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以下圖書只作自學研究自途
管人汲,不说纟,屈之。(管人,有司主馆舍者。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
○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说纟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氵大也。)
[疏]注“祝夏”至“氵大也”。
○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役土},用重鬲。(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
[疏]注“尽阶”至“爨之”。
○释曰:云“尽阶”者,三阶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为鬻悬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复於筐处。)
[疏]注“复於筐处”。
○释曰:“敦”即上“废敦”也。云“复於筐处”者,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於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可也。(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夷,承尸之。《丧大记》曰:“君设大,造冰焉。大夫设夷,造冰焉。士并瓦,无冰。设床衤第,有枕。”)
[疏]注“谓夏”至“有枕”。
○释曰:“谓夏月”者,以《周礼凌人职》云“夏颁冰”,据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据君为说。云“而君加赐冰也”者,《丧大记》云士无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据士得赐者也。云“夷,承尸之”者,案《丧大记》注“礼自仲春之後,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是也。引“《丧大记》”已下,欲证士有赐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案彼注“造犹内”,“夷小焉”,策为箦,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特欲通冰之寒气。若然,《凌人》云“大丧共夷冰”,则天子有夷。郑注《凌人》云:“汉礼器制度,大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诸侯称大,辟天子。其大夫言夷,此《士丧》又用夷,卑不嫌,但小耳,故郑云夷小焉。
外御受沐入。(外御,小臣侍从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疏]注“外御”至“潘也”。
○释曰:此云“外御”者,对内御为名。故下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则此外御,是士之侍御仆从者,故《尚书ぁ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侍御之臣。”此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者也。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户外北面。(象平生沐浴倮裎,子孙不在旁,主人出而衤策。)
[疏]注“象平”至“衤策”。
○释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谓赤体,裎犹袒也。将浴尸,裸袒无衣,故子孙不在旁,主人出也。下记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郑云:“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以浴尸时袒露无衣,故抗衾以蔽之也。云“而衤策”者,又下记云“衤策”,郑云“衤,袒也。袒箦去席,水便”是也。
乃沐,栉,扌臣用巾。(扌臣,也,清也。古文扌臣皆作振。)
[疏]注“扌臣”至“作振”。
○释曰:扌臣谓拭也,而云“也、清也”者,以其栉讫,又以巾拭发乾,又使清净无潘敖,拭讫,仍未作纷。下文待蚤扌前讫,乃{髟会}用组,是其次也。
浴用巾,扌臣用浴衣。(用巾,用拭之也。《丧大记》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斗。”)
[疏]注“用巾”至“用斗”。
○释曰:斗,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又案《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斗”,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盘及斗,此沐浴、斗亦皆有也。引《丧大记》者,证人之数及浴之器物也。
氵Й濯弃于坎。(沐浴馀潘水、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古文氵Й作缘,荆沔之语。)
[疏]注“沐浴”至“语”。
○释曰:潘水既经温煮,名之为氵Й。已将沐浴,谓之为濯。已沐浴讫,馀潘水弃于坎。知巾、栉、浴衣亦弃之者,以其已经尸用,恐人亵之,若弃杖者弃于隐者,故知亦弃于坎。云“古文氵Й作缘,荆沔之语”者,《禹贡》云:“荆河惟豫州。”则郑见豫卅人语氵Й为缘,是以古文误作缘也。
蚤扌前如他日。(蚤,读为爪,断爪扌前须也。人君则小臣为之。他日,平生时。)
[疏]注“蚤读”至“生时”。
○释曰:郑读蚤从爪者,此蚤乃是《诗》云“其蚤献羔祭韭”,古早字,郑读从手爪之爪。知“人君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云“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断足爪”是也。
{髟会}用组,乃笄,设明衣裳。(用组,组束发也。古文{髟会}皆为括。)
[疏]注“用组”至“为括”。
○释曰:{髟会}乃可设,明衣以蔽体,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已设明衣,可以入也。)
[疏]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布袭衣裳并饭含之事。
商祝袭祭服,衤彖衣次。(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袭,布衣床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也。《丧大记》曰:“含一床,袭一床,迁尸於堂又一床。”)
[疏]注“商祝”至“一床”。
○释曰:云“商祝,祝习商礼”者,虽同是周祝,仰习夏礼则曰夏祝,仰习商礼则曰商祝也。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尊而不亲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袭,於接神宜。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从小敛奠、大敛奠及朔半荐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为之,其虽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其彻之者,皆不言祝名,则周祝彻之也。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为之,其行事,若祝取铭之类,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唯《既夕》开殡时,以周祝彻馔,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故夏祝取铭置于重。案《周礼》有大祝、小祝、丧祝、诅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礼以丧祝行事,皆当丧祝者也。天子以下丧礼,云亦当丧祝行事也。云“袭,布衣床上”者,《丧大记》云袭一床,故知袭时布衣床上也。此虽布衣未袭,待饭含讫,乃袭,下经为次是也。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从君助祭宗庙之服,《杂记》云“士弁而祭于公”是也。皮弁,从君听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也”者,《郊特牲》文。引之者,证皮弁之服有二种:一者皮弁时白布衣积素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诸侯及臣听朔之服;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此士之袭及士冠所用听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见《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终之服,非此袭时所用者也。知“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者,以其死于北墉下,迁尸于当牖下,沐浴而饭含。引《大记》云“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丧事所以即远,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云“衽如初也”者,衽卧席下莞上簟,彼一床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时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四,建于米,执以从。(俱入户,西乡也。今文宰不言执。)
[疏]注“俱入”至“言执”。
○释曰:云“扌及诸面之右”者,面,前也,谓袒左袖,扌及於左腋之下带之内,取便也。云“洗贝执以入”者,洗讫,还於笄内执以入。云“宰洗四,建于米”者,亦於废敦之内建之。郑知“俱入户,西乡”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床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疏]注“当牖”至“明矣”。
○释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边受取笄贝,从尸南过,奠尸西床上,以待主人亲含也。郑云“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当牖者,见《既夕》记:“设床策,当牖衽,下莞上簟。”迁尸於上,是尸当牖。今言当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云“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者,但士之子亲含,发其巾,不嫌秽恶,今设巾覆面者,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者,旧有解云:“迁尸於南牖时,北首。”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以其为彻枕设巾,要须在尸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则尸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异於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ウ,鬼道事之故也。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不敢从首前也。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
[疏]注“不敢”至“足也”。
○释曰:云“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贝奠之,并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过,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亵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宰从立于床西,在右。(米在贝北,便扌及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疏]注“米在”至“饭事”。
○释曰:云“米在贝北,便扌及”者,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祝又受米从首西过,奠于贝南,便矣。今不於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故云便主人之扌及也。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者,此不敢取“诏辞自右”之义,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当佐饭事也。
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唯盈。(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满而已。)
[疏]注“于右”至“而已”。
○释曰:云“于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谓口东边也。云“唯盈,取满而已”者,以经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更云实米唯盈,则九扌及恐不满,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袭,反位。(袭,复衣也。位在尸东。)
[疏]注“袭复”至“尸东”。
○释曰:云“袭,复衣也”者,以其乡袒则露形,今云袭,是复著衣,故云复衣。知“位在尸东”者,以其乡者在尸西,今还尸东西面位也。
商祝掩,,设冥目,乃屦,綦结于跗,连纟句。(掩者,先结颐下。既,冥目,乃还结项也。跗,足上也。纟句,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馀组连之,止足坼也。)
[疏]注“掩者”至“坼也”。
○释曰:自此尽“于坎”,论袭尸之事。云“掩者,先结颐下。既,冥目,乃还结项也”者,经先言掩,後言与冥目,郑知後结项者,以其掩有四脚,後二脚先结颐下,无所妨,故先结之。若即以前二脚向後结于项,则掩於耳及面,两边与冥目无所施,故先结颐下,待设塞耳,并施冥目,乃结项後也。云“跗,足上也”者,谓足背也。云“纟句,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者,以汉时刀衣鼻况纟句,在屦头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系于中而过者也。若无纟句,则谓之屦,是以郑注《周礼娄氏》云屦者,无纟句之。云“以馀组连之”者,以綦屦系既结,有馀组穿连两屦之纟句,使两足不相恃离,故云“止足坼也”。
乃袭,三称。(迁尸於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
[疏]注“迁尸”至“大异”。
○释曰: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东床上而未袭,今已饭含讫,乃迁尸,以衣著於尸,故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也。云“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者,案《丧大记》云:“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注云:“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云“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者,此对大敛、小敛布衣讫,皆言迁尸於敛上,以其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其处有异故也。此袭床与含床并在南牖下,小别而已,无大异,故不言设床与迁尸也。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废床,始死迁尸於南牖,即有床,故上文主人入坐於床东,主妇床西,以其夏即寒尸,置冰於尸床之下,虽不言设床,有床可知。故将饭含,祝以米贝,致於床西也。《大记》唯言含一床,袭一床,大敛不言床者,以大、小敛衣裳多陈於地,故不言床。袭衣裳少,含时须漉水,又须寒尸,故并须床也。此士袭三称,小敛十九称,大敛三十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子羔袭五称,今公袭九称,则尊卑袭数不同矣。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丧大记》云小敛十有九称,尊卑同,大敛君百称,五等同大夫五十称,以下文士三十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命数虽殊,称数亦等,三公宜与诸侯同。
明衣不在。(,数也。不在数,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
[疏]注“数”至“称也”。
○释曰:云“不在数,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者,《丧大记》云:“袍必有表,不衤单,衣必有裳谓之一称。”其衤彖衣虽衤单,以袍为表,故云“称”。明衣衤单而无里,不成称,故不数也。
设、带、笏。(带,缁带。不言缁者,省文,亦欲见自有带。带用革。,插也,插衣带之右旁。古文为合也。)
[疏]注“带”至“合也”。
○释曰:云“带,缁带”者,案上陈服之时,有,有缁带,故云是缁带也。云“不言缁者,省文,亦欲见自有带”者,本正言带,亦同得为省文,今言者用革带也,以其生时缁带以束衣,革带以佩,王之等生时有二带,死亦备此二带,是以《杂记》云:“朱绿带,申加大带於上。”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申,重也,重於革带也。革带以佩,必言重加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是也。案《玉藻》云:“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又案《杂记》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注云“此谓袭尸之大带也”。以此而言,生时君大夫二色,今死则加以五采。士生时一色,死更加二色,是异於生。若然,又《杂记》“朱绿带”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彼是带衣之带,非大带,诸侯礼,则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但人君衣带用朱绿,与大带同,此则大夫士,饰与大带同也。云“,插也,插於带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设决,丽于,自饭持之。设握,乃连。(丽,施也。,手後节中也。饭,大擘指本也。决,以韦为之籍,有区。区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区,以横带贯纽结於{取手}之表也。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此谓右手也。古文丽亦为连,作扌宛。)
[疏]注“丽施”至“作扌宛”。
○释曰:云“决,以韦为之籍,有区。区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者,以下当大擘本乡掌为内端,属纽,子乡手表为外端,属横带也。云“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区,以横带贯纽结於之表也”者,以郑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纽擐大擘本,然後因沓其区於指,乃以横带绕手,一二贯纽,反向手表结之。郑虽云结于之表,且内於带,未即结此横带,即上组系是也。云“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者,案上文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於手表,必重宜於上掩者,属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绕手一匝,当手表中指向上钩,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乡下,与决之带馀连结之。云“此谓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与决同结,明是右手也。下记所云“设握”者,此谓左手,郑云:“手无决者也。”
设冒,之。无用衾。(,韬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时敛衾。今文为橐。)
[疏]注“韬”至“为橐”。
○释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是韬盛之名,今以此冒盛尸,故名为,是取盛物之事名焉。云“衾者,始死时敛衾”者,篇首始死云“无用敛衾”,注云:“大敛之衾。”今虽袭讫,乃用大敛衾,以其袭时无衾,小敛之衾陈之,与前未袭同,不言敛衾,单言衾,是敛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四、{髟春}、蚤埋于坎。(坎至此筑之也。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疏]注“坎至”至“反之”。
○释曰:云“坎至此筑之也”者,上文直云“氵Й濯弃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筑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讫当筑之故也。必至此乃筑之者,以其敛事遽,无暇即埋,又虑更有须埋者,故至此覆尸讫,乃埋之。前为坎者,是甸人也,则此埋之,亦甸人也。云“将袭辟奠,既则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尔来不言,恐不知所安之处,但始死设于尸东,方袭事,必当辟之,袭讫,反之於尸东,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案下记云:“小敛,辟奠不出室。”彼还是袭奠,辟小敛,则此辟袭奠,亦不出室,仍不言处。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敛,辟小敛奠,则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袭後,因名袭奠,故下郑注云:“将小敛,则避袭奠。”
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参分庭一,在南。(木也,县物焉曰重。刊,斫治,凿之为县簪孔也。士重木长三尺。)
[疏]注“木也”至“三尺”。
○释曰:自此至“于重”,论设重之事。云“木也,县物焉曰重”者,解名木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县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凿之为县簪孔也”者,下云“系用今”,用今内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谓之簪,使冠连属於,此簪亦相连属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长三尺”者,郑言士重木长三尺,则大夫以上各有等,当约铭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郑不言大夫以上,无正文故也。
夏祝鬻馀饭,用二鬲,于西墙下。(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入教以忠,其於养宜。鬻馀饭,以饭尸馀米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疏]注“夏祝”至“同差”。
○释曰:云“于西墙下”者,西墙下有灶,即上文甸人为{役土}是也。云“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者,案《礼记表记》云:“夏道尊命,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书传略说》亦云“夏后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曲礼》云:“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若忠不对欢,忠亦饮食,故此饮食使夏祝忠者,养宜也。前商祝奠米、饭米,夏祝彻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记云“夏祝彻馀饭”,注云“彻,去鬻”是也。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後,以木主替重处,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云“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者,亦无正文,郑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云:“周之八簋。”《诗》云:“陈馈八簋。”皆天子礼。自上降杀以两,明诸侯六。《祭统》诸侯礼,而云“四簋黍见其於庙中也”,二簋留,阳厌不用,故不言也。
幂用疏布,久之,系用今,县于重。幂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今,贺之,结于後。(久读为灸,谓以盖塞鬲口也。今竹{密}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贺,加也。古文幂皆作密。)
[疏]注“久读”至“作密”。
○释曰:云“幂用疏布,久之”者,郑久读为灸,灸塞义,谓直用粗布盖鬲口为塞也。云“今,竹{密}也”者,案《顾命》云:“牖南向,敷重篾席。”即此今{密}一也,谓竹之青,可以为系者。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者,据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後以东端为下向西,西端为上向东,是为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後,为左衽、右衽,然後以{密}加束之,结於後也。
祝取铭,置于重。(祝,习周礼者也。)
[疏]释曰:以铭未用,待殡讫乃置於隶。今且置於重,必且置于重者,重与主皆是录神之物故也。
厥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纟青。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纟青,屈也。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也,以布为之。缩,从也。横者三幅,从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结也。《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
[疏]注“纟青屈”至“为三”。
○释曰:自此尽“东柄”,论陈小敛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对昨日始死之日,为厥明。此陈衣将陈,并取以敛,皆用箧,是以《丧大记》云“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是也。云“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此总解大小敛之绞,若细而分之则别。故郑注《丧大记》云:“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云以布为之,知者,下记云“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注云:“伦,比也。”此绞直言从横幅数,不言长短者,人有短长不定,取足而已。引《丧大记》,证绞为三析之事。
缁衾,里,无ヨ。(ヨ,被也。敛衣或倒,被无别於前後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注“ヨ被”至“幅也”。
○释曰:云“敛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则馀服有倒者,皆有领可记也。云“被无别於前後可也”者,被本无首尾,生时有ヨ,为记识前後,恐於後互换。死者一定,不须别其前後可也。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无正文,《丧大记》云:“纟今五幅,无ヨ。”衾是纟今之类,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疏]注“爵弁服皮弁服”。
○释曰:凡陈敛衣,先陈绞纟今於上,次陈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敛陈衣,亦先陈绞纟今衾,次陈君衤遂祭服,所以然者,以绞纟今为里束衣,故皆绞纟今为先。但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故小敛先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後布散衣。是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也。袭时美者在外,是三者相变也。
散衣次,(衤遂衣以下,袍茧之属。)
[疏]注“衤彖衣”至“之属”。
○释曰:袍茧有著之异名,同入散衣之属也。
凡十有九称。(祭服与散衣。)
[疏]释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衤彖衣而已。云“十九称”,当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案《丧大记》小敛“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则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称。言法天地之终数者,天地之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则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而终,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也。
陈衣继之,(庶衤遂。)
[疏]注“庶衤遂”。
○释曰:知“庶衤遂”者,以其袭时陈衣讫,乃云庶衤遂,继陈不用,此亦陈衣讫,乃云陈衣继之,明亦是庶衤遂。
不必尽用。(取称而已,不务多。)
[疏]释曰:袭时言庶衤遂,继陈则全不用,此陈衣继之,下云“不必尽用”,则兼用之,不必尽而已。以其小敛用衣多,主人自尽不足,故容用之也。云“取称而已,不务多”者,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耳。
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实于箪,在馔东。(功布,锻濯灰治之布也。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古文奠为尊。)
[疏]注“功布”至“为尊”。
○释曰:知“功布,锻濯灰治之布”者,案《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七升已下,锻濯灰治之。是以《殇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治之。”则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锻濯灰治之也。云“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知者,《既夕》记云:“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若然,则凡设物於东西堂下者,皆南与坫齐。北陈之堂隅,有坫以士为之,或谓堂隅为坫也。
设盆盥于馔东,有巾。(为奠设盥也。丧事略,故无洗也。)
[疏]注“为奠”至“洗也”。
○释曰:云“为奠设盥也”者,谓为设奠人设盥洗及巾。云“丧事略,故无洗也”,直以盆为盥器也。下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但诸文设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设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设洗篚,篚内有巾可知,故不言。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挥之不用,故言巾。是以《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篚,及此丧事略,不设洗篚,皆见巾是也。
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右本在上,亦散带垂。皆馔于东方。(苴,斩衰之也。苴麻者,其貌苴,以为。服重者尚粗恶,之言实也。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带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要小焉,五分去一。牡麻者,齐衰以下之也。牡麻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於外。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为上。)
[疏]注“苴”至“为上”。
○释曰:此陈带者,以其小敛讫,当服未成服之麻故也。云“亦散带垂”者,不言尺寸,亦与苴同垂三尺。云“苴,斩衰之也”者,案《丧服斩衰章》云:“丧服,斩衰裳,苴杖。”故知此苴,斩衰之。云“苴麻者,其貌苴,以为”者,案《礼记传》云“斩衰貌若苴”,彼据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为。云“服重者尚粗恶”者,对齐衰已下服轻,不尚粗恶,故《传》云“齐衰貌若,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恶也。云“之言实也”者,《檀弓》云:“也者,实也。”郑注《丧服》云:“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是明孝子之心与服相称,不虚服此服也。云“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者,此无正文,《丧服》及此皆言苴大鬲,鬲是扼物之称,故据中人一扼,而言大者,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扼之,故言大也。云“带之差,自此出焉”者,案《丧服传》云:“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斩衰之带也。”自此斩衰之带差至缌麻之带,故云带之差自此出焉。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者,谓斩衰统於内,以解本在下而本阳,以解在左对齐衰之,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外。案《杂记》云“亲丧外除”,郑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杀。”此言统内统外者,亦据哀在内外而言。本阳本阴者,亦据父者子之天,为阳,母者子之地,为阴而言也。云“要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据《丧服传》而言。首围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馀四寸每寸为五分,四寸为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为三寸,馀一分在,总得七寸五分寸之一。彼传因即分之至缌麻。云齐衰之,斩衰之带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为二十五分,二寸为五十分,一分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总去十一分,馀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为一寸,添前四寸为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齐衰之带总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彼又云大功之,齐衰之带,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为五分,十分为五十分,又九分者为四十五分,添前五十,总为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总得七十六,据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为小功之。大功之带以下,仍有小功之带,但小功之带以小功之又五分去一,下至缌麻之带,皆以五倍破寸,计之可知耳。云“牡麻者,齐衰以下之也”者,案《丧服》齐衰、大功皆言牡麻,小功又言澡麻,则齐衰以下皆牡麻。传曰:“牡麻者,麻也。”对苴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则此雄麻色好者,故《传》云“齐衰貌若”,是以郑云“牡麻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云“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者,此小敛,有散麻带垂之至三日成服。绞之,对妇人阴质,初而绞之,与小功以下男子同。知“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为上”者,以其对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东坫南也。若然,经直言东方,知不在东堂下东方者,以其小敛陈馔皆在东堂下,若此亦在东堂下,当言陈于馔东馔北,何须言东方乎?明此非东堂下也。知苴为上者,以其经先言苴,明依此为首南陈之也。
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妇人亦有苴,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也。)
[疏]注“妇人”至“也”。
○释曰:知“妇人亦有苴”者,《丧服》首云“苴杖”,下经男子妇人俱陈,则妇人亦有苴。《礼记服问》之等每云妇人麻之事,故知妇人亦有。今此经不言妇人苴者,记其异。谓男子带有散麻,妇人则结本无异者。且男子小功缌麻,小敛有带则绞之,亦结本,妇人带结本,可以兼之矣。云“此齐衰妇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齐衰,以下至缌麻皆同牡麻也。云“斩衰妇人亦苴也”者,此亦据带而言,以其带亦名,则《丧服》云“苴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彼既兼男女,则妇人有苴麻为带可知。经不言者,以义可知,故省文也。此带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陈之则别处,以其男子陈之于坫南,此经云在房,明知异处也。
床笫、夷衾,馔于西坫南。(笫,箦也。夷衾,覆尸之衾。《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疏]注“笫箦”至“冒也”。
○释曰:云“夷衾覆尸之衾”者,小敛讫,奉尸夷於堂,无用夷衾矣,故陈之於西坫南。案《曲礼》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此夷衾小敛以往,用之覆尸柩,今直言覆尸者,郑据此小敛未入棺而言。云“《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对小敛已前用大敛之衾,今小敛以往,大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夷衾,证小敛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郑言小敛以往,则此夷衾本为覆尸覆柩,不用人棺矣。是以将葬,启殡覆棺亦用之矣。云“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云“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注云:“上曰质,下曰杀。”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缁下以,连之乃用也。其冒则韬下韬上讫,乃为缀旁使相续,此色与形制大同,而连与不连则异也。
西方盥,如东方。(为举者设盥也。如东方者,亦用盆布巾,馔於西堂下。)
[疏]注“为举”至“堂下”。
○释曰:云“为举”者,谓将举尸者,则下经“士盥二人”是也。云“西堂下”,知者,以其东方盥在东堂下,则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陈一鼎于寝门外,当东塾,少南,西面。其实特豚,四{髟易},去蹄,两白、脊、肺。设扃,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柄。({髟易},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去蹄,去其甲,为不清也。白,胁也。素俎,丧尚质。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今文{髟易}为剔,白为迫。古文为密。)
[疏]注“{髟易}解”至“为密”。
○释曰:此亦为小敛奠陈之,用茅为编。言西末,则茅本在东方。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者,凡牲体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经直云“四{髟易}”,即云去蹄,明知殊肩髀为四段。案《士冠礼》云“若杀,则特豚载合升”,注云:“合左右胖。”此下文大敛亦云豚合升,则吉凶之礼,豚皆合升,而郑云“丧事略”者,但丧中之奠,虽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云:“其实羊左胖。”豕亦如之。是以郑总释丧中四解之事,故云丧事略。若郊,大祭虽吉祭,亦先有豚解,後为体解,是以《礼运》云:“腥其俎,孰其ゾ。”郑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孰其ゾ,谓体解而阎之。”《国语》亦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俎,亲戚燕饮则有ゾ┵者。若然,郊虽先有全┵,後有体解、豚解,《礼运》所云者是也。若然,此经云四{髟易},并两白胁与脊总为七体,若豚解皆然也。云“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者,既始死之奠袭,後改为袭奠,以恐妨敛事,故知辟袭奠,前袭时已辟之,今将小敛亦辟之,亦当於室之西南隅。如将大敛,辟小敛奠於序西南也。凡奠在室外经宿者,皆辟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敛奠与祖奠等皆辟之於序西南。朝庙迁祖之奠,不设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设为亵,是以迁之,即设新之也。
士盥,二人以并,东面立于西阶下。(立,俟举尸也。今文并为并。)
[疏]注“立俟举尸也”。
○释曰:举尸谓小敛从袭床为迁尸於户内服上,即下文“士举迁尸反位”是也。
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有司布敛席也。)商祝布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敛者趋方,或亻真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後布,於敛则在中也。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称也。)
[疏]注“敛者”至“称也”。
○释曰:云“敛者趋方,或亻真倒衣裳”者,以其袭时衣裳少,不倒,小敛十九称,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云“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则爵弁服、皮弁服,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云“善衣後布,於敛则在中也”者,以其敛衣半在尸下,半在尸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则後布者在中可知也。云“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称也”者,欲见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後布祭服,祭服则是善者。复云善者在中,则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故云每服非一称,以其总十九称之中,善者非一称也。
士举迁尸,反位。(迁尸於服上。)设床笫于两楹之,衽如初,有枕。(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疏]注“衽寝”至“上簟”。
○释曰:《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云“亦下莞上簟”者,《诗斯干》宣王寝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寻常寝席,无问贵贱者下莞上簟。
卒敛,彻帷。(尸已饰。)主人西面冯尸,踊无。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冯,服膺之。)主人{髟舌}发,袒,众主人免于房。(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齐衰者素冠。今至小敛变,又将初丧服也。{髟舌}发者,去笄纟丽而。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丧服小记》曰:“斩衰{髟舌}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参头矣。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也。于房于室,释{髟舌}发宜於隐者。今文免皆作纟免,古文{髟舌}作括。)
[疏]注“始死”至“作括”。
○释曰:知“始死将斩衰者鸡斯”者,案《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郑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以成服乃斩衰,是始死未斩衰,故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也。云“将齐衰者素冠”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问丧》亲始死,男子云笄纟丽,明齐衰男子素冠可知。云“今至小敛变”者,谓服麻之节,故云“变”也。云“又将初丧服也。{髟舌}发者,去笄纟丽而”者,此即《丧服小记》云:“斩衰{髟舌}发以麻,为母{髟舌}发以麻,免而以布。”是母虽齐衰,初亦{髟舌}发,与斩衰同,故云“去笄纟丽而”,上著{髟舌}发也。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敛节与斩衰{髟舌}发同时,此皆据男子。若妇人,斩衰,妇人以麻为ヮ,齐衰,妇人以布为ヮ。ヮ与{髟舌}发皆以麻布自项而向前,交於额上,绕如著参头焉。免亦然,但以布广一寸为异也。云“于房于室释,{髟舌}发宜於隐者”,并下文妇人ヮ于室兼言之也。
妇人ヮ于室。(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齐衰以上,至笄犹ヮ。ヮ之异於{髟舌}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檀弓》曰:“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纵纵尔,尔毋扈扈尔。”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
[疏]注“始死”至“头然”。
○释曰:知“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将斩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纟丽,则妇人将斩衰亦去笄而纟丽可知。又知“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者,上引男子齐衰,始死素冠,则知妇人将齐衰,骨笄而纟丽也。云“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者,谓今至小敛节,亦如上将斩衰。男子去笄纟丽而{髟舌}发,则此将斩衰,妇人亦去笄纟丽而麻ヮ,齐衰,妇人去骨笄与纟丽而布ヮ矣。郑不云斩衰妇人去纟丽,而云去笄纟丽者,专据齐衰妇人而言,文略故也。郑所以云而,即ヮ也。故《丧服》注亦云:“ヮ,露也。”云“齐衰以上,至笄犹ヮ”者,谓从小敛著未成服之ヮ,至成服之笄,犹ヮ不改,至大敛殡後,乃著成服之ヮ代之也。云“ヮ之异於{髟舌}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妇人,吉时皆有笄纟丽,有丧至小敛,则男子去笄纟丽,著{髟舌}发,妇人去纟丽而著ヮ,ヮ形先以发为大,上,斩衰,妇人以麻,齐衰,妇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髟舌}发与免,故郑依《檀弓》“纵纵”、“扈扈”之後,乃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既{髟舌}发与ヮ皆如著参头,而异为名者,以男子阳,外物为名,而谓之{髟舌}发;妇人阴,内物为称,而谓之ヮ也。但经云“妇人ヮ于室”者,男子{髟舌}发与免在东房,若相对妇人,宜ヮ于西房,大夫士无西房,故於室内户西,皆於隐处为之也。
士举,男女奉尸,亻夷于堂,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亻夷之言尸也。夷衾,覆尸柩之衾也。堂谓楹。床,笫上也。今文亻夷作夷。)
[疏]注“亻夷之”至“作夷”。
○释曰:云“亻夷之言尸也”者,尸之衾曰夷,衾尸之床曰夷床,并此经亻夷尸不作移字,皆作亻夷者,亻夷人旁作之,故郑注《丧大记》皆是依尸为言也。云“无用夷衾”者,初死无用大敛之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今小敛後,大敛之衾当拟大敛,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众主人东即位。妇人阼阶上西面。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于序东,复位。(拜宾,乡宾位拜之也。即位踊,东方位。袭于序东、东夹前。)
[疏]注“拜宾”至“夹前”。
○释曰:云“众主人东即位”者,虽无降阶之文,当从主人降自西阶。主人就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於阼阶,下主人位南,西面也。於时阼阶空,故妇人得向阼阶上西面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云“拜宾,乡宾位拜之也”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即云“主人拜宾”,明不即位而先拜宾,是主人乡宾位拜宾可知。云“即位踊,东方位”者,谓主人拜宾讫,即乡东方阼阶下,即西面位踊,踊讫,袭也。云“袭于序东,东夹前”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更无升降之文,而云序东东夹前者,主人即位,踊讫,而去袭于序东,谓乡堂东,东西当序墙之东。又当东夹之前,非谓就堂上东夹前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
乃奠。(祝与执事为之。)举者盥,右执匕,却之,左执俎,横摄之,入,阼阶前西面错,错俎北面。(举者盥,出门举鼎者,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因其便也。摄,持也。西面错,错鼎於此宜西面。错俎北面,俎宜西顺之。)
[疏]注“举者”至“顺之”。
○释曰:右执匕左执俎者,谓乡北入内,东方为右人,西方为左人,故郑云“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各用内手举鼎,外手执匕俎,故云“便也”。云“错鼎於此宜西面”者,对在门外时,北面陈鼎,乡内为宜也。
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于鼎北,加扃,不坐。(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今文扃为铉,古文于为与,为密。)
[疏]注“抽扃”至“为密”。
○释曰:云“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者,以其经云“左执匕”,即云“抽扃予左手兼执之”,不言用右手,故郑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执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执爵,用右手祭脯祭荐,取便也。
乃匕,载,载两髀于两端,两肩亚,两白亚,脊、肺在於中,皆覆,进柢,执而俟。(乃匕,以匕次出牲体,右人也。载,受而载於俎,左人也。亚,次也。凡七体,皆覆,为尘。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匕为匕,髀为脾,今文白,白为迫,柢皆为胝。)
[疏]注“乃匕”至“为胝”。
○释曰:凡七体者,前左右肩,臂、属焉,後左右脾,肫、胳属焉,并左右胁,通脊为七体也。案下文,大敛豚合升,言合升则髀亦升之矣。凡言“合升”,多言皆并髀升,非独丧礼。若体解升者,皆髀不升,郑云:“近窍,贱也。”云“皆覆,为尘”者,诸进体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无尸而不食,故覆之也。云“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进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异於生也。
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巾,待于阼阶下。(执事者,诸执奠事者。巾,功布也。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
[疏]注“执事”至“受之”。
○释曰:云“甸人彻鼎巾”者,以其空无事,故彻。案《公食大夫》云:“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谓当门也。或云彻鼎者误,何者?前陈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奠用功布,实于箪,何彻之有也?云“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者,此执者不升,唯据执巾者,故郑云祝既错醴将受之。当以覆酒醴,故下云“祝受巾”是也。
奠于尸东,执醴酒,北面西上。(执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错,要成也。)豆错,俎错于豆东。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错于豆南。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巾之,为尘也。东,反其位。)
[疏]注“东反其位”。
○释曰:云“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阶下,妇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妇人踊,各以所见先後为踊之节也。云“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讫,主人见之,更与主人为踊之节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东者,以其重主道神,所冯依不知神之所为,故由重南而过,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东,反其位”者,其位盖在盆盥之东,南上。
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庙门外也。)
[疏]注“庙门外也”。
○释曰:庙门者,士死于室,以鬼神所在则曰庙,故名寝为庙也。
乃代哭,不以官。(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三日之後,哭无时。《周礼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疏]注“代更”至“代哭”。
○释曰:此经论君及大夫士於小敛之後,随尊卑代哭之事。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者,案《丧大记》云君丧,县壶,“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亲疏哭也。”此注不言大夫,举人君与士,其大夫有《大记》可参,以官可知,故不言也。云“三日之後哭无时”者,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殡後葬前,朝夕入於庙,阼阶下哭,又於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後,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练则葬後有朝夕在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引《挈壶氏》者,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
有衤遂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
[疏]注“丧礼”至“请事”。
○释曰: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者,案上文始死,云有宾则拜之,君使人吊,皆不云摈者出请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摈者出请入告,是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也。云“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者,此约《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诸侯之丧嗣君,在阼阶之下使摈者出请,云:“孤某使某请事。”此亦宜然,故引为证也。
摈者出,告须,以宾入。(须,亦待也。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
[疏]注“须亦”至“须矣”。
○释曰:云“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者,此约《杂记》辞为证也。
宾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颡。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礼,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亲衤遂,如初仪,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朋友既委衣,又还哭於西阶上,不背主人。)
[疏]注“朋友”至“主人”。
○释曰:云“朋友亲衤遂如初仪”者,谓初死时,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朋友衤遂,亲以进,亲之恩是也。云“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者,案前初死,“朋友衤遂,亲以进,退,哭不踊”,注云:“主人徒哭不踊。”以为朋友不哭,主人徒哭。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据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来,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据主人。此朋友特来,无君命,故哭与彼异,不可相决。
衤遂者以褶,则必有裳,执衣如初,彻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阶,以东。(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衤单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以东,藏以待事也。古文褶为袭。)
[疏]注“帛为”至“为袭”。
○释曰:案《丧大记》云:“小敛,君大夫复衣复衾;大敛,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若然,则士小敛、大敛皆同用复,而衤遂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衤遂主人,未必用之衤遂耳。云“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衤单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者,此决《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乃为一称,以其絮亵,故须表。此虽有表里为褶,衣裳别,则裳又无絮,非亵,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言虽复与衤单同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褶衣与复衣相对,有著为复,无著为褶,散文褶亦为复也。案《丧大记》有衣必有裳乃成称,据衤单衣、祭服之等而言。此褶虽复,与衤单同,亦得裳乃成称也。云不用表也者,见异於袍茧也。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敛事而陈之也。
宵,为燎于中庭。(宵,夜也。燎,火ㄡ。)
[疏]注“宵夜也燎火ㄡ”。
○释曰:案《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注云:“未曰ㄡ。”古者以荆ㄡ为烛,故云“燎,火ㄡ”也。或解庭燎与手执为烛别,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夫士无文。大烛或云以布缠苇,以蜡灌之,谓之庭燎。则此云庭燎,亦如之。云“大”者,对手执者为大也。
●卷三十七士丧礼第十二
厥明,灭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纟青。绞,纟今,衾二。君衤遂、祭服、散衣、庶衤遂,凡三十称。纟今不在,不必尽用。(纟今,单被也。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丧大记》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三。”)
[疏]注“纟今单”至“者三”。
○释曰:云“君衤遂、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云“庶衤遂”者,谓朋友兄弟之等来衤遂者也。云“纟今不在”者,案《丧大记》“纟今五幅,无ヨ”,郑云今之单被也。以其不成称,故不在数内。云“不必尽用”者,案《周礼守祧职》云“其遗衣服藏焉”,郑云:“遗衣服,大敛之馀也。”即此不尽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者,此大敛之衾二:始死无用敛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大敛衾,小敛已後,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敛衣数,自天子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小敛已下,同云十九称,则天子亦十九称,注云:“十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案《易系辞》生成之数,从“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为天地之终数。云“大敛则异矣”者,案此文,士丧大敛三十称,《丧大记》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不依命数,是亦丧数略,则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诸侯各同一节,则天子宜百二十称。此郑虽不言袭之衣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大夫五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其无文,推约为义,故云“与”以疑之。
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角觯,木四。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白也。齐人或名全菹为芋。,缘也。《诗》云:“竹必绲。”布巾,笾巾也。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馈食礼》有笾巾。今文蠃为蜗,古文为甸。)
[疏]注“此馔”至“为甸”。
○释曰:云“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者,案上小敛之馔云于东堂下,此直言东方,则亦东堂下。郑云“亦”者,亦上小敛也。云“齐人或名全菹为芋”者,案郑於《周礼醢人》注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齐人名全菹为芋者,菹法旧短四寸者全之,若长於四寸者,亦切之,则葵长者自然切乃为菹。但丧中之菹葵,虽长而不切,取齐人全菹为芋之解也。引《诗》者,欲见为缘义。云“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敛一豆一笾,笾豆不具,故无巾。若然,笾有巾,豆无巾者,以豆盛菹醢,湿物不嫌无巾,故不言,其实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记“笾巾”,郑彼注云:“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为尸,尸食,故云优尊者。此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证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
[疏]注“大敛”至“神之”。
○释曰:云“弥神之”者,以其小敛奠无巾,大敛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敛奠,又有席,是弥神之也。
掘聿见衽。(聿,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阶上。衽,小要也。《丧大记》曰:“君殡用盾,赞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注“聿埋”至“二束”。
○释曰:云“聿,埋棺之坎”者,聿训为陈,谓陈尸於坎,郑即以聿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阶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殡於东阶,殷人殡於两楹之,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故知士亦殡于西阶之上。此殡时,虽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郑注上文云如商之事位,则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礼运》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亦据葬後而言,则未葬已前,不忍异於生,皆南首,唯朝庙时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两楹,用夷床。”注云:“是时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当不背父母,以首乡之故也。引《丧大记》者,云“毕涂屋”者,毕,尽也。四面及上尽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阶,离序而四面赞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帱覆棺营赞置於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赞中狭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殡见衽涂上”者,即此经掘聿而见其小要於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ウ,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钉,彼郑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盖每一缝为三道,小要每道为一条皮束之,故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无漆也。引之者,证经聿与衽之义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盖在下。(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
[疏]注“轴共”至“而行”。
○释曰:云“共状如床,轴其轮”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迁于祖用轴”,注云“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鱼腊,馔于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为举者设盆盥於西。)
[疏]注“熬所”至“於西”。
○释曰:《丧大记》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注云:“熬者,煎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则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馀设於左右可知也。云“为举者设盆盥於西”者,以小敛既云设盆盥馔于东方,明大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後陈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专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体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
[疏]注“合升”至“互耳”。
○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髟易},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烛俟于馔东。(烛,ㄡ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ウ。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
[疏]注“堂虽”至“曰烛”。
○释曰:云“堂虽明,室犹ウ”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於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ピ氏》亦谓之坟烛也。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祝彻,祝与有司当彻小敛之奠者。小敛设盥于馔东,有巾。大敛设盥于门外,弥有威仪。)
[疏]注“祝彻”至“威仪”。
○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於门外也。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为大敛奠又将巾之。祝还彻醴也。)
[疏]注“授执”至“醴也”。
○释曰:云“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於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於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执巾者,使先待於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堂,谓尸东也。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
[疏]注“为求”至“去之”。
○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後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後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疏]注“如初”至“变位”。
○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馔。(东方之新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
○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ヮ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
○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ヮ免{髟舌}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髟舌}发免,妇人有ヮ,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疏]注“亦既”至“阶下”。
○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於阼阶上,於楹为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
○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纟今、衾、衣,美者在外,君衤遂不倒。(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
[疏]注“至此”至“自尽”。
○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者,《丧大记》“君无衤遂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衤遂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衤遂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衤遂,何得云君全无衤遂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衤遂,於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有大夫,则告。(後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疏]注“後来”至“拜之”。
○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後,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聿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於客位。”)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
○注“棺在”至“客位”。
○释曰:云“棺在聿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聿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聿。(北面於西阶东。)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
○释曰:小敛後,主人阼阶下。今殡後,拜大夫後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聿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
○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後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付,树之聿东。)
[疏]注“为铭”至“聿东”。
○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聿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聿东”者,以不使当聿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执烛”至“席右”。
○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匕载之仪。鱼左首设而在南。,脊也。左首进,亦未异於生也。凡未异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为耆。)
[疏]注“如初”至“为耆”。
○释曰:云“左首进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
○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
○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
○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後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後,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
○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
○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後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缌麻有床笫可也。)
[疏]注“次谓”至“可也”。
○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传》为证。案《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带。齐衰居垩室,苄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缌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牟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则锡衰。)
[疏]注“赐恩”至“锡衰”。
○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纟今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於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後。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後,“袭裘带而入”,此小敛後,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後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注“不哭”至“私恩”。
○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後。(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周礼男巫》:“王吊则与祝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之礼。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则在前後,君升则侠阼阶北面。凡宫有鬼神曰庙。)
[疏]注“巫掌”至“曰庙”。
○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後。”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後”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释采者,祝为君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明君无故不来也。《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疏]注“释采”至“为谑”。
○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
○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
○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
○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疏]注“抚手”至“无成”。
○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疏]注“以君”至“之东”。
○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聿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疏]注“亦复中庭位”。
○释曰:经云“入门右”,注复中庭位,谓在门右,南北当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
○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疏]注“节谓”至“时也”。
○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ん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亻免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式视马尾。”)
[疏]注“辟逡”至“马尾”。
○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亻免,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亻免。彼注:“犹规也。”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案《周礼冬官》轮崇六尺六寸,围三径一,三六十八,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总为九丈九尺,六尺为一步,总十六步半。凡平立视,视前十六步半。若小亻免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疏]注“贰车”至“必式”。
○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虽不言吊临,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故云“盖”以疑之。若四卫、诸侯、侯伯已下,与王无亲者,亦各乘己所赐之车,革路、木路之等。今郑於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以其言贰车,其饰皆与正车同,故於贰车以下,言君之所乘车也。引《曲礼》者,乘君之乘车,则贰车是也。以其与君为副贰,即是君之乘车也,彼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则此乘车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载,无御者在中,郑注《周礼》亦有车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视常为式耳。
袭,入即位。众主人袭。拜大夫之后至者,成踊。(後至,布衣而後来者。)
[疏]注“後至”至“来者”。
○释曰:知布衣而後来者,若未布衣时来,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别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来,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故郑以布衣之後解之。
宾出,主人拜送。(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
[疏]注“自宾”至“之仪”。
○释曰:上经君在之时,卿大夫士从君者,不得与主人为礼。君出後,有宾来,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故云“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ヱ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生与来日。”)
[疏]注“既殡”至“来日”。
○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ヱ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疏]注“既殡”至“阙焉”。
○释曰:云“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後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疏]注“外兄”至“则闭”。
○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ウ故也。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ん嚣。)
[疏]注“方有事止ん嚣”。
○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
○释曰:知先西面、後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後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於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宾皆”至“特拜”。
○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於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後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小功缌麻疏,故入即进前於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
○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後,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馔。(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馔,新馔,将复奠。)
[疏]注“遂先”至“复奠”。
○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东相新馔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
○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後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
○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後,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
○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С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
○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礻覃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匕,释匕于鼎。俎行,匕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
○释曰:云“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後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後,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
○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
○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
○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
○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
○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疏]注“为葬”至“故也”。
○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兆,域也,所营之处。免者,求吉不敢纯凶。)
[疏]注“兆域”至“纯凶”。
○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
○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筮者东面,抽上卖,兼执之,南面受命。(卖,藏之器也。兼与执之。今文无兼。)
[疏]注“卖藏”至“无兼”。
○释曰:云“抽上卖”者,则下卖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後艰?”(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谋也。兹,此也。基,始也。言为其父筮葬居,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无後将有艰难乎?艰难,谓有非常若崩坏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无兆,基作期。)
[疏]注“某甫”至“作期”。
○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识爻卦画地者。古文述皆作术。)
[疏]注“述循”至“作术”。
○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为一辞,通前为事命筮有二。若卜则有为事命龟,通述命,又有卿当席西面命为三。知大夫龟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丧礼》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则殷奠之类。知大夫命龟不将述命,与即西面命龟共为一命龟,亦只有二者,案此《士丧》注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少牢》述命与命龟为二,通前命龟为三。若然,则天子诸侯亦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为丧礼略者,《特牲》之吉礼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为丧礼略也。
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卒,进告于命筮者与主人:“占之曰从。”(卒筮,卦者写卦示主人,乃受而执之。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从犹吉也。)
[疏]注“卒筮”至“吉也”。
○释曰:经云“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写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实皆示。经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凶审,故据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与主人二人并告,明与前不异也。云“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案《洪范》卜筮云“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龟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连山》、《归藏》、《周易》。《连山》者,夏家《易》以纯艮为首,艮为山,象山之出云,连连不绝,故《易》名《连山》。《归藏》者,殷之《易》以纯坤为首,坤为地,万物归藏於地,故《易》名《归藏》。周以十一月为正月,一阳爻生为天统,故以乾为首,乾为天,天能周匝於四时,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哭,不踊。若不从,筮择如初仪。(更择地而筮之。)归,殡前北面哭,不踊。(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注“易位”至“非常”。
○释曰:朝夕哭当在阼阶下西面,今筮宅来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还椁,反位,哭,不踊。妇人哭于堂。(既,已也。匠人为椁,刊治其材,以井构於殡门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则往施之中矣。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
[疏]注“既已”至“哭矣”。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将葬,须观知椁材与明器之材善恶之事。案《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注云:“木工宜乾腊。”则此云井椁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须作之,岂今始献材也。但至此时将用,故主人亲看视,是以云既哭之则往施之中也。云“匠人为椁,刊治其材”者,此解经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内,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为椁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云“以井构於殡门外也”者,以下文“献材於殡门外”,则此亦在殡门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并有献素、献成之事,故具言处所也。“反位,拜位”者,谓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见其即入广故也。知“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与卜日皆在朝哭讫,明还椁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纟青。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材,明器之材。视之,亦拜工左还。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
[疏]注“材明”至“为成”。
○释曰:上经已言椁,此经言材,故郑言“明器之材”也。《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明器与材别言,故彼言材为椁材也。又此下别言素与成,则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献之,验其堪否也。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知义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饰名,又经言献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讫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饰治毕也。此明器须好,故有三时献法。上椁材既多,故不须献,直还观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复外位。卜人先奠龟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享置于ㄡ,在龟东。(楚,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ㄡ,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ㄡ,遂灼其契,以授卜师,遂以役之。”)
[疏]注“楚荆”至“役之”。
○释曰:云“楚,荆也”者,荆本是草之名,以其与荆州之荆名同,楚又是荆州之国,故或言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享也。云“ㄡ,炬也”者,谓存火者为炬,亦用荆为之,故郑云“所以然火者也”。《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云:明火,以阳燧取火於日。玄谓读如戈之,谓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师,用作龟也。役之,使助之。”是楚享与契为一,皆谓钻龟之荆,读为戈之者,取其锐头为之灼龟也。
族长莅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门西,东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执ㄡ、席者在塾西。(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莅,临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东上。)
[疏]注“族长”至“东上”。
○释曰:云“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长,故知掌族人亲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则士之吉服,祭服为吉服,士之祭服为玄端而已。宗人掌礼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则筮史亦服练冠、长衣。《杂记》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纯凶也。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当代之别名。及占之又有体、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体有凶吉,色有善恶,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凡卜体吉,色善、墨大、坼明,则逢吉。”是其卜专据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东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为尊,故知东上也。
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扉,门扉也。)席于西阈外。(为卜者也。古文作{执木},阈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左拥之。莅卜即位于门东,西面。(莅卜,族长也。更西面,当代主人命卜。)
[疏]注“莅卜”至“命卜”。
○释曰:云“莅卜,族长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乡西面,下文受龟、受视、受命讫,则云“命曰哀子某”,则族长非直视高,兼行命龟之事也,故云“当代主人命卜”也。《周礼》天子卜法,则与士异,假使大事,则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陈龟、贞龟、命龟,大卜视高作龟,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龟ㄡ,先奠龟,西首,ㄡ在北。(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
[疏]注“既奠”至“待之”。
○释曰:云“卜人抱龟ㄡ”者,谓从塾上抱,乡阈外待也。先奠龟於席上,乃复奠ㄡ在龟北。云“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者,乡时先奠龟,次奠ㄡ,既奠ㄡ,又取龟执之以待,待者,下经授与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龟,示高。(以龟腹甲高起所当灼处,云莅卜也。)
[疏]注“以龟”至“上也”。
○释曰:凡卜法,案《礼记》云“祯祥见乎龟之四体”,郑注云:“春占後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後右。”今云“腹甲高”者,谓就龟之四体腹下之甲高者部之处钻之,以示莅卜也。
莅卜受视,反之。宗人还,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龟宜近,受命宜却也。)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无近於咎悔者乎?)
[疏]注“考登”至“者乎”。
○释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类且字也。云“魂神上下”者,总指一切神,无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谓冢墓有所崩坏也。
许诺,不述命,还即席,西面坐,命龟,兴,授卜人龟,负东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负东扉,俟龟之兆也。)
[疏]注“宗人”至“兆也”。
○释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礼略。云“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者,言“凡”非一,则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与命龟异,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龟。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与西面命龟异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对筮时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云“俟龟之兆也”者,下文“告于主妇,主妇哭”是也。
卜人坐,作龟,兴。(作犹灼也。《周礼卜师》:“凡卜事,示高,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兴,起也。)
[疏]注“作犹”至“起也”。
○释曰:《周礼卜师》凡卜扬火以作龟致其墨者,此据小事,故不使大卜视高作龟。
宗人受龟,示氵位卜。氵位卜受视,反之。宗人退,东面。乃旅占。卒,不释龟,告于氵位卜与主人:“占曰‘某日从’。”(不释龟,复执之也。古文曰为日。)
[疏]注“不释”至“为日”。
○释曰:云“不释龟”者,似元执不释。注云“复执之也”者,似释後重执之。二疑之,谓宗人退东面,旅占之时,授人传占,占讫,授宗人,宗人复执之,与本不释相似,故经云不释龟也。
授卜人龟。告于主妇,主妇哭。(不执龟者,下主人也。)告于异爵者。使人告于众宾。(众宾,僚友不来者也。)
[疏]释曰:上云既朝哭,皆复外位,外位中有异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众宾”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郑云“不来者也”。
卜人彻龟。宗人告事毕。主人,入,哭,如筮宅。宾出,拜送。若不从,卜宅如初仪。
●卷三十八既夕礼第十三
[疏]《既夕》第十三。
○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既,已也。谓先葬二日,已夕哭时,与葬一日。凡朝庙日,请启期,必容焉。此诸侯之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别录》名《士丧礼》下篇第十三。”
○释曰:郑《目录》云“《士丧礼》下篇”者,依《别录》而言,以其记下士之始死,乃记葬时,而总记之,故名《士丧礼》下篇也。郑又云“先葬二日与葬一日”者,验经云“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明旦夙兴开殡,即迁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一日也。云“必容”者,请启期在葬前二日,中容朝庙一日,故云必容焉。郑又云“此诸侯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庙则一日朝,二庙则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庙者,葬前四日;诸侯五庙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庙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
[疏]“既夕哭”。
○注“既已”至“位时”。
○释曰: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於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者。郑知复外位请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请启期,告于宾。(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聿之期於主人以告宾,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
[疏]“请启期告于宾”。
○注“将葬”至“为开”。
○释曰:云“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聿之期於主人以告宾”者,郑解时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後,出於门外位请期者,明旦须启聿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时请启聿之期告宾,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祢共庙。)
[疏]“夙兴”至“门外”。
○注“祖王”至“共庙”。
○释曰:自此尽“阶”,论豫於祖庙陈馔之事。言“夙兴”者,谓夕哭请期讫,明旦早起豫设盆盥於祖庙门外,拟举鼎之人盥手。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大敛设盥於门外,虽不言东方,约小敛盥在东堂下,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此下陈鼎如大敛奠,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如大敛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下士一庙,祖祢共庙,据尊者而言也。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
[疏]“陈鼎”至“如之”。
○注“皆皆”至“之奠”。
○释曰:案上文,殡後大敛之陈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北上,此陈鼎亦如之。云“东方之馔亦如之”者,彼大敛时,云“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内,即门外及陈於阼阶下,亦西面北上。外内同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者,以其大敛於阼阶,即移于棺而殡之,殡讫,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即大敛奠在殡後,恐於殡时别有奠,故明之,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也。
夷床馔于阶。(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馔于阶”。
○注“夷之”至“此床”。
○释曰:云“夷之言尸也”者,迁尸於堂亦言夷尸,盘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谓柩至祖庙两楹之,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二烛俟于殡门外。(早ウ,以为明也。烛用。)
[疏]“二烛”至“门外”。
○注“早ウ”至“用”。
○释曰: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彻与启聿者。”故於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云:“以薪蒸,役外内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ㄡ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丈夫ヮ,散带垂,即位如初。(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丧服小记》曰:“男子免而妇人ヮ,男子冠而妇人笄。”如初,朝夕哭门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
○注“为将”至“外位”。
○释曰:云“为将启变也”者,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妇人ヮ皆当小敛之节,今於启殡时,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时,故云为将启变也。云“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者,ヮ既是妇人之变,则免是男子之变。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则丈夫当免矣。妇人见其ヮ不见人,则妇人当ヮ矣,故云互文以相见耳。引《丧服小记》者,证见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妇人ヮ,既成服以後,男子冠妇人笄。若然,小敛之时,靳衰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发者,欲见启殡之後,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知者,案《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虽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启不免,则启当免矣。又《丧服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後也。亲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贬於既启之後,则主人著免不贬矣。以此言之,启後主人著免可知。若启後著免,亦是贬矣。若然,後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时,更无变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妇人ヮ”及“妇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时,妇人ヮ无笄,故空云“ヮ”。成服之後,妇人ヮ即有笄,故《丧服》斩衰妇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盖榛以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带垂”者,小敛节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妇人,无问轻重,皆初而绞之。云“如初,朝夕哭门外位”者,但经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门外位者,以下经始云“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门,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也。不哭者,将有事,止ん嚣。)
[疏]“妇人”至“位袒”。
○注“此不”至“ん嚣”。
○释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此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将有事”者,谓将有启殡之事也。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声三,三有声,存神也。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纟免。)
[疏]“商祝”至“命哭”。
○注“功布”至“作纟免”。
○释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云“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犹言拂拭,下经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尘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谓拂扌方去凶邪之气也。云“三有声,存神也”者,案《曾子问》亦云“祝声三”,郑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旧说以为声,噫兴”者,郑注《曾子问》云:“声,噫歆。”不云旧说,亦是旧说也。
烛入。(彻与启聿者。)
[疏]“烛入”。
○注“彻与启聿者”。
○释曰:上云“二烛”,此郑云“彻与启聿”,则一烛於室中,彻奠;一烛於堂,照开殡聿也。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与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铭置于重,为启聿迁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铭皆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
○注“祝降”至“作名”。
○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於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无。(主人也。)
[疏]“踊无”。
○注“主人也”。
○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无用夷衾。(拂,去尘也。无,覆之,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
○注“拂去”至“形露”。
○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庙及入广,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广矣。
迁于祖,用轴。(迁,徙也。徙於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程。前後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
○注“迁徙”至“以龙”。
○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共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亦升共轴於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共轴馔于殡宫。”而言阶,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共轴也”者,下记云“夷床共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共之两髀,前後二者皆然。云“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者,此共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後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於中,前後两畔皆然,然後关轴於其中。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呈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者,大夫殡葬,虽不用盾,士朝庙用共轴,则大夫朝庙当用盾。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盾。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盾。《檀弓》诸侯云“盾”,天子云“涂龙盾”是也。此盾皆有四周为盾,故名为盾也。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
[疏]“重先”至“人从”。
○注“行之”至“在後”。
○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後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ウ,故各有烛以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正柩,在後者在阶下,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後。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後,男从主人後,女从主妇後。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後”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後为序也。
升自西阶。(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阶”。
○注“柩也”至“阼也”。
○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释曰:既升阶,当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东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注“东方之位”。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两楹,用夷床。(两楹,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
○注“两楹”至“北首”。
○释曰:云“两楹,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於两楹之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如殡宫时也。)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殡宫时也”。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
○注“席设”至“风尘”。
○释曰:此论设宿奠於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於席前也。云“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於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於生。大敛以後,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於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无,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注“设奠”至“房中”。
○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荐车,直东荣,北。(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
[疏]“荐车”至“北”。
○注“荐进”至“中庭”。
○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已驾,仆展令。”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人为,亦谓之辕,故云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质明,灭烛。(质,正也。)
[疏]“质明灭烛”。
○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疏]“彻者”至“西阶”。
○注“彻者”至“为亵”。
○释曰:云“新奠”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阶”。
○注“为迁”至“其足”。
○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主人要节而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
○注“节升降”。
○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驾车之马,每车二匹。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疏]“荐马”至“牵之”。
○注“驾车”至“在南”。
○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後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後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後。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
○注“主人”至“荐马”。
○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失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曰日侧”。
○注“侧失”至“之时”。
○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
○注“袒为”至“此车”。
○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下而载之”者,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禺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当前束”。
○注“下迁”至“後也”。
○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禺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禺。”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禺,故取当禺而言也。云“束有前後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後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後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後,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
○注“饰柩”至“有贝”。
○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令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た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プ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プ绞,属於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プ绞,属於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プ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後,故云“前後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後缁,二披,用。”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後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後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盾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
○释曰:“引”谓绋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盾曰绋”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盾,故并言之。言绋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绋,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ね”。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纟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广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味当作氵未,氵未,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иね”,注云:“不县之也。横曰и,植曰ね。”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
○注“折犹”至“面也”。
○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广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广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广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广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广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广。)
[疏]“抗木横三缩二”。
○注“抗御”至“掩广”。
○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广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盾车,亦由羡道入,广口唯以下棺,则广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广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御尘”。
○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後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後陈茵,先用取後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广,窆事讫,加折广上,则先用抗席,後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後。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广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广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
○注“茵所”至“作浅”。
○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代巾},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後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後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广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纟青。(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纟青,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纟青”。
○注“器目”至“反之”。
○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
○注“筲畚”至“觳也”。
○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
○注“瓮瓦”至“作密”。
○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С二,醴、酒,幂用功布。(С亦瓦器也。古文С皆作庑。)
[疏]“С二”至“功布”。
○注“С亦”至“作庑”。
○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苞屑瓮С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异桁”。
○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С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С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于、、。实于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于,盛汤浆。,盥器也。流,口也。今文于为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为牟”。
○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于,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
○注“士礼”至“器也”。
○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
○注“与宾”至“器也”。
○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笮,矢ゅ。)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ゅ”。
○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後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た。(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ㄜ}盖也。た,扇。)
[疏]“燕器杖笠た”。
○注“燕居”至“た扇”。
○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た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ㄜ}盖也”者,{ㄜ},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
○注“巾席”至“久也”。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
○注“为将袒变”。
○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
○注“亦执”至“为节”。
○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
○注“还柩”至“行始”。
○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
○注“主人”至“东南”。
○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
○注“为柩”至“东上”。
○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後。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
○注“祖有”至“南上”。
○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
○注“重不”至“茵上”。
○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广之物,铭亦入广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
○注“重与”至“便也”。
○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
○注“车已”至“祖奠”。
○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
○注“柩动”至“之也”。
○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时”。
○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
○注“主人”至“内位”。
○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後,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後,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卷三十九既夕礼第十三
公,玄束,马两。(公,国君也。,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
[疏]“公赠”至“马两”。
○注“公国”至“繁乎”。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与《丧大记》如此迎送者,皆据国君也。云“,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两小《传》皆云:车马曰,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奠於死生两施”是也。云“两马,士制也”者,谓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则乘驷马,其大夫以上则常乘驷马,故郑驳异义云天子驾驷。《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始即位,云诸侯“皆布乘黄朱”;《诗》云“驷原彭彭”,武王所乘;《鲁颂》云“六辔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驷牡”,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驾驷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绋,使求从舆人。”注云:“舆,众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注云:“弥,远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称弥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注云:“称,举也。繁马饰繁缨也。”引之者,证公有马助人之事。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
[疏]“摈者”至“人袒”。
○注“尊君”至“西面”。
○释曰:云“尊君命也”者,谓释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宾,摈者出告须,注云“不迎”。则此经皆是尊君命,故郑无所指属君命,故郑解经“不哭”。又前文袒袭皆据主人,此则众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众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宾入门,门东而右,其馀众主人不迎宾,明自若常位,柩东西面可知也。
马入设。(设於庭,在重南。)
[疏]“马入设”。
○注“设於庭在重南”。
○释曰:以马是庭实,故云“设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实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设之,又重北陈,明器不得设马,故知在重南也。
宾奉币,由马西当前辂,北面致命。(宾,使者。币,玄也。辂,辕缚,所以属引。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柩车在阶少前,参分庭之北,辂有前後。)
[疏]“宾奉”至“致命”。
○注“宾使”至“前後”。
○释曰:云“宾,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丧礼》“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礼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云“辂,辕缚,所以属引”者,谓以木缚於柩车辕上以属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辕缚也。云“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者,以经直云“当前辂”,不言辂之东西及前後,郑以义言之,以其马在重南,当门,柩车在阶少南,亦当门,宾由马西北行,当前辂致命,明在辂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者,以宾当辂西,经云“北面致命”,明当奠柩之南,北面,是得乡柩与奠也。云“柩车在阶少前,参分庭之北”者,案下记云“遂匠纳车于阶”,是柩车在阶也。云少前者,上经祖还车讫,云“妇人降,即位于阶”,明柩车少南,是少前也。云参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陈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参分庭之北,谓参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宾“致命”之处。云“辂有前後”者,以经云前辂,明有後,以对前,故知辂有前後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宾奠币于栈左服,出。(栈,谓柩车也。几士车制无漆饰,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车箱。今文栈作戋。)
[疏]“主人”至“服出”。
○注“栈谓”至“作戋”。
○释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门右北面,以宾致命讫,遂哭拜也。云“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云“栈谓柩车也,凡士车制无漆饰”者,此栈车即柩车,以其宾由辂西而致命。云“奠币於栈”者,明此栈车、柩车即蜃车,四轮迫地,无漆饰,故言栈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礼》宰授使者圭时,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车南乡,以东为左,尸在车上,以东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举币以东。(柩东,主人位。以东,藏之。)
[疏]“宰由”至“以东”。
○注“柩东”至“藏之”。
○释曰:云“柩东,主人位”者,解经“由主人之北”,以币在车东,主人在车东,故宰由主人位北,而乡左服上取币,以东藏之於内也。但此时主人仍在门东,北面,此位虽无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币,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马以出。(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聘礼》曰“皮马相”可也。)
[疏]“士受马以出”。
○注“此士”至“可也”。
○释曰:云“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不得为属士,以其受币者宜尊,受马者宜卑,故知受马是胥徒之长,以其受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礼》记云:“士受皮。”注云士谓中士、下士不为胥徒者。彼主人亲受币,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礼》者,欲见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门外,拜,袭,入复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
○释曰:主人既送宾,还入庙门,车东复位杖也。
宾者将命。(宾,卿大夫士也。)
[疏]“宾者将命”。
○注“宾卿大夫士也”。
○释曰: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不迎,告曰:“孤某须。”)
[疏]注“不迎”至“某须”。
○释曰: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于位,不踊。(柩车东位也。既启之後,与在室同。)
[疏]注“柩车”至“室同”。
○释曰:云“既启之後,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
[疏]注“宾出”至“有事”。
○释曰: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宾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
○注“宾致可以奠也”。
○释曰: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士亦谓胥徒之长。又,复也。)
[疏]注“士亦”至“复也”。
○释曰:以其受羊与马,同是畜类,故知亦胥徒之类。但受羊不须勇力,故郑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补也,助也,货财曰赙。)
[疏]“若赙”。
○注“赙之”至“曰膊”。
○释曰:云“货财曰赙”者,《公羊传》文也。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主人出者,赙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
○释曰:郑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经云“知生者赙”,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荣叔归含,且”。《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衤遂、,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疏]注“坐委”至“後位”。
○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
○注“谓对”至“委地”。
○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
○释曰:谓如上宾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
○注“就犹”至“之陈”。
○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
○注“虽知”至“人意”。
○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且奠,许其厚也。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奠可也”。
○注“兄弟”至“两施”。
○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奠之法。云“可且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而不奠。(所知,通问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
○注“所知”至“不奠”。
○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为赙”。
○注“各主於所知”。
○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书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书”至“若五”。
○注“方版”至“五行”。
○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有赠、有奠,直云“书”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疏]“书遣於策”。
○注“策简”至“以下”。
○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疏]“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至“敛时”。
○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後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为哭者为明。)
[疏]“宵为”至“之右”。
○注“为哭者为明”。
○释曰:燎,大烛,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奠於柩车西,鬼神尚幽ウ,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阶有妇人,故於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鼎五,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也。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敛奠时。)
[疏]“厥明”至“如初”。
○注“鼎五”至“奠时”。
○释曰: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於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
[疏]“其实羊左胖”。
○注“反吉”至“骨也”。
○释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虽然,下云“髀不升”,则除髀以下,专胳仍升之,则与上肩胁脊别升,则左胖仍为三段矣。而云体不殊骨,据脊胁以上,专胳已下,共为一,亦得为体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贵肩贱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
○注“周贵肩贱髀”。
○释曰:云“髀不升”者,则专已上去之,取专胳已下。云“周贵肩贱髀”者,案《祭统》云:“殷人贵髀,周人贵肩。”故云髀不升。
肠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肠五胃五”。
○注“亦盛之也”。
○释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离,扌奎。)
[疏]“离肺”。
○注“离扌奎”。
○释曰: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後肫、脊、胁而已。无肠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肠胃”。
○注“如之”至“溷腴”。
○释曰:云“亦如之”,郑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者,谓豕与羊同者左胖,虽同,仍与羊异,以其羊则体不殊骨,上下共为二段,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故别云“豚解”。豚解总有七段,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云“亦前肩、後肫、脊、胁而已”者,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礼记少仪》文。彼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者也。腴有似人秽。”引之者,证不取肠胃之义也。
鱼、腊,鲜兽,皆如初。(鲜,新杀者,士腊用兔。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鱼腊”至“如初”。
○注“鲜新”至“略之”。
○释曰:云“士腊用兔”者,谓此腊是其乾者。云“鲜,新杀”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腊用兔”者,虽无正文,案《少牢礼》,大夫腊用麋,郑云:“大夫用麋,士用兔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此亦云士腊用兔,虽不云与,亦同疑可知。但士腊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摄盛则当有肤,与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丧事略,则无肤者,亦略之而加鲜兽也。
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脾,读为鸡脾此之脾。脾析,百叶也。蜱,奉也。今文蠃为蜗。)
[疏]“东方”至“蠃醢”。
○注“脾读”至“为蜗”。
○释曰:陈鼎既讫,又陈东方之馔于主人之南,前辂之东,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礼》郑注《醢人》云:“细切为诽齑,全物若为菹。”又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又经不云菹者,类皆是齑,则此经云“脾析”者,即齑也。云“脾读为鸡脾比之脾”者,郑读之,欲见此脾虽与脾肾之脾同,正谓百叶名为脾析,故读音从鸡脾比之脾。时俗有此语,故读从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叶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礼,容有牛,此用少牢无牛,当是羊百叶,故不云牛也。云“蜱,奉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礼醢人》云“{庳虫}醢”,注云:“{庳虫},蛤也。”此注云蜱,奉也。以蜱、{庳虫}是一物,故知蜱奉即{庳虫}蛤也。
四笾:枣、糗、栗、脯;(糗,以豆糗粉饵。)
[疏]“四笾枣糗栗脯”。
○注“糗以豆糗粉饵”。
○释曰:云“糗,以豆糗粉饵”者,案《笾人》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郑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言粉,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与粉唯一物分为二,文皆语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笾人》羞有二边,糗饵及粉。此经直言糗,则举糗以见饵,而无,故郑云糗以豆糗粉饵也。
醴、酒。(此东方之馔,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疏]“醴酒”。
○注“此东”至“巾之”。
○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馔。”以此言之,祝馔祖奠即是还柩乡外,乃馔之于主人之南,自还柩车,至此馔葬奠,柩车未动,则此葬奠,东方之馔亦馔于主人之南,当与前同处,故注云“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与大敛奠同二豆二笾,此葬奠四豆四笾,笾豆虽不同,而同处耳。云“北上”者,盖两С在北,次南馔四豆,豆南馔四笾也。
陈器。(明器也。夜敛藏之。)
[疏]“陈器”。
○注“明器”至“藏之”。
○释曰:陈馔已讫,又陈明器也。本作夜敛,似写误,云“敛”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陈明器,此复陈之者,由朝祖至夜敛藏之,至此厥明更陈之也。
灭燎。执烛,侠辂,北面。(彻与葬奠也。)
[疏]“灭燎至北面”。
○注“彻与葬奠也”。
○释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为燎于门内之右”,至此灭燎。既灭,二人执烛侠辂北面,一人在辂东,一人在辂西,辂西者祖奠,辂东者葬奠之馔,故注云“彻与葬奠也”。
宾入者,拜之。(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
[疏]“宾入者拜之”。
○注“明自”至“出礼”。
○释曰:此时有吊葬之宾,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启之後,既睹尸柩,不可离位以迎宾,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也。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犹阼阶升时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东,而主人踊,犹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彻者”至“人踊”。
○注“犹阼”至“西南”。
○释曰:云“彻者入”者,谓将设葬奠,先彻祖奠,故云彻者入。入谓祝与执事彻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东而主人踊,至彻讫,设柩车西北,则妇人踊也。云“犹阼阶升”者,谓彻小敛奠者,门外盥讫,入,升自阼阶,丈夫踊。今彻者亦门外盥讫,入由重东,主人踊,故云“犹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者,此彻祖奠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小敛、大敛、朔月奠设于序西南也。
彻者东。(由柩车北,东葬奠之馔。)
[疏]“彻者东”。
○注“由柩”至“之馔”。
○释曰:以其彻讫当设葬,奠故彻者由柩车北,东葬奠之馔,取而设于柩车西也。知由柩车北而东者,以其彻者设于柩车西北而云彻者东,若柩车南不得云彻者东,故知在柩车北,东行也。
鼎入。(举入陈之也。陈之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鼎入”。
○注“举入”至“如初”。
○释曰:以其彻者既祖,当设葬奠,故五鼎皆入陈也。云“陈之也,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敛奠,举鼎入阼阶前,西面错。大敛奠云举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迁祖奠云陈鼎皆如殡,则皆在阼阶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既疑而知在东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设者皆陈鼎於阼阶下西面,如大、小敛,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纟青。笾,蠃醢南,北上,纟青。(笾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纟青”。
○注“笾蠃”至“酒也”。
○释曰: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宜亦设於脾析,已南纟青之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为次,而发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纟青,特鲜兽。(成犹并也。不纟青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古文特为俎。)
[疏]“俎二”至“鲜兽”。
○注“成犹”至“为俎”。
○释曰:知俎二以并不纟青者,若纟青,则宜先设羊於西南,次北设豕,次东设鱼,次南设腊。今於西南设羊,次北豕,以鱼设于羊东,设腊于鱼北,还从南为始,是不纟青也。其鲜兽在北,北无偶,故云“特”也,是以郑云“不纟青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也。
醴酒在笾西,北上。(统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
○注“统於豆也”。
○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С,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疏]“奠者”至“而踊”。
○注“亦以”至“南东”。
○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於道侧,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
○注“还重”至“由此”。
○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东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
[疏]“荐马”至“南上”。
○注“南上”至“序从”。
○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疏]“彻者”至“下体”。
○注“苞者”至“为哀”。
○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广,故取前胫後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专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专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後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後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非正牲也。)
[疏]“不以鱼腊”。
○注“非正牲也”。
○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
○注“目葬”至“之次”。
○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广,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如其陈之先後。)
[疏]“茵包器序从”。
○注“如其陈之先後”。
○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次器。)
[疏]“车从”。
○注“次器”。
○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
[疏]“彻者出踊如初”。
○注“於是”至“柩车”。
○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广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执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史北面请,既而与执西面於主人之前读书释。烛在右,南面,书便也。古文皆为。)
[疏]“主人”至“南面”。
○注“史北”至“为”。
○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在後,则史西面之时,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书为便。若在左,则隔,不便也。
读书,释则坐。(必释者,荣其多。)
[疏]“读书释则坐”。
○注“必释”至“其多”。
○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者,荣其多”者,以其所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执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
○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後。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广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疏]“公史”至“烛出”。
○注“公史”至“侠辂”。
○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居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士执披八人。今文无以。)
[疏]“商祝”至“执披”。
○注“居柩”至“无以”。
○释曰: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云“执功布”者,谓执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执披”者,葬时乘人,故有柩车前引柩者,及在傍执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执披也。云“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谓下阪时,道有仰,谓上阪时,倾亏谓道之两边,在车左右辙有高下。云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则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则扬举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谓道倾亏高下,则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倾亏也。若东辙下,则下其布向东,西边执披者持之;西辙下,则下其布向西,东边执披者持之。若然,郑云“使引者执披者知之”者,执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执披八人者,案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士执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无。(袒,为行变也。乃行,谓柩车行也。凡从柩者,先後左右如迁于祖之序。)
[疏]“主人”至“无”。
○注“袒为”至“之序”。
○释曰:云“乃行谓柩车行”者,经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谓柩车行。以行处据柩为主,柩车行主人行可知,故举柩车行也。云“凡从柩者,先後左右如迁于祖之序”者,上迁于祖时,注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此从柩向广之序,一如迁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宫,踊,袭。(哀次。)
[疏]“出宫踊袭”。
○注“哀次”。
○释曰: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者,止为出宫大门外,有宾客次舍之处,父母生时接宾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讫,即袭,袭讫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束。(邦门,城门也。赠,送也。)
[疏]“至于”至“束”。
○注“邦门”至“送也”。
○释曰:云“邦门”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此邦门者,国城北门也。赠用玄束帛者,即是至广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
[疏]“主人”至“致命”。
○注“柩车”至“柩车”。
○释曰: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若然,在庙,柩车南乡,左则在东,此出国北门,柩车乡北,左则在前辂之西也。宾由右致命,则在柩车之东矣。经直云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次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乃行。(升柩车之前,实其币於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复位,反柩车後。)
[疏]“主人”至“乃行”。
○注“升柩”至“车後”。
○释曰:宾既致公赠命讫,主人乃哭拜稽颡,宾乃升车,实币于棺之盖中,载以之广。上文在庙所赠之币,皆奠於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授之然。云“复位反柩车後”者,上在庙位,在柩车东,此行道,故在柩车後也。
●卷四十既夕礼第十三
至于广,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於广。)
[疏]“至于”至“北上”。
○注“统于广”。
○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广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广”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广也。
茵先入。(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
[疏]“茵先入”。
○注“当藉”至“茵焉”。
○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共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共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盾车,所谓绋。”“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盾而椁帱,诸侯盾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盾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盾,朝庙用盾,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盾,朝庙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
○注“窆下棺也”。
○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袭”。
○注“主妇”至“反位”。
○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疏]“宾出则拜送”。
○注“相问”至“中焉”。
○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见”。
○注“器用”至“置た”。
○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С”。
○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後陈者先用,瓮С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瓮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С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後用,席则後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疏]“实土”至“乡人”。
○注“谢其勤劳”。
○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
○注“哀亲之在斯”。
○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阶”至“神位”。
○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于殡宫。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後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後干祢,遂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
○注“辟主人也”。
○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後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妇”至“踊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後,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疏]“宾吊”至“稽颡”。
○注“宾吊”至“无曰”。
○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
○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踊三”。
○注“启位”至“即位”。
○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归”。
○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疏]“众主”至“就次”。
○注“次倚庐也”。
○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
○注“虞丧”至“日离”。
○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
○注“卒哭”至“而已”。
○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後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云“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後,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後,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後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班次”至“为胖”。
○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
○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於室。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
○注“将有”至“为於”。
○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记云寝者,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至“其室”。
○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寝也。
养者皆齐。(忧也。)
[疏]“养者皆齐”。
○注“忧也”。
○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去乐。)
[疏]“彻琴瑟”。
○注“去乐”。
○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
○注“为有”至“曰病”。
○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为来人秽恶之。)
[疏]“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恶之”。
○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疏]“御者”至“持体”。
○注“为不”至“之人”。
○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纟广,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纟广,新絮。)
[疏]“属纟广以俟绝气”。
○注“有其”至“新絮”。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纟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纟广,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纟广,明纟广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备亵。)
[疏]“男子”至“之手”。
○注“备亵”。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疏]“乃行祷于五祀”。
○注“尽孝”至“曰行”。
○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终也。)
[疏]“乃卒”。
○注“卒终也”。
○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扌及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纟丽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疏]“设床”至“设枕”。
○注“病卒”至“为茨”。
○释曰:经直云士“死于室,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废床,於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徙於牖下也,於是无用敛衾。)
[疏]“迁尸”。
○注“徙於”至“敛衾”。
○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於是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疏]“复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变”。
○释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疏]“楔貌”至“两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四,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疏]“缀足”至“持之”。
○注“校胫”至“为枝”。
○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禺,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四。(禺,肩头也。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後,则酒醴具设,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讣”。
○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别尊卑也”。
○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床高由便”。
○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户西北面致命。(始死时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
○注“始死时也”。
○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後,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择之”。
○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衤,袒也。袒箦,去席,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髟会}无笄。(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内御”至“冠也”。
○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衤单衤参。)
[疏]“设明”至“中带”。
○注“中带”至“衤单衤参”。
○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衤单衤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贝反于,实贝,柱右<齿真>、左<齿真>。(象齿坚。)
[疏]“卒洗”至“左<齿真>”。
○注“象齿坚”。
○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齿真>左<齿真>”,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疏]“夏祝彻馀饭”。
○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塞耳。(塞,充窒。)
[疏]“塞耳”。
○释曰:经直云“用白纟广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於堂。轮,从也。今文掘为今也。)
[疏]“掘坎”至“其壤”。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役土}用块。(块,也。古文{役土}为役。)
[疏]注“块也”。
○释曰:云“块,”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
○注“幕布”至“深也”。
○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後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
○注“不辟”至“被土”。
○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後四幅。辟积其要,示文。今此亦前三後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纟原纟卑纟易。(一染谓之纟原,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
[疏]“纟原纟卑纟易”。
○注“一染”至“曰纟易”。
○释曰: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纟卑”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纟原,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後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
○注“掌”至“结之”。
○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後节中。
甸人筑今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筑今坎”。
○注“筑实”至“曰今”。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涅厕”。
○注“隶人”至“不用”。
○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
○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
○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纟今,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
○注“凡凡”至“为轮”。
○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四二,素勺二。豆在С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於,今之也。各觯四,木四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四。)
[疏]“设於”至“如之”。
○注“於今”至“角四”。
○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四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四,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四矣。而觯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
○注“笾豆”至“不巾”。
○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
○注“时朝”至“逮日”。
○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
○注“其哀未可节也”。
○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髟舌}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
○注“众主”至“以下”。
○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髟舌}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缌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
○注“未忍”至“宾之”。
○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
○注“视敛”。
○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
○注“巾奠而室事已”。
○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
○注“既殡”至“未闻”。
○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聿,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髟舌}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髟}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髟}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髟}{髟}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释曰:以经小敛曰要,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缌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纟毕,缨条属,厌。(纟毕,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
○注“纟毕谓”至“伏也”。
○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纟毕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後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纟毕馀在内谓之内纟毕。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纟毕,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後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後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
○注“衣与裳也”。
○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
○注“纳收馀也”。
○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
○注“顺其性也”。
○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
○注“倚木”至“北户”。
○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蒿禾}。块,也。)
[疏]”寝苫枕块“。
○注“苫编{蒿禾}块也”。
○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蒿禾}”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白之义,此不取白,故郑因时人用{蒿禾}为苫,而言编{蒿禾}。云“块,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带”。
○注“哀戚不在於安”。
○释曰:云“不说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昼夜无时”。
○注“哀至”至“朝夕”。
○释曰:此谓殡後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为亲”。
○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
[疏]“ヱ粥”至“菜果”。
○注“不在”至“曰”。
○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注云:“六斗四升曰。”三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饣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四铢,铢为十,总为四十,通八二十四分,得二。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添前八则为十,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
○注“拜君”至“作垩”。
○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未成豪,狗。,覆グ也。以狗皮为之,取其也。白於丧饰宜。古文为幂。)
[疏]“白狗”。
○注“未成”至“为幂”。
○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以覆グ。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
○注“蔽藩”。
○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不在於驱驰。蒲,牡蒲茎。古文作驺。)
[疏]“御以蒲”。
○注“不在”至“作驺”。
○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也。
犬服,(グ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
○注“グ”至“为大”。
○释曰:云“グ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グ,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钅官,(取少声。今文钅官为钅官。)
[疏]“木钅官”。
○注“取少”至“为纟官”。
○释曰:其车钅官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约,绳。绥,所以引升车。)
[疏]“约绥约辔”。
○注“约绳”至“升车”。
○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
[疏]“木镳”。
○注“亦取”至“为苞”。
○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则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
[疏]“马不齐髦”。
○注“齐翦”至“车与”。
○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ζ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礻覃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ζ车与?大祥同缌麻乘漆车与?既礻覃同主人,至卒哭已後,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免而漆之,今既礻覃,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衤炎。(衤炎者,车裳帏,於盖弓垂之。)
[疏]“主妇”至“布衤炎”。
○注“衤炎者”至“垂之”。
○释曰:“疏布衤炎”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衤炎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衤炎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
○注“贰副”至“差饰”。
○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如所乘恶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
○注“如所乘恶车”。
○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之事。案《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童子不专礼事。)
[疏]“从彻者而入”。
○注“童子不专礼事”。
○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鬣,从执烛者而东。(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东”。
○注“比犹”至“之{宀交}”。
○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後,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於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
[疏]“燕养”至“他日”。
○注“燕养”至“其顷”。
○释曰: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共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於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ㄈ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於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食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释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犹”至“营之”。
○释曰: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事毕。)
[疏]“卜日”至“皆止”。
○注“事毕”。
○释曰: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将有事,为其ん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
[疏]“启之”至“不哭”。
○注“将有”至“为开”。
○释曰: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ん嚣故也。
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明阶者,位近西也。夷床馔於祖庙,共轴馔於殡宫,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古文共或作拱。)
[疏]“夷床”至“阶东”。
○注“明阶”至“作拱”。
○释曰:其夷床在祖庙,共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恐正当两阶之,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共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共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共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
[疏]“其二”至“乃启”。
○注“祖奠”至“共庙”。
○释曰: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後朝祖,故先於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С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
[疏]“朝于”至“而踊”。
○注“重不”至“便也”。
○释曰: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奠位在户牖之,则此于两楹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共轴馔于阶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众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於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在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
[疏]“烛先”至“在下”。
○注“在”至“於此”。
○释曰:此烛本是殡宫中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者。上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後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降自西阶,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释曰:云“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者,案上经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於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祖。(此谓朝祢明日,举奠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
[疏]“祝及”至“祖”。
○注“此谓”至“无从”。
○释曰: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及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後。云“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讫,席升设於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ヮ,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於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覆グ。《玉藻》曰:“士齐车,鹿豹直。”干,盾也。笮,矢ゅ也。世,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古文世为杀,旃为膳。)
[疏]“荐乘”至“于衡”。
○注“士乘”至“为膳”。
○释曰:此并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为车前式竖者,グ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以覆式,是以《诗韩弈》云“享弘浅蔑”,传云:“享,革也。弘,轼中也。浅,虎皮浅毛也。蔑,覆轼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直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乡党》孔子云“素衣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ゅ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车载朝服”。
○注“道车”至“素裳”。
○释曰: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於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な”,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な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车,载蓑笠。(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为潦。凡道车、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
[疏]“车载蓑笠”。
○注“槁犹”至“衡也”。
○释曰:云“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ヵ车载旌”,注云:“ヵ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ヵ车同是游散所乘,故与ヵ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
○注“将於”至“设之”。
○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後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
○注“墙饰柩也”。
○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
○注“剥削之”。
○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
○注“荼茅”至“御湿”。
○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
○注“用便易也”。
○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
○注“米麦”至“为敬”。
○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
○注“为乡外耳未行”。
○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
○释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至“所有”。
○释曰:正经云“公用玄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恒,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恒。”)
[疏]“唯君”至“则否”。
○注“不敢”至“於恒”。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
○注“道左”至“在东”。
○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广,以其入广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广,故东上不统於广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後,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广,敛服载之。(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
○注“柩车”至“之宜”。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广,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
○注“孝子”至“在彼”。
○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
○注“为有”至“忌也”。
○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设前後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
[疏]“既正”至“阶”。
○注“遂匠”至“曰辁”。
○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盾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後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後,明知亦有後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盾车同。云“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盾异,以其盾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
○注“言馔”至“乃馔”。
○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
○注“设之”至“作古”。
○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
○注“弓无”至“为饰”。
○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
○注“亦使可张”。
○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必,(必,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必绲。”古文必作{比木}。)
[疏]“有必”。
○注“必弓”至“作{比木}”。
○释曰:“必,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必者,以若马必,然马必所以制马,弓必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必。引《诗》云“竹必绲”者,绲,绳也;,约也;谓以竹为必,以绳约之。此经之必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付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
[疏]“设依挞焉”。
○注“依缠”至“为”。
○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番是也。云“挞,付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付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
○注“弓”至“为之”。
○释曰:知“,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故知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羽侯>矢一乘,骨镞,短卫。(<羽侯>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羽侯>矢金镞。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卫”。
○注“<羽侯>犹”至“其一”。
○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羽侯>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羽侯>”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周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周,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後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
○注“志犹”至“轻也”。
○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周轾者,郑读周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羽侯>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羽侯>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後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後。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恒矢之属,轩周中。”若然,前重後轻者,据杀矢、<羽侯>矢、枉矢、矢、矢、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後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羽侯>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後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
○注“馈犹归也”。
○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
○注“侧亨”至“言之”。
○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後,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С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乃与《特牲》吉祭同,以为吉祭,是以云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
○注“爨灶”。
○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前後异名,故郑举後决前也。
饣喜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饣喜。饣喜北上,上齐於屋宇。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
[疏]“饣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弥吉”。
○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饣喜”者,案《周礼饣喜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饣喜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饣喜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
○注“反吉”至“堂深”。
○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С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属”。
○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布,葛属”者,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
○注“有几始鬼神也”。
○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犹藉也”。
○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
○注“醢在”至“设之”。
○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
○注“豆从”至“於正”。
○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东为次,宜於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後陈者後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後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後,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
○注“藉犹”至“为席”。
○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水错于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
○注“门外”至“为铉”。
○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後,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则先设可知。扃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注云“嫌既陈,乃设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乡”。
○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缌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缌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缌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
○注“临朝夕哭”。
○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
○注“既夕”至“朝夕”。
○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
○注“不与”至“尊也”。
○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
○注“当诏”至“之事”。
○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
○注“缩从也”。
○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杖不升於堂。”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
○注“主妇”至“下者”。
○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後,亦执事。两笾枣、栗,设於会南,至於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举,举鼎也。长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匕,佐食及右人载。(载,载於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卒,匕者逆退复位。(复宾位也。)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簋实尊黍也。)
[疏]“赞设”至“东稷”。
○注“簋实尊黍也”。
○释曰: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于豆南。(,菜羹也。)
[疏]注“菜羹也”。
○释曰:此对泰是氵音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馔已也。今文无“于户西”。)
[疏]“佐食”至“户西”。
○注“馔已”至“户西”。
○释曰:“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反于门外。)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
[疏]“祝酌”至“复位”。
○注“会合”至“为开”。
○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於吉祭也。
祝奠觯于南,复位。主人再拜稽首。(复位,复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
○注“复位”至“之左”。
○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飨,告神飨。此祭,祭於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疏]“祝飨命佐食祭”。
○注“飨告”至“是也”。
○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又下文迎尸後,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是释孝子辞。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後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凡吉祭飨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後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钩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
○注“钩袒”至“何乎”。
○释曰:云“钩袒,如今擐衣也”者,经云钩袒,若汉时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设於几东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故设苴以定之,解预设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者,解旧有人云苴主道,似重为主道然,故郑破之,云若是苴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当有主象,亦宜设苴,今而无苴何乎?是郑以苴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据文有尸而言,将纳尸有苴,案下记文无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无苴,案《司巫》“祭祀则供<匚单>主及{艹租}馆”,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诸侯尊者礼备,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祝迎尸。一人衰奉篚,哭从尸。(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疏]“祝迎”至“从尸”。
○注“尸主”至“虞尸”。
○释曰: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郑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复位,无从尸之理,又云衰,且非疏远,故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证祝随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疏]“尸入”至“人踊”。
○注“踊不”至“主敬”。
○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後见尸,故後踊,是有先後。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陈器时,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少牢礼异於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延,进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阶祝延尸”。
○注“延进”至“以升”。
○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後诏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後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後也。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後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疏]“尸升”至“如初”。
○注“言诏”至“诏之”。
○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妇人入于房。(辟执事者。)
[疏]“妇人入于房”。
○注“辟执事者”。
○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
○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从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斤俎,斤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扌需于醢,祭于豆。祝命佐食堕祭。(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谓祭为堕。)
[疏]“尸取”至“堕祭”。
○注“下祭”至“为堕”。
○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引《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云“齐鲁之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ソ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ソ读同耳。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扌需祭也。”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ソ,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扌需,此五者郑既以ソ、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扌需,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扌需祭,故亦兼扌需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尝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执之”。
○注“右手”至“于豆”。
○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後,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尝是也。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经无奠文。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少牢》云“食举”,注云:“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迩,近也。)尸祭、尝。(右手也。《少牢》曰:“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尝羊。”)
[疏]“尸祭尝”。
○注“右手”至“羊”。
○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四。案下记云:“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是用四祭之义。
泰羹氵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博异味也。氵音,肉汁也。,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
○注“博异”至“肉也”。
○释曰:云“设于南”者,以泰羹氵音未设,故继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於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氵音有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疏]“尸饭播馀于篚”。
○注“不反”至“为半”。
○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云“吉时播馀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饭门啖肉,安食气。)
[疏]“三饭”至“于篚”。
○注“饭”至“食气”。
○释曰:云“饭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故云饭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
○注“尸不”至“备味”。
○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後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
○注“後举”至“成也”。
○释曰:云“後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後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
○注“释犹”至“牲也”。
○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疏]“尸卒”至“初设”。
○注“九饭”至“斤俎”。
○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斤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
○注“爵无”至“作酌”。
○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於菹豆,此哜肝讫,加於俎,皆是异於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疏]“宾长”至“右盐”。
○注“缩从”至“并也”。
○释曰:云“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扌需盐於左畔,是以盐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扌需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复位”。
○注“取肝”至“於味”。
○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於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於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於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於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於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
○注“祝接”至“萑席”。
○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献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
○注“献祝”至“面位”。
○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酢变吉也”,今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扌需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无扌需盐。)
[疏]“荐菹”至“答拜”。
○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
○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主妇”至“人仪”。
○注“爵有”至“东隅”。
○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云“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於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尚枣,枣美。)
[疏]“自反”至“在西”。
○注“尚枣枣美”。
○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初,主人仪。)
[疏]“尸祭”至“于房”。
○注“初主人仪”。
○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纟意爵,三献,燔从,如初仪。(纟意爵,口足之有篆文,又弥饰。)
[疏]“宾长”至“初仪”。
○注“纟意爵”至“弥饰”。
○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云“纟意爵,口足之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纟意是屦之牙底之,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纟意者,亦是爵口足之有饰可知。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疏]“妇人复位”。
○注“复堂”至“哭踊”。
○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犹养也。成,毕也。言养礼毕也。不言养礼毕,於尸嫌。)
[疏]“祝出”至“人哭”。
○注“西面”至“嫌”。
○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云“不言养礼毕,於尸嫌”者,若言养礼毕,即於尸中有嫌讽去之。或本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
○注“丈夫”至“哭矣”。
○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缌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谡,起也。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
○注“谡起”至“为休”。
○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初,哭从尸。)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
○注“前道”至“哀同”。
○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用席。(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隐也,于隐之处,从其幽ウ。)
[疏]“祝反”至“用席”。
○注“改设”至“幽ウ”。
○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至於改馔云:“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是与此同也。云“不南面,渐也”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隐也。于隐之处,从其幽ウ”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隐从其幽ウ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疏]“祝荐”至“俎出”。
○注“彻荐”至“房来”。
○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ウ,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
○注“鬼神”至“食者”。
○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ウ,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
○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
○注“送拜”至“弟也”。
○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清。不栉,未在於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
○注“沐浴”至“沐浴”。
○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於。《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
○注“言牲”至“虞牲”。
○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於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於”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於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至“质明”。
○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
○注“主人”至“无庙”。
○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後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益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寸刂。”益,ㄕ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
○注“肉谓”至“殳声”。
○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益,ㄕ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ㄕ肉贬於纯吉”,则此用益为贬於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专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
○注“差减之”。
○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
○注“腊七亦体牲之类”。
○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陈之。(嫌既陈乃设局也。今文扃作铉,古文作密。)
[疏]“皆设扃陈之”。
○注“嫌既”至“作密”。
○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也”者,经云陈三鼎,後言设扃,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後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为耆。)
[疏]“载犹”至“进”。
○注“犹犹”至“为耆”。
○释曰:、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ㄕ、脊、胁、离肺,陈于阶,敦东。(不升於鼎,贱也。统於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
○注“不升”至“下尸”。
○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肺,祝不用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西面。执,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以盛弃水,为浅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
○注“以”至“卑也”。
○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与执、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
○注“当诏主人室事”。
○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
○注“至中”至“之依”。
○释曰:云“户牖之谓之”,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苦,苦荼也。,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苄。)
[疏]“Ρ”至“有四”。
○注“苦苦”至“作苄”。
○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Ρ,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堇类”者,《内则》云“堇榆”,同为滑物,故知堇类也。云“乾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栗择。(枣栗择,则菹寸刂也。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
[疏]“豆实”至“栗择”。
○注“枣”至“{}也”。
○释曰:云“枣栗择,则菹寸刂也。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自大敛後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
○注“祝在”至“尸也”。
○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後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
○注“侍神”至“为税”。
○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尸谡,祝前,乡尸。(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
○注“前道”至“之节”。
○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
○注“过主”至“之敬”。
○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
○注“及至”至“在此”。
○释曰: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後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
○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後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至“衣耳”。
○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纟丽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
[疏]“男男”至“贱者”。
○注“异姓”至“也”。
○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者,男尸先使孙,无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孙妻,无孙妻使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也者,据经不使贱,有孙妻则先用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是容无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後,自礻覃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礻覃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
○注“无尸”至“升降”。
○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
○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
○注“记异者之节”。
○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後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後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氵音、、从献。(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
○注“不绥”至“为堕”。
○释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氵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後,主人献之後,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後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绥祭,终於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者,故具言之。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字为正,取减为义。
主人哭,出复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於祝祝卒”。
○释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门西北面位也。)
[疏]“祝阖”至“门西”。
○注“门西北面位也”。
○释曰: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拾,更也。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
○注“拾更也三更踊”。
○释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疏]“如食”。
○注“隐之”至“顷也”。
○释曰: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今文启为开。)
[疏]“祝升”至“启户”。
○注“声者”至“为开”。
○释曰: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亲之。)
[疏]“主人入”。
○注“亲之”。
○释曰: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释曰:云“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堇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复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堂上位也”。
○释曰: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疏]注“祝复”至“亵也”。
○释曰: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於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宗人诏降如初。(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赞”至“降之”。
○释曰: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阴取其静。)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静”。
○释曰: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於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牲刚鬣、(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鬣。)
[疏]注“敢昧”至“刚鬣”。
○释曰:“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鬣”者,《下曲礼》文。
香合、(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疏]“香合”。
○注“黍也”至“荐上”。
○释曰: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後设黍稷。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若然,俎在後,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嘉荐、普淖、(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疏]“嘉荐普淖”。
○注“嘉荐”至“号云”。
○释曰:言“故以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氵兑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为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为叟。)
[疏]“明齐溲酒”。
○注“明齐”至“为叟”。
○释曰: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麴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氵兑齐贵新也”者,彼注云:“氵兑犹清也。五齐浊,之使清,谓之氵兑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哀荐事,(始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荐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释曰:云“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庙,故此郑亦以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之意也。
尔皇祖某甫。(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飨!”(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释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後卒哭。”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於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今文他为它。)
[疏]“三虞”至“成事”。
○注“当”至“为它”。
○释曰:郑云“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者,却解初虞、再虞称、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於祖,取其动义故也。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後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於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後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後,乃为卒哭祭。云“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刚日也。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礻覃祭已前,总为丧祭也。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是以《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郑注云:“卒哭成事,言皆则卒哭成事,与虞异矣。”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献毕,未彻,乃饯。(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济,饮饯于祢。”尸旦将始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
[疏]“献毕未彻乃饯”。
○注“卒哭”至“为践”。
○释曰: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於寝门外之事。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献毕未彻,乃饯。”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於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知“旦将始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郑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两С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将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不久陈。古文С为庑也。)
[疏]注“少南”至“庑也”。
○释曰:云“少南,将有事於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於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在门之左又少南。)馔笾豆,脯四廷。(酒宜脯也。古文廷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乌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
○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
○注“祝入”至“事也”。
○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
○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
○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扌需醢,祭之。佐食授哜。(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
○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纟意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至“庙门”。
○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
○注“送宾”至“门外”。
○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
○注“女宾”至“掖门”。
○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
○注“既卒”至“为税”。
○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前日之夕,为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期,亦因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
○注“入彻”至“为豫”。
○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
○注“不说”至“葛带”。
○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後入室可以变,故至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
○注“以饯”至“为筵”。
○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注“谓士”至“或殊”。
○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则荐”。
○注“荐谓卒哭之祭”。
○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齐,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也。今文齐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
○注“卒辞”至“为齐”。
○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
○注“女孙於祖母”。
○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
○释曰:此对上文孙于祖,而云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齐,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
○注“来日”至“尚飨”。
○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齐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女子云: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齐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也。《诗》曰:“吉圭为饣喜。”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
○注“飨辞”至“孝子”。
○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练而後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卒哭”至“为胖”。
○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祖为正,若无祖,则于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于夫之所之妃,无亦一以上,若妾,亦于夫之所之妾,无则易牲女君也。云“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祭,“主各反其庙”,今于庙,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讫,主反于寝,如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後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後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尝、於庙者,三年丧毕,遭、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後,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於其庙,而後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者。郑意除练时特,三年丧毕更有此特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扌前,扌前或为。)
[疏]“沐浴栉搔翦”。
○注“弥自”至“为”。
○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ㄕ益。(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ㄕ益,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斤俎,亦已诬矣。古文ㄕ益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ㄕ益”。
○注“专犹”至“嗌也”。
○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馈食,则尸俎、斤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时夫妇致爵,以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
○注“虞”至“筮尸”。
○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
○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
○注“尹祭”至“误矣”。
○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牲刚鬣”,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叟。)
[疏]注“普荐”至“为叟”。
○释曰:知普荐是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南”,则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後,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欲其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尔”至“尚飨”。
○注“欲其”至“之乎”。
○释曰:云“欲其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齐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者,至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释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
○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之辞有异。异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复也”。
○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礻覃。(中犹也。礻覃,祭名也。与大祥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礻覃或为导。)
[疏]“中月而礻覃”。
○注“中犹”至“为导”。
○释曰:知与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礻覃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飨”。
○释曰:谓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卷四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疏]《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谓诸侯之士祭祖祢,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礼属吉礼。”
○释曰: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诸侯之士”者,案《曲礼》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仪礼》特牲、少牢,故知是诸侯大夫、士也。且经直云“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郑云“祖祢”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谓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亦兼祭祖,故经举祖兼有祢者,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若祭无问一庙、二庙,皆先祭祖,後祭祢,是以文二年《左传》云:“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无问尊卑,庙数多少,皆同日而祭毕,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别日祭也。
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诹,谋也。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今文诹皆为诅。)
[疏]“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
○注“祭祀”至“为诅”。
○释曰:自此至“事毕”,论士将筮日之事。云“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用食道,用美焉尔。”郑注云:“食道亵米贝美。”若然,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孝子於亲,虽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云祭祀自孰始者,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践、馈献之事,但馈食见进黍稷。云馈孰见牲体,而言天子诸侯堂上朝践、馈献後,迎尸於堂,亦进黍稷牲体,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节也。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者,此解经不诹日,谓不如大夫以上,预前十日与臣诹日而筮之,是以郑云“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也。凡士言“不”者,对大夫以上为之,此士言不诹日;《少牢》大夫诹日。《士丧礼》月半不殷奠则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类,皆是也。郑云时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时至,有事不得暇,则不可以私废公故也。若大夫已上尊,时至,唯有丧故不祭,自馀吉事皆不废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摄祭。故《论语》孔子云:“吾不与祭,如不祭。”注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亲祭,使摄者为之,不致肃敬,於心与不祭同。”又《祭统》云:“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亲进之。”有故,则使人可也。虽使人也,君不失其义者,君明其义故也。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摄祭。若诸侯有朝会之事,则不得使人摄。故《王制》云:“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礻勺。”郑注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又《明堂位》云“是故夏礻勺、秋尝、冬”,郑注云:“不言春祠,鲁在东方,王东巡守以春,或阙之。”是诸侯朝会不得摄,以诸侯礼大故也。案桓八年《经》书:“正月已卯,。”《公羊传》云:“者何?冬祭也。春曰祠,夏曰礻勺,秋曰尝,冬曰。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亟也,亟则黩,黩则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黩,疏则怠,怠则忘。士不及兹四者,则冬不裘,夏不葛。”何休云:礼本下,为士制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兹四时祭者,则不敢美其衣服。若然,则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摄。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摄可知。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于门外,西面。(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门谓庙门。)
[疏]“及筮”至“西面”。
○注“冠端”至“庙门”。
○释曰:云“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则朝服,下记云“助祭者朝服”,不著玄端故也。若然,玄端一冠,冠两服也。对文则玄端有裳、玄裳、黄裳、杂裳,若朝服,缁布衣而素裳。但六入为玄,七入为缁,大判言之。缁衣亦名玄,是以散文言之,朝服亦名玄端。故《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玄端也。诸侯日视朝之服。”以端是正幅,非直服称端,六冕亦有端称。故《礼记》魏文侯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云“门谓庙门”,知者,《士冠礼》云“筮於庙门”,为冠礼筮尚在庙门,此为祭庙,筮在庙门可知。若然,《士冠》言庙非祭,恐不在庙,故言庙。此不言庙者,为祭庙筮可知,不须言庙也。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于主人之南,西面北上。(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宗子祭,则族人皆侍。)
[疏]“子姓”至“北上”。
○注“所祭”至“皆侍”。
○释曰:云“子姓者,子之所生”者,案郑注《丧大记》云:“姓之言生也。”云子之所生,则孙是也。云“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者,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郑注云:“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若然,继祢者,长者为小宗,亲弟等虽异宫,皆来祭;继祖者,从父昆弟皆来祭;继曾祖者,从祖昆弟皆来祭;继高祖者,族祖昆弟皆来祭。是皆据小宗而言也。云“宗子祭则族人皆侍”者,此郑据《书传》而言,案《书传康诰》云天子有事,诸侯皆侍,尊卑之义。注云:“事谓祭祀。”又云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後燕私。注云:“谓卿大夫以下。宗室,大宗之家。”引《礼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宾寮友,助祭者。若然,大宗子祭,一族之内皆来助祭。引之者,证经子姓兄弟,若据小宗有服者,若据大宗兼有绝服者也。
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士之属吏也。)
[疏]“有司”至“北上”。
○注“士之属吏也”。
○释曰:云“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左传》云“士有隶子弟”,谓此言为属吏而已。
席于门中,西,阈外。(为筮人设之也。古文作{执木},阈作蹙。)
[疏]“席于”至“阈外”。
○注“为筮人设之也”。
○释曰:案《士冠礼》云:“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乃言“布席于门中,筮人执策,抽上卖,兼执之”,此不言具馔于西塾,而经但言席于门中,取筮于西塾,又不云抽上卖者,皆是互见省文之义。
筮人取筮于西塾,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筮人,官名也。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
[疏]注“筮人”至“蓍也”。
○释曰:案《周礼春官》有卜人、筮人,此士礼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云“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者,案《周礼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注云:“问事之正曰贞,凡卜筮实问於鬼神。”谓卜用龟,龟知生数,一二三四五之神。筮用蓍,蓍知成数,七八九六之神,则此郑云神明者也。若然,神既为生成之神,郑云谓蓍者,则蓍亦有神,《易系辞》有“蓍之德圆而神”,非直筮有成数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赞命,命曰:“孝孙某,筮来日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尚飨!”(宰,群吏之长。自,由也。赞,佐也,达也。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皇,君也。言君祖者,尊之也。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尚,庶几也。)
[疏]“宰自”至“尚飨”。
○注“宰群”至“庶几也”。
○释曰:云“宰,群吏之长”者,赞命之事,非长不为。又天子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长也。云“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者,决《士冠礼》:“宰自右,少退赞命。”郑注云:“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此祭祀,故宰自左,赞命为神求吉,故变於常礼也。云“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者,案下宿宾云“荐岁事”,据吉祭而言。又《少牢》吉祭云“以某妃配”,即与《士虞》记云:“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此与彼文同,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云“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诸侯名曾祖为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云“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为男子美称,故以某为伯仲叔季五十字。下篇云“皇祖伯某”,郑注云:“伯某,且字也。”不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为且字解之,与此异也。
筮者许诺,还,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
[疏]注“士之”至“写之”。
○释曰:云“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决下《少牢》云: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释卖立筮”,郑注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与士不同。知蓍有长短者,案《三正记》云“天子蓍长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者,案《士冠礼》云:“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郑云:“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彼云书卦,即云执以示主人,则筮者书写以示主人也。此经云“卒筮写卦”,乃云“筮者执以示主人”,则写卦者非筮人,故此郑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也。
主人受视,反之。(反,还。)
筮者还,东面,长占。卒,告于主人:“占曰吉。”(长占,以其属之长幼旅占之。)
[疏]注“长占”至“占之”。
○释曰:经直云“长占”,知非长者一人。而云“长幼旅占之”者,《士冠礼》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亦是长幼旅占。经直云长者,见从长者为始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远日,旬之外日。)
[疏]“若不”至“初仪”。
○注“远日旬之外日”。
○释曰:案《曲礼》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此尊卑礼同也。又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此尊卑有异。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吉事先近日,谓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内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内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内筮,筮不吉,即止。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今云“远日,旬之外日”者,谓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为旬之外日。非谓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谓旬前为旬外也。
宗人告事毕。
前期三日之朝,筮尸,如求日之仪。命筮曰:“孝孙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为尸。尚飨!”(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
[疏]“前期”至“尚飨”。
○注“三日”至“为尸”。
○释曰:自此尽“主人退”,论祭前筮尸、宿尸之事。云“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者,谓前期二日,宿宾一日视濯,是以下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下至“夙兴”,皆祭前一日视濯之事,以其夙兴上事是祭前一日也。宿宾又是厥明夕,为期上则宿宾与视濯别日。又知宿宾是祭前二日,此经乃祭前三日筮尸,故郑云容宿宾视濯。言容者,为筮尸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若然,筮尸在祭前三日,宿尸云“乃”,乃是缓辞,则与筮尸别日矣。以此而言,则宿尸与宿宾中无“厥明”之文,则二者同日矣。二者既同日,郑直言容宿宾视濯,不言容宿尸者,以其宿宾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尸与宿宾别日也。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者,经直云“某之某”,郑知字尸父而名尸者,《曲礼》云为人子者“祭祀不为尸”,郑彼注云:“尊者之处,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又云“卒哭乃讳”,讳则不称名,故知尸父云某是字,尸既对父,故某为名。云“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者,尸父前世与所祭之父同时,同时必相识,知今又筮其子为尸,尸又与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类,故连言其亲,庶几其神冯依之也。云“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者,案《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如是则天子诸侯宗庙之祭,亦用孙之伦为尸。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诸侯虽用孙之伦,取卿大夫有爵者为之,故《凫》诗祭尸之等,皆言“公尸”。又《曾子问》云:“卿大夫将为尸於公。”若大夫士祭尸,皆取无爵者,无问成人与幼,皆得为之。故《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尸。(宿读为肃。肃,进也。进之者,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凡宿,或作速,记作肃,《周礼》亦作宿。)
[疏]“乃宿尸”。
○注“宿读”至“作宿”。
○释曰:云“古文宿皆作羞”,叠之不从古文。云凡宿或作速,谓一部之内,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宾之类是也。云“记作肃”者,《曲礼》云“主人肃客而入”是也。又云“《周礼》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视涤濯”是也。是以郑泛云或也。
主人立于尸外门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後,北面东上。(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子姓立于主人之後。上当其後。)
[疏]“主人”至“东上”。
○注“不东”至“其後”。
○释曰:云“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者,为尸者父象也,主人有子道,故主人北面,不为宾客,不敢当尊,故不东面,此决冠礼宿宾,主人东面,此中北面,不同也。云“上当其後”者,子姓、兄弟北面陪主人,後东头为上者,不得过主人,故为上者当主人之後也。
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不敢南面当尊。)
[疏]“尸如”至“西面”。
○注“不敢南面当尊”。
○释曰:此决《少牢》云“主人即位於庙门外之东方南面”,以其大夫尊於恩有君道,故南面当尊。此士之孙伦为尸,虽被宿,犹不敢当尊也。
主人辟,皆东面北上。(顺尸。)
主人再拜,尸答拜。(主人先拜,尊尸。)
[疏]注“主人先拜尊尸”。
○释曰:此决下文宿宾,宾先拜,主人乃答拜,故云“尊尸”,是以主人先拜也。案《少牢》云:吉则遂宿尸,祝摈,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云云。尸拜许诺,祝先释辞讫,尸乃拜许。此尸答拜後,宗人乃摈辞者,士尸卑,主人拜,尸即答拜,不待摈辞讫。大夫之尸尊,尊得释辞讫,乃拜。
宗人摈辞如初,卒曰:“筮子为某尸,占曰吉,敢宿。”(宗人摈者,释主人之辞。如初者,如宰赞命筮尸之辞。卒曰者,著其辞所易也。今文无敢。)
[疏]“宗人”至“敢宿”。
○注“宗人”至“无敢”。
○释曰:云“如初者,如宰赞命筮尸之辞”者,案筮尸时,虽不见宰赞命,以其云“筮尸如求日之仪”,筮日时有宰赞命,则筮尸时亦有宰赞命可知,故此得如之也。云“卒曰者,著其辞所易也”者,前筮尸辞云“筮某之某为尸,尚飨”,易已上之辞也。
祝许诺,致命。(受宗人辞,许之,传命於尸。始宗人祝北面,至於传命,皆西面受命,东面释之。)
[疏]“祝许诺致命”。
○注“受宗”至“释之”。
○释曰: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传命,皆西面受命,东面释之”者,以其上文始时,主人与子姓、兄弟立于尸门外,北面,重行则宗人与祝相随,亦皆北面,故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尸出门左西面,主人避之门西东面,定位讫,宗人进主人之前,西面乡之受命,受命讫,尸既西面,明宗人旋乡东面释之可知。
尸许诺,主人再拜稽首。(其许,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
[疏]“尸许”至“稽首”。
○注“其许”至“主人”。
○释曰:云“其许,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者,谓祝受,尸许诺辞,旋西面告宗人,宗人告主人,尸许诺,主人乃再拜稽首。
尸入,主人退。(相揖而去,尸不拜送,尸尊。)
[疏]注“相揖”至“尸尊”。
○释曰:郑知有“相揖而去”者,约下篇《少牢》云“主人退,尸送,揖不拜”是也。但彼有送文,此经尸入後,乃言“主人退”,则尸不送可知。此尸不送者,士卑,故尸被宿之後不送也。大夫尊,故尸虽受宿,犹送大夫也。
宿宾。宾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再拜。主人东面答再拜。宗人摈曰:“某荐岁事,吾子将莅之,敢宿。”(荐,进也。莅,临也。言吾子将临之,知宾在有司中,今特肃之,尊宾耳。)
[疏]“宿宾”至“敢宿”。
○注“荐进”至“宾耳”。
○释曰:自此尽“宾拜送”,论士将祭,宿属吏内一人为备三献宾之事也。云“言吾子将临之,知宾在有司中”者,以其云将临之,明前筮尸在其中可知。以上无戒文,今宿之,云“吾子将莅之”,明知宾在有司内可知。案前文“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郑云:“士之属吏。”此云宾在有司内,则宾是士之属吏可知。下记云:“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宾及众宾行事在西阶之下,复似宾不在有司中者,但宾是士之属吏。内言私臣,据已自辟除者。言公有司者,亦是士之属吏命於其君者。言宾在有司中者,诸士此献者之中选以为宾,又选为众宾以下,若在门外时,同在门西,东面北上。及其入为宾及众宾者,西阶以俟行事。公有司不选为宾者,门西北面;私臣不选为宾,门东北面。门外不列者,以其未有事;入门而列者,为将行事。公有司门西,私臣门东,二者皆无事,故经不见,记人乃辨之,见其与於献也。云“今特肃之,尊宾耳”者,宾有司之内不嫌不助祭,今特宿之者,将使为宾也。
宾曰:“某敢不敬从。”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
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北面北上,有。(厥,其也,宿宾之明日夕。门外北面,当门也。古文为密。)
[疏]注“厥其”至“为密”。
○释曰:自此尽“主人拜送”,论祭前一日之夕视濯与视牲之事。云“门外北面,当门也”者,以其经直云“门外”,不言门之东西,故知当门。下篇《少牢》陈鼎在门东,此当门者,士卑,避大夫故也。
於在其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顺犹从也。於之制,如今大木舆矣。上有四周,下无足。兽,腊也。)
[疏]“於在”至“东首”。
○注“顺犹”至“腊也”。
○释曰:下篇云《少牢》:“牲北首东上,司马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方退。”不言兽,《少牢》五鼎,明有兽可知。不言之者,已有二牲,略其小者,故不言之也。案《士虞》记:“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郑注云:“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此亦其西,北首东足,与彼文同。彼云变吉者,彼牲云北首西上,明腊亦北首可知。此实兽於上东首,不与牲相统,故云变吉。云“於之制,如今大木舆矣,上有四周,下无足”者,郑举汉法,以晓古诸礼。《礼记》及此《仪礼》而言於者,以无足解之。云“兽,腊也”者,特牲鼎有豕、鱼、腊,案《周礼腊人》郑注云:“小物全乾为腊。”故知豕云牲,鱼,水物,云兽是腊可知。
牲在其西,北首,东足。(其西,於西也。东足者,尚右也。牲不用於,以其生。)
[疏]注“其西”至“其生”。
○释曰:豕不可牵之,缚其足,陈於门外,首北,出於东,其足寝其左。以其周人尚右,将祭故也。云“牲不用於,以其生”者,对腊死用於而言之。
设洗于阼阶东南,壶禁在西序,豆、笾、在东房,南上。几、席、两敦在西堂。(东房,房中之东,当夹北。西堂,西夹室之前近南耳。)
[疏]注“东房”至“南耳”。
○释曰:大夫士直有东房、西室,若言房则东房矣。故《士冠礼》:“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不言东。又《昏礼》“侧尊С醴于房中”,亦不言东。如此之类,皆不言东。以其直有一房,不嫌非东房,故不言东。今此经特言“东房”,明房内近东边,故云东房也。夹室半以南为之,以壁外相望,则当夹北也。又与《少牢》笾豆所陈相反,《少牢》近於西方,此经则房中之东也。言“当夹北”者,以其夹室在房近南东,故云“房中之东当夹北”也。云“西堂,西夹之前近南耳”者,案《尔雅》注:“夹室,前堂谓之相。”此在西堂,在西相,故云西夹之前近南也。
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于门东,如初。(初,筮位也。)
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东面北上。(不象如初者,以宰在而宗人祝不在。)
[疏]注“不象”至“不在”。
○释曰:云“不象如初”者,此决上经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于门东,如初筮位。今宾及众宾者即是前者有司群吏执事,当言如初,不言者,以宰前筮时在门东,赞主人辞。今宰在门西,同行,又宗人祝离位,宾西北,东面南上,异於筮位时,故不言如初也。
宗人、祝立于宾西北,东面南上。(事弥至,位弥异。宗人祝,於祭宜近庙。)
[疏]注“事弥”至“位弥异”。
○释曰:云“事弥至”者,谓祭事弥至。“位弥异”者,谓宗人祝近门,离本位,故云位弥异。
主人再拜,宾答再拜,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众宾再拜者,士贱,旅之得备礼也。)
[疏]注“众宾”至“礼也”
○释曰:云“旅之得备礼”者,谓众宾无问多少,总三拜之。旅,众也,众宾共得三拜,故云旅之也。众宾再拜者,士贱,众宾得备礼。案《有司彻》:“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一拜。”注云:“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众宾一拜,贱也。卿大夫尊,宾贱,纯臣也。”经云皆答一拜,明人人从上至下,皆一一独答拜,以其纯臣故也。所以不再拜者,避国公故也。此士宾莫问多少,皆得一时再拜者,以其士贱,众宾得备礼故也。
主人揖入,兄弟从,宾及众宾从,即位于堂下,如外位。(为视濯也。)
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濯,溉也。不言敦者,省文也。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言濯具不言,以有几席。)
[疏]“主人”至“濯具”。
○注“濯溉”至“几席”。
○释曰:云“不言敦者,省文也”者,决上文初馔时,云“豆笾在东方”,明敦及亦视可知。经不言者,省文故也。上陈时,经有几席,郑注所以不并言几席,省文者,经言“告濯具”,几席不在濯内,故不得云几席,为省文也。云“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者,经云“即位于堂下,如外位”,则主人在东阶之下,宗人降自西阶,宜东面告濯具,以宾在西,亦欲闻之故也。所以不正面告者,为主人告故也。云“言濯具不言,以有几席”者,凡洗濯,当告,不洗者,告具而已。几席不在洗内,故直告濯具,不言,嫌通几席,亦在洗濯之限。此决下经门外举鼎云“告”。
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为视牲也。今文复为反。)
宗人视牲,告充。雍正作豕。(充犹肥也。雍正,官名也。北面以策动作豕,视声气。)
[疏]注“充犹”至“声气”。
○释曰:云“北面以策动作豕”者,此无正文,经云作是动作之言,故知以策动作豕。云“视声气”者,案《礼记内则》,《周礼庖人》唯云:“豕望视而交睫,腥。”不云豕之声气,而郑云视声气者,但祭祀之牲,当充盛肥,若声气不和,即是疾病不堪祭祀,故云视声气也。
宗人举兽尾,告备,举鼎,告。(备,具。)
请期,曰“羹饪”。(肉谓之羹。饪,孰也。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孰,重豫劳宾。宗人既得期,西北而告宾有司。)
[疏]“请期曰羹饪”。
○注“肉谓”至“有司”。
○释曰:案《少牢》云:“宗人曰:旦明行事。”此不云旦明行事,而云“羹饪”者,彼大夫尊,有君道,可以豫劳宾,故云时节。此士卑,无君道,故不云旦明,而云羹饪。是以郑云“重豫劳宾”,羹饪乃来也。云“宗人既得期,西北面告宾有司”者,此案《少牢》云:“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宗人曰:旦明行事。”上文门外,宾位在门西东面,今既得期,乡西,在宾南,北面,告宾与有司,使知祭日当来也。
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
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夙,早也。兴,起也。主人服如初,则其馀有不玄端者。侧杀,杀一牲也。)
[疏]“夙兴”至“侧杀”。
○注“夙早”至“牲也”。
○释曰:自此尽“於中庭”,论祭日夙兴,主人主妇陈设及行位之事。云“主人服如初,则其馀有不玄端”者,案下记云:“特牲馈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缁带,缁。”注云“於祭服此也。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今宾兄弟缘孝子,欲得嘉宾尊客以事其祖祢,故服之。缁者,下大夫之臣。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是也。郑云其馀有不玄端者,明亦有著玄端者,是以下记人辨之,云:“唯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皆爵。”郑注云:“与主人同服。”是有同服者,有著朝服者,故郑云其馀有不玄端者也。云“侧杀,杀一牲也”者,案《少牢》“主人即位於庙门之外,司马羊,司士击豕”,皆主人不视杀。案《楚语》云诸侯宗庙之事,“必自射其牲,羊,击豕”。又《司弓矢》云:“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注云:“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唯射为可。”又《国语》云:“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玉藻》云“凡有血气之类,君子弗身翦也”者,据凡常,非祭祀,天子尊,于郊射牲,诸侯降天子,故宗庙亦亲杀。大夫士不敢与君同,故视之而不亲杀之。侧杀杀一牲者,案《冠礼》云:“侧尊一С,醴在服北。”郑注云:“侧犹特也,无偶曰侧。”以其无玄酒,是以《少牢》云:“司马羊,司士击豕。”以其二牲,不云侧也。
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炊黍稷曰饣喜,宗妇为之。爨,灶也。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近西壁,南齐于坫。古文饣喜作喜,《周礼》作饣熙。)
[疏]注“炊黍”至“作饣熙”。
○释曰:知“宗妇为之”者,以经言“主妇视饣喜爨”,明主妇自为也。是以下记云:“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尸卒食而祭饣喜爨。”郑以祭饣喜爨用黍而已,是宗妇为之可知也。云“爨,灶也”者,周公制礼之时,谓之爨,至孔子时则谓之灶。故《论语》王孙贾云:“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孔子时为灶也。云“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者,以其为爨不可正在堂下,当逼西壁为之,故云“堂之西下,近西壁”也。又知“南齐于坫”者,案《既夕》记云:“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明在东西堂下,皆齐於坫可知。又郑下注引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案《少牢》云:“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廪人扌既甑、、匕与敦於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爨既在门外,不见主妇有视文,主妇未知视之以否,主妇视饣喜爨,犹主人视杀牲,故《易归妹》上六云:“女承筐无实。士羊,无血。”郑注宗庙之礼,主妇奉筐米,如饣喜之时,兼视之可知。云“《周礼》作饣熙”者,所谓故书者,或作饣熙也。
亨于门外东方,西面北上。(亨,煮也。煮豕、鱼、腊以镬,各一爨。《诗》云:“谁能亨鱼,溉之釜ň。”)
[疏]注“亨煮”至“釜ň”。
○释曰:知用镬者,下《少牢》云:“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用镬也。
羹饪,实鼎,陈于门外,如初。(初,视濯也。)
尊于户东,玄酒在西。(户东,室户东。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
[疏]注“户东”至“在左”。
○释曰:知户东是“室户东”者,若据房户东西,则举东房而言。今直云户,东故知室户东也。云“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者,左为上尊,今云玄酒在西,故云尚之。是以《乡饮酒》、《乡射》皆玄酒在西,事酒在东。若《燕礼》、《大射》唯君面尊,不从此义也。
实豆、笾、,陈于房中,如初。(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
[疏]注“如初”至“反之”。
○释曰:经云“实豆笾”者,(元缺一字)取豆笾实之。又言“陈于房中如初”者,明既而反之可知也。
执事之俎,陈于阶间,二列,北上。(执事,谓有司及兄弟。二列者,因其位在东西,祝主人主妇之俎亦存焉。不升鼎者,异於神。)
[疏]“执事”至“北上”。
○注“执事”至“於神”。
○释曰:郑知经“执事之俎”,祝主人主妇亦存焉者,见《士虞》记祝俎“陈於阶,敦东”。彼虞不致爵,故见主人主妇俎,明此吉祭有致爵,主人主妇陈於阶可知,以主妇亦是执事之人也。若然,《少牢》主人主妇无俎者,以三献礼成,别为傧尸,正祭无致爵,故主人主妇无俎。傧尸行三献,致爵乃有俎,下大夫不傧尸者,亦於三献尸爵止,行致爵乃有俎也。云“不升鼎者,异於神”者,前俎升鼎而入,设於阶前,此鼎在门外不入,而言陈於阶二列,故知不升鼎。
盛两敦,陈于西堂,藉用萑,几席陈于西堂,如初。(盛黍稷者,宗妇也。萑,细苇。古文用为于。)
[疏]注“盛黍稷者宗妇也”。
○释曰:知盛黍稷是宗妇者,以其黍稷是宗妇所主,故知也。
尸盥水,实于中,箪巾,在门内之右。(设盥水及巾,尸尊,不就洗,又不挥。门内之右,象洗在东,统于门东,西上。凡乡内,以入为左右。乡外,以出为左右。)
[疏]“尸盥”至“之右”。
○注“设盥”至“左右”。
○释曰:云“不挥”者,挥振去水,使手乾。今有巾,故不挥也。是以僖二十三年《左氏传》云,公子重耳在秦,“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奉沃盥,既而挥之”,怀嬴怒是也。云“门内之右象洗在东”者,东谓门东,据向内为右,故郑云“统於门东,西上”。云“凡乡内,以入为左右。乡外,以出为左右”者,欲明门内据乡内以入为右者也。
祝几于室中,东面。(为神敷席也,至此使祝接神。)
[疏]注“为神”至“接神”。
○释曰:案上视濯时,云“宗人、祝立於宾西北,东面南上”,郑注云:“事弥至,位弥异。宗人、祝於祭宜近庙。”至入庙时,宗人独升,视濯及出门外视牲,告充,未有使祝之文,至此临祭使祝,敷神席,故郑云“至此使祝接神”故也。
主妇纟丽笄宵衣,立于房中,南面。(主妇,主人之妻。虽姑存,犹使之主祭祀。纟丽笄,首服。宵,绮属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缯本名曰宵。《诗》有“素衣朱宵”,记有“玄宵衣”,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内则》曰:“舅没则姑老,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於姑。”)
[疏]“主妇”至“南面”。
○注“主妇”至“於姑”。
○释曰:云“虽姑存,犹使之主祭祀”者,谓姑老不堪祭祀,故姑存犹使之主祭祀也。云“纟丽”者,谓若《士冠礼》广终幅,长六尺。“笄”,安发之笄,非冠冕之笄。冠冕之笄,男子有,妇人无。若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妇人笄对男子冠,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又《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是也。云“宵,绮属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缯本名曰宵”者,谓此宵衣是绫绮之属。郑注《内司服》云:“男子之衤彖衣黑,则是亦黑也。”以其《士丧礼》有衤彖衣,与《士冠》玄端为一。玄端黑,是男子衤彖衣亦黑,则此妇人宵衣亦黑可知。其玄则黑之类也,故郑引《玉藻》“君子狐青裘,玄宵衣以裼之”,证妇人玄宵衣亦黑也。云“其缯本名宵”者,此字据形声为绡,从丝,肖声,但《诗》及《礼记》、《仪礼》皆作宵字,故郑云其缯本名曰宵,故引《诗》及《礼记》为证。引《诗》者,直取字为证,引记谓《礼记玉藻》,非直取证字为宵,亦以证妇人宵衣为玄也。云“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者,经及记不见主妇及宗妇异服之文,故知同服。对男子助祭,祝佐食等与主人服异也。《少牢》云:“主妇赞者一人,亦{髟皮}{髟易}衣移袂。”与主妇同,其馀虽不移袂,同亦宵衣可知。依《内司服》天子诸侯王后以下,助祭皆不同者,人君尊卑差等,大夫士卑,服穷则同也。引《内则》者,彼舅没时年七十以上,姑虽有,年六十已上,而当传之家事,故子之妻代姑祭。虽代姑,每事必请於姑。引之者,证经主妇而含姑,未老自为主妇,姑老则子妻为主妇也。
主人及宾、兄弟、群执事,即位于门外,如初。宗人告有司具。(具犹办也。)主人拜宾如初,揖入,即位,如初。(初,视濯也。)
佐食北面立于中庭。(佐食,宾佐尸食者,立于宗人之西。)
[疏]“佐食”至“中庭”。
○注“佐食”至“之西”。
○释曰:案下记云:“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据此而言,则此经谓无事时也。云“立于宗人之西”者,案《士虞礼》云:“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注引《既夕礼》云:“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经又云“宗人西阶前北面”,注云:“当诏主人。”此《特牲》吉礼,主人行事由阼阶,宗人亦在阼阶,阶南摈主人佐食北面於中庭,明在宗人之西可知。
●卷四十五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主人及祝升,祝先入,主人从,西面于户内。(祝先入,接神宜在前也。《少牢馈食礼》曰:“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目阼阶,祝先入,南面。”)
[疏]“主人”至“户内”。
○注“祝先”至“南面”。
○释曰:自此尽“稽首”,论主人、主妇及祝与佐食陈设阴厌之事。云“主人从,西面于户内”,注引《少牢》者,证主人户内西面,其时祝北墉下南面之事,以其未有祝行事之法,直监纳祭而已。下文乃云“祝在左”,为孝子释辞,乃有事也。
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葵菹、蜗醢,醢在北。(主妇盥,盥於内洗。《昏礼》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宗人遣佐食及执事盥,出。(命之盥出,当助主人及宾举鼎。)
主人降,及宾盥,出。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宾长在右,及执事举鱼、腊鼎,除。(及,与也。主人在右,统於东。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少牢馈食礼》:鱼用鲋,腊用麋,士腊用兔。)
[疏]注“及与”至“用兔”。
○释曰:鼎在门外北上,东为右人,西为左人,右人尊,入时在鼎前,左人卑,入时在鼎後。又尽载牲体於俎,又设俎于神坐之前,主人升,乃以东为主。今在堂下,主人在右,故云“统於东”也。云“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者,以宾主当相对为左右,以宾尊不载牲体,故使佐食对主人,使宾为右人,而使执事在左而载也。
宗人执毕,先入,当阼阶,南面。(毕状如叉,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杂记》曰:“匕用桑,长三尺,毕用桑,三尺,刊其本与末。”匕、毕同材明矣。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则少牢馈食及虞无叉,何哉?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练、祥执事用桑叉,自此纯吉,用棘心叉。)
[疏]“宗人”至“南面”。
○注“毕状”至“心叉”。
○释曰:云“毕,状如叉”者,下引旧说有他神物恶桑叉之言,故以叉而言。云“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者,案《诗》云:“有扌求天毕,载施之行。”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知义然者,以经言“宗人执毕先入”,是导之也。又知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者,以经云“当阼阶南面”,明乡主人执事临匕备失脱可知也。云“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者,案下记云“棘心匕刻”是也。知毕亦棘心者,以《杂记》匕、毕同用桑,据丧祭。今吉祭,匕用棘心,则毕亦棘心也。云“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旧说如此。又引《少牢》、《士虞》已下,破旧说之意也。云“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者,总解《士虞》、《少牢》二礼。云“《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者,大夫尊,主人不亲举。云“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者,对吉祭主人执事有毕,彼无也。云“练祥执事用桑叉”者,以其虞时主人不执事,则已执事,执事用桑叉,则《杂记》所云是也。云“自此纯吉,用棘心叉”者,除祥後则礻覃月及吉祭用棘心也。案《易震卦》彖辞云:“震来,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郑注云:雷发声於百里。古者诸侯象诸侯出教令能警戒国内,则守其宗庙社稷,为之祭主,不亡其匕鬯。人君於祭匕牲体荐鬯而已,其馀不亲为也。若然,诸侯亲匕牲体,大夫不亲者,辟人君,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亲匕也。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右人,谓主人及二宾。既错,皆西面俟也。)
赞者错俎,加匕。(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者,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
[疏]注“赞者”至“北面”。
○释曰:云“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者,《少牢》云“俎皆设于鼎西西肆”,又云“匕皆加于鼎东枋”,则此加匕於鼎东柄可知。云“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知者,以其俎从於鼎西,其人当北面,於其南载之便,是以《昏礼》亦云“北面载,执而俟”是也。
乃匕。(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左人载之。)
佐食升斤俎,之,设于阼阶西。(斤,谓心舌之俎也。《郊特牲》曰:“斤之为言敬也。”言主人之所以敬尸之俎。古文皆作密。)
[疏]注“斤谓”至“作密”。
○释曰:知斤谓心舌者,下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於牲鼎。载心立,舌缩俎”是也。引《郊特牲》者,见敬有斤俎,送于尸前。
卒载,加匕于鼎。(卒,已也。已载,毕亦加焉。)
[疏]注“卒已”至“加焉”。
○释曰:主人匕牲体,宗人以毕助之。主人匕事讫,加之於鼎,则宗人既事,亦加於鼎可知。
主人升,入复位。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入设俎,载者。腊特,馔要方也。凡馔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
[疏]注“入设”至“以正”。
○释曰:知载人设俎者,以其经卒载下,即云入设,不见别人,明是载者设之可知。云“腊特,馔要方也”者,案经豆在神坐之前,豕俎入设於豆东,鱼俎又次其东,若腊俎复在东,则馔不得方,故腊俎特于俎北,取其方故也。
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及两,Ρ设于豆南,南陈。(宗妇不赞敦者,以其少,可亲之。Ρ,菜也。)
[疏]注“宗妇”至“菜也”。
○释曰:案《少牢》主妇设金敦,宗妇赞三敦,以其多,故使宗妇赞。此士祭祀二敦,少,故不使宗妇赞,主妇可亲之也。若然,案《少牢》佐食赞,宗妇不赞,此不以佐食决之,而并云宗妇者,此决《有司彻》,故《有司彻》云:“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之西。”又下至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设二与糗、,如尸礼”,皆是也。
祝洗,酌奠,奠于南,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却于敦南,出立于户西,南面。(酌奠,奠其爵觯也。《少牢馈食礼》启会,乃奠之。)
[疏]注“酌奠”至“奠之”。
○释曰:引《少牢》者,案《少牢》:“祝酌奠,遂命佐食。”佐食启会乃奠者,彼大夫礼,与此士礼相变,是以与此奠乃启会异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祝在左,当为主人释辞於神也。祝祝曰:“孝孙某,敢用刚鬣、嘉荐、普淖,用荐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飨。”)
[疏]注“稽首”至“尚飨”。
○释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见迎尸之前,释孝子之辞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尸于门外。(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周礼掌次》:“凡祭祀,张尸次。”)
[疏]“祝迎尸于门外”。
○注“尸自”至“尸次”。
○释曰:自此尽“反黍稷于其所”,论阴厌後迎尸于正祭之事。云“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者,下注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故也。云“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者,凡平宾客,皆在门西,主人出门左,西面拜。今此经直云“迎尸於门外”,不言祝拜,尸答拜,是祝出就次,尸乃出次迎之而入门,是不敢与尊者为礼。引《周礼》者,证门外张尸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于阼阶东。(主人不迎尸,成尸尊。尸,所祭者之孙也。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
[疏]注“主人”至“为厌”。
○释曰: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者,案《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郑云:“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此士礼,虽无君道,亦尊尸。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则成,尸之道尊也。云“尸,所祭者之孙也”者,《礼记》云“孙为王父尸”是也。云“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来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书传》云:“宗子将有事,族人皆入侍也。”云“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者,《礼记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孙。”是其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也。云“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有出庙门,主人是君,是是厌臣之义,故不迎也。
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侍盥者执其器就之,执箪者不授巾,贱也。宗人授巾,庭长尊。《少牢馈食礼》曰:“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
[疏]注“侍盥”至“门左”。
○释曰:引《少牢》者,见上经陈盥在门右,今尸入门左,尸尊,不就盥巾等,乡门右就尸之义也。
尸至于阶,祝延尸。尸升,入,祝先,主人从。(延,进,在後诏侑曰延。《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也。《少牢馈食礼》曰:“尸升自西阶,入,祝从。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
[疏]“尸至”至“人从”。
○注“延进”至“人从”。
○释曰:云“在後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礼》“尸谡祝前乡尸”,郑注云:“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彼祝居尸前道之,此则在尸後诏之,故云延也。云《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彼注:“武,无也。”祝诏侑尸无常,谓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养无方”,今祝延尸、道尸亦无常也。引《少牢》者,见祝从尸,主人又从祝入之事。
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妥,安坐也。)
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飨,劝强之也。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主为孝荐之飨。”旧说云:“明荐之。”)
[疏]“尸答”至“如初”。
○注“飨劝”至“荐之”。
○释曰:云“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者,但丧祭称哀,吉祭称孝,故《士虞》记卒哭飨尸,辞曰:“哀子某圭为哀荐之飨。”此既吉祭,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以其改哀云孝,故曰宜云也。引旧说者,证圭为明之义也。
祝命ソ祭。尸左执觯,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命,诏尸也。ソ祭,祭神食也。《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ソ读同耳。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ソ祭也。扌Й醢者,染於醢。)
[疏]“祝命”至“豆”。
○注“命诏”至“於醢”。
○释曰:云“ソ祭,祭神食也”者,乡者设馔未迎尸,阴厌,厌饫神。今尸来升席,而ソ祭,祭讫,当食神馀。引《周礼》而云“堕与ソ读同”,则二字通用。云“今文改ソ皆为绥”,不从今文引古文者,欲见扌Й下有祭无醢,故叠之而不从也。云“扌Й醢者染於醢”,从经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告旨。主人拜,尸奠觯答拜。(肺祭,寸刂肺也。旨,美也。祭酒,味之芬芬者。齐敬共之,唯恐不美。告之美,达其心,明神享之。)
[疏]注“肺祭”至“享之”。
○释曰:知“肺祭是寸刂肺也”者,下记“寸刂肺三”,郑注:“为尸主人主妇祭。”明是寸刂肺,非举肺也。
祭,尝之,告旨。主人拜,尸答拜。(,肉味之有菜和者。《曲礼》曰:“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
[疏]注“肉”至“能亨”。
○释曰:云“,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以其盛之器,因号羹为,故云肉味有菜和者。引《曲礼》者,证羹有五味调和,不合絮调之义,故告旨。若大羹不调,以盐菜无絮调之理也。
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尔,近也。近之,便尸之食也。)
设大羹氵音于醢北。(大羹氵音,煮肉汁也。不和,贵其质,设之所以敬尸也。不祭,不哜,大羹不为神,非盛者也。《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今文氵音皆为汁。)
[疏]“设大羹氵音于醢北”。
○注“大羹”至“为汁”。
○释曰:云“醢北”者,为荐左。案《公食大夫》、《昏礼》大羹氵音皆在荐右,此在左者,神礼变於生人。《士虞礼》大夫羹氵音,设于南,在右。与生人同,有不忍异於生故也。云“不和,贵其质”者,案桓二年《左氏传》云“大羹不和以盐菜”,是贵其质也。云“不为神”者,阴厌时未设,尸来始设为尸,故《士虞记》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不ソ祭,无大羹氵音从献。”有尸即有大羹氵音从献,纵有,亦不祭不哜,是不为神为尸,非盛者也。引《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者,证迎尸後,乃从献来也。
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之,所以导食通气。)
乃食,食举。(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
[疏]“乃食食举”。
○注“举言”至“连肉”。
○释曰:“乃食”,谓食肺。云“食举”,谓骨体正脊从俎,举乡日,因名体为举。凡牲体,或七或二十一,皆据骨节而言。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体皆连肉也。
主人羞斤俎于腊北。(斤俎主於尸,主人亲羞,敬也。神俎不亲设者,贵得宾客以神事其先。)
[疏]注“斤俎”至“其先”。
○释曰:云“斤俎主於尸”者,以其入後乃设之,故知主於尸。主人亲进者,敬尸故也。前神俎使载者设之者,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尸三饭,告饱。祝侑,主人拜。(三饭,告饱,礼一成也。侑,劝也。或曰又,劝之使又食。《少牢馈食礼》侑辞曰“皇尸未实,侑”也。)
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俎。举兽、鱼一,亦如之。(,长胁也。兽,腊,其体数与牲同。)
[疏]注“长”至“牲同”。
○释曰:云“长胁”,文出下记也。云“兽,腊,其体数与牲同”,知者,亦见下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尸实举于菹豆。(为将食庶羞,举谓肺脊。)
佐食羞庶羞四豆,设于左,南上,有醢。(庶,众也。众羞以豕肉,所以为异味。四豆者,尧、炙、、醢。南上者,以尧炙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疏]注“庶众”至“纟争也”。
○释曰:案《公食大夫》云:“旁四列,西北上。乡以东熏尧,牛炙,炙南醢,以西牛醢。”注云:“先设醢,纟争之次也。”此四豆有醢,则不得先设,非纟争之次故也。又复一醢,不得与炙相对。相对之法,炙在南,醢在北,在北,醢南,如此,见得纟争。故《少牢》云:“韭菹、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注云:“葵菹在北纟争。”又云:“羞,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注云:“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醢具相对,故郑皆纟争也。
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再成也。)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三成。兽鱼如初者,兽骼,鱼一也。)
举肩及兽、鱼如初。(不复饭者,三三者,士之礼大成也。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
[疏]注“不复”至“次也”。
○释曰:云“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者,先举正脊自上也,次举胁即却也,後举骼即下纟争也,终举肩即前也。前者,牲体之始;後者,牲体之终,故云终始之次也。
佐食盛斤俎,俎释三个。(佐食取牲鱼腊之馀,盛於斤俎,将以归尸。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鱼则三头而已。个犹枚也,今俗言物数有云若干个者,此读然。)
[疏]注“佐食”至“读然”。
○释曰:云“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知者,案下记云:“尸俎,右肩、臂、、肫、骼,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今尸举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骼脊胁各一骨,在前脚三节,後脚二节,各举其一讫,前脚举肩讫,宜次盛臂,後脚举骼讫,宜次盛肫。前後各一节以归廷脊,以其次正脊故也。前脚唯有在,并脊、胁各一骨为三也。
举肺、脊加于斤俎,反黍稷于其所。(尸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肺脊初在俎豆。)
[疏]注“尸授”至“俎豆”。
○释曰:经直云“肺脊加於斤俎”,郑知尸不自加而授与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约《少牢》云:“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郑注云:“受者,尸授之”是也。云“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云“尸实举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尸。(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今文皆为酌。)
[疏]“主人”至“尸”。
○注“犹”至“为酌”。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尸及祝佐食之事。知是献尸者,下有主妇洗爵献尸,并宾长献尸,故知此是主人尸也。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者,此决《少牢》云:“主人降,洗爵,酌酒,乃尸。”用爵不用角也。云“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既辟大夫,不用爵,次当用觚,而用角者,因无臣助祭,父子相养之道,而用角者,父子是质角,加人事略,得用功少故也。
尸拜受,主人拜送。尸祭酒,啐酒,宾长以肝从。(肝,肝炙也。今文曰啐之,古文无长。)
[疏]“尸拜”至“肝从”。
○注“肝肝”至“无长”。
○释曰:此直言“肝从”,亦当如《少牢》:“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此亦不言者,文不具也。
尸左执角,右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皇尸卒爵。”主人拜,尸答拜。(曰送爵者,节主人拜。)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醋,报也。祝酌不洗,尸不亲酌,尊尸也。尸亲醋,相报之义。古文醋作酢。)
[疏]注“醋报”至“作酢”。
○释曰:云“祝酌不洗”者,尸当酢主人,宜亲洗爵酌酒,不亲洗酌,尸尊故也。授代酌,由祝代酌,故不洗也。
主人拜受角,尸拜送。主人退,佐食授ソ祭。(退者,进受爵反位。妥亦当为ソ。尸将嘏主人,佐食授之,ソ祭亦使祭尸食也。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今文或皆改妥作ソ。)
[疏]注“退者”至“作ソ”。
○释曰:云“ソ祭亦使祭尸食也”者,前祝命尸ソ祭,祭神食,今命主人祭,尸食亦如尸祭神食,故云“亦”也。云“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者,亦如上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相似,故云“亦”也。
主人坐,左执角,受祭,祭之,祭酒,啐酒,进,听嘏。(听犹待也。受福曰嘏。嘏,长也,大也,待尸授之以长大之福。)
佐食抟黍授祝,祝授尸。尸受以菹豆,执以亲嘏主人。(独用黍者,食之主,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
[疏]“佐食”至“主人”。
○注“独用”至“有焉”。
○释曰:案《少牢》云:“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於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但《少牢》不亲嘏者,大夫尸尊,又大夫礼文,此亲嘏者,士尸卑,礼质故也。云“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者,案《少牢》云祝“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是也。云“独用黍者,食之主”者,案上文云“尔黍于席上”,不云“尔稷”者,以稷虽五之长,不如黍之美,故云食之主。是以《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士丧礼》士沐稻,诸侯之士,郑注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是黍为之贵也。
主人左执角,再拜稽首受,复位,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卒角,拜。尸答拜。(诗犹承也。谓奉纳之怀中。季,小也。实于左袂,挂以小指者,便卒角也,《少牢馈食礼》曰:“兴受黍,坐振祭,哜之。”古文挂作卦。)
[疏]注“诗犹”至“作卦”。
○释曰:云“挂以小指者,便卒角也”,但右手执角,左手挂,以小指不干左手。言便卒角者,饮酒之时,恐其遗落,故挂以小指,故云便卒角也。
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变黍言啬,因事戒欲其重稼啬。啬者,农力之成功。)
[疏]“主人”至“笾受”。
○注“变黍”至“成功”。
○释曰:案《少牢》云:“主人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此大夫尊,不自入房,直见大夫出,宰夫以笾受。此主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以其士贱故也。云“变黍言啬,因事戒欲其重稼啬”者,以黍者五之名,非农力成功之称,故以黍为啬,欲其重稼啬。故《少牢》郑注云:“收敛曰啬。”是用农力之言也。
筵祝,南面。(主人自房还时。)
主人酌,献祝,祝拜受角。主人拜送。设菹醢、俎。(行神惠也。先献祝,以接神,尊之。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
[疏]注“行神”至“设俎”。
○释曰:此汝佐食,以佐食接尸,故後献之,祝接神先献之。云“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知者,前献尸时菹醢主妇设之,亚献及致爵於主人笾豆,亦皆主妇设之,则此设菹醢亦主妇可知。又知佐食设俎,约《少牢》“主人献祝,佐食设俎”,故此亦佐食设俎可知。
祝左执角,祭豆,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坐祭酒,啐酒,以肝从。祝左执角,右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受角,主人拜送。佐食坐祭,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降,反于篚。升,入复位。
[疏]“祝左”至“复位”。
○释曰:云“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者,案上献祝有俎,此献佐食不言俎者,上经云“执事之俎陈於阶,二列,北上”,郑注云:“执事,谓有司。”以佐食亦在有司内者,下记云“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又下经宾长献节,郑注云:“凡献佐食皆无从。”(元缺起字)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若《少牢》献佐食俎,即设于两阶之,西上。大夫将宾尸,故即设佐食俎,至於宾尸时,佐食无俎也。
主妇洗爵于房,酌,亚献尸。(亚,次也。次犹贰。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
[疏]注“亚次”至“简耳”。
○释曰:自此尽“以爵入于房”,论主妇献尸,祝及佐食之事。云“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者,此决《少牢》主妇亚献尸时夹拜,此士妻下之,故云仪简耳。
尸拜受。主妇北面拜送。(北面拜者,辟内子也。大夫之妻拜於主人北,西面。)
[疏]注“北面”至“西面”。
○释曰:案《少牢》云:“主妇洗于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献尸。”郑注云:“入户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献者,当夹拜也。”又云“尸拜受。主妇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是也。若大夫妻贵,辟人君夫人,士妻贱,不嫌得与人君夫人同也。
宗妇执两笾,户外坐。主妇受,设于敦南。(两笾枣栗,枣在西。)
[疏]注“两笾”至“在西”。
○释曰:知者,案下记云“笾巾以也,里。枣栗择”是也。知枣在西者,依《士虞礼》云主妇亚献尸时,云“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郑云“尚枣,枣美”故知也。
祝赞笾祭。尸受,祭之,祭酒,啐酒。(笾祭,枣栗之祭也。其祭之,亦於豆祭。)
[疏]注“其祭之亦於豆祭”。
○释曰:知者,见上经尸ソ祭时,云若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又“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不言其处,明亦祭於豆。今此祝赞笾祭之,亦不言其处,亦祭於豆可知。又案《有司彻》云:“尸取韭,菹扌Й于豆,祭于豆。”又:“尸取ナ,宰夫赞者,取白黑以授尸,尸受,兼祭于豆祭。”是笾豆同祭於豆也。
兄弟长以燔从。尸受,振祭,哜之,反之。(燔,炙肉也。)
[疏]注“燔炙肉也”。
○释曰:云“反之”者,谓反燔于长兄弟。
羞燔者受,加于斤,出。(出者,俟後事也。)
[疏]注“出者俟後事也”。
○释曰:云“俟後事”者,谓俟主妇献祝之时,更当羞燔于祝。知者,约上文主人献尸,云“宾长以肝从”,至献祝时但云“以肝从”,不言其人,明亦宾长可知。此下文主妇献祝笾燔从如初仪,明献祝时亦长兄弟羞燔可知,故郑注云俟後事也。
尸卒爵,祝受爵,命送如初。(送者,送卒爵。)
酢,如主人仪。(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不易爵,辟内子。)
[疏]注“尸酢”至“内子”。
○释曰:云“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者,言此上则如之,其异者,不并取也。谓主人受佐食ソ自祭之,此佐食错ソ于地,主妇抚之而已是也。云“不易爵,辟内子”者,以经云“酢如主人仪”,上尸酢主人时不易爵,故此主妇受酢亦不易爵可知。男女不相袭爵,所以今袭爵者,辟内子。是以《少牢》云:“祝受尸爵,尸答拜,易爵洗酌授尸,主妇拜受爵,尸答拜。”是其易爵也。
主妇房,南面。佐食ソ祭。主妇左执爵,右抚祭,祭酒,啐酒,入,卒爵,如主人仪。(抚ソ祭,示亲祭,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入室卒爵,於尊者前成礼,明受惠也。)
[疏]注“抚ソ”至“惠也”。
○释曰:云“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者,《少牢》大夫妻云“上佐食ソ祭,主妇西面,於主人之北受祭,祭之”,此佐食祭於地,主妇抚之而已,故云亦仪简。云“亦”者,亦前不夹拜也。
献祝,笾、燔从,如初仪。及佐食,如初。卒,以爵入于房。(及佐食如初,如其献佐食,则拜主人之北,西面也。)
[疏]注“及佐”至“面也”。
○释曰:此无正文,以佐食北面拜受,主妇不宜与佐食同面拜送。又言“如初”,明与主人同西面拜,故郑云“拜主(元缺止此)人之北,西面”,与内子同。
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初,亚献也。尸止爵者,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宾三”至“爵止”。
○注“初亚”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卒复位”,论宾长献尸,及佐食并主人主妇致爵之事。此一科之内,乃有十一爵:宾献尸,一也;主妇致爵于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主人致爵于主妇,四也;主妇酢主人,五也;尸举奠爵酢宾长,六也;宾长献祝,七也;又献佐食,八也;宾又致爵于主人,九也;又致爵于主妇,十也;宾献主人酢,十一也。云“初,亚献也”者,知不初献者,以主妇亚献承初献後,宾长又承亚献後,故知如亚献,不得如初献也。又面位及燔从皆如亚献也。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者,谓尸得三献而礼成,言其实饮三爵,祝与佐食亦得三献,主人、主妇各得一酢而已。未得献,是神惠未均。奠而待之者,待主人、主妇致爵乃均也。案下文“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止爵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止得一献,亦言均,则不以爵数为均,直据得一献则为均也。
席于户内。(为主人铺之,西面,席自房来。)
主妇洗爵,酌,致爵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妇拜,拜於北面也。今文曰主妇洗酌爵。)
[疏]注“主妇”至“酌爵”。
○释曰:云“主妇拜,拜於北面也”者,约有司傧尸於堂,主妇致爵于主人,主人致爵于主妇,北面于阼阶上答拜是也。
宗妇赞豆如初。主妇受,设两豆、两笾。(初,赞亚献也。主妇荐两豆笾,东面也。)
[疏]注“初赞”至“面也”。
○释曰:上主妇亚献时,但云“宗妇执两笾”,又云“祝赞笾祭”,无豆。此云“赞豆如初”,明赞豆之时,与赞笾同,故得言如初。知“东面”者,以主人西面,故知也。
俎入设。(佐食设之。)
[疏]“俎入设”。
○注“佐食设之”。
○释曰:知“佐食设之”者,见《有司》下大夫不傧尸者,主妇致爵於主人时,佐食设俎。彼室内行事,与士礼略同,故郑约之,知佐食设之也。
主人左执爵,祭荐,宗人赞祭。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啐酒。(绝肺祭之者,以离肺长也。《少仪》曰:“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豕亦然。扌兑,拭也。扌兑手者,为绝肺染污也。寸刂肺不扌兑手。古文扌兑皆作说。)
[疏]注“绝肺”至“作说”。
○释曰:引《少仪》者,彼注云:“提犹绝也,不绝中央少许者。”引之证离肺长而不绝,故须绝之。云“忖肺不扌兑手”者,以已断绝取祭之,不须以手绝之,故不扌兑手也。
肝从。左执爵,取肝扌Й于盐,坐振祭,哜之。宗人受,加于俎。燔亦如之。兴,席末坐,卒爵,拜。(於席末坐卒爵,敬也。一酌而备,再从而次之,示均。)
[疏]注“於席”至“示均”。
○释曰:此决上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主妇献尸,兄弟以燔从。今一酌而肝燔从,则与尸等,故云“亦均”。亦者,亦上酒均於堂内。
主妇答拜,受爵,酌,醋,左执爵拜,主人答拜。坐祭,立饮,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妇出,反于房。主人降,洗,酌,致爵于主妇。席于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宗妇荐豆、俎,从献皆如主人。主人更爵,酌,醋,卒爵,降,实爵于篚,入,复位。(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祭统》曰:“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不易爵,明夫妇之别。”古文更为受。)
[疏]注“主人”至“为受”。
○释曰:云“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者,案上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不易爵,郑注云“辟内子”。致爵于主人,则易爵也。若然,案下记设洗,“篚在洗西,实二爵”,郑注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此宾长所献爵,尸奠之,未举其篚,唯有一爵,得云易者,上主妇亚献洗爵,洗爵于房中,则房中有爵。又主妇献祝及佐食讫,以爵入于房後,主妇致爵于主人,还是房内爵。後主人致爵于主妇者,是下篚之爵。主妇饮讫,实于房中之篚,主人更取房内之爵以酌酢,酢讫,奠于下篚。云主人更爵者,谓酌酢爵与房内爵相更,郑注下记云:“主妇当致者,谓主人致爵於主妇”,则用下篚内爵也。
三献作止爵。(宾也,谓三献者,以事命之。作,起也。旧说云:宾入户,北面,曰皇尸请举爵。)
尸卒爵,酢。酌献洗及佐食。洗爵,酌,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更爵,酢于主人,卒,复位。(洗乃致爵,为异事新之。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也。凡献佐食皆无从,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宾更爵自酢,亦不承妇人爵。今文曰洗致,古文更为受。)
[疏]注“洗乃”至“为受”。
○释曰:此决上文宾献尸、献祝及佐食,皆不洗,今致于主人洗,故决之也。案下篇不傧尸洗爵,致于主人,注云:“以承佐食,贱新之。”此云“为异事新之”,注不同者,但为异事,异事则是承贱,承贱後则事异,言虽不同,理则一也。云“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者,谓如上主妇亚献尸,及祝皆燔从,此言皆燔从如初,故云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虽云如初,则无肝从,故经释云“燔从皆如初”。云“凡献佐食皆无从”者,谓主人、主妇及宾长献佐食皆无从,故云“凡”。郑言此者,以经献祝及佐食洗爵,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在献佐食下,嫌献佐食亦然有燔从,故郑辨之。若然,佐食得献,与祝得献,同亦得如初,但无从为异。云“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者,以上佐食得献时,不见有设荐俎之文,下记云:“佐食於旅也,齿於兄弟。”故佐食荐俎,亦与兄弟同时设之也。
主人降阼阶,西面拜宾如初,洗。(拜宾而洗爵,为将献之。如初,如视濯时,主人再拜,宾答拜,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者。)
[疏]“主人”至“初洗”。
○注“拜宾”至“拜者”。
○释曰:自此尽“实爵于篚”,论献宾及众宾之事也。
宾辞洗。卒洗,揖让升,酌,西阶上献宾。宾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右,答拜。(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宾卑则不专阶,主人在右,统於其位。今文无洗。)
[疏]“宾辞”至“答拜”。
○注“就宾”至“其位”。
○释曰:云“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者,案《乡饮酒》、《乡射》宾主献酢,各於其阶,至酬乃同阶。此因祭如初,宾非为尊之,所尊者,谓尸也。又宾是士家有司,卑,不得专阶,故就之使不得专阶也,对《乡饮酒》、《乡射》得专阶也。云“主人在右,统於其位”者,以其宾得在西阶上,北面,以东为右,主人位在阼阶,故云统於其位。郑言此者,主人就西阶,异於饮酒,主人在右,则与饮酒礼同,以言主人常居右也。
荐脯醢,设折俎。(凡节解者皆曰折俎,不言其体。略云折俎,非贵体也。上宾骼,众宾仪,公有司设之。)
[疏]“荐脯醢设折俎”。
○注“凡节”至“设之”。
○释曰:案下记云“宾骼”,郑云“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也。折骨而曰折俎,明凡节解牲体皆曰折,升于俎,故名折俎。与折同名,其折义则异彼折骨。云“不言其体,略云折俎,非贵体也”者,案下记云“宾骼”,骼是牲体。此经云折俎者,亦用骼,非贵体,故略云折俎。若然,经尸俎祝佐食及主人、主妇俎体,皆不言之,而郑注独云宾俎,不言体者,尸祝等经不言牲体,亦不言折,以其体贵故也。此宾俎不言牲体而言折,明非贵体也。云“上宾骼,众宾仪”者,案下记唯云“宾骼”,其众宾已下皆ゾ┵,不言仪者,郑见《有司彻》主人献宾仪,司士设俎羊骼一;又云众宾长拜受爵,其┵体仪也。注云“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是也。云“公有司设之”者,此即《有司彻》云“司士设俎,羊骼一,众宾┵体仪”是也。此下文云公有司在门西,则此设俎者也。
宾左执爵,祭豆,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酌,酢,奠爵,拜。宾答拜。(主人酌自酢者,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
[疏]注“主人”至“其意”。
○释曰:云“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者,以其宾是士之有司之中,以卑不敢与主人为敌,酢之,是以主人酌以自酢,达宾意故也。若《乡饮酒》、《乡射》宾皆亲酢主人,以其宾尊,行敌礼故也。
主人坐祭,卒爵,拜。宾答拜,揖,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位如初,荐俎从设。(位如初,复其位东面。《少牢馈食礼》:“宰夫执荐以从,设于祭东。司士执俎以从,设于荐东。”是则皆公有司为之与?)
[疏]注“位如”至“之与”。
○释曰:以宾位在西阶下东面,今受献於西阶上,经云“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又言“位如初”,明复西阶下东面位可知也。
众宾升,拜受爵,坐祭,立饮。荐俎设于其位,辨。主人备答拜焉,降,实爵于篚。(众宾立饮,贱不备礼。《乡饮酒》记曰:“立卒爵者不拜既爵。”备,尽,尽人之答拜。)
尊两壶于阼阶东,加勺,南枋,西方亦如之。(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就其位尊之。两壶皆酒,优之,先尊东方,示惠由近。《礼运》曰:“澄酒在下。”)
[疏]“尊两”至“如之”。
○注“为酬”至“在下”。
○释曰:自此尽“揖复位”,论堂下设尊酬宾之事。云“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者,决上文献宾及兄弟皆酌上尊者,献是严正,故得与神灵共尊。至此旅酬礼亵,故不敢酌上尊。案《司尊彝职》四时之祭,云“皆有,诸臣之所酢”,《少牢》上下大夫堂下皆无尊者,士卑,得与人君同,大夫尊,辟人君故也。云“两壶皆酒,优之”者,设尊之法,皆有玄酒,今两壶皆酒,无玄酒,优之也。案《玉藻》云“唯飨野人皆酒”,郑云:“饮贱者不备礼。”与此注无玄酒为优之异者,此士之祭礼,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非贱者,故以皆酒为优之。彼飨野人,野人是贱者,故以不备礼解之也。云“先尊东方,示惠由近”者,东方主人位,西方宾位,今先设东方,乃设西方者,见酒由主人来,故云示惠由近为始也。引《礼运》者,彼注澄为沈,齐酒是三酒,酒所以饮诸臣,证此壶尊亦饮在下者也。
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北面酬宾,宾在左。(先酌西方者,尊宾之义。)
主人奠觯拜,宾答拜。主人坐祭,卒觯,拜,宾答拜。主人洗觯,宾辞,主人对。卒洗,酌,西面。宾北面拜。(西面者,乡宾位,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
[疏]注“西面”至“东北”。
○释曰:以经云“主人对卒洗酌西面宾北面拜”,主人西面授宾,北面答拜,明主人之得南过於宾,故郑以义言之,云“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也。
主人奠觯于荐北。(奠酬於荐左,非为其不举。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
[疏]注“奠酬”至“饮酒”。
○释曰:以其神惠,右不举;生人饮酒,左不举。今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故奠於左,与生人相变。故《有司彻》云“二人举觯酬尸侑,侑奠觯于右”,郑注云“奠于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是也。此酬奠於荐左,下文宾举为旅酬,以其神惠故也。言“不可同饮酒”者,谓不可同於《乡饮酒》,故《乡饮酒》记云“将举者於右,奠者於左”,其义与此别。此下文奠觯於荐南,明将举,以初在北饮酒,将举奠於荐南,便其复举。
宾坐取觯,还,东面,拜,主人答拜。宾奠觯于荐南,揖,复位。(还东面,就其位荐西,奠觯荐南,明将举。)
[疏]“宾坐”至“复位”。
○注“还东”至“将举”。
○释曰:云“揖复位”者,则初奠时少南於位可知。云“还东面”者,则初宾坐取觯,荐东西面可知。故郑注云还东面,“就其位荐西”也。
主人洗爵,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先成宾礼,此主人之义。亦有荐┵设于位,私人为之与?)
[疏]“主人”至“宾仪”。
○注“酬宾”至“之与”。
○释曰:自此尽“如众宾仪”,论主人献长兄弟及众兄弟之事。云“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者,以其献宾之礼,以酬副之乃礼成,故《冠礼》云“乃礼宾以一献之礼”,郑注云:“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又《乡饮酒》献及酬宾讫,乃献介。又此文献宾即酬宾,乃献兄弟,故郑注“献之礼成於酬”也。云“亦有荐┵设于位”者,以经云“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则长兄弟初受献于阼阶上时,亦荐脯醢,设折俎於阼阶上。祭讫,乃执以降设于下位,皆当如宾仪。郑下注云“设荐俎於其位”者,据执祭以降及其位而言也。言“亦”者,亦宾。郑必知有荐俎者,见於下记云“长兄弟及宗人折”是也。云“私人为之与”者,私人者,即私臣,下记云“私臣门东,北面西上”是也。以宾荐,公有司设之,则兄弟荐俎私人可知,以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也。
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献卑而必为之洗者,显神惠。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
[疏]注“献卑”至“明矣”。
○释曰:云“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者,以其上献众宾时虽不言洗,此云“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明献众宾洗可知。不言之者,举下以明上,省文之义故也。
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内兄弟,内宾宗妇也。如众兄弟,如其拜受,坐祭立饮,设荐俎於其位而立。内宾,其位在房中之尊北。不殊其长,略妇人者也。《有司彻》曰:“主人洗,献内宾於房中,南面拜受爵。”)
[疏]“洗献”至“之仪”。
○注“内兄”至“受爵”。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姑姊妹及宗妇之事。云“内宾宗妇也”者,此总云“内兄弟”,下记云“内宾宗妇”,案彼注云:“内宾,姑姊妹。宗妇,族人之妇。”若然,兄弟者服名,故号妇人为兄弟也。云“其位在房中之尊北”者,案下记云“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内宾立于其北,东面,南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是也。云“不殊其长,略妇人”者,决上文献宾於西阶上,献兄弟於阼阶上,皆殊其长,此不殊,故云略之。引《有司彻》者,欲见此内宾受献时,亦南面拜受爵,故下注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言“亦”者,亦前受献时。前虽无文,约《有司彻》,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主人西面答拜,更爵酢,卒爵,降。实爵于篚,入复位。(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疏]注“爵辨”至“答拜”。
○释曰:云“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者,对上宾与长兄弟不得献众宾、众兄弟偏,主人先自酢也。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者,献时不殊其长,酢时犹如宾及兄弟殊其长,与男子同。男子、妇人、众宾以下,皆无酢也。
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大夫士三献而礼成,多之为加也。不及佐食,无从,杀也。致,致於主人、主妇。)
[疏]“长兄”至“无从”。
○注“大夫”至“主妇”。
○释曰:此一经论士三献之外,为加献尸之事。云“如初仪”者,如宾长三献之仪。但宾长献十一爵,此兄弟之长,加献则降,唯有六爵。以其阙主人、主妇致爵,并酢四爵,及献佐食五。唯有六在者,洗觚为加献,一也;尸酢长兄弟,二也;献祝,三也;致爵於主人,四也;致爵於主妇,五也;受主人酢,六也。云“大夫士三献而礼成”者,天子大十有二献,四时与唯有九献,上公亦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卿大夫士略,同三献而祭礼成也,是以多之者为加。若主人饮酒礼,卿大夫三献,士唯一献而已。祭礼士与大夫同者,摄盛,葬奠亦与(元缺一字)大夫同,《少牢》五鼎,又乘车建旃,亦与卿大夫同也。
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
[疏]“众宾”至“爵止”。
○注“尸爵”至“在庭”。
○释曰:庭宾及兄弟虽得一献,未得旅酬,其已得三献。又别受加爵,故停之,使庭行旅酬,是以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也。
●卷四十六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嗣举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嗣,主人将为後者。举犹饮也。使嗣子饮奠者,将传重累之者。大夫之嗣子不举奠,辟诸侯。)
[疏]“嗣举”至“稽首”。
○注“嗣主”至“诸侯”。
○释曰:自此尽“出复位”,论嗣子饮奠酌献之事。云“嗣,主人将为後”者,不言而言将为後者,欲见无长,立庶子及同宗为後皆是,故言将为後也。云“举犹饮也”者,非谓训举为饮,直是嗣子举而饮之耳。云“将传重累之”者,谓将使为嗣牵累崇敬,承重祭祀之事,是以使饮之而献也。云“大夫之嗣子不举奠,辟诸侯”者,案《文王世子》云:“其登、献、受爵,则以上嗣。”注云:“上嗣,君之长子。以《特牲馈食礼》言之,受爵谓上嗣举奠也,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谓宗人遣举奠盥祝命之也。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今案《少牢》无嗣子举奠之事,故此注云辟诸侯。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故有嗣子举奠之事也。奠者,即上文“祝酌奠,奠於南”是也。《郊特牲》云:“举角,诏妥尸。”郑注云:“始入举奠。若奠角,将祭之,祝则诏主人,拜安之,使之坐,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天子奠,诸侯奠角。”彼郑注,意亦引此《特牲》祝酌奠于南也。
尸执奠,进受,复位,祭酒,啐酒。尸举肝。举奠左执觯,再拜稽首,进受肝,复位,坐食肝,卒觯,拜。尸备答拜焉。(食肝,受尊者赐,不敢馀也。备犹尽也。每拜答之,以尊者与卑者为礼,略具文耳。古文备为复。)
[疏]“尸执”至“拜焉”。
○注“食肝”至“为复”。
○释曰:直言受肝,明有盐,是以下记云“嗣举奠,佐食设豆盐”是也。云“食肝,受尊者赐,不敢馀也”者,食之当尽,以其食若不尽,直云哜之而已。此经云“食肝”,明不敢馀也。
举奠洗酌入,尸拜受,举奠答拜。尸祭酒,啐酒,奠之。举奠出,复位。(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奠之者,复神之奠觯。嗣齿於子姓,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阶。)
[疏]“举奠”至“复位”。
○注“啐之”至“西阶”。
○释曰:云“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献宾,宾皆啐酒洗爵,即酢主人。此嗣子献宾,宾啐之,亦欲酢己,故啐之,其实无酢也。云“嗣齿於子姓”者,姓之言生,子之所生谓孙行者,今嗣亦孙之流,故齿之也。云“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阶”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是以虽嗣子,亦宜升降自西阶。子孙不升降阶,故於此总言“凡”也。
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弟子,後生也。)
[疏]“兄弟”至“宾仪”。
○注“弟子後生”。
○释曰:自此尽“乃羞”,论弟子举觯将行旅酬之事。云“如主人酬宾仪”者,谓如上文主人酬宾就其阶,同北面并拜,乃饮,卒爵拜,洗酌,乃西面,宾北面拜位,故言“如”。此亦然,弟子洗觯,酌於东方之尊,阼阶前东面献长兄弟,长兄弟北面拜受,弟子奠于荐南,长兄弟坐取觯,还,西面拜,弟子北面答拜,长兄弟奠于荐北,揖复位。若《有司彻》云:“兄弟之後生者,举觯於其长”,长在左,弟子自饮讫,“升酌降,长拜受於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郑注云:“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此不傧尸,则拜送皆北面可知也。弟子後生者,此即《有司彻》云“兄弟之後生者”是也。
宗人告祭┵。(┵,俎也。所告者,众宾、众兄弟、内宾也。献时设荐俎于其位,至此礼又杀,告之祭,使成礼也。其祭皆离肺,不言祭豆可知。)
[疏]注“┵俎”至“可知”。
○释曰:云“告祭┵”者,谓告众宾之等。知无长宾者,以其初得献时,即祭肺於阶上,此献时,乃设荐俎于其位,故此无长宾也。上又下长兄弟如宾仪,则亦献时祭可知,故云宗人所告,“告众宾、众兄弟、内宾也”。云“献时设荐俎於其位”者,得献时乃荐于堂下及房内之位。云“至此礼又杀,告之祭,使成礼也”者,案上文加爵、致爵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告之祭使成礼,是再杀,故云又杀也。云“其祭皆离肺”者,已於记文解之也。云“不言祭豆可知”者,以众宾言荐俎从设,言荐即豆也,故云不言祭豆可知。
乃羞。(羞,庶羞也。下尸,醢豆而已。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内宾,无内羞。)
[疏]“乃羞”。
○注“羞庶”至“内羞”。
○释曰:知羞非荐羞者,上文受献时皆设荐俎於其位,故知此羞乃是庶羞,非荐也。云“下尸,醢豆而已”者,上为尸“佐食羞庶羞四豆,设於左”,郑注:“四豆,尧、炙、、醢。”此祝以下荐羞降于尸,当去尧、炙,故云醢豆而已。云“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内宾”者,言自祝下及内宾,及众宾兄弟皆在可知。又下记云公有司“献次众宾”,私臣“献次兄弟”,则内宾亦及之,是以《少牢》下篇云:“乃羞庶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不傧尸,亦云乃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辩是也。若然,《少牢》与《有司彻》傧尸与不傧尸,庶羞与房中羞,皆与尸佐食及祝,主人、主妇皆同时羞之者,彼上下大夫礼尊,故得与尸同时羞,此士礼卑,故不得与尸同也。云“内羞”者,以其尸尊,尚无内羞,况祝卑,故无内羞也。
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荐南奠觯。)
[疏]“宾坐”至“在右”。
○注“荐南奠觯”。
○释曰:自此尽“实觯于篚”,论行旅酬之作止爵之事。但此《特牲》之礼,堂下行旅酬无爵,并在室中者,不与旅酬之事。上大夫傧尸与旅酬,不与无爵之事,故别使二人举觯,於尸侑,尸侑得举为旅酬,遍及堂下,尸与旅酬者,以其傧尸在堂,礼杀故也。若下大夫不傧尸者,堂下无旅酬,直行无爵於堂下而已。尸则不与之,所以下大夫无旅酬,直有无爵者,以其礼尸於室中,辟国君,堂下不设尊,故无旅酬,直行无爵而已。以其堂上与神灵共尊,不得与尸行旅酬,故屈之。此《特牲》堂下得旅酬、无爵并行者,以其堂下与神灵别尊,故为加爵礼尸於室中,酌上尊,堂下旅酬行神惠,酌下尊,故上大夫及士之祭礼,旅酬行无爵,或行或不,皆参差不等也。宾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下文长兄弟酬,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是宾主相酬,主人常在东,其同在宾中,则受酬者在左。若《乡饮酒》宾酬主人,主人立於宾东,主人酬介,介立於主人之西。其众宾受介,“酬者自介右”,郑注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众受酬者受自左,异其义也。宾主相酬,各守其位,不以尊卑变。同类之中,受者于左,尊右也。
宾奠觯拜,长兄弟答拜。宾立卒觯,酌于其尊,东面立。长兄弟拜受觯。宾北面答拜,揖,复位。(其尊,长兄弟尊也。此受酬者拜,亦北面。)
[疏]注“其尊”至“北面”。
○释曰:以其旅酬无爵以饮者,酌己尊,酬人之时,酌彼尊,是各自其酒,故无爵宾弟子及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各酌于其尊也。云“此受酬者拜亦北面”者,以经“长兄弟拜受觯”,不言面位,故郑云受酌者拜亦北面。言“亦”者,亦宾北面也。
长兄弟西阶前北面,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旅,行也。受行酬也。初,宾酬长兄弟。)长兄弟卒觯,酌于其尊,西面立。受旅者拜受。长兄弟北面答拜,揖,复位。众宾及众兄弟交错以辩,皆如初仪。(交错,犹言东西。)
为加爵者作止爵,如长兄弟之仪。(於旅酬之,言作上爵,明礼杀,并作。)
[疏]“为加”至“之仪”。
○注“於旅”至“并作”。
○释曰:前众宾之长为加爵如初爵止,今还使为加爵者,作止爵也,故云“如长兄弟之仪”。云“於旅酬之,言作止爵,明礼杀,并作”者,此决上文宾三献爵止,郑注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于室中,是以奠而待之。”故有室中主人、主妇致爵讫,乃三献作止爵,此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而堂下庭中行旅酬未讫为加爵者,作止爵,故郑注云礼杀并作也。
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此不言交错以辩,宾之酬不言卒受者实觯于篚,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
[疏]注“长兄”至“文省”。
○释曰:云“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者,亦谓亦上宾坐取荐南奠觯。此长兄弟所举奠觯者,即上弟子举觯於其长是也。云“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者,以其宾举奠觯,於长兄弟行旅酬,尽皆遍,长兄弟举觯於宾,行旅酬亦皆遍,故云相报礼终。言明者,嫌其不终。所以嫌者,宾之酬不言卒受者,此不言交错以辩,嫌其不卒不辩。其实宾之酬亦卒受者,实觯于篚,此亦交错以辩,故郑云文省。
宾弟子及兄弟弟子洗,各酌于其尊,中庭北面西上,举觯於其长,奠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祭,卒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洗,各酌于其尊,复初位,长皆拜。举觯者皆奠觯于荐右。(奠觯,进奠之于荐右,非神惠也。今文曰奠于荐右。)
[疏]“宾弟”至“荐右”。
○注“奠觯”至“荐右”。
○释曰:自此尽“爵无”,论二觯并行无爵之事。云“奠觯,进奠之於荐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两壶於阼阶东,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郑注云:“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至此云非神惠者,彼三献止爵,欲得神惠均于室中,众宾长为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于在庭,故止爵,行旅酬虽以尸而奠爵待之,亦得为神惠,至此别为无爵,在下自相劝,故得为非神惠,故“奠於荐右”,同於生人饮酒,举者奠於荐右也。
长皆执以兴,举觯者皆复位,答拜。长皆奠觯于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复其位。(复其位者,东西面位。弟子举觯於其长,所以序长幼,教孝弟。凡堂下拜,亦皆北面。)
[疏]“长皆”至“其位”。
○注“复其”至“北面”。
○释曰:云“复其位者,东西面位”者,上既言皆复位答拜,此复重云复位,则上文复位,复在庭初举北面位,此重言复位者,当复东西面位可知。云“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宾,弟子举於其长行旅酬及无爵,兄弟弟子宾弟子举觯皆北面,则知凡堂下,虽不见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云凡宾以下,至於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云“凡”也。
爵皆无。(,数也。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己所欲,亦交错以辩,无次第之数。因今接会,使之交恩定好,优劝之。)
利洗散,献于尸,酢,及祝,如初仪。降,实散于篚。(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不致爵,礼又杀也。)
[疏]“利洗”至“于篚”。
○注“利佐”至“杀也”。
○释曰:自此尽“西序下”,论佐食献尸祭祀毕之事。云“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者,利与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设俎启会尔敦之时,以黍稷为食,故名佐食。今进以酒,酒所以供养,故名利,利即养也,故郑云以今进酒也。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者,大夫礼文,故即两见其名。云“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者,此决兄弟长及众宾长为加爵於尸,不言献,今进酒更言献不言加爵,故郑君解其义意,以利事尸礼将终,宜一进酒,不似长兄弟助宗子祭祀为加爵,众宾之长助主人祭祀,设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为加爵,故变言献,是以郑云嫌亦当三也。“亦”者,亦上主人献主妇献宾长为三献也。长兄弟为加爵,众宾长为加爵,通洗散献尸亦三,都并尸饮,六士祭事尸礼毕也。云“不致爵,礼又杀也”者,上文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注云:“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又不致,故云又杀也。
主人出,立于户外,西南。(事尸礼毕。)
祝东面告利成。(利犹养也。供养之礼成,不言礼毕,於尸之嫌。)
[疏]“祝东面告利成”。
○注“利犹”至“之嫌”。
○释曰:《少牢》云:“主人出,立于阼阶上南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此户外告利成,彼阶上告利成,以尊者稍远於尸。若天子诸侯礼毕,於堂下告利成。故《诗楚茨》云:“礼仪既备,锺鼓既戒,孝孙徂位,工祝致告。”郑注云:“锺鼓既戒,戒诸在庙中者,以祭礼毕,孝孙往位堂下西面位也。祝於是致孝孙之意,告尸以利成。”是尊者告利成,远於尸也。云“不言礼毕,於尸之嫌”者,,暇无事。若然,礼毕则於尸暇无事,有发遣尸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尸谡,祝前,主人降。(谡,起也。前犹导也。《少牢馈食礼》曰:“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前尸之义,《士虞礼》备矣。)
[疏]“尸谡”至“人降”。
○注“谡起”至“备矣”。
○释曰:引《少牢》者,证大夫礼主人立位与士不同,又证前尸出庙之事。云“前尸之仪,《士虞礼》备矣”者,彼有室中出尸降阶出庙前尸之事,故云备矣。
祝反,及主人入,复位。命佐食彻尸俎,俎出于庙门。(俎所以载斤俎,《少牢馈食礼》曰:“有司受归之。”)
[疏]注“俎所”至“归之”。
○释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彻》下大夫不宾尸之礼,彼云:“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此士礼,不傧尸与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证也。
彻庶羞,设于西序下。(为将,去之。庶羞主为尸,非神馔也。《尚书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後燕私。燕私者何也?已而与族人饮也。”此彻庶羞置西序下者,为将以燕饮与?然则自尸祝至於兄弟之庶羞,宗子以与族人燕饮于堂,内宾宗妇之庶羞,主妇以燕饮於房。)
[疏]“彻庶”至“序下”。
○注“为将”至“于房”。
○释曰:知非神馔而云“为尸”者,以其尸三饭後始荐庶羞,故彻之乃也。凡“”者,尸鬼神之馀,祭者尸之馀,义取鬼神之惠遍庙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引《尚书传》已下者,是彼《康诰》传文。大宗已侍於宾,奠者或有作,或有作暮者,皆误,以奠为正也。引之者,证彻庶羞不入于房,而设於西序下,以拟燕故也。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诗云“鼓锺送尸”,下云“备言燕私”,郑注云:“祭祀毕,归宾客之俎。同姓则留与之燕,所以尊宾客,亲骨肉也。”其上大夫当日傧尸安有燕,故《有司彻》上大夫云“主人退”,注:“云反於寝也。”是无燕私。若下大夫不傧尸,与此士礼同,亦当有燕也。云“与”者,以经直言“设于序下”,不言燕,疑之。引《书传》为证有燕,故言与以疑之也。云“然则自尸祝”以下,知义如此者,以兄弟受献於堂上,主妇内宾受献於房中,尸出之後,堂房无事,故知燕时男子在堂,妇人在房可也。
筵对席,佐食分簋、。(为将分之也。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祭统》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鬼神之馀,惠术也,可以观政矣。”)
[疏]“筵对”至“簋”。
○注“为将”至“政矣”。
○释曰:自此尽“户外西面”,论嗣子共长兄弟对之事。云“敦,有虞氏之器”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云“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者,大夫异姓既用异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则同姓之士当同周制用簋,故经言分簋。是以《文王世子》郑注亦云:“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亦同姓与异姓别也。引《祭统》者,证是鬼神之惠遍庙中,若国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观政之事也。
宗人遣举奠及长兄弟盥,立于西阶下,东面北上。祝命尝食,者、举奠许诺,升,入,东面。长兄弟对之,皆坐。佐食授举,各一肤。(命,告也。士使嗣子及兄弟,其惠不过族亲也。古文皆作。)
[疏]注“命告”至“作”。
○释曰:此决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宾长,明惠大及异姓,不止族亲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有以也。”两奠举于俎,许诺,皆答拜。(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祝告,释辞以戒之,言女于此,当有所以也。以先祖有德而享于此祭,其坐其馀,亦当以之也。《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旧说曰:主人拜下席南。)
[疏]注“以读”至“席南”。
○释曰:云“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辞在《诗邶风旄丘》篇,必有以从之者,以此经云“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孙当嗣之,而庙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读从之也。是以彼注亦云:“我君何以久留於二佐,必以卫有功德故也。”云“其坐其馀,亦当以之也”者,亦谓亦似其先祖,已上皆为以,为似者,误也。云“《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者,谓二佐食与二宾长是非亲昵也。引旧说者,以经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见其处,故引旧说以明下席南面。
若是者三。(丁宁戒之。)
皆取举、祭食、祭举乃食,祭,食举。(食乃祭,礼杀。)
[疏]注“食乃祭礼杀”。
○释曰:前正祭之时,尸祭尝之,告旨讫,佐食尔黍於席上,尸始食。今食乃祭,故决之,云“礼杀”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赞一爵。主人升,酌,上,上拜受爵,主人答拜。下亦如之。(《少牢馈食礼》曰:“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旧说云:主人北面,授下爵。)
[疏]注“少牢”至“爵”。
○释曰:引《少牢》者,欲见此礼主人亦受于户内,以授次。引“旧说”,以此经云“下”,主人面位无文,当北面也。
主人拜,祝曰:“有与也。”如初仪。(主人复拜,为戒也。与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言女此,当有所与也。与者,与兄弟也。既知似先祖之德,亦当与女兄弟,谓教化之。)
[疏]注“主人”至“化之”。
○释曰:云“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者,案《礼运》云“诸侯以礼相与”者,诸侯会同聘问一德,以尊天子。言此者,戒嗣子与长兄弟及众兄弟相教化,相与以尊先祖之德也。
两执爵拜,(答主人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两皆降,实爵于篚。上洗爵,升酌,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下复兄弟位,不复升也。)上即位坐,答拜。(既授爵户内,乃就坐。)
[疏]注“既授”至“就坐”。
○释曰:以其主人位在户内,下席南西面,故知上“授爵於户内,乃就坐”。
主人坐祭,卒爵,拜。上答拜,受爵,降,实于篚。主人出,立于户外,西面。(事者礼毕。)
祝命彻阼俎、豆、笾,设于东序下。(命,命佐食。阼俎,主人之俎。宗妇不彻豆笾,彻礼略,各有为而已。设于东序下,亦将燕也。)
[疏]“祝命”至“序下”。
○注“命命”至“燕也”。
○释曰:自此尽“毕出”,论彻荐俎,改设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之事。云“祝命彻阼俎”者,是佐食彻之。当彻阼俎之时,堂下宾兄弟俎毕,出故下文云“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是也者。然祝命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又退在下者,欲见先彻室内俎,乃彻堂下,是以祝命佐食彻阼俎及豆笾。又祝自执俎以出,又宗妇彻祝豆笾,入於房即佐食,改馔西北隅。是以作经并说室内行事,乃到本云上佐食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也。云“命,命佐食”者,此命命使彻阼俎,下文云“佐食彻俎”,故知祝命者,命佐食也。云“宗妇不彻豆笾,彻礼略,各有为而已”者,以豆笾宗妇赞设之,佐食设俎,理应佐食还自彻俎,宗妇彻豆笾,以彻礼略,各自有为而已,故宗妇豆笾,今佐食并彻之,故云彻礼略也。“各有为而已”者,谓宗妇彻祝俎豆笾,佐食彻阼俎豆笾,是各自有为,何必依前所设之时也。
祝执其俎以出,东面于户西。(俟告利成。《少牢》下篇曰:“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
[疏]注“俟告”至“以出”。
○释曰:案《有司彻》下大夫不傧尸,改馔于西北隅讫,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执其俎以出,立于西阶上,东面。司宫阖牖户,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彼不傧尸之礼,亦与此《特牲》礼同,故引为证也。
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宗妇既并彻,彻其卑者。《士虞礼》曰:“祝荐席彻入于房。”)
[疏]“宗妇”至“荐俎”。
○注“宗妇”至“于房”。
○释曰:宗妇不彻主人豆笾,而彻祝豆笾入房者,为主妇将用之为燕。祝两豆笾而主妇用之者,祝接神尸之类,主妇燕姑姊妹及宗女宜行神惠,故主人以荐羞并及祝庶羞,燕宗人於堂。主妇以祝笾豆用之,燕内宾於房,是其事也。云“宗妇既并彻,彻其卑者”,以宗妇不彻主人笾豆,而彻祝与主妇,是彻其卑者,故得并彻。引《士虞礼》者,以经自有入房之文,注更引《士虞礼》者,有嫌也。嫌者以主妇荐俎先在房,嫌经入房又为彻。
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用筵,纳一尊。佐食阖牖户,降。(,隐也。不知神之所在,或诸远人乎?尸谡而改馔为幽ウ,庶其飨之,所以为厌饫。《少牢馈食礼》曰:“南面而馈之设。”此所谓当室之白,阳厌也。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曾子问》曰:“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
[疏]注“隐”至“厌也”。
○释曰:云“不知神之所在,或诸远人乎”,《礼记郊特牲》之文。彼论正祭与绎祭之事,此为阳厌,引之者,欲见孝子求神非一处,故先为阴厌,後为阳厌之事也。引《少牢》者,见彼大夫礼阳厌,南面,此士礼东面,虽面位不同,当室之白则同。案《曾子问》庶殇为阳厌之事,故彼云:“凡殇与无後者,祭於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於东房,是谓阳厌。”郑注云:“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之明者也。”凡言“厌”者,谓无尸直厌饫神,故郑云“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谓祭于奥中,不得户明,故名阴厌。对尸谡之後,改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以向户明,故为阳厌也。引《曾子问》云“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彼上文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谓宗子有阴厌,无阳厌,凡殇有阳厌,无阴厌。曾子言谓殇死阴厌、阳厌并有,故问孔子。孔子引宗子一有阴厌,凡殇一有阳厌。引之证成人阴厌、阳厌并有之义也。
祝告利成,降,出。主人降,即位。宗人告事毕。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也。凡去者不答拜。)
[疏]注“拜送”至“答拜”。
○释曰:云“凡去者不答拜”者,云“凡”,总解诸文主人拜送,宾皆不答拜。郑注《乡饮酒》云“礼有终”是也。若宾更答拜,是更崇新敬礼,故不答也。
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记俎出节。兄弟及众宾自彻而出,唯实俎有司彻归之,尊宾者。)
[疏]注“记俎”至“宾者”。
○释曰:云唯宾俎有司彻归尸侑之俎,不傧尸归尸俎,皆不见归宾俎,郑所以知归宾俎者,正见宾出,主人送於门外再拜,明宾不自彻俎,主人使归之。若助君祭,必自彻其俎。郑注《曲礼》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是以《孔子世家》云:鲁郊不致燔俎于大夫,孔子不税冕而行。士大夫家尊宾,则使归之,自馀亦自彻而去也。
记。特牲馈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缁带,缁。(於祭服此也。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今宾兄弟缘孝子欲得嘉宾尊客以事其祖祢,故服之。缁者,下大夫之臣。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
[疏]记“特牲”至“缁”。
○注“於祭”至“玄端”。
○释曰:此退玄冠在朝服下者,欲令近缁色。士冠在朝服上,从而正也。云“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者,见上经云筮日主人冠玄端,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筮尸云“如求日之仪”,至於视濯又不见异服,故知皆玄端。至祭日夙兴,云“主人服如初”,初即玄端。明其馀不如初,是朝服可知,是以此注云皆者谓宾及兄弟也。云“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者,案《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下《少牢》云“主人朝服”是也。“缁者,下大夫之臣”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与裳同色,此朝服缁,大夫之臣朝服素,此缁,故云下大夫之臣。云“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引上经者,直言“皆朝服”,恐主人亦在其中,故引证主人服玄端,与兄弟异也。
唯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皆爵。(与主人同服。《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然则玄裳,上士也,黄裳中士,杂裳下士。)
[疏]注“与主”至“下士”。
○释曰:《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司服》文。引之者,欲见士之齐服有一玄端,而裳则异,故郑云“然则玄裳”以下,见玄端一而裳有三也。彼注云“素端”者,亦谓札荒有所祷请服之,於此经无所当而连引之耳。若然,士冠亦有玄端三等裳,而引《司服》者,以此特牲祭祀时,彼据齐时四命已上齐祭异冠,大夫齐祭同冠,故就此祭祀引齐时冠服为证也。
设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荣,屋翼也。)水在洗东。(祖天地之左海。)篚在洗西,南顺,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顺,从也。言南从,统於堂也。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二觚,长兄弟酬众宾长为加爵,二人班同,宜接并也。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礼杀,事相接。《礼器》曰:“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旧说云:爵一升,觚二升,觯三升,角四升,散五升。)
[疏]注“顺从”至“五升”。
○释曰: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者,以一爵献尸,尸奠之未举,又一爵,主妇当致者,案经主妇致爵於主人,妇人不见就堂下洗,当於内洗,则主妇致爵於主人时,不取堂下爵,而云主妇当致者,谓主妇当受致之时,用此爵也。云“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礼杀,事相接”者,酌奠于南,是嗣子虽饮,还复神之奠觯也。馀有三在,主人洗一觯酬宾,奠於荐北,宾举奠於荐南,此未举也。下篚有二觯在,又长兄弟洗觯为加爵,众宾长(元缺起此)为加爵,如初爵止,此亦未举也。下篚仍有一觯在,尸羞之後,宾始举奠觯,行旅酬辨,卒受者以虚觯奠於下篚,还有二觯,至为加爵者作止爵,长兄弟亦坐举其奠觯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辨,卒受者未实觯于篚时,宾弟子兄弟弟子洗觯,各酌举觯於其长,即用其篚二觯,卒受者未奠之,故三觯并用也,故注云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也。云“《礼器》曰,贵者献以爵”者,谓宾长献尸,主人致爵於主妇是也。“贱者献以散”,上利洗散是也。“尊者举觯”,谓若酌奠之及长兄弟酬宾之等是也。“卑者举角”,谓主人献用角。郑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则大夫尊,用爵;士卑,用角是也。引“旧说”者,爵觚已下,升数无正文,《韩诗》虽有升数,亦非正经,故引旧说为证也。
壶、於禁,馔于东序,南顺,覆两壶焉,盖在南。明日卒奠,幂用,即位而彻之,加勺。(覆壶者,沥水,且为其不宜尘。幂用,以其坚。禁言於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
[疏]注“覆壶”至“戒也”。
○释曰:未奠不设幂,卒奠乃设之,故曰“卒奠,幂用”。云“禁言於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者,器本无名,人与作号,於之与禁,因物立名,是以大夫尊,以厌饫为名,士卑,以禁戒为称,复以有足无足立名,故《礼记》注云:“无足有似於於。”或因名云耳。但经已有於字,注云世人因名者,误,当无世人字也。士曰禁由有足,以《士虞礼》云:“尊于室中,两С醴酒,无禁。”禁由足生名。《礼记》云大夫用於,士用禁。及《乡饮酒》、《乡射》皆非祭礼,是以虽大夫去足,犹存禁名,至祭则去足名为於禁,不为神戒也。
笾、巾以也,里。枣,栗择。(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可里之也。择互文。旧说云:里者皆玄被。)
[疏]注“笾有”至“玄被”。
○释曰:言多皮核者,栗多皮,枣多核。
Ρ,用苦,若薇,皆有滑,夏葵、冬。(苦,苦荼也。,堇属,乾之,冬滑於葵。《诗》云:“周原无々,堇荼如饴。”今文苦为苄,苄乃地黄,非也。)
[疏]注“苦苦”至“非也”。
○释曰:云“乾之,冬滑於葵”者,以其冬乾用之,不用葵而用,明知冬则滑於葵也。引《诗》证之,《诗》言“堇荼”,即经“苦”之类也。云“今文苦为苄,苄乃地黄,非也”者,《尔雅释草》云:“苄,地黄。”非者,以其与薇、葵等菜为不类,故知非也。
棘心匕,刻。(刻,若今龙头。)
牲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皆西面。饣喜爨在西壁。(饣喜,炊也。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
[疏]注“饣喜炊”至“在南”。
○释曰:云“西壁,堂之西墙下”者,案上经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逼西壁为之,故以旧说辨之也。“旧说”者,案《尔雅释宫》曰:“檐谓之。”孙氏云:谓室。周人谓之,齐人谓之檐,谓承檐行材。《士丧礼》铭“置于宇西阶上”,郑注云“宇,”是也。
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午割,从横割之,亦勿没。立,缩顺其牲,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
[疏]注“午割”至“进之”。
○释曰:云“载,心立,舌缩俎”者,《少牢》云:“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斤,横之。”此言缩俎者,彼言横,据俎上云为横,此言缩,据乡人为缩,是以《少牢》云“皆进下”是也。云“亦勿没”者,亦《少牢》文,谓四面皆乡中央割之,不绝中央少许,谓之勿没也。
宾与长兄弟之荐自东房,其馀在东堂。(东堂,东夹之前,近南。)
[疏]注“东堂”至“近南”。
○释曰:“其馀”,谓众宾兄弟之荐也。
沃尸盥者一人。奉者东面,执者西面淳沃,执巾者在北。(北,执之北,亦西面。每事各一人,淳沃,稍注之。今文淳作激。)宗人东面取巾,振之三,南面授尸,卒,执巾者受。(宗人代授巾,庭长尊。)尸入,主人及宾皆避位,出亦如之。(避位,逡遁。)
嗣举奠,佐食设豆、盐。(肝宜盐也。)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当事,将有事而未至。)凡祝呼,佐食许诺。(呼犹命也。)宗人,献与旅齿於众宾。(尊庭长,齿从其齿幼之次。)佐食,於旅齿於兄弟。
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为妇人旅也,其尊之节亚西方。)
[疏]注“为妇”至“西方”。
○释曰:先尊东方者,亦惠由之也。西方虽是宾,以其男子,故在前设尊。此处为房内妇人设尊,故知亚次西方。又经云“尊两壶于阼阶东”,又云“西方亦如之”,明其相亚次。此房内妇人之尊,上文不见者,异之於妇人。
内宾立于其北,东面西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二者所谓内兄弟。内宾,姑姊妹也。宗妇,族人之妇,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或南上,或北上,宗妇宜统於主妇,主妇南面。北堂,中房而北。)
[疏]注“二者”至“而北”。
○释曰:言“所谓”者,上经云“主人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是也。云“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者,以其在父行,则谓之为母,今言宗妇,则其夫属於所祭死者之子孙之妻皆称妇也。云“或南上,或北上”,云内宾、姑姊妹、宾客之类南上,自取《曲礼》云:“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宗妇虽东乡,取统于主妇,故北上,主妇南面故也。云“北堂,中房而北”者,谓房中半已北为北堂也。
主妇及内宾、宗妇亦旅,西面。(西面者,异於献也。男子献於堂上,旅於堂下。妇人献於南面,旅於西面。内宾象众宾,宗妇象兄弟,其节与其仪依男子也。主妇酬内宾之长,酌奠於荐左。内宾之长坐取奠於右。宗妇之娣妇,举觯於其姒妇,亦如之。内宾之长坐取奠觯,酬宗妇之姒,交错以辩。宗妇之姒亦取奠觯,酬内宾之长,交错以辩。内宾之少者,宗妇之娣妇,各举奠於其长,并行交错,无。其拜及饮者,皆西面,主妇之东南。)
[疏]注“西面”至“东南”。
○释曰:云“西面者,异於献也”者,以受献时南面也。云“男子献於堂上,旅於堂下”者,见上经。云“妇人献於南面,旅於西面”者,见於《有司彻》。云“其节与其仪依男子也”者,谓依上经旅酬及无爵,早晚行事之节,皆依男子也。云“主妇酬内宾之长,酌奠於荐左内,宾之长坐取奠于右”者,此约上经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酬宾时,主人奠觯于荐北,宾坐取觯,奠觯于荐南是也。云“宗妇之娣妇,举觯於其姒妇,亦如之”者,此亦约上经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是也。云“内宾之长坐取奠觯酬宗妇之姒,交错以辩”者,此亦上经正行旅酬节,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云交错以辩,皆如初仪是也。云“宗妇之姒亦取奠觯,酬内宾之长,交错以辩”者,此亦约旅酬节,云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是也。云“内宾之少者,宗妇之娣妇,各举觯於其长”者,此亦约上经正行无爵时,云宾弟子及兄弟弟子各酌于其尊,举觯於其长,下云“爵皆无”是也。云“其拜及饮者,皆西面,主妇之东南”者,此经云“亦旅,西面”,故知其拜受及拜受饮皆西面。又亦旅酬之法,饮皆西面,知在主妇之东南者,以其不背主妇,又得邪角相向也。
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
尸卒食,而祭饣喜爨、雍爨。(雍,孰肉。以尸享祭,灶有功也。旧说云:宗妇祭饣喜爨,享者祭雍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礼器》曰:“燔燎於爨。夫爨者,老妇之祭,盛於盆,尊於瓶。”)
[疏]注“雍孰”至“於瓶”。
○释曰:云“亨”者,则《周礼》亨人之官,其职主实镬水爨亨之事,以供外内饔,故使之祭饔爨也。云“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者,亦约《礼器》云“盆瓶”知之。引《礼器》者,案彼云:孔子曰:“臧文仲焉知礼,燔柴於奥。”郑注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礼尸,卒食而祭,饣喜爨,雍爨也,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又云“夫爨者,老妇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注云:“老妇,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引之者,证祭(元缺止此)爨之事也。
宾从尸,俎出庙门,乃反位。(宾从尸,送尸也。士之助祭,终其事也。俎,尸俎也,宾既送尸,复入反位者,宜与主人为礼,乃去之。)
[疏]注“宾从”至“去之”。
○释曰:“云士之助祭,终其事也”者,谓送尸为终其事。既送尸,为终其事,则更无傧尸之礼。若上大夫有傧尸者,尸出,宾不送,以其事终於傧尸故也。
尸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尸俎,神俎也。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凡俎实之数奇,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
[疏]注“尸俎”至“神俎”。
○释曰:云“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者,谓《少牢》正体之数十一,若牢并骨并数则十七。郑云“此所谓放而不致”者,致,至也,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皆有放象。”诸侯山龙以下,至日月星辰,卿大夫又不山龙,此士并骨二数,乃得十一,除此唯九而已,亦是放而不至也。云“凡俎实之数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数。以其鼎俎奇,故实数亦奇而相称也。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礼三脊胁具有,此但有二体,贬於大夫。大夫即尊者也等,贬牲体不贬正脊者,不夺其正。长胁亦不贬者,义与正脊同。云“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者,此脊与胁二骨,本为馔厌饫所设也。又次尸既举脊胁,而犹有脊胁在,既不空神俎,义得两施。
肤三,(为用二,厌饫一也。)
离肺一,(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
[疏]“离肺一”。
○注“离犹”至“举肺”。
○释曰:云“亦不提心”者,言“亦”,谓亦《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注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许者”是也。
寸刂肺三,(为尸主人主妇祭。今文寸刂为切。)
鱼十有五,(鱼,水物,以头枚数,阴中之物,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馈食礼》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此所谓经而等也。)
[疏]注“鱼水”至“等也”。
○释曰:云“鱼,水物,以头枚数”者,对三牲与腊以体数也。云“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礼运》云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文出於彼也。云“此所谓经而等”者,亦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是也。引之者,谓鱼数亦尊卑同也。
腊如牲骨。(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
[疏]注“不但”至“骨者”。
○释曰: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体,体有九,有十一,则不兼二骨者。若言牲骨,则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廷,脊二骨,胁二骨,(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
[疏]“祝俎”至“二骨”。
○注“凡接”至“三体”。
○释曰:云“祝俎”,直云“胁二骨”,谓代胁也。知者,以尸俎无廷脊,祝则有之,尸俎无代胁,祝俎有代胁可知。云“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宾长、长兄弟、宗人之等是也。接神者,谓祝与佐食,佐食尸未入为神,设俎却会,祝酌奠於南,故曰接神也。接尸者,宾为三献,长兄弟为加爵,尸盥,宗人授巾,皆是与尸相接也。知皆三体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体也。众宾之长亦有加爵,接於尸亦应三体,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众宾长亦在焉可知。故下文直云“众宾及众兄弟皆ゾ┵”,注云“不备三者,贱”也。则众宾长为加爵,不在贱限,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无加,故下注云“三体,卑者从正”是也。云《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无加者,直三体。引之,以证此《特牲》约三体之外加其并骨也。若然,俎实奇数,二牲各三体,共六体,不奇者,通腊髀为七,则亦奇数也。以其腊既两髀属于尻,不殊,故为一体也。
肤一,离肺一。阼俎:臂,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主人尊,欲其体得祝之加数。五体,又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臂,左体臂。)
[疏]“肤一”至“短胁”。
○注“主人”至“体臂”。
○释曰:云“臂,左体臂”者,以其尸用右,不云折,明全升主人。又云臂,明左臂可知。胁骨多,不嫌得与尸同用右体,犹脊然也。
肤一,离肺一。主妇俎:觳折,(觳,後足。折,分後右足以为佐食俎,不分左折,辟大夫妻。古文觳皆作。)
[疏]注“觳後”至“作”。
○释曰:云“觳,後足”者,案《既夕》记云:“明衣裳,长及觳。”郑注云:“觳,足跗也。”是觳後足也。云“分後右足,以为佐食俎”者,经不云後右足,郑知者,以《少牢》主妇用左,此士妻辟之,不用左,用後右足,不用後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後右足。故知用後右足,故郑云“辟大夫妻”也。
其馀如阼俎。(馀,谓脊、胁、肤、肺。)
佐食俎:觳折,脊,胁,(三体,卑者从正。)
[疏]“佐食”至“脊胁”。
○注“三体卑者从正”。
○释曰:直云“脊胁”,不定体名,欲见得便用之。《少牢》佐食,“俎设于两阶之,其俎折一肤”,郑注云:“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而无荐,亦远下尸。”是无定体也。
肤一,离肺一。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不用尊体,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疏]注“骼左”至“略之”。
○释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尸用右骼,故知宾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云“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决上文主妇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众宾及众兄弟、内宾、宗妇,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又略。此所折骨,直破折馀体可ゾ者升之俎,一而已。不备三者,贱。祭礼,接神者贵。凡骨有肉曰ゾ。《祭统》曰:“凡为俎者,以骨为主。”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公有司亦士之属,命於君者也。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疏]注“又略”至“除者”。
○释曰:云“又略”者,上文长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体,已是略。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言此所折骨,值有馀体,即破之可也。云“祭礼,接神者贵”者,谓长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尸贵,故三体,不止接神,尸,神象。所接尸者,亦贵可知。自众宾已下,折体而已,不接尸,神贱无献故也。宗人虽不献,执巾以授尸,亦名接尸也。引《祭统》者,见贵贱皆有骨,示均之义。云“己所辟除”者,则府史之等不命於君者也。
肤一,离肺一。
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升受,降饮。(献在後者,贱也。祭祀有上事者,贵之,亦皆与旅。)
[疏]注“献在”至“与旅”。
○释曰:公有司献在众宾後,私臣献在兄弟後,故云“献在後者贱也”。云“祭祀有上事者贵之”者,谓众宾兄弟次宾之卑,得献众宾,择取公有司可执事者,谓前举鼎匕载羞从献众宾,择取公有司酬爵之属。如此者,门外在有司群执事中,入门列在东面,为众宾,馀者在门西位也。兄弟虽无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亲故也。私臣献在兄弟後者,职贱,公有司在众宾後,不执事贱於执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贵之。宗人献与旅齿於众宾,则公有司为之佐食,於旅齿於兄弟,则私臣之中择为宾使为佐食也。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于中庭”,注云“佐食,宾佐尸食者”是也。案前宾得献,“荐脯醢,设折俎”,注云:“公有司设之。”及献兄弟荐┵,注云:“私人为之。”与二者皆使执事,云非执事者,以受献者不得自设俎,暂使二者设之,非本执事之人。然则公有司私臣荐俎,皆使徒隶为之与?云“皆与旅”者,上宗人献旅,云齿於众宾,佐食旅,齿於兄弟。是但言献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约之与旅者,亦此二人也。若天子诸侯祭祀,其位无文,此公有司在门西,北面东上,私臣在门东,北面西上。天子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同姓无爵者,在阼阶前西面北上,卿西阶前东面北上。大夫在门东北面,士门西北面,旅食在其後。《少牢》下篇云众宾位在门东,北面。既献,在西阶西南,众宾继上宾而南。天子诸侯之宾,其位或依此与?案《祭统》云:“凡赐爵,召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此不见昭穆位者,主人众兄弟非昭穆乎?故彼注昭穆,犹《特牲》、《少牢馈食之礼》主人之众兄弟也。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君赐之爵,谓若酬之是也。若其有爵者,则以爵序之,何故然也?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则以官,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其献之亦以官,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皆以齿,明尊卑之等”是也。其酬,盖因此位而昭穆得献,盖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献兄弟阼阶上。”注云:“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大夫之宾,尊於兄弟。”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设于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于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此中皆无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无爵者从昭穆,有爵者则以官矣。乡释执事者,贵即众宾无事者公有司、私臣,注《祭统》云“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似众宾不执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谓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为执事。言众宾据尊言,谓之不执事者,或众宾中容有不执事者也。
●卷四十七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疏]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郑《目录》云:“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祢於庙之礼。羊豕曰少牢。少牢於五礼属吉礼。《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别录》第十六。”
○释曰:郑知“诸侯之卿大夫”者,《曲礼下》云:“大夫以索牛。”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为诸侯之卿大夫可知。宾尸是卿,不宾尸为下大夫,为异也。
少牢馈食之礼。(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羊豕曰少牢,诸侯之卿大夫祭宗庙之牲。)
[疏]“少牢馈食之礼”。
○注“礼将”至“之牲”。
○释曰:自此尽“如初仪”,论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云“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者,案《周礼地官充人职》云:“掌系祭祀之牲,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注云:“牢,闲也。必有闲者,防禽兽触。养牛羊曰刍,三月一时节气成。”案《楚语》诸侯卿大夫等虽不得三月,亦皆有养牲之法。故郑据焉。言刍之唯据羊,若豕则曰豢,故《地官槁人职》云:“掌豢祭祀之犬。”《乐记》亦云“豢豕作酒,非以为祸”,不言豕曰豢,文略也。云“羊豕曰少牢”者,对三牲具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称。故《诗公刘》云“执豕於牢”。下经云“上利升牢心舌”,注云:“牢,羊豕也。”是豕亦称牢也。但非一牲即得牢称,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与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日用丁、己。(内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
[疏]“日用丁己”。
○注“内事”至“乃筮”。
○释曰:云“内事用柔日”,《曲礼》文。彼云:“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内事谓冠昏祭祀,出郊为外事,谓征伐、巡守之等。若然,甲丙戊庚壬为刚日,乙丁己辛癸为柔日。今直言丁己者,郑云“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之义故也。云“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举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谋日即筮,是以此文云“日用丁己”,乃云“筮旬有一日”,是别於後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
[疏]“筮旬有一日”。
○注“旬十”至“之己”。
○释曰:知旬十日者,此云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者,除後己之前,通前己为十日,十日为齐,後己日则祭。若然,筮日即齐乃可,故下文筮日即云“乃戒宫”,不云“厥明”也。郑直云“下旬己”、“上旬己”,据用己一日而言。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来月上旬丁。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郑必言来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於庙门之外。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史朝服,左执筮,右抽上卖,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史,家臣,主筮事者。)
[疏]“筮於”至“主人”。
○注“史家”至“事者”。
○释曰:云“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者,此为将筮,故西面。案下文“为期于庙门外,主人门东,南面”,注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为卜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又主人朝服者,为祭而筮,还服祭服。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以此而言,天子诸侯为祭,卜筮亦服祭服。案《司服》云:“享先王则衮冕。”《祭义》云:“易抱龟南面,天子衮冕北面。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是为祭而卜,还服祭服,则诸侯为祭卜筮,服祭服可知。若为他事卜筮,则异於此。《孝经》注云:“卜筮,冠皮弁,衣素积,百王同之,不改易。”《士冠》“主人朝服”注云“尊蓍龟之道”是也。云“史,家臣,主筮事”者,案《杂记》大夫士筮,亦云“史练冠长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荐,进也,进岁时之祭事也。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为谥。《春秋传》曰“鲁无骇卒,请谥与族,公命之以字为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某妃,某妻也。合食曰配。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尚,庶几。飨,歆也。)
[疏]“主人”至“尚飨”。
○注“丁未”至“歆也”。
○释曰:云“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刚日配六阳辰,以五柔日配六阴辰,若云甲子、乙丑之等。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经云“丁亥”者,不能具载,直举一日以丁当亥而言,馀或以己当亥,或以丁当丑,此等皆得用之也。云“《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礼》文。引之证祭用丁亥之义也。云“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郑云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若上旬之内,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内,无亥以配日,则馀阴辰亦用之。故《春秋》宣八年经书:“辛巳,有事於大庙。”文二年经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昭十五年经书:“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桓十四年:“乙亥,尝。”此等皆不独用丁己之日与亥辰也。云“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必须亥者,案《月令》云:“乃择元辰,天子乃耕。”注云:“元辰,盖郊後之吉亥也。”阴阳式法,亥为天仓,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上旬无亥,乃用馀辰也。云“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云“大夫或因字为谥”者,谓因二十冠而字为谥,知者,以某且字者,观德明功。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为谥也。《春秋》者,案隐八年《左氏传》云:“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彼无骇之祖,公子展以展为谥。在《春秋》前,其孙无骇取以为族,故公命为展氏。若然,无骇赐族不赐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为谥,证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为谥也。此经云伯某,是正祭之称也。若时有告请及非常祭祀,则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则聘礼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仆为祝,祝曰“孝孙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无谥,正祭与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与士正祭礼同,则云某子,故《聘礼》记云“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礼无谥,正祭称皇考某子。若士告请之祭,则称且字。故《士虞》记云“尔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卖,左执筮,右兼执卖以击筮。(将问吉凶焉,故击之以动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疏]“史曰”至“击筮”。
○注“将问”至“而神”。
○释曰:云“史曰诺,西面于门西”者,谓既云诺,乃之於门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云“左执筮”,及下云“击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为筮,因名蓍为筮。云“兼执卖”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卖,此经又用右手抽下卖,是二卖兼执之也。云“《易》曰蓍之德圆而神”者,郑彼注云:“蓍形圆,而可以立变化之数,故谓之神也。”引之者,证蓍有神,故击而动之也。
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述,循也。重以主人辞告筮也。假,借也。言因蓍之灵以问之。常,吉凶之占繇。)
[疏]“遂述”至“尚飨”。
○注“述循”至“占繇”。
○释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还,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辞,谓之述命。述命讫,乃连言曰假尔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与述命同为一辞者。对《士丧礼》卜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与即席西面命龟异。异者,郑注云:“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为文也。云“常,吉凶之占繇”者,谓应凶告吉,应吉告凶,则不常。此吉凶之占,依龟之繇辞,繇辞则占龟之长,若《易》之爻辞以占筮也。
乃释卖,立筮。(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
[疏]“乃释卖立筮”。
○注“卿大”至“由便”。
○释曰: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者,《大戴礼》、《三正记》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长,立筮为便。对士之蓍三尺,坐筮为便。若然,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书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卦者,史之属也。卦以木者,每一爻,画地以识之。六爻备,书於版。史受以示主人,退占,东面旅占之。)
[疏]“卦者”至“退占”。
○注“卦者”至“占之”。
○释曰:云“卦者,史之属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属也。云“书於版”者,释经书“卦于木”,木即版也。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经书卦是画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还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则史卖筮,史兼执筮与卦以告于主人:“占曰从。”(从者,求吉得吉之言。)
[疏]注“从者”至“之言”。
○释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问筮,筮而得吉,是从主人本心,故曰“从”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涤,宰命为酒,乃退。(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埽除宗庙。)
[疏]“乃官”至“乃退”。
○注“官戒”至“宗庙”。
○释曰:云“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扫除宗庙”者,此其筮祭日得吉,当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诸官有此数事,此等皆事见於下文,故郑总而言也。
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及,至也。远日,後丁若後己。)
[疏]“若不”至“如初”。
○注“及至”至“後己”。
○释曰:云“远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礼》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则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则止,不祭。以其卜筮不过三也,是以郑云後丁若後己也。
宿。(宿读为肃。肃,进也。大夫尊,仪益多,筮日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
[疏]“宿”。
○注“宿读”至“作羞”。
○释曰:自此尽“改筮尸”,论筮尸宿尸及宿诸官之事。云“大夫尊,仪益多”者,其大夫宿戒两有,士有宿而无戒,是仪略,故云大夫仪多也。此直是仪多,而云益多者,据士尸一宿,下文大夫尸再宿,是仪益多。益多,犹云弥多也。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尸”,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尸”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尸。(皆肃诸官之日,又先肃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
[疏]注“皆肃”至“将筮”。
○释曰:云“皆肃诸官之日”者,解经“宿”是肃诸官之日。云“又先肃尸者”,总解经“前宿一日,宿戒尸”,谓是肃诸官之日,前又先肃尸校一日,当祭前二日也。云“重所用为尸”者,肃诸官唯一肃,尸有再肃,是重所用为尸者故也。云“又为将筮”者,亦是肃之使知祭日当来故也。若然,宿与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若单言戒,嫌同十日。若单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此是初戒尸,云宿戒尸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尸,如筮日之礼。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筮、卦、占如初。(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字尸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
[疏]“明日”至“如初”。
○注“某之”至“士异”。
○释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礼》云“父在不为尸”,注云:“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若然,凡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当讳其名,今对尸,故知不称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为尸名,是生者可称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称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决上篇《特牲》士礼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则戒诸官散齐,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士卑,不嫌,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齐七日耳。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直散齐九日,前祭一日筮尸,并宿诸官致齐也。云“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者,亦是士卑,得与人君同,祭前一日视濯。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故与士异也。云与士异,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与士异,互换省文为义也。
吉,则乃遂宿尸,祝摈。(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祝为摈者,尸,神象。)
[疏]“吉则”至“祝摈”。
○注“筮吉”至“神象”。
○释曰:云“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者,以其诸官一肃,其尸(元缺一字)已宿讫,今筮吉又肃,再肃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後事置於上文者,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後也。云“祝为摈者,尸,神象”者,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摈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摈也。案《特牲》使宗人摈,主人辞,又有祝共传命者,士卑,不嫌,两有,与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摈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时,“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郑注云:“不敢南面当尊。”则大夫之尸尊,尸出门径南面,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门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告尸以主人为此事来肃。)
尸拜,许诺,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尸不拜者,尸尊。)
[疏]注“尸不拜者尸尊”。
○释曰:凡宾主之礼,宾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则遂改筮尸。(即改筮之,不及远日。)
[疏]注“即改”至“远日”。
○释曰: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以日为祭祀之本,须取丁己之类,故须取远日後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须退至後旬,故筮不待远日也。
既宿尸,反,为期于庙门之外。(为期,肃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为期亦夕时也。言既肃尸反为期,明大夫尊,肃尸而已。其为宾及执事者,使人肃之。)
[疏]“既肃”至“之外”。
○注“为期”至“肃之”。
○释曰:自此尽“曰诺乃退”,论宗人请祭期之事。云“为期肃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以其後宿尸,及宿诸官与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为期亦夕时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又下文同日夕时,而云“请期曰羹饪”,是夕时,则此大夫礼为期,亦夕时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肃尸,馀使人肃之者,以经云“宿尸,反”,即云“为期”,明大夫不自肃宾,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肃之”也。
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为期,亦唯尸不来也。)
[疏]注“比次”至“来也”。
○释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长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者,决《特牲》主人门外西面,士卑於属吏,无君道故也。云“为期亦唯尸不来也”者,言亦《特牲》为期时,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此大夫礼,馀宾之等并来,亦唯尸不来,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诺。”乃退。(旦明,旦日质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东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东上。司马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乃退。(、击,皆谓杀之。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
[疏]“明日”至“乃退”。
○注“击”至“属水”。
○释曰:自此尽“东荣”,论视杀视濯之事。案《特牲》视牲与视杀别日,今《少牢》不言视牲,直言、击告备,乃退者,省。此大夫礼,视牲告充,即、击杀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异日矣。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大宰职》云:“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注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视牲与杀别日。案《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既入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诸侯礼杀于门内,此大夫与《特牲》士皆杀于门外者,辟人君。云“击皆谓杀之”者,豕言击,动之使鸣,是视牲也;羊言,谓杀之,是视杀也。大夫视牲、视杀同日,故互见皆有,故郑云击皆谓杀之。又云“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视牲讫即视杀,如乡所解,下言告备,欲见兼有也。云“《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者,此《尚书大传》文。引之者,解司马羊,以其司马火官,还使羊,羊属火故也。案《周礼》郑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马之属官,今不使司空者,诸侯犹兼官,大夫又职职相兼,况士无官,仆隶为司马、司士,兼其职可知,故司士击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雍人,掌割亨之事者。爨,灶也。在门东南,统於主人,北上。羊豕鱼腊皆有灶,灶西有镬。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
[疏]注“雍人”至“告”。
○释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礼饔人职》文。云“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视濯时皆陈之,视讫告,此亦当然。
廪人扌既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为。)
[疏]注“廪人”至“为”。
○释曰:云“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礼地官廪人职》文。以其入仓人,米入廪人故也。云“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职》云:“实二,厚半寸,唇寸,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郑司农云:“无底。”甑以其无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宫扌既豆、笾、勺、爵、觚、觯、几、洗、篚,于东堂下,勺、爵、觚、觯,实于篚。卒扌既,馔豆、笾与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设洗于阼阶东南,当东荣。(放犹依也。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也。)
[疏]“司宫”至“东荣”。
○注“放犹”至“器也”。
○释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郑注云:“不言,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扌既,则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东堂下,故继觚觯连言之,其实不扌既也。云“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宫筵神席於奥,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郑云摄官。案《内则》郑注云“诸侯兼官”者,彼对天子,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兼六卿,此则大夫对诸侯,诸侯具官,大夫摄官也。
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
○注“鱼腊”至“於牲”。
○释曰:自此尽“箪巾于西阶东”,论鼎及豆笾盘等之事。云“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陈鼎”,郑注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陈鼎者。《周礼》甸人“掌供薪与亨爨”,联职相通,是以诸侯无亨人,故甸人陈鼎。此大夫又无甸人,故使雍人与亨人联职,故《亨人》云“职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云鱼腊从羊,肤从豕者,上文扌既鼎时,郑云“羊豕鱼腊皆有灶”,今陈鼎宜各当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云鱼腊从羊,肤从豕也,其实羊、豕、鱼、腊各有镬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鱼腊皆有灶,案《士虞礼》云:“侧亨於庙门外之右,东面。”鱼腊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士之鱼腊皆有爨,则大夫鱼腊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鱼腊皆有灶也。
司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升犹上也。上右胖,周所贵也。髀不升,近窍,贱也。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并,亻并也。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并之,以多为贵。举肺一,尸食所先举也。祭肺三,为尸、主人、主妇。古文胖皆作辩,髀皆作脾。今文并皆为亻并。)
[疏]“司马”至“一鼎”。
○注“升犹”至“为亻并”。
○释曰:上十一体言一者,见其体也。下言“皆二骨”,以并见一体皆有二骨也。云“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胁是也。故《特牲》记云尸俎“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也。”明代胁最在前也。脊先前,胁先後者,取纟争屈之义。若然,脊以前为正,其次名廷,却後名横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横者,取阔於廷。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义取称焉。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尸举牲体,则胁、肩、胳为纟争。故郑注《特牲》云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故尸举牲体如纟争也。案下注云“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犹器之纟争也。若纟争,则不得见尊卑。若以尊卑升,复不得见纟争。两注似乖者,凡牲体四支为贵,故先序肩、臂、、专、胳为上,是尊;然後序脊、胁於下,是卑。次应先言正胁,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义也。但所序骨体各有宜,不可准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贵,序在下者,肠胃及肺在内,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当以肠内自为先後之次也。云“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为贵”者,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知二骨,据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记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胁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据脊胁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豕无赐胃,君子不食溷腴。)
[疏]注“豕无”至“溷腴”。
○释曰:云“君子不食溷腴”,《礼记少仪》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秽。”故《乐记》注云:“以谷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
[疏]注“伦择”至“美者”。
○释曰:知“胁革肉”者,下文云“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
司士又升鱼、腊,鱼十有五而鼎,腊一纯而鼎,腊用麋。(司士又升,副ヘ者。合升左右胖曰纯。纯犹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释曰:云“司士又升,副ヘ者”,谓是第三俎,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知者,以下经云“司士三人升鱼、腊、肤”,则此豕、鱼、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时,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云ヘ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郑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贰。”则此云ヘ,亦副之别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ヘ也。
卒┵,皆设扃,乃举,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乡内相随。古文皆为密。)
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同於,皆有幂,С有玄酒。(房户之,房西室户东也。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古文С皆作庑,今文作幂。)
[疏]“司宫”至“玄酒”。
○注“房户”至“作幂”。
○释曰:云“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者,此决《特牲》用於仍云禁,此改名曰於,是优尊者,若不为神戒然。《乡饮酒》虽是大夫礼,犹名斯禁者,寻常饮酒,异於祭祀也。
司宫设水于洗东,有斗。设篚于洗西,南肆。(斗,[A179]水器也。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
[疏]“司宫”至“南肆”。
○注“斗[A179]”至“此也”。
○释曰:云“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者,言凡,总《仪礼》一部内用水者,皆须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斗为之。郑言礼在此者,以《士冠礼》直言“水在洗东”,《士昏礼》亦直言“水在洗东”,《乡饮酒》、《特牲》记亦云,然皆不言器,亦不云有斗,其《燕礼》、《大射》虽云水,又不言有斗,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沃盥用斗,其礼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义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馈之设,实豆、笾之实。(改,更也。为实之更之,威仪多也。如馈之设,如其陈之左右也。馈设东面。)
[疏]“改馔”至“之实”。
○注“改更”至“东面”。
○释曰:前司宫扌既豆笾讫,馔豆笾放於西方,今欲实之,乃更设豆笾於房中,南面,如馈之礼东面设。然者,此大夫礼,威仪多,决《特牲》士礼视濯时,豆笾在东房,至实豆笾时,直云“豆笾陈於房中如初”。郑云“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处,因而实之,是士礼威仪略也。
小祝设、与箪、巾于西阶东。(为尸将盥。)
[疏]“小祝”至“阶东”。
○注“为尸将盥”。
○释曰:案《特牲》直云:“尸盥,水实于中,箪巾在门内之右。”不言其人,未闻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西面。(为将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
○注“为将祭也”。
○释曰:自此尽“革顺”,论祭时将至,布设举鼎匕载之事。
司宫筵于奥,祝设几于筵上,右之。(布陈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谓之奥,席东面近南为右。)
[疏]“司宫”至“右之”。
○注“布陈”至“为右”。
○释曰:案《特牲》云“祝筵几”,郑云:“使祝接神。”此使司宫者,此大夫礼,异於士,故司宫设席,祝设几。大夫官多,故使两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设几也。
主人出迎鼎,除。士盥,举鼎,主人先入。(道之也。主人不盥不举。)
[疏]注“道之”至“不举”。
○释曰:此决《特牲》主人降及宾盥,士礼自举鼎,此大夫尊,不举,故不盥也。
司宫取二勺于篚,洗之,兼执以升,乃启二尊之盖幂,奠于於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二尊,两С也。今文启为开,古文柄皆为枋。)
[疏]“司宫”至“南柄”。
○注“二尊”至“为枋”。
○释曰:云“二尊,两С”者,即上“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是也。知二勺两尊用之者,玄酒虽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入。(相,助。)
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肤为下,以其加也。南于洗西,陈於洗西南。)
[疏]“陈鼎”至“东枋”。
○注“肤为”至“西南”。
○释曰:此云“肤为下”,门外陈鼎时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肤者豕之实,前陈鼎在门外时,未有俎,据鼎所陈则肤在鱼上。今将载於俎,设之最在後,故须分别之也。云“肤为下,以其加”者,以羊无别俎,而豕有肤俎,故谓之加,以加为下也。云“南于洗西,陈于洗西南”者,洗当东荣近东也。其陈鼎,鼎当东序,则近西也。而言南于洗西,则鼎陈于洗西,稍近南,东西不得与洗相当也。
俎皆设于鼎西,西肆。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斤俎在北,将先载也。异其设文,不当鼎。)
[疏]“俎皆”至“西肆”。
○注“斤俎”至“当鼎”。
○释曰:云“异其设文,不当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斤俎在羊俎北”,不继鼎,明不当鼎也。若继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宾就主人,皆盥于洗,长匕。(长匕者,长宾先,次宾後也。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亲临之。古文匕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载于斤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没。其载于斤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斤,横之。皆如初为之于爨也。(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载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绝也。勿没,为其分散也。斤之为言敬也,所以敬尸也。《周礼》祭尚肺,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为寸刂。)
[疏]“佐食”至“爨也”。
○注“牢羊”至“为寸刂”。
○释曰:言“皆如初为之于爨也”者,经言此者,以前肤鼎时不见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云皆如初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即是未入鼎时,则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时先制之,是以虽出爨,亦得为皆如初爨也。云“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乡党》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为食正也。云“斤乏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云“斤之为言敬也”,言“所以敬尸也”。云“《周礼》祭尚肺”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礼法祭肺,而此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记郑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若然,舌之所尝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迁斤俎于阼阶西,西缩,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载右胖,髀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肩、臂、、专、骼,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升之以尊卑,载之以体次,各有宜也。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
[疏]“佐食”至“在上”。
○注“升之”至“於此”。
○释曰:升羊载右胖者,准例实鼎曰升,实俎曰载。今实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载俎、升载两言之也。但此经所载,牲体多少一依上文。升鼎不异而重序之者,以其载俎之时,恐与入鼎时多少有异,故重序之。举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时,直言举肺一、祭肺三,不言长短。上所以不言长短者,以其入鼎时二者未制,故不辩长短,至此载俎,乃制长短及切之,故具辩之也。若然,上升鼎时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杂乱,是以升俎乃制之。若然,心舌未升鼎时,己午割切没,不言至载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体殊异,不杂乱,故俎乃一辩之而已。云肩臂专胳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俎有上下,犹牲体有前後,故肩、在上端,专、胳在下端,脊、胁、肺在中。其载之次序,肩、臂、、正脊、廷脊、横脊、代胁、长胁、短胁、肺、胃、肠、膊、胳也。云“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云“载之以体次”者,俎法,四体尊於脊胁,即经四体在两端,脊胁肺在中者,故云“各有宜也”。云“拒读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传》昭二十五年云:“季后阝之鸡斗,季氏介其鸡。”服氏云:“捣芥子播其鸡羽。”郑氏云:“介甲,为鸡著甲。”又云“后阝氏为之金距”,注云:“金距,以金踏距。”今郑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后阝氏之距,而云介距之距也。引之者,彼距在鸡足为距,此俎距在俎为横也,是以云俎距胫中当横节也。案《明堂位》云:“俎,有虞氏以完,夏后氏以,殷以具,周以房俎。”注云:“完,断木为四足而已。之言{厥足}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彼注云“《周礼》谓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是距为俎,足中央横者也。此言俎距胫中当横节者,案《明堂位》“夏后氏以”,谓中足之横。下仍有殷之具,谓横,下仍有曲桡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谓四足下更有跗。郑云“上下两,有似於堂房”,是横下更有二事,故言胫中当横节也。云“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者,案此经即折前体肩、臂、两相为六,後体专、胳两相为四,短胁、正胁、代胁两相为六,脊有三,总为十九体。唯不数觳二,通之为二十一体。二觳,正祭不荐於神尸,故不言。是牲体之数备於此。言及载备於此者,上经云“升於鼎”,此经云“载於俎”,是其及载备於此也。
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
[疏]“下利”至“进下”。
○注“进下”至“相见”。
○释曰:云“进下,变於食生也”者,决《公食大夫》、《乡饮酒》牲体皆进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此言进末,末为终,谓骨之终,食鬼神法,故云变於食生也。云“所以交於神明”(元终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云“不敢以食道”,《檀弓》文。云“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者,羊次其体,即上终“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体。言互相见者,羊言体,亦进下,豕言进下,亦次其体也。
司士三人,升鱼、腊、肤。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
[疏]注“右首”至“进尾”。
○释曰: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者,凡载鱼为生人,首皆向右,进鳍。其祭祀亦首皆在右,进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陈设在地,地道尊右故也。鬼神进腴者,腴是气之所聚,故祭祀进腴也。生人进鳍者,鳍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云:“鱼七,缩俎寝右。”郑注云“右,首也,寝右,进鳍也。乾鱼近腴,多骨鲠”是也。云“《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引之者,欲见正祭与傧尸载鱼礼异,又与生人食礼不同。以其尸之礼,上大夫载鱼横之,於人为缩,於俎为横。既见乾鱼,则进首可知。复取《少仪》者,濡鱼进尾,见与乾鱼异。《有司彻》进首,是上大夫绎祭傧尸之礼,有乾鱼横於俎,宜进其首。则《少仪》羞濡鱼者,是天子诸侯绎祭可知。以其天子诸侯绎祭,乾湿皆有,乾鱼则进首,鲜鱼则进尾。必知是天子诸侯绎祭者,以其大夫傧尸云“加无祭”,《少仪》云“祭无”,又与傧尸加无祭於上同,故知义然也。
腊一纯而俎,亦进下,肩在上。(如羊豕。凡腊之体,载礼在此。)
[疏]注“如羊”至“在此”。
○释曰:以其诸经唯有腊文,无升载之事,唯有此经所载之法,故云载礼在此也。
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亦者,亦其骨体。)
[疏]注“列载”至“骨体”。
○释曰:云“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者,解经革顺也。载革顺,谓以此肤之体,相次而作,行列以肤革相顺而载也。云“亦者,亦其骨体”者,上牲体横载,文不明,故举肤亦横载以明之。此肤言横,则上羊豕骨体亦横载可知也。
●卷四十八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卒┵,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自阼阶。祝先入,南面。主人从,户内西面。(将纳祭也。)
[疏]“卒┵”至“户内西面”。
○注“将纳祭也”。
○释曰:自此尽“主人又再拜稽首”,论先设置为阴厌之事也。
主妇被锡,衣移袂,荐目东房,韭菹、醢,坐奠于筵前。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衣移袂,执葵菹、蠃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遂受,陪设于东,韭菹在南,葵菹在北。主妇兴,入于房。(被锡,读为{髟皮}{髟易}。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为饰,因名{髟皮}{髟易}焉。此《周礼》所谓次也。不纟丽笄者,大夫妻尊,亦衣绡衣,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尺八寸。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葵菹在纟争。今文锡为纟易,蠃为蜗。)
[疏]“主妇被锡衣”至“入于房”。
○注“被锡”至“为蜗”。
○释曰:云“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者,此被锡移袂与主妇同,既一人与主妇同,则其馀不得如主妇,当与士妻同,纟丽笄绡衣。若士妻与妇人助祭一皆纟丽笄绡衣,以绡衣下更无服,服穷则同。故《特牲》云“凡妇人助祭者同服”是也。云“被锡读为{髟皮}{髟易}”者,欲见{髟易}取人发为之之义也。云“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为饰,因名{髟皮}{髟易}焉”者,此解名{髟皮}{髟易}之意。案哀公十七年《左传》说卫庄公登城望戎州,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吕姜┶。是其取贱者发为{髟皮}{髟易}之事也。云“此《周礼》所谓次也”者,案《周礼追师》云掌王后以下副编次。三翟者,首服副,鞠衣衤衣,首服编,禄衣,首服次。郑彼注:“副,首饰,若今步摇。编,编列发为之,若今假。次,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髟皮}{髟易}。”郑云所谓{髟皮}{髟易}者指此文也。是彼此相晓也。云“不纟丽笄者,大夫妻尊”者,此决《特牲》主妇纟丽笄,士妻卑故也。云“亦衣绡衣”者,亦如《特牲》士妻主妇绡衣也。绡衣者,六服外之下者。云“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妻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袂尺八寸”者,士妻之袂二尺二寸,尺二寸,三分益一,故三尺三寸,袂尺八寸也,故《内司服》注亦为此解也。或云衣三尺三寸,或云袂,俱合义,是以《丧服》记云“亦名袂为衣也”。云“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者,案《周礼醢人职》:“朝事之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彼天子八豆,今大夫取二豆为馈食,用之丰大夫礼故也。若然,葵菹、蠃醢亦天子馈食之豆,今大夫用之,郑不言者,彼馈食当其节,天子八豆,此大夫取二而已,故不须言之。云“葵菹在纟争”者,以其韭菹在南,醢在北,今於次东,葵菹在北,蠃醢在南,是其纟争次之也。
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司士三人执鱼、腊、肤俎,序升自西阶,相从入。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相,助也。)
主妇自东房执一金敦黍,有盖,坐设于羊俎之南。妇赞者执敦稷以授主妇,主妇兴受,坐设于鱼俎南;又兴受赞者敦黍,坐设于稷南;又兴受赞者敦稷,坐设于黍南。敦皆南首。主妇兴,入于房。(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龟有上下甲。今文曰:主妇入于房。)
[疏]“主妇”至“于房”。
○注“敦有”至“于房”。
○释曰:“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知有此义者,以其经曰“敦南首”,明象龟虫兽之形,故云首。知象龟者,以其盖形龟象故也。云“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者,案《周礼梓人》云“外骨,内骨,以ㄕ鸣者,以胸鸣者”之类,郑云:“刻画祭器,博庶物也。”又《周礼司尊彝》有鸡彝之等,是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也。云“龟有上下甲”者,欲言此敦盖取象之意,以龟有上下甲,故敦盖象之,是亦取其类也。敦盖既象龟,明簋亦象龟为之,故《礼器》云:“管仲镂簋,朱。”注云:“谓刻而饰之。大夫刻为龟耳,诸侯饰以象,天子饰以玉。”言以玉饰之,还依大夫象形为饰也,天子则簋敦兼有。《九嫔职》云:“凡祭祀赞玉。”注云:“玉、玉敦,受黍稷器。”是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特牲》云:“佐食分簋。”注云:“为将。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则同姓大夫亦用簋。《特牲》、《少牢》用敦者,异姓大夫士也。《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琏,殷之六瑚,周之八簋。”郑注云:“皆黍稷器,制之异同未闻。”案《周礼舍人》注:“圆曰簋。”《孝经》注直云“外方曰簋”者,据而言。若然,云未闻者,据殷已上未闻,周之簋则闻矣。故《易损卦》云:“二簋可用享。”注云:“离为日,日圆。巽为本,木器象”,是其周器有闻也。《孝经纬钩命决》云:“敦规首上下圆相连,簋上圆下方,法阴阳”,是有闻而郑云未闻者,郑不信之故也。
祝酌,奠,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盖,二以重,设于敦南。(酌奠,酌酒为神奠之,後酌者,酒尊,要成也。《特牲馈食礼》曰:“祝洗,酌奠,奠于南。”重累之。)
[疏]注“酌奠”至“累之”。
○释曰:“酌奠,酌酒为神奠之”者,以其迎尸之前,将为阴厌,为神不为尸,故云为神奠之也。云“後酌者,酒尊,要成也”者,上经先设馀馔,此经乃酌者,酒尊物设馔要由尊者成,故後设之也。引《特牲》者,酌奠之处,当在南,此经不言,故引为证也。云“重累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当重累於敦南,却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主人又再拜稽首。(羊曰柔毛,豕曰刚鬣。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春秋传》曰:奉粢曰“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
[疏]注“羊曰”至“丰也”。
○释曰:云“羊曰柔毛,豕曰刚鬣”,《下曲礼》文。羊肥则毛柔濡,豕肥则鬣刚也,彼注云:“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证黍稷大和之义。案彼《左氏》桓六年传文:“楚武王侵随,使章求成焉,军於瑕以待之,随人使少师入楚军。董成楚以羸师而纳少师,少师还,请追楚师。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肥盾,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盾’,谓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则此之所言随季梁辞也。
祝出,迎尸于庙门之外。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特牲馈食礼》曰:“尸入,主人及宾皆辟位,出亦如之。”祝入门右者,辟尸盥也,既则後尸。)
[疏]注“主人”至“後尸”。
○释曰:自此尽“牢肺正脊加于斤”,论尸入正祭之事。云“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者,《礼记》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尸。尸在庙门外为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引《特牲》者,尸出入时,主人与宾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尸也。云“既则後尸”者,下经云“祝延尸,尸升自西阶,入,祝从”,注云:“由後诏相之曰延。”是後尸者也。
宗人奉,东面于庭南。一宗人奉水,西面于东。一宗人奉箪巾,南面于北。乃沃尸,盥于上。卒盥,坐奠箪,取巾,兴,振之三,以授尸,坐取箪,兴,以受尸巾。(庭南,没ニ。)
[疏]注“庭南没ニ”。
○释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没尽门屋ニ,近门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尸入门北面盥”,继门而言,即亦此没ニ者也。
祝延尸,尸升自西阶,人,祝从。(由後诏相之曰延。延,进也。《周礼》曰大祝相尸礼。祝从,从尸升自西阶。)
[疏]“祝延”至“祝从”。
○注“由後”至“西阶”。
○释曰:《周礼》曰大祝相尸礼者,案职云“相尸礼”,注云“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祝接神,先入宜也。)
尸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户内,祝在左。(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祝从尸,尸即席,乃居主人左。)
[疏]注“主人”至“人左”。
○释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从尸後诏侑之,故在尸後。主人前及尸,即筵主人与祝西面,则主人尊故也。云“祝从尸,尸即席,乃却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尸答拜,遂坐。(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尸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有不啐奠,不尝,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也。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所谓曲而杀。)
[疏]“祝主”至“遂坐”。
○注“拜妥”至“而杀”。
○释曰:案《尔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云尸“啐酒,告旨,主人拜,尸答拜,祭尝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经云“答拜逐坐”,故郑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有不啐奠,不尝,不告旨”也。大夫之礼尸弥尊,故无三事。《特牲》所云尝,谓尝豕。此不尝,谓不尝豕也。知非不尝羊者,案下云“尝羊”,故知不尝豕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无告也。言“弥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尝,不告者,是弥尊也。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而孝荐之飨。”是士贱不嫌,得与人君同。大夫尊,嫌与人君同,故初不飨,後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也。云“所谓曲而杀”者,《礼器》文,彼注云:“谓若父在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为证。若然,曲而杀,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未有事也。堕祭,尔敦,官各肃其职,不命。)
[疏]注“未有”至“不命”。
○释曰:云“未有事也”者,释祝反南面也。云“堕祭,尔敦”,文在下经。“官各肃其职,不命”者,言祝无事之义。案宿诸官各肃其事,不须命,故祝得反南面。
尸取韭菹,辩扌Й于三豆,祭于豆。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与黍以授尸。尸受,同祭于豆祭。(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俎豆之祭也。黍稷之祭为堕祭,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今文辩为遍。)
[疏]注“牢羊”至“为遍”。
○释曰:云“黍稷之祭为堕祭”者,肺与黍稷俱得为堕,故《周礼守祧职》:“既祭,则藏其堕。”堕中岂不能兼肺,肺与黍稷俱祭于菹上。上既藏之,明肺与黍稷器不动,人就器减取之,故特得堕名。举肺则全取,因上绝之,不得堕称,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云“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谓阴厌是神食,後尸来即席食,尸鬼神之馀,故尸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为尊也。
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上佐食尔上敦黍于筵上,右之。(尔,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尸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疏]“上佐”至“右之”。
○注“尔近”至“相因”。
○释曰:《曲礼》云:“饭黍无以箸。”是古者饭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动,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尸食也。云“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举尸牢肺时,坐而取之,兴以授尸,不因此坐取肺,即尔敦黍,明更坐尔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云“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後皆黍稷连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虚陈而不食。不言尔之者,文不具,其实亦尔之也。
主人羞斤俎,升自阼阶,置于肤北。(羞,进也。斤,敬也。亲进之,主人敬尸之加。)
[疏]“主人”至“肤北”。
○注“羞进”至“之加”。
○释曰:《郊特牲》训斤为敬,今此主人亲进之,故郑云敬尸之加,以其为尸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肤从豕俎,故斤在腊北,此五俎有肤俎,故斤在肤北。
上佐食羞两,取一羊于房中,坐设于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于房中以从,上佐食受,坐设于羊之南,皆Ρ,皆有四。尸扌及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尝羊。(Ρ,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疏]“上佐”至“羊”。
○注“Ρ菜”至“有滑”。
○释曰:Ρ菜者,菜是地之Ρ。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记云“Ρ,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举,(举,牢肺正脊也。先饮啖之,以为道也。)
[疏]“食举”。
○注“举牢”至“道也”。
○释曰:此食举在羞斤之下,《特牲》食举在羞斤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举下乃云“羞斤俎”者,是其正以食举。後尸即哜之属,即加於斤俎,故食举後即进斤是正也。此食举不在羞斤之上,上佐食羞羹,尸祭讫,乃得食举,故退食举在祭之下。又不退羞斤在食举下者,由主人敬尸,故不退在下也。《特牲》尔敦下设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为神,直是为尸者,故此不言傧,尸乃有也。云“举,牢肺正脊也”者,上文云“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尸受祭肺明。今食先云食举,是上牢肺正脊也。云“先食啖之,以为道也”者,案《特牲》:“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注“肺,气之主也。脊,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是也。
三饭。(食以黍。)
[疏]“三饭”。
○注“食以黍”。
○释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尔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举尸牢,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正胁也。古文为肝。)
[疏]注“正胁也”。
○释曰:上文序体先言短胁,次言正胁,则正胁在中,上食举是正脊,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胁也。《特牲》云“食”,郑注“为长胁也”。彼记序九体,有长胁无代胁者,案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故与此异也。
上佐食羞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设于荐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无熏尧者,尚牲不尚味。)
[疏]“上佐”至“之北”。
○注“设于”至“尚味”。
○释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尧。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无熏尧也。
尸又食,食。上佐食举尸一鱼,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横之。(又,复也。或言食,或言饭。食,大名。小数曰饭。鱼横之者,异於肉。)
[疏]“尸又”至“横之”。
○注“又复”至“於肉”。
○释曰:云“食,大名”者,以其《论语》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数曰饭”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饭、五饭、九饭之等,据一口谓之一饭,五口谓之五饭之等,据小数而言,故云小数曰饭也。云“鱼横之者,异於肉”者,鱼在俎缩,肉在俎则横,其同在斤,俎仍横之。鱼本缩,今则横矣,与牲体异,故云鱼横异於肉也。必知肉在斤仍横者,但言加于斤,不云缩,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大夫不傧尸者,於此时亦当设大羹,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腊肩,尸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斤。(腊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别举鱼腊,崇威仪。)
[疏]注“腊鱼”至“威仪”。
○释曰:云“腊(元缺起此)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举兽鱼,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体足可举,故腊鱼一举以略之。云“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者,以腊如牲骨,但举一肩,肩尊,以为终取其成义,牲体举肩为终。云“别举鱼腊,崇威仪”者,《特牲》云:“尸三饭,佐食举兽,鱼一,亦如之。尸又三饭,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举肩及兽鱼如初。”兽鱼常一时同举,而此兽鱼别举,大夫之礼,故云崇威仪。案《特牲》先举腊後鱼,此《少牢》後举腊者,彼《特牲》三俎,腊皆三举,故後举鱼。此《少牢》腊鱼皆一举,故使腊在後肩,取其终义故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牢骼,如初。(如举也。)
又食,(不举者,卿大夫之礼,不过五举,须侑尸。)
[疏]注“不举”至“侑尸”。
○释曰:云“五举”者,举牢肺一也,又举牢二也,又举一鱼三也,又举腊肩四也,又举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礼五举也。
尸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实犹饱也。祝既侑,复反南面。)
[疏]注“侑劝”至“南面”。
○释曰: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者,此决《特牲》九饭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尸饱。若其重侑,则嫌相亵。《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礼九饭,纵更亦不饱,故不更。此大夫礼十一饭,更则饱,故有更。是以使祝独侑,与主人更之义。云“祝既侑,复反南面”者,户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尸席北,祝无事之位,今侑讫,亦复尸北,南面位也。此与《特牲》皆有尸饭法,天子诸侯亦当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云“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劝尸食而拜。”若然,士三饭即告饱而侑,大夫七饭告饱而侑,诸侯九饭告饱而侑,天子十一饭而侑也。
尸又食,上佐食举尸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四举牢体,始於正脊,终於肩,尊於终始。)
[疏]注“四举”至“终始”。
○释曰:正脊及肩,此体之贵者,故先举正脊为食之始,後举肩者为食之终,故云“尊於终始”。
尸不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祝当赞主人辞。)
[疏]注“祝当赞主人辞”。
○释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从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亲疏之宜。)
[疏]注“祝言”至“之宜”。
○释曰:云“亲疏之”者,云祝言而不拜者,疏也;云主人不言而拜者,亲也。事相成,故云“亲疏之宜”也。
尸又三饭。(为祝一饭,为主人三饭,尊卑之差。凡十一饭,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言受者,尸授之也。尸授牢而实举干俎豆,食毕,操以授佐食焉。)
[疏]注“言受”至“食焉”。
○释曰:此案上文初食举谓正脊与牢肺,不言置举之所。下文即言“三饭,上佐食举尸牢,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至此尸十一饭後,乃言“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者,是却本,初食约《特牲》举肺脊,其时尸实举于菹豆。今尸食毕,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斤,故言“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尸。尸拜受,主人拜送。(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古文作酌。)
[疏]注“犹”至“作酌”。
○释曰:自此尽“折一肤”,谓主人尸之事。云“犹羡也”者,取饶羡之义,故以为乐之也。
尸祭酒,啐酒。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羞,进也。缩,从也。盐在肝右,便尸扌Й之。古文缩为蹙。)
[疏]注“羞进”至“为蹙”。
○释曰:云“盐在肝右,便尸扌Й之”者,盐在肝右,据宾长西面,手执而言,尸东面,若至尸前,盐在尸之左,尸以右手取肝,乡左(元缺止此)扌Й之,是其便也。
尸左执爵,右兼取肝,扌Й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尸爵,尸答拜。(兼,兼羊、豕。)
祝酌受尸,尸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主人受酢酒,侠爵拜,弥尊尸。)
[疏]注“主人”至“尊尸”。
○释曰:云“弥尊尸”者,此《少牢》与《特牲》尸酢主人,使祝代尸酌者,已是尊尸。今主人拜受讫,又拜为侠拜,是弥尊尸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绥祭。(绥,或作ソ。ソ读为堕。将受嘏,亦尊尸馀而祭之。古文堕为斤。)
[疏]注“绥或”至“为斤”。
○释曰:经中绥是车绥,或有《礼》本作ソ者,故亦读从《周礼守祧》:“既葬,则藏其堕。”取堕减之义也。云“将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时,先堕祭,是以佐食授黍稷,与主人为堕礼。
主人佐执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兴,遂啐酒。(右受佐食,右手受堕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尸与主人为礼也。尸恒坐,有事则起。主人恒立,有事则坐。)
[疏]注“右手”至“则坐”。
○释曰:云“尺常坐,有事则起。主人常立,有事则坐”者,案《礼器》云:“周坐尸。”《曲礼》云:“立如齐。”郑云:“齐,谓祭祀时。”则是尸常坐,主人祭时则常立。经云“坐祭之”,谓堕祭尸馀是尸与主人为礼,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尸答主人拜乃立,是尸有事则起也。
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命祝以嘏辞。)
[疏]注“命祝以嘏辞”。
○释曰:谓命祝使出嘏辞,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犹传也。来读曰,,赐也。耕种曰稼。勿犹无也。替,废也。引,长也。言无废止时,长如是也。古文嘏为格,禄为福,眉为微,替为,或为<至>。<至>、替,声相近。)
[疏]“卒命”至“引之”。
○注“嘏大”至“相近”。
○释曰:云“嘏,大也”者,《郊特牲》云:“嘏,长也,大也。”故郑云“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尸亲嘏主人,此尸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尸尊,故不亲嘏,《特牲》无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兴,再拜稽首,兴,受黍,坐振祭,哜之,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执爵以兴,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诗犹承也。实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犹小也。出,出户也。宰夫,掌饮食之事者。收敛曰啬,明丰年乃有黍稷也。复尝之者,重之至也。纳犹入也。古文挂作卦。)
[疏]“主人”至“诸内”。
○注“诗犹”至“作卦”。
○释曰:云“出,出户也”者,以主人位在户内西面,今云出,故知是出户也。此宰夫以笾受啬,大夫之礼,《特牲》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彼士礼,与大夫异也。案《春官郁人》云:“大祭祀,与量人受举之卒爵而饮之。”郑云:“,受福之嘏。声之误也。王尸,尸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馈食礼》:主人受嘏,诗怀之。卒爵,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乃还,献祝。此郁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时也。”是王受嘏与大夫同也。案《楚茨》诗:“既齐既稷,既匡既敕。”注云:“嘏之礼,祝遍取黍稷牢肉鱼扌需於醢,以授尸。孝孙前就尸受之,天子使宰夫受之,以筐祝则释嘏辞以敕之。”天子嘏辞与大夫同也。云“复尝之者,重之至也”者,前已哜之,是已尝。今复言尝,是重受,福之至也。《特牲》不言复尝者,文不具也。
主人献祝,设席南面。祝拜于席上,坐受。(室中迫狭。)
[疏]“主人”至“坐受”。
○注“室中迫狭”。
○释曰:言迫狭,大夫士庙室也,皆两下五架,正中曰栋,栋南两架,北亦两架。栋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栋北一架为室,南壁而开户,即是一架之开,广为室,故云“迫狭”也。必知栋北一架後乃为室者,《昏礼》主人筵宾升自西阶,“当阿东面致命”,郑云:“阿,栋也。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栋北乃有室也。
主人西面答拜。(不言拜送,下尸。)
[疏]“主人西面答拜”。
○注“不言拜送下尸”。
○释曰:上主人尸,尸拜受,主人拜送。今主人献祝,祝拜受,主人答拜。拜送礼重,答拜礼轻,今言答拜,故云“不言拜送,下尸”也。
荐两豆菹、醢。(葵菹、蠃醢。)
[疏]“荐两豆菹醢”。
○注“葵菹蠃醢”。
○释曰:知者,上云“韭菹醢”,郑云:“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上亦云葵菹、蠃醢,是馈食之豆,当馈食之节,是其常事,故不言丰大夫之礼,今祝用之,亦其常事,故知用“葵菹、蠃醢”也。
佐食设俎,牢髀,横脊一、短胁一、肠一、胃一、肤三、鱼一,横之,腊两髀属于尻。(皆升下体,祝贱也。鱼横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腊两髀属于尻,尤贱,不殊。)
[疏]注“皆升”至“不殊”。
○释曰:言“升下体”者,髀与短胁、横脊皆羊、豕之下体,属于尻,又腊之下体,为祝贱故也。云“鱼横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者,以其鱼犹在俎,缩载,今横者,为四物共俎,横而殊之也。缩其七物而云四物者,据羊、豕、鱼、腊,故云四物也。云“尤贱”者,羊、豕体不属於尻,以腊用左、右胖,故有两髀。言髀属于尻,尻在中,谓髀与尻相连属,不殊,是尤贱也。周祝贱,常连之也。
祝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祝祭俎,(大夫祝俎无肺,祭用肤,远下尸。不哜之,肤不盛。)
[疏]“祝取”至“祭俎”。
○注“大夫”至“不盛”。
○释曰:云“大夫祝俎无肺,祭用肤,远下尸”者,案《特牲》尸俎有祭肺、离肺,祝俎有离肺,无祭肺,是下尸。今大夫尸俎亦皆有祝,则离肺、祭肺俱无,是远下尸也。云“不哜之,肤不盛”者,决离肺祭讫,哜之,加于俎。今以无肺祭,不盛故也。凡肤皆不齐,独於此言之者,以其以肤替肺,肺则哜,此则不哜,故须言之也。
祭酒,啐酒。肝牢从。祝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不兴,加于俎,卒爵,兴。(亦如佐食授爵乃兴,不拜既爵,大夫祝,贱也。)
[疏]注“亦如”至“贱也”。
○释曰:“亦如佐食授爵乃兴”者,此经直云“卒爵兴”,不云“授爵”,故特明之。案下文主妇献祝,祝卒爵,坐授主妇爵。主妇又献二佐食,二佐食坐授主妇爵,主妇献祝与献二佐食同,明主人献祝,祝授主人爵,亦与二佐食同可知。云“不拜既爵,大夫祝,贱也”者,此决《特牲》:“祝卒角拜,主人答拜。”以士卑,故祝不贱。此大夫尊,故祝贱,不拜既爵也。
主人酌献上佐食。上佐食户内牖东北面拜,坐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坐授爵,兴。(不啐而卒爵者,大夫之佐食贱,礼略。)
[疏]注“不啐”至“礼略”。
○释曰:《特牲》士之佐食亦啐,大夫佐食贱,礼略。天子诸侯礼虽亡,或可对天子诸侯佐食啐,乃卒爵,贵故也。
俎设于两阶之,其俎:折,一肤。(佐食不得成礼於室中。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而无荐,亦远下尸。)
[疏]“俎设”至“一肤”。
○注“佐食”至“下尸”。
○释曰:云“有┵而无荐,亦远下尸”者,有┵即经俎实是也,无荐谓无菹醢也。既无肺,已是下尸,又无荐,是远下尸也。
主人又献下佐食,亦如之。其┵亦设于阶,西上,亦折,一肤。(上佐食既献则出,就其俎。《特牲》记曰佐食“无事则中庭北面”,谓此时。)
有司赞者取爵于篚以升,授主妇赞者于房户。(男女不相因。《特牲馈食礼》曰:“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
[疏]“有司”至“房户”。
○注“男女”至“于篚”。
○释曰:云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亚献祝献尸与佐食之事。此直云有司“授妇赞者于房”,案《礼记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此经虽不言受以篚,及奠於地之事,亦当然也。云“男女不相因”者,案《特牲》:“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升,入复位讫,主妇乃洗爵于房,酌亚献尸。”是不相因爵也。引《特牲》者,证男女不相因爵,主妇不取此爵也。
妇赞者受,以授主妇。主妇洗于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献尸。(入户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献者,当侠拜也。《昏礼》曰:“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注“入户”至“东隅”。
○释曰:云“入户西面拜,由便也”者,下注云:“此拜於北,则上拜於南矣,由便也。”云“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者,案《特牲》“主妇北面拜”,注云:“北面拜者,辟内子也。”则是士妻卑,不嫌,得北面与人君夫人同也。
尸拜受。主妇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拜於主人之北,西面,妇人位在内,此拜於北,则上拜於南矣,由便也。)尸祭酒,卒爵。主妇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易爵,洗,酌,授尸。(祝出易爵,男女不同爵。)主妇拜受爵,尸答拜。上佐食绥祭。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北受祭,祭之。其绥祭如主人之礼,不嘏,卒爵,拜。尸答拜。(不嘏,夫妇一体。绥亦当作ソ,古文为斤。)
主妇以爵出,赞者受,易爵于篚,以授主妇于房中。(赞者,有司赞者也。易爵,亦以授妇赞者,妇赞者受房户外,入授主妇。)
[疏]注“赞者”至“主妇”。
○释曰:知“赞者,有司赞者,也”者,上文云“有司赞者取爵於篚”,此还是上有司赞者也。
主妇洗,酌,献祝。祝拜,坐受爵。主妇答拜于主人之北。卒爵,不兴,坐授主妇。(不侠拜,下尸也。今文曰:祝拜受。)
主妇受,酌,献上佐食于户内。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妇西面答拜。祭酒,卒爵,坐授主妇。主妇献下佐食亦如之。主妇受爵以入于房。(不言拜於主人之北,可知也。爵奠於内篚。)
宾长洗爵献于尸,尸拜受爵,宾户西北面拜送爵。尸祭酒,卒爵。宾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祝酌,授尸。宾拜受爵。尸拜送爵。宾坐奠爵,遂拜,执爵以兴,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
宾酌,献祝。祝拜,坐受爵,宾北面答拜。祝祭酒,啐酒,奠爵于其筵前。(啐酒而不卒爵,祭事毕,示醉也。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
[疏]“宾长”至“筵前”。
○释曰:云“尸祭酒,卒爵”者,案《特牲》宾长献爵止,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待夫妇致爵。此大夫礼,或有宾尸者,致爵在傧尸之上,故不致爵,爵不止也。若然,《有司彻》尸作止爵,三献致爵於主人,主人不酢主妇,又不致爵于主妇,下大夫不傧尸,宾献尸止爵,主妇致爵于主人,酢主妇,主人不致於主妇。《特牲》主人与主妇交相致爵。参差不同者,此以尊卑为差降之数,故有异也。上大夫得傧尸,故致爵,上辟人君。下大夫不傧尸,故增酢主妇而已。士卑,不嫌与君同,故致爵具也。
○注“啐酒”至“礼杀”。
○释曰:云“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者,以其祝与佐食,俱是事神及尸,是以献尸并及之,故主人、主妇献祝与佐食。今宾献祝不及佐食者,但为待宾尸,故於宾长献是祭末礼杀,故不及佐食,阙之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利犹养也。成,毕也。孝子之养礼毕。)
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谡,起也。谡或作休。)
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
[疏]“主人”至“庙门”。
○释曰:自此尽“庙门”,论祭祀毕尸出庙之事。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者,上祝迎尸於庙门,今礼毕又送尸於庙门。案《礼记》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是以据庙门为断。
祝反,复位于室中。主人亦入于室,复位。祝命佐食彻斤俎,降设于堂下阼阶南。(彻斤俎不出门,将傧尸也。斤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不云尸俎,未归尸。)
[疏]“祝反”至“阶南”。
○注“彻斤”至“归尸”。
○释曰:自此尽篇末,论彻斤俎行之事。云“彻斤俎不出门,将傧尸也”者,决《特牲》佐食彻尸俎出庙门者,送尸者也。云“斤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者,案《曲礼》云“毋反鱼肉”,谓食时鱼肉不反俎,故尸食亦加斤俎,本为尸不反鱼肉。今宾尸将更食鱼肉,当加於斤俎,未得即送尸家,故云本为不反鱼肉也,故傧尸讫并後加者,得归之也。
司宫设对席,乃四人。(大夫礼,四人,明惠大也。)
[疏]注“大夫”至“大也”。
○释曰:案《祭统》云:“凡之道,而兴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惠之小者。大夫四人,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对之,宾长二人备。(备四人也。三亦盥升。)
[疏]“上佐”至“人备”。
○注“备四”至“盥升”。
○释曰:“下佐食对之”者,不谓东西相当,直取上佐食东面,下佐食西面为对。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东西相当也。云“宾长二人备”者,亦不东西相当,以其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东西相当也,故云“备”,不言“对”也。
司士进一敦黍于上佐食,又进一敦黍于下佐食,皆右之于席上。(右之者,东面在南,西面在北。)
[疏]注“右之”至“在北”。
○释曰:东面在南,据上佐食,西面在北,据下佐食。右之者,饭用手右之便故也。
资黍于羊俎两端,两下是。(资犹减也。减置於羊俎两端,则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资作赍。)
[疏]注“犹”至“作赍”。
○释曰:云“两下是”者,据二宾长以二佐食为下,故云“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若然,羊俎两,南北面置之,故二宾长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东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尸东面近南,今尸起,上佐食居尸坐处,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辩举,者皆祭黍、祭举。(举,举肤。今文辩为遍。)
[疏]“司士”至“祭举”。
○注“举举”至“为遍”。
○释曰:知举是举肤者,以其尸举肺,者下尸,明不举肺当举肤。是以《特牲》云:“佐食授者各一肤。”明此大夫礼,亦举肤也。
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举于俎,皆答拜,皆反,取举。(三拜,旅之,示遍也。言反者,拜时或去其席,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疏]“主人”至“取举”。
○注“三拜”至“面拜”。
○释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户内,西面三拜者,者在东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与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向主人而拜,故郑以义解之如此也。
司士进一于上,又进一于次,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乃皆食,食举。(氵音,肉汁也。)
[疏]“司士”至“食举”。
○释曰:云“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一进与上佐食,一进与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氵音于两下,氵音者从门外镬中来,以两下无,故进氵音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若是以辩。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壹拜。(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贱也。答壹拜,略也。古文一为壹也。)
[疏]注“不拜”至“壹也”。
○释曰:云“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贱也”者,决《特牲》使嗣子与兄弟为贵,故拜受爵也。云“答壹拜,略也”者,《特牲》亦无再拜法,此云“略”者,以其四皆拜,主人总答一拜,故云略也。
者三人兴,出。(出,降实爵于篚,反宾位。)上止。主人受上爵,酌以酢于户内,西面坐奠爵,拜。上答拜,坐祭酒,啐酒。(主人自酢者,上独止,当尸位,尊不酌也。)
[疏]注“主人”至“酌也”。
○释曰:《特牲》上亲自酌酢主人,此上不酌者,上将嘏主人,故在尸位,不可亲酌。《特牲》上酌者,以上不嘏主人,既卒爵,三俱出,上酢主人。《少牢》礼备,又嘏主人,故不酌也。
上亲嘏,曰:“主人受祭之福,胡寿保建家室。”(亲嘏,不使祝授之,亦以黍。)
[疏]注“亲嘏”至“以黍”。
○释曰:言“亦”者,亦上皇尸命工祝嘏主人以黍,此亦以黍。上文司士进敦,乃分黍于羊俎两端,下不言稷,故知亦黍也。
主人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坐卒爵,拜。上答拜,上兴,出。主人送,乃退。(送佐食不拜,贱。)
[疏]注“送佐食不拜贱”。
○释曰:宾主之礼,宾出主人皆拜送,此佐食送之而不拜,故云“贱”也。
●卷四十九有司彻第十七
[疏]《有司彻》第十七。
○释曰:郑《目录》云:“《少牢》之下篇也。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祭毕,礼尸於室中。天子、诸侯之祭,明日而绎。有司彻於五礼属吉。《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别录》,《少牢》下篇第十七。”
○释曰:言“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者,谓上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礼毕,别行傧尸於堂之礼。又云“祭毕,礼尸於室中”者,据下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即於室内为加爵礼尸,即下文云“若不傧尸”以下是也。
有司彻。(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卿大夫既祭而宾尸,礼崇也。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绎。《春秋传》曰“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是也。《尔雅》曰:“绎,又祭也。”)
[疏]“有司彻”。
○注“彻室”至“祭也”。
○释曰:自此尽“如初”,论彻室内之馈并更整设及温尸俎之事。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内之馈,主於尸馔,荐俎黍稷皆名馈。下大夫不傧尸,讫,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彼郑注云:“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则此馈内兼数物,唯无斤俎。斤俎,上篇佐食彻之,先设於堂下也。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为文,祝亦有荐在室内北墉下,佐食之俎在两楹之,无荐。此等见於上篇。今彻祝与佐食并为文者,贱者省文之义,其实祝荐俎在室内,佐食俎在阶。此直云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傧尸,云官彻者,彼为更馔西北隅,为阳厌,故见官也。斤俎亦用傧尸,不使有司同时彻者,斤俎本为尸故设之,彻之皆不与正俎同时,而後设先彻。案《楚茨》诗云:“诸宰君妇,废彻不迟。”此不言者,彼人君礼,故不同也。云“卿大夫既祭而傧尸礼崇也”者,此对下大夫不傧尸,礼不崇也。云“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者,对下大夫尸出之後,改馔西北隅,为厌饫神。今傧尸者虽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亦足以厌饫神,亦下大夫也。云“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绎”者,欲见天子诸侯尊,别日为之,与卿大夫礼异。但礻方与绎,二者俱时为之,故《郊特牲》云:“绎之於库门内,礻方之於东方,失之矣。”郑注云:“礻方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引《春秋传》者,此宣八年《左氏传》:“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卿佐卒轻于正祭,不合废,但绎祭礼轻,宜废而不废,故讥之。云“壬午犹绎”,引之者,证人君别日为绎。又见二者虽同时而大名绎,故孔子书绎不书礻方。引《尔雅》者,《尔雅释天》文,彼云“周曰绎,商曰彤,夏曰复胙”。复胙者,复昨日之胙祭。殷曰彤者,义取彤彤祭不绝。周曰绎者,取寻绎前祭之事。但礻方者,《礼器》云“为礻方乎外”,注“礻方祭,明日之绎祭也。谓之礻方者,於庙门之旁,因名焉。其祭之礼既设祭於室,而事尸於堂,孝子求神非一处”是也。此礻方是明日又祭,故於庙门外。若然,正祭礻方即於庙门内,故《楚茨》诗云:“祝祭于礻方,祀事孔明。”毛传云:“礻方,门内也。”郑云:“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于庙门内之旁,待宾客之处,祀礼於是甚明。”是正祭礻方在门内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礻方,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或诸远人乎?祭于礻方,尚曰求诸远者与?”亦是祭之明日礻方,故云求诸远者。但此大夫傧尸,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诸侯礼大,别日又别牲,故《牛人》云:“享牛求牛。”郑云:“享,献也。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是其别牲也。
扫堂。(为宾尸新之。《少仪》曰:“埽曰扫,扫席前曰拚。”)
[疏]“扫堂”。
○注“为宾”至“曰拚”。
○释曰:为宾尸新之者,正祭於室之时,堂亦扫讫,今将傧尸又扫之,故云为傧尸新之。引《少仪》者,若直扫席前,止可云拚,今云扫不云拚,明于堂庙泛扫,引之见扫为义也。
司宫摄酒,(更洗,益整顿之。今文摄为聂。)
[疏]“司宫摄酒”。
○注“更洗”至“为聂”。
○释曰:郑云“更洗,益整顿之”者,案《士冠礼》“再醮摄酒”,注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此更添益整顿,则此洗当作挠,此谓宾尸,唯彻室中之馈,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挠搅添益整新之也。
乃[A16D]尸俎。([A16D],温也。温尸俎於爨,斤亦温焉。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古文[A16D]皆作寻,记或作Ь。《春秋传》曰:“若可Ь也,亦可寒也。”)
[疏]“乃[A16D]尸俎”。
○注“[A16D]温”至“寒也”。
○释曰:知温尸俎於爨者,见下文云“卒[A16D],乃升羊豕鱼三鼎”,故知先温於爨之镬,乃後升之於鼎也。斤亦温焉,知者,案下文载俎所举在斤,肩胳脊胁皆在载於俎,明亦温可知。又云“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者,但正祭时,尸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独言温尸俎,欲见宾尸时,祝与佐食不与而别立侑也。云“古文[A16D]皆作寻”者,《论语》及《左传》与此古文皆作寻,《论语》不破,至此叠古文不从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见有今作[A16D]有火义,故从今文也。云“记或作Ь”者,案《郊特牲》云:“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阎祭,用气也。”注云:“阎,或为Ь。”今此义指彼记或读之,故云记或作Ь也。引《春秋传》者,案哀公十二年《左传》,夏,“公会吴干橐皋,吴子使大宰请寻盟。公不欲,使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服注云:“寻之言重也,温也;寒,歇也。亦可寒而歇之。”(元缺一字)郑引之者,证[A16D]尸俎是重温之义。
卒[A16D],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乃设扃,陈鼎于门外,如初。(腊为庶羞,肤从豕,去其鼎者,宾尸之礼杀於初。如初者,如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
[疏]“卒[A16D]”至“如初”。
○注“腊为”至“为密”。
○释曰:云“腊为庶羞”者,郑解不[A16D]腊之义。案上[A16D]尸俎,则皆在其内,今升鼎言无腊,下载又不见腊体,明从庶羞可知。云“肤从豕去其鼎”,知者,下载体时,肤犹在豕鼎,不为庶羞可知。但正祭时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宾尸之礼杀於初”也。
乃议侑于宾,以异姓。(议犹择也。择宾之贤者,可以侑尸。必用异姓,广敬也。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古文侑皆作宥。)
[疏]“乃议”至“异姓”。
○注“议犹”至“作宥”。
○释曰:自此尽“侑答拜”,论选侑并迎尸及侑之事。云“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庙门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尸、侑,言侑,即宾之贤者,明宾有司主人皆复内位矣。若然,知宾主不先在内,必知出复内位者,上篇云四者,二佐食,二宾长,讫皆出,未见入。主人送上言退,皆有出事,今议侑在内,故云“是时宾主人已复内位”也。
宗人戒侑。(戒犹告也。南面告於其位。戒曰:“请子为侑。”)
[疏]“宗人戒侑”。
○注“戒犹”至“为侑”。
○释曰: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宾位在门东北面,请以为侑,明面乡其位可知。知宾位在门东北面者,下文将献宾时,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是也。云“戒曰请子为侑”者,案《燕礼》,公曰:“命某为宾。”射人传公命当云:“请子为宾。”此处命侑,当先云:“主人曰命某为侑。”宗人传主人辞,戒曰:“请子为侑。”郑以互文约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于庙门之外。(俟,待也。待於次,当与尸更入。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
[疏]“侑出”至“之外”。
○注“俟待”至“心也”。
○释曰:云“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者,正谓立侑以辅尸,使出,便迎之,是极其敬心也。
司宫筵于户西,南面。(为尸席也。)又筵于西序,东面。(为侑席也。)
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言“与”,殊尊卑。北面者,宾尸而尸益卑。西上,统於宾客。)
[疏]注“言与”至“宾客”。
○释曰: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摈,赞。)
[疏]“主人”至“人摈”。
○注“宾客”至“摈赞”。
○释曰:案《少牢》宿尸祝摈。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门右。(道尸。)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揖,乃让。(没ニ相揖,至阶又让。)
[疏]注“没ニ”至“又让”。
○释曰: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ニ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东上,统於其席。)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
○释曰: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拜至,喜之。)
乃举。(举,举鼎也。举者不盥,杀也。)
[疏]“乃举”。
○注“举举”至“杀也”。
○释曰: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如初,如阼阶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
○释曰: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府,其属。凡三匕,鼎一匕。四俎为尸、侑、主人、主妇。其二俎,设于豕鼎、鱼鼎之西,陈之宜具也。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雍正”至“为蹙”。
○释曰: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体名,脊、胁、肩、臂、之属。肉物,燔之属。”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B083],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B083],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豕┵,氵音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B083]皆作亻并。)
[疏]注“[B083]并”至“作亻并”。
○释曰:云“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者,匕氵音谓无肉,直汁以其在匕氵音也。即下文“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氵音,注于疏匕”是也。云肉氵音者,直是肉从氵音中来,实无汁,下文云“羊肉氵音,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是也。案下文次宾羞羊匕氵音,司马羞羊肉氵音。此注并云“司马”,不云“次宾”者,案上经正祭时,云“司马羊”,据此正文没次宾,不言,其实羞羊匕氵音者是次宾也。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豕┵,氵音鱼”者,此经陈二俎以为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马所用於羊氵音之等,则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氵音之等。若然,案下文亦次宾羞豕匕氵音,司士羞豕┵,此并云“司士”者,亦据上经正文“司士击豕”而言,实次宾羞豕匕氵音也。云“疏匕,匕柄有刻饰”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饰之名,若《礼记》云“疏屏”之类。故知柄有刻饰,亦通柄刻云气以饰也。
主人降,受宰几。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几,所以坐安体。《周礼大宰》掌“赞玉几、玉爵”。)
[疏]注“几所”至“玉爵”。
○释曰:引《大宰》者,证宰授主人几之义。
宰授几,主人受,二手横执几,揖尸。(独揖尸,几礼主於尸。)
主人升,尸、侑升,复位。(位,阼阶、宾阶上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
○释曰:郑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阶上,其宾位在户西及在西阶上。今恐尸复位在户西,以其未得在户西,故言宾阶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尸进,二手受于手。(受从手,谦也。)
主人退。尸还几,缩之,右手执外廉,北面奠于筵上,左之,南缩,不坐。(左之者,异於鬼神。生人阳,长左。鬼神阴,长右。不坐奠之者,几轻。)
[疏]“主人”至“不坐”。
○注“左之”至“几轻”。
○释曰:云“主人退,尸还几,缩之”者,以主人横执几进授尸时,尸二手受於主人手时,亦横受之,将欲纵设於席,故还之使缩,以右手执几外廉,故乡北面,缩设于席也。云“左之者,异於鬼神”者,谓若上篇以来,设神几皆在右,为生人皆左几之等,是其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也。云“不坐奠之者,几轻”者,此决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执之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拜送几也。)
尸复位,尸与侑皆北面答拜。(侑拜者,从於尸。)
[疏]注“侑拜者从於尸”。
○释曰:以主人授几,止为尸,故主人拜送,其尸独答拜。今侑亦拜,故云“从於尸”。以其立侑以辅尸,故侑从尸拜也。
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主人对。卒洗,揖。主人升,尸、侑升。尸西楹西,北面拜洗。主人东楹东,北面奠爵,答拜。降盥,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卒盥,主人揖,升,尸、侑升。主人坐取爵,酌,献尸。尸北面拜受爵,主人东楹东,北面拜送爵。(降盥者,为上污手,不可酌。)
[疏]“主人”至“送爵”。
○释曰:自此尽“兴退”,论主人主妇献於尸之事。云“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者,案《乡饮酒》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对。此中亦应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
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西方。妇赞者执昌、菹、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陪设于南,昌在东方。兴,取笾于房,、ナ坐设于豆西,当外列,在东方。妇赞者执白、黑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设于初笾之南,白在西方。兴,退。(昌,昌本也,韭菹、醢、昌本、麋。,熬麦也。ナ,熬实也。白,熬稻。黑,熬黍。此皆朝事之豆笾。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宾尸,亦丰大夫之礼。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当外列,辟也。退,退入房也。)
[疏]“主妇”至“兴退”。
○注“昌昌”至“房也”。
○释曰:案此上下经主人先献,主妇乃後荐者,若正祭则先荐後献,若绎祭则先献後荐。故《祭义》云:“君献尸,夫人荐豆。”郑注云:“谓绎日也。”则此傧尸礼与天子诸侯绎祭同,故亦先献後荐也。云“昌本”已下等物,至“此皆朝事豆笾”,、ナ、白、黑、形盐、无、鲍鱼、肃,《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故郑注此,皆据彼而言。又案彼注,昌本,昌蒲根,有骨为,无骨为醢。云“ナ,熬实也”者,案《丧服传》云:“苴者麻之有ナ者也。”“牡麻者,麻也。”若然,ナ麻有实,麻无实。郑云ナ实者,举其类耳。其实是雄麻,无实。若竹器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亦云箪笥,亦是举其类也。白黑之等,无正文,郑以形色而言之。云“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傧尸,亦丰大夫之礼”者,案《礼记》坐尸於堂,子北面而事之,注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是《特牲》、《少牢》正祭无朝事於堂,直有室中之事。若然,大夫虽用天子诸侯朝事之笾豆,以其礼杀,故八笾八豆之中,各取其四耳。其韭菹醢者,则无骨之醢。昌菹醢者,即《周礼》麋。,散文亦名醢。又案《周礼》郑注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全物,若为菹,细切为齑。”彼昌本不言菹,是细切为齑。此云昌菹,则大夫以昌本为菹,异於天子诸侯所用也。云“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者,郑意以笾豆俱时设,而笾不使妇赞者取笾以授主妇者,以笾与豆不同,所实又别,故主妇宜亲就房,亲取之也。
乃升。(升牲体於俎也。)
[疏]“乃升”。
○释曰:自“乃升”尽“于其上”,论司马载俎,因历说十一俎之事。
司马匕羊,亦司马载。载右体,肩、臂、肫、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肠一、胃一、祭肺一,载于一俎。(言[A16D]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亦著脊胁皆一骨也。在下者,折分之以为肉氵音,贬也。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
[疏]注“言[A16D]”至“一俎”。
○释曰:云“言[A16D]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者,上篇《少牢》载牲体十一,脊、胁皆加并骨二,尸食特举脊肩骼在於斤俎。上文直言[A16D]尸俎,嫌所举在,斤者不在,故复序其体,所举肩骼则存焉,所举未知。此正俎为在下羊肉氵音以本脊胁皆二骨以并,今皆一骨,故郑云明所举肩骼存焉。以肩骼一骨,前尸所举,今复序之,明在可知。脊胁虽举,以其二以并,今脊胁载一骨在正俎,一骨在氵音俎,故郑云“亦著脊胁皆一骨也”。以其前所举者,未知在何俎,故直注云著脊胁皆一骨,不云存耳。云“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者,此俎在侑俎之南,故下文注“侑俎”云:“羊鼎西之北俎也。”郑君知尸俎在南,见羊肉氵音俎在豕俎之南,羊尊豕卑,明尸俎在侑俎之南。或解云言第一者,最在北,故“侑俎”下注云:“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明北俎在俎之南,已下所注俎之次第,皆据司士雍人所陈为次,义可知也。
羊肉氵音,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南俎。(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必为折,上所折分者。哜肺,离肺也。南俎,雍人所设在南者。此以下十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今文氵音为汁。)
[疏]“羊肉”至“南俎”。
○注“肉氵音”至“为汁”。
○释曰:云“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者,以决正祭之鼎,直升牲体无氵音者。以正祭之俎非加,今傧尸增俎,实为尸加,故有氵音也。凡牲体皆出汁,不言氵音。又下豕┵亦出于汁,皆不言氵音。此特得氵音名者,《特牲》、《少牢》正祭升牲体於鼎时,皆无匕氵音,故直云升体於俎。设於尸前鼎内,亦无匕氵音升文。今此升牲体於尸前,匕氵音亦升焉,故得氵音名。以其俎实无汁,故进羊肉氵音,必先进羊匕氵音,然後进羊肉氵音。见此氵音为肉而有,故在羊肉氵音前进之,使尸尝之。故郑下注云“哜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是也。若然,豕亦有匕氵音,不名肉氵音而名豕┵者,互见为文。言┵者,见在俎无汁。言肉氵音者,见在鼎内时有汁也。若然,羊豕互见为文,鱼何以不言鱼氵音而云氵音鱼者,羊先言肉後言氵音,使肉前进匕氵音,明是氵音从肉来可知。鱼前无进匕氵音,故先言氵音,以明鱼在氵音可知。鱼无匕氵音者,郑下注云:“不羞鱼,匕氵音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氵音、肉氵音,豕无正俎,鱼无匕氵音,隆之杀。云“必为折,上所折分者”,上经退在下者,以折分,故退之。今此经云折,即上经所退在下者也。左右体之,而必取右体之,折分用之,贵神俎故也。若然,脊胁二骨亦分一骨为肉氵音者,亦是贵神俎故也。云“此以下十有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者,案下文“卒升,宾长设羊俎於豆南,宾降,尸升筵”,唯设此一俎,馀十一俎皆未。又主人、主妇升席时乃设之,是其俟时而载。今於此已下虽未载,因前俎遂历陈说之耳。十一俎者,即尸之羊肉氵音一也,豕┵俎二也,侑之羊俎三也,豕俎四也,主人羊俎五也,羊肉氵音俎六也,豕┵七也,主妇羊俎八也,尸侑主人三者,皆有鱼俎,是其十一。通尸羊正俎为十二俎。其四俎,尸侑主人、主妇,载羊体俎,皆为正俎。其馀八俎,雍人所执二俎,益送往还,故有八,其实止二俎也。
司士匕豕,亦司士载,亦右体,肩、臂、肫、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肤五、哜肺一,载于一俎。(在下者,顺羊也。俎谓雍人所设在北者。)
[疏]“司士”至“一俎”。
○注“在”至“北者”。
○释曰:云“在下者,顺羊也”者,以其豕┵不折,亦在下,顺上文羊在下,由折分,此虽不折,顺羊,故亦在下也。豕肉氵音所以不折者,由豕无正俎,皆是肉氵音,故不顺所折也。
侑俎,羊左肩、左肫、正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载于一俎。侑俎,豕左肩折,正脊一、胁一、肤三、切肺一,载于一俎。(侑俎用左体,侑贱。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切肺亦祭肺,互言之尔。无羊氵音,下尸也。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俎,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豕俎与尸同。)
[疏]“侑俎”至“一俎”。
○注“侑俎”至“尸同”。
○释曰:“侑俎用左体”者,案《少牢》载尸俎皆右体,脊、胁皆二骨,举肺一,切肺三,尸、主人、主妇尽用。肠三、胃三,尸正俎用一,氵音俎用一,唯有一在此,是以自侑已下,及主人、主妇皆用左体脊胁。若然,[A16D]尸俎时,左体亦同升於鼎上,不云者,文不具。是以前陈俎时,皆设于鼎西,若不同升鼎,则侑主人、主妇俎,如《特牲》执事之俎,陈在阶,不应在鼎侧也。若然,《特牲》执事与主人、主妇之俎亦不升鼎,彼为自,异於神。《少牢》祝与佐食俎亦不升鼎,亦自异於神。此自侑已下,悉与尸同鼎者,以傧尸礼益卑,唯尸尊,礼详,侑已下,礼略故也。云“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者,鼎俎数奇,今体数四,故云“加”。若《礼纬》云礼六十已上,笾豆有加。是以《少牢》祝羊豕体各三,又下文主人羊肉氵音俎体亦三。今傧尸之有侑,犹正祭之有祝,侑四体,必知以肫为加者,侑豕俎无肫,主人羊肉氵音俎亦无肫,故知有肫为加。以立侑以辅尸,尊之,故以肫为加体也。云“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者,以下文设荐俎而注云“众兄弟”。《仪礼》文,荐┵皆不云折,唯兄弟云“先生之┵折”,郑云:“先生,长兄弟。折,豕左肩之折。”是以知义然也。云“无羊氵音,下尸也”者,直云无羊氵音,不云肉者,以匕氵音肉氵音皆无,故直云无羊氵音,以包二者皆无。此二氵音尸皆有,侑皆无,故云下尸也。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者,上尸羊俎有祭肺,豕俎有哜肺,是备礼。侑羊俎、豕俎皆切肺,故曰不备礼也。
阼俎,羊肺一、祭肺一,载于一俎。羊肉氵音,臂一、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一俎。豕┵,臂一、脊一、胁一、肤三、哜肺一,载于一俎。(阼俎,主人俎。无体,远下尸也。以肺代之,肺尊也。加羊肉氵音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臂,左臂也。侑用肩,主人用臂,下之也。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也。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阼俎,司士所设豕鼎西俎也。其氵音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
[疏]“阼俎”至“一俎”。
○注“阼俎”至“俎同”。
○释曰:“无体,远下尸”者,尸用右体,主人用左,体是其相下之义。今主人正俎全无牲体,故云远下尸也。云“以肺代之,肺尊也”者,尸侑一肺,今主人一俎有两肺,故知以肺代体。肺者,气之主,食所先祭,尊於肠胃,故以肺代体。云“加羊肉氵音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者,以俎物虽与尸不同者,肉氵音与尸同,至尸酢主人而设之,故曰崇尸惠。正俎所以不崇尸惠者,远下尸,故无正俎,远下则无肉氵音者,近下尸,故侑无羊肉氵音。注但云下,此非直崇尸惠,亦见尊主人者。侑无羊匕氵音,无豕匕氵音,而主人尽有,是其尊主人。所有者尊,见下文受酢致爵时。云“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者,牲右体贵,左体贱,侑用左体,皆言左肩左肫,今主人用左臂,直云臂不云左者,大夫尊,故空其文,似若得用右体然。必知是左臂者,以右臂在尸俎故也。云“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者,案《礼器》注云:“谓若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大夫不沐粱,屈於君,士则申,与君同。”是亦屈申之义,故引为证也。云“其氵音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者,以其共用益送之俎,故知同也。
主妇俎,羊左、脊一、胁一、肠一、胃一、肤一、哜羊肺一,载于一俎。(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言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肤在羊肺上,则羊豕之体名同相亚也。其俎,司士所设在鱼鼎西者。)
[疏]“主妇”至“一俎”。
○注“无豕”至“西者”。
○释曰:云“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者,以主人俎无羊体,故主妇俎亦无豕体,以主人远下尸,主妇亦远下尸也。云“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者,言“亦”者,亦主人下侑也。侑用肩,主人用臂,祭肺尊,哜肺卑,侑俎皆祭肺,主妇皆哜肺,故云下侑也。云“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者,肺文承肤下,有豕肺之嫌,故须辨之,云哜羊肺者以别之也。云“肤在羊肺上,则羊豕之体名同相亚也”者,羊、豕虽异,脊、胁之等体名则同。今豕虽直言肤,不言体,以豕肤在羊肺之上,使纟争羊之体,故云相亚。若然,下文主人献宾之时,司士设俎,羊骼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肤一,所以肤又在肺下者,彼取用之先後,故退肤在下。
司士匕鱼,亦司士载,尸俎五鱼,横载之;侑、主人皆一鱼,亦横载之;皆加无祭于其上。(横载之者,异於牲体,弥变於神。无读如殷之。刳鱼时,割其腹以为大脔也,可用祭也。其俎又与尸豕俎同。)
[疏]“司士”至“其上”。
○注“横载”至“俎同”。
○释曰:案上历说十一俎,尸、侑、主人之下,皆次言豕俎、鱼、俎,亦是历说十一俎,独不陈鱼俎於豕俎之下,而陈并於此者,欲见鱼,水物,别於正牲。又欲见鱼独副宾长献三,故并於此序之。云“横载之者,异於牲体,弥变於神”者,以其牲体皆横载於俎,於人为缩,鬼进下,生人进腠,上篇《少牢》正祭升体时,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郑注:“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引《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明正祭之时,牲体皆横载进下可知。至此傧尸事神礼简,傧尸礼隆,以尸为宾客,故从生人礼。牲体皆进腠,横载於俎,异於载鱼於正祭之时,缩载,故《少牢》云司士“升鱼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於俎为缩,於尸为横,首向右,腹腴向尸,郑注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若生人则亦缩载,於人为横首,亦向右进,鳍脊向人,腹腴向外。今傧尸之礼,载鱼宜亦同生人,缩载进鳍,今横载,於人为缩,不与正祭同,又与生人异。欲见傧尸之礼,异於正祭,又不得全与生人同。郑云弥变於神者,牲体既进腠,是已变於神。至於鱼载,又横於俎,是弥变於神也。云无读如殷之者,读从《士冠礼》、《郊牲牲》“周弁、殷”,,覆也。可以覆首,此亦取鱼腹反覆於上以拟祭。云“其俎又与尸豕俎同”者,谓上司士所设於豕鼎之西者也。
卒升。(卒,已也。已载尸羊俎。)
[疏]“卒升”。
○注“卒已”至“羊俎”。
○释曰:自此尽“立于筵末”,论荐献於尸之事。云“卒升”者,案上有主人酌献尸,主妇荐笾豆,又升羊俎,进於尸前,因历说十一俎之事。今言卒升,还计上升羊俎,故云卒,是以郑亦云“已载尸羊俎”而言之。此事从上文“献尸”,下尽“乃卒爵”有五节。五节者,从主人献酒於尸,并主妇设笾豆,是其一也。宾长设俎,二也。次宾羞羊燔,尸乃卒爵,五也。
宾长设羊俎于豆南。宾降。尸升筵自西方,坐,左执爵,右取韭、菹,扌Й于三豆,祭于豆。尸取、ナ,宰夫赞者取白、黑以授尸。尸受,兼祭于豆祭。(宾长,上宾。)
[疏]“宾长”至“豆祭”。
○注“宾长上宾”。
○释曰:上文载羊俎,退,卒升於十一俎下者,欲就此宾长设羊俎之事,故此言“宾长设羊俎于豆南,宾乃降”,注云“宾长,上宾”者,案下三献时,云“上宾洗爵”,注云:“上宾长也。”是以郑上下交相,晓为一人者也。
雍人授次宾疏匕与俎,受于鼎西,左手执俎左廉,缩之,却右手执匕枋,缩于俎上,以东面受于羊鼎之西。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氵音,注于疏匕,若是者三。(桃谓之歃,读如或舂或[A086]之[A086]。字或作桃者,秦人语也。此二匕者,皆有浅升,状如饭参。桃长枋,可以抒物於器中者。注犹写也。今文桃作[A086],挹皆为扌及。)
[疏]注“桃谓”至“为扌及”。
○释曰:云“读如或舂或[A086]之[A086]”者,读从《诗》“或舂或[A086]”,彼注:“[A086],抒臼也。”云“此二匕者皆有浅升,状如饭参”,此以汉法况之,言浅升,(元缺一字)对寻常勺升深,此浅耳。
尸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左执爵。(肺,羊祭肺。)
[疏]注“肺羊祭肺”。
○释曰:知“羊祭肺”者,见上载尸羊正俎而云“祭肺一”,故知此羊俎上祭肺。其羊肉氵音,虽有哜肺一,此下经乃升,此时未升,故知非哜肺也。
次宾缩执匕俎以升,若是以授尸。尸手授匕枋,坐祭,哜之,兴,覆手以授宾。宾亦覆手以受,缩匕于俎上,以降。(哜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
[疏]“次宾”至“以降”。
○注“哜氵音”至“尚味”。
○释曰:云“哜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者,此匕氵音似大羹。案《特牲》大羹不祭不哜,以不为神,非盛。此哜之者,明氵音肉加,先进其汁而尝之,尚味故也。以氵音肉加在鼎有汁,在俎无汁,故以匕进汁,是以上注云“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是也。《特牲》大羹自门入,本不在鼎,不调之,此肉氵音在鼎已调之,故云尚味也。
尸席末坐,啐酒,兴,坐奠爵,拜,告旨,执爵以兴。主人北面于东楹东答拜。(旨,美也。拜告酒美,答主人意。古文曰东楹之东。)
[疏]“尸席”至“答拜”。
○注“旨美”至“之东”。
○释曰:案上篇《少牢》尸不啐奠,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至於傧尸啐酒告旨者,异於神奠具,尸礼弥傧故也。
司马羞羊肉氵音,缩执俎。尸坐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反加于俎。司马缩奠俎于羊氵音俎南,乃载于羊俎,卒载俎,缩执俎以降。(绝祭,绝肺末以祭。《周礼》曰绝祭。氵音使次宾,肉使司马,大夫礼多,崇敬也。)
[疏]“司马”至“以降”。
○注“绝祭”至“敬也”。
○释曰:引《周礼》者,案《大祝职》辨九祭,“七曰绝祭”,注云:“绝末以祭。”引之证绝祭与此同也。云“氵音使次宾,肉使司马,大夫礼多,崇敬也”者,司马,火官,羊又火畜,则羊氵音与肉,皆当司马载之。案上文次宾载氵音,此经司马羞肉者,以大夫官多,各所载其一,是以云大夫礼多崇敬也。
尸坐执爵以兴。次宾羞羊燔,缩执俎,缩一燔于俎上,盐在右。尸左执爵,受燔,扌Й于盐,坐,振祭,哜之,兴,加于羊俎。宾缩执俎以降。(燔,炙。)
[疏]注“燔炙”。
○释曰:案《诗》云“载燔载烈”,注云:“傅火曰燔,贯之加于火曰烈。”烈则炙也。彼以燔、炙相对则异,此云“燔,炙”者,燔之傅火,亦是炙类,故曰燔炙。
尸降筵,北面于西楹西,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主人北面于东楹东答拜。主人受爵。尸升筵,立于筵末。
主人酌,献侑。侑西楹西,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不洗者,俱献,无事也。主人就右者,贱不专阶。)
[疏]“主人”至“答拜”。
○注“不洗”至“专阶”。
○释曰:自此尽“主人答拜”,论主人献侑并荐俎从献之事也。此节内从献有三事,主人献时,主妇荐笾豆,一也;司马羞羊俎,二也;次宾羞羊燔,三也。侑降於尸二等,无羊匕氵音又无肉氵音。云“不洗者,俱献,无事也”者,此则以其献尸讫,即献侑,中无别酢酬之事,故不洗凡爵。行爵,从尊者来向卑者,俱献,无事则不洗爵;从卑者来向尊,虽献,无事亦洗。是以此文献尸讫,俱献侑,不洗,是爵从尊者来。故《特牲》宾致爵於主人洗爵者,郑云洗乃致爵,为异事新之。以其承佐食贱,虽就献,以其爵从卑者来,故洗之,故不傧尸。郑注云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贱,新之。是爵从卑者来,故洗也。云“主人就右者,贱不专阶”者,对主人不就尸阶者,尸尊,得专阶故也。
主妇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醢在南方。妇赞者执二笾、ナ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之,奠于醢南,ナ在东。主妇入于房。(醢在南方者,立侑为尸,使正馔统焉。)
[疏]注“醢在”至“统焉”。
○释曰:凡设菹常在右,便其扌Й。今菹在醢北者,以其立侑以辅尸,故菹在北,统於尸也。
侑升筵自北方,司马横执羊俎以升,设于豆东。侑坐,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又取、ナ同祭于豆祭,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左执爵。次宾羞羊燔,如尸礼。侑降筵自北方,北面于西楹西,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主人答拜。(答拜,拜於侑之右。)
[疏]注“答拜”至“之右”。
○释曰:知“拜於侑之右”者,以其前拜爵时,尸在侑之右。(元缺一字)
尸受侑爵,降,洗。侑降立于西阶西,东面。主人降自阼阶,辞洗。尸坐奠爵于篚,兴,对。卒洗,主人升,尸升自西阶。主人拜洗。尸北面于西楹西,坐奠爵,答拜。降盥,主人降,尸辞,主人对。卒盥,主人升。尸升,坐取爵,酌。(酌者,将酢主人。)
[疏]“尸受”至“爵酌”。
○注“酌者将酢主人”。
○释曰:自此尽“就筵”,论主人受尸酌,并荐笾豆及俎之事。就此事中亦有五节:行事尊主人,故与尸同者,尸酢主人时,主妇亦设笾豆,一也;宾长设羊俎,二;次宾羞羊匕氵音,三司;马羞肉氵音,四也;次宾羞羊燔,主人乃卒爵,五也。但《特牲》、《少牢》主人献尸,尸即酢主人,主人乃献祝及佐食,此尸待主人献侑乃酢主人,不同者,此尸卑,达主人之意,欲得先进酒於侑,乃自饮。彼尸尊,不达主人,欲自达己意,故先酢主人,乃使主人献祝与佐食,故不同。是以下文宾长献尸,致爵主人,尸乃酢之,遂宾意,亦此类也。
司宫设席于东序,西面。主人东楹东,北面拜受爵。尸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妇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北方。妇赞者执二笾、ナ,主妇不兴,受,设于菹西北,ナ在西。主人升筵自北方,主妇入于房。(设笾于菹西北,亦辟。今文无二笾。)
[疏]“司宫”至“于房”。
○注“设笾”至“二笾”。
○释曰:此乃陈主人受酢设席之位。案《特牲》为士,案《少牢》下大夫皆致爵乃设席,此傧尸受酢即设席者,以其傧尸,尸益卑,主人益尊,故明一等受酢即设席。案上设尸笾,云“兴,取笾於房,ナ”,注云:“以馔异亲之。”与此妇赞者执二笾ナ,主妇不兴受,文不同者,凡执笾豆之法,皆两双执之。此侑与主人皆二笾,故主妇与妇赞者,各执其二,於事便,故主妇不兴受设之。上尸笾豆各四,故主妇兴,取笾豆于房,亦见异馔,亲之义也。云“设笾于菹西北,亦辟”者,上设侑笾正当豆,此在西北,明辟。云“亦”,亦尸笾当豆西外列以辟故也。
长宾设羊俎于豆西。主人坐,左执爵,祭豆笾,如侑之祭。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次宾羞匕氵音,如尸礼。席末坐啐酒,执爵以兴。司马羞羊肉氵音,缩执俎。主人坐奠爵于左,兴,受肺,坐绝祭,哜之,兴,反加于氵音俎。司马缩奠氵音俎于羊俎西,乃载之,卒载,缩执虚俎以降。(奠爵于左者,神惠变於常也。言受肺者,明有授。言虚俎者,羊氵音俎讫,於此虚不复用。)
[疏]注“奠爵”至“复用”。
○释曰:云“言虚俎者,羊氵音俎讫,於此虚不复用”者,此俎雍人所执,陈奠於羊俎西,在南者,自此宾羞匕氵音,司马羞羊肉氵音於尸,次宾又羞匕氵音於主人,同用此俎,三降皆不言虚,欲见後将更用。至於此言虚俎,明其不复用此俎,又见下次宾羞羊燔於主人,则北之豕俎,用北之豕俎而得羞羊燔者,以其礼杀故也。
主人坐取爵以兴,次宾羞燔,主人受,如尸礼。主人降筵自北方,北面于阼阶上,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尸西楹西答拜。主人坐奠爵于东序南。(不降奠爵於篚,急崇酒。)
[疏]“主人”至“序南”。
○注“不降”至“崇酒”。
○释曰:直云“次宾羞燔”者,燔即羊燔,知者,以其主人与尸、侑皆用羊体,乡主妇献尸以後,悉用豕体,宾长献尸後,悉用鱼从,是以知主人之燔羊燔也。云“不降奠爵于篚,急崇酒”者,此下唯有崇酒之文,更无馀事,故云急崇酒。案《乡饮酒》介答拜,主人卒爵,坐奠於西楹南介右,再拜崇酒,注云:“奠爵西楹南,以当献众宾”。与此不同者,彼实有献众宾之事,故云“当献众宾”,亦得见急崇酒,两见之也。
侑升。尸、侑皆北面于西楹西。(见主人不反位,知将与己为礼。)主人北面于东楹东,再拜崇酒。(崇,充也。拜谢尸、侑以酒薄充满。)尸、侑皆答再拜。主人及尸、侑皆升就筵。
司宫取爵于篚,以授妇赞者于房东,以授主妇。(房东,房户外之东。)
[疏]“司宫”至“主妇”。
○注“房东”至“之东”。
○释曰:自此尽“主妇答拜”,论主妇亚献尸并见从献之事。上文主人献节,凡有三爵:有主人献尸,献侑并受酢。此主妇献内,凡有四爵,即分为四节解之,四者:主妇献尸,一也;献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尸酢,四也。下文宾长为三献爵止,故与主妇亚献同。此主妇亚献尸一节之内,从献有五,五者:主妇亚献,主妇设两,一也;主妇又设糗与,二也;次宾羞豕匕氵音,三也;司士羞豕┵,四也;次宾羞豕燔尸,乃卒爵,五也。
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尊南西面,拜由便也。)
[疏]“尸拜于筵上受”。
○注“尊南”至“便也”。
○释曰:宾主献酢,无在筵上受法,今尸於筵上受者,以妇人所献,故尸不与行宾主之礼,故不得各就其阶。若然,《少牢》主人“祝拜於席上,坐受”者,注云:“室内迫狭。”故拜筵上,与此礼异。云“尊南西面,拜由便也”者,此决下文“西面於主人之北拜送爵”,今酌尊,因在尊南西面拜献尸者便也。言便者,便其西面授尸,故不退主人之北。
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之西,兴,入于房,取糗与段,执以出,坐设之,糗在ナ西,在白西;兴,立于主人席北,西面。(饮酒而有者,祭之馀,无黍稷,杀也。糗,糗饵也。段,捣肉之脯。今文段为断。)
[疏]注“饮酒”至“为断”。
○释曰:云“无黍稷,杀也”者,决正祭时有黍稷故也。
尸坐,左执爵,祭糗、,同祭于豆祭,以羊之四挹羊,遂以挹豕,祭于豆祭,祭酒。次宾羞豕匕氵音,如羊匕氵音之礼。尸坐啐酒,左执爵,尝上,执爵以兴,坐奠爵,拜。主妇答拜。执爵以兴。司士羞豕┵。尸坐奠爵,兴,受,如羊肉氵音之礼,坐取爵,兴。次宾羞豕燔。尸左执爵,受燔,如羊燔之礼,坐卒爵,拜。主妇答拜。
受爵,酌,献侑。侑拜受爵。主妇,主人之北、西面答拜。(酌献者,主妇。今文无西面。)
[疏]“酌献”至“答拜”。
○注“酌献”至“西面”。
○释曰:同有三等,降於尸二等,无羹与豕匕氵音。云三等者,主妇酌献侑,主妇羞糗,一也;司士羞豕┵,二也;次宾羞燔侑,乃卒爵,三也。
主妇羞糗、,坐奠糗于南,在ナ南。侑坐,左执爵,取糗、,兼祭于豆祭。司士缩执豕┵以升。侑兴,取肺,坐祭之。司士缩奠豕┵于羊俎之东,载于羊俎,卒,乃缩执俎以降。侑兴。(豕┵无氵音,於侑礼杀。)
[疏]“主妇”至“侑兴”。
○注“豕┵”至“礼杀”。
○释曰:案上下文尸与侑及主人主妇,但是正俎,皆横执俎以升,又横设於席前。若益送之俎,皆缩执之,又缩於席前。今司士所羞豕┵,是益送之俎,缩执是其常,而言缩执者,以其文承上,主人献侑时无羊肉氵音,故主妇献侑,司士羞豕┵,不得相如,是以经特著“缩执俎”,见异於正俎。诸文特云“横执”、“缩执”者,皆此类。
次宾羞豕燔,侑受如尸礼,坐卒爵,拜。主妇答拜。
受爵,酌以致于主人。主人筵上拜受爵,主妇北面于阼阶上答拜。(主妇易位,拜于阼阶上,辟并敬。)
[疏]“受爵”至“答拜”。
○注“主妇”至“并敬”。
○释曰:自此尽“答拜受爵”,论主妇致爵於主人之事。此科亦有五节:行事主妇致爵于主人时,主妇设二,一也;又设糗,二也;豕匕氵音,三也;豕┵,四也;豕燔,主人卒爵,五也。云“主妇易位,拜於阼阶上,辟并敬”者,前主妇献尸、侑,拜送於主人北。今致爵於主人,拜於阼阶上者,辟并敬主人与尸、侑,故易位也。若然,案《特牲》三献爵止,乃致爵。此未三献,已致爵者,以上篇已有献於尸,故此不待三献。又见傧尸礼杀,故早致。
主妇设二与糗、,如尸礼。主人其祭糗、祭、祭酒、受豕匕氵音、拜啐酒,皆如尸礼。尝不拜。(主人如尸礼,尊也。其异者,不告旨。)
[疏]“主妇”至“不拜”。
○注“主人”至“告旨”。
○释曰:云主人“拜啐酒”,“尝不拜”,若然,则啐酒有拜,尝无拜案前主妇献尸,尸坐啐酒,左执爵,尝上,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拜在尝之下,则尝有拜,坐啐酒不拜。与此违者,彼拜虽在尝下,其拜仍为啐酒,拜在尝下者,以因坐啐酒,不兴即尝,尝讫,执爵兴,坐奠爵拜,拜仍为啐酒。是以《特牲》、《少牢》尸尝皆不拜。或此经啐酒之上无拜文,有者,衍字也。
其受豕┵,受豕燔,亦如尸礼。坐卒爵,拜。主妇北面答拜,受爵。
尸降筵,受主妇爵以降。(将酢主妇。)
[疏]“尸降”至“以降”。
○注“将酢主妇”。
○释曰:自此尽“皆就筵”,论尸酢主妇之事。此科内从酢有三,三者,主妇受酢之时,妇赞者设豆笾,一也;司马设羊俎,二也;次宾羞羊燔,主妇卒爵,三也。以其主妇受从与侑同三,主人受从与尸同五,尊卑差也。
主人降,侑降。主妇入于房。主人立于洗东北,西面。侑东面于西阶西南。(俟尸洗。)尸易爵于篚,盥,洗爵。(易爵者,男女不相袭爵。)主人揖尸、侑。(将升。)主人升。尸升自西阶,侑从。主人北面立于东楹东,侑西楹西、北面立。(俟尸酌。)
尸酌。主妇出于房,西面拜,受爵。尸北面于侑东答拜。主妇入于房。司宫设席于房中,南面。主妇立于西席。(设席者,主妇尊。今文曰:南面立于席西。)
[疏]注“设席者主妇尊”。
○释曰:以宾长以下,皆无设席之文,唯主妇与主人同设席,故云“主妇尊”。《特牲》及下大夫主妇设席,亦是主妇尊。
妇赞者荐韭、菹、醢,坐尊于筵前,菹在西方。妇人赞者执、ナ以授妇赞者,妇赞者不兴,受,设于菹西,ナ在南。(妇人赞者,宗妇之少者。)
[疏]注“妇人”至“少者”。
○释曰:案《特牲》记云:“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注云“宗妇,族人之妇。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者是也。彼直云“宗妇”,是《特牲》宗妇一人而已,不言“赞”或“少”,未可定。此大夫礼隆,赞非一人,而称赞,赞主妇及长妇,故云“宗妇之少”者。
主妇升筵。司马设羊俎于豆南。主妇坐,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又取、ナ,兼祭于豆祭。主妇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啐酒。(扌兑手者于,,佩巾。《内则》曰妇人亦左佩纷。古文作说。)
次宾羞羊燔。主妇兴,受燔,如主人之礼。主妇执爵以出于房,西面于主人席北,立卒爵,执爵拜。尸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妇入,立于房。尸、主人及侑皆就筵。(出房立卒爵,宜乡尊。不坐者,变於主人也。执爵拜,变於男子也。)
[疏]注“出房”至“子也”。
○释曰:云“不坐者,变於主人也”者,上主人受酢,坐卒爵,故云变於主人也。“执爵拜,变於男子”者,上下经凡男子拜卒爵,皆奠爵乃拜,故云变於男子也。
上宾洗爵以升,酌,献尸。尸拜受爵。宾西楹西北面拜送爵。尸奠爵于荐左。宾降。(上宾,宾长也。谓之上宾,以将献异之,或谓之长宾。奠爵,爵止也。)
[疏]“上宾”至“宾降”。
○注“上宾”至“止也”。
○释曰:此一经论宾长备三献,献尸,其尸奠於荐左未举之事。尸不举者,以三献讫,正礼终,欲使神惠均,於庭遍得献,乃举之。故下文主人献,及众宾以下讫乃作止爵。若然,《特牲》及下大夫尸在室内,始行三献,未行致爵,尸奠爵,欲得神惠均於室。此傧尸之礼,室内已行三献,至此傧尸,夫妇又巳行致爵讫,傧尸又在堂,故爵止者,欲得神惠均於庭,与正祭者异。云“上宾,宾长”者,上文云“宾长设羊俎”,是此与上文长宾互见为一人。云“谓之上宾,以将献异之”者,言长宾,宾中长,尊称轻,若言上宾,宾中上,尊称重,故以将献变言上宾。云“或谓之长宾”者,或《少牢》文。案彼云长宾洗爵,献于尸,此异之,称长上者,《少牢》尸有父尊,屈之故,但云长宾耳。若然,不傧尸亦云长宾。《特牲》云“宾三献如初”,又不言长宾者,士宾卑,又阙之。云“奠爵,爵止”者,《特牲》云:“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不傧尸者,亦然是其爵止之事。案下经爵止者,多非为均神惠之事,故此特解之。
主人降,洗觯。尸、侑降。主人奠爵于篚,辞,尸对。卒洗,揖。尸升,侑不升。(侑不升,尸礼益杀,不从。)
[疏]“主人”至“不升”。
○注“侑不”至“不从”。
○释曰:自此尽“皆左之”,论主人酬尸设羞之事。云“侑不升,尸礼益杀”者,傧尸之礼杀於初,今侑不升,又杀,故云益杀也。
主人实觯,酬尸,东楹东,北面坐奠爵,拜。尸西楹西,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降洗,尸降,辞。主人奠爵于篚,对。卒洗,主人升,尸升。主人实觯,尸拜受爵。主人反位,答拜。尸北面坐奠爵于荐左。(降洗者主人。)
[疏]“尸北”至“荐左”。
○注“降洗者主人”。
○释曰:此主人酬尸,尸奠於荐左者不举。案下经不举,二人举爵于尸侑,“侑奠爵于右”,注云:“奠於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与此不同者,《特牲》及下不傧尸,皆无酬尸之事,此特有之。由傧尸,如与宾客饮酒无,故有酬,异於神惠,神惠右不举,侑奠於右是也。侑一名加者,《少牢》无侑尸,此乃有,故无加称,是以主人酬宾,宾奠於左,亦是神惠,故即举之。《特牲》及不傧尸皆有酬宾,同是神惠,故皆奠於左也。
尸、侑、主人皆升筵,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于尸、侑、主人、主妇,皆右之。司士羞庶羞于尸、侑、主人、主妇,皆左之。(二羞所以尽欢心,房中之羞,其笾则糗饵粉糍,其豆则酏食糁食。庶羞,羊熏豕尧,皆有醢。房中之羞,内羞也。内羞在右,阴也。庶羞在左,阳也。)
[疏]注“二羞”至“阳也”。
○释曰:以二羞是内羞,房中之羞,以傧尸用之,故云“尽欢心”。云“房中之羞,其笾”是《周礼笾人职》云“羞笾之实”,案彼郑注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糍。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糍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糍言粉,互相足”是也。云“其豆则酏食糁食”者,《周礼醢人职》羞“豆之实”,案彼郑云“酏,饣也。《肉则》曰:取稻米举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与稻米为饣。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若然,案《王制》云“庶羞不逾牲”,注云:“祭以羊,则不以牛肉为羞。”依《内则》羞用三牲者,据得用大牢者,若大夫已下不用大牢者,则无牛矣。而此引之者,举其成文,以晓人耳。云“庶羞,羊熏豕尧,皆有”,知者,案《公食大夫》牲皆霍及炙。今此郑直云熏,不言炙者,此傧尸饮酒之礼,故主人献尸,皆羊燔从,当主妇献,皆豕燔从。《公食大夫》是食礼,故庶羞并陈。此饮酒之礼,故先以番从,酬宾之後,乃言司士羞庶羞,则知止有羊熏豕尧,羊豕,以其燔炙前已从献讫,故知止有熏而已。云“房中之羞,内羞也”者,案下大夫不傧尸,云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于尸、祝、主人、主妇内羞在右,庶羞在左是也。云“内羞在右,阴也”者,以其是物,故云阴也。云“庶羞在左,阳也”者,以其是牲物,故云阳。《大宗伯》亦云:天产作阴德,地产作阳德。郑亦云:“天产六牲之属,地产九之属。”是其物阴,牲物阳者也。
●卷五十有司彻第十七
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拜于门东,明少南就之也。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众宾一拜,贱也。卿大夫尊,宾贱,纯臣也,位在门东。古文壹为一。)
[疏]“主人”至“壹拜”。
○注“拜于”至“为一”。
○释曰:自此尽“宾降”,论主人献长宾已下并主人受酢之事。云“拜于门东,明少南就之也”者,以其继门言之,明少南就之。云“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者,案《周礼司士职》:“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注云:“特揖,一一揖之,旅众也。大夫爵同者众揖之。”此云旅之者,旅众也,众人共得一拜。云“众宾一拜,贱也”者,以贱不得备礼,故云贱也。云“纯臣也,位在门东”者,此对《特牲》记云:“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此宾皆在门东,故云纯臣者,指北面时也。得献讫,在西阶下,亦不纯臣,故下经云“献私人于阼阶上”,注云:“私人,家臣,己所自谒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若然,大夫云私人,见不纯臣,士言私臣,不言人者,大夫尊,近君。若言私臣,则臣与君不异,故名私人。士卑,无辟君臣之名,不嫌,故名私臣。
主人洗爵,长宾辞。主人奠爵于篚,兴,对。卒洗,升,酌,献宾于西阶上。长宾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宰夫自东房荐脯、醢,醢在西。司士设俎于豆北,羊骼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肤一。(羊骼,羊左骼,上宾一体,贱也。荐与设俎者,既则俟于西序端。古文骼为胳。)
[疏]注“羊骼”至“为胳”。
○释曰:云“设俎者,既则俟于西序端”者,案《乡饮酒》“司正升相旅,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序端”。然则先事既设,後事未至,其退立之位,当在於序端。知此不降者,下文宾执祭以降,宰夫执荐以从,司士执俎以从,无升文,明此不降,退立於序端可知。
宾坐,左执爵,右取肺扌Й于醢,祭之,执爵兴,取肺,坐祭之,祭酒,遂饮,卒爵,执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主人答拜,受爵。宾坐取祭以降,西面坐委于西阶西南。(成祭於上,尊宾也。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阶西南,已献,尊之。祭,脯肺。)
[疏]注“成祭”至“脯肺”。
○释曰:云“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阶西南,已献,尊之”者,凡言“反位”者,或反初位,或上下位异亦为反。此则初位,在门东,今得献,反在西阶南,与主人相对,已献尊之故也。若《燕礼》士得献位于东方,亦是尊之者也。云“祭,脯肺”者,案经云取脯取肺祭之,明祭是脯、肺。
宰夫执荐以从,设于祭东。司士执俎以从,于设荐东。
众宾长升,拜受爵,主人答拜。坐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既,尽也。长宾升者,以次第升受献。言众宾长拜,则其馀不拜。)
[疏]注“既尽”至“不拜”。
○释曰:云“长宾升者,以次第升受献”者,知不直次上宾後,一人为众宾长时,受献必以长幼次第受献者,以其下文云“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郑云:“每献一人,奠空爵于於,宰夫酌授於尊南。”是奠爵,故以长幼次第受献也。
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主人每献一人,奠空爵于於,宰夫酌授於尊南。今文若为如,辩皆为遍。)辩受爵。其荐脯、醢与┵,设于其位。其位继上宾而南,皆东面。其┵体,仪也。(遍献乃荐,略之,亦宰夫荐,司士┵。用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亦有切肺肤。今文仪皆作义,或为议。)
[疏]“辩受”至“仪也”。
○注“遍献”至“为议”。
○释曰:即荐,谓若燕礼三,卿已上得献,即荐,大夫遍献乃荐,亦其类。云“亦宰夫荐,司士┵”者,此约上宾,此众宾亦同此二人为之。云“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者,以其言仪,取尊卑得其仪,但尊体既尽,就卑体之中度尊卑之仪而用之。不可辩其尊体,故郑以意解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也。云“亦有切肺肤”者,案《特牲》用离肺,知此众宾用切肺肤者,以其侑用切肺,不敢殊於尸,明众宾亦不敢殊於侑。若然,不傧尸者亦用切肺者,亦是不敢变於傧尸礼也。
乃升长宾。主人酌,酢于长宾,西阶上北面,宾在左。(主人酌自酢,序宾意,宾卑不敢酢。)
[疏]“乃升”至“在左”。
○注“主人”至“敢酢”。
○释曰:《特牲》主人献长宾讫即酢,此辩献乃酢者,主人益尊,先自达其意。《特牲》主人献内宾辩,乃自酢。注云:“爵辩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则此大夫尊,初则殊其长故也。
主人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宾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宾答拜。宾降。(降反位。)
宰夫洗觯以升。主人受,酌,降酬长宾于西阶南,北面。宾在左。主人坐奠爵,拜,宾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宾答拜。(宰夫授主人觯,则受其虚爵奠于篚。古文酌为爵。)
[疏]“宰夫”至“答拜”。
○注“宰夫”至“为爵”。
○释曰:自此尽“于荐左”,论主人酬长宾於堂下之事也。云“宰夫授主人觯,则受其虚爵奠于篚”者,谓上主人受宾之酢爵,今宰夫既授觯讫,因受取酢之,虚爵降,奠於篚也。知然者,上文主人受爵讫,宾降,主人无降文,即云宰夫授觯,主人受之,明主人手中虚爵,宰夫受之,奠于篚可知。若然,知不待酬宾,虚觯受之,奠於篚者,以其下文宾之虚觯奠於荐左,故知非宾虚觯,其宾奠荐左者後举之,以为无爵也。
主人洗,宾辞。主人坐奠爵于篚,对。卒洗,升酌,降复位。宾拜受爵,主人拜送爵。宾西西坐奠爵于荐左。
主人洗,升,酌,献兄弟于阼阶上。兄弟之长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答拜。坐祭,立饮,不拜既爵。皆若是以辩。(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大未之宾尊於兄弟,宰夫不赞酌者,兄弟以亲昵来,不以官待之。)
[疏]“主人”至“以辩”。
○注“兄弟”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其众仪也”,论主人献兄弟於阼阶之事。云“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者,案《特牲》云“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者,士卑,长兄弟为贵,殊贵贱,故云如宾仪,长宾坐饮也。此大夫礼,长宾坐饮,众宾立饮,至於大夫贵,兄弟贱,兄弟长幼皆立饮,不得如宾仪,故立饮贱不别也。云“大夫之宾尊於兄弟,宰夫不赞酌者,兄弟以亲昵来,不以官待之”者,决上文大夫宾贵,使宰夫赞酌;今兄弟酌,不使宰夫赞酌者,为兄弟是亲昵,不以官待之,故兄弟虽贱於宾,不得使人赞酌而亲之也。
辩受爵。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设于其位。(亦辩献乃荐,既云辩矣,复言升受爵者,为众兄弟言也。众兄弟升不拜受爵,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位不继於主人,而云洗东,卑不统於尊。此荐┵皆使私人。)
[疏]“辩受”至“其位”。
○注“亦辩”至“私人”。
○释曰:云“既云辩矣,复言升受爵者,为众兄弟言也”者,以上经云“兄弟之长升拜受爵”,嫌众兄弟亦升拜受爵,是以此更云升受爵,直为众兄弟不拜受爵而言,郑即云“众兄弟升,不拜受爵”也。若然,上宾拜受爵,又拜既爵,众宾拜受爵,不拜既爵。长兄弟得与众宾同,众兄弟又不拜受爵,是其差也。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者,初位,谓经云“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是先著其位於上,乃云升受爵者,谓发此位升堂受爵。又云“荐┵设於其位”者,谓受爵时设荐┵於其东,西面位,是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故先云洗东位。以此而言,则众宾亦先有位在门东北面,继上宾後献讫,亦荐┵於位,皆是先有位,不继於门东,而在西阶西南者,彼谓已献荐之故也。云“位不继於主人,而云洗东,卑不统於尊”者,案《特牲》主人卑,故兄弟助祭之位,得继主人於阼阶下南陈,又得辟夫人,不敢自尊也。此以大夫尊,故兄弟之位在洗东,不继主人,卑不统於尊故也。云“此荐┵皆使私人”者,上献宾长及众宾,使宰夫设荐,司士设俎,又使宰夫赞酌,至於此献兄弟为亲昵,不以官待之,主人亲酌,明亦不以官,使私人荐┵可知。
其先生之┵,折,胁一,肤一。(先生,长兄弟。折,豕左肩之折。)
[疏]注“先生”至“之折”。
○释曰:知先生是“长兄弟”者,以其文承长兄弟之下,故知先生非老人教学者。知折是“豕左肩之折”者,以上初亨牲体,明侑俎豕左肩折,注云“折分为长兄弟俎”是也。
其众,仪也。
主人洗,献内宾于房中。南面拜受爵,主人南面于其右答拜。(内宾,姑姊妹及宗妇,献于主妇之席东,主人不西面,尊,不与为宾主礼也。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恒左人。)
[疏]“主人”至“答拜”。
○注“内宾”至“左人”。
○释曰:自此尽“亦有荐┵”,论主人献姑姊之等於房中之事。知内宾是“姑姊妹及宗妇”者,约《特牲》记而知也。云“献於主妇之席东,主人不西面,尊,不与为宾主礼也”者,案《特牲》献内兄弟於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主人西面答拜。此大夫礼,主人南面拜,故决之,不与为宾主之礼也。云“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恒左人”者,谓人在主人左,若《乡饮酒》、《乡射》之等,於西阶上北面,主人在东,宾在西。此南面,则主在西,宾在东,故云恒左人也。
坐祭,立饮,不拜既爵。若是以辩,亦有荐┵。(亦设荐┵於其位。《特牲馈食礼记》曰:内宾立于房中西墉下,东面南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
[疏]“坐祭”至“荐┵”。
○注“亦设”至“北上”。
○释曰:云“亦设荐┵於其位”者,言“亦”者,亦上先生之等。引《特牲》记者,欲见内宾设荐之位处。
主人降洗,升,献私人于阼阶上。拜于下,升受,主人答其长拜。乃降,坐祭,立饮,不拜既爵。若是以辩。宰夫赞主人酌。主人於其群私人不答拜。其位继兄弟之南,亦北上,亦有荐┵。(私人,家臣,己所自谒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北上,不敢专其位。亦有荐┵,初亦北面在众宾之後尔。言继者,以爵既献为文。凡献,位定。)
[疏]“主人”至“荐┵”。
○注“私人”至“位定”。
○释曰:自此尽“主人就筵”,论主人献私人之事。云“私人,家臣,已所自谒除也”者,此对公士得君所命者,此乃大夫自谒请於君,除其课役,以补任为之。云“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者,大夫尊,近於君,故屈已之臣名为私人。云“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者,士卑,不嫌近君,故得名属吏为私臣也。云“北上,不敢专其位”者,以其兄弟北上,今继兄弟之南,亦北上,与兄弟位同,故云不敢专其位。云兄弟位定者,与上众兄弟云“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设于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明位初在是。此不先著位於上,俱言继。凡献者,是据献位为言,则未献时,在众宾後矣。案《特牲》记云私臣位在“门东北面”,是众宾後也。云“凡献位定”,则是凡献以前,非定位也。
主人就筵。(古文曰:升就筵。)
尸作三献之爵。(上宾所献爵,不言三献作之者,宾尸而尸益卑,可以自举。)
[疏]“尸作三献之爵”。
○注“上宾”至“自举”。
○释曰:自此尽“降实于篚”,论举三献之爵,宾长又献侑并致爵之事。云“上宾所献爵”者,若然三献是上宾,不言上宾而言三献者,以其主人、主妇并此宾长备三献,因号上宾为三献,是以事名官者也。云“不言三献作之”者,对《特牲》云“三献作止爵”,故决之下大夫不傧尸,自作爵者,顺上大夫为文,作其爵者,以神惠均於庭讫,欲使尸饮此酒。但此一节之内有四爵行事,四者:尸作三献之爵,一也;献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尸酢,四也。
司士羞氵音鱼,缩执俎以升。尸取无祭祭之,祭酒,卒爵。(不羞鱼匕氵音,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氵音,肉氵音。豕无正俎,鱼无匕氵音,隆之杀。)
[疏]注“不羞”至“之杀”。
○释曰:云“不羞鱼匕氵音,略小味也”者,对羊、豕牲之大,有匕氵音之等。鱼无,以鱼为小味,故略之也。云“隆之杀”者,以有者为隆盛,无者为杀少也。
司士缩奠俎于羊俎南,横载于羊俎,卒,乃缩执俎以降。尸奠爵,拜,三献北面答拜,受爵,酌,献侑。侑拜受,三献北面答拜。司马羞氵音鱼一,如尸礼。卒爵,拜。三献答拜,受爵。(司马羞氵音鱼,变於尸。)
[疏]注“司马”至“於尸”。
○释曰:上文尸使司士羞鱼,此侑使司马羞鱼,故云“变於尸”也。
酌,致主人。主人拜受爵,三献东楹东、北面答拜。(宾拜於东楹东,以主人拜受於席,就之。)
[疏]注“宾拜”至“就之”。
○释曰:“就之”者,宾於礼当在西阶上,今在东楹之东,以主人席在於阼阶,是以宾拜於东楹东就之也。
司士羞一氵音鱼,如尸礼。卒爵,拜。三献答拜,受爵。尸降筵,受三献爵,酌以酢之。(既致主人,尸乃酢之,遂宾意。)
[疏]注“既致”至“宾意”。
○释曰:遂宾意者,宾虽不言其意,欲得与主人抗献酢之礼,今尸见致爵於主人讫,即酌以酢宾,是遂达宾之意。
三献西楹西、北面拜,受爵,尸在其右以授之。尸升筵,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执爵以降,实于篚。
二人洗觯,升,实爵,西楹西、北面东上,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尸、侑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侑答拜。皆降。(三献而礼小成,使二人举爵,序殷勤於尸侑。)
[疏]“二人”至“皆降”。
○注“三献”至“尸侑”。
○释曰:自此尽“及私人”,论旅酬从尸及上下无不遍之事。云“三献而礼小成”者,以此献为正,後仍有举奠加爵之等,终备乃是礼之大成,故云小成也。云“使二人举爵,序殷勤於尸侑”者,饮酒之礼,酬与无爵乃尽欢心,故以旅酬及无乃为殷勤於尸侑也。案《乡饮酒》及《乡射》、《特牲》等皆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二人举觯为无爵始。今傧尸乃以二人为旅酬始者,此傧尸别一礼,与彼不同。以其初时主人酬尸,尸奠之,侑未得酬,故使二人举觯,侑乃得奠,而不举即与,亦奠一爵,一爵遂酬於下,是以须二人举觯。兄弟之後,生者举觯於其长为无爵者,以其宾长所举奠酬,亦为无爵。以此二觯者,皆在堂下,故为无爵。尸不与无爵,故举堂下觯为无爵,其为旅酬皆从上发尸为首,故《特牲》等使一人举觯为旅酬,与宾长所举荐右之觯。此宾不举,旅酬皆从尸举,故所奠者为无一爵,亦是异於《特牲》。
洗,升,酌,反位。尸、侑皆拜受爵,举觯者皆拜送。侑奠觯于右。(奠于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
尸遂执觯以兴,北面于阼阶上酬主人,主人在右。(尸拜於阼阶上,酬礼杀。)
[疏]注“尸拜”至“礼杀”。
○释曰:决上文尸酢主人,“主人东楹东,北面拜受爵,尸西楹西北面答拜”,是各各於其阶。今尸酬主人,同于阼阶,故云礼杀也。
坐奠爵,拜,主人答拜。不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酬,就于阼阶上酬主人。(言就者,主人立待之。)
[疏]注“言就”至“待之”。
○释曰:言“立待之”者,以其不言阼阶上酢主人,明主人不去,立待之可知。
主人拜受爵,尸拜送。(酬不奠者,急酬侑也。)
[疏]注“酬不”至“侑也”。
○释曰:此决上主人酬宾奠之也。
尸就筵,主人以酬侑于西楹西,侑在左。坐奠爵,拜。执爵兴,侑答拜。不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酌,复位。侑拜受,主人拜送。(言酌复位,明受於西阶上。)
主人复筵,乃升长宾。侑酬之,如主人之礼。(遂,旅也。言升长宾,则有赞呼之。)
[疏]注“遂旅”至“呼之”。
○释曰:知者,若不赞呼之,则当如上文众宾长升,兄弟之长升,拜受爵,故知有赞呼之也。
至于众宾,遂及兄弟,亦如之,皆饮于上。(上,西阶上。)
遂及私人,拜受者升受,下饮,(私人之长拜於下,升受兄弟之爵,下饮之。)
[疏]注“私人”至“饮之”。
○释曰:私人位在兄弟之南,今言下饮之,则私人之长一人在西阶下饮之,其馀私人皆饮於其位,故下经云“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辩”是也。
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辩。(其位,兄弟南位,亦拜受,拜送,升酌由西阶。)
卒饮者实爵于篚。(未受酬者,虽无所旅,犹饮。)
[疏]“卒饮”至“于篚”。
○注“末受”至“犹饮”。
○释曰:凡旅酬之法,皆执觯酒以酬前人,前人领受其意,乃始自饮。此私人末受酬者,後虽无人可旅,犹自饮之讫,乃实爵於篚。以其酒是前人所酬,不可不饮故也。
乃羞庶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无房中之羞,贱也。此羞同时羞,则酌房中亦旅。其始,主妇举酬於内宾,遂及宗妇。)
[疏]“乃羞”至“私人”。
○注“无房”至“宗妇”。
○释曰:此经论无爵时,羞庶羞於宾及兄弟之等事。云“此羞同时羞,则酌房中亦旅”者,旅酬之下云“乃羞庶羞”,内宾羞在私人之上,私人得旅酬,则房中内宾亦旅可知。
兄弟之後生者举觯于其长。(後生,年少也。古文觯皆为爵。延熹中,设校书,定作觯。)
[疏]“兄弟”至“其长”。
○注“後生”至“作觯”。
○释曰:自此尽“爵止”,论後生举觯於长兄弟,主人酬兄弟之事。
洗,升酌,降,北面立于阼阶南,长在右。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长在左,辟主人。)
[疏]注“长在左辟主人”。
○释曰:凡献酬之法,主人常左,人若北面,则主人在东。今长兄弟北面,云“长在左”,则在西,故辟主人。
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洗,升,酌,降,长拜受于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爵止。(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相待也。)
[疏]注“拜受”至“待也”。
○释曰:云“傧尸礼杀”者,案《特牲》兄弟之後生举觯於其长,为旅酬。又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为无爵,拜送皆北面。此云“东面”,决上傧尸礼杀也。云“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者,上文主人酬宾,奠爵于荐左,是长宾言奠,此言爵止,是兄弟言止。长宾言奠,明止而未行,此言止,明亦奠荐左,故云互相发明也。云“相待也”者,酬宾虽在前,及其行之相待,俱时举行,故下文云“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是也。若二人举觯于尸、侑,侑奠于右,不举尸,即酬主人,主人酬侑,侑酬长宾,至于众宾,遂及兄弟,遂及私人,依次第行遍,不交错,所谓旅酬也。
宾长献于尸,如初,无氵音,爵不止。(如初,如其献侑酌致主人受尸酢也。无氵音,爵不止,别不如初者,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不用觚,大夫尊者也。)
[疏]“宾长”至“不止”。
○注“如初”至“者也”。
○释曰:此一经论众宾长加为爵数多,与上宾异。何者?上宾献侑致爵於主人时,皆有氵音鱼从,今无氵音鱼从,故经云“无氵音”也。云“爵不止”者,上宾献尸时,亦止爵,待献堂下毕,乃举觯。今尸不止爵即饮,故云爵不止。云“宾长”者,宾之长次上宾者,非即上宾者,以其上宾将献,异之言上宾,此不异其文,明非上文上宾为宾长者,故以为次上宾者也。经云“无氵音爵不止”,文在“如初”之下,不蒙如初之文,则知与上异,故文在如初下也。云“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者,此决《特牲》云长兄弟为加爵,又众宾长为加爵。不言献,此言献者,尊大夫。若三献之外,更容其献,故云大夫尊也。云“不用觚,大夫尊”者,此亦决《特牲》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此用爵,爵尊於觚,故云大夫尊者也。
宾一人举爵于尸,如初,亦遂之於下。(一人,次宾长者。如初,如二人洗觯之为也。遂之於下者,遂及宾兄弟,下至于私人。是言亦遂之于下,言上无氵音爵不止,互相发明。)
[疏]“宾一”至“於下”。
○注“一人”至“发明”。
○释曰:此一经论次宾举觚于尸,更为旅酬如上旅酬之事。但前二人举觯於尸侑,尸举旅酬从上至下皆遍饮。今亦从上至下,故云“亦遂之於下”。云“上言无氵音爵不止,互相发明”者,上经云爵止,与上宾奠爵云互相发明,今此又与上文无氵音爵不止相发明,是以二文皆在如初之下。
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数也。长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已所欲,无有次第之数也。)
[疏]“宾及”至“无”。
○注“数”至“数也”。
○释曰:自此尽“有司彻”,论堂下行无爵礼终,尸侑出,主人送於庙门外之事。云“长宾取觯”者,是主人酬宾觯。云“长兄弟取觯”者,是兄弟之後生者举觯于其长之觯也。
尸出,侑从。主人送于庙门之外,拜,尸不顾。(拜送之。)
[疏]“尸出”至“不顾”。
○注“拜送之”。
○释曰:傧尸之礼,尸侑宾也,故孔子亦云“宾不顾矣”。
拜侑与长宾,亦如之。众宾从。(从者,不拜送也。)司士归尸、侑之俎。(尸侑尊,送其家。)主人退,(反於寝也。)
有司彻。(彻堂上、下之荐俎也。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
[疏]“有司彻”。
○注“彻堂”至“不彻”。
○释曰:云“彻堂上下之荐俎也”者,案上文堂上有尸、侑之荐俎,堂下有宾及兄弟之荐俎,皆彻之也。云“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者,案《特牲》云:“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此篇首云“有司彻”,郑注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为将傧尸,故使有司彻之。下大夫不傧尸,改馈馔于西北隅。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至篇末礼终云“妇人乃彻”,注云:“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然则此篇首云“有司彻”,别无妇人也。下大夫有司馔阳厌,妇人彻之。篇末云“彻室中之馔”,注云:“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此户外傧尸,亦礼杀,嫌妇人亦彻之,故云虽堂上妇人不彻。妇人必不彻者,异於下大夫也。堂上傧尸,犹如堂内之阳厌,故郑注篇首云“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是也。
若不宾尸,(不傧尸,谓下大夫也。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旧说云:谓大夫有疾病,摄昆弟祭。《曾子问》曰:“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而此备有,似失之矣。)
[疏]“若不宾尸”。
○注“不宾”至“之矣”。
○释曰:自此尽“牢举如宾”,论下大夫不宾尸之事。云“不宾尸,谓下大夫”者,从尸饮七已前,皆与上大夫已尸者同,已後则以此祝侑续之,是傧尸之礼,故云不傧尸谓下大夫也。云“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者,谓不备傧尸礼也,引《曾子问》者,破旧说。案彼上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注云:“皆辟正主。厌,厌饫神也。厌有阴有阳,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飨,是阴厌也。尸谡之後,彻荐俎敦,设于西北隅,是阳厌也。此不厌者,不阳厌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读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绥祭,谓今主人也。”又云“布奠於宾,宾奠而不举”是也。云“而此备有,似失之矣”者,谓此不傧尸者,不厌已下皆有,则非如旧说使昆弟摄者,故云似失之矣。
则祝、侑亦如之。(谓尸七饭时。)
[疏]“则祝侑亦如之”。
○注“谓尸七饭时”。
○释曰:案上篇尸食七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尸也。
尸食,(八饭。)
[疏]“尸食”。
○注“八饭”。
○释曰:上已七饭,故知此当八饭也。
乃盛俎,、臂、肫、廷脊、横脊、短胁、代胁,皆牢;(盛者,盛於斤俎也。此七体,羊、豕,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肩未举,既举而俎犹有六体焉。)
[疏]“乃盛”至“皆牢”。
○注“盛者”至“体焉”。
○释曰:案《特牲》尸食讫乃盛,今八饭即盛者,大夫礼与士相变。若然,此先言者,见从下起,不言盛肩,肩未举,举乃盛。不言骼,骼已举先在俎,有司彻不盛俎者,更无所用,全以归尸故也。云“盛者,盛於斤俎也”者,以《特牲》云:“盛斤俎,俎释三个。”故知盛於斤,以归尸故也。云“此七体,羊豕”者,以其五鼎下有鱼、腊、肤,又不升,故唯羊、豕也。云“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者,案上篇载时皆二骨以并,今但盛一骨,不云正脊、长胁者,先举一骨,故不序也。凡骨体之数,左右合为二十一体。案《少牢》注云: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乡饮酒》注:前胫骨三,肩、臂、也。後胫骨二,{专}、骼也。又後有髀觳折。《特牲》记云:“主妇俎觳折。”注云“觳,後足”也。《昏礼》不数者,凡体,前贵於後,觳贱於,故数不数觳,是以不升於鼎。又以髀在肫上,以窍贱,正俎不用。又脊有三分,一分以为正脊,次中为廷脊,後分为横脊。胁亦为三分,前分为代胁,次中为中胁,後分为短胁。是其二十一体也。云“而俎犹有六体焉”者,谓三脊、三胁,皆取一骨盛於斤,各有一骨体在俎,不取以备阳厌也,故云而俎犹有六体焉也。
鱼七;(盛半也。鱼十有五而俎,其一已举。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
[疏]“鱼七”。
○注“盛半”至“而已”。
○释曰:云“鱼十有五而俎”者,案《少牢》载鱼鲋云“十有五而俎”,云其一已举者,谓尸食时已举其一,唯有十四在。云“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者,案《中候》云:“鱼者,水精随流出入,得申朕意。”郑注引《春秋纬璇玑枢》曰:“鱼无足翼,纣如鱼,乃讨之。是也。纣虽有臣,无益於股肱,若鱼虽有翼,不能飞。”若然,此注云鱼无翼者,亦从彼文鱼虽有翼不能飞。云“象脊胁”者,六体十二骨,盛六是半。鱼无足,象牲脊胁,亦盛半。盛半相似,数则不同,以其牲之脊胁则六,鱼之半则七也。
腊辩,无髀。(亦盛半也。所盛者,右体也,脊属焉。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古文髀作脾。)
[疏]“腊辩无髀”。
○注“亦盛”至“作脾”。
○释曰:云“亦盛半”者,谓除尸举,其馀两半亦似鱼十四盛七为半。必知盛半者,以其此腊在鱼下,明盛半与鱼同。此腊亦盛右体,知者,以其牲用右,故此亦盛右体。知“脊属焉”者,案上篇《少牢》云“腊一纯而俎”,脊不折,直为一段,代胁、长胁、短胁各一骨,左右三胁,胁骨合为六体,并脊为七。通肩臂等十为十七体,与牲体同,如腊肩,尸食既举,而俎唯有十六在。言盛半,明脊属,又且凡牲载体者,脊皆属焉。下经云“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明不尽盛可知。若然,案《士虞礼》:“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注云:“腊亦七体牲之类。”又《特牲》记云“腊如牲骨”,郑注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以此言之,腊与牲体设骨多少尽同,而云腊脊、胁皆一骨者,以其左右尽升,欲使祝及主妇已下,俱取於此腊体,故下云“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注云:“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今若复分一骨二骨,则数多於《特牲》,祝以下俎无腊体,不升,腊右胖,故云腊如牲骨,与右胖同,皆祝俎所不用。上篇《少牢》虽祝俎有腊,两髀属窍,上大夫礼又异於此。《士虞礼》祝以下亦无腊体,故郑注《士虞礼》腊亦七体牲之类,郑注云:“凡腊用纯者,据上、下大夫,以上祭祀及士之嘉礼,士祭礼则腊不用纯,辟大夫。”云“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者,案上篇《少牢》载腊云“一纯而俎”,不云髀不升,故此明之,而云腊辩无髀也。案上篇《少牢》祝俎云腊两髀在祝俎,不升於鼎,不在神俎,已自明矣。今此更明之者,以《少牢》陈鼎,上、下大夫皆同,今此下大夫不傧尸,其祝俎腊骼,不云无髀,何以明之?
卒盛,乃举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卒,已。)
佐食取一俎于堂下以入,奠于羊俎东。(不言鱼俎东,主於尊。)
[疏]注“不言”至“於尊”。
○释曰:案《少牢》云:“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今摭鱼腊宜在鱼俎东,而继羊俎言之,以羊尊,为主也。
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实于一俎以出。(个犹枚也。鱼摭四枚,腊摭五枚。其所释者,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古文摭为扌带。)
[疏]“乃摭”至“以出”。
○注“个犹”至“为扌带”。
○释曰:知“鱼摭四枚,腊摭五枚”者,以鱼盛半,其俎犹有七个在,故摭去四枚,释三个。腊盛半,而俎犹有八体,在摭去五枚,释三个,皆为改馔西北隅也。云“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者,以腊右体已盛,脊又属焉,唯有左在。下文云主人腊臂,主妇腊,祝则骼所释者,故知胁又牲体,所释者是胁脊,此腊脊已在盛,半限,故知所释唯有三胁耳。
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与?此皆於鼎侧更载焉。不言主妇,未闻。)
[疏]“祝主”至“于是”。
○注“祝主”至“未闻”。
○释曰:案《特牲》士礼不待神馀,故主人、主妇、祝皆无腊。上大夫之祝当有腊俎,至於傧尸,腊为庶羞,又不载於俎,与此异。此下大夫待神馀,故祝、主人、主妇皆有腊体也。云“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与”者,主人用臂,主妇用,见於下经。祝无文,而知用骼者,其骼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此皆於鼎侧更载焉”者,上摭时共在一俎,以出及下设时,主人、主妇及祝各异俎,又不同时,故知更载俎。云“鼎侧”,则不复升鼎也。云“不言主妇,未闻”者,下有主妇俎腊,则主妇用腊可知,此经直云“祝”、“主人”,不云“主妇”,未闻其义,或转写者脱耳。
尸不饭,告饱。主人拜侑,不言。尸又三饭。(凡十一饭,士九饭,大夫十一饭,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
[疏]“尸不”至“三饭”。
○注“凡十”至“五饭”。
○释曰:上篇士礼九饭,《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饭,士、大夫既不分命数为尊卑,则五等诸侯同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可知。
佐食受牢举,如傧。(举,肺脊。)
主人洗,酌,尸,宾羞肝,皆如傧礼。卒爵,主人拜,祝受尸爵,尸答拜。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亦如傧。其绥祭,其嘏,亦如傧。(肝,牢肝也。绥皆当作ソ。ソ读为“藏其堕”之堕。古文为扌Й。)
[疏]“主人”至“如傧”。
○释曰:自此尽“荐┵皆如宾”礼,论主人献尸祝及佐食之事。此主人献有五节:主人献尸,一也;酢主人,二也;献祝,三也;献上佐食,四也;献下佐食,五也。
○注“肝牢”至“为扌Й”。
○释曰:云“绥皆当作ソ”者,案经唯有一绥而云“皆”者,郑并下佐食绥总破之,故云皆也。云“读为藏其堕之堕”者,读从《周礼守祧职》云:“既祭,则藏其隋。”必读从之者,义取堕减之事也。
其献祝与二佐食,其位、其荐┵皆如傧。
主妇其洗献于尸,亦如傧。(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宾同者在上篇。)
[疏]“主妇”至“如傧”。
○注“自尸”至“上篇”。
○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亚献尸及祝并献二佐食之事。此一节之内,献数与主人同。唯不受嘏为异。云“与傧同”者,经既云“如傧”,而注复云与傧同者,为事在上篇而发也。
主妇反取笾于房中,执枣、糗,坐设之,枣在稷南,糗在枣南。妇赞者执栗、脯,主妇不兴,受,设之,栗在糗东,脯在枣东。主妇兴,反位。(枣,馈食之笾。糗,羞笾之实。杂用之,下宾尸也。栗脯,加笾之实也。反位,反主人之北拜送爵位。)
[疏]“主妇”至“反位”。
○释曰:此设笾实,继在《少牢》室内西南隅,阴厌神馔也。
○注“枣馈”至“爵位”。
○释曰:案《周礼笾人职》云:馈食之笾,枣、栗、桃、乾{艹}、榛实;羞笾之实,糗、饵、粉、糍;又加笾之实,菱、芡、芡、脯。是郑据《笾人职》而言也。云“杂用之,下傧尸也”者,案上傧尸者,、ナ、白、黑、糗、饵之等,朝事之笾,羞笾之实,各用之而不杂也。案上宾尸,主妇亚献尸,设笾直有脯、二笾,下大夫之礼。主妇亚献有四笾者,宾尸之礼,主人献尸,主妇设四笾,、ナ、白、黑,故至主妇献时,直设糗饵与脯二笾,通前四笾六笾。此主人初献,如上篇无笾从,故至主妇亚献设四笾,犹自少於宾尸两笾。
尸左执爵,取枣、糗。祝取栗、脯以授尸。尸兼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牢燔,用俎,盐在右。尸兼取燔扌Й于盐,振祭,哜之,祝受,加于斤。卒爵,主妇拜,祝受尸爵,尸答拜。(自主妇反笾至受加于斤,此异于宾。)
[疏]注“自主”至“于宾”。
○释曰:上篇主妇但有献而已,无笾燔从之事。此篇首傧尸,主妇亚献尸,乃有笾饵之事,其物又异,唯糗同耳,故云“此异于傧”也。上注云“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傧同者在上篇”,此注云此异于傧者,上注云“至此与傧同者”,皆与傧礼同在上篇,故注云至此也。此自“卒爵”下,至答拜与傧同在上篇。自祝受加于斤以上,至主妇反笾傧尸异,所得相决,郑所以不在卒爵上注,而在尸答拜下注者,取终一事故也。
祝易爵洗,酌,授尸。尸以腊主妇。主妇主人之北拜受爵,尸答拜。主妇反位,又拜。上佐食绥祭,如傧。卒爵拜,尸答拜。(主妇夹爵拜,为不宾尸降崇敬。今文酢曰酌。)
[疏]注“主妇”至“曰酌”。
○释曰:案《特牲》主妇献尸,不夹爵拜,上篇上大夫宾尸,主妇献尸,夹爵拜。此下大夫既不宾尸,主妇宜与士妻同。今夹爵拜者,为拜宾尸降崇敬,故夹爵拜,与上大夫同,言降,谓降宾尸之礼也。
主妇献祝,其酌如傧。拜,坐受爵,主妇主人之北答拜。(自尸卒爵至此,亦与宾同者,亦在上篇。)
[疏]注“自尸”至“上篇”。
○释曰:经无尸卒爵之文,郑注云“尸”者,以经有卒爵之文多,故言尸以别之也。
宰夫荐枣、糗,坐设枣于菹西,糗在枣南。祝左执爵,取枣、糗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燔,如尸礼。卒爵。(内子不荐笾,祝贱,使官可也。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
[疏]注“内子”至“于宾”。
○释曰:案《特牲》主妇设笾者,士妻卑也。案上尸与主人笾,皆主妇设之,至此祝不使主妇而使宰夫设笾,故云“祝贱,使官可也”。案《礼记》注内子卿妻,引《春秋》赵姬请逆叔隗以为内子,证卿妻为内子。今此下大夫妻得称内子者,欲见此下大夫妻於祝不荐笾,兼见上大夫妻亦不荐笾,故变言内子也或可。散文,下大夫妻亦得为内子也。云“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者,《少牢》主妇献祝亦无笾燔从一事,此有笾燔从者,亦异于宾也。
主人受爵,酌,献二佐食,亦如傧。主妇受爵,以入于房。
宾长洗爵,献于尸。尸拜受,宾户西北面答拜。爵止。(尸止爵者,以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宾长”至“爵止”。
○注“尸止”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庶羞在左”,论宾长献尸祝佐食并致爵之事。此一节之内,凡有十爵:献尸,一也;主妇致爵於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尸作止爵,饮讫酢宾长,四也;宾献长,五也;又献上佐食,六也;又献下佐食,七也;宾致爵於主人,八也;又致爵于主妇,九也;宾受主人酢,十也。云“宾户西北面答拜”者,案上《少牢》正祭宾献与此篇首宾长献,皆云拜送,此特言答拜者,下大夫故也。言“拜送”者,礼重;云“答拜”者,礼轻。
主妇洗于房中,酌,致于主人,主人拜受,主妇户西、北面送爵。司宫设席。(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
[疏]“主妇”至“设席”。
○注“拜受”至“士也”。
○释曰:此下大夫夫妇致爵之礼。《祭统》云夫祭有十伦之义,七曰“见夫妇之别焉”,又曰:“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彼据夫妇致爵而言。又《诗既醉序》云“醉酒饱德”,谓见十伦之义,志意充满,是天子诸侯皆有夫妇致爵之事。但《少牢》上大夫受致不酢,下大夫受致又酢不致,士受致自致,是上大夫尊,辟君,受致不酢,下大夫与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夫妇致爵也。云“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者,案《特牲》礼未致爵已设席,故云异於士。其上大夫正祭未致爵,至宾尸,尸酢主人,设席,以有尸宾,故设席在前也。案《周礼司几筵》云“祀先王胙席亦如之”,郑注云:“谓祭祀及王受酢之席。”彼受酢时已设席,与大夫礼异也。郑注《周礼司几筵》又云:“后诸臣致爵乃设席。”与此礼同者,士卑,不嫌多与君同故也。
主妇荐韭、菹、醢,坐设于席前,菹在北方。妇赞者执枣、糗以从,主妇不兴,受,设枣于菹北,糗在枣西。佐食设俎,臂、脊、胁、肺皆牢,肤三,鱼一,腊臂。(臂,左臂也。《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
[疏]注“臂左”至“牲体”。
○释曰:知是“左臂”者,右臂尸所用,故知左臂也。云“《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者,以经云臂、脊、胁皆牢,牢谓羊、豕也。既羊、豕、臂、脊、胁俱有是六也,通腊臂而七,是以牲体唯有三也。云“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者,腊如牲体,《特牲》记文。案彼云:“腊如牲骨。”骨即体也,故以体言之。以其上腊摭五枚,左肩、臂、、肫、骼,今主人不用肩,而用臂者,以其羊豕皆用臂,故腊亦用臂,是以郑云腊如牲体。但此腊臂直一骨,无并,故须云腊如牲体也。
主人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遂祭笾,奠爵,兴,取牢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执爵以兴,坐卒爵,拜。(无从者,变於士也。亦所谓顺而摭也。)
[疏]“主人”至“爵拜”。
○注“无从”至“摭也”。
○释曰:云“无从者,变於士也”者,案《特牲》主妇致爵於主人,肝燔并从。此无肝燔从,故云变於士也。
主妇答拜,受爵,酌以醋,户内北面拜。(自酢不更爵,杀。)
[疏]注“自酢不更爵杀”。
○释曰:此决上主妇受酢时,祝易爵洗酌授尸,尸以醋主妇。今自酢,又不更爵,故云“杀”也。
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妇以爵入于房。尸作止爵,祭酒,卒爵。宾拜。祝受爵,尸答拜。(作止爵乃祭酒,亦变於士。自爵止至作止爵,亦异於宾。)
[疏]注“作止”至“於宾”。
○释曰:云“作止爵乃祭酒,亦变於士”者,《特牲》:“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无祭酒之文,至三献作止爵,尸卒爵,亦无祭酒之文。知《特牲》祭酒讫乃止爵者,以经云“燔从如初”,乃云“爵止”,郑注云:“初,亚献也。”亚献时祭酒讫,乃始燔从,则三献燔从如初,始云爵止,明是祭酒既讫,乃始止爵。今大夫作止爵乃祭酒,故云变於士。云“自爵止至作止爵,亦异於宾”者,此篇首宾尸礼,宾长献尸奠爵,又云“尸作三献之爵”,不解以为与宾同,云“异”者,宾尸止爵在致爵後,其作之在献私人後,欲神惠之均於庭。此止爵在主妇致爵前,作之在致爵後,欲神惠均於室中,与《特牲》“燔从如初爵止”同。《少牢》上篇所以不致爵者,为宾尸,宾尸止爵者,欲室中神惠均於庭,故止爵也。《特牲》再止爵者,一止爵欲神惠均於室中,一止爵者顺上大夫之礼也。
祝酌,授尸。宾拜受爵,尸拜送。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献祝及二佐食。洗,致爵于主人。(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贱,新之。)
主人席上拜受爵,宾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宾答拜,受爵。酌,致爵于主妇。主妇北堂。司宫设席,东面。(北堂,中房以北。东面者,变於士妻。宾尸不变者,宾尸礼异矣。内子东面,则宗妇南面西上,内宾自若,东面南上。)
[疏]注“北堂”至“南上”。
○释曰:云“东面者,变於士妻”者,案《特牲》记“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注云:“宗妇宜统於主妇,主妇南面。”此东面,故云变於士妻。云“内子东面,则宗妇南面西上”者,此无正文,郑以意解之。何者?宗妇位继於主妇,今主妇准特牲在宗妇位易处,则宗妇位亦易处在主妇位,南面西上可知。云“内宾自若,东面南上”者,亦约《特牲》记文。
主妇席北、东面拜受爵,宾西面答拜。(席北东面者,北为下。)
[疏]注“席北”至“为下”。
○释曰:案《特牲》宗妇东面北上,今主妇在宗妇之位东面。郑以北为下者,若宗妇之众则北为上,今主妇特位立,则依《曲礼》席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因於阴阳,故“北为下”。
妇赞者荐韭、菹、醢,菹在南方。妇人赞者执枣、糗授妇赞者,妇赞者不兴,受,设枣于菹南,糗在枣东。(妇人赞者,宗妇之弟妇也。今文曰妇也,赞者执枣糗授妇赞者,不兴受。)
佐食设俎于豆东,羊,豕折,羊脊、胁,祭肺一、肤一、鱼一、腊。(豕折,豕折骨也。不言所折,略之。《特牲》主妇觳折,豕无脊胁,下主人,羊豕四体,与腊而五。)
[疏]注“豕折”至“而五”。
○释曰:云“豕折骨也”者,谓不全体,就体骨中折之,故云折骨。云“不言所折,略之”者,谓不言所折骨名,是略之。引《特牲》主妇觳折者,证略而不言骨名,其折是觳折也。云“豕无脊胁,下主人”者,主人於上文有脊胁也。云“羊豕四体,与腊而五”者,上主人牢与腊臂而七,此五,是其略也。
主妇升筵,坐,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之,祭笾,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执爵兴,筵北东面立卒爵,拜。(立饮拜既爵者,变於大夫。)
宾答拜。宾受爵,易爵于篚,洗,酌,醋于主人,户西北面拜,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宾以爵降奠于篚。(自宾及二佐食至此,亦异於宾。)
[疏]注“自宾”至“於宾”。
○释曰:异者,谓宾献及二佐食以下,至此奠于篚,异於《少牢》宾长献直及祝,不及佐食,故郑彼注云“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是也。
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于尸、祝、主人、主妇,内羞在右,庶羞在左。
主人降,拜众宾,洗,献众宾。其荐┵,其位、其酬醋,皆如傧礼。主人洗,献兄弟与内宾与私人,皆如傧礼。其位、其荐┵,皆如傧礼。卒,乃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辩。(自乃羞至私人之荐┵,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不傧尸,则祝犹侑耳。卒,已也。乃羞者,羞庶羞。)
[疏]“主人降”至“人辩”。
○注“自乃”至“庶羞”。
○释曰:此一经论主人献堂下众宾、兄弟下及私人并房中内宾,皆与上大夫礼同之事。
宾长献于尸,尸醋,献祝,致,醋。宾以爵,降实于篚。(致,谓致爵于主人、主妇。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
[疏]“宾长”至“于篚”。
○注“致谓”至“佐食”。
○释曰:此经论次宾长献尸已下之事。以其上宾长上已献尸讫,明此是次宾长为加爵也。云“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者,谓不言同,上文云:“宾长献于尸如初,无氵音,爵不止。”注云:“如初,如其献侑酌致主人受尸酢也。无氵音,爵不止,别不如初者。”此文不与彼同者,为经不可如一,故郑注彼此各申经意。
宾、兄弟交错其酬,无爵。(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
[疏]“宾兄”至“爵”。
○注“此亦”至“此篇”。
○释曰:此一经论堂下宾及兄弟行无爵之事。此堂下兄弟及宾行无爵,似上大夫无旅酬,故郑云“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若此经兼有旅酬,郑不得言与傧同。案《特牲》尸在室内,亦不与旅酬之事。而堂下宾及兄弟行旅酬,又使弟子二人举觯为无爵者,下大夫虽无傧尸之礼,堂下亦与神灵共尊,不敢与人君之礼同。既与神灵共尊,故阙旅酬,直行无爵而已。《特牲》堂下得献之後,与神别尊,故旅酬、无爵并皆行之。事贱,不嫌与君同,故得礼备也。
利洗爵,献于尸。尸酢。献祝,祝受,祭酒,啐酒,奠之。(利献不及主人,杀也。此亦异於宾。)
[疏]“利洗”至“奠之”。
○注“利献”至“於宾”。
○释曰:此一经论佐食事尸礼将毕,为加爵献尸及祝之事。云“利献不及主人,杀也”者,此对上文,宾长为加爵及主人,此不及主人,是杀也。又云“此亦异於宾”者,案上《少牢》无利献宾,三献尸即止,此篇首傧尸之礼,佐食又不与,故无佐食献,故云“异”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于主人曰:“利成。”祝入。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尸谡,祝前,尸从,遂出于庙门。祝反,复位于室中。祝命佐食彻尸俎。佐食及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彻阼荐俎。(自主人出至此,与宾杂者也。先彻主人荐俎者,变于士。《特牲馈食礼》曰:“彻阼俎豆笾,设于东序下。”)
[疏]释曰:云“自主人出至此,与宾杂者也”者,谓有同者不同,故上《少牢》直云“祝告曰利成”,此云“祝告于主人曰利成”;上《少牢》云“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此云“祝入,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尸谡”;彼云“祝先”,此云“祝前”;彼云“祝命佐食彻斤俎,降设于堂下”,此云“祝反,复位于室中,祝命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故云杂。云“先彻主人荐俎者,变於士”者,《特牲》既,祝命佐食彻阼俎。此前彻阼荐俎,故云变於士。引《特牲》者,证彻阼荐俎所置之处也。
乃,如傧。(谓上篇自司宫设对席,至上兴出也。古文作。)
卒,有司官彻馈,馔于室中西北隅,南面,如馈之设,右几,用席。(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此於尸谡改馔,当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飨之於此,所以为厌饫。不令妇人改彻馔敦豆,变於始也,尚使官也。佐食不举羊豕俎,亲,尊也。,隐也。古文右作侑,作。)
[疏]“卒”至“用席”。
○注“官彻”至“作”。
○释曰:自此下尽篇末,论讫改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之事。云“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者,经云官彻,则司马主羊,司士主豕,明还遣此二人举俎可知。即上经云“司马羊,司士击豕”是之。云“宰夫取敦及豆”者,以其宰夫多主主妇之事,此敦及豆本主妇设之,今云官彻,明非妇人,知是宰夫为之也。是以上文云“宰夫羞房中之羞”,又上主妇献祝,宰夫荐,郑注云:“内子不荐笾,祝贱,使官可也。”以此言之,则宰夫代主妇设笾豆及敦可知。云“当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飨之於此,所以为厌饫”者,此言杂取《曾子问》、《郊特牲》、《祭义》之文。案《曾子问》说阳厌之事云:“当室之白尊于东房。”郑云:“得户明者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礻方,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尚曰求诸远者与?”《祭义》云“勿勿乎其欲飨之”。是郑所取阳厌及礻方祭求神之事。云“不令妇人改馔敦豆,变於始也,尚使官也”者,此决《少牢》初设馔,主妇荐两豆,宗妇一人赞两豆,主妇设一敦,宗妇赞三敦,是其始时妇人设之。今使宰夫彻豆敦者,尚使官故也。
纳一尊于室中。(阳厌杀,无玄酒。)
司宫扫祭。(扫豆之祭,旧说云:埋之西阶东。)
[疏]注“扫豆”至“阶东”。
○释曰:引“旧说”者,案《曾子问》“凡币帛皮圭为主,命埋之阶”。此豆之祭,案旧说埋之西阶东,以神位在西,故近西阶,是以郑亦依用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执其俎以出,立于西阶上,东面。司宫阖牖户。(闭牖与户,为鬼神或者欲幽ウ。)
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众宾出,主人拜送于庙门外,乃反。(拜送宾者,亦拜送其长,不言长宾者,下大夫无尊宾也。)
[疏]注“拜送”至“宾也”。
○释曰:此决宾尸时,“尸出,侑从,主人送於庙门之外拜,尸不顾,拜侑於长宾,亦如之,众宾从”,郑注云:“从者,不拜送也。”言从者不拜送,则此云拜送者,拜送长可知。不言长者,下大夫贱,无尊宾,故不别其长也。
妇人乃彻,(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
[疏]注“彻祝”至“之礼”。
○释曰:云“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者,决上大夫祭毕,将傧尸,有司彻,傧尸礼终,亦有司彻。今妇人彻,故云下上大夫之礼也。
彻室中之馔。(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
[疏]注“有司”至“礼杀”。
○释曰:云“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者,此彻室中之馔者,於上经“有司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者,今使妇人彻之,故云外内相兼。外者,谓有司宫改馔西北隅;内者,谓今妇人(元缺二字)彻馈,故云相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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