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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
一曰直言志。二曰比附志。三曰寄怀志。四曰起赋志。五曰贬毁志。六曰赞誉志。
一曰直言志。
直言志者,谓的申物体,指事而言,不藉余风,别论其咏。即假作《屏风诗》曰:“绿叶霜中夏,红花雪里春。去马不移迹,来车岂动轮。”
二曰比附志。
比附志者,谓论体写状,寄物方形。意托斯间,流言彼处。即假作《赠别诗》曰:“离情弦上急,别曲雁边嘶。低云百种(千过)郁,重露几(千)行啼。”
三曰寄怀志。
寄怀志者,谓情含郁抑,语带几微。事侧(例)膏肓,词褒谲诡。即假作《幽兰诗》曰:“日月虽不照,馨香要自丰。有怨生幽地,无由逐远风。”
四曰起赋志。
起赋志者,谓斥论古事,指列今词。模春秋之旧风,起笔札之新号。或指人为定,就迹行以题篇;或立事成规,造因由而遣笔。附申名况,托志流(浮)言。例此之徒,皆名起赋。即假作《赋得鲁司寇诗》曰:“隐见通荣辱,行藏备卷舒。避席谈曾子,趋庭诲伯鱼。”
五曰贬毁志。
贬毁志者,谓指物实佳,兴文道恶,他言作是,我说宜非。文笔见贬,言词致毁,证善为恶,因以名之。即假作《田家诗》曰:“有意嫌千石,无心羡九卿。且悦丘园好,何论冠盖生。”
六曰赞誉志。
赞誉志者,谓心珍贱物,言贵者不如;意重今人,云先贤莫及。词褒笔味,玄欺丰岁之珠;语赞文峰,剧胜饥年之粟。小中生大,短内生长,拔滞升微,方云赞誉。即假作《美人诗》曰:“宋腊何须说,虞姬未足谈。颊态花翻愧,眉成月倒惭。”
(以上《文镜秘府论》地卷)
八阶
○《文镜秘府论》地卷“八阶”节本于《笔札华梁》,题下注“《文笔式》略同”。参《笔札华梁》“八阶”节,此处从略。
属对
○《文镜秘府论》东卷《二十九种对》首列十一对云:“古人同出斯对。”包括《文笔式》、《笔札华梁》、《诗髓脑》、《诗议》及《唐朝新定诗格》,其中属于《文笔式》和《笔札华梁》者颇难厘清。故此节文字与《笔札华梁》有重合之处。
第一,的名对。
的名对者,正也。凡作文章,正正相对。上句安“天”,下句安“地”;上句安“山”,下句安“谷”;上句安“东”,下句安“西”;上句安“南”,下句安“北”;上句安“正”,下句安“斜”;上句安“远”,下句安“近”;上句安“倾”,下句安“正”。如此之类,名为的名对。初学作文章,须作此对,然后学余对也。诗曰:“东圃青梅发,西园绿草开。砌下花徐去,阶前絮缓来。”
第二,隔句对。
隔句对者,第一句与第三句对,第二句与第四句对。如此之类,名为隔句对。诗曰:“昨夜越溪难,含悲赴上兰。今朝逾岭易,抱笑入长安。”
第三,双拟对。
双拟对者,一句之中所论,假令第一字是“秋”,第三字亦是“秋”,二“秋”拟第二字,下句亦然。如此之类,名为双拟对。诗曰:“夏暑夏不衰,秋阴秋未归。炎至炎难却,凉消凉易追。”
第四,联绵对。
联绵对者,不相绝也。一句之中,第二字第三字是重字,即名为联绵对。但上句如此,下句亦然。诗曰:“看山山已峻,望水水仍清。听蝉蝉响急,思乡乡别情。”
第五,互成对。
互成对者,“天”与“地”对;“日”与“月”对;“麟”与“凤”对;“金”与“银”对;“台”与“殿”对;“楼”与“榭”对。两字若上下句安,名的名对。若两字一处用之,是名互成对。言互相成也。诗曰:“天地心间静,日月眼中明。麟凤千年贵,金银一代荣。”
第六,异类对。
异类对者,上句安“天”,下句安“山”;上句安“云”,下句安“微”;上句安“鸟”,下句安“花”;上句安“风”,下句安“树”。如此之类,名为异类对。非是的名对,异同比类,故言异类对。但解如此对,并是大才。笼罗天地,文章卓秀,才无拥滞,不问多少,所作成篇。但如此对,益诗有功。诗曰:“天清白云外,山峻紫微中。鸟飞随去影,花落逐摇风。”
第七,赋体对。
赋体对者,或句首重字,或句首叠韵,或句腹叠韵;或句首双声,或句腹双声。如此之类,名为赋体对。似赋之形体,故名赋体对。诗曰:句首重字:“袅袅树惊风,丽丽云蔽月。”“皎皎夜蝉鸣,胧胧晓光发。”句腹重字:“汉月朝朝暗,胡风夜夜寒。”句尾重字:“月蔽云晒晒,风惊树袅袅。”句首叠韵:“徘徊四顾望,怅悢独心愁。”句腹叠韵:“君赴燕然戍,妾坐逍遥楼。”句尾叠韵:“疏云雨滴沥,薄雾树朦胧。”句首双声:“留连千里宾,独待一年春。”句腹双声:“我陟崎岖岭,君行峣崅山。”句尾双声:“妾意逐行云,君身入暮门。”
第八,双声对。
第九,叠韵对。
第十,回文对。
第十一,意对。
诗曰:“岁暮临空房,凉风起坐隅。寝兴日已寒,白露生庭芜。”又曰:“上堂拜嘉庆,入室问何之。日暮行采归,物色桑榆时。”
第十二,头尾不对。
今江东文人作诗,头尾多有不对。如“侠客倦艰辛,夜出小平津。马色迷关吏,鸡鸣起戍人,露鲜华剑影,月照宝刀新。问我将何去,北海就孙宾。”此即首尾不对之诗,其有故不对者若之。
第十三,总不对对。
如“平生少年日,分手易前期。及尔同衰暮,非复别离时。勿言一樽酒,明日难共持。梦中不识路,何以慰相思。”此总不对之诗,如此作者,最为佳妙。夫属对法,非直风花竹木用事而已。若双声即双声对,叠韵即叠韵对。
句例
○《文镜秘府论》东卷《笔札七种言句例》,前七例多出于《笔札华梁》,八至十一言句例则出于《文笔式》。
二言句例。“翼乎”、“沛乎”等是。
三言句例。“春可乐,秋可哀。”
八言句例。八言句者:“吾家嫁我兮天一方,远托异国兮乌孙王。”
九言句例。九言句者:“嗟余薄德从役至他乡,筋力疲顿无意入长杨。”
十言句例。
十一言句例。《文赋》云:“沈辞怫悦,若游鱼衔钩而出重渊之深;浮藻联翩,犹翔鸟缨缴而坠曾云之峻。”下句皆十一字是也。
(以上《文镜秘府论》东卷)
论体
○《文镜秘府论》南卷《论体》,据小西甚一考乃出于《文笔式》,王利器以为出于《四声指归》,姑列于此,以俟后考。《定位》节同。
凡制作之士,祖述多门,人心不同,文体各异。较而言之,有博雅焉,有清典焉,有绮艳焉,有宏壮焉,有要约焉,有切至焉。夫模范经诰,褒述功业,渊乎不测,洋哉有闲,博雅之裁也。敷演情志,宣照德音,植义必明,结言唯正,清典之致也。体其淑姿,因其壮观,文章交映,光彩傍发,绮艳之则也。魁张奇伟,阐耀威灵,纵气凌人,扬声骇物,宏壮之道也。指事述心,断辞趣理,微而能显,少而斯洽,要约之旨也。舒陈哀愤,献纳约戒,言唯折中,情必曲尽,切至之功也。
至如称博雅,则颂、论为其标。颂明功业,论陈名理。体贵于弘,故事宜博;理归于正,故言必雅也。语清典,则铭、赞居其极。铭题器物,赞述功德,皆限以四言,分有定准。言不沉逭,故声必清;体不诡杂,故辞必典也。陈绮艳,则诗、赋表其华。诗兼声色,赋叙物象,故言资绮靡,而文极华艳。叙宏壮,则诏、檄振其响。诏陈王命,檄叙军容,宏则可以及远,壮则可以威物。论要约,则表、启擅其能。表以陈事,启以述心,皆施之尊重,须加肃敬,故言在于要,而理归于约。言切至,则箴、诔得其实。箴陈戒约,诔述哀情,故义资感动,言重切至也。凡斯六事,文章之通义焉。苟非其宜,失之远矣。博雅之失也缓,清典之失也轻,绮艳之失也淫,宏壮之失也诞,要约之失也阑,切至之失也直。体大义疏,辞引声滞,缓之致焉。文体既大,而义不周密,故云疏;辞虽引长,而声不通利,故云滞也。理入于浮,言失于浅,轻之起焉。叙事为文,须得其理,理不甚会,则觉其浮;言须典正,涉于流俗,则觉其浅。体貌违方,逞欲过度,淫以兴焉。文虽绮艳,犹须准其事类相当,比拟叙述。不得体物之貌,而违于道;逞己之心,而过于制也。制伤迂阔,辞多诡异,诞则成焉。宏壮者,亦须准量事类可得施言,不可漫为迂阔,虚陈诡异也。情不申明,事有遗漏,阑因见焉。谓论心意不能尽申,叙事理又有所阙焉也。体尚专直,文好指斥,直乃行焉。谓文体不经营,专为直置,言无比附,好相指斥也。故词人之作也,先看文之大体,随而用心。谓上所陈文章六种,是其本体也。遵其所宜,防其所失,博雅、清典、绮艳、宏壮、要约、切至等,是其所宜也;缓、轻、淫、阑、诞、直等,是其所失也。故能辞成炼核,动合规矩。而近代作者,好尚互舛,苟见一涂,守而不易,至今摛章缀翰,罕有兼善。岂才思之不足,抑由体制之未该也。
○小字或为空海释文,未能确定,姑列于此。下同。
凡作文之道,构思为先,亟将用心,不可偏执。何者?篇章之内,事义甚弘,虽一言或通,而众理须会。若得于此而失于彼,合于初而离于末,虽言之丽,固无所用之。故将发思之时,先须惟诸事物,合于此者。既得所求,然后定其体分。必使一篇之内,文义得成。谓篇从始至末,使有文义,可得连接而成也。一章之间,事理可结。章者,若文章皆有科别,叙义可得连接而成事,以为一章,使有事理,可结成义。通人用思,方得为之。
大略而论:建其首,则思下辞而可承;陈其末,则寻上义不相犯;举其中,则先后须相附依;此其大指也。若文系于韵者,则量其韵之少多。若事不周圆,功必疏阙。与其终将致患,不若易之于初。然参会事情,推校声律,动成病累,难悉安稳。如其理无配偶,音相犯忤,三思不得,足以改张。或有文人,昧于机变,以一言可取,殷勤恋之,劳于用心,终是弃日。若斯之辈,亦胶柱之义也。
又文思之来,苦多纷杂,应机立断,须定一途。若空勌品量,不能取舍,心非其决,功必难成。然文无定方,思容通变,下可易之于上,前得回之于后。若语在句末,得易之于句首;或在前言,可迻于后句也。研寻吟咏,足以安之;守而不迻,则多不合矣。然心或蔽通,思时钝利,来不可遏,去不可留。若也情性烦劳,事由寂寞,强自催逼,徒成辛苦。不若韬翰屏笔,以须后图,待心虑更澄,方事连缉。非止作文之至术,抑亦养生之大方耳。
定位
凡制于文,先布其位,犹夫行陈之有次,阶梯之有依也。先看将作之文,体有大小。若作碑、志、颂、论、赋、檄等,体法大;启、表、铭、赞等,体法小也。又看所为之事,理或多少。叙人事、物类等,事理有多者、有少者。体大而理多者,定制宜弘;体小而理少者,置辞必局。须以此意,用意准之,随所作文,量为限定。谓各准其文体事理,量定其篇句多少也。既已定限,次乃分位,位之所据,义别为科。虽主一事为文,皆须次第陈叙,就理分配,义别成科,其若夫、至如、于是、所以等,皆是科之际会也。众义相因,厥功乃就。科别所陈之义,各相准望连接,以成一文也。故须以心揆事,以事配辞。谓人以心揆所为之事,又以此事分配于将作之辞。总取一篇之理,折成众科之义。谓以所为作篇之大理,分为科别小义。
其为用也,有四术焉:一者分理务周。谓分配其理,科别须相准望,皆使周足得所,不得令或有偏多偏少者也。二者叙事以次。谓叙事理须依次第,不得应在前而入后,应入后而出前,及以理不相干,而言有杂乱者。三者义须相接。谓科别相连,其上科末义,必须与下科首义相接也。四者势必相依。谓上科末与下科末,句字多少及声势高下,读之使快,即是相依也。其犯避等状,已具“声病”条内。然文纵有非犯而声不便者,读之是悟,即须改之,不可委载也。理失周,则繁约互舛。多则义繁,少则义约,不得分理均等,是故云舛也。事非次,则先后成乱。理相参错,故失先后之次也。义不相接,则文体中绝。两科际会,义不相接,故寻之若文体中断绝也。势不相依,则讽读为阻。两科声势,自相乖舛,故读之以致阻难也。若斯并文章所尤忌也。
故自于首句,迄于终篇,科位虽分,文体终合。理贵于圆备,言资于顺序,使上下符契,先后弥缝。上科与下科,事相成合,若符契然。科之先后,皆相弥缝,以合其理也。择言者不觉其孤,言皆符合不孤。寻理者不见其隙,隙,孔也。理相弥合,故无孔也。始其宏耳。又文之大者,藉引而申之。文体大者,须依其事理,引之使长,又申明之,使成繁富也。文之小者,在限而合之。文体小者,亦依事理,豫定其位,促合其理,使归约也。申之则繁,合之则约。善申者,虽繁不得而减。言虽繁多,皆相须而成义,不得减之令少也。善合者,虽约不可而增。言虽简少,义并周足,不可增之使多。皆在于义得理通,理相称惬故也。若使申而越其义,谓申之乃虚相依托,越于本义也。合而遗其理,谓合之伤于疏略,漏其正理也。疏秽之起,实在于兹。理不足,故体必疏;义相越,故文成秽也。此固文人所宜用意。或有作者,情非通晤,不分先后之位,不定上下之伦,苟出胸怀,便上翰墨,假相聚合,无所附依,事空致于混淆,辞终成于隙碎。斯人之辈,吾无所裁矣。
篇既连位而合,位亦累句而成。然句无定方,或长或短。长有逾于十,如陆机《文赋》云:“沈辞怫悦,若游鱼衔钩而出重渊之深;浮藻联翩,犹翔鸟缨缴而坠曾云之峻。”下句皆十一字也。短有极于二,如王褒《圣主得贤臣颂》云:“翼乎,若鸿毛之顺风;沛乎,若巨鳞之纵壑。”上句皆两字也。在于其内,固无待称矣。谓十字以下,三字已上,文之常体,故不待称也。然句既有异,声亦互舛,句长声弥缓,句短声弥促,施于文笔,须参用焉。杂文笔等,皆句字或长或短,须参用也。其若诗、赞、颂、铭,句字有限者,非也。就而品之,七言已去,伤于大缓;三言已还,失于至促。准可以间其文势,时时有之。至于四言,最为平正,词章之内,在用宜多。凡所结言,必据之为述。至若随之于文,合带而以相参,则五言、六言,又其次也。至如欲其安稳,须凭讽读,事归临断,难用辞穷。言欲安施句字,须读而验之。在临时断定,不可预言者也。
然大略而论,忌在于频繁,务遵于变化。若置四言、五言、六言等体,不得频繁,须变化相参用也。假令一对之语,四句而成,笔皆四句合成一对。便用四言,以居其半,其余二句,杂用五言、六言等。谓对语内,二句用四言,余二句或用五言、六言、七言是也。或经一对、两对已后,乃须全用四言。若一对四句,并全用四言也。既用四言,又更施其杂体。还谓上下对内,四言与五言等参用也。循环反覆,务归通利。然“之”、“于”、“而”、“以”间句,常频对有之,读则非便,能相回避,则文势调矣。谓“而”“以”“之”“于”等间成句者,不可频对体同。其七言、三言等,须看体之将变,势之相宜,随而安之,令其抑扬得所。然施诸文体,互有不同:文之大者,得容于句长。若碑、志、论、檄、赋、诔等,文体大者,得容六言以上者多。文之小者,宁取于句促。若表、启等,文体法小,宁使四言以上者多也。何则?附体立辞,势宜然也。细而推之,开发端绪,写送文势,则六言、七言之功也;泛叙事由,平调声律,四言、五言之能也;体物写状,抑扬情理,三言之要也。虽文或变通,不可专据,谓有任人意改变,不必当依此等状。叙其大抵,实在于兹。其八言、九言、二言者,时有所值,可得施之,其在用至少,不复委载也。
(以上《文镜秘府论》南卷)
文病
○《文镜秘府论》西卷《文二十八种病》实列三十种病,前八病见引于魏文帝《诗格》,与《文笔式》多类似。《本朝文粹》引及《文笔式》亦可与《文镜秘府论》相印证。第九病至十四病据小西甚一说,亦出自《文笔式》。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第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妨。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曈昽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舂。”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诗曰:“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挂垂轮月。”又云:“陟野看阳春,登楼望初节。绿池始沾裳,弱兰未央结。”
第五,大韵。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哢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
第六,小韵。
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诗曰:“搴帘出户望,霜花朝漾日。晨莺傍杼飞,早燕排轩出。”又曰:“夜中无与语,独寤抚躬叹。唯惭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凡小韵,居五字内急,九字内少缓,然此病虽非巨害,避为美。
第七,傍纽。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宽。如此之类,是其病。诗曰:“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如此类者,是又犯傍纽病。又曰:“元生爱皓月,阮氏愿清风。取乐情无已,赏玩未能同。”又曰:“云生遮丽月,波动乱游鱼。凉风便入体,寒气渐钻肤。”
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然字从连韵,而纽声相参。若“金”、“锦”、“禁”、“急”、“阴”、“饮”、“荫”、“邑”,是连韵纽之。若“金”之与“饮”,“阴”之与“禁”,从傍而会,是与相参之也。如云:“丈人且安坐,梁尘将欲飞。”“丈”与“梁”,亦“金”、“饮”之类,是犯也。
第八,正纽。
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诗曰:“抚琴起和曲,叠管泛鸣驱。停轩未忍去,白日小踟蹰。”又曰:“心中肝如割,腹里气便焦。逢风回无信,早雁转成遥。”“肝”“割”同纽,深为不便。
正纽者,谓正双声相犯。其双声虽一,傍正有殊。从一字纽之得四声,是正也。若“元”、“阮”、“愿”、“月”是。若从他字来会成双声,是傍也。若“元”、“阮”、“愿”、“月”是正,而有“牛”、“鱼”、“妍”、“砚”等字,来会“元”、“月”等字成双声是也。如云:“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家”、“嫁”是一纽之内,名正双声,名犯正纽者也。傍纽者,如“贻我青铜镜,结我罗裙裾”。“结”、“裙”是双声之傍,名犯傍纽也。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
第九,水浑病。
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诗》曰:“沼萍遍水缬,榆荚满枝钱。”又曰:“斜云朝陈列,回娥夜抱弦。”
第十,火灭病。
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闺怨诗》曰:“尘暗离后镜,带永别前腰。”又曰:“怨心千过绝,啼眼百回垂。”
第十一,木枯病。
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诗》曰:“金风晨泛菊,玉露宵沾兰”。又曰:“玉轮夜进辙,金车昼灭途。”
第十二,金缺病。
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兑位,应命秋律于西方。上句向终,下句欲末,因数命之,故生斯号。即假作《寒诗》曰:“兽炭陵晨送,鱼灯彻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亵褥夜排寒。”
第十三,阙偶病。
谓八对皆无,言靡配属。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怀诗》曰:“鸣琴四五弄,桂酒复盈杯。”又曰:“夜夜怜琴酒,优游足畅情。”
第十四,繁说病。
谓一文再论,繁词寡义。或名相类,或名疣赘。即假作《对酒诗》曰:“清觞酒恒满,绿酒会盈杯。”又曰:“满酌余当进,弥瓯我自倾。”
(以上《文镜秘府论》西卷)
文笔十病得失
平头,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澄晖侵夜月,覆瓦乱朝霜。”失者:“今日良宴会,叹乐难具陈。”笔得者:“开金绳之宝历,钩玉镜之珍符。”失者:“嵩岩与华房迭游,灵浆与醇醪俱别。”然五言颇为不便,文笔未足为尤。但是疥癣微疾,非是巨害。
上尾,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声。诗得者:“萦鬟聊向牖,拂镜且调妆。”失者:“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笔得者:“玄英戒律,繁阴结序。地卷朔风,天飞陇雪。”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
笔复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未字,不得同声。得者:“设醴未同,兴言为叹。深加将保,行李迟书。”失者:“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
又有踏发声,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声。得者:“梦中占梦,生死大空。得无所得,菩提纯净。教其本有,无比涅槃。示以无为,性空般若。”失者:“聚敛积宝,非惠公所务;记恶遗善,非文子所谈。阴虬阳马,非原室所构;土山渐台,非颜家所营。”
又诸手笔,第二句末与第三句末同声,虽是常式,然止可同声,不应同韵。
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惆怅崔亭伯。”失者:“闻君爱我甘。”笔得者:“刺是佳人。”四言。失者:“扬雄《甘泉》。”四言。得者:“云汉自可登临。”六言。“摩赤霄而理翰。”六言。失者:“美化行乎江、汉。”六言。“袭元、凯之轨高。”六言。得者:“高巘万仞排虚空。”七言。“盛轨与三代俱芳。”七言。“犹聚鹄之有神鹓。”七言。失者:“三仁殊涂而同归。”七言。“偃息乎珠玉之室。”七言。得者:“雷击电鞭者之谓天。”八言。失者:“润草沾兰者之谓雨。”八言。或云:“平声赊缓,在用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太半。”
鹤膝,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朝关苦辛地,雪落远漫漫。含冰陷马足,杂雨练旗竿。”失者:“沙幕飞恒续,天山积转寒。无同乱郢曲,逐扇掩齐纨。”“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
笔得者:“定州跨蹑夷阻,领袖蕃维。跱神岳以镇地,疏名川以连海。”“‘原隰龙鳞’,班颂何其陋;‘桑麻条畅’,潘赋不足言。”失者:“琼玉致美,不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而非园林之饰。”“西郊不雨,弥回天眷;东作未理,即动皇情。”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为断。若手笔得故犯,但四声中安平声者,益辞体有力。如云:“能短能长,既成章于云表;明吉明凶,亦引气于莲上。”
大韵,一韵以上,不得同于韵字。如以“新”字为韵,勿复用“邻”、“亲”等字。诗得者:“运阻衡言革,时泰玉阶平。”失者:“新裂齐纨素,鲜洁如霜雪。”笔得者:“播尽善之英声,起则天之雄响。百代钦其美德,万纪怀其至仁。”失者:“倾家败德,莫不由于骄奢;兴宗荣族,必也藉于高名。”凡手笔之式,不须同韵。或有时同韵者,皆是笔之逸气。如云:“握河沈璧,封山纪石。迈三五而不追,践八九之遥迹。”
小韵,二句内除本韵,若已有“梅”字,不得复用“开”、“来”字。诗得者:“功高履乘石,德厚赠昭华。”失者:“昊天降丰泽,百卉挺葳蕤。”若故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故谢脁诗云:“怅望南浦时,徙倚北梁步。”以笔准诗亦如此。笔得者:“西辞酆邑,南据江都。”失者:“西辞丰邑,东居洛都。”若故叠韵,理通亦尔。故徐陵《殊物诏》云:“五云暧曃,鳞宗所以效灵;六气氛氲,柔和所以高气。”
正纽,凡四声为一纽,如“壬”、“荏”、“衽”、“入”,诗二句内,已有“壬”字,则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诗得者:“《离骚》咏宿莽。”失者:“旷野莽茫茫。”凡诸手笔,亦须避之。若犯此声,则龃龉不可读。得者:“藉甚岐嶷,播扬英誉。”失者:“永嘉播越,世道波澜。”
傍纽,双声是也。如诗二句内有“风”一字,则不得复有此等字。诗得者:“管声惊百鸟,衣香满一园。”失者:“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若故双声者,得有如此。故庾信诗云:“胡笳落泪曲,羌笛断肠歌。”笔得者:“六郡豪家,从来习马;五陵贵族,作性便弓。”失者:“历数已应,而《虞书》不以北面为陋;有命既彰,而周籍犹以服事为贤。”若故双声者,亦得有如此。如云:“鉴观上代,则天禄斯归;逖听前王,则历数攸在。”如是次第避之,不得以二句为断。
或云,若五字内已有“阿”字,不得复用“可”字。此于诗章,不为过病。但言语不净洁,读时有妨也。今言犯者,唯论异字。如其同字,此不言。言同字者,如云:“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大东小东”,“自南自北”等是也。
或云,凡用声,用平声最多。五言内非两则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若一,平声多在第二,此谓居其要也。犹如宫羽调音,相参而和。
又云,赋颂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随同类韵者。如此文句,傥或有焉,但可时解镫耳,非是常式。五三文内,时一安之,亦无伤也。又,辞赋或有第四句与第八句而复韵者,并是丈夫措意,盈缩自由,笔势纵横,动合规矩。
制作之道,唯笔与文。文者,诗、赋、铭、颂、箴、赞、吊、诔等是也;笔者,诏、策、移、檄、章、奏、书、启等也。即而言之,韵者为文,非韵者为笔。文以两句而会,笔以四句而成。文系于韵,两句相会,取于谐合也;笔不取韵,四句而成,任于变通。故笔之四句,比文之二句,验之文笔,率皆如此也。体既不同,病时有异。其文之犯避,皆准于前。假令文有四言、六言、七言等,亦随其句字,准前勘其声病,足悟之矣。
其蜂腰,从五言内辨之,若字或少多,则无此病者也。笔有上尾、鹤膝、隔句上尾、踏发等四病,词人所常避也。其上尾、鹤膝,与前不殊。束皙表云:“薄冰凝池,非登庙之珍。”“池”与“珍”同平声,是其上尾也。左思《三都赋序》云:“魁梧长者,莫非其旧。风谣歌舞,各附其俗。”“者”与“舞”同上声,是鹤膝也。隔句上尾者,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同声也。如鲍照《河清颂序》云:“善谈天者,必征象于人;工言古者,必考绩于今。”“人”与“今”同声是也。但笔之四句,比文之二句。故虽隔句,犹称上尾。亦以次避,第四句不得与第六句同声,第六句不得与第八句同声也。踏发音废者,第四句末与第八句末同声也。如任孝恭书云:“昔钟仪恋楚,乐操南音。东平思汉,松柏西靡。仲尼去鲁,命曰迟迟。季后过丰,潸焉出涕。”“涕”与“靡”同声是也。凡笔家四句之末,要会之所归。若同声,有似踏而机发,故名踏发者也。若其间际有语隔之者,犯亦无损,谓上四句末,下四句初,有“既而”、“于是”、“斯皆”、“所以”、“是故”等语也。此等之病,并须避之。
其鹤膝,近代词人或有犯者。寻其所犯,多是平声,如温子升《寒陵山碑序》云:“并寂漠销沈,荒凉磨灭。言谈者空知其名,经过者不识其地。”又邢子才《高季式碑序》云:“杨氏八公,历两都而后盛;荀族十卿,终二晋而方贱。”又魏收《文宣谥议》云:“九野区分,四游定判。赋命所甄,义兼星象。”“沈”与“名”、“公”与“卿”、“分”与“甄”并同声,是笔鹤膝也。文人刘善经云:“笔之鹤膝,平声犯者,益文体有力。”岂其然乎?此可时复有之,不得以为常也。其双声叠韵,须以意节量。若同句有之,及居两句之际而相承者,则不可矣。同句有者,还依前注。其居两句际相承者,如任孝恭书云:“学非摩揣,谁合赵之连鸡。但生与忧偕,贫随岁积。”“鸡”与“偕”相承而同韵,是其类也。又徐陵《劝进表》云:“蚩尤三冢,宁谓严诛。”“诛”、“冢”相承,双声是也。
然声之不等,义各随焉。平声哀而安,上声厉而举,去声清而远,入声直而促。词人参用,体固不恒。请试论之:笔以四句为科,其内两句末并用平声,则言音流利,得靡丽矣。兼用上、去、入者,则文体动发,成宏壮矣。看徐、魏二作,足以知之。徐陵《定襄侯表》云:“鸿都写状,皆旌烈士之风;麟阁图形,咸纪诚臣之节。莫不轻死重气,效命酬恩。弃草莽者如归,膏平原者相袭。”上对第二句末“风”,第三句末“形”;下对第二句末“恩”,第三句末“归”,皆是平声。魏收《赤雀颂序》云:“苍精父天,铨与象立;黄神母地,辅政机修。灵图之迹鳞袭,天启之期翼布。乃有道之公器,为至人之大宝。”上对第二句末“立”,第三句末“地”;下对第二句末“布”,第三句末“器”,皆非平声是也。徐以靡丽摽名,魏以宏壮流称,观于斯文,亦其效也。又名之曰文,皆附之于韵。韵之字类,事甚区分。缉句成章,不可违越。若令义虽可取,韵弗相依,则犹举足而失路,弄掌而乖节矣。故作者先在定声,务谐于韵,文之病累,庶可免矣。
(以上《文镜秘府论》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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