶西,不得更向阼阶前,亦不可更进西阶,故知“进阼阶西,释辞於宾”,复得“相公拜”也。
  公当楣再拜。(拜贶也。贶,惠赐也。楣谓之梁。)
  [疏]“公当楣再拜”。
  ○注“拜贶”至“赐也”。
  ○释曰:拜贶之言,文出《聘义》。彼云“北面拜贶,拜君命之辱”是也。
  宾三退,负序。(三退,三逡遁也。不言辟者,以执圭将进授之。)
  [疏]“宾三退负序”。
  ○注“三退”至“授之”。
  ○释曰:案上文宾入门,“公再拜,宾辟,不答拜”。又下文云宾讶受几於筵前,“公一拜送,宾以几辟”,皆言辟,此不言辟,故决之也。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客登拜,客三辟,授币”,注云:“客三辟,三退,负序也”者,彼诸公之臣相聘之礼,与侯伯之卿聘於邻国之礼少异故也。
  公侧袭,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侧犹独也。言独,见其尊宾也。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凡袭于隐者,公序坫之可知也。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侧”至“之”。
  ○注“侧犹”至“行二”。
  ○释曰:云“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案《大射》云公卒射,小臣正赞袭,是其赞为之也。云“几袭於隐”者,案《士丧礼》:小敛,主人袒于户内,袭于序东。丧礼遽於事,尚袭於序东,况吉事乎?明知袭於隐者也。云“公序坫之可也”者,《士丧》袭于序东,谓於堂东地上,此则公在堂上。堂东南角为坫,郑以意斟酌隐处无过於序东坫北可也。无正文,故云可也。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者,凡庙之室堂皆五架,栋南北皆有两架,栋北一架,下有壁,开户栋南一架,谓之楣。则楣北有二架,楣南有一架。今於当楣北面拜讫,乃更前北侵半架,於南北之中乃受玉,故云南北之中,乃入堂深,尊宾事故也。云“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者,两楹之为宾主处中,今乃於东楹之,更侵东半,故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摈者退,负东塾而立。(反其等位,无事。)宾降,介逆出。(逆出,由便。)宾出。(聘事毕。)
  公侧授宰玉。(使藏之,授於序端。)
  [疏]“公侧授宰玉”。
  ○注“使藏”至“序端”。
  ○释曰:郑知“授於序端”者,凡公授受皆於序端,是以下文“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故知此亦授于序端也。
  裼,降立。(裼者,免上衣,见裼衣。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玉藻》曰:“裘之裼也,见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绞衣以裼之。”《论语》曰:“素衣,は裘。”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裘者为温,表之,为其亵也。寒暑之服,冬则裘,夏则葛。凡衤裼者左,降立,俟享也。亦於中庭。古文裼皆作赐。)
  [疏]“裼降立”。
  ○注“裼者”至“作赐”。
  ○释曰:云“裼者,免上衣,见裼衣”者,案《玉藻》云:“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注云:“君衣狐白毛之裘,则以素锦为衣覆之使可裼也。袒而有衣曰裼,必覆之者,裘亵也。《诗》云:‘衣锦衣,裳锦裳。’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与?凡裼衣象裘色也。”若然,凡服四时不同,假令冬有裘,亻亲身衫,又有襦,襦之上有裘,裘上有裼衣,裼衣之上又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夏则以,之上则有中衣,中衣之上复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春秋二时,则衣袷褶,袷褶之上加以中衣,中衣之上加以上服也。言见裼衣者,谓袒衿前,上服见裼衣也。故《玉藻》云:“裘之裼也,见美也。”袭者掩之,故《玉藻》云“袭充美”是也。云“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者,《玉藻》云“执龟玉袭”,是礼之盛者,充美为敬。《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是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据此二者,是礼尚有相变也。引《玉藻》者,证礼不盛者,以裼见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绞衣以裼之”,引《论语》“素衣は裘”,又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郑并引二文者,欲见诸侯与其臣视朔与行聘礼,皆服は裘,但君则は裘还用はα,臣则不敢纯如君,は裘则青犴α裼衣,君臣亦有异时。若在国视朔,君臣同素衣为裼,故《乡党》云“素衣は裘”,彼一篇是孔子行事。郑兼见君臣视朔之服,是其君臣同用素裼可知。若聘礼,亦君臣同用は裘,但主君则用素衣为裼,使臣则用绞衣为裼,是以郑总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言“或素衣”者,在国则君臣同素衣,聘时主君亦素衣,唯臣用绞衣为裼也。依《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皮弁亦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用十五升布,亦同素积以为裳,白舄,臣用白屦也。云“裘者为温,表之,为亵”者,案《月令》云孟冬天子始裘。是裘为温。云“表之”者,则裼衣是也。裼衣象裘色,复与上服色同也。云“凡衤裼者左”者,吉凶皆袒左是也,是以《士丧礼》主人左袒,《檀弓》云吴季札“左袒右还其封”,《大射》亦左袒。若受刑,则袒右,故《觐礼》侯氏袒右受刑是也。知降立俟享也者,下文宾行享是也。
  ●卷二十一聘礼第八
  摈者出请。(不必宾事之有无。)
  [疏]“摈者出请”。
  ○注“不必”至“有无”。
  ○释曰:自此尽“以束帛如享礼”,论享礼之事。
  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摈者入告,出许。(许受之。)
  庭实,皮则摄之,毛在内,内摄之,入设也。(皮,虎豹之皮。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也。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入设,亦参分庭一在南,言则者,或以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实”至“设也”。
  ○注“皮虎”至“可也”。
  ○释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经云“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是有文之皮。《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无所属,则天子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为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齐语》云:“桓公知诸侯归己,令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非其正也。云“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者,下云皮右首,故云右手执前两足。必以一手执两足者,取两足相向,得掩毛在内,俱放,又得毛向外,故郑云“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知入设参分庭一在南者,见《昏礼记》:“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礼》象生,故与此异也。云“则者,或以马也”者,以其皮马相,有皮则用皮,无皮则用马,故云“则”,见其不定故也。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云凡君於臣,谓使者归,若使卿赠如觌币,及食飨以侑币、酬币,庭实皆有皮,故云“凡”也。臣於君,谓私觌,庭实设四皮,及介用俪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云“凡”也。若然,《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云:天子之孤用虎皮,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执以为贽,与庭实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宾入门左,揖让如初,升致命,张皮。(张者,释外足,见文也。)
  [疏]“宾入”至“张皮”。
  ○注“张者”至“文也”。
  ○释曰:案《昏礼记》:“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注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币为节也。
  公再拜受币。士受皮者自後右客。(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
  ○注“自由”至“而出”。
  ○释曰:云“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约下私觌时,“牵马者自前西向出”相类,故云“亦”也。
  宾出,当之坐摄之。(象受于宾。)
  [疏]“宾出”至“摄之”。
  ○注“象受于宾”。
  ○释曰:云“坐摄之”者,向张皮见文,今摄之者,还如入时,执前後足,内文也。
  公侧授宰币,皮如入,右首而东。(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变于生也。)
  [疏]“公侧”至“而东”。
  ○注“如入”至“生也”。
  ○释曰:云“公侧授宰币”者,上云“公侧袭”,侧犹独也,此已上侧亦独,无人赞之也。云“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张,三人入门时,先者北面在左,西头为上,馀取皮向东者,亦左在前,向东为次第也。云“皮右首者,变于生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士相见》贽用雉,左头奉之,下大夫执雁,上大夫执羔,如执雉,皆左首。雉虽死,以不可生服,执之如羔,雁亦从左首,象阳。今此皮则右首,变於生。《昏礼》左首,《昏礼》取象生,与此异也。
  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礼。(如公立于中庭以下。)
  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皆是也。无庭实也。)
  [疏]“若有”至“享礼”。
  ○注“有言”至“实也”。
  ○释曰: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籴之类是也。请,即乞师之类是也。问,即言汶阳之田之类是也。郑据《传》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记云“有故”,一也。云“有言”,即有书致之,故记云,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也。云“《春秋》臧孙辰告籴”者,事在庄公二十八年也。云“公子遂如楚乞师”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云“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见《春秋经》,引之者,证此有言以“束帛加书”之事也。云“无庭实也”者,以经直云“束帛如享礼”,则除束帛之外,更无所有,故知无庭实也。《国语》云:臧孙辰以鬯圭者,是告籴之物。服注云:无庭实也。又哀七年《左传》云:“邾茅夷鸿以乘韦束帛自请救于吴”,求救非法,故有乘韦为庭实也。
  摈者出请事,宾告事毕。(公事毕。)
  宾奉束锦以请觌。(觌,见也。乡将公事,是欲交其欢敬也。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
  [疏]“摈者”至“事毕”。
  ○注“觌见”至“特来”。
  ○释曰:自此尽“从者讶受马”,论宾将私觌,主人不许而行礼宾之事。云“乡将公事”者,聘享是也。云“是欲交其欢敬也”者,聘是公礼,非是交欢,此行私礼,为交欢敬也。案《郊特牲》云:“为人臣者无外交。”郑注“私觌是外交也”者,彼谓臣为君介,而行私觌,是外交。若特行聘,则得私觌,非外交也。故彼上经云:“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注云“其君亲来,其臣不敢私见於主国君也。以君命聘,则有私见”是也。云“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者,谓因为君聘使而行私见,故用束锦,非特来。若特来,则卿用羔也。若然,案《士相见》卿初仕见已君及卿,皆见以羔。见他君得有羔者,案《尚书》有“三帛二生”,二生,卿执羔,大夫执雁,彼见天子法。从朝君而见,得有羔。若诸侯相朝,其臣从君,亦得执羔见主君可知。其为君聘,则不得执羔见主君也,故郑云因使而见非特来。案定公八年经书“公会晋师于瓦”,《左传》云:“范献子执羔,赵简子、中行文子皆执雁。”亦是从君见,主君法也。
  摈者入告,出辞。(客有大礼,未有以待之。)
  [疏]“摈者入告出辞”。
  ○注“客有”至“待之”。
  ○释曰:云“大礼”者,即上行聘享是也。云“未有以待之”者,谓主人未有以待之,以礼待之,即下礼宾是也。故止客私觌,即下文行礼宾也。
  请礼宾,宾礼辞,听命。摈者入告。(告宾许也。)
  宰夫彻几改筵。(宰夫,又主酒食者也。将礼宾,彻神几,改神席,更布也。宾席东上。《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此筵上、下大夫也。《周礼》曰:筵国宾于牖前,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左彤几者,则是筵孤也。孤,彤几,卿大夫其漆几与?)
  [疏]“宰夫彻几改筵”。
  ○注“宰夫”至“几与”。
  ○释曰:云“宰夫,又主酒食者也”者,对上宰夫设飧,今又主酒食以礼宾也。云“宾席东上”者,对前为神而西上也。云“《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及萑席,此筵上、下大夫也”者,以《公食》蒲筵、萑席二者是为上、下大夫法。又引《周礼》者,郑欲推出上、下大夫用漆几也。案《司几筵》云:诸侯酢席,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筵国宾于牖前,亦如之,左彤几。注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後言几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几。聘者,彤几”。但司几筵是天子之官,几筵又是诸侯之法,又郑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是诸侯与朝聘天子法,则孤卿大夫是诸侯之臣也。以此言之,则天子孤卿大夫几筵与诸侯之臣同可知。若然,《公食大夫》筵,上、下大夫礼同用蒲筵莞席,与此席不同。郑注此国宾中卿大夫得与孤同者,郑欲广国宾之义,其实此国宾中,唯有诸侯与孤无卿大夫也。郑必知卿大夫漆几者,《司几筵》有五几,从上向下序之:天子玉几,诸侯几,孤彤几,卿大夫漆几,下有素几,丧事所用,差次然也。无正文,故云“与”之疑之。
  公出,迎宾以入,揖让如初。(公出迎者,已之礼更端也。)
  [疏]“公出”至“如初”。
  ○注“公出”至“端也”。
  ○释曰:云“公出迎者,己之礼更端也”者,前聘享俱是公礼,故不出迎。此礼宾私礼,改更其端序,故公出迎也。
  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漆几也。今文无升。)
  宰夫内拂几三,奉两端以进。(内拂几,不欲尘分尊者。以进,自东箱来授君。)
  [疏]“宰夫”至“以进”。
  ○注“内拂”至“授君”。
  ○释曰:知几“自东箱来”者,案《觐礼》记云:“几俟于东箱。”又此经直云进,不言升,明不从下来,从东箱来可知也。
  公东南乡,外拂几三,卒,振袂,中摄之,进,西乡。(进就宾也。)
  [疏]“公东”至“西乡”。
  ○释曰:云“中摄之”者,拟宾用两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
  摈者告。(告宾以公授几。)
  宾进,讶受几于筵前,东面俟。(未设也。今文讶为梧。)
  [疏]“宾进”至“面俟”。
  ○注“未设”至“为梧”。
  ○释曰:未设而俟者,待公拜送讫乃设之故也。
  公壹拜送。(公尊也。古文壹作一。)
  [疏]“公壹拜送”。
  ○注“尊公”至“作一”。
  ○释曰:宾再拜稽首,公乃壹拜,当空首,故注云“公尊也”。
  宾以几辟。(辟位逡遁。)
  北面设几,不降,阶上答再拜稽首。(不降,以主人礼未成也。几宾左几。)
  [疏]注“不降”至“左几”。
  ○释曰:云“不降,以主人礼未成”者,案《乡饮酒义》云:“啐酒,成礼也於席末。”据此而言,则啐酒为成礼。此设几,主为啐酒,今未啐醴,故云礼未成也。云“凡宾左几”者,对神右几也。
  宰夫实觯以醴,加四于觯,面枋。(酌以授君也。君不自酌,尊也。宰夫亦洗升实觯,以醴自东箱来,不面扌,不讶授也。)
  [疏]“宰夫”至“面枋”。
  ○注“酌以”至“授也”。
  ○释曰:“宰夫亦洗升实觯”者,经无宰夫升降之文,以理亦之者,亦上授几时,从下而升东箱,取几进以授君。今又从下升东箱,酌醴,进以授君,故亦之。不言宰夫升降者,贱,略之也。云“以醴自东箱来”者,下记云“醴尊于东箱瓦泰一,有丰”,是也。云“不面扌,不讶授也”者,公西面向宾,宰夫自东箱来,在公傍侧,并授与公,是以下云“公侧受醴”,不讶受,故不面扌也。
  公侧受醴。(将以饮宾。)
  宾不降,壹拜,进筵前受醴,复位。公拜送醴。(宾壹拜者,醴质,以少为贵。)
  [疏]注“宾壹”至“为贵”。
  ○释曰:《礼器》云礼有“以少为贵者”,今宾於上下皆再拜稽首,独此一拜,故郑据大古之醴质,无玄酒配之,故壹拜,以少为贵也。
  宰夫荐笾豆脯醢,宾升筵,摈者退负东塾。(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
  [疏]“宰夫”至“东塾”。
  ○注“事未”至“宰夫”。
  ○释曰:云“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者,案上文摈者退中庭,又云摈者进,事未毕,在中庭可知。此下文亦云“摈者进,相币”,事亦未毕,而在东塾,故决之。若然,以有宰夫主饮食之事,宰夫所主己虽事未毕,犹得负东塾,以其有事,宰夫相已无事故也。若无宰夫,在中庭矣。
  宾祭脯醢,以四祭醴三,庭实设。(庭实,乘马。)
  [疏]注“庭实乘马”。
  ○释曰:郑知“乘马”者,下文(元缺起此)“宾执左马以出”,故知也。
  降筵,北面,以四兼诸觯,尚扌,坐啐醴。(降筵,就阶上。)
  [疏]注“降筵,就阶上”。
  ○释曰:以左手执觯,右手以四,祭醴讫,降筵北面,以四兼并於觯,两手奉之,尚扌。不作上字者,尚,古今通用也。云“降筵,就阶上”者,以《乡饮酒》宾主行礼献酢,卒爵,皆各於其阶,此降筵啐醴,明亦在西阶之上。
  公用束帛。(致币也。言用,尊于下也。亦受之于序端。)
  [疏]注“致币”至“序端”。
  ○释曰:上文郊劳,宾用束锦傧劳者,下文归饔饩於上介,云大夫用束帛致之,皆亦云“用”,独於此言用“尊於下”者,傧劳者及归饔饩,皆是宾敬君之使者,自尊之可知。今君亲用束帛礼宾,故言用尊于下也。云“亦受之于序端”者,上公侧受几於序端,则知此币亦受之於序端也。
  建四,北面奠于荐东。(糟醴不啐。)摈者进,相币。(赞以辞。)宾降,辞币。(不敢当公礼也。)公降一等辞,(辞宾降也。)
  栗阶升,听命。(栗阶,趋君命尚疾,不连步。)
  [疏]注“栗阶”至“连步”。
  ○释曰:凡“栗阶”者,其始升亦连步,於上栗阶不过二等,今云“不连步”者,谓不从下向上皆连步,其始升连步,则有之也。
  降拜,(拜受。)
  公辞。(不降一等,杀也。)
  [疏]注“不降一等杀也”。
  ○释曰:案前辞辞币,君降一等,今不降,故言“杀”。
  升,再拜稽首,受币,当东楹,北面。(亦讶受而北面者,礼主於己。已,臣也。)
  [疏]注“亦讶”至“臣也”。
  ○释曰:前行聘享时,宾东面,主君西面,讶授受,但以奉君命,故宾不北面。此以主君礼己,己臣也,故北面受,异於聘享时也。若然,上受几受醴,亦是己之礼,以礼未成,故不北面也。此礼成,故北面也。
  退,东面俟。(俟君拜也。不北面者,谦若不敢当阶然。)
  公壹拜,宾降也。公再拜。(不俟公再拜者,不敢当公之盛也。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
  [疏]注“不俟”至“礼也”。
  ○释曰:此宾主俱谦,公本欲再拜,宾见公一拜止,则降,不敢当,公不止,遂再拜也。云“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者,前受几及醴,公送皆一拜,注云“公尊也”。令事毕成礼,不可亦自尊亢,故送币亦再拜也。
  宾执左马以出。(受尊者礼,宜亲之也。效马者并左右勺授之。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
  [疏]注“受尊”至“出也”。
  ○释曰:案下归饔饩於宾,宾傧大夫,庭实设乘马,宾用束锦,乘马,大夫降,执左马以出。《觐礼》侯氏至郊,王使人用璧劳讫,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受币降,以左骖出。二者皆是尊国宾故也。唯上文郊劳宾傧劳执币揖皮者,皮是死物,异於马故也。云“效马者并左右勺授之”者,《曲礼》云:“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犹呈见,故谓牵马人为效马者也。云“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者,以是主人庭实,出门乃有从者讶受马,明主人牵者从出可知。
  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马。(从者,士介。)
  [疏]注“从者士介”。
  ○释曰:郑云“从者,士介”,下记文。案《公食》云:“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郑注:“从者,府史之属。”不为士者,彼《公食》是子男之大夫小聘,一介,其馀皆府史以下,故知从者是府史之属也。《既夕》云则马两,士受马,郑云:“此士谓胥徒之长,有勇力者受马。”彼据一庙下士,不应更有其属士,故以为胥徒之长言之也。《昏礼记》云“士受皮”,郑注:“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其主人为官长,据上士而言也。
  宾觌,奉束锦,总乘马,二人赞。入门右,北面奠币,再拜稽首。(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觌用束锦,辟享币也。总者,总八辔牵之。赞者,居马扣马也。入门而右,私事自右。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赞者,贾人之属,介特觌也。)
  [疏]“宾觌”至“稽首”。
  ○注“不请”至“觌也”。
  ○释曰:自此尽“公降立”,论行私觌之事。云“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者,云不请,宾不请;不辞,主君不辞。所以不辞者,乡时已请觌,主人辞之以礼宾,故今不复请,亦不辞之也。云“觌用束锦,辟享币也”者,以上文享主君用束帛,享夫人用玄束帛,以今用束锦,是辟享币也。云“总者”至“扣马也”者,宾总八辔,在前牵之,二人赞者各居两马,各用左右手,手扣一匹,故云“在马扣马也”。云“入门而右,私事自右”者,《玉藻》云“公事自西”,郑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东”,注云:“觌面也。”此行觌礼,故引之也。云“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者,谓由东,介又不从,又自牵马,又不升堂入币,皆是以臣礼见也。云“赞者,贾人之属”者,既行臣礼,不使介从,明赞者是贾人之属从行者。云“介特觌也”者,主君辞宾,宾入门左,则介五人随入门西,北面西上,其介五人行觌礼,各自特行,无介从,为特觌也。
  摈者辞,(辞其臣。)宾出。(事毕。)
  摈者坐取币,出,有司二人牵马以从,出门,西面于东塾南。(将还之也。赞者有司受马乃出。凡取币于庭,北面。)
  [疏]注“将还”至“北面”。
  ○释曰:云“赘者有司受马乃出”者,宾出之时,赞扣马者未得出,待人受马乃得出。所以然者,币可奠之於地,其马不可散放,故待人受之乃可以出,故云有司受马乃出也。云“凡取币于庭,北面”者,言“凡”非一,此时辞宾,更出取币,後门右礼讫,又取币,皆北面,又众介奠币,摈者取亦北面,故云凡以广之也。
  摈者请受。(请以客礼受之。)宾礼辞,听命。(宾受其币,赞者受马。)
  牵马,右之。入设。(庭实先设,客礼也。右之,欲人居马左,任右手便也。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曲礼》曰:“效马效羊者右牵之。”)
  [疏]“牵马右之入设”。
  ○注“庭实”至“牵之”。
  ○释曰:云“庭实先设,客礼也”者,对前入门右时,宾奉束锦总乘马,一时入,无先後之别,是臣礼。今此入设,下经乃云“宾奉币”,是先设庭实,客礼也。云“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者,知四人者,若如前赞者二人,则不得云“右之”。既言右之,明人牵一匹,不须宾牵之,事得申,人牵一匹,宾不总牵是也。引《曲礼》者,欲见牵马在右,礼之常。彼效马、效羊谓尊者之物使养之,今来呈见,此取一边牵之法,义不与彼同也。
  宾奉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以客礼入,可从介。)
  [疏]注“以客”至“从介”。
  ○释曰:对入门右行臣礼,不得从介也。
  公揖让如初,升。公北面再拜。(公再拜者,以其初以臣礼见,新之也。)
  [疏]“公揖”至“再拜”。
  ○注“公再拜”至“之也”。
  ○释曰:臣礼见,谓初入门右,是以今再拜,新之也。知此不为拜至者,下记云“礼不拜至”,郑注云:“以宾不於是始至。”私觌固非始至,而为再拜,明为臣礼见新之也。
  宾三退,反还,负序。(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
  [疏]“宾三”至“负序”。
  ○注“反还”至“圭同”。
  ○释曰:云“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者,上行聘时,三退负序,不言反还,故决之也。
  振币进授,当东楹北面。(不言君受,略之也。)
  [疏]注“不言”至“之也”。
  ○释曰:此决聘享皆言公受,此乃私觌,故略之,不言其公受也。
  士受马者,自前还牵者後,其右,受。(自,由也。牵者之右而受之也。此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便其已授而去也。受马自前,变於受皮。)
  [疏]“士受”至“右受”。
  ○注“自由”至“受皮”。
  ○释曰:此庭实之马,四匹在庭北面西上,牵马者亦四人,各在马西,以右手执马而立。士受马者从东方来,由马前各牵马者之前,还绕其後,牵马者之东,马西而受之。牵马者自前行而出之。云“世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者,《乡饮酒》之等於西阶之上,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乃受马者,不自左而由其右受者,使授马者授讫,右回,其身於出时为便,故郑注云便其已授而去也。云“受马自前,变於受皮”者,上受享庭实之皮,“受皮者自後右客”,郑注云:“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亦从东而来,由马前者,马是生物,恐惊,故由前,是变於受皮也。
  牵马者自前西,乃出。(自,由也。)
  [疏]“牵马”至“乃出”。
  ○释曰:四马并北面,牵马者皆在马西,士既受马,其最西头者,便即出门,不须由马之前。其次东三匹者,皆由西於马前而出,故云“牵马者自前西乃出”,据三人而言也。
  宾降阶东拜送,君辞。(拜送币于阶东,以君在堂,乡之。)
  [疏]“宾降”至“君辞”。
  ○注“拜送”至“乡之”。
  ○释曰:此言宾拜送币者,私觌己物故也。前享币不拜送者,致君命,非己物故也。
  拜也,君降一等辞。(君乃辞之,而宾由拜,敬也。)
  [疏]注“君乃”至“敬也”。
  ○释曰:经上云拜送,而云君辞,君辞复云拜也,是其君乃辞之,宾由拜者,敬主国君故也。
  摈者曰:“寡君从子,虽将拜,起也。”(此礼固多有辞矣,未有著之者,是其志而焕乎?未敢明说。)
  [疏]注“此礼”至“明说”。
  ○释曰:云“此礼固多有辞矣”者,谓此《仪礼》之内,宾主之辞固多有辞矣,但周公作经,未有显著明言之者,直云“辞”耳。此及《公食》皆著其辞,此二者是志记之,言“焕乎”可见。云“未敢明说”者,据此二者,触类而长之,馀辞亦可以意量作,但疑事无质,未可造次明说,故上注每云“其辞未闻”也。
  栗阶升。公西乡。宾阶上再拜稽首。(成拜。)公少退。(为敬。)
  宾降出。公侧授宰币。马出。(庙中宜清。)
  [疏]“宾降”至“马出”。
  ○注“庙中宜清”。
  ○释曰:云“公侧授宰币”,不言出,言马出者,以庙中宜清洁,出就厩。币不言出,与上皮币同,皆以东入藏之,故记云“宾之币,唯马出,其馀皆东”,注云:“马出,当就厩也。馀物皆东,藏之内府。”是币不出之义也。
  公降立。摈者出请。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束,请觌。(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礼有以少文为贵者,後言束,辞之便也。)
  [疏]“公降”至“请觌”。
  ○注“玉锦”至“便也”。
  ○释曰:自此尽“举皮以东”,论上介、众介行私觌之事。云“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者,案《聘义》孔子论玉而云“缜密以栗,知也”,是玉有密致,锦之纤缛似玉之密致者。云“礼有以少文为贵”者,《礼器》直云有“以文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无少文为贵之语,但有以少为贵,以文为贵,明亦有以少文为贵,故郑以义而言之也。
  摈者入告,出许。上介奉币,俪皮,二人赞。(俪犹两也。上介用皮,变於宾也。皮,麋鹿皮。)
  [疏]注“上介用皮变於宾”。
  ○释曰:宾用马,今上介用皮,故云“变於宾也”。
  皆入门右,东上,奠币,皆再拜稽首。(皆者,皆众介也。赞者奠皮出。)
  [疏]注“赞者奠皮出”。
  ○释曰:郑知赞者奠皮出者,下云“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无人授之,明赞者奠即出可知。
  摈者辞,(亦辞其臣。)介逆出。(亦事毕也。)
  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此请受,请于上介也。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立门中而俟。)
  [疏]注“此请”至“而俟”。
  ○释曰:云“此请受,请于上介也”者,对前宾,此请上介亦不请众介也。知“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者,以其上介等先立门西,东面,故摈西面对之。云“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元缺起此)立门中而俟”者,以其请受之,下经云“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故知当请之时,立于门中可知。言“随”者,谓相随从,故《昏礼》记云:纳徵,执皮,“随入”,注云:“为门中厄狭。”记云“凡庭实随入左先”,明此出时亦随出而立也。案《匠人》云:“庙门容大扃七个。”注:“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七个则二丈一尺。东,明不得并出也。
  委皮南面,(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之。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
  [疏]注“摈者”至“当门”。
  ○释曰:云“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皮”者,以前文云举皮者从其币出,皮在後,可知随立门中之时未得委皮,明执币者进即位,乃得委皮也。云“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者,此决执币者西面,其皮不西面委之者,以皮入右首,右先,故南面横委於门中,当门北上,执皮者北面受之而乃入,便故也。
  执币者西面,北上。摈者请受。(请于上介也。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
  [疏]注“请于”至“文也”。
  ○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注云:“请受,请于上介也。”此虽众介所请,亦请上介,上介尊故也。云“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者,上云“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是其次也。此言“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北上”,是其位也。言“互”者,此言西面北上,则上当有北面东上之文,下云士介觌币时,“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是也。此宜有士执众币,立於南面之文,如是者,互文也。言“约”者,虽互见其文,文犹不备。若欲备文,当上取归宾币之文,下取归士介币之文,以理推,约之乃备也。若然,上当言摈者执币,士四人,北面东上,坐取币,从有司二人,坐举皮,从其币出,随立於门中,摈者出门西面,于东塾南请受,士执币者进,立摈南西面,北上,执皮者南面委皮於门中,北上。如是,乃为文备也。
  介礼辞,听命。皆进,讶受其币。(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
  [疏]注“此言”至“授之”。
  ○释曰:“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者,案上受享皮及宾私觌之马,并不云皆,此独云“皆”者,嫌摈者独请上介,请先授上介币,故言皆。明不一一授,同时讶受可知也。享币无门外授先後之法,故不言皆。
  上介奉币,皮先,入门左,奠皮。(皮先者,介随执皮者而入也。入门左,介至揖位而立。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古文重入。)
  [疏]注“皮先”至“重入”。
  ○释曰:云“介至揖位而立”者,谓宾觌时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公揖让如初,升,宾至此待揖而後进,明此介亦至揖位而立。云“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者,案享时庭实使人执之,《昏礼》庭实亦使人执之,亦皆东,不奠於地,以其得亲授主人,有司此奠之不敢授,故下云“二人坐举皮”,明不授也。
  公再拜。(拜中庭也。不受于堂,介贱也。)
  [疏]注“拜中”至“贱也”。
  ○释曰:知“拜中庭”者,上云公降立,不见更有进退之文,自受享以来,降立皆在中庭,故知此公拜亦中庭可知也。
  介振币,自皮西进,北面授币,退复位,再拜稽首送币。(进者,北行,参分庭一而东行,当君乃复北行也。)
  [疏]注“进者”至“行(元缺止此)也”。
  ○释曰:介初在揖位,君在中庭,奠皮近西,故介发揖位,经皮西北出三分一乃东行,北向,当君乃北行,至君所乃授币,故云“自皮西进,北面授币”也。
  介出。宰自公左受币。(不侧授,介礼轻。)
  [疏]“介出”至“受币”。
  ○注“不侧授介礼轻”。
  ○释曰:案宾觌礼云“侧授宰币”,此不云“侧授”,故云“介礼轻”。宰自公左受则是侧,不云“侧”者,当有赞者於公受,转授宰,故云“介礼轻”也。
  有司二人坐举皮以东。
  摈者又纳士介。(纳者,出道入也。)
  [疏]“摈者又纳士介”。
  ○注“纳者出道入也”。
  ○释曰:自此尽“序从之”,论士介行私觌之事。云“纳者,出道入也”者,谓若《燕礼》、《大射》小臣纳卿大夫,出道入之也。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终不敢以客礼见。)
  [疏]注“终不”至“礼见”。
  ○释曰:上介奠币讫,辞之,终以客礼,是士介卑,奠币出,私觌即了,终不敢以客礼见也。
  摈者辞,介逆出。摈者执上币以出,礼请受,宾固辞。(礼请受者,一请受而听之也。宾为之辞,士介贱,不敢以言通於主君也。固,衍字,当如面大夫也。)
  [疏]“摈者”至“固辞”。
  ○注“礼请”至“大夫也”。
  ○释曰:知“固,衍字,当如面大夫”者,案下士介面大夫时,摈者执上币出,礼请受,宾辞无固字。故知此固衍字,当如士介面大夫。
  公答再拜。摈者出,立于门中以相拜。(摈者以宾辞入告,还立门中阈外,西面。公乃遥答拜也,相者赞告之。)
  [疏]注“摈者”至“吉之”。
  ○释曰:郑知摈立门中阈外西面者,以公在内,宾在门外之西,东面,摈者两处相之,明居阈外西面,向宾告之也。
  士介皆辟。(辟,於其东面位逡遁也。)
  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俟摈者执上币来也。)
  [疏]“士三”至“币立”。
  ○注“俟摈”至“来也”。
  ○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以出,宾辞之,士皆辟之,乃云士三人取币立,摈者执上币始来,明士三人立俟之可知也。
  摈者进。(就公所也。)
  [疏]“摈者进”。
  ○注“就公所也”。
  ○释曰:以公在庭,故摈者自门外来,进向公左,授币与宰也。
  宰夫受币于中庭,以东。(使宰夫受于士,士介币轻也。受之于公左。宾币,公侧授宰,上介币,宰受于公左,士介币,宰夫受于士,敬之差。)
  [疏]注“使宰”至“之差”。
  ○释曰:云“使宰夫受于士”者,以上文士三人取币,明此宰夫所受,受于士也。知“受之於公左”者,《礼记少仪》云“赞币自左”,是以凡受币皆於公左也。云“宾币,公侧授宰”者,即上文公侧授宰币于序端是也。云“上介币,宰受於公左”者,即上云庭中,宰自公左受之是也。云“士介币,宰夫受于士”者,即经文是也。在公左受之,是尊卑不同,敬之差也。(元缺一字)所受之虽不同,及其以东,其藏并是宰夫,宰夫币所主故也。
  执币者序从之。(序从者,以宰夫当一一受之。)
  摈者出请,宾告事毕。(宾既告事毕,众介逆道宾而出也。)
  [疏]“摈者”至“事毕”。
  ○注“宾既”至“出也”。
  ○释曰:自此尽“不顾”,论事毕送宾之事。云“众介逆道宾而出也”者,介为首,宾为尾,谓逆道也。必知有逆出者,上文聘讫,云“宾降介逆出”,又聘夫人私觌亦介逆出,诸聘礼之等皆逆出,故知此亦逆出可知也。
  摈者入告,公出送宾。(公出,众摈亦逆道。绍摈及宾并行,亦六步。)
  及大门内,公问君。(乡以公礼将事,无由问也。宾至始入门之位,北面,将揖而出。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於此可以问君“居处为于”,序殷勤也。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南面。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问曰:“夫子何为?”此公问君之类也。)
  [疏]“及大”至“问君”。
  ○注“乡以”至“类也”。
  ○释曰:云“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者,案上宾初入门左,郑注云:由宾位也。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今宾出,至入门之位,将北面拜君,而後出,故知其位亦当初入门之位。此位前後皆约聘享入庙,北面西上之位也。云“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者,亦约常朝入门,门东,北面东上之揖位。上摈往来相君,自是其常。引《论语》者,彼虽非聘,亦是大夫使人往来法,问夫子何为?亦是问君之类,故云“之类”也。
  宾对,公再拜。(拜其无恙。公拜,宾亦辟。)
  [疏]注“拜其”至“亦辟”。
  ○释曰:案《尔雅释言》:“恙,忧也。”言“亦”者,亦初迎宾入门,主君拜,宾辟,故云亦也。
  公问大夫,宾对。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劳以道路之勤。)
  公劳介,介皆再拜稽首,公答拜。宾出,公再拜送,宾不顾。(公既拜,客趋辟,君命上摈送宾出,反告宾不顾,於此君可以反路寝矣。《论语》说孔子之行曰:“君召使摈,色勃如也,足ㄟ如也。宾退,必复命曰,宾不顾矣。”)
  [疏]“公劳”至“不顾”。
  ○注“公既”至“顾矣”。
  ○释曰:云“宾不顾”,据上摈送宾复回,谓君云宾不顾矣,故引孔子事为证。若然,此送宾是上摈,则卿为上摈,孔子为下大夫,得为上摈者,以孔子有德,君命使摄上摈,若定十年夹谷之会令孔子为相同也。
  宾请有事於大夫。(请问,问卿也。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上摈送宾出,宾东面而请之,摈者反命,因告之。)
  [疏]“宾请”至“大夫”。
  ○注“请问”至“告之”。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请问大夫讫,即馆,卿大夫劳宾介之事。云“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者,对文大聘曰聘,小聘曰问,总而言之,问聘一也。不得云问卿,若言问近君矣,故云“有事于大夫也”。郑云“摈者反命,因告之”者,但从朝以来,行聘享、行礼宾之事,事已烦矣,今日即请,未可即行,故云反命因告之。告之使知而已,是以宾至馆行劳宾介,及受饔饩,终日有事,明日乃行问卿之礼也。宾所请问,卿宜云有事于某子,故下记云“币之所及皆劳”,郑云“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是也。
  公礼辞,许。(礼辞,一辞。)
  宾即馆。(小休息也。即,就也。)
  [疏]“宾即馆”。
  ○注“小休息也”。
  ○释曰:言休息者,据此一日之间,其事多矣,明旦行问,卿暂时止息,故云“小休息也”。
  卿大夫劳宾,宾不见。(以己公事未行,上介以宾辞辞之。)
  [疏]注“以己”至“辞之”。
  ○释曰:“以己公事未行”者,其聘享公事已行,仍有问大夫之等公事未行,故不敢见。云“上介以宾辞辞之”者,以经云“宾不见”,明上介以宾辞辞之,可知。是以下言“上介受”,明此上介辞也。
  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不言卿,卿与大夫同执雁,下见于国君。《周礼》:凡诸侯之卿见朝君,皆执羔。)
  [疏]“大夫”至“介受”。
  ○注“不言”至“执羔”。
  ○释曰:云《周礼》者,案《周礼秋官掌客》云:凡诸侯之礼,上公五积,卿皆见以羔;侯伯四积,卿皆见以羔。是主国之卿见朝君皆执羔。引之证主国卿见聘,客不得执羔,与大夫同用雁,不见朝君故也。
  劳上介,亦如之。
  君使卿韦弁,归饔饩五牢。(变皮弁,服韦弁,敬也。韦弁,韦之弁,兵服也。而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其服盖布以为衣,而素裳。牲,杀曰饔,生曰饩。今文归或为馈。)
  [疏]“君使”至“五牢”。
  ○注“变皮”至“为馈”。
  ○释曰:自此尽“无傧”,论主君使卿归饔饩於宾介之事。云“变皮弁,服韦弁,敬也”者,案《周礼春官司服》王之吉服有九,祭服之下先云兵事韦弁服,後云视朝皮弁服,则韦弁尊於皮弁。今行聘享之事等皆皮弁,至归饔饩则韦弁,故云敬也。云“韦弁,韦之弁,兵服也”者,郑知弁用韦者,案《司服》注,郑引《春秋传》曰:“晋至衣韦之跗。”注又云:“今时五伯缇衣,古兵服之遗色。”故知用韦也。即赤色,以赤韦为弁也。云兵服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故云兵服也。云“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者,有毛则曰皮,去毛熟治则曰韦,本是一物,有毛无毛为异,故云取相近耳。云“其服盖布以为衣,而素裳”者,此无正文,但正服则郑注《司服》云“韦弁,以韦为弁,又以为衣裳”,又晋至衣韦之跗注,《郑志》解此跗注,以跗为幅,以注为属,谓制韦如布帛之幅,而连属为衣及裳。今此郑云以布为衣而素裳,全与兵服异者,郑以意量之。此为宾馆於大夫士之庙,既为入庙之服,不可纯如兵服,故为布为衣而素裳。《郑志》兵服以其与皮弁同白舄,故以素裳解之。此言素裳,又与《郑志》同。若然,唯变其衣耳,以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杀曰饔,生曰饩”者,《周礼》有内饔、外饔,皆掌割亨之事。《诗》云:“有母之尸饔。”故知杀曰饔,生曰饩者,以其对饔是腥饪,故知饩是生。故下云“饩二牢”,皆活陈之也。
  上介请事,宾朝服礼辞。(朝服,示不受也。受之当以尊服。)
  [疏]“上介”至“礼辞”。
  ○注“朝服”至“尊服”。
  ○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云“宾皮弁迎大夫”是受之,用皮弁为尊服,明此著朝服,朝服卑於皮弁,是示不受。言示不受,终受之也。
  有司入陈。(入宾所馆之庙,陈其积。)
  [疏]“有司入陈”。
  ○注“入宾”至“其积”。
  ○释曰:案上文直云“致馆”及“即馆”,不辨庙与正客馆之名。案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皆是大夫士之庙。下文又云“揖入及庙”,郑据此而言,明陈之於庙也。《曾子问》:“孔子云: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即卿大夫士之庙一也。孔子又云:“公馆,与公所为曰公馆。”郑注云:“公馆,若今县官宫也。”彼是正客馆,彼此两言之者,若朝聘使少,则皆於正客馆,若使多,则有在大夫庙。多少不定,两言之也。案《大行人》及《掌客》积与饔饩各别,此注以饔饩为陈其积者,对文饔饩与积别,散文总是委积,故云“积”也。
  饔,(谓饪与腥。)
  [疏]“饔”。
  ○注“谓饪与腥”。
  ○释曰:知者,上总言“饔饩五牢”,下陈有三处,据此,饔下云“饪一牢”,“腥二牢”,下又别云“饩二牢”,故知饔别饪、腥二者也。若然,饪与腥共以饔目之者,以其同是死,列之以鼎故也。
  饪一牢,鼎九,设于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设扃。乡、熏、尧,盖陪牛、羊、豕。(陪鼎三牲,霍、乡、熏、尧陪之,庶羞加也。当内廉,辟堂涂也。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肤,豕肉也,唯Ь者有肤。此馔先陈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
  [疏]注“陪鼎”至“用木”。
  ○释曰:案《公食大夫》庶羞也,以非正馔,故在正鼎後,而言“加”也。云“当内廉,辟堂涂也”者,正鼎九,虽大判继阶而言,其云于阶前,则阶东稍远,故陪鼎犹当内廉也,而辟堂涂,堂涂之内也。云“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郑言此者,以其肤是豕肉,肠胃是腹内之物,而在肉前者,以其肠胃出於牛羊,故在肤前列之也。云“肤,豕肉也,唯Ь者有肤”者,君子不食腴,犬豕曰。若然,牛羊有肠胃而无肤,豕则有肤而无肠胃也。且豕则有肤,豚则无肤,故《士丧礼》豚皆无肤。以其皮薄故也。纵豕以四解,亦无肤,故《既夕》大遣奠少牢无肤,以其豚解故也。云“此馔先陈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者,先陈其位者,“南陈”已上是也,後言其次者,“牛羊豕”已下是也。案设飧时,直云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东,鼎七。直言西九东七,不言次陈位,飧是小礼,轻之故也。云“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者,言宫必有碑者,案诸经云“三揖”者,郑注皆云:入门将曲揖,既北面揖,当碑揖。若然,《士昏》及此《聘礼》是大夫士庙内皆有碑矣。《乡饮酒》、《乡射》言三揖,则庠序之内亦有碑矣。《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则诸侯庙内有碑明矣。天子庙及庠序有碑可知。但生人寝内不见有碑,虽无文,两君相朝,燕在寝,岂不三揖乎?明亦当有碑矣。言所以识日景者,《周礼匠人》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者,自是正东西南北。此识日景,唯可观碑景邪正,以知日之早晚也。又云“引阴阳”者,又观碑景南北长短,十一月,日南至,景南北最长,阴盛也。五月,日北至,景南北最短,阳盛也。二至之,景之盈缩、阴阳进退可知。云“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者,云凡碑引物,则识日景、引阴阳皆是引物,则宗庙之中是引物。但庙碑又有丽牲,丽,系也。案《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以其鸾刀以取血毛,毛以告纯,血以告杀,兼为此事也。云“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者,此虽无正文,以义言之,葬碑取县绳纟率暂时之,往来运载,当用木而已。其宫庙之碑,取其妙好,又须久长,用石为之,理胜於木,故云宫庙以石窆用木也。是以《檀弓》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时鲁与大夫皆僭,言视桓楹,桓楹,宫庙两楹之柱,是葬用木之验也。
  腥二牢,鼎二七,无鲜鱼、鲜腊,设于阼阶前,西面,南陈如饪鼎,二列。(有腊者,所以优宾也。)
  [疏]“腥二”至“二列”。
  ○注“有腥”至“宾也”。
  ○释曰:云“优宾”者,案下文士四人皆饩大牢,无腥,是不优之也。
  堂上八豆,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醢,屈。(户,室户也。东上,变于亲食宾也。醢,汁也。屈犹错也。今文并皆为并。)
  [疏]“堂上”至“醢屈”。
  ○注“户室”至“为并”。
  ○释曰:云“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醢,屈”者,谓其南东上醢,醢西昌本,昌本西麋,麋西菁菹,菁菹北鹿,鹿东葵菹,葵菹东蜗醢,蜗醢东韭菹。案《周礼天官醢人》朝事之豆有八: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馈食之豆:葵菹、蠃醢。此经直云韭菹、醢,屈,知此昌本以下八豆者,案《公食》下大夫六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又云“上大夫八豆”,郑注云:记《公食》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豆数,加葵菹、蜗醢,以充八豆。若然,案朝事八豆,菁菹、鹿下,仍有茆菹、の不取,而取馈食葵菹、蜗醢者,案《少牢》正祭用韭菹、醢、葵菹、蜗醢,朝事馈食之豆兼用之,明此宾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馈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云“东上者,变於亲食宾也”者,案《公食大夫》公亲食宾,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此云东上,是变於亲食宾也。云“屈犹错也”者,犹下经错黍,此经菹,菹不自相,当皆交错陈之,故云错也。
  八簋继之,黍其南稷,错。(黍在北。)
  [疏]“八簋”至“稷错”。
  ○注“黍在北”。
  ○释曰:云“继”者,继八豆以西陈之。云“八簋”者,此陈之次第与八豆同,故郑云“屈犹错也”。八豆言屈,八簋言错者,以八豆之实各别,直次第屈陈之,则得相变,故云“屈”也。八簋唯有黍、稷二种,虽屈陈之,则杂错陈之,使当行黍、稷错,不得并陈,设亦相变,故郑下注“几馔屈错要相变”是也。
  六继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东羊、豕。(,羹器也。)
  [疏]“六”至“羊豕”。
  ○注“羹器也”。
  ○释曰:此不言纟争屈错者,纟争文自具,故不言之也。案此文上下纟争屈错似各别,郑此注屈犹错。《士丧礼》“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纟争”,注云:“纟争犹屈。”又似不别者。云纟争屈二者,下手陈之少异,屈者,句而屈陈之;纟争者,直屈陈之;不为句陈讫则相似。故注《士丧礼》云:“纟争犹屈。”言错者,杂而陈之,与纟争屈同。或句屈陈而错,此文是也;或纟争陈如错,《公食大夫》是也。故《公食大夫》云:“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是其直纟争错之也。
  两继之,粱在北。(不次簋者,粱稻加也。凡馔屈错要相变。)
  [疏]注“凡馔”至“相变”。
  ○释曰:凡豆及簋之数皆耦,两自相对而陈之。屈错不相对者,欲使陈设者,其要杀各得相变,不使相当。其六纟争者,牛及豕二者相变,羊豕相当,不相变,以其大牢牛、羊、豕不耦,故羊豕不得变也。
  八壶设于西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壶,酒尊也。酒盖稻酒、粱酒。不错者,酒不以杂错为味。)
  [疏]“八壶”至“南陈”。
  ○注“壶酒”至“为味”。
  ○释曰:郑云“盖稻酒粱酒也”者,以下夫人归礼,叟黍清各两壶,此中若有黍,不得各二壶。若三者各二壶,则止有六壶,与夫人归礼同。又不得各三壶,若三者各三壶,则九壶,不合八数。止有稻、粱,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郑知不直有稻黍而为稻粱者,稻粱是加相对之物,故为稻粱也。此陈饔饩,堂上及东西夹簋有二十,六。上文设飧时,与此堂上及西夹,其对则簋十四,四。案《掌客》设飧,公、侯、伯、子、男簋同十二,公十,侯伯八,子男六,又皆陈饔饩,其死牢加飧之陈,如何此中飧之簋数及饔饩之数皆多於君者?彼是君礼,自上下为差,此乃臣礼,或多或少,自是一法,不可以彼相并。又此中致饔饩於宾,醯醢百瓮,米百。《周礼》上公瓮百二十,侯伯瓮百,子男瓮八十。子男少於此卿大夫礼,礼或损之而益,此其类也。
  西夹六豆,设于西墉下,北上。韭菹,其东醢,屈。六簋继之。黍其东稷,错。四继之,牛以南羊,羊东豕,豕以北牛。两继之,粱在西。皆二以并,南陈。六壶西上,二以并,东陈。(东陈在北墉下,统於豆。)
  [疏]“西夹”至“东陈”。
  ○释曰:“六豆”者,先设韭菹,其东醢,又其东昌本,南麋,麋西菁菹,又西鹿。此陈还取朝事之豆,其六簋、四、两、六壶,东陈,其次可知,义复与前同也。
  ●卷二十二聘礼第八
  馔于东方,亦如之,(东方,东夹室。)西北上。(亦韭菹,其东醢也。)
  [疏]“馔于”至“北上”。
  ○释曰:云“西北上”者,则於东壁下南陈,西北有韭菹,东有醢,次昌本,次南麋,次西有菁菹,次北有鹿,亦屈错也。上西夹馔六豆,直言北上,不云西北上。此东夹独云西北上者,以其西夹言北上,其东醢,是西北上可知。此东夹馔,若不言西北上,恐东夹馔从东壁南陈,以东北为上,其西有醢,与西夹相对陈之,故云西北上。见虽东夹,其陈亦与西夹同,是以郑云亦韭菹其东醢也。
  壶东上,西陈。(亦在北墉下,统於豆。)
  醯醢百瓮,夹碑,十以为列,醯在东。(夹碑在鼎之中央也。醯在东,醯、,阳也。醢、肉,阴也。)
  [疏]“醯醢”至“在东”。
  ○注“夹碑”至“阴也”。
  ○释曰:案《既夕礼》云“瓮三醯醢屑”,郑注云:“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方瓦>人》云:“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四升曰豆,则瓮与簋同受升二升也。《礼器》云:“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С。”注云:“壶大一石,瓦С五升。”即此壶大一石也。云“夹碑在鼎之中央也”者,上陈鼎云“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下腥鼎亦如之,此言夹碑,自然在鼎之中央可知。云“醯在东,醯,阳也。醢、肉,阴也”者,醯是酿为之酒之类,在人消散,故云阳;醢是酿肉为之,在人沈重,故云阴也。《大宗伯》云:“天产作阴德,地产作阳德。”注云:“天产六牲之属,地产九之属。”以六牲为阳,九为阴,与此醯是物为阳违者,物各有所对,六牲动物行虫也,故九为阴。《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又以笾豆、醯醢等为阴。鼎俎肉物总为阳者,亦各有所对。以鼎俎之实以骨为主,故为阳;笾豆物,故为阴也。《有司彻》注又以庶羞为阳,内羞为阴者,亦羞中自相对。内羞虽有糁食,是肉物,其中有糗饵粉食物故为阴,庶羞肉物故为阳也。
  饩二牢,陈于门西,北面,东上。牛以西羊、豕,豕西牛、羊、豕。(饩,生也。牛羊,右手牵之。豕,束之,寝右,亦居其左。)
  [疏]“饩二”至“羊豕”。
  ○注“饩生”至“其左”。
  ○释曰:先言“饔”後言“饩”者,陈者先以孰为主,是以先陈饔。饔下即陈孰物继之,故六豆以下相次,此饩是生物,其下次陈刍薪米禾之等相继也。云“牛羊,右手牵之”者,《曲礼》云“效马、效羊者右牵之”,以不噬人,用右手,便也。言右手牵之,则人居其左也。云“豕,束之,寝右,亦居其左”者,豕束缚其足,亦北首,寝卧其右,亦人居其左。案《特牲》云:“牲在其西,北首东足。”郑注云:“东足者,尚右也。”与此不同者。彼祭礼法用右胖,故寝左上右。《士虞》记云:“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郑注:“寝右者,当升左胖也。”变吉,故与此生人同也。
  米百,半斛,设于中庭,十以为列,北上。黍、粱、稻皆二行,稷四行。(庭实固当庭中,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东西为列,列当醯醢南,亦相变也。此言中庭,则设碑近如堂深也。)
  [疏]“米百”至“四行”。
  ○注“庭实”至“深也”。
  ○释曰:云“庭实固当庭中,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者,上享时,直言庭实入设,不言中庭,则在东西之中,其南北三分庭一在南,此更言中庭,欲明南北之中也。上文公立於中庭,宰受币於中庭,皆南北之中也。知北上东西为行者,以经云“北上黍粱稻皆两行,稷四行”,若南北纵陈,止得言东西,不得言北上。何者?以黍、粱、稻及稷当行皆一种,无上下故也。明横陈,可知黍两行在北,次粱两行,次稻两行,次南稷四行。所以不用稻为上者,稻、粱是加,黍、稷是正,故黍为上端,稷为下端,以见上下,而稻粱居其,亦相变者,亦上纟争屈错之义。云“此言中庭,则设碑近如堂深也”者,陈鼎,上当其碑,南向陈之,醯醢夹碑在鼎中央,亦南向陈之。今米为,在醯醢之南北之中,则碑近北可知。言堂深者,犹若设洗南北,以堂深相似。若然,碑东当洗矣。
  门外,米三十车,车秉有五{数},设于门东,为三列,东陈。(大夫之礼,米禾皆视死牢。秉、{数},数名也。秉有五{数},二十四斛也。{数}读若不数之数。今文{数}或为逾。)
  [疏]“门外”至“东陈”。
  ○注“大夫”至“为逾”。
  ○释曰:云“大夫之礼,米禾皆视死牢”者,上文饪一牢,腥二牢,是三牢死,故米三十车,并下禾三十车,亦是视死牢也。云“秉、{数},数名也。秉有五{数},二十四斛也”者,下记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数},十{数}曰秉。”若然,一秉十六斛,又有五{数}为八斛,总二十四斛也。云“{数}读若不数之数”者,郑君时以{数}为数名,数名有数有不数,故云不数之数。此从音读,其字仍竹下为之,得为十六斗为{数},故下记注云:“今江、淮之,量名有为{数}者。”是十六斗量器之名。
  禾三十车,车三乇,设于门西,西陈。(乇,数名也。三乇,千二百秉。)
  [疏]注“乇数”至“百秉”。
  ○释曰:下记云:“四秉曰,十曰,十曰乇,四百秉为一乇。”三四十二,为千二百秉也。
  薪刍倍禾。(倍禾者,以其用多也。薪从米,刍从禾,四者之车皆陈,北。凡此所以厚重礼也。《聘义》曰:“古之用财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言尽之於礼也。尽之於礼,则内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制之,而诸侯务焉尔。”)
  [疏]“薪刍倍禾”。
  ○注“倍禾”至“焉尔”。
  ○释曰:云“薪从米,刍从禾”者,以其薪可以炊爨,故从米陈之;刍可以食马,故从禾陈之。郑言此者,以经云“倍禾”,恐并从禾陈之故也。云“四者之车皆陈,北”者,以其向内为正故也。引《聘义》者,欲见主君享礼聘宾,外内皆善,故引为证也。
  宾皮弁迎大夫于外门外,再拜,大夫不答拜。(大夫,使者,卿也。)
  [疏]“宾皮”至“答拜”。
  ○注“大夫使者卿也”。
  ○释曰:云“外门外”者,谓於主人大门外,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也。云“不答拜”者,亦以为君使,不敢当故也。云“大夫,使者,卿也”者,即上卿韦弁者也。
  揖入。及庙门,宾揖入。(宾与使者揖而入。使者止执币,宾俟之于门内,谦也。古者天子诸侯,必舍於大祖庙。诸侯行,舍于诸公庙。大夫行,舍于大夫庙。)
  [疏]“揖入”至“揖入”。
  ○注“宾与”至“夫庙”。
  ○释曰:云“使者止执币”者,下经始云“大夫奉束帛入”,明此宾揖入时,使者止执币可知。云“宾俟之于门内,谦也”者,聘时主君揖入,立于庭,尊卑法。此宾与使者敌,故宾在门内,谦也。云门内即宁下,故下宾问卿,云:“及庙门,大夫揖入。”郑注“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下”是也。云“古者天子诸侯,必舍于大祖庙”者,案《礼运》云:“天子诸侯,必舍其祖庙。”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云: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以此差之,诸侯无正文,郑注舍于诸公庙者,诸公,大国之孤。云“大夫行,舍于大夫庙”者,谓卿舍于大夫也。若无孤之国,诸侯舍於卿庙也。
  大夫奉束帛,(执其所以将命。)入,三揖,皆行,(皆犹并也。使者尊,不後主人。)
  [疏]“入三揖皆行”。
  ○注“皆犹”至“主人”。
  ○释曰:云“使者尊,不後主人”者,主人则宾所在,若主人也。然君与使者行,当後君也。
  至于阶,让,大夫先升一等。(让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让于客三。敌者则客三辞,主人乃许升,亦道宾之义也。使者尊,主人三让,则许升矣。今使者三让,则是主人四让也。公虽尊,亦三让乃许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古文曰三让。)
  [疏]“至于”至“一等”。
  ○注“让不”至“三让”。
  ○释曰:云“让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让于客三。敌者则客三辞,主人乃许升”者,是三让三辞成也。今宾三让,大夫即升,无三辞,则不成三也。云“使者尊,主人三让,则许升矣”者,即此经主人让大夫先升是也。云“今使者三让,则是主人四让也”者,经虽言让,大夫先升,大夫之让不明,故郑君两言之,但使尊终先升。若主人三让,使人亦三让,主人又一让,则主人四让,使者乃升,故郑复言此也。案《周礼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大夫郊劳,“三让,登听命”,又云“致饔饩如劳之礼”,即得行三让之礼。此中“古文云三让”,与彼合。郑不从者,《周礼》统心,举其大率而云三让,此《仪礼》据屈曲行事。观此经直云让,大夫先升,是主人或三让,大夫无三让,故不从古文也。云“公虽尊,亦三让乃许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者,此据公为主人,亦有三让,故上行聘时,云“至於阶,三让,公升二等宾升”,亦是公先让先升,故成三让。是以《聘义》云“三让而後升”,公尊,必三让者,不下宾客,主人之义故也。
  宾从,升堂,北面听命。(北面于阶上也。)
  大夫东面致命。宾降,阶西再拜稽首,拜饩亦如之。(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饩也,宾殊拜之,敬也,重君之礼也。)
  [疏]注“大夫”至“礼也”。
  ○释曰:“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饩五牢”,及陈豆壶车米之等,今宾拜饔三牢,及庭实又别拜饩二牢,及门外米禾殊拜之者,敬主君以重礼故也。
  大夫辞,升成拜。(尊宾。)受币堂中西,北面。(趋主君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大夫降,出。宾降,授老币,出迎大夫。(老,家臣也。宾出迎,欲摈之。)
  大夫礼辞,许。入,揖让如初。宾升一等,大夫从,升堂。(宾先升,敌也,皆北面。)
  [疏]“大夫”至“升堂”。
  ○注“宾先”至“北面”。
  ○释曰:前大夫奉君命归饔饩,故先升一等,今宾私傧使者,无君命,体敌,故宾先升在馆,如主人之仪故也。知皆北面者,以其体敌,又下始云“宾奉币西面,大夫东面”,明此北面可知。
  庭实设,马乘。(乘,四马也。)宾降堂,受老束锦,大夫止。(止不降,使之馀尊。)
  [疏]注“止不”至“馀尊”。
  ○释曰:凡宾主体敌之法,主人降,宾亦降。今宾降,使者不降者,使之馀尊,虽合降而不降。
  宾奉币西面,大夫东面。宾致币。(不言致命,非君命也。)
  大夫对,北面当楣,再拜稽首。(稽首,尊君客也。致对,有辞也。)
  [疏]注“稽首”至“辞也”。
  ○释曰:宾主既行敌体之礼,当行顿首,今大夫稽首,於宾为拜君之拜,尊君客故也。致者,宾致币当有辞,对者,大夫对亦当有辞,所以无辞者,文不具故也。
  受币于楹,南面,退,东面俟。(宾北面授,尊君之使。)
  [疏]“受币”至“面俟”。
  ○注“宾北”至“之使”。
  ○释曰:北宾傧使者,是体敌之义。经云“受币于楹南面”,知宾不南面并授,而云宾北面授者,凡敌体授之义,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尊君之使,是以大夫南面,宾北面,故知宾北面授币。
  宾再拜稽首送币。大夫降,执左马以出。(出庙门,从者亦讶受之。)
  [疏]注“出庙”至“受之”。
  ○释曰:言“亦”者,上宾受礼时,受币马,云宾降,“执左马以出,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马”,此亦从者讶受马,故云亦也。
  宾送于外门外,再拜。明日,宾拜于朝,拜饔与饩,皆再拜稽首。(拜谢主君之恩惠於大门外。《周礼》曰:凡宾客之治令,讶听之。此拜亦皮弁服。)
  [疏]“宾送”至“稽首”。
  ○注“拜谢”至“弁服”。
  ○释曰:知拜谢在大门外者,以其直言宾拜於朝,无入门之文,故知在大门外。若然,诸侯外朝在大门外明矣。引《周礼》者,《秋官掌讶职》云:宾客“至于国,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及将币,为前驱,至于朝,诏其位”。凡宾客之治令讶讶治之。引之者,欲见宾客发馆至朝来往,皆掌讶前驱为之导。知“此拜亦皮弁”者,以其受时皮弁,故知此拜亦皮弁也。故《公食大夫》云:“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币致之。宾朝服以受,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朝。”彼朝服受,还朝服拜,则知此皮弁受,亦皮弁拜可知。
  上介,饔饩三牢,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饪鼎七,无鲜鱼、鲜腊也。宾、介皆异馆。)
  [疏]“上介”至“鼎三”。
  ○释曰:自此尽“两马束锦”,论主君使下大夫归饔饩於上介之事。
  ○注“饪鼎”至“异馆”。
  ○释曰:云“饪鼎七,无鲜鱼、鲜腊也”者,对上宾九鼎,有鲜鱼、鲜腊也。云“宾、介皆异馆”者,案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士馆於工商。”彼云卿,即此宾,一也。彼云大夫,即此上介也。彼云士,即此众介也。故知宾、介各异馆。必异馆者,所陈饔饩厚,无所容故也。
  腥一牢,在东,鼎七;堂上之馔六。(六者,宾西夹之数。)
  西夹亦如之。及瓮,如上宾。(凡所不贬者,尊介也。言如上宾者,明此宾客介也。)
  [疏]“西夹”至“上宾”。
  ○注“凡所”至“介也”。
  ○释曰:云“如上宾者,明此宾客介也”者,案下云“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是上介有与宾同者。前经不言如上宾,独此经言如上宾,以其此饔饩大礼,西夹及瓮如上宾,以其客此上介,如上宾之礼也。
  饩一牢。门外米、禾视死牢,牢十车,薪刍倍禾。凡其实与陈,如上宾。(凡,凡饪以下。)下大夫韦弁,用束帛致之。上介韦弁以受,如宾礼。(介不皮弁者,以其受大礼似宾,不敢纯如宾也。)
  傧之两马束锦。
  [疏]“傧之两马束锦”。
  ○释曰:此下大夫使者受上介之傧礼,如卿使者受宾傧礼,当庭同,不言如上大夫者,省文也。
  士介四人,皆饩大牢,米百,设于门外。(牢米不入门,略之也。米设当门,亦十为列,北上。牢在其南,西上。)
  [疏]“士介”至“门外”。
  ○注“牢米”至“西上”。
  ○释曰:自此至“无傧”,论使宰夫归饩於众介之事。上文宾与上介米陈碑南,饩陈门内,此不入门,陈於门外者,郑云“略之也”。云“米设当门,亦十为列,北上”,彼亦当门。此直云“设於门外”,不云东西,明当门北上,与宾同。云“牢在其南,西上”者,以此饩本设於庭,在门内,由士介贱,不得入门,且宾与上介门东有米三十车,薪六十车,门西禾三十车,刍六十车,皆统门为上。此饩本非门外东西之物,制不在门外东西,宜当门陈之。云“牢在其南,西上”,知如此设之者,以其宾、上介饩在米南,门西,东上,明知此牢亦在米南而,西上为异耳。
  宰夫朝服,牵牛以致之。(执纟引牵之,东面致命,朝服无束帛,亦略之。士介西面拜迎。)
  [疏]“宰夫”至“致之”。
  ○注“执纟引”至“拜迎”。
  ○释曰:案下记云“士馆于工商”,则此致者在工商之馆,宰夫从外来,即为宾客,宜在门西东面,此就太牢之中,取以致饩。云“朝服无束帛,亦略之”者,决上宾与上介皮弁有束帛,故以为略之也。云“士介西面拜迎”者,以其士介为主人,故西面。每上宾与上介米禾皆视死牢,具有刍薪米禾,此士直有生饩,无死牢,则无刍薪米禾矣。
  士介朝服,北面再拜稽首受。(受,於牢东拜,自牢後宰夫右受,由前东面授从者。)
  [疏]“士介”至“首受”。
  ○注“受於”至“从者”。
  ○释曰:知“自牢後宰夫右受”者,以其牢东北面拜,明在宰夫东南,从牢後来宰夫,至宰夫之後受取牛,便故也。必知在宰夫右受者,见前君使士受私觌之马,其右受,知此亦在右受也。若然,君使士受私觌由前,此由牢後,与受马不同者,牛畜扰驯,与马有异,故得从其後宰夫右,取便也。云“由前东面授从”者,於宰夫之後受牛,遂由宰夫之前东授从者,亦是取便也。
  无摈。(既受,拜送之矣。明日,众介亦各如其受之服,从宾拜於朝。)
  [疏]“无摈”。
  ○注“既受”至“於朝”。
  ○释曰:言“无摈”者,决上宾与上介皆有傧。士介贱,故略之。知“明日,众介亦各如其受之服,从宾拜於朝”者,案下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宾受,如受饔之礼,傧之乘马束锦,又归礼於上介,上介受之如宾礼,傧之两马束锦,明日宾拜礼於朝。郑注云“於是乃言宾拜,明介从拜”。夫人归礼,介尚从拜,则君饔饩介皆从拜可知。
  宾朝服问卿。(不皮弁,别於主君。卿,每国三人。)
  [疏]“宾朝服问卿”。
  ○注“不皮”至“三人”。
  ○释曰:自此尽“无傧”,论宾赍聘君之币,问主国卿之事。云“不皮弁,别於主君”者,对上文行聘享、私觌皆皮弁,此朝服降一等,故郑注云“别於主君”。云“卿,每国三人”者,每国三卿是其常,郑言此者,欲见三卿皆以币问之。其主国下大夫曾使向己国者,乃得币问之,与卿异。
  卿受于祖庙。(重宾礼也。祖,王父也。)
  [疏]“卿受于祖庙”。
  ○注“重宾”至“父也”。
  ○释曰:卿受邻国君所问之礼,不辞让者,以其初,君送客之时,宾请有事於大夫,君礼辞许,是以卿不敢更辞,故下记云“大夫不敢辞”。云“祖,王父也”者,大夫三庙,有别子者,立大祖庙;非别子者,并立曾祖庙;王父即祖庙也。今不受於大祖庙及曾祖庙而受於祖庙者,以其天子受於文王庙,诸侯受於祖庙,大夫下君,故受於王父庙。
  下大夫摈。(无士摈者,既接於君所,急见之。)
  [疏]“下大夫摈”。
  ○注“无士”至“见之”。
  ○释曰:行聘享於主国君时,主君摈者三人,以上并有士摈宾,又设介。今直云“大夫摈”,无士摈者,以其设摈介多者不敢质,示行事有渐。但宾行聘享於主君之时,卿以与宾相接,故急见之,不须士摈。
  摈者出请事,大夫朝服迎于外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大夫先入,每门、每曲揖。及庙门,大夫揖入。(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也。)
  [疏]“摈者”至“揖入”。
  ○注“入者”至“宁也”。
  ○释曰:大夫二门,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未及庙门而有每门者,大夫三庙,每庙两旁皆南北竖墙,墙皆阁门,假令王父庙在东,则有每门每曲之事。云“入者,省内事也”者,《曲礼》云“请入为席”是也。云“既而俟于宁”者,宁,门屋宁也,知俟于宁者,下云宾入,“三揖皆行”,郑注云:“皆犹并也。”宾与卿并行,以卿俟于宁,故得并行。与卿三揖,不俟于庭者,下君也。案《曲礼》云:“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然後出迎客,主人肃客而入。”此卿既入,不重出迎客者,彼《曲礼》平常宾客,故重出迎客。此聘问之宾,与平常宾客异,上君揖宾不重出,此卿亦不重出,与彼同,但在庭与在宁不同矣。
  摈者请命。(亦从入而出请,不几筵,辟君也。)
  [疏]注“亦从”至“君也”。
  ○释曰:“亦”者,亦君受聘时,摈者从君而入,几筵既设,摈者出请。此摈者亦从卿而入,省内然後出请。
  庭实设四皮。(麋鹿皮也。)
  宾奉束帛入。三揖,皆行,至于阶,让。(皆犹并也。古文曰三让。)
  [疏]注“古文曰三让”。
  ○释曰:不从古文者,亦是不成三,故宾先升一等,大夫从,升堂,故不从三让也。
  宾升一等,大夫从,升堂,北面听命。(宾先升,使者尊。)宾东面致命。(致其君命。)大夫降,阶西再拜稽首。宾辞,升成拜。受币堂中西,北面。(於堂中央之西受币,趋聘君之命。)
  宾降,出。大夫降,授老币,无摈。(不摈宾,辟君也。)
  [疏]注“不摈宾辟君也”。
  ○释曰:上文宾行聘享讫,而君礼宾有束帛乘马,敌者曰摈。今卿不摈宾者,辟国君也。
  摈者出请事。宾面,如觌币。(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
  [疏]“摈者”至“觌币”。
  ○注“面亦”至“质也”。
  ○释曰:自此至“授老币”,论宾行私面於卿之事。宾私面於卿,其币多少与私觌於君同,故云“如觌币”。宾私觌之时,用束锦、乘马,则此私面於卿,亦用束锦、乘马可知也。云“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者,觌面并文,其面为质。若散文,面亦为觌,故郑《司仪》注云:“私面,私觌也。”又《左传》云“楚公子弃疾以乘马八匹私面郑伯”是也。
  宾奉币,庭实从。(庭实,四马。)
  [疏]“宾奉币庭实从”。
  ○注“庭实四马”。
  ○释曰:以其言如觌币,故知庭实四马也。
  入门右,大夫辞。(大夫於宾入,自阶下辞迎之。)
  [疏]注“大夫”至“迎之”。
  ○释曰:知“阶下辞”者,以其授老币时降故也。知迎者,下文“揖让如初”,明(元缺一字)迎之可知。
  宾遂左。(见,私事也。虽敌,宾犹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曲礼》曰:“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兴辞於客,然後客复就西阶。”)
  [疏]注“见私”至“西阶”。
  ○释曰:云“为若降等”者,主人是大夫,客是士,降等法,士就东阶。今此宾与卿觌者,就门右,若士於大夫降等。引《曲礼》者,主人辞宾,宾遂左,就门右西阶,复正也。
  庭实设,揖让如初。(大夫至庭中,旋并行。)
  [疏]“庭实”至“如初”。
  ○注“大夫”至“并行”。
  ○释曰:云“大夫至庭中,旋并行”者,宾初入门右,大夫阶下辞宾,宾遂门左,大夫至庭中迎宾,大夫回,旋与宾揖而并行,北出。言“如初”者,大夫不出门,唯有庭中一揖,至碑(元缺一字)又揖,再揖而已。
  大夫升一等,宾从之。(大夫先升,道宾。)大夫西面,宾称面。(称,举也。举相见之辞以相接。)
  大夫对,北面当楣再拜,受币于楹,南面,退,西面立。(受币楹,敌也。宾亦振币进,北面授。)
  [疏]注“受币”至“面授”。
  ○释曰:知宾北面授者,以云大夫“南面退西面立”,言退,明宾不得南面。又见下文“宾当楣再拜”,明北面授,因拜可知。云“受币楹,敌也”者,凡授受之义,在於两楹之者,皆是体敌,故《昏礼》云“授于楹南面”,注云:“授於楹,明为合好,其节同也,南面并授也。”谓宾主俱至楹,南面并而授。是以《曲礼》云:“乡与客并,然後受。”注云:“於堂上,则俱南面,礼敌者并授。”此是敌者之常礼也。虽是敌者,於两楹之,或有讶受者,皆是相尊敬之法。则此云大夫南面,宾北面授,虽是敌礼,是尊大夫,故讶受。又前致饔饩,傧使者於楹,宾北面授币,郑云:宾北面授,尊君之使。自馀不在楹,别相尊敬。是以前云“公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郑注云:“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又云公礼宾,宾“受币,当东楹北面”,注云:“亦讶受。”又宾觌公云“振币进授,当东楹北面”,如此之类,不在两楹之者,皆非敌法,就文解之。
  宾当楣再拜送币,降,出。大夫降,授老币。
  摈者出请事。上介特面,币如觌。介奉币。(特面者,异於主君,士介不从而入也。君尊,众介始觌不自别也。上宾则众介皆从之。)
  [疏]“摈者”至“奉币”。
  ○注“特面”至“从之”。
  ○释曰:自此尽“再拜送币”,论上介私面於邻国卿之事。云“特面者,异於主君”者,介初觌主君之时,不敢自尊,别与众介同执币而入。今私面於邻国卿,不与众介同,而特行礼焉,故云特面者异於主君也。云“士介不从而入”者,对觌君时,众介从而入,故郑云君尊於众介,始觌不自别也。云“上宾则众介皆从之”者,上介言特面,则宾问卿与私面,介皆从可知。
  皮,二人赞。(亦俪皮也。)
  [疏]“皮二人赞”。
  ○注“亦俪皮也”。
  ○释曰:案经云“币如觌”,则上介私面,亦与私觌於君币同,故云“亦俪皮”也。
  入门右,奠币,再拜。(降等也。)
  [疏]“入门”至“再拜”。
  ○注“降等也”。
  ○释曰:言“降等”者,主人是卿,上介是大夫,故入门右,不敢自同宾客。
  大夫辞。(於辞上介则出。)
  摈者反币。(出还于上介也。)
  [疏]“摈者反币”。
  ○注“出还于上介也”。
  ○释曰:不言反皮,出还於上介,皮出可知,但文不具。
  庭实设,介奉币入,大夫揖让如初。(大夫亦先升一等。今文曰入设。)
  [疏]注“大夫”至“入设”。
  ○释曰:云“亦”者,亦上宾行私面,大夫升一等,宾乃升。此上介私面亦然,故云亦也。
  介升,大夫再拜受。(亦於楹南面而受。)
  [疏]注“亦於”至“而受”。
  ○释曰:“亦”者,宾行私面,大夫受币於楹,南面,故云亦,得在楹为敌法。上介是下大夫,与卿小异大同,明得行敌法,在楹可知。
  介降拜,大夫降辞。介升,再拜送币。(介既送币,降出也。大夫亦授老币。)
  摈者出请。众介面,如觌币,入门右,奠币,皆再拜。大夫辞,介逆出。摈者执上币出,礼请受,宾辞。(宾亦为士介辞。)
  [疏]“摈者”至“宾辞”。
  ○注“宾亦为士介辞”。
  ○释曰:自此至“拜辱”,论士介私面於邻国卿之事。云“宾亦为士介辞”者,亦者,亦士介私觌於主国君时,故云亦也。
  大夫答再拜。摈者执上币,立于门中以相拜,士介皆辟。老受摈者币于中庭,士三人坐取群币以从之。摈者出请事。宾出,大夫送于外门外,再拜。宾不顾。(不顾,言去。)摈者退,大夫拜辱。(拜送也。)
  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尝使至己国,则以币问之也。君子不忘旧。)
  [疏]“下大”至“及之”。
  ○注“尝使”至“忘旧”。
  ○释曰:自此尽“于卿之礼”,论主国下大夫尝使至己国者,聘君使上介以币问之事。诸侯之国皆有三卿五大夫,其三卿不问至己国、不至己国,皆以币及之,上已论讫。其五大夫者,或作介,或特行,至彼国者,乃以币及之,略於三卿故也。言“君子不忘旧”者,此大夫尝与彼国君相接,即是故旧也,今以币及之,故云君子不忘旧也。
  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
  [疏]注“上介”至“礼也”。
  ○释曰:云“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者,下经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三介是下大夫小聘之礼。据此篇,大聘使卿五介,小聘使大夫三介,若大国之卿七介,小聘使大夫五介。小国之卿三介,小聘使大夫一介也。《曲礼》云“亻疑人必於其伦”,故问下大夫还使上介,是各於其爵易,以相尊敬者也。
  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
  大夫若不见,(有故也。)
  [疏]“大夫若不见”。
  ○注“有故也”。
  ○释曰:自此尽“不拜”,论主国卿大夫有故,不得亲受聘君之币之事。言“有故”者,或有病疾,或有哀惨,不得受其问礼。
  君使大夫各以其爵为之受,如主人受币礼,不拜。(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
  [疏]“君使”至“不拜”。
  ○注“各以”至“礼也”。
  ○释曰:云“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者,若然,经云“君使大夫”,大夫中有卿,大夫,总名也。云各以其爵,亦是易以相尊敬故也。云“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者,案《周礼宗伯》云:“大宾客,则摄而载。”郑注云:宗伯代王为。拜送则王亦此类,拜是致敬之事,不可代人之拜,故直受之而已,不当主人之礼拜之。
  夕,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夕,问卿之夕也。使下大夫,下君也。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
  [疏]“夕夫”至“归礼”。
  ○注“夕问”至“小君”。
  ○释曰:自此尽“宾拜礼於朝”,论主君夫人归礼於宾与上介之事。云“夕,问卿之夕也”者,案下记云:“聘日致饔,明日问大夫。夕,夫人归礼。”是其问卿之夕也。云“使下大夫,下君也”者,归饔饩使卿,此夫人使下大夫,故云下君也。云“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者,案隐二年《传》:“九月,纪裂来逆女。何以不称使?婚礼不称主人。”又云:“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何休注云:“礼,妇人无外事。”明知此使下大夫归礼者,是君使之可知,而称夫人使者,以其致辞於宾客时,当称寡小君,故称夫人使下大夫,其实君使之也。
  堂上笾豆六,设于户东,西上,二以并,东陈。(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臣设于户东,又辟馔位也。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
  [疏]“堂上”至“东陈”。
  ○注“笾豆”至“六豆”。
  ○释曰:言“笾豆六东陈”者,其馔自户东为首,二以并,东陈,先於北设脯,即於脯南设醢,又於醢东设脯,以次屈而陈之,皆如上也。云“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者,君归饔饩八豆,此六豆,故云下君也。设於户东,又辟君馔位故也。云“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者,此约君礼设豆法。云“韭菹其南醢屈”,故知此醢在南屈陈之。又知笾豆各六者,下文“上介四豆、四笾”,降杀以两,明夫人多二,六豆六笾可知。
  壶设于东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叟、黍、清,皆两壶。(叟,白酒也。凡酒,稻为上,黍次之,粱次之,皆有清白,以黍清白者,互相备,明三酒六壶也。先言叟,白酒尊,先设之。)
  [疏]“壶设”至“两壶”。
  ○注“叟白”至“设之”。
  ○释曰:其设壶於东序,自北向南而陈,稻、黍、粱皆二壶,并之而陈也,故言“叟黍清皆两壶”也。云“以黍清白者,互相备”者,叟,白也,上言白,明黍、粱皆有白;下言清,明稻、黍亦有清故也。於清白中言黍,明叟即是稻,清即是粱也,故言互相备也。三酒既有清白二色,故言六壶。必先言叟者,以白酒尊重,故先设之也。
  大夫以束帛致之。(致夫人命也。此礼无牢,下朝君也。)
  [疏]“大夫”至“致之”。
  ○注“致夫”至“君也”。
  ○释曰:案《周礼掌客》云:上公之礼,“夫人致礼,八笾,膳大牢,致飨大牢”。侯伯以下亦皆有牢,是朝君来时有牢。此卿来聘无牢,故云“下朝君也”。
  宾如受饔之礼,傧之乘马、束锦。上介四豆、四笾、四壶,受之如宾礼。(四壶,无稻酒也。不致牢,下於君也。)
  [疏]注“四壶无稻酒”。
  ○释曰:知者,案上致於宾六壶,稻、黍、粱皆有清白。今上介四壶,明从上去之,无稻米之酒,清白俱去之,(元缺一字)故四壶也。
  傧之两马、束锦。明日,宾拜礼於朝。(於是乃言宾拜,明介从拜也。今文礼为醴。)
  [疏]注“於是”至“为醴”。
  ○释曰:郑解若於上文宾下言之,则介从拜之事不明,故於上介之下乃云“明日宾拜礼於朝”,则介从(元缺起此)宾拜可知。
  大夫饩宾大牢,米八筐。(其陈於门外,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牲陈於後,东上,不馔於堂庭,辟君也。)
  [疏]注“其陈”至“君也”。
  ○释曰:自此至“牵羊以致之”,论主国大夫饩宾及上介之事。云“陈於门外”,知者,经无牢米八门之文,故明是门外可知,与君饩士介同。云“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者,案上使卿归饔饩之时,米百,设於中庭,十以为列,北上,稻、粱、黍各二行,稷四行。此云“八筐”,黍、、稷亦宜法其行数,故知黍、粱各二筐,稷四筐。知二以并南陈者,以其君米北上,故知此亦北上,南陈。知二以并者,以其陈米,粱、黍、稻不杂陈,则知此筐米亦不杂陈,二以并可知。云“无稻”者,见记云“凡饩大夫,黍、粱、稷筐五斛”是也。云“牲陈於後,东上”者,此与君饩士介略同,饩士介时,不言门东西,郑注云“当门”,则知此门外亦当门。君饩宾,米在庭,牲在门西,虽不正当米南,亦得牲在其南,故知此牲陈亦在米南可知。知东上者,君饩宾时,陈於门西东上也。云“不馔於堂庭,辟君也”者,案上君致饔饩,笾豆在堂,牲牢米等在庭,此在门外,故云辟君也。若然,案《掌客》邻国之君来朝,卿皆见以羔,膳大牢,侯伯子男膳特牛,彼又无筐米,此侯伯之臣得用大牢,有筐米者,彼为君礼,此是臣礼,各自为差降,不得以彼难此。
  宾迎,再拜。老牵牛以致之,宾再拜稽首受。老退,宾再拜送。(老,室老,大夫之贵臣。)
  [疏]注“老室”至“贵臣”。
  ○释曰:案《丧服》:“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郑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即此室老贵臣者,家相邑宰之属,故为贵臣也。
  上介亦如之。众介皆少牢,米六筐,皆士牵羊以致之。(米六筐者,又无粱也。士亦大夫之贵臣。)
  [疏]注“米六”至“贵臣”。
  ○释曰:言“又无粱也”者,上文八筐无稻,从上去之,明知此亦从上去之,无粱,其稻、粱是加,故去之。云“士亦大夫之贵臣”者,即是大夫邑宰也,以其大夫使之,故知大夫之贵臣也。
  公於宾,壹食,再飨。(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公食大夫礼》曰:“设洗如飨。”则飨与食互相先後也。古文壹皆为一,今文飨皆为乡。)
  [疏]注“飨谓”至“为乡”。
  ○释曰:此篇虽据侯伯之卿聘使五等诸侯,其臣聘使牢礼皆同,无大国次国之别。是以《掌客》五等诸侯相朝,其下皆云群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饩,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又云“凡诸侯之卿、大夫、士为国客,则如其介之礼以待之”,郑注云:“尊其君以及其臣也。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爵,卿也,则飧二牢,饔饩五牢;大夫也,则飧大牢,饔饩三牢;士也,则飧少牢,饔饩大牢也。此降小礼,丰大礼也。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以此言之,公、侯、伯、子、男大聘使卿,主君一食再飨;小聘使大夫,则主君一食一飨。若然,案《掌客》子男一食一飨,子男之卿再飨。多於君者,以其君臣各自相望,不得以君决臣也。云“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者,以其飨礼与食礼同,食礼既亨大(元缺止此)牢,明飨礼亨大牢可知。但以食礼无酒,飨礼有酒,故以饮宾言之。引《公食》飨与食互相先後者,此经先言食,後言飨,则食在飨前。《公食》言设洗如飨礼,则飨在食前,飨先後出於主君之意,故先後不定也。
  燕与羞,ㄈ献,无常数。(羞,谓禽羞雁鹜之属,成孰煎和也。ㄈ,始也。始献,四时新物,《聘义》所谓时赐无常数,由恩意也。古文ㄈ作淑。)
  [疏]“燕与”至“常数”。
  ○注“羞谓”至“作淑”。
  ○释曰:案《周礼掌客》:上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皆有常数。此臣无常数者,亦是君臣各为一,不得相决。知“羞,谓禽羞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禽羞ㄈ献”,故知是禽。知“成孰煎和”者,以其言羞鼎熏之类,故知成孰煎和者也。知禽是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宰夫归乘禽,日如饔饩之数。”郑注:“乘禽,乘行之禽也,亦云雁鹜之属。”以无正文,故以意解之。
  宾介皆明日拜于朝。上介壹食、壹飨。(飨食宾,介为介,从飨献矣,复特飨之,客之也。)
  [疏]注“飨食”至“之也”。
  ○释曰:不言从食者,《公食》介虽从入,不从食。宾食毕,介逆出,是不得从食矣。知“从飨”者,下记云:“大夫来使,无罪飨之,过则饩之,其介为介。”注云:“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故知介从飨。案襄二十七年:“宋公兼享晋、楚之大夫,赵孟为客,子木与之言,弗能对,使叔向侍言焉,子木亦不能对也。”叔向为赵孟介,而得从飨,是其义也。云“复特飨之”,即此经是也。
  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如致饔,无傧。(君不亲食,谓有疾及他故也。必致之,不废其礼也。致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也。致礼於卿,使卿;致礼於大夫,使大夫,非必命数也。无傧,以己本宜往。古文侑皆作宥。)
  [疏]“若不”至“无傧”。
  ○注“君不”至“作宥”。
  ○释曰:案上文云君使卿归饔饩於宾馆,宾傧之。今君有故,不亲食,使卿生致其牢,礼亦於宾馆,但无傧为异。云“谓有疾及他故也”者,他故之中,兼及有哀惨。云“非必命数也”者,依《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经云“各以其爵”,故知不依命数。云“无傧,以己本宜往”者,饔饩之等,不宜召宾,故君使人致礼宾则傧使者,此飨食之礼,主君无故,合速宾之来就主君,入庙,宾无傧礼。今主君有故,生致於宾,亦无傧,故云本宜往。此篇据侯伯之卿来聘,是使卿致礼。郑兼云“使大夫”,於大夫者,小聘使大夫来,使大夫致礼也。若然,经直言“使大夫”者,大夫中兼有上大夫兼卿也。
  致飨以酬币,亦如之。(酬币,飨礼酬宾劝酒之币也,所用未闻也。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礼器》曰“琥璜爵”,盖天子酬诸侯。)
  [疏]“致飨”至“如之”。
  ○注“酬币”至“诸侯”。
  ○释曰:云“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者,郑以飨之酬币无文,故约上主君礼宾之时,用束帛、乘马,此飨宾酬币亦不过是,故云亦不是过。引《礼器》者,案彼经云:有以少为贵者,“圭璋特,琥璜爵”,郑注云:“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彼经不云天子诸侯相酬之币,故此注云“盖”,言“酬诸侯”者,公侯伯用琥,於子男用璜,引之者,证与此酬卿大夫不同之义。
  大夫於宾,壹飨,壹食。上介,若食、若飨。若不亲飨,则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币,致食以侑币。(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为之致之。列国之宾来,荣辱之事,君臣同之。)
  [疏]“大夫”至“侑币”。
  ○注“作使”至“同之”。
  ○释曰:此一经论主国卿大夫飨食聘宾及上介之事。此直言飨食不言燕,亦有燕,是以《郑诗羔裘》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郑注云“与异国宾客燕时,虽无此物,犹言之以致其厚意。其若有之,固将行之。士大夫以君命出使,主君之臣必以燕礼乐之,助君之叹”是也。又昭二年《左传》云,韩宣子来聘,宴于季氏。《传》无讥文,明邻国大夫有相燕之法。又此大夫相礼,飨食有常数,虽有燕之,亦无常数,亦无酬币矣。
  ●卷二十三聘礼第八
  君使卿皮弁,还玉于馆。(玉,圭也。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还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厉之义也。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终也。)
  [疏]“君使”至“于馆”。
  ○注“玉圭”至“终也”。
  ○释曰:自此尽“宾送不拜”,论主君使卿诣馆还玉及报享之事。云“玉,圭也”者,举聘君之圭。云“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并相切厉之义”,并《聘义》文。案《聘义》云:“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厉以礼。”又云:“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又云:“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是其义也。云“还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厉之义也”者,既以玉比德,德在於身,不取於人,彼既将玉来,似将德与己,己不可取彼之德,故还之,不取德也。既不得取,而将玉往来者,相切磋,相磨厉以德,而尊天子,故用之也。云“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终也”者,始谓受聘享在庙时,今还,以皮弁还玉,是终之也。
  宾皮弁,袭,迎于外门外,不拜,帅大夫以入。(迎之不拜,示将去,不纯为主也。帅,道也。今文曰迎于门外,古文帅为率。)
  [疏]“宾皮”至“以入”。
  ○注“迎之”至“为率”。
  ○释曰:云“帅大夫以入”者,大夫即卿,卿亦大夫也。云“不纯为主也”者,客在馆如主人,卿往如宾,今不拜迎,是不纯为主也,决上君使卿归饔饩时,宾拜迎,是纯为主人故也。
  大夫升自西阶,钩楹。(钩楹,由楹内,将南面致命。致命不东面,以宾在下也。必言钩楹者,宾在下,嫌楹外也。)
  [疏]“大夫”至“钩楹”。
  ○注“钩楹”至“外也”。
  ○释曰:云“不东面,以宾在下也”者,决归饔饩时,大夫东面致命;行聘时,宾亦东面致命也。云“必言钩楹者,宾在下,嫌楹外也”,若然,不在楹外近之者,以初行聘时,在堂上楹内,故今还在楹内也。
  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自左,南而受圭,退负右房而立。(听命於下,敬也。自左南面,右大夫且并受也。必并受者,若乡君前耳。退,为大夫降逡遁。今文或曰:由自西阶,无南面。)
  [疏]“宾自”至“而立”。
  ○注“听命”至“南面”。
  ○释曰:云“听命於下,敬也”者,此决宾受礼时,公用束帛,宾西阶上听命;归饔饩时,宾阼阶上听命。此特於下听命,故云敬也。云“自左南面,右大夫且并受也”者,以《乡饮酒》献酢之时,授者在右,受者在左,故右大夫也。且并受者欲取,如向君前然也。云“若向君前耳”者,谓於本国君前受圭璋时,北面并受,今还,南面并受,面位受不同,并受一边不异,故云若向君前耳。云“退,为大夫降逡遁”者,以大夫降为之逡遁,而退因即负右房,南面而立,大夫士直有东房西室,天子诸侯左右房,今不在大夫庙,於正客馆,故有右房也。
  大夫降中庭。宾降自碑内,东面,授上介于阼阶东。(大夫降出,言中庭者,为宾降节也。授於阼阶东者,欲亲见贾人藏之也。宾还阼阶下西面立。)
  [疏]“大夫”至“阶东”。
  ○注“大夫”至“面立”。
  ○释曰:云“大夫降出,言中庭者,为宾降节也”者,以其大夫授宾圭讫,降自西阶,将出门至中庭,不止。今云大夫降出中庭者,大夫中庭宾乃降,故郑云为宾降节也。云“授於阼阶东者,欲亲见贾人藏之也”者,贾人是上启椟者,是掌玉之人,此时无事,在堂东待此玉,故宾向阼阶东得见之。云“宾还阼阶下西面立”者,以其宾在馆如主人,在阶下西面立是其常处,立者以待授璋也。
  上介出请,宾迎。大夫还璋,如初入。(出请,请事於外以入告也。宾虽将去,出入犹东,唯升堂由西阶。凡介之位,未有改也。)
  [疏]注“唯升堂”至“改也”。
  ○释曰:案上文云“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是其升堂由西阶也。云“凡介之位,未有改也”者,以其宾唯升自西阶,明介犹在东方,故上文授上介于阼阶东也,故言未有改。
  宾裼,迎。大夫贿用束纺。(贿,予人财之言也。纺,纺丝为之,今之纟专也,所以遗聘君,可以为衣服,相厚之至。)
  [疏]“宾裼”至“束纺”。
  ○注“贿予”至“至也”。
  ○释曰:此则未知何用之财,若是报享之物,不应在礼玉之上。今言此“束纺”者,以其上圭璋是彼国之物,下云“礼玉束帛”,报聘君之享物,彼君厚礼於此,此亦当厚礼於彼,故特加此束纺,是以郑云“相厚之至”也。云“贿,予人财之言也”者,案下记云“贿,在聘于贿”,又云“无行则重贿反币”。郑注《周礼》云:“布帛曰贿。”是贿为财物,是与人财物谓之贿也。云“纺,纺丝为之”者,因名此物为纺。云“今之纟专也”者,郑注《周礼内司服》亦云“素纱者,今之白纟专也。”则此束纺者,素纱也,故据汉法况之。
  礼玉、束帛、乘皮,(礼,礼聘君也,所以报享也。亦言玉璧可知也。今文礼皆作醴。)
  [疏]“礼玉束帛乘皮”。
  ○注“礼礼”至“作醴”。
  ○释曰:云“礼,礼聘君也”者,此谓报享之物,以其彼持享物来礼此主君,此主君亦以物礼彼君,故云礼礼聘君也。云“所以报享也”者,彼以物享此君,此君亦以物享彼君,《曲礼》云:“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今以来而往,是相享之法,故云报享也。云“亦言玉璧可知也”者,上文聘宾行享之时,束帛加璧,束锦加琮,今报享物,亦有璧琮致之,故云亦言玉璧可知。此玉则琮也,以其经言玉,故以玉言之。若然,经言束帛兼有束锦矣,案下记云“贿,在聘于贿”,又云“无行则重贿反币”,则此礼也。
  皆如还玉礼。大夫出,宾送,不拜。
  公馆宾,(为宾将去,亲存送之,厚殷勤,且谢聘君之意也。公朝服。)
  [疏]“公馆宾”。
  ○注“为宾”至“朝服”。
  ○释曰:自此尽“宾退”,论明日宾将发,主君就馆拜谢聘君使臣来礼己国之事。云“公朝服”者,以其行聘享在庙之时,相尊敬重,故著皮弁。此拜谢之礼轻,故知著朝服。
  宾辟,(不敢受主国君见己於此馆也。此亦不见,言“辟”者,君在庙门,敬也。凡君有事於诸侯臣之家,车造庙门乃下。)
  [疏]“宾辟”。
  ○注“不敢”至“乃下”。
  ○释曰:云“此亦不见,言辟者,君在庙门,敬也”者,此言亦者,亦劳宾时,故上文宾即馆,卿大夫劳宾,宾不见,以其不见,故遣上介听命,故知此宾亦不见。凡言“辟”者,将见而不见,则谓之辟。此本不见而言辟者,以其君在庙门外,虽不见而言辟,故郑云“敬也”。云“凡君有事於诸臣之家,车造庙门乃下”者,以其卿馆于大夫之庙,此馆则是诸臣之家,案《公食》记云:“宾之乘车在大门外。”又《曲礼》云“客车不入大门”,以此言之,君车入大门矣。大夫士有两门,入门东行则是庙门矣。既至庙门,须与宾行礼,故郑云造庙门乃下也。
  上介听命。(听命於庙门中,西面,如相拜然也。摈者每赞君辞,则曰:“敢不承命,告于寡君之老。”)
  [疏]“上介听命”。
  ○注“听命”至“之老”。
  ○释曰:云“听命於庙门中,西面,如相拜然也”者,案前受士介币之时,“宾固辞,公答再拜,摈者出,立于门中以相拜”,注云:“立门中阈外西面。”此中宾不见,使介听命,明如相拜,然取其视外,便也。必知在门中西面者,以其君来如宾礼,东面,介西面,面公可知。云“摈者每赞君辞,则曰:敢不承命,告于寡君之老”者,以其君尊,不自出辞,以是故君之摈者,每事赞君出辞,则曰“敢不承命”者,谓上介答君之辞,知告宾。云“告于寡君之老”者,案《玉藻》云:“摈者曰寡君之老。”注云:“摈者之辞,主於见他国君。”今上介当摈者之处,故知告于宾,称告于寡君之老。
  聘享,夫人之聘享,问大夫,送宾,公皆再拜。(拜此四事,公东面拜,摈者北面。)
  [疏]“聘享”至“再拜”。
  ○注“拜此”至“北面”。
  ○释曰:云“聘享”者,谓宾聘君以圭,享君以璧。夫人聘享者,谓宾聘夫人以璋,享夫人以琮。问大夫者,间三卿及尝聘彼国之下大夫,送宾以登路。云“拜此四事”者,君礼一,夫人礼二,大夫礼三,送宾礼四,四事皆再拜。云“公东面”者,公如宾礼,门西东面,摈者向公、向介,故知北面为相而言也。
  公退,宾从,请命于朝。(宾从者,实为拜主君之馆己也。言请命者,以己不见,不敢斥尊者之意。)
  [疏]“公退”至“于朝”。
  ○注“宾从”至“之意”。
  ○释曰:云“言请命者,以己不见,不敢斥尊者之意”者,案《司仪》云:“君馆客,客辟,介受命,遂送,客从拜辱于朝。”此经不言拜辱,而言请命,凡言请者,得不由君,君听则拜,此下经直云“公辞宾退”,不见拜文,是君不受其谢,故云“请命者,以己不敢斥尊者之意”,故不言“辱”而言“请”。
  公辞,宾退。(辞其拜也。退,还馆装驾,为且将发也。《周礼》曰:“宾从,拜辱于朝,明日,客拜礼赐,遂行之。”)
  [疏]“公辞宾退”。
  ○注“辞其”至“行之”。
  ○释曰:云“退,还馆装驾”者,以明旦将发,故装束驾乘。引《周礼》者,证明日客拜礼赐,遂行之事。郑彼注云:“礼赐者,谓乘禽。”即此下文“宾拜乘禽”是也。
  宾三拜乘禽於朝,讶听之。(发去乃拜乘禽,明己受赐,大小无不识。)
  [疏]“宾三”至“听之”。
  ○注“发去”至“不识”。
  ○释曰:自此尽“送至于竟”,论宾介发行王国赠送之事。云“明己受赐,大小无不识”者,以其乘禽是礼,以细小尚记识而拜之,况飨饩食礼之大者,记识可知,故云大小无不识。
  遂行,舍于郊。(始发,且宿近郊,自展令。)
  [疏]“遂行舍于郊”。
  ○注“始发”至“展令”。
  ○释曰:《曲礼》云:“已驾,仆展令。”郑注云“具视”也。彼是君车,故使仆展之,此卿大夫,故郑云“自展令”恐不得所故也。
  公使卿赠,如觌币。(赠,送也,所以好送之也。言如觌币,见为反报也。今文公为君。)
  [疏]“公使”至“觌币”。
  ○注“赠送”至“为君”。
  ○释曰:“所以好送之”者,来而不往非礼,以礼来往,皆是和好之事,故云好送之也。云“言如觌币,见为反报也”者,以其赠之多少,一如觌币,故郑云见为反报也。
  受于舍门外,如受劳礼,无傧。(不入,无傧,明去而宜有已也。如受劳礼,以赠劳同节。)
  [疏]注“不入”至“同节”。
  ○释曰:言“不入,无傧”,对归饔饩入设而有傧。此则不入,无傧,明宾去,礼宜有已。云“如受劳礼,以赠劳同节”者,宾来劳之,去有赠之,皆在近郊,礼又不别,故言同节也。
  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大夫亲赠,如其面币,无傧。赠上介亦如之。使人赠众介,如其面币。士送至于竟。
  使者归,及郊,请反命。(郊,近郊也。告郊人,使请反命於君也。必请之者,以己久在外,嫌有罪恶,不可以入。春秋时,郑伯恶其大夫高克使之将兵,逐而不纳,此盖请而不得入。)
  [疏]“使者”至“反命”。
  ○注“郊近”至“得入”。
  ○释曰:自此尽“拜其辱”,论使者反命之事。知郊是近郊者,以下文云“朝服载旃”,郑云“行时税舍於此郊,今还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者,初行云“舍於郊敛旃”,今至此载旃而入,故知近郊也。云“告郊人,使请反命於君”者,以其使者至所聘之国,谒关人,明此至郊告郊人,使请可知。引《春秋》者,案闵二年《公羊传》云:“郑伯恶高克,使之将,逐而不纳,弃师之道也。”何休云:“使将师救卫,随後逐之。”彼无大夫文,言大夫者,郑君加之也。
  朝服,载旃。(行时税舍于此郊,今还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古文旃作膳。)
  禳,乃入。(禳,祭名也。为行道累历不祥,禳之以除灾凶。)
  [疏]“禳乃入”。
  ○注“禳祭”至“灾凶”。
  ○释曰:案《春官小祝》云掌“侯禳祷祠之祝号”,郑注云:“禳,禳凶咎。”故郑此云禳是祭名也。
  乃入,陈币于朝,西上。上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他介皆否。(皆否者,公币、私币皆不陈。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其或陈或不陈,详尊而略卑也。其陈之,及卿大夫处者待之,如夕币。其礼於君者不陈。上宾,使者。公币,君之赐也。私币,卿大夫之币也。他介,士介也。言他,容众从者。)
  [疏]“乃入陈”至“皆否”。
  ○注“皆否”至“从者”。
  ○释曰:云“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者,於君所得为公币,於卿大夫所为私币。宾之公币有:入郊劳币,一也;礼宾币,二也;致饔饩,三也;夫人归礼币,四也;侑食币,五也;再飨币,六也;夕币,七也;赠贿币,八也。此八者,皆主君礼赐使者,皆用束锦,故曰公币。宾之私币略有十九:主国三卿五大夫皆一,食有侑币,飨有酬币,皆用束锦,则是十六;有三卿郊赠,则十九也。其上介公币则有五:致饔饩,一也;夫人致礼币,二也;侑食币,三也;飨酬币,四也;郊赠币,五也。降於宾者,以其上介无郊赠币,又无礼宾币,又阙一飨币,故宾八,上介五也。上介私币有十一:主国三卿五大夫,或飨或食不备,要有其一,则其币八也;又三卿皆有郊赠,如其面币,通前则十一也。主国下大夫尝使己国者,聘亦有币及之,则亦有报币之事,其数不定。士介四人直有郊赠报私币,主国卿大夫报士介私面,士介私币,数不甚明。云“礼於君者不陈”者,谓贿用束纺,礼用束帛、乘皮,不陈之者,以经云公币,又云上介公币,他介皆否。若礼於君者,一统於宾,不得云介之币,故知礼於君者不陈。必礼於君不陈,礼於己始陈者,以其礼於君者,是其正,故不陈之。礼於己者,以其荣,故陈之。是以下注云:“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是其义也。若然,聘君以币问卿,而其卿不见报聘君之币者,以其尊卑不敌,若报之,嫌其敌体故也。
  束帛各加其庭实,皮左。(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也。)
  [疏]注“不加”至“多也”。
  ○释曰:此决初夕币时,束帛皆加于左皮上。今不言加於皮上者,若加於皮上,相掩蔽,故不加於皮上,荣其多也。
  公南乡。(亦宰告于君,君乃朝服出门。左,南乡。)
  [疏]“公南乡”。
  ○注“亦宰”至“南乡”。
  ○释曰:此陈币,当如初夕币之时,管人布幕于寝门外,使者北面,众介立于其左,东上,卿大夫在幕东,西面北上,宰告於君,君朝服出门左,南乡,是以郑此注亦依夕币而言之。
  卿进使者,使者执圭,垂缫,北面。上介执璋,屈缫,立于其左。(此主於反命,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
  [疏]“卿进”至“其左”。
  ○注“此主”至“东上”。
  ○释曰:案上行聘礼之时,上介屈缫授宾,宾袭受之。今此宾执圭垂缫,宾则犭军,变於宾,彼国致命时也。上介执璋,屈缫者,变於宾故也。必变之者,反命致敬少於邻国致命时,故宾於君前得裼,见美为敬也。云“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者,此言“亦”者,亦初行受於朝时,君使卿进,使者入,众介随入,北面东上。此中虽不云士介入,明亦随入可知。
  反命,曰:“以君命聘于某君,某君受币于某宫,某君再拜。以享某君,某君再拜。”(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某君,某国名也。某宫,若言桓宫、僖宫也。某君再拜,谓再拜受也。必言此者,明彼君敬君,己不辱命。)
  [疏]“反命”至“再拜”。
  ○注“君亦”至“辱命”。
  ○释曰:云“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者,亦谓亦受命於朝位,立定时,君揖,使者乃进受命,明反命亦然。某君某国名者,若云郑国君、齐国君。云“某宫,若言桓宫、僖宫”者,《左传》有桓宫之楹宫,是庙名。其受聘享於庙,故以宫言之。但受聘享在大祖庙,不在亲庙四,而云桓宫、僖宫者,略举庙名而言也。
  宰自公左受玉。(亦於使者之东,同面并受也。不右使者,由便也。)
  [疏]“宰自公左受玉”。
  ○注“亦於”至“便也”。
  ○释曰:此言“亦”者,亦於出使初受玉时,宰“自公左授使者圭,同面”,注云:北面并授之。凡并授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此中受由其右者,因东藏之便,故郑云“不右使者,由便也。”
  受上介璋,致命亦如之。(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致命曰:“以君命聘於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以享于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不言受币于某宫,可知,略之。)
  [疏]“受上”至“如之”。
  ○注“变反”至“略之”。
  ○释曰:云“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者,君与夫人聘於邻国君与夫人,各有所当。聘邻国君受命於君,今使者还,反命於君;聘於邻国夫人,当受命於夫人,使者还,反命於夫人。但妇人无外事,虽聘夫人,亦君命之。今使还反命,不云反命於君,变反言致命者,若本非君命,犹夫人之命然,故变反言致也。若然,夫人既无外事,而承君命聘邻国夫人者,以其夫妇一体,共事社稷,故下记云:“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是宾主相对之辞也。云“致命曰”已下,聘夫人反命无文,此郑君依记上文反命於君之辞而言之,云“不言受币於某宫可知,略之”者,以其夫人受聘享,皆因君聘享同时同宫,故略之也。
  执贿币以告,曰:“某君使某子贿。”授宰。(某子,若言高子、国子。凡使者所当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贿币在外也。)
  [疏]“执贿”至“授宰”。
  ○注“某子”至“外也”。
  ○释曰:此贿币者,即上文贿用束纺是也。云“某子,若言高子、国子”者,案闵公二年冬《经》书“齐高子来盟”,僖三十三年《经》书“齐国归父来聘”,《左传》曰“国子为政,齐犹有礼”者是也。云“凡使者所当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者,以上受上介璋,是上介授宾,明其馀皆上介取以授之。云“贿币在外”者,以其上文云“礼於君者不陈”,此贿币即是礼於君前,明在外也。
  礼玉亦如之。(亦执束帛加璧也。告曰:“某君使某子礼。”宰受之,士随,自後左士介,受乘皮如初。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从取皮也。)
  [疏]“礼玉亦如之”。
  ○注“亦执”至“皮也”。
  ○释曰:此即上云“礼玉束帛乘皮”,郑注云:“礼,礼聘君也,所以报享也。”云“亦执束帛加璧也”者,言“亦”,亦上文行享时束帛加璧者也。云“宰受之,士随,自後左士介,受乘皮”者,此约初行享之时,公侧授宰币,士受皮皆自後右客,今执享皮币玉,宰受之可知。言宰受之士随,自後随宰,自後谓自士介後,其在东上者,不须云自後。其馀三人皆後,乃得左之。必左士介者,取向东藏之便故也。云“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从取皮也”者,此亦初享之时,宾奉束帛加璧,是上介取以授宾,明士介从取皮可知。
  执礼币,以尽言赐礼。(礼币,主国君初礼宾之币也。以尽言赐礼,谓自此至於赠。)
  [疏]注“礼币”至“於赠”。
  ○释曰:云“礼币,主国君初礼宾之币也”者,谓从郊劳已後,至於赠贿,八度礼宾,皆有币,是自郊劳为初也。云“以尽言赐礼,谓自此至於赠”者,此则郊劳也。
  公曰:“然,而不善乎?”(善其能使於四方。而犹女也。)
  授上介币,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授上介币,当拜公言也。不授宰者,当复陈之。)
  [疏]“授上”至“再拜”。
  ○注“授上”至“陈之”。
  ○释曰:云“不授宰者,当复陈之”者,此币皆先陈之,今宾执以告君,宾释辞,君曰勤劳使於四方。故授上介币,当拜答君,言此币不授与宰者,当复陈之於本处。此币入於己者,故不授宰也。上贿币礼君者,反命讫,皆授宰,故以此决之。
  私币不告。(亦略卑也。)君劳之,再拜稽首。君答再拜。(劳之以道路勤苦。)
  若有献,则曰:“某君之赐也。(言此物某君之所赐予为惠者也。其所献虽珍异,不言某为彼君服御物,谦也。其大夫出,反必献,忠孝也。)
  [疏]“若有”至“赐也”。
  ○注“言此”至“孝也”。
  ○释曰:此献物谓入宾者,故下记云:“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注云:“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犹以君命致之。”则是宾亦言有私献於彼君,则彼君亦有私献报宾,则此献者也。云“大夫出,反必献,忠孝也”者,案下《曲礼》云:“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彼私行出疆,反必有献,此以公聘出疆,反亦有献,故云大夫出,反必献。此以入己之物献於君者,忠孝也。事君言忠,事父言孝,此献君忠也,而兼言孝者,忠臣出孝子之门,故连言孝也。
  君其以赐乎?”(不必其当君也。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已也。)
  [疏]“君其以赐乎”。
  ○注“不必”至“己也”。
  ○释曰:言君其以赐乎者,大夫所献之物,谦不必当君所须此物,君其以赐臣下乎?言乎者,或当君意,或不当君意,故言“乎”以疑之。云“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己也”者,士拜国君,国君不拜,士贱故也。大夫拜国君,国君即答拜,大夫尊故也。故云不拜者,为君之答己拜。若然,自反命以来,尽於赐礼之等,或拜或不拜,无答己之嫌。独此不拜,为君之答己者。自此以前,皆是彼国报君之物,宾直告事而已,君受之而无言,故宾不拜君。有言及己者,乃拜之,拜君言也。此献是彼国君赐於己,理须拜送,是以《玉藻》云:“凡献於君,大夫使宰,士亲,皆再拜稽首送之。”又《郊特牲》云:“大夫有献弗亲,不面拜,为君之答己。”亦此类。故郑云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己。若然,《玉藻》不亲,此亲者,此因反命,故亲献也。
  上介徒以公赐告,如上宾之礼。(徒谓空手,不执其币。)
  君劳之,再拜稽首。君答拜。劳士介亦如之。(士介四人,旅答壹拜,又贱也。)
  [疏]注“士介”至“贱也”。
  ○释曰:郑知旅答士介共一拜者,君劳上介,上介再拜稽首,君答拜,不言再拜,则君答上介一拜矣。劳士亦如之。不言“皆”,则总答一拜矣。劳宾,君答再拜,劳上介,君答一拜,对宾再拜,已是贱矣。今此士介四人,共答一拜,故云“又贱也”。此一拜答臣下,则《周礼大祝》辨九拜,“七曰奇拜”是也。是以彼注云:一拜,答臣下也。案《曲礼》云“君於士不答拜”,此君答拜士者,以其新行反命,君劳苦之,故答拜异於常也。
  君使宰赐使者币,使者再拜稽首。(以所陈币赐之也。礼,臣子,人赐之而必献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则拜受之,如更受赐也。既拜,宰以上币授之。)
  [疏]“君使”至“稽首”。
  ○注“以所”至“授之”。
  ○释曰:云“礼,臣子,人赐之而必献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则拜受之,如更受赐也”者,案《内则》云:“妇或赐之衣服,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臣子於君父亦然,言此者,证此经君使宰以所献之物反赐使者,使者辞不得命,再拜稽首受之,如更受赐。云“既拜,宰即以上币授之”者,以其上文云执礼币,授上介者,是执上币,不执下币,明知宰所执授之者是上币可知。
  赐介,介皆再拜稽首。(士介之币,皆载以造朝,不陈之耳。与上介同受赐命,俱拜。既拜,宰亦以上币授上介。)
  乃退。(君揖入,皆出去。)
  [疏]“乃退”。
  ○注“君揖入皆出去”。
  ○释曰:知“君揖入,皆出去”者,初宾将行,君前受命讫,君揖入,揖宾介出,故知此君退者,亦反命讫,宾介出可知。
  介皆送至于使者之门,(将行,俟于门,反又送于门,与尊长出入之礼也。)
  [疏]“介皆”至“之门”。
  ○注“将行”至“礼也”。
  ○释曰:云“将行,俟於门”,是出之礼,初行之时,介皆至宾门,俟宾同行。今行反,又送至于门,是入之礼,故云“与尊长出入之礼”。
  乃退揖。(揖别也。)
  使者拜其辱。(随谢之也,再拜上介,三拜士介。)
  [疏]注“再拜上介三拜士介”。
  ○释曰:上介是大夫,与己同类,故知再拜。士卑,与己异类,各一拜,故言三拜士介。
  释币于门。(门,大门也。主于,布席于西阈外,东面,设洗于门外东方,其馀如初于祢时。出于行,入于门,不两告,告所先见也。)
  [疏]“释币于门”。
  ○注“门大”至“见也”。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上介使还礼门神及奠于祢之事。知“门是大门”者,以其从外来,先至大门,即礼门神,故知门是大门也。案《特牲》筮时云“席於门中,西阈外”,故知此亦席于西阈外。知“东面”者,神居东面为正故也。云“设洗于门外东方”者,以其庙在学,设洗皆云“洗当东荣”,故在门外,亦在东方也。云“其馀如初于祢时”者,初出亦释币於行,不如之者,以其初出於庙,礼文具设于行,其文略,故此云如祢时也。言如者,谓释币於祝,先入己下,埋于西阶东是也。云“出于行,入于门,不两告,告所以先见也”者,出时自庙出,先见行,即告行,入时先见门,故告门。出入皆告一,故云不两告也。
  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告反也。荐,进也。)
  [疏]“乃至”至“脯醢”。
  ○注“告反也荐进也”。
  ○释曰:云“筵几于室”者,还以《特牲》、《少牢》司宫设席于奥东面,右几,但无牲牢,进脯醢而已,以告祭非常故也。
  觞酒陈。(主人酌进奠,一献也。言陈者,将复有次也。先荐後酌,祭礼也。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
  [疏]“觞酒陈”。
  ○注“主人”至“入也”。
  ○释曰:云“言陈者,将复有次也”者,但云主人一献当言奠,今不言奠而言陈者,以其下仍有室老及士献,以备三献,故言陈。陈有次第之言,以其三时次第皆列于坐者也。云“先荐後酌,祭礼也”者,以其《特牲》、《少牢》皆先荐馔,乃後献奠于南,此与彼同,故云先荐後酌祭礼也。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者,必略出谨入者,出时以祷祈,入时以祠报,故不同也。
  席于阼,(为酢主人也。酢主人者,祝取爵酌,不酢於室,异於祭。)
  [疏]“席于阼”。
  ○注“为酢”至“於祭”。
  ○释曰:郑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尸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但此无尸为异也。不酢於室异於祭者,此决《特牲》、《少牢》皆於室内,尸东西面受酢,此乃於外行来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与正祭异也。又於正祭时有尸,尸饮卒爵,以尸爵酢主人。此吉祭无尸,爵兼奠,故别取爵以酢主人,亦异也。
  荐脯醢,(成酢礼也。)
  [疏]“荐脯醢”。
  ○注“成酢礼也”。
  ○释曰:此奠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酢时,皆席于户内,有荐俎,此虽无俎,亦荐脯醢于主人之前,以成酢礼也。
  三献。(室老亚献,士三献也。每献奠,辄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疏]“三献”。
  ○注“室老”至“酢也”。
  ○释曰:郑注《丧服》云:室老,家相、士、邑宰。知无主妇而取士者,以其自外来,主於告,反即释奠於祢庙,故知主妇不与而取士。备三献,必知有室老与士者,以其前大夫致饔饩於宾时,使老牵牛以致之,郑注云:皆大夫之贵臣。故知此亦贵臣为献也。云“每献奠,辄取爵酌”者,此通三献皆献奠讫,别取爵自酢,故云辄取爵酌也。别云“主人自酢”者,对正祭有尸,三献皆献尸讫,尸酢主人,主妇宾长。今此无尸,皆自酢,独云主人者,主人为首正,故举前以包後。
  一人举爵,(三献礼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举也。)
  [疏]“一人举爵”。
  ○注“三献”至“举也”。
  ○释曰:云“三献礼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献,《特牲》、《少牢》礼是也。云“更起酒”者,此欲献酬,从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时,设尊两壶於阼阶东,西方亦如之。郑注云:“谓酬宾及兄弟。”则此亦当然,故知别取酒也。云“主人奠之,未举”者,以其下文云“献从者”,乃云“行酬”,似《乡饮酒》、《乡射》一人举觯,未举,待献介众宾後乃行酬,亦然也。
  献从者,(从者,家臣从行者也。主人献之,劳之也。皆升饮酒於西阶上,不使人献之,辟国君也。)
  [疏]“献从者”。
  ○注“从者”至“君也”。
  ○释曰:知升饮於上者,案《特牲礼》献众宾及兄弟之等,皆升饮於西阶上,故此献从者,亦於阶上可知。云“不使人献之,避国君”者,若正祭,虽国君亦自献,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君洗瑶爵献大夫”之等。若然,则告祭非常,今献从者,从燕法。案《燕礼》使宰夫为献主,是国君不亲献,此大夫亲献,故云避国君也。
  行酬,乃出。(主人举奠酬从者,下辩,室老亦与焉也。)
  [疏]注“室老亦与”。
  ○释曰:知者,案《燕礼》使者劳者,在者亦与,故知此室老亦与。不言士者,文不具,亦与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聘遭丧,入竟,则遂也。(遭丧,主国君薨也。入竟则遂,国君以国为体,士既请事,已入竟矣。关人未告,则反。)
  [疏]“聘遭丧入竟则遂也”。
  ○注“遭丧”至“则反”。
  ○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上陈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论或遭主国君丧,或聘君薨於後,或使者与介身卒。安不忘危,故见此非常之事。从此尽“练冠以受”,论主国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变礼之事。云“以国为体”者,谓《公羊传》宋人执郑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则国存,不逐则国灭,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国为体。但聘君主以聘国,故君虽薨而遂入,关人未告则反者,聘使至关,乃谒关人,关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请事。已入关,自然入矣,若关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闻,主国君死,理当反矣。
  不郊劳,(子未君也。)
  [疏]“不郊劳”。
  ○注“子未君也”。
  ○释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後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若然,云“子未君”,《公羊传》文。但彼据逾年即位後,此据新遭父丧,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
  [疏]“不筵几”。
  ○注“致命”至“神之”。
  ○释曰:“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决正聘设几筵也。“就尸柩於殡宫”者,国君虽以国为体,主聘其国,但聘亦为两君相好,今君薨,当就尸柩,故不就祖庙也。云“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庙,则殡宫亦得为庙,则设几筵亦可矣。但始死,不忍异於生,不神之,故於殡傍无几筵也。《曾子问》云“君薨世子生”,告殡殡东有几筵者,郑云:“明继体也。”然则寻常则殡东不设几筵,当在室内矣。
  不礼宾。(丧降事也。)
  [疏]“不礼宾”。
  ○注“丧降事也”。
  ○释曰:云“不礼”者,谓既行聘享讫,不以醴酒礼宾也。
  主人毕归礼,(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
  [疏]“主人毕归礼”。
  ○注“宾所”至“飨食”。
  ○释曰:知归礼中兼有飨食者,主人有故,虽飨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归之。且下文云“宾唯饔饩之受”,明本并飨食,亦归宾,乃就中受饔饩。若本不归飨食,空归饔饩何顿云饔饩之受,明其时并致飨食也。
  宾唯饔饩之受。(受正不受加也。)
  [疏]“宾唯饔饩之受”。
  ○注“受正不受加也”。
  ○释曰:饔饩大礼是其正,自飨食之等是其加也。
  不贿,不礼玉,不赠。(丧杀礼,为之不备。)
  [疏]“不贿不礼玉不赠”。
  ○注“丧杀礼为之不备”。
  ○释曰:云“不贿”者,皆据上文谓不以束纺。“不礼玉”者,谓不以束帛、乘皮以报享。“不赠”者,宾出至郊,不以物赠之也。
  遭夫人、世子之丧,君不受,使大夫受于庙,其他如遭君丧。(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其他,谓礼所降。)
  [疏]“遭夫”至“君丧”。
  ○注“夫人”至“所降”。
  ○释曰:云“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者,案《礼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故云君为丧主。既为丧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云“其他,谓礼所降”者,谓“不礼以下,不赠以上”,皆阙之。
  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遭丧,谓主国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长衣,素纯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纯凶接纯吉也。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君丧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
  [疏]“遭丧”至“以受”。
  ○注“遭丧”至“义也”。
  ○释曰:此经总说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将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郑云“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也。云“长衣,素纯布衣”者,此长衣则与深衣同布,但袖长素纯为异,故云长衣素纯布衣也。此长衣之缘以素为之,故云素纯也。去衰易冠者,谓脱去斩衰之服,而著长衣,脱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练冠,故云“去衰易冠”也。云“不以纯凶接纯吉”者,《聘礼》是纯吉礼,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纯凶礼。麻与屦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纯凶接纯吉。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郑言此者,欲广解长衣、中衣、深衣三者之义。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为十二幅而连衣裳,袖与纯缘则异,故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与长衣继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长中继掩尺”,郑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此郑云吉时之服纯袂寸半者,纯为衣裳之侧,袂为口缘,皆寸,半表里共三寸。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以彩。”纯素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以此言之,则长衣、中衣皆用素纯。云“君丧不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者,其疏见於上。若然,臣为君斩,为夫人、世子期,轻重不同。今受邻国之聘礼,同用长衣练冠者,但接邻国者,礼不可以纯凶,故权制此服,略为一节耳。向来所释,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邻国朝聘,以吉礼受之於庙,故成十七年《经》书“邾子ㄑ且卒”,十八年“邾宣公来朝”,《传》云“即位而来见”,逾年可以朝他国,他国来朝亦得以吉礼受之於庙矣。虽逾年而未葬,则不得朝人。人来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庙。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为死者,来故也。
  聘,君若薨于後,入竟则遂。(既接於主国君也。)
  [疏]“聘君”至“则遂”。
  ○注“既接於主国君也”。
  ○释曰:自此尽“唯稍受之”,论聘者遭已君之丧,行非常之礼事。云“接於主国”者,谓谒关人,关人告君,君使士请事,是接於主国矣。故“入境则遂”也。
  赴者未至,则哭于巷,衰于馆。(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哭于巷者,哭于巷门,未可为位也。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计。)
  [疏]“赴者”至“于馆”。
  ○注“未至”至“作计”。
  ○释曰:“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以其本国遭丧,赴者有两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国。云“未可为位”者,以其赴主国之使未至,是以未可为位,受人吊礼。云“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者,对下经“赴者至,则衰而出”。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饩之礼,故知先行聘享,乃後受礼,以其主国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礼,(受饔饩也。)
  [疏]“受礼”。
  ○注“受饔饩也”。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宾唯饔饩之受,受礼亦饔饩之礼。
  不受飨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飨食”。
  ○注“亦不受加”。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云“唯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飨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则衰而出,(礼为邻国阙,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
  ○注“礼为”至“事也”。
  ○释曰:云“礼为邻国阙”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传》云:“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服注云:“邻国尚为之阙乐,况舅甥之亲乎?”若然,赴者至,主国君使者衰而出,则主国可以阙乐。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者,谓主人所归礼,则宾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则著吉服矣。故《杂记》云“执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禀食也。)
  [疏]“唯稍受之”。
  ○注“稍禀食也”。
  ○释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从者既多,不可阙於稍食。案《周礼》每云“稍事”,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故谓米禀为稍。
  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复命于殡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归执”至“升堂”。
  ○注“复命”至“亡同”。
  ○释曰:自此尽“即位踊”,论使者丧,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云“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礼记》奔父母之丧,升自西阶。此复命於殡,亦升自西阶法。生时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将有告请之事,宜清净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
  ○注“将有”至“哭位”。
  ○释曰:云“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传》:“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案上文称世子,此文单称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称某,而与此既葬同号者,以其既不得称世子,略云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实正法称子某,是以《杂记》在殡待邻国之使皆称某。云“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群臣,与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丧》云:奔父之丧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辩复命,如聘。(自陈币至于上介,以公赐告,无劳。)
  [疏]“辩复命如聘”。
  ○注“自陈”至“无劳”。
  ○释曰:言“辩复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时,使者复命,自陈公币已下,至赐告之等,今复命於殡所,亦尽陈之,故言“辩”。知“无劳”者,劳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无劳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复命,子与群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
  ○注“使者”至“皆哭”。
  ○释曰:此据子在位哭,亦兼群臣,故郑云“子与群臣皆哭”。
  与介入,北乡哭。(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
  [疏]“与介入北乡哭”。
  ○注“北乡”至“朝夕”。
  ○释曰:使者升阶复命讫,不见出文,而言与介入者,以其复命之时,介在币南,北面,去殡远,复命讫,除去币,宾更与介前入近殡,北乡哭,乡内为入,故云“与介入,北乡哭”也。云“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今於殡前北乡,故云别於朝夕也。
  出,袒括发。(悲哀变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发”。
  ○注“悲哀变於外臣也”。
  ○释曰: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东面哭,括发袒於殡东,是於内者,子故也。此使者出门,袒括发,变於外者,臣故也。
  入门右,即位踊。(从臣位,自哭至踊,如奔丧礼。)
  [疏]“入门右即位踊”。
  ○注“从臣”至“丧礼”。
  ○释曰:案《奔丧》云:袒括发於西阶,东即位,踊,袭、於序东。此门外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亦当袭於序东,故郑云“自哭至踊,如奔丧礼”也。
  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不飨食。(私丧,谓其父母也。哭于馆,衰而居,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凶服干君之吉使。《春秋传》曰:“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疏]“若有”至“飨食”。
  ○注“私丧”至“不反”。
  ○释曰:自此尽“从之”,论使者有父母之丧行变礼之事。云“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者,解“哭于馆”。又云“凶服干君之吉使”者,亦取不敢解之。言“衰而居”,谓服衰居馆行聘享,即皮弁吉服,故不敢凶服干君之吉使也。引《春秋传》者,案宣八年《经》书:“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公羊传》云:“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何氏注:“闻大丧而不反,重君命也。徐行者,为君当使人追代之,以丧喻疾者,丧犹不还,而况疾乎?”是也。以此言之,使虽未出国境,闻父母之丧,遂行,不敢以私废王事,君使人代之可也。以此言之,明至彼所使之国,虽闻父母之丧,不反可知,是以哭于馆衰而居。
  归,使众介先,衰而从之。(己有齐斩之服,不忍显然趋於往来,其在道路,使介居前,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君纳之,乃朝服,既反命,出公门,释服,哭而归。其佗如奔丧之礼。吉时道路深衣。)
  [疏]“归使”至“从之”。
  ○注“己有”至“深衣”。
  ○释曰:云“己有齐斩之服”者,以其私丧之内,有为父斩为母齐衰,故齐斩并言之也。云“不忍显然趋於往来”者,解经并“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意。经云归,据反国时兼云往者。郑意去时闻父母之丧,不敢即反,亦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故往来并言。云“在道路,使介居前”者,谓去向彼国时。云“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者,此谓还国至近郊,使人请反命,君许入,犹使介居前,徐行於後,随介至国也。云“君纳之,乃朝服”者,以其行聘之时,犹不以凶服干君之吉使,而服吉服,知此反命时,亦不以凶服于君之吉使,而服朝服,如吉时反命矣。云“出公门,释服,哭而归”者,案《杂记》云:“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亦云“其它如奔丧之礼”,明此亦出公门,释朝服而归。但彼祭服不可著出,故门内释服。此朝服可以著,出门乃释服为异也。云“其他如奔丧之礼”者,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有宾後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云“吉时道路深衣”者,以其朝服之下,唯有深衣,庶人之常服。既以朝服反命,出门去朝服,还服吉时,深衣三日,成服乃去之。
  ●卷二十四聘礼第八
  宾入竟而死,遂也。主人为之具,而殡。(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
  [疏]“宾入”至“而殡”。
  ○注“具谓”至“当用”。
  ○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论宾介死之事。云“宾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来。云“主人为之具而殡”者,谓从始死至殡所当用者,主人皆供之。郑云“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直云至殡所当用,明不殡於馆,取其至殡节,主人供丧具,以其大敛讫即殡,故连言殡。故下文“归介复命”之时,柩止门外,明敛於棺而已。
  介摄其命。(为致聘享之礼也。初时,上介接闻命。)
  [疏]“介摄其命”。
  ○注“为致”至“闻命”。
  ○释曰:云“初时,上介接闻命”者,郑解介得代宾致命之意,以其命出於君。初,宾受命於君之时,宾介同北面,上介接闻君命矣,以是今宾死,得摄其命。
  君吊,介为主人。(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介与宾并命於君,尊也。)
  [疏]“君吊介为主人”。
  ○注“虽有”至“尊也”。
  ○释曰:古者宾聘,家臣子皆从行,是以延陵季子聘於齐,其子死葬於嬴搏之。故郑云“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其介尊故也。
  主人归礼币,必以用。(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不必如宾礼。)
  [疏]“主人”至“以用”。
  ○注“当中”至“宾礼”。
  ○释曰:宾既死,主人所归礼与币,必以当丧者之用。云“当中奠赠”者,解经中小敛、大敛之用。云“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者,具谓袭与小敛、大敛,解经“币”,云“不必如宾礼”者,不必如致飧饔之礼,束纺、皮帛之类,不堪丧者之用故也。
  介受宾礼,无辞也。(介受主国宾己之礼,无所辞也。以其当陈之以反命也。有宾丧,嫌其辞之。)
  [疏]“介受宾礼无辞也”。
  ○注“介受”至“辞之”。
  ○释曰:云“介受主国宾己之礼”者,谓公币、私币之属,故郑云“当陈之以反命也”。言“无辞”者,虽无三辞,以其殡受饔饩之时礼辞,受食三辞,明介亦有礼辞。云“无所辞也”者,以有宾丧,嫌介有三辞,故云介受宾礼无辞也。
  不飨食。
  [疏]“不飨食”。
  ○释曰:案上遭君丧,受饔饩不受飨食。郑云“受正不受加”,此云“不飨食”,介不就君受飨食,明受饔饩正礼也。
  归,介复命,柩止于门外。(门外,大门外也。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
  [疏]“归介”至“门外”。
  ○注“门外”至“忠心”。
  ○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国君有三门:皋、应、路;又有三朝:内朝在路寝庭,正朝在路门外,应门外无朝,外朝当在皋门外。经直云“止於门外”,无入门之言,明知止於大门外,外朝之上。是以上宾拜赐,皆云“於门外”,亦在外朝矣。故郑云“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也。
  介卒复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殡。(卒殡,成节乃去。)
  [疏]“介卒”至“卒殡”。
  ○注“卒殡成节乃去”。
  ○释曰:当介复命之时,宾之尸柩在外朝,上介卒复命,谓复命讫,出君大门,奉宾之柩,送至宾之家。尸柩入殡於两楹之,君往就吊。“卒殡”者,谓殡讫,殡是丧之大节。故云“卒殡,成节乃”去,谓君与大夫尽去。
  若大夫介卒,亦如之。(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
  [疏]“若大”至“如之”。
  ○注“不言”至“士也”。
  ○释曰:云“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者,案经大夫介卒,据大聘上介是大夫而言。今郑以经不言上介,则大夫介卒,中兼有聘使大夫,其卒亦如之。故郑云不言上介小聘上介士也,欲兼见小聘之法也。若小聘,上介、末介皆士,则入下文“士介死”中,以其下文更不见小聘宾介死法,故此兼言之也。
  士介死,为之棺敛之,(不具佗衣物也,自以时服也。)
  [疏]注“不具”至“服也”。
  ○释曰:以其士介卑,其礼降於宾与上介,非直具棺,他衣物亦具之。此士介直具棺,不具他物也。其士介从者,自用时服敛之。
  君不吊焉。(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
  [疏]“君不吊焉”。
  ○注“主国”至“亲往”。
  ○释曰:云“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者,对上经宾死,“君吊,介为主人”。此士,云“不吊”者,明不亲吊,使人吊之可知也。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未将命,谓俟之後也。以柩造朝,以已至朝,志在达君命。)
  [疏]“若宾”至“将命”。
  ○注“未将”至“君命”。
  ○释曰:前云“宾入境而死”,谓在路死,未至国。此经更说宾至朝俟之後,使大夫致馆,未行聘享,而宾在馆死之事,故郑云“俟之後”。是以郑云“以柩造朝”,以其既至朝,志在达君命,则知上国外死,不以柩造朝可知。
  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若介死,虽士介,宾既复命,往,卒殡乃归。(往,谓送柩。)
  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记贬於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
  [疏]“小聘”至“郊劳”。
  ○注“记贬”至“觌也”。
  ○释曰:自此尽“三介”,论侯伯行小聘之事。云“不享”者,谓不以束帛加璧,献国所有。云“不礼”者,聘讫,不以齐酒礼宾。“面不升”者,谓私觌庭中受之,不升堂,此对大聘升堂受。若然,不言私觌而言面者,对大聘言觌,故辟之而言面也。
  其礼,如为介,三介。(如为介,如为大聘上介。)
  [疏]“其礼”至“三介”。
  ○注“如为”至“上介”。
  ○释曰:云“其礼如为介”者,谓特问使大夫得主国之礼多少,如大聘卿。此大夫为上介之时,即上文介之礼,飧饔饩及食燕之等。三介者,大夫降於卿二等故也。举此侯伯之小聘,则公之臣,子男之臣,小聘礼数,其义可知也。
  记。久无事,则聘焉。(事,谓盟会之属。)
  [疏]“记久”至“聘焉”。
  ○注“事谓盟会之属”。
  ○释曰:此云“久无事,则聘焉”者,则《周礼》殷聘也。是以《周礼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云“事,谓盟会之属”者,案《春秋》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以《春秋》有会而不盟,盟必因会,若有盟会相见,故云久无事则聘焉。
  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请也。将犹致也。名,书文也,今谓之字。策,简也。方,板也。)
  [疏]“若有”至“於方”。
  ○注“故谓”至“板也”。
  ○释曰:云“故,谓灾患及时相告请”者,此即上经云“若有言”一也。言灾患,上注引《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此云“及时事”者,即上注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也。云“名,书文,今谓之字”者,郑注《论语》亦云:“古者曰名,今世曰字。”许氏《说文》亦然。言此者,欲见经云“名”,名者即今之文字也。云“策,简方。板也”者,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是以《左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是简者未编之称。此经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是其众简相连之名。郑作《论语序》云:“《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是其策之长短。郑注《尚书》:“三十字,一简之文。”服虔注《左氏》云:“古文篆书,一简八分字。”是一简容字多少者。云“方,板”者,以其百名以下书之於方,若今之祝板,不假连编之策。一板书尽,故言方板也。
  主人使人与客读诸门外。(受其意,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读之不於内者,人稠处严,不得审悉。主人,主国君也。人,内史也。书必玺之。)
  [疏]“主人”至“门外”。
  ○注“受其”至“玺之”。
  ○释曰:云“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者,上经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文承聘享之後,故知此读诸门外,故云既聘享也。郑知人是内史者,案《内史职》云:“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此云“使人与客读诸门外”者,亦是四方事书,故知人是内史也。知书必玺之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公如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故知此书亦玺之也。
  客将归,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于馆。(为书报也。)
  [疏]“客将”至“于馆”。
  ○注“为书报”也。
  ○释曰:此为书报上有故之事,彼以束帛加书将命,此亦以束帛加书反命于馆。
  明日君馆之。(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疏]“明日君馆之”。
  ○注“既报”至“疾也”。
  ○释曰:为昨日为书报之,今日君始就馆送客者,书问之道尚疾故也。必须尚疾者,以其所报告请,多是密事,是以郑云“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资,行用也。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问行用,当知多少而已。古文资作赍。)
  [疏]“既受”至“之资”。
  ○注“资行”至“作赍”。
  ○释曰:使者受命於君,但知出聘,不知远近,故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故问宰行粮多少,即知远近也,故知须问之。
  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谓前夕币之,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别其处臣也。)
  [疏]“使者”至“同位”。
  ○注“谓前”至“臣也”。
  ○释曰:云“既受行日”者,谓已受命日,夕币之前,使者及介朝君之时,皆同位,北面,东上;在朝处,臣东方,西面,北上,故郑云“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以别处臣也。”
  出祖,释,祭酒脯,乃饮酒于其侧。(祖,始也。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为行始也。《诗传》曰:,道祭也。谓祭道路之神。《春秋传》曰:涉山川。然则,山行之名也。道路以险阻为难,是以委土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为,祭酒脯祈告也。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饮酒於其侧。礼毕,乘车轹之而遂行,舍於近郊矣。其牲,犬羊可也。古文作祓。)
  [疏]“出祖”至“其侧”。
  ○注“祖始”至“作祓”。
  ○释曰:云“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者,凡道路之神有二:在国内释币於行者,谓平道路之神;出国门释奠於者,谓山行道路之神;是以委土为山象,国中不得名,国外即得称。引《诗传》曰者,证祭道路之神也。引《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八年《左氏传》子大叔云:“涉山川,蒙犯霜露。”引之者,证是山行之名,涉者水行之称。故《》诗云:“大夫涉,我心则忧。”《毛传》云:“草行曰,水行曰涉。”云“是以委土为山”者,案《月令》冬祀行,郑注:“行庙门外之西,为壤,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祀行之礼,北面设主於上。国外祀山行之神为壤,大小与之同。”郑注《夏官大驭》云:“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云“或伏牲其上”者,案《周礼犬人》云:“掌犬牲,凡祭祀供犬牲,用物,伏瘗亦如之。”郑注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故知有伏牲其上。云“使者为祭酒脯祈告也”者,案《周礼大驭》:“掌驭玉路以祀。及犯,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彼天子礼,使驭祭。此大夫礼,故使者自祭,犯而去。云“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者,案《诗》云“饮饯于祢”,是处者送行人而饮酒,名曰饯也。云“遂行,舍于郊”者,即上经云舍于近郊是也。云“其有牲,犬羊可”者,《犬人职》云:“伏、瘗亦如之。”是用犬也。《诗》云“取羝以”,是用羊也。是犬羊各用其一,未必并用之。言可者,人君有牲,大夫无牲,直用酒脯。若然,此见出行时祭,案《韩奕》诗云:“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是韩侯入觐天子,出京城为祖道。又《左氏传》:“郑忽逆妇妫于陈,先配而後祖,陈钅咸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志》以祖为祭道神,是亦将还而後祖道,此聘使还亦宜有祖,但文不具。
  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剡上寸半,厚半寸,博三寸,缫三采六等,朱白仓。(圭,所执以为瑞节也。剡上,象天圜地方也。杂采曰缫,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所以荐玉,重慎也。九寸,上公之圭也。古文缫或作藻,今文作ロ。)
  [疏]“所以”至“白仓”。
  ○注“圭所”至“作ロ”。
  ○释曰:云“圭,所执以为瑞节”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又云:“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璧,男执蒲璧。”是以其圭为瑞。又案《周礼掌节》有玉节之节,即是节与瑞别矣。今此云瑞节,但连言节者,案节不得言瑞,瑞亦是节信,故连言节也。云“剡上,象天圜地方也”者,下不剡象地方,上剡象天圜。案《杂记》赞大行曰: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经直剡上寸半,不言左右,文不具也。凡圭,天子镇圭,公桓圭,侯信圭,皆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唯长短依命数不同。云“杂采曰缫”者,凡言缫者,皆象水草之文。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皆是杂采也。云“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者,依《汉礼器制度》而知也。但木板大小,一如玉制,然後以韦衣之,大小一如其板,经云“三采六等”,注云:“三色再就者,就即等也。”是一采为再就,三采即六等也,是以郑注《典瑞》云一匝为一就。《典瑞》云侯伯“三采三就”者,以一采虽有再匝,并为一就。《觐礼》注云朱白仓为六色者,亦是一采一匝为二色,三采故六色。三采,据公侯伯子男则二采,故《典瑞》云子男“皆二采再就”是也。所以荐玉重慎者,玉者宝而脆,今以缫藉荐之,是其重慎也。
  问诸侯,朱绿缫,八寸。(二采再就,降於天子也。於天子曰朝,於诸侯曰问,记之於聘,文互相备。)
  [疏]“问诸”至“八寸”。
  ○注“二采”至“相备”。
  ○释曰:此诸侯使臣聘,缫藉之等云“二采再就”者,上云三采六等,此二采不云四就者,此臣礼与君礼异。此二采虽与子男同,子男即一采为一匝,二采为再匝,为四等。今臣一采为一就,二采共为再就,是二采当君一采之处,是以《典瑞》云:“彖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聘。”亦是臣二采共当君一采一匝之处。云“降於天子”者,案《典瑞》王“执镇圭,缫藉五采五就”,言五就者,据一采为一等,若据一采一匝而言,即五采十等,此二采二等,是降於天子也。此亦降於诸侯,而言降於天子者,此郑君指上文朝天子而言,故言聘诸侯降於朝天子也。云“於天子曰朝”者,据上文所以朝天子是也。则诸侯自相朝亦同圭与缫九寸,侯伯以下亦依命数。云“於诸侯曰问”者,诗侯遣臣自问。若遣臣问天子,圭与缫亦八寸,是以云“记之於聘,文互相备”。案《玉人》云:“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无所依据,则於天子诸侯同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侯伯之臣则六寸,子男之臣则四寸,各降其君二等。若然,经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也。
  皆玄系,长尺,绚组。(采成文曰绚。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皆用五采组,上以玄,下以绛为地。今文绚作纟匀。)
  [疏]“皆玄”至“绚组”。
  ○注“采成”至“作纟匀”。
  ○释曰:上文缫藉,尊卑不同,此之组系,尊卑一等。云“采成文曰绚”,郑注《论语》文成章曰绚,与此语异义同。云“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者,无事谓在椟之时,亦以系玉,因以为饰。此组系亦名缫藉,即上文反命之时,使者执圭垂缫,上介执璋屈缫。又《曲礼下》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郑注亦云:“藉,缫也。”裼、袭皆据有缫无缫之时,是其因以为饰。云“皆用五采组”者,以其言绚,绚是文章之名,经又言皆,复无尊卑之别,故知皆用五采组也。云“上以玄,下以绛为地”者,以其皆用五采,而经直云玄为地,上加五采,上下皆据垂之为上下,必知上玄下绛者,上玄以法天,下绛以法地故也。经云“”,注云“绛”者,《尔雅》三入赤汁为,绛则赤也,故本绛以解。
  问大夫之币,俟于郊,为肆,又赍皮马。(肆犹陈列也。赍犹付也。使者既受命,宰夫载问大夫之礼待於郊,陈之为行列,至则以付之也。使者初行,舍于近郊。币云肆,马云赍,因其宜,亦互文也。不於朝付之者,辟君礼也。必陈列之者,不夕也。古文肆为肄。)
  [疏]“问大夫”至“皮马”。
  ○注“肆犹”至“为肄”。
  ○释曰:知载大夫币是宰夫者,以其初,宰众官具币,故知载币於郊,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云“币云肆,马云赍,因其宜,亦互文也”者,以其币是财贿易可陈列,故言肆,不言赍,亦付使者矣。马是难陈之物,故直言赍,亦付使者亦陈之,是因其宜,互文也。
  辞无常,孙而说。(孙,顺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辞,辞必顺且说。)
  [疏]注“受命不受辞”。
  ○释曰:受命,谓受君命,聘於邻国,不受宾主对答之辞。必不受辞者,以其口及则言辞无定准,以辞无常,故不受之也。
  辞多则史,少则不达。(史,谓策祝。)
  [疏]注“史谓策祝”。
  ○释曰:案《周礼》大史、内史皆掌策书。《尚书金》云“史乃策祝”,是策书祝辞,故辞多为文史。
  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至,极也。今文至为砥。)
  辞曰:“非礼也,敢。”对曰:“非礼也,敢辞。”(辞,不受也。对,答问也。二者皆卒曰敢,言不敢。)
  [疏]“辞曰”至“敢辞”。
  ○注“辞不”至“不敢”。
  ○释曰:辞谓宾辞主人,答谓宾答主人,介则在旁。曰非礼也敢,故《易旅卦初六》云“琐琐,斯其所取灾”,郑云:琐琐,犹小小。爻互体艮,艮小石,小小之象。三为聘客,初与二其介也。介当以笃实之人为之,而用小人琐琐,然客主人为言,不能辞曰非礼,不能对曰非礼。每者不能以礼行之,则其所以得罪是其义也。
  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士馆於工商。(馆者必於庙,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自官师以上,有庙有寝,工商则寝而已。)
  [疏]“卿馆”至“工商”。
  ○注“馆者”至“而已”。
  ○释曰:云“馆者必於庙”,案上归饔饩云於庙,明其礼皆在庙可知。云“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者,以其在庙尊,则尊矣,故就降等而已。若又在敌者之庙,以上是其大尊。云“自官师以上,有庙有寝”者,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谓中士、下士。”是其官师有庙。知庙有寝,案《周礼隶仆》云:“掌五寝之扫除。”郑注云:“五寝,五庙之寝。天子七庙,唯祧无寝。”《诗》云“寝庙奕奕”,相连之貌。故《左传》云:“大叔之庙在道南,其寝在道北。”是其前曰庙,後曰寝。“工商则寝而已”者,案《尔雅释宫》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注云:“夹室前堂。”又云:“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注云:“但有大室。”是其自士以上有庙者必有寝,庶人在官者、工商之等有寝者则无庙,故《祭法》云“庶士庶人无庙,祭於寝”是也。
  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管人,掌客馆者也。客,谓使者下及士介也。)
  飧不致。(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馔,飧具轻。)
  [疏]“飧不致”。
  ○注“不以”至“具轻”。
  ○释曰:“君不以束帛致命”者,对饔饩以束帛致之,此不以束帛致,草次馔具轻者,以其客始至则致之,故言“草次”也。对聘日致饔饩,生死俱有礼物,又多为重,故以此物为轻而不致。
  宾不拜,(以不致命。)
  [疏]“宾不拜”。
  ○注“以不致命”。
  ○释曰:云“不拜”者,宰夫朝服设食,宾无拜受之文,以其不以束帛致故也。
  沐浴而食之。(自清,尊主国君赐也。记此,重者沐浴可知。)
  [疏]“沐浴而食之”。
  ○注“自”至“可知”。
  ○释曰:云“记此,重者沐浴可知”者,以其食礼轻,尚沐浴而食,饔饩食重者,沐浴而食可知。
  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卿,使者。大夫,上介也。士,众介也。讶,主国君所使迎待宾者,如今使者护客。)
  [疏]“卿大”至“有讶”。
  ○注“卿使”至“护客”。
  ○释曰:云“卿,大夫讶”者,谓大聘使卿,主人使大夫迎。士讶者,小聘使大夫,主人使士迎。言“皆有讶”者,自介已下皆迎之。云“卿,使者。大夫,上介。士,众介也”者,据此篇是侯伯之卿大聘而言,其实小聘使大夫,亦使士迎之。所迎者,谓初行聘及飨食燕皆迎之,故郑君无所止定。
  宾即馆,讶将公命。(使已迎待之命。)
  [疏]“宾即馆讶将公命”。
  ○注“使已迎待之命”。
  ○释曰:案《秋官掌讶职》云:“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注云:“次,如今宫府门外更衣处。待事于客,通其所求索。”彼谓天子有掌讶之官,共承客礼。此诸侯使,无掌讶,是以还遣所使大夫士讶,将公命有事,通传于君。
  又见之以其挚。(又,复也。复以私礼见者,讶将舍於宾馆之外,宜相亲也。大夫讶者执雁,士讶者执雉。)
  [疏]“又见之以其挚”。
  ○注“又复”至“执雉”。
  ○释曰:云“复以私礼见”者,讶将舍於宾馆之外,宜相亲也者。礼,掌讶舍於宾之馆门外。此大夫士,君使为讶,虽非掌讶之官,亦为次舍于宾之馆外,宜相亲,故执挚以相见。“大夫讶者执雁,士讶者执雉”,案《士相见》及《大宗伯》文也。
  宾既将公事,复见之以其挚。(既,已也。公事,聘享问大夫。复,报也。使者及上介执雁,群介执雉,各以见其讶。)
  [疏]“宾既”至“其挚”。
  ○注“既已”至“其讶”。
  ○释曰:云以“公事,聘享问大夫”者,此并行君物享主国君,及问大夫,故云公事也。云“复,报也”者,有报讶者以挚私见己,今还以挚私报之。知“使者及上介同执雁”,不执羔者,见上文主国卿大夫劳宾同执雁,则知此使者及上介同执雁可知。“各以见其讶”者,谓使者见大夫之讶者,上介见士之讶者,士介亦见士讶者。
  凡四器者,唯其所宝,以聘可也。(言国独以此为宝也。四器,谓圭、璋、璧、琮。)
  [疏]“凡四”至“可也”。
  ○注“言国”至“璧琮”。
  ○释曰:案以公事,《宗伯》云“以玉作六瑞”,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以下人执之曰瑞。又云“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谓礼神曰器。此四者,人所执。不言“瑞”而言“器”者,对文,执之曰瑞,礼神曰器。散文则通,虽执之亦曰器。是以《尚书》云“五器卒乃复”,与此文皆称器。云“言四国独此以为宝”者,案《周礼天府职》:“凡邦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注云:“玉镇大宝器,玉瑞、玉器之美者。”是其玉称宝。云“四器,谓圭、璋、璧、琮”者,是据上经圭璋以行聘,璧琮以行享而言。此据公侯伯之使者用圭、璋、璧、琮;若子男使者,聘用璧、琮,享用琥、璜。
  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主国之门外,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处。)
  [疏]“宗人”至“之次”。
  ○注“主国”至“常处”。
  ○释曰:“主国门外”,以其行朝聘、陈宾介皆在大门外,故次亦在大门外可知。云“诸侯及卿大夫之使者,次位皆有常处”者,以其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使其臣聘使,大聘、小聘又各降二等。其次皆依其步数,就西方而置之。未行礼之时,止於次中,至将行礼,宾乃出次。凡为次,君次在前,臣次在後,故云“少退於君之次”,故云“皆有常处”。
  上介执圭,如重,授宾。(慎之也。《曲礼》曰:“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
  [疏]“上介”至“授宾”。
  ○注“慎之”至“不克”。
  ○释曰:此谓当将聘於主君庙门外,上介屈缫以授宾,宾袭受之节。引《曲礼》者,彼器即此玉,欲证执玉如重之义也。
  宾入门,皇;升堂,让;将授,志趋。(皇,自庄盛也。让,谓举手平衡也。志犹念也。念趋,谓审行步也。孔子之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战色,足宿宿如有循。古文皇皆作王。)
  [疏]“宾入”至“志趋”。
  ○注“皇自”至“作王”。
  ○释曰:宾入门皇,谓未至堂时。升堂让,谓升堂东面向主君之时。将授志趋,谓宾执玉向楹,将授玉之时。念乡入门在庭时,执玉徐趋,今亦然。若降堂後趋进翼如,则疾趋也。云“让,谓举手平衡也”者,谓若《曲礼》云“凡奉者当心”,下又云“执天子之器则上衡”,注云:“谓高於心。”“国君则平衡”,注云:“谓与心平。”则此亦执国君器也,故引之为证。引“孔子之执圭”者,《乡党》论孔子为君聘使法。彼“足宿宿如有循”,谓徐趋,据入彼国庙门,执玉行步之时,以足容重退之,在降堂之下,与此趋同,故为证也。
  授如争承,下如送;君还,而后退。(重失队也。而后犹然後也。)
  [疏]“授如”至“後退”。
  ○注“重失”至“後也”。
  ○释曰:授,谓就东楹授玉於主君时,如与人争承取物,恐失坠。云“下如送,君还而后退”者,以上文次言之,此下如送者,止谓聘享每讫,君实不送,而宾之敬如君送然,故云下如送也。君回还,宾则退出庙门,更行後事,非谓宾出大门也。
  下阶,发气,怡焉;再三举足,又趋。(发气,舍息也。再三举足,自安定,乃复趋也。至此云举足,则志趋卷Т而行也。孔子之升堂,鞠躬如也,屏气似不息者,出降一等,逞颜色,怡怡如也。没阶,趋进,翼如也。)
  [疏]“下阶”至“又趋”。
  ○注“发气”至“如也”。
  ○释曰:云“下阶,发气怡焉”者,即《论语》云“出降一等,逞颜色,怡怡如也”。云“再三举足,自安定,乃复趋也”者,谓降时再三举足,故又趋进翼如也。云“发气,舍息”者,以将授玉,屏气似不息,今既授玉,降阶,纵舍其气,怡然和悦也。云“至此举足,则志趋卷Т而行也”者,是释志趋为徐趋,此举足为疾趋也。
  及门,正焉。(容色复故,此皆心变见於威仪。)
  [疏]“及门正焉”。
  ○注“容色”至“威仪”。
  ○释曰:此谓聘讫,将更有享而出门时。云“心变见於威仪”者,以其貌从心起,观威仪,省祸福,睹貌可以知心故也。
  执圭,入门,鞠躬焉,如恐失之。(记异说也。)
  [疏]“执圭”至“失之”。
  ○注“记异说也”。
  ○释曰:亦谓将聘,执圭入庙门时。云“鞠躬焉”,则鞠躬如也,如恐失之者,即执轻如不克也。云“记异说”者,以上文已记执圭此,又记执圭之仪,以同记事而言有差,异人记事,说有不同也。
  及享,发气焉,盈容。(发,舍气也。孔子之於享礼,有容色。)
  [疏]“及享”至“盈容”。
  ○注“发舍”至“容色”。
  ○释曰:云“及享发气焉盈容”者,即孔子行享礼有容色,一也,故注引为证也。此发气,即上注云“舍息”,一也。
  众介北面,跄焉。(容貌舒扬。)
  [疏]“众介北面跄焉”。
  ○注“容貌舒扬”。
  ○释曰:此谓宾行聘,众介从,入门左,北面。《曲礼》云:“大夫济济,士跄跄。”郑云:“皆行容止之貌。”故此注亦云“容貌舒扬”也。但彼大夫云济济,诸侯云皇皇,上文宾入门皇,得与诸侯同者,以其执君圭璋,志在重玉,故行容得与君同。若寻常行,则大夫济济也。
  私觌,愉愉焉。(容貌和敬。)
  [疏]“私觌愉愉焉”。
  ○注“容貌和敬”。
  ○释曰:上文享时盈容,对聘时仪貌战色,颜舒缓。此私觌,对享时又愉愉和敬,舒於盈容也。
  出,如舒雁。(威仪自然而有行列。舒雁,鹅。)
  [疏]“出如舒雁”。
  ○注“威仪”至“雁鹅”。
  ○释曰:此出庙门之外,行步如鹅,又纾缓於愉愉也。云“舒雁,鹅”者,《尔雅释鸟》文。
  皇,且行;人门主敬,升堂主慎。(复记执玉异说。)
  [疏]“皇且”至“主慎”。
  ○注“复记执玉异说”。
  ○释曰:上已二度记执玉行步之法。今又云“皇且行”,是别有人更记此执玉行法,故云“复记执玉异说”也。
  凡庭实,随入,左先,皮马相可也。(随入,不并行也。,犹代也。士物有宜,君子不以所无为礼,畜兽同类可以相代。古文作干。)
  [疏]“凡庭”至“可也”。
  ○注“随入”至“作干”。
  ○释曰:云“左先”者,以皮马以四为礼,北面以西头为上,故左先入陈也。云“君子不以所无为礼”者,案《礼器》云:“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言当国有马而无虎豹皮,则用马;或有虎豹皮并有马,则以皮为主而用皮也。云“畜兽同类可以相代”者,畜谓马,兽谓虎豹,《尔雅》释云:“在家曰畜,在野曰兽。”云“同类”者,《尔雅》又云:“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若然,则马畜亦是四足之类,故云同类可以相代也。
  宾之币,唯马出,其馀皆东。(马出,当从厩也。馀物皆东,藏之内府。)
  [疏]“宾之”至“皆东”。
  ○注“马出”至“内府”。
  ○释曰:云“马出,当从厩也”者,若有皮之国,用皮则不出,亦从馀物东藏也。知“东藏之内府”者,案《天官内府职》云:“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注云:“诸侯朝聘所献国珍。”彼天子礼诸侯,亦当有内府。诸侯自朝聘,其货献珍异,亦人内府,故注依之也。
  多货,则伤于德。(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君子於玉比德焉。朝聘之礼,以为瑞节,重礼也。多之则是主於货,伤败其为德。)
  [疏]“多货则伤于德”。
  ○注“货天”至“为德”。
  ○释曰:此经主论聘享所用圭璋璧琮不得过多之事也。云“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者,郑注《周礼九职》亦云:“金玉曰货,布帛曰贿。”故此注云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下注云“币人所造成”,币则布帛曰贿,对金玉是自然之物也。云“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聘义》文。云“重礼”也,亦《聘义》文。云“多之则是主於货,伤败其为德”者,以玉比德,故朝聘用之,相厉以德,不取重宝珍美之意。若多之,则是主於货物,不取相厉以德,是伤败其为德。是以圭璧聘享主国君,璋琮聘享主国夫人,各用一而已也。
  币美,则没礼。(币,人所造成,以自覆币,谓束帛也。爱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是以享用币,所以副忠信,美之,则是主於币,而礼之本意不见也。)
  [疏]“币美则没礼”。
  ○注“币人”至“见也”。
  ○释曰:此主论享时用束帛。故享君用束帛,享夫人用束锦,皆不得过美。云“币,人所造成,以自覆币,谓束帛也”者,案《礼记檀弓》:“伯高之丧,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於伯高。”郑注云:“礼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无礼,何传乎!”是知自覆者,覆忠信而已。若更美,则主意於财美而礼不见,故没礼也。云“爱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者,《礼记檀弓》云:“爱之斯录之矣。”彼据爱父母而作重,此亦微取彼文。但此云爱之斯欲衣食之,兼言食,谓以币欲之,君子之情则忠信。
  贿,在聘于贿。(贿,财也。于,读曰为。言主国礼宾,当视宾之聘礼,而为之财也。宾客者,主人所欲丰也。若苟丰之,是又伤财也。《周礼》曰:“凡诸侯之交,各称其邦而为之币,以其币为之礼。”古文贿皆作悔。)
  [疏]“贿在聘于贿”。
  ○注“贿财”至“作侮”。
  ○释曰:郑转“于”作“为”者,欲就《司仪》之文为解故也。云“言主国礼宾”者,释经贿是主国礼宾也。云“当视宾之聘礼”者,释经在聘,谓在宾聘财多少。云“而为之财也”者,释经于贿也,谓主人视宾多少,为财贿报宾。云“若苟丰之,是又伤财也”者,凡行礼用财者,取不丰不俭,取於折中。若句且丰多,则伤於贪财。引《周礼》者,《秋官司仪职》文。案彼注云:“币谓享币也。於大国则丰,於小国则杀。”解经各称其邦而为之币。彼又注云:“主国礼之如其丰杀之礼。”解经以其币为之礼,“谓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及赠之属”是也。
  凡执玉,无藉者袭。(藉,谓缫也。缫所以藉玉。)
  [疏]“凡执玉无藉者袭”。
  ○注“藉谓”至“藉玉”。
  ○释曰:凡缫藉有二种,若以木为中,施五采三采者,此缫常有,不得云无藉。今此云“无藉者袭”,据绚组尺缫藉而言。若庙门外贾人启椟取玉,垂缫以授上介,上介裼受,上介屈缫以授宾,宾即袭受,即此执玉无藉者是也。此文与《曲礼》同,故《曲礼》凡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是也。
  礼,不拜至。(以宾不於是始至。今文礼为醴。)
  [疏]“礼不拜至”。
  ○注“以宾”至“为醴”。
  ○释曰:此文承执玉帛之下聘臣事,据《乡饮酒》宾主升堂,主人有拜至之礼。此宾昨日初至之时,主人请宾行礼,宾言俟,此时宾已至矣,故聘时不拜至,是以郑云“以宾不於是始至”。
  醴尊于东箱,瓦大一,有丰。(瓦大,瓦尊。丰,承尊器,如豆而卑。)
  荐脯五只,祭半只,横之。(只,脯如版然者,或谓之廷,皆取直貌焉。)
  [疏]注“只脯”至“貌焉”。
  ○释曰:此脯礼宾时所用荐脯是也。案《乡饮酒礼》云荐脯“五廷”,故云“或谓之廷,皆取直貌”。
  祭醴,再扌及,始扌及一祭,卒再祭。(卒,谓後扌及。)
  主人之庭实,则主人遂以出,宾之士讶受之。(此谓馀三马也,左马,宾执以出矣。士,士介从者。)
  [疏]“主人”至“受之”。
  ○注“此谓”至“从者”。
  ○释曰:此“主人之庭实”者,谓主人礼宾时设乘马也。经云“宾执左马以出”,三马在後,主人从者牵之,遂从宾以出於门外,宾之士介迎受之,故郑云“此谓馀三马也”。知“士,是士介从”者,以其经云“从者讶受马”,此既云士,故知士介从者也。
  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犹以君命致之。)
  [疏]“既觌”至“将命”。
  ○注“时有”至“致之”。
  ○释曰:云“犹以君命致之”者,以经云“将命”,是以知虽是私献己物,与君物同,皆云君命致之,臣统於君故。
  摈者入告,出礼辞。(辞其献也。)
  宾东面坐奠献,再拜稽首。(送献不入者,奉物礼轻。)
  [疏]注“送献”至“礼轻”。
  ○释曰:云“奉物礼轻”者,谓以奉私献入,则是主於货,伤败於享觌,故不入。
  摈者东面坐取献,举以入告,出,礼请受。(东面坐取献者,以宜并受也。其取之,由宾南而自後右客也。)
  [疏]“摈者”至“请受”。
  ○注“东面”至“客也”。
  ○释曰:“摈者东面坐取献,举以入告”者,谓摈者从门东南方,西行於宾北,举币入告於君,及出,一请於宾而受之,故云“出礼请受”。云“东面坐取献者”,以宜并受也者。献物在门外,摈者出受之,摈者与宾敌并受,故云“宜并受也”。云“其取之,由宾南而自後右客也”者,案上受享之时,受皮者自後右客。郑注云:“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宾门西东面奠献摈者,从东由宾南,自客後居宾左,取献物,故云自後右客也。
  宾固辞,公答再拜。(拜受於宾也,固亦衍字。)
  [疏]注“拜受”至“衍字”。
  ○释曰:知“固是衍字”者,以其上摈者礼请受,不云“固”,明知宾不固辞,故云固衍字。云“亦”者,亦士介私觌时,“宾固辞”,郑注云:“固衍字,当如面大夫也。”
  摈者立于阈外以相拜,宾辟。(相,赞也。古文阈为蹙。)摈者授宰夫于中庭。(东藏之,既乃介觌。)
  若兄弟之国,则问夫人。(兄弟,谓同姓若昏姻甥舅有亲者。问犹遗也,谓献也。不言献者,变於君也。非兄弟,献不及夫人。)
  [疏]注“兄弟”至“夫人”。
  ○释曰:云“兄弟,谓同姓”者,若鲁於晋郑之等,同姓也。云“若昏姻甥舅有亲”者,若鲁取齐女以为舅,齐则以鲁为甥,是有亲者也。云“非兄弟,献不及夫人”者,以其经云“兄弟之国则问”,夫人则非兄弟,问不及夫人可知。
  若君不见。(君有疾若他故,不见使者。)
  [疏]“若君不见”。
  ○注“君有”至“使者”。
  ○释曰:云“他故”者,病之外,或新有哀惨也。
  使大夫受。(受聘享也,大夫,上卿也。)
  [疏]“使大夫受”。
  ○注“受聘”至“卿也”。
  ○释曰:知“受聘享”者,以其在後虽有觌献之法,聘享在前,是以据在先者而言。云“大夫,上卿也”者,以其卿上大夫,故以卿为大夫。必知使卿,不使下大夫者,以其君无故,君亲受,今既有故,明使上卿代君受之。
  自下听命,自西阶升受,负右房而立。宾降亦降。(此仪如还圭然,而宾大夫易处耳。今文无而。)
  [疏]注“此仪”至“处耳”。
  ○释曰:案上使大夫还玉於馆,“大夫升自西阶钩楹,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自左南面受圭,退负右房而立,大夫降中庭,宾降自碑内东面,授上介于阼阶东”。此中与彼还玉,皆升自西阶,此非易处也。但还玉时,宾自大夫左受之,此中大夫於宾左受之,其宾主之位,皆易处於还玉时,故云“易”处也。
  不礼。(辟正主也。古文礼作醴。)
  [疏]“不礼”。
  ○注“辟正主也”。
  ○释曰:案上聘享及私觌讫,主君礼宾。此大夫代君,不礼,故云“辟正主也”。
  币之所及,皆劳,不释服。(以与宾接於君所,宾又请有事于己,不可以不速也。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尝使者也。不劳者,以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既闻彼为礼所及,则己往有嫌也。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
  [疏]“币之”至“释服”。
  ○注“以与”至“某子”。
  ○释曰:云“不可以不速也”者,释经“不释服”,即注云:“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尝使者。”以其经云:“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故知所不及者,是下大夫未尝使者也。云“不劳者,以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既闻彼为礼所及,则已往有嫌也”者,此劳宾在後,宾请有事於大夫在聘日。云“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同类谓币所及者,故郑云既闻彼为礼所及。云“则已往有嫌”者,彼国币及己,是以礼加於己,今劳宾者,是以礼报之,若币不及己,若往劳宾,则是己有礼於宾,是讥宾无礼於己之嫌,是以不往劳之,故云已往有嫌也。云“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者,当宾请事於大夫之时,显此张子、李子之等,使受礼者预知,尔时不道己姓,则知己乃币所不及。
  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羹饪,谓饪一牢也。肉谓之羹。唯是祭其先,大礼之盛者也。筮尸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则祭祖,父卒则祭祢。腥饩不祭,则士介不祭也。士之初行,不释币于祢,不祭可也。古文羹为羔,饪作念。)
  [疏]“赐饔”至“若穆”。
  ○注“羹饪”至“作念”。
  ○释曰:古者天子诸侯行,载庙木主。大夫虽无木主,亦以币帛主其神,是以受主国饔饩,故筮尸祭,然後食之,尊神以求福故也。昭穆言“若”者,以其昭穆不定,故云若也。云“腥饩不祭,则士介不祭也”者,上致饔饩之时,云“上介饔饩三牢”,则饪、腥、饩三者皆有,故云士介四人皆饩,大牢无饪可祭,故知士介不祭也。
  仆为祝。祝曰:“孝孙某,孝子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皇考某子。”(仆为祝者,大夫之臣摄官也。)
  [疏]“仆为”至“某子”。
  ○注“仆为”至“官也”。
  ○释曰:经并云孝孙孝子、皇祖皇考,以其不定,故两言,谓上经若昭若穆,亦两言之。云“仆为祝者,大夫之臣摄官也”者,若然,诸侯不摄官使祝,祝,策矣。案定四年祝佗云:“嘉好之事,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则臣无事。”若君到主国祭饔之时,得不摄官乎?诸侯不使人摄,是以《觐礼》云:“侯氏裨冕,释币于祢。”注云:“释币于祢之礼,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大夫使仆摄祝,则是本无祝官,与诸侯异矣。其诸侯礼,大祝不行,知不使小祝行者,以其《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是诸侯从官不言祝,明大、小祝俱不行矣。
  如馈食之礼。(如少牢馈食之礼,不言少牢,今以大牢也。今文无之。)
  [疏]“如馈食之礼”。
  ○注“如少牢”至“无之”。
  ○释曰:云“如少牢馈食之礼”者,案少牢礼有尊俎笾豆鼎敦之数,陈设之仪,阴厌阳厌之礼,九饭三献之法,上大夫又有正祭於室,傧尸於堂,此等皆宜有之。至於致爵、加爵,及献兄弟弟子等,固当略之矣。
  假器於大夫。(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
  [疏]“假器於大夫”。
  ○注“不敢”至“祭器”。
  ○释曰:案《曲礼》云:“大夫士去国,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注云:“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後还。”若然,卑者不得用尊者之器,是以此大夫聘使,不得将己之祭器而行致饔饩,虽是祭器,人臣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是以聘使是大夫,还於主国,大夫假祭器而行之。
  分肉及、车。(分犹赋也。,人也。车,巾车也。二人掌视车马之官也。赋及之,明辩也。古文分作纷。)
  [疏]“分肉及车”。
  ○注“分犹”至“作纷”。
  ○释曰:此谓怒讫归胙在下。云“,人也。车,巾车也”者,案《周礼》天子夏官有人职掌养马,春官有巾车职。诸侯虽兼官,亦当有人、巾车,是故引《周礼》为证。
  聘日致饔。(急归大礼。)明日,问大夫。(不以残日问人,崇敬也。古文曰问夫人也。)夕,夫人归礼。(与君异日,下之也。今文归作馈。)
  既致饔,旬而稍,宰夫始归乘禽,日如其饔饩之数。(稍,禀食也。乘禽,乘行之禽也,谓雁鹜之属。其归之,以双为数。其,宾与上介也。古文既为饩。)
  [疏]“既致”至“之数”。
  ○注“稍禀”至“为饩”。
  ○释曰:云“既致饔,旬而稍”者,以其宾客之道,十日为正,行聘礼既讫,合归一旬之後,或逢凶变,或主人留之,不得时反,即有稍礼。故下文云:“既将公事,宾请归。”注云:“谓已问大夫,事毕请归,不敢自专,谦也。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是主人留之。是以《周礼浆人》亦“共宾客之稍礼”,注云:“稍礼非飧饔之礼,留王稍所给宾客者,浆人所给,亦六饮而已。”诸侯相待亦如之,是其留致稍者也。云“乘禽,乘行之禽也”者,别言此者,欲见此乘非物四曰乘,言如其饔饩之数者,一牢当一双,故《聘义》云“乘禽日五双”,是此饔饩五牢者也。云“雁鹜之属”者,案《尔雅》“二足而羽”,若然,上介三牢则三双也,士介一牢则一双也,羽谓之禽,故以禽为雁鹜之属。云“其,宾与上介也”者,以其下文别有士介故也。
  士中日则二双。(中犹也。不一日一双,大寡,不敬也。)
  凡献,执一双,委其馀于面。(执一双,以将命也。面,前也,其受之也。上介受以入告之,士举其馀从之,宾不辞,拜受于庭。上介执之,以相拜于门中,乃入授人。上介受,亦如之。士介拜受于门外。)
  [疏]“凡献”至“于面”。
  ○注“执一”至“门外”。
  ○释曰:云“上介受以入告之,士举其馀从之”者,此乘禽而云“凡献”,宜约私献。私献,摈者取献以入,士举其馀。此若上介受入,明其馀士举从入可知。云“不辞,拜受于庭”者,以其经无辞文,又饔饩云礼辞,明此禽礼轻,无辞,受于庭可知。“上介执之,以相拜于门中,乃入授人”者,此亦约私献,私献之时,摈者取献以入,又云摈者立于阈外,以相拜宾,辟摈者,授宰夫是其约也。云“上介受,亦如之”者,以其受饔饩之时,上介受己如宾礼,故知受乘禽亦如宾也。云“士介拜受於门外”者,以其受饩在门外,此受乘禽在门外可知。
  禽羞、ㄈ献比。(比,放也。其致之,礼如乘禽也。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ㄈ献,四时珍美新物也。ㄈ,始也,言其始可献也。《聘义》谓之时赐。)
  [疏]“禽羞ㄈ献比”。
  ○注“比放”至“时赐”。
  ○释曰:云“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以其称羞,谓若庶羞、内羞之等,故称禽则以雁鹜等为之,故以成孰解之。“《聘义》谓之时赐”者,案《聘义》云:“燕与时赐无数。”时赐,谓四时珍异,以赐诸宾客。与此ㄈ献是一物,故引以为证。
  归大礼之日,既受饔饩,请观。(聘於是国,欲见其宗庙之好,百官之富,若尤尊大之焉。)讶帅之,自下门入。(帅犹道也。从下门外入,游观非正也。)
  各以其爵,朝服。(此句似非其次,宜在“凡致礼”下,绝烂在此。)
  [疏]“各以其爵朝服”。
  ○注“此句”至“在此”。
  ○释曰:云“宜在‘凡致礼’下”者,以其各以其爵朝服为致礼而言,故知义然。
  士无饔,无饔者无摈。(谓归饩也。)
  [疏]“士无”至“无摈”。
  ○注“谓归饩也”。
  ○释曰:案上经直云宰夫朝服以致之,是其无饔,宰夫退去,士介不傧之,是也。
  大夫不敢辞,君初为之辞矣。(此句亦非其次,宜在“明日问大夫”之下。)
  [疏]“大夫”至“辞矣”。
  ○注“此句”至“之下”。
  ○释曰:此谓宾问卿之时,卿不敢辞者,以宾聘享讫,出大门,请有事於大夫,君礼辞许,是君初为之辞,故卿不辞也。
  凡致礼,皆用其飨之加笾豆。(凡致礼,谓君不亲飨宾及上介,以酬币致其礼也。其,其宾与上介也。加笾豆,谓其实也,亦实於瓮筐。飨礼今亡。)
  [疏]“凡致”至“笾豆”。
  ○注“凡致”至“今亡”。
  ○释曰:云“其,其宾与上介也”者,案上经宾壹食壹飨,上介若食若飨,唯士介不言飨,故知其中唯有宾与上介耳。云“加笾豆,谓其实也,亦实于瓮”者,案致飨饩,醯醢是豆实,实于瓮,明此飨之豆实,亦实于瓮,可知也。案昭六年:“夏,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晋侯享之以加笾。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得贶不过三献。今豆有加,下臣弗堪,无乃戾也。”此中致飨有加笾豆者,飨使者无加笾豆之正礼,此云加笾豆者,殷勤之义也。云“飨礼今亡”者,以其食礼在,知其豆数,飨礼亡,无文以知之。
  无饔者无飨礼。(士介无飨礼。)
  [疏]“无饔者无飨礼”。
  ○注“士介无飨礼”。
  ○释曰:“无饔者,无飨礼”,文承飨下,故郑以无飨礼解之。以其宾与上介饔饩俱有,故有飨。士介唯有饩而已,无饔,故无飨礼也。
  凡饩,大夫黍、粱、稷,筐五斛。(谓大夫饩宾、上介也。器寡而大,略。)
  [疏]“凡饩”至“五斛”。
  ○注“谓大”至“大略”。
  ○释曰:案上经云“大夫饩宾,大牢米八筐”,众介米六筐,不辨大小,故此记人辨之,云“筐五斛”。云“器寡而大,略”者,以其君归饔饩于宾,与大夫介米小而多者,是尊者所致,以多器为荣。今大夫致礼於宾、介,器寡而大,是略之於卑者也。
  既将公事,宾请归。(谓已问大夫,事毕请归,不敢自专,谦也。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
  [疏]“既将公事宾请归”。
  ○主“谓已”至“勤也”。
  ○释曰:云“已问大夫”者,请问三卿与下大夫,尝使於彼国,币所及皆是君命,及以君物行礼者,皆是公事,事讫,故请归也。云“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者,亦谓至旬,宾乃将归,主君乃留宾,有此飨食燕献之等,故《燕礼》注云“今燕又宜献焉”是也。云无日数者,谓行此飨食之等,相去希数,无常日数,尽主人殷勤也。
  凡宾拜于朝,讶听之。(拜,拜赐也。唯稍不拜。)
  [疏]“凡宾”至“听之”。
  ○注“拜拜”至“不拜”。
  ○释曰:案上经云:“宾三拜乘禽於朝,讶听之,遂行,舍于郊。”又案《司仪》云:“明日,客拜礼赐,遂行。”是临行大小礼皆拜赐,则知唯米禀刍薪等不拜也。
  燕则上介为宾,宾为苟敬。(飨食,君亲为主,尊宾也。燕,私乐之礼,崇恩杀敬也。宾不欲主君复举礼事礼已,于是辞为宾,君听之。从诸公之席,命为苟敬。苟敬者,主人所以小敬也。更降迎其介以为宾。介,大夫也。虽为宾,犹卑於君,君则不与亢礼也。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敌以上。)
  [疏]“燕则”至“苟敬”。
  ○注“飨食”至“以上”。
  ○释曰:云“飨食,君亲为主,尊宾也”者,以其飨食在庙,为宾,故君亲为主。至後燕礼在寝,又以醉为度,崇於恩,杀於敬,故宾辞而使介为宾也。以苟敬为小敬者,以阼阶西近主,为位诸公坐位,故我小敬,对户牖南面为大敬。云“更降迎其介以为宾”者,介在庙门内西北面,降至庭迎之。云“不与亢礼也”者,略取《燕义》文,解君不亲为献主而使宰夫之意也。云“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敌以上”者,谓两君相见,两大夫、两士以上,则主人亲献也。
  宰夫献。(为主人代公献。)
  无行,则重贿反币。(无行,谓独来,复无所之也。必重其贿与反币者,使者归,以得礼多为荣,所以盈聘君之意也。反币,谓礼玉、束帛、乘皮,所以报聘君之享礼也。昔秦康公使西乞术聘于鲁,辞孙而说。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厚贿之。此谓重贿反币者也。今文曰贿反币。)
  [疏]“无行”至“反币”。
  ○注“无行”至“反币”。
  ○释曰:云“重其贿”,即上贿在聘于贿是也。“反币”,谓上礼玉、束帛、乘皮是也。云“秦康公”者,案文公十二年《左氏传》云“秦伯使西乞术来聘”云云是也。此特来,非历聘,历聘则吴公子札聘於上国、聘齐、聘鲁是也。
  曰:“子以君命在寡君,寡君拜君命之辱。”(此赞君拜聘享辞也。在,存也。)
  [疏]“曰子”至“之辱”。
  ○释曰:此及下三经,即上经云:“公馆宾,宾辟,上介听命,聘享,夫人之聘享,问大夫,送宾,公皆再拜。”注云:“拜此四事。”彼见其拜,此见其赞辞也。
  “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此赞拜夫人聘享辞也。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与君体敌,不敢当其惠也。其卒亦曰:“寡君拜命之辱。”)
  [疏]“君以”至“君拜”。
  ○注“此赞”至“之辱”。
  ○释曰:云“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与君体敌,不敢当其惠也”者,释经云“社稷故”,以其《礼记哀公问》孔子云取夫人为社稷主。妇人无外事,天地并社稷,后夫人虽不与,以夫妇一体,故夫人亦得云社稷主,是其云社稷故者。见夫人与君体敌,今夫人使致礼来,主人不敢当,下文云“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是与君不敌,敢当之也。
  “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拜。”(此赞拜问大夫之辞。贶,赐也。大夫曰老。)
  又拜送。(拜送宾也。其辞盖云:“子将有行,寡君敢拜送。”自拜聘享至此,亦非其次,宜承上君馆之下。)
  [疏]“又拜送”。注“拜送”至“之卜”。
  ○释曰:此即上经君即馆拜送宾,故郑云此宜承上“君馆之”下。
  宾於馆堂楹,释四皮、束帛。宾不致,主人不拜。(宾将遂去是馆,留礼以礼主人,所以谢之也。不致,不拜,不以将别崇新敬也。)
  [疏]注“不致”至“敬也”。
  ○释曰:若宾敬主,宜致,主人敬宾,宜拜,皆是崇敬。若致与拜,即是崇新敬,故不为。若《乡饮酒》送宾,宾不答,礼有终,相类也。
  大夫来使,无罪,飨之;(乐典嘉宾为礼。)
  [疏]“大夫”至“飨之”。
  ○注“乐与嘉宾为礼”。
  ○释曰:案《鹿鸣序》燕群臣嘉宾,此无罪飨之,亦是乐宾,为礼者也。
  过则饩之。(饩之,腥致其牢礼也。其致之辞,不云君之有故耳。《聘义》曰:“使者聘而误,主君不亲飨食,所以愧厉之也。”不言罪者,罪将执之。)
  [疏]“过则饩之”。
  ○注“饩之”至“执之”。
  ○释曰:云“过则饩之”,谓礼有失误,故引《聘义》使者聘而误主君。云“不言罪者,罪将执之”者,《春秋》之义,聘宾有罪皆执之。若然,上经云无罪飨之,有罪非但不飨,又执之。此过则饩之,虽不飨,犹生致,过轻故也。若然,上云罪,下云过,互见其义也。
  其介为介。(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
  [疏]“其介为介”。
  ○注“飨宾”至“礼也”。
  ○释曰:谓飨宾於庙之时,还以聘之上介为介。若然上经上介主人别行飨,则是从宾为介得介,则飨复别飨也。云“宾尊,行敌礼也”者,若《乡饮酒》宾主行敌礼,而有介然也。
  有大客後至,则先客不飨食,致之。(卑不与尊者齐礼。)
  [疏]“有大”至“致之”。
  ○注“卑不”至“齐礼”。
  ○释曰:此据《聘礼》而言,则无君朝之事。若然,则前有小国之卿大夫来聘,将行飨食,有大国卿大夫来聘,则废小国飨食之礼,以其卑不与尊齐礼并行之。
  唯大聘有几筵。(谓受聘享时也。小聘轻,虽受于庙,不为神位。)
  [疏]“唯大聘有几筵”。
  ○注“谓受”至“神位”。
  ○释曰:案上经云“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者,行聘享及私觌礼毕,云宰夫彻几改筵,是行聘享为神位。今小聘不为神位,屈也。
  十斗曰斛,十六斗曰{数},十{数}曰秉。(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间,量名有为{数}者。今文{数}为逾。)二百四十斗。(谓一车之米,秉有五{数}。)
  四秉曰。(此秉谓刈禾盈手之秉也。,齐名也,若今莱阳之,刈稻聚把,有名为者。《诗》云:“彼有遗秉。”又云:“此有不敛齐。”)
  [疏]“四秉曰”。
  ○注“此秉”至“敛齐”。
  ○释曰:云“此秉为刈禾盈手之秉也”,对上文秉为量名也。引《诗》者,证此秉为盈手齐,即此亦一,即今人谓之一铺、两铺也。
  十曰。十曰乇。四百秉为一乇。(一车之禾三乇,为千二百秉。三百,三十也。古文作纟。)
  [疏]注“一车”至“作纟”。
  ○释曰:云“一车之禾三乇”,即经致饔饩时,云“禾三十车车三乇”也。
  ●卷二十五公食大夫礼第九
  [疏]《公食大夫礼》第九。
  ○郑《目录》云:“主国君以礼食小聘大夫之礼,於五礼属嘉礼。《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别录》第九。”
  ○释曰:郑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东方,荐豆六,於酱东,设黍稷六簋,又设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礼。下乃别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据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礼》据侯伯之大聘,此篇据小聘大夫者,周公设经,互见为义。案篇末云“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郑注云:“此以命数为差,九谓再命者,十一谓三命者,七谓一命者。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谓小国之卿,次国之大夫也。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大国之孤视子男。”以此言之,鱼、肠胃、伦肤皆七者,谓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礼》之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宾与上介,直云大夫者,若云食宾与上介,则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云大夫,兼得大夫聘宾与上介,亦兼小聘之宾。若然,《聘礼》据大聘,因见小聘。此《公食》先见小聘,後言大聘者,欲见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义。
  公食大夫之礼。使大夫戒,各以其爵。(戒犹告也。告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
  [疏]“公食”至“其爵”。
  ○注“戒犹”至“亲敬”。
  ○释曰:自此尽“如聘”,论主君使大夫就馆,戒聘客使来行食礼之事。云“各以其爵”者,此篇虽据子男大夫为正,兼见五等诸侯大聘使卿之事,故云各以其爵也。
  上介出请,入告。(问所以来事。)
  [疏]“上介出请入告”。
  ○注“问所以来事”。
  ○释曰:据大夫就宾馆之门外,宾使上介出请大夫所为来之事。
  三辞。(为既先受赐,不敢当。)
  [疏]“三辞”。
  ○注“为既”至“敢当”。
  ○释曰:既先受赐者,谓聘日致饔,受赐大礼,故今辞食,不敢当之。但受饔之时,礼辞而已,至於飨食,皆当三辞。
  宾出,拜辱。(拜使者,屈辱来迎已。)大夫不答拜,将命。(不答拜,为人使也。将犹致也。)宾再拜稽首。(受命。)大夫还,(复於君。)
  宾不拜送,遂从之。(不拜送者,为从之,不终事。)
  [疏]“宾不”至“从之”。
  ○注“不拜”至“终事”。
  ○释曰:案《乡饮酒》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云礼有终。此宾不拜送,为从之不终事,故宾不拜送也。若然,《乡饮酒》、《乡射》戒宾,遂从之,而云拜辱、拜送者,以其主人先反,不相随,故得拜辱、拜送。《觐礼》使者劳宾於门外,侯氏再拜,遂送之。使者既不先反,犹拜送者,尊天子使故也。
  宾朝服即位于大门外,如聘。(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如聘,亦入于次俟。)
  [疏]“宾朝”至“如聘”。
  ○注“於是”至“次俟”。
  ○释曰:云“大门外,如聘”者,则宾主设摈介以相待,如聘时。云“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者,初时,谓宾发馆时服玄端。若《乡射》“主人朝服乃速宾”,郑注云:“射,宾轻也。戒时玄端。”以此言之,亦宾在馆拜所戒大夫即玄端,宾遂从大夫至君大门外,入次,乃去玄端,著朝服,出次,即位也。云“如聘,亦入於次俟”者,案《聘礼》:“宾皮弁聘,至于朝,宾入于次。”注云:“入于次者,俟办。”则此入次,亦俟主人办也。若然,《聘礼》重宾,发馆即皮弁。此食礼轻,及大门乃朝服。
  即位。具。(主人也。摈者俟君於大门外,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馔物,皆於庙门之外。)
  [疏]“即位具”。
  ○注“主人”至“之外”。
  ○释曰:云“摈者俟君於大门外”者,解即位之事。云“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馔物,皆於庙门之外”者,以其君迎宾入,始言卿大夫以下庙内之位,则知此具馔物时,皆在庙门外也。故郑下文注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故不在大门内。”是其义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著之者,下以为节。)
  [疏]“羹定”。
  ○注“肉谓”至“为节”。
  ○释曰:云“肉谓之羹”者,《尔雅》文。云“著之者,下以为节”者,羹定与下文“陈鼎”之节为目也。
  甸人陈鼎七,当门,南面,西上,设扃。若束若编。(七鼎,一大牢也。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南面西上,以其为宾,统於外也。扃,鼎扛,所以举之者也。凡鼎,盖以茅为之,长则束本,短则编其中央。今文扃作铉,古文皆作密。)
  [疏]“甸人”至“若编”。
  ○注“七鼎”至“作密”。
  ○释曰:云“七鼎,一大牢也”者,案《聘礼》致飧与饔饩皆九鼎,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此食礼轻,无鲜鱼、鲜腊,与《聘礼》“腥一牢鼎七”同也。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案《天官》有甸师氏,兼有亨人,皆属冢宰。彼天子礼,诸侯比天子为兼官,故甸人兼亨人也。必使甸人陈鼎兼亨人者,案《亨人职》云“掌共鼎镬”,又案《甸师职》云掌“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故使甸人兼亨人陈鼎。若然,案《少牢》“羹定饔人陈鼎”者,以其无甸人官,故饔人陈鼎也。《既夕士礼》云“甸人抗重”,又云“甸人筑今坎”,以士无臣,使属吏摄甸人之事,非谓置此官也。云“凡鼎,盖以茅为之”者,诸文多言鼎,皆不言所用之物,此经虽言“若束若编”,亦不指所用之体,故郑云“盖”以疑之。然必知用茅者,《诗》曰:“白茅苞之。”《尚书》孔传云:“苴以白茅。”茅是白之物,故疑用茅也。
  设洗如飨。(必如飨者,先飨後食,如其近者也。飨礼亡,《燕礼》则设洗於阼阶东南。古文飨或作乡。)
  [疏]“设洗如飨”。
  ○注“必如”至“作乡”。
  ○释曰:云“必如飨者,先飨後食,如其近者也”,郑据此文行食礼,而云如飨,明先飨,设洗讫,乃後食,故乡前如之,是先飨後食也。案《聘礼》云“公於宾,壹食再飨”,则食在飨前矣。不言如《燕礼》者,飨食在庙,燕在寝,则是飨食重,先行之。故二者自相先後,是以不得用《燕礼》决之也。引《燕礼》者,欲见设洗之法,燕与飨食同,故无飨礼,引《燕礼》而言也。
  小臣具,在东堂下。(为公盥也。公尊,不就洗。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服位。)
  [疏]“小臣”至“堂下”。
  ○注“为公”至“服位”。
  ○释曰:知此“为公盥”者,案《特牲》尸尊,不就洗,盥用,故知此所设亦为公盥,不就洗也。云“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位”者,按《夏官小臣职》云“小祭祀,宾客飨食”,如大仆之法。此诸侯之聘客飨食,故亦小臣掌之也。
  宰夫设筵,加席、几。(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氵音酱,可以略此。)
  [疏]“宰夫”至“席几”。
  ○注“设筵”至“略此”。
  ○释曰:云“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者,以其宾在户牖之,南面,又生人左几,异於神右几故也。云“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氵音酱,可以略此”者,决《聘礼》礼宾时,公亲授几者,以无设氵音酱之事故也。故下记云“不授几”,郑云“异於醴也”。
  无尊。(主於食,不献酬。)
  饮酒、浆饮,俟于东房。(饮酒,清酒也。浆饮,浆也。其俟奠於丰上也。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
  [疏]“饮酒”至“东房”。
  ○注“饮酒”至“饮也”。
  ○释曰:云“饮酒,清酒也”者,按《周礼酒正》注先郑云:“清酒,祭祀之酒。”後郑从之。则此宾客用之者,优宾故也。云“浆饮,浆也”者,之言载,以其汁滓相载,故云。汉法有此名故也。云“其俟奠於丰上也”者,下云“饮酒实於觯,加于丰”是也。此云奠,即彼加也。云“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者,以其《乡饮酒》、《燕礼》等献酬之酒皆不言饮,饮之,可知此拟口,故言饮,是异於献酬酒故也。是以《酒人》云:“共宾客之礼酒、饮酒。”郑注云:“礼酒,飨燕之酒。”不言饮食之酒,云饮,亦是其义也。云“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者,按《浆人》云:“共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彼先云六饮,後云水浆,与此先云浆不同,故云先云浆别於六饮。必别於六饮者,彼六饮为渴而饮,此浆为口,不为渴,故异之。
  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凡,非一也。饮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
  [疏]“凡宰”至“东房”。
  ○注“凡非”至“在堂”。
  ○释曰:云“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者,以其酒浆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则凡中不含之,言谓酒浆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公如宾服,迎宾于大门内。(不出大门,降於国君。)
  [疏]“公如”至“门内”。
  ○注“不出”至“国君”。
  ○释曰:自此尽“阶上北面再拜稽首”,论主君迎宾入拜至之事。云“不出大门,降於国君”者,按《周礼司仪》云:“将币,交摈,三辞,车逆,拜辱,宾车进,答拜。”又云致饔饩,飨食,“皆如将币之仪”。是国君来则出迎也。
  大夫纳宾。(大夫,谓上摈也。纳宾以公命。)公入门左,公再拜。宾辟,再拜稽首。(左,西方,宾位也。辟,逡遁,不敢当君拜也。)公揖入,宾从。(揖入,道之。)
  及庙门,公揖入。(庙,祢庙也。)
  [疏]“及庙门公揖入”。
  ○注“庙祢庙也”。
  ○释曰:《仪礼》之内单言庙者,皆据祢庙。是以《昏礼》纳采云“至于庙”,记云“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诸祢庙”,以此而言,则言庙皆祢庙也。若非祢庙,则言庙祧,若《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问卿云“受于祖庙”之类是也。但受聘在祖庙,食飨在祢,燕轻於食飨,又在寝,是其差次也。
  宾入,三揖。(每曲揖,及当碑揖,相人偶。)
  至于阶,三让。(让先升。)
  [疏]“至于阶三让”。
  ○释曰:按《曲礼》云:“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固辞,然後客复就西阶。”此亦降等,初即就西阶者,此君与客食礼,礼之正,彼谓大夫士以小小燕食之礼,故与此不同也。
  公升二等,宾升。(远下人君。)
  [疏]“公升二等宾升”。
  ○注“远下人君”。
  ○释曰:言“远下人君”者,亦取君行一,臣行二之义也。
  大夫立于东夹南,西面,北上。(东夹南,东西节也。取节於夹,明东於堂。)
  [疏]“大夫”至“北上”。
  ○注“东夹”至“於堂”。
  ○释曰:此谓主国卿大夫立位。云“取节於夹,明东於堂”者,序已西为正堂,序东有夹室,今大夫立于夹室之南,是东于堂也。
  士立于门东,北面,西上。(统於门者,非其正位,辟宾在此。)
  [疏]“士立”至“西上”。
  ○注“统於”至“在此”。
  ○释曰:案《燕礼》、《大射》士在西方,东西北上,不统於门。又在门东北面,宜东统於君。今在门东西上,统於门者,以宾在门西,辟宾,在此非正位故也。
  小臣,东堂下,南面,西上。宰,东夹北,西面,南上。(宰,宰夫之属也。古文无南上。)
  [疏]“小臣”至“南上”。
  ○注“宰宰”至“南上”。
  ○释曰:云“宰东夹北,西面南上”者,谓在北堂之南,与夹室相当,故云夹北也。云“宰,宰夫之属也”者,以经云“南上”,则非止一人。但宰官之内,有宰夫之等,是以下有宰夫之官,皆於此立可知,故云之属也。若然,宰尊官,在小臣之下者,以其小臣位在北堂南,故先见之,非谓尊卑先後为次也。
  内官之士,在宰东北,西面,南上。(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
  [疏]“内官”至“南上”。
  ○注“夫人”至“无事”。
  ○释曰:云“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者,经云“内官”,按《周礼天官内宰》下大夫掌王后已下,彼天子内官,诸侯未必有内宰,以其言内官之士,以士为之,明当天子内宰,故举内宰况之也。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者,按前聘时,君迎客于大门内时,卿大夫已下入庙即位者,受聘事重,非飨食之事,故先入庙即位。此已下虽有宰及宰夫者,皆有事,及大夫二牲、士庶羞之等,皆助君食宾,非己之事,故後入也。
  介,门西,北面,西上。(西上,自统於宾也。然则承摈以下,立於士西,少进东上。)
  [疏]“介门”至“西上”。
  ○注“西上”至“东上”。
  ○释曰:云“然则承摈以下,立于士西,少进东上”者,以其介统於宾而西上,则摈统於君而东上可知。承摈以下,既是有事之人承摈,是大夫又尊於士,故知少进东上。不言上摈者,上摈有事,其位不定,故不言。
  公当楣北乡,至再拜,宾降也,公再拜。(楣谓之梁。至再拜者,兴礼俟宾,嘉其来也。公再拜,宾降矣。)
  [疏]“公当”至“再拜”。
  ○注“楣谓”至“降矣”。
  ○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公拜至宾答拜之事。云“公再拜,宾降矣”者,释经宾降在“至再拜”下,“公再拜”上。以其至再拜者,公已一拜,宾即降,下公再拜者,宾降後,又一拜。虽一拜,本当再拜,故皆以再拜言之。犹下侑币之时,“公一拜,宾降,公再拜”,注云:宾不敢俟成拜也。若然,郑云“公再拜,宾降矣”者,解经“至再拜,客降”也。
  宾西阶东、北面答拜。(西阶东,少就主君,敬也。)摈者辞,(辞拜於下。)
  拜也。公降一等,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宾降再拜,公降,摈者释辞矣。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兴,起也。)
  [疏]“宾西”至“答拜”。
  ○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宾降答拜之事。此云“答拜”,下云“拜也”,并据公未降之前,宾为一拜。以其宾始一拜之,公降一等,故在一辞之中,是以郑云宾降再拜,释经北面拜答及拜也。云“公降,摈者释辞矣”者,解经“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郑注云“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者,按下文“宾栗阶升,不拜”,升既不拜,略於下。虽辞宾,犹终降,再拜稽首也。若然,摈者辞拜於下之时,其位在下,故下记云“卿摈由下”,注云“不升堂”是也。按下文云“摈者退,负东塾而立”,注云“无事”,又云“摈者进相币”,然则摈者有事则进,无事则退,故负东塾也。
  宾栗阶升,不拜。(自以己拜也。栗,是栗也。不拾级连步,趣主国君之命,不拾级而下曰。)
  [疏]“宾栗阶升不拜”。
  ○注“自以”至“曰”。
  ○释曰:云“自以己拜也”者,於堂下终为再拜稽首,故於堂上不拜也。云“栗,实栗也”者,谓疾之意也。云“不拾级连步”者,《曲礼》云“拾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拾当为涉声之误也。级,等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後足从之并。”此涉级也。连步,郑云“重蹉跌也”,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其连步据足而言,涉级据阶而说,其实一也。此等寻常升法,此栗阶据趋君命而上,按《燕礼》记云:“凡君所辞皆栗阶”,注云:“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又曰“凡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是栗阶之法也。云“不拾级而下曰”者,凡升降有四种,云者,君臣急谏诤,则越三等为阶,越一等为历阶,又有连步,又有栗阶,为四等也,义已具於《燕礼》记疏也。
  命之,成拜,阶上北面再拜稽首。(宾降拜,主“君辞之,宾虽终拜,於主君之意犹为不成”。)
  [疏]“命之”至“稽首”。
  ○注“宾降”至“不成”。
  ○释曰:按《论语》孔子云:“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是以上文主君虽辞宾,犹终拜於下,尽臣之礼,为成拜。“主君之意犹以为不成”,故命之升成拜,宾遂主君之意,故升更拜也。
  士举鼎,去幂于外,次入。陈鼎于碑,南面,西上。右人抽扃,坐奠于鼎西,南顺,出自鼎西,左人待载。(入由东,出由西,明为宾也。今文奠为委,古文待为持。)
  [疏]“士举”至“待载”。
  ○注“入由”至“为持”。
  ○释曰:自此尽“逆退复位”,论鼎入已载之事。云“去幂於外,次入”者,次入,谓序入也。故《少牢》云序入去幂於外者,以其入当载於俎,故去之也。《士丧》、《士虞》皆入,乃去幂者,丧礼变于吉故也。
  雍人以俎入,陈于鼎南。旅人南面加匕于鼎,退。(旅人,雍人之属。旅食者也。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出入之由,亦如举鼎者。匕俎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
  [疏]“雍人”至“鼎退”。
  ○注“旅人”至“多也”。
  ○释曰:云“旅人,雍人之属”者,即《燕礼》云:“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郑云:“士旅食者,所谓庶人在官者也。”引《王制》解之者是也。云“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者,雍人言入亦退,旅人言退亦入,皆入而退去,故云文互相备也。云“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者,按《少牢》云:“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是大夫官少,故每人兼执也。若然,《特牲》云“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士虞》亦云“匕俎从士”,《昏礼》亦云“匕俎从设”,彼注云:“执匕者,执俎者,从鼎而入,设之。”不言并合者,士官弥少,并合可知。不言者,文不具或可。士礼又异於大夫,执鼎人兼执匕俎,故《士丧礼》小敛大敛奠举鼎者,兼执俎也。若依前释,则《士丧礼》略威仪故也。
  大夫长盥,洗东南,西面,北上,序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卒盥,序进,南面匕。(长,以长幼也。序犹更也。前,洗南。)
  [疏]“大夫”至“面匕”。
  ○注“长以”至“洗南”。
  ○释曰:云“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郑云前谓洗南,但言前,不云北。《乡饮酒》、《乡射》宾盥北面,则此大夫亦皆北面可知。云“长,以长幼也”者,若《燕礼》云“命长”之类,皆据长幼为长,不谓众中之长者也。
  载者西面。(载者,左人。亦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大夫匕则载之。)
  [疏]“载者西面”。
  ○注“载者”至“载之”。
  ○释曰:前云“左人待载”,其时鼎东南面,今大夫鼎北面南,匕之左人当载,故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矣。俎正当鼎南,则载者在鼎南稍东也。
  鱼腊饪。(饪,孰也。食礼宜孰,飨有腥者。)
  [疏]“鱼腊饪”。
  ○注“饪孰”至“宜孰”。
  ○释曰:上文直云“羹定”,肉谓之羹,恐鱼腊不在羹定之中,故此特著鱼腊饪也。以食礼尚孰,故皆饪也。
  ○注“飨有腥者”。
  ○释曰:《乐记》云大飨“而俎腥鱼”,郑注云:“以腥鱼为俎,实不孰之。”是飨礼有腥也。又宣公十一年:“冬,晋侯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礼,ゾ。武子私问其故。王闻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闻乎?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又《国语》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亲戚宴飨则有ゾ。以此观之,明飨有腥,以飨礼用体荐。体荐则腥矣。故《礼记》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豚解者,皆腥也。
  载体进奏。(体,谓牲与腊也。奏,谓皮肤之理也。进其理,本在前。下大夫体七个。)
  [疏]“载体进奏”。
  ○注“体谓”至“七个”。
  ○释曰:三牲与腊皆载体,直言体,不辨体形及数,以下鱼、肠胃、伦肤皆言七,则此亦七体,故郑云“下大夫体七个”。若然,七个此不言体形,按《士虞记》云“升左肩、臂、、肫、骼、脊、胁”七体,彼丧礼用左。又按《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胖进腠”,则此亦用右胖,肩、、臂、肫、骼、脊、胁可知。既用右胖,则左胖为庶羞。其庶羞者,此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是也。若致飧及归饔饩,腥鼎皆无庶羞。《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虽同用狗一牲,以其亨,亨亦皆有庶羞也。云“奏,谓皮肤之理。进其理,本在前”者,此谓生人食法,故进本,本谓近上者。若祭祀则进末,故《少牢》云“进下”,郑云“变於食生”是也。
  鱼七,缩俎,寝右。(右首也。寝右进也。乾鱼近腴,多骨鲠。)
  [疏]“鱼七缩俎寝右”。
  ○注“右首”至“骨鲠”。
  ○释曰:云“缩俎”者,於人为横,缩,纵也。鱼在俎为纵,於人亦横。云寝右,郑云“右首也,寝右,进”也,宾在户牖之南面,俎则东西陈之,鱼在俎,首在右,腹腴乡南。,脊也。进脊在北,乡宾,必以脊乡宾者,郑云“乾鱼近腴,多骨鲠”,故不欲以腴乡宾,取脊少骨鲠者乡宾,优客故也。若祭祀,则进腴,以鬼神尚气,腴者,气之所聚,故《少牢》进腴是也。
  肠、胃七,同俎。(以其同类也。不异其牛羊,腴贱也。此俎实凡二十八。)
  [疏]“肠胃七同俎”。
  ○注“以其”至“十八”。
  ○释曰:云“以其同类也”者,释经同俎,以其牛羊同是畜类也。云“不异其牛羊,腴贱也”者,以牲体则异俎,及此肠胃即同俎,以其腹腴贱,故略之,同俎也。云“此俎实二十八”者,牛羊各有肠胃,肠胃各七,四七二十八也。但此肠胃与牲或同鼎同俎,或别鼎别俎,何者?据此下文七鼎肠胃与牲别鼎别俎,是其正法,取其鼎俎奇也。《少牢》五俎,肠胃与牲同鼎者,以其有鲜兽,若肠胃别鼎则六,不得奇,故并肠胃与牲同鼎,《有司彻》亦然。此肠胃七者,以其与牲体别鼎,故取数於牲亦七。《少牢》并肠胃於牲鼎,故云肠三胃三,取数於脊胁各三也。宾尸礼杀於正祭,故肠胃各一。《既夕》盛葬奠,故肠胃五也。
  伦肤七。(伦,理也,谓精理滑色者,今文伦或作论。)
  [疏]“伦肤七”。
  ○释曰:伦肤谓豕之皮革为之,但此公食大夫为宾用为美,故肤与肠胃皆别鼎俎。《特牲》腥有三鼎,鱼、腊不同鼎,故肤从牲,同鼎。《有司彻》虽同《少牢》,亦止三鼎而已,羊、豕、鱼皆一鼎,故肤还从於牲鼎也。又此肤与牲体之数亦七,而《少牢》肤九者,此食礼,故肤从体数。《少牢》大夫之祭,肤出下牲,故取数於牲之体而九也。
  肠、胃、肤,皆横诸俎,垂之。(顺其在牲之性也。肠胃垂及俎拒。)
  [疏]“肠胃”至“垂之”。
  ○注“顺其”至“俎拒”。
  ○释曰:肠胃得在牲而垂肤,亦言顺牲之性者,从多而言。云“垂及俎拒”者,《少牢》云“肠三,胃三,垂及俎拒”是也。
  大夫既匕,匕奠于鼎,逆退,复位。(事毕,宜由便也。士匕载者,又待设俎。)
  [疏]“大夫”至“复位”。
  ○注“事毕”至“设俎”。
  ○释曰:“士匕载者,又待设俎”者,以上文云“士举鼎”,又云“左人待载”,下文云“士设俎于豆南”,是载者又待设俎可知也。
  公降盥。(将设酱。)
  [疏]“公降盥”。
  ○注“将设酱”。
  ○释曰:自此尽“各于其西”,论公与宰夫为宾设正馔之事。云“将设酱”者,下云“公设之”,是以盥手也。
  宾降,公辞。(辞其从己。)卒盥,公壹揖、壹让,公升,宾升。(揖让皆壹,杀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宰夫自东房授醯酱,(授,授公也。醯酱,以醯和酱。)
  [疏]“宰夫”至“醯酱”。
  ○注“授授”至“和酱”。
  ○释曰:按记云:蒲筵常长丈六尺,於堂上户牖之南面设之。乃设正馔於中席已东,自中席已西设庶羞也。云“醯酱,以醯和酱”者,按归饔饩,醯醢别,知此醯酱不别,而以醯和酱者,此经所陈物,异者皆别器,此醯酱下但言酱,不别言醯,明以醯和酱可知。祭祀无此法,以生人尚亵味,故有之。
  公设之。(以其为馔本。)
  宾辞,北面坐迁而东迁所。(东迁所,奠之东侧,其故处。)
  [疏]“宾辞”至“迁所”。
  ○注“东迁”至“故处”。
  ○释曰:云“东迁所”者,谓以西为上,君设当席中,故东迁之,辟君设处侧近也,近其故处。
  公立于序内,西乡。(不立阼阶上,示亲馔。)
  [疏]“公立”至“西乡”。
  ○注“不立”至“亲馔”。
  ○释曰:云“不立阼阶上,示亲馔”者,以其君之行事皆在阼阶上,今近阼北者,以其设馔在户西近北,今君亦近北,是亦亲监馔故也。
  宾立于阶西,疑立。(不立阶上,以主君离阼也。疑,正立也,自定之貌。今文曰西阶。)
  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醢、昌本,昌本南麋,以西菁菹、鹿。(醢,醢有。昌本,昌蒲本,菹也。醢有骨谓之。菁,菁,菹也。今文皆作麋。)
  [疏]“宰夫”至“鹿赞”。
  ○注“醢”至“作麋”。
  ○释曰:云“醢,醢有”者,按《周礼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醢。”已下依此为次,彼注云:“,肉汁也。”则此醢是肉之汁。昌本者,彼注云:“昌蒲根。”又按彼注齑菹之称,菜肉通。又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又按彼经为菹者,经言菹,不言齑菹者,即是齑也。彼言昌本,亦即齑也。此注云菹者,齑菹,粗细为异,通而言之,齑亦得为菹,故云菹也。云“醢有骨者谓为”,案《尔雅释器》云:“肉为之醢,有骨者谓之。”又郑司农云:“有骨为,无骨为醢”也。云“菁菁菹也”者,即今之蔓菁也。
  士设俎于豆南,西上,牛、羊、豕、鱼在牛西,腊、肠胃亚之。(亚,次也。不言纟争错,俎尊。)
  [疏]“士设俎”至“亚之”。
  ○注“亚次”至“俎尊”。
  ○释曰:云“不言纟争错,俎尊”者,上设豆纟争陈之,下设黍稷错陈之,此设俎不纟争不错者,但尊故也。
  肤以为特。(直豕与肠胃东也。特肤者,出下牲,贱。)
  [疏]“肤以为特”。
  ○注“直豕”至“牲贱”。
  ○释曰:云“出下牲,贱”者,以豕在牛、羊之下,贱。肤,豕之所出,故云出下牲贱,特之於俎东也。
  旅人取匕,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以其空也。其所,谓当门。)
  [疏]“旅人”至“其所”。
  ○释曰:前旅人以匕入,加於鼎,退出。今还使之取匕前,士举鼎入,今不使士举鼎出者,以其士载讫,遂设俎於宾前,事未毕,故甸人举鼎而出也。
  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并,亻并也。今文曰亻并。古文簋皆作轨。)
  大羹氵音不和,实于镫。宰右执镫,左执盖,由门入,升自阼阶,尽阶,不升堂,授公,以盖降,出,入反位。(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不和,无盐菜。瓦豆谓之镫。宰谓大宰,宰夫之长也。有盖者,馔自外入,为风尘。今文氵音为汁。又曰:入门自阼阶,无升。)
  [疏]“大羹”至“反位”。
  ○注“大羹”至“无升”。
  ○释曰:云“以盖降,出,入反位”者,宰位在东夹北,西面南上,今以盖降出,送於门外,乃更入门,反於东夹北位也。云“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者,谓是大古五帝之羹。云“不和,无盐菜”也,大古质,故不和以盐菜,对羹调之以盐菜者也。云“瓦豆谓之镫”,《诗》云“于豆于登”,毛亦云:“木曰豆,瓦曰登。”云“宰谓大宰,宰夫之长”者,以单言宰,诸侯三卿无大宰,以司徒兼大宰,大宰之下有宰夫,故云宰夫之长也。
  公设之于酱西,宾辞,坐迁之。(亦东迁所。)
  [疏]“公设”至“迁之”。
  ○注“亦东迁所”。
  ○释曰:言“亦”者,亦前酱东迁所,以酱既东迁所,今於酱西迁之,明亦东迁所移之,故酱处也。
  宰夫设四于豆西,东上,牛以西羊,羊南豕,豕以东牛。(,菜和羹之器。)
  [疏]“宰夫”至“东牛”。
  ○注“菜和羹之器”。
  ○释曰:云“,菜和羹之器”者,下记云“牛藿,羊苦,豕薇”,是菜和羹,以盛此羹,故云之器也。据羹在言之,谓之羹;据器言之,谓之鼎;正鼎之後设之,谓之陪鼎;据入庶羞言之,谓之羞鼎;其实一也。
  饮酒,实于觯,加于丰。(丰,所以承觯者也,如豆而卑。)
  宰夫右执觯,左执丰,进设于豆东。(食有酒者,优宾也。设于豆东,不举也。《燕礼》记曰:凡奠者於左。)
  [疏]“宰夫”至“豆东”。
  ○注“食有”至“於左”。
  ○释曰:云“食有酒者,优宾也”者,按下文宰夫执浆饮,宾兴受。唯用浆口,不用酒。今主人犹设之,是优宾。引《燕礼》者,彼据酒,主人奠於荐左,宾不饮,取奠於荐右,此酒不用,故亦奠於豆东。酒义虽异,不举是同,故引为证也。按《燕礼》无此文,《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凡奠者於左,举者於右”,不同之而引《燕礼记》者,此必转写者误,郑本引《乡饮酒》、《乡射》之等也。
  宰夫东面,坐启簋会,各于其西。(会,簋盖也。亦一一合却之。各当其簋之西。)
  [疏]注“会簋”至“之西”。
  ○释曰:云“亦一一合却之”者,却者,仰也。簋盖有六,两两皆相重而仰之,谓之却合,故云一一却合之。“各当其簋之西”,为两处亦者,亦《少牢》,故《少牢》云“佐食启会盖二,以重设于敦南”也。
  赞者负东房,南面告具于公。(负东房,负房户而立也。南面者,欲得乡公与宾也。)
  [疏]“赞者”至“于公”。
  ○注“负东”至“宾也”。
  ○释曰:自此尽“酱氵音不祭”,论宾所祭馔之事。经直云“负东房”,郑知“负房户而立”者,以公在东序内,宾在户西,虽告具于公,且欲使宾闻之,故知於房近西,是以郑云“得乡公与宾也”。
  公再拜,揖食。(再拜,拜宾馔具。)宾降拜。(答公拜。)公辞。宾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降未拜。)宾升席,坐取韭菹,以辩扌需于醢,上豆之祭。(扌需犹染也。今文无于。)
  赞者东面坐取黍,实于左手,辩,又取稷,辩,反于右手,兴以授宾。宾祭之。(取授以右手,便也。宾亦兴受,坐祭之於豆祭也。独云赞兴,优宾也。《少仪》曰:“受立,授立,不坐。”)
  [疏]“赞者东面”至“祭之”。
  ○注“取授”至“不坐”。
  ○释曰:此所授者,皆谓远宾者,故菹醢及皆不授,以其近宾,取之易,故不言。按《曲礼》云:“ゾ之序,辩祭之。”故知虽不授,亦祭可知也。经直云“祭”,知“祭之於豆祭”者,按《少牢》云:“尸取韭菹,辩扌Й于三豆,祭于豆。”故知於豆祭也。云“独云赞兴,优宾”者,欲见宾坐而不兴,是优宾,其实俱兴也。引《少仪》者,欲见赞兴,宾亦兴之义,以其宾坐,赞亦坐故也。
  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肺不离者,寸刂之也。不言寸刂,寸刂则祭肺也。此举肺不离而寸刂之,便宾祭也。祭离肺者,绝肺祭也。壹犹稍也。古文壹作一。)
  [疏]“三牲”至“授宾”。
  ○注“肺不”至“作一”。
  ○释曰:云“肺不离者,寸刂之也”者,按《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之不绝中央少者。”此即为食而举肺也。《少牢》云“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之”,是祭肺切,举肺不切。云“不言寸刂,寸刂则祭肺也”者,是兴祭肺同,其实举肺。云“祭离肺者,绝肺祭也”者,此郑解举肺将祭之时,绝末而祭之,与祭肺异也。凡举肺有二名:一名离肺,亦名举肺;祭肺亦名寸刂肺也。
  宾兴受,坐祭。(於是云宾兴受坐祭,重牲也。宾亦每肺兴受,祭於豆祭。)
  扌兑手,扌及上以四,辩扌需之,上之祭。(扌及以四,扌及其菜也。扌兑,拭也,拭以巾。)
  [疏]“扌兑手”至“祭”。
  ○注“扌及以”至“以巾”。
  ○释曰:此云“上之祭”者,著其异於馀者,馀祭於上豆之,此别自祭。云“扌兑,拭也,拭以巾”者,案《内则》“左佩纷”,即佩巾,而云扌兑拭,拭手以巾,似不名巾者,本名者,以拭手为名,其实名巾,故郑举其实称也。此有四,而云“扌及上”,辩扌需则唯有一四,优宾,故用一四而已。《少牢》二祭神,故宜各有四也。
  祭饮酒於上豆之。鱼、腊、酱、氵音不祭。(不祭者,非食物之盛者。)
  [疏]“祭饮”至“不祭”。
  ○注“不祭”至“盛者”。
  ○释曰:此“不祭者”,以正在馔之内。以其有三牲之体,鱼、腊、氵音、酱非盛者,故不祭也。若入庶羞,则祭之,故下文云“士羞庶羞皆有大”,又云“辩取庶羞之大,兴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少仪》云“祭无”,无诂为大鱼肉之脔,是亦祭之。
  宰夫授公饭粱,公设之于氵音西。宾北面辞,坐迁之。(既告具矣,而又设此,殷勤之加也。迁之,迁而西之,以其东上也。)
  [疏]“宰夫”至“迁之”。
  ○注“既告”至“上也”。
  ○释曰:自此尽“降出”,论设加馔粱与庶羞之事。云“迁之,迁而西之,以其东上也”,知粱东上者,下文“宰夫膳稻于粱西”,是以粱在东为上也。
  公与宾皆复初位。(位,序内阶西。)
  [疏]“公与宾皆复初位”。
  ○注“位序内阶西”。
  ○释曰:按上公设酱时,立于序内,宾立於阶西,此云“公与宾复初位”,故知公还在序内,宾还在阶西也。
  宰夫膳稻于粱西。(膳犹进也。进稻粱者以。)
  [疏]“宰夫”至“粱西”。
  ○注“膳犹”至“以”。
  ○释曰:知进稻以者,下记云“有盖幂”,郑注云:“稻粱将食乃设,去会於房,盖以幂。”上云设黍稷讫云“却会”,此稻粱不云却会者,先於房去之故也。
  士羞庶羞,皆有大、盖,执豆如宰。(羞,进也。庶,众也。进众珍味可进者也。大,以肥美者特为脔,所以祭也。鱼或谓之无,无,大也。唯醢酱无大。如宰,如其进大羹氵音,右执镫,左执盖。)
  [疏]“士羞”至“如宰”。
  ○注“羞进”至“执盖”。
  ○释曰:云“皆有大”者,中有二物三物之肉,兼有鱼也。云“鱼或谓之无,无,大也”者,或《有司彻》云“尸俎五鱼,侑主人皆一鱼,皆加无,祭于其上”是也。《少仪》云无祭也。云“唯醢酱无大”者,郑注《周礼醢人》作醢之法,“先膊乾其肉,乃後之,杂以粱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何大脔之有也?酱则醢也,亦无大脔也。
  先者反之,由门入,升自西阶。(庶羞多,羞人不足,则相授於阶上,复出取也。)
  [疏]“先者反之”。
  ○释曰:“反之”者,以其庶羞十六豆,羞人不足,故先至者,反取之。下文云“先者一人升,设於稻南”,其人不反,则此云先者反之,谓第二已下为先者也。
  先者一人升,设于稻南簋西,容人。(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明庶羞加,不与正豆并也。容人者,宾当从往来也。)
  [疏]注“簋西”至“往来也”。
  ○释曰:“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以其黍稷西近北有稻,故庶羞设黍稷西南,南陈之,是稻粱与庶羞俱是加,故南北相继,而在黍稷正馔之西,是下不与正豆并也。云“容人者,宾当从往来也”者,下文宾“左拥粱,右执氵音以降,公辞;升,反奠于其所”,是宾往来也。
  旁四列,西北上。(不统於正馔者,虽加,自是一礼,是所谓羹中别。)
  [疏]“旁四列西北上”。
  ○注“不统”至“中别”。
  ○释曰:云“所谓羹中别”者,按《曲礼》云“左ゾ右”,彼云:“ゾ,骨体也。”此肉谓之羹,亦一也。ゾ为正馔,谓切肉,则庶羞云左ゾ右,则曰此正馔在东,庶羞在西,容人同,故谓所谓羹中别也。
  乡以东熏、尧、牛炙。(乡、熏、尧,今时霍也。牛曰乡,羊曰熏,豕曰尧,皆香美之名也。古文乡香,熏作薰。)
  炙南醢,以西牛、醢、牛旨。(先设醢,纟争之以次也。肉则谓旨为脍,然则脍用旨。今文旨作鳍。)
  [疏]注“先设醢纟争之以次也”。
  ○释曰:此云“先设醢,纟争之次”,而《特牲》注云:“以有醢,不得纟争也。”与此“先设醢,纟争之以次”违者,大凡醢配是其正,而醢卑于。今牛羊豕皆在醢下者,直是纟争之次,非尊卑之列。《特牲》以一有醢,若纟争之,当醢在上,不成错,故不得纟争。《少牢》四豆,羊醢,故得纟争而错,与此同也。
  旨南羊炙,以东羊、醢、豕炙。炙南醢,以西豕、芥酱、鱼脍。(芥酱,芥实酱也。《内则》曰:“脍,春用葱,秋用芥。”)众人腾羞者尽阶、不升堂,授,以盖降,出。(腾当作媵。媵,送也。授,授先者一人。)
  赞者负东房,告备于公。(复告庶羞具者,以其异馔。)
  [疏]“赞者”至“于公”。
  ○释曰:自此尽“兼壹祭之”,论赞告馔具,宾祭之事。
  赞升宾。(以公命命宾升席。)
  [疏]“赞升宾”。
  ○注“以公命命宾升席”。
  ○释曰:前设馔讫,赞者告具于公,公再拜揖食,此使赞升宾者,以其礼杀故也。是以上文正馔,公先拜,宾答拜,此宾先拜公,公答拜,为异也。
  宾坐席末,取粱,即稻,祭于酱氵音。(即,就也。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
  [疏]注“即就”至“於加”。
  ○释曰:云“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者,按下文云“宾三饭以氵音酱”,注云:“每饭ヱ氵音,以肴扌需酱,食正馔也。三饭而止。”又云“不以氵音酱”,注云:“不复用正馔也。”则此氵音酱是正馔,而云“加”者,但氵音酱与粱皆是加,故公亲设之。下文为正馔而此云加者,为氵音酱虽是加,以在正馔之上,得与正馔为本,故名正馔,其实是正馔之加,故公亲设之也。
  赞者北面坐,奠取庶羞之大,兴,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轻也。自祭之於乡熏之,以异馔也。)
  [疏]“赞者”至“祭之”。
  ○注“壹壹”至“馔也”。
  ○释曰:“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轻也”者,决上三牲之脯祭之。今此祭庶羞并之,故云“轻”也。云“自祭之於乡熏之,以异馔也”者,不云“於豆祭”,而云“於乡熏之”,以祭宜於加故也。
  宾降拜,(拜庶羞。)
  [疏]“宾降拜”。
  ○注“拜庶羞”。
  ○释曰:自此尽“鱼腊不与”,论宾正食受侑币,至於食终之事。
  公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
  宾北面自坐,左拥粱,右执氵音以降。(自坐,由两馔之也。拥,抱也。必取粱者,公所设也。以之降者,堂,尊处,欲食於阶下然也。)
  公辞。宾西面坐奠于阶西,东面对,西面坐取之,栗阶升,北面反奠于其所,降辞公。(奠而後对,成其意也。降辞公,敬也。必辞公者,为其尊而亲临己食。侍食,赞者之事。)
  [疏]注“奠而”至“之事”。
  ○释曰:云“成其意”者,谓成其食降阶下之意,故奠乃对。此决下文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氵音之西序端,主人辞,宾反之而不奠也。
  公许,宾升,公揖退于箱。(箱,东夹之前,俟事之处。)
  [疏]注“箱东”至“之处”。
  ○释曰:按《尔雅》“有东西厢曰庙”,其来皆在序外故也。知是“俟事之处”者,正以此文“公揖退于厢”而俟宾食,即待事之处也。
  摈者退,负东塾而立。(无事。)
  宾坐,遂卷加席,公不辞。(赞者以告公,公听之,重来,优宾。)
  [疏]“宾坐”至“不辞”。
  ○注“赞者”至“优宾”。
  ○释曰:知云“赞者以告公,公听之”者,公既在序外,宾食在户西,若不告公,公何以知之,明知赞者告公也。云“重来,优宾”者,若公来则劳宾,不来则宾不劳,故难重来,而不来则优饶宾也。
  宾三饭以氵音酱。(每饭,ヱ氵音,以肴扌需酱,食正馔也。三饭而止,君子食不求饱。不言其肴,优宾。)
  [疏]“宾三饭以氵音酱”。
  ○注“每饭”至“优宾”。
  ○释曰:云“每饭,ヱ氵音,以ゾ扌需酱”者,按《曲礼》:“三饭,主人延客食,然後辩ゾ。”郑注:“云先食,後食ゾ。ゾ尊。”此先食ゾ者,彼郑云大夫士与客燕食之法,其礼食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若然,此为礼食,故先食ゾ;彼大夫士与客燕食,则先食,故不同。又按《昏礼》“同牢”云:“赞尔黍,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酱,皆祭举食举也。”注云:“皆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谓ヱ氵音咂酱。”而不食ゾ者,此公食宾礼,解体折节,明食ゾ可知。彼豚解者皆不食,故彼不食ゾ也。是以彼又云“三饭卒食”,注:“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故不食ゾ也。但氵音言啜,淡故也。酱言扌需,ゾ故也。云“三饭而止。君子食不求饱”者,解三饭而止,故下宰夫进浆,是不求饱,故引《论语》学者“食不求饱”为证也。云“不言其ゾ,优宾”者,案《特牲》、《少牢》尸食时举ゾ,皆言次第,此不言者,任宾取之,是优宾也。
  宰夫执觯浆饮与其丰以进。(此进漱也,非为卒食,为将有事,缘宾意欲自清。)
  宾扌兑手,兴受。(受觯。)宰夫设其丰于稻西。(酒在东,浆在西,是所谓左酒右浆。)
  [疏]“宰夫”至“稻西”。
  ○注“酒在”至“右浆”。
  ○释曰:云“酒在东,浆在西者”,案上饮酒,实于觯,宰夫设于豆东,是酒在东也。云浆在西者,即此经设於稻西是也。云“是所谓左酒右浆”者,按《曲礼》云“酒浆处右”,郑云:“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云两有者,据此《公食》而言,左酒右浆也。
  庭实设。(乘皮。)宾坐祭,遂饮,奠於丰上。(饮,漱。)
  公受宰夫束帛以侑,西乡立。(束帛,十端帛也。侑犹劝也。主国君以为食宾,殷勤之意未至,复发币以劝之,欲用深安宾也。西乡立,序内位也。受束帛于序端。)
  [疏]“公受”至“乡立”。
  ○注“束帛”至“序端”。
  ○释曰:云“西乡立,序内位也”者,按上文公设酱,“公立于序内西乡”,此经亦云西乡立,故知亦在序内位也。云“受束帛于序端者,按《大射礼》公凡受於序端,故每云公之所受者,皆约之受於序端。
  宾降筵,北面。(以君将有命也。北面於阶上。)
  [疏]“宾降筵北面”。
  ○注“以君”至“阶上”。
  ○释曰:云“以君将有命”者,谓有束帛侑食之命,故宾降筵北面,於西阶上以待主君之命。
  摈者进相币。(为君释币辞於宾。)宾降辞币,升听命。(降辞币,主国君又命之,升,听命,释许辞。)
  [疏]“宾降”至“听命”。
  ○注“降辞”至“许辞”。
  ○释曰:云“主国君又命之,升”,知者,约《聘礼》礼宾,“宾降辞币,公降一等辞,栗阶升,听命”是也。
  降拜。(当拜受币。)公辞,宾升,再拜稽首,受币,当东楹,北面。(主国君南面授之,当东楹者,欲得君行一,臣行二也。)
  退,西楹西,东面立。(俟主国君送币也。退不负序,以将降。)
  [疏]“退西楹西东面立”。
  ○注“俟主”至“将降”。
  ○释曰:按《聘礼》“宾三退负序”,注云:“三退,三逡遁也。不言辟者,以执圭将进授之。”彼皆当楣再拜,故宾退负序。此亦为公拜送币,但在楹西耳,故宾在阶西,不负序,以将降故也。
  公壹拜,宾降也,公再拜。(宾不敢俟成拜。)介逆出。(以宾事毕。)宾北面揖,执庭实以出。(揖执者,示亲受。)公降立。(俟宾反。)
  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从者,府史之属。讶,迎也。今文曰梧受。)
  [疏]注“从者”至“梧受”。
  ○释曰:云“从者,府史之属”,知非士介者,此子男小聘,使大夫士介一人而已。介已受宾币,故知讶受者非士介,是府史之属也。
  宾入门左,没ニ,北面再拜稽首。(便退则食礼未卒。不退则嫌,更入行拜,若欲从此退。)
  [疏]“宾入”至“稽首”。
  ○注“便退”至“此退”。
  ○释曰:云“便退则食礼未卒。不退则嫌”者,此郑探解宾意。食礼自有常法,三饭之後当受侑币,更入以终食礼,故送庭实而後入。是以郑云便退则食礼未卒,解经“宾入”之意。云“不退则嫌”者,谓有贪食之嫌,解“再拜稽首”,将辞之意,是以“更入行拜若欲从此退”者,待公设辞留宾之意也。
  公辞。(止其拜,使之卒食。)揖让如初,升。(如初入也。)
  宾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拜,拜主国君之厚意。宾揖,介入复位。)
  [疏]注“宾揖介入复位”。
  ○释曰:上文云“介逆出”,下更云“介逆出”,明知中介复入可知。但复入之节,当此宾入之时也。
  宾降辞公如初。(将复食。)宾升,公揖退于箱。宾卒食会饭,三饮。(卒,已也。已食会饭,三漱浆也。会饭谓黍稷也。此食黍稷,则初时食稻粱。)
  [疏]注“卒已也”至“稻粱”。
  ○释曰:知“会饭是黍稷”者,见上文云:“宰夫东面坐,启簋会,各於其西。”此云“食会饭”,故知会饭者是黍稷也。前宾三饭不云会,以其盛稻粱,以其稻粱无会,故郑云“此食黍稷,则初时食稻粱”矣。
  不以酱氵音。(不复用正馔也。初时食加饭用正馔,此食正饭用庶羞,互相成也。後言氵音者,氵音或时後用。)
  [疏]“不以酱氵音”。
  ○注“不复”至“後用”。
  ○释曰:云“初时食加饭用正馔,此食正饭用庶羞,互相成也”者,按上文“宾三饭以氵音酱”,注云:“每饭ヱ氵音,以ゾ扌需酱。”是正馔,稻粱是其加,此云“卒食会饭,三饮不以酱氵音”,郑意以庶羞黍稷是其正,庶羞是其加,互相成而已。言相成者,既非互文,直取馔食互相成而已。云“後言氵音者,氵音或时後用”者,前文宾三饭以氵音酱,先言氵音,後言酱,是先用氵音,此後言氵音,或容前三饭後用氵音也,故作文有先後也。
  扌兑手,兴,北面坐取粱与酱以降,西面坐奠于阶西。(示亲彻也。不以出者,非所当得,又以己得侑币。)
  [疏]注“示亲”至“侑币”。
  ○释曰:云“不以出者,非所当得,又以已得侑币”者,云不以出者,决《士昏礼》客取脯出以授从者。彼是已所当得,此非直已得侑币,下文“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是己所当得。郑不言三牲而言侑币者,据已得者而言之。
  东面再拜稽首。(卒食拜也。不北面者,异於辞。)
  [疏]“东面再拜稽首”。
  ○注“卒食”至“於辞”。
  ○释曰:云“卒食拜也,不北面”者,按上文宾受侑币出,“入门左,没ニ,北面再拜稽首”,其时辞欲退,公留之卒食,故决之。以其待公留,故北面。此卒食礼终,故东面。为意有异,故面位不同,是以郑云不北面者“异於辞”也。
  公降,再拜。(答之也,不辞之使升堂,明礼有终。)介逆出,宾出。公逆于大门内,再拜。宾不顾。(初来揖让,而退不顾,退礼略也,示难进易退之义。摈者以宾不顾告公,公乃还也。)
  [疏]“介逆”至“不顾”。
  ○注“初来”至“还也”。
  ○释曰:云“摈者以宾不顾告公,公乃还也”者,知摈者告公者,按经公送于大门内,公不见宾矣。而云宾不顾,明知摈者告公,公还入宴寝也。此摈者告宾不顾,即《论语》云:“宾退,必复命曰:宾不顾矣。”但彼据聘享讫,此据食礼讫,事虽不同,复命云宾不顾矣即不异。
  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卷犹收也。无遗之辞也。三牲之俎,正馔尤尊,尽以归宾,尊之至。归俎者实于篚,它时有所释故。)
  [疏]“有司”至“宾馆”。
  ○注“卷犹”至“释故”。
  ○释曰:云“归俎者实于篚”者,此食礼无斤俎,而言卷三牲之俎,不言用俎,唯云实于篚。按《士虞礼》亦无斤俎,尸举牲体皆盛於篚,吉凶虽不同,无斤俎是一,故知同用篚也。云“它时有所释故”者,解三牲之俎言卷,案《特牲》及《士虞》尸卒食,取俎归於尸三个,是有所释,此无所释,故称“卷”也。彼注云“释犹遗也”,遗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也。
  鱼、腊不与。(以三牲之俎无所释故也。礼之有馀为施惠。不言肠胃、肤者,在鱼、腊下,不与可知也。古文与作豫。)
  ●卷二十六公食大夫礼第九
  明日,宾朝服拜赐于朝。拜食与侑币,皆再拜稽首。(朝,谓大门外。)
  [疏]“明日”至“稽首”。
  ○注“朝谓大门外”。
  ○释曰:自此尽“讶听之”,论宾拜谢主君之事。云“朝,谓大门外”者,以其经云拜赐于朝,无宾入之文,又《聘礼》以柩造朝,亦无丧入之,故皆言朝云云,朝谓大门外也。若然,案闵三年《左氏传》云:“季友将生,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於两社,为公室辅。”注:两社,“周社、亳社之间,朝廷执政所在”。但诸侯左宗庙,右社稷,在大门之内。则诸侯外朝不在大门内者,但外朝在大门外两社之,遥系外朝而言执政所在。又此《食礼》拜侑币,《聘礼》归饔饩,直言拜饔与饩,不拜束帛者,彼使人致之,故不拜。此食礼,君亲赐,不拜之。
  讶听之。(受其言,入告出报也。此下大夫有士讶。)
  [疏]“讶听之”。
  ○注“受其”至“士讶”。
  ○释曰:云“此下大夫有士讶”者,此篇是子男使下大夫小聘,又案《周礼掌讶》“大夫有士讶”,故云此下大夫有士讶也。
  上大夫八豆、八簋、六、九俎,鱼腊皆二俎。(记公食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数。豆加葵、菹、蜗、醢,四四为列,俎加鲜鱼、鲜腊,三三为列,无特。)
  [疏]“上大夫”至“二俎”。
  ○注“记公”至“无特”。
  ○释曰:云“豆加葵、菹、蜗、醢”者,案《周礼醢人》朝事之豆,云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麇。案上文下大夫六豆用鹿,以下仍有茆菹、麇在。今上大夫八豆,不取茆菹、麇,而取馈食之豆葵菹、蜗醢者,郑以《特牲》、《少牢》参之,彼二篇俱以馈食为始,皆用《周礼》馈食之豆。《特牲》两豆用馈食葵菹、蜗醢。《少牢》四豆,二豆与《特牲》同,两豆用朝事之豆,韭菹、醢。注云:“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以此观之,故此《公食大夫》兼用馈食之豆,亦是丰大夫礼也。云“俎加鲜鱼、鲜腊”者,上文下大夫七俎,牛、羊、豕、鱼、腊、肠胃与肤,此云“九俎”,明加鲜鱼、鲜腊。云“无特”者,陈馔要方,上七俎者,东西两行为六俎,一俎在特,于俎东。此九俎为三行,故无特,虽无特,肤亦为下。
  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此以命数为差也。九谓再命者也,十一谓三命者也,七谓一命者也,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谓小国之卿,次国之大夫也。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大国之孤视子男。)
  [疏]“鱼肠”至“若九”。
  ○注“此以”至“子男”。
  ○释曰:云“此以命数为差也”者,案《周礼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则诸侯之臣分为三等: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与一命同。此经鱼、肠胃、伦肤亦分为三等,有十一,有九,有七。则十一当三命,九当再命,七当一命。若然,唯有上下二文者,以公侯伯之大夫与子男之卿同再命,卿爵尊为上,大夫爵卑为下。则上言若九者,子男之卿也,下言若九者,公侯伯大夫也,故郑云“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云“大国之孤视子男”者,欲见此经唯见三命以下,案《周礼典命》大国之孤四命。又《大行人》云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子男,又云“其他皆视小国之君”。若然,孤与子男同十三,侯伯十五,上公十七,差次可知。
  庶羞,西东毋过四列。(谓上下大夫也。古文毋为无。)
  [疏]“庶羞”至“四列”。
  ○注“谓上”至“为无”。
  ○释曰:上文云“庶羞旁四列”,此上大夫馔内言“庶羞西东过四列”,则东西横行,上下大夫皆四以为行,下大夫四四十六,东西四行,南北亦四行;上大夫东西四行,南北五行矣。
  上大夫庶羞二十,加於下大夫以雉、兔、鹑、β。β,无母。
  [疏]“上大”至“鹑β”。
  ○注“β无母”。
  ○释曰:云“β,无母”者,案《尔雅释鸟》云“β,牟母”,郭氏曰:“鹌也,青州人呼曰牟母。”《庄子》曰:“田鼠化为鹑。”《淮南子》云:“虾麻所化也。”《月令》曰:“田鼠化为β。”然则β、鹑,一物也。
  若不亲食,(谓主国君有疾病,若它故。)
  [疏]“若不亲食”。
  ○注“谓主”至“它故”。
  ○释曰:自此尽“听命”,论主君不亲食,使大夫致礼於宾馆之事。疾病之外,别云“他故”者,君有死丧之事,故《聘礼》云“主人毕归礼,宾唯饔饩之受”,谓毕致飨食,但宾不受之。
  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币致之。(执币以将命。)豆实,实于瓮,陈于楹外,二以并,北陈。簋实,实于筐,陈于楹内、两楹,二以并,南陈。(陈瓮筐於楹者,象授受於堂中也。南北相当,以食馔同列耳。瓮北陈者,变於食。瓮数如豆,醢芥酱从焉。筐米四。今文并作亻并。)
  [疏]“豆实”至“南陈”。
  ○注“陈瓮”至“作亻并”。
  ○释曰:云“南北相当,以食馔同列耳”者,案上文正食之时,黍稷亦南陈,今於楹陈,筐米亦南陈,是正食及此馔陈是同列也。云“瓮北陈者,变於食”者,上文正食之时,“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於酱东,西上”陈之,今於楹二以并,北陈,故云变於食也。云“瓮数如豆”者,以菹醢各异物,不可同瓮,故瓮数如豆。上大夫八豆则八瓮,下大夫六豆则六瓮。云“醢芥酱从焉”者,以其三牲不杀,生列於门内,醢经百日乃成,不由不杀,故有醢。庶羞之醢同是酱类,故使之相从。但庶羞之醢,更无别种,宜同一瓮,芥酱宜亦一瓮。知有芥酱者,以其有生鱼,故知有也。云“筐米四”者,上文上大夫八簋,今乃生致之,黍稷宜各一筐,稻粱又二筐,故云筐米四。
  庶羞陈于碑内。(生鱼也。鱼腊从焉。上大夫加鲜鱼、鲜腊、雉兔鹑,不陈于堂,辟正馔。)
  [疏]“庶羞陈于碑内”。
  ○注“生鱼”至“正馔”。
  ○释曰:云“生鱼”者,上文鱼脍是鱼之中脍者,皆是生鱼也。案郑注《周礼》云“燕人脍鱼方寸,切其腴以所贵”是也。此则全生不脍,何者?十脍在豆,与炙俱设,今炙在牲未杀,脍全不破可知。若然,庶羞之内,众羞俱有,郑独云生鱼者,以其炙在牲不杀,於此无矣。虽有乾腊、雉兔之等,以生鱼为主,故云生鱼也。云“鱼腊从焉”者,虽无三牲之肉,有乾鱼腊可知。云“上大夫加鲜鱼、鲜腊、雉兔鹑β”者,以其下大夫七鼎,无鲜鱼、鲜腊,上大夫九鼎,加鲜鱼、鲜腊可知,雉兔鹑β亦生致之矣。云“不陈于堂,辟正馔”者,以其庶羞本在堂上,正馔之西,今在碑内,故云辟正馔也。若然,不陈於碑南者,以其本合在堂,今宜近堂,故在碑北。
  庭实陈于碑外。(执乘皮者也,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言归,宜近内。)
  [疏]“庭实陈于碑外”。
  ○注“执乘”至“近内”。
  ○释曰:“执乘皮者,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言归,宜近内”者,庭实正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而陈之,故《昏礼》记云:纳徵,执皮者,“参分庭一在南”。今云“碑外”,继碑而言近北矣,彼参分庭一在南陈之者,谓在主人之庭,参分庭陈之,拟与宾向外,故近南。此陈於客馆,拟与宾入内,故郑云以言归故在内也。
  牛、羊、豕陈于门内西方,东上。(为其践馆庭,使近外。)
  [疏]“牛羊”至“东上”。
  ○注“为其”至“近外”。
  ○释曰:案上庶羞与庭实在碑之内,近内陈之;此牛羊豕陈於门内,继门言之,云“为其践馆庭,使近外”也。若然,致饔饩,牛、羊、豕亦在此,此云使近外者,以饔饩有腥有熟,故略。其生者近门,是其常。此既不杀,牛、羊、豕宜近内,故决之也。
  宾朝服以受,如受饔礼。(朝服,食礼轻也。)
  [疏]“宾朝”至“饔礼”。
  ○注“朝服食礼轻也”。
  ○释曰:云“朝服,食礼轻”者,以其归饔饩时,卿韦弁,宾皮弁。受此食礼,宾朝服,受不皮弁,故云食礼轻。
  无摈。(以己本宜往。)
  [疏]“无摈”。
  ○注“以己本宜往”。
  ○释曰:云“以己本宜往”者,明主君无故,速宾在庙行食礼,而有侑币宾,无傧法。主君有故,致食礼并有侑币,亦不合有傧,故云以己本宜往。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朝。讶听命。(赐亦谓食,侑币。)
  [疏]注“赐亦谓食侑币”。
  ○释曰:云“亦”者,亦上速宾食时,拜食与侑币,今亦然,故云亦。
  大夫相食,亲戒速。(记异於君者也。速,召也。先就告之,归具,既具,复自召之。)
  [疏]“大夫”至“戒速”。
  ○注“记异”至“召之”。
  ○释曰:自此尽“大夫之礼”,论主国大夫食宾之礼别於主君之事。云“记异於君”者,案下文“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礼”,故知自此已下,皆记异於君法。是以此经大夫亲戒速,决君不亲戒速,此则异於君也。以其下诸文皆异,故云记异於君者也。云“先就告之,归具,既具,复自召之”者,以其戒具两有,皆亲为之,故为此解,与《乡饮酒》、《乡射》同,故彼二文皆云戒宾既归,布筵设尊,乃亲速宾是也。
  迎宾于门外,拜至,皆如飨拜。(飨,大夫相飨之礼也,今亡。古文飨或作乡。)降盥,受酱、氵音、侑币、束锦也,皆自阼阶降堂受,授者升一等。(皆者,谓受酱、受氵音、受币也。侑用束锦,大夫文也。降堂,谓止阶上。今文无束。)宾止也。(主人三降,宾不从。)
  [疏]“宾止也”。
  ○注“主人三降宾不从”。
  ○释曰:云“主人三降”者,案上文郑注“皆”者,谓受酱、受氵音、受币,皆自阼阶降。此郑云“主人三降”,即上三者。不数主人降盥者,案《乡饮酒》所言降盥者,皆为洗爵,故宾从降。此降盥不为洗爵,故郑不数之。案《聘礼》致饔饩,“宾降堂,受老束锦,大夫止”。注云:“止不降,使之馀尊。”此宾不降者,虽宾主敌,以主人降堂,不至地,故宾止不降也。
  宾执粱与氵音,之西序端。(不敢食於尊处。)
  [疏]“宾执”至“序端”。
  ○注“不敢食於尊处”。
  ○释曰:此两大夫敌,故之西序端。上公食大夫,大夫降阶下,臣卑故也。
  主人辞,宾反之。卷加席,主人辞,宾反之。辞币,降一等,主人从。(从辞宾降。)受侑币,再拜稽首。主人送币,亦然。(敌也。)
  [疏]“受侑”至“亦然”。
  ○注“敌也”。
  ○释曰:案《郊特牲》云:“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又案“左氏传”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齐侯稽首,公拜。齐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无所稽首。”若然,臣於君乃稽首,平敌相於当顿首。今言敌而“稽首”者,以食礼相尊敬,虽敌亦稽首,与臣拜君同故也。
  辞於主人,降一等,主人从。(辞,谓辞其临己食。)卒食,彻于西序端。(亦亲彻。)东面再拜,降出。(拜,亦拜卒食。)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礼。
  [疏]“其他”至“之礼”。
  ○释曰:云“其他”谓豆数、俎体、陈设皆不异上陈,但礼异者,谓亲戒速,君则不亲迎宾,公不出。此大夫出大门,公受酱氵音币,不降,此大夫则降也。公食大夫,大夫降食於阶下,此言“西序端”。上公食卷加席,公不辞,此则辞之,皆是异也。
  若不亲食,则公作大夫,朝服以侑币致之。(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为之致礼。列国之宾来,荣辱之事君臣同。)宾受于堂。无摈。(与受君礼同。)
  [疏]“宾受于堂无摈”。
  ○注“与受君礼同”。
  ○释曰:云“与受君礼同”者,《聘礼》宾受致饔币,云“堂中西,北面”,注:“趋主君之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此虽无傧,受币亦与之同也。
  记。不宿戒。(食礼轻也。此所以不宿戒者,谓前期三日之戒,申戒为宿,谓前期一日。)
  [疏]“记不宿戒”。
  ○注“食礼”至“一日”。
  ○释曰:祭祀,散齐七日为戒,致齐三日为宿,此则与祭祀异。此“不宿戒”者,谓不为三日之戒,又不为一日之宿,故郑云“此所以不宿戒者,谓前期三日之戒,申戒为宿,谓前期一日”者。若然,必知三日之戒,一日之宿者,《大射》前期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又《少牢》辟人君,有前期一日之宿。此虽人君礼,以食礼轻,故知有三日之戒,一日之宿。既无前日之事,宜与《乡饮酒》、《乡射礼》同当日为之,故皆不言日数。故下注云“食宾之朝,宿兴戒之,宾则从戒而来,不复召”是也。
  戒,不速。(食宾之朝,夙兴戒之,宾则从戒者而来,不复召。)不授几。(异於醴也。)
  [疏]“不授几”。
  ○注“异於醴也”。
  ○释曰:决礼宾时,公亲授几也。
  无阼席。(公不坐。)
  亨于门外东方。(必於门外者,大夫之事也。东方者,主阳。)
  [疏]“亨于门外东方”。
  ○注“必於”至“主阳”。
  ○释曰:案上经甸人、亨人之等,亨人是士官,不得言大夫之事,言大夫之事者,解亨在门外之礼也。《燕礼》注云:“亨於门外,臣所掌也。”言臣亦是大夫事。《少牢》廪爨、饔爨皆在门外,亦大夫事。《特牲》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者,以其无廪人主之,故在内。若然,《乡饮酒》虽是大夫之事,以其取祖阳气之始,故亦於门内。
  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皆卷自末。(司宫,大宰之属,掌宫庙者也。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寻。纯,缘也。萑,细苇也。末,经所终,有以识之。必长筵者,以有左右馔也。今文萑皆为莞。)
  [疏]“司宫”至“自末”。
  ○注“司宫”至“为莞”。
  ○释曰:云“司宫,大宰之属,掌宫庙者”,案《燕礼》云:“司宫尊于东楹之西。”注:“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注虽不同,其义一也。但《燕礼》司宫云设尊,故以小宰解之,此司宫设几席,故以大宰之属解之。案大宰之下有宫人,掌宫中除秽之事,即此司宫。彼不言设几席者,以天子具官,别有司几筵,又有小宰。诸侯兼官,故司宫兼司几筵及小宰也。云“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寻”者,此皆无正文。案《周礼考工记》云车有六等之数,云:“轸崇四尺,谓之一等;又云戈长六尺六寸,既建而之,崇於轸四尺,谓之二等;人长八尺,崇於戈四尺,谓之三等;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谓之四等;车戟常,崇于殳四尺,谓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于戟四尺,谓之六等。”自轸至矛,皆以四尺为差。以是约之,即知常是丈六尺,寻是八尺也。云“萑,细苇”者,以类言之,其实全别。是以《诗》云“葭”,注云:“葭,芦。”则苇一名芦,一名,一名萑,一名。此萑又与莞席之莞不同,彼莞谓蒲也。云“有以识之”者,席无异物为记,但织之自有首尾可为记识耳。云“必以长筵者,以有左右馔”者,宾在户牖之,南面,上陈馔之时,正馔在左,庶羞在右,陈馔虽不在席上,皆陈於席前,当席左右,其容人,故谓长筵也。
  宰夫筵,出自东房。(筵本在房,宰夫敷之也。天子诸侯左右房。)
  [疏]“宰夫”至“东房”。
  ○注“筵本”至“右房”。
  ○释曰:上云司宫具几筵,具之在房,宰夫敷之而已。“天子诸侯左右房”,以其言东房,对西房。若大夫士直有东房而已,故直云“在房”也。
  宾之乘车在大门外西方,北面立。(宾车不入门,广敬也。凡宾即朝,中道而往,将至,下行,而後车还立于西方。宾及位而止,北面。卿大夫之位当车前。凡朝位,宾主之,各以命数为远近之节也。)
  [疏]“宾之”至“面立”。
  ○注“宾车”至“节也”。
  ○释曰:云“宾车不入门,广敬也”者,《曲礼》云“客车不入大门”,与此同。《觐礼》云“偏驾不入王门”,偏驾,谓同姓金路之等。乘墨车以朝,墨车亦云不入大门,与此亦同。云“凡宾即朝,中道而往”者,《内则》云:“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车从中央。”故宾乘车中道。云“而後车还立于西方”者,案《少仪》云:“仆於君子,始乘则式,君子下行,然後还立。”注云:“还车而立,以俟其去。”是还立于西方乡外。云“宾及位而止,北面”者,案《玉藻》云“宾立不当门”,彼亦谓聘使也。云“卿大夫之位当车前”者,案《大行人》云上公立当轵,侯伯立当前疾,子男立当衡,又云大国之孤“朝位当车前”者,则卿大夫立亦与孤同一节。兼云大夫者,小聘曰问,使下大夫,立与孤卿同当车前,故连言也。云“凡朝位,宾主之,各以命数为远近之节”者,案《大行人》云上公朝位,宾主之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注云:“朝位,谓大门外宾下车,及王车出迎所立处。”又云“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以下及大夫士皆如之”。若然,如诸侯则依命数,臣下其君二等,则不得依命数矣。而云依命数者,依命数据君而言,其臣依君命数而降之,故郑总以命数言之也。
  Ρ,牛霍、羊苦、豕薇,皆有滑。(藿,豆叶也。苦,苦荼也。滑,堇之属。今文苦为苄。)
  [疏]“Ρ”至“有滑”。
  ○注“藿豆”至“为苄”。
  ○释曰:云“滑,堇之属”者,案《士虞记》云:“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郑注云:“,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此经云“皆有滑”,不言所用之物,故取《士虞记》解之。云“之属”者,其中兼有葵也。
  赞者盥,从俎升。(俎,其所有事。)
  [疏]“赞者盥从俎升”。
  ○注“俎其所有事”。
  ○释曰:直言此者,豆亦从下升。不言从豆升者,赞者不佐祭豆,直佐祭俎,故云“俎,其所有事”。是以上经云:“三特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若然,黍稷亦赞祭,不彼黍稷升者,黍稷设之在後故也。黍稷虽後升,先祭者,以其先食黍稷,後食肉故也。
  有盖幂。(稻粱将食乃设,去会於房,盖以幂。幂,巾也。今文或作幕。)
  [疏]“有盖幂”。
  ○注“稻粱”至“作幕”。
  ○释曰:簋相将,簋既有会,明亦有会可知。但黍稷先设,故却会於敦南,盛稻粱,将食乃设,故郑云“去会于房,盖以幂。幂,巾也”。至於陈设,幂亦去之,经云“有盖幂”者,据出房未设而言。
  凡炙无酱。(已有咸和。)
  [疏]“凡炙无酱”。
  ○注“已有咸和”。
  ○释曰:云“凡”者,欲解《仪礼》一部之内,牛、羊、豕炙,皆无酱配之。云“已有咸和”者,若今人食炙然。
  上大夫蒲筵,加萑席。其纯,皆如下大夫纯。(谓三命大夫也。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也。)
  [疏]“上大”至“夫纯”。
  ○注“谓三”至“纯也”。
  ○释曰:经云上大夫不辨命数,则子男之卿再命,其席亦同下大夫。郑言“谓三命大夫”者,欲见公侯伯之卿三命,亦与子男下大夫同。公之孤四命,其席则异,郑据三命而言。云“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者,案《周礼司几筵》云筵国宾于牖前,“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云“左彤几”,与此记三命已下席不同,故知彼国宾谓筵孤也,无正文,故云“则”也。
  卿摈由下。(不升堂也。)
  [疏]“卿摈由下”。
  ○注“不升堂也”。
  ○释曰:此谓上摈摈诏宾主升降周还之事,故云“不升堂”。
  上赞,下大夫也。(上,谓堂上。摈,赞者,事相近,以佐上下为名。)
  [疏]“上赞下大夫也”。
  ○注“上谓”至“为名”。
  ○释曰:案上经云赞者告具於公而赞宾食,故云上赞使下大夫为之。
  上大夫庶羞。酒饮浆饮,庶羞可也。(於食庶羞,宰夫又设酒浆,以之食庶羞可也。以优宾。)
  [疏]“上大夫”至“可也”。
  ○注“於食”至“优宾”。
  ○释曰:案上经云“上大夫庶羞二十豆”,此记人复记之者,欲见上大夫食加饭之时,得兼食庶羞。又食会饭及庶羞之时,宰夫更设酒饮、浆饮,故郑云“於食庶羞,宰夫又设酒浆,所以食庶羞可也”。所以然者,优宾故也。
  拜食与侑币,皆再拜稽首。(嫌上大夫不稽首。)
  ●卷二十六下觐礼第十
  [疏]《觐礼》第十。
  ○郑《目录》云:“觐,见也,诸侯秋见天子之礼。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朝宗礼备,觐遇礼省,是以享献不见焉。三时礼亡,唯此存。尔觐礼於五礼属宾。《大戴》第十六,《小戴》十七,《别录》第十。”
  ○释曰:郑云“春见曰朝”等,《大宗伯》文。云“朝宗礼备,觐遇礼省”者,按《曲礼下》云:“天子当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郑注:“诸侯春见曰朝,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觐礼今存,朝、宗、遇礼今亡。”据此彼而言,是朝宗礼备,觐遇礼省可知。郑又云“是以享献不见焉”者,享谓朝觐而行三享,献谓二享後行私觌,私觌後即有私献,献其珍异之物。故《聘礼记》云:“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注云:“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犹以君命致之。”臣聘犹有私献,况诸侯朝觐,有私献可知。是以《周礼大宰职》云:“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注云:“币,诸侯享币。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大朝觐会同既有私献者,四时常朝有私献可知。案下文有享,亦当有献,而云享,献不见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冕服九章,介九人,宾主之九十步,庙中将币三享。侯伯子男亦云。郑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彼据春夏朝宗而言,不见秋冬者,以四时相对,朝宗礼备,故见之。觐遇礼省,故略而不言。此下文见享者,不对春夏,故言之。郑云是以享献不见者,据《周礼大行人》而说也。必知郑据《大行人》者,以其引《周礼》四时朝见,即云“是以享献不见”,明郑据《周礼大行人》而言也。有人解享字上读,以献不见为义者,苟就此文有享无献,不辞之甚也。
  觐礼。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劳。侯氏亦皮弁迎于帷门之外,再拜。(郊,谓近郊,去王城五十里。《小行人职》曰:“凡诸侯入王,则逆劳于畿。”则郊劳者,大行人也。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也。璧无束帛者,天子之玉尊也。不言诸侯,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也。郊舍狭寡,为帷宫以受劳。《掌舍职》曰:“为帷宫,设旌门。”)
  [疏]“觐礼”至“再拜”。
  ○注“郊谓”至“旌门”。
  ○释曰:自此尽“乃出”,论侯氏至近郊,天子使使者劳侯氏之事。云“郊,谓近郊”者,案《聘礼》云至於近郊,君使卿劳。故知此郊者亦近郊也。知“近郊去王城五十里”者,成周与王城相去五十里,而《君陈序》云“分正东郊成周”,郑云:“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近郊五十里也。”引《小行人职》者,约近郊劳是大行人,以其尊者宜逸,小行人既劳于畿,明近郊使大行人也。案《大行人》上公三劳,侯伯再劳,子男一劳。此虽不辨劳数,案《小行人》云“凡诸侯入王,则逆劳于畿”,不辨尊卑,则五等同有畿劳。其子男唯有此一劳而已,侯伯又加远郊劳,上公又加近郊劳,则此云近郊,据上公而言。若然,《聘礼》使臣聘,而云近郊劳者,臣礼异於君礼。君礼宜先远,臣礼宜先近故也。若然,《书传略说》云“天子之子十八曰孟侯”者,於四方诸侯来朝,迎於郊。《孝经》注亦云天子使世子郊迎者,皆异代法,非周礼也。案《玉人职》云:“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诸侯纯九,大夫纯五,夫人以劳诸侯。”注云:夫人谓王后。劳诸侯皆九劳,大夫皆五。此文不见者,以其《聘礼》於聘客,主国夫人尚有劳,以二竹簋方,明后亦有。略言王劳,不言后,文不具也。云“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者,《司服》云“视朝则皮弁”,故知在朝服皮弁,至入庙乃裨冕也。云“璧无束帛者,天子之玉尊”者,此对诸侯玉卑,故《聘礼》云“束帛加璧”,是诸侯臣所执。《小行人》合六币云“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是诸侯所执。以致享皆有束帛配之,诸侯玉卑故也。此乃行劳所用,以享礼况之耳。云“不言诸侯,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也”者,言诸侯则凡之总称,言侯氏则指一身,不凡之也。而所劳之处,或非一国,舍处不同,故不总言诸侯而云侯氏也。云“郊舍狭寡,为帷宫以受劳”者,《周礼》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馆,郊关之所各自有舍。或来者多,馆舍狭寡,故不在馆舍,以帷为宫,以受劳礼也。云“《掌舍职》曰:为帷宫,设旌门”者,谓为帷宫,则设旌旗以表四门。彼天子所舍,平地之事,引之者,证诸侯行亦有帷宫,设旌为门之事也。案《聘礼》使卿劳,宾受於门内。司仪,诸侯之臣相为国客,亦是受劳於馆,不为帷宫者,彼臣礼,卿行旅从徒众少,故在馆。此诸侯礼,君行师从徒众多,故於帷宫。襄二十八年《左氏传》云:“子产相郑伯以如楚,舍不为坛。”注云:“至敌国郊,除地封土为坛,以受郊劳。”又:“外仆言曰:先大夫相先君四国,未尝不为坛,今子草舍,无乃不可乎?子产曰:大小,则为坛,小大,苟舍而已,焉用坛。”彼亦是诸侯相朝,当为坛,以帷为宫受劳之事也。
  使者不答拜,遂执玉,三揖。至于阶,使者不让,先升。侯氏升听命,降,再拜稽首,遂升受玉。(不答拜者,为人使不当其礼也。不让先升,奉王命尊也。升者,升坛。使者东面致命,侯氏东阶上西面听之。)
  [疏]“使者”至“受玉”。
  ○注“不答”至“听之”。
  ○释曰:云“升者,外坛”者,以帷宫无堂可升,故知升者升坛也。云“使者东面致命,侯氏东阶上西面听之”者,知面位如此者,并约下文就馆赐侯氏车服而知也。
  使者左还而立,侯氏还璧,使者受。侯氏降,再拜稽首,使者乃出。(左还,还南面,示将去也。立者,见侯氏将有事於己,俟之也。还玉,重礼。)
  [疏]“使者”至“乃出”。
  ○注“左还”至“重礼”。
  ○释曰:直云“使者左还”,不云拜送玉者,凡奉命使,皆不拜送。若卿归饔饩,不拜送币,亦斯类也。若身自致者,乃拜送,下文傧使者及聘礼私觌、私面皆拜送币是也。云“左还,还南面,示将去也”者,以其东面致命而左还,明左还者,南面也,未降而南面,示将去故也。云“立者,见侯氏将有事於己,俟之”者,经云“而立”,即云“侯氏还璧”,故知立者见侯氏将有还玉之事,於已故俟之不降。云“还玉,重礼”者,案《聘义》圭璋还之,璧琮加束帛报之,所以轻财重礼。彼以璧琮不还,则为轻财者,以其璧琮加束帛,故为轻财不还。此以天子之璧不加束帛,尊之,与圭璋同,故亦还之,为重礼也。
  侯氏乃止使者,使者乃入。侯氏与之让升。侯氏先升,授几。侯氏拜送几,使者设几,答拜。(侯氏先升,宾礼统焉。几者,安宾,所以崇优厚也。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也。)
  [疏]“侯氏”至“答拜”。
  ○注“侯氏”至“席也”。
  ○释曰:自此尽“遂从之”,论侯氏傧使者遂从入朝之事。云“侯氏先升,宾礼统焉”者,行宾礼是宾客之礼,是以宾在馆为主人,主人先升,使者为宾,宾後升,故云礼统焉,谓宾统有此堂也。云“几者,安宾,所以崇优厚”者,按《大宰》云“赞玉几”,注云:“立而设几,优尊也。”此使者亦不坐而设几,故云所以优厚也。《聘礼》卿劳受傧不设几者,诸侯之卿卑,故不与此同也。云“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者,经不云上介出止使者,郑云上介出止使者,案至馆皆不敢当,皆使上介出请事。又见此经云“使者乃入”,始云“侯氏与之让升”,是侯氏不出,故知使上介止使者也。云“则己布席”者,以其素不云布席,而云设几,几不可设於地,明有席,席之所设,唯在此时。案《聘礼》受聘云“几筵既设”,是几筵相将,故云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也。
  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再拜受。侯氏再拜送币。(傧使者,所以致尊敬也。拜者各於其阶。)
  [疏]“侯氏”至“送币”。
  ○注“傧使”至“其阶”。
  ○释曰:云“傧使者,所以致尊敬也”者,案《聘礼》使卿用束帛劳宾,宾不还束帛,宾傧卿以束锦。此使者以玉劳侯氏,侯氏还玉,仍亦傧使者,是致尊敬天子之使故也。知“拜各於其阶”者,此宾与使行敌礼,若《乡饮酒》、《乡射》宾主拜各於其阶也。
  使者降,以左骖出。侯氏送于门外,再拜。侯氏遂从之。(马曰骖。左骖,设在西者。其馀三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从者于外。从之者,遂随使者以至朝。)
  [疏]“使者”至“从之”。
  ○注“马”至“至朝”。
  ○释曰:知“左骖,设在西”者,陈四马与人,以西为上,案《聘礼》礼宾时,宾执左马以出,此亦以左骖出,故知左骖设在西也。又知“其馀三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从者于外”者,亦案《聘礼》礼宾执左马以出,记云:“主人之庭实,则主人遂以出,宾之士讶受之。”此侯氏在馆如主人,明三马亦侯氏之士以出授使者从者可知。云“从之者遂随使者以至朝”者,亦如《聘礼》云下大夫劳宾使者,“遂以宾入,至於朝”,其义同,故知义然也。
  天子赐舍。(以其新至,道路劳苦,未受其礼,且使即安也。赐舍犹致馆也,所使者司空与?小行人为承摈。今文赐皆作锡。)
  [疏]“天子赐舍”。
  ○注“以其”至“作锡”。
  ○释曰:自此尽“乘马”,论赐侯氏舍馆,侯氏傧使之事。云“赐舍,犹致馆”者,犹《聘礼》宾至於朝,君使卿致馆,此不言致馆,言赐舍者,天子尊极,故言赐舍也。云“所使者司空与”者,《聘礼》使卿致馆,此亦宜使卿。知是司空,非卿者,《周礼》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卿,无致馆之事。司空主营城郭宫室,馆亦宫室之事,故知所使者,司空也。但司空亡,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知“小行人为承傧”者,案《聘礼》致馆,宾主人各摈介,故知此亦陈摈介。必知使小行人为承摈者,案《小行人》云:“及郊劳,视馆,将币,为承而摈。”是其义也。
  曰:“伯父,女顺命于王所,赐伯父舍。”(此使者致馆辞。)
  [疏]“曰伯”至“父舍”。
  ○注“此使者致馆辞”。
  ○释曰:此及下经皆云“伯父”者,案下文谓同姓大国,举同姓大国,则同姓小国及异姓之国礼不殊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馆。)傧之束帛、乘马。(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侯氏受馆於外,既则傧使者於内。)
  [疏]“傧之束帛乘马”。
  ○注“王使”至“於内”。
  ○释曰:云“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者,决《聘礼》卿无礼致馆,宾无束帛傧卿,此王使亦无礼致馆,其宾犹傧使者,用束帛、乘马,故云尊王使也。云“侯氏受馆於外”者,案《聘礼》“大夫帅至馆,卿致馆”,而云宾迎再拜,卿退,宾送再拜,则《聘礼》致馆不在外。此不见大夫帅至馆,即云天子赐舍,是侯氏受舍于外可知,与《聘礼》异也。知“既则傧使者於内”者,以其既受馆,则为己所有,明傧使者在内可知也。
  天子使大夫戒,曰:“某日,伯父帅乃初事。”(大夫者,卿为讶者也。《掌讶职》曰:“凡讶者,宾客至而往,诏相其事。”戒犹告也。其为告,使顺循其事也。初犹故也。古文帅作率。)
  [疏]“天子”至“初事”。
  ○注“大夫”至“作率”。
  ○释曰:自此尽“再拜稽首”,论天子使大夫戒侯氏期日使行觐礼之事。知大夫是卿为讶者,以其《周礼秋官掌讶职》云“诸侯有卿讶”,故知大夫即卿为讶者。云“其为告,使顺循其事也。初犹故”者,以其四时朝觐,自是寻常,故使恒循故事之常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觐日也。)
  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言诸侯者,明来朝者众矣。顾其入觐,不得并耳。受舍於朝,受次於文王庙门之外。《聘礼记》曰:“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则是次也。言舍者,尊舍也,天子使掌次为之。诸侯上介先朝受焉此觐也,言朝者,觐、遇之礼虽简,其来之心,犹若朝也。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後也。《春秋传》曰:“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则周礼先同姓。)
  [疏]“诸侯”至“北上”。
  ○注“言诸”至“同姓”。
  ○释曰:此一经论前朝一日,诸侯各遣上介受次於朝之事。云“言诸侯者,明来朝者众矣”者,上注云“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於此言诸侯凡之者,以其诸国同时遣上介,故言来朝者众矣。若其行礼,自有前後,故郑云“顾其入觐不得并耳”。云“受舍於朝,受次于文王庙门之外”者,以其春夏受贽於朝,无迎法,受享於庙,有迎礼。秋冬受贽、受享皆在庙,并无迎法。是以大门外无位,既受觐於庙,故在大门外受次。知在文王庙门外者,案《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则诸侯待朝聘之宾,皆在大祖之庙。以其诸侯者无二祧,迁主所藏,皆在始祖之庙,故以始祖为祧。案天子待觐、遇亦当在祧,《祭法》云天子七庙有二祧,又案《周礼守祧职》云:“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郑注:“迁主所藏曰祧。”穆之迁主藏於文王庙,昭之迁主藏於武王庙。今不在武王庙而在文王庙者,父尊而子卑,故知在文王庙也。若然,先公木主藏於后稷庙,受觐、遇不在后稷庙者,后稷生非王,故不宜在焉。云“言舍者,尊舍也”者,此宾以帷为次,非屋舍,尊天子之次,故以屋舍言之,是尊舍也。若天子春夏受享,诸侯相朝聘迎宾客者,皆有外次,即《聘礼记》“宗人授次”是也。有外次於大门外者,则无庙门外之内次。天子觐、遇在庙者,有庙门外之内次,无大门外之外次,此文是也。云“天子使掌次为之”者,案《周礼掌次》云“掌王次舍之法,以待张事”,故知使掌次为之。诸侯兼官,无掌次,使馆人为之,故《聘礼》云:“馆人布幕于寝门外。”郑注云“馆人掌次舍帷幕者”是也。云“诸侯上介先朝受焉”者,知使上介者,案下文诸侯觐於天子,为官方三百步,上介皆奉其君之置于宫,明知此亦使上介也。云“其来之心,犹若朝也”者,案《周礼大宗伯》云春曰朝,秋曰觐,郑注云:“朝之言朝也,欲其来之早。觐之言勤,欲其勤王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早来、勤王通有也。故郑云“其来之心犹若朝,故变觐言朝也”。云“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後”者,案此经同姓西面,异姓东面,案下《曲礼》云:“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彼此皆是觐礼,彼诸侯皆北面,不辨同姓异姓,与此不同者,此谓庙门外为位时,彼谓入见天子时,故郑注云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人,入谓北面见天子时。引《春秋》者,案隐十一年《经》书:“滕侯、薛侯来朝。”《左传》曰“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後之。公使羽父请於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周之宗盟,异姓为後,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原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也。若然,彼服注云:“争长,先登授玉。”此位在门外,引之者,以其在先即先登,外内同,故引以为证。
  侯氏裨冕,释币于祢。(将觐,质明时也。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诸侯亦服焉。上公衮无升龙,侯伯,子男毳,孤,卿大夫玄。此差,司服所掌也。祢,谓行主迁主矣而云祢,亲之也。释币者,告将觐也。其释币,如聘大夫将受命释币于祢之礼。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今文冕皆作纟免。)
  [疏]“侯氏”至“于祢”。
  ○注“将觐”至“为纟免”。
  ○释曰:此经明诸侯之在馆内,将觐於王,先释币告於行主之礼。知“将觐质明时”者,案《聘礼》宾厥明释币于祢,故知此亦质明时也。云“裨之言埤”者,读从《诗》“政事一埤益我”,取裨陪之义。云“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埤”者,天子吉服有九,而言六服者,据六冕而言,以大裘为上,无埤义,衮冕以下,皆为裨,故云其馀为裨。云“以事尊卑服之”者,即《司服》所云王“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祀先王则衮冕”以下,至“群小祀则玄冕”,举天子而言,故云以事尊卑服之。云“而诸侯亦服焉”者,亦据《司服》而言,诸侯唯不得有大裘,上公则衮冕以下,故郑云“此差司服所掌也”。云“上公衮无升龙”者,案《白虎通》引《礼记》曰,天子乘龙,载大,象日月升龙。传曰:天子升龙,诸侯降龙。以此言之,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则天子升降俱有,诸侯直有降龙而已。若然,彼升龙文承大旗之下,知不施於旌旗而据衣服者,案《司常》云“交龙为”,又云“诸侯建”,注云:“诸侯画交龙,一象其升朝,一象其下复。”则旌旗升降俱有。而《白虎通》云“诸侯降龙”者,据衣服而言。案《玉藻》诸侯玄冕以祭,不得服衮冕以下,是以郑注《司服》云“诸侯自於其家则降”。若然,诸侯自家祭降,鲁与二王之後,皆不得用衮冕、冕、毳冕,则此及孤卿大夫冕、玄冕者,是入君庙及入天子之庙,故服也。今云诸侯告祢用裨冕者,将入天子之庙,故服以告祢,谓若《曾子问》云“诸侯裨冕以朝”,郑注云为“将庙受”,亦斯之类也。云“祢,谓行主迁主矣”者,案《礼记曾子问》云:“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彼虽据天子,其诸侯行亦然,以其皆有迁庙木主。若然,大夫无木主,《聘礼》宾释币于祢者,大夫虽无木主,以币帛主其神,亦为行主也。而云“祢,亲之”者,以其在外,唯有迁主可事,故不言迁主,而云祢也。云“其释币,如聘大夫将受命释币于祢之礼”者,案《聘礼》将行,释币于祢,此祢无文,故约与之同。乃受命,即出行,故云将受命释币于祢,皆是告将行,无祭祀。知“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者,此无正文,案《聘礼》祝告,祝“又入取币,降,卷币,实于,埋于西阶东”,此亦与彼同。云祧者,诸侯迁主藏於始祖之庙,诸侯既以始祖之庙为祧,迁主归还入祧庙,故知此币埋於祧西阶之东也。
  乘墨车,载龙、弧,乃朝以瑞玉,有缫。(墨车,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也。交龙为,诸侯之所建。弧,所以张纟参之弓也,弓衣曰。瑞玉,谓公桓圭、侯信圭、伯躬圭、子璧、男蒲璧。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以朱白苍为六色。今文玉为圭,缫或为ロ。)
  [疏]“乘墨”至“有缫”。
  ○注“墨车”至“为ロ”。
  ○释曰:自此尽“乃出”,论诸侯发馆至天子庙门之外,以次行觐礼之事。云“墨车,大夫制也”者,案《周礼巾车职》云:“孤墨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故知乘车大夫制也。必言墨车大夫制者,对玉路、金路、象路之等,天子诸侯之制也。云“乘之者,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者,《巾车》云同姓金路,异姓象路,四卫革路。并得与天子同,据在本国所乘,下记云“偏驾不入王门”,偏驾金路、象路等是也。既不入王门,舍於客馆,乘此墨车以朝也。云“交龙为诸侯之所建”者,《司常职》文也。云“弧,所以张纟参之弓也”者,《尔雅》说旌旗正幅为纟参,故以此弧弓张纟参之两幅,故云张纟参之弓也。云“弓衣曰”者,案《月令》云:“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授以弓矢,于高之前。”言带以弓,是弓衣可知。云“瑞玉,谓公桓圭”之等,皆《大宗伯》、《典瑞职》文。云“缫,所以藉玉”,至为六色,其义疏已见於《聘礼》记。
  天子设斧依於户牖之,左右几。(依,如今纟弟素屏风也。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斧谓之黼。几,玉几也。左右者,优至尊也。其席莞席纷纯,加缫席画纯,加次席黼纯。)
  [疏]“天子”至“右几”。
  ○注“依如”至“黼纯”。
  ○释曰:云“依,如今纟弟素屏风也”者,案《尔雅》“牖户之谓之”,以屏风为斧文,置於依地。孔安国《顾命传》云“,屏风,画为斧文,置户牖”是也。言纟弟素者,纟弟,赤也,素,白也。汉时屏风以纟弟素为之,象古者白黑斧文,故郑以汉法为况。云“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者,案《周礼缋人》云:“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五采备谓之绣。”此白黑斧以比方绣次为之,故云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云“斧谓之黼”者,据绣次言之,白与黑谓之黼,即为此黼字也。据文体形质言之,刃白而銎黑,则为此斧字,故二字不同也。云“几,玉几也”者,案《周礼司几筵》云“左右玉几”,故知此几是玉几也。注:“左右有几,优至尊也。”亦与此同。又案《大宰》云“赞玉几”,郑注云:“玉几,王所依也。立而设几,优尊者。”但几唯须其一,又几坐时所以冯依,今左右及立而设之,皆是优至尊也。两注相兼乃具。云“其席莞席”以下,亦《司几筵》文。案彼云“大朝觐,大飨射。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依前南乡设莞席纷纯”等,郑注云纷纯者,“纷如绶,有文而狭。缫席者,削蒲弱展之,编以五采,若今合欢矣。画纯者,谓画云气。次席者,桃枝{艹席}有次列成文”,此次席即《顾命》所谓“篾席”也。篾谓竹青,据竹而言。次谓次列,据文体而说。是以《顾命》云:“牖南向,敷重篾席。”孔传云:“桃枝竹。”义与郑同。
  天子衮冕,负斧依。(衮衣者,裨之上也。缋之,绣之为九章。其龙,天子有升龙,有降龙。衣此衣而冠冕,南乡而立,以俟诸侯见。)
  [疏]“天子衮冕负斧依”。
  ○注“衮衣”至“侯见”。
  ○释曰:云“负斧依”者,负谓背之南面也。云“衮衣者,裨之上也”者,但裨衣者,自衮冕至玄冕,五者皆裨衣,故云裨之上也。上文云裨衣者,总五等诸侯,指其衣有三等,不得定其衣号,故言总裨衣。此据天子一身,故指其衣体言衮冕。云“缋之,绣之为九章”者,衣缋而裳绣,衣在上为阳,阳主轻浮,故对方为缋次。裳在下为阴,阴主沈深,故刺之为绣次。是以《尚书》衣言作缋,裳言纟失绣,为九章首,郑注《司服》云:冕服九章,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九章:初一曰龙,次二曰山,次三曰华虫,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画以为缋;次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以为绣。则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云“南乡而立”者,此文及《司几筵》虽不云立,案下《曲礼》云“天子当宁而立”,又云“当而立”,在朝、在庙皆云立,故知此南面而立,以俟诸侯之见也。
  啬夫承命,告于天子。(啬夫,盖司空之属也。为末摈,承命於侯氏。下介传而上,上摈以告于天子。天子见公,摈者五人;见侯伯,摈者四人;见子男,摈者三人。皆宗伯为上摈。《春秋传》曰:“啬夫驰。”)
  [疏]“啬夫”至“天子”。
  ○注“啬夫”至“夫驰”。
  ○释曰:云“啬夫,盖司空之属也”者,无正文,知司空属者,案五官之内,无啬夫之名,故知是司空之属。但《司空职》亡,故言“盖”以疑之。云“末摈,承命於侯氏。下介传而上,上摈以告于天子”者,案《周礼司仪职》两诸侯相朝,皆为交摈。则此诸侯见天子,交摈可知。此所陈摈介,当在庙之外,门东陈摈,从北乡南;门西陈介,从南乡北,各自为上下,此经先云“啬夫承命,告于天子”,则命先从侯氏出。下文天子得命,呼之而入命,又从天子下至侯氏即令入,故下注云:“君乃许入。”若然,此觐遇之礼略,唯有此一辞而已,无三辞之事。《司仪》云“交摈三辞”者,据诸侯自相见於大门外法,其天子春夏受享於庙,见於大门外,亦可交摈三辞矣。云“天子见公,摈者五人”以下,并《大行人》文。云“皆宗伯为上摈”者,案《大宗伯职》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郑注云:“相诏王礼也。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若四时常朝,则小行人为承摈,故《小行人职》云:“将币,为承而摈。”此文啬夫为末摈,若子男三摈,此则足矣。若侯伯四摈,别增一士。若上公五摈,更别增二士。若时会殷同,则肆师为承摈。故《肆师职》云“大朝觐佐摈”,郑注云:“为承摈。”是其义也。引《春秋传》者,案《左氏传》昭十七年,“夏六月朔,日有食之”,叔孙昭子救日食,引《夏书》云:“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郑引者,欲见啬夫是卑官,得为末摈之意也。
  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言非他者,亲之辞。嘉之者,美之辞也。上摈又传此而下至啬夫,侯氏之下介受之,传而上,上介以告其君,君乃许入。今文实作,嘉作贺。)
  [疏]“天子”至“受之”。
  ○注“言非”至“作贺”。
  ○释曰:此经直云“伯父其入”,不云迎之,《礼记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故无迎法。若然,案《夏官齐仆》云“掌驭金路以宾,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者,觐遇虽无迎法,至於飨,即与春夏同,故连言之。
  侯氏入门右,坐奠圭,再拜稽首。(入门而右,执臣道不敢由宾客位也。卑者见尊,奠挚而不授。)
  [疏]“侯氏”至“稽首”。
  ○注“入门”至“不授”。
  ○释曰:云“卑者见尊,奠挚而不授”者,案《士昏礼》云婿执雁,升奠雁,又云“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後婿见”,主人出门,婿入门,“奠挚再拜出”,郑注云:“奠挚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又《士相见》凡臣见於君,奠挚再拜,与此奠圭皆是卑者不敢授而奠之。
  摈者谒。(谒犹告也。上摈告以天子前辞,欲亲受之,如宾客也。其辞所易者,曰“伯父其升”。)
  [疏]“摈者谒”。
  ○注“谒犹”至“其升”。
  ○释曰:云“其辞所易者,曰伯父其升”者,此又不见谒告之辞。郑注云“上摈告以天子前辞”者,谓摈者谒以上辞云:“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是摈者於门外传王辞,告之使入。此摈者谒告,还用彼辞,所改易者,唯改入字为升,故云伯父其升也。以其唤使升堂,亲受之也。
  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摈者请之。侯氏坐取圭,则遂左,降拜稽首送玉也。从後诏礼曰延。延,进也。)
  [疏]“侯氏”至“乃出”。
  ○注“摈者”至“进也”。
  ○释曰:云“侯氏坐取圭,则遂左,降”者,以经侯氏得摈者之告,坐取圭即言升致命,无出门之文,明知遂向门左,从左堂涂升自西阶致命也。云“从後诏礼曰延。延,进也”者,以其宾升堂,摈者不升,若《特牲》、《少牢》祝延尸,使升,尸升,祝从升。与此文同,皆是从後诏礼之事。
  ●卷二十七觐礼第十
  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大行人职》曰诸侯“庙中将币,皆三享”,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初享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龟也,金也,丹漆丝纟广竹箭也,其馀无常货。此地物非一国所能有,唯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疏]“四享”至“所有”。
  ○注“四当”至“致之”。
  ○释曰:自此尽“事毕”,论侯氏行觐礼讫,相随即行三享之事。云“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者,知四当为三者,诸文唯谓三享,无四享之事,所以误作四者,由古书作三四之字,或皆积画者,《尧典》云:“帝曰:次!{二二}岳。”《皋陶》云“外薄{二二}海”,《泰誓》序云“作《泰誓》三篇”,是古书三四皆积画也。云此篇又多四字者,下有“四传摈”,又云“路下四亚之”,又云“束帛四马”,“四门”,“四尺”,四字既多,积画{二二}又似三,由此故误为四字也。引《大行人》者,欲证三享为正文。云“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者,案《聘礼》“小聘曰问,不享”,大聘虽有享,不言数,明一享而已。案《大行人》五等诸侯皆同三享,若然,三与一及不享,是其礼之差,是无取於四之义,故从三为正。云“初享或用马,或虎豹之皮”者,案下经先陈马,《聘礼》特言皮,故知初享以此二者为先。言“或”者,《聘礼》记云“皮马相,可也”,又《聘礼》经夕币时,皮则左首,展币时,更云马则幕南北面,此下经亦用马,案《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是其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为初享也。云“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以下,皆《礼器》文。是以《礼器》云:“大飨,其王事与?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内金,示和也。束帛加璧,尊德也。龟为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见情也。丹漆、丝纟广、竹箭,与众共财也。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彼诸侯国王为祭而致之,与此因觐致之同,以其因觐即助祭,因祭即致享物,若不当三年袷祭,即特致三享也。云“皆以璧帛致之”者,案《聘礼》束帛加璧,享君;束锦加琮,享夫人。《小行人》亦云“璧以帛,琮以锦”,是五等诸侯享天子与后。此云璧帛致之者,据享天子而言,若享后,即用琮锦。但三享在庭分为三段,一度致之,据三享而言,非谓三度致之为皆也。凡享者,贡国所有,或因朝而贡,或岁之常贡,岁之常贡则《小行人》云“春入贡”及《大宰》“九贡”是也,因朝而贡者,则《大行人》云“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之等是也,皆有璧帛以致之。案《小行人》云:“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此六物者,以和诸侯之好故。”注云:“合,同也。六币所以享也。五等诸侯享天子用璧,享后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皆有庭实以马。若皮,皮虎豹之皮。用圭璋者,二王之後也。二王後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礼器》曰圭璋特,义亦通於此,其於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诸侯,则享用琥璜,下其瑞也。凡二王後,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若如此言,郑知五等享玉各如其瑞者,见《玉人职》云:“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言九寸,据上公琮以享后,不言者,文不具。公依命数与瑞等,则侯伯子男之享玉,亦如其瑞可知。又知五等自相享,各降其瑞一等者,又见《玉人职》云:“彖琮八寸,诸侯以享夫人。”郑云:“献於所朝聘君之夫人。”兼言聘者,欲见聘使亦下君之瑞一寸,与君同,直言彖琮享夫人,不言彖璧以享君,亦文不具。若然,侯伯子男自相享,各降其瑞一寸可知。圭璋据二王後享天子与后者,五等诸侯既用璧琮,二王後尊,明用圭以享天子,用璋以享后可知。又知二王後自相享,亦用璧琮者,以五等诸侯降於享天子,明二王後退用璧琮可知。子男自相享用琥璜者,以其子男瑞用璧,享天子可与瑞同,自相享不得与瑞等,降用琥璜可知。若然,子男之臣自相聘,亦享用琥璜,不得逾君故也。又知五等之臣聘享之玉,皆降其君一寸者,又见《玉人》云:“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八寸,据上公之臣,则侯伯子男臣,各降其君一寸可知。案《孝经纬援神契》云:二王後称公,大国称侯。则二王之後为公,而则前谓公者,案《典命》云:“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郑注云:“上公者,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二王之後亦为上公。”若然,《典命》云:“王之三公八命。”有功加一命为二伯,则周公、召公是也。本国犹称侯,则鲁侯燕伯是也。
  奉束帛,匹马卓上,九马随之,中庭西上,奠币,再拜稽首。(卓,读如卓王孙之卓,卓犹的也。以素的一马以为上,书其国名,後当识其何产也。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数,敬也。)
  [疏]“奉束”至“稽首”。
  ○注“卓读”至“敬也”。
  ○释曰:云“中庭西上”者,案《昏礼》云“参分庭一在南”,又《聘礼》云“庭实,皮则摄之”,注云:“参分庭,一在南。”又米“设于中庭”,郑注云:“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则此云中庭,亦是南北之中。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其三享同陈,须入庭深设之故也。云“卓,读如卓王孙之卓,卓犹的也”者,以音字既同,而读从之。卓王孙,是司马相如之妻文君之父也。於十马之内以素的一马以为上,故训卓为的也。云“书其国名,後当识其何产也”者,谓若晋有郑之小驷,复有屈产之类是也。云“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数,敬也”者,此为庭实,故用十匹。案《康王之诰》二伯率诸侯而入,皆布乘黄朱,而陈四匹者,彼据二王之後,以国所有享新王。享物陈於庭,用圭,以马致享,马不得上堂,亦陈於庭,直以圭升堂致命,乘马若乘皮,故以四为礼。非所享之物,故用四马,与此异也。
  摈者曰:“予一人将受之。”(亦言王欲亲受之。)
  [疏]“摈者”至“受之”。
  ○注“亦言”至“受之”。
  ○释曰:云“亦言王欲亲受之”者,亦上亲受之也。
  侯氏升致命。王抚玉。侯氏降自西阶,东面授宰币,西阶前再拜稽首,以马出,授人,九马随之。(王不受玉,抚之而已,轻财也。以马出,随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王不使人受马者,主于享,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
  [疏]“侯氏”至“随之”。
  ○注“王不”至“益臣”。
  ○释曰:云“授宰币”,王既抚玉,不受币,币即束帛加璧,并玉言币,故《小行人》合六币,皮马与玉皆为币。此单言宰,即大宰,大宰主币,故《周礼大宰职》云:“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注云“助王受此四者”是也。云“王不受玉,抚之而已,轻财也”者,案《聘义》,圭璋还之为重礼,璧琮不还为轻财。是以圭璋亲受,璧琮初即不受,为轻财故也。云“以马出,随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者,谓侯氏牵马而出,马随侯氏之後出,授王人於外也。云“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者,春夏受贽於朝,虽无迎法,王犹在朝。至受享又迎之,而称宾主,至觐礼受享,皆无迎法,不下堂而见诸侯,已是王尊为君礼,臣卑为臣礼。王犹亲受其玉,今至于三享,贡国所有,行供奉之节,故使自执其马,王不使人受之於庭者,是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故也。《聘礼》享用皮,及宾私觌,马皆使人受之者,见他国之君不臣人之臣,故与此异也。若然,《聘礼》享君,尚有币问卿大夫;此诸侯觐天子,享天子讫,亦当有币问公卿大夫,是以隐七年《左氏传》云“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而凡伯不宾”,服注云:“戎以朝礼,及公卿大夫发陈其币。”凡伯以诸侯为王,卿士不修宾主之礼,敬报於戎。是以冬天王使凡伯来聘,还戎,伐之於楚丘以归,是诸侯朝天子,亦有聘及公卿大夫之事也。
  事毕。(三享讫。)
  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乃人门右,北面立,告听事。(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也。凡以礼事者左袒,入更从右者,臣益纯也。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易》曰:折其右肱,无咎。)
  [疏]“乃右”至“听事”。
  ○注“右肉”至“无咎”。
  ○释曰:自此尽“降出”,论侯氏受刑,王免之降出之事。刑袒於右者,右是用事之便,又是阴,阴主刑,以不能用事,故刑袒於右也。云“凡以礼事者左袒”,左袒者,无问吉凶礼,皆袒左。知者,《士丧礼》云:“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诸面之右。”《檀弓》云:廷陵季子葬其子於嬴、博之,葬讫,左袒。故云“凡”以该之。引“《易》曰折其右肱无咎”者,案《易丰ⅲⅵ卦》九三云“折其右肱,无咎”,凡卦爻,二至四,三至五,两体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谓之互体,故郑随其义而注云:三,艮爻,艮为手,互体为巽。巽又为进退,手而便於进退,右肱也,犹大臣用事於君,君能诛之,故无咎。引之者,证刑理宜於右之义。云“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者,加得字解之,当云“告王以国所用为者得非罪之事”也。正是罪之一辞,解拟受刑之意,又解云告王以己无罪,引下文“伯父无事”,解之不辞之甚也。
  摈者谒诸天子。天子辞於侯氏,曰:“伯父无事,归宁乃邦。”(谒,告。宁,安也。乃犹女也。)侯氏再拜稽首,出,自屏南门西,遂入门左,北面立,王劳之。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降出。(王辞之,不即左者,当出隐於屏而袭之也。天子外屏,劳之,劳其道劳也。)
  [疏]“侯氏”至“降出”。
  ○注“王辞”至“劳也”。
  ○释曰:云“当出隐於屏而袭之也”者,以屏外不见天子为隐。向者右袒,今王辞以无事,故宜袭也。云“天子外屏”者,据此文出门乃云屏南,即是外屏。云天子外屏,取《礼纬》之文,故《礼纬》云:“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大夫以帘,士以帷”是也。
  天子赐侯氏以车服。迎于外门外,再拜。(赐车者,同姓以金路,异姓以象路。服则衮也,也,毳也。古文曰:迎于门外也。)
  [疏]“天子”至“再拜”。
  ○注“赐车”至“外也”。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王使人赐侯氏车服之事。云“同姓金路,异姓象路”,案《周礼巾车》“掌五路”,自玉路至木路,玉路以祀,尊之,不赐诸侯。金路云“同姓以封”,象路云“异姓以封”,革路云“以封四卫”,木路云“以封蕃国”。郑云:同姓“谓王子母弟,率以功德出封,虽为侯伯,其画服犹如上公”。赐鲁侯,郑伯服则衮冕,得乘金路,以下与上公同,则大公与杞宋虽异姓,服衮冕,乘金路矣。异姓谓舅甥之国,与王有亲者,得乘象路。异姓侯伯,同姓子男,皆乘象路。以下四卫,谓要服以内,庶姓与王无亲者,自侯伯子男,皆乘革路。以下蕃国,据外为总名,皆乘木路而已。郑直言金路、象路者,略之也。云“服则衮也,也,毳也”,据《司服》而言。案《司服》上陈王之吉服有九,下云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自冕而下,如公之服;于男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也。
  路先设,西上,路下四,亚之。重赐无数,在车南。(路谓车也。凡君所乘车曰路。路下四,谓乘马也。亚之,次车而东也。《诗》云:“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予之?玄衮及黼。”重犹善也。所加赐善物。多少由恩也。《春秋传》曰:“重锦三十两。”)
  [疏]“路先”至“车南”。
  ○注“路谓”至“十两”。
  ○释曰:云“凡君乘车曰路”者,郑注《周礼》云:“路,大也。”君之居以大为名,是以云路寝、路门之等。引《春秋》者,闵二年《左氏传》云:“狄人伐卫”,又云“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夜与国人出,狄入卫,遂从之,又败诸河。宋桓公逆诸河,宵济,立戴公以庐於曹,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归公乘马,祭服五称,牛、羊、豕、鸡、狗皆三百与门材,归夫人鱼轩,重锦三十两”。郑引之,证重赐无数,在车南也。
  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升自西阶,东面,大史是右。(言诸公者,王同时分命之而使赐侯氏也。右读如“周公右王”之右。是右者,始随入,於升东面,乃居其右。古文是为氏也。)
  [疏]“诸公”至“是右”。
  ○注“言诸”至“氏也”。
  ○释曰:云“言诸公者,王同时分命之而使赐侯氏也”者,以其言“诸”,非一之义,以诸侯来觐者,众各停一馆,故命诸公分往赐之。云“右读如周公右王之右”者,案襄公二十一年《左氏传》,晋栾盈出奔楚,范宣子杀羊舌虎,囚伯华。於是,祁奚老矣,闻之,乘ㄞ而见宣子,祁奚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鲧殛而禹兴,伊尹放太甲而相之,而卒无怨色。管、蔡为戮,周公右王。若之何其以虎也弃社稷?”郑引此者,证大史是右,是佐公,而在公右之义也。云“是右者,始随入,於升东面,乃居其右”者,大史卑,明始时随公後,升讫,公东面,大史乃居其右,故云是右,谓於是乃居公右而并东面。知并立者,以其在公右,宣王命故也。
  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读王命书也。)侯氏降两阶之,北面再拜稽首。(受命。)升成拜。(大史辞之降也。《春秋传》曰:且有後命,以伯舅耋老,毋下拜。此辞之类。)
  [疏]“升成拜”。
  ○注“大史”至“之类”。
  ○释曰:引《春秋》者,僖九年《经》: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之等于葵丘。《传》云:“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齐侯将下拜,孔曰:且有後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对曰: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贪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天子羞,敢不下拜?下拜,登受。”郑引之者,证此大史述王辞,侯氏下拜亦如此。故郑云“此辞之类”也。但彼以齐侯年老,故未降已辞。此下拜礼也,故降拜乃辞之。彼齐侯不升成拜者,亦以年老故也。
  大史加书于服上,侯氏受。(受箧服。)使者出。侯氏送,再拜,傧使者,诸公赐服者,束帛、四马,傧大史亦如之。(既云拜送,乃言傧使者,以劳有成礼,略而遂言。)
  [疏]“使者”至“如之”。
  ○注“既云”至“遂言”。
  ○释曰:云“既云拜送,乃言傧使者,以劳有成礼,略而遂言”者,经云“侯氏送再拜”者,事势宜终,故连言之。其实傧使者在拜送前,必以之傧後略言者,以傧有成礼可依,故後略言。案上篇以来,每有傧礼,皆是成篇之法,是成礼也。
  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小邦,则曰“叔舅”。(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
  [疏]“同姓”至“叔舅”。
  ○注“据此”至“而言”。
  ○释曰:案《周礼冢宰职》云:“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注云“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者,彼经或邦国连言,或单言国。则邦国连言据诸侯,单言国据王。以邦在国上,故云大曰邦,小曰国。唯王建国是邦之所居,亦曰国。彼对文则例,散文则通,故此大国言国,小国言邦也。郑云“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者,郑欲解称伯父、叔父不要同姓为定之意。云据此云伯父者,即上文云伯父,此文即云“同姓大国则曰伯父”,是以云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若也据文,则不要同姓与大国,案下《曲礼》东西二伯,不问同姓异姓,皆称伯父,州牧而称叔父。郑云:“牧尊於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亦以此为尊”是也。又云“同姓大国,则曰伯父”者,唯据此礼而云伯父而言,不据他文,故郑此注决为不定之意。
  飨礼,乃归。(礼,谓食燕也。王或不亲以其礼币致之,略言飨礼,互文也。《掌客职》曰:上公三飨三食三燕,侯伯再飨再食再燕,子男一飨一食一燕。)
  [疏]“飨礼乃归”。
  ○注“礼谓”至“一燕”。
  ○释曰:云“礼,谓食燕也”者,案《聘礼》及诸文,言飨皆单云飨,无云礼。郑所引《掌客》五等,飨、食、燕三者具有,今飨下有礼,故以礼为食燕也。云“王或不亲以其礼币致之”,郑言此者,欲解经变食燕而言之礼,见王有故不亲食燕,则以礼币致之,故言之礼。云“略言飨礼,互文”者,直言飨,见王无故亲飨之,若王有故,亦以侑币之礼致之,食燕公之礼,见王有故,以币之礼致之,亦宜有王无故,亲食燕,故云互文也。引《掌客》者,见五等诸侯飨、食、燕皆具有,证经之礼是食燕之义也。以此文为互,则飨食燕皆有酬币、侑币,是以《掌客职》“三飨三食三燕”云云,即云“若弗酌,则以币致之”,郑注云:“若弗酌,谓君有故,不亲飨食燕。”彼是诸侯自相待法,此郑引之,证经天子待诸侯法,则天子待诸侯三者皆有币可知。案《掌客》云:王巡守,“从者三公视上公之礼,卿视侯伯之礼,大夫视子男之礼”,则天子使公卿大夫存┹省至诸侯之国,诸侯与之飨、食、燕皆有币,与诸侯同可知也。若大国之孤聘於天子及邻国,其飨、食、燕有侑币、酬币,亦与子男同。故《大行人》云:“凡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小国之君,出入三积,不问一劳。”又云“其他皆视小国之君”,郑注云:“他谓贰车及介牢礼,宾主之,摈者将币,酢飨食之数。”故知飨食燕亦有币也。案《聘礼》云:“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如致饔,无傧。致飨以酬币,亦如之。”是亲飨食之有币可知。又云“燕与ㄈ献无常数”,又不言致燕以币,则无致燕之礼,亲燕亦无酬币。《鹿鸣》序云:“燕群臣嘉宾也,既饮食之,又实币帛筐篚,以将其厚意。”则饮食据飨食有币。若然,发首云燕群臣嘉宾者,文王於群臣嘉宾恩厚,燕之无数,故先言其实无币也。若然,天子燕已臣及四方卿大夫,诸侯燕己臣及四方卿大夫,皆无酬币也。
  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四时朝觐受之於庙,此谓时会殷同也。宫,谓土为埒,以象墙壁也。为宫者,於国外,春会同则於东方,夏会同则於南方,秋会同则於西方,冬会同则於北方。八尺曰寻,十有二寻则方九十六尺也。深谓高也,从上曰深。《司仪职》曰:“为坛三成。”成犹重也。三重者,自下差之为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上下四方之神者,所谓神明也。会同而盟,明神监之,则谓之天之司盟,有象者,犹宗庙之有主乎?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司仪职》曰“将会诸侯,则命为坛三成,宫旁一门,诏王仪,南乡见诸侯”也。)
  [疏]“诸侯”至“其上”。
  ○注“四时”至“侯也”。
  ○释曰:自此尽“四传傧”,论会同王为坛见诸侯之事。云“四时朝觐受之於庙”者,案《曲礼下》经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庙,而言四时朝觐皆在庙者,朝宗虽在朝,受享则在庙,故并言之。云“此谓时会殷同也”者,以《司仪职》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与此为一事,则合者,合诸侯也,故知此为坛见诸侯谓时会殷同时也。案《大宗伯》云“时见曰会,殷见曰同”,郑注云:“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则既朝觐,王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命事焉。《春秋传》曰‘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也。殷犹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守,则六服尽朝。朝礼既毕,王亦为坛,合诸侯以命政焉。所命之政,如王巡守殷见四方。四时分来,终岁则遍。”若如此注,则时会殷同,亦有朝觐在庙,而独云四时朝觐在庙者,以其《周礼大行人》诸侯依服数来朝、时会无常期。假令当方诸侯有不顺服,则顺服者皆来朝王,其中则有当朝之岁者,复有不当朝之岁者。若当朝之岁者,自於庙朝觐,若不当朝之岁者,当在坛朝。若十二年王不巡守,则殷朝,亦云既朝,乃於坛者六服之内,若以当岁者,即在庙,则依服数,十二岁合有侯服。年年朝者在庙朝觐,其五服自甸男采卫要五服。若以十二岁王巡守,总合朝服,不得独在庙,在坛朝,故郑会同皆言既朝觐乃为坛於国外也。朝事仪未在坛朝而先言帅诸侯拜日,亦谓帅已朝者诸侯而言也。云“为宫者,於国外,春会同则於东方”,云云者,经直言“为坛”,郑知逐四方为之者,案《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郑注云:“合诸侯,谓有事而会也。为坛於国外以命事。”天子春帅诸侯拜日於东郊,则为坛於国东;夏礼日於南郊,则为坛於国南;秋礼山川丘陵於西郊,则为坛於国西;冬礼月与四渎於北郊,则为坛於国北。既拜礼而还,加方明於坛上而祀焉。郑引此文,下及朝事仪而言,故知为坛皆依方为之。但四方之坛,并宜在四郊之内,以其拜日之等,於近郊退来就坛,明坛在近郊之内。但去城不知远近,或四方皆依成数,东方八里,南方七里,西方九里,北方六里。四方此其定分。案《职方》王会同或出畿在诸侯之国,故《职方氏》令诸侯共待之事则无常数。云“八尺曰寻”者,依《考工记》云“殳长寻有四尺”,从轸差之,知寻长八尺。云“三重者,自下差之为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者,此以下基九十六尺,上下三等,每等两相各丈二尺,共二丈四尺,三等总七丈二尺,通堂上二丈四,合九丈六尺也。云“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者,谓合木为上下四方,故名方,此则神明之象,故名明。此乐解得名方明,神之义也。云“所谓明神也”者,所谓《秋官司盟》之职云“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是也。云“则谓之天之司盟,有象”者,案《春秋》襄十一年《经》书:公会晋侯,宋公之等伐郑。郑人惧,行成。秋七月,同盟于亳。范宣子曰:“不慎,必失诸侯。”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明神殛之。”注云:“二司,天神。”司盟司慎不敬者,盟司察明者,是为天之司盟也。云“有象者犹宗庙之有主乎”者,以其宗庙木主,亦上下四方为之,故云犹宗庙之有主。无正文,约同之,故云“乎”以疑之。虽同四方为之,但宗庙主止一神,而已此下文以六色为六神,用六玉礼之,有此别,但取四方同而已。云“王巡狩至於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者,案下文“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郑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者,是王巡守在方岳,亦为此宫可知。是以《司仪》注云:“王巡守殷国而同,则其为宫亦如此与?”以其与宫同也。案《司仪》云:“王合诸侯,令为宫。”据时会而言。其巡守,据王就方岳殷国。此王有故不行,诸侯同来,此二者,其坛文约与时会同,故云“与”以疑之。是以郑注《大宗伯》云殷同,王亦为坛於国外。亦时会有文者也。引《司仪》者,彼此同是一事,但文有详略。此文言者,取《司仪》以足之。云“南乡见诸侯也”者,王在堂上,公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奠玉、拜皆升堂,授玉乃降也。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黄。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礼之。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设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疏]“方明”至“方圭”。
  ○注“六色”至“著之”。
  ○释曰:云“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者,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黄琮礼地,青圭礼东方,赤璋礼南方,白琥礼西方,玄璜礼北方。据彼文,上宜用苍璧,下宜用黄琮,今於四方还依《宗伯》,唯上不用璧,下不用琮,故郑云“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案《宗伯》注:“此礼天以冬至,谓天皇大帝在北极者也。礼地以夏至,谓神在昆仑者也。”郑云:非天地之贵,其天地之贵,即昊天昆仑是也。既非天地之贵,即日月之神,故下云“祭天燔柴”,“祭地瘗”,郑注:“天地谓日月也。”若然,日月用圭璧者,《典瑞》云“圭璧以祀日月”,故用圭璧也。四方用圭璋之等,案《大宗伯》注云:礼东方以立春,谓苍精之帝而大昊句芒食焉,馀三方皆据天帝、人帝、人神,则此亦非彼神也。以其下文有日、月、四渎、山川、丘陵之神迎拜,以为明神,故知非天帝、人帝之等。是以《司盟》云:“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盟神。”郑注云:“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於坛上,所以依之也。”是郑解方明之神,明日月山川之等,非天帝也。若然,四方礼神还用圭璋琥璜,非天神还用礼玉者,尊此明神而与天神同,故用之也。云“刻其木而著之”者,虽无正文,以意言之,以其非置於坐以礼神於上下,犹南北为顺,刻木於四方亦顺,不刻木安於中则不可,故知义然也。
  上介皆奉其君之,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而立。(置於宫者,建之,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诸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东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门东,北面东上。诸男,门西,北面东上。尚左者,建,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也。诸侯入门,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王降阶,南乡见之三揖。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见揖,位乃定。古文尚作上。)
  [疏]“上介”至“而立”。
  ○注“置於”至“作上”。
  ○释曰:云“上介皆奉其君之,置于宫,尚左”者,此虽不言前期,郑云“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则亦前期一日可也。公侯就,据临朝之时也。此郑虽不解,郑注《夏官》中夏辨号名,此表朝位之,与铭旌及在军徽帜同,皆以尺易刃,小而为之也。云“中阶之前”已下皆朝事仪,《明堂位》文。以朝事仪论会同之事,《明堂位》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不在宗庙,皆与此同,故郑依之也。言“上”者,皆以近王为上。云“尚左者,建,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者,以其侯伯别阶相,对子男虽隔门,亦相对,皆以东为上,故云侯先伯、子先男也。云“诸侯入门,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者,案下注云“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则此云诸侯入门或左或右者,是二伯初帅之,各依左右。若《康王之诰》云:“大保帅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帅东方诸侯入应门右。”皆北面。此虽无应门,亦二伯帅诸侯初入宫门,或左或右,亦皆北面立定,乃始各就其而立。王乃降南面,见之而揖。必知王有降揖之事者,《燕礼》、《大射》公降揖群臣,使定位,故知王亦然。又知王“土揖庶姓”之等者,此是《司仪职》王在坛揖诸侯之事,彼与此同。郑彼注云:“土揖,推手小下之也。时揖,平推手也。天揖,推手小举之。以推手曰揖,引手曰扌壹。”故为此解也。若然,《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今王降者,以在坛会同相见,与觐异故也。以其《觐礼》庙门设摈,此则堂门设摈,是以虽继《觐礼》之下,《觐礼》无降揖法,此与诸侯对面相见,故有降揖之事。
  四传摈。(王既揖五者,升坛,设摈,升诸侯以会同之礼。其奠瑞玉及享币,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摈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抚玉,降拜於下等。及请事、劳,皆如觐礼,是以记之觐云。四传摈者,每一位毕,摈者以告,乃更陈列而升。其次,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子男侠门而俱东上,亦一位也。至庭乃设摈,则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耳。古文传作傅。)
  [疏]“四传摈”。
  ○注“王既”至“作传”。
  ○释曰:知“奠瑞玉及享币,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摈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抚玉,降拜於下等”者,三等拜礼皆《司仪职》文。摈者延之升堂以下,约上《觐礼》之法,云王受玉谓朝时,抚玉谓享时。是以《司仪》三等之下云“其将币亦如之”,郑云:“将币,享也。”又云“及请事、劳,皆如觐礼”者,请事谓上文侯氏奠圭,摈者请侯氏,王欲亲受之;劳谓侯氏受刑後,王劳之,故云皆如觐礼。云“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者,以其面位同,故各自设摈。云“子男侠门而俱东上,亦一位也”者,以其虽隔门,相去近,又同北面东上,故共一位设摈,故有四传摈。云“至庭乃设摈”者,对上觐礼门外设摈。案此上经,诸侯各就其而立,乃云“四传摈”,则在诸侯之北,故知至庭乃设摈。云“则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耳”者,约《顾命》而知之。
  天子乘龙,载大,象日月、升龙、降龙,出,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此谓会同以春者也。马八尺以上为龙。大,大常也。王建大常,纟参首画日月,其下及旒交画升龙、降龙。《朝事仪》曰:天子冕而执镇圭,尺有二寸,缫藉尺有二寸,大圭,乘大路,建大常十有二旒,樊缨十有二就,贰车十有二乘,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凡会同者,不协而盟。《司盟职》曰:“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书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藏之。”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及盟时又加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诅祝掌其祝号。)
  [疏]“天子”至“方明”。
  ○注“此谓”至“祝号”。
  ○释曰:自此尽“西门外”,论将见诸侯,先礼日月山川之事。云“此谓会同以春者也”者,案下文於南门、北门、西门之外礼日月四渎,会同以夏、秋、冬,此云“拜日於东门之外”,故知会同以春者也。云“马八尺以上为龙”者,是《周礼人职》文,案彼云“马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来,六尺以上为马”,五尺以上为驹。云“大,大常也”者,案《周礼司常》云:“日月为常,交龙为。”则与常别,此既象日月,则是大常。而云大者,九各有定称,亦有通名,故桓二年臧哀伯云:“三辰旗”,服氏注云:“九之总名。”故大常亦谓之大,是以诸侯建交龙为,亦谓之常。《大行人》云五等诸侯亦曰“建常九ヵ”,亦是通称也。云“王建大常,纟参首画日月,其下及旒交画升龙、降龙”,知义然者,以其先言日月,後言龙,故知纟参首画日月,依《尔雅》说旌旗云正幅为纟参,“长寻曰”,谓旌旗身也,其下属旒,乃画日月交龙。案《左传》云:“三辰旗。”服注云:“三辰,谓日、月、星。”孔君《尚书传》亦云画日、月、星於衣服旌旗。郑注《司服》亦云:“王者相变,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所谓三辰,旗昭其明也。”若然,大常当有星,所以《司常》及此直云日、月,不云星者,既言三辰,则日月星俱有。《周礼司常》不言星者,《司常》九皆以二字为名,故略不言星,是以此文亦略不言星。案文大常之上又有交龙,则诸侯交龙为无日月,王之大常非直有日月兼有交龙。《司常》不言交龙,亦是於文略。引《朝事仪》以下,至“朝诸侯”,此亦同法,故引之证此拜日於东门之事。云“天子冕而执镇圭”者,案《玉藻》天子玄冕拜日於东门之外,则知此亦玄冕也。大圭者,则《周礼玉人职》“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是也。云“乘大路”者,则《周礼玉路》也,以周之玉路,因殷之大路,饰之以玉,故犹以大路为名。云“樊缨十有二就”者,案《巾车》郑注云:“樊,马大带。缨,马鞅。就,成也。以五采饰之,一匝为一成,樊与缨各饰为十二匝,十二就也。云“贰车十有二乘”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而天子十二以为节,故十二乘。贰车者,饰皆与正路同,当亦饰之以玉,使人乘之。《少仪》云“乘贰车则式,佐车则否”是也。云“帅诸侯朝日於东郊”者,朝日即拜日,一也,以其朝必有拜。云“所以教尊尊也”者,天子至尊,犹往朝日,是教天下尊敬其所尊者,故云教尊尊也。云“退而朝诸侯”者,朝日於东郊,退就坛使诸侯朝已。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者,言二者,诸侯朝事仪与此觐礼,其朝事仪朝日退,乃始朝诸侯,此觐礼加方明於坛上,公侯伯子男就其而立,王乃四传摈见之,是已祀方明,乃始见诸侯,二者同,故云由此二者言之。若然,朝事仪直有朝日,礼毕退见诸侯,此觐礼祀方明,礼毕乃朝诸侯,不同者,以其邦国有疑,则有盟事。朝日既毕,乃祀方明於坛,祀方明礼毕,退去方明於下,天子乃升坛与诸侯相见。朝礼既毕,乃更加方明於坛,与诸侯行盟誓之礼。若邦国无疑,王帅诸侯朝日而已,无祀方明之事。是以《朝事仪》直云朝日教尊尊而朝诸侯,不言祀方明之事。郑云已祀方明者,据此《觐礼》上下有盟誓而言。此天子乘龙及下文礼日之等,若有盟誓,文当在“宫方三百步”之上。今退文在下者,欲见盟誓非常,寻常无盟誓之事,直朝日而已故也。云“凡会同者,不协而盟”者,《左氏传》云:“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引此者,解此经反祀方明之意。反祀方明者,为不协而盟故也,故引《司盟》证之。云“既盟则藏之”者,盟誓既讫,写此盟辞颁之於六官,司盟之官覆写一通自藏,拟後覆验。云“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郑云此者,《司盟》云“诏明神”,不言方明,此文直言方明,不言明神,郑欲合为一事,故云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形象可告,以其方明有四方四色,是其象,无正文,以义约为一事,故言“乎”以疑之。云“及盟时又加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者,对前祀方明加於坛上,祀讫,退而乃朝诸侯讫,又加於坛上,以载辞告之。云“诅祝掌其祝号”者,案《春官诅祝职》云:“掌盟、诅、类、造、攻、说、衤会、之祝号。”注云:“八者之辞,皆所以告神明也。盟诅主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诅。”又云“作盟诅之载辞,以叙邦国之信”是也。
  礼日於南门外,礼月与四渎於北门外,礼山川丘陵於西门外。(此谓会同以夏、冬、秋者也。变拜言礼者,容祀也。礼月於北郊者,月,大阴之精,以为地神也。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尚著明也。《诗》曰:“谓予不信,有如日。”《春秋传》曰:“纵子忘之,山川神其忘诸乎?”此皆用明神为信也。)
  [疏]“礼日”至“门外”。
  ○注“此谓”至“信也”。
  ○释曰:知“此谓会同夏、秋、冬”者,以经礼日之等,各於其门外。上经礼日於东门之外,已是春会同,明知此是夏、秋、冬也。既所礼各於门外为坛,亦各合於其方,是以《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郑注云:“天子春率诸侯拜日於东方,则为坛於国东。夏礼日於南郊,则为坛於国南。秋礼山川丘陵於西郊,则为坛於国西。冬礼月四渎於北郊,则为坛於国北。”云“变拜言礼者,容祀也”者,言拜无祀,祀则兼拜。上经云拜日无盟誓,不加方明於坛,直拜日教尊尊而已。此经三时皆言礼,见有盟誓之事。加方明於坛,则有祀日与四渎及山川之事,故言礼。是以或言拜,或言礼。云“礼月於北郊者,月,大阴之精,以为地神也”者,郑据经,三时先北後西,不以次第,以其祭地於北郊,祭月、四渎亦於北郊,与地同。但日者,大阳之精,故於东郊、南郊,於阳方而礼之。以月是地神,四渎与山陵俱是地神,以山陵出见为微阴,故配西方四渎为极阴,故月同配北方。又以月尊,故先言之而又祭於北郊也。云“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为其著明也者,以山川是著见,日月是其明,故同为盟神也。引《诗》者曰,明诗人以为明证。引《春秋》者,定元年二月,孟懿子会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即云士弥牟曰:晋之从政者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引之者,山川神为盟神义也。不言月者,诸文无以月为盟神之事,故不引。据此《觐礼》,言月以月明为盟神可知。
  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其盟,忄曷其著明者。燔柴、升、沈、瘗,祭礼终矣,备矣。《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日月而云天地,灵之也。《王制》曰:王“巡守,至于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春秋传》曰:“晋公为践土之盟。”而《传》云山川之神,是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是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古文瘗作殪。)
  [疏]“祭天”至“地瘗”。
  ○注“升沈”至“作殪”。
  ○释曰:上论天子在国行会同之礼,於国之四郊拜礼於日月山川之神,以为盟主,已备於上。今更言祭日月山川者,据天子巡守於四岳,各随方向祭之,以为盟主,故重见此文。云“升、沈必就祭者也”者,对上经山川丘陵,但於四郊望祭之,故不言升沈之事。此经言升沈,必是就山川丘陵,故言升沈。案《尔雅》云:“祭山曰悬,祭川曰浮沈。”不言升,此山丘陵云升者,升即悬也。此祭川直言沈,不言浮者,以牲体或沈或浮,不言浮,亦文略也。云“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神也”者,此经主为天子,春东郊,夏南郊,皆礼日,即此经“祭天燔柴”也;秋西郊,即此经“祭山丘陵升”是也;冬北郊,即此经“祭川沈祭地瘗”也。以其川即四渎也,郑兼言诸侯之盟者,以其诸侯自盟,亦祭山川为神主,故兼言之。此经兼有王官之伯,以月为神主。不言者,无正文,故不言也。云“其盟,忄曷於著明者”,亦如上释以日月为明,山川为著也。云“燔柴、升、沈、瘗,祭礼终矣”者,案《周礼》祀实柴燎是歆神始,礼未终,而言礼终者,以其祭礼有三始,乐为下神始,柴为歆神始,牲体为荐馔始,燔柴是乐为下神之後,是下神之礼终,故云礼终。案《尔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埋。”柴与瘗相对,则瘗埋亦是歆神。若然,则升沈在柴瘗之,则升沈亦是歆神之节,皆据乐为下神之後,而为祭礼终矣或可。《周礼》此三者为歆神,至祭祀之後,更有此柴瘗升沈之事,若今时祭祀讫,始有柴瘗之事者也。引《郊特牲》者,案《易纬》三王之郊,一用夏正,春分以後,始日长,於建寅之月郊天。云“迎长日之至”者,预迎之。又云“大报天而主日也”者,郑注云:“大犹遍。”谓郊天之时,祭尊可以及卑,日月以下皆祭,以日为主。又云《大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者,此所引不取月与星辰之义,直取日而已与?此经燔祭文同。郑引此诸文者,欲证此经祭天燔柴是祭日,非正祭天神,以其日亦是天神,故以祭天言之,是以郑云“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又云“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者,以其前文天子在国祀日月,燔祭既是日,祭地是月可知,亦非正地神也。云“日月而云天地,灵之”者,以其尊之欲为方明之主,故变日月而云天地,是神灵之也。云“《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者,案彼注以为告至,案祀典“岁二月东巡守,至於岱宗,柴”,注为考绩燔燎柴。此又为祭日柴,不同者,但巡守至岱宗之下,有此三种之柴,告至讫,别有考绩,皆正祭之神,别有祭日,以为方明之主。《尚书》与《王制》并此文唯有柴之文,故注不同,互见为义,明皆有,是以此引《王制》之柴以为祭日。引《春秋》者,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败楚於城濮,为践土之盟。《传》云:“山川之神。”引之,证诸侯之盟用山川为主。此不言宋仲几者,所引之言,皆是诸侯之事。云“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者,郑注《周礼九嫔职》引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此二处俱是纬文。郑言此者,证王官之伯,臣中最尊,奉王使出与诸侯盟,其神主月,以其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乡来所解,诸侯以山为主,王官之伯以月为主。案襄十一年《左传》云:秋七月,诸侯同盟於亳,云“司慎、司盟,名山、名川”,彼非直有山川,兼有二司,则此所云日月山川者,兼有此二司可知。又王官之伯非直奉王使出会诸侯而盟,若受弓矢之赐,得专征伐,亦与诸侯为盟。
  记。几俟于东箱。(王即席,乃设之也。东箱,东来之前,相翔待事之处。)
  [疏]“记几俟于东箱”。
  ○注“王即”至“之处”。
  ○释曰:云“王即席,乃设之也”者,案《公食大夫》记:“宰夫筵出自东房。”则此天子礼,几筵亦在东房,其席先敷其几,且俟于东箱,待王即席,乃设之,谓若《聘礼》宾即席乃授几。若然,《公食大夫》:“宰夫设筵,加席几。”同时预设者,公亲设氵音,可以略几,故以几与席同时设之。若为神几筵,亦同时而设,故《聘礼》:“几筵设,摈者出请命。”云“东箱,东夹之前”者,案上文觐在文王庙中,案郑《周礼》注,宗庙路寝制如明堂,明堂有五室、四堂,无箱夹,则宗庙亦无箱夹之制。此有东夹者,此周公制礼,据东都乃有明堂。此文王庙仍依诸侯之制,是以有东夹室。若然,《乐记》注云“文王庙为明堂制”者,彼本无“制”字,直云文王庙为明堂。云“相翔待事之处”者,翔谓翱翔无事,故《公食》宾将食辞於公亲临己食,公揖退於箱以俟宾食,是相翔待事之处也。
  偏驾不入王门。(在旁与己同曰偏。同姓金路,异姓象路,四卫革路,蕃国木路。驾之与王同,谓之偏。驾不入王门,乘墨车以朝是也。偏驾之车,舍之於馆与?)
  [疏]“偏驾不入王门”。
  ○注“在旁”至“馆与”。
  ○释曰:云“在旁与己同曰偏”者,依《周礼巾车》掌王五路:玉路以祀,不赐诸侯;金路以宾,同姓以封;象路以朝,异姓以封;革路以即戎,以封四卫;木路以田,以封蕃国。此五路者,天子所乘为正,四路者,诸侯乘之为偏。是据诸侯在旁,与王同为偏。云“不入王门,乘墨路以朝是也”者,据上文而言。云“偏驾之车,舍之於馆与”者,偏驾既云不入王门,又云乘墨车而至门外,诸侯各停於馆,明舍在馆。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
  奠圭于缫上。(谓释於地也。古文缫作ロ。)
  [疏]“奠圭于缫上”。
  ○释曰:此解侯氏入门右,奠圭,释於地时,当以缫藉承之,(元损一字)乃释於地。此缫谓韦衣木版,朱白苍与朱绿画之者,非谓绚组尺为系者,彼所以系玉固者也。
  ●卷二十八丧服第十一
  [疏]《丧服》第十一。
  ○案: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刘向《别录》第十一。”
  ○释曰:案《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云:“经礼谓《周礼》也。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今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若然,未亡之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丧服,其篇各别,今皆亡,唯士丧礼在。若然,据《丧服》一篇总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目录》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丧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丧服》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故在《士丧》之上。是以《丧服》为第十一。《丧服》所陈,其理深大,今之所释,且以七章明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第三,明三王以降,浇为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序。第六,明作传之人,并为传之意。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者,案《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食鸟兽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时也。又云:後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养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谓黄帝之时也。又案《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在《黄帝九事》章中,亦据黄帝之日,言丧期无数,是其心丧终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者,案《礼记三年问》云:“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将由夫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己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郑注云:“法此变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又云:“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据此而言,则圣人初欲为父母期加隆焉,故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注云:“不知其所从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则三年之丧,实知其所从来,但喻久尔。故《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第三明三王已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云“冠而敝之可也”,注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据此而言,则唐虞已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郑注云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三王以来,以唐虞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丧服》记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注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据此《丧服》记与《郊特牲》两注而言,则郑云後世圣人,夏、禹也。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为丧服矣.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者,案郑《目录》云:“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於彼焉,已弃亡之耳。”又案《曲礼》云:“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尔雅》曰崩、薨、卒、不禄,皆训死也,是士以上为义。称庶人言死,得其总名。郑注《曲礼》云:“死之言澌,精神澌尽。”又案《檀弓》孔子云:“丧欲速贫。”《春秋左氏传》鲁昭公出居乾侯,齐侯唁公於野井,公曰:丧人其何称。是丧弃亡之辞,弃於此,存於彼。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尽澌,虽弃於此,犹存於彼。以此郑义言之,其丧字去声读之,人或以平声读之者,虽不与同,义亦通也。死者既丧,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礼记传》云:“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苴其内,见诸外。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大功貌若止,小功、缌麻,容貌可也。”下又云“斩衰三升”,三升半齐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丧亲,以衣服表心。但吉服所以表德,凶服所以表哀。德有高下,章有升降,哀有浅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叙者,案《丧服》上下十有一章,从斩至缌麻,升数有异。异者,斩有二义不同: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三年。齐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与因母同,是以略为节,有正而已。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齐衰三月章皆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殇大功有降、有义:为夫之昆弟之长子殇,是义,其馀皆降服也。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章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之等是降,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自馀皆正。衰冠如上释也。む衰唯有义服,四升半,皆冠七升而已。以诸侯大夫为天子,故同义服也。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是义,自馀皆降服。降则衰、冠同十升,义则衰、冠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亦有正、有义,如前释。缌麻亦有降、有正、有义,皆如上陈。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斩以下至缌麻,皆以升数。升数少者在前,升数多者在後,要不得以此升数为叙者,一则正义及降升数不得同在一章,又む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郑下注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审著缕之精粗。”若然,《丧服》章次,虽以升数多少为前後,要取缕之精粗为次第也。第六明作传之人,又明作传之义,传曰者,不知是谁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为。案《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为,公羊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传》有云“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今此《传》亦云“者何”、“何以”、“孰谓”、“曷为”等之问。师徒相习,语势相遵,以弟子却本前师,此传得为子夏所作,是以师师相传,盖不虚也。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己义。《仪礼》见在一十七篇,馀不为传,独为《丧服》作传者,但《丧服》一篇总包天子已下,五服差降,六术精粗,变除之数既繁,出入正殇交互,恐读者不能悉解其义,是以特为传解。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云郑氏者,北海郡高密县人,姓郑名玄字康成,汉仆射,郑崇八世孙也。後汉征为大司农而不就,年七十四卒於家。云“注”者,注义於经传之下,辨其义意。若传不释经者,则注在传上以释经,若传义难明者,则在传下以释传。又在传下注,皆须题云“玄谓”以别传,若在传上注者,不须题玄义可知。或云注,或云传,出注述者意耳。或有解云:前汉以前云传,後汉以後云注。若然,王弼、王肃之等後汉之人云传,此说非也。
  丧服。斩衰裳,苴、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者者,明为下出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
  [疏]“丧服”至“屦者”。
  ○释曰:题此二字於上者,与此一篇为总目。言“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知者,案《三年问》云:“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杂记》:“县子云: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谓哀有深浅,是斩者痛深之义,故云斩也。若然,斩衰先言斩,下疏衰後言齐者,以斩衰先斩布,後作之,故先言斩;疏衰,先作之,後齐之,故後云齐。斩齐既有先後,是以作文有异也。云“苴、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要,又以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绳缨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又《丧服小记》云“苴杖,竹也”,记人解此杖是苴竹也。又绞带与要象大带与革带,二者同在要。要既苴,明绞带与要同用苴可知。又《丧服四制》云“苴衰不补”,则衰裳亦同苴矣。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冠在首,退在带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饰,故退在带下。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麻,故退冠在下,更见斩义也。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诗》:“云白华菅兮,白茅束兮。”郑云:“白华已沤名之为菅,濡刃中用。”则此菅亦是已沤者也。已下诸章并见年月,唯此斩章不言三年者,以其丧之痛极,莫甚於斩,故不言年月,表创钜而已。是以衰设人功之疏,又言麻之形体,至於齐衰已下,非直见人功之疏,又见去麻之状貌。举齐衰云三年,明上斩衰三年可知。然此一经为次若此者,以先丧而後服,故服在丧下。又先斩,後乃为衰裳,故斩文在衰裳之上。、杖、绞带俱蒙於苴,故苴又在前。经中有二事,仍以首为主,故文在上。杖者各齐其心,故在绞带之前。冠缨虽加於首,以其不蒙於苴,故退文在下。屦乃服中之贱,最後为宜,圣人作文伦次然。
  ○注“者者”至“用布”。
  ○释曰:云“者者,明为下出也”者,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此经所陈服者,明为下人所出,故服下出者,明臣子为君父等所出也。案下诸章皆言“者”,郑止一解,馀皆不释,义皆如此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者,言“凡”者,郑欲兼解五服。案下记云:衰广四寸,长六寸。缀之於心,总号为衰。非正当心而已,故诸言衰皆与裳相对。至於吊服三者,亦谓之为衰也。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知一而兼二者,以子夏《传》要、首二俱解,《礼记》诸文亦首、要并陈,故《士丧礼》云“要小焉”,故知一而兼二文也。云“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檀弓》云“也者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案《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之等,皆是心内苴恶,貌亦苴恶,服亦苴恶,是服以象貌,貌以象心,是孝子有忠实之心。若服苴而貌美,心不苴恶者,是中外不相称,无忠实之心者也。云“首象缁布冠之缺项”者,案《士冠礼》:缁布冠,“青组缨,属於缺”,郑注云:“缺,读如‘有者弁’之,缁布冠之无笄者,著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也。”此所象无正文,但丧服法吉服而为之,吉时有二带,凶时有二,以要象大带,明首象项可知。以彼项为吉时,缁布冠无笄,故用项以固之。今丧之首与冠绳缨,别材而不相缀,今言象之者,直取法象项而为之。至於丧冠,亦无笄,直用六升布为冠,一条绳为缨,与此全异也。云“要象大带”者,案《玉藻》云,大夫以下大带用素,天子朱里,终裨以玄黄,士则练带,裨下末三赤,用缁,是大带之制。今此要,下传名为带,明象吉时大带也。云“又有绞带,象革带”者,案《玉藻》之形制,云“肩革带博二寸”,吉备二带,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於要之外,别有绞带,明绞带象革带可知。案《士丧礼》云:“苴大鬲,要小焉。”又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注云:“妇人亦有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有苴。”以此而言,则妇人吉时,虽云女ひ丝,以丝为带,而无项。今於丧礼哀痛甚,亦有二与绞带,以备丧礼。故此具陈於上,男女俱言於下,明男女共有此服也。云“齐衰已下用布”者,即下《齐衰章》云“削杖布带”是也。若然,案此经,凶服皆依旧名,唯衰与特制别名者,案《礼记檀弓》云“有以故兴物者”,郑云:“衰之制。”以表孝子忠实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义,故制此二者而异名,见其哀痛之甚故也。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苴者,麻之有ナ者也。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绞带者,绳带也。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锻而勿灰。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外纳。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说带。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盈手曰扌鬲。扌鬲,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杂记》曰:“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者,冠前後屈而出,缝於武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楣谓之梁,柱楣所谓梁ウ。疏犹粗也。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也。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无时”。
  ○释曰:云“斩者何”,问辞,以执所不知,故云者何。云“不缉也”者,答辞,此对下疏衰裳齐,齐是缉,此则不缉也。云“苴者,麻之有ナ者也”,案《尔雅释草》云“ナ,实”,孙氏注云:“ナ,麻子也。”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ナ。下言牡者,对ナ为名;言者,对苴生称也,是以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若然,是雄麻,ナ是子麻,《尔雅》云“ナ,实”者,举类而言,若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云:“箪、笥,亦举其类也。”下传云:“牡麻者,麻也。”不连言,此苴连言者,欲见苴别於苴杖。故下传别云苴杖,後传牡麻不连言,此苴连言者,彼无他物之嫌,独有,故不须连言也。云“苴大扌鬲,左本在下”者,《士丧礼》文与此同,彼此皆云“苴大扌鬲”,连言苴者,但经连言苴,中有此二,言大扌鬲,先据首而言也。雷氏以扌鬲,扌益不言寸数,则各从其人大小为扌益,非郑义。据郑注:无问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围之为正。若中人之迹,尺二寸也。云左本在下者,本谓麻根,案《士丧礼》郑注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以其父是阳,左亦阳,言下是内,故云重服统於内,以言痛从心内发故也。此对为母右本在上,轻服统於外,而本阴也。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以其首围九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四寸,寸为五分,总二十分,去四分,馀十六分,取十五分,五分为寸,为三寸;添前四寸,为七寸,并一分,总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云“齐衰之,斩衰之带也”者,以其大小同,故叠而同之也。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谓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中五分去一,为齐衰之带,今计之以七寸中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二寸,寸分为二十五分,二寸合为五十分,馀一分者,又破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亦五分去一,总去一十一分,馀四十四分在;又二十五分为一寸,馀十九分在,齐衰之带,总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云“大功之,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就五寸中去一寸,得四寸;前二十五分破寸,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则以十九分者各分破为五分,十九分总破为九十五,与百二十五分破寸相当,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去十九馀七十六,则大功之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则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又云“小功之,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五分去一,前百二十五分破寸,今亦四倍加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然後五分去一,为小功带。又云“缌麻之,小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带”,则亦四倍加之,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今则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五分去一取四,以为缌麻之带。带之等皆以五分破寸,既有成法,何假尽言。然斩衰有二,齐衰有四,大功、小功成人与殇各有二等,缌麻殇与成人章又不别,若使带各依升数,则参差难等。是以子夏作传,五服各为一节计之。似《周礼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为牢礼之数。郑云:“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此亦然也。《士丧礼》云:“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郑注云:“带之差,自此出焉。”谓子夏言带之差,出於《士丧》之,故郑指而言之也。但斩衰之围九寸者,首是阳,故欲取阳数极於九,自齐衰以下,自取降杀之义,无所法象也。云“苴杖,竹也。削杖,桐也”者,《传》意见经唯云苴杖,不出杖体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云削竹,亦不辨木名,故因释之云:“削竹者,桐也。”若然,经言苴杖,因释削杖,唯上下二章不通於下,是以兼释之。至於带,五服自明,故不兼释。然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又竹能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哀痛亦经寒温而不改,故用竹也。为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内心同之於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於父。为之齐衰,经时而有变。又案变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此虽不言杖之粗细,案《丧服小记》云:“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郑注云:“如要也。”郑知如要者,以其先云五分为杀,为要,其下即云杖大如,明如要也。如要者,以杖从心已下,与要同处,故如要也。云“杖各齐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为断也。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丧礼》“下本”,注云顺其性也。云“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问五答,皆为杖起文。云“者何”者,亦是执所不知,以其吉时,五十已後乃杖,所以扶老。今为父母之丧,有杖有不杖,不知,故执而问之。云“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云“无爵而杖者何”,问辞也,庶人无爵,亦得杖。云“檐主也”者,答辞也,以其虽无爵无德,然以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云“非主而杖者何”,问辞也;“辅病也”,答辞也。郑云谓众子虽非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同,亦为辅病也。云“童子何以不杖”者,案此子夏之问辞,有不同,或云“者何”,或云“何以”,或云“何如”,或云“孰後”,或云“孰谓”,或云“何大夫”,或云“曷为”,有此七者。答有义意,凡言者何,皆谓执所不知,故隐元年《公羊传》云:“元年者何?”何休云:“诸据疑问所不知,故曰者何。”即此问“杖者何”是也。称何以者,皆据彼决此,即下云:父为长子,“何以三年”,据期章为众子期,庶皆子,长子独三年,是据彼决此也。此即《公羊传》云“何以不言即位”,何休云:“据文公言即位。”隐不称即位是也。云何如者,问比类之辞,即下传云“何为而可为人後”者,“同宗则可为人後”,是其问比类也。云孰後者,不问比类,依《不杖章》,子夏传云:孰後?後大宗。礼有大宗、小宗,故问谁为後。云孰谓者,亦是问比类,但旧君有二等,一是待放之臣,二是致仕之臣,俱为旧君。是以《齐衰三月章》云“旧君”,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由其有二等,故问比类也。即《公羊传》云“王者孰谓?谓文王”是也。云何大夫者,亦是据彼决此,即《齐衰三月章》云“大夫为旧君”,《传》曰:“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由其大夫有致仕者,有待放者,不同,故举何大夫之问也。言曷为者,亦是据彼决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云谓据大夫於姑姊妹出嫁,宜降不降,故举曷为之问也。今云童子何以不杖,问辞也,不能病也,答辞也。此庶童子,非直不杖,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故《问丧》云:“免者以何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言何以者,据当室童子及成人皆杖,唯此庶童子不杖,故云何以决之也。知当室童子杖者,案《问丧》云:“《礼》曰:童子不缌,唯当室缌。缌者,其免也。当室则免而杖矣。”谓子也。案《杂记》云:“童子哭不亻哀,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注云:“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此独云不杖,馀不言者,此上下皆释杖,故言杖,不云馀者。其实皆无,直有衰裳带而已。又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知者,此《丧服》上陈其服,下陈其人。丧服之下,男子妇人俱列,男子妇人同有苴杖。又《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故知成人妇人正杖也。明此童子妇人,案《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若然,童子得称妇人者,案《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未成人称妇人也。雷氏以为此《丧服》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为父三年,如传所云妇人者皆不杖,《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条,明其馀不为主者皆不杖。此说非,何者?此四等妇人皆在杖科之内,何得不杖?又《礼记》记文说妇人杖者甚众,何言无杖也。云“绞带者,绳带也”者,以绞麻为绳作带,故云绞带也。王肃以为绞带如要,马、郑不言,当依王义。雷氏以为绞带在要之下言之,则要五分去一为带。但首象项之布,又在首,要象大带,用缯,又在要,故须五分去一以为带。今绞带象革带,与要同在要,一则无上下之差,二则无粗细可象,而云去要五分一为绞带,失其义也。但带至虞後,变麻服葛。绞带虞後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又齐衰已下亦布带,则绞带虞後变麻服布,於义可也。云“冠绳缨,条属”者,丧用绳,为缨属,著也,著之冠,垂之为缨也。云“外毕”者,前後两毕之未而向外摄之也。云“锻而勿灰”者,以冠为首饰,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则七升巳上故灰矣。故《大功章》郑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则七升已上皆用灰也。云“衰三升”者,不言裳,裳与衰同,故举衰以见裳。为君义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缕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举正以包义也。云“菅屦者,菅菲也,外纳。居倚庐”者,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案《士丧礼》“屦外纳”,郑注云:“纳,收馀也。”王谓正向外编之,居倚庐,孝子所居,居在门外东壁,倚木为庐,故《既夕》记云“居倚庐”,郑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又《丧大记》云:“凡非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注云:“不欲人属目,盖庐於东南角。”若然子则庐於其北显处为之,以其子当应接吊宾,故不於隐者。若然,此下有臣为君,则亦居庐。案《周礼宫正》云大丧,“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注云:“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见诸侯之臣为其君之礼。案《丧大记》云:“妇人不居庐。”若然,此经云居倚庐,专据男子生文。云“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云:“苫,编藁。块,也。”彼又云“不说带”,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若然,在中门外者,哀亲之在外;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故也。此之衰三升枕块,据大夫已上。若士,则大夫子为士者得行大夫礼。若正士则枕草,衰则缕三升半,成布三升,《杂记》所云“齐晏平仲为其父粗衰斩枕草”是也,但平仲谦为父服士服耳。云“哭昼夜无时”者,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已後,卒哭祭已前,阼阶之下为朝夕哭,在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既练之後,无朝夕哭,唯有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卒哭之後,未练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时也。云“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丧,当为父母致病,故《丧大记》云“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後乃始食。必三日许食者,圣人制法,不以死伤生,恐至灭性,故礼许之食。虽食犹节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曾子有母之丧,水浆不入於口七日者,失礼之法,故子思非之,云“先王制礼,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而及之,故君子执亲之丧,水浆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是礼之常法也。云“寝不说带”者,案《杂记》:“孔子云,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月不解。”郑注云:“不解倦也。”又案《既夕》文与此同,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带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说,则衰裳在内,不说可知。此据未葬前,故文在虞上,既虞後,寝有席,衰说可知也。云“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又案《士虞礼》既葬,反,日中而虞,郑注《士丧》“三虞”云:“虞,安也。”葬时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时,入庙中,上堂不见,入室又不见,乃至寝之中,旧殡之处,为虞祭,以安之。《礼记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依《公羊传》云: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後,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傍两厢屏之馀草。柱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云“寝有席”者,案《间传》云“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苄翦不纳”,郑云:“苄,今之蒲苹。”即此寝有席,谓蒲粗加於苫上也。云“食疏食,水饮”者,未虞以前,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而为粥。今既虞之後,用粗疏米为饭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当以足为度。云饮水者,未虞以前,渴亦饮水,而在既虞後,与疏食同。言水饮者,恐虞後饮浆酪之等,故云饮水而已也。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当《士虞礼》卒哭之後。彼云卒哭者,谓卒去庐中无时之哭,唯有朝夕於阼阶下有时之哭。《丧服》之中,三无时哭外,唯此卒哭之後,未练之前一节之是有时之哭,故云而已,言其不足之意。云“既练,舍外寝”者,谓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而带独存,妇人除於带而独存。又练布为冠,著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云“始食菜果,饭疏食”者,案《丧大记》“祥而食肉”,《传》云“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礻覃,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曲礼》云父母之丧,“有疾饮酒食肉,疾止复初”,皆为不以死伤生也。云“哭无时”者,此三无时哭中,谓练後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皆在哭无时之限也。
  ○注“盈手”至“异数”。
  ○释曰:云“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者,郑五服之内,升数至多,若带象升数,降杀参差难等。若五服,服为一节,则降杀易明,故郑云象五服之数也。云“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者,案《白虎通》云:“天子爵号。”又夏殷之士无爵,周之道,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是天子以下,皆曰爵也。云“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者,案《礼记》云:“丧冠条属,以别吉凶。”若然,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是以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後交过,两相各至耳,於武缀之,各垂於颐下结之。云“著之冠”者,武缨皆上属著冠,冠六升,外毕是也。云“布八十缕为升”者,此无正文,师师相传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缕谓之宗,宗即古之升也。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者,案郑注《仪礼》之时,古今二《礼》并观,叠古文者,则从经今文,若叠今文者,则从经古文。今此注而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与诸注不同,则今古《礼》皆作升字,俗误已行久矣也。若然,《论语》云“新既升”,升亦训为成,今从登不从升者,凡织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於升,故从登也。引《杂记》者,证条属是丧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云“三年之练冠,亦条属”者,欲见条属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丧之际,朝服缟冠,当缨、武异材,从吉法也。云“右缝,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礼》云:“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额额。”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阶之下,西面吊,宾从外入门,北面见之。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积,乡右为之,从阴,阴,唯唯然顺。小功缌麻,哀轻,其冠亦三辟积,乡左为之,从阳,吊宾入门,北乡望之,额额然逆。乡宾二者皆条属,但从吉从凶不同也。云“外毕者,冠前後屈而出,缝於武也”者,冠广二寸,落顶,前後两头皆在武下,乡外出,反屈之,缝於武而为之,两头缝,毕乡外,故云外毕。案《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郑注云:“厌犹伏也。丧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檀弓》云:“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亦两头皆在武上,乡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斗,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升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为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一铢为十累,八铢为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添前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累。於二十两,仍少十九铢二累。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累,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九两者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铢八累,总为二十四分。直取二百四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有四铢八累。四铢,铢为十累,总为四十累,通八累为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累添前八累则为十累,则十参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一两添十九两,外二十两曰溢。云“楣谓之梁,所谓梁ウ”者,所谓《书传》文。案《丧服四制》云“高宗谅ウ三年”,郑注云:“谅,古作梁,楣谓之梁。ウ,读如鹑鹌之鹌,ウ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即此柱楣者也。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也”者,今至练後不居旧庐,还於庐处为屋。但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得有中门,大夫士唯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无中门而云中门外者,案《士丧礼》及《既夕》,外位唯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若然,则以门为中门,据内外皆有哭位,其门在外,内位中,故为中门,非谓在外门、内门之中为中门也。言屋下垒墼为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而云屋下为之者,谓两下为屋,谓之屋下。对庐偏加东壁,非两下谓之庐也。云不涂者,谓翦屏而已,不泥涂饰也。云所谓垩室者,《传》云父母之丧,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垩室。彼练後居垩室,即此外寝,故郑云所谓垩室也。云“谓复平生时食也”者,此食为饲读之,不得为食读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练後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何得平常时食,明专据米饭而言也。以其初据一溢米而言,既虞,饭疏食,食亦米饭也。此既练後,复平生时食,食亦据米饭而言。以其古者名饭为食,与《公食大夫》者同音也。云“斩衰不书受月者”云云,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粗,至葬後练,後大祥,後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後,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馀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然葬後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解之。案《杂记》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已下,虞、卒哭异数,尊卑皆葬讫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後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与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後也。今不言受月者,《丧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据天子,若言五月,唯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欲见上下俱含故也。
  ●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
  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
  ○释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为夫、妾为君之等,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为天子,故举诸侯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问比例,以父母恩爱等,母则在齐衰,父则入於斩,比并不例,故问何以斩,不齐衰。答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
  ○释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兼有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传曰天子至尊也”。
  ○释曰:不发问而直答之者,义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
  ○释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但义故,还著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
  ○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后阝邑,孟孙氏有成阝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长。)
  [疏]“父为长子”。
  ○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注“不言”至“以长”。
  ○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以长”者,欲见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则取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
  ○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相承,为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注“此言”至“共庙”。
  ○释曰:云“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後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无孙,孙犹同庶孙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後者是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後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後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後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孙为後是也。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人後者,
  [疏]“为人後者”。
  ○释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则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後?同宗则可为之後。何如而可以为人後?支子可也。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後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後者,“为所後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後”,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後”,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後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後,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後”,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子不得後人,无後亦当有立後之义也。云“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後,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疏]“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
  ○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若然,此经云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
  [疏]“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
  ○释曰:妾贱於妻,故次妻後。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
  ○注“妾谓”至“亦然”。
  ○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於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与臣为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谓已许嫁。)
  [疏]“女子”至“为父”。
  ○注“女子”至“许嫁”。
  ○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於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总,箭笄,ヮ,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竹也。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却绕,如著参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ヮ。”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疏]“布总”至“三年”。
  ○注“此妻”至“无衽”。
  ○释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则总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至练有除者,此经三者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案《丧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丧”,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丧。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经,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为文也。若然,经之体例皆上陈服,下陈人,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与男子异者如後,故设文与常不例也。以上陈服下陈人,则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异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笄ヮ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为文以易之也。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者,郑解此经云布总者,只为出後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知据出见者而言,是以郑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书禹贡》云“筱既敷”,孔云:“筱,竹箭。”是箭筱为一也。又云“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者,ヮ有二种,案《士丧礼》曰“妇人ヮ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齐衰以上至笄犹ヮ,ヮ之异於括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是妇人ヮ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丧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经注是也。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者,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文;妇人ヮ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发,妇人ヮ,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但男子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发。妇人阴,以内物为称,称为ヮ,为异耳。郑引汉法参头况者,古之括发,其ヮ之状亦如此,故郑注《士丧礼》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也。”引《丧服小记》者,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有二时: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妇人许嫁而笄,吉时相对也;一者成服後,男子丧服,妇人箭笄,丧中相对也。今此《小记》所云,参上下文,是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引之者,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妇人ヮ”者,亦《小记》之文。此免既齐衰以下,用布为免,则ヮ是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为ヮ,相对而言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耳;妇人阴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ヮ。案《士丧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发及汉参头为说。则及发及免与ヮ,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参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後,斩衰至缌麻皆冠如著参头,妇人皆露而ヮ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缀於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丧服》亦连裳於衣,衰亦缀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著衣,不见里衣,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故知无要也。云“又无衽”者,又案下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後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後,两边不开,故不须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衽钩边”,注云:“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後也。钩边,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衣,不得尽如深衣并有衽,故郑总云下无衽,则非直无丧服之衽,亦无吉服深衣之衽也。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
  [疏]“传曰总”至“二寸”。
  ○释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於丧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其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卷发。”既在同卷发,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归於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总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记》无折笄之法当记文,故《小记》折吉笄之首是也。
  ○注“总六”至“饰也”。
  ○释曰: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总用布,当男子冠用布之处,故同六升,以同首饰故也。十五升首饰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郑知者,若据其束本,入所不见,何寸数之有乎?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此斩衰六寸。南宫纟舀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纟忽当尺二寸,与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谓遭丧後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人。)
  [疏]“子嫁”至“三年”。
  ○释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别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须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时,父已死,初服齐衰,不与在室同。既服齐衰,後反被出,更服斩衰,即与在室同,故须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须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斩衰三年,与上在室者同,故须言三年也。
  ○注“谓遭丧”至“人”。
  ○释曰:郑知遭丧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後,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後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人”,案《齐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传虽不解丧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诸侯,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二斩,犹曰不二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二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若然,外宗、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岂不为夫服斩乎?明为君斩,为夫亦斩矣。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疏]“公士”至“绳屦”。
  ○注“士卿”至“其正”。
  ○释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当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见公无正职,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职事之重,故变言士,见斯义也。云“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者,郑解公卿大夫、天子诸侯并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若然,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诸侯下公卿,《典命》大国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诸侯无公,故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言厌於天子诸侯,故除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馀服杖、冠、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云“贵臣得伸,不夺其正”者,下传云“室老士贵臣”,故云贵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绞带、菅屦,故云不夺其正也。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矣,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传曰公”至“菲也”。
  ○释曰:云“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者,传以经直云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馀皆众臣也。云“有地者。众臣,杖不以即位”,欲见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
  ○注“室老”至“借也”。
  ○释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以大夫称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成阝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诸侯之臣,而有贵臣、众臣之事。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郑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见赐乃有,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复有家相,无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阍寺之属”者,《周礼》天子宫有阍人,寺人。阍人掌守中门之禁,晨夜开闭,墨者使守门者也。寺人掌外内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宫门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又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丧服小记》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彼亦是近君小臣,与大臣异也。云“君,嗣君也”者,释传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禄降未得爵,亦得为嗣君,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且《诗》云:“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孙得袭爵,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卷三十丧服第十一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犹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
  ○注“疏犹粗也”。
  ○释曰:此《齐衰三年章》,以轻於斩,故次斩後。疏犹粗也,粗衰者,案上《斩衰章》中为君三升半粗衰,郑注《杂记》云微细焉,则属於粗,则三升正服斩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细则得粗称。粗衰为在三升斩内,以斩为正,故没义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见粗也。若然,为父哀极,直见深痛之斩,不没人功之粗。至於义服斩衰之等,乃见粗称,至於大功、小功,更见人功之显,缌麻极轻,又表细密之事,皆为哀有深浅,故作文不同也。斩衰先言斩者,一则见先斩其布,乃作衰裳;二则见为父极哀,先表斩之深重。此齐衰稍轻,直见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缉之,是以斩衰,斩在上,齐衰,齐在下。“牡麻”者,斩衰不言麻,此齐衰见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同处。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云“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故在常处。但杖实是桐,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後,仍以馀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
  ○注“沽犹”至“异数”。
  ○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
  ○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後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後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後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後。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
  ○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後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後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後。”又云即庶子为後,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
  ○注“此谓”至“伸也”。
  ○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彼谓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缌麻矣。士为庶母,《缌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为长子。
  [疏]“母为长子”。
  ○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
  ○注“不敢”至“正体”。
  ○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
  ○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
  ○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
  ○注“问之”至“布缨”。
  ○释曰: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扌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则缘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注云“谓α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则先时狭短,无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时は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叠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叠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叠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
  ○释曰:《斩章》直言父,即知子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为之,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
  [疏]“传曰”至“之志也”。
  ○释曰:上章已论斩衰不同讫,故传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决之也。“屈也”者,答辞,以家无二尊,故於母屈而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则於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敌体而言屈,公子为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举尊以见卑,屈可知。大夫妾子为母大功,亦斯类也。云“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者,心者,万虑之总,喜怒哀乐好恶六情皆是情,则为志母虽一期,哀犹未绝,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传》晋叔向云一岁王“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妻传曰”至“亲也”。
  ○释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礻覃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之传也。此问异於常例,上问母直云“何以期”,今云“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拟同於母,故问深於常也。”云“妻至亲也”,答以妻至亲,故同於母。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
  ○注“子”至“庶子”。
  ○释曰:云“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问》者,郑彼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若士卑,为此三人为丧主可知。若然,至此经为妻,非直是庶子为妻,欲见兼有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案《丧服小记》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证经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为母。(出犹去也。)
  [疏]“出妻之子为母”。
  ○释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传曰”至“私亲也”。
  ○释曰: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後者,谓父没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
  ○注“在旁”至“绝道”。
  ○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ぱ,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
  ○注“此亦”至“於上”。
  ○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
  ○释曰:传发“何以期”问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明父为一体也,为与一尊,故加期也。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云“父子一体”已下云云,传云此者,上既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凡言“体”者,若人之四体,故传解父子、夫妻、兄弟,还比人四体而言也。云“父子一体也”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叔与祖亦为一体也。云“夫妻一体也”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云“昆弟一体也”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故马云:言一体者,还是至亲,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体。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体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见祖孙,故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缌也。云“夫妇<片半>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云“昆弟四体也”者,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也。云“故昆弟之义无分”者,此传兄弟有合离之义,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者,《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纟丽笄总。”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东宫有西宫”云云,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亦为四方之宫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
  ○注“宗者”至“如之”。
  ○释曰: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继别子之後,百世不迁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为之月如邦人,如为齐衰,《齐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据五服之内,依常著服。五世别高祖,则别事亲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内,明非大宗子,是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见姑者,雷云: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大夫之子为妻。
  [疏]“大夫之子为妻”。
  ○释曰:云“大夫之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後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
  ○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妇,注云:“子之妻。”是父不降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子之妇为丧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是大夫为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
  ○注“大夫”至“出降”。
  ○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馀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尊厌也。云“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
  ○注“昆兄”至“如之”。
  ○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
  ○注“众子”至“其首”。
  ○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髟},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谓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
  ○注“檀弓”至“进之”。
  ○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两言之者,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
  ○注“两言”至“为弟”。
  ○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馀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
  ○注“大夫”至“为之”。
  ○释曰: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子为庶昆弟”已下,郑广明大夫与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孙。
  [疏]“孙”。
  ○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子死,其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也。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
  ○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子者无孙”者,谓子在,不得立孙为後也。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
  ○注“周之”至“期也”。
  ○释曰:云“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及将传重者非,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释曰:此谓其子後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後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子不得後大宗。(都邑之士,则知尊弥,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传曰”至“大宗”。
  ○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者,答辞。又不贰斩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後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大子有别,又与後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後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高祖巳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馀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後,後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後当绝”,与此义同也。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则继为人後为父母,父母尚降,明馀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後者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统”者,此问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妇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後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云“禽兽”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彼对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焉”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者,此学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谓论大宗立後之意也。云“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注“都邑”至“道然也”。
  ○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为上公九命,为牧八命,为侯伯七命,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後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大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阳位”,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据郑义,帝喾後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於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于、周姬之类,缀之以食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後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
  [疏]“女子子”至“父後者”。
  ○释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後持重者,不自绝於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
  [疏]“传曰”至“服期也”。
  ○释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礻覃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答辞。云“妇人不贰斩者何”,更问不贰斩之意也。云“妇人有三从之义”已下,答辞。前《斩章》云为人後,不云丈夫不贰斩,至此女子子云妇人不贰斩者,则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又《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扌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至於君父别时而丧,仍得为父申斩,则丈夫有二斩。至於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唯一无二,故特言妇人,是异於男子故也。若然,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并为君得二斩者,然则此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为父期,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言妇人有三从之义者,欲言不贰斩之意,妇人从人所从,即为之斩。若然,夫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故亦不斩也。云“妇人不能二尊”者,欲见不贰斩之义。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妇人所归,虽不归大宗,宗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宗内兄弟父之长者为之,妇人之所归宗者,归此小宗,遂之期,与大宗别。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
  ○注“从者”至“大宗”。
  ○释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知义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故郑据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绝宗,故许穆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郑解传意言“曰小宗”者,传重释归宗,是乃小宗也。云“明非一”者,欲见家家皆有也。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释。云“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之无所加减。云“避大宗”者,大宗则齐衰三月,云丈夫妇人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月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故云避大宗也。
  ●卷三十一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传曰”至“异居”。
  ○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後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稚”至“服之”。
  ○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於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於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於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
  ○释曰:此等亲出,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於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後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
  ○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後,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
  ○注“无主”至“降之”。
  ○释曰:云“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敏心},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馀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人者,若言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人不言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释曰:此亦从服轻,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
  [疏]“传曰”至“者服斩”。
  ○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
  ○注“此为”至“尊祖”。
  ○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疒发>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疒发>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疒发>疾,必以今君受国於曾祖,不取受国於祖者。若今君受国於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於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疒发>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於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於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疒发>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後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後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
  ○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称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传曰”至“姑等”。
  ○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则嫌”。
  ○释曰:云“女君於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
  [疏]“妇为舅姑”。
  ○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妇,故妇文在後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从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馀”,谓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女子子为祖父母”。
  ○释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疏]“传曰”至“祖也”。
  ○释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注“经似”至“不降”。
  ○释曰: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郑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四礼,即著笄为成人,得降旁亲。要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实未出,故云出道,犹如郑注《论语》云:“虽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类也。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於朝,妻贵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与己同,妻贵於室,从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
  ○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已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贵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
  ○注“命者”至“夫爵也”。
  ○释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陕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总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总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大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已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
  [疏]“大夫”至“为士者”。
  ○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也。(不敢降其祖与,则可降其旁亲也。)
  [疏]注“不敢”至“亲也”。
  ○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於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明於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
  ○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然则”至“明之”。
  ○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郑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疏衰裳齐、牡麻,无受者。(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履。”)
  [疏]“疏衰”至“受者”。
  ○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馀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
  ○注“无受”至“绳履”。
  ○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後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後受衰六升,是更以轻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寄公为所寓”。
  ○注“寓亦”至“君服”。
  ○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於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传曰”至“同也”。
  ○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答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於卫”,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
  ○注“诸侯”至“除之”。
  ○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後,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妇人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後,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
  ○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
  ○注“妇人”至“大宗也”。
  ○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後”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传曰”至“妻服也”。
  ○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
  ○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於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传曰”至“小君也”。
  ○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後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
  ○注“仕焉”至“於民”。
  ○释曰: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废疾者,谓未七十而有废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为国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为国君”。
  ○注“不言”至“如之”。
  ○释曰:案《论语》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见人道远。”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庶人谓府史胥徒。经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据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於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国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
  ○释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疏]“传曰”至“未去也”。
  ○释曰:并服而问者,怪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於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注“妻虽”至“无服”。
  ○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
  [疏]“继父不同居者”。
  ○注“尝同居今不同”。
  ○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於《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曾祖父母”。
  ○释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者,问者,怪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已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杀也”。
  ○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於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馀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传曰”至“绝也”。
  ○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馀皆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国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
  ○注“以道”至“若民也”。
  ○释曰: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晋放胥甲父於卫之等,为非道去君。云“未绝者言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者,《下曲礼》文。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乃在。出入有诏於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绝。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庙,爵禄已绝,则是得而去,则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上下旧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传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归宗,与大夫同。其大夫长子,父在朝,长子得行大夫礼,未去,为君服斩。若士之长子与众子同,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与大夫长子异,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竟,素服,乘髦马,不蚤,不御妇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此旧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则大夫中总兼之矣。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至“其祖也”。
  ○释曰: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
  ○释曰:云“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无受者。(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
  ○释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无缨,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见相参取义。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
  ○注“大功”至“沽之”。
  ○释曰: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粗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人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
  [疏]“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注“殇者”至“殇也”。
  ○释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笄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笄,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故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不つ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つ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也。)
  [疏]“传曰”至“不哭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
  ○注“缛犹”至“庶也”。
  ○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缌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妇人除於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於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於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於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殇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殇”。
  ○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为子,大夫为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
  ○注“有”至“无缨也”。
  ○释曰:之有缨,所以固,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七月不缨,故知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也。又受麻以葛。《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
  ○注“受犹承也”。
  ○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
  ○“传曰”至“十一升”。
  ○注“此受之”至“礼也”。
  ○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引《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
  ○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
  ○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
  ○注“世父”至“如之”。
  ○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
  ○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
  ○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庶孙”。
  ○注“男女”至“妇人同”。
  ○释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卷三十二丧服第十一
  妇。(妇,子之妻。)
  [疏]注“妇子之妻”。
  ○释曰:疏於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也。(妇言者,从夫名。)
  [疏]释曰:此传问者,以其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故也。若然,父母为长三年,今为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於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於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
  [疏]释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为侄男女服同。)
  [疏]注“为侄男女服同”。
  ○释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疏]释曰: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释曰: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道犹行也。言妇人弃姓,无常秩,嫁於父行,则为母行,嫁於子行,则为妇行。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疏]“传曰”至“慎乎”。
  ○释曰:问者,怪无骨肉之亲而重服大功,故致问也。答“从服也”,从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为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缌麻章》云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谓“夫所服小功”者,则此夫所服期,不报限。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明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无服”已下,总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此二者尊卑之叙,并依昭穆相为服,即此经“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云“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论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则相亲,近于淫乱,故不著服。推而远之,远乎淫乱,故无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者,欲明母之与妇本是路人,今来嫁于父子之行,则生母妇之名,既名母妇,即有服,有服则相尊敬,远于淫乱者也。是母妇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当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名兄妻为嫂者,尊严之称,名弟妻为妇,与子妻同号者,推而远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无母妇之名,今名为嫂妇者,假作此号,使远于淫乱,故不相为服也。
  ○注“道犹”至“有别”。
  ○释曰:云“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者,使下同子妻,则本无妇名,假与子妻同远之也。云“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为妇,以致斯问,言不可也。云“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者,叟有两号:若孔注《尚书》“西蜀叟”,叟是顽愚之恶称;若《左氏传》云“赵叟在後”,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为嫂,嫂妇人之老,称故云老人之称。云“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者,谓不名兄妻为母,是次序昭穆之别也。云“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为母者也。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不相为服也。引《大传》者,云“同姓从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异姓主名治际会”者,主名谓母与妇之名。治,正也。际,接也。以母妇正接之会聚,则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妇於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谓母妇之名明著,则男女各有分别而无淫乱也。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子,谓庶子。)
  [疏]注“子谓庶子”。
  ○释曰: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谓庶子”者,若长子在《斩章》,故谓庶子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
  [疏]注“尊同”至“服期”。
  ○释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经言大夫为之,明尊同,是亦为大夫也。云“亲服期”者,此八者并见《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
  [疏]释曰: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为母、妻,为昆弟服大功。此并受厌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
  ○注“公之”至“子也”。
  ○释曰: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者,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於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从乎大夫而降,则於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也。)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问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发问也。答云“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其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从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馀尊之厌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传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传虽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为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与大夫同也。
  ○注“言从”至“也”。
  ○释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则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旧读,谓郑君以前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传下,今皆易之在上。郑检经义,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为者,父以尊降庶子,则庶子亦厌而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传,则昆弟二字当在传上,与母妻宜蒙此传,同为厌降之文,不得如旧读也。云“父所不降谓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谓者,欲见中非一,谓父为妻、子之等皆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子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
  ○释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相为同,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子为之亦如之”者,虽不降,同故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人者。(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
  [疏]注“妇人”至“恩疏”。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今不言女与母,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是因出,见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疏]注“下传”至“亦期”。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轻於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者,彼传为此经而作,故云指为此。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於女君也。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旧读”至“服也”。
  ○释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释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名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者,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後人错置於下,是以旧读将为本在於此,是以遂误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者,此郑依经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亲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亲者,谓女子子十五已後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後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於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
  [疏]释曰: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
  [疏]“传曰”至“不敢服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诸侯绝旁服,则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发问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者,大夫与诸侯所以亦为服者,各自以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则云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广说尊不同之义也。但诸侯之子,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远之。”是以子与孙皆言公,见疏远之义故也。云“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者,谓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谓若《周礼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是公子有封为国君之事。云“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者,谓後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谓不复祀别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亦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所服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虽在外国,犹为君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昆弟虽不臣,亦不得以轻服服君,为之斩衰可知。云“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绝宗之人,亲疏皆有臣道,故虽未臣,子孙终是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释臣与不臣,君之子与君同之义。云“君之所为服”者,谓君之所不臣者,君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谓君所臣之者,君不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
  ○注“不得”至“义云”。
  ○释曰:云“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郑恐人以传云不得祢不得祖,令卑别之,不得将为祢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名为不得也。以其庙已在,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郑言此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孙并是别子,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已後,乃得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庙。已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也。虽得祭祖祢,但不得祢祖先君也。云“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谓郑叠传文也。云“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者,此郑解义语,以其後世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别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别子卑,始封君尊,是为自尊别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五庙者,大祖与高祖巳下四庙。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毁其庙,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庙,唯有高祖以下四庙,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庙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如其亲,谓自祢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庙。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也。云“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者,自诸臣之子已下,既非经语,而传说降与公子之义,故云终说也。
  む衰裳、牡麻,既葬除之者。
  [疏]释曰:此む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以其传云“小功之む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む衰者何?以小功之む也。(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今南阳有邓む。)
  [疏]注“治其”至“邓む”。
  ○释曰:传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む”也。若然,小功む知据缕粗细,非升数者,下记人记出升数,而“む衰四升有半”,郑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於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云“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者,此丧服谓之む,由む而疏,若非丧服,细而疏亦谓之む,故云“凡”以总之。云“今南阳有邓む”者,谓汉时南阳郡邓氏造布,有名む,言此者,证凡布细而疏,即是む之义。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疏]释曰: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传曰:何以む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
  ○注“接犹”至“可知”。
  ○释曰:传问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时接见乎天子”者,为有恩,故服之。云“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礼大宗伯》有“时见曰会”,彼诸侯聘时见曰会,无常期曰时会。此郑云以时会见者,直据诸侯大夫,时复会其问┹天子礼,此即《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曰视。”郑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岁,不敢渎为小礼。”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来聘。彼又注云:“殷┹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时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馀五服并使卿来见天子。此并是以时会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飧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云“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为国君”,注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内民庶,於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诸侯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诸侯之士约大夫,不接见天子则无服,明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有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小功”至“月者”。
  ○释曰: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上以来,皆带在下,今此带在上者,以大功已上,、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於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纟句也。
  ○注“澡者”至“报之”。
  ○释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谓以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净,以其入轻竟故也。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绝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引之者,证此带亦不绝本,屈而反以报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案《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木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轻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专据齐斩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无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绝本者,似若《斩衰章》兼有义服,传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义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
  叔父之下殇,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疏]释曰: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云“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中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问者”至“求之也”。
  ○释曰:不直云“何以”而云“问者曰”者,以其传总问大功、小功,所问非一,故云问者曰,与常例不同。郑云“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者,以其《缌麻章》见从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唯中殇不见,故致问,是以据从父昆弟也。云“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缌麻章》传云:“齐衰之长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据此二传言之,礼无殇在齐衰,则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据成人,明此大功与小功之殇据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经大功之殇唯有为人後者,为昆弟及从父昆弟二者,长殇、中殇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殇中从下,自在缌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与大功相对,故兼言之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者,以此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而言,则大功重者中从上,齐衰重於大功,明从上可知,故谓举轻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者,郑以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故郑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此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故知义然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经,不可具出,略举以明义,故云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
  [疏]注“不见”至“下也”。
  ○释曰: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疏]释曰: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者,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者,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之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疏]释曰: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者,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中亦从上。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
  ○注“大夫”至“大夫”。
  ○释曰: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则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者,已为大夫,则冠矣,丈夫冠而不为殇,是以知大夫无殇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礼,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殇者,已与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终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丧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礼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谓若甘罗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为大夫者也。若然,《曲礼》云”四十强而仕“,则四十然後为士。今云殇死者为士,若不仕则为士而殇死,亦是未二十得为士者。谓若《士冠礼》郑《目录》云:“士之子任士职,居士位,二十而冠。”则亦是有德未二十为士,至二十乃冠。故郑引《管子》书四民之业,士亦世焉是也。云“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者,经云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直云公之昆弟者,若为母则兼云庶,以其母庶之子,皆同服。妾子为母,见厌不申,今此经不为母服,为昆弟已下,并同长殇,故不言庶也。云“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者,若言大夫庶子为昆弟,谓言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则兼庶,是以郑云不言庶子者关子,关,通也,通子亦服此服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者,旧疑大夫与公之昆弟尊卑异,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犹大夫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
  ●卷三十三丧服第十一
  小功布衰裳、牡麻、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带,而五月也。《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
  [疏]注“即就”至“纟句也”。
  ○释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轻於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谓去麻就葛也。引《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者,以小功轻,非直丧服不见屦,诸经亦不见其屦,以轻略之,是以引旧说为证纟句者。案《周礼屦人职》屦舄皆有纟句、纟意、纯。纯者,於屦口缘。纟意者,牙底接处缝中有条。纟句者,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纟句。丧中无行戒,故无纟句。以其小功轻,故从吉屦为其大饰,故无纟句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祖父之昆弟之亲。)
  [疏]注“祖父”至“之亲”。
  ○释曰:此亦从尊向卑,故先言从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从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郑言祖父之昆弟之亲者,云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是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从祖昆弟。(父之从父昆弟之子。)
  [疏]注“父之”至“之子”。
  ○释曰:此是从祖父之子,故郑云“父之从父昆弟之子”,已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为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
  [疏]注“父之昆弟之女”。
  ○释曰:此谓从父姊妹在家大功,出小功。不言出,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孙人者。(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
  [疏]注“孙者”至“功也”。
  ○释曰: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小功也。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人者。(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
  [疏]注“不言”至“可知”。
  ○释曰:云“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案《诗》云:“问我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亲,姊妹亲而不尊,故云不言姑,举姊妹亲者也。
  为外祖父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释曰:发问者,是传之不得决此,以云外亲之服不过缌,今乃小功,故发问。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为。犹若众子恩爱,与长子同退入期,故特言为众子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从母,母之姊妹。)
  [疏]注“从母母之姊妹”。
  ○释曰: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云丈夫妇人者,马氏云:从母报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长大为号。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疏]注“外亲”至“女同”。
  ○释曰: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缌也”者,以其异姓,故云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疏,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言此者,见有亲与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降。)
  [疏]注“大夫”至“从降”。
  ○释曰: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释,恐谓未当报,然文不为娣姒设,以其娣姒妇两见,更相为服自明,何言报也?既报字不为娣姒,其报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远别,故无名,使不相为服。要娣姒妇相为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妇,下云报,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疏]注“娣姒”至“姒妇”。
  ○释曰:传云娣姒妇者弟长也者,此二字皆以女为形,以弟为声,则据二妇立称,谓年小者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为姒,故云姒。长是其年长,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妻年小,谓之曰娣,是以《左氏传》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也。声伯之母是宣公弟叔之妻,小妇也。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士者。(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
  [疏]注“从父”至“士者”。
  ○释曰: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郑云“为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以经女子子下总云“士”,郑恐人疑,故郑别言之,以其从父昆弟及庶孙已见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亲一等,故知此文亦谓为士者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人者。(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疏]注“君之”至“大功”。
  ○释曰:此云“人”者,谓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郑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无尊降故也。
  庶妇。(夫将不受重者。)
  [疏]注“夫将不受重者”。
  ○释曰:经云於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君母,父之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
  [疏]注“君母”至“姊妹”。
  ○释曰:此亦谓妾子为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妻子为之同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子。)
  [疏]注“不敢”至“子”。
  ○释曰:何以发问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为小功,故发问也。答云“不敢不从服”者,言无情,实但畏敬,故云不敢不从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云不在,容有数事不在也。郑云“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者,以解不敢意也。云“如子”者,则如妻之子,非正长,而据君母在,而云如,若君母不在,则不如。若然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疏]注“君子”至“妻子”。
  ○释曰: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於宫中,择於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其不慈己,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
  [疏]注“云君”至“其子”。
  ○释曰:云“为庶母何以小功也”,发问者,以诸侯与士之子皆无此服,唯此贵人大夫与公子之子犹有此服,故发问也。答云“慈己加也”,故以缌麻上加至小功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继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继世,身死则无馀尊之厌,如凡人,则无三母慈己之义,故知父在也。云“父没则不服之矣”者,以其无馀尊,虽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缌麻也,如士礼,故郑又云“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以士礼为庶母缌也”,是其本为庶母缌麻也。“《内则》”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内则》文。彼文承国君与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郑彼注云:“为君养子之礼。”今此郑所引,证大夫公子养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妻亦得立三母故也。云“异为孺子室於宫中”者,郑注云:“特埽一处以处之,更不别室。”还於侧室生子之处也。云“择於诸母与可者”,诸母谓父之妾,即此经庶母者也。云“可”者,彼注云:“可者,傅御之属也。”谓母之外别有傅母御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云“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宽谓宽弘,裕谓容裕,慈谓恩慈,惠谓惠爱,温谓温润,良谓良善,恭谓恭恪,敬谓敬肃,慎谓能谨慎,寡言谓审词语,有此十行者,得为子师,始终与子为模范,故取德行高者为之也。故彼注云:“子师,教示以善道者。”云“其次为慈母”,彼注云:“慈母知其嗜欲者,德行稍劣者为慈母。”即此经慈母是也。又云“其次为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为保母,彼注云:“保母,安其居处者。”云“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云“他人无事不往”者,彼注云:“为儿精气微弱,将惊动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注云:“选於傅御之中。《丧服》所谓乳母也。”案下章云乳母,注云:“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内,慈母有他故,使贱者代慈母养子,谓之乳母。死则服之三月,与慈母服异。引之者,证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与士皆无此事。云“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者,谓此经庶母慈己,则《内则》所云之谓也。云“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者,傅姆谓女师,郑注《昏礼》云:“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郑注《内则》云:“可者,傅御之属。”与此注不同者,无正文,故注有异,相兼乃具。云“其不慈己,则缌可矣”者,覆解子为三母之服,谓诸母也。传云“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则不加,明本当缌也。云“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经,举中以见上下,故知皆服之矣。云“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总据国君与卿大夫士养子法,向来所引,唯据大夫与公子养子法,故更见国君养子之礼。但国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说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无堪者,乃取大夫妾,不并取之。案彼注谓先有子者,以其须乳故也。劬劳三年,子大出见公宫,则劳之以束帛,此经慈母以其无服故也。知国君子於三母无服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则知天子诸侯之子,於三母皆无服也。云“士之妻自养其子”者,此亦《内则》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养子已具,故因论士之养子法。彼注云:“贱不敢使人也。”
  缌麻三月者。(缌麻,布衰裳而麻带也。不言衰,略轻服,省文。)
  [疏]注“缌麻”至“省文”。
  ○释曰: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带,故曰“缌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缌麻布衰裳”者,缌则丝也,但古之缌麻字通用,故作缌字。直云“而麻带”也,案上《殇小功章》云“澡麻带”,况缌服轻,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略轻服,省文”者,据上殇小功言带,故成人小功与此缌麻有带可知,故云略轻服省文也。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纟缨。”)
  [疏]注“谓之”至“纟缨”。
  ○释曰:云“缌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缕为升,十五升千二百缕,抽其半六百缕,缕粗细如朝服,数则半之,可谓缌而疏,服最轻故也。云“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者,案下记云“大夫吊於命妇锡衰,传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郑注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则二衰皆同升数,但锡衰重,故治布不治缕,哀在内故也。此缌麻衰,治缕不治布,哀在外故也。云“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者,以其粗细与朝服十五升同,故细如丝也。云“或曰有丝”者,有人解有用丝为之,故云缌。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者,此郑以义破,或解朝服,谓诸侯朝服缁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丧衰,何得反丝乎,故不可也。引《杂记》“缌冠纟缨”者,以其斩衰缨,缨重於冠,齐衰已下缨,缨与冠等。上传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则此云缌冠者,冠与衰同用缌布,但纟缨者,以灰纟治布为缨,与冠别,以其冠与衰皆不治布缨,则纟治以其轻,故特异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
  [疏]注“族曾”至“明矣”。
  ○释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与族祖父相与为从昆弟,族祖父与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孙,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郑彼注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举一以见二也。然则又云族祖父者,郑意以族祖父者,上连祖父之从父昆弟为义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孙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孙,族祖父,高祖之旁孙也。
  庶孙之妇,庶孙之中殇。(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疏]注“庶孙”至“下也”。
  ○释曰:庶孙之妇缌者,以其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是其差也。云“庶孙之中殇”,注云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者,则长、中殇皆入《小功章》中,故云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者,谓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缌麻之殇,中从下。谓殇之内无单言中殇者,此经单言中殇,故知误,宜为下也。
  从祖姑姊妹人者,报。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
  [疏]注“不见”至“从下”。
  ○释曰:此一经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经或出,或长殇,降一等皆缌麻。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者,以其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长殇,谓叔父者也。
  外孙。(女子子之子。)
  [疏]注“女子子之子”。
  ○释曰:云外孙者,以女出外而生,故云外孙。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言中殇者,明中从下。)
  [疏]注“言中”至“从下”。
  ○释曰: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中殇在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从母之长殇,报。
  [疏]释曰: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之殇则无服,故不言。云报者,以其疏亦两相为服也。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者,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故二章并言报也。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
  [疏]释曰:此为无冢,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为其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疏]“传曰”至“缌也”。
  ○释曰:传发问者,怪其亲重而服轻,故问。引旧传者,子夏见有成文,引以为证。云“与尊者为一体”者,父子一体,如有首足者也。云“不敢服其私亲也”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故言私亲也。云“然则何以服缌也”,又发此问者,前答既云不敢服其私亲,即应全不服,而又服缌,何也?答曰“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者,云有死宫中者,纵是臣仆死於宫中,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有死即废祭者,不欲闻凶人故也。
  ○注“君卒”至“众人”。
  ○释曰: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记所云是也。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缌。云“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无馀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後者,如此服若承後,则皆缌,故并言之也。向来经传所云者,据大夫士之庶子承後法。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後,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曾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後,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彼二文而言。《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後,其庶子为得申,故郑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士为庶母。
  [疏]释曰:上下体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则显其名位。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当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诡例言士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疏]释曰:发问者,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故发问。答云“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其降,故无服,此传解特称士之意也。
  贵臣、贵妾。
  [疏]“贵臣贵妾”。
  ○释曰: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
  [疏]释曰:发问者,以臣妾言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云“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
  ○注“此谓”至“则已”。
  ○释曰: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则无臣,又不得简妾贵贱,天子诸侯又以此二者无服,则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云“贵臣,室老士也”者,上《斩章》郑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云“贵妾,侄娣也”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士昏》云“虽无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为长妾可知,故以贵妾侄娣也。云“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者,以其绝期已下故也。云“士卑无臣”者,《孝经》以诸侯天子大夫皆云“争臣”,“士有争友”,是士无臣也。云“妾又贱,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贵,妾亦有贵,士身贱,妾亦随之贱者,故云妾又贱不足殊也。云“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者,《丧服小记》文。
  乳母。(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
  [疏]注“谓养”至“慈己”。
  ○释曰:案《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缌也。
  从祖昆弟之子。(族父母为之服。)
  [疏]注“族父母为之服”。
  ○释曰: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於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缌也。
  曾孙。(孙之子。)
  [疏]注“孙之子”。
  ○释曰:据曾祖为之缌,不言玄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玄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玄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孙也。
  父之姑。(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疏]注“归孙”至“姊妹”。
  ○释曰:案《尔雅》云:“女子谓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姊妹之子。)
  [疏]注“姊妹之子”。
  ○释曰: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为舅。舅既得别名,故谓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缌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缌,舅亦为甥以缌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妻而服之。)
  [疏]注“从於妻而服之”。
  ○释曰: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云“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後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母之昆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母而服之。)
  [疏]注“从於母而服之”。
  ○释曰:传发问者,亦疑於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疏]释曰: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之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夫之诸祖父母,报。(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
  [疏]注“诸祖”至“服缌”。
  ○释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云“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缌麻者。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释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从母者,以其上连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单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
  [疏]注“从於”至“服也”。
  ○释曰:传发问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云“从服”者,虽本非己亲,敬君之母,故从於君母而服缌也。云“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传解之也,皆徒从,故所从亡则已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疏]释曰: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殇从下殇,无服。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亲娣姒,故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传曰”至“从下”。
  ○释曰:“何以缌”,发问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问之。答云“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者,即云“齐衰之殇中从上”,乃是妇人为夫之族著殇法,则此一等、二等之传,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此传为下妇人著殇服而发之。若云长殇中殇降一等者,据下齐衰中殇从上,在大功也。下殇降二等者,亦是齐衰下殇在小功者也。
  ○注“同室”至“求之”。
  ○释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亲娣姒妇发传而云“相与居室”,此从父昆弟之妻相为,即云“相与同室”,是亲疏相并。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轻重不等也。云“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无殇在齐衰之服,明据成人。齐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者,则举上以明下。上《殇小功》注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彼注举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义,故言一以包二也。云“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者,此传又承妇人在夫家,相为著服之下。又上文《殇小功》章已发传,据大功、小功不据齐衰,以其重,故据男子为殇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齐衰,对大功以其轻,故知妇人义服,为夫之亲而发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妇人为夫之亲,从夫服而降一等,而经传不见者,以此求也。事意尽可知。前章注为丈夫而言,此章更为妇人出,故两处并见也。
  记。
  [疏]释曰:《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作记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纟原,浅绛也,一染谓之纟原。练冠而麻衣纟原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纟原缘。”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纟原冠葛带,妻轻。)
  [疏]注“公子”至“妻轻”。
  ○释曰:云“练冠麻,麻衣纟原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纟原缘者,以缯为纟原色,与深衣为领缘。“为其妻纟原冠”者,以布为纟原色,为冠。“葛带”者,又以葛为带。云“麻衣纟原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缌麻所除同也。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则君之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夫人所生第二已下,为母自与正子同,故知为母妾子也。云“麻者缌麻之带也”者,以经有二麻,上麻为首、腰,知一麻而含二者,《斩衰》云“苴”,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故知此经亦然。知如缌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缌麻亦云麻,又见《司服》“吊服环”,郑云:“大如缌之。”则此云子为母,虽在五服外,亦当如缌之,故郑以此麻兼缌言之也。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此记不言衰,明不制衰裳变者,以其为深衣,不与丧服同,故云“变”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礼记檀弓》云“子游麻衣”,并《传》云“大祥素缟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礼之通例,麻衣与深衣制同,但以布缘之则曰麻衣;以采缘之则曰深衣;以素缘之袖长在外,则曰长衣;又以采缘之袖长在衣内,则曰中衣;又以此为异也,皆以六幅破为十二幅,连衣裳则同也。云“纟原,浅绛也”者,对三入为为浅绛。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案彼云“一染谓之纟原,再染谓之,三染谓之”也。云“纟原缘,三年练之受饰也”,知者,引《檀弓》云“练衣黄里纟原缘”,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纟原为饰。”为中衣之饰,据重服三年变服後为中衣之饰也。此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轻,故将为人初死,深衣之饰,轻重有异,故不同也。云“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申,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者,诸侯尊,绝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纟原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纟原缘练之受饰,虽被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云“为妻纟原冠葛带,妻轻”者,以纟原布为冠,对母用练冠,以葛是葬後受服,而为带,对母用麻,皆是为妻轻故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注“君之”至“而葬”。
  ○既曰:传发问者,怪亲母与妻其服大轻,故问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诸侯,绝旁期已下,故不服妾与庶妇也。公子以厌降,亦不敢私服母与妻。又云“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谓君之正统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者,解传意,还释上公子为母与妻者也。云“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妇也”者,正统故不降也。云“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郑不於上经“葬之”下注之,至於此传下乃引之者,郑意注传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下乃解妾有贵贱,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见此意也。云妾贵者,谓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馀五者为贱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注“兄弟”至“求之”。
  ○释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犹言族亲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後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
  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报。於所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
  [疏]注“言报”至“不降”。
  ○释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後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於所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义已见於《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注“皆在”至“早卒”。
  ○释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於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谓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国,不见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国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游”者,谓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游他国,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礼调人》云:“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遗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识,而父母早死者也。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疏]注“於此”至“财矣”。
  ○释曰: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郑亦据於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於小功发传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者,不可复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者,据经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既亲重,则财食是同,虽无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也。
  ●卷三十四丧服第十一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而已。”)
  [疏]
  ○注“谓服”至“而已”。
  ○释曰:谓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或其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云“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至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郑云“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者,郑注《士丧礼》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引《丧服小记》曰齐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参头矣。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绕也,是著免之义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而已。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服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
  ○注“朋友”至“委貌”。
  ○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带而已。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者,案《礼记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知缌之带者,以其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带也。云“《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云居则,谓在家居止则为之,出家行道则否。引之者,证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而出。”是为师出行亦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周礼》者,《司服职》文。彼云:“凡吊事,弁服。”郑注亦云“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又加环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大如缌”之,是吊服之。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故引《周礼》弁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若然,弁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缌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缌为丧服。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云“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缌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缌衰。”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注云:“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则锡衰。”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不言带,或有解云有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缌之带,则三衰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缌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
  ○注“公士”至“之君”。
  ○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
  [疏]
  ○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缌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
  ○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子无孙,以其父在,为子则不为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云“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缌。(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疏]注“谓坟”至“除之”。
  ○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共轴,大夫已上用盾,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童子,唯当室缌。(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後,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疏]注“童子”至“服也”。
  ○释曰:此云“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缌服。云“童子,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缌麻,以当室故服缌也。云“当室者,为父後,承家事者”,以其言当室,是代父当家事,故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则族内四缌麻以来皆是也。云“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与族为礼而为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缌章》者,若在《缌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疏]释曰:记自云“唯当室缌”,自然不当室则无缌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嫌厌降之也。私兄弟,自其族亲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注“嫌厌”至“降也”。
  ○释曰: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云“嫌厌降之也”者,解记此之意,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故记人明之。云“私兄弟自其族亲也”者,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若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後者,不得降,容有归宗之义,归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妇,锡衰。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吊於命妇,命妇死也。吊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疏]注“吊於”至“则否”。
  ○释曰:云“吊於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妇,故云命妇死也。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後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後,亦不弁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夫,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疏]注“谓之”至“素总”。
  ○释曰:问者先问其名,答云“麻之有锡者也”,答以名“锡”之意。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缕也,又云“锡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缕之多少与缌同。云“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事犹治也,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故也。缌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诸侯故也。郑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锡,谓使锡锡然滑易也。云“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者,是士轻,无服弁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衰而已,见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缌衰。”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者,此言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云“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云“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者,上文命妇吊於大夫锡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妇人吊之首服无文,故特传释锡衰後,下近“妇人吉笄无首布总”乃解之。必知用吉笄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笄无首,素总。又男子冠,妇人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纟忽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ヮ。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言以ヮ,则ヮ有著笄者明矣。)
  [疏]注“言以”至“明矣”。
  ○释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则齐衰总亦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ヮ者则ヮ有著笄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ヮ”,免而无笄,则ヮ亦无笄矣。但免、ヮ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ヮ,ヮ笄连言,则ヮ有著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而著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注“栉笄”至“之恩”。
  ○释曰:案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传恐名通於箭,故重叠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又云“恶笄者,栉笄也”者,既叠不通箭,乃释木名,故云栉木之笄也。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记折笄首,文承恶笄之下,恐折恶笄之首,故传辨之。以折首去饰,不可以初丧重时有首,至卒哭哀杀之後,乃更去首,应轻更重,於义不可。故传以为初死恶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饰,乃折去首而著之也。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传明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者,此栉亦非木名。案《玉藻》云沐“栉用单栉,发用象栉”,郑云:“单,白理木为栉。”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彼单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但此用单木,彼用栉木,不同耳。盖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镂摘头矣”,郑时摘头之物刻镂为之,此笄亦在头,而去首为大饰,明首亦刻镂之,故举汉法况之也。云“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者,但以出女子与在家妇俱著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於夫家解之。若然,《丧大记》云女子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云“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妇人之事人,不可顿凶居丧,不可尽饰,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妇人事人之义,异於男子也。若然,案《服问》云:“男子重首,妇人重要。”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对,故云妇人重要。若妇人不同,对男子,然亦是上体尊於下体。故云笄尊也。云“据在夫家,宜言妇”者,传解记文女子人犹云“子折笄首”。云“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对父母生称父对舅姑立名,出应称妇,故虽出犹称子,终初未出之恩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释曰: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衤句。(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疏]注“削犹”至“幅也”。
  ○释曰:自此已下尽“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衤句”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其腰中也。腰中广狭,在人粗细,故衤句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後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後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後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於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ウ。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後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置者,左朐右未”,郑云:“屈中云朐。”则此言衤句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出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玄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实腰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为阳,後为阴,故前三後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疏]注“齐缉”至“展之”。
  ○释曰: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言,不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於寸。(负,在背上者也。,辟领也。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
  [疏]注“负在”至“一寸”。
  ○释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辟领,即下文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博四寸,出於衰。(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数者,可知也。)
  [疏]注“博广”至“知也”。
  ○释曰: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谓比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今此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广袤四寸也。前有衰,後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疏]注“广袤”至“不在”。
  ○释曰: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於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云“前有衰,後有负板”者,谓负广出於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上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云“”者,以哀戚之情,指缘於父母,不兼念馀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疏]注“衣带”至“际也”。
  ○释曰:谓衣腰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体,故衣一名为衰。今此云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足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露见表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至“五寸”。
  ○释曰: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腰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後两旁皆缀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疏]注“属犹”至“不削”。
  ○释曰: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注“此谓”至“四寸”。
  ○释曰: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参也,故云与身参齐。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云:“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後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云“加阙中八寸”者,阙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阙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尺二寸。(,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
  [疏]注“袖”至“右手”。
  ○释曰:云“,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者也。云“尺二寸”者,据衤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郑云:“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以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同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注“衰斩”至“差也”。
  ○释曰: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後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实是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疏]注“言受”至“父母”。
  ○释曰: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む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注“此谓”至“尊也”。
  ○释曰: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者,是正经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疏]注“此以”至“著之”。
  ○释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缌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
  ●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
  ○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
  ○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後,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後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此於五礼属凶。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士丧礼。死于室,无用敛衾。(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室”至“死衣”。
  ○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云“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室,亦谓之寝,故下记云“士处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则路寝也。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寝,是以故在正寝。郑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云“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後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必覆之者,为其形亵。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扌及领于带。(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
  ○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又《夏宫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庙。”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郑注云:“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是诸侯复法。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冕、毳冕、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衤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衤韦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衤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後及鲁之夫人,皆用衤韦衣下至衤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衤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衤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衤彖衣。士妻与女御,衤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
  ○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иね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
  ○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後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
  ○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郑云彻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役土}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也。西北名为者,案《特牲》尸谡之後,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用筵”,郑云:“,隐也。”故以西北隅为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四,(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
  ○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四其形与扌及醴角四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
  ○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四,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四。”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
  ○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
  ○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ウ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
  ○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衤遂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
  ○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衤遂,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後,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
  ○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
  ○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礻遂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後云:“有礻遂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礻遂,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
  ○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衤遂。彻帷。主人如初。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衤遂之言遗也。衣被曰衤遂。致命曰:“君使某衤遂。”)
  [疏]注“衤遂之”至“某衤遂”。
  ○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衤遂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衤遂”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亘来归惠公仲子之。”《梁传》曰“乘马曰,衣衾曰衤遂,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衤遂”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衤遂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衤遂,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衤遂,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衤遂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衤遂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衤遂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
  ○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衤遂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衤遂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衤遂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後,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衤遂,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後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衤遂,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
  ○释曰:自此尽“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衤遂以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衤遂。”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
  ○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衤遂”,此云“庶兄弟衤遂”,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衤遂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衤遂”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衤遂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缌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衤遂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衤遂,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衤遂也。)
  [疏]注“亲以”至“衤遂也”。
  ○释曰:云“别於君衤遂也”者,上文君衤遂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衤遂,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衤遂。
  彻衣者执衣如衤遂,以房。(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
  ○释曰:云“执衣如衤遂”者,上文君衤遂之时,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衤遂也。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衤遂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衤遂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
  ○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纟参,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杠,铭ㄅ也。宇,也。)
  [疏]注“杠铭”至“也”。
  ○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聿。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也”者,案《尔雅释宫》云:“檐谓之。”郭云:“屋。”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少西。为{役土}于西墙下,东乡。(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役土},块灶。西墙,中庭之西。今文卿为面。)
  [疏]注“甸人”至“为面”。
  ○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役土}馔陈沐浴之具。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馀潘及巾四等,弃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礼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云“{役土},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役土}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役土}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新此瓦器五种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承氵Й濯,瓶以汲水也。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将县重者也。濯,涤溉也。造,至也,犹馔也。以造言之,丧事遽。)
  [疏]注“新此”至“事遽”。
  ○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以盛氵Й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馀潘水名为氵Й濯。知以此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彼是寒尸之,故知此承氵Й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馀饭,乃县於重。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纟青。(袭事谓衣服也。纟青读为纟争,纟争,屈也。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江沔之,谓萦收绳索为纟争。古文纟青皆为精。)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
  ○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衤遂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後陈後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後成後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者,案《禹贡》云:“れ冢导漾,东流为汉。”孔传云:“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以萦收绳索为纟争”。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亲身,为圭也。)
  [疏]注“所以”至“也”。
  ○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云“为圭也”者,以其言明,明者净之义,故知取圭者也。
  {髟会}笄用桑,长四寸,[A213]中。(桑之为言,丧也。用为笄,取其名也。长四寸,不冠故也。[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
  [疏]注“桑之”至“安发”。
  ○释曰:以髻为{髟会},义取以发会聚之意。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髟会}无笄。”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环幅,广袤等也。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古文环作还。)
  [疏]注“环幅”至“作还”。
  ○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为将结於颐下,又还结於项巾。)
  [疏]注“掩裹”至“项中”。
  ○释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後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此陈之耳,若设之。案下经云“商祝掩设冥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既冥目,乃还结项”是也。
  ,用白纟广。(,充耳。纟广,新绵。)
  [疏]注“充耳纟广新绵”。
  ○释曰:案下记云“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今死者直用纟广塞耳而已,异於生也。云“纟广,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纟广,故知纟广新绵,对是旧絮也。
  冥目,用缁,方尺二寸,里,著,组系。(冥目,覆面者也。冥,读若《诗》云“葛ぱ萦”之萦。,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组系,为可结也。古文冥为涓。)
  [疏]注“冥目”至“结也”。
  ○释曰:郑读从“葛ぱ萦”之萦者,以其葛ぱ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後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楼为[A213],旁为方。)
  [疏]注“牢读”至“为方”。
  ○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棘,组系,纟广极二。(决犹也,挟弓以横执弦。《诗》云:“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与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纟广,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为玉。今文为也。世俗谓王棘乇鼠。)
  [疏]注“决犹”至“乇鼠”。
  ○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弦,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引《诗》者,证决是弦之物。云“王棘与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纟广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後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玄下,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
  ○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後以质韬首而下,齐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後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後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谓生时爵弁之服也。纯衣者,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
  ○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裳”者,《士冠礼》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
  ○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衤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衤彖。衤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衤单,谓之一称。”古文衤彖为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
  ○释曰:知此衤彖衣是黑衣裳者,此衤彖衣则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衤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衤彖衣,故知此衤彖衣则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衤彖衣同,故变名衤彖衣也。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衤冉。曾子曰:不袭妇服。”彼曾子讥用衤冉,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衤彖衣。引《丧大记》者,欲见衤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纟广为茧,为袍。”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缘谓之衤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衤彖衣,此引之者,证此衤彖衣虽不赤缘,衤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疏]注“黑缯之带”。
  ○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三服俱著共一带,为异也。
  ,(一命。)
  [疏]注“一节”。
  ○释曰:者据色,而言以草染之,取其赤者,合韦而为之,故名也。云“一命”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他服谓之,士一命名为,亦名,不得直名也。但《士冠礼》玄端爵,皮弁素,爵弁服,,今亦三服共设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後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後诎,无所不让。”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
  ○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案彼郑云:“谓之,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或者,或《玉人职》文。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前诎後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後皆诎,故云无所不让。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纟意缁纟句纯,组綦系于踵。(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付之。缁纟句、纟意、纯,纯博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
  ○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礼》云“爵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引缁纟句纟意纯者,欲解《士冠礼》纟意纟句纯同用缁,此经纟意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纟意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纟句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後以两端向前,与纟句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衤遂继陈,不用。(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
  ○释曰:直云“庶衤遂”,即上经亲者衤遂,庶兄弟衤遂,朋友衤遂,皆是,故云庶衤遂。云“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云“不用,不用袭也”者,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衤遂至大敛乃用也。云“多陈之为荣”者,庶衤遂皆陈之是也。少纳之为贵者,袭时唯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
  ○释曰:自此尽“夷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则饭亦用委可知。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
  ○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於。(巾所以拭垢。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
  ○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此士礼,上下同用。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下。”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
  ○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ナ麻与麻,雄雌异,而郑注云“ナ麻,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
  ○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扌臣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
  ○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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